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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心得大全(14篇)

时间:2023-10-27 15:44:28 作者:灵魂曲 优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心得大全(14篇)

1.心得体会是对所学知识、经历或感悟的总结与归纳,能够更好地反思与巩固学习成果。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心得体会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借鉴。

个人信用保护法心得体会

个人信用保护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法规,旨在保护个人的信用信息,维护公民的利益和权益。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个人信用保护,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分析个人信用保护法的实施效果,以及对我们生活的影响和启示。

个人信用保护法实施以来,相关机构积极开展宣传和培训活动,全面提高了社会公众对信用保护的认识和意识。同时,个人信用信息采集、使用、共享和保护机制得到了进一步健全,打击了一些利用个人信用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此外,该法律法规还明确了个人权利和机构责任,加强了对个人信用信息的保护。

第三段:对个人生活的影响。

个人信用保护法的实施,对我们生活的多个方面都产生了积极影响。首先,个人信用得到了更好的保护,避免了不正当的信用惩戒。其次,信用信息的使用和共享也更加规范,不再存在随意泄露个人信息的现象。最重要的是,通过对个人信用的监管和保护,鼓励广大公民形成诚实守信、信用良好的社会风尚,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尽管个人信用保护法仍在不断完善中,但仍面临着多种挑战。首先,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个人信用信息的泄露和不当使用成为一种新的风险。其次,一些商业机构利用对个人信用信息的控制和统计权利,形成一种不公平竞争优势,也对公民的个人信息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些挑战是需要时刻关注和解决的。

个人信用保护法的实施,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借鉴和启示。尤其是加强对公民信用意识的培育,形成了公民诚信、守信、信用良好的社会氛围,这也是一种新的文明进步。同时,在互联网时代,我们要更加注意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对于商业机构,应该切实履行对个人信用信息的保护和管理责任,积极推动公平竞争和诚实守信的经营理念。总之,保护个人信用是一个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需要广泛的参与和支持,才能更好地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个人信用保护法心得体会

个人信用保护法是维护公民个人信用安全、促进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法律文件。在当前信息爆炸的环境下,个人信用受到了越来越多的侵犯,而个人信用保护法的出台,为广大人民群众的个人信用提供了保障。在学习和实践中,我们发现了许多有关个人信用保护法的实质性内容,让我们深刻认识到了这些规定对我们日常生活的重要性。

个人信用保护法在规定了保护个人信用的权力和义务方面,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根据该法律,公民有权访问和修正自己的信用记录,银行和信用评估机构在进行个人信息收集、利用、传递方面,必须遵循合法、公正、透明的原则,避免因过度收集和滥用信息而侵犯个人隐私和权利。同时,法律也明确规定了个人信用评估机构的相关法规,规定信用评估机构应当少收费用,维护评估的公正、专业性,保护公民的个人信用安全,使个人信用真正成为公民的宝贵财富。

个人信用保护法在保障个人信用的同时,也对于推进社会发展、促进经济繁荣具有重要作用。个人信用记录是自我管理、风险评估和优劣决策的基础。有良好的个人信用记录可增加信任和信心,节省交易成本,促进社会经济良性循环。因此,保障个人信用、规范个人信用行为,在推动市场流通、金融贷款和社会信任上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价值。

第四段:完善个人信用体系的现状和发展空间。

当前我国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尚待完善,例如,大量个人信用信息未能高效传递和充分利用,成为了影响社会信用体系改善和发展的因素之一。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的到来,未来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将更多地依赖于大数据、AI技术和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在这一发展过程中,个人信用保护法的实施将更加重要和必要。

一个国家的健康发展往往倚重于其社会信用体系的健康、公正和透明。作为公民,我们必须始终保持个人信用的重要性,积极维护、共建、共享公共信任,创造良好的道德风尚和整个社会规范。我们要学习和执行《个人信用保护法》,自觉维护个人信用,倡导诚信守约的理念,尊重规则和纪律,为社会尽一份力量,共同推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充分发展和完善。

公民信息保护法心得体会

公民信息保护法是为了保护公民个人信息颁布的一项重要法律。信息技术的发展带来的许多方便的同时,也让我们对信息安全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尤其是在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的泄露风险也相应提高。因此,保护公民个人信息隐私,成为了当今社会需要思考和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在充分认识这一问题的基础上,我深入学习和了解公民信息保护法,并在实际生活中尝试了许多方法实际应用,得到了一些心得体会。

在公民信息保护法中,规定了许多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款,如明确了数据处理者的义务和权利,要求数据处理者需优先考虑用户隐私权等等。这让我们深刻认识到保护公民个人信息隐私的重要性,也扩大了我们对于程序设计以及系统架构的理解。在受到侵犯时,该法也为我们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工具,用于在互联网和其他通信网络上追求维护个人信息的合法权益。

三、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意识。

在学习公民信息保护法的过程中,我们深刻认识到了自己个人信息的价值和重要性。我们经常使用网络、手机,在这个过程中,我们的个人信息就会不知不觉中留下痕迹,尤其是在用户登录、注册,采取授权码等一系列操作中。我们也需要意识到,个人信息的泄露不仅会告知我们的银行账户、电影院票价、电话号码等信息,而且还可能涉及到我们的信用、生活习惯、地理信息等更多的个人隐私。在开展我们的日常生活、工作中,我们要不断提醒自己以后谨慎保护个人信息,尤其是私人电子邮件、社交网络、支付宝等所有相关的个人信息。

为了保护我们的个人信息,我们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来避免信息泄露,同时确保我们的个人信息安全。我们可以通过设置复杂的密码来保护账号和资料,避免在公共场合的使用网络,避免用简单密码等方式来避免个人信息的泄露,同时,我们也可以利用各个信息安全软件辅助我们完成对个人隐私信息的保护。

五、结尾。

信息技术时代我对我们保护个人信息的要求越来越高,如何保障个人信息安全呢?学习和了解公民信息保护法,寻求更为有效,更为合适,更为安全的个人信息保护方法已成为必要的选择。尤其是在互联网时代,人们对保护个人信息的要求更加迫切,我们更需要警醒地认识和关注这个问题。在这一点上,我们应切实将个人信息保护融入我们的日常生活中,进一步强化保护个人隐私的意识,加强自身动手能力,以有效维护自己的权益。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内容

(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根据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7月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第四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并保护其合法权益。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国家厉行节约用水,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管理,建立节约用水技术开发推广体系,培育和发展节约用水产业。

单位和个人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第九条国家保护水资源,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植被,植树种草,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和水体污染,改善生态环境。

第十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先进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

第十一条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水资源规划。

第十四条国家制定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规划。规划分为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流域规划包括流域综合规划和流域专业规划;区域规划包括区域综合规划和区域专业规划。

前款所称综合规划,是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编制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总体部署。前款所称专业规划,是指防洪、治涝、灌溉、航运、供水、水力发电、竹木流放、渔业、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防沙治沙、节约用水等规划。

第十五条流域范围内的区域规划应当服从流域规划,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

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以及与土地利用关系密切的专业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兼顾各地区、各行业的需要。

第十六条制定规划,必须进行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信息系统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的动态监测。

基本水文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七条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江河、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分别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专业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征求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防洪规划、水土保持规划的编制、批准,依照防洪法、水土保持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改时,必须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九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二十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坚持兴利与除害相结合,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地区之间的利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并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

第二十一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在干旱和半干旱地区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用水需要。

第二十二条跨流域调水,应当进行全面规划和科学论证,统筹兼顾调出和调入流域的用水需要,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第二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水资源的实际情况,按照地表水与地下水统一调度开发、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和污水处理再利用的原则,合理组织开发、综合利用水资源。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在水资源不足的地区,应当对城市规模和建设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加以限制。

第二十四条在水资源短缺的地区,国家鼓励对雨水和微咸水的收集、开发、利用和对海水的利用、淡化。

第二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灌溉、排涝、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在容易发生盐碱化和渍害的地区,应当采取措施,控制和降低地下水的水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或者承包土地上投资兴建水工程设施的,按照谁投资建设谁管理和谁受益的原则,对水工程设施及其蓄水进行管理和合理使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国家鼓励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在水能丰富的河流,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多目标梯级开发。

建设水力发电站,应当保护生态环境,兼顾防洪、供水、灌溉、航运、竹木流放和渔业等方面的需要。

第二十七条国家鼓励开发、利用水运资源。在水生生物洄游通道、通航或者竹木流放的河流上修建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应当同时修建过鱼、过船、过木设施,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妥善安排施工和蓄水期间的水生生物保护、航运和竹木流放,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在不通航的河流或者人工水道上修建闸坝后可以通航的,闸坝建设单位应当同时修建过船设施或者预留过船设施位置。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截(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国家对水工程建设移民实行开发性移民的方针,按照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原则,妥善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保护移民的合法权益。

移民安置应当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安置地区的环境容量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因地制宜,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经依法批准后,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所需移民经费列入工程建设投资计划。

第四章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制定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调度水资源时,应当注意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

第三十一条从事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防治水害等水事活动,应当遵守经批准的规划;因违反规划造成江河和湖泊水域使用功能降低、地下水超采、地面沉降、水体污染的,应当承担治理责任。

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对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二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拟定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报国务院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江河、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拟定,分别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该水域的纳污能力,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的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

第三十四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第三十五条从事工程建设,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六条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或者限制开采区。在沿海地区开采地下水,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并采取措施,防止地面沉降和海水入侵。

第三十七条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因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负担扩建、改建的费用和损失补偿。但是,原有工程设施属于违法工程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条禁止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

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一条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堤防、护岸、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等工程设施。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特别是水坝和堤防的安全,限期消除险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国家对水工程实施保护。国家所有的水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管理的水工程,由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水工程,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划定工程保护范围和保护职责。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第五章水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

第四十四条国务院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宏观调配。全国的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经国务院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地方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应当依据水的供求现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流域规划、区域规划,按照水资源供需协调、综合平衡、保护生态、厉行节约、合理开源的原则制定。

第四十五条调蓄径流和分配水量,应当依据流域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以流域为单元制定水量分配方案。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由流域管理机构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订,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执行。其他跨行政区域的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

在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边界河流上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符合该流域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批准。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量,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实施水量统一调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服从。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应当纳入国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四十七条国家对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订本行政区域内行业用水定额,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可供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九条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

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第五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行节水灌溉方式和节水技术,对农业蓄水、输水工程采取必要的防渗漏措施,提高农业用水效率。

第五十一条工业用水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国家逐步淘汰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具体名录由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生产者、销售者或者生产经营中的使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列入名录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第五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推广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降低城市供水管网漏失率,提高生活用水效率;加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鼓励使用再生水,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

第五十三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供水企业和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加强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减少水的漏失。

第五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改善城乡居民的饮用水条件。

第五十五条使用水工程供应的水,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供水价格应当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确定。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制定。

第六章水事纠纷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在行政区域交界线两侧一定范围内,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和截(蓄)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第五十七条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水事纠纷解决前,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现状。

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在处理水事纠纷时,有权采取临时处置措施,有关各方或者当事人必须服从。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

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第六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履行本法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本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第六十一条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水政监督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六十二条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六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本级或者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有违法或者失职行为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第六十七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第七十条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

第七十三条侵占、盗窃或者抢夺防汛物资,防洪排涝、农田水利、水文监测和测量以及其他水工程设备和器材,贪污或者挪用国家救灾、抢险、防汛、移民安置和补偿及其他水利建设款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在水事纠纷发生及其处理过程中煽动闹事、结伙斗殴、抢夺或者损坏公私财物、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七十五条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拒不执行水量分配方案和水量调度预案的;。

(二)拒不服从水量统一调度的;。

(三)拒不执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裁决的;。

(四)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单方面违反本法规定改变水的现状的。

第七十六条引水、截(蓄)水、排水,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对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有关河道采砂许可制度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章附则。

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国际或者国境边界河流、湖泊有关的国际条约、协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七十九条本法所称水工程,是指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源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

第八十条海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一条从事防洪活动,依照防洪法的规定执行。

水污染防治,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二条本法自月1日起施行。

个人信息保护法学习心得

谈到网络安全,让我们无奈的是很多人认为这是计算机网络专业人员的事情。其实,每个人都应该有网络安全的意识,这点对于涉密单位人员来说尤其重要。

设备安全—很多技术是我们想不到的。

小心木马。

网页安全。

养成良好的上网习惯。

网络安全涉及到使用网络的每一个人。对个人来说,要保证自己安全上网,每个人都得养成良好的上网习惯。我想应该包含以下几点:

2)及时更新windows补丁;。

4)网友用qq等发给的网站和程序,不要轻易去点击和执行;。

5)不浏览不安全的网页;。

6)共享文件要及时关闭共享,在单位经常会在工作组计算机中看到别人共享的东西;。

7)不熟悉的邮件不浏览;。

8)u盘杀毒后再去打开;。

9)最好不在别人的计算机上登录自己的银行账号、支付宝、qq等;对于我们每个人来说,提高网络安全意识,学习网络安全知识,是网络时代对我们基本的要求。

公民信息保护法心得体会

公民信息保护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涉及到个人数据保护的立法法规,自2020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作为一个国家的公民,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既是我们的权利,也是我们的责任。因此,本文将从个人角度出发,结合近期互联网上的数据泄露事件,谈一谈我的心得体会。

公民信息保护法的出台,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近年来,各种信息泄露事件屡屡发生,如个人隐私信息被盗用、买卖个人信息、互联网平台过度收集个人信息等等。这些事件给个人的信息安全带来了严重的威胁,进而破坏了公民信任互联网的秩序。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是一项遵循法律规范的基本原则,只有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实施,才能有效保护个人隐私,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三、积极行动,保障个人信息安全。

关于保障个人信息安全,我们个人应该承担哪些责任呢?首先,要加强对自己信息的保护;其次,不要把自己的个人信息随意泄露给第三方。

如何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可以通过维护密码安全、避免使用同一密码登录不同的网站,定期更换或强化密码设置。此外,还可以使用专业的密码管理软件,开启双重身份认证等多种安全措施。同时,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不合理的信息采集行为不仅有可能破坏个人信息安全,也会对国家的信息安全构成威胁。

公民信息保护法的实施,将由立法实施机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监管和维护。我们个人在日常生活中,可以通过维权方式保障自身权益,比如及时向有关部门及有关工作人员反映,要求互联网企业删除个人信息,追究相关企业的法律责任等。

此外,公民信息保护法在行政和刑事方面对于违反该法规的行为,都设置了相应的惩罚标准,比如行政罚款、警告、责令整改等优解,对于危害极大、严重违法的,可以构成刑事犯罪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因此,在侵权发生时,我们需要及时向互联网企业和有关法律机构进行投诉和举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结论。

公民信息保护法的出台不仅是国家法律发展的必要条件,更体现了国家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高度重视。我们每一个公民都要积极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积极行动起来,实现公民信息保护法的具体保障。同时,我们也要呼吁互联网企业重视公民信息安全的问题,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体制,实现企业与个人利益的有机结合。保障公民信息安全不仅是国家的责任,更是我们每一个人的责任。相信在公民信息保护法的引导下,我们一定能够实现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的保护。

信息化个人心得体会

第一段:介绍信息化概念及对个人生活的影响(200字)。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信息化已经深入到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个人的信息化体验从不同角度影响着我们的工作、学习、娱乐等方面。信息化给我们提供了方便快捷的交流方式,让我们能够随时随地获取各种信息,丰富了我们的生活。信息化的时代,我们需要拥抱新的技术,学会灵活应对各种变化,才能更好地适应这个时代。

信息化给个人的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变化。在传统办公室时代,我们需要亲自去公司上班,处理各种繁琐的文件。而在信息化时代,我们可以通过远程办公的方式,只需要一台电脑和网络,就可以在家里解决绝大部分工作事项。这不仅节省了我们的时间和金钱成本,也让我们在工作中更加自由和灵活。

信息化对个人学习的影响同样巨大。过去,我们只能依靠传统的教室和书本进行学习。而现在,我们可以通过互联网获取丰富的学习资源,随时随地进行自我学习。在线学习平台、教育资源共享网站等为我们提供了便捷的学习方式。信息化不仅提高了我们获取知识的便利性,还促进了我们在学习中的交流和互动。

第四段:信息化在个人生活中的方方面面(200字)。

除了在工作和学习中影响我们,信息化还渗透到我们的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我们可以通过手机随时与朋友、亲人进行通话和视频通话,无论距离多远都能保持联系。同时,我们可以通过移动支付进行便捷的消费,不再需要携带大量的现金。社交媒体和短视频平台让我们能够分享自己的生活和见闻,与他人进行交流和互动。信息化让我们的生活更加便利和丰富多样。

第五段:个人在信息化时代的应对之道(300字)。

在信息化时代,个人需要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新的技术和变革。我们需要学会运用各种信息化工具,将其应用到工作、学习和生活中,提高效率和便利性。同时,我们要保持对信息化的积极态度,善于利用信息化手段解决问题和提升自己。在享受信息化带来便利的同时,我们也要注意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的保护。

总结:

信息化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它改变了我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方式,给我们带来了前所未有的便利和机遇。我们要拥抱信息化,学会利用各种信息化工具,不断提升自己,适应新的技术和变革。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适应信息化时代的要求,取得更大的成功和发展。

信息化2.0个人研修心得

通过本次教育信息化学习,我明确了加快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人类已走进以信息技术为核心的知识经济时代,信息化是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开发利用信息资源,促进信息交流和知识共享,可以提高经济增长质量,也可以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转型的历史进程。

本次培训中学习的都是现在信息技术发展的前沿技术,如王子老师的《基于移动微课的极简教育技术的实践研究——微信小程序的创新应用案例》,唐校长的《技术支持下的学习变革》,梁校长的《教学ppt的设计与制作》,王思思老师的《跨学科视野下的自然笔记》,朱思思老师的《教学实践中的思维导图》,陈老师的《学习类app的教学应用》,钟老师的《项目式学习(pbl)设计》。

我是一名小学教师,很庆幸学校为我们提供这次培训学习的机会,得到名师传授的教学经验和技术指点。从教以来,我接触教育技术有很长一段时间了,教学中总存在许多困惑,利用这次培训正好给我一个学习的机会,我受益匪浅,并让我充分感受了教育技术应用的多样性,在学习体验中感悟了现代教育理念与运用信息技术支持教学创新的魅力。这与以往的培训相比,本次培训具备很大的不同之处。

培训内容既充满新鲜和实用感,又有一种挑战性。因此我在学习的过程中自始至终都是充满了乐趣,充满了兴趣。我每次都认认真真的完成作业,有时作业做的不好,就一次次的回看视频教学以及讲座,争取保质保量的完成作业。在培训时,老师讲解非常明了、清晰,只要培训者有时间去观看,就能掌握其中的知识点,即使一下了看不明白,可以反复地去看,直至自己学会为止。在国培中我是兴成长互加计划的学员,能够在这个坊里的学员都是幸运的。

通过培训我了解到作为一名新时代的教师,必须具备良好的信息素养,具有现代化的教育思想、教学观念,掌握现代化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能熟练运用信息工具,对信息资源进行有效的收集、加工、组织和运用。而这些素质的养成就要求我们不断地进行学习,才能满足现代化教学的需要;信息素养成了终生学习的必备素质之一,如果没有良好的信息素养,就不能成为一名满足现代教学需要的高素质的教师。

本次培训激发了我教育教学新技术浓厚的兴趣,我要通过教学实践,运用现代教育手段提高教学质量,赶上时代步伐。

信息化个人心得体会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网络的普及,我们的生活被越来越多地渗透着信息化的元素。信息化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诸多的便利和改变。在我个人的体验中,信息化给我带来了许多惊喜和启示。下面我将从信息获取、学习方式、社交交流、工作模式以及对个人生活的影响等方面分别阐述我对信息化的个人心得体会。

首先,信息化让我们能够更加便捷地获取各种信息。以前,我要了解一个新闻,要么等待电视新闻的播放,要么购买报纸杂志。而如今,只需要打开手机或者电脑,通过搜索引擎就能轻松地获取到所需的信息。不仅如此,互联网还提供了海量的学习资源,我们可以随时随地地查阅各种知识。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使我们不再被信息的匮乏所困扰,而是让知识在我们的指尖流动。

其次,信息化改变了我们的学习方式。从传统的阅读纸质书籍到现在的在线学习,我们已经迎来了一场关于学习方式的革命。通过网络学习,我们可以通过观看视频课程、参与在线讨论等方式来获取知识。这种学习方式灵活方便,充分利用了时间和空间的优势,使我们的学习更加高效和个性化。而且,通过网络学习,我们还能够接触到来自世界各地的优秀教育资源,扩大了我们的学习范围,提升了我们的学习水平。

此外,信息化还改变了我们的社交交流方式。以前,我们与他人交流主要依靠面对面的接触或者电话。而如今,我们可以通过社交媒体、即时通讯工具等与远在他乡的亲友保持联系。通过社交媒体,我们不仅可以看到朋友们的近况,还可以分享自己的生活和观点,与朋友们进行交流和互动。社交网络的出现,使我们的社交圈变得更加广阔,我们能够与世界各地的人进行交流和合作,拓宽了我们的人脉。

另外,信息化也影响了我们的工作模式。互联网的普及,使得许多职业能够实现远程工作。我们可以通过网络与同事进行协作,只需一台电脑和网络连接,就能够完成许多工作。这种工作模式的出现,让我们不再局限于办公室的环境,不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信息化给我们带来了更多的自由和创造空间,让我们能够更好地平衡工作和生活,并提高工作的效率。

最后,信息化也对个人生活带来了深刻的影响。通过各种应用程序,我们可以随时随地地进行在线购物、外卖订餐、在线支付等活动。信息化让我们的生活变得更加便捷,将各种服务推送到我们的指尖。但同时,我们也要警惕信息化给我们带来的便利可能会使我们变得过于依赖,过度使用网络和手机,以至于忽略了现实生活中的美好。

总之,信息化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变革,无论是在获取信息、学习、社交、工作还是个人生活中,信息化都充满了无穷的可能。我们应该积极拥抱信息化时代,不断探索和运用信息化的各种工具和资源,使其为我们的生活带来更多的便利和创新。但同时,我们也要保持理性和警惕,避免信息化过度依赖和社交虚拟化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更好地平衡网络世界和现实世界,让信息化成为推动我们进步的力量。

未成年人保护法个人学习心得

未成年人犯罪者可以说是社会大环境的“牺牲品”,是社会的消极方面在孩子们身上的体现。说是“牺牲品”,就是指未成年人犯罪的根在社会,毁在孩子。这也是让家长、让社会、各级党政痛心、焦虑的关键所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复杂的,主客观因素往往交错在一起,互相影响,要有效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关键做好以下几点:

一、学习法律知识,树立法律观念。我们每位教师都要认真的上好法制课。做到有计划、有课时、有教材,并密切联系学生思想实际,使学法、用法成为学生的自觉行动。实践中,一是注意根据我们小学生的身心特点和认识水平由浅入深地分阶段、分层次施教。小学阶段侧重法律常识的启蒙教育,使其初步了解一些与日常社会生活密切相关法律常识,从小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品德行为;帮助学生树立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增强他们分辨是非的能力,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二是要把法制教育渗透到各学科教学中。要指导各学科教师在教学中结合本学科特点,有意识地渗透法律知识,使学生在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受到法制教育。在小学,结合思想品德课、社会课和语文等学科教学,渗透《义务教育法》、《国旗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知识;在中学,结合政治、历史、地理等学科教学,渗透《宪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知识。

二、有效利用形式,提高法制教育效果。一是我们要利用举办主题班队会、模拟法庭、开展社会调查、知识竞赛、社会实践等法制教育的形式,通过宣讲法律故事,进行典型案例审理等,对学生进行生动直观的教育,提高学生学习兴趣,增强教育效果。二是开展社区教育活动。要依靠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学校和家长做好所在区域学生假期的学习生活及教育活动,并协助家长做好监护工作,共同做好中小学生的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特别是做好对“行为偏常”学生的帮教工作,努力切断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源头,确保学生不出问题。

三、重视家庭教育。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还要重视家庭教育。因为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父母对孩子的影响至关重要。青少年违法犯罪,绝大多数都同他们的家庭教育不良有密切关系。家长要端正言行,克服不良习惯,给孩子树立榜样。父母应当努力做好“三大主体角色”,即成为合格父母、合格教师和合格主人。

总之,我们教师要以朋友的身份谆谆教导,或以同龄人的事例现身说法,在细致的心理交流活动中,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力度,树立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从小预防未成年人走上犯罪的道路。

信息化2.0个人研修心得

在20xx年1月13日-15日,我参加xx省职业教育信息化教学大赛培训班,此次培训收获很多,不但明白了教学目标的定位,还使自己的教学设计有了很大的提升,同时,有机会接触到了信息化教学的相关内容。下面,我就学习到的几点内容进行分享:

在没有学习这个信息化教学大赛之前,我对教学三维目标的理解可以说是半桶水,对知识目标、能力目标和情感目标的理解不深。教学目标要定位合理准确,简单明了,例如,情感目标定位为今后工作打下基础,这个目标在本节课里就是太远大了,目标不明确,应该将目标越细越好,要达到本节课的什么效果。每个目标里只有一个目标就够了,太多目标不好,学生也完成不了。

虽然每节课的内容不同,但是你想把它设计好,它的套路都有异曲同工之处的。首先最好采用视频情境导入法,接着是讲授新课,再跟着是采用任务驱动法或项目法来解决本节课的内容,最后是采用拓展法和层层深入法来提高学生的知识水平。

现在网络通讯的发展和微机的普及已经使自主学习成为可能,教师可以把学习中的重点和疑难点问题制作成微课,上传到网上,学生可以随时点播学习。首先,虽然我们所教的是职校生,自控能力比较差,但是班上还是有很多同学想读书和学习的,他们晚自修遇到不懂的问题时,也不一定能找到能解决该问题的老师。其次,由于制作成为10分钟左右的视频,学生学起来很轻松,所以成绩一般的学生也能将注意力在这10分钟里集中起来。所以,基于上述两大因素的考虑,我觉得可以在班里建一个q群,老师把制作好的微课放在q群文件夹里,供学生有需要时自己学习,及时把疑难题解决。

信息化教学,是指在教学中应用信息技术手段,使教学的所有环节数字化,从而提高教学质量和效率。信息化教学就是采用声、像和频等来教学,能很直观反映出状况,吸引学生的注意力,教学问题也很解决。例如,我上《液压与气压传动》这门课,讲单向阀、换向阀和溢流阀等阀时,采用flash动画来演示器工作过程,学生就能很直观看出它们的工作过程,假如在采用液压设备来讲这一节课,确实不能够收到这样的效果。但也并不是采用信息化教学就一定是好的,例如,同样《液压与气压传动》这门课,测量沿程与局部压力损失,要测量真实数据,假如采用信息化教学就达不到很好的效果。所以信息化教学是好,但是不能完全代替传统教学,另外,信息化教学还涉及软件,所以教学难度较大。

以上四点就是我在信息化教学大赛培训班学习到的新知识,感谢学校领导给予我这次机会学习。

国外个人信息保护或隐私保护法规[定稿]

为公众生活筑一道“防火墙”

个人信息不但是一个公民的身份证明,还包含了其生活中最重要的方方面面,它的泄露不仅会给人们带来生活上的困扰,更有甚者,还会造成财产的损失和情感的欺骗。随着信息流通渠道的多样化,泄露个人信息的行为呈愈演愈烈的态势,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必须引起重视。

近年来,公民个人信息被泄露的问题频繁发生。从络绎不绝的广告短信和邮件到隔三差五的业务推销电话;从虚假的银行卡消费通知到企图诈骗的短信和电话,泄露他人信息就像是一个大众课题,不论是在被泄露的内容和泄露途径上,或是在泄露后信息的去向和用途上,都在不断推敲中衍生出越来越多的不法用途。

大到“棱镜门”丑闻,小到手机上的小广告,人们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正在不断形成,但仍难以避免其不胫而走。究其缘由主要在于当下信息传播的平台多,转手速度快,为信息的泄露增添了更多可能性,加之掌握个人信息的企业单位缺少行业自律,民众对自身信息的保护意识不强,同时缺少相关的法律法规保障,对不法分子层出不穷的欺骗手段难免心有余而力不足。为了保护民众的隐私,我们需要变被动为主动,分别从个人信息泄露前、泄漏中、泄露后三方面一起努力。

保护个人信息,应在信息泄露前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虽然近些年命众对于自身信息的保护意识有所增强,但日益增多的欺骗手段往往让人们防不慎防。所以,可以通过街道、居委会分发《居民个人信息保护小贴士》和开展防范信息泄露讲座等形式,普及个人信息泄露的案例和信息自我保护的方法,在人们心中筑起拦阻“大坝”,从源头防止个人信息被利用。

保护个人信息,应加大信息泄露过程中的监察力度。目前,社会上倒卖各种身份信息的现象猖獗,信息传播途径的多样化更让不法分子有恃无恐。鉴于此,应当提高相关部门人员在如网络通信等技术上的专业素养,加大对各个渠道个人信息泄露的监察力度,对于易发生信息泄露的关键点和关键途径要严格管控,严厉查处,防止个人信息的进一步传播和倒卖。

保护个人信息,还应该在信息泄露后加大惩处力度。建立并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泄露他人信息和利用他人信息进行不法操作的行为作出严肃处理,提高不法分子的犯罪成本。

还值得注意的是,在窃取个人信息的渠道中,也不乏对正规渠道的利用。如银行、保险公司、医疗机构、物流公司等,这些深受民众信任的场所也成了个人信息泄露的重灾区。所以,应加强相关企业负责人及员工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行业自律和信息伦理意识,减少不法分子的可乘之机。

个人信息是属于个人的,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是属于全社会的。只有形成涵盖全社会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为公众的生活筑起一道“防火墙”,才能让个人有隐私,让信息有保障。

个人信息化研究心得体会

随着互联网和信息化技术的迅猛发展,个人信息化已经悄然改变了我们的生活方式。个人信息化是指将个人信息与计算机网络技术相结合,使个人信息可以更加便捷地传输和获取。对于现代人来说,个人信息化已经成为一种生活方式,但在掌握了众多相关知识并进行了深入思考后,我深刻认识到,正确的个人信息化能够让我们更好地掌握生活,更加自由地选择未来的方向。

首先,正确的个人信息化能够加强人们的自我认知。在记录自己的点滴生活过程、思考与交流中,人们可以更好地认识自己的优缺点,了解自己的兴趣爱好,有助于人们更好地发挥自己的特长和优势,提升自我价值。其次,个人信息化可以让人们更好地掌握信息。随着网络的快速发展,信息变得更加丰富多彩,多种渠道呈现,人们可以通过互联网的各种搜索引擎和社交工具轻松获取所需信息。通过了解信息的来源和权威性,人们可以接收更真实、可靠的信息,从而拓展自己的知识面,并更好地应对生活中的各种问题。

第三段:正确的个人信息管理。

当然,正确的个人信息化管理也是非常重要的。在现代社会,我们不可避免地与互联网和各种社交软件打交道,因此个人信息泄露或被滥用的风险也在不断增加。对于这个问题,我们需要正确保护我们的个人信息。一个好的做法是使用强度较高的密码和二步验证机制,同时控制好我们的隐私设置、权限设置、发布信息的范围等。在其他情况下,我们可以选择基于密码学技术、生物学验证技术、安全技术等方式,保护我们的个人信息,使之不受任意方面攻击。

第四段:信息生成网络。

除了个人信息的管理,我们还需要注意到的是,在一个庞大的信息生成网络中,我们在线行为及在线信息的行为所产生的影响力。例如在社交媒体平台等信息生成力强的领域,我们需要留意我们的言行和反应,遵守约定,控制好信息的传播,积极传递正能量,以把握和提高人际关系和社交圈子的认可和尊重度。

总之,正确的个人信息化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话题,与我们的未来、我们的社会发展密切相关。如果我们能正确掌握个人信息化的技术和方法,积极管理自己的个人信息,善用网络资源,就能在日常生活和社会角落中获得更多的信任、更多的机会。同时,如果我们站在整个社会的角度来看未来,我们也需要规划、展望、思考这个领域的发展模式、发展方向。通过学习和发现,我们可以不断挖掘出个人信息化的潜在机会和发展趋势,并探索如何将其内化到我们日常的个人行为和社会发展方向之中。

个人信用保护法心得体会

近年来,信用在社会中的影响越来越大,个人信用保护也越来越受到关注。去年实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为个人信息的保护和使用提供了一定的保障,而随着《个人信用保护法》的相继发布和实施,人们的信用安全将会得到更好的保障。在学习和了解这部法律后,我深感其重要性,同时也有一些自己的心得体会,分享如下。

随着网络的普及和信息的瞬时传递,人们的个人信息越来越容易被泄露。尤其是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数据的漏洞,非法地牟取个人信息,给人们的利益带来了严重的损失。相信只要有过这种经历的人,一定非常希望能够有一个能够保护他们个人信用的法律来给予支持。这就是《个人信用保护法》的必要性所在。

在《个人信用保护法》的保护范围内,个人信息将得到更为严格的保护。无论是从信息的搜集还是使用角度考虑,都有了更多保障。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企业或者个人,相关部门将给予惩罚。同时,法律也规定了如何处理信息泄露等相关的侵害行为,这些都为保护个人信息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

尽管《个人信用保护法》的实施给了消费者更多的保障,但是,我们也要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在日常生活中选购产品和服务时仔细了解它们的相关条款,在使用社交网络等娱乐应用时注意个人隐私的保护,以避免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是非常重要的。

四、建立信用评估体系。

人们的个人信用对于金融、房屋买卖等各个领域的决策有着很大的作用。《个人信用保护法》在鼓励建立和完善信用评估体系,这将有助于提高个人信用的透明度和公平性。建立一个相对公正和准确的信用评估体系,对于单体信息保护和整体信用管理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五、加强监管体系。

监管体系是对于谁该做什么负责任的制度,可以对行为者的违法行为进行控制,促进合规行为的发展。《个人信用保护法》的出台,加强了管理部门的职责,对行业监管的力度也将会加大,以便更有效地惩治违法行为,对于整个环境的维护和规范,起到了一个积极的作用。

综上所述,我们应该利用《个人信用保护法》的实施倡导大家树立大力弘扬尊重信息、关爱信息、保障信息的公民责任,通过国家法律保护计划进行个人信用保护的自我行动,为社会文明的向前发展推波助澜,构建一个更加健康、和谐和美好的社会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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