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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客运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 道路客运宣传展板(模板7篇)

时间:2023-09-18 20:51:50 作者:纸韵

计划是提高工作与学习效率的一个前提。做好一个完整的工作计划,才能使工作与学习更加有效的快速的完成。计划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个人今后的计划范文,欢迎阅读分享,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客运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篇一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道路客运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切实解决当前道路客运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预防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县政府同意,现就开展进一步深化和拓展道路客运隐患整治专项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政办发〔20xx〕32号)精神为指导,认真汲取“”高速公路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强化安全管理,有效遏制和减少道路客运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组织领导

成立公安县道路客运隐患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副县长李明军任组长,副县长周全臣任常务副组长,县政府督办室主任王进华、县安监局局长张光新、县公安局副局长吴立刚、县交通运输局工会主席王振平、县旅游局局长肖典斌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领导全县专项行动各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胡铁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指导、协调、督促全县专项行动具体工作。

三、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8月11日—8月20日)。各地各有关部门成立专项行动工作机构,层层召开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宣传车和标语横幅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发动,营造浓厚的专项行动氛围。调查摸清本辖区内营运客车情况,做到边宣传发动,边调查摸底。

(二)集中整治阶段(8月21日—10月20日)。依法对道路交通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集中整治,重点突出五个方面的整治工作,一是以县城区和主要客运线路的道路客运秩序为重点,全面清理整治全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二是以打击非法营运、非法载客为重点,严厉查处非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行为;三是以客运企业和旅游运输企业为重点,全面整治营运车辆超范围经营、乱班乱线、乱停乱靠、宰客甩客、不进站经营、沿街揽客以及擅自悬挂自制牌的经营行为;四是严肃查处客运车辆无证驾驶、疲劳驾驶、酒后驾驶、超员、超速行驶等违章行为,严禁非客运车辆非法载客;五是以国省道为主线,以县乡公路为重点,加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治理。

(三)巩固成果、建立长效机制阶段(10月21日—10月30日)。认真总结道路客运隐患专项行动情况,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长效机制,形成成熟稳定的监管机制,使道路客运安全监管工作日常化、规范化、制度化。

四、工作内容

(一)进一步落实客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县交通运输、公安、旅游和安全监管部门要联合对公路客运、公交客运、旅游客运等所有客运企业开展一次安全大检查,督促客运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督促客运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考核,开展安全生产自查自纠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集中审查驾驶人的驾驶资格、从业资格,组织驾驶人参加安全学习和培训;检查驾驶人驾驶资格是否与所驾车型相符,对不相符的要及时纠正,并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查询驾驶人的违法和事故信息,依法处罚违法行为,清理违法记分,对违法驾驶人进行教育、停班或辞退等处理;利用卫星定位监控平台,加强动态监管,及时提醒和纠正客运车辆超速和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等违法行为;对所属车辆进行隐患排查,完善车辆日常安全检查和维护制度,落实专人负责车辆安全工作,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和二级维护,并记入车辆技术档案,确保车辆定期参加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同时,各运输单位必须依法投保承运人责任险、交强险等法律规定的险种,增强企业抗风险的能力。

对在检查中发现的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客运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整顿仍不达标的,坚决取消相应的经营资质。

(二)进一步加大客运隐患排查整治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客运企业为重点,认真落实客运隐患整治的各项工作措施,深入排查整治客运隐患,严厉整治客运市场秩序和客运车辆通行秩序,进一步加大整治力度。特别要对县级客运企业安全隐患开展一次集中整治,对县级客运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管理人员、从业驾驶人进行一次面对面的宣传教育,逐一进行登记审核县级客运企业的营运车辆及驾驶人情况,对车辆及驾驶人交通违法和记分、交通事故情况逐一进行清理,对县级客运企业安装和有效使用动态监控系统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摸底检查。客运企业要认真开展安全隐患自查自纠,填写隐患排查整治台账,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时限、责任人、资金和预案“五到位”。

(三)进一步加大道路通行秩序管理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专项行动与开展文明交通示范公路创建活动紧密结合,进一步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道路交通秩序的管理。要充分依托县内主要道路交警临时执勤岗位,严格落实对7座以上客运车辆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逢车必查的.要求。要以通行秩序为重点,加强道路巡逻管控,加强区域警务协作,严查超速、疲劳驾驶以及违法超车、客车超员、货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等突出交通违法行为。要按照交通标志标线清晰、规范、连续,弯道、坡道、桥梁、隧道路段设置警示提示标志或者减速设施的要求,加大对道路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完善安全管理的防护设施。通过开展3个月的专项行动,力争实现我县国省道路段正面相撞、路口侧面相撞等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明显减少。

(四)开展道路客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道路客运企业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要求,以预防和减少群死群伤道路交通事故为重要目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县交通运输局要积极会同公安、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客运企业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方案,指导客运企业在组织人员、安全投入、规章制度、教育培训、车辆设施、现场管理、文明驾驶、动态监控、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管理、事故报告以及绩效评定等方面,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推进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安全管理。要督促客运企业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纳入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促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动态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有效提高企业安全水平。

(五)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要督促全县运输企业按照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快卫星定位装置的安装进度,对全县所有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同时,要积极做好全县危险品道路专用车辆、重型载货汽车、半挂式牵引车的gps定位监控系统的安装与使用,并接入全国联网联控系统;落实企业监控主体责任,制定完善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管理规定;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监控车辆行驶状态,分析处理动态信息;充分利用动态监控平台,建立健全对违法驾驶人的处罚制度,加大处罚力度,情节严重的要调离驾驶岗位或辞退。要完善平台使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企业平台使用和制度落实情况。要对卫星定位系统安装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排查,了解其使用范围、数量、工作制度、监控人员队伍以及在事故预防上的实际效果。对已安装了gps定位监控系统,但不正常使用的,坚决实施重罚。

道路运输企业的监控平台以及交通运输部门的监管平台都必须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从20xx年7月1日起,所有新安装的车载终端必须接入符合技术要求的系统平台,如不符合,应在20xx年底前完成改造。

(六)加强旅游客运安全监管。要在旅游行业全体职工中认真开展旅游安全教育,特别是抓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学习贯彻,提高对旅游交通安全的认识,制定措施,确保实效。县旅游管理部门,立即对现有线路行程进行全面检查和调整,坚决贯彻“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确保行车安全。要严格把好旅游团队运行计划关,合理安排旅游团队运行计划,避开安全上存在隐患的旅游线路。在租用车辆时,要选择有资质信誉好的汽车公司,选择技术性能好、手续齐全、车况良好的车辆和责任心强、技术过硬、具有驾驶相应旅游车辆资质的驾驶员,签订旅游运输合同,坚决杜绝租用无证照和带“病”的车辆。旅行社租用车辆要严格执行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超过400公里路程的长距离驾驶必须配备两名驾驶员,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对所有组织的旅行团要加强安全跟踪管理,导游人员要协助驾驶员做好安全工作,随时提醒驾驶员谨慎行车,当好旅游交通的督导员。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如实上报情况,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组织施救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以最大限度地挽救游客的生命财产。

对违反旅游客运管理规定的,一经查实,属旅行社责任的,将依据有关规定对旅行社处以警告、暂停营业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认真执行旅游安全行政责任追究制,对凡发生重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的旅游经营单位不仅在评先评优中实行一票否决,而且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并进行严肃处理。

(七)全面排查整治货运隐患。在加强客运隐患整治、巩固专项行动成果的同时,要将预防货运车辆导致的事故作为一项重点工作,加强调查研究,制定有效措施。当前,要对我县辖区内所有货运企业、货运车辆及其驾驶人情况开展一次全面的摸底排查,逐车逐人建立管理档案。县交通运输部门要对货运企业、货运车辆及其驾驶人从业资格进行调查摸底,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货运企业要限期整改;对不符合从业资格的驾驶人,不得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县公安部门要重点对货运车辆参加定期安全技术检验、驾驶人交通违法记分情况开展清理排查,并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对货运车辆外廓尺寸、车身反光标识、侧后部防护装置等项目,从生产、登记、使用等相关环节严格依法查验把关。对逾期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货运车辆,严禁上道路行驶;对交通违法未处理、违法记分满12分的货运车辆驾驶人,及时通报交通运输部门和所属企业,督促其接受处理。至20xx年10月底,货运车辆安全检验率应达到95%以上。

(八)深入开展“文明交通进企业”活动。以客运企业为重点,深入开展“文明交通进企业”活动。要进一步加强客运企业和场站的宣传阵地建设,通过悬挂横幅标语、设置宣传展板和专栏、张贴宣传挂图、发放宣传资料、播放交通安全教育片等方式,大力宣传专项行动的有关要求,曝光典型事故案例,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提示。要以客货运驾驶人、危险化学品运输驾驶人为重点,建立交通安全信息手机短信发布平台,及时通报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警示安全隐患,发布提示、服务信息,增强驾驶人安全意识,力争至20xx年10月底对客运驾驶人短信覆盖率达到100%,对货运驾驶人的短信宣传覆盖率达到70%以上。要在客运企业大力倡导和开展规范使用安全带、树立文明安全驾驶人活动,制定出台相关奖惩措施,鼓励、引导司乘人员规范使用安全带,树立一批百万公里安全营运、无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记录的爱岗敬业、文明安全的模范驾驶人,并作为规范客货运企业的长效措施,激励和促进从业驾驶人队伍素质的整体提升。

(九)集中开展督导检查。专项行动期间,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县旅游局和县安监局将派出联合督导工作组,对各地开展道路客运隐患整治的情况进行明察暗访。对于工作不落实、隐患排查和整治不力的,将予以通报。

专项行动期间,请各地和有关部门专项行动小组于每月底向县道路客运隐患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专项行动进展情况电子版,并于10月25日前书面上报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客运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篇二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道路客运的安全管理,预防、减少交通事故,维护道路客运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道路客运安全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服务的运输公司、车站等企业、个体运输户\\\(以下统称客运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和乘客应当遵守本办法。

城市大型公共汽车\\\(电车\\\)的客运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客运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整顿道路客运秩序,改善道路客运环境。

第四条公安机关负责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和治安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依照国家和本省的交通行业标准、规范和制度,对客运企业的生产安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交通主管部门设置客运线路和站\\\(点\\\),应当合理规划,方便群众,考虑道路容量和交通安全因素,不妨碍道路畅通。

客运线路和站\\\(点\\\)在设置前,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意见。有关部门对客运线路和站\\\(点\\\)设置有异议的,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与提出意见的部门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交通、公安、工商、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配合,保障客运站\\\(点\\\)周围具备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第六条对客运企业实行经营资质等级制度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根据客运企业的资质等级,确定其可以经营的客运线路种类。根据对客运企业质量信誉的考核结果,重新确认或调整该企业的经营资质等级及所经营的客运线路种类。

前款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并负责监督检查。

第七条客运企业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领导,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制定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措施,加强对驾驶员及其他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推行安全生产责任制。

客运企业应当加强对挂靠经营的单位或个人的安全监督,承担管理责任。

第八条客运企业聘用、借用驾驶员,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对营运客车驾驶员的条件规定。

高速客运班线的驾驶员必须有5年以上安全驾驶年资和10万公里以上安全行车记录;快速客运班线的驾驶员必须有3年以上安全驾驶年资和8万公里以上安全行车记录。

第九条客运企业安排客运班次和驾驶员,应当保证驾驶员有足够的休息时间。对600公里以上的高速和快速客运班线,以及400公里以上的普通客运班线,应当配备2名以上驾驶员换班驾驶。

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家规定和本省交通发展情况,对前款规定的标准作相应调整。

第十条客运车站应当建立和完善门检工作制度,配备合格的门检工作人员。

客运车站对出站车辆必须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车辆有机械事故隐患、人员超载等不安全因素的,应当制止其出站,待不安全因素消除后方得放行。

第十一条凡达到国家汽车报废标准的客运车辆,应当按时办理报废、注销登记,并按规定予以解体,不得继续行驶。

第十二条客运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协助公安机关维护客运治安秩序,在客运过程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或者控制,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营运活动的安全管理和保护,依法建立、健全出租汽车出市区营运的治安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出租车驾驶座与乘客座之间应当安装安全隔离设施。公安机关和交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相应措施督促有关客运企业实施。

第十五条禁止使用下列车辆从事道路客运经营业务:

\\\(一\\\)货运车;

\\\(二\\\)摩托车;

\\\(三\\\)拖拉机;

\\\(四\\\)残疾人专用车;

\\\(五\\\)农用车,但本办法施行前经主管部门批准的除外;

\\\(六\\\)拼装客车;

\\\(七\\\)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装或者改型的客车;

\\\(八\\\)已达到报废标准的客车。

第十六条在客运过程中,禁止一切个人、单位从事下列行为:

\\\(二\\\)进行赌博、诈骗、敲诈勒索等违法活动;

\\\(三\\\)其他违反治安管理法律的行为。

第十七条客运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营运车辆不得超速行驶;

\\\(二\\\)营运车辆上行李、物品应当按规定装载,不得超载;

\\\(三\\\)营运车辆不得超过核定的载人数载客;

\\\(四\\\)不得使用威胁手段或纠缠方法强行揽客。

第十八条乘客及客运企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交通繁忙地点随意拦车;

\\\(二\\\)不得向车窗外抛掷物品;

\\\(三\\\)车辆行驶中,不得擅自开门或者跳车。

第十九条客运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适当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在整改期内,可以采取责令停车、停班、停线等措施,并可以根据质量信誉考核制度的规定,降低其经营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降级以上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客运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滞留车辆、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客运车站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在门检工作中有失职行为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降级以上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已达到报废标准的客运车辆继续行驶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号牌、行驶证和车辆,对车辆实施强制报废;对车辆所在的客运企业处5000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罚款。

符合延缓报废条件的车辆,不按规定接受检验并继续行驶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车主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处吊扣6个月以下驾驶证;对第\\\(六\\\)至第\\\(八\\\)项所述车辆,还应当予以扣留,并实施强制解体。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法律处罚。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处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四\\\)违反第\\\(四\\\)项规定的,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行为人处5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因途中超载或者其他违法情形,客运车辆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交通主管部门依法滞留或暂扣的,客运企业应当立即联系车辆疏运乘客;客运企业不具备疏运能力的,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负责组织疏运。疏运费用及对乘客所造成损害的赔偿,由客运企业承担。

第二十八条公安、交通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客运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不按照规定标准确认客运经营资质等级和核定客运质量信誉状况的;

\\\(三\\\)不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造成后果的;

\\\(四\\\)侵犯客运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或乘客的合法权益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行为。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行为,按照国家及本省的有关道路运输法律、法规、规章,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实施过程中涉及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4月1日起施行。

客运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篇三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为明确甲方管理职责,规范乙方经营行为,保护乙方合法权益,促进道路客运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签订本合同。本合同关系及效力自订立之日起成立。

第二条甲乙双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三条道路客运线路系国家公共资源,甲方依法行使道路运输行业管理职能,乙方在甲方核定的经营期限内行使经营权,甲乙双方应共同努力,更好地发挥客运线路资源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四条乙方经营客运班线的基本情况(其他具体许可内容见行政许可决定书):班线起讫点

第五条甲方义务

1.认真履行行业管理部门职责职能,加强道路客运市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章经营行为。

2.及时处理乙方有关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管理方面的投诉,协调经营者之间的矛盾。

3.合理调控客运运力,根据道路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作出道路客运线路许可。

4.应当严格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5.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在公路路口实施监督检查,但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不得双向拦截车辆进行检查。

6.可以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但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7.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乙方义务

1.不得将客运线路经营权转包、转让或变相转让他人经营。

2.不伪造、倒卖、转借、租让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件、客运标志牌。

3.采取公司化经营方式,不采取挂靠经营。

4.自客运线路许可之日起180天内投入符合规定要求的车辆运营。

5.向公众连续提供运输服务,不擅自暂停客运线路经营,连续停运时间不超过半年。

6.按规定要求为旅客足额投保道路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险。

7.应当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保持车辆清洁、卫生,不得在客运车辆上从事播放淫秽录像等不健康的`活动。

8.严格执行车辆安全运营规定,按核定座位运载旅客。

9.严格执行运价规定,使用规定的票证,不乱涨价、乱收费。

11.不干扰、阻碍其他合法经营者的经营活动。

12.不违反国家信访条例,不聚众闹事,不围堵政府机关或部门,不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13.自觉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年度查验和质量信誉考核。

14.在经营期限内终止班线经营的,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相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客运标志牌交回原发放机关。

15.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拼装的、检测不合格的客车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16.应当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行,在规定的途经站点进站上下旅客,无正当理由不得改变行驶线路,不得站外上客或者沿途揽客。

17.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中途将旅客交给他人运输或者甩客,不得敲诈旅客,不得擅自更换客运车辆,不得阻碍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

18.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超过4个小时。

19.因客运经营过错造成旅客漏乘、误乘的,应当按照旅客的要求退还票款或安排改乘;造成旅客人身伤害或行李丢失损坏的,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甲方责任

甲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力的,乙方可向甲方书面提出异议,甲方应于30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乙方也可向甲方上级管理部门进行投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条乙方责任

乙方在经营期内未履行本合同义务或履行不力的,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接受相应行政处罚外,还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3.未履行本合同第六条第11项约定达3次以上的,接受停运2个月进行整改的处理;

4.未履行本合同第六条第12项约定的,接受停运3个月进行整改的处理。

第九条乙方在经营期内,能较好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可以优先取得该客运线路经营权期限届满后的下一期经营权。

第十条对经营权期限届满的客运线路,本合同自动失效。乙方经许可后取得下一期线路经营权的,双方应重新签定合同。

第十一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二条本合同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甲方代表:_____________乙方代表: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客运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篇四

1.守时诚信,勤奋踏实。

2.教室洁净,清风送爽。身居斗室,心怀天下。

3.莫放松点,莫轻视微。

4.立志宜思真品格,读书须尽苦功夫。

5.烈火铸就真心英雄,不经历风雨怎见彩虹。

6.鹰击天风壮,鹏飞海浪清。

7.自律,民主,团结,和谐。

8.富有生机就是美。

9.独学而无友,则孤陋而寡闻。

10.十年寒窗寂寞伴,一朝成名幸福随。

12.顽强的毅力能够征服世界上任何一座高峰。

13.穿戴整洁,注重仪表。

14.把握一个这天,胜似两个明天。

15.分分秒秒,构筑辉煌。

16.博学慎思,明辨笃行。

17.身无半亩,心忧天下。读书万卷,志在中华。

18.细节决定成功,点滴铸就辉煌。

客运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篇五

关于发展我州乡村道路客运的探讨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目标,发展农村客运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基础工程之一,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改革开放以来,包括道路客运在内的道路运输市场向社会开放,“国营、集体、个体一起上”,我州道路客运得以迅猛发展。省际长途客运、地际快速客运、县际班车客运、县内主干定线客运组成的客运网络已逐步形成,“乘车难”问题得到解决,主要乡镇到县城的农村定线客运的运力已大于运量,充分满足了农民进城出行的需要。但是,随着通村公路建设的不断拓展,农村区域内的乡镇之间、乡镇至行政村和行政村之间班车客运(即乡村道路客运)发展不起来,农民乘车难的问题还不能从根本上得到改善。农用车、拖拉机、三轮摩托车、报费车和无牌无照的黑车等非客运车辆从事乡村客运的现象较为普遍,逢赶集日,“三层式”、“插笋式”的载客现象尤其突出,并履禁不止,潜伏着巨大的安全隐患。几年来笔者对我州乡村客运市场进行深入的调研和分析,现就在当前的条件下,对发展我州农村支线客运进行浅析探讨。

一、农村客运的特点

农村客运的运输对象主要是农民群众,农民群众对出行条件要求非常低,他们需要的是能“走得了”,需要是能把自已和携带的农副产品运到集市的客货两用车,再换回其所需要的'生活和生产资料;他们没有讲究或者说没有条件讲究车辆的舒适,也不奢望豪华客车、出租车的排场;逢赶集日客流量大,闲场日客流量小。这就决定了农村支线客运具有点多面广、客源分散、出行时间无规律、人货需同行、运价需低廉、往返需便利、运量不平衡的特点。

二、制约乡村道路客运发展的原因

(一)过重的税费负担,使合法经营者望而止步。按我州目前的税费征收政策,一台__座的客运车每月成本为:(_)折旧费___元;(_)保险费___元;(_)各种税费____元;(_)油耗____元(以每天营运__公里行程计算);(_)车辆维护、材料费及检测费用___元;(_)驾驶员、售票员工资____元,总计____元。乡村客运主要是满足农民出行的需要,其里程短、运价低、客流量不均衡。按平均实载率为__%,运价每人_元,每日_个单程,每月收入:(实际载客数×票价×每日行程×每月天数)__._×_×_×__=____元。显然是经营者入不敷出,自然不会选择乡村客运市场。

(二)利益驱动,非法经营者趋之若骛。随着农村通村公路的不断拓展,农民乘车需求的客观存在,一些农民纷纷购买农用车、拖拉机、三轮车甚至报费车非法占领土乡村客运市场,村民花上一两万元甚至几千元即可买辆车,即装货又载客赚钱。据了解,一辆农用车四轮车每月纯利润(除驾驶员工资)可达千元以上。而对乡村乘客而言,花一二元钱就可以乘车带货,既方便又实惠,在没有其它选择的情况下,只能依赖这一系列来交通工具带步。这些非客运车辆违章载客,遇到检查就躲,检查一过又非法经营,即使被查到,罚完款后,又照样运营。

三、乡村道路客运发展的途径

(一)统筹政策扶持和经济扶持,制定优惠政策,有利于经营者,使乡村客运班车能“开得了、留得住、有效益”,从根本上扶持乡村客运市场的发展。

_、在一定时期内实行养路费、公路客运附加费和税全免的政策;

_、对新开辟的一些乡村客运线路,政府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

(二)建好准四级路和健全公路养护体系,让农民兄弟行好路。目前我州大多通村公路属等外级公路,坡陡弯急、险要路段多、通行能力低。我们可以参照某省的作法,**省为发展乡村客运,针对山区通村公路建设费用高,交通流量少的实际,制定了《**省准四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填补了山区通村公路无适用标准的空白。加快对通村公路的“改扩建”工程,达到准四级公路标准。

我州通村公路多为“公助民修”,修后无人管,通后无人养,使得村级公路一年比一年差。要健全农村公路养护体系,通过村民委员会,制定护路公约,确定_―_名公路养护人员专门负责本村公路的养护。

建好准四级公路和健全村级公路养护体系是发展乡村客运的前提保障。

(三)选择准经济型车,让农民兄弟坐好车。针对乡村客运人货同行及道路特殊、经济落后等特点,选择经济适用型车辆,对路况和经济条件好的农村可以参照某省省的做法。某省省为发展乡村道路客运,研制了适合于农村的经济型客车,增加了行李舱面积,分别开发出后置舱、下置舱和内置舱,受到农村群众的普遍欢迎。对目前我州还不能通达客车的村级公路和经济落后的地区,可否把客货两用厢货规范起来,加强对驾驶员的技术素质和车辆安全性能的管理,对前排载人座位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把这部分车纳入管理总比用拖拉机、三轮车等报费黑车从事客运的安全系数要提高的多。

(四)加快集镇所在地的站场建设,提高客运车辆利用率。目前我州没有一、二个农村客运站场,营运车辆都是停靠在马路边上下客和等客,车厢也就成了候车室,这样就使得车辆在赶集日也只能跑一趟,要不就没有停车的位置。今年省交通厅给我州安排了__个农村客运站建设计划,加快农村集镇所在地站场建设,让农民兄弟有候车的地方,车辆有进站的场所,这样才能提高车辆的行驶率,提高经济效益。

(五)运输行业管理部门,要深入实际,依靠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合理科学地配置乡村客运运力。依据行政村人口的疏密程度和同一线路上行政村的多少,来配置客运力。发展的对象主要是原利用非客运车辆从事经营的业户,动员他们购买新的客运车辆,从事合法客运,确保乡村客运总量基本平衡。乡村客运实行不定线的片区营运,针对运量不平衡的特点,以片区为单位组织赶集车队,解决赶集日运力不够、闲场日无人坐车、运力过剩的矛盾。

(六)“疏堵结合”,加大对农村市场的监管力度。历年来,我们在“堵”的方面花费很大的人力、财力去整治农村客运市场,在整治过程中,非客运车辆非法载客的现象有所好转,但在“堵”的同时,没有替代的客运车辆去“疏”导,造成了农民坐车难,曾发生***的农民因没有车坐而堵国道的事件。所以,在发展农村支线客运的同时,各相关部门(或暂时成立一个机构)要加大对利用农用车、拖拉机、三轮摩托和报费车辆从事客运的打击力度,让它没有生存的空间,为乡村道路客运市场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发展乡村道路客运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出现许多问题和矛盾。前面提到的对还不能通达客车的地区,用客货两用厢货替代的问题,如果将这些车辆合法化,行业管理部门必将承担更大的责任和风险,不纳入行业管理黑车安全生产问题至少不会归罪于道路运输管理部门。但是,问题搁置的必然结果,就是黑车的不断滋生和蔓延,安全隐患会越来越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以“做负责的行业,做负责的管理部门”为已任,为了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宏伟蓝图,加强“三关一监督”,再加上这些车辆投保了承运人责任险,必然有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发展农村支线客运建议以某一片区为试点,在成功的经验上,再全面推广。

客运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篇六

一、强化安全意识,切实从思想上提高职工对安全工作的认识。

要想彻底实现安全无事故,唯有牢牢抓住思想这个源头,切实从思想上提高职工对安全工作的认识,行动才能迅速,措施才能得力,规章制度才能真正落到实处。一是从“保安全、保质量、保稳定、促发展”主题出发开展教育,使干部职工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时时刻刻保持清醒头脑,不等、不偏、不移地把安全工作当作头等大事来抓严、抓实、抓细、抓具体。二是在布置工作、开展工作、检查工作时,要把安全工作贯穿始终,形成“一事当前,先想安全”的浓厚氛围,形成一种“不讲安全的领导,不是称职的领导;不重视安全生产的职工,不是合格的职工”的良好运行机制。三是正确运用激励机制,切实发挥职工安全生产的主观能动性,让职工感觉到自己是企业的主人,从而把个人需要、个人行为转化为铁路运输安全,自觉为运输安全献计献策。

职工队伍的综合素质是车站的安全管理的基础和水平的真实反映。因此强化安全管理必须紧紧抓住职工素质这个根本,有针对性地强化职工的安全意识和业务能力,从根本上夯实安全管理基础。

(1)加强管理干部的学习培训。使之具备较强的专业基础知识,能独立处理现场生产技术问题,向业务型、专业型、全能型发展。

(2)强化安全教育,增强职工的安全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抓住不同时期全路发生的各类事故,有针对性地组织大讨论、大反思、大教育活动;结合本单位关于严重违章违纪的处理通报和本单位发生的严重问题,通过责任人现身说法等方式,引导职工充分反思发生问题的深层次原因,充分认识事故、险情以及违章违纪带来的严重危害,充分认识车站对违章违纪处理的严肃态度,在思想上真正受到触动,消除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增强遵章守纪的自觉性,从根本上扭转安全意识淡薄、两纪松弛的问题。

(3)以非正常情况的处理为重点,提高职工应急应变能力。根据非正常作业遇到的普遍问题,有针对性地组织职工开展模拟演练、技术大比武活动,对关键岗位和关键职工重点培训,提高职工实作技能。

(4)以实用性和全员性为重点,加强日常业务学习培训。在培训内容上突出基础,侧重关键作业必备的业务知识,着力提高职工的动手能力,使其学以致用。在培训对象上要突出全员性,坚持全员参与的原则,着力提高整体素质,对业务基础较差的职工重点进行帮助,使每一名职工都成为岗位上的“放心人”。

(5)注重岗位实操培训。一是开展岗位练兵。以“每班一题、每月一练、每季一考”为形式,组织干部职工进行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学习掌握新知识、新设备、新规章、新标准。二是选树常年无违章的安全典型,大力进行宣传,用事实驳斥那些违章有理的歪论,用事实证明“零违章”是可以做到的。同时选拔业务技能尖子和先进班组进行示范表演,组织职工观摩,让职工看到什么是高标准作业,怎样高标准作业,规范作业行为,使习惯符合标准。三是重用先进标兵。将干部职工学习培训与选拔任用挂钩,组织“安全明星、业务明星、管理明星、服务明星”评选表彰,对工人明星在技师评选中予以优先推荐,形成学业务、比业务、以业务论英雄的浓厚氛围,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业务素质。

客运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篇七

经营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_省(市)_____区(县)______乡镇______村

根据《劳动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 本合同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效,_____年_____月____日终止.

其中试用期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条 乙方担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

乙方患有岗位工种及行业禁忌的疾病,应及时向甲方报告,并即时脱离工作岗位.

第三条 甲方应在乙方上岗前对乙方进行职业安全卫生,食品安全卫生,服务规范,职业道德,职业技能,甲方规章制度方面的培训.

第四条 甲方每年必须按国家规定组织对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甲方按照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五条 甲方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经营条件;健全内部服务和食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乙方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防止服务质量事故.

乙方违反服务规范,劳动纪律及甲方规章制度,出现服务质量事故,甲方可以根据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 甲方采用以下____形式向乙方支付工资:

(一)月工资____元,试用期间月工资____,甲方每月_____日前向乙方支付工资.

双方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七条 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甲方因工作需要执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应事先报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或因为顾客服务的需要,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甲方应按国家规定向乙方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八条 甲方应按北京市规定为乙方办理工伤,大病医疗社会保险.

第九条 乙方违反服务规范,质量管理规定及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应按甲方相应规定承担责任.

第十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随时解除本合同:

(一)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 有偷拿财物,赌博,吸毒,打架斗殴行为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规章制度,符合甲方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

(五)严重违反服务规范,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六)私自向顾客出售违反法律法规禁止的食品饮料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被处罚拘留或劳动教养的;

(八)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一条 乙方患岗位工种及行业禁忌的疾病,在医疗期满后未不符合国家和本市从事有关行业,工种岗位规定,甲方无法另行安排工作的,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并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十二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擅自离职,应当承担对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 乙方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个人失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甲方所在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国家,北京市规定相悖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八条 本合同附件如下,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 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使 用 说 明

一,本合同书供餐饮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参考使用.

二,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时,甲乙双方的情况应如实填写,凡需要双方约定的内容,经协商一致后填写在相应的空格内.双方约定的增加事项填写在第十四条内,但双方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三,签订劳动合同,甲方应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或负责人及乙方应签字或盖章,其他人不得代为签字.

四,本合同应使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不得涂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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