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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清单
各辖市、区安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明晰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强化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加强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市安委会依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常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现予印发,请督促本地区、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认真落实相关法定责任。
常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6年10月10日。
序号。
责任。
名称。
责任内容。
一
具备安全。
生产条件。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二
1.由主要负责人负责。
2.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三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船舶拆解、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从业人员不足三十人的,配备一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从业人员三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的,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三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5.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6.从业人员在100人及以上或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矿山、建筑、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行业,以及粉尘涉爆、涉氨制冷、船舶修造等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试行安全总监制度;人数偏少、组织机构简单但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化工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赋予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总监的职责。
四
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1.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安全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管理人员组织或者参与拟定。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安全生产例会等安全生产会议制度;(2)安全生产检查制度;(3)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4)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5)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6)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7)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注:只要存在“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就应当建立相应的制度);(8)危险作业管理制度;(9)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10)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制度;(11)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现场带班制度;(12)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13)作业场所职工安全卫生健康管理制度;(14)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15)其他保证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3.根据本生产经营单位特点,分专业、分工艺制定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五
1.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教育培训计划;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3.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经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安排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每年组织再教育和培训。
5.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应当将其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其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培训。
6.生产经营单位接受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其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7.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8.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六
1.由主要负责人保证所必须的资金投入及有效实施。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3.按照国家财政、安监部门的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
七
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2.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3.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对于重大事故隐患,还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5.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6.主要负责人应督查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八
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2.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3.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4.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邻近专职救援队签订救援协议,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物资。
5.必须在险情或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做好先期处置,及时采取隔离和疏散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如实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九
做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1.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2.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3.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
4.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5.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十
开展安全。
生产标准化建设。
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十一。
加强相关各方的安全生产管理。
1.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2.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3.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4.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十二。
履行风险告知和教育、督促义务。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2.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在存在安全生产风险的岗位设置公告卡,分别标明本生产经营单位、本岗位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后果、事故预防及应急措施、报告电话等内容。
3.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在工作岗位标明安全操作要点。
十三。
落实危险作业安全管理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十四。
严格管理危险物品。
1.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2.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3.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4.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十五。
设备、工艺符合安全规定。
1.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2.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3.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在役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的检测、评估,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新;发现在役设备、现有工艺存在危及生产安全因素的,应当及时改进或者更新。
5.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性能,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保证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安全。
十六。
相关场所设施设备上设置警示标志。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十七。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设置符合要求的出口。
工作场所和员工宿舍应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安全出口数目、疏散宽度和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十八。
职业健康及劳动防护用品配置。
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保证工作场所符合职业卫生要求,主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设置职业危害公告栏,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组织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监护档案。
2.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特殊行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安全生产责任清单
6、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技术鉴定意见和技术改进措施。
1、组织制定公司发展规划时,合理确定安全发展目标;
2、组织制定经济技术目标责任制时,合理确定安全生产考核指标;
3、督促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建议。
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全面清单[]
7、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9、督促各部门、各岗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职责考核、提出奖惩意见;
0、参与所在单位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安全生产责任清单
3、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
9、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0、应急管理制度。
11、危险源管理制度。
12、考勤制度。
13、请销假制度。
14、全员培训制度。
15、交接班制度。
16、安全约束机制和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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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是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基本保证。是保证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和进一步改革开放的基本条件。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欢迎品鉴!
1、重大危险源隐患排查制度。
3、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
7、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
8、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9、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0、应急管理制度。
11、危险源管理制度。
12、考勤制度。
13、请销假制度。
14、全员培训制度。
15、交接班制度。
16、安全约束机制和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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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具体款项。
一
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合法合规责任。
1
企业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2
3
矿山企业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且在采矿许可证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
4
其他生产经营企业依据本行业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关证照。且在证照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5
生产经营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6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二
组织机构保障责任。
1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企业设置的安全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符合行业要求。
2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中小企业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3
煤矿必须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必须具有安全资格证,且严禁在其他煤矿兼职;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且有3年以上井下工作经历。
二
组织机构保障责任。
4
5
6
三
规章制度保障责任。
1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2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安全生产会议制度;(2)安全生产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4)安全生产检查制度;(5)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制度;(6)安全生产奖惩制度;(7)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8)职业卫生管理制度;(9)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10)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11)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管理制度;(12)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1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急救援、调查处理、档案管理制度;(14)领导值班及交接班制度;(15)符合本行业、本单位生产特点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
安全操作规程:制定本企业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
四
安全投入保障责任。
1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提取标准及使用范围按《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执行。
2
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四
安全投入保障责任。
3
在矿山、化学危险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作业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4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5
全面开展安全达标。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地方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
五
教育培训保障责任。
1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2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3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4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5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六
安全管理保障责任。
1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2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六
安全管理保障责任。
3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4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地下矿山的安全出口符合本行业相关规定。
5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6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7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8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9
生产单位必须具备本行业安全生产标准的安全生产系统、使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生产设备和安全设施。
10。
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本行业灾害预防治理机构、配备灾害预防治理专业队伍,配齐专业人员,配置灾害治理所需安全设备、仪表仪器,消除作业场所灾害危险。
11。
生产经营企业具有危险性的岗位或作业场所实行24小时安全监控和作业人员定位管理。
12。
生产经营企业对存在安全生产风险的岗位设置告知牌,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岗位、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后果、安全操作要点、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并设立明显标识,确保逃生通道畅通。
七
隐患排查治理责任。
1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2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3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4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5
生产经营单位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6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八
职业健康保障责任。
1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2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3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4
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5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6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八
职业健康保障责任。
7
九
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责任。
1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2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3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十
其他。
1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生产经营企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各辖市、区安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明晰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强化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加强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市安委会依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常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现予印发,请督促本地区、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认真落实相关法定责任。
常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6年10月10日。
序号。
责任。
名称。
责任内容。
一
具备安全。
生产条件。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二
1.由主要负责人负责。
2.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三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船舶拆解、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从业人员不足三十人的,配备一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从业人员三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的,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三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5.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6.从业人员在100人及以上或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矿山、建筑、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行业,以及粉尘涉爆、涉氨制冷、船舶修造等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试行安全总监制度;人数偏少、组织机构简单但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化工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赋予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总监的职责。
四
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1.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安全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管理人员组织或者参与拟定。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安全生产例会等安全生产会议制度;(2)安全生产检查制度;(3)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4)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5)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6)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7)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注:只要存在“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就应当建立相应的制度);(8)危险作业管理制度;(9)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10)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制度;(11)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现场带班制度;(12)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13)作业场所职工安全卫生健康管理制度;(14)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15)其他保证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3.根据本生产经营单位特点,分专业、分工艺制定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五
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教育培训计划;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3.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经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安排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每年组织再教育和培训。
5.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应当将其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其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培训。
6.生产经营单位接受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其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7.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8.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六
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有效投入。
1.由主要负责人保证所必须的资金投入及有效实施。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3.按照国家财政、安监部门的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
七
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2.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3.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对于重大事故隐患,还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5.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6.主要负责人应督查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八
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2.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3.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4.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邻近专职救援队签订救援协议,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物资。
5.必须在险情或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做好先期处置,及时采取隔离和疏散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如实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九
做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1.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2.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3.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
4.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5.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十
开展安全。
生产标准化建设。
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十一。
加强相关各方的安全生产管理。
1.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2.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3.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4.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十二。
履行风险告知和教育、督促义务。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2.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在存在安全生产风险的岗位设置公告卡,分别标明本生产经营单位、本岗位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后果、事故预防及应急措施、报告电话等内容。
3.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在工作岗位标明安全操作要点。
十三。
落实危险作业安全管理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十四。
严格管理危险物品。
1.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2.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3.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4.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十五。
设备、工艺符合安全规定。
1.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2.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3.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在役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的检测、评估,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新;发现在役设备、现有工艺存在危及生产安全因素的,应当及时改进或者更新。
5.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性能,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保证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安全。
十六。
相关场所设施设备上设置警示标志。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十七。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设置符合要求的出口。
工作场所和员工宿舍应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安全出口数目、疏散宽度和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十八。
职业健康及劳动防护用品配置。
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保证工作场所符合职业卫生要求,主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设置职业危害公告栏,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组织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监护档案。
2.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特殊行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建立健全各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及法律、法规。
2.贯彻、执行各项关于安全生产的指示及精神,安排、落实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3.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发放到相关工作岗位,员工应掌握相关内容。
4.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立安全生产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对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5.组织制定各项应急预案,并定期安排组织实施演练。
6.发生应急事件组织人员进行抢救,安排安保部门保护现场,及时报警并按要求协助配合,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7.建立安全教育培训的管理制度。确定安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定期识别安全教育培训需求,制定各类人员的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安排全体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使员工具备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和技能。
8.安全生产领导机构每月应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专题会,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问题。会议纪要中应有工作要求并保存。
9.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10.保证安全生产人员、设施、设备的资金投入,并安排落实智能部门及人员对各种安全设施的维护、保养、管理,确保设备安全,正常运行。
11.各类场所使用、开业前或改建、扩建、装修和改变用途应依法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办理行政审批手续。
12.及时、如实上报生产安全事故。
1.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十条)。
1.依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将本单位安全生产责管理范围、内容、要求分解到各部门、各岗位,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标准。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
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例会等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2)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3)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4)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5)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6)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8)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10)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制度;
(11)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现场带班制度;
(13)作业场所职工安全卫生健康管理制度;
(15)其他保证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2.根据本企业特点,分专业、分工艺制定个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1.保证企业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
2.有关企业按照国家财政、安监部门的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1.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2.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3.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及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
4.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及金属冶炼单位应当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5.从业人员在100人及以上或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矿山、建筑、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行业,以及粉尘涉爆、涉氨制冷、船舶修造等领域的企业应当试行安全总监制度;人数偏少、组织机构简单但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化工企业应当赋予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总监的职责。
1.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
2.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
3.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
4.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5.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1.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2.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安监总局令16号第十条。
3.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安监总局令16号第十六条。
4.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对于重大事故隐患,还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安监总局令16号第十四条。
5.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1.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2.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
3.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
1.企业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2.企业应对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1.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
2.八大危险作业应符合《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1.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2.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经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3.企业应当对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安排上岗作业。
4.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应当将其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其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培训。
5.企业接受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其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6.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
8.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
9.危化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分管技术负责人的基本从业条件:(1)能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赋予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无严重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无因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依法受到撤职处分或刑事处罚;(2)3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3)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分管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其中至少有1人具有国民教育化工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化工专业高级技术职称;(4)接受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危化品安全管理知识的教育培训,经安监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
1.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工企业应当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2.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的化工企业应当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3.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4.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燃气、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应当取得相关部门审批。
5.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易燃易爆物、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6.存在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并应当接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7.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1.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企业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2.企业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4.企业应当加强在役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的检测、评估,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新;发现在役设备、现有工艺存在危及生产安全因素的,应当及时改进或者更新。
5.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性能,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保证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安全。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工作场所和员工宿舍应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安全出口数目、疏散宽度和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企业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和使用。
1.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每年至少组织演练1次。
2.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3.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4.其他企业必须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邻近专职救援队签订救援协议,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物资。
5.必须在险情或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做好先期处置,及时采取隔离和疏散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如实向当地政府、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责任清单
企业主体责任。
具体款项。
一
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合法合规责任。
1
企业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2
3
矿山企业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且在采矿许可证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
4
其他生产经营企业依据本行业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关证照。且在证照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5
生产经营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6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二
组织机构保障责任。
1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企业设置的安全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符合行业要求。
2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中小企业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3
煤矿必须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必须具有安全资格证,且严禁在其他煤矿兼职;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且有3年以上井下工作经历。
二
组织机构保障责任。
4
5
6
三
规章制度保障责任。
1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2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安全生产会议制度;(2)安全生产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4)安全生产检查制度;(5)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制度;(6)安全生产奖惩制度;(7)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8)职业卫生管理制度;(9)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10)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11)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管理制度;(12)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1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急救援、调查处理、档案管理制度;(14)领导值班及交接班制度;(15)符合本行业、本单位生产特点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
安全操作规程:制定本企业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
四
1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提取标准及使用范围按《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执行。
2
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四
3
在矿山、化学危险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作业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4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5
全面开展安全达标。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地方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
五
教育培训保障责任。
1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2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3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4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5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六
1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2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六
3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4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地下矿山的安全出口符合本行业相关规定。
5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6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7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8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9
生产单位必须具备本行业安全生产标准的安全生产系统、使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生产设备和安全设施。
10。
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本行业灾害预防治理机构、配备灾害预防治理专业队伍,配齐专业人员,配置灾害治理所需安全设备、仪表仪器,消除作业场所灾害危险。
11。
生产经营企业具有危险性的岗位或作业场所实行24小时安全监控和作业人员定位管理。
12。
生产经营企业对存在安全生产风险的岗位设置告知牌,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岗位、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后果、安全操作要点、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并设立明显标识,确保逃生通道畅通。
七
隐患排查治理责任。
1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2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3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4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5
生产经营单位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6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八
职业健康保障责任。
1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2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3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4
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5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6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八
职业健康保障责任。
7
九
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责任。
1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2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3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十
其他。
1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生产经营企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安全生产责任清单
(十四)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绩效考核制度;。
(十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事故抢救;
(十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全面清单[]
9、每年至少组织并参与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1、每年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和个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安全生产责任清单
生产部安全职责。
安委会职责。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一)监督并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
(二)督促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落实;
(六)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七)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班组安全建设工作;
(八)督促实施职业病防治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九)组织并开展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实战化应急演练;
(十)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组织事故抢救;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八)组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汇总分析员工上报隐患,下达整改指令,协助和督促有关部门对查出的隐患制定防范措施,现场核查监督隐患整改工作的完成情况。
(九)参加新建、扩建、改建及大修、技措工程的“三同时”监督,使其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检查督促有关部门搞好安技装备的维护保养、管理工作。
(十)会同生产部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工作。负***特殊工种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工作。
(十一)、深入现场监督检查,督促并协助解决有关安全问题,纠正违章作业。遇有紧急情况,有权令其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
(十二)负责各类事故汇总、统计上报工作,负责人身伤亡、火灾、爆炸事故的调查处理,参加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协助工伤鉴定。
(十三)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制定职工劳保用、保健食品和防暑降温饮料的发放标准,并督促检查有关部门按规定及时发放和合理使用。
(十四)负***各部门安全工作进行考核评比,对在安全生产中有贡献者或者事故责任者,提出奖惩意见。会同工会等部门认真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交流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开展安全技术研究,推广现代安全管理办法。
七、监督检查安全用火用电用气等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十、检查督促有关部门搞好安全装备的维护保养和管理工作;
十一、定期召开安全专业人员会议,不断提高一线安全员和职工的技术素质。
一、综合部部长是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二、在公司总经理、厂长和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领导安监办人员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的安全生产法规、制度,负责***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检查工作。
三、负责编制和***的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及目标管理措施。组织制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参加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审核方案,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四、组织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并实施运转。
五、***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主持安监办日常业务工作,并定期向总经理、主管副总经理及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报告和建议重大安全生产工作。
六、负责检查督促各业务组落实安全生产职责,及时完成安全生产教育、安全生产管理、安全防火、安全生产技术及防震减灾等各项安全生产工作。
七、负责组织、协调部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新改扩建项目劳动安全和消防设计“三同时”审查和报审工作。
八、组织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切实抓好事故“四不放过”。
九、负责***安全生产责任书的制订、签约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考核工作。
十、负责安全生产保证资金管理使用等审定工作。
二、在财务预算中,把安全生产投入所需的资金列入年度财务计划,并优先予以安排。
三、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资金的使用情况,保证专款专用,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
四、凡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技术措施项目,未经安全技术部门审核同意,不得拨款。
五、要监督劳动防护用品、清凉饮料及职业病防治等费用的合理使用,没有经安全部门签字同意,不予报销。
(一)安全培训教育所需费用;
(二)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及保健品的经费;
(四)保证重大隐患治理所需费用;
(五)安全风险抵押金;
(六)安全检查工作(聘请专家查隐患等)所需费用;
(七)安全咨询、评估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及其他有关经费投入;
(八)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所需的费用;
(九)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用等。
一、财务部部长是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财务部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二、认真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负责职工安全生产思想和安全生产法规的教育。
三、审核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各项费用支出计划,审核各类事故处理费用支出,保证安全生产的用款。
四、发现事故隐患和异常情况及时向上级领导及有关部门报告。
五、会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灭火器材。
生产部安全职责。
一、及时传达、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坚持生产与安全的“五同时”。
二、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指挥生产,发现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者,应及时制止,并立即向领导报告,同时通知安全技术监督部门共同处理,严禁违章指挥。
三、在生产中出现不安全因素、险情及事故时,要果断正确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并通知有关主管部门共同处理,认真做好记录。
四、参加安全生产大检查,随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及时在了解安全生产运行情况。
五、负责贯彻操作纪律管理规定,搞好生产调度工作,杜绝或减少非计划停工和跑冒串等事故,装置实现安、稳、长、满、优平稳运行。
六、负责生产事故(非计划停工和跑、冒、串等)的调查处理、统计上报工作,参加其它各***以上事故的调查处理,及***经理汇报生产上发生的各类事故。
一、生产部经理是生产部的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二、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政府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规定。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部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四、组织对新进人员(包括实习、代培人员)进行的安全生产教育,班组安全生产教育,对员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技术教育,开展岗位技术练兵,定期组织安全技术考核。
六、落实并做好生产部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将员工使用“一键排查”情况,纳入考核。
七、对生产部的事故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时报告处理,负责保护现场,查出原因、分清责任,采取防范措施,对事故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八、负责特殊作业票的申请,审批工作,并组织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九、建立生产部的安全机构,配备、配齐各班组的安全员,督促发挥实效。
十、不违章指挥。
十一、持续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线上运行建设。
一、严格执行上***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对本单位生产过程中的的安全负责。
二、认真贯彻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五同时”工作。定期召开安全专题会议,听取安全员的工作汇报,及时解决生产中的安全问题。
三、组织对新从业人员进行车间、班组安全教育,教育职工遵守各项安全管理标准和操作规程,定期组织考核、组织安全日活动,及时解决职工提出的正确意见。
四、定期组织车间各岗位开展安全检查、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活动,及时发现安全隐患,立即组织有关班组落实整改。保证设备、安全装置、消防防护器材等设施处于完好状态。
五、组织好各项安全生产活动,总结交流安全生产经验,表彰先进班组和个人。
六、认真***及生产部下发的《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和“一键排查”整改指令,按期完成整改项目,并及时将整改情况反馈,形成闭环。
七、负责制定本车间安全措施项目,并***生产部,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按计划组织实施,按期完成。
八、严格***劳动保护用品、保健食品、清凉饮料等的发放标准,加强防护设施的管理,对患有职业病或禁忌症者,应按有关部门的通知及时处理。
九、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对本车间发生的事故及时报告和处理,注意保护现场,查清原因,采取防护措施,对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十、组织本车间安全管理制度实施,支持安全员工作。
一、严格遵守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对本岗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二、开机前要检查安全防护装置是否齐全完好、设备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排查所负责区域的危险源,安全装置破损、失灵不可开机。
三、必须严格按照设备操作规程操作。
四、清洁工作时戴好口罩,以防粉尘对健康的危害。
五、清洁、排除故障必须等机台彻底停稳后进行。
六、登高要用登高梯。
七、有权拒绝违章指挥的指令,对他人违章作业加以劝阻和制止。
一、门卫人员严格执行值班制度,严禁酒后上岗,保证不脱岗,不混岗。
二、严格人、车、物出入管理制度,做好出入登记。严格检查各类人员车辆携带的物品,发现问题及时和部门领导汇报,遇紧急情况,必要时要及时报案。
三、严格检查进出口物资,坚持门卫制度,对无出门证物资一律扣押,排查的不得放行。
四、做好日常安全巡视管理,遇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五、积极***安全部门做好相关安全工作。
安全生产责任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指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应负的安全生产责任,其他各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职能部门应负的安全生产责任,直到各岗位操作人员应负的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所构成的全员这全生产责任制度。即是将不同的安全生产责任分解落实到单位的每一位成员身上,使每个人都明确自己在保障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
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核心是实现安全生产的“五同时”,就是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其内容大体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是纵向方面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即各类人员(从最高管理者、管理者代表到一般职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二是横向方面各分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即各职工能部门(如安全、设备、技术、生产、基建、人事、财务、设计、档案、培训、宣传等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生产单位必须安排适当资金,用于改善和更新安全设施设备、技术装备、器材、仪器仪表等必需的安全生产投入,以保证单位达到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资金投入具体由谁评断保证?一般来说,股份制单位、合资单位等,同董事会予以保证。而且,对因安全资金投入不足导致事故等后果,上述保证人将承担法律责任。
3、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维修制度。
(1)定期检修,维修安全设备,在雨季做好防护、防雷击工作、
(2)对安全设备定期检修,安全操作,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3)对安全设备派专人管理,防止人为破坏、防止丢失。
(4)对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修保养。确保安全设备正常运行。
4、具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1)对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定期检查、检验、检测并严格记录。
(2)对危险场所加大资金投入、加大技术监督水平。
(3)对危险场所加大武警控制能力水平。
(4)制定并落实重大危险源专项管理责任制度。
(5)制定应急救援制度、并进行演练工作。
(6)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上报制度。
5、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测、监控管理制度:
(1)危险源监控与“双千分”竞赛相结合,把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工作提高到工作的重要位置。“双千分”竞赛是全市质监工作的核心内容,县局把重大危险源监控列入到“双千分”竞赛的重点工作中,提高对这项工作的重视,对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保障。
(2)危险源监控与服务企业相结合,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在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中,这个局先后帮助企业制定各项制度和记录十余项,有效提高了企业的自身管理水平。同时,该局还通过帮助企业制定应急救援措施,有效提高了企业的防变应变能力。
(3)危险源监控与企业完善质保体系相结合,提高企业整体管理水平。质保体系是企业管理的核心,质保体系是否完善健全直接决定着企业的管理质量。在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中,我局帮助企业把重大危险源的相关内容添加到企业的质保体系中,完善了企业的质保体系,提高了企业的管理水平。
(4)危险源监控与工作创新相结合,努力提高特种设备现场监察的工作质量。现场监察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主要环节,提高了企业的管理水平。
(5)危险源监控与责任落实相结合,强化相关人员的责任意识。落实了重大危险源五级责任,对重大危险源实施重点监控:落实使用单位法人的责任,要求使用单位的法人每周都对重大危险源检查一次,切实加强对安全工作的领导,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存在的问题,确保安全:落实监控人员责任,要求监控人员制定具体的监控制度认真执行,坚持做到每日一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检查、汇报;落实操作人员责任,要求每一名操作人员都能保持持证上岗,按章操作,随时监控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及时报告;落实检验人员责任,要求每一位检验人员认真根据工作细则做好检验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汇报;落实监察人员责任,要求做到每月进行一次现场安全监察,分析安全状况,防止事故的发生。
6、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本公司是以液化气为主的企业,为切实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及职工生命免受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等消防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本公司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公司确定一名行政副职分管防火安全工作,推行安全目标管理,落实安全责任制。各部门负责人和各岗位职工均对本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确保我公司消防安全管理目标的实现。
(3)本公司职员,必须服从本公司消防安全统一管理,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共同维护国家财产的安全。
(4)本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接受属地公安消防部门的指导、监督。
(1)从事特种作业的新员工上岗前应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学习时间15天。
(2)本单位职工每月时行一次安全教育培训,并建立考核档案,达标者方可上岗工作。
(3)对新招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有国家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录用上岗工作。
(4)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同定期到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方可上岗工作。
(5)在特种作业时,就对所有员工进行全面安全教育培训,以防事故发生。
(6)定期组织职工进行防火、防风、防盗的实地演练,工作要求职工人人具备处理特殊事件的能力。
8、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对本单位不知所去种作业人员经营经常进行安全生产教育,防止生产麻痹思想避免产生安事故安生。
(2)对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定期进行操作资格证方可上岗。
(3)对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4)从事特种作业要定期进行实战演练,提高技术水平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5)未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要求其接受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的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6)特种作业人员在工作中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9、岗位标准化操作制度。
(1)制定各部门岗位标准化操作规程、管理制度和措施。
(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安全生产行业标准进行作业操作。
(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定期检查各岗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是否是违规行为。
(4)设立专职人员对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进行监督。
(5)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实行岗位标准化操作培训制度,未经发全生产培训的人员不准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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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清单
1.组织建立矿安全技术管理体系。
2.组织制定矿副总工程师、分管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参与审定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
3.负责组织制定和审查矿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4.负责编制安全生产规划、年度生产建设计划;负责审批瓦斯治理、水害防治、冲击地压等中长期规划。
5.组织制定矿井专业人员培训计划,检查特种作业人员接受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
6.组织编制矿井生产接替计划,合理安排生产布局,杜绝不合理集中生产。
7.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工作,组织制定矿井重大隐患治理方案。
8.组织开展矿井通风阻力测定、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突出危险性鉴定和煤层突出区域划分、煤层瓦斯参数测定、煤层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性鉴定工作;组织开展矿井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和地质补充勘探工作。
9.组织编制并实施矿井采区设计,组织审批作业规程,并监督实施。
10.审批矿井通风系统图、通风网络图、防突预测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月报表、测风报表、安全监控报表,审核瓦斯日报表和地质、水文地质相关图件及基础台帐等。
12.组织编制矿井地质报告、建井地质报告、矿井地质类型和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地质或水文地质补勘报告、“三下一上开采”试采总结报告、矿井闭坑报告;组织编制并实施瓦斯防治和防治水“一矿一策、一面一策”和矿井回收井筒保护煤柱开采设计。
13.审批采掘工作面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各类防治水工程效果验证报告和地面防治水工程设计、矿井防水煤(岩)柱设计、采掘工作面探放水设计、“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等。
14.每月组织召开1次专业专题会议。
15.组织上传监管监察部门要求上报的有关生产安全信息。
16.参与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工作;监督检查顶板管理、“一通三防”、火工品管理和防治水等工作。
17.督促副总工程师及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18.制止和查处超通风能力生产、瓦斯超限作业、不执行防突措施或措施执行不到位、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等行为。
19.制止和查处受水害威胁的采掘工作面未采取防治水措施或执行不到位组织生产行为;参与查处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防排水系统不符合规定组织生产行为。
20.审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瓦斯爆炸、火灾、冲击地压、突水事故等应急救援演练,组织反风演习;参与矿井综合应急救援演练。
21.组织审批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新工艺入井试验的安全技术措施并负责实施。
22.按职责权限落实事故防范措施,严格落实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23.按职责权限落实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
24.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安全生产责任制
为保证安全生产及目标责任的具体贯彻实施,特作以下考核规定:。
一、检查考核小组:组长:。
组员:。
二、考核时间:。
1、项目目标:每月考核一次。
2、班组目标:每十天考核一次。
3、操作班组职工:每周抽查考核次数不限。
三、考核内容:具体的目标措施实施情况及实际操作能力及时间完成能力;是否完成目标并在规范、规程允许范围内;遵章守纪情况。
四、考核办法:现场实测实量、进度完成计划及质量由小组组织人员考核测试。
五、奖罚办法:严格按规定对完成目标的奖励每人次200元,(来自:)对未完成目标计划,每项扣罚50元。
六、年度考核总评价:对完成目标较好的班组及个人和全年奖金挂钩,奖罚分明,实行年终奖金与目标责任完成情况挂钩,以保证目标的顺利完成。
落实,在各自岗位上起到促进保障安全生产的作用,督促提到其自我安全意识及素质,特制定以下考核办法。
一、公司每季度对项目经理部的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一次考核评比,考核的主要内容是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安全防护设施的投入和文明卫生情况。
二、项日部每月对项目管理人员的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考核评比。
三、项目部施工员每十天对班组责任制执行情况、班组活动情况进行考核,发现不执行者进行处罚。
安全生产责任制
总经理对全公司的安全环保工作负全面责任,在生产经营中抓好全方位安全环保综合管理:
1.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环保方针、政策、法令及市、区安全环保的决定和指示;。
4.检查指导各副总经理、部门经理、承包商履行安全环保管理职责;。
5.确定安全环保管理机构及定员,协调有关部门对安全环保工作密切配合。
1、协助总经理抓好全面的安全环保工作,对安全环保负具体领导的责任;。
2、指导督促质监部、选厂承包商切实履行安全环保规章制度,督促各选厂采取积极措施治理粉尘污染。
3、组织选主要机电设备,的引进、安装、修理等工作;。
4、组织对选厂设备的伤亡事故、重大设备事故及重大未遂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
5、督促检查选厂承包商设备检修安全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1.对安全环保工作负技术责任,建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保证体系;。
2.领导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合理安排安全技术项目;。
5.参加重大设备、工艺、人身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
2、指导督促质监部、选厂承包商切实履行安全环保规章制度,督促各选厂采取积极措施治理粉尘污染。
3、组织选主要机电设备,的引进、安装、修理等工作;。
4、组织对选厂设备的伤亡事故、重大设备事故及重大未遂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
5、督促检查选厂承包商设备检修安全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安环部安全环保责任制。
3、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审查安全措施计划,并监督检查安措费的提取,使用情况。
7、负责爆破作业及在危险区内动火等危险作业的审批工作;。
9、推广先进的安全环保技术和管理经验,组织开展安全环保技术攻关活动、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安全环保的科学管理水平。
10、负责全矿消防、剧毒物品、易燃物品、爆破物品、重点要害岗位和交通安全的管理工种:
11、认真贯彻上级有关防火工作政策、法令、指示、规章制度,制定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负责消防器材的分配和管理,保证消防设备完好;12、负责业余消防队队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2、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家的经济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财务制度和规章,付诸实施,并监督执行。
3、参与重大经济项目和承包方案的研究制定,提出本部门建议。
4、负责公司的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果和安全。
5、正确地核算和监督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情况,配合有关部门管好用好固定资产,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律。
6、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经济活动分析会议,总结经验,强化经营管理,抓好“双增双节”。
1、协助公司、厂、施工队、项目部各级领导组织推动安全环保工作,贯彻执行上级的安全环保方针、政策、法令、规章制度。
2、深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制止、查处“双违”,协助领导解决安全环保上的问题,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命令停止生产,并且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3、协助领导组织好每周一次的安全环保活动,对员工进行安全环保的宣传教育,会同有关部门搞好特殊工种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工作。
4、组织员工讨论和协助有关部门制订或修订安全环保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规程的贯彻执行督促检查。
5、总结和推广安全环保的先进经验。
6、指导生产小组安全员工作。
7、参加审查工程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工程验收及新安装设备的试运转工作。
8、协助公司、选厂、施工队领导组织安全大检查和对新工及调换工种人员的安全教育。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及处理,并写出事故分析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范措施,并督促按期实现,按期填写工伤事故统计报表。
9、提出和汇总安全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队组长是队组安全环保的直接领导者,对队组安全建设负有重要的责任。
1、组织队组学习国家安全环保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上级有关安全环保的指示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带头执行。
2、组织本队组创建标准化队组,严格执行“五坚持”作业程序标准,对作业范围内文明生产隐患整改负责。
3、负责对新工进行三级教育,对转换工种的员工进行转岗教育,对本组成员进行安全操作方法及操作技能的指导和教育。
4、有权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有权越级反映安全问题。
5、积极组织工伤事故抢救,参加本组工伤事故调查分析,提出处理,防范措施和的意见。
1、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遵守厂规、厂纪,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执行标准化作业,履行班组安全公约,做到“三不伤害”。要提高安全意识,增强自我防护能力。
2、积极参加技术革新和安全环保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搞好本组文明生产,改善劳动条件。
3、按设计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爱护安全设施,及时反映,处理安全隐患,积极参加事故抢救。
4、严格执行交接制度,做到交班清,接班严。
5、不冒险作业,及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6、爱护和正确使用机器设备、工具及个体防护用品。
1、熟悉设备性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3、认真填写点检表,每次检修完毕后都要作检修记录;。
4、按时检查各种承载绳及加油,并认真作记录;。
5、坚持现场交接班,做到交班清、接班严。
1、严禁带电作业及修理设备,特殊情况带电作业,须经车间有关技术人员批准、并有保护措施和监护人员在旁边方可进行。
2、使用仪表测量带电设备时,须防止设备零件、导线等产生机械拉力,禁止用有缺陷的仪表去检查带电设备。
3、严禁带负荷拉隔离开关。
4、禁止用导电工具敲打开关和接触不良的刀片和接点,一般情况下须停电处理。
5、高压绝缘工具使用前应检查,要定期做耐压试验。严禁使用不合格的工具。
6、电器设备发生问题时,若不停电有危险时,电工有权紧急停电停车。
7、高空作业须有安全带和安全防范措施,并有人监护。
8、检查电机、变压器、开关及导线时用手背摸(绝缘部份)不能用手去拿。
9、检修电容等蓄能设备时,要先放电、验电后方可工作。
10、电器设备,线路检修时,必须挂检修牌,谁挂谁取。任何情况下检修高压电器或高压线路,都须小心谨慎,经验电、放电、三相线路输入端对地短接后,才能检修。
11、禁止随便改线路、接头,因需要改变时必须经领导同意,并告诉值班电工。
12、电工有权制止一切违反操作规程,乱拉、乱接、乱动电器设备的行为,并向领导反映。
1、使用时严禁碰线。
2、禁止在易燃易爆物附近操作,如因需要,要做好防护措施。
3、如电焊机有故障时,应将电源开关断开后,请电工进行检查和检修。
4、使用完后必须切断电源开关,收好焊线地线等。
1、安装氧气表时,先检查氧气表及所用工具、手套是否有油污,严禁使用有油工具。
2、氧气瓶应小心轻放,防止暴晒,开氧气时人员应站在氧气瓶嘴侧面;禁止用铅丝和硬物垫氧气瓶嘴。
3、使用乙炔发生器时,应先检查有无漏气,乙炔发生器附近严禁烟火,冲洗乙炔发生器及加电石时严禁吸烟,乙炔发生器与氧气瓶之间距离不得少于5米。
4、工作前应检查氧气表、乙炔发生器压力表及安全装置是否完好无损。乙炔发生器必须使用防爆片。
5、注意氧气表压力一般不超过5公斤/厘米,割刀回火应立即关闭氧气,乙炔发生器开关,同时注意防止皮管破裂伤人。
6、严禁在易燃、易爆物附近操作,如因工作需要,应做好防护措施。
签名:
日期:年月日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进一步增强全体员工安全意识,保障公司全体员工及与生产现场有关人员在施工生产过程中的生命安全与健康,保护公司财产安全,规范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贯彻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管施工必须管操作”、“谁主管、谁负责、责权一致”和“一岗双责”的原则,明确并落实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1号)、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股份”)及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公局”)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公司总经理及所属项目经理均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重要负责人,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工作负重要管理责任;其他领导对各自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全体员工都必须在各自的岗位上对实现安全生产负相应的责任。
第三条各级领导在各自工作范围和管理权限内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时,要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第四条公司、项目工会组织要根据《工会法》,依靠和发动广大员工搞好安全生产,监督行政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安全生产与劳动防护的政策、法令、法规和规定。
第五条本责任制覆盖公司全部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适用于中交二公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公司”)各级人员和各职能部门、各项目经理部。
第一节公司级负责人。
第六条董事长。
一、董事长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始终不渝地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各项法律、法规和中交股份及二公局的有关制度、规定。
二、把安全生产纳入公司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在召开公司董事会报告工作时,应有安全生产方面的内容。
三、审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中,应保证安全生产的必要投入。
四、在设置公司内部管理机构时,应按国家和中交股份及二公局的要求设立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并配备足够数量的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
第七条总经理。
一、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二、负责组织、督促和落实本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上级的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三、确定公司中长期安全生产方针、目标和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公司总体发展战略规划,实现安全生产与公司发展的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严格落实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六、审批公司年度安全资金投入计划,明确费用投入的项目内容、额度、完成期限、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采取措施确保公司安全生产所需资金、人员、物资投入的有效实施。
七、负责确定公司其他领导的安全工作职责,与项目经理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检查履行情况。
八、督促、检查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隐患要落实专项治理经费和专职负责人,按时完成整改。
九、领导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定期不定期主持召开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对公司安全生产重大事宜或奖惩做出决定,并督促检查落实。
十、安排制定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指挥并实施较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十一、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机制,严格安全生产业绩考核,加大安全生产奖励力度;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受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没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没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负责对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结果的审查、处理。严肃查处每起责任事故,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
十二、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定期或不定期地分别向二公局安委会、董事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工作和安全管理信息。
第八条党委书记。
一、履行党组织对公司安全监督职能。
二、在干部政绩考核中,把干部的安全生产工作实绩纳入考核范围。
三、负责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督促各党支部把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安全规范纳入安全教育中并予以落实。
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宣传公司安全生产中涌现的先进人物和事迹,教育党员积极发挥安全生产先锋模范带头作用。
五、参与审核公司各项安全发展规划、工作计划、规章制度,审议公司各项奖惩决议。
六、领导、参与指挥公司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九条总工程师。
一、对公司范围内安全技术管理负主要领导责任,负责公司的施工技术安全;对主管业务、部门的安全生产负具体领导责任。
二、组织制定公司施工、安全技术发展规划,负责组织审批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方案和大型机械化施工方案,审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有关安全技术措施,并督促贯彻执行。
三、在组织制定公司施工、安全技术发展规划,以及审核科研、设计、施工等技术方案、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技术设计时,坚持认真贯彻国家和行业、上级的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环境保护等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章制度以及安全技术规范。
四、负责组织编制公司各项施工安全操作规程。
五、组织领导科技创新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中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的制订和实施。
六、参与审核公司各项安全发展规划、工作计划、规章制度,审议公司各项奖惩决议。
七、参与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分析安全技术方面原因,并提出改进的技术措施。
第十条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总经理(公司安全总监)。
一、是安全生产重要负责人,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
二、协助总经理贯彻落实国家和行业、上级各项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标准、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安全生产实际,制定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实施办法。
三、布置制定公司安全生产方针、目标、安全生产规划、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修订、健全并组织落实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组织召开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布置、组织安全生产定期和专项检查,认真处理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五、负责组织编制公司用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保护(防范、防护)设施(物品)、改善作业环境、提高设备安全性能的年度专项安全资金计划;监督审查公司安全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和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配备、使用、待遇情况。
六、结合公司安全生产实际,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时,要同时计划、布置、检查安全工作及其具体实施措施,同时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七、组织开展公司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生产必须服从安全。
八、总结安全生产先进经验,组织进行重大事故案例分析、制定重大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组织督促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整改。
九、主持公司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