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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租地合同违约赔偿 要求赔偿违约金的合同优选(通用5篇)

时间:2023-09-22 18:15:26 作者:曼珠 2023年租地合同违约赔偿 要求赔偿违约金的合同优选(通用5篇)

在人们越来越相信法律的社会中,合同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它可以保护民事法律关系。那么大家知道正规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合同范本,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租地合同违约赔偿篇一

甲乙双方按照互利、互惠、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签订以下协议:

一、被租房屋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间。

二、租赁期限。租赁期为______年,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合同期满后,甲方如果继续对外租赁本房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乙方必须在合同到期前30天与甲方商议签订新租赁合同,否则按自动弃权处理,甲方有权另行发包。

三、租金、保证金及租金交付期限:

该商铺的年租金总额:第一年年租金总额为人民币: 万 仟 佰 拾 元;第二年租金为人民币: 万 仟 佰拾元,第三年租金为人民币: 万 仟 佰 拾 元。

以上租金是不含税价,如有关部门检查需办理出租手续等应交缴的一切税费由乙方缴纳,

租金交付期限:每季度前交清季度租金。

保证金:在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须向甲方交付人民币: 元正,作为履约保证金。租金乙方必须按时一次性将租金交齐,交不齐则视为违约。

四、租赁期房屋的修缮。房屋属人为的损坏由乙方及时修缮,由于不可抗拒的损坏,由甲方及时修缮。

五、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出现的一切经济纠纷及其它任何责任与甲方无关。

六、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1、在合同履行期内,乙方不得将房屋转租给第三者或相互对换房屋,否则甲方有权收回房屋。

七、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与第三者发生的一切经济、民事等纠纷,甲方概不负责。

八、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应保持所租房内外所有设施完好无损,如果确需改造或增设其他固定设施,应征得甲方同意后再进行,所需经费由乙方自付,合同期满时,乙方如需拆除,需将房屋恢复原样,不愿拆除或不得拆除的甲方不予补偿。

九、在合同履行期间,如有政策变化,市里统一规划等其它原因需要拆除房屋,其租赁费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本合同即终止。乙方要积极配合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要求。

十、在合同履行期间,要遵纪守法,讲文明道德,自觉维护好室内外卫生。水、电、物业税费及社会公共收费(治安、卫生、工商、税务等)由乙方自行缴纳。

十一、甲方责任

1、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将房屋交给乙方使用,否则每超出一天应赔偿乙方租金的10%的经济损失。

2、不按合同内的条款规定修缮房屋的应赔偿乙方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3、不得无故终止合同(第九条除外),否则应赔偿乙方租金的10%的经济损失。

十二、乙方责任

1、不得利用租赁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

2、不得干扰和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

3、不得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及设施,根据造成的后果,赔偿其经济损失。

5、合同终止后要及时搬出,否则按租赁房屋缴纳租金,并处以年租金的10%罚款。

十三、免责条件

如因不可抵抗的自然灾害,使双方或任何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任何一方均不得向对方提出索赔要求。

十四、本合同未尽事宜,依据《^v^经济合同法》的有关条款,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五、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十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租地合同违约赔偿篇二

2.1工程合同文本的管理。合同管理是工程项目管理具体措施实施过程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对合同科学合理的管理,不仅有利于对合同签订双方的基本权益提供有效保障,而且还能够按照合同当中所标注的内容进行有效施工。在针对合同进行管理时,要想真正保证合同能够实现规范化,就需要与现阶段的市场经济发展进行有效结合,促使合同文本得以创新。当前,有很多建筑企业在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其所使用的工程合同文本,大多数都是传统文本格式。随着我国建筑行业在现代社会环境下的不断发展,这些传统文本格式已经无法满足现代建筑工程项目在施工时、合同签订时的基本要求。针对这一现象,建筑企业要顺应社会时代的发展变化,使用符合现代市场经济的工程合同文本。这样不仅有利于拉近合同管理与现代社会经济市场的距离,而且还能够促使合同管理的有效落实。2.2基础工作的管理。在工程合同管理的具体实施过程中,为了保证管理水平得到有效提升,需要加强对建筑合同当中各个项目基础工作的有效落实。首先,需要不断加强对建筑气筒的有效管理,在建筑合同的具体执行过程中,要与实际情况进行结合,对财务部门进行有效把控。这样不仅能够针对建筑合同当中的所有条例、内容、数据信息进行准确有效的计算,而且还能够将建筑企业在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充分反馈出来。其次,需要在实践中,促使建筑和农本身的预测能力、成本控制能力得到有效提升,只有这样,才能够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实现对成本科学合理的管理,为合同管理水平的提升打下好基础。2.3财务核算的管理。在建筑合同的具体执行过程中,为了保证执行效果,将合同的作用和价值充分发挥出来,需要通过具有工程化特征的核算程序,与会计准则的基础方法进行有效结合。这样不仅能够从根本上体现出核算程序在合同管理中的重要性,而且还能够实现对财务核算的有效管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不仅要对建筑合同当中所涉及到的所有费用进行有效控制,而且还要对会计年度核算结果进行全方位有效的文戏和利用。在这一基础上,不仅能够对现有的数据进行有效整理,而且还能够保证这些数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提高这些数据的整体利用率。

3结束语

成本管理和合同管理是工程项目管理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两者是以一种相辅相成的状态存在,缺一不可。无论是成本控制、或者是管理质量以及质量目标等这些因素,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都需要相互依赖、相互推进。也只有这样,才能够保证工程项目的成本得到有效控制,同时促使合同当中的各项条例落实到实处。

参考文献

[1]刘毅骅.会计核算在建筑工程项目成本管理中的作用分析[j].知识经济,(06):99+101.

[2]王玉.工程项目合同后评估在公路建设成本管理中的应用探讨[j].职业技术,(02):94.

租地合同违约赔偿篇三

乙方(承租方):

根据《^v^合同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为明确双方的责权利。现就商铺租赁的有关事宜协商如下:

第一条 商铺租赁基本情况

一、 该商铺坐落于­

二、 甲方同意将该商铺面积:平方出租给乙方使用。

第二条商铺租赁期限与用途

一、该商铺租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年。

二、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商铺,如果乙方有意继续承租,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经得甲方同意后,甲乙双方重新协商定好租金价格(以当时的商铺租金市场价为标准),重新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租用权。如乙方对甲方提出的租金价格有异议,不能接受,甲方有权并无条件的收回该商铺。

三、乙方租赁上述商铺用于经营 。不能经营其他项目,不得从事违法的经营活动。

四、乙方租赁该商铺的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不能擅自转让;乙方不能将该商铺作为抵押借贷,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收回该商铺。

第三条 商铺租金保证金及交付方式

一、 该商铺租金:

1、 每月的租金为: 元整,每季度支付一次交租,计 ,房租每年增长10%,从第二年起交纳。

二、 商铺租赁保证金:

三、 租金支付方式:按先交租金后使用的原则。每次租金提前十五天交租,甲方收到租金后,应及时向乙方开具收款的收据。(若开具^v^,税费由乙方负担)

第四条其他费用

租赁期间任何与该商铺有关的各项费用的承担方式为:

1、 乙方负责支付该商铺的水、电费、电话费、电视收视费、卫生费、污水处理费、工商管理费、营业税、物业管理费等一切费用。

2、 该商铺的房屋租赁税由乙方负责。

第五条甲乙双方的责任

在租赁期间,甲乙双方诚信守约,承担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保证出租商铺水电到位,安装好水电表,其余该商铺的装饰费用由乙方负责。

2、乙方如需对商铺进行改装或增加设施时,应征得甲方同意。

3、乙方应遵纪守法,合法经营,依法纳税,不得利用商铺从事违法活动,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全由乙方负责,因违法经营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独立承担。

第六条 商铺的交付于返还

一、 交付:合同签订后视为甲方将商铺交付给乙方使用。

二、 返还:租赁合同期满,乙方应返还该商铺予甲方,甲、乙双方应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三、 乙方添置的物品可由其自行收回(可移动部分),而对于乙方装饰,固定的装饰部分则归甲方所有。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条款或违反国家和地方方有关规定,另一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全部赔偿。

第八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法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采取友好协商的方法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工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向有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合同以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一式两份,其中甲方一份,乙方一份。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同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租地合同违约赔偿篇四

一、期待利益损失的内容

违约行为通常导致可得利益损失。根据交易的性质、合同的目的等因素。可得利益损失主要包括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和转售利润损失等类型。

1、生产设备和原材料买卖合同违约中,因出卖人违约而造成买受人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生产利润损失。

2、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合同以及提供服务或劳务的合同中,因一方违约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属于经营利润损失。

3、先后顺序买卖合同中,因原合同出卖人违约而造成其后的转售合同出后方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转售利润损失。

二、期待利益损失的计算规则

1、人民法院在计算和认定可的利益损失时,应当综合适用以下规则,从非违约方主张的可得利益中扣除违约方不可预见的损失、非违约方不当扩大的损失、非违约方因违约获得的利益、非违约方亦有过失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必要的交易成本:

(1)可预见规则(《合同法》第113条)

(2)减损规则(《合同法》第119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3)损益相抵规则,不是一种法定规则。

(4)过失相抵规则。

2、不宜适用期待利益损失赔偿规则的情形

合同成立生效后,存在合同法第113条第2款规定的欺诈经营、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的当事人约定损害赔偿赔偿计算方法以及因违约导致人身伤亡、精神损害等情形。

三、适用期待利益损失赔偿规则的举证责任分配

租地合同违约赔偿篇五

5月10日,发包人甲公司与承包人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乙公司承建某综合楼工程,工程款支付采取分阶段支付的方式,合同签订后,乙公司依照合同约定时间如期开工。该综合楼地下室工程完工后,因甲公司未及时支付工程款,乙公司无法施工,因此,乙方不得不停止施工并依合同约定向甲方发出停工通知。此后,甲公司未再支付任何工程款,经乙公司催告后,甲公司仍未支付工程款,于是,乙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解除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并要求甲公司赔偿其停工、窝工等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此案中,法院对于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且甲公司应当赔偿给乙公司造成的直接损失并无争议,但对于乙公司的可得利益的损失是否应当赔偿,则产生了很大的分。《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该条虽然明确规定在合同解除后,行使解除权的合同当事人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但并没有规定具体的赔偿范围。因此,对合同解除后可得利益是否需要赔偿就产生了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解除后,损失赔偿的范围不应包括可得利益损失。理由有: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就是恢复到合同缔结前的状态,体现合同解除的溯及效力,而可得利益只有在合同完全履行的情况下才会产生。由于守约方已经行使了合同解除权,合同无须再行履行,自然也就无所谓可得利益的计算和赔偿问题。如果再要求可得利益的赔偿,则两者之间显然存在着矛盾。同时,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有关规定和损失赔偿理论,合同解除后的损失赔偿首先包括因恢复原状而发生的损害,恢复原状作为合同解除的首要责任,如果恢复原状不足以弥补受害方损失的,如因订立履行合同等实际支出的费用,可借助损失赔偿予以补救。这些费用主要为因返还财产支出的必要费用,为订立合同或履行合同而造成的财产实际损失等也即所受损失等。但解除合同的损失赔偿不包括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而且,如果在守约方并没有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的情况下,允许守约方解除合同的同时,要求违约方须向守约方赔偿可得利益的损失,显然有悖于民法的公平原则。

这种观点是法院的主流观点,因此,在上述案件中,法院对于甲方赔偿可得利益的要求应不予支持。

备考资料

可得利益损失赔偿在我国的发展过程

两种观点各有理由,但究竟应该怎样看待这个问题?在很长一个时期,我国关于可得利益损失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只是将赔偿损失作为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在立法上作了较为笼统的规定。如《民法通则》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原《经济合同法》第3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经济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由于违约已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对方要求继续履行的,应继续履行。”显然,《经济合同法》所规定的赔偿损失只是违约金的一种补充方式,只有在没有违约金或损失超过违约金时,才能发生损失赔偿责任。而关于具体赔偿损失的范围是否包括可得利益损失却没有任何规定。虽然在理论上有学者主张应当赔偿可得利益损失,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并未得到支持。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诚实信用和契约严格遵守原则在日益活跃和不断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将作为一种道德观念和司法原则持续深化和发展。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诚信和契约遵守原则在市场活动中日益发挥着重要作用,法律从过去的强调当事人之间合意的自由转向更为注重在合同履行过程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保护和利益平衡,反映在立法上更加注重加强守约方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对违约方违约行为的约束,尤其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法律更侧重于保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而逐步加重对违约方擅自违反合同的责任范围,从而达到维护合同当事人利益的平衡,维护正常交易秩序的稳定,以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在此背景下,3月15日,顺应民意,并在借鉴其他国家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我国在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为《合同法》)第一次确立了可得利益应赔偿的原则,即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从可得利益赔偿原则在我国的确立发展过程中可以看出,可得利益的赔偿是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情况下,为了维护正常交易秩序的稳定,因而逐步加重对违约方擅自违反合同的责任的产物。而在一方违约,守约方解除合同情况下,对损失赔偿进行限制无疑是违背确立可得利益赔偿原则的本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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