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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纪人合同(优质13篇)

时间:2023-12-22 22:49:39 作者:翰墨

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订立的一种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下面是一些实际运用的保险合同样本,希望能够给大家思路和灵感。

保险经纪人考点:保险合同的订立

保险合同的订立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又叫投保与承保.

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我国《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我国《保险法》第13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单 2,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3,暂保单 4,其他书面协议

代理保险经纪人合同

第一百三十三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和^v^规定的职责,遵循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百三十四条^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有关保险业监督管理的规章。

第一百三十五条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应当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备案的具体办法,由^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制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保险公司使用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第一百三十七条^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实施监控。

第一百三十八条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增加资本金、办理再保险;。

(二)限制业务范围;。

(三)限制向股东分红;。

(四)限制固定资产购置或者经营费用规模;。

(五)限制资金运用的形式、比例;。

(六)限制增设分支机构;。

(七)责令拍卖不良资产、转让保险业务;。

(八)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

(九)限制商业性广告;。

(十)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第一百三十九条保险公司未依照本法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责任准备金,或者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再保险,或者严重违反本法关于资金运用的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责令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作出限期改正的决定后,保险公司逾期未改正的,^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选派保险专业人员和指定该保险公司的有关人员组成整顿组,对公司进行整顿。

整顿决定应当载明被整顿公司的名称、整顿理由、整顿组成员和整顿期限,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四十一条整顿组有权监督被整顿保险公司的日常业务。被整顿公司的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应当在整顿组的监督下行使职权。

第一百四十二条整顿过程中,被整顿保险公司的原有业务继续进行。但是,^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被整顿公司停止部分原有业务、停止接受新业务,调整资金运用。

第一百四十三条被整顿保险公司经整顿已纠正其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恢复正常经营状况的,由整顿组提出报告,经^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结束整顿,并由^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公告。

第一百四十四条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其实行接管:。

(一)公司的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

(二)违反本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严重危及公司的偿付能力的。

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第一百四十五条接管组的组成和接管的实施办法,由^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四十六条接管期限届满,^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长接管期限,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第一百四十七条接管期限届满,被接管的保险公司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的,由^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终止接管,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四十八条被整顿、被接管的保险公司有《^v^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第一百四十九条保险公司因违法经营被依法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或者偿付能力低于^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标准,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保险市场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由^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撤销并公告,依法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五十条^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保险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一百五十一条保险公司的股东利用关联交易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危及公司偿付能力的,由^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在按照要求改正前,^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其股东权利;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转让所持的保险公司股权。

第一百五十二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需要,可以与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其就公司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第一百五十三条保险公司在整顿、接管、撤销清算期间,或者出现重大风险时,^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以下措施:。

(一)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

(二)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第一百五十四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二)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等资料;。

(七)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隐匿违法资金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冻结或者查封。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措施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采取第(六)项措施的,应当经^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其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的,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第一百五十五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第一百五十六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所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第一百五十七条^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与中国人民银行、^v^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调查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代理保险经纪人合同

邮编:______邮编:_______。

业务电话:______业务电话:_______。

传真:______传真: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等协商、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为乙方提供期货交易服务的有关事项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委托。

第一条乙方委托甲方按照乙方交易指令为乙方进行期货交易;甲方接受乙方委托,并按照乙方交易指令为乙方进行期货交易。

第二条甲方根据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执行乙方交易指令。甲方有义务将交易结果转移给乙方,乙方有义务对交易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由于市场原因乙方交易指令部分或者全部无法成交,除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二章保证金。

第三条乙方开户的最低保证金标准为5万元。乙方资金不足5万元的,甲方不得为乙方开户。

保证金可以现金、本票、汇票和支票等方式支付,以本票、汇票、支票等方式支付保证金的,以甲方开户银行确认乙方资金到帐后方可开始交易。

第四条乙方可根据期货交易所规则以可上市流通国库券或者标准仓单等质押保证金。同时,乙方授权甲方可将其质押物转质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

第五条乙方应当保证其资金来源的合法性。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资金来源说明,乙方对说明的真实性负保证义务。必要时,甲方可要求乙方提供相关证明。

第六条甲方有权根据期货交易所的规定或者市场情况调整保证金比例。甲方调整保证金,以甲方发出的调整保证金公告或者通知为准。

第七条在甲方有理由认为乙方持有的未*仓合约风险较大时,有权对乙方单独提高保证金比例。在此种情形下,提高保证金通知单独对乙方发出。

第三章强行*仓。

第八条乙方在下达新的交易指令前或者在其持仓过程中,应随时关注自己的持仓、保证金和权益变化。

第九条甲方以风险率(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方式)来计算乙方期货交易的风险。风险率(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方式)的计算方法为:_______(由甲方、乙方约定)。

第十条乙方因交易亏损或者其他原因,交易风险达到约定的风险率(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条件)。

甲方:______。

乙方: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

保险经纪人与客户合同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

2.法律责任不同。

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是代理被代理关系,被代理保险公司仅对保险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后果负责。保险经纪人与客户是委托与受托关系,如果因为保险经纪人的过错造成客户的损失,保险经纪人对客户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3、代表的利益不同。

保险代理人为保险公司代理业务,代表保险公司的利益。保险经纪人接受客户委托,代表的是客户的利益。

4、提供的产品数量不同。

保险代理人只能代理一家保险公司的产品,产品单一。保险经纪人能提供多家保险公司的产品来满足客户不同的保险需求。

5、立场不同。

保险代理人因为代理的产品单一,一般只会陈述自己产品的优点。保险经纪人可以代理的产品很多,所以能够客观地分析每个产品的优缺点。

6、投保模式不同。

保险经纪人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如每家保险公司的免体检额度不同,非健康体客户,一次性进行多家投保后,选择比较理想的结果承保。保险代理人则无法做到。

代理保险经纪人合同

第一百八十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入保险行业协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机构可以加入保险行业协会。

保险行业协会是保险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第一百八十一条保险公司以外的其他依法设立的保险组织经营的商业保险业务,适用本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海上保险适用《^v^海商法》的有关规定;《^v^海商法》未规定的,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八十三条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资独资保险公司、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适用本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一百八十四条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强制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一百八十五条本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保险经纪人与客户合同

甲方:

乙方:

1、甲方为拓展商务活动、扩大市场影响力,委托乙方进行文化传播管理咨询服务。

2、服务范围:乙方针对甲方提出的相关事项的咨询,就其可能涉及到的可行性、实际操作程序、风险性等,通过电话、邮件或传真等形式提供咨询服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高度重视本项目的调整与实施,对乙方的工作提供支持,负责协调内部各部门的关系,调动公司已有资源、提供公司行业数据、经营数据、管理制度、重要会议纪要等相关材料。

2、甲方为乙方提供在为甲方工作时必要的办公条件,因工作需要进行地域以外的调研时,由甲方承担相关的交通、食宿等差旅费用。

3、如工作中涉及与甲方业务或管理相关的第三方,由甲方负责与该第三方进行协调,以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

4、作为项目所有者,甲方管理并监控项目进展。派出成员加入项目组,参与咨询、讨论,负责项目文档资料准备,相关数据准备,以及过程监督的工作。

5、甲方指定专人负责与乙方的联系与协调,组织内部工作人员与乙方落实相关项目工作,将项目的相关信息及时通知到指定成员。

6、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乙方付款,以保证乙方工作的正常进行。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为甲方提供项目方案的相关咨询服务。

2、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进度保质保量完成工作,并保证所提供的方案能够实际实施。

3、乙方应尽力配合甲方与项目有关的第三方进行协调。

4、乙方应对甲方在方案执行过程中提出的与本咨询项目有相关的问题进行跟踪分析,并予以解决,直到整个方案全面完善。

5、若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支付有关款项,乙方保留暂停相关咨询服务工作的权利,乙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1、本合同所涉及的费用包括一次性费用。其涉及的金额一律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2、服务费用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

3、为便于乙方工作的顺利进行,甲方将于合同签订当日,向乙方支付总服务费的40%,即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作为预付款,乙方同意在双方签署合同后即开始启动项目,该预付款将从总服务费中扣除。

1、合同有效期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在合同到期时,双方如需要继续合作并对本合同无异议,则本合同自动顺延。如双方认为某些条款需要修改,届时双方另签合同。如果在合同期间或期满之后甲方需要乙方的其他服务,双方另签合同。

1、双方在合同期内,未经协商同意,不得单方面解除合同,任何一方单方面终止合同,应向对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_元,作为合同违约金。

2、乙方需对项目内容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合作情况,以及甲方向乙方提供的相关。

3、乙方出现严重失职,致使甲方遭受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就相关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经过协商一致,可解除本合同。

5、由于一方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时,视作违约方片面终止本合同,守约方除有权向违约方索赔外,并有权终止本合同。

2、在履行本合同时,乙方对因第三方的过错或者延误而给甲方或者其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不负责任。乙方对通过甲方间接接受乙方服务的第三方的损失不负责任。

在合同执行期间如果双方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______________委员会进行_____。

1、任何一方遇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或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火灾、爆炸、雷电、地震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_____、政府管制、国家政策的突然变动和_____等。)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于事件发生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2、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减少损失,并在事件消除后协商恢复本合同的履行,除非此等履行已不可能或者不必要。

任何一方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以任何方式获知的另一方商业秘密或其他技术及经营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并有义务尽快通知对方,并协助对方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或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如需修改,经双方协商后,可以增加补充条款。

甲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经纪人合同

甲方:(经纪人)

性别:

地址:

身份证号码:

乙方:(艺人)

性别:

地址: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决定,甲方为乙方的经纪人。双方同意按照以下列条款签订经济合同,并严格遵守。有关合约内容如下:

风险提示:

工作岗位及工作时间

工作时间包括聘用期限,应注明从何时起知何时止;每周工作多少天,每天工作多少小时;一般每周至少有一天的休息日;按国际惯例,在节假日,雇员应享受所在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如所在国国庆、春节等。

建议双方在签劳务合同的时候最好明确约定相关工作岗位,工作时间以及劳务报酬等问题,避免之后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

一、合同内容乙方聘请甲方为经纪人,在合同期间由甲方全权代理乙方涉及到出版、演出、广播、电视、广告、电影、录音、录像等与演艺有关的商业或非商业活动,以及与乙方公众形象有关的活动。乙方为此支付甲方经纪费用。

二、合同期限为期________年,合同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自签约后立即生效,开始期以签约当天日期为准。

风险提示:

雇主义务

但是,雇主必须按所在国有关规定提供符合安全生产的场所和必须发放劳动保护费用或物品,如安全帽、手套、滤光墨镜等;在所在国工作期间,如果发生疾病或工伤,雇主都应提供必要的医疗和购买必要的药物。

另外,建议雇主应给雇员购买人生意外保险,使劳务人员在受到意外伤害时能得到及时合理的赔偿,保险费由雇主负担。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努力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及其他方式宣传乙方,尽可能地提高乙方的知名度,通过强有力的宣传运作获得最佳效果,使乙方建立、保持良好的公众艺员形象。

2、甲方在合同期间独家拥有乙方之名称、肖像及声音的商业和非商业的公众活动代理权,并拥有乙方录制音乐制品出版、发行等相关事项的代理权。

3、甲方有权安排乙方的所有演艺工作并作为乙方的委托代理人签署有关演艺合同,但合同内容应征得乙方的同意。合同期间,甲方对乙方日程、企划、定位、筹备、训练、录音、录像、制作、宣传、演出等一切与演艺活动相关之活动拥有最终决定权,乙方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不得借故拖延或拒绝。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参加由甲方安排的演艺活动,但是必须充分考虑到乙方的身心状况和劳动强度,在乙方可以胜任的情况下,乙方应参加甲方安排的演艺活动。

4、乙方从事商业性演艺或非商业性演艺活动的有关工作酬劳,如果第三方拖欠、欠款或拒付时,甲方应尽力协助追讨,并承担相应的损失比例,但不负责赔偿。

5、甲方安排乙方在重要场合演出或参加其他活动时,甲方有义务派出宣传人员陪同前往,以保障宣传效果。

四、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在合同期内,应根据甲方的安排进行演艺活动。

2、乙方有权参加与其本人有关的歌曲创作、制作、宣传、演出等一切与演艺事业有关的相关活动的企划过程并了解收支情况,表达个人意愿。但是一经甲乙双方商定确认,乙方必须遵守,按照甲方提出的方案安排日程、企划、定位、筹备、训练、录音、录像、宣传等内容,不得借故拖延或拒绝。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为商业目的为甲方指定范围以外的个人或机构参加与商业或非商业公众活动。

劳务合同雇员提供劳务服务,雇主主需要依据协议支付劳务报酬,这里要区别于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需要为劳动者缴纳保险、福利待遇等;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务费,雇主也不用像劳动合同那样为雇员缴纳社保的义务,是否缴纳可以双方协商约定。

另外,如果是在工作时间以外加班或上夜班,雇主应付加班费或夜班津贴等相应劳务费用,并据此作出详细约定,以免给雇主一方造成不必要纠纷。

五、酬金、税费:乙方从事商业或非商业演出活动及有关工作之酬劳(限于货币、实物等),应由甲方代为收取并支付相关个人所得税。

待甲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乙方收取税后酬劳的______%,剩余______%由甲方支配,该______%包括乙方演艺事业运作费用和甲方的经纪人代理费。

六、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如因甲方原因使得不能继续为乙方提供经纪服务时,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2、如因甲方原因使得乙方的演艺事业受到不应有的负面影响时,乙方有权决定继续或解除本合同。

3、甲乙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变更时应采取书面形式。

4、如因乙方原因使得其不再适合从事演艺事业(身体、名誉等遭受损害),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七、违约责任

1、合同期内,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如不能诚实履行合同及违反合同条款时,视违约情节,按照下列条款单独或并处:

(1)延迟或停止违约方一切或者部分演艺、宣传等运作活动;

(2)将部分演出收入全部缴付守约方;

(4)终止合同,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人民币______万元整。

八、争议的解决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之原则进行合作,一旦出现纠纷,应尽可能地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诉至_______人民法院解决。

九、其他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______公证处保存一份。

甲方:(签章)

代表代理人: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签字)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保险经纪人求职信

作为一名应届本科毕业生,新到一个陌生的城市,面对自己人生的第一份工作,我是忐忑大于欣喜的,有一种前途未卜的感觉,再加上逝去学生时代的伤感,刚开始我的情绪是比较低落的。值得庆幸的是,公司领导对我们给予了充分的照顾和细致的指导,邓总、吴经理、李副经理多次找我谈心;在入职方面,办公司于姐也是热心热情地帮我们办理各种手续;在工作方面,以周工为代表的前辈们也是我学习的榜样,众所周知,技术工种是比较枯燥的,但是已经在本行业工作十几甚至几十年的前辈们却依旧用他们饱满的精神深深地感染了我,在这里对他们一并表示感谢。最后,要感谢的是我的校友兼同事余芳同学,室友兼同事黄晶同学,曾令奎同事,邓洪明同事,谢谢他们在学习工作生活上的帮助。当然还有那些散布于全国各地的朋友同学们,也希望他们像我一样荣幸地进入像深水这样温馨的大家庭,谱写自己人生的新篇章。

相信有了这么多的关心和帮助,鼓励和祝福,我一定能克服目前的困难,尽快地成长起来,为公司未来的发展尽绵薄之力。谢谢!

保险经纪人考试复习要点:保险经纪人的经营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在我国,保险经纪人的存在形式是保险经纪公司。

1、确定客户基础

2、客户风险的分析

3、对保险公司的选择

保险经纪人对保险人的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服务质量、承保责任范围、灵活性、承保能力、地域范围、理赔服务、技术和销售服务、价格、勘查和风险管理、互惠交易、财务稳定性、连续性、声誉和经验等。

4、对保险公司安全性的评估。

1、风险调查服务

1)火险调查服务

2)盗窃险调查服务

3)水险调查服务

2、协助索赔服务

1)保险经纪人在索赔中的职责。

2)文件系统。

3)国内案件的索赔。

4)汽车保险的索赔。

5)责任保险的索赔。

6)重大财产损失的索赔。

7)理赔记录。

1、保险经纪人的财务管理概述

2、保险经纪人的资金管理

3、保险经纪人的财务收支管理

4、保险经纪人的成本与费用管理

5、保险经纪人的会计管理

保险经纪人求职信

第1条本规则依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本规则所称保险经纪人(以下简称经纪人),指保险法第九条规定之保险经纪人。

第3条经纪人非依本规则取得执业证书,不得执行业务。

第4条经纪人分财产保险经纪人及人身保险经纪人。

第5条经纪人应具备下列资格之一:

一、经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保险经纪人考试及格者。

二、前曾应主管机关举办之经纪人资格测验合格者。

三、曾领有经纪人执业证书并执业有案者。

具备前项第三款资格者,以执行同类业务为限。

第6条兼有经纪人、保险代理人或公证人资格者,仅得择一申领执业证书。

第7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领经纪人执业证书,或充任经纪人公司之董事、监察人或经理人:

一、受禁治产之宣告,尚未撤销者。

二、动员戡乱时期终止后曾犯内乱、外患罪,受刑之宣告确定或现在通缉中者。

三、曾犯侵占、诈欺、背信、伪造文书罪,经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确定,执行完毕、缓刑期满或赦免后尚未逾三年者。

四、违反保险法、银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证券交易法、期货交易法、管理外汇条例或其它金融管理法律,受刑之宣告确定,执行完毕、缓刑期满或赦免后尚未逾三年者。

五、受破产之宣告,尚未复权者。

六、曾任法人宣告破产时之负责人,破产终结尚未逾三年,或调协未履行者。

七、有重大丧失债信情事尚未了结或了结后尚未逾三年者。

八、曾违反保险法或公平交易法被撤换,或受罚锾处分尚未逾三年者。

九、最近三年内有事实证明从事或涉及其它不诚信或不正当之活动,显示其不适任者。

十、未于限期内检齐第十七条规定之文件者。

十一、任职保险业及有关公会现职人员。

十二、已登录为保险业务员者。

十三、执业证书经主管机关撤销或废止尚未满五年者。

十四、其它法律有限制规定者。

第8条具备本规则所定经纪人资格者,得以个人名义或受公司组织之雇用于取得执业证书后执行业务。

以公司组织申请经营经纪人业务者,应分别聘有具备本规则所定经纪人资格者至少一人,担任签署工作,向主管机关办理许可登记,其人数并应视业务规模,由公司作适当调整,必要时主管机关并得视情况,要求公司增聘签署人。

依前项规定办理登记后,应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设立登记。

每一签署人不得同时为二家以上公司担任签署工作。

第9条以个人名义执行经纪人业务者,应检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机关办理许可登记:

一、申请书(格式如附件一)。

二、符合本规则所定资格条件之证明。

三、最近二年内取得主管机关认可之职前教育训练证明;取得职前教育训练证明已二年以上者,得检附已取得之职前教育训练证明及第二十四条规定之在职教育训练证明。

四、身分证明。

五、营业计画书。

六、无第七条各款情事之书面声明。

第10条以公司组织名义执行经纪人之业务者,应检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机关办理许可登记:

一、申请书。(格式如附件二、三)二、所聘经纪人符合本规则所定资格条件之证明。

三、所聘经纪人之身分证明。

四、所聘经纪人最近二年内取得主管机关认可之职前教育训练证明;取得职前教育训练证明已二年以上者,得检附已取得之职前教育训练证明及第二十四条规定之在职教育训练。

五、所聘经纪人无第七条各款情事之书面声明。

六、营业计画书。

七、发起人或股东清册,载明发起人或股东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所、身分证统一编号及所认缴股款。

八、公司章程。

九、缴足股款证明或公司存款余额证明。

十、预定经理人之资格证明。

前项第七款发起人或股东,为外国保险经纪人公司者,应另检具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文件。

第11条经纪人公司之经理人应符合下列资格之一:

一、国内外专科以上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并具保险业工作经验三年以上者。

二、国内外专科以上学校毕业或具同等学历,并曾担任保险经纪人之签署人三年以上者。

三、有其它事实足资证明具备保险专业知识或保险工作经验,可健全有效经营保险业务者。

第12条经纪人公司董事、监察人变更时,应检具无第七条各款情事之书面声明,报主管机关备查。

第13条经纪人公司组织增聘经纪人者,应依第十条第一项第二款至第五款及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检附相关文件,向主管机关办理登记及申请核发执业证书,并缴交主管机关所定之规费。

第14条公司组织申请经营经纪人之业务者,其最低实收资本额为新台币三百万元。发起人及股东之出资以现金为限。

实收资本额未达新台币三百万元者,应于本规则修正发布后三年内完成增资补足。

第15条经纪人经许可登记后,应持向中央银行或其委托之银行缴纳保证金之收据,或投保专业责任保险之保险单,送请主管机关核发执业证书。

个人执行业务者,应缴存保证金新台币二十万元;公司组织者,保证金应按实收资本额百分之十五缴存。但缴存金额不得低于新台币六十万元。

同时申领人身保险经纪人及财产保险经纪人执业证书者,应分别依前二项规定缴存保证金。

保证金之缴存,得以现金、公债或国库券为之。

缴存之保证金须俟宣告停业依法完成清算并将其执业证书缴销后申请发还之。但个人名义执行业务者得于停止执行业务并缴销执业证书后申请发还之。

投保专业责任保险者,其保险期间不得中断,且每一事故保险金额,个人执行业务者不得低于新台币五十万元;公司组织者不得低于新台币一百万元。

前项专业责任保险,每一保险期间之累积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前项每一事故保险金额之三倍。

投保专业责任保险者,每年续保后应报请经纪人商业同业公会或协会备查;有解约或终止保险契约改以缴存保证金情事者,应先报请主管机关核准。

第16条经纪人应自许可登记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主管机关核发执业证书并开始营业;届期未申请或未开始营业者,由主管机关废止其登记。

经纪人公司经主管机关核准得申请暂停执业。但应于一年内聘有合格经纪人至少一人担任签署工作并重行营业,逾期由主管机关注销执业登记及执业证书。

前二项所定期限,如有正当理由,得申请延长。但以一次为限。

第17条经纪人申请主管机关核发执业证书时,应缴交主管机关所定之规费,并检附缴存保证金之证明,或投保专业责任保险之保险单及依第三十三条规定加入公会或协会之证明。

公司组织应另检附设立登记表、董事监察人名册,以及无第七条规定情事之声明书。

经纪人公司解散清算及个人名义执业之经纪人停止执行业务时,应将其执业证书缴销。

第18条经注册登记之银行业、信托投资业,得向主管机关申请登记经营与押汇及授信业务有关之财产保险经纪业务。但应设置专部执行业务,其资本、营业及会计必须独立。

依前项规定办理登记时,应聘有具备申领执业证书资格之人,报主管机关核准;其办理保险经纪之业务,应由报准合格之经纪人签署。

第19条执业证书之有效期间为五年,并应于期满前办妥换发执业证书手续。

申请换发执业证书时,应缴交主管机关所定之规费,并检附下列文件:

一、原领执业证书。

二、主管机关认可之在职教育训练证明。

三、缴存保证金之证明或投保专业责任保险之保险单。

四、最近三年经纪人列有所得来源之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书或有执业实绩证明。

五、依第三十三条规定加入协会之证明。

第20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机关应不予换发其执业证书:

一、违反第六条规定。

二、有第七条第一款至第九款、第十一款及第十三款情事之一。

三、违反第八条第二项或第四项规定。

四、未于限期内检齐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之文件。

第21条经纪人同时具备财产保险及人身保险经纪人资格者,得同时申领财产保险及人身保险经纪人执业证书。

第22条教育训练分为职前教育训练与在职教育训练。

第23条以个人名义或以公司名义执行经纪人业务者,应于申请执行业务前二年内参加职前教育训练达三十二小时以上。

职前教育训练得由财团法人保险事业发展中心或大学院校推广教育机构办理之;其教育训练要点与内容,须报请主管机关核可。

第24条以个人名义或以公司名义执行经纪人业务者,应于申请换发执业证书前二年内参加在职教育训练达二十四小时以上。

在职教育训练得由财团法人保险事业发展中心、经纪人商业同业公会或协会、大学院校推广教育机构、或其它经主管机关认可之机构办理之;其教育训练要点与内容,须报请主管机关核可。

第25条经纪人执行业务,应于有关文件签署,并依法负相关责任。

一、要保书。

二、批改申请书。

三、委托代缴保费收据。

第一项有关文件,在人身保险经纪人包括:

一、要保书。

二、契约内容变更申请书。

三、委托代缴保费收据。

第26条以公司组织名义执行经纪人业务者,得经营保险经纪业务或再保险经纪业务。

经纪人公司经营前项再保险经纪业务者,应报请主管机关备查并将其与再保险人交易之重要纪录通知原保险人。

第27条经纪人公司经营再保险经纪业务者,应就再保险经纪业务专设帐簿,记载相关收支情形。

经纪人公司办理再保险业务之结算,得按月或季进行结算。

第28条经纪人公司之业务员从事保险招揽之宣传及广告内容,应经所属公司核可;其所属公司并应依法负责任。

第29条经纪人因执行业务之过失、错误或疏漏行为,致要保人、被保险人受有损害时,经纪人应负赔偿责任。

第30条经纪人受要保人之委托代缴保险费者,应保存收费纪录及收据影本,并应于收到保险费后立即交付保险人。

前项应保存文件之期限最少为五年。但法令另有规定者,依其规定。

第31条经纪人应有固定之营业处所,并不得设于保险公司总、分公司内;营业处所变更时,应于一个月内向主管机关报备,并副知经纪人商业同业公会或协会。

公司执业证书登记事项有变更者,应于三十日内检附变更登记表,缴交主管机关所定之规费换发执业证书。

经纪人应将执业证书正本悬挂于营业处所明显之处。

经纪人执行业务时,应出示执业证书及服务证件正本或影本。

第32条经纪人应专设帐簿,记载业务收支,并于主管机关规定之期限内,将各类业务及财务报表,汇报主管机关或其指定之机构;其报表格式由主管机关另定之。

主管机关得随时派员检查经纪人之营业及资产负债,或令其于限期内报告营业状况。

第33条经纪人经主管机关许可登记后,以公司组织者应加入经纪人商业同业公会,以个人名义执行业务者应加入经纪人协会。

经纪人非依前项规定加入商业同业公会或协会,领有会员证,不得申领执业证书执行业务。

第34条经纪人商业同业公会或协会成立或改选时,应将章程、会员及理监事名册,分报内政部及主管机关备查。

经纪人商业同业公会或协会应订定经纪人执业道德规范、自律公约及电子商务自律规范,报主管机关备查。

主管机关得视实际需要,委托经纪人商业同业公会或协会办理相关业务。

第35条经纪人公司最近三年内无违反法令受主管机关处分者,得报主管机关核准设立分公司。

申请设立分公司,除应聘有具备经纪人资格者,担任分公司负责人兼经纪人外,并应检附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格式如附件四),并载明分公司名称及所在地。

二、董事会决议增设分公司之会议纪录。

三、分公司负责人与所增聘经纪人之身分证明及符合本规则所定资格条件之证明。

四、最近二年内取得主管机关认可之职前教育训练证明及无第七条各款情事之书面声明。

五、分公司营业计画书。

第36条经纪人不得有下列各款行为之一:

一、申领执业证书时具报不实者。

二、与未经核准登记之保险业洽订保险契约。

三、故意隐匿保险契约之重要事项。

四、利用职务或业务上之便利或以其它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限制要保人、被保险人或保险人缔约之自由或向其索取额外报酬或其它利益。

五、以夸大不实、引人错误之宣传、广告或其它不当之方法执行业务或招聘人员。

六、有以不当之手段怂恿保户退保、转保或贷款等行为者。

七、挪用或侵占保险费或保险金者。

八、以执业证书供他人使用者。

九、有侵占、诈欺、背信、伪造文书行为受刑之宣告者。

十、经营执业证书所载范围以外之保险业务者。

十一、向保险人索取不合理之报酬,违反主管机关核定之费率规定。

十二、强迫或引诱保险人进行不当之理赔。

十三、其它违反本规则或政策性保险相关法令者。

第37条主管机关得视需要,核准外国保险经纪人公司在中华民国境内设立分公司,经营与其本国业务种类相同之业务。

第38条申请在中华民国境内设立分公司或担任经纪人公司之股东或发起人之外国保险经纪人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前最近三年具有健全业务经营绩效及安全财务能力者。

二、预定驻中华民国之代表具有该国认定可从事经纪人业务者,或领有中华民国同类执业证书者。

第39条依前二条规定申请许可者,应检附下列文件:

一、经其本国主管机关核准设立登记及经营业务范围等证明文件。

二、预定驻中华民国之代表之国籍证明文件及前条第二款规定之资格证明。

三、本公司章程、最近一年经其本国认可之会计师查核签证之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执行业务之重要负责人姓名、国籍、职务及住所或居所之文件。

四、营业计画书。

五、所聘经纪人符合本规则所定资格条件之证明及最近二年内取得主管机关认可之职前教育训练证明。

六、所聘经纪人无第七条各款情事之书面声明。

前项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文件,须经中华民国驻外单位之签证。但该国未有中华民国驻外单位者,得由邻近国家之驻外单位为之。

第一项申请文件,其属外文者,均须附具中文译本。

第40条外国保险经纪人公司在中华民国境内设立分公司之最低营运资金为新台币三百万元,保证金应按营运资金之百分之十五缴存。但缴存金额不得低于新台币六十万元。

最低营运资金未达新台币三百万元者,应于本规则发布后三年内完成指拨补足。

第41条依第三十九条规定取得主管机关之许可者,应依公司法规定,向经济部办理外国公司之认许及分公司之登记。

依前项规定办妥认许及登记手续者,应于缴存保证金或投保专业责任保险后检齐分公司设立登记表及主管机关所定之规费,向主管机关申领执业证书。取得执业证书者,其营业登记依有关法令办理。

第42条外国保险经纪人公司在中华民国境内设立分公司经营业务者,应聘用领有中华民国经纪人同类执业证书之人至少一人执行业务。

第43条关于外国保险经纪人,本章未规定者,准用本规则其它相关章节之规定。

第44条经纪人公司之董事、监察人或经理人于本规则发布施行后充任或升任者,应符合第七条、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规定;其不具备而充任或升任者,解任之。

经纪人公司之董事、监察人或经理人于升任或充任后始发生第七条各款情事之一者,解任之。

第45条本规则所定登记及执业证书规费,其费额由主管机关定之。

第46条本规则自发布日施行。

保险经纪人求职信

尊敬的经理:

您好!

我叫unjs,看到贵公司正在招聘关于保险经纪这个消息,我感到非常高兴。因为目前我正在找工作,看了贵公司关于这个职位的要求与待遇,我觉得自己挺合适的,所以就这了这封求职信,争取可以到贵公司当一名保险经纪。

在保险这个行业,我已经在这个行业呆了有3年多的时间了,期间卖了数百套的保险,从安全险、教育险、到现在的房产一路走来,卖出的保险,最高的成交额达到3千多万,所以,我相信自己有能力在这个行业立足,也有信心可以当贵公司出色的经纪人,希望您看完这封求职信后可以考虑一下我。

另外,本人拥有优秀的人际交往能力,优秀的客户服务技巧,以及习惯了快节奏高压力的工作与思考的能力,成功地完成公司的任务。综合这些条件,我相信自己将会是贵公司保险经纪的最佳人选。谢谢您读完了我的求职信。

此致

敬礼!

保险经纪人求职信

期望工作地址:上海。

保险相关实习。

11-至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内勤。

协助主任做好日常文件管理,信息的上传下达,每日2个小时电话约访。

协助部门经理助理设计、制作部门会议室的板报。

在业务流程中,协助同事们认真核对保户或保险代理人所提供的信息是否准确。

按照行业划分或区域划分,发现客户资源,整理客户资料。

协助业务员与客户保持沟通与联络。

在业务员指导下推进老客户续期事宜。

教育背景。

获得三等奖学金。

担任班级团支部书记兼心理委员。

在校学生会外联公关部任职。

参加大学城模拟人民代表大会,学院获得最佳团体,个人获得最佳代表称号。

校学生会学习部干事,组织学习经验交流会、英语演讲比赛等活动。

技能证书。

通过cet6(556)。

熟悉运用microsoftoffice软件。

会计上岗证、初级会计师证。

保险经纪人求职信

尊敬的经理:

您好!

我叫xxx,看到贵公司正在招聘关于保险经纪人这个消息,我感到非常高兴。因为目前我正在找工作,看了贵公司关于这个职位的要求与待遇,我觉得自己挺合适的,争取可以到贵公司当一名保险经纪人。

我很幸运的选择了保险这个专业,在大学四年的学习中,我学习并掌握了《人身保险》、《财产保险》、《再保险》、《海上保险》、《保险法》等专业知识,在保险这个行业,我已经呆了有3年多的时间了,期间卖了数百套的保险,从安全险、教育险、到现在的房产一路走来,卖出的保险,最高的成交额达到3千多万,所以,我相信自己有能力在这个行业立足,也有信心可以当贵公司出色的经纪人,希望您看完这封求职信后可以考虑一下我。

另外,本人拥有优秀的人际交往能力,优秀的客户服务技巧,以及习惯了快节奏高压力的工作与思考的能力,成功地完成公司的任务。综合这些条件,我相信自己将会是贵公司保险经纪的最佳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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