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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考试教育活动策划(优秀17篇)

时间:2023-11-20 08:56:08 作者:念青松 诚信考试教育活动策划(优秀17篇)

活动策划不仅仅是组织活动,还需要我们能够引导和激发参与者的兴趣和积极性。以下是一些经过实践验证的活动策划案例,可以提供一些实用的经验和建议。

诚信考试活动策划书

一、活动背景:

面临考试月,我们班的同学开始进入备考阶段。严肃考风考纪已然成为我院关注的问题。本次活动意在使同学们认识到诚信的重要性和培养同学们诚信的意识,并初步学会将诚信融入日常生活中的每一件小事,真正做到诚实守信。让每位同学认识到诚信对于人生的重要性,诚信是做人的一种品质,是职业道德的根本,是个人成就事业的根基。要培养诚信的良好道德品质,就要从身边的每一件小事做起。

二、活动目的:

1.全面贯彻诚信思想、认真学习考场纪律要求。

2.指导大家的认真复习,做好考试准备。

3.加强诚信意识教育,塑造良好道德品质。

三、活动对象:

河大护理学院xx级四班全体学生。

四、活动时间:xx年6月10号。

五、活动地点:

四班教室。

六、活动流程:

l晨会部分:

由负责人在晨会上宣讲《考试与诚信倡议书》、以及激起大家学习的热潮,积极备考。

l主题班会部分:

1、主题班会当天,负责人宣读此次会议的目的。

2、由负责人重申我校关于考试的各项规章制度。

3、请一些同学讲自己对考试舞弊的看法和感受。

4、邀请成绩优秀的同学传授学习经验,讲自己学习的技巧和复习功课时的好方法。

5、负责人进行期末考试动员。

七、活动意义:

通过这次活动,同学们都充分的认识到了诚信的重要性,大家都会在以后的工作与学习中以诚信的`优良传统美德指导自己的一言一行。古往今来,凡是品德高尚的人,都是诚实守信的人。孔子说:“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只有诚信,你才能在社会立足,才能得到别人的尊敬,才能使他人信服,因为谁都不喜欢被欺骗。因此,做一个诚信之人是我们的责任和义务,以及一个做人的最起码的原则!要想做到诚信,就要从生活中每件点点滴滴的小做起。今天,我们重温我们优秀的道德文化传统,并在这丰富的道德资源中,汲取到中华民族腾飞的持久动力。希望同学们能牢记这一点,在今后的学习生活中,处处做到诚信。为将来的人生道路打下坚实的基础!

八、注意事项:

1、在组织过程中负责人要注意时间的分配,尽量避免由于时间过短和问题过偏而效果不佳。

2、会场气氛要活跃,但保持会议的纪律;负责人要调动班内气氛。

3、通过灵活的方式,让同学更投入到班会中,正面认识考试纪律的严肃性,让所有同学都有所收获。

4、班干部都要积极配合负责人工作,帮助维持会场秩序。

策划书:护理学院四班团支部。

xx年6月10日。

诚信考试活动策划书

诚信是一切道德的基础和根本,不论哪个时代,哪个国家,哪个社会,什么阶层的人,诚信的人都是社会所称赞的,是人之为人的最重要的品德。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中华民族形成了重承诺,守信义的道德传统。

其实身为大学生的我们心里都明白,我们要挑战的是未来的生存技巧和适应社会的能力,然而通过考试可以让我们清晰的看到自己的弱点,及时纠正缺点,促进我们今后努力,但如果每次的考试都是弄虚作假,那我们又怎能真正找到这份自信呢?考试如果考砸了,可以下次再努力;但品行上如果沾上了污点,又岂是能轻轻地拭去。于是我部门决定开展一次有关于考试诚信承诺书的活动。

20xx年xx月xx日的政治团活动课在现代管理工程系各班教室。

湖南生物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现代管理工程系全体学生。

申主任、吴老师、周老师、王老师、王老师、张老师。

将“诚信考试”的承诺书带到各班,让同学们仔细阅读后自愿签字。

在铺天盖地的新闻报道中,到处都传达着这样一个信息:当代大学生已经丧失了基本的诚信,主要集中于考试作弊严重,恶意拖欠学费等。然而读书人应以节操为本,以诚信为基,所以我们大学生就应该传承民族美德,树道德之新风。我部门希望通过此次活动,让同学们自觉遵守考试纪律,诚信考试。

现代管理工程系团总支。

现代管理工程系团总支组织部。

全心备考诚信考试班级活动策划书

(一)、活动前言:

诚实守信自古以来一直都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日常生活中不诚信的社会现象越来越多见,有的`人甚至还以不诚信、会欺骗而沾沾自喜。那么我们究竟还要不要坚持诚信,作为现代大学生应该如何培养诚信、坚持诚信到底呢?我们通过寓教于乐、形式多样的活动,让学生了解诚信的重要性,使其养成诚信的良好习惯。讲求信用,诚挚待人,踏实学习,用诚信打造自己坚实的明天!

(二)、活动目标:

通过此活动的开展,使学生明确“诚信”的含义,理解“诚信”对于学生自身发展和为人世的重要意义。

使学生崇尚“诚信”,远离虚伪、欺诈,把“诚信”作为同学之间、师生之间、家庭员之间相处的基本原则。

对自身或他人的行为及社会现象的“诚信度”具有评判能力,懂得诚实守信必须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落实在日常生活实践中。

(三)、活动形式:

知识问答趣味故事pk赛同学交流。

(四)、活动时间及地点:

xx年6月8日晚19点30分;求实楼503。

(五)、活动对象:

43131班全体同学。

(六)、注意事项:

邀请辅导员、助理辅导员。

全体同学提前10分钟到达会场。

布置教室,准备好相机、笔记本。

做好拍照、会议记录工作。

保持会场纪律,会场气氛。

(七)、活动准备:

1.活动前期的工作。

召开班委会,说明活动的内容,将详细分工并落实到各部门。

召开班委会,说明活动的内容,将详细分工并落实到各人。

2、活动后期的工作。

整理团会现场拍摄的照片。

对此次团会做好后期的总结工作。

(八)、活动经费:

各项经费将统一由团支部的生活委员做出详细预算及结算并公示。

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教育实施方案

第一条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依据的测试活动。

第三条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第十三条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教育实施方案

(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1月5日《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依据的测试活动。

第三条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了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了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第十三条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六)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差错的;。

(七)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八)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九)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十)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贿赂、以权徇私的;。

(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十五条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1/5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1至3年的处理。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损毁、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育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行为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二)代替了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

(三)组织或者参与团伙作弊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贿赂的;。

(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议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第三章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

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2名以上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十九条教育考试机构发现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考试工作人员通过视频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立即通知在现场的考试工作人员,并应当将视频录像作为证据保存。教育考试机构可以通过视频录像回放,对所涉及考生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二十条考点汇总考生违规记录,汇总情况经考点主考签字认定后,报送上级教育考试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考生在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出现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出现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处理,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也可以要求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报送材料及证据,直接进行处理;出现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对考生及其他人员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地公安部门处理;评卷过程中发现考生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并通知市级教育考试机构。

考生在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行为,由组织考试的机构认定,由相关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考试的机构做出处理决定。

在国家教育考试考场视频录像回放审查中认定的违规行为,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认定并做出处理决定。

参加其他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违规行为的处理由承办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考试机构参照前款规定具体确定。

第二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考点、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情况或者需要对教育考试机构实施监督的情况下,应当直接介入调查和处理。

发生第十四、十五、十六条所列案件,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并及时报告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必要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参与或者直接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考试工作人员在考场、考点及评卷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考点主考、评卷点负责人应当暂停其工作,并报相应的教育考试机构处理。

第二十四条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生,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试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根据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向提出处理的教育考试机构通报。

第二十五条教育考试机构在对考试违规的个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给予考生停考处理的,经考生申请,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举行听证,对作弊的事实、情节等进行审查、核实。

第二十六条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处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的内容、救济途径以及做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名称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

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第二十七条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对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其上一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对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授权承担国家教育考试的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第二十八条受理复核申请的教育考试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核决定:

(二)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变更:

1.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程序的。

做出决定的教育考试机构对因错误的处理决定给考生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补救。

第二十九条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人员的相关信息。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中记录的信息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删除、变更。

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可以依申请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查询,并应当及时向招生学校或单位提供相关信息,作为招生参考条件。

第三十一条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及时汇总本地区违反规定的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处理情况,并向国家教育考试机构报告。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称考场是指实施考试的封闭空间;所称考点是指设置若干考场独立进行考务活动的特定场所;所称考区是指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设置,由若干考点组成,进行国家教育考试实施工作的特定地区。

第三十三条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考试、中国人民解放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各级各类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教育部颁布的各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诚信考试教育演讲稿

诚信是生命中最绚丽的色彩,是我们屹立于天地之间的脚下基石。现在就来看看本站小编为你整理的诚信考试教育。

演讲稿。

欢迎阅读。

风吹了又走,花开了双落。伴随着冬季的萧索与肃杀之意,谈笑风生间,本学期的学习生活又被白驹过隙般的时间清磨殆尽,而我们也即将迎来期未考试。

自古以来,考场上少了不的便是诚信。有人曾经作过一个形象的譬喻:“诚信仿佛是美丽坚贞的处女,不得用任何欺骗和伪善的手段将其柒指”。“诚信做,诚实考试”说起来便是天经地义般的平常。“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在实践过程中,一些同学往往不能恪守道德底线向越过雷池。“静观尘世求一是,诚待学问二心”,世上弄虚作假者不少,沽名钓誉之徒也大有人在。惟独做学问,来不得半点弄虚作假。读书人应以节操为本,以诚信为基。身为海中的一员,我们更应传承民族美德,树立道德新风。

记得曾经有人说过:“这世上只有两种东西能引起人心深深的感动,一是我们头上灿烂的星空,另一个是我们心中崇高的道德”。而今,我们仰望苍穹,天空仍然明朗,内心那些崇高的道德法则,有时却需要我们再次呼唤,诚信便是其一。李白说:“三杯吐然诺,五岳倒为轻。”形容诚信的力量比大山还重。孔子云:“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意在没有诚信的人,几乎是不能想象的。卢照邻说:“若有人兮天一方,忠为衣兮信为裳”。更是将诚信提升至一个立身于世无它不可的境界。现在我们所上的每一节课,所做的每一道题目,所考的每一次测验,都是为了“笑看金榜题名时”的喜悦!这次期未考试就是我们迈向成功的垫脚石!就是我们迈向更高辉煌的机遇!因此,投机舞弊之举窃不可取!

考试的成绩也许不尽如人意,但即使成绩不理想,也不应在考试时采取非正当的竞争手段。“君子坦荡荡,小人常戚戚。”要做就做一个仰不愧于天,俯不忤于地的人!做个赢得起也同样输得起的人!尊重考试,尊重学问,尊重对手,同时也是尊重自己!

也许在场的同学对我刚才所说的大道理是早已听之,早已懂之,但却也早已避之!如果你还没有醒悟,想靠作弊与投机达成目的,那么,以自为是的你只是在“诚信做人,诚考试”的氛围里扮演上窜下跳的小丑!拿自己的人生和命运开玩笑的人只会在大家身边用那虚伪的永远都不会真实的贱卖一点点掩埋自己!当失败的泪水从你脸颊上滑落的那一刻,当亲友用叹息般的目光望着你的那一刻,当那久违的诚信早已不知被你抛却何方的那一刻,你便应了鲁迅先生的一句话:“哀其不幸,怒其不争!”

山无脊梁,要塌方;虎无脊梁,莫王;人无脊梁莫于世,试问:“你甘愿自欺欺人,自食恶果吗?你甘认自己逊于他人,比他人失色吗?你难道甘心看到高考后惨败,丢失诚信,丢失人格的自我吗?我相信我们都会说:“不!”

那就让我们一同高呼:“诚信考试,从我做起!”

亲爱的同学们:

期中考试是检验同学们学习成果的最好机会,更是展现一名高中生优良学风的重要窗口。学校号召全校同学在期中考试中自觉遵守考试纪律,杜绝各种作弊行为的发生,用真实的成绩证明自己的实力。

我们从小就被告知:考试不要作弊!但为什么直到现在这种现象在我们中间依然存在呢?这虽然有一定的客观原因,但更主要的还是我们主观认识上的问题。有一些同学总是想投机取巧,坐享其成;还有一些同学虚荣心作怪,产生盲从心理;更有一些同学是非不分,任由义气,这许多的主观原因才是最根本的原因。

孟子说:“车无辕而不行,人无信则不立。”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美德,也是每个公民的基本道德要求之一。作为新世纪的中学生,考试正好是检验我们诚信的一种方式,作弊不仅是对自己能力的否定和蔑视,更是对我们高中生优良学风的亵渎,还是对我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践踏。希望大家都能够成为“立诚信根基,创优良考风,树道德新风”的先锋模范。

为此,学生会特向高一全体学生发出如下倡议:

一、坚决做到“四提倡,四反对”,即提倡勤奋好学,反对惰性厌学;提倡诚实守信,反对作弊舞弊;提倡真才实学,反对弄虚作假;提倡严谨自律,反对自由散漫。

二、加强自身修养,争当一名诚信考生。我们是21世纪的青年,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当诚信考生,做文明公民,既是时代的需要,更是做人的基本准则。我们要充分利用时间认真复习好每一门功课,以诚信的态度对待每一场考试,考出真实的水平,考出诚信学风,勿让宝贵的诚信美德遗失在考场上。

三、“文明考风、诚信考试”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千里之行始于足下,良好的学风、文明的校风,应当从自己做起,从现在做起,我们每一位同学都要自觉抵制作弊行为,大胆地同一切违纪行为和作弊行为作坚决的斗争。立志成为一名文明诚信的学生,努力发扬一六八学生的优良学风。

最后,衷心预祝全体同学在期中考试中取得优异的成绩。

经过数月的刻苦学习和积累,我们迎来了又一次期中考试。这是一个收获喜悦的时刻,也是一个接受挑战的时刻。期中考试既是对我们半学期来知识积累与创新能力的检测,也是对我们求学与做人态度的考验,更是对我校学生优良学风的检验。一分耕耘,一分收获。面对考试,已学过的知识或许可能遗忘,但我们的诚信却永远不可以丢。

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每个人的立身之本。“诚”是真诚﹑诚实,“信”是守承诺﹑讲信用。“诚信二字值千金”,孔子曰:“君子以诚为贵”,孟子云:“车无辕而不行,人无信则不立。”诚信是为人处事的底限,是我们做人应具备的基本品质,是衡量个人素质高低的一个重要标准。不讲诚信、考试作弊不仅是对自己能力的否定和蔑视,更是对学校优良学风的亵渎。树道德之新风,立诚信之根本,是我们中学生义不容辞的责任。

时光飞逝,面对既将进行期末考试。在这个丰收的季节,同学们一定硕果累累,收获不少吧。既有百分的快乐,真挚的友谊,又有那宝贵的知识。在老师们辛勤劳动的培育下,我们正茁壮成长,不仅掌握了知识,又修养了高尚的道德情操。就是那一句句深情甜蜜的话语,让我们向着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道路上奔驰。在后天到来的期中考试中,我们要做的不仅是要沉着应考,认真答题。更重要的是诚信的回答每一道题,发挥出自己真实的水平,达到考试检测的真正目的。我们要这样想,学习不是为别人而学,而是为自己的理想而学,更是为了适应“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社会而学。成绩只是一个检验报告。好则代表自己学习方法,学习态度的正确,应该继续保持;差,也不是让自己丧失信心,而是对自己这段时间的学习敲打警钟。告诉自己要改进学习方法和态度,争取进步。因此,考试出现抄袭,偷看,传送答案等作弊现象完全是没有必要的。老师们想要的是一个真实的我们,诚信的我们。表面的现象,骗过了老师,家长,最终骗不了自己,有句。

名言。

说过:“生命不可能在谎言中开出灿烂的鲜花。”因此,让我们时刻做好应考的准备,满怀信心地走进考场,发挥诚信精神,让自己的人生开出绚烂的鲜花。

让我们共同行动起来,互相提醒,互相督促。把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内化为自己的内心信念,外化为自己的实际行动,以纯洁的心灵吸纳无尽的知识,让舞弊远离校园,让诚信常驻心中!让我们一起为诚信立下誓言:“实事求是,信守承诺,认真学习,诚实考试,手握诚信,把握未来!”展现我们冶园学子优良学风。

诚信考试活动策划书

一、活动背景:

面临考试月,我们班的同学开始进入备考阶段。严肃考风考纪已然成为我院关注的问题。本次活动意在使同学们认识到诚信的重要性和培养同学们诚信的意识,并初步学会将诚信融入日常生活中的每一件小事,真正做到诚实守信。让每位同学认识到诚信对于人生的重要性,诚信是做人的一种品质,是职业道德的根本,是个人成就事业的根基。要培养诚信的良好道德品质,就要从身边的每一件小事做起。

二、活动目的:

1.全面贯彻诚信思想、认真学习考场纪律要求。

2.指导大家的认真复习,做好考试准备。

3.加强诚信意识教育,塑造良好道德品质。

河大护理学院20xx级四班全体学生。

四、活动时间:20xx年6月10号。

四班教室。

六、活动流程:

l晨会部分:

由负责人在晨会上宣讲《考试与诚信倡议书》、以及激起大家学习的热潮,积极备考。

l主题班会部分:

1、主题班会当天,负责人宣读此次会议的目的。

2、由负责人重申我校关于考试的各项规章制度。

3、请一些同学讲自己对考试舞弊的看法和感受。

4、邀请成绩优秀的同学传授学习经验,讲自己学习的技巧和复习功课时的好方法。

通过这次活动,同学们都充分的认识到了诚信的重要性,大家都会在以后的工作与学习中以诚信的优良传统美德指导自己的一言一行。古往今来,凡是品德高尚的人,都是诚实守信的人。孔子说:“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只有诚信,你才能在社会立足,才能得到别人的尊敬,才能使他人信服,因为谁都不喜欢被欺骗。因此,做一个诚信之人是我们的责任和义务,以及一个做人的最起码的原则!要想做到诚信,就要从生活中每件点点滴滴的小做起。今天,我们重温我们优秀的道德文化传统,并在这丰富的道德资源中,汲取到中华民族腾飞的持久动力。希望同学们能牢记这一点,在今后的学习生活中,处处做到诚信。为将来的人生道路打下坚实的基础!

八、注意事项:

1、在组织过程中负责人要注意时间的分配,尽量避免由于时间过短和问题过偏而效果不佳。

2、会场气氛要活跃,但保持会议的纪律;负责人要调动班内气氛。

3、通过灵活的方式,让同学更投入到班会中,正面认识考试纪律的严肃性,让所有同学都有所收获。

4、班干部都要积极配合负责人工作,帮助维持会场秩序。

策划书:护理学院四班团支部。

20xx年6月10日。

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教育实施方案

(20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201月5日《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依据的测试活动。

第三条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第十三条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六)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差错的;。

(七)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八)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九)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十)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诚信考试活动策划书

一、班会背景:

面临期末,全校已经进入了备考阶段。严肃考风考纪成为普遍关注的问题。学校多次强调要求各院系大力宣传考试期间的诚信与考风考纪。

二、学习目的:

1.全面贯彻、认真学习考场纪律要求。

2.指导大家的认真复习,做好考试准备。

3.加强诚信意识教育,塑造良好道德品质。

三、活动对象:

07工商管理(2)班全体同学。

四、活动时间:。

2015年6月。

六、活动流程:

1、主题班会当天,主持人宣读此次会议的目的。

2、由团支书重申我校关于考试的各项规章制度。

3、请一些同学讲自己对考试舞弊的看法和感受。

4、邀请成绩优秀的同学传授学习经验,讲自己学习的.技巧和复习功课时的好方法。

5、团支书进行期末考试动员。

6、支持人总结,会议结束。

七、注意事项:

1、尽量避免由于时间过短和问题过偏而效果不佳。

2、会场气氛要活跃,但保持会议的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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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考试活动策划书

一、活动背景:

期末考试临近,全校已经进入了备考阶段。

10级学生迎来了他们的第三次期末考试。严肃考风考纪是我们普遍关注的问题,学校多次强调要求各院系大力宣传考试期间的诚信与考风考纪。

二、活动目的:

1.全面贯彻、认真学习学校考场纪律要求。

2.指导大家认真复习,做好考试准备。

3、加强诚信意识教育,塑造良好道德品质。

三、活动主题:

以实力争取优异成绩,以诚信展现良好学风。

四、活动形式:

主题班会讨论形式。

五、活动时间及地点:

20xx年x月x日10:00—11:30、四号楼109教室。

六、活动对象:

10级(2)班、10级(3)班、10级(4)班全体同学。

七、活动前期准备:

由学习学术部负责本次活动的策划、通知,活动所需教室的安排工作,班委负责班会当天的人员安排及诚信承诺书的制定及考场规章制度的宣讲,由宣传部负责海报宣传工作。

八、活动内容及要求:

1、主题班会当天,主持人宣读我校关于考试的各项规章制度。

2、请一些同学讲自己对考试舞弊的看法和感受,或发起讨论。

3、邀请成绩优秀的同学传授学习经验,讲自己学习的技巧和复习功课时的好方法。

4、集体宣誓并签署诚信考试承诺书。

九、注意事项:

1、班会内容要紧扣主题,重点强调考风考纪问题。

2、会场气氛要活跃,但保持会议的纪律及出勤率。

20xx级3班。

20xx年x月x日。

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教育实施方案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教育厅、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教贷[20__]179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加强对大学生的诚信教育,培养大学生的诚信意识,促进我校国家助学贷款良性发展,确保诚信教育面覆盖到每一个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利用省教育厅下发的诚信教育宣传光盘,在我校广泛宣传国家助学贷款新政策、新模式和新的管理办法,宣传相关金融知识及征信知识。

第三条积极与学校宣传部门联系和沟通,充分利用宣传专栏、校报等媒体进行大学生诚信教育宣传。

第四条充分利用校园网开展诚信教育活动。在校园网上开辟诚信教育宣传专栏,将积累的资料撰写成文进行发布在专栏上,将前期贷款学生的诚信事迹如积极还款、提前还款、按期还款、专程主动还款(毕业证已领过)等广为宣传,以期收到良好效果。

第五条主动和人行市中心支行加强沟通与协作,积极收集征信知识,把组织大学生观看人行征信宣传教育公益片等内容作为日常性宣传教育。

第六条学贷中心要采取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诚信教育,同时要指导和协助各院系采用多种方式方法对本院系学生开展诚信教育活动,如:组织讲座、报告会、座谈会等不同形式开展活动。

第七条建立大学生诚信教育的长效工作机制,将诚信教育、征信知识及相关金融知识的.宣传教育作为新生入校和毕业生离校教育的一项固定内容。

第八条在所有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大学生中,不定期组织开展诚信主题演讲活动,通过活动进行诚信教育,并注意收集优秀的演讲作品,在校园网专栏上及时发表,扩大影响。

第九条积极开展诚信教育短信征集活动。在对大学生广泛宣传的基础上,动员大学生积极拟写、上报诚信教育短信。学贷中心收集整理后将上报育厅,由教育厅组织专家进行评选。对获奖作者给予一定形式的奖励。

第十条对所有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大学生,尤其是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大学生,要坚持经常性的开展诚信教育,普及金融知识,增强信用意识。要把此项工作作为一项制度切实抓好。

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教育实施方案

(1)使同学明确诚信的含义,理解诚信对学生自身发展和为人处世的重要意义。

(2)使同学崇尚诚信,远离虚伪欺诈,把诚信作为同学之间、师生之间、家庭成员之间相处的基本原则。

(3)使同学重视学习,重视考试,懂得诚实守信必须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落实在日常的学习生活中。

班会时间。

20xx年12月6日。

班会地点。

xxx。

与会对象。

全体同学;。

会议主持及记录、拍照人员;。

主持人:邵思思;。

记录人员:叶凌晖;。

拍照人员:蔡爱霜;。

主题简介。

我班倡议全班同学诚信考试,认真温课备考,杜绝考试作弊。根据学校下达相关文件的指示精神,班委会和团支部向本班同学发出倡议后,大家积极响应,十分支持。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准备节目和发言稿,搜集材料等工作做得充分。这次主题班会目的在于充分调动同学们广泛参与的积极性,起到让其自我教育和自我管理的作用,在轻松和谐的气氛中增强大家的诚信意识,坚定诚信信念,从而促进班风、学风、考风向更健康的方向发展。

班会流程。

1、到会者签到,再次通知没来的人员。

2、介绍校风学风督察月活动,宣读部分考试条例。

3、学习委员陈代表全班发言,谈谈对诚信学习,诚信考试主题的认识。

4、男女生分别展现自己准备的四个节目。

5、根据陈倩的发言和同学的节目,分组讨论本次班会主题。

6、各小组选出代表表达讨论要点和心得。

7、全体起立,唱校歌,宣誓。(邵思思)。

8、班主任周立华老师总结发言。

班会分析和总结。

人无信而不立,这是每个学生都知道的箴言,诚信也是每个大学生应有的道德基础,但是,面对社会上的造假和腐败等一些不良风气,被视为一方净土的学校园也出现了诚信缺失的问题。

对于当代学生来讲,明礼诚信是立身处世之本,是走向社会的通行证。加强学生诚信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输送德能兼备的合格人才,已是大学思想政治教育的当务之急。诚信自古有之。通过本次主题班会,我们取得了预期目标。大学里要学的不仅仅就是书本知识,我们更重要的是学会做人。考试成绩不能说明一切,一味地因追求高分而忽略道德,这不仅是对其他同学的不公平,更是对自己不自信和不负责任的表现。孟子曰:车无辕而不行,人无信则不立。树立道德新风,立诚信之本,做文明公民,既是时代的需要,也是做人的道德底线。

诚信象路,随着开拓者的脚步延伸;诚信是智慧,随着博学者的求索积累;诚信是成功,随着奋进者的拼搏临近;诚信是财富的种子,只要你诚心种下,就能找到打开金库的钥匙。诚信,是一股清泉,它将洗去欺诈的肮脏,让世界的每一个角落都流淌着洁净。作为大学生,学习和考试是大学生活里至关重要的两项活动,我们班的同学能又一次加深对诚信的理解,用于面对从前的缺点,战胜困难,是值得纪念和尊敬的。同学们对诚信的认识得到拓展。通过他们积极参与讨论,更加认识到诚信在当今社会当中的重要性。

本次班会还存在不足之处,如形式不够多样化。由于班委的筹备工作还是不够完善,班会的形式比较单一,能主动参与的同学还比较少,下次应当集思广益,调动更多同学参与其中才好。

诚信考试活动策划书

前言:“人无信而不立”,这是每个大学生都知道的箴言,诚信也是每个大学生应有的道德基础,但是,面对社会上的造假和朽败等一些不良风气,被视为一方净土的大学校园也出现了诚信缺失的问题。对于当代大学生来讲,明礼诚信是立身处世之本,是走向社会的“通行证”。加强大学生诚信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输送德能兼备的合格人才,已是大学思想政治教育的当务之急。这次我们班委会的主题是“诚信考试,科学备考”。到期末考试和英语四六级考试了,这个话题是大家年年讨论的话题,为了将学校诚信考试的要求传达给大家,让大家能做到诚信考试,我们召开这次班委会。

活动主题:

活动目的:

使同学重视学习,重视考试,懂得诚实守信必须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落实在日常的学习生活中。进一步推动考风建设,加强诚信考试教育,树立正确的荣辱观,养成诚实考试的良好作风。

活动目标:

1、形成良好的学习氛围。

2、养成诚实考试的良好作风。

3、促进同学们诚信的道德素养。

活动时间:

活动地点:

8号楼110。

参与人员:

法学122全体同学诚信考试主题班会主持人:xxx。

活动内容:

1、由主持人讲一个有关“诚信”的故事引出“诚信”这个主题。

2、班长宣读“诚信考试倡议书”以及“考试作弊行为10条”。

3、由学生代表讲述自己对于“诚信考试“的看法。

4、班委进行以“诚信考试”为主题的宣传。在每科考试前在黑板上写下“诚信考试,我们承诺”字样。希望同学们能够真正感受到“考出水平,考出自信”的快乐。

活动总结:

通过此次班会大家对学习更有热情,更懂得了诚信考试的重要性,都立志为班集体的荣誉而认真备考。通过本次主题班会,我们取得了预期目标。大学里要学的不仅仅就是书本知识,我们更重要的是学会做人。考试成绩不能说明一切,一味地因追求高分而忽略道德,这不仅是对其他同学的不公平,更是对自己不自信和不负责任的表现。

孟子曰:“车无辕而不行,人无信则不立。”树立道德新风,立诚信之本,做文明公民,既是时代的需要,也是做人的道德底线。诚信象路,随着开拓者的脚步延伸;诚信是智慧,随着博学者的求索积累;诚信是成功,随着奋进者的拼搏临近;诚信是财富的种子,只要你诚心种下,就能找到打开金库的钥匙。诚信,是一股清泉,它将洗去欺诈的肮脏,让世界的每一个角落都流淌着洁净。作为大学生,学习和考试是大学生活里至关重要的两项活动,同学们能又一次加深对诚信的理解,用于面对从前的缺点,战胜困难,是值得纪念和尊敬的。同学们对诚信的认识得到拓展,通过他们积极参与讨论,更加认识到诚信在当今社会当中的重要性。

诚信考试活动策划书

有这样一把钥匙:它没有重量,却可以让人有泰山之重,又决不会如云彩,漂浮不定;它没有体积,却可以让人有大海般的广阔,又决不会如小草,弯曲脆弱。它若掌握在人手上,会让太多的是是非非,顿时暗淡,进而失去存在的理由。它平凡而又高深,简单而又复杂,于是,上帝让它担负起了开启成功之门的重任,可曾有多少人怀疑它被藏在了天使的翅膀里,他们总是仰望天空去寻找它,殊不知它就在地上,就在每个人身边,只不过有人把它看作是一种装饰品罢了。这把钥匙就是“诚信”。

为积极响应人文学院本次开展的“诚信学习,诚信考试”班会活动,我班班委会和团支部结合本班同学特点认真开展此次活动。

班会目的。

(1)使同学明确“诚信”的含义,理解“诚信”对学生自身发展和为人处世的重要意义。

(2)使同学崇尚诚信,远离虚伪欺诈,把诚信作为同学之间、师生之间、家庭成员之间相处的基本原则。

(3)使同学重视学习,重视考试,懂得诚实守信必须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落实在日常的学习生活中。

三、主持人:蒋卓君、文会姣。

四、指导老师:周鸾飞。

五、活动对象:11商务302全体同学。

六、活动时间:20xx年1月7日。

七、活动流程:

1、主题班会当天,主持人宣读此次会议的目的。

2、由团支书重申我校关于考试的各项规章制度。

3、请一些同学讲自己对考试舞弊的看法和感受。

4、邀请成绩优秀的同学传授学习经验,讲自己学习的技巧和复习功课时的好方法。

5、团支书进行期末考试动员。

6、支持人总结,全体宣誓,会议结束。

附:11商务302诚信考试誓词。

我庄严宣誓:我将遵守考纪,公平参与竞争,用我的人格和名誉担保,在体现公正、公平的考试中,以诚实守信的态度完成此次考试。担当自己应有的责任,塑造自己纯净的灵魂,树立班级文明形象,创建一个有序、和谐的学习环境作出贡献。

11商务英语302班。

二〇xx年一月七日。

诚信考试教育演讲稿

诚信,就是要诚实守信,对自己、对他人、对集体要有责任感,也是我们每个人应该做到的最起码的道德标准。今天本站小编向你推荐诚信考试教育。

演讲稿。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亲爱的同学们:

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是为人处事最重要的品质。一直以来,全校师生始终铭记“惟真惟实”的校训,坚持“实事求是、艰苦奋斗”的校风,形成了务实进取、积极向上的良好学习、工作氛围。在本学期期末考试即将来临之际,为营造一个公平、公正、有序和谐的竞争环境,创建良好的考风、学风,坚决抵制考试作弊的不良风气,校学生会、研究生会向全体在校学生发出如下文明诚信考试倡议:

一、知荣明耻,诚信做人。

国家立诚信,社会讲诚信,个人需要践行诚信。青年人是社会栋梁和国家希望,我们有责任、有义务继承和发扬传统美德,树立高远目标。当代大学生要加强道德修养、锤炼诚信品质、积累广博知识,为今后在激烈的社会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积蓄能量。我们应该以诚信考试为荣,以徇私舞弊为耻,充分展现石大人过硬的学术水平和道德水平,用真实的成绩证明自己的实力。

二、端正态度,平和心态。

考试是检查教师教学水平、考查学生学习成果、督促学生。

学习总结。

的重要途径,是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的需要。考试有利于同学们对学习情况系统详细地分析总结,旨在督促同学们积极学习,为衡量个人学习能力树立标准。但考试成绩不能代表人的综合能力,希望同学们将考试作为查漏补缺、寻求进步的重要机会,认真对待每一门考试,以平和理性的心态面对考试成绩。

三、科学复习,积极备考。

科学合理地安排复习时间、努力提高复习效率是增强复习效果的有效方法。有针对性地制定复习计划,将老师复习课的内容及教学大纲同个人复习计划结合起来,遇到问题积极向老师咨询解决,同时在复习阶段发扬同学间互帮互助精神,在交流中认识自己的不足,加深对所学知识的巩固,积极备考,争取取得优异成绩。

四、文明考风,严守考纪。

我们要坚守内心的道德,尊重监考老师,严格遵守考试。

规章制度。

服从管理。在不良念头面前严于自律自觉抵制作弊行为积极检举和揭发考试作弊行为共同营造公平竞争的考试氛围。

五、学生干部、党员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全校各级学生干部、学生党员要在学风建设上以身作则,弘扬诚实守信的优良品德,以实际行动维护考场秩序,为引导同学树立正确的考试观,营造良好的考风做出积极努力。

树道德之新风,立诚信之根基,是我们当代大学生义不容辞的责任,让我们共同行动起来,互相督促,互相激励,将人生的道德修养落实在每一场考试之中,交出合格的诚信答卷,以真实成绩和真诚品德展示当代大学生的风采,争做优秀的石大人!

最后,衷心祝愿全校同学在期末考试中取得优异成绩!

叮铃铃….悦耳的预备铃声打响了,宋抱着一沓厚厚的试卷,迈着轻快的步伐走进教室,她登上讲台,用白色的粉笔在黑板上流利地写上了几个漂亮而又醒目的大字----------考试。

写完后,宋老师一边给我们发白纸一边告诉我们:今天的期中考试实行无人监考,我们能诚信考试,觉得自己能做到诚信考试的同学请在纸上签上自己的名字。

我爽快地的在纸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因为以往无论老师是否监考,我都做到了如实答题。

宋老师给我们发完试卷后,就走出了教室。

我拿起试卷仔细地端详试题,啊!太棒了!我都会!啦啦啦….这时,我发现教室里鸦雀无声,同学们都在答题,我赶快冷静下来,不敢迟疑半步,生怕卷子做不完。

“,,你们在干什么?”怎么了?怎么了?正在聚精会神地答题的我听到宋老师的喊声,不由得抬头向前张望。

“你们怎么回事?你们不是承诺要诚信考试吗?怎么互相对答案?”原来是有几个在对答案的同学被前来检查的宋老师逮了个正着。

受到批评的同学羞红了脸,低下了头,埋头做起了试卷。

卷子很快就做完了,我把试卷交到老师手里,同时也交给了老师另外一份合格的试卷------诚信考试。我想告诉同学们妈妈常常告诉我的话:考试只是对我们前一段的检验,既然我们已经许下诚信考试的诺言,就要遵守自己的诺言,不要为了卷面上的分数,去做一个言而无信的人!

尊敬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早上好!

今天我在国旗下演讲的题目是:“诚信做人,诚信考试。”风来了又走,花开了又落,又是一秋繁华!时光飞逝,不经意间,本学期的学习已被时间消逝了一半,我们迎来了期中考试。

自古以来,考场上少不了的二字,便是诚信。“诚信做人诚信考试”,说出来就像是天经地义一般平常。诚实守信是每个学习者所应遵守的准则。自古以来,读书人都是以节操为本,以诚信为基。我校学生更应该传承民族美德,树立道德新风。

记得有人曾经说过:“这世界上只有两种东西能引起人心深深的震动。一个是我们头上灿烂的星空,另一个是我们心中崇高的道德。”而今,我们仰望苍穹,天空仍然明朗,内心那些崇高的道德法则,有些却需要我们再次呼唤。诚信就是其中之一。李白说“三杯吐然诺,五岳倒为轻。”形容诚信的分量比大山还重。孔子说“人而无信,不知其可”意在“没有诚信的人,几乎是不能想象的”。卢照邻说“若有人兮天一方,忠为衣兮信为裳”。更将诚信提升到了一个立身于世无它不可的境界。

诚信如此重要,我们更应倍加珍惜,如果仅是为了相对漂亮的分数,或是逃避一时的难堪,而在自己的回忆里留下了不光彩的一笔,岂不可惜?如果你想在考试中作弊,想在考试中投机。那么我想试问,你将会拿着通过丢失自己的尊严而得到的高分去炫耀吗?还是捧着那通过违背自己人格的而拿到的荣誉去讥讽别人的诚信!在那短暂的虚伪谎言下,所有的一切都是虚无缥缈的,生命不可能在谎言中开出灿烂的鲜花,你只会在其中堕落之后再堕落,如同吸食着毒品,一点一点的吞噬你自己的精神你自己的人生!

中期考试诚信教育心得体会

中期考试作为一个对学生学习成果的检验,是学校教学中的一项重要环节。然而,近年来中学生的诚信意识明显下降,考试作弊现象屡见不鲜,这让教育界深感忧虑。为了引发学生对诚信的重视和重建诚信教育,学校组织了中期考试诚信教育活动。在参与活动的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诚信教育的重要性和对个人成长的影响。

第二段:诚信教育对个人成长的影响(250字)。

参与中期考试诚信教育活动,让我深刻认识到诚信的重要性。一方面,诚信是人与人之间互信基础,缺乏诚信会导致人际关系破裂、社会交往受阻。另一方面,诚信是个人品格的重要组成部分,缺乏诚信会影响到个人的成长和发展。在考试中不诚信的行为往往只能获得暂时的好处,但却无法真正提高自己的学习水平和能力。长期而言,缺乏诚信的人将失去他人的信任,失去他人的帮助和支持,无法实现自己的人生目标。在这次活动中,我深感诚信对个人成长的重要影响。

第三段:诚信教育对学生学习习惯的塑造(250字)。

诚信教育不仅对个人成长有着深远的影响,也对培养学生良好学习习惯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学业上,缺乏诚信的行为会使学生从当下的重要知识学习中脱节,形成应试教育的恶性循环。而诚信教育的目的是让学生意识到学习的重要性,并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如正确认识时间、合理安排学习任务等。在诚信教育活动中,我意识到只有通过真实努力,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学习任务,并遵守考试纪律,才能获得真正的成绩提高。这让我深刻认识到了诚信教育对学生学习习惯的重要塑造作用。

虽然中期考试诚信教育活动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首先,诚信教育活动过于片面,主要集中在考试期间的防作弊和宣传,缺乏对学生日常诚信意识的培养和引导。其次,诚信教育活动宣传的广度和深度还不够,学生对诚信教育的理解和认同度仍然有待提高。最后,师生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和互动,教师在诚信教育中的角色发挥还不够明显。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可以继续改进诚信教育活动的内容和形式,提高学生的诚信意识和品质。

第五段:总结诚信教育的重要性和需要(250字)。

通过中期考试诚信教育活动,我深刻认识到了诚信的重要性对个人成长和学习习惯的影响。诚信教育不仅是一种道德教育,更是对个人内在品质的塑造和社会关系的维护。在今后的学习和工作中,我将坚守诚信原则,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以真实努力来获取成绩和成长。同时,我也呼吁学校加强对诚信教育的重视,提供更多的机会和平台,让学生能在更广泛的领域中感受到诚信的重要性,不断培养和提高自己的品质。只有全社会共同关注诚信教育,才能建设一个更加和谐和诚信的社会。

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教育实施方案

第一条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依据的测试活动。

第三条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第十三条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六)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差错的;。

(七)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八)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九)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十)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贿赂、以权徇私的;。

(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十五条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1/5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1至3年的处理。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损毁、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育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行为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二)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

(三)组织或者参与团伙作弊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贿赂的;。

(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议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第三章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

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2名以上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十九条教育考试机构发现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考试工作人员通过视频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立即通知在现场的考试工作人员,并应当将视频录像作为证据保存。教育考试机构可以通过视频录像回放,对所涉及考生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二十条考点汇总考生违规记录,汇总情况经考点主考签字认定后,报送上级教育考试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考生在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出现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出现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处理,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也可以要求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报送材料及证据,直接进行处理;出现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对考生及其他人员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地公安部门处理;评卷过程中发现考生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并通知市级教育考试机构。

考生在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行为,由组织考试的机构认定,由相关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考试的机构做出处理决定。

在国家教育考试考场视频录像回放审查中认定的违规行为,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认定并做出处理决定。

参加其他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违规行为的处理由承办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考试机构参照前款规定具体确定。

第二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考点、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情况或者需要对教育考试机构实施监督的情况下,应当直接介入调查和处理。发生第十四、十五、十六条所列案件,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并及时报告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必要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参与或者直接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考试工作人员在考场、考点及评卷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考点主考、评卷点负责人应当暂停其工作,并报相应的教育考试机构处理。

第二十四条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生,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试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根据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向提出处理的教育考试机构通报。

第二十五条教育考试机构在对考试违规的个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给予考生停考处理的,经考生申请,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举行听证,对作弊的事实、情节等进行审查、核实。

第二十六条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处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的内容、救济途径以及做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名称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

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第二十七条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对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其上一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对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授权承担国家教育考试的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第二十八条受理复核申请的教育考试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核决定:

(二)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变更:

1.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程序的。

做出决定的教育考试机构对因错误的处理决定给考生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补救。

第二十九条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考生的相关信息。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中记录的信息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删除、变更。

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可以依申请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查询,并应当及时向招生机构提供相关信息,作为招生参考条件。

第三十一条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及时汇总本地区违反规定的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处理情况,并向国家教育考试机构报告。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称考场是指实施考试的封闭空间;所称考点是指设置若干考场独立进行考务活动的特定场所;所称考区是指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设置,由若干考点组成,进行国家教育考试实施工作的特定地区。

第三十三条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考试、中国人民解放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各级各类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教育部颁布的各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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