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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制度大全(18篇)

时间:2023-11-29 09:05:24 作者:雁落霞

公司应该注重社会责任和环境保护,积极回馈社会并推动可持续发展。想了解更多公司总结的写作技巧和要领吗?不妨看看下面的范文,或许能给你带来一些启发。

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制度

一、重视和加强离退休人员管理,主要领导应经常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

二、离退休人员的政治、生活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无特殊情况,不得拖欠离退休费和医药费。

三、积极组织离退休人员开展争创“五好家庭”(读书学习好、锻炼身体好、发挥作用好、教育好子女、团结互助好)等形式多样、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活动,丰富离退休人员的生活。

四、对离退休人员做到“三必访”,即家庭生活困难必访;生病住院必访;出现其它异常情况必访。

五、及时解决离退休人员的实际困难,为离退休办好事办事实和服务好。

六、积极组织离退休人员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各类文化活动,使他们老有所乐。

七、离退休人员应积极理解和支持在职人员的工作,顾全大局,共同做好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制度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全面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局机关退休人员管理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紧紧围绕“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为”的工作目标,开拓创新,切实提高服务管理水平,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践中,不断开创我局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的'新局面。

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在局党组领导下,由人事教育科、工会承担日常工作,办公室、机关党总支等相关科室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一)人事教育科。

负责离、退休人员管理各项工作,并定期向局领导汇报工作开展落实情况,及时报告重大问题。

(二)工会。

负责对离、退休人员进行慰问、组织各项活动、组织对离、退休人员进行体检,负责对老干部活动室的管理等工作。

(二)办公室。

(三)机关党总支。

负责退休党员的党组织生活,协助人事教育科做好退休同志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稳定工作。

机关各科室、分局要把关爱退休同志工作列入工作范围,心系退休同志,满腔热情地为退休同志们服务,接待他们时要热心,处理涉及他们的事情要细心,帮助他们要有诚心,对有困难的退休同志更要献爱心,积极为他们做好事。

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引导退休人员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教育他们保持清醒的头脑,遵守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在社会活动中同一切不正确的思想和行为作斗争,使老同志始终做到“政治坚定、思想常新、理想永存”。

(一)阅文及情况通报。

按有关规定提供、人事教育科负责传递。

2、组织退休人员参加系统内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

3、每年定期通报1—2次全省地税工作情况。

(二)报刊订阅。

工会每年适量为退休同志个人订阅部分报纸、刊物,供阅读学习之用。

(三)座谈会。

每年老年节期间组织召开一次退休人员座谈会,局领导和相关科室人员参加。由局主要负责人通报一年来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听取退休同志对机关和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参观考察。

原则上每年组织退休人员就近参观考察一次。

(五)文化活动。

开展形式多样、文明健康的文化活动。适时组织书法、美术、棋牌、钓鱼比赛等活动。根据自愿原则,组织退休人员参加一些有益的体育活动和户外活动,鼓励离退休干部积极参加各类老年大学学习,并给予报销一定的学习费用。

按照国家的政策规定,保障退休人员生活、医疗待遇的落实。对有特殊困难的退休人员,给予适当照顾,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医疗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一)退休费。

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按时足额发放退休费。

(二)医疗费。

1、门诊、住院缴费原则上先由个人垫支。

2、经批准或临时去外地就医及危重病需要大额现金,个人筹集垫支困难的,由本人或委托其家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借款单,按机关财务管理制度逐级审批借款,所借款项原则上年终归还。

3、医疗费报销部分按国家医改政策和市直机关有关医药费管理规定,每年年终统一送机关财务核报。

(三)医疗保健。

每年组织退休人员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原则上与机关在职人员同时进行。

(四)生病住院。

1、退休人员生病住院,需要单位出面帮助解决有关医疗事宜的,由人事教育科会同工会负责协助办理。

2、病人外地就医,陪同亲属的交通费、食宿费用自理。

3、退休人员生病住院期间,工会组织做好探视工作,探视病人标准按局里有关规定执行。

(五)走访慰问。

时,思想有情绪时逢年过节时,人事教育科会同工会组织对退休人员进行走访慰问。人事教育科与退休同志要经常保持联系,征求他们的意见,及时了解他们的思想情况和身体状况,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不断增强党支部的凝聚力和战斗力。认真落实退休干部党员组织生活的各项制度,加强对退休干部党员的教育管理,保障退休干部党员对党内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不断增强退休人员参予组织活动的活力。

稽查局、各分局退休人员管理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未尽事宜由人事教育科负责解释。

离退休人员管理制度

一、重视和加强离退休人员管理,主要领导应经常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

二、离退休人员的政治、生活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无特殊情况,不得拖欠离退休费和医药费。

三、积极组织离退休人员开展争创“五好家庭”(读书学习好、锻炼身体好、发挥作用好、教育好子女、团结互助好)等形式多样、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活动,丰富离退休人员的生活。

四、对离退休人员做到“三必访”,即家庭生活困难必访;生病住院必访;出现其它异常情况必访。

五、及时解决离退休人员的实际困难,为离退休办好事办事实和服务好。

六、积极组织离退休人员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各类文化活动,使他们老有所乐。

七、离退休人员应积极理解和支持在职人员的工作,顾全大局,共同做好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一、重视和加强离退休人员管理,主要领导应经常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二、离退休人员的政治、生活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无特殊情况,不得拖欠......

一、重视和加强离退休人员管理,主要领导应经常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二、离退休人员的政治、生活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无特殊情况,不得拖欠......

公司离退休人员管理制度【】

答:当然不是!

在今年的“两会”期间曾就此问题答记者问:大家都有退休、都有需要养老的一天,这里我想做个安民告示,从全面长期来看,中国政府对中国公民保证养老金发放是没有问题的。

我们去年养老保险收支节余3400多亿元,累计节余34000多亿元,我们还有全国的社会保障基金储备16000亿元没有动,同时还能够划拨国有资产来充实养老基金。所以可以肯定地说,老有所养不会、也绝不能是一句空话。

所以不存在“社保基金没钱了”这一说法。

答:2017年4月15日,人社部表示,经国务院批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了《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从2017年1月1日起,为2015年底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总体调整水平为2015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6.5%左右。

答:2017年4月22日,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人社部新闻发言人李忠表示,经国务院批准,从1月1日起,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总体调整水平为2015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6.5%左右。这是我国连续第十二次上调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共将惠及1亿多退休人员。

李忠表示:确定6.5%左右的调整水平,是综合考虑了现在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现在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水平等多种因素综合确定的。这个调整水平是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的总体水平,而不是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分别以各自养老金水平为基数,都按6.5%的比例调整,更不是简单的对每个退休人员都按6.5%增加养老金。

这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同样都按照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来调整,这也迈出了统筹各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的第一步。定额调整主要是体现公平,挂钩调整主要体现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机制,可以与缴费年限或者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前的工作年限挂钩,同时也要与基本养老金水平等因素挂钩。适当倾斜主要是对高龄退休人员和艰苦边远地区的企业退休人员适当倾斜。这个调整办法应该说兼顾了公平与效率,能够适当的调节退休人员收入差距,体现二次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原则。目前我们正在按照国务院的部署,结合本地的实际,要求各个地方制定具体方案,兼顾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特点,合理确定调整办法和具体标准,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由于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有差异,而且现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刚刚起步,所以这次基本养老保险调整就需要充分地考虑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的平衡,充分考虑地区之间的平衡,还需要充分考虑机关事业单位改革前和改革后待遇调整办法的衔接等因素,所以具体的各个地方企业的调整办法和机关事业单位的调整办法可能会略有差异,而且对于个人来说,由于缴费年限或者工作年限的不同,养老金水平也不同等因素,实际调整的水平也会存在一定差距。

今年调整养老金工作实施到位后,我们还将及时总结各地的经验,加快研究建立兼顾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的合理调整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兼顾各方的承受能力,合理调整养老金水平,并且进一步完善养老金调整的办法,逐步平衡各类退休人员的待遇。

2017年退休养老金上调方案最新消息,广州企业退休养老金上调多少?广州市人社局表示,对于2017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调整工作,目前广东省的具体方案尚未出台,广州市须待省明确具体方案后,结合市实际情况予以贯彻执行。

辟谣!广州今年退休金没调整广东养老金上调具体方案尚未出台。

“好饭不怕晚,2017养老金增加可靠消息终于出来了”、“广州市退休人员工龄一次性补贴情况表和以后每月增加情况”……近日朋友圈流传着两则关于广州市退休待遇的消息,不知真假。对此广州市人社局19日明确表示,两则消息均属虚假消息。请广大市民勿信小道消息,一切以人社部门的官方公布为准。

市人社局表示,对于2017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调整工作,目前广东省的具体方案尚未出台,广州市须待省明确具体方案后,结合市实际情况予以贯彻执行。

4月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了《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明确从2017年1月1日起,为2015年底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总体调整水平为2015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6.5%左右。此次调整,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调整办法。其中挂钩调整可以与缴费年限、基本养老金水平等因素挂钩,适当倾斜是指适当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等群体予以照顾。

离退休人员管理制度

离退休人员活动中心是离退休老干部、老职工精神文明建设的阵地,是老同志之家,为使其成为文明、健康、整洁、安全的.活动场所,特制定管理规定如下:

二、活动室由离退休人员服务科专人负责管理,按规定时间开关门,清洁室内卫生。

三、注意事项:

(一)保持活动室内整洁、卫生,禁止吸烟,禁止随地吐痰,禁止乱扔杂物。

(二)举止文明,衣冠整齐,不要大声喧哗,不进行赌博性棋牌活动。

(三)爱护公物,棋牌、报纸夹、桌椅等用后放回原处。

(四)防火、防盗,离开时关闭门窗,切断电源。

(五)外来人员、儿童,不得随意在本室活动。

请广大老同志自觉遵守管理制度,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共同维护好我们的老年之家。

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制度

1、重视和加强离退休人员管理,主要领导应经常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

2、离退休人员的政治、生活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无特殊情况,不得拖欠离退休费和医药费。

3、积极组织离退休人员开展争创“五好家庭”(读书学习好、锻炼身体好、发挥作用好、教育好子女、团结互助好)等形式多样、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活动,丰富离退休人员的生活。

4、对离退休人员做到“三必访”,即家庭生活困难必访;生病住院必访;出现其它异常情况必访。

5、及时解决离退休人员的实际困难,为离退休办好事办事实和服务好。

6、积极组织离退休人员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各类文化活动,使他们老有所乐。

7、离退休人员应积极理解和支持在职人员的'工作,顾全大局,共同做好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离退休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是指移交政府安置的由民政部门服务管理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离休退休干部(以下简称军休干部)。

第二条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应当从维护军休干部的合法权益出发,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军休干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完善军休干部服务保障和教育管理机制,落实军休干部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坚持政治关心、生活照顾、服务为先、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军休干部服务管理由政府领导、民政部门主管、服务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军休干部服务管理的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服务管理机构是服务和管理军休干部的.专设机构,承担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具体工作。

第四条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应当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的要求,逐步实行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

第五条对在军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军队各级组织在举行重大庆典和重大政治活动时,民政部门应当按照要求组织军休干部参加。

第七条在建军节、春节等重大节日时,民政部门应当协调当地人民政府和军队有关负责人走访慰问军休干部。

第八条民政部门、服务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落实军休干部相应政治待遇,组织军休干部阅读有关文件,听取党和政府重要会议精神传达。

第九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做好以下服务保障工作:

(一)按时发放军休干部离退休费和津贴补贴;

(四)组织开展适宜军休干部的文化体育活动,引导和鼓励军休干部参与社会文化活动;

(五)定期了解军休干部情况和需求,提供必要的关心照顾;

(六)协助办理军休干部去世后的丧葬事宜,按照政策规定落实遗属待遇。

第十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学习宣传活动,提高军休干部遵纪守法和遵守服务管理机构规章制度的自觉性。

第十一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军休干部开展文明创建活动,引导军休干部保持和发扬优良传统,发挥政治优势和专业特长,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二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为军休干部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创造条件。

第十三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全时值班,并采取定期联系、定人包户等方式,为军休干部提供及时、方便的日常服务保障。

第十四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坚持共性服务和个性化服务相结合,为军休干部提供细致周到的服务。对身边无子女、生活不能自理的军休干部,应当重点照顾并提供必要帮助。

第十五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拓展社会化服务,根据需要引进邮政、银行、生活服务等社会服务项目,提高服务管理的质量和效益。

第十六条鼓励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为军休干部提供服务。

第十七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军休干部服务管理信息系统,配备必要的技术设备,提高服务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十八条鼓励和支持军休干部成立各种文体组织和兴趣小组,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十九条军休干部管理委员会是在服务管理机构内军休干部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群众性组织。

服务管理机构内设有军休干部管理委员会的,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军休干部管理委员会的指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活动,发挥军休干部管理委员会的作用,定期听取军休干部管理委员会工作情况报告,研究解决其反映的问题。

第二十条民政部门根据安置管理工作需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精干高效、便于服务的原则设置、调整服务管理机构。

第二十一条服务管理机构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对重大问题实行民主决策。

服务管理机构应当政策公开、财务公开、管理公开,接受军休干部和工作人员监督。

第二十二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党组织建设,落实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第二十三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设置会议室、活动室、阅览室、荣誉室等场所,建立必要的室外文化体育活动场地,创造良好休养环境。

第二十四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军休经费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第二十六条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加强政策和业务知识学习,掌握服务管理技能,培养良好作风和职业道德,尊重军休干部。

第二十七条服务管理机构新聘用工作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外,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服务管理机构应当逐步提高社会工作、护理等专业技术人员比例。

第二十八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开展教育培训、岗位练兵、业务竞赛等活动,提高工作人员思想政治素质、政策理论水平和服务管理能力。

第二十九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移交政府安置的退休士官的服务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7月18日民政部发布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暂行规定》(民政部令第3号)同时废止。

公司离退休人员管理制度

为鼓励职员长期服务,并维护退休职员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正式编制内的从业人员,但订有服务协议期限的雇佣契约者和临时工除外。

3.1申请退休,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退休:

3.1.1服务5年以上,年龄满55岁。

3.1.2服务满15年以上。

3.2命令退休,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命令退休:

3.2.1年满60岁。

3.2.2因工伤病逾24个月未复职者或身体残废不胜职务者。

3.3以上规定的退休年龄,如其主管因业务需要而认为必需留用者,经呈请项目总经理核准,酌情延长或反聘为顾问。

4.1退休金为一次性给付形式。

4.2员工的退休金以退休职员最后服务日的'基本工资为基数乘以工作年份一次性发放退休金。

4.3退休职员最后一年的奖金按在职时间比例仍予一次性给付。

4.4退休职员在服务期间对本公司业务有特殊贡献者,可经项目总经理提请董事局核定,酌情加发退休金。

4.5退休金于职员经核准退休,办妥离职手续后即予给付。

4.6因工伤而接受命令退休者,除一次性给付退休金外,其余工伤赔款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的规定给付。

4.7人事部门在员工办理退休时,应协助办理社保养老金领取手续。

5.本规定之修改权和解释权属于集团公司的董事局。

离退休人员管理制度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全面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局机关退休人员管理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紧紧围绕“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为”的工作目标,开拓创新,切实提高服务管理水平,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践中,不断开创我局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的新局面。

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在局党组领导下,由人事教育科、工会承担日常工作,办公室、机关党总支等相关科室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一)人事教育科。

负责离、退休人员管理各项工作,并定期向局领导汇报工作开展落实情况,及时报告重大问题。

(二)工会。

负责对离、退休人员进行慰问、组织各项活动、组织对离、退休人员进行体检,负责对老干部活动室的管理等工作。

(二)办公室。

(三)机关党总支。

负责退休党员的党组织生活,协助人事教育科做好退休同志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稳定工作。

机关各科室、分局要把关爱退休同志工作列入工作范围,心系退休同志,满腔热情地为退休同志们服务,接待他们时要热心,处理涉及他们的事情要细心,帮助他们要有诚心,对有困难的退休同志更要献爱心,积极为他们做好事。

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引导退休人员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教育他们保持清醒的头脑,遵守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在社会活动中同一切不正确的思想和行为作斗争,使老同志始终做到“政治坚定、思想常新、理想永存”。

(一)阅文及情况通报。

按有关规定提供、人事教育科负责传递。

2、组织退休人员参加系统内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

3、每年定期通报1—2次全省地税工作情况。

(二)报刊订阅。

工会每年适量为退休同志个人订阅部分报纸、刊物,供阅读学习之用。

(三)座谈会。

每年老年节期间组织召开一次退休人员座谈会,局领导和相关科室人员参加。由局主要负责人通报一年来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听取退休同志对机关和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参观考察。

原则上每年组织退休人员就近参观考察一次。

(五)文化活动。

开展形式多样、文明健康的文化活动。适时组织书法、美术、棋牌、钓鱼比赛等活动。根据自愿原则,组织退休人员参加一些有益的体育活动和户外活动,鼓励离退休干部积极参加各类老年大学学习,并给予报销一定的学习费用。

按照国家的政策规定,保障退休人员生活、医疗待遇的落实。对有特殊困难的退休人员,给予适当照顾,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医疗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一)退休费。

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按时足额发放退休费。

(二)医疗费。

1、门诊、住院缴费原则上先由个人垫支。

2、经批准或临时去外地就医及危重病需要大额现金,个人筹集垫支困难的,由本人或委托其家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借款单,按机关财务管理制度逐级审批借款,所借款项原则上年终归还。

3、医疗费报销部分按国家医改政策和市直机关有关医药费管理规定,每年年终统一送机关财务核报。

(三)医疗保健。

每年组织退休人员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原则上与机关在职人员同时进行。

(四)生病住院。

1、退休人员生病住院,需要单位出面帮助解决有关医疗事宜的,由人事教育科会同工会负责协助办理。

2、病人外地就医,陪同亲属的交通费、食宿费用自理。

3、退休人员生病住院期间,工会组织做好探视工作,探视病人标准按局里有关规定执行。

(五)走访慰问。

时,思想有情绪时逢年过节时,人事教育科会同工会组织对退休人员进行走访慰问。人事教育科与退休同志要经常保持联系,征求他们的意见,及时了解他们的思想情况和身体状况,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不断增强党支部的凝聚力和战斗力。认真落实退休干部党员组织生活的各项制度,加强对退休干部党员的教育管理,保障退休干部党员对党内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不断增强退休人员参予组织活动的活力。

稽查局、各分局退休人员管理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未尽事宜由人事教育科负责解释。

物业公司人员管理制度

欢迎您成为中山市佳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一员。在这里,公司将为您提供广阔的事业舞台,使您的人生更精采、更绚丽。公司真诚希望您和其他员工一样共同为公司的发展尽心尽力,创造辉煌!

通过这本员工手册,您可以对佳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有一个初步的了解,您可以了解作为公司的一员应享有的权益,您可以明白怎样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员工,更重要的是您能看到公司对您的期望,我们希望的是:通过对这本手册的了解,您能以先进的思想和理念实践本职工作,以文明、团结、积极进取的精神风貌去展现我们佳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形象和风采。为此,大家需要统一思想,步调一致,所以,包括您在内的公司全体员工必须认真阅读本手册,并遵守其中这些最基本的要求。

佳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事业就是我们大家的事业,相信您加盟佳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是您人生的最佳选择,也是您精采人生的又一个起点,相信您在佳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努力,会获得最满意的收获。

祝您工作顺心、愉快!

佳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1.导言

1.1.为维护公司的组织和管理秩序,提高员工的素质和工作效率,创建一个极具竞争力的优秀企业,特制定本员工手册。

1.2.公司有权更改手册内之条款。修改之内容将以内部通告形式通知各员工。

1.3.本员工手册的解释权属中山市佳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1.4.此员工手册属本公司所有,员工离职时,需将手册归还公司。

2.聘用制度

2.1.聘用

2.1.1.本公司招聘基本原则及必须具备的资格是,视其是否符合某一工作岗位的标准及特殊要求而定。

2.1.2.本公司所需员工,一律公开向社会招聘,凡是具有一定专业知识、身体健康、履历清楚的应聘者,通过全面考核符合录用条件者,均有被招聘录用的可能。

2.1.3.公司所聘用员工采用合同聘用制。

2.1.4.受聘员工,需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书。

2.1.5.员工被聘后,公司将暂时收取300元的工服费,员工在正常离职时,公司将按全额无息退还。

2.2.保证:

2.2.1.从事公司保安、仓管、财会等特殊岗位的人员需由本市户籍有固定住址的人员担保。

2.2.2.担保人的职业或住址如有变更时,应由担保人或被担保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办理更正。

2.2.3.担保人如因故欲退保或因其他事故丧失其担保资格时,应立即以书通知本公司,由被保人另觅新担保人办妥换保手续,发还原缴担保书后方得解除担保责任。否则造成损失由被保人承担。

2.2.4.担保人如发现被保人不妥时可随时通知被保人限期换保,在换保期间如有必要可暂停其职务,待换保手续办妥后才准许复职。

2.2.5.本公司如发现担保人不妥时可随时通知被保人限期换保,在换保期间如有必要可暂停其职务,待换保手续办妥后才准许复职。

2.2.6.本公司员工离职,经办妥离职手续后6个月内未发现任何弊端时才发还担保书。

2.3.入职细则

2.3.1.录用人员需将能证明本人身份、学历、专业资格等真实有效证件原件交由人事行政部验查并复印备档。对提供的资料不真实者,公司将予以辞退。

2.3.2.出具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体验证明和一寸免冠正面照片两张。

2.4.试用期

2.4.1.试用期的目的是确认受聘人是否胜任应聘职位和适合本公司。

2.4.2.对试用期满未能达到公司要求的员工,公司有权延长试用期或辞退。

2.4.3.试用期满后,经所属上司考评认为技能和工作成绩良好者,经人事行政部审查和总经理审定,成为正式员工。

2.5.合同期

2.5.1.普通员工首次签订合同期限为半年,再次签订合同均为半年或一年,到期之后根据双方意愿续签或终止合同。

2.5.2.优秀员工根据实际情况和双方意愿签定1年至3年合同。

2.6.终止合同

2.6.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公司将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2.6.1.1.试用期经上级考核评估认定不胜任本职工作者。

2.6.1.2.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情节严重者或触犯国家法律者。

2.6.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公司将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本人:

2.6.2.1.根据公司的业务需要,有必要调整员工数量时。

2.6.2.2.经公司年度考评,工作态度、业绩或能力为差者。

2.6.2.3.患有传染病,给公司其他员工造成身体危害不适合群体工作者,因病在规定的医疗期结束后不能从事工作者。

2.6.2.4.公司如未能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赔偿一个月工资的违约金。

2.6.3辞职

2.6.3.1.正式员工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公司。

2.6.3.2.未能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公司的辞职员工,应赔偿公司一个月工资的违约金。

2.6.3.3.经公司出资培训而又未达到培训协议规定服务年限的员工,公司将按培训协议要求员工偿还公司出资的培训费。

2.6.3.4.员工辞职离开公司或公司辞退时,必须将公司物品交还公司。例如:制服、文件、文具等,否则公司将从工资中扣除相当金额作赔偿。

2.7.员工培训

2.7.1.为提高员工的管理水平和职业技术,以适应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将对员工进行业务培训,如入职培训、岗位技能培训等。

2.7.2.需参加培训的员工应预先得到公司人事行政部门的批准,以便妥善安排时间。

2.7.3.公司鼓励员工不断学习,自行选读与本职工作相关的课程,以提高自身素质与业务技能。

2.7.4.所有培训由人事行政部门记载及审定,培训记录和评估记录将在升职、工资调整、试用期和年度考评时作为考虑的内容。

2.7.5.员工经过相关培训后,达不到工作要求的,公司有权调整工作岗位,如没有合适的职位时,公司可以终止其用工合同。

2.8.年度考核

2.8.1.每年年底,公司对员工进行一次工作评核,以评估员工的工作表现及发展潜能。

2.8.2.由直属上司对员工的工作表现及个人长处作客观的评估,并向员工提出改进建议。

2.8.3.公司将根据评估意见作出职位或薪酬调整。

2.9.晋升与调职

2.9.1.公司将为员工提供内部晋升的机会,升职主要依据员工的工作表现、业务技能、品德及学识等。

2.9.2.根据实际需要,公司保留调派员工到其它岗位工作的权利。

3.薪酬制度

3.1.薪酬金额的确定

3.1.1.员工的工资,由四部分组成:

基本工资+职务津贴+全勤奖+工龄工资。

3.1.2.根据公司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并通过考核员工岗位的工作量饱满程度和业务处理能力,来评定每位员工的基本工资。

3.1.3.根据员工在公司所担任的职务来领取职务津贴。

3.1.4.全月考勤无迟到、早退、请假、旷工现象的员工可领取全勤奖。

3.1.5.工龄工资以服务公司的时间计算。

3.2.薪金支付办法

3.2.1.公司根据员工的出勤记录,在第二个月的15日前将工资划入员工的`银行帐号。

3.2.2.离职月工资以现金支付。

3.3.薪酬调整

3.3.1.每位员工的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效率的高低及工作成绩的好坏都直接影响其晋升及薪金的调整。

3.3.2.员工的工资每年调整一次,公司将根据生活指数、公司营业状况及员工的工作表现对员工薪金作出适当调整。

3.3.3.在以下情况,可进行临时或个别调整:

3.3.3.1.工作表现出色之员工。

3.3.3.2.试用期满或职位发生变动时。

4.工作时间

4.1.正常工作

4.1.1.公司实行六天工作制。

4.1.2.每周上班时间:上午:00—:00

下午:00—:00

4.1.3.个别特殊岗位上下班时间由公司同员工商定。

5.假期

5.1.节假日

5.1.1.员工每年可享有10天法定节假日,见下:

元旦一天(公历一月一日)

春节三天(农历年初一、初二、初三)

劳动节三天(公历五月一日、二日、三日)

国庆节三天(公历十月一日、二日、三日)

5.1.2.每周星期六下午、星期日全日可照常休息。

6.考勤制度

6.1.部门经理以下的所有员工(含试用期员工)上、下班必须打卡。考核员工出勤以打卡时间为准。

6.2.公司所有员工之间不能相互代打卡,凡违反规定者在受到警告后,若再次被发现将做罚款处理,严重者将被解雇。

6.3.特殊情况未打卡者或未及时打卡者,须向部门主管说明情况,并经主管领导在卡上签字注明。

6.4.员工在工作时间外出办事,必须在接待处登记,并在记录本上注明细节,如不登记而私自外出,则视为缺勤。

6.5.员工上班晚于5分钟,视为迟到。下班早于5分钟,视为早退,此两种情况皆处以元/次罚款。迟到、早退超过15分钟,处以元/次罚款,超过30分钟,扣例假1天。一月内迟到超过5次当旷工1天,旷工一天扣3天工资,每年旷工累计15者当自动离职,取消当月工资。

6.6.未经请假或假满未经续假而擅自不到职者以旷工论处。

6.7.员工旷工,不发薪资及津贴。

7.员工福利。

1. 员工守则:

(1) 遵守客户、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公司安排、调动。

(2) 热爱工作,团结友爱,文明礼貌,实事求是,工作积极。

(3) 坚守岗位,忠于职守,按时上、下班,不拉帮结派,损公肥私;不得擅自离岗、脱岗、迟到、早退。

(4) 上班时统一着装,保持良好的精神面貌,态度热情,服务周到。

(5) 上班时统一说普通话,不准讲粗话、脏话、家乡话。

(6) 上班时不能随地吐痰、吃零食、吸烟,不得大声喧哗、聊天或看书、看报、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

(7) 员工代表公司形象,在与你所服务的人员发生冲突时,不得顶撞,尽量保持克制,不得将个人情绪带到工作中去而有损公司形象。

(8) 在岗位上要认真工作,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与同事和上司相互配合,努力做好上级安排所定任务,并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作失职或不安全因素,保持工作效率达标。

(9) 不得盗窃公司、客户、同事的财物,一经发现,照价赔偿和承担全部处罚,扣除当月工资作抵押,并作开除处理,情节严重送公安机关处理,未经允许,不得向外泄漏公司和客户的机密。

(11) 如在检查卫生不合格者,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扣奖金、辞退处理。

(12) 在工作时,如遇水灾或火警时要及时通知保安人员或现场主管,并积极协助处理好善后工作。

(13) 积极接受上级和客户考评,相互沟通、廉洁自律,增则节支,学习公司规章制度,进行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公司效益和企业形象,建立一支纪律严明,作风过硬的队伍。

2. 员工因清洁质量检查不合格的,作记过处理。

3. 员工出现下列情况,将作警告、记过罚款处理。

(1) 员工上班工作服不整洁、不干净、皱折、破烂的。

(2) 服装的纽扣没扣好、领口、袖口、衣下摆等处的内衣外露、外翻、鞋子不干净的。

(3) 工作牌没有在正确位置佩戴整齐,脏、旧、破烂而没有及时更换的。

(4) 头发没有按标准进行整理的(男:短小,最好为寸头、无胡须;女:束扎整齐洗净、梳顺)。

(5) 员工必须按时上下班,迟到、早退15分钟之内的。

(6) 员工在工作范围内说粗话、随地吐痰、穿拖鞋、相互闲聊、呆站、大声喧哗、清洁工具、清洁材料随处乱放、随便舞弄清洁工具或其它棍棒的。

(7) 员工在上班工作中收集纸皮、易拉罐等废品的。

(8) 员工将清洁工具晾晒、摆放在公共场地,经教育仍不更改的。

(9) 对装修工人任意抛洒、堆放装修垃圾时,员工与装修工作或住户争吵的(遇此情况要立即告知项目点管理处,由项目点管理处进行处理)。

4.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作记过或辞退处理

(1) 员工因清洁质量或者言行举止被管理处投诉的。

(2) 本公司员工相互争吵的,或与管理人员、客户发生争吵的。

(3) 员工擅自移动客户或顾客放置的物品、杂物的。

(4) 员工在工作中引燃易燃易爆物品的。

(5) 员工谩骂或威胁他人的。

(6) 员工在工作时间擅自接私话的。

(7) 员工故意浪费材料的。

(8) 员工在工作中,应积极主动的完成自己的清洁工作,在清洁工作中对不易做干净的地方借故推托的(遇此情况如自己不懂时应向主管或班长请教怎样处理,根据所需材料和工具要主动班长或主管提出,由班长或主管到公司去领取进行处理)。

(9) 员工在工作中,对主管指出的不足之处没有立即改正或因客观条件不能及时改正,但又没有按期完成的。

(10) 员工在上、下班途中未严格执行着装要求的。

(11) 员工迟到、早退15分钟之上者。

(12) 员工在工作时间内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外出超过15分钟之上或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13) 员工在工作中躺坐休息、看书、看报、睡觉、乱添乱画、抽烟、吃东西的。

(14) 员工旷工半天或半天以上的。

(15) 员工不服从管理的。

5. 员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作记大过并辞退处理,造成损失的按价赔偿。

(1) 员工随地大小便,严重影响公司和客户形象的。

(2) 员工因玩忽职守,影响工作和造成损失的(参照《管理人员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处理)。

(3) 员工私自使用甲方或客户办公用品(电话、传真、复印等),按偷盗论处。

(4) 不爱护并损坏、丢失清洁工具的(参照《管理人员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处理)。

(5) 员工如引燃易燃易爆物品(或其它原因)启动火警系统,造成人为惊慌和混乱的。

(6) 员工在清洁各种玻璃、金属表面、木质地面、石材表面时乱划或腐蚀其表面,造成严重后果的(参照《管理人员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处理)。

(7) 员工故意损坏或偷藏他人财物、偷吃他人食物的(参照《管理人员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处理)。

(8) 员工殴打他人的。

(9) 员工在上班期间,与项目点所在单位发生非工作性接触,损害公司利益公司利益和形象。

(10) 员工因病、事请假者,如没有准假而擅自离开岗位者。

(11) 员工未经公司同意而擅自离开的(需提前一个月上交书面报告,经主管签字同意,交经理审批同意后,待公司安排接替的人到位后方可辞工)。

6.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根据情况给予奖励:

(1) 工作认真负责,清洁工作做得好,受到客户书面表扬或所在工地被评为区、市、省卫生文明小区、清洁先进单位的。

(3) 员工如遇突发事件(如火警、水灾等)立即告知客户并积极主动配合做好善后工作的。

(4) 积极举报有严重违纪行为的员工(如偷盗等),经查证属实的。

7、其它事项

(1) 公司员工如有特殊情况(急病或交通意外) 须请假者,应尽肯能的提前告知公司。假期满或未满都不得擅自上班,必须先到公司报到,由公司安排其上班,否则不计工资。

(2) 在清洁过程中,发现电梯不锈钢、地面花岗石、墙面、天花、灯饰及其他物品(如不锈钢烟灰缸、垃圾桶、花盆、消防栓、报警器、开关等) 遭严重划伤、损坏、丢失,要立即告知主管。

公司来访人员管理制度

1.  目的:

2.适应范围:

外来人员、公司员工

3.责任人:

外来人员、保安部、公司员工

4.内容:

4.1 外来人员分类

4.1.1 公司高层的来访客人。

4.1.2 公司的来访客户。

4.1.3 一般性的来访人员,即公司员工的家人、亲戚、同学、朋友、同事等。

4.1.4 特殊的来访人员,包括精神不正常和蓄意滋事者。

4.2 外来人员来访流程

4.2.1 有客人来访时,值班人员应先询问来访客人,确定来访人员属于哪一类别。

4.2.2.1 若是公司高层的来访客人,值班人员则应马上电话告知总部五楼前台的工作人员有客人来访。

4.2.2.2 若是公司的来访客户,值班人员则应询问找哪个部门,并电话告知受访部门经理,征得同意后方可让其进入公司。

4.2.2.3 若来访的是一般性的来访人员,值班人员则应严格按照以下流程做好来访登记工作。

4.2.2.3.1 值班人员请访客人出示有效证件(如居民身份证、学生证、退伍军人证等),并仔细核查证件的真伪。核实无误后,由来访客人如实填写《外来人员来访登记表》。

4.2.2.3.2 值班人员电话联络受访者,征得受访者同意后方可允许来访客人进入公司规定的区域,并暂时代为保管来访者的有效证件。

4.2.2.3.3 当来访客人离开时,值班人员应主动归还来访客人的证件,由受访者填写客人离开时间,并签名确认。

4.2.2.4 若是特殊的来访客人,值班人员应当做好解释工作,劝说其离开。对劝说无效,仍强行入内滋事者,值班人员可拨打报警电话(110),请公安机关出面帮助处理,同时向保安部经理报告情况。

4.3 职责及权限

4.3.1 保安部的职责

4.3.1.1 保安部应合理安排好每天的值班的人员,确保公司生产的顺利进行和公司、员工的'财产安全。

4.3.1.2 保安部应定期对保安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保安人员的综合素质。

4.3.2 值班人员的职责及权限

4.3.2.1 值班人员言行举止要礼貌大方,不得做出有损公司形象的行为。不管是哪类来访客人,都应微笑点头示意。当客人有疑问时,应耐心回答客人的问题。

4.3.2.2 值班人员原则上应严格核查来访人员的身份,并做好来访登记工作。对于公司高层的客人及来访客户可灵活处理。

4.3.2.3 值班人员扣押一般性来访客人的证件时,须妥善保管,不得损坏、丢失,并在客人离开时主动归还。

4.3.2.4 对着装怪异、不填写或不如实填写《外来人员来访登记表》的一般性来访客人,值班人员有权禁止其进入公司。对不听劝阻,擅自强行进入者,值班人员可按特殊来访人员处理。

4.3.3 受访者的职责及权限

4.3.3.1 公司员工在上班时间接待外来人员时,须先部门主管领导申请,征求领导的同意。

4.3.3.2 公司员工必须在规定的区域接待来访人员,不得私自带其参观公司的任何部门、车间。

4.3.3.3 公司员工在接待来访人员时,必须要求来访人员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当来访人员在未知的情况下违反公司的相关规定时,公司员工须及时说明并予以制止。

4.3.3.4当来访人员离开时,受访者须到值班室告知值班人员,来访人员已离开,并填写客人离开时间,签名确认。

4.3.3.5 来访人员在公司期间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责任由受访者承担。

4.3.3.6 公司员工在节假日或休息时间接待亲朋好友时,参照《广东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门禁制度》的相关规定。

4.4 违规处罚

4.4.1 值班人员违规的处罚规定

4.4.1.1 对一般性来访人员,值班人员未做记录或记录不完整的,每次罚款20元。

4.4.1.2 值班人员未征得受访者同意便允许一般性来访人员进入公司的,每次罚款10元。

4.4.1.3 值班人员损坏或丢失来访客人的证件,责任由值班人员承担,公司可视情节处以警告、通报批评等行政处分,并处或单处以罚款50元。

4.4.1.4 对于特殊的来访人员,值班人员未加劝阻,并造成损失的,公司可视情节轻重,对值班人员处以警告、通报批评、降薪、辞退,并处或单处以罚款50—200元。

4.4.1.5 值班人员举止粗鲁、言语无礼,或者有其他损坏公司形象行为,罚款50元。

4.4.2 受访者违规的处罚规定

4.4.2.1 受访者未征得部门主管领导同意便私自接待来访人员的,每次罚款20元。

4.4.2.2 来访人员进行打闹、大声喧哗等影响公司员工工作、生活,以及其它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活动,受访者未加以制止的,罚款20—50元。

4.4.2.3 受访者未按规定在公司规定的区域接待外来人员的,罚款20—50元。

4.4.2.4 来访人员离开公司,受访者无告知值班人员的,罚款20元。

4.4.2.5 来访人员离开公司后,受访者拒绝填写来访人员离开时间,及签名确认的,罚款20元。

4.5 凡是有违反本规定及公司其它相关的规章制度,且有辱骂或使用暴-力等粗鲁行为拒绝处罚的公司员工,一律开除,并且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4.6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一、目    的:规范来访人员管理,加强公司安全秩序,保护公司人员、财产安全。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来访人员。 

三、具体内容: 

(一).来访人员分类: 

1、重要的来访人员:公司高层的来访客人;公司的重要客户;政府机关领导; 

2、一般性的来访人员:如员工家人、应聘人员、供应商、一般客户等; 

3、特殊性的来访人员:如精神不正常人员、蓄意滋事者等。 

(二).来访人员接待流程: 

1、有人员来访时,值班门卫应先询问来访人,确定来访人员属于哪一类别。

(注:非上班时间是指上班前或下班后时间、未安排加班的双休日和节假日)。 

(三).来访人员接待注意事项: 

1、接待来访人时应注意言行举止要礼貌大方,不得做出有损公司形象的行为。 

(四).违规处罚: 

1、对于一般性来访人员,值班门卫未做记录或记录不完整的,每次罚款5元。 

2、值班门卫未经受访者同意便允许一般性来访人员进入公司的,每次罚款10元。 

5、值班门卫举止无礼,造成来访人员投诉或有其他损害公司形象的行为,罚款20元。 

6、受访者未经部门领导同意私自接待来访人员的,每次罚款20元。 

7、来访人员在公司的行为违反公司相关规定,受访人员未加以制止的,罚款20—50元。

8、其他注意事项及工作要求参照公司员工手册。

公司内勤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公司作息时间详见下表:

公司作息时间根据季节变化会做出相应调整,调整以后由总务处通知全体伙伴,望各位伙伴严格遵守。

第二章考勤管理

第一条:职员上班和下班时须各签到一次。因故未能正常签到的,须申明原因并经部门负责人确认后报行政部备案,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二条:请假、外出培训、考察或出差,必须提前填写《请假审批表》或《出差审批表》,按规定程序报批并办妥工作交接手续,同时交行政部备案后方可离岗。

第三条:职员不得要求他人代为签到,或替他人签到。每发现一次,对替人签到者和要求他人代为签到者,各罚款50元,通报批评,当季考核系数不超过0.8。

第四条:公司级会议、培训、集体活动考勤罚则:迟到或早退依照公司员工手册进行处罚。

第五条:公司关于视为旷工行为的规定依照员工手册标准。

第六条:公司对于旷工的处理:参照公司员工手册进行处罚。

第三章假期管理

第一条:休假及相关待遇

(一)取(销)假的一般程序如下:

n职员出示请假条,需部门负责人、公司行政部批准,报总经理 办公室 后方可取假。

n一次取假三个工作日以下的,需提前两天申报。一次取假在3个工作日(含)以上的,需提前五天申报。

(二)正式休假、出差、外出考察、外出培训前须知会全体员工。

第二条:婚假以及相关待遇

10天。婚假应在结婚登记之日起5个月内取完假。办理休假手续时,需向总经理办公室出示结婚证登记备案。

第三条:丧假以及相关待遇

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配偶之父母)死亡的职员,可取丧假3天,如职员家在外地者,觉3天时间不能返回,须向公司另外请假。

第四条:职员按本章规定申请假期的,应按本章规定填写《请假审批表》。

注:第四章制度除请假以外,出差、婚假及丧假均为带薪休假。

第四章职员个人通讯管理

第一条:职员入职后,应将个人通讯号码及紧急联络家庭或宿舍电话号码行政部备案。

第三条:职员在执行公司特别任务期间,须保证每天24小时处于开机状态。

第四条:行政部办公室负责每月抽查职员开机状况。如发现职员在一个月内有三次或三次以上联系不上者,取消该职员当月通讯费报销资格。

第五章图书管理

第一条:图书的购买

(一)购买前将图书类型、数量、价格报总务处负责人、总务处后批准方可购买。

(二)购买图书后必须到公司总务处登记,然后交申购部门使用,使用完毕后必须归还总务处。

(三)未经公司总务处登记的图书,财务 部不予报销购书费用。

第二条:图书的登记

(一)建立公司书库,由总务处担任公司图书管-理-员,负责图书登记。

(二)图书登记内容应包括购买日期、书名、编号、价格、保管部门、

保管人等六项。

第三条:图书的借阅

(一)借阅图书者必须向总务处办理借阅手续后才能借书。

(二)借书者须妥善保管图书,如有污损或丢失,按原价赔偿。

第六章办公管理

第一条:职员上班时间应佩带好工作牌。

第二条:办公时间内应保持饱满的精神状态,微笑面对同事及任何来访者,使用敬语,维护良好的公司形象。

第三条:保持办公台面整洁,办公文具、纸张等用品应摆放整齐。工作位隔板上不得张贴,离开办公位应及时将座椅归位。

第四条:接电话时先说“您好”,再报出公司名称。接听电话应简单明了,尽量小声,以免影响其他同事办公。

第五条:如部门同事不在办公位,应及时接听其电话,待同事返回时告之。

第六条:接待来访、业务洽谈应在指定区域或会议室,避免影响他人办公。来宾一般不得进入办公区,如确因工作需要,应由相关部门人员带入。

第七条:办公时间应坚守工作岗位,暂时离开时应知会同事或上级领导。

第八条:办公区域内不准大声喧哗、聊天,禁止吸烟、就餐、吃零食。

第九条:上班时间不允许看报刊杂志及与工作无关的网站、书籍。

第十条:职员下班离开公司前应关闭电脑主机和显示屏电源。

第十一条:行政部将每月定期进行全面检查与不定期的抽查,任何形式的批评都将会影响到部门负责人和其本人的绩效考核 成绩。

第七章会议管理

第一条:公司规定每周六下午17:30分为公司每周例会;每月月末的17:30分为公司每月总结 及下月规划会议。

第二条:会议组织者应在会议前准备好会议相关资料。

第三条:参加会议应准时,因故不能按时到达应事先向会议组织者请假,参加公司级会议未请假迟到者将被处以罚款。

第八章办公用品管理

第一条:所有办公用品及设备(含电脑、复印机、打印机耗材等)均由总务处统一采购 。

第二条:办公用品领用程序

1.各部门需指定一人负责本部门办公用品领用,领用时填写《办公用品请购单》;

3.如有新职员加入,待新职员到公司报到后,在总务处领取统一标准的办公用品,并在《新职员办公用品领用表》中签字确认。

第三条:办公用品的保管:办公用品领用后,由领用人妥善保管。计算器、订书机、笔筒等耐用品,原则上遗失不补。如领用人因工作调动或辞职等原因离开公司,须归还办公用品管-理-员处。

第四条:申购电脑、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数码相机、文件柜等固定资产填写《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表》。

第五条:办公用品的申领,应结合实际需要,慎重申领,节约使用。

第九章资产管理

第一条:固定资产的管理

总务处办公室负责对公司及项目部资产的实物管理,负责对公司电脑类资产进行专项管理,须对电脑类资产的购进、配置、使用、维修及报废等进行全面的登记和管理。

第二条:资产登记的要求:

1.分别做好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的登记,登记的格式可参考《固定资产盘点表》。

2.为方便公司资产的统计,各部门统一按上述资产大类及总分类进行固定资产登记。

第三条:资产管理指引:

1.资产的购置、调拨、转让、报废等均须按程序审批,未经批准,不能办理相关手续。

2.资产管理需统一,并在资产上粘贴标识,确定资产责任人,确保资产的合理使用及管理。

3.未经公司同意,不得将资产外借和供无关人员使用。

4.资产的使用部门和使用人须合理使用设备,严格按规程操作,并注意设备维护、保养。由于使用、保管不善造成的遗失和损毁,责任人按资产价格或资产管理部门的评估价值赔偿公司损失。

第四条:资产购置、调拔、转让、报废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

1.资产购置: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填制《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表》并按规定申报流程和审批权限获批后,方可进行资产的购置。

2.资产转让、报废: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填制《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并按规定申报流程和审批权限获批后,方可进行资产转让和资产残骸的处理。报废资产有残值的,经资产主管 部门估价、处理后,回收的资金应及时上缴公司财务管理部。

第十章印章证照管理

第一条:印章管理

1.各类公章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和保管。公章不得随意存放,任意使用。

2.需盖公章的部门或个人须说明盖章的目的、用途、范围,填写《发文审批表》,经领导批准后,方可盖章并填写《公章使用登记表》。

3.各部门新刻或改制印章,须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办理,并由行政部登记备案。

4.印章如遇丢失、损坏或被盗时,应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汇报并予以备案,并及时办理补刻手续。

第二条:公司公章

3.公章保管人外出时,应将公章交给总务处指定的临时代管人保管,不得擅自交给他人代管代用。

第三条:公司公章、部门印章使用审批规定

1.以公司名义张贴、外发(公司以外)的各类文件需加盖公司印章。

2.以部门名义张贴、外发(公司以外)的各类文件需加盖部门印章。

3.各部门应指定专人对部门印章进行保管。

第四条:各类证照的管理

1.各部门在取得各类证照时,应同意交行政部进行存档管理,并登记在《公章、证照登记表》上。

2.如需使用各类证照,使用人需经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印章使用审批规定

印章的审批使用应由总经理签字后方可使用。任何个人和负责人严禁私自使用印章,一经发现公司将从严从重处理。因私自使用公章为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将追究其法律 责任和损失赔偿,并给予辞退处理。

第十一章名片管理

第一条:新职员入职后即可申请印制名片,逐项按名片标准格式填写后发至人事部门,人事部门批准后发至总务处,即可办理。

第二条:职员名片标准:公司统一模板+部门+公司号+手机+邮箱地址;主管以上人员名片标准:公司统一模板+部门+职位+公司号+手机+邮箱地址。

第三条:未经公司任命的职位不得印制在名片上,所有申请了手机报销的必须将手机号印制在名片了。

第四条:学位、职称等若因工作需要在名片上印制,须经总经理办公室验证同意后方可印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机关后勤服务岗位是为集团公司主营业务服务的.岗位,要满足机关各部门用车、用餐和会议的需求,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第六十五条规定,集团公司后勤服务岗位采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

第三条 集团公司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书》,集团公司为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公司为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用工单位自动解除员工劳务派遣关系。

第四条 后勤服务岗位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用工计划,人力资源部门按着劳动定额定员标准核定岗位定员编制,报集团公司批准。

第五条 后勤服务岗位定员编制一经批准,必须认真执行。特殊情况需调整定员编制或临时用工的,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二章 员工录用与辞退

第六条 员工招录按照发布招工公告(明确用工岗位、用工形式、招录名额、录用条件、录用程序等事项),应聘报名,资格审查、专业知识与执业能力考核、身体检查、择优录用、向劳动部门登记备案的程序进行。

第七条 员工可以劳务派遣公司录用完全派遣,也可以用工主管部门录用转接派遣,但须经过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录用标准,履行派遣手续。

第八条 满足《劳动合同法》中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条件或符合《劳务派遣协议书》中辞退规定的员工,方可辞退遣返回劳务派遣公司,由劳务派遣公司处置劳动关系。

第九条 员工在工作中的语言、行为、态度严重影响到了集团公司的工作,造成不良后果者(中断用车、用餐服务、影响会议),经教育没有悔改表现的,辞退遣返劳务派遣公司。

第十条 辞退遣返员工须经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审核批准,并履行辞退遣返手续。

第十一条 员工自动离职的,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写出辞职报告,经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办理辞退遣返手续后,由劳务派遣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第三章 员工管理

第十二条 员工可以申请在劳力派遣公司或集团公司依法参加工会组织,维护自身的权益。

第十三条 员工由后勤服务岗位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考核、使用。

第十四条 员工要遵守集团公司和主管部门的劳动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工作岗位责任。

第十五条 员工对于工作中发生的问题或对管理、考核和使用中存在的意见和建议,可以向工会、人力资源部门和劳务派遣公司反映。

第十六条 用工部门要认真履行员工考勤职责,逐日记录考勤结果。每月五日前,将上月考勤情况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核算工资奖金。

第十七条 员工按规定办理事假、病假、产假、婚丧假请假手续,随考勤情况一并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

第十八条 员工在工作期间发生意外伤害,第一时间告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以便通知劳务派遣公司进行工伤事故认定。认定工伤的,其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第十九条 国家法定休假节日原则上安排员工休假。特殊情况不能安排休假的,用工部门在休假节日前提交加班计划,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人力资源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条 员工每日工作不得超过八小时,超时工作的员工尽可能在第二天安排相同时间的休息,最迟一周内安排补休。由于工作需要,员工在休息日上班的,用工部门要在一个月内安排补休。

第二十一条 每日超时工作、休息日上班和补休情况,用工部门将原始记录随报工、考勤情况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

第四章 薪酬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实行岗位工资、加班工资、奖励工资和社会保险薪酬管理制度。集团公司对后勤服务岗位实行月份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工资总额包括岗位工资、加班工资和奖励工资。

第二十三条 岗位工资按劳动合同约定标准执行,奖励工资由用工部门根据绩效考核情况按月或季度随岗位工资一并发放。

第二十四条 法定休假节日、休息日、延时加班按国家有关规定以岗位工资标准核算加班工资。法定休假节日加班工资按加班审批计划单独列支,休息日和延时加班工资在月份工资总额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 按员工自己申请的自愿,集团公司为员工交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及大病救助。

第二十六条 一般事假不发工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的员工,病假、产假、婚丧假等按有关规定以岗位工资标准核算工资。未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的员工,自请假之日起停发工资。

第二十七条 每月十日前,用工部门汇同人力资源部门根据考勤报工情况核算上月工资奖金明细表;十五日前人力资源部门与劳务派遣公司核实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并办理支款手续;二十日前由劳务派遣公司将员工薪酬打入指定银行账户,并返回员工薪酬发放明细表;员工到指定银行确认薪酬后,在明细表上签字认可。二十五日前将签字后的明细表返回人力资源部门。

第二十八条 员工自动离职未在三十日前提出书面申请的,不予支付离职当月薪酬。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用工部门产生劳动争议的主诉方(或双方)可以向集团公司或劳务派遣公司申请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遵照执行;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当事人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或仲裁不受理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要对用工部门劳动用工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劳动用工中存在的问题,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第三十一条 各用工主管部门根据本管理办法和国家相关规定,结合用工岗位实际情况,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和绩效考核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租赁公司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融资租赁业务发展,规范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银监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金融租赁公司名称中应当标明“金融租赁”字样。未经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第四条 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但银监会禁止的除外。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定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

第六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金融租赁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七条 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

(五)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七)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八)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发起人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在中国境外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以及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

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是指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发起人以外的其他境内法人机构和境外金融机构。

第九条 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满足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要求;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

(三)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8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五)为拟设金融租赁公司确定了明确的发展战略和清晰的盈利模式;

(六)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八)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十)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条 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二)最近1年的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五)最近1年主营业务销售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的8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六)为拟设金融租赁公司确定了明确的发展战略和清晰的盈利模式;

(七)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八)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九)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十一)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一条 在中国境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融资租赁公司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

(二)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所在国家或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六)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八)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二条 金融租赁公司至少应当有一名符合第九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发起人,且其出资比例不低于拟设金融租赁公司全部股本的30%。

第十三条 其他境内法人机构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三)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四)财务状况良好,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五)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七)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其他境内法人机构为金融机构的,应当符合与该类金融机构有关的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规定要求。

第十四条 其他境外金融机构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满足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要求;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

(三)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低于10亿美元;

(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五)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七)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银监会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

(八)具有有效的反洗钱措施;

(九)所在国家或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十)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作为金融租赁公司的发起人:

(一)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

(二)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

(三)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

(四)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

(五)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六)其他对金融租赁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第十六条 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在金融租赁公司章程中约定,在金融租赁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当经营损失侵蚀资本时,及时补足资本金。

第十七条 金融租赁公司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经银监会批准,可以设立分公司、子公司。设立分公司、子公司的具体条件由银监会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核准制度。

第十九条 金融租赁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须报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变更公司名称;

(二)变更组织形式;

(三)调整业务范围;

(四)变更注册资本;

(五)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

(六)修改公司章程;

(七)变更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

(八)变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九)合并或分立;

(十)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二十条 金融租赁公司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经银监会批准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议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其他法定事由。

第二十一条 金融租赁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银监会批准,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

(一)不能支付到期债务,自愿或债权人要求申请破产的;

(二)因解散或被撤销而清算,清算组发现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应当申请破产的。

第二十二条 金融租赁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银监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租赁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第二十三条 金融租赁公司因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其清算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四条 金融租赁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和董事及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的行政许可程序,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二十五条 经银监会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基本业务:

(一)融资租赁业务;

(二)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

(三)吸收非银行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

(四)接受承租人的融资租赁保证金;

(五)转让融资租赁资产;

(六)同业拆借;

(七)向金融机构借款;

(八)境外借款;

(九)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

(十)经济咨询。

第二十六条 经银监会批准,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开办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升级业务:

(一)发行金融债券;

(二)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三)资产证券化;

(四)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金融租赁公司开办前款所列业务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按照银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金融租赁公司业务经营中涉及外汇管理事项的,需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第四章 经营规则

第二十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建立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为主体的组织架构,明确职责划分,保证相互之间独立运行、有效制衡,形成科学、高效的决策、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二十九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按照全面、审慎、有效、独立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范、控制和化解风险,保障公司安全稳健运行。

第三十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根据其组织架构、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对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各类风险进行有效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同时还应当及时识别和管理与融资租赁业务相关的特定风险。

第三十一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合法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第三十二条 租赁物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产权转移必须到登记部门进行登记的财产类别,金融租赁公司应当进行相关登记。如租赁物不属于需要登记的财产类别,金融租赁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对租赁物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售后回租业务的租赁物必须由承租人真实拥有并有权处分。金融租赁公司不得接受已设置任何抵押、权属存在争议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或所有权存在瑕疵的财产作为售后回租业务的租赁物。

第三十四条 金融租赁公司通常应当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或明确融资租赁业务意向的前提下,按照承租人要求购置租赁物。特殊情况下需提前购置租赁物的,应当与自身现有业务领域或业务规划保持一致,且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

第三十五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租赁物价值评估和定价体系,根据租赁物的价值、其他成本和合理利润等确定租金水平。

售后回租业务中,金融租赁公司对租赁物的买入价格应当有合理的、不违反会计准则的定价依据作为参考,不得低值高买。

第三十六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重视租赁物的风险缓释作用,密切监测租赁物价值对融资租赁债权的风险覆盖水平,制定有效的风险应对措施。

第三十七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加强租赁物未担保余值的估值管理,定期评估未担保余值,并开展减值测试。当租赁物未担保余值出现减值迹象时,应当按照会计准则要求计提减值准备。

第三十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加强未担保余值风险的限额管理,根据业务规模、业务性质、复杂程度和市场状况,对未担保余值比例较高的融资租赁资产设定风险限额。

第三十九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加强对租赁期限届满返还或因承租人违约而取回的租赁物的风险管理,建立完善的租赁物处置制度和程序,降低租赁物持有期风险。

第四十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真实反映融资租赁资产转让业务的实质和风险状况。

第四十一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集中度风险管理体系,有效防范和分散经营风险。

第四十二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四十三条 金融租赁公司与其设立的境内项目公司之间的交易,不适用本办法对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

第四十四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重大关联交易是指金融租赁公司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5%以上,或金融租赁公司与一个关联方发生交易后金融租赁公司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10%以上的交易。

第四十五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关联交易回避制度,董事会或经营决策机构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或决策时,与该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四十六条 金融租赁公司所开展的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20%。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遵守以下监管指标:

(一)资本充足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银监会的最低监管要求。

(二)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金融租赁公司对单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30%。

(三)单一集团客户融资集中度。金融租赁公司对单一集团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四)单一客户关联度。金融租赁公司对一个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的30%。

(五)全部关联度。金融租赁公司对全部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的50%。

(六)单一股东关联度。对单一股东及其全部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在金融租赁公司的出资额,且应同时满足本办法对单一客户关联度的规定。

(七)同业拆借比例。金融租赁公司同业拆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的100%。

经银监会认可,特定行业的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和单一集团客户融资集中度要求可以适当调整。

银监会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对上述指标做出适当调整。

第四十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按照银监会的相关规定构建资本管理体系,合理评估资本充足状况,建立审慎、规范的资本补充、约束机制。

第四十九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按照监管规定建立资产质量分类制度。

第五十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准备金制度,在准确分类的基础上及时足额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准备,增强风险抵御能力。未提足准备的,不得进行利润分配。

第五十一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审查评价并改善经营活动、风险状况、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效果,促进合法经营和稳健发展。

第五十二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和制度,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信息。

第五十三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按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报表,并对所报报表、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五十四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定期外部审计制度,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将经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的年度审计报告报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第五十五条 金融租赁公司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金融租赁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可以区别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采取暂停业务、限制股东权利等监管措施。

第五十六条 金融租赁公司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客户合法权益的,银监会依法对其实行托管或者督促其重组,问题严重的,有权予以撤销。

第五十七条 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金融租赁公司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原《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1号)同时废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规范内资融资租赁企业的经营行为,防范经营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融资租赁活动的内资融资租赁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内资融资租赁企业是指由中国境内企业或自然人依法设立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工商企业。

商务部对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开展试点。具体试点工作按照《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560号)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供货方、租赁物的选择,向供货方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形式。

前款所指的融资租赁交易一般具有以下特点:

(三)租赁协议项下的租金是根据摊提租赁物的全部或大部分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

本法所称的租赁物为可自由流通的非消耗物。法律禁止流通或者限制流通的物不应作为融资租赁交易的标的物。

第四条  内资融资租赁企业可以采取直接租赁、转租赁、售后回租、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不同形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但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第五条  内资融资租赁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内资融资租赁企业应当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具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金、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配备具有经济、金融、法律、会计等方面专业资格的人员,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内资融资租赁企业拟开展的业务领域应当符合国家产业导向。

第六条  商务部是融资租赁行业主管部门,对全国融资租赁业实施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融资租赁行业主管部门。

本办法所称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七条  内资融资租赁企业可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一)融资租赁业务;

(二)租赁业务;

(三)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

(四)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

(五)租赁交易咨询;

(六)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

(七)向商业银行、商业保理公司转让应收租赁款;

(八)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八条  内资融资租赁企业进口租赁财产涉及配额、许可证等专项政策管理的,应按照合同约定由承租人或内资融资租赁企业按有关规定办理申领手续。

内资融资租赁企业经营业务过程中涉及外汇管理事项的,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第九条  内资融资租赁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同意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一)吸收存款或变相吸收存款;

(二)发放贷款或受托发放贷款;

(三)进行有价证券投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

(四)同业拆借业务;

(五)未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内资融资租赁企业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章  经营规则

第十条  内资融资租赁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真实地记录和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十一条  内资融资租赁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以实际租赁物为载体,不得以融资租赁为名,变相从事借贷业务。

第十二条  内资融资租赁企业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融资租赁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十三条  内资融资租赁企业不应过度依赖于控股股东,应当具有良好的业务模式设计,建立健全风险资产分类管理制度,建立承租人信用评估制度、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第十四条  内资融资租赁企业应当与承租人建立租赁期间相关信息的交换机制,充分考虑和评估承租人持续支付租金的能力,并加强对承租人的监督,共同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内资融资租赁企业应当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内资融资租赁企业在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或决策时,与该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内资融资租赁企业在向关联生产企业采购设备时,有关设备的结算价格不得低于该生产企业向任何第三方销售的价格或同等批量设备的价格。

第十六条  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租赁物的权属变动应当登记的,内资融资租赁企业应当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承租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七条  在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在出售标的物时必须拥有标的物的所有权。内资融资租赁企业不应接受已经设立抵押的、已经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所有权存在其他瑕疵的财产作为售后回租业务的标的物。

第十八条  在售后回租业务中,内资融资租赁企业应充分考虑并客观评估售后回租资产的价值,对标的物的买入价格应有合理的、不违反会计准则的定价依据作为参考,不得低值高买。

第十九条  内资融资租赁企业的风险资产一般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风险资产按企业的总资产减去现金、银行存款、国债和委托租赁资产后的剩余资产总额确定。

融资租赁和其他租赁资产比重不得低于总资产的百分之六十。

第二十条  为了防范和分散风险,内资融资租赁企业对委托租赁、转租赁的资产应当分别管理,单独建账。内资融资租赁企业的关联交易比例、单一承租人业务占比等不应过高。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和承租人对与融资租赁业务有关的担保、保险等事项进行充分约定,确保交易安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内资融资租赁企业实行属地管理。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内资融资租赁业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资融资租赁企业的日常监管和风险防范,应当建立健全内资融资租赁企业信息收集、整理、统计分析制度和监管制度,对经营状况及经营风险进行持续监测;应当建立重大情况通报机制、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明确处置机构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内资融资租赁行业突发事件。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重点对内资融资租赁企业是否存在吸收存款、违法放贷,或以虚假融资租赁合同为名变相从事信贷活动、超范围经营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测内资融资租赁企业的资金来源和流向。

第二十三条  商务主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要求内资融资租赁企业提供专项资料或约见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就有关情况进行必要的说明或进行整改。

第二十四条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监管需要,对内资融资租赁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检查,每年应当检查一次本辖区内所有内资融资租赁企业。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对内资融资租赁企业实施现场检查时,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和效率的原则。检查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在现场检查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内资融资租赁企业出示检查通知书和相关证件。检查后应完成现场检查报告并报商务部备案。

商务部将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抽查全国范围内内资融资租赁企业的经营情况,并视情况需要,委托审计机构对内资融资租赁企业进行外部审计。

第二十五条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于每年5月31日前向商务部上报上一年度本辖区内融资租赁行业发展情况以及监管情况。如遇重大问题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在24小时内上报商务部。

第二十六条  商务主管部门要求内资融资租赁企业提供专项资料,约见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整改或进行现场检查的,内资融资租赁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第二十七条  内资融资租赁企业应当按照商务部的要求安装和使用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

在经营过程中,内资融资租赁企业应当定期向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以下情况:

(一)每季度15日前上报上一季度经营情况;

(三)其他资料和信息。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在企业上报后30日内对上报信息进行审核,并在审核后5日内上报商务部。

第二十八条  内资融资租赁企业发生重大系统性风险,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法、违规等重大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通过所在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商务部。

第二十九条  内资融资租赁企业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在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报商务部备案。变更事项如涉及登记事项的,应当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在办理变更工商登记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报商务部备案:

(一)变更企业名称;

(二)改变组织形式;

(三)调整主营业务范围;

(四)变更注册资本;

(五)调整股权结构;

(六)变更企业住所或办公场所;

(七)修改章程;

(八)变更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九)分立或者合并;

(十)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

(十一)主管部门所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三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内资融资租赁企业可以解散: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企业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被依法宣告破产;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内资融资租赁企业出现解散事由的,应当在解散前一个月通过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商务部。

内资融资租赁企业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报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确认,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确认后应当在5日内通报商务部。

第三十一条  地方商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畅通投诉举报途径,对群众举报应当快速反应、迅速查处、及时反馈,加大对内资融资租赁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商务部是全国性融资租赁业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支持行业协会开展信息咨询、统计分析、预测预警、培训教育、经验推广、业务交流等工作,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监督、协调、服务等方面的作用,鼓励内资融资租赁企业加入相关行业协会。

第三十三条  内资融资租赁企业有以下情形的,商务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等措施;未按要求整改的,以及以上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融资租赁试点资格: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从事非法集资、变相贷款等未经批准的金融业务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不向指定部门报送经营情况、隐瞒应当上报的重大事件的,或者对于其他应当报送的事项未予报送的。

第三十四条  内资融资租赁企业有以下情形的,将取消其融资租赁试点资格:

(二)试点资格获批后,在12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开展实质性融资租赁业务的;

(五)出现其他严重违法、违规情形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商务部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司人员管理制度

为维护公司正常的食堂秩序,给全体员工一个优良用餐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1.厨房之管理。

1.1厨工守则,卫生条例。

1.1.1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定,讲究个人卫生、勤剪指甲、勤理发、不要随地吐痰。

1.1.2工作时必须自查食物是否变质、变味现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1.3工作时要穿工作服,严禁上班时吸烟。

1.1.4严格按照食品卫生要求去操作,防止食物中毒。

1.1.5洗干净后的餐具要整理齐备且有规律地摆好。

1.1.6工作中严格按伙食标准精打细算,以最大限度内尽量做到色香味,花样、品种多样化。

1.1.7整个烹食过程必须认真清洗干净并按时、按质、按量供给。

1.1.8每天清理,每月三次大扫除,确保厨房环境卫生。

1.2.1厨房之所有需购物品都必须呈报行政主管,再由行政部门指定人员采购,购回之单据按程序:行政主管签字d总经理审核d财务出纳处销帐。

1.2.2厨房所购回之食品,由行政部门每周不定期进行抽查,抽查内容:食品质量、重量。对不合格食品,拒收并按规定处理。

1.2.3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拿走厨房之一切物品。

1.2.4餐具必须妥善保管,任何人未经许可都不能将餐具拿走供私人使用。

2.员工用餐公约。

2.1就餐一律在餐厅进行,厂区内其它任何地方不得烹煮进餐。

2.2严格按餐厅就餐时间进餐,其餐厅开放时间如下:

早餐:07:00d7:40中餐:12:00d12:30晚餐17:30d18:00。

具体用餐时间按各部门下班时间表规定时间为准。

2.3员工打饭/打菜必须排队并接受厨房工作人员和保安的管理。不准插队,不准备、一人打多份。

2.4就餐时要有良好的姿态,不得挥动筷、匙、叉防碍邻桌。

2.5就餐时不得高声喧哗,碗、筷、匙不得故作撞击声。

2.6果核骨制,余饭剩菜,不可随手弃置。用餐完毕须各自整理桌面,倒置指定桶内。

2.7力行俭省节约,饭食多少盛多少,杜绝剩菜剩饭。

2.8餐厅内禁止吸烟。

2.9凡协力厂商来厂洽公人员,可在干部餐厅就餐,但必须在上午10:00,下午15:00以前通知厨房,由洽谈部门干部带入餐厅就餐。

2.10各部门如晚间加班至23:00或启动夜班,须在下午16:30前通知厨房,以便厨房准备工作,逾时报餐,所造成用餐不便,由各部门管理自行解决工作。

2.11每月一日及十五日实行加餐制,用餐者须持票进行加餐。

公司人员管理制度

则/第一条。

本条例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第二章。

励/第三条。

奖励范围。/对有以下表现者之一的员工均给予奖励:/1.

在完成公司工作、任务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和经济效益的;/2.

在技术、产品、专利方面取得重大成果或显著成绩的;/3.

对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积极、有实效的;/4.

保护公司财物,使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5.

在公司、社会见义勇为,与各种违法违纪、不良现象斗争有显著成绩;/6.

对突发事件、事故妥善处理者;/7.

一贯忠于职守、认真负责、廉洁奉公、事迹突出的;/8.

全年出满勤的;/9.

为公司带来良好社会声誉的;/10.

其他应给予奖励事项的。/第四条。

奖励种类。/公司可以设立如下奖励项目。/1.

精神奖励/(1)。

记大功;/(2)。

记小功;/(3)。

嘉奖(奖状、奖品);/(4)。

授予荣誉称号。/2.

物质奖励/(1)。

一次性奖金;/(2)。

加薪;/(3)。

晋级;/(4)。

其他(旅游、培训机会、住房)。/第五条。

奖励规则。/1.

记大功对象。/(1)。

对公司或国家有重大贡献者;/(2)。

对公司业务有重大发明、革新,成效卓越者;/(3)。

对危害公司和国家事件事先举报或阻止,避免重大损失者;/(4)。

对天灾、人祸、犯罪等现象,不顾安危,见义勇为者;/(5)。

开拓公司业务,经营业绩(利润、营业额)骄人者;/(6)。

获得社会重大荣誉者。/2.

记小功对象。/(1)。

对公司或国家有较大贡献者;/(2)。

对公司业务有较大发明、革新,成效优秀者;/(3)。

对危害公司和国家的事件,及时制止,避免较大损失者;/(4)。

见义勇为,获得好评、称赞者;/(5)。

开拓公司业务,经营业绩优良者;/(6)。

拾金不昧且价值较高者;/(7)。

本职岗位工作表现优异者。/3.

嘉奖对象。/(1)。

品行优良、技术超群、工作认真、克尽职守成为公司楷模者;/(2)。

领导有方、业务推展有相当成效者;/(3)。

参与、协助事故、事件救援工作者;/(4)。

遵规守纪,服从领导,公司之敬业楷模;/(5)。

主动积极为公司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减少成本开支,节约资源能源的员工;/(6)。

拾金(物)不昧者。/第六条。

奖励标准。/第七条。

其他奖励规定。

/1.

凡获社会各类奖励或荣誉称号,其待遇按颁奖机关规定执行;/2.

依照奖励标准,员工1年内奖励分累计满10分,可晋升一级工资;/3.

称号;/4.

公司可设董事长奖、总经理奖,设定奖励额度,每年颁发给工作优异者,起到类似诺贝尔奖的效应;/5.

奖励程序。/1.

员工有符合奖励条件的,由其所在部门及时提出申请,报人事部;/2.

人事部审核决定,签署意见后报公司常务会议讨论决定;/3.

讨论决议经总经理签字后生效;/4.

凡获得奖励的员工均由公司发给奖状或证书,并张榜公布;/5.

奖励事宜记入员工档案;/6.

员工奖金在颁布时发放,奖励提成在其业绩完成后1个月内兑现。/第三章。

罚/第九条。

处罚种类。公司可设立如下处罚项目:/1.

精神处罚。/(1)。

口头警告;/(2)。

书面警告;/(3)。

记小过;/(4)。

记大过。/2.

物质处罚。/(1)。

一次性罚金;/(2)。

降级、撤职(减薪);/(3)。

留用察看;/(4)。

辞退。/第十条。

过失分类。/(一)。

甲类过失。/1.

记大过后仍再犯;/2.

因触犯法律被劳教、管制、罚金、判刑;/3.

盗窃财物,挪用公-款;/4.

触犯公司规章制度、严重侵犯公司权益;/5.

连续旷工达5天或1个月内累计达10天;/6.

煽动他人不服从规定或怠工;/7.

多次欺诈、谩骂、威胁主管;/8.

利用职权谋私、受贿,以公司名义招摇撞骗;/9.

有重大泄密行为。/(二)。

乙类过失。/1.

故意造成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2.

损失/遗失公司重要物品、设备;/3.

违抗命令或威胁侮辱主管;/4.

主管包庇职员舞弊,弄虚作假;/5.

泄露公司机密;/6.

品行不正,有损公司名誉;/7.

没有及时阻止危害公司事件,任其发生;/8.

全年旷工达4天以上;/9.

因疏忽或督导不力导致重大灾害;/10.

在公司内打架,从事不良活动。/(三)。

丙类过失。/1.

因玩忽职守或督导不力而发生损失;/2.

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权限外之物品、设备,教唆他人;/3.

工作不力,屡劝不听者;/4.

服务态度恶劣,与客户争吵,影响公司声誉;/5.

在公司内喧哗、扰乱秩序、吵架、不服纠正者;/6.

连续3次不参加公司重要活动;/7.

连续旷工2天;/8.

对各级领导态度傲慢,言语粗暴;/9.

造谣生事。/(四)。

丁类过失。/1.

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2.

因业务疏忽发生差错;/3.

教育培训无故缺席;/4.

工作时间未经许可擅自离岗;/5.

浪费公司财物;/6.

遇非常事故,故意回避逃离者;/7.

服装仪容经常不整者;/8.

多次发生迟到早退现象,不按规定请假、销假;/9.

委托或受托他人出勤打卡或签到。/第十一条。

处罚标准。//视情况进行一次性罚款(一般不超过其工资的'20%),或决定减薪降职,乃至辞退。/1.

员工旷工。/(1)。

旷工1天,扣除当月效益工资30%;/(2)。

旷工2天,扣除当月效益工资60%;/(3)。

旷工3~4天,扣除当月效益工资100%;/(4)。

旷工超过5天,辞退。/注:

(1)。

迟到、早退3次折算旷工计半天;/(2)。

迟到、早退6次折算旷工1天,或累计时间超4小时折算旷工1天。/2.

病假。病假超过标准,1天扣除10%效益工资。/3.

事假。/(1)。

事假超过标准1天,扣10%效益工资;/(2)。

事假超过标准2天,扣30%效益工资;/(3)。

事假超过标准3天,扣50%效益工资;/(4)。

事假1年累计超过标准30天,可辞退。/第十二条。

其他处罚规定。/1.

以功抵过。员工违纪受罚后,若获得奖励,本人可提出申请,以奖励抵处罚;相抵后,该奖励不现享受待遇,也不再进行累计。/2.

员工因触犯国家法律而受司-法-部门处理,作无薪停职处理。/3.

依照处罚标准,员工1年内处罚分累计满10分,可辞退该员工。/4.

对非正式员工、试用期员工的处罚,比照正式员工酌情扣除基本工资。/5.

对连续3个月工作没进展或连续6个月没有盈利的部门、下属企业正职干部予以降职或免职。/6.

违反公司经济合同管理办法,擅订合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由责任人与参与者赔偿。/7.

处罚程序/1.

员工违纪后,由所在部门依据具体违纪事项和本条例提出处理意见。/2.

各类处罚的过程。/(1)。

口头警告,由当事人的主管签字后生效,可报人事部备案;/(2)。

书面警告及以上处罚,经人事部审核,由公司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总经理签字生效;/(3)。

对革职辞退须听取工会意见。/3.

申诉。员工可在处罚决定之日起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诉。申诉期维持原处理结论。/4.

处罚事宜记入员工档案,并予公告。/5.

员工在受处罚之日起的一定时间内表现良好,可撤销处罚。/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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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员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公司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公司外出工作人员,要妥善保管好公司的印章、收据、合同。

和票据,不得乱开或外借。

2。在合同规定的收款期内,及时向对方催收款项,保证资金的.及时收回。

3。在收取款项时,对于5000元以下的,采用现金方式收取,超。

过5000元的,以转帐的方式收取。

4。转帐和现金收取的当日,应及时把资金汇往公司指定的银行。

账号,最迟不得超过次日,不得私自拆借和挪用。

5。建立资金管理帐,及时核对收入、支出、及时入账,发现不。

符的要及时查找原因,使资金的流入和支出一幕了然。保证资金的安全。

6。建立物品保管帐,物品的入库和发出情况,月末及时核对库。

存数,安全的保管好物品,保证公司的资产不受损失。

7。每月25号之前要把当月的票据汇往公司财务部,于财务部及。

时核对,使票据能够及时入账。

郑州中秦科技有限公司。

203月15号。

公司人员出差管理制度

本文提要:为实现公司经营目标,培养员工廉洁、勤勉、守纪、高效的精神,制定员工出差管理办法,出差前填写《出差申请单》,期限由派遣主管按需予以核定,并按程序审核。

一、出差制度

第一条 经理出差,必须经主管领导及有关经理同意;其他人员出差必须经主管经理批准。

第二条 出差要填写《出差申请报告表》,出差报告包括:工作任务、往返时间、到达地点。该表按上述审批权限审查批准后,交办公室留存,凭出差报告表,填写借款单,并经办公室主任签批后列财务处办理借款手续。

第三条 出差应遵守的事项

1.必须按计划前往目的地,无特殊原因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返回,如有变动需事先请示并获批准。

2.乘坐火车必须按正常路线,不得无故绕道,出差途中因私事绕道者,需事先由领导批准,其绕道部分的车船费由本人承担。

3.乘坐飞机人员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领导特许方可乘坐飞机。

第四条 出差结束,应写出详细的`出差汇报,送有关领导审阅。

第五条 出差回来上班后四天内向财务部办理报销手续,报销前须由部长审核签字。

第六条 出差期间,严禁用公费游山玩水、请客送礼,严禁收受礼品,不得请求代购商品,对违反者各级领导有责任给予批评教育,所需费用一律由本人承担。

第七条 出差时间不超过7天,不补休,在国家法定假日出差的可补休同等时间。

二、出差管理办法

第八条 为实现公司经营目标,培养员工廉洁、勤勉、守纪、高效的精神,制定员工出差管理办法。

第九条 员工出差按如下程序办理:

1.出差前填写《出差申请单》,期限由派遣主管按需予以核定,并按程序审核。

2.凭《出差申请单》向财务部预支一定数额的差旅费,返回后一周内填具《出差旅费报告单》,并结清暂付款。

3.差旅费中,"实报"部分不得超出合理数额,对特殊情况应由出差人出具证明,否则财会人员有权拒绝处理。

第十条 出差审批程序和权限如下:

1.国内出差:一日以内由经理核准,超过一日由总经理核准。经理以上人员一律由总经理核准。

2.国外出差,一律由总经理核准。

第十一条 国内出差旅费分为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杂费等。

1.交通费需依票根或发票认定,使用公司交通工具者不支付交通费用。

2.住宿费需依凭证按上述标准核报,本公司备有住宿场所时不支付住宿费。

3.伙食补助、杂费、特别费等依凭证视情况报销。

第十二条 因时间急迫或交通不便根据业务需要,必须乘坐出租车时,须经理同意。

第十三条 国外出差旅费分交通费、生活费及特别费,其支付标准凭相关票据报销。

第十四条 员工出国考察、食宿由其他公司安排者,每日补120元(人民币)生活费。

第十五条 出国人员出国前应提出出国申请计划书,并于回国后十日内提出出国人员工作计划检查报告。

第十六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出差,可乘坐飞机、火车软卧、轮船二等舱以下舱位。

部门总监、副总监出差可乘坐火车软卧、硬卧、轮船三等以下舱位,行程在1800公里以上可乘坐飞机经济舱。

员工出差可以乘坐火车硬卧、硬座及轮船三等以下舱位。

第十七条 奉令调遣人员,可依照以上条文报销。

三、特别旅费处理

第十八条 出席招待会、客户接待出差、投宿于公司驻外机构时,不支付住宿费。

第十九条 参加研讨会、招待客户、随客出差等产生的差旅费凭票据实报实销。

第二十条 出差不允许私人旅行,不得已情况下,报主管批准。

第二十一条 职员出国出差期间依照本公司国外差旅费规定,凭票据实报实销。

注:查看本文相关详情请搜索进入安徽人事资料网然后站内搜索公司人员出差管理制度。

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制度

为使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离退休后能继续发挥其特长,同时有利于年轻专业技术人才的成长和学科建设,确保我院延、返聘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以促进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粤组通[1999]47号、校人发[1997]64号文、中大人事[2002]22号文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延、返聘作如下规定:。

一、延、返聘对象。

1、本人自愿;

2、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服从工作安排的医教研系列专业技术人员;

3、受院长委托,负责某项特殊工作的。人员。

二、延、返聘条件:。

(一)延聘条件:博士生导师。

(二)返聘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学研究生的导师;

2、由上级有关单位和学校指定的重要学术着作、教材主持人;

3、经省部级以上批准的高级医疗保健专家;

4、科室需要或受医院委托负责某项特殊教、医、研及管理工作者。

三、延、返聘期限。

1、博士导师可延聘到65周岁。

2、博士导师,可返聘至70周岁;

3、非博士导师正高,可返聘至65周岁;副高返聘至63周岁;

4、每期返聘时间1-2年,原则上连续返聘时间副高不超过3年,正高不超过5年。

5、愿意前往黄埔院区工作者,不受上述限制具体聘期由医院决定。

6、接受院长委托承担特殊任务暂不受限制。

四、工作要求:。

延、返聘人员按在职人员的要求上全班,参加医院医教研工作。原则上,非手术科室65周岁以下返聘者,返聘期间每周教授门诊时间不少于3单元;手术科室返聘期内累计门诊时间不少于四分之一,具体由科室安排,没有开设门诊的科室,依此安排相关工作。

五、延、返聘程序。

1、首次参加延、返聘者,由科室根据工作需要向医院提出申请,经人事科核实情况,报请院长书记会审批,获准后通知相关科室,并填写相关表格。

2、延、返聘到期者,由人事科提前1个月通知相关科室,作好工作交接班准备。凡需继续延、返聘者,人事科按第1条程序报批。

3、因故提前终止延、返聘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科室同意后上报人事科备案。

六、延、返聘待遇按医院现行规定执行。

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凡医院其它文件中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八、本规定由人事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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