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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三公经费管理制度范文(15篇)

时间:2023-10-25 06:50:14 作者:温柔雨 2023年三公经费管理制度范文(15篇)

运动会将为大家提供展现自我的舞台,我们需要宣传让更多人参与其中。运动会的舞台如何利用好,展示自我才能?掌声与胜利同在,运动会即将开始,让我们一同期待吧。

事业单位三公经费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三公”经费管理,有效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等管理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三公”经费是指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其中,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反映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第三条全市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三公”经费管理适用本规定,包括市委各部、委、室,市政府各办、局,市人大,市政协,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乡镇街区,市属和部门所属财政全额拨款、财政补助事业单位、自收自支管理事业单位。

第四条“三公”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由市财政局结合各单位工作职能下达“三公”经费年度预算。各单位要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认真执行预算,不准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三公”经费支出。对超预算支出的单位相应减少下一年度预算,并向市政府、市财政局书面报告超预算原因。年度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予追加,特殊原因需追加的,应严格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

第五条建立“三公”经费支出定期报表制度,各单位每月15日前按时向市财政上报上月份《“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便于动态掌握、分析和考核各项经费预算执行情况。

第六条各单位要按政府收支分类会计科目细化填列“三公”经费支出数据,分别按照“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据实核算“三公”经费,并做到相关报表与会计账簿一致。

第七条市外事管理部门要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的审核审批管理,严格执行出访团组计划审批管理制度。各单位要坚持因事定人的原则,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因公出访。

第八条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由市财政局按预算统一管理。各单位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需经市政府审批,然后由市财政局审核据实拨付。

第九条各单位不得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不得摊派或转嫁出访费用。出国(境)经费的支付,要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各单位要加强对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的核销管理,详细核实出国人员国(境)外费用报销单,认真审核出国(境)相关批件及有效费用明细票据。必须按照批准的出国(境)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开支标准核销经费,不得核销与出访任务无关的开支。

第十一条各单位要加强对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相关报销凭证必须由单位财务负责人签字审核,单位分管领导签批,主要领导予以审签,明确审核审批责任。

第十二条各单位必须控制公务接待费预算,未经市政府审批不准超预算支出。

第十三条各单位要加强对公务接待费的支出管理,认真执行公务接待费开支标准,细致审查公务接待费报销凭证(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记录)的合规性,杜绝违规报销。

第十四条各单位不准用公款接待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对于正常公务接待,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记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

第十五条各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各职级人员住宿费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公务接待用餐不得超标准安排,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与接待无关或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

第十六条各单位公务接待费支出,应在规定科目和部门决算中全面、准确、真实反映,不得列入其他项目支出科目。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第四章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管理。

第十七条认真执行公务用车配备规定,对于可配备的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要按规定范围、编制和标准从严控制。各单位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

第十八条各单位申请配备更新公务用车,要编制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市财政局按照公务用车管理规定,对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进行严格审核,提出公务用车购置费用安排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后纳入预算管理,并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九条市财政局根据本市实际制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经市政府审定后依据各单位编制内公务用车数量核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预算。各单位公务用车维修、保险等费用实行定点采购,降低运行成本。

第二十条各单位购置公务用车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及时登记固定资产台账,增加固定资产原值。应切实加强公务用车运行维护内部管理,严禁公车私用,节约运行费用支出。

第五章职责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三公”经费预算、决算编制工作,严格执行“三公”经费预算。

(二)加强本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完善“三公”经费控制制度和措施,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

(四)接受承担监督职责的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机关和各类媒体以及群众的监督,对存在的问题认真做好整改工作。

第二十二条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一)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研究制定“三公”经费管理有关制度和政策,具体负责“三公”经费管理工作。

(二)通过深化部门预算管理、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结算等财政管理制度改革,推进“三公”经费管理实现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三)加强对各单位“三公”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核和分析,负责全市行政事业单位“三公”经费年度预、决算公开工作。

(四)组织开展对各单位“三公”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处理发现的违规问题。

第二十三条市审计局主要职责。

加大对各单位“三公”经费支出的审计力度,依法处理、督促整改违规问题,并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四条市监察局主要职责。

加强对各单位“三公”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及时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第二十五条市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根据各自部门工作职责,每年按一定比例对各单位“三公”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市直各部门、各乡镇街区参照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三公”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三公”经费管理的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医院三公经费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中医医院“三公”经费管理,有效控制“三公”经费支出,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国家卫生部门“三公”经费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三公”经费是指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因公出国(境)费。

第三条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和部门预算编制政策,合理编制“三公”经费预算,不得超预算支出。

第四条严格“三公”经费监督,及时公开“三公”经费预算、决算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医院为履行职责,开展一般公务活动和医疗救护所配备的机动车辆,包括一般公务用车和医疗救护用车。

第六条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是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包括车价、相关税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停车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经费使用实行统筹规划,预算总额控制。

第七条医院应当根据县财务批准的`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编制购置经费预算;参照核定的编制数及定额标准,编制运行维护经费预算。

第八条公务用车购置严格执行“先审批、后采购”制度。公务用车购置方案由县财政局提出,经医院意见同意后,由办公室、设备科、财务科、纪检组监察室共同组成采购小组,按照政府采购或招标方式统一采购。

第九条加强公务用车油耗、维修、保险、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等运行费用的公务车核算,定期考核分析公务车费用支出情况,有效控制和降低公务车费用支出。

第十条公务用车原则上不得进行装饰和增配,确有必要进行装饰和增配的,要严格控制在购置价格2%以内,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

第十一条公务用车通过实行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定点保险、定点停车;公务用车必须专人驾驶;救护车出县接病人必须由急诊科开具出车证明。

第十二条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程序:

购置费按照招标采购价格,经院长审批后,由财务科根据预算资金渠道统一支付。

燃油费、过路过桥费由办公室根据公务车消费情况,适时适量进行充值,经审核、审批后支付。

维修费每季度结算一次,由办公室统一核算,经审核、审批后支付。

保险费按照招标采购价格,经审核、审批后统一支付。

零星过路过桥费、停车费、洗车费等杂费,由驾驶员填单,经办公室审核,财务部门审批,按月支付。

安全行车奖励由办公室统计安全行车里程,提出奖励方案,经审核审批后,按年度领取。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务接待费,是指医院根据医疗业务工作,确因公务接待需要而合理开支的`费用。

第十四条公务接待费实行预算总额控制、只减不增,严格审批、限额报销。

第十五条公务接待应当在定点饭店或者职工食堂按规定的标准安排。

第十六条公务接待费支出程序:

(一)在职工食堂安排的公务接待用餐,办公室按月统计公务接待次数,用餐人次、食堂餐10元/人的限高标准核算,列入公务接待费。

(二)在定点饭店安排的公务接待用餐,办公室按月结算,经审核审批后支付。

(三)在定点饭店之外安排的零星公务接待用餐,经办人凭有效发票在限额内据实报销。

第十七条因公出国(境)费是指由政府和主管局核定,用于出国访问、考察、培训,参加国际会议以及政府间合作项目等活动的经费,包括国际旅费、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公杂费、城市间交通费、国际会议注册费、翻译费、个人零用费、培训费、境外保险费、办理护照、签证的费用。

第十八条人事部门根据医院出访、考察、出国培训等出国(境)任务计划及预算安排情况,提出医院出国(境)任务计划,经医院党组会研究后报院长审批。

第十九条出国(境)任务计划的经费预算不得超过当年财政核准的出国(境)经费预算控制数额。财务科按照县财政批复的出国(境)经费预算,合理安排经费支出。

第二十条各单位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国(境)团组,不得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或向下级单位摊派、转嫁出国(境)费用。

第二十一条出国(境)费支出程序:

(一)接到国际交流合作中心出国(境)费缴费通知后,人事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经院长审批后,由财务转账支付。

(二)出国(境)人员回到单位一周内办理财务报销手续。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报销出国(境)前后在国内发生的交通、住宿、伙食补助等费用,并附国际交流合作中心开具的出国费发票。出国(境)。

期间发生的国际旅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城市间交通费等各种费用不再报销。

第二十二条“三公”经费按规定预算科目列支。不得在“其它支出”科目列支“三公”经费,不得在培训费中列支出国培训费,不得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接待住宿费、用餐费除外)。

第二十三条财务部门定期统计分析“三公”经费支出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院长报告,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经过审查批准的“三公”经费当年预算和上年决算,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医院信息栏目,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格式予以公开。

第二十六条办公室、财务科、纪检监察室等部门应当适时开展“三公”经费专项检查。发现违反“三公”经费管理规定的,医院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事业单位三公经费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俭反对浪费条例》和《xx省“三公”经费管理和公开规定》,加强“三公”经费管理,严格控制“三公”经费开支,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三公”经费是指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第三条学院每年初根据综合预算和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编报“三公”经费预算。每年度末,应准确编报“三公”经费决算,并就“三公”经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报送省教育厅。严禁将开支的“三公”经费转嫁到附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严禁将应列入“三公”经费的支出通过其他科目反映。

各教学系部应从严控制业务接待费。

第四条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三公”经费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三公”经费支出。年度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得追加“三公”经费预算,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五条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财政等部门关于“三公”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的规定,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六条因公出国(境)实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计划财务处对无出国经费预算安排的团组,不得报财政出具审核意见。要加强出国团组的经费核销管理,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团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有关开支标准核销,不得核销任何不符合规定的出访费用。

第七条公务接待实行报批和登记制度,接待前应按程序报经分管院领导审批,接待任务完成后应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派出单位公函、接待报批单和按程序审签的接待清单要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不得报销无公函和无实质内容的接待费用,不得在接待费用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不得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八条停止一般公务用车实物配置。按规定可以配置的公务用车,应符合相关配置标准和配置手续,并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等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实行定点管理。实行公务用车单车成本核算和单车成本公示制度。不得支付超编超标公务用车购置费用,不得办理未经政府集中采购程序的购车支付手续,不得在公务用车运行费中列支个人和非学院车辆的费用。

第九条“三公”经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条建立健全“三公”经费使用管理内部监督检查机制。计划财务处应定期或不定期对“三公”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于每季度结束之后5个工作日内,向省教育厅报送本年度截至本季度末的“三公”经费执行情况。同时报送院纪委。

第十一条“三公”经费预决算应分别随同财务预决算一并公开,公开时限为财务预决算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第十二条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样式见附件1和附件2,并在此基础上按照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要求细化解释说明。公开方式为教职工代表大会、学院公示栏、院报和校园网。

第十三条纪检监察室要强化对“三公”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三公”经费管理中的违规违纪问题,严格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审计处要加大对“三公”经费的审计力度,依法处理、督促整改违规违纪问题。

第十四条党办院办、外事处要分别制定公务接待、公务用车和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扎紧制度的“笼子”,堵塞各个环节漏洞,推进“三公”经费管理长期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三公经费管理制度_三公经费管理制度条例

按照上级文件精神,我局对本年度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费、公务接待费进行了自查。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进一步搞好"三公"工作,我局成立了以局长李xx同志为组长、局领导班子成员刘x同志为副组长的'"三公"经费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我局通过制定和完善了《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和《公务用车管理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按照制度执行,进一步确保了"三公"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三公"经费自查情况。

1、因公出国(境)经费。

2015我局因公出国(境)经费年初预算数为0.2015年我局无因公出国(境)事项,没有超预算、无预算安排出国(境)的行为,没有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摊派和转嫁费用等行为。

2、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维护费用。

截止2015年11月底,我局公务用车费为xxxxx元。

我局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管理制度》,在公务用车的用油、维修、保险等方面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经查,我局公务用车现有1辆,不存在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车或豪华装饰公务用车的行为;不存在借用、占用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车辆的行为;不存在在专项项目经费中超预算列支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经费等行为;不存在违规接受企业事业单位、个人捐赠车辆及公车入私户的行为。

3、公务接待费用。

截止2015年11月底,我局公务接待费用为xxxxxx元。

我局公务接待工作已实行制度化、公开化。在公务接待管理工作中,按照上级要求严格执行了公务接待制度和内部审批制度,我局不存在公款大吃大喝及参与高消费娱乐等情况,我局不存在向下属单位转移、摊派支付"三公"经费现象。

我局将以此次专项检查工作为契机,进一步加强"三公"经费的管控工作,并强化制度建设,大力推进建立和完善厉行节约的长效机制,努力提高我局的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

xxxxx局。

201x年xx月xx日。

医院三公经费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中医医院“三公”经费管理,有效控制“三公”经费支出,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国家卫生部门“三公”经费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三公”经费是指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因公出国(境)费。

第三条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和部门预算编制政策,合理编制“三公”经费预算,不得超预算支出。

第四条严格“三公”经费监督,及时公开“三公”经费预算、决算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医院为履行职责,开展一般公务活动和医疗救护所配备的机动车辆,包括一般公务用车和医疗救护用车。

第六条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是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包括车价、相关税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停车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经费使用实行统筹规划,预算总额控制。

第七条医院应当根据县财务批准的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编制购置经费预算;参照核定的编制数及定额标准,编制运行维护经费预算。

第八条公务用车购置严格执行“先审批、后采购”制度。公务用车购置方案由县财政局提出,经医院意见同意后,由办公室、设备科、财务科、纪检组监察室共同组成采购小组,按照政府采购或招标方式统一采购。

第九条加强公务用车油耗、维修、保险、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等运行费用的公务车核算,定期考核分析公务车费用支出情况,有效控制和降低公务车费用支出。

第十条公务用车原则上不得进行装饰和增配,确有必要进行装饰和增配的,要严格控制在购置价格2%以内,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

第十一条公务用车通过实行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定点保险、定点停车;公务用车必须专人驾驶;救护车出县接病人必须由急诊科开具出车证明。

第十二条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程序:

购置费按照招标采购价格,经院长审批后,由财务科根据预算资金渠道统一支付。

燃油费、过路过桥费由办公室根据公务车消费情况,适时适量进行充值,经审核、审批后支付。

维修费每季度结算一次,由办公室统一核算,经审核、审批后支。

付。

保险费按照招标采购价格,经审核、审批后统一支付。

零星过路过桥费、停车费、洗车费等杂费,由驾驶员填单,经办公室审核,财务部门审批,按月支付。

安全行车奖励由办公室统计安全行车里程,提出奖励方案,经审核审批后,按年度领取。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务接待费,是指医院根据医疗业务工作,确因公务接待需要而合理开支的费用。

第十四条公务接待费实行预算总额控制、只减不增,严格审批、限额报销。

第十五条公务接待应当在定点饭店或者职工食堂按规定的标准安排。

第十六条公务接待费支出程序:

(一)在职工食堂安排的公务接待用餐,办公室按月统计公务接待次数,用餐人次、食堂餐10元/人的限高标准核算,列入公务接待费。

(二)在定点饭店安排的公务接待用餐,办公室按月结算,经审核审批后支付。

(三)在定点饭店之外安排的零星公务接待用餐,经办人凭有效发票在限额内据实报销。

第十七条因公出国(境)费是指由政府和主管局核定,用于出国访问、考察、培训,参加国际会议以及政府间合作项目等活动的经费,包括国际旅费、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公杂费、城市间交通费、国际会议注册费、翻译费、个人零用费、培训费、境外保险费、办理护照、签证的费用。

第十八条人事部门根据医院出访、考察、出国培训等出国(境)任务计划及预算安排情况,提出医院出国(境)任务计划,经医院党组会研究后报院长审批。

第十九条出国(境)任务计划的经费预算不得超过当年财政核准的出国(境)经费预算控制数额。财务科按照县财政批复的出国(境)经费预算,合理安排经费支出。

第二十条各单位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国(境)团组,不得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或向下级单位摊派、转嫁出国(境)费用。

第二十一条出国(境)费支出程序:

(一)接到国际交流合作中心出国(境)费缴费通知后,人事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经院长审批后,由财务转账支付。

(二)出国(境)人员回到单位一周内办理财务报销手续。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报销出国(境)前后在国内发生的交通、住宿、伙食补助等费用,并附国际交流合作中心开具的出国费发票。出国(境)。

期间发生的国际旅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城市间交通费等各种费用不再报销。

第二十二条“三公”经费按规定预算科目列支。不得在“其它支出”科目列支“三公”经费,不得在培训费中列支出国培训费,不得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接待住宿费、用餐费除外)。

第二十三条财务部门定期统计分析“三公”经费支出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院长报告,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经过审查批准的“三公”经费当年预算和上年决算,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医院信息栏目,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格式予以公开。

第二十六条办公室、财务科、纪检监察室等部门应当适时开展“三公”经费专项检查。发现违反“三公”经费管理规定的,医院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事业单位三公经费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省委、省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坚持厉行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加强“三公经费”治理,树立勤俭节约的良好风气,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境)国经费、公务接待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

因公出国(境)培训经费参照因公出(境)国经费管理。

第三条学院各系(部)、处(室)、各类资金用于“三公经费”开支,均适用本办法。

(一)因公出国(境)坚持先行审核制度,归口学院涉外教学中心管理。学院涉外教学中心应结合学院重点工作及财务预算资金合理安排,从严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和人数,严格控制出国(境)时间,杜绝无实质内容的出访和照顾性安排出访。

学院教学人员出国(境)培训归口学院涉外教学中心及人事处管理。涉外教学中心应建立教师出国培训审批制度,执行国家有关教师出国(境)培训补助标准;人事处应明确教学人员培训任务与目标,严格培训考核制度;对教师参加出国(境)培训未完成目标任务、考核不合格的,应责成培训对象自行承担部分费用。

学院年度因公出国(境)预算应严格控制在上级主管部门批复额度内。

(二)学院各部门购置、使用公务用车归口学院办公室管理。院办根据学院公车编制情况、配置标准等拟定车辆更新购置预算,报学院领导批准后纳入预算;院办根据学院各部门工作情况安排公务用车。

(三)学院发生的公务接待经费预算归口学院办公室管理。

(一)编制公务出(境)国经费预算应列明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杂费、培训费等明细项目;并提供出国团(组)的名称、人数、时间、地点、审批单等内容。

编制出国(境)培训经费预算应符合学院人才培养规划,并提供具体的培养方案、实施计划、项目绩效及可行性报告。任何部门不得安排与本部门业务工作无关的出国(境)考察或者培训。

(二)编制公务接待费应控制在学院下达的控制数内,全院各部门年度接待费预算总额不得超过学院下达的控制数。

(三)编制车辆更新购置预算应提供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批准的编制文件,说明购置理由和用途。

车辆运行费预算应本着节约的原则编制,并对公务用车的.油耗、维修保养费用实行单车核算。

第六条学院各系(部)、处(室)要加强对公务接待的管理,本着节约原则在预算控制数之内开支接待费,避免高标准、高消费,不上高档的菜肴和酒水。

学院各系(部)、处(室)内部工作用餐、对外接待,原则上在学院食堂教工餐安排,并一律通过内部转账结算;如工作用餐因特殊原因不能在校内食堂就餐,按照每人每餐20元标准据实报销;接待上级单位和外单位来宾,确需在校外接待的,需经分管院领导批准。

接待上级单位和外单位来宾,根据来客情况从紧控制陪餐人数。接待人数在10人以内的,本单位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人数超过10人以上的,本单位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人数的1/3。

第七条公务接待实行一事一结制度;在食堂接待的,按月转账结算;在校外接待签单结算的,按次结算。

学院各系(部)、处(室)报销接待费应填制《公务接待(就餐)报告单》(附件一),注明审批人、接待事项、来宾单位、主要来宾及随行人数、主陪姓名及人数、就餐地点、人均就餐标准等信息,接待按桌餐结算,每桌单价在1000元及以上金额的接待还应付明细菜单。

报销上级部门安排的接待工作,需同时提供上级部门出具的接待函。

外宾接待应当注意节俭,严格按照伙食费标准选择菜品,提倡采用自助餐等形式,标准为每人每天300元。

第八条学院各系(部)、处(室)应加强会议费支出的管理,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和会期,充分利用学校内部场所召开会议,节省会议开支,充分做到保障公务、杜绝浪费、降低成本。避免有意提高会议规格、发放贵重纪念品等铺张浪费现象,杜绝借会议名义变相搞公务接待。

第九条推进学院后勤服务、公务用车等工作的社会化改革,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

(一)车辆更新购置严格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不得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

(二)公务用车运行支出应严格按部门、按单车核算。

公务用车燃油费支出采用限额充补油卡的形式结算;公务用车保险费、维修费采用公务卡或转账结算,车辆维修采用定点维修;不得在公务用车运行费中开支私车保险费、维修费、燃油费等支出。

第十条年度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应控制按预算执行,无经费预算,不得安排职工因公出国(境)。

报销公务出(境)国、出(境)国培训支出应填制《因公出(境)国、出(境)国培训费用报销单》(附件二),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杂费、培训费等开支标准应符合国家、省规定及学院规定报销标准,并提供合法报销凭证、附相关批准文件、资料。

违反学院管理规定,安排与本系(部)、处(室)业务工作无关的出国(境)考察或者培训的、安排与考察或者培训内容无关人员出国(境)的、未完成培训任务的,不得在公务出(境)国、出(境)国培训项目经费中列支。

严禁违规延长在国(境)外的停留时间,严禁以各种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

第十一条学院按照信息公开制度的规定,按季度公布学院及各系(部)、处(室)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三公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计划财务处责令改正,并由组织人事或者纪检部门视情况对责任人员及经办人给予行政处分。

(二)未经批准私自开支出国(境)及培训经费的;

(三)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或者超标准租用豪华车辆的;

(四)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豪华内饰,或者借用、占用其他单位车辆的;

(五)擅自用公款开支私车保险费、维修费、燃油费等支出的;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学院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废止。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医院三公经费管理制度

一、医院应对医务人员进行消毒隔离与预防知识培训,为其提供必要的防护用品,医务人员应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二、医务人员上班应衣帽整洁、操作时戴口罩;进入手术室、产房应换专用鞋;不得穿工作衣随意出医院;在日常工作中要做到标准预防,严格执行《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

三、感染病人与非感染病人应分室安置,同类感染病人可安置一室,特殊感染病人应单间隔离。日常工作中应在标准预防的基础上,根据疾病的传播途径,采取相应的隔离与预防措施。

四、医务人员在工作中应严格执行卫生部《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

五、治疗室应分清洁区、污染区,标识清楚,医务人员进入时应戴口罩、帽子;操作时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治疗时应铺无菌盘,抽出的药液不得超过2h,各种溶酶不得超过24h,并注明开启时间。碘酒、酒精应密闭保存。容器每周灭菌2次(也可使用一次性小包装消毒液,使用时间为7天)。开放式的储槽不应用于灭菌物品的包装,置于储槽中的灭菌物品必须使用小包装。

六、医务人员应遵守消毒灭菌原则:进入人体组织、无菌器官、腔隙,或接触人体破损的皮肤、粘膜、组织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接触皮肤、黏膜的器具和物品必须达到消毒水平。

七、根据物品性能选用消毒灭菌方法。耐高温、耐湿物品首选压力蒸汽灭菌;不耐热、不耐湿的物品可选用低温灭菌;用过的医疗器材和物品,应先去污染,彻底清洗干净,再消毒或灭菌;其中特殊感染病人用过的医疗器材和物品,应先消毒,彻底清洗干净,再消毒或灭菌。

八、使用化学消毒剂时必须了解消毒剂的性能、作用、使用方法、影响灭菌或消毒效果的因素等,配置时注意有效浓度,并按要求进行监测做好记录。更换灭菌剂时,必须对用于浸泡物品的容器进行灭菌处理。

九、病人使用的雾化吸入器、氧气湿化瓶、呼吸机面罩等要一人一用一消毒,用毕终末消毒并干燥保存。湿化瓶里应加灭菌水,每日更换。呼吸机的螺纹管、湿化器、接头等可拆卸部分应每周更换2次。

十、体温表、止血带应一人一用一消毒。血压计袖带应保持清洁,如有血液、体液污染应及时清洗,并用含有效氯500mg/l消毒剂浸泡消毒。

十一、普通病区的物品表面、地面无污染时,需采用湿式清洁。当受到污染时先去除可见污染物,再清洁和消毒。擦拭布巾、拖布按要求清洗、消毒,干燥备用。特殊科室如手术室、产房、口腔科、检验科等部门的地面与物体表面应保持清洁、干燥,每天进行消毒,用含有效氯500-1000mg/l消毒剂湿拖或湿擦,遇明显污染随时去污、清洁与消毒。各室抹布要分别使用,不得混用。

十二、病人出院、转科或死亡后,床单元必须进行清洁、消毒处理。各科室需监督检查保洁员的清洁消毒工作,有特殊要求时应向保洁员交待清楚。换下的被服放入污物袋内,不得在病房或走廊清点被服。

十三、病房、治疗室、厕所应有专用拖把,标记明确,分开使用,悬挂晾干,并定期消毒。

十四、手部皮肤的清洁与消毒执行《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

十五、按照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合理处理医疗废物。

事业单位三公经费管理制度

为深化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有关要求,以严的标准、严的措施、严的纪律坚决反对“四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玉溪市“三公”经费管理规定(暂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切实加强“三公”经费预算的编制和执行管理,健全完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长效机制,进一步压缩全县“三公”经费,把节约下来的资金用于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乡村建设等民生工程、惠民工程。xxx年实现全县的“三公”经费支出下降15%,今后逐年下降。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

第二章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

第三条县直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内部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国内差旅人数和天数,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四条县直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国内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开支标准,严格按照《新平县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差旅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礼金、礼品和土特产品等,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吃请、游览等。

第五条加强对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按照“任务明确、按需派遣”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年度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

严格执行年度计划报批、审核制度,出国(境)计划应包括出访任务、主要人员、时间、前往国家(地区)、邀请方和经费来源。

严格控制团组数量和规模,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严禁集中安排赴热门国家和地区出访,严禁以各种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境)限量管理规定,不得把出国作为个人待遇,安排轮流出国。

严格控制跨地区、跨部门团组。组织双跨团组(包括双跨类培训团组)需征求有关外事部门意见。要加强出国培训总体规划和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出国(境)培训总量和规模,科学设置培训项目,择优选派培训对象,提高出国培训的质量和实效。不得参加由外方资助的背景复杂、专题敏感的出国(境)培训。不得组织未经批准或计划外的培训团组。

第六条外事管理部门要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核审批管理。

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预算总额控制,严格执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超过出国经费预算或无出国经费预算安排的不予批准,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严格将因公出国(境)经费开支控制在预算内,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出国经费预算以外资金作为出国经费,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严禁向所属单位、企业、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出国费用。

第七条出国团组必须按规定标准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不得违反规定乘坐民航包机,不得乘坐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不得安排超标准住房和用车,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或地区,不得擅自绕道旅行,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外停留时间。外事管理部门应核验护照离、抵记录和出访路线,对违规的出访团组,要及时报告同级纪委,并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出国期间,不得与我国驻外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用公款互赠礼品或纪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八条严格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出境计划,加强因公出国(境)审批和管理,不得安排出境考察,不得组织无实质内容的调研、会议、培训、庆典、机构挂牌、开工仪式或内部慰问等活动。

严格遵守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支出、使用、核算等财务制度。财务部门应严格根据经费预算和相关标准及管理办法审核出国(境)费用,加强对出国(境)经费使用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建立出国(境)经费使用情况检查制度。

领导干部要严格自律,带头学习和严格遵守因公出国(境)各项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出国(境)审核、审批工作,不得接受超标准接待、高消费娱乐和健身活动,不得接受礼金、贵重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第三章公务接待。

第九条本规定所称公务接待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等公务活动。

第十条严格执行《新平县县级机关集中统一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新平县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和《中共新平县委办公室新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厉行节约控制行政成本支出的通知》规定,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不得在公务活动中接受违反规定的吃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

第十一条县直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在各县区、各部门间组织无实质内容、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点)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十二条县直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应当严格按照公务接待审批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非公务活动一律不予接待。

第十三条各接待单位应当建立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接待任务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事由,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和主要行程安排,就餐、住宿和用车安排,以及接待费用开支等情况。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之一。

第十四条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定点安排食宿,执行协议价格。

第十五条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按照礼仪从简、轻车简从的原则,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人员和车辆。

第十六条县直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应当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第十七条县直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应当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标准,实行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不得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不得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不得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八条各接待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财经纪律和财务管理制度,严格实行接待经费报销审批程序,从严控制接待费用支出,切实加强公务接待经费的审核报销和使用管理。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的费用不予报销。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控制现金使用量,凡是具备条件的地方一律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进行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九条县直各部门、各乡镇(街道)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装饰和超标准配置家具、电器。

县直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应当推进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的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建立资源共享机制,并报同级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备案。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企业化管理,推进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与市场接轨,建立市场化的接待费结算机制,降低服务经营成本,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逐步实现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第四章公务用车。

第二十条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严格执行《玉溪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玉办发〔〕74号)及《玉溪市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玉财行〔〕2号),公务用车配备使用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车辆编制数以《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核定党政机关一般公务用车编制的通知》(新政办发〔2013〕50号)及新平县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核定数为准,不得随意调整。

公务用车按照统一调配、分级负责、齐抓共管和“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基本原则实施。

第二十二条配备公务用车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购置。原则上xxx年、不得再购置一般公务用车。

第二十三条县直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应当从严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和豪华内饰,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第二十四条公务用车要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强化安全意识,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一律按要求在规定位置粘贴公务用车标识,严禁公车私用,严禁对外出租、出借,自觉维护部门形象,并接受社会监督。对发现有公车私用、出租、出借等违规违纪行为的,各部门查清事实后提出处理意见,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县直各部门、各乡镇(街道)负责人是车辆管理、使用、安全的直接责任人,驾车人员是具体责任人。

第二十五条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登记制度,一般公务用车严格执行公务活动派车制度。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严禁分散管理使用,减少空驶,提高使用效率。

第二十六条根据公务活动需要,严格按规定使用公务用车,落实工作日外、节假日封存停驶制度,除值班车辆外,公务用车统一停放在指定位置。

第二十七条公务用车在使用中发生交通肇事,须在24小时内通知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按规定程序进行事故处理,并及时将车辆肇事情况告知负责领导。

对公务用车肇事不按规定处理的,车辆使用时严重违规造成较大影响的,各部门查清事实后,视情节轻重提出处理意见,追究直接责任人、具体责任人的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进行经济赔偿。

第二十八条县直各部门、各乡镇(街道)要建立健全公务用车有关文书档案的立卷、整理、归档和管理制度,并对公务用车进行定期清查。

第二十九条公务用车专段号牌按《玉溪市市级机关公务车辆专段号牌使用暂行办法》执行,各部门一律不准违规借用、套挂军用、警用或民用等车辆号牌。

第三十条根据中央、省、市公务用车配备管理规定,领导干部不得以任何名义配备专车。新提拔和工作调动的领导干部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原单位车辆。

第三十一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报废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并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报废手续。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县直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应当定期汇总本部门“三公”经费支出情况,按时报同级财政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财政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三公”经费的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的“三公”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按年度组织公开本级公务接待的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各单位应按时公开本单位的`“三公”经费开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县直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应当建立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规定造成浪费的,应当依纪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或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经审批列支财政性资金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违规取得审批的;。

(三)违反审批要求擅自变通执行的;。

(四)违反管理规定超标准或以虚假事项开支的;。

(五)利用职务便利假公济私的;。

(六)有其他违反审批、管理、监督规定行为的。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主要负责人或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二)指使、纵容下属单位或人员违反本规定造成浪费的;。

(三)不履行内部审批、管理、监督职责造成浪费的;。

(四)不按规定及时公开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有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信息的;。

(五)其他对铺张浪费问题负有领导责任的。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造成浪费的,根据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或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予以收缴或纠正;用公款支付、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应当责令退赔。

第四十条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受理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认真复核并作出结论。

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各乡镇(街道)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相关办法和措施。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制定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由中共新平县委办公室、新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新平县财政局会同有关单位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医院三公经费管理制度

为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以下简称“三公”经费)的支出,推进我局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单位,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刹住铺张浪费、奢侈之风,加强“三公”经费管理,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进一步提高行政经费支出透明度和资金使用效益,不断巩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成果,以良好的党风带动政风民风,促进干部清正、单位清廉、政治清明。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严禁无预算或超预算安排以及年度追加、调整因公出国(境)经费;严禁在其他经济分类科目中安排或支出因公出国(境)经费;严禁接受或变相向下级单位、地方资助、摊派和转嫁费用等行为。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经费管理。严禁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严禁借用、占用其他单位车辆,严禁接受企业事业单位、个人捐赠车辆;严禁违规配备公务用车和公车私用;严格执行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维护费预算及调整的报批程序;严禁无预算或超预算列支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维护费;严禁在其他经济分类科目中列支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维护费;严禁以车改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三)公务接待经费管理。公务接待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实行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接待费资金支付应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公务卡管理和现金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不准现金方式支付,不准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不准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不准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不准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不准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1、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公务接待要严格履行报批手续,规范接待程序,接待方案要经过单位领导审批。不准违反规定擅自开展公务接待,不准随意变更经批准的接待方案开展公务接待,不准接待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

2、严格控制接待范围。公务接待要严格按照中央、省、市、县规定的范围开展,规范安排接待规格。不准擅自扩大公务接待范围;不准把国家工作人员个人的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不准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不准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不准以各种名义用公款互相宴请。

3、严格执行接待标准。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不准安排在非定点接待的高档宾馆、饭店;不准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准额外安排洗漱用品。接待对象应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

(四)差旅费管理。从严控制国内差旅人数和天数,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差旅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

中学三公经费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校园建设,规范“三公”经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的使用与管理,根据国家、省、市、县关于“三公”经费公开(示)的相关文件规定,特制定xx小学“三公”经费管控制度。

一、建立齐抓共管机制。严格执行中央、省、市、县厉行节约、压缩“三公”经费支出的各项规定,并把实现“三公”经费零增长作为20xx年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抓,健全机制,落实责任,形成齐抓共管格局,确保完成“三公”经费控制目标任务。

二、实行报批制度。凡是学校领导干部外出考察,都要如实申报,按规定报县组织部干部组审批、备案。

三、建立机关运行经费预决算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三公”经费支出计划,经县教育资金会计核算中心审核,报相关部门审批、备案,杜绝将“三公”经费支出列入其他科目、瞒报实际支出现象的发生。

四、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对本单位“三公”经费预算、支出管理等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五、“三公”经费支出实行公开透明制度,定期公布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经费的预算、决算和绩效考评情况,接受纪委、监察、审计、教职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经费管理制度

支部经费是开展各种活动的物质基础。为加强经费管理,保证经费的合理使用,特制定经费管理制度如下:

1、党员党费收入。按照党章规定,所有赏应向所在基层组织交纳党费。经民革湘潭市十二委员会第五次会议讨论决定,党费标准每人每年不少于30元,个别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党员,经支部同意,可以减免党费。

2、支部所在单位的行政拨款。

3、其他来源。包括支部创收、获奖或他人赞助等。

1、支部经费统一由支部组织委员(或由支部指定的其他支部党员)保管。

2、负责经费保管的委员每年应及时向党员收缴党费,和向所在行政单位领取拨款,并造册登记。

3、支部换届或经费保管者调整时,应及时办理经费的移交手续。

1、使用支部经费,须由支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少量工作急用的费用,可在事后报支委会审批)。

2、经费使用后的报帐手续,应按财务的有关规定执行,有关单据均应有经手人和审批人的签名。

3、支部经费的收支情况每年年终应向全体支部党员正式公布。

经费管理制度

为有效管理学校公用经费和正确使用经费,避免盲目浪费公用经费,做到合理合法。经学校校委会全体成员一致讨论通过,特制定以下经费管理制度。

一、学校的预算内外经费均纳入学校行政统一管理。财务人员要求做到努力增收节支,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总务处负责经办学校用费的开支。

二、由校长直管财务管理工作,经费收支实行审批制度。各机构需要使用经费的必须请示汇报学校领导。五千元以下的由校长审批,5000元以上由学校校委会讨论通过开支。

三、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力情况,本着“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预算经费开支。

四、各项支出的原始凭证,经会计主管审核,内容真实合法,符合财务制度规定,并有经办人,经校长签字后方可办理支出,否则财务人员不准予报销。

六、财务人员要注好经费使用帐目,尽职尽责。用款数额较大(10000元以上)的经费不准提现金,保证资金安全。

七、凡是学校预算内、外资金的全部存入学校的公家户头,凡属于公用经费的一律不得挪作他用,各项专用基金严格按规定提取,分别核算管理,专款专用。

八、严格控制借款,因公借款,需以书面形式汇报所需的开支数额及相关说明,并经校长批准后方可借支,并按规定时间及时结算。

九、禁止动用公用经费变相或乱发奖金、实物、补贴等等。

十、财务人员每月月末及时向校长汇报收支结余情况,定期向师生公布有关经费的收支情况。

文档为doc格式。

经费管理制度

为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以下简称“三公”经费)的支出,推进我镇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单位,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镇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遏制铺张浪费、奢侈之风,加强“三公”经费管理,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进一步提高行政经费支出透明度和资金使用效益,不断巩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成果,以良好的党风带动政风民风,促进干部清正、单位清廉、政治清明。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严禁无预算或超预算安排以及年度追加、调整因公出国(境)经费;严禁在其他经济分类科目中安排或支出因公出国(境)经费;严禁接受或变相向下级单位、地方资助、摊派和转嫁费用等行为。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经费管理。严禁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严禁借用、占用其他单位车辆,严禁接受企业事业单位、个人捐赠车辆;严禁违规配备公务用车和公车私用;严格执行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维护费预算及调整的报批程序;严禁无预算或超预算列支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维护费;严禁在其他经济分类科目中列支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维护费;严禁以车改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三)公务接待经费管理。公务接待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实行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接待费资金支付应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公务卡管理和现金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不准现金方式支付,不准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不准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不准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不准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不准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1、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公务接待要严格履行报批手续,规范接待程序,接待方案要经过单位领导审批。不准违反规定擅自开展公务接待,不准随意变更经批准的接待方案开展公务接待,不准接待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

2、严格控制接待范围。公务接待要严格按照中央、自治区和桂林市规定的范围开展,规范安排接待规格。不准擅自扩大公务接待范围;不准把国家工作人员个人的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不准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不准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不准以各种名义用公款互相宴请。

3、严格执行接待标准。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不准安排在非定点接待的高档宾馆、饭店;不准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准额外安排洗漱用品。接待对象应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

(四)差旅费管理。从严控制国内差旅人数和天数,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差旅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

经费管理制度

第四条社团经费以自筹为主,并可接受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赞助,同时团委通过立项支持部分活动经费。即其来源主要为:

1、会费(包括普通会费和特殊会费)

2、社团赞助

3、学校拨款;

第五条各社团会费收取实行年度收取制度,在年度招新时由社联财务部组织统一收取,整合统计后交由经费管理机构托管。会费收取金额由各社团负责人视本社团活动情况向社联申报。各社团有关会费收取事宜,具体规定如下:

(1)会费收取后不再归还。除收取会费外,原则上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2)会费原则上不能超过20元/年,如确实有需要,须向校团委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收取。

经费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要求,进一步从严控制和压缩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公务接待费用(以下简称“三公”经费)支出,努力降低行政事业成本,不断提高机关效能,根据中央、省、市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三公”经费是指因公出国(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公务接待所产生的费用,其中,因公出国(境)经费包括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包括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是指单位为执行公务和开展业务需要合理开支的接待费用,包括在接待中发生的交通费、用餐费和住宿费等支出。

第三条局机关及局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定。其中,事业单位包括参公事业单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局属国有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严格“三公”经费预算管理。局机关和局属事业单位按照“三公”经费管理有关要求,从严编制“三公”经费预算,硬化预算约束,确保“三公”经费预算明显下降。

第五条因公出国(境)计划管理。每年12月初,局属事业单位将本单位因公出国(境)计划报至局组织人事编制科汇总,待局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后向市外事管理部门申报。市外事管理部门将我局申报情况纳入全市下一年度出国(境)计划,征求市纪检监察机关、财政部门意见后,报政府批准。自行组团和参加省级以上机关组织的双跨团组,均须按程序纳入计划报批,未纳入计划的市外事部门将不安排出访任务。

第六条公车配备、更新。局属事业单位将本单位公车配备、更新计划报至局办公室汇总,待局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后向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申报。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将我局申报情况纳入全市年度公车配备、更新计划内,征求市纪检监察机关、财政部门意见后,报政府批准。

第七条公务接待费用控制指标。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纪检监察机关根据各部门单位的工作实际,结合当年目标任务,核定各单位的公务接待费用年度控制指标,报政府批准后下发执行。

第八条实行因公出国(境)经费申报核销制度。局机关及局属各事业单位申请出国(境)考察,要提交出国(境)经费预算报告至局计划财务科,报告资金来源及预算情况,并根据出国(境)的具体情况,核定经费限额报销标准,同时将经费预算报告提交市财政部门审核。出国(境)费用必须按照核定的限额标准进行报销,超出限额标准的,不允许报销。

第九条严格控制公车购置及运行费用。各单位公车购置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在年度公车配备更新计划内报批,购置车辆不得超出单位公车编制,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对全市公车购置按年度计划数进行总量控制。各单位财务部门核算公车运行费用时要实行单车核算,公车运行费用控制在限额标准之内。要按照中央、省、市、局有关公车使用管理制度管理使用公车,严禁公车私用。

第十条实行公务接待费进度控制。各单位要按照时间进度,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用支出。市财政部门对支出进度过快的财政预算单位会提醒预警,对达到年度控制指标的财政预算单位,市国库将暂停支付费用。

第十一条各单位支出时要严格执行财经方面的相关政策规定和纪律要求,减少现金结算。公务接待费用结算票据,要注明接待具体事项,严禁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或在其他项目经费中随意开支接待费。财政预算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支付结算。

第十二条实行定期报告制度。局属各事业单位每季度末将本单位本季度“三公”经费支出情况以书面报送至局计划财务科,局计划财务科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汇总分析、提出调控意见后,将报市政府相关领导,有关情况向市纪检监察机关通报。

第十三条定期公开“三公”经费使用情况。局机关及局属各单位“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要通过发布公示、召开会议等形式进行公开,每季度在本单位公开一次,接受群众询问和质询,条件成熟后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建立协作配合的监督检查机制。对“三公”经费的监督检查,由局计划财务科和监察室牵头,协同局办公室、组织人事编制科等相关职能科室,采取集中检查、重点抽查和明察暗访等形式进行。各职能科室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既各负其责,又协作配合,发挥监督检查的整体合力。

第十五条针对“三公”经费管理规定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存在的违纪违规问题。

(一)对因公出国(境)报批、境外活动及经费报销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查处随意更改出访路线、国(境内外)外滞留、公款旅游和超标准报销费用等行为。

(二)对公车配备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查处超编制、超标准配车,借款、集资、挪用专项资金购车,隐匿或转移购车款超标购车以及公车私用等行为。

(三)对公务接待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超标准公务接待行为;查处公款吃喝、在高消费场所以及经营性娱乐(健身)场所安排接待活动行为;查处违规赠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礼品、纪念品和土特产行为;查处虚列票据、弄虚作假或转嫁费用行为。

第十六条将“三公”经费监督管理列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工作任务,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对违反“三公”经费管理规定的单位,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局计划财务科商局监察室等有关科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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