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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矫正人员教育心得体会(通用15篇)

时间:2023-10-26 13:14:22 作者:翰墨 优秀矫正人员教育心得体会(通用15篇)

通过撰写心得体会,我们能够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成长和进步。"心得体会让我明白,没有付出就没有收获,所以我决定在学习上更加用功,相信付出的努力必定会有回报。"

社区矫正服刑人员警示教育心得体会

根据机关党委教育警示月活动的要求,市场中心党支部于6月30日下午13:00-14:30在总行五楼第十会议室组织召开党员大会,由市场中心党支部书记涂宏同志为支部全体党员进行警示教育宣讲,开展了一堂题为“讲纪守规,警钟长鸣”的党课。结合前期支部组织开展的阅读《人民的名义》一书及《永远在路上》专题纪录片教育活动,我深刻认识了当前反腐败斗争任务的长期性艰巨性,在重温了中央“八项规定”、总行党委新“25条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强了纪律规矩的意识。

一个多月来各种形式的警示教育学习,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让我真切的感受到了法纪的威严,看到了两种不同的人生观、价值观截然不同的结果,心灵受到极大震撼,思想得到深刻的洗涤。

抚案沉思,纵观警示教育这一幕幕____的典型案例,我们不难发现,那些因职务而犯罪的领导干部并不是天生的腐败分子,他们当初在走上领导岗位时,也曾信誓旦旦,发誓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干出一番成绩和事业回报组织和人民,回报国家和社会。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职务的升迁,权力的加大,诱惑的增强,他们渐渐忘记了当初的誓言,错位了责任和权力,丧失了警惕和防线,从开始忐忑不安地接受小恩小惠,到后来安心自然的大捞大贪,直至锒铛入狱。

这一个个鲜活的案例,惨痛的教训,怎能不让人深思,不令人警醒。习近平主席在兰考县常委扩大会议上讲话中提到:“干部无论大小,都要努力做到慎独慎初慎微。”作为一名国有商业银行从业人员更要努力做到“三个慎”,即:慎独、慎微、慎权。

我们要慎独。慎独既是一种修养方法,体现着自我监督、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的道德修养的自觉性,也是一种道德境界,体现着内在的道德意志和道德信念的坚定性。我们要时刻用自律磨练健康向上的生活情趣,时刻提醒自己要“慎独”,时刻规范自己的言行,常常自我克制、自我反思、自我完善,做一个高尚的、有品位的人。一般在公共场合,大家都能约束自己的言行,不会做出有违党纪国法的事情。但在一个人独处时,面对金钱、美色等诱惑,怀着“他人所不知,而己独知之”的心理,就会做出一些违法乱纪之事。因此,慎独可以被看做是培养党员干部健康生活情趣的前提要素。

我们要慎微。挖掘各种腐败分子的犯罪历程,往往都是从细微小事开始、最终恰恰在小事面前栽了大跟头。他们中的许多人并不是一开始就是贪官赃官,一无是处的,也不是在大是大非问题上看不清楚、想不明白。而恰恰就是在一些所谓“小事”、“小节”的细微问题上模糊不清,重视不够,把握不住,最终使自己的思想道德防线被攻破。千里之堤,溃于蚁穴。以此为鉴,我觉得,在日常生活中注意克服上述不正确、不健康心理,对于加强党性锻炼和自身修养、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大有裨益。古语道:“勿轻小事,小隙沉舟;勿轻小物,小虫毒身。”在对待可能导致腐败的种种问题上,只有对错之分,并无大小多少之分。如果在一些看似小事的问题上不在乎、无所谓,把持不住,往往就会被由此打开缺口,胆子越来越大,胃口越来越高,一发而不可收,欲罢不能,酿成大错。

我们要慎权。官员手中的权是人民赋予的。正确使用,可以谋利于民,谋富于国;反之,不但会害人害己,还会损害党和人民的事业。我们手中的权力是为人民谋福利,还是为自己谋私利,甚至被坏人所利用,这个问题想清楚了,我们才会慎重用权,正确用权。这既是为官者修身立行的重要体现,更是廉政风气养成的关键所在。在新时期,为官从政的核心问题就是如何为党和人民掌好权、用好权。领导就是服务,权力就是责任,权力越大,责任越重。我们要时刻树立“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责任意识和“人微心系民富足,权重不移公仆心”的奉献意识,把掌权为民,权为民用,利为民谋作为用权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任何时候都必须谦虚谨慎,正确运用手中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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矫正人员教育心得体会

“矫正人员主题教育”是指法律、宪法、道德、伦理等方面的教育,旨在纠正矫正人员错误思想,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帮助他们回归社会。本人作为一名矫正人员,参加了最近一次的主题教育,深刻感受到了这次教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第二段:教育的收益。

这次主题教育的收益很大,不仅使我们真正认识到了自己犯罪的错误和后果,更让我们感受到了法律的威严和社会的责任。通过参加这次主题教育,我们对法律的认识更加深刻了,懂得了遵守法律这一点极其重要。我们还深刻认识到了人类的尊严和平等是不可侵犯的,觉醒了我们全民法制观念,进一步增强了我们的法律意识。

第三段:教育的实践意义。

学习理论是为了更好地走实践,主题教育同样也有着很强的实践意义。这次教育中,我们还学习了很多实用知识,如怎样回归社会、如何独立生活、如何正确与他人交往等等。更重要的是,我们在这次教育中,深入了解了“自力更生、奋发向上”的人生哲学,并在日常生活中充分运用这些知识来实践,逐渐地摆脱过去的生活习惯和错误想法。

第四段:教育的启示。

这次主题教育给我们最大的启示是:要尊重生命、尊重法律、尊重他人。虽然我们现在还是矫正人员,但我们真的懂得了生命的珍贵,懂得了法律的严谨,懂得了他人的尊重。我相信,只要我们真正做到这些,就一定能在社会上获得尊重和认可。

第五段:总结。

通过这次矫正人员主题教育,我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罪行的严重性和后果,也感受到了法律的威严和社会的责任。同时,在学习理论的同时,我也深入了解并学会了实用知识,学到了“自力更生、奋发向上”的人生哲学。我想说的是,只要我们在今后的生活中,真正做到尊重生命、尊重法律、尊重他人,我们肯定能够回归社会,重新开始属于自己新的人生。

矫正人员法律教育心得体会

矫正人员法律教育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不仅是对于罪犯们的正确引导和教育,更是对于社会法制意识的提升和塑造。在参加法律教育的过程中,我深受启发和触动,也获得了许多新的认识和体会。在此,我将分享我在矫正人员法律教育课堂上的心得与感悟。

第二段: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在法律教育课堂上,任何罪犯都必须先认识自己所犯下的罪行与错误。我也不例外。在课堂上,我们详细地研究了各种罪行的定义、法律规定以及相应的刑法法规。通过这些学习,我逐渐明白了自己犯下的错误带给家庭、社会和自己的伤害,以及自己的行为是如何违反了法律。这种认识不仅使我深感痛惜和悔意,也鼓舞了我改正错误之心。

第三段:加强法律意识。

当我们通过对某个罪行进行学习了解,在心中形成了正确的认识之后,接下来就是要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法律不仅是为了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和安全,更是社会文明进步的基石。在法律约束下,每个人都应该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与他人和睦相处并遵守法律法规。在法律教育课堂上,我不仅了解到了我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还明确了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加强对于自身法律意识的认识和取舍,我变得更审慎谨慎、更容易合法合规地行事。

第四段:建立正面价值观。

通过法律教育课堂的学习和探讨,我深刻领悟到人生价值观的重要性。建立正面的人生价值观可以使人铸就自远离犯罪和违法行为;而恶劣的人生价值观则有可能导致人走向犯罪的道路。在法律教育课堂上,我体验了受害者、社会、家庭和自己的惩罚。通过学习探讨,我认识到一个人应该具备良好的人生观、价值观和行为准则。我们要树立“平等、公正、正义,爱护家庭、珍惜生命”的价值观,坚定信念,获得积极向上的心态。

第五段:课堂学习与实践相结合。

通过法律的教育与学习,我领到了正面能量和生命力。这些内容不仅适用于课程的繁重学习,同样也适用于矫正人员的社会实践。在日后的社会学习中,我还要加强法律意识的认识,认真看待生活中的一些小问题,坚定自己的价值观和信念,从而更好的归入到社会之中。同时,我也希望把我所学到的知识和信息灌输予其他人,为社会公益出一份力量。我相信,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和不懈探索,我们会用丰富的知识、明确的法律意识搭建一张更加和谐、安定和法治力量更加强大的社会画卷。

结语:

通过法律教育课堂的授课与学习,我的矫正人员生活发生了前所未有的转变与改变,我获得了从未有过的快乐和自由。希望每一位罪犯都能从中获得知识和心灵的提升,找到自我价值和生命的意义,用自己的方式展现了追求幸福、建设美好家园、共创美好未来的社会风貌。

社区矫正服刑人员警示教育心得体会

多一份关怀,多一度温暖。

从教育系统进入司法行政系统两年了,但我感觉到恍若昨天。尤其是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让我觉得仿佛依然坚持在教育战线,一样的教育,不一样的方式,不一样的受教人群,但是始终坚守一颗爱心、保持一份耐心、坚定一种认真,一样会赢得矫正对象如同学生对老师般的尊敬!

古县镇位于永丰县中部,拥有215平方公里国土面积,2.5万人口,民风淳朴,西晋太康元年(公元280年)是阳丰县县治所在地。古县司法所到目前为此接受社区矫正人员17人,9人解教,8人还在服刑中。我所接受的基本上是盗伐林木、失火、盗窃等类型的服刑人员,其中女性1人,60岁以上2人。在平时的点滴工作中我感觉到只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永葆“三心”,便一定能够感化教育好他们。

一是要有爱心。一颗爱己爱人的心,永远能够获得别人的理解。对于社区矫正人员来说,一个充满爱心的社区矫正工作者能够给他的服刑生活带来更多的.尊重和理解。从服刑人员入矫谈话、组织入矫宣告到要求服刑人员思想汇报等等每一个细节、每一个环节都秉承一颗爱心,就算是心肠再硬的矫正对象都会软化。陈某,男,62岁,古县镇营下村人,6月因一念之差盗窃邻居5000元被判盗窃罪管制两年。我9月加入司法行政队伍初次接触他时,神情低落、态度强硬,几次找他都爱理不理。我留心了他的家庭情况,陈有两个儿子,一个在广东某高校教书,一个在家里做生意,家庭条件较好,出了这件事之后他觉得无脸见家人总觉得别人在背后指指点点,他很是懊悔甚至有轻生的念头。我了解他的情况之后,与他的家人取得联系,经常主动走访他家,有意在村干部面前表扬他种田积极、为人诚恳等等,慢慢地他的心态放平稳了,敢于面对家人及村里人,大家也重新接受了他。是啊,一个年过花甲的老人,一念之差犯下的错误只要他会悔改,大家多包容一点,他一定会给点阳光就灿烂的!

二是要有细心。越是细微的细节,往往越是决定事件的关键。对于社区矫正工作者来说细致的观察是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前提。社区矫正对象属于特殊人群有他特有的诱发犯罪的环境,社区矫正工作者唯有搞清他所犯罪的最原始环境,才能对症下药才能药到病除。廖某,女,1976年出生,高中毕业,原是浙江省某水产公司会计,典型的白领,古县镇营下村人。丈夫在浙江务工收入尚可,儿子在上小学、公婆家生活富裕。203月因职务侵占3万元被浙江省某法院判管制两年。初次接触她时,感觉到她长相清秀、谈吐文雅、举止大方怎么也无法同犯罪份子联系在一块。凭着同为女性的身份,我试着想打开她的心结,于是带着疑团我打电话到她原来工作的公司详细了解她的情况,又驱车20里步行5里到她古县镇营下的家里。原来她本是古县镇朱溪人嫁到营下村,在浙江务工因肯吃苦善学习多年来从开始的保管员晋升到现在的会计,父母年岁已过花甲,唯有一个患肾衰竭的弟弟,家中为弟弟治病已经是家徒四壁又急需20万元换肾,她是实在是没有办法才铤而走险利用职务之便侵占3万元公司款项为弟弟治病。我知道后马上到她娘家村里,做她娘家人的工作要她不要有思想负担,一定要遵守纪律,我们会力所能及地帮助她家的。后来她主动辞掉浙江的工作在家接受矫正教育。虽然我们后来由于能力有限并没有帮到她多少,但她还总是记着我。3月她解矫了,6月她同丈夫一起出去务工时还特别地向我请假,我笑着说:你已经解教了,不再是服刑人员了。是的,对于社区矫正人员特别是女性矫正对象,她们往往在犯罪的危害性和严重者性方面并不突出,更多的是出于一时的无奈之举,细心真心对待她们,往往最后还能成为朋友呢。

三是要有耐心。对待任何事情一定要耐得下性子,这样才能出效果,社区矫正工作也是一样。社区矫正对象为何当初会走向犯罪?很多源于他们法律知识的缺失、法律意识的单薄、纪律观念的松散。古县镇是林业大镇,丰富的林业资源给一些犯罪份子可乘之机,所以我所17个社区矫正对象中有12个是盗伐林木罪,而且他们还是一个一个的小团体作案。谢某、涂某、邱某、张某,男,均为古县镇古县村坳上人,四人因年12月盗伐林木被永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缓刑2年。开始来报到时四人中三人超过7天的规定期限,唯有谢某按时到我所接受入矫教育。我一边做好谢的工作,一边要求他通知另外三人到所里来报到。可是左等右等还是等不来,于是我找到村干部到他们家中一一告知他们这样做法是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行为,在一次次耐心的教育下他们最后主动到所里报道,并且严格遵守各项纪律。、20县社区矫正中心组织的每次需矫正对象参加的活动均由这四人代表,并且他们也从中学习到了很多的法律知识明白了违法要负责从而更加守法。锲而不舍金石可镂,锲而舍之朽木不折。矫正对象也是人,只要认真耐心对待他们,要求他们做的他们力所能及的事情一定会配合做好的。

“传道、授业、解惑”是师者的职业要求,作为社区矫正工作者其实一定程度上担当了“解惑”的职责。我想,人性最初都是善良的,多给矫正对象一份关怀、一度温暖会更加和谐、更加美满。以上便是我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一点点小体会。

年8月27日于古县。

矫正人员教育心得体会

人生有很多选择,我们也许会犯错,但是错不在于犯错而在于不去改正。在社会活动中,有些人走了偏路,被社会视为“穿着制服的罪犯”,需要接受体罚和监管处罚。为此,矫正人员主题教育就成为了教育他们意识的重要环节。在这一进程中,我也成为了其中的一员。

在此期间,我们主要学习了有关自我纠正、铸牢思想三剑客、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和爱国民族、敬业精,服务人民等方面的理念和方法。通过讲座、学习等形式,我们明白了一些道理:自我纠正是长久之计,只有抓住了自己,才有可能使自己走向阳光人生;思想建设是摆脱负面情绪的重要手段;全面从严治党是维护国家定局的关键支柱之一;推动国家和平发展是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在主题教育的过程中,我们结识了很多优秀的同学,吸取了他们的优点,弥补了自己的欠缺。同时,在教育的过程中,我们也找到了自我纠正的方法和方向。之前,我们也曾经失去信心,但通过主题教育,我们终于找到了自我提升的勇气和动力,逐步摆脱了负面情绪,并调整了自己的心态。我们认为,这些改变不仅有利于自己,也有利于全社会的发展。

第四段:关于矫正人员的现实面临。

在社会中,矫正人员面对许多困难和挑战。尽管主题教育能够自我矫正,但基础工作的打牢同样重要。所以,我们希望,相关管理部门在管理这群人的同时,能够加强规范,创造更适合这些人学习成长的环境,让他们早日加入到充满希望的社会中来。同时,我们也认为,社会各界应给予这些人鼓励和支持,帮他们尽快完成矫正,回归社会,并通过自己的努力获得成功。

主题教育是一项深刻的体验,它不仅帮助我们锻炼自我纠正的能力,还启迪了我们的思想,调整了我们的身心状态。但是,我们并不想就此终止,相反,我们需要更深入、更长远的领悟和实践,让它成为我们不断成长的助推器;让它成为我们实现人生价值的一笔财富和收获。当然,同时我们会尽自己的努力来为回报这个社会做出自己的贡献。

社区矫正服刑人员警示教育心得体会

路某自6月份参加工作以来,编制属于武安市西土山乡文化宣传服务中心人员,参与乡镇综合治理工作,工作期间2013年4月2日、2014年3月25日、2014年8月19日路某在接收韩某、刘某、李某某三名社区矫正人员的回执上签字。

2013年4月24日,假释犯裴某1到武安市司法局西土山乡司法所报到,被告人路某接收后,在社区矫正人员报到回执上签字盖章,假释犯裴某1正式接受社区矫正期限至2015年4月23日。在假释犯裴某1社区矫正期间,被告人路某未按《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教,未及时发现假释犯裴某1长期离开居住地等情况,造成裴某1长时间处于脱管状态。直到2014年12月份,被告人路某才向武安市司法局书面报告假释犯裴某1的相关情况,并补写了裴某1的社区矫正虚假档案材料。

在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间,假释犯裴某1流窜至涉县实施盗窃,共参与作案19起,涉案价值14万余元。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判决,以被告人裴某1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与前罪没有执行的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假释犯裴某1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判决现已生效。

有关证据材料:

1、书证。

(10)被告人路某户籍证明证实,路某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12)武安市司法局2014年12月17日询问笔录证实,路某是司法所代管人员,裴某1到司法所报道后,其定期监管了3个月,后来联系不上了,因为自己长期到北京信访值班,2014年11月份才向司法局报告裴某1的情况。

2.证人证言。

(1)证人裴某2证言:其村有一个叫裴某1的人,武安市西土山乡司法所没有通知其村委会成立矫正小组,司法所没有和村委会签订过矫正责任书,司法所没有到其村对裴某1进行实地核查、通讯联络、信息化核查等措施,没有到其村调查裴某1社区服务、参加社区活动情况和日常表现,没有将裴某1脱离监管的后果通知村委会。

(2)证人裴某1证言:其是在2012年12月份提出假释申请的,2013年4月16日假释出狱。假释后4月19日到武安市司法局报到,司法局给了其一份手续,当天到乡司法所报到,一名30多岁的男性工作人员接待了自己,并给了一个手机号,告诉每两个星期给他手机上发一次短信,每一个月打一次电话,后来其没有发过短信只打过一次电话,司法所的人也没有来找过。其从来没有在司法所学习过,司法所工作人员也没有告诉其要遵守哪些规定。其离开武安到涉县后没有向乡司法所报告,因为当时司法所只是告诉其出省的时候要汇报。矫正期间,没有向司法所汇报活动和表现,因为不知道要汇报,没有到司法所接受学习、劳动和思想汇报。司法所的人员从来没有到过其家,也没有给其打过电话。没有对其进行手机定位,其把手机号告诉他们了,没有交过手机定位费,没有成立帮教小组,社区矫正期间离开武安到涉县十几次,没有进行汇报,司法所工作人员没有给其建档。如果他们对其进行管教、帮教,其就不可能再重新犯罪。

(3)证人武某证言:其在武安市司法局主要负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和综合治理工作。路某在2012年6月至2014年11月在武安市西土乡司法所负责人。

(4)证人郭某证言:其在武安市司法局主要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和安置帮教工作。路某在2012年6月至2014年11月任武安市西土乡司法所负责人。

3、路某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路某供述:年底郭爱和负责乡司法所工作,11月郭爱和因病去世,2014年11月份以后,韩创祥负责西土山乡司法所工作,任乡司法所所长。月至2014年11月份期间,没有专人负责,司法方面如果有事,由乡时任党委书记邓明兴或时任主管领导温金良安排人员办理,有时候是其,有时候是综合治理办公室其他人员。其没有负责过西土山乡的司法所工作,在2014年11月份以前,其听从乡领导安排参与过乡司法所工作,在2013年的时候接收过一个叫裴某1社区矫正人员,并在他的社区矫正报到手续上签过其名字。这是上级领导安排其做的,不是武安市司法局安排的就是我们乡领导安排的。其接收完社区矫正人员裴某1后,只告诉他按司法局的要求做好,不明白的地方找武安市司法局,其不负责这方面的工作。没有为裴某1建档,这项工作不属于其管。事后,制作过一份社区矫正人员裴某1档案假材料。其没有对他成立帮教小组,没有告诉裴某1要定期向乡司法所报到,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和义务劳动。裴某1在社区矫正期间,没有定期报到过,其只是在签字时见过裴某1一次,后来就再也没见过。没有告诉裴某1离开居住地在7日以内的,要报经乡司法所批准。没有对裴某1进行过任何告知。其当时只是对裴某1你有什么事可以去问武安市司法局,其对社区矫正这方面工作不了解。2014年10月份左右,武安市司法局基层科工作人员打电话七才知道裴某1又重新犯罪了。是因为其当时在裴某1到乡司法所报到的手续上签过字,所以武安市司法局工作人员才给其打电话说裴某1重新犯罪这事的。

法院认为,被告人路某作为行使社区矫正管理工作的人员,在接受假释犯裴某1社区矫正期间,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导致假释犯在假释期间实施盗窃犯罪19起,财产损失14万元,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告人辩称其不是司法所负责人,其本人亲笔书写的情况说明不属实,经查,路某在乡综治办工作期间,实际签收了多人的社区矫正手续,可以证实被告人路某实际行使了社区矫正的职责。量刑时考虑被告人的渎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假释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认为可以不对其进行刑事处罚。判决路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其刑事处罚。

原山东菏泽市牡丹区李村镇司法所干部刘某滥用职权案。

年5月,菏泽市牡丹区李村镇西高寨村村民张某乙因犯抢夺罪、盗窃罪被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3年7月30日被山东省济宁市中级法院裁定假释释放,假释考验期自2013年7月30日起至2014年10月21日止。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张某乙出狱后到菏泽市牡丹区李村镇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根据规定该所确立了社区矫正小组,由张某乙父亲张某甲、社区干部朱某、司法所干部刘某组成,负责对张某乙进行监督、教育、帮助,并与司法所签订了社区矫正责任书。2013年8月至12月,张某乙均能按时到司法所报到谈话,自2014年1月后,张某乙均不能按时到司法所报到谈话,刘某为了应付上级的检查,自己便制作了谈话记录,模仿张某乙笔迹在谈话记录中签名。2014年2月9日,社区矫正人员张某乙因未经批准擅自外出,经多次催促,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返回居住地报到,只在3月份,到司法所参加过一次集体学习。李村镇司法所经报牡丹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同意,决定给予张某乙警告,张某乙的矫正类别由之前的“普管”改为“严管”.后经多次催促,查找,张某乙仍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到司法所报到,李村镇司法所再次提出警告。由于被告人刘某的疏于管理,张某乙于2014年1月至4月间,单独或伙同他人先后窜至到山东省鄄城县、菏泽市牡丹区等地多次实施盗窃,涉案盗窃金额103660元。

证据材料:

一、证人证言。

(一)证人张某甲证言证实张某乙是其儿子,因盗窃被判刑,在监狱服刑三年多提前释放后,李村镇司法所长刘某通过村干部让其带张某乙到司法所报到,并让其在一些文书上摁手印。刘某安排让张某乙每月到司法所报到一次,张某乙是否去报到不知道,后刘某给其打电话找过张某乙,其给张某乙没打通电话。

(二)证人张某乙证言证实2013年7月,其在微湖监狱服刑被假释后,到李村镇司法所报到,司法所的人给其谈话,并要求每月去报到一次。2014年1月之前每月均去报到,之后没再去报到过,直到2014年3月集体学习才去了一次司法所。期间没收到过警告处罚,司法所的人也没告诉过其警告处罚。

(三)证人朱某证言证实2013年5月,张某乙被假释之前,张某乙父亲张某甲曾让其带他到李村镇司法所办手续,同年8月,张某乙被假释后,张某甲再次让自己带其和张某乙到李村镇司法所办理矫正手续。张某乙起初按时去司法所报到,几个月后,刘某打电话说张某乙有一个多月未到司法所报到,让其帮忙通知。

(四)证人赵某乙证言证实牡丹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及司法所在社区矫正管理方面的职责、依据。李村镇司法所未向其提请过治安处罚、撤销缓刑或假释的建议,关于张某乙脱离监管的事未向其汇报过。

(五)证人王某甲证言证实2014年4月8日左右,其家一辆电动轿车在家属院被盗。4月底,鄄城县城区派出所给其打电话说偷电轿的小偷被抓了,让去鄄城城区派出所了解情况。其到鄄城城区派出所后,民警做了一份笔录,说该电轿已被小偷卖掉,至今没追回,偷车的是从监狱出来的假释人员,假释期还没结束,还在接受矫正和监督,在假释期内又犯罪了。

(六)证人张某丙证言证实2014年3月16日下午,在鄄城县十二中家属院其居住的单元楼下,其家的电动车被偷。后没多长时间,偷其车的小偷被抓住,但其被盗的电动车至今没被追回。

(七)证人郭某证言证实2014年4月9号下午3点左右,借其姐姐家的电动三轮车在鄄城镇大李楼村娘家门南边被盗。

(八)证人王某乙证言证实2014年4月13日14时左右,其在“阳光顾景园”小区装修房子,房门没关,其在里屋转了一圈出来后发现包没有了,包里有现金3000多元,农行卡2张,身份证1张,购物卡1张,大概总价值3200多元。后派出所的人打电话说偷包的人抓住了,把包退还了,退赃时退给一部分钱。

(九)证人马某证言证实2014年4月8日下午,其下班回来把摩托车放在“国际舜城”小区楼道内,为了防止被盗,特意锁上了摩托车把锁,还在摩托车的后轮上锁了一把u型锁。第二天上午8时30分,发现摩托车不见了,当天下午在小区保安处调取了监控,发现摩托车是晚上11点多被两个人偷走的。过了一段时间后,派出所的打电话说摩托车找到了,其去派出所领回了摩托车。

(十)证人李某甲证言证实2014年4月12日晚8点左右,其去鄄城县“民生”小区朋友家串门,放在楼下的电动车被盗。后电动车没找到,但法院退赃时给了1000元钱。

(十一)证人李某乙证言证实2014年1月17日19时许,放在小区楼下单元楼门口的电动车被偷走,当时锁了电机锁。后通过看小区监控录像,发现当时来了三个人,不但偷了其家的电动车,13号楼也被偷一辆电动车,小区同时丢了两辆电动车。

二、书证。

(一)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证实该案由牡丹区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发现,2016年1月19日牡丹区人民检察院通知刘某到检察院接受调查,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二)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西城派出所出具的刘某户籍证明。

(三)中国共产党菏泽市牡丹区李村镇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实刘某6月毕业于山东师范大学,同年8月1日进入李村中学任教学,12月1日通过招考公务员进入李村镇政府工作,206月任李村镇司法所所长。

(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通知及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山东省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规范》、《山东省社区矫正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五)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2010)鄄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10年5月12日,张某乙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的刑事判决书。

(六)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罪犯出监鉴定表,罪犯出监评估表,菏泽市牡丹区李村镇高寨行政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村干部朱某出具的保证书,张某乙及其父亲出具的保证书及张某乙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

(七)山东省微湖监狱假释证明书,假释人员通知书。

(九)菏泽市牡丹区李村镇社区矫正办公室社区矫正宣告书,社区矫正责任书。

(十)牡丹区司法局李村司法所社区矫正人员张某乙签到表。

(十二)社区矫正人员警告审批表、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存根。

(十三)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2014)鄄少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

(十四)张某乙等人于2014年涉嫌盗窃电动三轮车的侦查卷宗。

三、供述和辩解。

刘某供述证实2013年7月30日张某乙到司法所报到后,依法成立了包括其在内的社区矫正小组,并对张某乙进行了宣告,起初确定张某乙的监管类别为普管,按规定要求每半月到司法所报到一次,但其平时掌握的是一个月报到一次。2014年2月10日以前,张某乙均每月到司法所报到一次,司法所于2月11日对张某乙警告处罚,并由普管改为严管,之后直到2014年3月24日,张某乙才到司法所签到,脱离监管一个多月。按规定应给予警告处罚,报请同级司法局向同级公安机关和法院给予治安处罚以及撤销假释的建议,但其未按规定向相关机关提出上述建议。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的社区矫正工作中未认真履行其监管职责,导致辖区内被监管对象脱离监管重新犯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刘某提出的其行为与张某乙盗窃行为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直接的因果关系,末造成重大损失,依法应宣告被告人刘某无罪意见。经查,被告人刘某发现所负责的社区矫正人员脱离监管一个多月,应建议收监而未建议,属滥用职权行为,张某乙的盗窃行为与被告人的滥用职权行为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故上述意见,法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刘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判决刘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原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昱中司法所所长玩忽职守案。

被告人方某某于12月29日至案发前担任黄山市屯溪区昱中司法所所长,负责司法所的全面工作。

2014年1月4日,朱某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社区矫正期限为2014年1月15日至年1月14日,由昱中司法所负责朱某的社区矫正监管工作,昱中司法所工作人员曹某担任责任人。

2014年3月至2015年5月期间,朱某未履行相关请假手续,私自离开屯溪区至外省数十次,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从事传销犯罪活动,并于2016年1月28日被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撤销前罪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七千元。

昱中司法所在负责朱某社区矫正工作期间,被告人方某某及曹某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未按照《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的工作要求,实际成立矫正小组,定期至朱某的家庭、所在单位、居住社区去了解、核实其思想动态及现实表现,并在走访登记簿、访谈笔录、周报告记录簿、社区矫正小组会议记录、监督人情况反馈登记簿、集中教育学习签到簿等社区矫正档案材料上进行虚假记录,用于应付上级有关部门检查。对朱某长期怠于监管,致使朱某重新犯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另查:

一、被告人方某某于2016年5月18日主动至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玩忽职守的主要事实。

二、2013年6月至2015年4月期间,被告人方某某被中共黄山市屯溪区委组织部抽调至屯溪酒厂地块从事拆迁工作。根据相关文件要求,方某某在从事拆迁工作同时亦兼顾本职工作。

相关证据:

一、书证。

1.中共黄山市屯溪区委组织部《关于汪武生等同志工作职务的通知》(屯组干字()48号)、干部履历表、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干部任免审批表,证明被告人方某某的基本身份信息,于2012月29日经区委决定提名任昱中司法所所长的事实。

2.《实施办法》、《实施细则》,证明被告人方某某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应当履行的工作职责。

3.不动产登记信息、房屋买卖合同,证明朱某于2009年7月将位于黄山市屯溪区滨江东路263号建工小区×幢×××室房屋出售给戴斌,后戴斌又于2010年9月将该房屋出售给何世兰的事实。

4.朱某乘车记录,证明2014年5月至2015年6月期间,朱某私自离开黄山市屯溪区至南京市达十余次的事实。

5.朱某社区矫正执行档案、社区矫正工作档案,系侦查机关依法向黄山市屯溪区司法局及昱中司法所调取,证明朱某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缓刑及在昱中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的基本情况,无朱某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记载。结合方某某、曹某、朱某、赵某、王某2、詹某、王某3对上述档案内相关材料的辨认,证明该档案内矫正小组会议记录、社区矫正工作者走访登记簿、访谈笔录、社区矫正对象周报告记录簿、集中教育学习签到簿等相关材料均存在虚假记录情形,昱中司法所实际未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建立矫正小组、走访、报告、组织教育学习及公益劳动等制度,也未客观如实记载社区矫正对象朱某现实表现的事实。

6.朱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件材料,证明被告人朱某于2014年3月至2015年5月至南京市浦口区,经他人介绍加入传销组织,从事传销活动。2016年1月,朱某被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刑罚的事实。

7.安徽省司法所综合管理系统报告记录、昱中司法所组织社区矫正人员参加集中教育学习、公益劳动相关材料、社区矫正对象朱某月度汇报表,证明昱中司法所积极组织及参与社区矫正对象教育学习及公益劳动活动的事实。

8.黄山市华天拆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明、2014年酒厂拆迁地块工作人员安排表、屯溪区2015年拆迁项目安排计划表、2015年酒厂地块拆迁工作周计划倒排表、《关于重新确定各拆迁地块区直单位抽调人员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屯组字(2013)94号)、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二份,证明2013年6月至2015年4月期间,被告人方某某经中共黄山市屯溪区委组织部抽调,至屯溪酒厂地块从事拆迁工作。同时,相关文件要求,抽调拆迁人员原则上不参与原单位日常工作,但鼓励在不影响拆迁工作前提下适当兼顾本职工作的事实。

二、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明2014年上半年,其介绍朱某加入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自愿连锁经营业”的传销活动,朱某购买了21份“份额”,后陆续介绍朋友加入该组织并购买“份额”.朱某加入该组织后会不定期来南京,每次都会待几天,现其与朱某均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刑的事实。

2.证人朱某的证言,证明其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月4日被本院判处缓刑,并于同年1月22日至昱中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期间:(1)其从未向昱中司法所电话报告过;(2)其向昱中司法所工作人员隐瞒自己的真实居住地,该所工作人员未对其真实居住地进行核实,也未至其家庭、单位及所在社区走访;(3)其至昱中司法所参加学习、劳动或思想汇报时,该所工作人员会拿空白访谈笔录让其签名,方某某有时也在场,笔录上记载地点在其家中均不属实;(4)其矫正档案内的教育学习及社区服务活动签到簿存在多次实际未参加事后补签情形;(5)其多次未经审批私自离开黄山市至外省市,主要去南京市从事传销活动,有几次司法所知情,工作人员也给其打过电话让其尽快返回屯溪,但事后并未按照规定给予其相应处罚,致使其思想懈怠,没有将私自外出当回事。其在缓刑考验期内重新犯罪,一方面是因为自己主观上没有重视,另一方面是昱中司法所对其管理松懈,未按照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对其亲属进行走访,核实其真实居住地和工作单位,也未对其私自外出行为给予处罚的事实。

3.证人赵某的证言,该证人系昱中司法所司法助理员,证明方某某是昱中司法所所长,负责司法所全面工作,其与曹某负责所内社区矫正具体工作。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主要依据《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朱某在其所接受社区矫正,责任人是曹某,朱某部分访谈笔录、社区矫正对象周报告记录簿由其在方某某默许下作了虚假记录,社区矫正对象集中教育学习及公益劳动活动也并非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开展,朱某并非每次都参加所里组织的学习和劳动。其负责社区矫正对象手机定位时曾有一两次监控到朱某有越界情形并向方某某汇报。司法所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管不够规范,未严格执行走访、电话汇报、教育学习等相关制度,但为了应付检查做虚假台账资料,方某某对此知情。如果严格按照规定执行,朱某不会有机会私自外出,重新犯罪的事实。

4.证人王某2的证言,该证人系朱某的妻子,证明朱某于2010年左右将屯溪区建工小区的房屋出售,租住在屯溪区阳湖镇。2014年至2015年期间,朱某在南京市浦口区又租赁房屋从事传销活动。其在黄山家中时未听说司法所工作人员至家中走访过,也没有对其和儿子进行走访。其并不知道自己是朱某社区矫正小组成员,也未参加过矫正小组会议的事实。

5.证人方某、刘某的证言,证明其在昱中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矫正期限是2013年12月至2016年12月。2015年新任所长来之前,该司法所对社区矫正对象在电话报告、组织教育学习、公益劳动、走访等方面要求相对宽松的事实。

6.证人詹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10月至2015年5月期间,其在屯溪区昱中街道柏树社区工作。其不认识朱某,对自己担任朱某社区矫正小组成员不知情,也未参加过矫正小组会议,相关社区矫正资料上的签字均不是其本人签署。当时柏树社区并未实际参与司法所的社区矫正工作,司法所工作人员也未就矫正对象朱某至柏树社区走访的事实。

7.证人王某3的证言,证明其于2008年开始至屯溪区昱中街道柏树社区工作。其不认识朱某,对自己担任朱某社区矫正小组成员及社区矫正监督人不知情,相关社区矫正资料上的签字均不是其本人签署,司法所工作人员也未就矫正对象朱某至柏树社区走访的事实。

8.证人陈某的证言,该证人系黄山市屯溪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科工作人员,证明司法局接收法院的执行材料后会根据规定要求社区矫正对象至指定司法所报到。司法所接收矫正对象后,根据相关工作要求要对矫正对象家庭进行走访,核实其居住地。朱某于2014年至其局报到,后在昱中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的事实。

三、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1.其于201月至昱中司法所担任所长,负责司法所全面工作。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主要依据《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2.朱某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屯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于2014年1月22日至其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3.其未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走访朱某的家庭、单位,督促朱某履行电话报告和参加教育学习、公益劳动义务,也未对朱某私自外出、变更居住地、不参加教育学习、公益劳动等行为予以处罚,同时为了应付上级部门检查,在朱某的走访登记簿、访谈笔录、周报告记录簿等社区矫正档案上作虚假记录,未在该矫正对象的季度考察表上如实记载其不正常行为表现,致使朱某隐瞒其真实居所、职业及家庭情况,在社区矫正期间多次私自外出并重新犯罪。4.2013年6月至2015年4月期间,其被屯溪区委组织部抽调至屯溪酒厂地块从事拆迁工作。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其在不影响拆迁工作前提下仍兼顾本职工作。5.2016年5月18日13时52分至14时26分询问笔录一份,证实方某某于2016年5月18日主动至侦查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对朱某日常监管不力的事实。

四、同案犯曹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1.其于2012年初被调至昱中司法所担任司法助理员,负责所内社区矫正文书档案整理、部分社区矫正人员日常管理等工作,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主要依据《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2.朱某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于2014年1月22日至其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其是朱某的矫正责任人。3.其对朱某的社区矫正日常监管做得不到位,未严格按照相关工作要求开展社区矫正监管、考察工作,同时为了应付上级部门检查,在朱某社区矫正档案中的走访登记簿、访谈笔录、周报告记录簿、集中教育学习签到簿等材料上做虚假记录,致使朱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脱漏管,多次外出从事传销犯罪活动。所长方某某对上述情况均知情并默许,同时要求其按照检查、考核要求补做部分虚假社区矫正台账资料的事实。

五、审讯视频资料,证明被告人方某某接受讯问的过程,不存在被刑讯逼供或诱供情形,与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印证一致。

方某某提出的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而非社区矫正监管工作的辩解意见。经查,《实施细则》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四)落实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监管措施,负责社区矫正人员日常表现的记录和考核,对社区矫正人员日常行为进行监督、考察;……本院认为,司法所是司法行政机关的基层组织机构,根据上述规定,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该日常工作包含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监管、监督和考察工作,故公诉机关指控“昱中司法所负责朱某的社区矫正监管工作”并无不当,被告人该辩解意见,依法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的履职行为存在过失,但未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且该履职行为与朱某重新犯罪的危害后果之间没有刑法意义上因果关系的辩护意见。

经查,在案方某某的任职文件、不动产登记信息、房屋买卖合同、朱某乘车记录、朱某社区矫正执行档案、社区矫正工作档案、朱某重新犯罪案件材料等书证、证人朱某、赵某、王某2、詹某、王某3等人的证言、同案犯曹某的供述与被告人朱某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方某某作为昱中司法所所长,负责该所的全面工作,在落实对社区矫正人员朱某的日常监管、考察过程中,因未严格按照《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定期至朱某的家庭、所在单位及居住社区进行走访,落实朱某每周电话报告一次及每月参加八小时以上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的要求,对其违反规定外出的行为亦未给予相应处罚,同时为应付上级检查在相关社区矫正档案上进行虚假记录,致使朱某隐瞒其真实居住地,在社区矫正期间多次离开居住地至外省未被发现或有效制止,进而从事传销犯罪活动。

法院认为,辩护人提出“即使昱中司法所没有伪造社区矫正档案,也不能保证朱某不会再次犯罪”的观点在逻辑本身上并无错误,但被告人方某某的职责关键在于严格按照社区矫正相关规定落实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监管和考察,同时如实记载社区矫正人员的现实表现,从而使被矫正人员从心理上受到教育和矫正、从行为上受到约束和管理。而方某某违反社区矫正工作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使社区矫正人员朱某在日常行为上没有受到约束和管理,在心理上也未受到教育和矫正,为其再次犯罪提供时间和空间便利,并最终导致朱某至外地重新犯罪。故其过失履职行为与朱某重新犯罪的危害后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本案中,因被告人方某某及所在司法所疏于监管,致使罪犯朱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重新犯罪,被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刑罚,不仅严重侵犯公民的财产所有权,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社会管理秩序,同时损害司法行政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声誉,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依法应认定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综上,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与事实及法律不符,依法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社区矫正相关工作规定,不认真履行对社区矫正人员朱某的监管职责,对朱某长期怠于监管,致使其得以重新犯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方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且当庭自愿认罪。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可以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判决被告人方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矫正人员司法教育心得体会

近年来,随着我国司法体制的不断完善和社会治安形势的不断改善,矫正人员司法教育工作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作为参与矫正人员教育的一员,我深感司法教育对于他们的改过自新至关重要。通过参与矫正人员的心理辅导和法律教育,我不仅增长了知识,更深刻地领悟到了人的改变和社会的进步之间的密切关系。

首先,我体会到司法教育对于矫正人员改过自新的重要性。矫正人员是社会中流动性最大、拥有创造力的一群人,而他们往往出身于社会底层,教育程度和文化水平普遍偏低。因此,他们对于法律法规的认识和理解常常存在偏差,且对于社会规范和价值观的认同程度也较低。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教育的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通过司法教育,矫正人员可以深入了解法律的目的和意义,明确法律所保护的权益和义务,从而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这对于他们重新认识自己、调整思维方式,树立正确的人生目标,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其次,我意识到司法教育是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要途径。犯罪是社会的一种病态现象,它既危害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也摧毁了个人的身心健康。而矫正人员作为已经或正在摆脱犯罪困境的群体,他们的改过自新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而司法教育正是矫正人员改过自新的基石之一。通过对矫正人员进行法律教育,他们将明确法律是社会公认的准则,只有遵守法律法规才能获得真正的自由和幸福。司法教育可以帮助矫正人员转变思维模式,消除不良行为习惯,树立正确的人生价值观,从而进一步促进他们的全面发展。

第三,我认识到司法教育不仅能够治疗心灵创伤,更能够恢复人的信心和尊严。参与矫正人员司法教育工作,我目睹了许多有着心灵创伤的人。他们在犯罪期间经历了与家人的疏离,与社会隔绝的痛苦,对于人生和自己的价值产生了深深的怀疑。然而,通过司法教育,我看到了他们心灵的转变和日益重建的自尊和尊严。在教育中,我们注重关注他们的情感需求,创设良好的心理环境。通过与他们的交流和沟通,我看到了他们开始愿意接受帮助,主动寻找改过自新的途径。这种积极的改变让我深感司法教育的力量和价值。

第四,我体悟到司法教育需要加强专业化与人文化的结合。司法教育作为一项涉及法律教育和心理辅导的工作,需要保持对法律知识的不断学习和掌握,同时也要在实际工作中发挥人文关怀和尊重。在与矫正人员的交流中,我发现很多他们对法律的理解和认识出现了偏差。因此,作为司法教育工作者,我们需要不断学习法律知识,提高专业水平,以便更好地引导他们正确理解和遵守法律。同时,我们也需要在工作中积极培养自己的人文素养,关注他们的情感需求,给予他们充分的尊重和支持。

综上所述,参与矫正人员司法教育工作是一项困难而有意义的工作。通过与矫正人员的接触,我深刻体会到司法教育对于他们的改过自新、社会的稳定和进步以及人的全面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我也认识到司法教育需要加强专业化与人文化的结合,以更好地引导矫正人员正确认识法律,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我将继续努力,为矫正人员的教育工作贡献自己的力量,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全面发展作出贡献。

社区矫正服刑人员警示教育心得体会

6月底由省司法厅组织的全省社区矫正培训会在乐山举行,我有幸参加了此次培训。此次培训涉及了社区矫正的发展历史以及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概况,也包含社区调查评估和矫正文书档案的制作。通过此次培训我对社区矫正的工作又得到进一步的了解。我从事社区矫正工作已经二年了,在这段时间的工作实践中,县局组织我们参加过很多次社区矫正矫正工作培训班,使我们的社区矫正工作业务水平得到了一定提高。借此机会我想浅谈在学习过程中的一点感想:

扎实掌握专业知识。

灵活运用工作中。

我们作为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面对的是社会上的一些特殊群体,他们来自大墙内外、来自社会的阴暗处,他们都有着不同的经历和故事,在他们的内心深处有着不尽相同的思想缺陷和被扭曲的心灵,这都是我们在工作中需要发现并予以解决的问题。比如在谈话沟通方面,针对不同的社区矫正人员,要注意运用不同的方式方法。对于文化程度较高的社区矫正人员,我们尽量用委婉的言语,以免伤害他的自尊;而对于文化水平不高的社区矫正人员,不能尽说文绉绉的话,否则他会觉得你不真诚,而不愿与你沟通。

“帮”“教”并重。

在实践工作中,作为矫正工作者,我们不能只是单纯的进行帮助或教育,应当将两者辩证的统一起来。如果单纯“只教不帮”,许多社区矫正人员自己无法解决的实际问题就会成阻碍他改造的“绊脚石”,直接影响工作成效。而“只帮不教”虽然帮助他们解决了许多困难,但忽略了从他的思想根源上对他的教育,忽略对他的'法制观念的培养,一旦生活环境有所改善,个别社区矫正人员就会“故态复萌”,重蹈覆辙。因此,我们在工作中必须“帮”“教”并重,缺一不可,比如有些社区矫正人员其实素质挺高,因过失犯罪被判刑,对他们主要是给予心灵上的沟通,减轻他们的心理压力和负担;而有些社区矫正人员,法律法规他们可能比我们还要熟悉,没有必要给他们讲大道理,而要和他们拉拉家常,帮他们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就能取得较好的效果。

培养公益劳动的积极性域。

对于公益劳动,我们需让每一名参加劳动的矫正人员都能够感到他们并不是在从事被惩罚的劳动,而是在参加一种奉献爱心的公益活动;因此培养参加公益劳动的积极性只有将参加公益劳动变成矫正人员的一种习惯、一种要求,在他们中形成良好的劳动氛围,才能使公益劳动变得真正有意义。

档案管理规范化建设。

坚持依法依规,严格执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规定,切实加强在社会服刑人员教育管控工作。建立社区服刑人员台账,直观了解每一位服刑人员的基本情况,有针对性的开展教育与监督管理。并有效结合县司法局的档案检查工作,查找自己的不足之处和薄弱环节,明确下一步具体工作方向。

写在最后。

在县司法局领导的关心下,我将继续努力工作,通过学习、实践,逐步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提升社区矫正工作经验,做一名合格的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

年矫正人员心得体会

作为一名年矫正人员,经历了长达数年的心理与行为改造,我终于在此时此刻,完成了我的矫正过程,重新回到了社会。这几年的生活虽然极其艰难,但同时也让我受益匪浅。在这里,我想分享一下我的个人心得体会。

首先,我认为“改变态度,才能改变行为”这句话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道理。在年矫正的过程中,我们受到的最多的就是对自己态度的反思和纠正。曾经,我们的行为和态度都与社会伦理价值观相悖,但是现在,我们明白了道理,学会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所在,也更加明确了自己的生活目标。在矫正过程中,我们更多的是接受教育和思想洗礼,通过自身的学习和改变去进行行为的规范。

其次,我认为理解和尊重社会规则是非常重要的。社会规则是维护社会秩序的保障,我们必须要遵守它。在矫正人员再次回到社会之前,我们会接受一个对社会规则、法律法规的教育,在这学习的过程中,我们明白了自己在过去的生活中所犯下的错误,同时,也知道了作为一名公民所应该遵守的规矩,因此,我们真正认识到了自己的责任与义务,对社会的责任与义务,对公民的责任与义务。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到我们的行为对社会的影响,明白了自己的行为结果。理解和尊重社会规则,还需要对自我进行自我限制,这样我们才能够更好地遵守所接受的规则。

另外,我个人觉得年矫正的过程中,最重要的便是学会了沟通和自我控制。这两方面的重要性已臻臻高度。在矫正的过程中会涉及到若干领域和环境,有亲情环境,有工作环境,还有朋友环境,这些环境中都需要我们进行合理地沟通,并且遇到问题时还必须要有合理的方式处理问题。自我控制在这个过程中同样很重要,因为每个人的情绪改变都会对自己和周围的人都产生影响,所以需要学习如何控制自己的情绪。自我控制不仅是对环境的适应,还能让我们更深入的察觉自己内心世界,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和思想,更好的塑造自己高尚的品质。

最后,我想说的是,一定要用行动去证明自己与别人都有区别。一名年矫正人员的形象是被别人士看到的,所以在矫正的过程中,我们需要更加积极主动,自觉完成自己的学习任务,也应当内心变得更加谦虚,代表着坚韧、自信、善良、环保等品值。在我们回到社会之后,我们有必要用实际行动去表明自己不再是过去那个不遵循社会规矩、做出错误行为的人,而是领悟了生命中的真谛,具备了杰出的品德操守。

年矫正人员的心得体会是一定要分享出来的,它不仅仅对自己的生命产生影响,还对周围的人产生强劲的示范效应。相信,这篇文章会对年矫正人员在个人、社会、家庭、工作上有莫大的帮助。

年矫正人员心得体会

引言:近年来,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年轻人犯罪率逐渐上升,对于这些青少年来说,矫正就显得尤为重要。矫正不仅是罪犯的惩罚,更是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作为一名年矫正人员,我触摸到了他们的内心世界,体会到了矫正的艰辛和乐趣。

第一段:认识到校园欺凌的危害性。

在接触矫正人员的过程中,我发现了一个令人担忧的现象,即校园欺凌的频繁发生。这些年轻人的欺凌行为不仅给受害者带来了身体和心理上的伤害,更导致了社会矛盾的加剧。通过和他们的谈心,我深刻认识到校园欺凌的危害性和不可取性,并坚信只有引导这些年轻人正确认识到错误行为的后果,才能达到矫正、教育的目的。

第二段:真诚的交流是矫正的基础。

在年矫正工作中,与学员的交流非常关键。面对着难以沟通的学员,我不断尝试寻找有效的交流方式。在一次谈心中,我收获了一次成功交流的亲身体验。在听取学员的意见和想法后,我提出了我的看法,并且通过不断询问、倾听和鼓励,与学员建立起了真诚的沟通。他们在这个过程中逐渐明白了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模式,慢慢适应矫正生活。

第三段:帮助学员建立自信和自尊心。

矫正不仅需要纠正不良行为,更需要培养学员的自信和自尊心。作为年矫正人员,我不断鼓励学员,帮助他们在面对困难时保持积极的心态,树立楷模意识,学习正面言行,摆离负面的影响,重建自己的人生。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逐渐了解到他们内心的隐疾,通过积极地沟通和交流,帮助他们恢复自信和自尊心。

第四段:感受到矫正生活中的乐趣。

在年矫正的工作中,我不仅关注学员的矫正过程,还积极参与他们的学习、生活和关注未来的规划。除了家庭背景和成长的问题外,许多年矫正人员还有兴趣、梦想和爱好。在与这些年轻人的谈心中,我不仅为他们的精神生活提供支持,还寻找并培养他们的兴趣爱好,以便让他们在矫正过程中找到生活的乐趣。

第五段:认识到矫正事业对社会的意义。

虽然有时候矫正的过程艰辛,但我们依然能感受到我们对于这些人的改变。在这个过程当中,矫正教育员始终是学员们的导师和朋友,通过引导和教育,帮助学员真正地认识错误,接受改造,最终回归社会。随着年矫正工作的不断深入,我也慢慢明白到矫正事业对社会的意义和价值,认识到我们的工作是培养新一代年轻人的责任,更是为社会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结语:年矫正工作具有极大的责任和挑战性,但他同样也能带给我无穷的快乐和满足感。相信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这个社会也能变得更加美好。

矫正人员心得体会报告

作为一名矫正人员,这是一次艰辛的心灵之旅。在监狱中,我们经历了无数的挫折和痛苦,但也有机会反思自己的过去并努力改变。通过这次矫正过程,我学到了许多宝贵的教训和体会,对我来说是一次非常有深远意义的旅程。

第二段:自省和责任。

在矫正过程中,自省和承担责任是我最重要的体会之一。我深刻认识到,犯罪行为是我自己的选择,我必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我不能把责任推给家庭环境、社会压力或其他人。我必须认真观察自己的错误,并且充分意识到犯罪行为给我及我的家人带来了怎样的伤害。只有通过承担责任并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我才能真正意识到错误,并且为将来的生活做出积极的改变。

第三段:学习和成长。

在监狱里,我有大量的时间来反思自己的行为,并且学习与不同的人交流相处。我参加了各种各样的教育和职业培训课程,这让我继续学习知识和技能,并且为我将来的就业提供了更多的机会。我开始理解到,只有通过学习和不断自我提升,才能增加自己的竞争力并找到合适的工作。此外,通过与其他矫正人员交流,我也学会了更好地与人相处,培养了一系列重要的社交技巧。

第四段:心理重建和自我调节。

在心理层面上,我经历了一次深刻的重建过程。我慢慢地学会了控制自己的情绪,管理压力和冲动,并逐渐发展了自我调节的能力。犯罪行为背后往往隐藏着一系列心理问题,矫正过程中,我学会了从更广阔而深刻的角度审视自己,并且表示出自己对错误行为的自我反省,并主动探索更好的解决方案。通过与心理辅导师的交流,我也学习到了很多如何应对负面情绪和挫折的技巧,这对我今后的生活和发展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第五段:回顾和展望。

通过这次矫正过程,我深深认识到改变是一场艰苦的战斗,但也是值得去追求的。我会珍惜矫正过程中所学到的一切,继续坚持养成积极和负责任的生活习惯,并且将所学应用到日常生活中去。我将认真对待前方的挑战,并且时刻保持警惕,避免自己陷入犯罪的旧习惯。我希望自己能够以良好的道德和行为为榜样,积极改变社会对矫正人员的刻板印象,并为自己和家人创造一个更加美好的未来。

结尾:总结全文。

通过这次矫正过程,我深刻认识到自省、承担责任、学习、心理重建和自我调节是实现从罪犯到良好公民转变的关键。虽然整个过程充满了挑战和困难,但正是这些经历让我变得更加坚强和成熟。我相信,只要我始终保持对改变的渴望,努力克服自身的缺点,我一定能够在未来的生活中取得成功,并成为一个对社会有益的人。

被矫正人员的心得体会

被矫正人员是指那些依法受到社会矫正和改造的人,通常是因违法犯罪而受到法律制裁的人群。他们在犯罪后有机会接受法律机构或社会组织的矫正和教育,以期重新回归社会,成为有益的成员。被矫正人员的数量和类型各异,但他们都经历了一段困难的人生阶段,这给予了他们宝贵的体验和启示。

被矫正人员面临矫正期间常常会经历内心的痛苦和挣扎,这是他们认识到犯罪行为带来的后果和无法回避的责任的重要阶段。在监管、心理辅导和相关培训的帮助下,他们逐渐开始审视自己的过去,深刻反思犯罪行为的原因和影响。在这个过程中,他们学会了接受批评和指导,学会了审视自己的不足,也明白了真正理解和帮助他人的重要性。通过自省与自责,他们发现了改变自己和回归社会的关键所在。

在矫正期间,被矫正人员必须参加各种形式的学习和培训,以提升自己的知识和技能水平。通过接受正规学习和职业培训,他们有机会学习到实用的知识和职业技能,为将来的社会融入做好充分的准备。不仅如此,他们还会接触到各种形式的文化、艺术和体育活动,培养自己的兴趣和爱好,丰富自己的内心世界。在这个过程中,他们逐渐发现了通过自我学习和提升来摆脱痛苦和困境的道路,也意识到知识和技能给予他们新的力量和可能性。

被矫正人员的心得还包括对社会责任和归属感的思考。在接受矫正的过程中,他们会被要求积极参与社会工作和公益事业,通过帮助他人、服务他人来弥补自己的错误。通过这样的参与与付出,被矫正人员逐渐发现自己对社会的责任和义务,他们看到了自己的价值和意义。在回归社会后,他们将继续发挥自己的作用,成为社会的有益角色,为他人和社会做出贡献。

被矫正人员的心得体会给予了他们宝贵的人生经验和启示,同时也可以为全社会提供一些有益的思考。由于经历了痛苦和挣扎的过程,他们更加明白和珍惜社会正义和法治的重要性。他们成为一个以身作则的榜样,通过自己的努力和改变,向整个社会传递积极向上的力量。同时,他们也需要获得社会的宽容和支持,为他们提供更多的机会和平等的待遇,帮助他们早日摆脱阴影,实现真正的社会融入。这样,我们才能建立一个更加和谐、公平的社会环境。

矫正训诫教育心得体会

近年来,我国矫正训诫教育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为改造罪犯、预防再犯提供了有力的措施。作为一名参与过矫正训诫教育工作的人员,我深切感受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意义。通过与罪犯的接触、教育和思想引导,我在实践中得到了许多心得体会。

首先,矫正训诫教育要注重教育与改造相结合。罪犯的改造不仅仅是制度的约束和教育的灌输,更需要从心灵深处发生转变。在日常教育中,我们要注重与罪犯进行心灵的沟通,耐心地引导他们深入反思自己的错误行为和罪责,从而激发他们内心的悔意和改造的动力。与此同时,我们也要注重技能的培训和职业的教育,为罪犯提供良好的就业机会,让他们通过劳动获得尊严感和成就感,促使他们重建社会认同感。

其次,矫正训诫教育要坚持个性化、差异化的原则。每个罪犯的个性和犯罪背景都有所不同,因此我们在教育和改造过程中要充分考虑罪犯的个体差异,灵活运用不同的教育方法和手段。有些罪犯可能由于家庭、社会环境等原因形成了错误的价值观和行为模式,我们需要有针对性地进行心理疏导和价值观引导,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而对于有一定教育背景和自我意识的罪犯,我们可以通过更加开放的交流和讨论,引导他们深刻理解犯罪的伤害和社会的价值,从而主动接受改造和教育。

第三,矫正训诫教育要注重情感关系的建立。罪犯因为犯罪行为而受到社会的谴责和孤立,他们往往内心充满了无助和绝望。我们在与罪犯进行交流和教育时,要关心他们的内心感受,提供积极向上的情感支持。通过与罪犯的关心和关爱,我们可以建立起和谐、支持的师生关系,让罪犯感受到温暖和希望,为他们的改造提供有力的情感动力。

第四,矫正训诫教育要强化监督和评估机制。作为矫正训诫教育工作的从业人员,我们要对自己负责,确保教育和改造的质量和效果。在日常教育中,我们要利用各种评估工具和方法,对罪犯的改造情况进行全面和客观的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并制定相应的教育方案进行针对性的改进。同时,我们还要建立起一套科学的监督机制,通过监督检查和评估考核,确保教育和改造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最后,矫正训诫教育要加强宣传和普及。矫正训诫教育是一项人民群众的工作,只有广大群众的支持和参与,才能为罪犯的改造提供更好的社会环境和氛围。因此,我们要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加强对矫正训诫教育的宣传和普及,让更多的人了解和支持这项工作。同时,我们还要加强与社区、家庭和学校的合作,形成全社会关心和参与罪犯改造的良好氛围。

总之,从事矫正训诫教育工作是一项充满挑战和意义的工作。通过多年的实践,我深切感受到矫正训诫教育对于罪犯的改造和社会的稳定具有重要作用。作为从业人员,我们要不断总结经验,加强自身能力素质的提升,以更加科学和恰当的方法推动矫正训诫教育工作的不断发展和创新。只有通过不断地努力和实践,我们才能为改造罪犯、预防再犯做出更大的贡献。

教育矫正心得体会

教育矫正是一项重要的社会治理工作,旨在通过教育手段纠正和改造犯罪人员的错误思想和行为。在我参与教育矫正工作的过程中,我深深感受到了教育的力量和改变人生的希望。以下是我关于教育矫正的心得体会。

首先,教育矫正的核心是人本主义教育。在矫正过程中,我们要将犯罪人员视为有可能改过自新的个体,而不只是把他们当做罪犯看待。我们以人为本,注重尊重和关爱犯罪人员的人格尊严,在教育过程中注重启发他们的自我认知和内省能力。通过倾听和理解,我们可以更好地帮助他们认识到错误的根源,拥有自我改变的动力。

其次,心理辅导是教育矫正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在矫正过程中,犯罪人员可能会受到许多负面情绪的困扰,如自卑、挫折、焦虑等。而这些负面情绪往往是造成他们犯罪的根源。通过心理辅导,我们可以帮助他们解决这些情绪问题,增强他们的心理韧性和自我调适能力。例如,我曾经辅导过一个犯罪人员,他在家庭中遭受了很多暴力和虐待,导致他对人性和社会丧失了信心。通过与他的沟通和倾听,我帮助他找到了自我价值和归属感,改变了他的思维方式,最终摆脱了犯罪的阴影。

此外,教育矫正必须注重职业技能的培养。在社会重视技术和创新的今天,拥有一技之长可以帮助犯罪人员更好地适应社会,并为自己找到一份合法稳定的工作。在矫正机构和社区中,我们应该为犯罪人员提供职业培训和技能的学习机会,让他们有能力为社会做出贡献。通过切实的职业教育,我们可以帮助犯罪人员树立正确的价值观,逐渐改变他们的世界观和行为方式。

最后,重返社会的过程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教育矫正只是一个重返社会的起点,真正的挑战在于如何帮助犯罪人员融入社会。犯罪人员在刑满释放后往往面临社会的歧视和不信任。因此,我们需要改变社会对于犯罪人员的偏见和歧视,提供他们合适的工作机会和社会支持。同时,犯罪人员也需要自我努力,积极融入社会,树立正确的人生目标和价值观。只有社会和犯罪人员共同努力,才能实现真正的教育矫正。

总而言之,教育矫正是一项充满挑战但又意义重大的工作。通过人本主义教育、心理辅导和职业培训,我们可以帮助犯罪人员认识到错误,积极改变自己的生活。然而,真正的成功还需要社会的支持和犯罪人员的努力。只有通过共同的努力,我们才能为社会创造一个和谐、安全的环境,让每个人都有机会实现自己的梦想。

被矫正人员的心得体会

第一段:引言(背景介绍和重要性)。

被矫正人员是指那些因犯罪行为而被判处刑罚并接受矫正的人。他们通常在监狱中度过一段时间接受心理、行为以及职业技能的矫正。从一开始,矫正的目的就是帮助这些人员重新融入社会,改变他们的思维模式,认识到错误,并通过积极的途径实现个人成长和发展。在这个过程中,被矫正人员不仅仅经历了矫正的苦痛,更深刻地认识到了他们的过错和机会。他们的心得体会对于矫正工作的改进和社会的和谐发展至关重要。

第二段:承认过去的错误。

被矫正人员的第一个心得体会是承认过去的错误并接受责任。在监狱环境中,他们常常反思自己的过去,深呼吸并面对现实。这种认识和承认是他们的转变过程中的关键一环。只有当犯罪者真正面对自己的过错,并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时,他们才能真正开始改变自己。这不仅需要勇气,更需要内在的力量和决心。

第三段:重建自身价值观。

在经历了对过去错误的承认后,被矫正人员会思考他们的行为是如何违背他们的价值观的。矫正机构会帮助他们重新审视自己的伦理、道德和信仰体系,让他们明白他们犯罪行为的背离和影响。通过重新建立自身的价值观,他们能够明确未来的目标并制定相关计划。正是对自身的要求和期望以及对未来的展望,激励着他们追求一种更有意义的生活。

第四段:培养积极乐观的心态。

被矫正人员的心得体会还体现在他们对生活的态度上。在矫正过程中,他们要面对各种困难和挫折。然而,通过接受心理辅导和积极思考,他们学会了如何应对这些挑战。他们明白心态和情绪对于个人成功和成长的重要性。因此,他们培养了积极乐观的心态,把困难视为机遇而非障碍。这种积极的心态帮助他们在矫正过程中保持动力,培养自信心,并为未来的重新融入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五段:对社会的回馈。

被矫正人员最终的心得体会是关于他们对社会的回馈。在经历了矫正过程后,他们深深明白了自己所经历的一切,并且希望通过积极影响他人来弥补自己过去的过失。他们有可能成为矫正工作的志愿者,参与社区服务,或者从事一些积极的行为以证明自己已经改变。通过这种方式,他们积极回馈社会,并帮助其他人避免犯罪。

结论:被矫正人员的心得体会是矫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通过承认过去的错误,重塑自身价值观,培养积极乐观的心态,并回馈社会来实现个人改变和社会和谐发展。矫正机构应该充分利用这些心得体会,为矫正过程提供更有效的指导和支持,以帮助更多的被矫正人员成功地融入社会。更重要的是,全社会应该理解和接纳被矫正人员的改变,并为他们提供更多的机会,使他们能够发挥自己的潜力,成为有益于社会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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