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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案件调查报告(模板15篇)

时间:2023-12-25 06:14:54 作者:笔砚

调查报告可以为相关行业和部门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和决策支持。调查报告范文二:影响学生上网时间的因素调查及对策研究。

纪检监察案件调查报告范文

1、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通过开展纪检监察工作大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科学发展观以协调发展为中心,就是实现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包括党风廉政建设事业的发展、实现房管事业的发展包括反腐败工作的发展。联系房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实际来看,落实科学发展观就是纪检监察工作要树立和落实协调发展的观念,大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房管事业实现健康、稳定、持续的发展。

2、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通过开展纪检监察工作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是以人为本,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相信人民群众,依靠人民群众,了解群众疾苦,反映群众呼声,把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各项工作抓紧抓好。联系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实际来看,要想落实好科学发展观,纪检监察工作就必须要坚持执政为民,坚决纠正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把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

3、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通过开展纪检监察工作保障政策正确执行。科学发展观以可持续发展为根本,以实现社会的全面进步为目的,要求在现代化建设中,正确执行和全面落实党和国家各项关系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法规、决定,有效控制人口、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使人口增长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相适应,使经济建设与资源、环境相协调,实现良性循环。联系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实际来看,要想落实好科学发展观,纪检监察工作就必须要拓展工作的范围,把促进科学发展观的落实作为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任务,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各项关系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政策的执行情况开展专项执法监察,及时纠正各种妨碍科学发展行为,保障党和国家各项关系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政策正确地落到实处。

二、落实科学发展观需要纪检监察人员解决的问题。

1、盲目乱干损害发展的风气问题。一是盲目决策出坏政绩的风气。少数单位把政绩视为领导职务晋升的资本,决策办事急功近利,只顾眼前不顾长远,不惜耗费巨资上项目、摆阔气,兴建一些楼堂馆所,甚至是半截子工程,短时内看起来很热闹、有政绩,其实给当地的长远发展带来了难于愈合的创伤。二是装腔作势出虚政绩的风气。少数单位创业发展的干劲不足,飘浮作风盛行,热衷于浮夸唱功,没干的说干了、干得少说得多、干得差说得好、干得虚说成实,说在嘴上、写在纸上的冠冕堂皇,见诸行动、落在实处的虚无飘渺,结果各项事业错失机遇,致使当地发展速度慢。三是欺上瞒下出假政绩的风气。少数地方认为发展得好不好,在于得到上级的誉美之辞,抓发展做工作习惯于简单地照抄照搬,致使抓项目办事情不顾群众所愿、不求群众满意、不惜损害群众利益,结果面子工程上马了,群众利益受损了,干群矛盾上升了,发展的阻力增大了。

2、忽视反腐败工作的思想问题。一是追求片面发展,放松党风廉政的思想建设。部分单位片面理解科学发展观,认为实现发展简单的等同于增加收入,一味追求在经济上的高指标,对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虚于应付,抓不出实实在在的效果。二是假借发展名义,破坏党风廉政建设的思想。少数党员干部宗旨观念淡化、党性脱化,往往心存侥幸,打着发展的旗号作幌子,暗地里干着违纪违法的事情,一旦遇到监督检查就摆出为了发展作理由,企图逃避法纪约束。三是担心影响发展,放弃反腐倡廉职责的思想。一些纪检监察人员对科学发展观的内涵把握不准,认为抓发展要有一个比较宽松的环境,担心反腐倡廉抓得太紧会影响发展,对有些腐败问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未能充分履行职责。

三、落实科学发展观需纪检监察工作加强保障的对策。

1、抓好反腐倡廉教育,从思想上保障落实科学发展观。

正确的思想观念才能指导正确的行动,各级干部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关键之一。因此,纪检监察工作要以抓党风廉政教育为切入点,将教育干部树立正确的思想观念作为党风廉政教育的重点。一要引导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教育领导干部认识清醒、行为清廉、干事清正,将人民群众的利益视为最高利益。二要引导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以社会主义荣辱观为指导,在广大群众心中牢固树立领导干部可亲、可信、可敬的良好形象。三要引导领导干部树立执政为民的政绩观念,教育领导干部增进同人民群众的感情,拉近与群众的距离,在作决策、办事情、做工作时把群众利益放在首位。

2、抓好惩防体系建设,从制度上保障落实科学发展观。

科学发展观具有强烈的实践性,把科学发展观贯穿于各方面的工作之中,必须不断解决发展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纪检监察工作作为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必须认真按照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三者并重的惩治和预反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要求,在抓好教育和监督工作的同时,完成好制度建设任务,从制度上保障落实科学发展观。

一是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抓好制度建设,一方面,要重视增强制度引导党员干部自觉廉洁从政的功能,制度建设的过程和制度的具体要求都要体现人性化另一方面,要及时将科学发展观体现到领导干部的从政规范中去,明确要求不准搞形象工程损害群众利益、不准搞地方保护损害全局发展、不准以少数人的发展损害大多数人的发展、不准只顾眼前利益损害长远发展。二是坚持全面协调的原则抓好制度建设,结合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实际,全面建设各方面制度,包括健全和完善行政审批制度、行政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制度、办公用品采购制度和党务、政务公开制度,同时注意各项制度之间的互相衔接和整体效用,形成完善而严密的廉政制度体系。三是坚持实用可行的原则抓好制度建设,注意把经过实践检验效果比较好、已经成熟的管理办法上升为制度,注意盯紧腐败易发高发的工作岗位和环节,抓紧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另外,制定的制度,必须针对性强,内容具体,环节清楚,简洁明了,具有较强的操作性,便于执行和落实,便于发挥制度的约束、警示和激励作用。

3、抓好党风廉政检查,从作风上保障落实科学发展观。

求真务实干事业是实现科学发展的作风要求。没有锲而不舍、狠抓落实的作风,科学发展观就只能是停留在口头上的一句空话。纪检监察人员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就要通过开展党政纪律检查,促进部门和工作人员自觉遵守纪律,优化效能,依法行政,改善服务,提高效率,把风气搞正、把作风搞实。一是要强化党内监督,按照《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协助党组完善议事规则,推动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完善决策监督机制,努力实现纪检监察工作在决策中全面参与、提前介入、重点监督、事后评价的目标;完善决策失误追究制度,促进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正确决策,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二是要加强行政监察,不断拓展行政监察的范围,把促进科学发展观的落实作为行政监察的重要任务之一,围绕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法规、决定的执行情况开展专项监察,及时纠正妨碍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优化发展环境。三是要查处典型案件,严格执行廉政纪律,对那些阳奉阴违、我行我素者,热衷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者,强调部门利益而损害整体利益者,以权谋私侵害群众利益者,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以推动科学发展观的落实。

纪检监察案件调查报告范文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促进我局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局学习科学发展观活动领导小组的部署,我对纪检监察工作如何落实好科学发展观进行了调研,初步认识如下:

一、落实科学发展观与纪检监察工作的密切关系。

1、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通过开展纪检监察工作大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科学发展观以协调发展为中心,就是实现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包括党风廉政建设事业的发展、实现房管事业的发展包括反腐败工作的发展。联系房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实际来看,落实科学发展观就是纪检监察工作要树立和落实协调发展的观念,大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房管事业实现健康、稳定、持续的发展。

2、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通过开展纪检监察工作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是以人为本,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相信人民群众,依靠人民群众,了解群众疾苦,反映群众呼声,把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各项工作抓紧抓好。联系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实际来看,要想落实好科学发展观,纪检监察工作就必须要坚持执政为民,坚决纠正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把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

3、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通过开展纪检监察工作保障政策正确执行。科学发展观以可持续发展为根本,以实现社会的全面进步为目的,要求在现代化建设中,正确执行和全面落实党和国家各项关系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法规、决定,有效控制人口、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使人口增长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相适应,使经济建设与资源、环境相协调,实现良性循环。联系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实际来看,要想落实好科学发展观,纪检监察工作就必须要拓展工作的范围,把促进科学发展观的落实作为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任务,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各项关系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政策的执行情况开展专项执法监察,及时纠正各种妨碍科学发展行为,保障党和国家各项关系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政策正确地落到实处。

二、落实科学发展观需要纪检监察人员解决的问题。

1、盲目乱干损害发展的风气问题。一是盲目决策出“坏政绩”的风气。少数单位把政绩视为领导职务晋升的资本,决策办事急功近利,只顾眼前不顾长远,不惜耗费巨资上项目、摆阔气,兴建一些楼堂馆所,甚至是“半截子”工程,短时内看起来“很热闹”、“有政绩”,其实给当地的长远发展带来了难于愈合的创伤。二是装腔作势出“虚政绩”的风气。少数单位创业发展的干劲不足,飘浮作风盛行,热衷于浮夸唱功,没干的说干了、干得少说得多、干得差说得好、干得虚说成实,说在嘴上、写在纸上的冠冕堂皇,见诸行动、落在实处的虚无飘渺,结果各项事业错失机遇,致使当地发展速度慢。三是欺上瞒下出“假政绩”的风气。少数地方认为发展得好不好,在于得到上级的誉美之辞,抓发展做工作习惯于简单地照抄照搬,致使抓项目办事情不顾群众所愿、不求群众满意、不惜损害群众利益,结果面子工程上马了,群众利益受损了,干群矛盾上升了,发展的阻力增大了。

2、忽视反腐败工作的思想问题。一是追求片面发展,放松党风廉政的思想建设。部分单位片面理解科学发展观,认为实现发展简单的等同于增加收入,一味追求在经济上的高指标,对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虚于应付,抓不出实实在在的效果。二是假借发展名义,破坏党风廉政建设的思想。少数党员干部宗旨观念淡化、党性脱化,往往心存侥幸,打着发展的旗号作幌子,暗地里干着违纪违法的事情,一旦遇到监督检查就摆出为了发展作理由,企图逃避法纪约束。三是担心影响发展,放弃反腐__职责的思想。一些纪检监察人员对科学发展观的内涵把握不准,认为抓发展要有一个比较宽松的环境,担心反腐__抓得太紧会影响发展,对有些腐败问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未能充分履行职责。

三、落实科学发展观需纪检监察工作加强保障的对策。

1、抓好反腐__教育,从思想上保障落实科学发展观。

正确的思想观念才能指导正确的行动,各级干部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关键之一。因此,纪检监察工作要以抓党风廉政教育为切入点,将教育干部树立正确的思想观念作为党风廉政教育的重点。一要引导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教育领导干部认识清醒、行为清廉、干事清正,将人民群众的利益视为最高利益。二要引导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以社会主义荣辱观为指导,在广大群众心中牢固树立领导干部可亲、可信、可敬的良好形象。三要引导领导干部树立执政为民的政绩观念,教育领导干部增进同人民群众的感情,拉近与群众的距离,在作决策、办事情、做工作时把群众利益放在首位。

2、抓好惩防体系建设,从制度上保障落实科学发展观。

科学发展观具有强烈的实践性,把科学发展观贯穿于各方面的工作之中,必须不断解决发展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纪检监察工作作为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必须认真按照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三者并重的惩治和预__败体系实施纲要》的要求,在抓好教育和监督工作的同时,完成好制度建设任务,从制度上保障落实科学发展观。

一是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抓好制度建设,一方面,要重视增强制度引导党员干部自觉廉洁从政的功能,制度建设的过程和制度的具体要求都要体现“人性化”;另一方面,要及时将科学发展观体现到领导干部的从政规范中去,明确要求不准搞形象工程损害群众利益、不准搞地方保护损害全局发展、不准以少数人的发展损害大多数人的发展、不准只顾眼前利益损害长远发展。二是坚持全面协调的原则抓好制度建设,结合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实际,全面建设各方面制度,包括健全和完善行政审批制度、行政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制度、办公用品采购制度和党务、政务公开制度,同时注意各项制度之间的互相衔接和整体效用,形成完善而严密的廉政制度体系。三是坚持实用可行的原则抓好制度建设,注意把经过实践检验效果比较好、已经成熟的管理办法上升为制度,注意盯紧腐败易发高发的工作岗位和环节,抓紧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另外,制定的制度,必须针对性强,内容具体,环节清楚,简洁明了,具有较强的操作性,便于执行和落实,便于发挥制度的约束、警示和激励作用。

3、抓好党风廉政检查,从作风上保障落实科学发展观。

求真务实干事业是实现科学发展的作风要求。没有锲而不舍、狠抓落实的作风,科学发展观就只能是停留在口头上的一句空话。纪检监察人员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就要通过开展党政纪律检查,促进部门和工作人员自觉遵守纪律,优化效能,依法行政,改善服务,提高效率,把风气搞正、把作风搞实。一是要强化党内监督,按照《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协助党组完善议事规则,推动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完善决策监督机制,努力实现纪检监察工作在决策中“全面参与、提前介入、重点监督、事后评价”的目标;完善决策失误追究制度,促进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正确决策,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二是要加强行政监察,不断拓展行政监察的范围,把促进科学发展观的落实作为行政监察的重要任务之一,围绕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法规、决定的执行情况开展专项监察,及时纠正妨碍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优化发展环境。三是要查处典型案件,严格执行廉政纪律,对那些阳奉阴违、我行我素者,热衷“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者,强调部门利益而损害整体利益者,以权谋私侵害群众利益者,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以推动科学发展观的落实。

案件调查报告

本院受理离婚案件数量每年递增,且增幅较大。20xx年受理离婚案件300件,同比上升8.7%;20xx年333件,同比上升11%;20xx年352件,同比上升5.9%。

2、原告年龄分布。

离婚案件当事人平均年龄逐年降低,婚龄逐年缩短。根据调研数据,离婚案件原告多分布在30岁至45岁之间,占比56%。30岁以下和45岁以上的原告比重相对均衡,均为22%。从年龄结构看,22—35岁人群是离婚主力军,36—50岁年龄段是婚姻相对平稳期,50岁以上人群离婚率上扬。结婚未满一年的占15%;结婚1至3年的占12%;结婚3至5年的占31%;结婚5至10年的占33%;结婚10至20年的占7%;结婚20年以上的占2%。

3、诉讼主体。

女性主动提出离婚的比例大。原告的男女比率为39.4:60.6,女性起诉人数超过男性的1.5倍。其中,原告为80后的离婚案件中,女性比重是男性的6倍多。但是,在45岁以上的年龄层,男性起诉的比重反弹,为14.6%,接近女性起诉的两倍。

4、起诉理由。

起诉理由比较集中,多为性格和经济方面的原因。因性格不合提起离婚诉讼的案件有201件,因家庭暴力的有47件,因工作生活原因导致长期两地分居的有35件,因小孩抚养教育观念不统一的有12件,因被告患有婚前不应结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的有9件,因被告有赌博、吸毒、醉酒等恶习且屡教不改的有18件,因婚后未孕导致影响夫妻感情及家庭关系的有7件,因闪婚而导致双方沟通了解不够的22件,因家庭琐事争吵的有61件,因婚姻外遇的有74件,因被告无收入来源、经济压力大的有4件,因被告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有8件,因婆媳关系不和导致夫妻感情不睦的有2件。

值得注意的是,因性格不合已经成为原告主张解除婚姻关系的首要原因。这种现象的出现与《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规定有直接关系,导致在没有法定解除婚姻的情形的条件下,性格不合成为主张感情确已破裂的主要理由。但是,由于性格不和在词义上具有高度抽象性和概念性,也具有涵盖其他法定离婚理由的包容性,这导致对性格不和的判断、衡量缺乏相应的标准,进而造成了司法认定之难。

5、一审结案方式。

一审结案方式主要为判决、调解和撤诉,具体情况为:法院调解离婚106件、调解和好47件、撤诉123件、判决不准予离婚142件、判决离婚79件、驳回起诉3件。

4、适用程序。

离婚案件中大量适用的是简易程序,占比57.3%。一些离婚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尤其是婚姻关系维系时间较短、没有生育小孩的案件,往往适用简易程序有利于便利当事人诉讼,早日解决婚姻问题,也有利于节约诉讼成本,符合诉讼经济的要求。但是,对于离婚案件不能简单地一刀切,不能不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单纯地为了早日结案而适用简易程序。特别是,目前离婚案件呈复杂化的趋势发展,牵涉到财产利益分配、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家庭暴力、婚外情、赌博、吸毒等离婚理由的认定等,如果草率地适用简易程序将不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和争议焦点的辨析。因此,在审理离婚案件中,要科学合理地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采取科学合理的适用程序。

1、婚恋观日趋自由,婚姻的人身依附性趋小。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老百姓的经济能力增强,更敢于追求自我,婚姻自由也成为当下的宣言。追求婚姻自由和期待婚姻能给自己更好的发展平台成为时下青年男女择偶的首选。特别是,女性职业化趋势的明显加强,妇女地位明显提高,越来越多的女性已经实现了经济独立和自由,改变了以往依靠婚姻维持生活的心理,摆脱了婚姻对人身依附性。同时,在当时下的现代文明时代,社会认识、人们思想观念迅速转变,离婚不再遭到社会较低的社会评价,离婚不再被认为是不光彩的事情,社会开放,人们享有婚姻自主权,“婚前性行为”、“试婚”、“好聚好散”等现象也早已是司空见惯的事。越来越开放的婚姻观也改变了传统婚姻模式,特别是夫妻财产约定制的流行,个体性被放大,婚姻对夫妻的实际影响越来越小,当事人对婚姻的经济和人身的依附性也越来越小。当婚姻关系不能满足自我的需求时,离婚便成为一种解脱的选择。

2、法制意识加强,离婚手续简化。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推进,法律知识的普及,越来越多的老百姓知道并且善于利用法律手段处理问题和维护权益。作为社会的基本关系之一的家庭关系自然也受此影响,当遇到家庭问题和矛盾时,法律手段往往被运用。但是,这导致了一个问题:由于婚姻案件的门槛低、诉讼费用低、起诉便利,原告往往在并没有穷尽其他救济手段的情况下即提起诉讼,这会造成部分司法资源的浪费。同时,新的《婚姻登记条例》颁布实施后,简化了离婚登记手续,国家不再干预个人的私生活,消除了当事人的诸多顾忌。

3、沟通不足,性格不合成为婚姻的最大杀手。

近年来,闪婚的现象与日俱增,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在没有长期的.有效沟通和相互了解的情况下就轻率结婚,到婚后才发现生活方式、价值观念不一致,导致摩擦不断、争吵不休,进而造成闪离的现象频发。此外,因工作、学习、感情等主客观原因导致长期分居也容易造成夫妻交流的减少和感情的疏远,而城市生活的诱惑,以及外在社会监督的弱化,使外出一方对夫或妻的情感有所淡化,对感情基础本来就薄弱的夫妻而言,这种时间和空间的分隔和情感上的隔阂一旦形成,就不可避免会导致婚姻的破裂。

3、工作生活压力大,导致婚姻危机四伏。

随着社会的重大变革发展,高科技、便利的交通和通讯等工具的出现,使得家庭的活动范围大大扩展,人们的交往频率、交往范围大大增大,新鲜事物层出不断,打破了原有的观念和旧的道德规范,同时由于人们工作生活压力的增大,以期寻求刺激来缓解工作生活压力的人不在少数,一部分人受花花世界的影响,痴迷于不法“娱乐”场所、陷入或“网恋”中,其人生观、价值观发生变化,无法抵御物欲的侵蚀,婚姻观念的转变给第三者插足提供了条件和机会,便产生婚外情或第三者插足导致婚变。

婚姻关系是否和睦融洽直接关系家庭中每一个成员的生活环境,特别是对于正处在人格和性格培养期的子女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国内外相关研究表明,生长在父母不健全、不健康、不幸福的婚姻家庭中的孩子,更易发生犯罪和焦虑、抑郁、敌对、报复等心理障碍问题。因此,法院应该从维护家庭和谐稳定的角度出发审慎处理离婚案件,切实维护好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同时,妇女作为婚姻中相对弱势的一方,在审判中应根据案件事实和具体情况予以相应的照顾,维护妇女合法权益。

1、重视调解职能,慎重判决准予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在推崇“以和为贵”传统美德的当今社会,调解是一种有效且能兼顾双方利益的纠纷解决方式。同时,调解也是法官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因此,在审判离婚案件中更应当认真贯彻落实“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将调解工作贯穿于离婚诉讼全过程,庭前组织调解、庭中着力调解、庭后不放弃调解,努力穷尽各种调解方式方法,多做夫妻双方的教育疏导工作,不宜过快判决不准予离婚或未经有效调解既迳行判离。对尚有和好希望与可能的婚姻,要尽量调解和好,避免因为诉讼的激烈对抗而加深夫妻间的感情裂痕。对于难以达成调节的,要正确把握离与不离的尺度,若无确实充分的证据不得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同时,对于离婚率较高的人群,有些当事人也并非感情完全破裂,多数是因误解、一时错误、沟通不足而使对方产生离婚情绪,法官应多加强“背靠背、面对面”的工作,促进家庭矛盾的解决。而对于感情基础差,婚后又长期分居的群体,大多是因为时间短,接触少而产生的离婚思想。对于此类问题案件,应当加强对离婚当事人的诉讼引导,避免因冲动而加剧感情不合。对于非因感情确已破裂,维系夫妻感情对双方当事人和小孩确实都没有意义的案件外,其他离婚案件应当有针对性地进行疏导、说服,化解家庭矛盾,给予当事人“冷静期”,以促进家庭关系的修复和改善。对于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希望与可能的,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同时,应及时公正处理,使双方好聚好散。

2、对妇女适度倾斜照顾。

妇女在社会中相对处于弱势地位,在婚姻中受到的伤害也相对较重,在合法的基础上适当照顾女方,体现了司法的关怀。法律并不是冰冷无情的评判工具,而是追求实质公平公正的保护机制,具有司法正义的精神内核。离婚时在财产处理上,原则上均等分割,但考虑到我国的现实情况,大部分妇女的经济条件同男性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妇女为家庭往往做出了更大的隐形贡献,适度照顾妇女的利益,按照优先照顾妇女儿童利益的原则给予妇女适当补偿,保证妇女不因经济问题而影响其正常行使离婚权利,避免妇女因婚姻家庭的破裂而造成生活水平下降甚至生活陷入绝境是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的。

3、加强对离异家庭子女的保护。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不仅要考虑子女随哪一方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还要做好父母双方的法制教育,非抚养方及时支付抚养费,抚养方尊重另一方的探视权,使子女能够感受到父母双方的温情,双方相互监督,减少对子女合法利益的侵害。建议可以与离异家庭、子女就读的学校建立联系卡,实时回访沟通,了解子女生活学习情况,及时制止对子女利益损害情况发生,使法院的审判工作得以延伸,更好的保护离异家庭子女,防止其成为问题少年。

4、加强对婚姻无过错方权益的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8条的规定:“在过错离婚损害赔偿中,过错方配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将此规定作为对有过错对无过错方所造成的损害程度以及婚姻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的依据以决定赔偿的数额。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将该损害赔偿限制于金钱上的赔偿,对于过错方难以起到足够的威慑作用,略带隔靴挠痒之尴尬。因此,要从物质和精神两个方面双管齐下予以惩罚,才会让侵害方在婚外不忠行为前悬崖勒马,让未犯者对婚外不忠行为敬而远之。同时,无过错方在举证证明上往往存在举证难的困境,因此,在能提出过错方的过错行为之线索的情况下,有必要对过错行为的取证权限适当放大,对一些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法院应适当扩大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范围,以实现无过错方的权利。

盗窃案件调查报告

公司领导:

我司后勤服务中心环保队员工黄某盗窃一案,经北海港公安局霞山港区派出所查证,已调查终结,相关调查处理资料已转交我司纪委,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黄某的基本情况。

黄某,男,198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1997年10月6日入港参加工作,现为北海港第一分公司后勤服务中心环保队员工。

二、案件经过。

20**年4月9日零时30分,北海港公安局霞山港区派出所值班民警接到第一分公司调度室陈轩电话,称在405泊位34号门机处抓获一名盗窃门机电缆嫌疑人,要求出警处置。接警后民警郑华、吴祥生立即赶到现场调查。经查,发现34号门机电缆已被拆离电源箱,绑住电缆的“地牛”绳索被剪断,电缆被拖拉在地上,404泊位和405泊位之间的铁路土挡处发现两把剪刀和一把割纸刀。据现场门机大队员工反映,他们8日晚23时30分刚开完交接班会,在候工室候工,23时50分,34号门机报警器传来断电报警,值班队长立即组织员工分两路向34号门机包抄,在门机下抓获盗窃嫌疑人黄某,黄对盗窃门机电缆供认不讳。

经查证询问,黄某供认他于4月8日白班下班后驾驶摩托车窜入t5场,发现堆场的硅锰袋有开口,于是解下安全帽盗窃了约5公斤硅锰放入摩托车尾箱,然后又用胶袋盗窃约15公斤硅锰准备装入摩托车时,被保税仓装卸队带班梁其贵发现,黄扔下硅锰弃车逃跑。回到家后又换上橙色工作服,21时许从家里带着作案工具窜到405泊位34号门机盗窃电缆,被门机大队员工抓获。

三、处理建议。

综上所述,黄某盗窃港口物资、破坏港口设施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霞山港区派出所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黄某行政拘留十五日并罚款壹仟元的`行政处罚。由于黄某案件性质十分恶劣,理应给予严肃处理,根据集团和我司的有关规定,建议给予黄某行政开除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

##公司纪委。

20**年4月22日。

附:1、黄某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

2、关于黄某盗窃案件的综合材料。

案件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标题的格式一般为“关于(被调查人职务)×××(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调查报告”。其中:

“被调查人职务”部分,可只写被调查人担任的主要职务,如已退休或在调查期间已被免职的,可写明其原任主要职务;另根据实际情况,此部分也可不写。

“(严重)违纪(违法)”部分,单纯违犯党纪的案件,可表述为“违纪”;既违犯党纪又违反政纪,或单纯违反政纪的案件,可表述为“违纪违法”;拟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且涉嫌犯罪需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可表述为“严重违纪违法”。

调查报告主要包括六部分内容。

一、立案依据及调查工作的简要情况。调查报告首先要反映清楚案件来源及立案依据,即根据什么人或什么单位的举报、移送(如中央巡视组移送)等途径掌握和发现的涉嫌违纪问题,按照哪一级组织决定或哪几位领导批示,何时初步核实,何时立案审查,何时采取“两规”措施,以及调查工作的大体经过。其次要写清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主要根据组织人事部门提供的被调查人的最新干部任免审批表起草,包括姓名、出生年月、职务、工作单位以及以前犯过什么错误,受过何种处分,是否当届中央委员、候补委员或地方各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以及中央或地方各级纪委委员,是否当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其中被依法终止人大代表资格或撤销政协委员资格的也应写明。

二、调查核实的问题和主要案情。这是反映调查成果的关键部分,是调查报告的中心。要根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要求,全面、具体、详细地反映案情的来龙去脉、发展过程、因果联系以及被调查人的违纪责任,并突出主要违纪事实和违纪事实的主要情节。要围绕违纪构成要件展开叙述,写明被调查人违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是否有从轻、从重、减轻、加重处分的情节等,有些案件还要写明违纪的背景情况。

针对不同案件类型,要采取不同的叙述方法。对于一人一错、多人一错和一人多错的案件,可按照被调查人违纪的先后顺序来叙述。对于多人一错的案件,还要按照责任的轻重,把每一个责任人在违纪过程中的地位、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叙述清楚。对于一人多错且违纪性质不同的案件,可按照被调查人行为性质的轻重程度来叙述,先写重错,后写轻错。对违纪问题的性质,应作出准确概括,提出定性结论,若有的案件性质一时难以认定或难以概括表述,则采取写实办法,是什么问题就写什么问题。具体叙述中,可将违纪问题分类后列小标题,将违纪事实与该事实的定性意见合为一部分,一事一议一定;对同一性质的违纪问题,应按时间顺序叙述。对多人多错的案件,可针对被调查人在违纪过程中的地位、行为、情节、所负责任等情况,将共同违纪的主要事实叙述清楚,其中注意分清各自责任;对被调查人除参与共同违纪外,还单独实施其他违纪行为的,可在叙述其参与共同违纪事实后,再写单独违纪事实。

此外,对上级要结果的案件,无论查实或查否,都要对涉及的问题一一作出回答。对查实、查否和查清后构不成违纪的问题,要分别写明。

三、调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线索。应逐项列出涉嫌违纪问题清单,写明线索基本情况、是否查证、证据状况等。如线索较多、情况复杂,也可形成单行报告,作为调查报告附件。

四、涉案款物情况。应写明暂予扣留、封存、提请保全、先行登记保存的全部涉案款物数量、价值、保管等情况。如与司法机关协同办案的,可一并写明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与本案有关的涉案款物数量、价值等情况。

五、被调查人对错误的态度。要写明被调查人的一贯表现和认错态度。被调查人的态度,是指其对自己所犯错误的认识、看法及采取的行动,是执纪中需慎重考虑的重要量纪情节。被调查人有直接或指使他人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及上述人员的家属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威胁、围攻、殴打以及其他形式打击报复;直接或指使他人出伪证、不出证,隐匿、篡改、销毁证据,或嫁祸于人;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采取欺骗、威胁、贿赂等手段阻止知情人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证据,或唆使知情人变证;直接或指使他人与同案人或知情人串通情况,订立攻守同盟,对抗检查或进行反调查等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应重点写明。

六、处理建议。要依据违纪的事实、性质和有关人员责任、态度,对照党纪条规及相关政策规定,提出恰当、明确、具体的处理意见,并写出相应的根据。主要包括:(1)党纪处分意见,应写明处分种类。如被调查人系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公务员,本应给予、但未建议给予其撤职处分的,应一并写明受处分后拟安排担任的非领导职务层次(退休待遇)。(2)其他处理意见,如需追究被调查人刑事责任或其他纪律责任以及需提出行政处罚建议的,需依法终止被调查人人大代表资格或撤销其政协委员资格的,应一并写明。(3)涉案款物处理意见,应详细写明建议对涉案款物作出收缴、责令退赔或发还等处理的意见。

另外,如系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案件,可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起草调查报告,主要包括:(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调查报告须由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但有的案件调查组人员较多,又下设综合组、谈话组和若干外查组等,相互之间分工明确,某一外查组客观上可能并不掌握其他外查组负责调查的违纪问题相关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调查组全体成员参与讨论调查报告既不可行、又没有必要,故一般可由调查组组长召集各组组长集体讨论,并在调查报告上签名。考虑到谈话组同志直接向被调查人谈话调查,掌握情况较为全面,有条件的,可让谈话组其他同志一并参与讨论。

需指出的是,有的案件比较复杂,调查组在讨论案件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及处理建议时,可能会意见不一。在这种情况下,调查组内部应再进行深入讨论,使大家的意见尽量统一。如经过反复讨论仍有较大分歧,按调查组组长的意见写出调查报告。而鉴于调查组成员都直接参与了案件调查工作,对案情较了解,其不同意见对案件审理部门和纪检机关领导同志在审理或处理案件时有一定参考价值,故应当在报告中对不同意见作适当反映,或另写出专门材料反映。

需要注意的问题。

准确把握调查报告定位。调查报告拟认定的违纪事实,不得超出与被调查人见面的违纪事实材料内容。调查报告是一种只限于纪检机关内部运转的审查办案文书,只代表调查组及承办案件的案件检查部门意见,不代表所在纪检机关意见,不宜直接向纪检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或部门发送,也不宜作为会议材料提供给本级纪委常委会审议,以免误导集体决策。案件审理部门提请本级纪委常委会审议的案件审理报告,如不同意调查报告的部分或全部内容,并经本级纪委常委会审议同意的,原案件调查报告归档备查,不再修改。

及时做好情况通报工作。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对被调查人的违纪事实、历史情况及现实表现,往往有比较清楚和全面的了解,为进一步完善调查报告,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调查组可将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向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通报,并征求意见。实践中,一般是由调查组口头向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通报情况,且不得要求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根据通报内容,组织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对被调查人的党纪处分,不得要求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书面向调查组所在纪检机关报告其处理意见和建议。

高度重视实名举报反馈。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署真实姓名的检举人,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向其口头通报所检举问题的调查结果并征求意见。对案情需保密的,应要求检举人不得泄密或扩散。根据工作需要,也可在案件审理部门经审理并提请本级纪委常委会审议后,再适时反馈举报人。

此外,对被调查人同时违反党纪政纪的,调查组只需起草一个案件调查报告,需给予被调查人党纪、政纪双重处分的,应分别写明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具体意见及法律法规、党纪条规依据。需注明密级的案件调查报告,应在首页的左上角标注密级。

案件调查报告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根据内容不同可以分为五类,包括拟予行政处罚的调查终结报告、拟不予行政处罚的调查终结报告、拟予销案的调查终结报告、拟送其他机关处理的调查终结报告和其他终止调查的调查终结报告。相关程序规定对不同类型的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有不同的内容要求。

办案机构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的,应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拟予行政处罚的调查终结报告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构成。其中,正文包括7个方面的内容:。

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职业或工作单位、住所等情况。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写明名称、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等情况。

违法事实包括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目的、手段,以及违法情节、违法所得、违法后果等一系列实际情况。记载违法事实,应客观真实、内容全面、重点突出。

相关证据是指办案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收集到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既然是相关证据,就一定与案件事实密不可分,无论其是否有利于当事人。

证明内容是办案人员对证据与当事人违法行为关联性的分析论证。对于重大案件及证据较多甚至相互矛盾的复杂案件,在调查终结报告中说明证明内容非常必要,有利于办案机构对证据的全面性、关联性及证明力进行梳理,去伪存真,正确认定违法事实;有利于核审机构进行审查,以及最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性质是指违法行为所属的`具体类型,如无照经营、虚假广告、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这项内容涉及办案机构对所调查违法行为的定性和认识,以及法律适用问题。

说明自由裁量的理由,即办案机构在调查终结报告中说明其对所列违法行为原则上如何处罚,是从轻、从重还是减轻处罚,这样处罚的理由是什么。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办案机构应该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主观过错情况,根据立法的目的、原则和相关规定,在职权范围内决定是否处罚以及如何处罚。

处罚依据即办案机构拟具体适用的法律条文。需要注意的是,在调查终结报告中应具体写明所依据法律的名称和具体条文,不能笼统地写成依据某法或者依据有关规定。在调查终结报告中写明处罚依据,是案件法律适用正确的基础。

处罚建议即办案机构最后对案件当事人提出的具体处罚意见,包括明确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数额。

除制作拟予行政处罚的调查终结报告外,办案机构还应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核审机构核审。

案件调查报告

公司领导:

我司后勤服务中心环保队员工黄某盗窃一案,经北海港公安局霞山港区派出所查证,已调查终结,相关调查处理资料已转交我司纪委,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黄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入港参加工作,现为北海港第一分公司后勤服务中心环保队员工。

北海港公安局霞山港区派出所值班民警接到第一分公司调度室陈轩电话,称在405泊位34号门机处抓获一名盗窃门机电缆嫌疑人,要求出警处置。接警后民警郑华、吴祥生立即赶到现场调查。经查,发现34号门机电缆已被拆离电源箱,绑住电缆的“地牛”绳索被剪断,电缆被拖拉在地上,404泊位和405泊位之间的铁路土挡处发现两把剪刀和一把割纸刀。据现场门机大队员工反映,他们8日晚23时30分刚开完交接班会,在候工室候工,23时50分,34号门机报警器传来断电报警,值班队长立即组织员工分两路向34号门机包抄,在门机下抓获盗窃嫌疑人黄某,黄对盗窃门机电缆供认不讳。

经查证询问,黄某供认他于4月8日白班下班后驾驶摩托车窜入t5场,发现堆场的硅锰袋有开口,于是解下安全帽盗窃了约5公斤硅锰放入摩托车尾箱,然后又用胶袋盗窃约15公斤硅锰准备装入摩托车时,被保税仓装卸队带班梁其贵发现,黄扔下硅锰弃车逃跑。回到家后又换上橙色工作服,21时许从家里带着作案工具窜到405泊位34号门机盗窃电缆,被门机大队员工抓获。

综上所述,黄某盗窃港口物资、破坏港口设施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霞山港区派出所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黄某行政拘留十五日并罚款壹仟元的行政处罚。由于黄某案件性质十分恶劣,理应给予严肃处理,根据集团和我司的有关规定,建议给予黄某行政开除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

##公司纪委。

附:1、黄某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

2、关于黄某盗窃案件的综合材料。

案件调查报告

了解企业工伤认定的现状,对工伤激增的原因及工伤结案的情况进行分析,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运城市xxxx公司职工。

:xx月xx日我在运城市xxx公司,通过与人力资源部、安全环境部以及车间现场与职工口头交流,调查发现工伤事故频发,工伤认定案件争议较大。

:运城市xxxx公司。

: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的快速增长意味着工伤事故在大量产生,工伤认定的行政诉讼和工伤赔偿仅仅是事后的权利救济,其审理的公正与高效固然重要,但都不如从源头上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更有积极的社会意义。

前言:我于5月10日至7月10日在运城市xxxx公司就职工工伤认定案件问题做出调查,笔者发现,如何进一步保障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者的待遇水平,已成为当前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令人深思。本文将重点分析其中几个较为普遍发生的法律问题,希望对解决劳动和社会保障问题有所借鉴和启迪。

我国的工伤认定制度建立于20世纪50年代中期,195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是建国后第一部专门性的涉及工伤认定方面的法律。从建国后到改革开放之初,由于当时经济结构单一,政企不分,企业承担了大量的社会职能,因此是否构成工伤是由企业进行认定的,并主要由企业给予相应的工伤待遇,形成国家调剂与企业责任相结合的模式。工伤保险制度的改革从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进一步扩大了工伤保险的范围,随着20xx年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出台,目前已基本建立起相对完善的工伤保险体系。20xx年至20xx年,我区法院受理该公司工伤认定行政案件8、15和29件,案件数量增长幅度较大,远远高于同期行政案件增长的速度。

1、该公司共有职工五百余人,庞大的劳动者群体,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大量的劳动争议,从而引发越来越多的行政诉讼案件。

2、企业在追求最大利润的同时有时忽视对劳动者的安全保护,使得工伤事故频频发生,导致工伤赔偿案件的数量激增。而工伤赔偿纠纷的完结离不开对工伤的认定,由于有关工伤认定条件的法律规定比较抽象,而伤亡事故发生的情形却千变万化,造成劳动行政部门在进行工伤认定时标准不易把握,当事人对工伤认定结论争议较大。另外,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利益相对,不论劳动行政部门作出何种工伤认定结论,总有一方当事人会提起诉讼。

3、某些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从企业的角度看,不少企业只图抓生产效率,不重视企业的生产安全,既忽视对职工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也缺少安全生产防范措施和制度建设。

4、劳动者的维权意识逐渐增强。随着我国法制环境的逐步改善,法制宣传活动的深入开展,劳动保障部门和法院救济劳动者实际案例增多,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日益增强,在发生事故以后,越来越多的劳动者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

1、认定结论的事实证据不足。在不少案件中,行政机关未能充分核实相关证据,未能严格把握“用人单位否认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这一原则,在缺乏充分事实证据的情况下就做出事实认定结论,导致被法院判决败诉。

2、认定程序违法。少数工伤认定行政机关执法水平不高,程序不够规范,包括没有履行好相应的告知义务,没有进行必要的证据审核,超过法定期限作出认定等情形。

3、判断标准与法院不一致。工伤情形复杂多样,认定结论标准不一。虽然《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用列举方式规定了可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若干种情形,但从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情况来看,工伤情形远远不止这几种。有的是法律规定所没有涵盖的,有的是法律原则规定下尚未具体明确的。由于现实生活中工伤情形的复杂多变、千差万别,再加上现有法律规定的不完善、不具体,使得在工伤认定和案件审理过程中,职工、用人单位、劳动行政部门以及法院虽然对伤亡事故的客观过程并无异议,但对该伤亡是否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认识不一。

4、从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审理中发现的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若干问题,工伤认定的模糊地带较多,认定标准难以统一。不同的劳动行政部门对相类似的伤亡情况可能会作出截然不同的认定结论,不同的法院对相类似的认定结论也可能会作出截然不同的裁判结果。比如职工未经单位安排或受人邀请,擅自操作他人负责的机器而受伤,有的行政机关和法院认为只要职工从事的工作无损于用人单位,就可认定为工伤,而有的行政机关和法院却认为职工从事的不是本职工作,不应作工伤认定。又如职工在上班期间中擅自外出干事造成的伤害,应不应该认定为工伤,法律规定与现实生活的'差距,加大了案件承办人对法律理解适用的自由空间,也造成了当前工伤认定及案件审理的难题。

一、抽象,比如对什么是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这就给具体案件的承办人主观上理解和适用法律留下了较大空间。当行政机关与法院对案件的事实认定与法律理解不一致时,就会造成行政机关败诉率居高。

1、转变工伤保险立法的指导思想,将现行工伤保险制度的消极、被动经济补偿的指导思想,转变为积极主动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这样既可以有效地保障劳动者权益,也可以降低社会成本,减少工伤保险支出,减轻企业的负担。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一方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常态化的督促用人单位建立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把其落到实处,同时还要加强劳动监察和加大工伤保险金的收缴力度,确保用人单位按时、足额地为职工交纳工伤保险金,使工伤保险救济能切实兑现。另一方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及时、准确、合法地作出工伤认定结论,落实工伤保险待遇,避免不必要的诉讼案件发生。

3、加大对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的力度,对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促使企业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采取强有力的安全防范措施,改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要求企业建立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将督促落到实处,对于出现工伤事故较多的企业,直接追究其负责人的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同时在制度上对安全生产条件达标的企业给予一定的激励。

4、加强对职工的技术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的意识,加强职工的安全学习,确保持证上岗,按章操作,最大限度地降低工伤事故的发生率。

5、切实保护劳动者的休息权利。我在调研中发现,相当部分的工伤事故是由于劳动者疲劳操作造成的,因此,确保八小时工作制的落实,严格限制超时加班,保证劳动者合理的休息权。

案件调查报告

从已发生的涉林案件看,具有以下特点:

一、滥伐林木数量大,森林资源破坏严重。少则超指标滥伐数十立方米,多则超指标滥伐数百立方米。如犯罪嫌疑人姚某某,系县扶罗镇常委副镇长,分管经贸林工作。20xx年11月至20xx年7月间,姚在经营并兼任县振扶开发公司法人期间,因开采重晶石矿需要木材撑洞和做矿架等用,于是利用职务之便,采取“先上车后补票”或“不补票”的办法,先后委托矿农在蒙冲盖林场铁岩山、黄爪湾、仙人坡肢、蒙冲湾等11处山场采伐了云溪要八孟组、老田组的、讲溪组的、岑坟组的、皂溪村利寨组的、乐组的、铁榜组的及丈溪村的与镇企业办联营的股份林场杉木823侏。经聘请林业工程师鉴定,该823侏活立木蓄积121.9015立方米,扣除有证部分杉木活立木蓄积29.2308立方米,超伐杉木活立方蓄积92.9707立方米,计滥伐林木价值30020元。

二、发案村多为偏远山村。这些地方交通不发达,经济落后,群众经济来源是“以农为主,靠山吃山”,传统农业模式典型。山区立地条件差,发展经济受制约,而森林资源相对丰富。

三、森林失火案件增多,多发在清明节前。近几年气候等方面的原因,森林失火案件增多,造成毁林面加大,给集体带来了较大的损失。如被告人吴代学于20__年4月4日下午五时,进到狮马冲的责任田将一个星期前吹田坎时砍下来的柴草归堆在水田坎边,并堆在一起,用随身带去的气体火机点燃杂草。结果造成森林失火,过火林地面积276亩,烧毁林木蓄积393立方米,烧毁幼林6500株,直接经济损失达52140元。

四、绝大部分法律意识淡薄,林业法律法规知识欠缺,对滥伐林木的严重后果认识不足。滥伐林木案件中,有的涉及村组干部,有的涉及乡镇领导,他们均认为超指标砍伐不要紧,林业站发现了最多罚点款,或者认为为了村组或乡镇集体利益超指标砍伐一点林木只有这么大的事。更有其者,有的对超指标滥伐林木的认识到了离谱的境地。如有人认为树是村集体的,自己有权砍自己的树,不管林业部门的事,对林业部门工作人员的制止置若罔闻。有的因涉林犯罪被逮捕后,感到非常纳闷,并质问办案人员其为了集体的利益,为何要其个人承担责任。如被告人杨清权,系县茶坪乡林业工作站站长,于1999年10月至20xx年9月期间,多次组织村民无证砍伐乡管林木,执法犯知法,共滥伐林木675株,于20xx年以滥伐森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2万元。

涉林案件增多的原因。

一、林业管理人员的渎职行为助长了涉林案件。一方面,林业管理人员工作不负责任,不按操作规程办事,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不了解采伐地点资源状况,把采伐地点定得不具体,甚至只规定到村到组,无法进行作业设计或根本不搞作业设计,造成采伐混乱。另一方面,林业管理人员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后,没有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不检尺,有的甚至连砍代现场都不去,任由村民砍伐,直到木材运输检尺后才知道已超砍。

二、执法欠力度,打击不到位。由于诸多原因,林业公、检、法的经费始终没有解决,办案费用均是自理,并有创收任务,因此,严重存在“以罚养警”现象。致使对犯罪分子打击不力,处罚不到位。相当一部分案件被林业公安以罚代刑消化,起诉到法院的案件也因经济利益的驱动,绝大部分犯罪分子被从轻处罚,其中更多的是被判处了缓刑。根本起不到“杀一儆百”的作用,致使村组干部滥伐林木案件屡屡发生。

遏制涉林案件的对策。

一、法律宣传要深入,形式要多样化。《森林法》虽已实施十多年,但在广大农村尤其是偏远山区,群众对该法的内容知道得少,只知道有这么个法,对违反该法要受何种处罚,缺乏足够的认识。因此,有关森林的法律法规的宣传要进一步深入,不要停留在拉拉横幅、写写标语的形式上,而要深入到村、到组、到农家,形式多样化,使广大群众真正了解林业政策和法律法规。同时可以采取到乡镇,到林区集中公判一批涉林犯罪分子的作法,以案说法,以案宣传,用群众身边的事身边的.人教育群众,必然会取得良好的效果。

二、保障办案经费到位,加大打击力度。由于办案经费紧张,装备落后,办案手段原始,不仅严重挫伤了广大林业政法干警的工作积极性,而且产生的一系列后果,有油水的案件争着办、无油水的案件不办、拖着办或查而不力。查办的案件大部分不是被消化了就是交了钱被从轻处罚。因此要努力保障办案经费,以便充分调动林业政法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加大打击犯罪分子的力度,严肃执法,杜绝以罚代刑,以费代刑的现象,做到有案必查,查必从快从严,慑于政法部分的威力,滥伐林木的现象必然得到遏制。

三、加强林政管理,强化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加强林业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培养,加强林业部门的干部队伍建设,使林业部门的工作人员做到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定规程操作,依法发放采伐许可证,加强林木采伐的监督管理,严格检尺制度,从源头上堵住滥伐林木的发生。同时,林业主管部门对林业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不护短,依法严惩,确保林政管理到位,工作人员尽责,防止滥伐林木的发生。

四、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提高防火意识。森林失火多发生在乡村,多发在边远村组,且时间多集中在清明节前。因此,宣传工作要到位,要细致,采取走村串户地进行把工作做扎实,对重点户要跟踪督促。此外,还要重打击,对造成影响大,损失大的犯罪嫌疑人要从严查处和惩治。

案件调查报告

204年5月18日,宣州区执法人员在对位于梅西路西林二村b栋17号的xx市华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注册资本金异常变动,随做了现场检查笔录,在进一步的调查中发现,该公司存在涉嫌出租营业执照的行为,经请示批准立案调查,办案人员于5月20日,对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询问调查,提取了相关证据,制作了谈话笔录,现调查终结,汇报如下:

xx市华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了日期:20xx年3月3日,住所:xx市区西林二村b栋17号,法定代表人:杨大松,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号:3425000xxxxx,经营范围:室内外装饰工程设计、施工;门窗制作、安装;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水电安装;广告设计、制作、发布;以下限分公司经营;家具生产、销售。注册资本金:六十万元整。

20xx年3月3日,杨大松与吴成兰共同出资60万元,分别占出资额的75%、25%,注册成了xx市华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从事室内外装饰工程设计、施工;门窗制作、安装;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水电安装;广告设计、制作、发布;以下限分公司经营;家具生产、销售的经营活动。公司成了后,当月的.7日,杨大松又将公司承包给程红福经营,并将公司的资金60万全部交由程红福操作,由杨大松本人掌管账目,并约定从经营的利润中提取8%-10%归公司所有,程红福负责公司的运转费用。由于经营不善,二人所协议之事,于7月底终不欢而散,以上事实,杨大松本人均予以确认。

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一份(证明检查中发现的情况);。

证据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证据三:谈话笔录一份(证明违法事实及经过);。

证据四:承包协议一份(证明违法事实的存在);。

证据五:当事人给承包人的资金转账单复印件一份(证明承包经营的存在)。

当事人自公司成了后,未按公司法的规定正常经营,反而以承包的方式将公司营业执照出租给程红福经营,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4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规定,属于擅自出租营业执照的行为。

当事人没有对以上事实提出异议,因为不懂,并且该行为已经终止,请求从轻处罚,鉴于上述情况,依据《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建议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7条“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的规定,并建议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

信访案件调查报告

**市信访局:

****2011年**月**日接到市信访局“*信转交[2011]**交**号”文后,对于信访人**、***等**人反应********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高度重视,立即召开了党政联席会,专门组成了以****志为组长,******同志为成员的信访工作调查组,对该信访件所涉及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组采取谈话、核实等方法对信访人提出的问题展开调查。该案件已查证清楚,现将调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信访人基本情况。

****,男,汉族,****年**月生,现住***,户籍所在地*************,男,汉族,身份证号*******,现住*******,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二、反映问题。

信访人反映***************,要求:**********。

经调查查证,******是******的工程项目,总承建方为,*****公司将工程施工分包给******等人,***又分别将工程分包给*****等人进行施工。

1、信访人***,承接***分包的****程,工程款****元,已支付***元,剩余***元未支付。

2、信访人****,承接***分包的***工程,工程款***元,已支付***元,剩余***元未支付。

四、处理建议。

根据调查情况,调查组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作出处理意见:

一、信访人****反映的***公司拖欠其工程款,致使自己无法支付所下欠工人工资的问题。调查组经调查认为:****公司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其工程款,下余款项双方存有争议,建议进行司法调解或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二、信访人*****等人反映的***拖欠工资问题,应由***支付。

经调查组调解,***答应于***年*月**日前支付***万元给**用于工人工资发放。下余部分正在与各方协商解决,进行妥善处理。

三、信访人***反映的承接**公司***项目***元左右工程款未支付的问题,经调查组调解,**公司答应于***年*月*日前支付到位。

调查人:**。

**。

***年**月**日。

案件调查报告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立案调查的案件,认为已经查清违法事实,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由办案机构写出全部案件情况和处理意见呈请有关机构、领导或上级机关的书面报告。因此报告必须规范、全面、准确,让案件承办人以外的人看了,对该案便一清二楚。但现在实际办案中,形成的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往往没有做到这一点。

目前的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存在的主要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正文缺项严重。最易缺的有:调查经过,调查的时间、范围、方法、步骤和主要问题及结果;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具体过程,包括作案时间、地点、动机、目的、经过、手段、情节、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对当事人所实施的违法事实和证据的综合分析;通过调查取得的证据,拟作出的具体处罚意见的计算方法等等。

二是过于简化。主要表现在,一是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过于简单,不能反映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具体过程;二是不能反映查办个案的全貌。如在查办无照经营案件时,就只“现查明,某某在××(地方)从事××经营,未在工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其行为违反了……”这么三言两语,承办单位负责人、核审人员、审批局长看了,不能对案情、调查经过、违法事实一目了然。

三是正文结构过于拘泥。现在多数案件承办人员,在撰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时采用的是三段式写法,第一段落交待案件来源和立案情况,第二段落交待当事人基本情况,剩余的内容全部装入第三段落,千篇一律。事实上这并不符合为文要求和规范,我们完全可以根据需要分层次、分段落进行叙述,尤其是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实施违法行为的具体过程。

案件的由来和调查经过。应以说明的表达方式概括地交代由来,包括发案经过,立案时间和批准立案的机关;调查经过,包括承办人员的组成,调查时间、范围、方法、步骤和主要问题及结果等。不论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都应如实全部写上。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是单位的,写单位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济性质、经营方式、经营范围、营业场地、注册资金等有关情况。当事人是个人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政治面貌、工作单位、职务或职业、住址等。

违法事实。写明已查清的违法事实和证据。主要写清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具体过程,包括作案时间、地点、动机、目的、经过、手段、情节、非法经营额、非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以及围绕这些取得的.关联证据。

案件性质。通过对当事人所实施的违法事实和证据的综合分析,指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某个具体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确定其违法性质。注意不能一律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根据法律法规条款规定的方式不同,有时应用“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如列举式规定。

处罚依据、处罚建议。处罚依据,是指进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它是在案件性质认定后,或者是在先引案件定性依据的法律、法规条款后引用罚责条款,即依据什么法规,具体条、款、项进行何种处罚。处罚建议,是根据查明的违法事实、性质、法律规定,结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危害社会的轻重程度、主观认识和态度,即从重、从轻理由,拟作出的具体处罚意见,逐项说明,并说明计算方法等。如有意见分歧,也应叙述,以供领导审批案件时参考。

当然,根据案情不同和案件性质的不同,可以适当增减其中一部分内容。如有的案件必须阐明当事人有主观故意,有的则不需要;有的要载明当事人是否有“前科”;有的要载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否曾经要求当事人“限期办理”等。

现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的首、尾部一般没什么问题,故不赘述。

纪检监察心得体会办理案件

纪检监察工作是党委的重要职责之一,也是维护党的纯洁性和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保障。作为一名纪检监察干部,办理案件是我们的一项重要任务。在长期的实践中,我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特将其分享出来,希望能够对同行们有所帮助。

第二段:有效收集证据。

办案的第一步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收集证据。在收集证据时,我们必须遵守法律程序,并且要具备严谨的工作态度。首先,要详细研究案件材料,了解案情,确定调查方向。其次,要广泛收集证据,对涉案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固定好物证,查找涉案资料。最后,要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客观性。

第三段:审慎研判案情。

在办案过程中,我们要审慎研判案情,确保案件的质量和效果。首先,要深入剖析案件背后的原因和动机,确定违纪违法的具体事实和责任人。其次,要全面梳理证据,对涉案人员的言行进行细致的分析,确保案件的逻辑性和连续性。最后,要做好案件的分类和定性,依法正确处理每一起案件。

第四段:公正、严明执纪。

在办案过程中,我们要始终保持公正和严明的原则,严格执纪。首先,要依法依规办事,不受个人感情和私人关系的影响,确保办案工作的公正性。其次,要对涉案人员实行严格的纪律约束,严肃处理违纪违法行为。最后,要事先做好方案,在办案过程中坚决贯彻执行,不留死角,力争办到底。

第五段:及时总结完善。

办理案件是一个动态过程,我们要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工作。首先,要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找出短板,加强培训和学习,提升自身素质和能力。其次,要及时总结工作中的典型案例,形成文件和材料,为今后的办案提供借鉴与参考。最后,要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结尾:

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我们要严格依法执纪,保持工作的公正性和严密性,不断提升自我修养和专业素养。通过不断地实践和总结,我们可以更好地履行纪检监察工作的职责,为党的事业和人民的福祉作出更大的贡献。

纪检监察心得体会办理案件

近年来,随着反腐败工作的日益加强,纪检监察机关承担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作为纪检监察干部,办理案件是我们最常见的工作之一,而且也是最具挑战性的一部分。在这个过程中,我积累了一些宝贵的心得体会。

首先,办理案件要谨慎小心。案件的每一个环节都需要我们严肃对待,不能有丝毫马虎。我们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办案,确保每一个环节都完备、详实。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我们要做好资料的搜集整理工作,要详细记录从反映问题到查证问题的全过程。同时,我们也要审慎处理每一个细节,以免遗漏重要线索,导致案件办理效果不佳。

其次,办理案件要注重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是案件办理的重要环节,也是最为费时费力的一部分。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我们要根据线索的具体情况,深入细致地展开调查工作。要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取证工作,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同时,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要注重细节,要善于发现问题,善于提炼线索,以便为案件的进一步深入研究提供更充分的依据。

再次,办理案件要注重团队协作。案件办理是一个复杂系统工程,需要各个环节的有机衔接和协同作战。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我们要注重与同事之间的交流和协作,要相互配合,互相支持。在重大案件办理过程中,要定期召开案情分析会议,及时汇报工作进展,交流经验,为案件办理提供良好的工作氛围和团队合作。只有通过团队的努力和协作,才能够更好地发挥各自的优势,找出案件的独特性,办理出更好的案件。

最后,办理案件要注重自身素质提升。办理案件是一项要求纪检监察干部全面能力的工作。我们要注重自身素质的提升,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不断学习、不断进步。首先,我们要提高自己的调查取证能力,掌握科学合理的取证方法和技巧。其次,我们要提高自己的专业知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不断学习新的纪检监察知识。最后,我们要注重锻炼自己的沟通能力和协调能力,在与涉案人员、其他相关部门的沟通交流中,能够做到善于表达,善于倾听,做到给人以耐心、负责任的印象。

总之,办理案件是纪检监察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考验纪检监察干部综合素质和能力的重要任务。通过多年的工作实践,我深刻认识到,办理案件需要我们谨慎小心,注重调查取证,注重团队协作,同时也需要我们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只有在不断提高自身能力的基础上,才能更好地办理案件,为我们党和人民的事业作出更大贡献。

纪检监察心得体会办理案件

作为一名纪检监察干部,我们的工作职责之一是办理案件,揪出违纪违法行为,确保党风廉政的纯洁。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我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希望与大家分享。

第一段:案件调查的重要性和难点。

办理案件是纪检监察工作中一项重要的职责。案件调查的目的是查明事实、搜集证据,为党纪国法定性、定责、定性提供依据。然而,案件调查也面临着一些难点,比如证据不易获取、涉案人员态度不配合等。因此,在办理案件时,我们需要谨慎处理,严格按照程序办事,确保调查结果准确、公正。

第二段:正确的案件处理思路。

办理案件需要正确的思维方法和处理逻辑。首先,我们应该坚守原则,严肃认真、客观公正地处理案件,不因个人情感左右判断。其次,要深入调查,查清案件事实,搜集充分的证据,确保办案的严密性。最后,要有忍耐和耐心,案件办理过程中可能会遇到许多困难和挫折,但我们不能轻易放弃,必须耐心地解决问题,确保案件办理的顺利进行。

第三段:加强案件协作办理。

在办理案件时,我们需要加强多部门的协作合作。不同部门在案件调查中担负着不同的职责和优势,合理运用各自资源,充分发挥团队力量,提高案件处理效率和质量。同时,加强与其他相关单位的沟通和协作,如公安、法院等,形成合力,打击违法违纪行为,维护党纪国法,保障党和人民的利益。

第四段:案件办理中的问题和对策。

案件办理过程中也会遇到一些问题,比如证据不足、案情复杂等。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需要加强能力提升,提高案件调查和办理的专业水平。除了加强理论学习,还需要积累实践经验,在实际工作中勇于创新,勇于尝试一些新的办案方法和手段。此外,还应加强团队建设,通过团队合作互补不足,共同克服困难。

第五段:案件办理中的自我调整和反思。

办理案件需要我们对自己进行自我调整和反思。办案是一项非常严肃和复杂的工作,往往需要经过长时间的调查和研究。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时常审视自己的工作方法和态度,发现问题及时调整。同时,要善于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提升自己的办案能力和水平,以更好地服务党和人民。

案件办理是纪检监察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我们工作的重中之重。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我们需要坚守原则,深入调查,加强协作,解决问题。同时,也要时刻调整自己的思维和态度,不断提高办案能力。希望通过不断学习和实践,我们能够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为党的纪律执行和党风廉政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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