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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党员党费收缴心得体会(案例14篇)

时间:2023-10-25 21:23:40 作者:紫薇儿 优秀党员党费收缴心得体会(案例14篇)

党员心得体会是对党的各项工作的观点和看法的总结和反思。这里有一些优秀的党员心得体会范文,希望能够给大家一些启发和借鉴。

党费收缴

党费是其中一种专属于中国共产党的收入来源。作为党员,交纳党费是我们应尽的义务,也是对党的一种无声支持。然而,由于工作繁忙、时间紧迫等原因,许多党员对党费收缴不够重视,甚至出现拖欠情况。因此,本文旨在分享我收缴党费的心得体会,希望能够引起广大党员的重视,树立起党员的认识和责任感。

党费是一份特殊的支出,对于每一个党员而言,党费缴纳需要遵循一系列要求。首先,在每一次缴纳党费前,我们应当清楚自己所在的党支部党费收缴的具体规定和标准,以更好地完成党费缴纳工作。其次,在发生拖欠情况时,我们应该积极主动地向党支部汇报,并找出原因,尽快完成缴纳。最后,我们需要时时刻刻保持着党费的纯洁性,在任何情况下都要避免违规行为。

第三段:党费缴纳中体验到的收获。

在党费的缴纳中,不仅仅是在完成一项义务而已。实际上,缴纳党费还可以给我们带来诸多的收获。首先,完成党费缴纳可以加深我们对于党组织、思想路线的认识,同时也让我们更加深入地了解和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族文化意义。其次,党费缴纳也可以让我们发挥自身的作用和能力,充分调动我们的积极性和参与性。此外,缴纳党费还能够增强我们的道德意识和责任感。

第四段:党费收缴过程中的反思与总结。

在完成党费缴纳后,我意识到自己还存在着许多值得反思和改进的地方。首先,在党费缴纳过程中,我面临着时间和任务安排方面的难题,需要更加主动地与工作部门协商和沟通,以更好地保证党费的及时交纳。其次,我深刻认识到在党费收缴过程中,我们要保持警觉,严格遵守党费常规,防止违规行为。

第五段:结语。

总的来说,在党费收缴的整个过程中,我收获了很多,也发现了许多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在未来,我将更加重视党费收缴,更好地履行我作为一名党员的责任和义务。我相信随着时间的推移,我会不断地提升自己,更好地为祖国和人民服务。同样,我也希望身为党员的每一位同志都能够从党费收缴中汲取力量,并在奉献的路上不断前行。

党费收缴培训心得体会

随着我国党员队伍不断壮大,党费收缴工作也显得愈发重要。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党费收缴工作,近日,我所参加了一次针对党费收缴的培训班。通过这次培训,我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也获得了一些宝贵的心得体会。

首先,培训会使我们党员意识到自己在党费收缴中的重要性。在培训中,我们学到了党费的作用及其重要性。党费作为党的经济基础,是进行党务活动的重要保障。党费的及时收缴和正确使用,对于保证党的正常运转和实现党的各项事业具有重要意义。党组织的收缴人员要有良好的素质和责任心,保持清醒的头脑,树立良好的形象,保证党费收缴的工作顺利开展。

其次,培训促使我们正确认识党费收缴的方法和程序。培训中,我们了解了党费收缴的流程和具体操作。在收缴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程序和要求进行,不得随意变动,确保党费的合法性和完整性。同时,要注重党费收缴工作的纪律性,定期上交党费,严禁垫付或挪用党费;在发现异常情况时,要及时报告上级党组织,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问题。只有正确的方法和程序,才能确保党费收缴的效果和规范性。

此外,培训强调了党费收缴工作的透明化和公开化。党费是广大党员义务应尽的责任,党组织应当向党员及其亲友公开党费的收入和使用情况。通过公开透明,可以增强党员的参与感和责任感。在培训中,我们学到了制定党费管理制度,建立科学的财务制度,保证党费收缴和使用的透明化。只有让广大党员了解党费的去向和利用效果,才能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增强对党费收缴工作的认同感。

最后,培训中给予了我们党费收缴工作的实践机会。培训中,我们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动性和创造性,通过现场模拟党费收缴工作,加深了对党费的认识,掌握了一些实用的技巧和方法。在实践中,我们必须严守纪律,做到准确无误地收缴党费,明确记录和及时上交党组织。通过实际操作,我们深刻感受到党费收缴工作的重要性和细致化的要求。

通过这次党费收缴培训,我们党员对党费的意识和责任感进一步增强。党费收缴工作是党的重要任务和基础工作,只有我们每个党员都能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才能保证党费的正常收缴和正确使用。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更加注重学习和提高,不断完善自己,努力将培训所学付诸实践,为推动党费收缴工作做出更大贡献。同时,我也将积极参与到党费使用监督和公开透明的工作中,为加强党费管理、提高管理水平,贡献自己的力量。

总之,这次党费收缴培训使我受益匪浅。通过学习和实践,我对党费收缴工作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也为自己在党费收缴工作中的角色和责任有了更清晰的认识。我相信,在党费收缴工作中,我能够履行好自己的职责,积极参与到党的建设中,为党的事业作出应有的贡献。

党费收缴培训心得体会

第一段:培训前的期待和目标设定(200字)。

作为一名对党积极向上,热爱组织的党员,我期待参加各类党务培训,不仅能够加深对党费收缴工作的了解,更希望通过培训,提升自己的业务能力和服务意识,为党组织的工作能够给予更多的帮助和支持。因此,当收到该项培训通知时,我立即报名参加,并制定了学习目标,希望能够通过培训提升自己的组织能力及党费收缴的知识水平。

第二段:培训过程中的收获和体会(400字)。

培训的第一天,我们听取了专家的讲座,深入学习了党费收缴的重要性、意义和程序。专家深入浅出地解读了有关政策法规,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分析和讲解。通过专家的讲座,我更加清楚地认识到党费收缴事关党的生活作风建设和党组织建设的基础,也更明确了自己在其中的责任和义务。

培训的第二天,我们进行了实操操作,学习如何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党费的收缴和管理。通过实操操作,我深刻感受到了党费收缴工作的细致和繁琐,也学会了如何处理各种复杂情况下的应对方法。同时,通过与其他党员的交流讨论,我还学到了一些其他单位或地方的优秀经验和做法,对我今后的工作有了更多的启示与借鉴。

第三段:与他人的交流和互动(300字)。

培训期间,我们还进行了小组讨论和角色扮演,与他人的交流互动非常丰富。通过与他人的互动,我深刻体会到了集体智慧的力量,他人的经验和观点也给了我很多启示和改进的方向。同时,通过角色扮演,我可以更好地理解他人的角度和立场,培养了和他人良好沟通和合作的能力,这对我今后的工作和生活都有很大的帮助。

第四段:心得感悟和自我反思(200字)。

通过这次培训,我对党费收缴工作有了更深的认识和理解,也加深了自己对党的组织建设的责任和担当的认识。同时,我意识到自己在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足,例如对党费收缴政策法规的理解还不够深入,对复杂情况的处理能力还需进一步提高等。因此,我将结合培训中学到的知识和经验,加强自身的学习和提升,努力将培训所学应用于实际工作中,并通过与他人的交流分享,共同进步。

第五段:对于今后的期望和行动计划(100字)。

通过这次培训,我对党费收缴工作有了更为全面和深入的认识,也清晰了今后的方向。我将积极参与各类党费收缴工作,勇于承担责任,主动申请参加培训和学习的机会,不断提升自己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为党的组织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同时,我还将与他人共同交流、分享,并形成自学、互学、共学的良好氛围,共同推动党的组织建设迈上新的台阶。

党费收缴心得体会

党费作为党员的一项重要义务,是党员对党组织的一种无形的支持和贡献。收缴党费不仅是组织工作的重要一环,也是锻炼党员党性的一种方式。通过长时间的党费收缴工作,我深刻地认识到了党费的重要性,并且体会到了其中的心得体会。

首先,党费的收缴是激发党员紧密团结的一种方式。在党费的收缴过程当中,我看到了很多党员都积极主动地参与其中,不仅主动缴纳自己的党费,还互相帮助、宣传,使得党费的收缴工作得到了良好的效果。这种团结一致的行动使我深刻地意识到,只有通过党费的收缴,才能够让全体党员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一起,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

其次,党费的收缴是提高党员组织纪律意识的一种途径。党费作为全党党员的义务,对于每一位党员都是有着非常明确的要求。在党费的收缴过程中,我看到一些党员认真对待党费的收缴工作,按时缴纳党费,确保党费工作的顺利进行。这种纪律性的要求使我深刻地认识到,只有在党费工作中保持高度的纪律性,才能够更好地为党和人民服务。

再次,党费的收缴是增强党员党性的一种方式。党员作为党的骨干力量,想要有高度的党性,就需要在实际行动中践行党的宗旨和信条。而党费的收缴就是党员们践行党性的一种方式。通过缴纳党费,党员能够用实际行动表达对党组织的支持和信任,同时也能够增强自己的党性修养,进一步提高自己的党员意识和觉悟。

此外,党费的收缴也是检验党员党风廉政建设的一种方式。党费是党员对党组织的一种支持,是纯洁党风的体现。在党费的收缴过程中,我看到了一些党员积极参加党组织活动,诚实守信地缴纳党费,形成了良好的党风。通过党费的收缴,党员们也能够及时发现并纠正一些违规违纪的行为,进一步维护党的形象和威信。

最后,党费的收缴也是促进党组织的良性发展的一种手段。党费的收缴不仅仅是为了筹集资金,更重要的是通过党费的收缴工作,增强党员对党组织的信任和归属感,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党组织的战斗力。只有党员们在党费的收缴工作中提高自觉,主动参与其中,才能够推动党组织的良性发展。

总之,通过这段时间的党费收缴工作,我深刻地认识到了党费的重要性,并从中体会到了很多的心得和体会。党费的收缴不仅是一项组织工作的重要环节,更是锻炼党员党性、团结党员与全面发展党组织的关键。只有通过党费的收缴,我们才能更好地为党和人民服务。

党费收缴工作心得体会

党组织作为最基本的组织形式,组织着广大党员为实现共产主义事业而奋斗。而作为党员的应尽的义务之一,就是按时足额缴纳党费。作为一名年轻的党务干部,我深深感到党费收缴工作的重要性,也深刻领悟到在党费收缴工作中需要注意的一些问题。本文就是根据我所做的工作实践,总结出来的一些心得体会,希望能够对各位党务干部有所启示。

党费收缴是党在自我建设过程中的一个必然环节,足额收缴党费也就意味着着党组织的健康、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对于党务干部而言,党费收缴也是马不停蹄的、琐碎却必须全面的一项工作,决不能打折扣、一刀切。在党费收缴中,不仅要体现出严谨的工作态度,还要注重与党员交流、吸收建设性意见,才能更好地完成收缴工作。

第三段:加强组织、协调工作。

在进行党费收缴工作时,首要的一步便是加强组织,及时安排收缴工作,全面调查党员情况,确保党费收缴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合理协调,在收缴过程中与组织部、财务部门等各部门积极协作,确保收缴工作的协调进行,并做好收支计算、核对账目等工作,保证财务的安全和透明度。

第四段:注重宣传教育。

在收缴工作中,要注重宣传教育,帮助党员转变思想,增强党性观念,营造良好的风气。可以条分缕析,慎重分析党员缴纳意识不强的原因,组织开展一系列活动,如举办党的理论宣讲、集中学习、座谈交流等形式,引导党员坚定信念、增强自我加强自我建设的责任感、积极为党组织增添精神动力,进而提高党员缴费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第五段:加强责任制建设。

收缴党费是一项重要的组织工作,而责任情形的发生必然降低了党组织的凝聚力和信任度。因此,在做好收缴工作的同时,要加强责任制建设,明确责任,在实践中做到职责分明。各个职责要全面落实,相互协调,改进工作方式,确保党费的正常收缴,并避免违规问题的发生。

结语:

在收缴党费过程中,加强组织、注重宣传,建立健全责任制,以建设性的精神去认真总结和改进工作是不可回避的。党费的收缴是我们党自我作为自己建设过程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党员的最基本义务,党费的缴纳和收缴是宣传教育党员,培养党性的一项极其重要的工作,旨在发挥全体党员的积极性、创造力和参与度,在全面推进党员自我建设和提高党组织质量的过程中发挥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党费收缴

作为一个共产党员,在入党时便了解到党费的重要性,而党费的实际收缴更是体现了一个党员的责任和担当。本文主要分享我的收缴党费的心得体会,更好地完成这项工作。

第二段:认真负责,态度端正。

作为一名党支部委员,我深刻认识到党费收缴的重要性。作为一项基础性的工作,如果收缴不到位,会严重影响党组织的正常运转。因此,作为一名党员,我们必须认真负责,态度端正地执行这项任务。

第三段:细致入微,严格把关。

在党费收缴的过程中,我认为最重要的是要细致入微,严格把关。我们需要对每位党员逐一核实缴费情况,确保党费的收缴工作准确无误。同时,为了方便党员,我们也会采取多种收费方式,努力为党员提供更加便捷的缴费方式。

第四段:加强宣传,增强意识。

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我们需要加强宣传,增强党员对党费的意识。我们可以通过组织党内宣传,为党员讲解党费的重要性,引导他们意识到缴纳党费的责任和义务。同时,我们也需要加强对党费的管理,严格追究出现问题的责任。

第五段:总结。

在党费收缴的过程中,作为一名党员,我们需要认真对待,做到细致入微,严格把关。同时,我们也需要加强对党员的宣传,让他们意识到党费的重要性。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积极履行我们的责任,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贡献更多的力量。

农村党员党费收缴标准

第一条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第二条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三条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四条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五条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第六条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1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七条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八条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九条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十条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十一条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十二条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三条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四条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和解放军总政治部,每年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5%上缴中央。上缴中央的党费应当于次年4月底前汇入中央组织部党费账户,不得少缴或拖延。

第十六条铁路、民航系统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党委,每年按照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10%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中国人民银行的地市级分支机构和中央其他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党委,每年按本地本系统党员全年实交党费总数的5%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其他派出机构和下属单位党委不再向地方党委上缴党费。

二、党费使用。

第十七条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八条使用党费要向农村、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

第十九条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二十条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二十一条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党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承担党员教育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承办。

第二十三条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内设的财务机构或者同级党委的财务机构代办。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党费应当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第二十五条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党的基层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各级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每年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第二十七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可以留存党费。具体留存单位和留存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解放军总政治部,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留存比例应当向基层倾斜。

第二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每年4月底前就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向中央组织部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是: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二十九条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要检查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条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的党组织收缴、使用和管理党费的办法,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1、缴纳党费是每个党员的义务,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党费不得拖欠或不交,党员连续六个月没有交纳党费,经教育仍不改正,就认为是自行脱党,由党组织召开大会决定对其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2、新入党的党员,从批准为预备党员的当月开始交纳党费。

3、交纳标准。

(1)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2)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前一款规定交纳党费。

(3)交纳党费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申请,经党组织委员会同意,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不交。

4、交纳时间。党员应按月交纳党费,外出党员可视具体情况,经所在党组织同意,可以委托亲属或其他党员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时间不得超过半年。企业党组织每月应向上级党组织上缴当月党费。

交纳党费基本要求。

党员交纳党费的基本要求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自觉。党员交纳党费必须做到自觉、主动、积极,同时,应由本人亲自交给党支部或党小组,一般不宜由别人代交。如遇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党员或者亲属代为交纳。党组织不准采用从工资中扣除的形式代替党员交纳党费,更不能采取其他行政手段*党员交纳党费。

(二)按时。党员交纳党费要按照党章的要求和党组织的规定,按时交纳,不能无故拖交。如遇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补交党费,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三)足额。党员交纳党费必须根据个人的实际收入,按照规定的比例和标准交纳,不准隐瞒收入或减小交纳基数少交。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现作如下规定。

流动党员党费收缴制度

共产党员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增强党的组织观念、履行党员义务的重要内容。每个党员都要按照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及时、自觉地交纳党费。

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二、党员交纳党费的基数中组部规定,党员交纳党费基数为: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党员应自觉地按月向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纳或不能按月交纳时,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预交、补交,预交、补交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党小组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流动党员党费收缴制度

一、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对党应尽的义务,是党员增强党性和组织纪律观念的具体体现。每个共产党员必须按时按照标准交纳党费。

二、凡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党员,应按上级党组织规定的比例交纳党费。党支部每年不少于两次对党员交纳党费标准进行审核。党员在缴纳党费时,必须严格执行规定,认真按照应交纳党费基数计算党费,做到准确无误。

三、所有党员应自觉地向所在党支部交纳党费。党员的正式组织关系在那处党组织,就向那处党组织交纳党费。

四、党员应按月由本人亲自交纳党费,“党费交纳日”定为每月的第一天,按照规定标准将党费交给所在党支部组织委员。支部组织委员将收缴的党费汇总后转交市直工委,并将本支部的党费收入、上缴金额登记入册。

五、党员因外出统计、生病或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等特殊情况,交纳党费有困难的,经支部批准,可以提前集中交纳党费,也可以请他人或家属转交。党员除按规定交纳党费外,本人自愿多交不限,不允许少交或不交。对于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六、预备党员应同正式党员一样按规定交纳党费,以支部大会通过为预备党员之日起开始交纳。

七、加强对党费的管理。支部组织委员收缴的党费,应建帐管理,及时造册,统计清楚,按月上缴,并妥善保管好资料。

八、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宣化镇第二小学。

2017.2。

农村党员党费收缴标准

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转发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云组发【2008】3号),以下简称《党费收缴管理规定》之后,一些地方和单位党委组织部的同志就文件的部分条款理解进行询问,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1、为付么出台新的党费收缴、使用、管理规定?

答:按时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应尽的义务,也是对党员党性的检验。全国解放以后,党的活动经费主要依靠各级财政拔款,但党费仍然是党的活动经费的重要补充。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党员的工资结构发生了变化,原有的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因此,必须出台新的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

答: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3、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包括哪些收入?

答: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是指:干部职工按月领取普遍发放的规范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生活性津贴及工资改革保留补贴)。对于只有少数地区、部分单位或特殊岗位享有的津贴补贴,比如: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和补贴(法院检察院办案津贴、审计补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公安值勤岗位津贴、密码人员岗位津贴、信访岗位津贴、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等),以及社会保险类补贴、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4、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税后”应如何计算?

答: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税后”是指: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各项收入之和扣除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余额。

例如,某省级机关单位的党员,某月单位为其发放的工资和各项津贴补贴的项目有:职务(岗位)工资、级别(技术等级)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津贴、改革性津贴,以及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荣誉津贴、独生子女补贴、回族补贴等。按照《党费收缴管理规定》第一条和问答第3条规定的口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津贴和改革性津贴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其他收入项日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上述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各项收入之和扣除该党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后的余额,即为其税后交纳党费的基数。

5、在企业,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工资收入的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包括哪些项目?

答:目前,由于企业人员工资项目没有统一规定,对同类性质的工资项目在不同的企业叫法也不尽相同,因此,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收入项日,应当按照是否符合“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的原则来确定。根据多数企业的做法,“国定部分”是指在企业内职工普遍发放的基本工资、岗位(职务)工资、技能工资、岗位(职务)津贴补贴。“活的部分”是指在企业内职工定期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对于只有特殊岗位发放的津贴补贴(如,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高空、高温作业和有害、有毒等岗位发放的保健类补要占),以及社会保险类补贴、住房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表彰奖励完成某项工程项目有功人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等,不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6、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主要指什么?

答: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离退休费总额包括: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以及按国家规定发放的离退休人员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是指: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各地各单位离退休人员普遍发放的补贴(相当于在职人员的规范津贴补贴)。对于只有部分离退休人员享受的补贴(不同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补贴、离休干部护理费、艰苦边远地区补贴等)、改革性补贴(住房提租补贴、住宅电话补贴、交通补贴等)、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养老金总额包括: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企业年金和统筹外养老金。

7、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如何交纳党费?

答:对于实行年新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年终兑现绩效薪酬的当月按本月实际领取薪酬的总数为计算基数,交纳党费的比例参照《党费收缴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执行。例如:某实行年薪制人员党员年薪(税后)30万元,其中,基本薪酬为6万元,与绩效挂钩的薪酬为24万元。基本薪酬每月领取5000元,属于月收入3000-5000元的档次,1-11月份应按1%交纳党费,每月交纳党费50元;12月份兑现与绩效挂钩那部分薪酬时领取的薪酬和按月领取的薪酬之和为24.5万元,属于月收入10000元以上的档次,应按2%交纳党费,本月需交纳党费4900元(24.5万元x2%)。

答:《党费收缴管理规定》对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标准提出0.2元-1元的弹性要求。根据我省实际,规定我省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这个标准主要适用于在农村中从事普通农牧渔业生产的农民党员。

对于外出务工经商和承包集体林地、果园、鱼塘等经营项目的农民党员,由本人申报月平均收入,自觉参照《党费收缴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对于领取定额补贴的村干部党员,参照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交纳党费的办法交纳党费。

9、流动党员外出期间如何交纳党费?

答: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交纳党费的标准,对在流入地就业的流动党员,参照《党费收缴管理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执行;对未就业的流动党员,其中,有固定收入的,仍按其原交纳党费的标准执行,没有固定收入的,按以每月不低于0.2元的标准交纳党费。

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一般应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由流出地党组织在流入地建立党组织并进行管理的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一般应向在流入地建立的党组织交纳党费;由流出地党组织委托流入地党组织管理的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一般应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因外出地点变动频繁而未能落实接收组织关系单位的流动党员,未落实接收组织关系单位期间,可向流出地党组织交纳党费,也可在落实接收组织关系单位后,向流入地党组织补交党费。对于尚未落实就业去向,按有关规定将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就读学校党组织的学生党员,仍向原就读学校党组织交纳党费,其交纳党费的数额,按在校学生党员交纳党费标准执行。

10、不接月取得收入的党员主要包括哪些?这部分党员如何交纳党费?

答:不按月取得收入的党员是指既不拿年薪也不按月领取薪酬的党员,主要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体经营者、私营企业主、民办非企业单位出资人、自由职业者等人员中的党员。

对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交纳党费,要按照自觉、主动的原则办理。这些党员能否自觉、主动交纳党费,是衡量他们党员意识和党性强弱的一个重要标志。党员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首先要把党员交纳党费的相关规定向党员本人讲清楚,然后,由党员本人主动申报上季度月平均收入,自觉参照《党费收缴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11、学生党员、没有经济收入或生活困难的党员如何交纳党费?

答: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費0.2元。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

12、新的党费收缴规定从何时开始执行?

答:新的党费收繳、使用和管理规定正式执行时问为2008年4月1日,此前的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仍按照中组部组通字[1998]2号文件规定执行。

13、新党员应从何时开始交纳党费?

答:新入党的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14、党员自愿一次多交纳党费100元以上的如何办理手续?答:按照规定,凡党员自愿一次多交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党费的,全部上交省委,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通过州市委组织部、省委省直机关工委、省委高校工委、省国资委党委转交省委组织部(附该党员的简要情况),省委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自愿一次多交纳党費1000元以上的,全部上交中央,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汇交省委组织部(附该党员的简要情况),再由省委组织部统一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15、党组织在收缴党费时,是否可以垫交、扣缴党费?

答:党费收缴是党员教育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必须严格执行《党章》和有关规定。中央组织部关于党员交纳党费的办法明确规定: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

16、党费是否一定要按月交纳?能否请人代交?答:交纳党费是一名共产党员党性的体现,党员应主动按月交纳党费,一般不宜代交。有特殊情况的,经所在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问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17、党费的使用范围是什么?

答:党费只能用于党的事业和党的活动的必要开支,用于对全体党员有益的事项上。使用党费要向农村、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党费具体的使用范围是:。

(1)培训党员。

(2)订阅和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文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18、哪些党组织可以留存党费?

答:党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可以留存党费。基层党支部(党总支)不能留存党费。

19、党费是否可以存入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答:按照规定,党费应当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如当地无上述银行,已请示中组部同意,党费可以存入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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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党员党费收缴制度

(1)按期缴纳党费是《党章》对党员的一项基本要求,也是党员对自己的一次党性教育。

(2)原则上党员每月上缴一次党费,特殊情况可以提前预缴,一般不得延迟缴纳。

(3)如遇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补交党费,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4)对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5)党费标准根据中组部[1994]3号《关于共产党员交纳党费的办法的规定》标准,按比例缴纳。

(6)每个党员都有自觉按规定足额按时缴纳党费的义务,一般不宜由别人代交。

(7)党费的收缴和管理由党委和支部组织委员负责,支部每月向党员收缴一次党费报党委。

(8)党委每季度对各支部党费收缴工作进行一次通报。

(1)每个流动党员每季都要通过流动党员电子邮箱或当面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

(2)汇报的内容可以是党员自己的学习、思想和工作情况,也可以是其他党员的模范事迹、不良倾向或问题。

(3)党员汇报要抱着对党负责、对同志负责、对事业负责的态度,忠诚老实,实事求是。

(4)党组织要认真听取党员的思想和工作汇报,做好记录,并做好个别党员的思想工作。

(5)对长期不汇报思想的党员,要进行必要的批评教育。

(1)流动党员流出前,必须将组织关系转入流动党员支部,纳入统一管理。流出党员结束流动回乡发展时,可将组织关系转回原党组织,也可转入其他党组织.(2)转移党的组织关系由党支部、党委逐级办理。

(3)转移党组织关系介绍信的有效期限长短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但最长有效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4)超过有效期限办理手续,党员应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取得有关证明,党组织方能予以接转。

(5)对没有正当理由,长期不转移组织关系,不按指定单位去报到的党员,应给予严肃批评,并限期报到。

(6)对经批评教育后,仍把组织关系介绍信留在自己手中,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党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或按党章规定,以自行脱党论处。

1、登记和发证制度。凡有流动党员的党支部必须建立流动党员登记册。登记册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时间、籍贯、学历、入党时间,流出和流入时间、从事职业、外出外来详细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人,同时应向外出的党员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党员外出在6个月以上,且具有固定地址的,应将其关系转至所在地区或单位党组织;正式党员3人以上集体外出,且地点相对集中的,应建立临时党小组。

2、行前教育制度。党支部对外出的流动党员进行出行前的教育。教育他们自觉履行党员义务,学习党内法规,在思想上、行动上要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保持党员的先进性。

3、联系人制度。对流动党员的管理,党支部根据本支部流动党员的情况,建立联系人制度。联系人一般由党支部委员担任,也可以由党支部指定责任心强、联系方便的党员担任,联系人每季度与流动党员联系一次,并做好联系的情况记录,作为联系人工作职责和流动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依据。

4、学习制度。流动党员要坚持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支部要及时将有关党员读物寄给外出的流动党员,使流动党员及时地、经常地受到教育。

5、组织生活制度。党支部利用清明节、中秋节、春节等节假日外出流动党员回乡探亲的机会,组织他们学习上级有关精神,通报支部工作情况,收集他们对支部工作的意见或建议。对外来务工、经商流入的党员,要积极接受他们的组织关系和党员身份证明,并指定专人做好联系工作,安排他们参加党的活动和过组织生活,并根据需要向对方党组织反馈该党员的表现情况。

6、检查督促制度。党支部每季度进行一次自查,党工委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区每年进行一次检查。年终把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列入年度党建工作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农村党员党费收缴标准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现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第二条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三条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四条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五条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第六条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1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七条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八条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九条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十条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十一条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十二条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三条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四条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和解放军总政治部,每年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5%上缴中央。上缴中央的党费应当于次年4月底前汇入中央组织部党费账户,不得少缴或拖延。

第十六条铁路、民航系统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党委,每年按照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10%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中国人民银行的地市级分支机构和中央其他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党委,每年按本地本系统党员全年实交党费总数的5%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其他派出机构和下属单位党委不再向地方党委上缴党费。

二、党费使用。

第十七条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八条使用党费要向农村、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

第十九条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二十条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二十一条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党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承担党员教育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承办。

第二十三条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内设的财务机构或者同级党委的财务机构代办。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党费应当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第二十五条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党的基层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各级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每年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第二十七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可以留存党费。具体留存单位和留存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解放军总政治部,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留存比例应当向基层倾斜。

第二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每年4月底前就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向中央组织部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是: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二十九条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要检查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条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的党组织收缴、使用和管理党费的办法,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4月1日起施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流动党员党费收缴制度

共产党员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增强党的组织观念、履行党员义务的重要内容。每个党员都要按照《中共中内组织部关于共产党员交纳党费办法的规定》,及时、自觉地交纳党费。

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

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以上至600元(含600)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

每月工资收入在600元至800元(含600)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5%。

每月工资收入在800元以上(税后)至1500元(含1500)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2%。

每月工资收入在1500元以上(税后)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3%。

党员交纳党费基数为:机关公务员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和职务补贴;机关工人包括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奖金和职务补贴;事业单位包括职务工资、津贴和职务补贴;离退休党员以国家规定的季退休费为基数。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从领取新标准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对党费标准进行重新核定。

党员应自觉地按月向所在党支部交纳党费,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纳或不能按月交纳时,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预交、补交,预交、补交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党支部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党费收缴心得体会

1、党员交纳党费必须做到自觉、主动、按时,并由本人亲自交给所在支部的党小组长。如遇特殊情况,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2、党员要按照《党章》的要求,每月按时交纳党费。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所在支部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3、党员交纳党费必须根据个人的实际收入,按照党费缴纳标准交纳。

二、党费收缴。

1、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

在职党员: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护士提高10%、绩效工资,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离退休党员:离退休党员以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津贴为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

2、党费缴纳标准:

在职党员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离退休党员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组织关系转往农村、社区的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仍应按此标准交纳党费。

3、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4、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5、党员自愿一次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党委代收上交区卫生局,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区卫生局转交到区委组织部,再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6、党组织除按照规定收缴党费外,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

三、党费管理。

1、党总支、支部每年根据党办测算的党费标准,每年年初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标准,年终公布一次实际缴纳党费情况。

记册。

3、各党总支、支部的组织委员应在每月末将党费按时缴纳至党办,以便按时上交卫生局。

4、我院每年12月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70%上缴给卫生局党费专户,30%为自留党费。

5、离退休党员按万州委办发〔20xx〕10号文件精神执行。将离退休党支部实际上缴党费的50%,定期返还给该支部,作为开展活动费用,专人管理、专款专用。

四、党费使用。

1、自留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培训、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党内表彰、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等。

2、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3、对违反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以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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