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们对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它也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那么合同应该怎么制定才合适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合同优秀范文,希望大家可以喜欢。
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的程序篇一
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解读《租赁合同纠纷案司法解释》
核心内容:本文是对最高院关于租赁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一),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全文的法条解读。希望能够帮助广大法律快车合同法的读者。
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解读】本条系关于本司法解释适用范围的规定。
本解释只调整城镇房屋即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的租赁行为,乡、村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纠纷,可以参照本解释。城镇房屋的确定以规划为准,只要列入城镇规划区,无论土地性质为国有还是集体所有,均适用本解释,实践中存在的已被纳入城镇规划区内的“城中村”内的房屋租赁行为在本解释调整范围之内。
依照国家福利政策承租的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具有政府福利性、保障性,其租赁关系不属于完全的民事法律关系,不适用本解释。
关于军产房的租赁,基本属于完全的市场行为,并不存在政府补贴的福利和社会保障性内容,最高院民一庭认为军产房租赁合同纠纷应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解读】本条规定以违法建筑物为标的物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所谓违法建筑物,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具体包括违反了城乡规划规定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违反临时建筑管理规定的临时建筑。
否定就违反建筑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有利于维护城镇建设规划秩序,但为了促进交易,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租赁合同的效力会得以补正。此处“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不包括二审、再审发回指定一审法院重审的情形。
第三条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解读】临时建筑是指在城镇规划区内,根据形势的客观需要,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在核定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记载的使用期限、范围、用途内,建造的供临时使用的建筑物。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房屋,在性质上均属于标的物违法,相应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对于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合同其他内容的效力不受影响。
第四条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解读】我国城市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此有明确规定,但属于管理性规定,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能作为房屋租赁合同的生效条件,故房屋租赁合同未登记备案的,其有效性不受影响。
若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则以约定为准,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合同无效。但一方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的情况下,视为当事人以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行为,变更了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未合同生效要件的合同约定,此时,即使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合同仍为有效。
第五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解读】按照《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为返回财产、赔偿损失,该规定同样适用于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场合。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属于返还原物的范畴。合同无效的损失赔偿在性质上属于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限于信赖利益。即合同双方为缔约进行合理的接触,当事人一方因对方的行为产生信赖,一方由于信赖而支出一定的成本,主要包括用于缔约的合理费用和准备履约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此外还包括丧失与第三人另订立合同的机会所产生的损失,后者由于举证较为困难,实践中很难得到支持。
由于房屋租赁合同管的特殊性,损失赔偿的争议主要集中在装饰装修或者改建扩建费用上,对此,本解释都有明确规定。
第六条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解读】本条规定了“一房数租”的处理原则,在数份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按照如下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1)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承租人通过强占、欺骗等非法手段占有租赁房屋的,不在此列;(2)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虽不影响合同效力,但可享受优先履约权;(3)合同成立在先的,即合同成立时间在先,判断标准是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更严格地说,是当事人中最后签字盖章的时间。
“一房数租”时,未得到履行的有效合同的承租人,可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第七条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解读】综合《合同法》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规定,出租人享有法定解除权的情形如下:(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2)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的;(3)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租金或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同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支付的;(5)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房屋的性质使用租赁房屋,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6)不定期租赁,出租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出租人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当房屋因承租人擅自改变主体和承重结构或扩建受到损害时,出租人有权随时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不受任何期限限制。但当出租人行使本条规定的解除权时,必须在“合理期限”内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承租人在此期限内不予恢复的,出租人方可解除合同。
实践中出租人行使解除权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出租人直接通知承租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承租人即产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如果承租人对此有异议,可以起诉要求确认合同解除无效;二是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合同。
对于出租人通知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两种通知方式:一是,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出租人告知承租人必须在一定期限内恢复原状,承租人在此合理期限内不予恢复的,出租人通知承租人解除合同;二是,出租人向承租人发出通知,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恢复原状,同时载明如果不再此期限内恢复原状,合同即自动解除。
第八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
(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解读】综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承租人享有法定解除的情形如下:(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2)出租人未按约定交付房屋,经承租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拒不交付房屋的;(3)因不可规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4)不定期租赁,承租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5)租赁物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有权随时解除合同;(6)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租赁房屋导致承租人不能使用的;(7)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导致承租人不能使用的;(8)不符合《建筑法》、《消防法》等法律关于房屋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并导致承租人不能使用的;(9)一房数租之有效合同不能实际履行的。
在出现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权属有争议,或者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主要包括不符合《建筑法》、《消防法》等)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任何一种情形时,承租人的合同解除权并非任意的,还须具备一个必要前提,即该情形的出现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所谓“无法使用”是指无法按照租赁房屋的约定用途使用,或者无法按照租赁房屋的性质使用。
司法机关对房屋的查封,实务中有“活封”和“死封”之分,其中“死封”是指房屋被查封后不仅其处分权受到限制,而且丧失了使用、管理权,权利人只有妥善保管的义务;而“活封”则相反,房屋被查封后,权利人仍享有对房屋的使用、管理和收益权,仅处分权受限。实践中,租赁房屋被查封,如果是由于出租人的原因,承租人在要求解除合同的同时也可要求出租人赔偿损失;如果是由于承租人的原因,出租人因此遭受损失的,出租人除了可以提起反诉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以外,也可另行起诉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当租赁房屋的权属存在争议时,意味着出租人可能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如果出租人最终被确认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则房屋租赁合同有效;如果出租人最终被确认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则构成无权处分,该租赁合同属效力待定合同。
第九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解读】按照装饰装修物与租赁房屋的结合程度有可分离(即未形成附合)和不可分离(即形成附合)两种形态。装饰装修物已与房屋结合在一起形成继续性和固定性的,非毁损不可分离或者虽可分离但花费巨大,可以认定形成附合,例如铺设地板砖、吊设天花板、墙壁粉刷油漆等;装饰装修物与房屋未完全结合尚未达到不可分离状态,则不能认定形成附合,如安装空调、电梯、太阳能热水器、抽油烟机等。
按照添附理论,对于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所有权仍归承租人,房屋租赁无效时,由承租人拆除取回,出租人想要留用,应当支付相应对价,承租人拆除过程中造成房屋损坏的应恢复原状。对于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在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前提下,可折价归承租人所有;出租人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对租赁房屋的装饰装修按其性质可分为两类:一是经出租人明示同意或出租人未明示同意,但知道后却未表示反对,且符合租赁合同约定用途而为的装饰装修,属善意添附;二是未经出租人同意或虽经出租人同意但超出合同约定用途的合理范围擅自进行的装饰装修,属恶意添附。对于恶意添附,不论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原则上均不应予以折价补偿,装饰装修损失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装饰装修物的现值损失,是指附合装饰装修物在房屋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时尚存在的实际价值,应按承租人已使用房屋的时间予以折旧,不能按照租赁期限进行分摊。
实践中,在处理无效房屋租赁合同涉及的装饰装修物纠纷时,应根据出租人的需要程度和可利用价值,结合过错责任原则,分别对待:(1)属出租人过错的,由出租人补偿承租人的装饰装修损失。对于未形成附合的,损失主要包括装饰装修物的折旧费用、拆除费用、恢复原状费用及承租人因租赁合同无效而受到的其他损失;对于形附合的,该损失是租赁合同无效时装饰装修物尚存在的价值,即现值。(2)属承租人过错的,由承租人自行承担装饰装修损失,并由承租人赔偿承租人因租赁合同无效受到的其他损失。(3)属双方共同过错的,应由双方当事人按过错责任分担装饰装修现值损失。
第十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解读】适用本条的前提条件有三:(1)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即善意添附;(2)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合同无效不在此列;(3)装饰装修未形成附合。
适用本条的注意事项:(1)承租人可以对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进行拆除,且不以出租人同意为必要条件;(2)承租人在拆除装饰装修物时,必须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不得对房屋造成毁损,否则应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3)当事人对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另有约定的,应依照意思自治原则从其约定。
第十一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解读】本条与第十条相对应,规定了合同解除时,对于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规则:
(1)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无法按照约定的租赁期限使用房屋,也就不能完全享用附合的装饰装修物价值,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物残值损失。
(2)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应自行承担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物残值的损失,但出租人同意利用装饰装修的,应予适当补偿,补偿标准参照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物残值。
(3)因当事人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对于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将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减去出租人同意补偿的部分的剩余价值,由出租人和承租人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分担;对于出租人不同意利用的,则按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由双方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分担。
(4)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按照公平责任原则,由双方共同分担,一般为平均分担。
所谓“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物残值”,是指在房屋租赁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解除合同,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在剩余的租赁期限内尚存在的价值。计算残值的方法是按照租赁期限,将装饰装修费用平均分摊,从而得出合同解除时剩余租赁期内附合的装饰装修费用价值。若双方对装饰装修投资数额无法达成一致,可委托专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第十二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读】承租人要对租赁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必须经过出租人同意。“同意”分为明示和默示,明示有书面、口头、电话等表现形式,对此由承租人负举证责任;如果出租人虽未对装饰装修事宜明示同意,但其行为已经表明其已同意装饰装修的,则可直接认定出租人对装饰装修已经默示同意。
对于经出租人同意的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可在不损害出租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拆除并取回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对于已经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承租人无权要求出租人予以补偿,出租人亦无权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房屋租赁合同无效、被撤销时,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将房屋返还并恢复原状,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的,其有义务将装饰装修物、扩建物拆除后返还房屋给出租人,拆除过程中造成房屋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场合,若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虽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装饰装修、扩建行为构成违约,但出租人的违约行为更为严重,承租人可以双方违约为由作为减轻赔偿责任的抗辩;若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出租人不仅可依据本条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同时也可要求承租人赔偿合同解除给其造成的损失;双方合意解除合同,且未对合同解除后装饰装修、扩建费用的承担有约定的,出租人仍可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第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二)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
【解读】所谓扩建,是指在原有建筑基础上加以扩充的建设项目,一般通过加高、加层等建筑方式形成,本质上仍属于房屋建筑活动,按照《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扩建应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本条所规定的“过错”仅指导致“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过错,具体包括以下四种情况:
(3)若系双方过错所致,则由双方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分别承担;
(4)若双方均无过错,则按公平原则,由双方分担。
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场合,经出租人同意的扩建费用可做如下处理:
(1)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若办理合法扩建手续,则扩建费用由出租人承担;若未办理合法手续,则应由双方按各自的过错程度分别承担。
(2)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若办理合法手续,则出租人仍应负担相应的扩建费用,但可以承租人违约为由请求减少扩建费用的负担;若未办理合法手续,则出租人可以承租人违约、自己并无受益等为由,主张不承担扩建费用。
(3)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若办理合法手续,则应由出租人承担扩建费用,但可以适当减少;若未办理合法手续,则由双方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当相应的扩建费用。
(4)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若办理合法扩建手续,则由出租人承担扩建费用,否则,由双方按照过错承担分别承担。
关于扩建造价费用的计算,最高院主张采用工程造价费用支出法,即以扩建时,承租人实际支付的工程造价费用作为扩建费用。
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的程序篇二
上诉人(一审原告):
住址: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xx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xx市xx路号xx大厦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商品房购销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20年月日(20)*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判决未予认定被上诉人的违约行为,系属认定事实不清。
依据双方签署的商品房购销合同,被上诉人负有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义务。但是,被上诉人委托不具备资质的机构进行测绘,并将成果提交不动产登记主管机构,此后因相关争议接连发生了一系列的诉讼,直到20年月日才由有权行政机关审核并通过20年月日的测绘成果。最终测绘成果表明,被上诉人原委托机构进行测绘所取得的成果有误,诉争房产实际建筑面积少于原登记建筑面积。
被上诉人未能审慎审查受托测绘机构的资质,无视委托不具备资质机构进行测绘可能导致测绘成果有误的后果,其错误行为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已经违反了商品房购销合同中所规定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义务。一审判决未予认定该违约行为,系属认定事实不清。
二、一审判决未判令自上诉人支付购房款之日起算利息损失,系属适用法律错误。
首先,如前所述,被上诉人存在不委托有资质机构进行测绘的违约行为。依据商品房购销合同所确定的办证期限,被上诉人本应至迟在此期限之前提交合法有效测绘资料以充分履行办证义务。
其次,已如一审判决所认定,据合法有效测绘成果,上诉人所购诉争房产实际建筑面积少于原购房面积,并多支付了购房款。相应地,自支付购房款之日起,上诉人便因多支付的购房款而遭受利息损失。
上诉人认为:正是被上诉人的违约行为,才最终导致了上诉人遭受利息损失,因此,依据合同法第107条等有关规定,被上诉人应赔偿上述利息损失。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至少,一审法院应当判令被上诉人赔偿自办证期限届满之日起的.上诉人利息损失。
三、一审判决认为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人契税损失依据不足,系属适用法律错误。
契税损失确系被上诉人之违约行为造成,自应负相应之法律责任。上诉人维权的请求权基础有多种,有权选择行使其中之一,向税务部门主张退赔的可能性的存在不导致被上诉人违约责任的豁免,上诉人主张权利也不以税务部门不予退赔为前提条件,而且,被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也可基于有关判决及赔偿的事实向税务部门办理退税。上诉人依据合同法第107条等有关规定主张契税损失及相应利息损失的法律依据充分。
一审判决忽视了上诉人主张的是契税损失赔偿而非超额征收契税的返还,直接以税收单位并非被上诉人为由认定上诉人之诉讼请求没有依据,显然混淆了上诉人与税务部门的税收征管法律关系与诉争双方之间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这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上诉人依据合同关系主张损害赔偿并无不妥。
总之,一审判决未能认定被上诉人存在的违约行为,未能判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的购房款利息损失、契税损失及相应的利息损失,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为此向贵院提起上诉,请应予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年月日
【商品房购销合同纠纷案的上诉状范文】
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的程序篇三
律师合同是当事人依法签订的,规定律师代为处理与法律有关的事务的文件。但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难免会出现纠纷。本文将就律师合同纠纷心得体会进行总结与探讨,以便更好地为当事人解决相关问题。
第二段:律师合同纠纷种类
律师合同纠纷主要包括支付纠纷、委托事项不符、未履行职责、律师泄露商业机密、未能达成协议等情况。在处理律师合同纠纷时,应该对症下药,有效解决问题。
第三段:预防律师合同纠纷
预防律师合同纠纷是最好的方法。当当事人委托律师代理相关事宜时,应该完整地阐述需求和委托要求,以免在后期出现纠纷。同时,签订的合同应当具有法律效力,明确责任和义务。另外,可事先了解律师的资质等情况,选择业内有口碑、经验丰富的律师团队,减少合同纠纷的发生。
第四段:解决律师合同纠纷
律师合同纠纷需要通过合法手段解决。首先,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让双方协商一致,达到双方都满意的解决方案。其次,如果协商无法达成对结果满意协议,也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解决。人民法院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内容进行判断,给出法律裁决。
第五段:结语
律师合同纠纷是一件非常麻烦的事情,不仅会浪费双方的时间和精力,而且还会影响双方的信誉和声誉。因此,在签订律师合同时,需要认真考虑自己需要,并且认真选择合适的律师。当然,如果出现了纠纷,也需要及时采取解决方法,维护自己的利益。
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的程序篇四
本所在1月3日受广州是姚女士委托受理和广州某某物资有限公司(负责人:汪某某)湖南某某正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杨某某)租赁合同经济纠纷案件起诉状。
诉讼请求:
2、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和律师费。
事实和理由:
原告拥有德马格qtg6010自有产权起重机两台,于2012年8月31日与被告二广州某某物资有限公司签订塔机出租合同,分别于3月31日。双方约定的租金结算方式为每满一个月(30日的当日)支付本月的塔机租金,月租金为前5年1万元/月,后三年0.7万元/月。如被告二广州某某公司不能按期支付原告租金,则每拖延一日应承担所拖欠金额1%的滞纳金。后被告二广州某某物资有限公司被被告一湖南某某正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收购合并,原被告二的有关经营业务和权力义务由被告一承担。原告与二被告三方就塔机出租事宜签订了《补充协议》,一致同意两份塔机出租合同的承租方由被告二变更为被告一,被告二原有的权力义务均由被告一享用和承担。现两台塔机的租金两被告分别支付到2012年8月31日和2012年8月5日,此后两被告一直未再支付租金。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诸法律,要求两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310000元及拖欠租金的滞纳金。请求人民法院早日依法判决为感!
此致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的程序篇五
承揽合同纠纷是经济领域常见的一种法律纠纷,其中涉及的法律知识和细节十分繁琐。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我在处理承揽合同纠纷的案件中,不断积累经验、总结教训,从中体悟到了许多办案的心得和体会。接下来,我将结合自身的工作实践,谈谈自己对于承揽合同纠纷的处理经验和感悟。
二、认真审查承揽合同条款
在处理承揽合同纠纷时,首先要认真审查承揽合同中的条款。很多时候,承揽合同中的条款不规范、表述不清,容易导致双方产生争议,给纠纷的解决带来很大麻烦。因此,在审查合同时,要特别注意条款的表述是否严谨,注意填补合同中的空缺和疏漏。更重要的是,在签订合同之前,建议请专业律师帮助审核合同,避免因条款问题而导致合同纠纷的产生。
三、理性分析案件事实第一
承揽合同纠纷案例如同其他案件一样,都需要尊重事实、以事实为依据。在处理案件时,律师和法官应该理性客观地分析和评估案件的事实,避免被情感或经济因素左右。尽量减少人为意愿介入,力求达成公平、合理的判决结果。同时,在案件事实清楚的前提下,合理解释合同条款,体现合同交易公平公正原则。
四、充分预判风险
在承揽合同纠纷中,有些合同纠纷的纠正结果或许没有那么明确,这就需要律师在处理案件时要能够充分预判风险,考虑案件状况不同,运用不同的策略,帮助当事人避免或者规避风险。在处理承揽合同纠纷时,律师应充分了解案件事实,评估案件风险,同时选用不同的法律规则予以处理。避免因为法律规则的错误使用而造成不良影响。
五、寻求和解、协商解决
在处理承揽合同纠纷时,尽管常常需要采用诉讼方式解决问题,但是,律师也应鼓励当事人通过和解、协商解决问题。在司法案件耗时、耗费金钱和精力的同时,采用和解和协商的方式处理案件不仅可以减少纠纷的可能性,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解决当事人争议,更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
六、总结
在承揽合同纠纷的办案过程中,律师不能急于求成,应该本着技巧性、合法性、公平性、独立性的原则,依照法律规则,有一定的耐心和毅力。不断总结经验教训,提高工作能力和办理案件的能力。以上是我在承揽合同纠纷办案的心得体会,希望对专业从事于此领域的人员有一定的参考和帮助。同时,也希望更多的人能够进一步了解承揽合同的合法性和规范化,避免出现无谓的争议和法律纠纷。
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的程序篇六
承揽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是建筑工程项目中的重要环节之一。然而,在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承揽合同纠纷经常发生,给当事人和法院带来很大的困扰。在处理承揽合同纠纷的过程中,不仅需要熟悉相关法规和条例,还需要对实践案例进行深入分析,提高实践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本着这样的目标,下面将结合一个承揽合同纠纷案例,分享我在办理此类案件中的体会和心得。
第二段: 纠纷案例分析
2014年11月,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承揽合同,乙方承诺在工期内按照图纸和规范要求建设甲方指定的工程项目。然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乙方施工不规范和拖延工期等问题,引发了纠纷。其中最主要的问题是乙方未按约定完成工程,并要求甲方支付超过合同金额的费用。甲方认为乙方违约,拒绝支付超额费用,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于是,双方激烈交锋,转而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对方履行合同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三段: 对案例的分析和判决
在此案中,法院通过多次开庭、调解及勘验现场等方式,审理了案件,并最终做出了判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实际情况,法院认为:乙方无故拖延工期,造成甲方经济损失,并要求甲方支付超额费用,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因此,法院判定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要求乙方按照原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支付甲方应付款项。
通过对此案的分析,我认为,在处理承揽合同纠纷时,首先要了解合同条款,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并要求各方严格履行。其次,在出现纠纷后,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通过沟通、协商和调解等方式,尽量避免纠纷的扩大和加剧。最后,如果通过协商无法解决争议,应及时申请仲裁或诉讼解决。
第四段: 总结和反思
承揽合同纠纷是在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因此我们在办理这类案件时,不仅要熟练掌握相关法规和条例的理论知识,同时也要注重实践经验的积累。只有通过不断的沟通和学习,才能提高处理问题的能力,避免同类纠纷再次发生。同时,在办理案件时,也需要注重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坚持公正、客观的态度和原则,保证案件的公正处理。
第五段: 结尾
承揽合同纠纷是建筑工程项目中常见的问题之一, 处理此类案件需要我们熟悉相关法规和条例,同时还需要注重实践和经验的积累。我们应该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和职业素养,加强自身能力的提升和提高处理问题的能力,为各方当事人提供公正、公平、公开的司法服务。
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的程序篇七
[案情]?原告:某省证券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
被告:某市证券公司(以下简称市公司)?
被告:叶某?
1993年3月10日,叶某在省公司(系上交所会员)某业务部(省公司分支机构)办理委托买卖股票名册登记,并开立股票帐户和资金帐户,委托省公司在上交所为其进行股票买卖。至同年4月20日,叶某离开省公司某业务部,又到市公司(亦为上交所会员)开立了资金帐户,并进入市公司大户室操作,交易股票。同年6月8日,叶某以先口头申报,后填单确认的方式,委托市公司购进新锦江股票2万股及富联股票1万股,透支市公司资金832913.27元。因股市行情不好,当日未平仓。次日,叶某资金帐户进款3万元,冲抵后,透支余额为802913.27元。6月10日,叶某向市公司表示请求等待股票价格反弹,并表示可以想办法打资金进帐。为防止叶某将手中的股票在某他证券经营机构卖出,套用资金,市公司要求叶某在未平仓前不要再做股票交易,将股东卡和居民身份证交市公司保管,每天到市公司去。叶某遂将其股东卡和居民身分证交给了市公司,停止了股票交易,并天天坐在市公司,但未打入资金进帐。8月2日,叶某未通知市公司即离开市公司转回省公司某业务部,易地将其名下的2万股新锦江及1万股福联股票委托卖出,净收入522722.49元,并以此资金在省公司某业务部大户室内重新开始股票交易。期间,省公司未再验核叶某的股东卡及居民身分证。至8月9日收盘时,叶某资金帐户结存本金74930.73元,并持有2万股东北华联和1800股天桥百货股票。8月10日,叶某又填单委托省公司买进合成化纤股票4万股和哈医药股票2万股,当日仅将2万股哈医药股票卖出,至收盘时,实际透支省公司资金461230.20元,其手中持有的.股票总价值达80余万元。
同日,市公司经寻找得知叶某又在省公司某业务部做股票交易后,即派员找到叶某,叶某即将其在省公司某业务部进行股票买卖的情况和资金透支情况告知了市公司。市公司要求叶某将其持有的股票卖出,以归还其6月8日在市公司的透支款,叶某未允。8月11日开盘后,市公司未通知叶某,即以叶某的名义将叶某持有的4万股合成化纤、2万股东北华联和300股天桥百货股票强行卖出,实际成交金额(不含手续费等)803700.13元。当日下午,当叶某填单欲卖出其原持有的股票时,发现委托指令无法输入电脑,省公司即于8月12日派员到上交所查询,才发现叶某名下的股票大部分已被市公司卖出。同日,省公司将叶某名下尚余的1500股天桥百货股票卖出,收入资金21349.58元。嗣后,省公司因与市公司交涉,要求返还叶某透支购买股票的资金未果,遂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判令市公司和叶某偿还被侵权占用的439880.63元透支款,并赔偿损失。
[办案要点]?正确处理本案的关键问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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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的程序篇八
律师合同纠纷是企业或个人在法律领域中无可避免的问题。律师作为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的专业人士,他们的服务质量和能力不仅影响委托人的利益,也关系到专业形象和社会信誉。但因为合同的条款不合理或不当,或是服务质量与委托人要求不符,而导致合同纠纷的案例并不少见。在这篇文章中,本人将以个人实际工作中的案例和经验为基础,总结和分享有关律师合同纠纷的心得和体会。
二、识别合同纠纷的关键点
合同纠纷的产生很多时候是因为合同的条款不明确或不合理,或是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了纠纷。因此,识别合同纠纷的关键是要对合同条款和执行情况进行仔细的审查和分析,确定纠纷产生的具体原因。此外,还要了解并掌握相关法规和规定,特别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规和条款,以便更好地为委托人辩护。
三、解决合同纠纷的具体做法
解决合同纠纷的具体做法要因情况而异。有时候,合同纠纷可以通过协商和谈判来解决,避免上法院,大大降低了时间和费用成本。但有时候,因为委托人和律师的关系已经恶化,或是委托人的要求过分或不合理,协商和谈判已经行不通了。这时候,律师就应该权衡利弊,建议委托人选择提起诉讼,以保障委托人的利益。
四、避免合同纠纷的风险
避免合同纠纷的风险,一方面要严格履行合同条款,另一方面要注重与委托人的沟通和交流,确保委托人对权益的了解和认识。律师应该清楚委托人的具体需求和期望,而委托人也要及时反馈自己的意见和建议。此外,律师还应该加强对合同条款的审查和把握,尽可能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五、结语
对于律师合同纠纷,我们不仅仅应该看到它的复杂性和常见性,更要从中吸取经验和教训,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素质和服务水平,为委托人服务提供更加优质的保障。更重要的是,把合同纠纷风险的预防和解决作为改进服务质量和提高律所声誉的根本途径,不断加强律所内部管理和精神文明建设,增强律所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