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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清算小组工作职责
土地增值税主要产生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会涉及到一些对国有土地的转让问题,在对其进行转让的过程中单位或者个人会得到转让的收入,同时也会发生一定的成本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款;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
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房地产开发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财政部规定的加计扣除项目),而土地增值税就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收入-允许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按相应税率计算征收的一种税种。
一是可以对房地产的市场进行有效的规划,能够对房地产开发市场的调控力度进行加强;二是可以有效的对目前房价上涨飞速的现象进行合理引导回归理性,并且能够对因为房价上涨快而产生的炒房的现象进行有效的避免和抑制;三是可以将我国的土地的利用率进行有效的提高;四是能够合理的将国家财政的收入进行增加,同时还能够对国家参与到国有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方式进行规范。
在进行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涉及到土地增值税的清算问题,进行合理的、准确的清算是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最终目标。
土地增值税就是在需要纳税的人在满足该税种的清算条件之后,再根据相关要求和规范,对所需要纳税的具体数额进行确定的和计算的工作。
笔者认为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工作是我国税收体系十八税一费中难度较大的税种,与土地增值税清算相关的法律与规范也是比较多的,所以,必须严格按照清算程序,严格遵守法律,同时根据项目实际,进行合理的清算。
(一)拆迁补偿标准的处理。
为了对拆迁补偿标准进行合理的确定,必须根据以下方法以及顺序对企业实际应该扣除的拆迁补偿费用进行确定:
1.对于某个开发项目地方政府明确规定拆迁补偿标准的,按政府文件标准执行;。
3.对于支付个人拆迁补偿费的确认,当地税务局可以以拆迁的合同、被拆迁房屋的房产证、被拆迁人身份证、户口本和签收花名册或签收凭证为主要依据来确定具体补偿金额。
(二)利息支出扣除问题的影响和处理。
根据国家对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相关问题的通知可以得出以下几点:
一是在财务费用中涉及到的利息的支出,只要是能够以转让的房地产的项目计算分摊并且能够对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的证明的,那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据实扣除,但是需要指出的扣除限额不应该比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高。
二是对于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和加息部分不允许扣除。
三是对于贷款利息的上浮幅度超过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上浮幅度的部分,不允许扣除。
因此笔者认为,如果全部是使用自己的资金,不存在利息支出的,那么按规定,可能根据房地产开发费用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进行计算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金融机构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利息,无法取得金融机构证明,利息支出和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在实际工作中,清算的时间直接影响税款入库时间,具体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企业对项目的工程结算具有滞后性,而且项目开发多分期进行,建筑安装成本结转不及时,公共配套设施费用尚未全部发生,竣工决算迟迟不做,造成房地产开发成本不真实。
二是房地产企业普遍存在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大部分已销售,有的剩余一些普通住房,有的剩余一些商铺,因预售许可证未满三年,当前的清算原则就是把未售部分的成本剔除,不进行清算,这就存在二次清算的需要。
二次清算就可能存在适用税率不一样,对税款造成影响。
如果对项目全部重新清算,将再次耗费人力和时间,无疑会加大税收成本。
因此笔者认为,对于成片开发分期清算项目的成本费用,在分期清算时,应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分摊清算,整体项目终了后不再进行调整分摊,这样既节约了清算成本,又不至于因为项目开发的时间性影响清算进程。
(四)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开发产品的界定影响和处理。
我国对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征收条例规定:“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进而扩大清算扣除成本,造成土地增值税的流失。
因此笔者认为,应该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商品房采取进一步的二手房概念定义,如可以规定对于自用或出租使用年限在五年以上(含五年)或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该商品房产权证再销售的,按照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政策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否则,仍需列入一手房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范围。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税种就是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清算结果,往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利润的影响是非常大。
在对土地增值说进行清算的过程中,必须按照规定的清算规程和方法进行,并且对清算过程中的难点问题进行有效的分析,找出能够对难点问题进行解决的策略,保证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参考文献:
土地增值税清算小组工作职责
为了强化我院学生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更好地发挥党章学习小组的作用,学生党支部特制定本办法,望各班遵照执行。
一、党章学习小组的组建与小组长的设置办法。
1、党章学习小组由班上所有的积极分子(包括重点积极分子和普通积极分子)组成。下班党员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之内完成小组组员的调整与组建工作。中间需调整的由组长提出申请交下班党员报支部核实,并按支部给出的处理意见执行。
2、党章学习小组组长的设置。
(1)小组长的设置要求在各小组的组建工作完成之前完成,并及时报学生党支部备案。
(2)大一大二党章学习小组组长由各班团支部书记担任,大二以上的小组长由各班党小组组长担任。
(3)小组长的确定要求下班党员考察其平时表现,并征求所下班级积极分子的意见(或由积极分子民主推荐产生)。
(4)小组长应具备一定的组织和协调能力。在班上有一定的模范带头作用,能较好地处理与同学之间的关系。原则上不能兼任班团干部的职务。
(5)每学期需要更换组长的班级,前任组长应将有关材料转交给新任组长,并帮助其尽快熟悉组长的工作职责。
(6)各年级设一名年级组长,帮助传达支部精神以及收集材料与信息。年级组长由支部直接委任。
二、党章学习小组组长的职责。
1、组长应全方位了解积极分子的学习、工作、生活等各方面的情况,并及时将信息反馈到下班党员处,以便下班党员能及时、准确地了解所下班级的情况。
2、组织组员学习党的有关知识。包括党章及党的有关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报告、指示、决定等有关文件,并组织开展讨论,写好学习心得。小组长应及时将讨论成果汇报到下班党员处。
3、积极配合学生党员在班上进行的群众意见调查及有关调研工作,并为他们提供真实、全面的信息。
4、积极参加党校组织的讨论。平时应自觉学习党的有关理论著作,提高自身的政治理论水平。
5、章学习小组是党支部在同学中设立的监督岗和信息站。组长要积极引导组员监督本班下班党员的工作或其他学生党员的日常行为,并及时将信息反馈到党支部。同时也可搜集同学对党支部及下班党员工作的建议并反馈到下班党员或党支部。
6、学期对一个学期的工作要写出计划和总结,按照学生党支部的要求及时上交。
7、一个月的第一周的星期五晚9:30以前报告本班积极分子的情况。
三、党章学习小组活动实施办法。
1、党章学习小组的活动由学生党支部的活动组负责组织评比。
2、同年级之间的党章学习小组可加强交流与合作。
3、各小组制定的活动方案要在起动之前向支部提出申请,并写出详细计划。活动圆满完成之后,写出活动总结可参与期末评比。对组织得比较好且有影响力的活动,支部将给予奖励。
4、各小组未经支部批准,不得以党章学习小组活动为名到校外开展活动。
四、其他。
1、各小组如有事可向下班党员或党支部党员咨询。
2、对于两次以上无故不参加班级党章学习小组组织的学习、讨论或活动的积极分子,组长可向支部申请取消其积极分子资格。
3、组长平时要多向下班党员汇报工作。形式可以是口头也可以是书面汇报。
公司清算方案
根据《公司法》、《株洲某某激光再制造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及株洲某某激光再制造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株洲某某”)于2011年8月 19日股东会通过的《株洲某某激光再制造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关于公司解散清算的决议》,制定如下清算方案。
一、 清算组组成
3、清算组成员均为无薪人员(除经清算组聘任的人员除外),株洲某某公司不承担薪酬费用;清算组各成员开会的车费、单独聘请的各类中介所产生的`各项审计费或代理费等各项费用均由各成员独自承担,株洲某某公司一律不予承担。
二、 清算组会议召开及表决机制
1、清算组原则上每1个月召开一次清算会议,清算组秘书须提前3天以电话及手机短信等方式通知清算组成员会议召开的时间及地点;单个或合计持有表决权10%比例及以上的清算组成员可申请召开临时会议。清算组成员须确保如附件所示的联系电话准确及实时开通。
2、为保证各股东的权益,重大事项须通过清算会议表决通过,如聘用付薪留守职员的薪酬激励方案、帐款回收及资产出售变现方案、重大清算事项处理、每月清算工作审议、工商税务等国家机关的注销手续、单项金额10000元以上的费用审批等重要事项处理。
3、为使清算工作顺利进行,清算会议实行三分之二表决权通过机制,表决权的比例等同于各股东在株洲某某公司的股权比例。
三、 清算组职权范围
1、遣散在职员工、聘用留守职员及决定留守职员的薪酬方案;
2、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3、通知、公告债权人;
4、处理与清算本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5、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6、清理债权、债务;
7、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8、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9、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四、 清算时间大致规划
1、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5日内,申请税务审计,并办理相关注销登记手续。
2、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着手资产变现,特别是应收帐款催收;预计三个月内处理完实物资产,并针对应收帐款采取多种方法追讨。
3、计划在2012年2月底前,清算组完成所有清算程序,分配剩余资产。
五、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清算组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及法定补偿金;
2、支付清算费用(具体以实际开支为准),主要为房租、聘用清算人员报酬、车辆油资差旅费用各项费用、税审及税款费用、各项登记评估费用等。
3、缴纳所欠税款;
4、清偿公司债务;
5、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股权比例分配。
六、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七、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清算组成员签字:
因公司经股东会决议解散,制定如下清算方案:
一、股东会决议解散之日起15日内成立。
二、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
(三)处理与清算本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八)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院申请宣告破产。
三、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四、公司财产能够清偿的,清算组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支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及法定补偿金;
(三)缴纳所欠税款;
(四)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实缴出资的比例分配。
五、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六、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土地增值税清算资料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第十条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对前款所列第(三)项情形,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委托签证应提供的资料清单。
确认纳税主体和经营行为的有关资料(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1)税务机关出具的普通住宅的确认文件;(12)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注:确认清算条件,所使用的证据还包括前面已经提供的:项目竣工清算报表,已完工开发项目成本表,清算项目的销售许可证,房屋土地管理局测绘面积报告书等四项资料。
(2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完税凭证,包括:已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
(25)企业领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企业专用发票;(26)银行明细对账单;
(29)上缴土地转让金收据复印件;
(30)“四项成本”超标,应提交税务机关的核定文件;(31)按评估价确认扣除项目的,应提交资产评估报告;注:确认扣除项目总额,所使用的证据还包括前面已经提供的: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已完工开发项目成本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地价款有关证明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清算项目的预算、概算书、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借款合同,清算项目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完税凭证等八项资料。
(36)清算土地增值税书面申请;(37)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38)土地增值税清算材料清单;(39)土地增值税清算受理通知书;(40)土地增值税清算补充材料通知书;(41)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通知书。
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总结
一、委托人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土地增值税纳税(预缴)申报表及完税凭证。
(二)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和有关帐薄。
(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
(四)银行贷款合同及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
(五)项目工程建设合同及其价款结算单。预售许可证。
(六)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其他证明资料。
(七)无偿移交给政府、公共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凭证。
(八)转让房地产项目成本费用、分期开发分摊依据。
(九)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的合法有效凭证。
二、税务师事务所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时,应当对下列事项充分关注:
(一)明确清算项目及其范围。
(二)正确划分清算项目与非清算项目的收入和支出。
(三)正确划分清算项目中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的收入和支出。
(四)正确划分不同时期的开发项目,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五)正确划分征税项目与免税项目,防止混淆两者的界限。
(六)明确清算项目的起止日期。
三、具体清算程序。
(一)扣除项目审核的审核程序。
1、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的审核:购买土地。
(1)审核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是否获取合法有效的凭证,口径是否一致。
(2)如果同一土地有多个开发项目,审核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的分配比例和具体金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3)审核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是否含有关联方的费用。
(4)审核有无将期间费用记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的情形。
(5)审核有无预提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
(6)比较、分析相同地段、相同期间、相同档次项目,判断其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
额是否存在明显异常。
2、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的审核征用土地(1)审核征地费用、拆迁费用等实际支出与概预算是否存在明显异常。
(2)审核支付给个人的拆迁补偿款所需的拆迁(回迁)合同和签收花名册,并与相关账目核对。
(3)审核纳税人在由政府或者他人承担已征用和拆迁好的土地上进行开发的相关扣除项目,是否按税收规定扣除。
3、前期工程费的审核。
(1)审核前期工程费的各项实际支出与概预算是否存在明显异常。
(2)审核纳税人是否虚列前期工程费,土地开发费用是否按税收规定扣除。
4、建筑安装工程费的审核。
(1)出包方式。重点审核完工决算成本与工程概预算成本是否存在明显异常。当二者差异较大时,应当追加下列审核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真实的证据:
a.获取施工单位与开发商签订的施工合同,并与相关账目进行核对;
b.实地查看项目工程情况,必要时,向建筑监理公司取证;
c.审核纳税人是否存在增加或减少建筑安装成本造价的情形。
(二)自营方式。重点审核施工所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和管理费支出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是否按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5、基础设施费和公共配套设施费的审核。
(1)审核各项基础设施费和公共配套设施费用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
(2)如果有多个开发项目,基础设施费和公共配套设施费用是否分项目核算,是否将应记入其他项目的费用记入了清算项目。
(3)审核各项基础设施费和公共配套设施费用是否含有其他企业的费用。
(4)审核各项基础设施费和公共配套设施费用是否含有以明显不合理的金额开具的各类凭证。
(5)审核是否将期间费用记入基础设施费和公共配套设施费用。
(6)审核有无预提的基础设施费和公共配套设施费用。
(7)获取项目概预算资料,比较、分析概预算费用与实际费用是否存在明显异常。
(8)审核基础设施费和公共配套设施应负担各项开发成本是否已经按规定分摊。(9)各项基础设施费和公共配套设施费的分摊和扣除是否符合有关税收规定。
6、开发间接费用的审核。
(1)审核各项开发间接费用是否取得合法有效凭证。
(2)如果有多个开发项目,开发间接费用是否分项目核算,是否将应记入其他项目的费用记入了清算项目。
(3)审核各项开发间接费用是否含有其他企业的费用。
(4)审核各项开发间接费用是否含有以明显不合理的金额开具的各类凭证。
(5)审核是否将期间费用记入开发间接费用。
(6)审核有无预提的开发间接费用。
(7)审核纳税人的预提费用及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是否在本项目中予以剔除。
(8)在计算加计扣除项目基数时,审核是否剔除了已计入开发成本的借款费用。
7、房地产开发费用的审核10%。
(1)审核应具实列支的财务费用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除具实列支的财务费用外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是否按规定比例计算扣除。
(2)利息支出的审核。企业开发项目的利息支出不能够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审核其利息支出是否按税收规定的比例计算扣除;开发项目的利息支出能够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应按下列方法进行审核:
a.审核各项利息费用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
c.审核各项借款合同,判断其相应条款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d.审核利息费用是否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8、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审核。
不属于清算范围或者不属于转让房地产时发生的税金及附加,或者按照预售收入(不包括已经结转销售收入部分)计算并缴纳的税金及附加,不应作为清算的扣除项目。
9、国家规定的加计扣除项目的审核20%。
(1)对取得土地(不论是生地还是熟地)使用权后,未进行任何形式的开发即转让的,审核是否按税收规定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核实有无违反税收规定加计扣除的情形。
(2)对于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仅进行土地开发(如“三通一平”等),不建造房屋即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审核是否按税收规定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是否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和开发土地的成本之和计算加计扣除。
(3)对于取得了房地产产权后,未进行任何实质性的改良或开发即再行转让的,审核是否按税收规定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核实有无违反税收规定加计扣除的情形。
(4)对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审核其代收费用是否计入房价并向购买方一并收取,核实有无将代收费用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的情形。
10、对于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审核其扣除项目金额是否按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分摊方法计算分摊扣除。
四、其他注意问题。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三)、审核扣除项目是否符合下列要求:(1)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扣除。
(2)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实际发生的。
(3)扣除项目金额应当准确地在各扣除项目中分别归集,不得混淆。
(4)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在清算项目开发中直接发生的或应当分摊的。
(5)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或者同一项目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应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
(6)对同一类事项,应当采取相同的会计政策或处理方法。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规定不一致的,以税务处理规定为准。
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总结
第九条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第十条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四)各省辖市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对前款所列第(三)项情形,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第十一条对于符合本规程第九条规定,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清算资料。对于符合本规程第十条规定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清算通知,纳税人应当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报送清算资料。
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纳税人或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纳税人,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清算或不提供清算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v^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纳税人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应提供的清算资料。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表及其附表(参考表样见附件,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说明,主要内容应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用地、开发、销售、关联方交易、融资、税款缴纳等基本情况及主管税务机关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三)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销售明细表、预售许可证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相应项目记账凭证的,纳税人还应提供记账凭证复印件。
(四)纳税人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还应报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
第十三条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清算资料后,对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且报送的清算资料完备的,予以受理;对纳税人符合清算条件、但报送的清算资料不全的,应通知纳税人在30日内按规定补证;对不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不予受理。主管税务机关已受理的清算申请,纳税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撤消。
第十四条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本规程第六条进行项目管理时,对符合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清算情形的,应在对清算项目评估基础上经分管领导批准,确定清算的方式和清算的时间。对确定暂不通知清算的,应继续做好项目管理,每年作出评估,及时确定清算时间并通知纳税人办理清算。
第十五条[条款废止]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清算资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清算审核。
公司注销清算方案
(一)导语。主要概述清算组织人员组成情况,确定清算基准日期(指确定清算工作开始的日期),扼要总结工作,说明委托哪些机构完成哪些工作。
(二)事业单位概况。内容有该单位性质、地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号和代码标识、资金、职工人数、单位运转状况及注销的原因。
(三)进行清算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审计法》等相关法规。
(四)清算组织的工作情况,如进行接管,清理财产、确认债权债务、财务审计、总体资产评估、土地资产评估、无形资产评估、委托税收机关或海关出具完税证明等。
(五)确定清算基准日帐面资产负债情况。
(六)清算审计情况,包括该事业单位的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流动负债、长期负债情况等。
(七)资产评估情况,主要由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对被清算单位的固定资产、房地产、无形资产等进行评估,在此基础上由清算组织进行综合评估。
(八)债权确认情况,主要说明债权的组成和债权人的情况。
(九)清算组织提供的事业单位有无诉讼争议和未完结的事项的情况说明。
(十)清算费用,详细注明支出清算费用的项目和数字。
(十一)清算结论,对清算的整体资产进行总的估价。
根据《公司法》及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已经x年xx月xx日召开的股东会决议解散,并成立清算组于x年xx月xx日开始对公司进行清算。现将公司清算情况报告如下:
一、清算组成员组成情况。清算组成员由股东xxx、xxx、xxx组成,由xxx担任清算组负责人。
二、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情况。公司清算组于x年xx月xx日通知了公司债权人申报债权,并于x年xx月xx日在xxx报公告公司债权人申报债权。
三、公司财务状况。截止x年xx月xx日,公司资产总额为xxx元,其中,净资产为xxx元,负债总额为xxx元。
四、公司财产构成状况。(应以“财产清单”的形式罗列公司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存放地点;银行存款应注明开户行及银行帐户)。
1、债权的清收情况;(包括债权的具体种类及金额,是否已清收等情况)。
2、债务的清偿情况;(包括债务的具体种类及金额,是否已清偿等情况)。
六、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情况。
公司剩余的财产由全体股东按出资比例分配。
七、公司的会计凭证、账册等会计资料的保存情况。
公司会计凭证、帐册等会计资料由xxx负责保存。
八、其它有关事项说明。
清算组成员签字:
股东签字(盖章):
xxx公司(盖章)。
x年xx月xx日。
清算审计实施方案
(2)工程结算审核的资料及要求。
k、隐藏工程验收记录:提供有效及签章完善的隐藏工程验收记录;。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编制单位签章确认,并附拷贝盘;。
员签字及单位签章认可;。
o、其他与结算有关的资料;凡上述未提及到,有关工程结算的其他资料;。
(3)审核工程结算,编制工程结算报告,履行工程结算的报审。
咨询人在监理单位确定工程完满竣工,工程交付委托方后,对工程承。
报审。
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a、收集结算资料。
工程预算评审报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图纸。
会审记录;工程开工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竣工图;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经。
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工程结算书(含结算汇总表);工。
程量计算书材料设备单价呈批审核单;其他与结算有关的资料;。
b、进行竣工结算审核,完成结算审核报告。
否符合施工合同条件要求,工程量的计算是否正确;分项工程结算单价是否符。
合合同规定或招标文件的规定,量价分离的工程项目的取费是否合理合规;设。
备与主要材料的价格是否符合核定的价格。费用、利润、税金的计算是否符合。
d、与相关各方交换意见。
针对分歧交换意见,达成一致后,发、承包人和审核单位三方签字确。
认形成竣工结算审核定案表。
e、出具审核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委托方等各方意见后定稿。
f、出具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
g、协助委托方履行工程结算的报审。
(一)质量控制措施:。
1、严格执行相关规章和准则及本单位成果文件质量控制制度。
作
方案。
在实施过程中严格按照方案中的。
计划。
进行,并做好后续各种服务工作;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计任务并对成果文件的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3、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的招标范围、要求及管理办法,接受相关考评办法,严格执行相关工作程序及成果文件的要求,在约定时间完成建设工程审计工作,配合委托方做好有关工作,认真履行职责。
任何人透漏,否则造成的经济损失,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承担责任。5、在审计过程中,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谋取规定报酬之外的不正当利益。
6、建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并严格遵守执行。
(二)技术保证承诺:。
同类型的委托业务。
2、我公司办公设施齐全,为圆满完成造价业务提供了强有力的保证。
进行强化培训,以保证高质量的完成各项审计业务。
(三)工作进度。
计划。
:
严格按合同要求时间保质保量按期完成。
(四)保密承诺。
我们承诺:一旦安排我们实施项目,不论在什么情况下,我们会遵从管理。
部门的一切嘱咐,对每个项目的完善工作尽守职责。
(五)一旦我公司有幸中标,坚决服从主管部门的管理。
清算方案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股东会决议清算,特制定如下清算方案:
一、自股东会决议清算之日起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组成。
二、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四)清理债权、债务;
(五)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三、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四、清算组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支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及法定补偿金;
(三)缴纳所欠税款;
(四)清偿公司债务。
五、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批准。
全体股东盖章或签名:
*年09月13日。
清算方案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股东会决议清算,特制定如下清算方案:
一、自股东会决议清算之日起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组成。
二、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四)清理债权、债务;
(五)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三、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四、清算组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支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及法定补偿金;
(三)缴纳所欠税款;
(四)清偿公司债务。
五、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批准。
公司注销清算方案
(一)导语。主要概述清算组织人员组成情况,确定清算基准日期(指确定清算工作开始的日期),扼要总结工作,说明委托哪些机构完成哪些工作。
(二)事业单位概况。内容有该单位性质、地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号和代码标识、资金、职工人数、单位运转状况及注销的原因。
(三)进行清算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审计法》等相关法规。
(四)清算组织的工作情况,如进行接管,清理财产、确认债权债务、财务审计、总体资产评估、土地资产评估、无形资产评估、委托税收机关或海关出具完税证明等。
(五)确定清算基准日帐面资产负债情况。
(六)清算审计情况,包括该事业单位的`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流动负债、长期负债情况等。
(七)资产评估情况,主要由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对被清算单位的固定资产、房地产、无形资产等进行评估,在此基础上由清算组织进行综合评估。
(八)债权确认情况,主要说明债权的组成和债权人的情况。
(九)清算组织提供的事业单位有无诉讼争议和未完结的事项的情况说明。
(十)清算费用,详细注明支出清算费用的项目和数字。
(十一)清算结论,对清算的整体资产进行总的估价。
根据《公司法》及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已经x年x月x日召开的股东会决议解散,并成立清算组于x年x月x日开始对公司进行清算。现将公司清算情况报告如下:
(一)清算组成员组成情况。清算组成员由股东xxx、xxx、xxx组成,由xxx担任清算组负责人。
(二)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情况。公司清算组于x年x月x日通知了公司债权人申报债权,并于x年x月x日在xxx报公告公司债权人申报债权。
(三)公司财务状况。截止x年x月x日,公司资产总额为xxx元,其中,净资产为xxx元,负债总额为xxx元。
(四)公司财产构成状况。(应以“财产清单”的形式罗列公司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存放地点;银行存款应注明开户行及银行帐户)。
(五)公司债权、债务的清算情况。
1、债权的清收情况;(包括债权的具体种类及金额,是否已清收等情况)。
2、债务的清偿情况;(包括债务的具体种类及金额,是否已清偿等情况)。
(六)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情况。
公司剩余的财产由全体股东按出资比例分配。
(七)公司的会计凭证、账册等会计资料的保存情况。
公司会计凭证、帐册等会计资料由xxx负责保存。
(八)其它有关事项说明。
清算组成员签字:xx。
股东签字(盖章):xx。
xxx公司(盖章)。
20xx年xx月xx日。
公司注销清算方案
1、解散决议。
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公司法》第43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强或者削减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利用';《公司法》第41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该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商定的除外。股东会应该对所议事项的打算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该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股东会的召集、通知及表决等程序应该符合公司章程或法律的规定,会议召开应提前15日通知全体股,公司股东会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利用,形成解散决议。
2、成立清算组。
股东会作出有效的公司解散决议后15日内成立清算组。
清算组举行清算。人民法院应该受理该申请,并准时组织清算组举行清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7条"公司应该依照公司法第184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浮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头自行清算。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举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举行清算的;
(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有意迟延清算的;
假如公司在举行清算时,不根据规定通知公司记下机关的,公司记下机关可能会予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根据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注销记下的`,税务机关能够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情节严峻的,可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公示清算组信息。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登录当地政务服务平台,利用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拜访或直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免费公示清算组信息。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应向清算组移交公司管理权。需要移交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公章、债权债务清册、资产清册(根据流淌资产和固定资产分类记下造册)、合同书、协议书等法律文件、账务账册、空白支票、职工花名册、公司历史档案等其他应该提交的资料。
4、通知公告债权人。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60日内利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债权人公告,也可在省一级报刊上刊登公司清算公告。
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清算程序终结前能够补充申报。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能够在尚未分配的财产中依法清偿。尚未分配的财产不能全额清偿补充申报债权的,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财产予以清偿。
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清算组应在核实后书面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对清算组核定的债权有异议的,经债权人要求,清算组应重新核定后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对清算组重新核定的债权仍有异议的,清算组应告诉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确认。
5、制作清算开头日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6、办理完税证实。
7、清算公告满3个月后,制作清算结束日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8、制作清算分配计划。
制定清算计划前,应以清算组的名义托付具备相关资质的机构对公司财务情况举行审计,对财产状况举行评估,以保证清算工作的合法性。在对公司财产全面盘点,核实债权债务后,托付具备相关资质的机构对公司财务情况举行审计、对财产状况举行评估,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计划,报公司股东会确认。未经股东会确认的清算计划,不得落实。落实未经确认的清算计划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清算组须担当赔偿责任。
债权为公司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到期债权,清算组应准时清收;对于未到期债权,清算组应与债务人商议,要求债务人尽可能提前清偿,债务人不同意提前清偿的,能够利用债权转让等方式举行优化处置。清算组在全面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觉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的,能够与债权人商议制作有关债务清偿计划。债权人对债务清偿计划不予确认的,清算组应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9、由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册,报股东会确认。
对这些材料的真切性与合法性予以确认,取得企业终止回执。清算报告的内容包括:
(1)公司解散缘由及日期;
(2)清算组的组成;
(3)清算的形式;
(4)清算的步骤与支配;
(5)公司债权债务确实认和处理;
(6)清算计划;
(7)清算计划的落实状况;
(8)清算组成员履行职责状况;
(9)其他有须要说明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