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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企业合同章(大全6篇)

时间:2023-10-16 21:19:30 作者:HT书生 最新企业合同章(大全6篇)

转让合同涉及到双方的利益,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对于承包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以下是相关规定和操作流程的参考。

企业合同章篇一

现在在进入用人单位以后都会有一个试用期,试用期的目的是检验员工能否在一定的时间内适应岗位上的工作,给双方一个相互适应的机会。那么,许多人就产生了疑问,到底在试用期该不该签合同?为您解答。

入职一个月内,就应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只要有相关证据,申请劳动仲裁完全可以胜诉,并且劳动仲裁是免费的,可以不请律师自己处理!

1、这种情况单位严重违法,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内应该签订劳动合同;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该支付双倍工资!并且你还可以要求单位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拖欠的工资等。

2、收集一些能够证明你与这个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比如工装(有公司字样的)、工作证(最好有公章)、工作牌(最好有公章)、工资卡/工资条、考勤记录、社保缴费记录、同事证言或者其它有你名字有公章或老板签字的书面材料等等都可以。

相关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企业合同章篇二

企业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需具备四要件:

一、企业存在录用条件;

二、有证据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三、是企业解除通知书应当在试用期内做出;

四、是解除通知书要说明理由并在试用期内交由员工签收。

缺乏任何一个要件,都会导致试用期解除的不生效。

此外,还有过失性解除与非过失性解除。

非过失性解除是指员工出现长病假无法从事工作或者不能胜任工作等情形时企业享有的一种法定解除权,需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方可行驶,同时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企业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需具备哪些条件?]

企业合同章篇三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还未处于正式状态时,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胜任工作进行考核,同时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就职要求也进行考核的期限。需要注意的是,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如果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法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由此可以看出,试用期并不是法定条款,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约定不需要试用期;试用期的长度不是由用人单位说了算,而是根据劳动合同的期限相应确定的,即试用期长短应依法与合同期限挂钩;试用期在法律的规定的幅度内浮动,有上限但没有下限。

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可以把试用期的期限问题具体化:

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半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天;

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到一年的,试用期最长不超过30天;

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0天;

劳动合同期限在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另外,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不得约定试用期。而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

同时需要重点指出的是,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如今是一种双向选择的社会,在用人单位对我们进行一系列的筛选、考评的同时,作为劳动者,我们也应该在法律允许或者说授权的范围内,与用人单位进行“斗争”。知法、懂法、用法,为自己争取最大的利益,才能尽量避免用人单位因我们的无知对我们“剥削”。

企业合同章篇四

杨德君

引言

什么是成本?有个通俗的说法,成本就是企业为了赚钱而必须花的钱,所以真正的成本是不能砍的,因为砍成本会影响企业赚钱。企业不要怕花钱,关键是看花了钱后能带来多少利润。在新的经济形势下,如何建立和谐的劳资关系、控制成本、预防潜在的用工风险,hr面临着空前的挑战和全新的战略机会。本文从法律的视野及本人的理解,从员工招聘试用期这一阶段,提出一点法律建议,希翼作出一些有益的尝试:

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后,给企业用人带来辞退成本增加,承担合同、法律风险相应加大的问题。此前企业招聘人员不注重全面考虑其各方面素质,通常是应急为先,如果不适合就马上辞退。新的劳动法实施后,这种较为随意的招聘方式肯定是不能继续了。否则会对企业埋下巨大的隐患。

「案例a」

201月1日,李先生应聘于北京xx茶艺有限公司工作,担任销售经理一职。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两年,其中试用期两个月(自年1月1日起至2008年2月29日止)。2008年2月28日公司对其进行考核,发现李先生试用期内的业绩、工作计划没有达到公司要求。于是,公司决定以李先生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与李先生的劳动合同。同年3月3日,公司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交与李先生,其中载明:由于李先生试用期内考核不合格,不符合录用条件,兹决定即日起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其后,李先生对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不服,向朝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撤销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恢复劳动合同关系。庭审中,李先生诉称,试用期间公司从未对他的工作提出要求,且2008年3月3日试用期已经履行完毕,公司不能再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辩称,2008年2月28日李先生未能通过工作考核。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现公司在试用期间对李先生考核,并证明李先生不符合录用条件,所以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同时,公司提供“考核结论单”,上面载明了对李先生从事工作的考核指标,且有部门经理和人事主管签字。但李先生对该“考核结论单”不认可,称从来没有见过,是公司事后补做的。最后仲裁委员会支持了李先生的主张,理由为公司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李先生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且公司在试用期后即2008年3月3日与李先生解除劳动合同,已超过试用期,公司不能再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对程序有着严格的要求,上述案例中,用人单位对试用期解聘员工的时间性条件的缺失,最终承担不利后果。

用人单位在招聘广告中,单位一定要明确自己的录用条件,注意将此广告存档备查,并保留刊登的原件。同时,应当特别注意,招聘条件并不必然等同于录用条件。签订劳动合同之时。应当明确将录用条件记入双方劳动合同之中。用人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应具备以下要件:

2、劳动者不符合用人单位规定的录用条件;

3、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a、招聘员工时向其明示录用条件的,要求员工签字确认。b实际用工之时,通过发送聘用函的方式向员工明示录用条件,要求员工签字确认。)

4、用人单位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在劳动者试用期内。

二、企业招聘职员必须建立、完善职工名册。职工名册包括人员的基本信息(性别、年龄、学历、专业等)、技术水平、薪酬福利待遇、劳动用工的形式及合同签订的时间。《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了发生纠纷时用人单位就的举证义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了未建职工名册的罚则。从而使建立职工名册成为企业的一项法律义务,这对企业、职员双方来说,各有利弊。从企业长期战略来看,虽然在短期内增加了招聘的成本,但更宜形成稳定的劳资关系,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同时,完善员工信息的登记,可以降低双方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风险。

在这其中,择其两点加以说明:

(一)坚持对员工入职前审查其身体状况。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

(1)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3)职业病防范。如果员工在企业工作期间,发现患有职业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现用人单位要承担法律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在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危害造成的,由前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可见,员工入职前审查其身体状况非常重要,作为企业管理来讲,一定要做好入职前的健康检查。

对此,用人单位大部分也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性,招聘会上的应聘条件上,几乎无一例外地写着要求“身体健康”,能适应本岗位的要求”等等此类的字眼。

那么,身体健康在劳动法律上应当如何理解?世界卫生组织对健康的定义是:躯体健康,心理健康,道德健康,社会适应性良好,健康不仅是没有疾病和病痛。身体健康是首要目标,还包括精神和社会层面的良好状态。

以“身体健康”做为一项招聘条件,作为双方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之外约定的补充事项,法律上没有禁止性规定,完全成立。但是,以“身体健康”为招聘条件是否有实际效用?劳动法律关系领域具有的形式上平等而实质上的不平等,形式上的财产关系兼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的特点。按照劳动合同保护“劳动者”的一元目的,一项并不明确的约定,发生争议之时,更多的时候是倾向于作出有利于劳动者解释。如此,对于公司来说,即使招用的员工没有如实填写相关健康情况,也难以证明员工时的主观恶意,更难以说明不符合某一项录用条件。用人单位既不能以花粉过敏为由事后予以解除,亦难以员工身残而正常辞退。当然,如食品、测试等与身体功能紧密联系的行业除外。

那么,以“能适应本岗位的要求”作为“身体健康”的限定条件是否有实际意义了?

如上所述,新员工录用不久之后休医疗期的风险仍存在。能否明确界定“适应本岗位要求”的对于用人单位来说,管理上对考核、评价、激励有极高的要求。运用不当,反而易起纠纷。因此,录用员工时应当明确某类型的疾病不合适本岗位的.工作(但对“乙肝携带者”的不予录用条件等应当慎用),同时配合员工入职健康检查,从源头上确保新员工为可用之人。

(二)企业应确定被录用者已解除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劳动法》第9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企业在招聘员工时,就应注意防范这种法律风险。可要求员工提供其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材料。在员工无法提供的情况下,企业可要求员工提供原单位的联系方式或证明人,以便进行工作背景调查。用人单位只有严格审查,才能避免招用未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与此同时,员工在应聘时,因为某些原因应聘者对个人信息的推荐,如果有不实之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欺诈使对方在违背真实的意思的情况之下订立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制造假象或隐瞒事实真相,欺骗对方,诱使对方形成错误认识而与之订立劳动合同。欺诈的种类很多,包括:(1)在没有相应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签订合同。如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应聘的劳动者并没有这种资格,提供了假的资格证书。(2)行为人负有义务向他方如实告知某种真实情况而故意不告知的。如一家小型化工企业招聘三班倒的化工工人,所以不能用孕妇。但有的妇女来应聘,故意隐瞒其已经怀孕的情况,应聘上岗后不久就提出已经怀孕不能倒班上岗。采取欺诈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如果员工提供的个人信息不准确,可以视为以欺诈的手段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职工名册信息如果完善健全,危急关头,员工任意去留,可谓是企业的定海神针。

三、告知义务很重要,劳资双方均有知情权。隐瞒真实情况将影响到合同的效力,另外,与合同无关的个人隐私劳动者可拒绝回答。操作实务中,从举证角度考虑,用人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动者,并保留相关证据,告知条款可在入职登记表中进行设计。

那如何进行告知、公示呢?方法有以下几种:(1)通过招聘广告来公示,并采取一定的方式予以固定,以给诉讼保留证据:(2)招聘员工时向其明示录用条件,并要求员工签字确认;(3)劳动关系建立以前,通过发送聘用函的方式向员工明确录用条件,并要求其签字确认;(4)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录用条件或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5)规章制度中对录用条件进行详细约定,并将规章制度在劳动合同签订前进行公示;比如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如果把岗位职责作为“录用条件”,还必须完善自己的考核制度,明确界定什么是符合岗位职责,什么是不符合要求,有一个可固化、可量化、可操作的标准。

另外就是部门经理在日常的管理中应该多注意员工的违纪及重大过错的记录,让企业辞退员工时能有充分的证据,避免引起劳动纠纷,使企业由于举证原因承担不应该承担的成本。

四、招聘员工时分析企业各岗位及人员的信息,确立签订合同类型。劳务派遣比较适合劳动密集型却流动性比较大的企业,尤其是女性占公司人员比例比较大的企业,应重点考虑。

如酒店业,女员工的比例占到80%,每年招聘近来的员工的年龄都差不多,结婚及生小孩的年龄又相近。如果员工请假人数比较的多,招聘一批补上,老员工回来后又怎么处理,此时又不能解除合同,员工回来后解除合同,企业的成本就比较大,不仅为员工缴纳请假期间的保险而且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选择劳务派遣比较合适,而针对劳务派遣不成熟的地区,企业与员工什么时候解除合同比较的好,企业应该认真的思考,并提出做出相应的计划工作。

而对一些重要的岗位的合同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企业为留住员工可以利用一些民事诉讼来与员工约定,如;为员工提供贷款,在公司服务几年公司将不在需要员工还款等。

如上所述,控制成本、防范风险与企业的用工制度设计、经营风险、薪酬奖励及企业自身的发展环环相扣,而暗藏其中的法律诉讼风险,对于企业是伤筋动骨之痛。企业的生存发展面临的法律问题纷繁复杂,所呈现出员工招聘、试用期的问题不过冰山一脚。只有将法律法规、相关部门规章、地方性政府规定与企业文化及员工自身的发展结合,一荣俱荣(如:联想的员工持股计划),企业的风险方能有效的处理。

企业合同章篇五

甲方:_________水泥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甲方生产因素,需要各_______岗位人员,在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劳动合同。

一. 合同期

合同期从 ______年 ______月______日起至 ______年 ______月______日止,共 ______年。

二. 生产、工作任务

1.甲方根据生产、工作任务需要,安排乙方工作,并承担本岗位工作任务。

2.乙方同意并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并按合同规定和各岗位要求履行本岗位职责。

三. 劳动制度

1. 甲方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各项具体规章制度。

2. 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管理和教育。

四.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1. 甲方提供必要的劳动场所和设备。

2. 甲方发放各岗位规定的劳动保护用品。

3.乙方要严格遵守岗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维护生产设备,搞好岗位环境卫生工作。

五. 工作任务和劳动报酬

1. 乙方应认真学习业务技术,积极工作,完成甲方分配的_______岗位工作任务及领导安排的其它工作。

2. 甲方根据生产需要暂定乙方的岗位是_____________________,暂定岗位工资____________元。如有需要,甲方有权调动乙方岗位和工资。

3. 甲方应按期支付乙方工资,即次______月的28日发放。

4. 经甲乙双方协定,乙方必须完成甲方交给的______月计划生产任务,按劳计酬。具体作息时间由各车间、部门自行调整。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任务,乙方自觉自愿加班,加班所产生的费用由各部门、车间负责报到生产部批准后在______月工资中发放,不再另计报酬。乙方请假时,不计报酬。

5. 乙方对报酬存异议时,必须在次月提出,否则视为认可。

6. 解除劳动合同后,乙方的当月工资,甲方应按规定在次月______日发放。

六. 保险福利

1. 乙方因公受伤时,按企业有关规定办理。

2. 乙方按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由甲方按月代为扣缴,转入当地社会保险机构。

3. 甲方按国家规定的标准,为乙方缴纳社会养老保险。

4. 乙方自愿不参加社会保险的签字、盖印:_____ 。

七. 教育与培训

1. 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岗位培训和安全教育。

2. 甲方派人或出资对乙方进行培训后,乙方必须为甲方服务_________年,另附签《培训协议》。

八. 合同终止和解除及续订及责任

1. 合同期满时,合同即行终止。

2. 甲方拖延工资,未经乙方同意时,即行终止。

3. 乙方违反甲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合同解除。

4. 乙方损害甲方利益及甲方公共形象时,合同解除。

5. 合同期满后,经甲乙双方协商续订。

6. 因乙方违反企业制度或违反法律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

7. 甲方认为乙方无法胜任甲方给予的工作岗位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8. 在试用期间,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甲方有权随时通知乙方解除合同。

9.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0. 双方解除合同时,乙方必须按企业规定办理相关辞职手续。

九. 劳动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履行本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可以向甲方提出调解,也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 附则

1.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自愿签订,签字生效。

2. 对本合同有异议时,乙方必须在________月内向甲方提出解除或更改

3. 因部分职工不愿参加社会保险,甲方将不负责其各类保险费用,视为自动放弃,乙方不得再向甲方以任何理由索取。

4. 乙方必须认真完成甲方交给的生产任务。

5. 乙方要严格执行甲方的规章制度,并自愿接受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处罚。

6. 乙方在进入甲方上岗后,必须认真学习甲方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企业标准)。

7. 乙方因某种原因,请求辞职时,必须提前_________月提交辞职申请,否则将视为自动离职,放弃任何报酬。

甲 方:____________ 乙 方(签字):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年 ______月______日

企业合同章篇六

先介绍一下我公司目前的基本情况,我在一家俄罗斯的外企工作,公司大概有33人,中国人15个,18个俄罗斯人,主要就是帮俄罗斯客户在中国找要买的产品,并出口俄罗斯。公司在中国注册的是咨询公司,在香港又注册了一个外贸公司。我在此公司到目前为止工作已满一年,无合同和社保,每个月发工资也不给工资条。之前老板有挑其中的几个中国人签一份假合同应付税局,上面的薪水写的只有实际薪水的一半甚至都不到。这份合同不经我们手,当时哄我们签这个合同是以半年后给每个人买社保为借口,我们也没当回事,毕竟想长期做下去,所以这几个人都签了。

我之前是任主管一职,为中国同事申请年有薪假、病假、出去旅游、帮同事像老板申请加薪水等。做的这些事情另老板很不满意,因为和他的利益有了冲突!前一天还再确认另一个同事加薪水何时批,第二天就被降职,并要求减500块钱的薪水。当时眼泪不争气,听到老板说的这些我哭了,不当主管无所谓,生气的是要降我薪水,在我强烈的反对下薪水没降成,因为我的薪水也是在没当主管时加的,在做主管期间他并没给我加薪水。现在公司又规定我们每个人打卡上班,迟到1分钟50块。当然有一个5分钟的范围,超过10分钟就开始以1分钟50块计算。提前1分钟下班也是罚50块。在公司没有任何福利的情况下制定很多不合理的规定另我很气氛,只有要求中国人打卡,俄罗斯人不用。这是明显的歧视中国人!老板为人也很不是友好,只和俄罗斯人有说有笑,从来不和中国人打招呼,即使在外面碰面也是一样!十月一的时候他让我们所有中国人加班,不付加班费在我们强烈的反对下没有加,但在此期间没做完工作的人要在家完成。我对公司很失望,看不到发展。所以我决定做到明年的2月份离开这家公司,因为年底的双薪要拿。

各位姐妹有谁知道,像我这样的情况不做的话,如果补一年的社保会补多少钱?按国家的规定是否该补给我?我觉得我能想到我在这家公司工作的唯一证据就是名片和上班打卡的指纹。别的就没有了,我的基本薪水是5500/月。这个俄罗斯的老板太藐视我们中国的法律了,懂的姐妹请帮助我!有姐妹和我的情况类似的话一起讨论一下。

[公司不签合同不买社保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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