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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诉讼资料大全(15篇)

时间:2024-01-23 04:23:03 作者:MJ笔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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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事诉讼》复习资料

根据诉讼的内容和形式不同,诉讼活动可以具体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部分。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搜索整理的2017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复习资料。欢迎大家阅读。

刑事诉讼是诉讼的一种。诉讼就是原告对被告提出告诉,由裁判者解决双方争议的活动。根据所解决的纠纷的性质不同,现代诉讼可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

我国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等其他侦查机关,下同)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迫诉人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刑事诉讼具有以下特征:

1.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主持进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是国家专门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分别行使一定的专门职权,其中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负责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公安机关负责对刑事案件的立案、预审、侦查、拘留、执行逮捕等。我国刑事诉讼在不同阶段分别由上述专门机关主持进行。

2.是实现国家刑罚权的活动。国家刑罚权是国家对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加以刑事处罚的权力。刑事诉讼的具体内容就是依法查明犯罪事实是否已经发生,谁实施了犯罪及其有关情节,并通过适用刑法予以处罚。

3.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刑事诉讼的结果直接关系到人的生命、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而且诉讼过程也与被追诉人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密切相关。因此,办案机关追诉犯罪的活动,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规则进行,以防止权力滥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也只有严格遵循法定程序进行诉讼活动,才能有效地维护自己的诉讼权利。

4.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由于刑事诉讼的中心内容是解决被迫诉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因此,除少数特别程序外,刑事诉讼都必须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参加。为了在诉讼中查明案件事实,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也需要有辩护人、代理人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参加诉讼。

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法律。

刑事诉讼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刑事诉讼法仅指刑事诉讼法典。广义的刑事诉讼法指一切有关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

刑事诉讼法的渊源是指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存在形式。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渊源包括:

1.宪法。宪法规定了我国的社会制度、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国家机构及其活动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重要内容,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也是制定一切法律的根据。刑事诉讼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宪法规定了许多与刑事诉讼直接相关的原则和制度,这些规定是刑事诉讼法的重要渊源。

2.刑事诉讼法典。我国刑事诉讼法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于1979年7月1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0年1月1日起施行,并经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正、1997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正、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它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主要法律渊源。

3.有关法律规定。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关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具体分为两类:一类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中涉及刑事诉讼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囡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另一类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就刑事诉讼有关问题所作的专门规定,如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国家安全机关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的决定》等。

4.有关法律解释和规定。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称六机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称《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称《规则》),公安部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分别称《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和《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等。

5.地方性法规。指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地方性法规中关于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

6.国际公约、条约。我国政府在1990年对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明确表示:“条约一旦对中国有效,在中国便有法律效力,中国便有义务去施行该条约。”我国签署、批准加入的国际公约中,许多规定了包括权利平等,司法救济,生命权的程序保障,禁止酷刑或施以其他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人身自由和安全的程序保障,独立、公正审判,无罪推定,反对强迫自证其罪,一事不再理和禁止双重危险,辩护权的保障和对未成年人的特别保障等,基本精神是在国家追究犯罪者刑事责任的过程中,防止国家滥用权力,保障****,实现司法公正。另外,我国签署、批准加入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联合国反****公约》,也涉及诸多刑事程序与证据问题。

刑事诉讼法具有保障刑法正确适用的工具价值,也有自己独立的价值。

刑事诉讼法在保障刑法实施方面的价值有:

第一,通过明确对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的专门机关,为查明案件事实、适用刑事实体法提供了组织上的保障。

第二,刑事诉讼法通过明确行使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主体的权力与职责及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与义务,为查明案件事实和适用刑事实体法的活动提供了基本构架;同时,由于有明确的活动方式和程序,也为刑事实体法适用的有序性提供了保障。

第三,规定了收集证据的方法与运用证据的规则,既为获取证据、明确案件事实提供了手段,又为收集证据、运用证据提供了程序规范。第四,关于程序系统的设计,可以在相当程度上避免、减少案件实体上的误差。第五,针对不同案件或不同情况设计不同的具有针对性的程序,使得案件处理简繁有别,保证处理案件的效率。

刑事诉讼法的独立价值,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

第一,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诉讼原则、结构、制度、程序,体现着程序本身的民主、法治、****精神,也反映出一国刑事司法制度的进步、文明程度,是衡量社会公正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指标。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审判公开、辩护制度等规定,是民主、法洽精神的体现。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实施,就是在实现其自身蕴涵着的民主、法治、****保障等价值。相反,规定刑讯逼供、非法采证、秘密审判等内容的刑事诉讼法,是与现代民主、法治精神相背离的。这种程序下,即使案件在实体处理上没有错误,也会因为诉讼过程中的野蛮、专横,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不仅会对实体处理是否公正产生怀疑,而且会通过程序这个窗口对社会公正产生怀疑,进而对现实社会失去信心,甚至产生对抗情绪。这从反面体现出刑事诉讼法本身具有的独立价值。

第二,刑事诉讼法具有弥补刑事实体法不足并“创制”刑事实体法的功能。首先,当刑事实体法规范的语意抽象而模糊时,刑事诉讼担负特别的“解说”功能,而这种活动是由刑事诉讼法规范的。这一功能并不是适用刑事实体法功能本身。一般说来,适用法律,就是依照法律规定“对号入座”,但也有些规范,从语意规则中看,规定本身并不能穷尽是否犯罪的全部可能,要想运用于具体案件,还需要进行解说。然而这种解说,从程序到内容都不是任意的,必须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框架下,通过诉讼活动来进行。其次,由于语言自身的特点,决定了开事实体法规范所能表达的可能量一般并不等于立法者意图对它的要求量。当法律条文出现歧义时,刑事诉讼法规范下的诉讼中积极有效的争辩、论证,能够对此作出调节和修正。

同时,在对同一法律规范的语意有不同理解时,刑事实体法的法律规范就会出现不确定状态,而刑事诉讼法可以通过特有的程序机制,比如,评议、表决等,最终使刑事实体法的法律规范得以实现其确定性。再次,当刑事实体法规范之间出现不协调时,刑事诉讼法可以为解决这种不协调提供程序机制。最后,刑事诉讼法具有创制刑事实体法的功能。即使不是判例法国家,刑事诉讼法也具有该功能。社会犯罪现象极其复杂并且不断变化,最完备的刑事实体法也不可能囊括一切并预先规定未来的变化。为此,需要在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通过判例创制、丰富刑事实体法的内容,并在条件成熟时吸收进刑事实体法。

第三,刑事诉讼法具有阻却或影响刑事实体法实现的功能。依据刑事诉讼法定和正当程序的理念,刑事实体法需要通过法律程序来实施。然而,刑事诉讼法并非实施刑事实体法的被动的“服务器”,而是在启动或终结实施刑事实体法活动方面扮演着十分积极的角色。比如,依照不告不理原则,如果没有控诉机关或人员起诉,就不能对现实中的犯罪行为适用刑事实体法;当出现了某些法定情形时,就要结束适用刑事实体法的程序,而不能适用刑事实体法;对同一案件,如果选择不同的刑事程序,适用刑事实体法的结果可能会不同。这些都是刑事诉讼法独立具有丽非依赖于刑事实体法的功能。

综上,刑事诉讼法既有保障刑法实施的工具价值,又具有独立价值。刑事诉讼法与刑事实体法相辅相成,构成国家统一的刑事法制体系。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复习资料

刑事诉讼是指审判机关(人民法院)、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侦查机关(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等)在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诉讼活动。下面是应届毕业生小编为大家编辑整理的2017司法考试《刑事诉讼》复习资料,希望对大家考试有所帮助。

刑事诉讼目的是指国家制定刑事诉讼法和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期望达到的结果。

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与法律的一般目的是一致的。任何国家进行刑事诉讼,均期望达到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

刑事诉讼的直接目的表现为两方面:

另一方面,国家在进行刑事诉讼过程中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别是保障与案件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行使。刑事诉讼根本目的的实现有赖于直接目的的实现。

在美国、日本、德国及我国台湾地区,关于刑事诉讼目的的理论分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学说:

1.犯罪控制模式与正当程序模式。犯罪控制模式价值体系的理论基点是:控制犯罪绝对为刑事诉讼程序最主要的机能,刑事程序运作的方式与取向,应循此“控制犯罪”之目标进行。该模式的基本价值理念是:刑事诉讼以惩罚犯罪的“效率”为目标与评价标准。一个能以有限的资源处理数量庞大的案件并提高逮捕与有罪判决率的刑事程序,才是符合犯罪控制模式的成功者。与犯罪控制模式对立的是正当程序模式,该模式的理论基础是自然法的学说,认为人类拥有某些与生俱来的'基本权利,如果统治者侵犯了这些权利,人民将不信任政府,并撤回授予统治者的权利。因此,该模式主张刑事诉讼目的不单是发现实体真实,更重要的是以公平与合乎正义的程序来保护被告人的****。

2.家庭模式。犯罪控制模式与正当程序模式的划分,受到了学者的批评。主要是认为该模式划分是基于“国家与个人间为敌对关系”,并以“整个刑事程序自始至终为一项战争”为出发点的。因此,两个对立模式实为一项“战争模式”或“争斗模式”。对此,有学者提出了刑事程序的第三种模式,即家庭模式。该模式以家庭中父母与子女关系为喻,强调国家与个人间的和谐关系,并以此为出发点,提出解决问题的途径。

3.实体真实主义与正当程序主义。对于实体真实主义而言,刑事诉讼旨在追求案件的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观。在实体与程序的关系上,它意味着实体对程序的优越地位,而将刑事诉讼法视为为发现实体真实服务的实现刑法的手段;在****保障与实体真实的关系上,实体的真实也处于优势。对违反程序法造成侵犯公民权利的效果,是由有关部门给予个别处理,而不影响其后的诉讼行为。实体真实主义可分为积极实体真实主义和消极实体真实主义。传统的实体真实主义仅指前者,认为凡是出现了犯罪,就应当毫无遗漏地加以发现、认定并予以处罚;为不使一个犯罪人逃脱,刑事程序以发现真相为要。消极实体真实主义是将发现真实与保障无辜相联系的目的观,认为刑事诉讼目的在于发现实体真实,本身应包含力求避免处罚无罪者的意思,而不单纯是无遗漏地处罚任何一个犯罪者。

正当程序的目的观认为,刑事诉讼目的重在维护正当程序。正当程序主义的认识论基础是:刑事诉讼对案件事实的认识能力是十分有限的,刑事诉讼中的真实只是作为认识的真实。因此,当在诉讼中根据能够利用的资料作出合理的事实认定时,只能是视为真实的相对的观念。在这个意义上,刑事诉讼是将真实设定为诉讼程序之外的客观实在,并谋求通过诉讼程序内的活动来接近它。刑事诉讼所追求的,是在所给定的程序范围内,竭尽人之所能,将以此认定的事实视作真实。这种事实的认定,应当依正当程序进行。当然,也有不少学者提出刑事诉讼具有追求实体真实与维护正当程序两方面的目的。

我国诉讼理论一般认为,惩罚犯罪与保障****两个方面应当并重。因为只强调惩罚犯罪,忽视保障****,势必导致蔑视法制、违反程序、刑讯逼供、滥捕滥判,造成较高的错案率,最终既不能保障****,也不能准确有效地惩罚犯罪;反之,只强调保障****,忽视惩罚犯罪,势必放纵犯罪,社会秩序的稳定难以实现,同样不利于实现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只有将两者结合起来,才符合刑事诉讼的内在规律,才能使刑事诉讼真正符合国家、社会及民众的需要,也才能正确指导司法工作人员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并重,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要求。

刑事诉讼主体是所有参与刑.事诉讼活动,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其中承担基本诉讼职能的专门机关和当事人是主要的诉讼主体,其他诉讼参与人是一般诉讼主体。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主体包括三大类:

三是协助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等。

刑事诉讼职能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所承担的职责、具有的作用和功能。刑事诉讼参与者所承担的职能,与其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和参与诉讼的目的密切相关。为了使诉讼的参与者履行或实现法律规定的诉讼职能,法律相应赋予一定的权限和诉讼权利。

传统诉讼理论认为,刑事诉讼有三种基本职能,即控诉、辩护和审判。控诉职能指向法院起诉并出庭支持控诉,要求追究被告人因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由代表国家行使控诉职能的检察机关和自诉人行使,被害人则在公诉案件中承担辅助性的控诉职能;辩护职能相对于控诉职能,指提出对被控诉人有利的事实和理由,维护被控诉人的合法权益,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人协助行使;审判职能指通过审理确定被告人是否犯有被指控的罪行和应否处以刑罚以及处以何种刑罚,由法院行使。由于侦查是公诉的必要准备,是追诉活动的组成部分,因而从广义上可以将侦查视为行使控诉职能。

由于历史传统和社会现实需要的不同,不同国家的法律关于各基本职能承担者的诉讼地位、相互关系及不同诉讼职能的发挥程度的规定会有所差异,从而形成了不同模式的诉讼结构。

诉讼资料如何写范文

1,起诉书是引起诉讼程序的最基本的法律文书,起诉书的书写需要按照一定的格式书写,同时要在事实及理由部分将结婚的时间,婚后的情况,及不能再维持夫妻关系的理由写清楚。但一定要避免事无巨细全都写上的`流水帐式的书写方式,要将主要问题,主要观点,主要理由写清楚即可。实践中往往有些原告,总是担心没有将事实书写清楚,结果长篇大论,侃侃而谈,实际上这样做于事无补。

3,要写对各自的住址,电话,从而避免在法院传唤时产生错误,耽误时间。

4,在起诉书中避免使用过激的语言,及不文明的言语。

5,写完后一定要好好的检查,不要因为不小心写上了对自己不利的话。

离婚起诉书范文。

案由:离婚。

诉讼请求:

1.要求与被告离婚;。

2.由原告抚养儿子刘×;。

工商年检审计报告需要资料

1、营业执照(正本)及行业特许经营证。

2、营业执照变更事项通知书(若有)。

3、工商局企业信息情况表(若有)。

4、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

5、验资报告(各期)。

6、股权转让协议及公证书(若有)。

7、公司章程。

8、外汇登记证。

9、组织机构代码证。

11、截止12月31日现金盘点表。

12、月31日各开户银行对帐单及余额调节表。

13、年末存货盘点表14、固定资产清单及折旧计算表。

15、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若有)。

16、其他固定资产所有权凭证(如***、车辆行驶证等)。

17、借款合同及银行贷款证。

18、借款担保合同(若有)。

19、年度各税种纳税申报表。

20、税收优惠批准文件(若有)。

21、年度税务检查决定书(若有)。

22、房屋租赁合同。

23、年度总帐、明细帐、会计报表。

工商年检审计报告需要资料

2.营业执照正、副本;。

3.企业法人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4.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如房产证复印件,租房合同等)。

非法人分支机构,除提交1.2项所列文件外,还应当提交所属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应当加盖登记主管机关的公章)。

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提交年度审计报告。

不足一个会计年度新设立的企业法人和按照章程或合同规定出资期限到期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提交验资报告。

递交报表须注意事项。

1.参照“递交档必须符合的各项规定-1993年指引”所载关于设计编排、印刷字体大小及纸张颜色等方面的规定。

2.使用正确的指明表格ar1,注:

(1)有股本的公司可使用数据并无证明书的指明表格;。

(2)表格ar2-有股本的非私人公司。

(3)表格ar3-有股本的私人公司。

(4)有股本的公司须在使用表格ar2或ar3前,已提交周年申报表的指明表格ar1存盘。

3.在周年申报表上以中文或英文填写在编制截止日期当日的准确及新资料

4.注明正确的公司编号、公司名称及提交档者的名称。

5.安排由公司一名董事及秘书在申报表上妥为签署。

6.除私人公司外,提交周年申报表时须一并资产负债表、核数师报告及董事报告副本各一份,副本须经公司一名董事或经理或秘书核证。

7.在订明时限内,将周年申报表连同有关帐目的核证副本(按公司类别而定)一并提交。

营业执照怎样年检?

公司营业执照需要在每年的3月到6月进行工商年检,其流程与提交的材料如下:

一、营业执照工商年检的基本程序。

1、企业申领、报送年检报告书和其他有关材料。

2、登记主管机关受理审核年检材料。

3、企业交纳年检费。

4、登记主管机关加贴年检标识和加盖年检戳记。

5、登记主管机关发还企业营业执照。

二、参加年检的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先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企业年检主管部门领取《年检报告书》。领取年检报告书时,应携带本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目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年检报告书》有四种,适用于不同类型的企业。

(1)《公司年检报告书》。《公司年检报告书》适用于依据《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封面为粉红色。

(2)《企业法人年检报告书》。此年检报告书适用于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包括未按照《公司法》规范的公司。

(3)《年检报告书》。此年检报告书适用于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登记注册的,领取《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和其他经营单位。也就是说适用于一切非法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年检报告书封面为黄色。

(4)《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年检报告书》。此年检报告书适用于已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在中国境内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年检报告书为白色封面。

上述四种年检报告书填好后,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年检报告书及其他有关材料一并报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年检主管部门。凡是填写《公司年检报告书》和《企业法人年检报告书》的企业,应当报送如下材料:

(一)《公司年检报告书》或《企业法人年检报告书》(一式两份);。

(二)年度汇总资产负债表;。

(三)年度汇总损益表;。

(四)营业执照副本(一份);。

(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凡是填写《年检报告书》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年检报告书》(一式两份);。

(二)营业执照副本(一份);。

(三)由所属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法人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凡是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年检报告书》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年检报告书》(一式两份);。

(二)年度资产负债表;。

(三)年度损益表;。

(五)验资报告(资金已到位且已提交过验资报告的除外);。

(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七)营业执照副本(一份)。

工商年检审计报告需要资料

2、营业执照正、副本;。

3、企业法人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4、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非法人分支机构,除提交1、2项所列文件外,还应当提交所属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应当加盖所属法人企业公章。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提交年度审计报告。

不足一个会计年度新设立的企业法人、按照章程或合同规定出资期限到期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登记主管机关要求进行验资的其他企业,应当提交验资报告。

办事流程:

1.企业申报年检材料;。

2.受理;。

3.审核年检材料加盖年检印章;。

4.加贴年检标识;。

5.发还营业执照。

办事时限:1-3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50元。

企业年检应提交的材料:

(一)法人企业、个人独资及合伙企业。

2、营业执照副本;。

3、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经营范围中载明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提交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外商投资企业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营业期限届满进行清算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交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做出的解散清算决议;营业期限未届满提前终止经营或因其他原因进行特别清算的,应提交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清算企业只需提交上述第1、2项所列材料及原登记机关出具的清算备案书。

(二)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

2、营业执照副本(外资分支机构无副本的提交正本);。

3、加盖企业印章的隶属企业上一年度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隶属机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经营范围中载明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提交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三)外国(地区)企业承包工程、承包经营管理、外国银行分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2、营业执照副本(无副本的提交正本);。

3、隶属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4、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复印件。

年检目的。

其主要目的是要审核这些已登记的公司是否合法经营,是否具有继续经营的能力。其中对注册资本的年检是一个相当重要的内容,因为,有否足够的资本是考核企业是否有持续经营能力的一个重要标志。实质上,注册资本的工商年检是对公司注册资本的一种定期审核,这可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公司在验资通过后,再来抽逃资金,远比对公司时点资金的验资要可靠的多,这也是为什么要进行工商年检的目的之一。

1、企业登记事项执行和变动情况。

2、股东或者出资人的出资或提供合作条件的情况。

3、企业对外投资情况。

4、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情况。

5、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根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年检材料。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6月30日前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延期参加年检的申请,经企业登记机关批准可以延期30日。工商年检如果企业无正当理由在年检截止日期前未申报年检材料的,工商登记管理机关将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年司考考试刑事诉讼法知识点:送达的方式和程序,司法考试资料

转交送达只适用以下三种情况:

(1)收件人是军人的,应当通过所在部队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部门转交。

(2)收件人正在服刑的,应当通过所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转交。

(3)收件人正在劳动教养的,应当通过劳动教养单位转交。

「例1」「-2-29」关于期间的计算,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因被告人脱逃而中止审理的期间,计入审理期限。

b.法院对提起公诉案件进行审查的期限,不计入审理期限。

d.因当事人和辩护人申请调取新的证据而延期审理期限,不计入审理期限。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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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知识点,司法考试资料

第3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4条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法条释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行使的职权。

「考点归纳」。

「提别提示」第三、第四条易结合起来,考察国家安全机关的职权。

「相关法条」。

第225条: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规定。法律敎育网。

重点法条之二、法典第5条「司法独立」。

第5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法条释义」司法独立的含义。

1、我国的司法独立不同于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2、法院独立和检察院独立的程度不同;3、司法独立应依法独立;4、司法独立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5、司法应自觉接受公民、新闻媒体、社会舆论的监督。正确处理两个关系:1、与党的领导之间的关系;2、与各级人大之间的关系。

「考点说明」对司法独立含义的正确理解。

「实例解析」。

a、甲同学认为是指法官个人独立审判案件,不受任何他人影响。

b、乙同学认为是指合议庭独立审判案件,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影响。

c、丙同学认为是指法院独立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d、丁同学认为是指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案件,上级法院不能对下级法院正在审理的具体案件如何处理发布指示或命令。

正确答案:cd。

重点法条之三第11条「审判公开原则与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第11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法条释义」审判公开原则、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相关法条」《法典》第152条、《解释》第121条。

《法典》第152条: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解释》第121条;审判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对未成年被告人案件的审理,适用相关规定。

对于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法庭应当决定不公开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1条:对在开庭审理时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对在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如果有必要公开审理的,必须经过本院院长批准,并且应限制旁听人数和范围。

「考点说明」考察不公开审理的案件范围。

1-2、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3、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不公开审理;4、对于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法庭应当决定不公开审理。

重点法条之四法典第12条「无罪推定原则」。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法条释义」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含义。

1、定罪权只有法院享有;2、控方承担证明责任;3、控方证明只有达到法定证明要求时,人民法院才能认定被告人无罪。推导出两个规则:被控告人享有反对强迫自证其罪权;疑罪从无处理。

「考点说明」无罪推定原则及其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与适用、证明责任的分配。

「相关法条」《法典》第140条第4款、第162条第3种判决。

第140条第4款: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考点」证据不足不起诉的适用条件第162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2005-2-97不定选。

关于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侦查人员的提问,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

b.自诉人对其控诉承担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的责任。

c.律师进行无罪辩护时必须承担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成立的责任。

d.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中,检察机关应当证明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这一事实的存在。

「答案」bd。

重点法条之五15条「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第1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条释义」明确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六种情形以及在不同诉讼阶段的不同处理。1、立案阶段不予立案;2、侦查阶段撤销案件;3、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应依法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4、庭前审查阶段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仅适用于2-6种情形);5、审判阶段裁定终止审理或者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注意适用情形)。

「考点说明」1、给出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考察在不同诉讼阶段的处理;2、给出情形,让考生判断是否属于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进而考察如何处理。

「相关法条」法典第130、142条第1款、《解释》第176条、《解释》第117条、《规则》第262、第263条。

《法典》第130条:“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法典》第142条第1款:“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解释》第117条:庭前审查后的处理。“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二至六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决定不予受理。”

《规则》第262条:“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的,应当撤销逮捕决定,通知公安机关立即释放。”

《规则》第263条:“审查起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具有本规则第262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撤销案件的处理。”

《刑法》第87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司法考试二卷栏目。

年司考刑事诉讼法考点:委托辩护人,司法考试资料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2、不能担任辩护人的人有:

(1)被宣告缓刑和正在被执行刑罚的人;

(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5)本法院的人民陪审员;

(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7)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以上第(1)、(2)、(3)项规定的人员,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担任辩护人,因为这三种人没有行使辩护权的条件或者能力;第(4)、(5)、(6)、(7)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其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司法考试二卷栏目。

司考新刑事诉讼法知识点:逮捕司法考试复习资料

3、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

(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二)特殊情况。

2、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三)处罚性对象。

(四)对“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发生”的理解。

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指:

1、犯罪事实已经发生,并有证据能够证明其发生;

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而非他人实施的。

3、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以上三点是构成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必备条件(同时具备)。

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二)讯问犯罪嫌疑人。

1、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1)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2)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3)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三)询问证人等。

1、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2、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四)决定权。

1、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

2、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五)审查批捕的时间。

(六)不批准逮捕的法律后果。

1、立即释放。

2、变更强制措施。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七)不批准的救济。

1、复议。

2、复核。

年司考考试刑事诉讼法知识点:刑事诉讼的概念,司法考试资料

(三)有关的法律。

(四)有关的法律解释主要包括:

3、1999年1月18日公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特别提示:刑事诉讼法修正后,最新的司法解释还没出台。

(六)有关的国际公约、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有关于刑事诉讼程序具体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年司考《民诉法》笔记:民事诉讼法的效力,司法考试辅导资料

对人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适用于哪些人。民事诉讼法第4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这表明无论是中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还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的企业和组织,只要在我国法院进行民事诉讼,就必须适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

对事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适用于哪些案件。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条和其他相关条文的规定,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的案件有以下五类:

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非讼案件;。

4.按照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

5.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年司考《行政法与行政诉讼》知识点司法考试复习资料

1、行政机关:是指依照《宪法》和组织法设立的,为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标而行使行政权,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国家机关。

特征:(1)行政机关的国家性;。

(2)行政机关的执行性;。

(3)行政职权来源的特殊性;。

(4)组织体系上的统一性和层次性;。

(5)活动方式的主动性、直接性和经常性。

2、行政机关的职权:(1)行政立法权;(2)行政命令权;(3)行政处罚权;(4)行政处分权;(5)行政强制权;(6)行政许可权;(7)行政确认权;(8)行政检查权;(9)行政给付权;(10)行政征收、征用权;(11)行政司法权。

3、行政机关的职责:(1)依据法律规定合法行使行政权的义务;(2)合理行政义务;(3)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义务;(4)为行政相对人提供公共服务及增进相对人利益的义务;(5)赔偿与补偿的义务。

4、行政机关组织法:广义的是指有关行政机关组织确定和运行的法律,包括行政机关的设立、职权、编制管理、公务员录用和管理等;狭义的是指有关行政机关在宏观上整体确立和运行方面的法律,包括行政机关的设立、职权、编制管理等内容。

5、行政机关组织法的基本原则:是指由行政机关组织法所确定的行政机关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

(1)民主集中制原则:是指在民主基础上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

(3)精简和效率原则:所谓精简,就是指行政机关的设置及编制应符合组织目标和职能需要,即精兵简政;所谓效率,是指行政机关的设置及编制符合成本与效益之比的经济原理,能以最小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获取最大限度的行政效率。

6、行政机关组织法的主要内容:

(1)行政机关的法律地位;(2)行政机关的组成及结构;(3)行政机关的职权;。

(4)行政机关的设立、变更和撤销的程序;(5)行政机关的编制管理。

7、我国行政机关的体系:我国行政机关是一个纵横交错、关系复杂的完整系统,纵向的有从中央到地方各级行政机关,横向的有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另外,还有特殊类型的行政机关:派出机关、综合执法机构。

司考民事诉讼法及仲裁法学习功略司法考试复习资料

1.注重新增改条文,法条为主。

2.直接理论部分考察分值有小副增加。

3.注重容易混淆知识点考察。

4.不超出指定法条范围。

5.综合性试题的题量在增加。

6.仲裁法在案例分析中亮相,体现多元化解决纠纷的改革方向。

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证明司法考试复习资料

2.根据《民事证据规定》第69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考点]质证主要掌握以下内容:

[考点]证据保全[相关法条]《证据规定》第23条解析:主要掌握下列内容:

根据《民事执行规定》第12条,在涉外仲裁过程中,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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