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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返租合同有效吗(精选8篇)

时间:2023-10-10 21:52:09 作者:雅蕊 最新返租合同有效吗(精选8篇)

合同内容应包括劳动双方的基本信息、工作内容与职责、工作时间与休假、薪酬与福利、劳动保护与安全等方面的内容。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合同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最新合同模板,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返租合同有效吗篇一

在我国,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定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及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保全、违约责任等问题。

总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八章 其他规定 

分则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 

第十四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 承揽合同 

第十六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七章 运输合同 

第十八章 技术合同 

第十九章 保管合同 

第二十章 仓储合同 

第二十一章 委托合同 

第二十二章 行纪合同 

第二十三章 居间合同 

附则 

返租合同有效吗篇二

第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十三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十六条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十八条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二十一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三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二十四条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第二十五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二十六条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第二十八条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第二十九条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第三十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三十一条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四条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第三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条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八条 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四十一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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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租合同有效吗篇三

第七十七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第七十九条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八十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二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第八十三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第八十四条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第八十五条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第八十六条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第八十九条 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第九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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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租合同有效吗篇四

合同法务是企业中非常重要的领域,每个企业都需要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与其他企业之间的合作关系。因此,我参加了一次关于合同法务的培训课程,并在此次培训中受益匪浅。本文将分享我在这次培训中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课程内容与收获

在该课程中我们学习了合同的法律意义、基本结构、条款规范等方面的知识。这些知识让我更深入地了解了合同,弥补了我之前对合同法律知识的缺乏。在课堂中老师还分享了实际案例,让我们更好地理解合同的作用,以及如何在实际工作中运用获得最佳效果。通过学习,我不仅获得了法律知识,还学会了合同处理的技巧。

第三段:合同处理技巧

在处理合同时,我们需要注意文本的清晰度和完整性。合同的内容需要准确、详细地阐述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如此才能保证双方合法权益的保障。此外,在协商过程中,双方需要保持耐心,全面沟通,及时解决方案,确定具体的条款、金额、时间等内容。通过这次培训,我学会了如何根据不同的合同类型进行条款的规范化,如何分析合同中的风险和纠纷等情况,并解决相应问题,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第四段:实际应用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需要综合运用法律知识和处理技巧,与他人合理协商以达成成功的合同交易。我在最近的一次招标合同中应用了所学知识,及时沟通协调,成功签订了大约十万的项目合同,其中合同中涉及的责任条款、价值条款、时间条款等内容多达二十条,在课堂上所学知识将其处理的极为准确、清晰,同时也在过程中对合同中存在的漏洞以及可能产生的潜在风险进行了充分的分析,让我在本次项目合同交易中更有自信。

第五段:总结

通过这次合同法务培训,我明确了学习合同法务的重要性。学习成果的应用,正如我在实际工作中所体会到的,将更好地掌握与他人相互合作中涉及的法律内容,实现更加积极有效、合法合规的合同交易。因此,我强烈建议企业进行内部合同法务的培训,不仅为企业带来更高质量的合同交易,同时让员工能够更合法、安全、高效地为企业服务。

返租合同有效吗篇五

合同法是现代社会经济交往中的重要法律制度,我们在学习合同法的过程中,不仅仅是学习了一门法律课程,更是在学习一种生活态度和处理问题的方式。通过对合同法的学习和实践,我们不仅仅获得了相关知识和技能,更重要的是培养了自己在法律意识、契约精神以及风险意识等方面的修养和素养。在合同法学习结束之际,让我们一起回顾一下自己的心得体会,并为未来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首先,合同法的学习使我深刻认识到合同在社会交往中的重要性。合同作为一种约定,不仅仅是经济交往的工具,更是社会和谐与秩序的基石。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无时无刻不与合同法相关,无论是购买商品还是签订劳务合同,都离不开合同的约束和保障。通过学习合同法,我意识到合同的重要性,并深刻体会到合同对于维护自身权益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

其次,合同法的学习让我明白了合同精神的重要性。合同精神是指诚实守信、互利互惠的原则,在合同法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合同精神不仅是法律规定的要求,更是一种道德约束和一种社会共识。只有遵循合同精神,我们才能建立起互信互助的合作关系,实现共赢的目标。通过学习合同法,我深刻认识到诚实守信的重要性,明白了合同精神对于共同发展的关键作用。

再次,合同法的学习让我意识到了风险意识的重要性。合同法并不仅仅是一门关于争议解决的法律课程,更是一门关于风险规避和管理的课程。通过对合同法权益保护、违约责任等内容的学习,我深刻认识到风险是存在于合同交易中的,我们要学会识别、评估和规避风险,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合同法的学习给我提供了一种解决风险问题的思路和方法,让我在今后的生活中更加理性和谨慎地处理合同交易。

最后,合同法的学习使我对法律产生了更深刻的认识和理解。合同法作为一门实务性较强的学科,教会了我如何将法律知识应用到具体案例中,学会了通过法律思维和法律方法解决实际问题。通过学习合同法,我认识到法律是一种秩序和规则,它不仅仅是负面的约束和限制,更是一种正面的保障和平衡。我相信,在今后的生活和工作中,我会更加注重法律意识,并遵循法律的规定,真正成为一个遵纪守法、诚信经营的人。

总之,通过对合同法的学习和实践,我在知识、态度和能力等方面都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提升。学习合同法不仅仅是为了通过考试,更是为了培养自己在生活中的法律意识和合同精神。合同法的学习让我认识到合同的重要性、合同精神的重要性、风险意识的重要性以及法律的重要性。我相信,在今后的发展中,我会用所学知识指导自己的行为,诚实守信、认真负责地履行合同义务,在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也为社会的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返租合同有效吗篇六

合同法案例是我们学习合同法的重要工具和途径,通过分析、解读案例,我们可以更全面、深入地理解合同法的原则、规则和应用。在研究合同法案例的过程中,我深刻地体会到了合同法的重要性和灵活性,并对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等方面有了更清晰的认识。以下是我的心得体会。

首先,合同法案例让我深刻认识到合同在经济交往中的重要性。合同是经济活动的基本形式和规则,它具有保障权益、规范行为、促进交易的作用。在合同法案例中,我经常看到各类合同的纠纷,这让我意识到合同在经济交往中的普遍存在和重要性。只有通过合同,经济主体之间的约定才能得到有效保障,交易才能进行顺利和安全。案例中的合同纠纷也让我认识到合同对于经济主体之间的信任和责任的重要性。通过分析案例,我明白了合同的信用机制,只有当事人信守合同,才能维护交易的稳定和持续发展。

其次,在研究合同法案例的过程中,我深刻感受到合同法的灵活性。合同法在处理各类纠纷时,往往根据实际情况和当事人的意愿,灵活运用合同法的规定,以便维护公平和合理的原则。例如,在合同解除的案例中,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合同是否存在重大违约行为,并考虑违约原因、损失等因素来决定解除合同的结果。这种灵活运用合同法的方式在案例中反复出现,让我深刻认识到了合同法的适用性和可塑性。在今后的实践中,我们要充分发挥合同法的灵活性,根据实际案情和公平原则,合理运用合同法的规定,以便更好地解决各类合同纠纷。

第三,通过研究合同法案例,我对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等方面有了更清晰的认识。案例中的纠纷和争议往往围绕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展开,让我认识到了合同的各个环节都需要慎重对待。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自由平等的原则,双方当事人应当明确约定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和解除的后果。合同的履行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当事人应当积极履行合同,以便实现合同目的。而合同的解除则需要根据合同约定和合同法的规定,综合考虑实际情况来决策。通过研究案例,我明白了合同订立、履行和解除的重要性和要求,从而能够在实际操作中更好地处理各类合同事务。

第四,合同法案例还反映了合同法与其他法律的相关性和衔接点。在案例的分析中,我发现合同法与民法、物权法等其他法律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解除,往往需要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来处理。例如,在合同中如若涉及物权纠纷,就可能需要参照物权法来解决。通过研究合同法案例,我深刻认识到了法律之间的相关性和衔接点,这对我们正确理解和运用合同法具有重要意义。在实践中,我们需要将合同法与其他法律联系起来,综合运用,以便更好地解决实际问题。

最后,通过研究合同法案例,我不仅对合同法的原则和规则有了更深入的认识,也对法律思维和法律分析方法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案例的分析需要我们具备一定的法律逻辑和法律思维能力,需要我们运用法律规则和原则来解答问题。通过分析案例,我开始习得了法律分析的方法,并逐渐形成了自己的法律思维方式。这对于我们日后从事法律工作,具备法律专业素养具有重要意义。

总之,合同法案例的研究给予了我很多启示和反思。通过分析、解读案例,我深刻认识到了合同的重要性和灵活性,掌握了合同订立、履行和解除的要点,理解了合同法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关联性,提升了法律思维和分析能力。在今后的实践中,我将继续加强对合同法案例的学习与研究,不断提升自己的法律素养和能力。

返租合同有效吗篇七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第一百一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一百一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一百二十条 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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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租合同有效吗篇八

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二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九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九十八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九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一百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第一百零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第一百零二条 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第一百零三条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第一百零四条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第一百零五条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

第一百零六条 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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