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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门卫管理制度(专业14篇)

时间:2023-11-04 10:12:55 作者:文轩 机关门卫管理制度(专业14篇)

在社会生活中,各行各业都离不开规章制度的约束和规范。规章制度的制定可以参考相关法规和标准,以下是一些相关资料供您查阅。

门卫管理制度

为保证白灰厂的安全,控制闲杂人员进入厂区,特规定本制度:

(一)、严格执行工厂员工进出厂制度,坚持原则,一视同仁,按制度办事。

(二)、严格执行工厂接待和会客制度,外来人员进出厂区必须做好登记。

(三)、发现出进厂中可疑人员,应及时查问,并当即报告上级领导处理。

(四)、忠于职守,并做到语言文明,礼貌待人,不借故刁难,不以权谋私。

(五)、门卫值班室要保持干净和安静,物品放置应定位规范,严禁在门卫值班室内饮酒、打牌。无关人员不得在门卫值班室逗留、闲聊、嬉笑、打闹、借故刁难、纠缠门卫值班人员。违者,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六)、夜间必须加强巡查,发现厂区内水、电、门窗、消防设施等未关闭或不安全情况,发生灾害事故,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于次日报告安全责任负责人。

(八)、门卫对进入厂区的车辆进行管理,负责维护公司院内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秩序。

(九)、搞好传达室周围的环境卫生。

门卫管理制度

二、外来人员入园登记制度。

1、外来人员进入幼儿园,必须凭有效证件在幼儿园门卫室进行登记,经允许后方可进入;。

2、对拒不进行登记的外来人员或登记内容与事实不符的,幼儿园门卫有权拒绝进入并做好解释工作。

3、学生家长要进幼儿园找自己的孩子或其它学生,只能在课间由班主任老师陪同并登记后进入。

四、车辆准入放行制度。

幼儿园在正常教育教学工作期间,应关闭好校门,杜绝车辆进入幼儿园。

机关安全门卫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门卫工作人员的管理,规范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守则

1、热爱本职工作,做到坚守岗位,文明服务,不得擅离职守,认真执行领导指定的任务,树立高度的组织纪律观念,对政府机关大楼的安全负责。

2、上岗时注意形象,做到服装整齐,仪表端正,精神饱满,态度和蔼,礼貌待人,不干与工作无关的事,不随便会客、聊天,不擅自把无关人员带进机关,不得在院内饲养动物,严禁在门卫室内进行娱乐活动。

3、全天24小时守卫,遵守考勤制度,做到无迟到、早退、缺勤,因事、因病离岗或请假民须提前报告。经批准并确定代班人员后方可离开,不得擅离岗位。

4、爱护办公设备设施,熟悉有关设备的操作、使用,按照安全、节俭的原则,使用机关院内的水、电等设施。

二、岗位职责

1、负责机关大院内的一切安全保卫和清洁工作,忠于职责,勤巡勤查勤扫。防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机关院内;对陌生人员或可疑人员要询问,发现可疑人员要提高警觉,对可疑情况要及时报告。每日坚持打扫机关大院室外及值班室卫生,始终保持机关环境卫生整洁干净。

2、对出入大院的外来车辆和人员进行登记,严防闲杂人员进入大院推销业务、乱窜或作案,维护机关院内治安和正常的办公秩序。负责检查公物外出情况,并进行登记,出门物资在未查验清楚前不得放行。

3、熟悉本机关人员、车辆等基本情况,对外单位及外地来机关办事的车辆,应问明情况。外单位的车辆在下班后和公休日,不准在机关院内停放;非来办事的车辆,不准停放在机关院内。

4、要热情接待前来办事的群众,并正确指引有关部门的位置,接待集体上访人员要注意工作方法和态度,人数较多并有聚众闹-事苗头时,要及时关上大门,并迅速通知区信访办,防止有关人员冲击机关办公场所。

5、加强防范检查,要以防火、防盗、防破坏为主要内容,随时巡查机关各部位防火、防盗及防漏(水、电)情况,并填写好巡查日志。工作日内每晚7:00前要对办公楼进行全面检查,查看各办公室和走廊的门窗、电器是否关好,如发现未关好的,要立即与相关办公室或人员联系,夜间要定时巡视机关大院。

6、严守大门,办公时间要求敞天大门,非办公时间大门半闭、小门打开,晚上8:00后全闭,次日早上7:00开门。

7、发现偷盗等违法犯罪分子,应想方设法擒获;如遇治安或刑事案件,要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警和向政府办报告。发现火险迅速报警,并尽力组织扑救。

8、协助做好防汛、森林防火期间的值班工作。积极认真地做好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违规责任

门卫人员对机关院内安全有直接责任,必须确保机关安全。一旦出现问题,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与工资挂钩。在职责范围内出现失(盗)窃等安全保卫问题,除赔偿相关损失外,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扣发工资或辞退处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对保安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安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保安服务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  省级公安机关负责下列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二)核发、吊销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保安培训单位的保安培训许可证;

(三)审核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情况;

(五)依法进行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直辖市公安机关除行使省级公安机关的保安服务监督管理职能外,还可以直接受理设立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保安培训单位的申请,核发保安员证,接受保安服务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供保安服务的备案。

第四条  设区市的公安机关负责下列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一)受理、审核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的申请材料;

(三)组织开展保安员考试,核发、吊销保安员证;

(四)对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五)依法进行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下列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一)对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二)协助进行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管理工作;

(三)受理保安员考试报名、采集保安员指纹;

(四)依法进行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派出所负责对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保安服务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明确保安服务主管机构,归口负责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交通、民航公安机关和森林公安机关负责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保安服务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机关负责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保安服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指导下依法开展提供服务、规范行为、反映诉求等保安服务行业自律工作。

全国性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部指导下开展推荐保安员服装式样、设计全国统一的保安服务标志、制定保安服务标准、开展保安服务企业资质认证以及协助组织保安员考试等工作。

第八条  公安机关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保安员因工伤亡的,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公安机关应当协助落实工伤保险待遇;保安员因公牺牲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烈士推荐工作。

第二章  保安从业单位许可与备案

第九条  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设区市的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五)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和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资格证明;

(六)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材料;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第十条  申请设立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除向设区市的公安机关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10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的有效证明文件;

(二)出资属国有独资或者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51%以上的有效证明文件;

(三)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守护押运人员的材料;

(四)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通信、报警设备的材料;

(五)枪支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情况的材料。

保安服务公司申请增设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无需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或者外资独资经营的保安服务公司(以下统称外资保安服务公司),除了向公安机关提交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合同;

(二)外方的资信证明和注册登记文件;

(三)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为外国人的,须提供在所属国家或者地区无被刑事处罚记录证明(原居住地警-察机构出具并经公证机关公证)、5年以上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在华取得的保安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重新申请保安服务许可证,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为外国人的,除需提交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外国人就业证复印件。

第十二条  省级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严格控制、防止垄断、适度竞争、确保安全的原则,提出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公司的规划、布局方案,报公安部批准。

第十三条  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确认是否属实,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对设立提供武装守护押运和安全技术防范报警监控运营服务的申请,应当对经营场所、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现场考察。

省级公安机关收到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申请材料和设区市的公安机关的审核意见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二)不符合《条例》第八条、第十条和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0个工作日内将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报送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省级公安机关。

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后超过6个月未办理工商登记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失效,发证公安机关应当收回保安服务许可证。

第十五条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分公司设立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备案,并接受备案地公安机关监督管理。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安服务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负责人和保安员基本情况;

(三)拟开展的保安服务项目。

第十六条  保安服务公司拟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市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请。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报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省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予以回复。

第十七条  省级公安机关许可设立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以及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或者外商独资经营的保安服务公司的,应当报公安部备案。

第十八条  自行招用保安员从事本单位安全防范工作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秩序维护等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保安服务分管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三)保安服务区域的基本情况;

(四)建立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的情况;

(五)保安员在岗培训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情况。

第三章  保安员证申领与保安员招用

第十九条  申领保安员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

(二)身体健康,品行良好;

(三)初中以上学历;

(四)参加保安员考试,成绩合格;

(五)没有《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条  参加保安员考试,由本人或者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组织到现住地县级公安机关报名,填报报名表(可以到当地公安机关政府网站上下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考试费。报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件;

(二)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证明;

(三)初中以上学历证明。

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受报名时留取考试申请人的指纹,采集数码照片,并现场告知领取准考证时间。

第二十一条县级公安机关对申请人的报名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上报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发给准考证,通知申请人领取。

第二十二条  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本地报考人数和保安服务市场需要,合理规划设置考点,提前公布考试方式(机考或者卷考)和时间,每年考试不得少于2次。

考试题目从公安部保安员考试题库中随机抽取。考生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参加考试。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考试成绩合格的,设区市的公安机关核发保安员证,由县级公安机关通知申请人领取。

第二十四条  保安从业单位直接从事保安服务的人员应当持有保安员证。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招用持有保安员证的人员从事保安服务工作,并与被招用的'保安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章  保安服务

第二十五条  保安服务公司签订保安服务合同前,应当按照《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下列事项进行核查:

(一)客户单位是否依法设立;

(二)被保护财物是否合法;

(三)被保护人员的活动是否合法;

(四)要求提供保安服务的活动依法需经批准的,是否已经批准;

(五)维护秩序的区域是否经业主或者所属单位明确授权;

(六)其他应当核查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保安服务公司派出保安员提供保安服务,保安服务合同履行地与保安服务公司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依照《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在开始提供保安服务之前30个工作日内向保安服务合同履行地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备案,并接受备案地公安机关监督管理。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服务项目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三)跨区域经营服务的保安服务合同;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七条  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国家秘密等治安保卫重点单位不得聘请外资保安服务公司提供保安服务。

为上述单位提供保安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不得招用境外人员。

第二十八条  保安服务中使用的技术防范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质量标准。

保安服务中安装报警监控设备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

第二十九条  保安员上岗服务应当穿着全国性保安服务行业协会推荐式样的保安员服装,佩带全国统一的保安服务标志。

提供随身护卫、安全技术防范和安全风险评估服务的保安员上岗服务可以穿着便服,但应当佩带全国统一的保安服务标志。

第三十条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和保安员安全需要,为保安员配备保安服务岗位所需的防护、救生等器材和交通、通讯等装备。

保安服务岗位装备配备标准由公安部另行制定。

第五章  保安培训单位许可与备案

第三十一条  申请设立保安培训单位,应当向设区市的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二)符合《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三)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主要管理人员和师资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对培训所需场所、设施等教学条件进行现场考察,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

省级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和设区市的公安机关的审核意见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一)符合《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核发保安培训许可证;

(二)不符合《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  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训机构对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保安员进行枪支使用培训的,应当在开展培训工作前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人资格证明或者批准成立文件;

(二)法定代表人、分管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师资和教学设施情况;

(四)枪支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建设情况。

第三十四条  保安培训单位应当按照公安部审定的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进行培训。

保安培训单位不得对外提供或者变相提供保安服务。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各项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条例》规定,建立保安服务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和保安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管理制度。

保安服务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标准由公安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保安服务公司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保安服务公司基本情况;

(二)设立分公司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保安服务经营活动情况;

(三)保安服务合同和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留存制度落实情况;

(四)保安服务中涉及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设备安装、变更、使用情况;

(六)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公务用枪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建设情况;

(七)保安员及其服装、保安服务标志与装备管理情况;

(八)保安员在岗培训和权益保障工作落实情况;

(九)被投诉举报事项纠正情况;

(十)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对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备案情况;

(二)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留存制度落实情况; 

(三)保安服务中涉及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设备安装、变更、使用情况;

(五)依法配备的公务用枪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建设情况;

(六)自行招用的保安员及其服装、保安服务标志与装备管理情况;

(七)保安员在岗培训和权益保障工作落实情况;

(八)被投诉举报事项纠正情况;

(九)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保安培训单位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保安培训单位基本情况;

(二)保安培训教学情况;

(三)枪支使用培训单位备案情况和枪支安全管理制度与保管设施建设管理情况;

(四)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有关工作人员对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培训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对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应当如实记录,并由公安机关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负责人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字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注明。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在监督检查时,发现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的违法行为,应当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送达被检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中应当注明改正期限。

公安机关应当在责令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和政府网站上公布下列信息:

(二)保安服务许可证、保安培训许可证、保安员证的申领条件和程序;

(四)保安服务监督检查工作要求和程序;

(五)举报投诉方式;

(六)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四十三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安服务或者保安培训许可,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法定程序准予保安服务或者保安培训许可,或者对不具备申请资格、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保安服务或者保安培训许可的,发证公安机关经查证属实,应当撤销行政许可。撤销保安服务、保安培训许可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制作撤销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二)收缴许可证书;

(三)公告许可证书作废。

第四十四条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终止的,发证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办理许可注销手续,收回许可证件。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保安服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除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处罚外,发证公安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吊销保安服务许可证:

(一)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

(三)其他严重违法犯罪行为。

保安培训单位以培训为名进行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依前款规定,吊销保安培训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国家秘密等治安保卫重点单位违反《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保安服务公司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七条  保安培训单位以实习为名,派出学员变相开展保安服务的,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保安服务监督管理中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条例》规定,应当接受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的备案而拒绝接受的;

(三)接到举报投诉,不依法查处的;

(四)发现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培训单位违反《条例》规定,不依法查处的;

(六)接受被检查单位、个人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保安服务公司经营活动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保安服务许可证和保安培训许可证包括正本和副本,正本应当悬挂在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保安培训单位主要办公场所的醒目位置。

保安服务许可证、保安培训许可证、保安员证式样由公安部规定,省级公安机关制作;其他文书式样由省级公安机关自行制定。

第五十条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设立合资、合作或者独资经营的保安服务公司的管理,参照适用外资保安服务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门卫管理制度

关注食品安全,关爱健康生命。

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创造幸福美好生活。

以人为本,确保食品安全。

从源头抓质量,确保食品安全。

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普及食品安全常识,建立科学饮食文化。

食品安全,责任重于泰山。

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使学校师生财产免受破坏和损失,切实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特制定如下门卫管理制度:

1、学校门卫实行24小时值班。

2、门卫必须严守岗位,认真履行门卫职责,恪尽职守,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3、做好来访人员登记和验证。来访人员进校园必须先征询被访者的同意,经验证登记后方可入内。未经允许外来人员不得随意进出学校,更不准以任何借口无理取闹,影响教学,对那些不听劝告、寻衅滋事分子,应主动报警,破坏学校教学法秩序分子要依法严惩。

4、外来机动车辆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学校,应到规定位置停放。

5、严禁各种商贩进入校园或在校门上摆摊叫卖。

6、本校学生出校门须有请假条,否则不得随意出入校门。

7、早晚按时开关大门。

8、负责校内及周边安全防范工作,发现各种不安全隐患,采取处理措施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及时上报学校安全领导小组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1、门卫要严格执行门卫查验学生证、工作证、出入证、身份证的制度。避免社会闲杂人员进入校园,影响学校正常秩序。

2、本校学生凭学生证进入校园,进校后不得外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离开校园的,必须有班主任的签字手续或家长陪伴,在门卫室登记后,方可出校门。

3、来校会客人员应当遵守会客时间并履行会客登记手续方可入校;来校办事人员应当向门卫说明情况,登记后或经门卫与校内业务部门电话联系核准后方可入校。

4、上课期间,任何车辆不得进入校园,其它时间经允许进入校园的车辆须按指定地点有序停放。接送学生车辆一律按规定地点停靠,不得在校门附近停放。

5、节假日和平日夜间,门卫对出入学校的人员及所携带的物品要严格盘查,注意发现可疑情况,确保学校安全。

6、对没有证件,又无法核实其身份的,门卫有权禁止其入校。

7、严禁无关人员在值班室及周围逗留、闲聊。

8、凡外来人员进入校园,须告知来访事由及对象,经查实征得对方同意,进行详细登记,留下有效证件后,方可进入校园;严禁商贩进入校园叫卖、推销、收购,不允许非本校或与本校无关人员(包括小孩)进校闲逛、打球。

9、对违反门卫制度者,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按有关规定其相关责任。

门卫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校教育教学管理,维护学校公共财产,特制订门卫制度如下:

一、认真做好保卫工作,不让闲杂人员进入校内。

二、本校师生员工进入校门必须佩戴校徽,否则门卫工作人员有权劝阻、不让其进入校园。

三、准确按照作息时间使用信号、不出差错。

四、及时收发邮件,并分发报纸杂志,不出差错,代售邮票。

五、上课时间不允许学生家长进入校内找学生,凡来我校联系工作的,必须填写会客单,离校时必须注销,节假日一律不会客。

六、任何人将校内财物带出校外,须持有关领导批准意见和物资管理部门签发的出门证,经门卫认真检查后方可带出。

七、及时接传电话,做好来访客人(包括学生家长)的接待工作。

八、做好门卫区内的清洁卫生工作。

九、阻止任何人在校门口大声喧哗,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以及无故闯入校内。

十、遇校外故意到校捣乱而经劝阻无效者,应及时向领导汇报或与公安机关取得联系。

门卫管理制度

为严格门卫管理,确保学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和校园安全,制定本制度。

1、实行24小时门卫值班制度,每天班。早至晚上,晚上至早上。

2、在值班期间必须坚守岗位,不准擅离职守。夜间值班要定时巡逻。

3、负责门卫室及校门内外的保洁。

4、门卫人员要衣着整洁,仪表端庄,说话和气,讲究文明。

1、学生在校期间,严禁学生外出。

2、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情况确需外出的,必须持班主任、政教处批条,经家长签字登记后方可允许离校。

3、学生出校、离校必须佩戴校徽。

4、双休日学生一律不准进校。

1、学生家长来校看望学生时间为周三、周六上午下课后至静校前,其它时间无特殊情况严禁学生家长进校。

2、学生家长因特殊情况确需进校的,门卫先提前联系相关人员,经登记后方可允许进入校园。

3、对学生家长所送物品,门卫人员必须认真检查,填写《学生家长送物交接单》,通知有关人员按时转交学生本人,不准擅自让学生家长进入校内。

1、对到校办事的外来人员实行电话联系并进行登记,否则,不准进入校内。

3、来访人要求会见校领导的,需与校领导联系,经同意后,方可登记进入。

4、严禁社会闲杂人员进入校园。

1、学生在校期间,禁止机动车辆进入校园。经同意进入校园的车辆必须限速限道行驶,在指定的地点停放。

门卫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门卫工作岗位责任制,增强工作责任感,维护广电小区的办公和生活秩序,确保小区人员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广电小区门卫工作由局安排专人担任。

二、小区门房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门房管理人员要严肃值班纪律,坚守岗位,保持高度警惕性和工作责任心,认真负责地做好广电小区的管理和防火、防盗、防事故、防灾害为重点的安全防范工作。要不定时地巡视小区内各个部位,发现不安全因素要及时向局办公室报告。

三、门房值班室要做到“三表”(来访人员登记表、小区住户一览表和机动车辆登记表)齐备,管理人员对院内住户、人员、车辆等基本情况要熟悉。

四、严格执行外来人员登记制度,对陌生可疑人员要进行盘问,行动可疑者一律禁止进入院内,谢绝推销或其它闲杂人员进入,非院内人员向外搬运物品或驾驶车辆外出,必须严格查询,经本院内相关的人员证实无误后方可放行,发现可疑现象要及时采取措施,遇紧急情况及时报警,严防各类案件发生。

五、做好车辆出入小区管理工作,及时制止车辆乱停放、损坏公共设施、损坏绿化等行为,非院内车辆一律不准停放在院内,临时停放要进行登记,努力维护小区正常秩序。

六、做好院内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及绿化养护工作。承担抽水、抄电表等工作。

七、按规定时间表开启、关闭大门,小区大门晚上关门时间一般为11:30,早上开门时间为6:00。

八、门卫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脱岗,因工作需要不能值班者,应经有关领导批准,同意派人顶岗。

九、门卫因擅自离岗、脱岗而发生责任事故,视情节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十、小区内居民要加强群防群治,积极配合做好以下工作:

(一)积极配合门房值班人员对家中外来客人进行登记。

(二)凡有机动车辆的住户必须到门房进行登记,车辆更换牌照或其它显性标志后要及时报告门房值班人员。停放入库的摩托车要自行锁好挂钩。

(三)遵守作息时间,无特殊情况晚11:30前应回到院内。持院门钥匙的.住户要对院内安全负责,不得擅自为本户以外的人员配制钥匙,因特殊情况晚归者请自觉锁好院门,若早晨6:00前外出,开门后应及时锁门。

(四)发现可疑现象或人员,应提高警惕,及时向门房管理人员或院内居住的领导报告。

(五)对外出租房屋者要弄清租房户基本情况,并在门房管理人员处进行登记,配合管理人员进行相关管理。

(六)强化防范意识,自行做好户内防火、防盗及其它安全防范工作。

机关门卫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局机关保安工作的管理,规范门卫工作人员行为,保持好机关稳定有序的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1、热爱本职工作,做到坚守岗位,文明服务,不得擅离职守,认真执行领导指定的任务,树立高度的组织纪律观念,全面做好局机关大楼的安全保卫工作。

2、上岗时注意形象,做到服装整齐,仪表端正,精神饱满,态度和蔼,礼貌待人,不干与工作无关的事,不随便会客、聊天,不擅自把无关人员带进机关,严禁在门卫室内进行娱乐活动。

3、全天24小时守卫,遵守考勤制度,做到无迟到、早退、缺勤,因事、因病离岗或请假须提前和局办公室主任报告。经批准并确定代班人员后方可离开,不得擅离岗位。

4、爱护办公设备设施,熟悉有关设备的操作、使用,按照安全、节俭的原则,使用水、电等设施。

1、负责局机关办公楼(包括后院)内的一切安全保卫工作,忠于职责,勤巡勤查。防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机关办公楼或院内,对陌生人员或可疑人员要询问,发现可疑人员要提高警觉,对可疑情况要及时报告。

2、对出入机关办公楼的外来人员要认真按要求进行登记,严防推销、收废品等闲杂人员进入办公楼推销业务或随便行动出入,维护机关机关办公楼和院内的治安和正常的办公秩序。负责检查公物外出情况,并进行登记,出门物资在未查验清楚前不得放行。

3、熟悉本机关人员、车辆等基本情况,对外单位及外地来机关办事的车辆,应问明情况。外单位的车辆在下班后和公休日,不准在机关院内停放;非来办事的车辆,不准停放在机关院内和办公楼前。

4、要热情接待前来办事的群众,并正确指引有关部门的位置,接待集体上访人员要注意工作方法和态度,人数较多并有聚众闹事苗头时,要及时关上大门,并迅速通知局领导,防止有关人员冲击机关办公场所。

5、加强防范检查,要以防火、防盗、防破坏为主要内容,随时巡查机关各部位防火、防盗及防漏(水、电)情况,并填写好巡查日志。工作日内每晚7:00前要对办公楼进行全面检查,查看各办公室和走廊的门窗、电器是否关好,如发现未关好的,要立即与相关办公室或人员联系,夜间要定时巡视机关办公楼和大院。

6、严守大门,办公楼前大门办公时间要求敞开,非办公时间半闭,晚上7:00全闭,次日早上8:00开门。机关后院大门在上下班和本单位车辆出入时间打开,其它时间关闭。

7、发现偷盗等违法犯罪分子,应想方设法擒获;如遇治安或刑事案件,要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警和向办公室报告。发现火险迅速报警,并尽力组织扑救。

8、协助做好防汛等其它特殊时期的值班工作。积极认真地做好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门卫人员对机关安全有直接责任,必须确保机关安全。一旦出现问题,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与工资挂钩。在职责范围内出现失(盗)窃等安全保卫问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扣发工资或辞退处分。

门卫管理制度

1、每日带班领导和值周教师要24小时负责学校安全和各项事务的'处理,带班领导要分配好值周教师的工作,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2、在两操及各项集会、放学、午休时,带班领导、值周教师应提前到岗。任课教师负责在楼梯口组织学生安全有序上下楼梯。严防学生三餐时拥挤,防止踩踏事故发生。

3、在午休时,应督促学生按时入睡,督促宿舍管理员做好住宿生人数的检查登记,严禁学生在午休时外出,严防学生逃学或其它不安全的事。

4、在午休。

门卫管理制度

2.1门卫在岗员工应按统一着装,穿戴整齐。

2.2不得留长胡子、长指甲,保持仪容整洁、精神状态上佳、态度谦和、认真负责。

2.3接待外来人员时,应注意用语文明,行为礼貌,避免与外来人员产生矛盾或冲突。2.4礼貌接听电话,对上级的吩咐和通知事项,应及时传达;严禁接打私人电话。

2.5应绝对服从上级命令,切实执行任务,以身作则,不得偏袒徇私,严禁监守自盗。

2.6遇有重大事件或可疑人物,应临危不乱,不卑不亢,果断做适当的处置,并立即报告直接上级。

2.7公司领导事先告知来访的重要来宾及政府官员进出本单位时,应行注目礼,以示敬重。

3.1对于厂外人员要进入本单位,须验明身份,并对来宾进行登记。进门时让来宾登记好《来客登记单》,然后让其带给拜访对象签名后,在出门时交于门卫。门卫必须在收到《来客登记单》后,才能对其予以放行。

3.2门卫凭《来客登记单》要做好《来客登记簿》的登记工作。每月初随考勤一起上交上个月填写好的《来客登记单》。

3.3除本公司员工及已在员工宿舍入住的员工家属外,其余人员进出公司,门卫都必须进行登记。

3.4晚上21:00后,除来本单位公办人员外,厂外人员来本单位,如有急事打电话与当事人联系到门卫处理。

3.5公司所有骑车、步行人员一律从侧门刷卡进出,严禁门卫人员私开大门放行。特别提醒住宿人员晚上进出请带卡,如没卡门卫一律不放行。

3.6所有外来车辆一律门卫登记后放行,除公司客户和政府机关人员、外加工送货车辆外其他不得进入公司大门内,车辆一律停放在公司门口外。

3.7厂区门禁旁大门要时刻关闭,如有车辆要进入必须在门卫登记后拿钥匙方可开门,等车辆出去时让该车司机锁好大门并将钥匙归还门卫后再予以放行。

3.8严格执行公司物资管理规定,任何物资进出公司大门,均应进行检查,特殊物资需在门卫登记,未经登记的物资,门卫人员不予放行。

3.9门卫负责管理单位内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秩序。员工的电瓶车、摩托车停放在门卫旁边车棚处,宿舍里的车棚不得停放电瓶车和摩托车,若发现有乱停现象,应制止或上报办公室,办公室对其予以罚款处理。

3.10未经单位领导批准,不允许新闻媒体等机构到公司采访、摄像。

3.11负责做好单位邮件的接收登记、签收分发工作。

3.12认真准时作好公司各作息时间的打铃制度。

3.13跟踪监督辞工、开除员工的离厂情况,并与后勤人员配合,检查离厂人员携带的物品。

3.14切实做好(严格监督)公司照明设施等的开、关工作。

3.15门卫人员要时刻做好外来人员、车辆等的进出管理,如在岗人员未尽到上述职责,发现一次扣款20元,连续违反5次将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4.1单位门卫室要保持清洁、安静,物品放置应定位规范。

4.2严禁在岗门卫和闲杂人员在单位门卫室内饮酒、打牌。

4.3单位内、外闲杂人员不得无故在本单位门卫值班室逗留、闲聊、嬉笑、打闹、借故刁难、纠缠门卫值班人员。一旦出现,门卫应立即电话请示公司领导处理,处理未果,可拔110寻求支持。

4.4保持门卫应承担的`公共区域环境卫生区域的清洁、门卫室内物品摆放整齐、美观。

5.1负责办公楼、宿舍的安全巡视、公共区域的水电监管,以及夜间查岗并登记。

5.2夜班保安人员在上班时间内,必须在厂区外围和生产车间、寝室等区域进行不定期的巡逻、检查,如有可疑人员或异常情况后立即报当天行政值班人员或有关领导处理,如遇到重要的突发性事件必须及时而又稳妥地上报当地公安(派出所)部门。因工作失职,给单位造成损失者,追究当班门卫责任。

5.3熟记单位内各处水、电开关,门锁及消防器材放置地点。发现公共区域的电灯、门窗等有缺损时,应报单位直接领导并及时处理。

6.1交接班时,务必将本班遗留问题及时交代妥当,并将值班中所发生的重要事项做登记。

6.2门卫人员上班期间不得擅离岗位,如有特殊情况必须要有办公室或公司相关领导的同意。

6.其它:

协助作好公司下达的其它一切相关工作。

xx年xx月xx日。

门卫管理制度

为强化门卫管理,维护公司资产安全,确保公司人员、车辆、产品发货做到安全有序,提高公司管理能力,特制订本制度。

1、遵纪守法,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恪尽职守、文明执勤、礼貌待客。

2、严格执行公司门卫管理制度,坚守岗位,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汇报上级领导。

3、门卫实行全天二十四小时制在岗,不得擅离岗位。做到大门随开随关,注意安全。

4、对非本公司的人员、车辆进出要实行查询登记。5、信件、报纸及时送至办公室,密件或限时信件及时呈送相关领导。配合仓库做好快递的收发。

6、做好大门外厂房区域内卫生环境整治和清理。对门外厂区周围车辆停靠进行监督管理。

7、随时清扫门卫室,保持门卫室干净卫生。

8、做好行政楼和公共区域的保洁,协助食堂做好清洗和打扫工作。

9、必须文明执勤,不得态度粗暴,故意刁难员工、外来人员、公司客户及合作伙伴,一旦发现严肃处理。

10、应绝对服从上级命令,切实执行任务,以身作则,不得偏袒徇私,严禁监守自盗。

(一)公司员工。

1、公司员工上下班实行打卡制度,上班期间员工原则上不得外出离开公司(特殊情况例外),公司的主要领导人及采购部、司机等外勤人员除外,其他员工必须凭公司负责人签字同意的《出门单》或《请假条》出入。不经同意让员工随意进出一旦发现门卫和违规员工都将处以50-100元罚款。

2、员工衣冠不整,穿拖鞋、背心、短裤者不得进入公司。

3、住三楼宿舍人员晚上非公事一律禁止外出,凭公司负责人签字同意的《出门单》或领导同意才能出入。如遇强行出门,门卫履行登记责任即可。

(二)外来人员。

1、外来人员或客户因事需进入公司,应主动出示有效证件,填写《访客登记表》,方可进入公司。外来人员没有联系到被访人,可在门卫室或指定地方等候。严禁闲杂或与公司工作无关人员进出公司。

2、外来人员来访,车辆一律停在厂区外临时停车处,同时向来访客说明行走路线,方可进入公司。

3、应聘人员来访,应出示有效证件,并填写《访客登记表》,指引路线,并通知相关领导。

4、夜间外来人员来访,无预约一律不准入内,不予接待。

5、未经总经理或公司部门领导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客人带入生产车间参观,拍照、录像。

6、凡已与我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也将一律视为外来人员按以上第一条第二款的1、2项的内容执行。如遇强行闯入者,门卫应立即上报公司相关领导处理。

(三)职工亲戚、朋友来访。

1、员工非经允许不得私自带外人进入公司。

2、员工家属及朋友、亲戚来厂访客,必须办理登记手续,不得在公司区域闲逛,严禁进入车间参观、拍照、录像。

1、所有物资出厂(包括产品外协和加工成品)须由车间开具《物品放行单》或仓库开具出库单报车间及部门负责人签字批准后,门卫根据单据核对物品确实无误进行登记后方可运出公司。

2、离职人员携物品离开时,公司车间负责人开具《物品放行单》,门卫根据单据核对物品确实无误后方可出公司。

3、供货商送货进入公司,应办理外来人员登记手续,出门时,门卫根据车间负责人开具《物品放行单》,核对无误方可放行。

4、外来人员或车辆物品进入时,门卫管理人员需了解物品情况,如有危险品等须报公司级领导核准后方可进入。

(二)邮件收发。

1、负责做好单位及员工邮件的接收登记、签收分发工作。

2、信件、报纸及时送至办公室,密件或限时信件及时呈送相关领导。配合仓库做好快递的.收发。

1、本公司车辆进出厂区,在办公行政楼前空地上有序停靠。外来车辆(除运送货物汽车)一律不得开进厂区,停在厂门外指定区域。门卫应对车辆进行引导、停放,维持停放秩序。

2、本单位汽车进出厂区凭车队长开具的派车单和仓库开具的《物品放行单》放行,检查物品并协助车队长登记车牌、司机姓名、出车时间和回来时间。

3、与公司有长期合作单位汽车凭公司发放的瓦良格通行证进出厂区,视同公司车辆,按照本公司车辆规定进行管理。

4、进出车辆如有损坏公司财物,门卫应该立即报告公司相关领导进行处理。

5、员工的自行车、电动车不能随意乱停,必须停放在指定区域。

1、负责办公楼、宿舍的安全巡视、公共区域的水电监管,以及夜间查岗并登记。每天上班前半小时将食堂和车间二楼的热水器打开。

2、巡视应做到:多看、多听、熟记单位内各处水、电开关,门锁及消防器材放置地点。发现公共区域的电灯、门窗等有缺损及发现可疑的人或事,都应报单位直接领导并及时处理。

3、下班后对公司公共部位加强巡察,对单位物品、水电设施、门窗进行检查,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确保办公楼、宿舍安全;若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有关领导处理。因工作失职,给单位造成损失者,追究门卫责任。

4、如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领导。

1、做好厂区行政楼公共区域的卫生保洁工作,范围包括:厂区公共停车场,行政楼1—2层公共厕所、公共走廊、窗户玻璃(一年一次)、运动房、休息室、食堂、会议室、总经理办公室等,行政人员自己的办公室卫生工作由各人自行打扫。

2、在公司有加班任务和实习人员就餐等特殊情况下,协助食堂做好清洗蔬菜。

1、单位门卫室要保持清洁、安静,物品放置应定位规范。

2、严禁在岗门卫和闲杂人员在单位门卫室内饮酒、打牌。

3、单位内、外闲杂人员不得无故在本单位门卫值班室逗留、闲聊、嬉笑、打闹、借故刁难、纠缠门卫人员。一旦出现,门卫应立即电话请示部门负责人处理。

门卫管理制度

一、门卫必须24小时在岗,不得擅离职守;绝不允许出现上班时间没人管理状态。

二、校门除有人员进出时间外,须24小时关闭,实行全天候封闭管理。

三、当班门卫负责校门周围的卫生保洁,确保任何时候校门地面干净,做到无垃圾、无积水;门卫室内每双周一上午、单周一下午必须有一次对天花、门窗等卫生死角的清扫工作,并登记在交班记录本中。

四、办公桌抽出一至两个固定抽屉为门卫共有的交班抽屉,将教学楼钥匙、备用门控等物品和交接班登记本、自来水监控记录本、来访登记本、学生家长送物交接单、学生和教职员工放行条等登记本一起或分开放置,交接班时双方仔细核对并在交接班登记本上签名确认后当值人员将钥匙和门控移交下一班当值人员。

五、外来人员进入校门登记以前先电话通知被访教师,获得肯定以后才准许登记,认真履行来访登记手续。

六、外来车辆及人员一律不准进入校内,确需进入需请示有关领导或当事人获准以后方可放行进入校园停放在指定位置。

七、全托学生未经班主任或学校领导批准,不得随意离校出门;在校时间学生因生病或其它特殊情况的确需要出门时,必须有班主任签字同意的放行条,离校前陪同人员也在放行条上签字确认后方能与陪同人员一同离校。门卫严格登记并要妥善保存学生放行条。

八、上班时间外出教职员工须提交教师离校放行条给门卫后方可开门放行,如因特殊原因未能出具放行条者,在交班登记本上记录登记补开说明也可放行,但教师事后补交放行条后,由当班门卫在交班登记本上注销并签名确认。

九、晚班值班人员在22:30到了办公室关灯时间以后需要对仍在办公室的老师做出提醒通知。

十、早班值班人员在上午放学以后负责检查班级平台的关闭情况,无关闭的要关闭,并在交班记录中做好相应登记,中班值班人员在下午放学以后负责检查班级平台的关闭和班级门窗的上锁情况,无关闭、无上锁的`要关闭、上锁并在交班记录中做好相应登记。

十一、家长接送学生来校一律到门口指定位置前止步(特殊情况经与相关老师或责任人联系确认除外),门卫要及时指挥家长车辆的停靠,避免造成校门口交通堵塞、拥挤现象。

十二、家长送给学生的物品门卫必须认真检查,并填写《学生家长送物交接单》后通知学生领取。

十三、每月月底统一将交接班登记本、自来水监控记录本、来访登记本、学生和教职员工放行条等材料上交学校留档。

十四、门卫负责接收学校报刊杂志,由指定人员统一发放。

门卫管理制度

1.对来访人员,使用“请问”、“您是哪个单位”、“您找谁?”、“请出示有效证件”、“请您登记”、“请您稍后”等文明用语,礼貌待人,文明执勤。

2.外来人员因事需进公司,由外来人员填写《外来车辆及人员出入登记表》,并联系被访人后方可进入。如未联系上被访人,可在门卫室内或指定地方等候。严禁闲杂或与公司工作无关人员、车辆进入公司。

3.未经公司办公室同意,任何人不得私自将人员车辆引入公司。

1.公司车辆出入时,门卫值班人员需立即放行。

2.门卫值班人员应对车辆进行引导停放,维持停放秩序。

3.进入车辆如有损坏公司财物,门卫值班人员应在维持现场的同时立即报告办公室。

4.外来车辆因公进入公司,在经办公室允许后,应主动填写《外来车辆及人员出入登记表》。

5.邮局、快递公司等车辆无特殊情况,不得进入公司。公司内人员邮件、包裹等物品,由门卫值班人员通知收件人至门卫处领取。

1.巡视时应做到:多看、多听、发现可疑的人或事,应及时处理并报告办公室相关人员。

2.下班后对公司公共部位进行巡视,检查水电、门窗是否关闭完好。

门卫管理制度

二、学校大门要二十四小时处于关闭落锁状态,当有人因工作需要进出学校时,门卫人员要及时开启和关闭。

三、外来人员来访,门卫要问清事由,及时与有关人员联络,并做好登记。外访人员进入学校,必须遵守学校有关规章制度,保证学校教学有序进行。

四、学校在上课、办公时间,在校教职工不得随意离开学校,凡因外出办事需要离开学校的,必须凭学校领导批准的出入证明,并经门卫查验无误后方可离校。在上课时间离开学校的学生,必须持有班主任的批准手续,并接受门卫人员的检查。

五、对学生家长所送物品,门卫人员必须认真检查,通知有关人员按时转交学生本人,不准擅自让学生家长进入校内。

六、外来车辆进校前,应检查证件、问明事由;外单位机动车未经许可,不得进入校园。

七、为确保学校公共财产的安全,门卫人员对携带校内公物离开学校者,有权进行检查、询问,教职工必须配合。

八、为了维护学校秩序,保障校园安全,门卫人员必须积极禁止商贩在校门口摆摊、叫卖,维护校门口的秩序。

九、对危害学校安全的人和事,有权采取临时相应措施加以制止,并迅速报告学校相关领导或值班领导,情节严重者交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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