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体会是在学习和经历某事后,通过总结和反思得出的一种认识和领悟,可以提高我们的思考能力和经验积累。我觉得写一篇心得体会对于我们个人成长和进步非常有帮助。心得体会的范文可以帮助我们了解行业或领域的最新动态和趋势。
基本权利义务心得体会
在现代社会中,基本权利义务是非常重要的概念。我们每一个人都有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很多人可能并不了解它们的含义和影响。因此,本文将深入探讨基本权利义务的概念和重要性,并提出自己的心得体会。
基本权利是指个人具有的受宪法法律保护的、不可剥夺的一定社会利益,如言论自由、财产保护等。权利的存在不仅可以保护个人的自由和尊严,同时也能够保障社会的正常运转和发展。但是,权利不是可以任意行使的,行使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一定的义务。义务是指个人或群体在社会中应当履行的法律规定的责任,如纳税、遵守法律等。
基本权利义务是人类社会中彰显法治和社会正义的重要体现。在法治社会中,权利与义务是相辅相成的,互相制约、促进。权利使个人可以在合法的范围内自主选择和行使,但是义务同样是社会赋予个人的责任,每个人必须要遵守义务,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只有每个人都能够履行好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才能够让整个社会变得更加和谐和稳定。
在我们的生活中,可能会出现权利与义务发生冲突的情况。这时候,需要我们进行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找出合适的解决方法。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应该时刻清醒地认识到个人的权利是相对的,它们需要在尊重他人的权利的前提下行使。在行使权利的同时,也需要承担起相应的义务。因此,我们需要在实际生活中更好地平衡权利和义务,遵守法律规定,尊重他人的权益,并保护自己的权益。
第五段:结论。
基本权利义务是现代社会中最为重要的概念之一。每个人都应该认真了解权利与义务的含义和内涵,明确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只有这样,才能够构建起和谐、平等、公正的社会。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保障个人权利,促进社会进步。
公民基本义务教学反思
一、课标要求:
本课所依据课程标准的相应部分是“我与他人的关系”之“权利和义务”。该部分的课程目标是“了解宪法与法律对公民权利与义务的规定,能够正确行使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具体对应的内容标准是“理解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学会尊重他人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
二、教学目标:
2、能力目标:增强对公民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义务这一道理的理解能力,提高对履行道德义务重要意义的认识能力,提高践行法定义务和道德义务的能力。
3、情感态度和价值观目标:明确履行法定义务和道德义务的重要意义,明确忠实履行应尽的义务的要求;增强对国家、对社会、对集体、对他人的责任意识,做负责任的公民。
三、教学重点:
公民在享受权利是必须履行义务。
四、教学难点:
1、公民为什么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义务?
2、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义务的权利。
五、学情分析:
本课的主题是公民的义务。对此,学生面临着三个要解决的问题:一是对履行义务的意义知之不多;二是缺少主人翁的责任感,总想多享受权利少履行义务;三是对履行义务在认识上存在误区,认为履行义务是大人的事,与小孩子无关。这些问题有必要让学生通过学习及时予以解决。由于本框设计中设置了学生需要讨论的.问题,因此讨论积极性比较高,学生之间相互评价、提问的互动氛围浓烈。
六、教学方法:
自学指导法、设疑讨论法、小组合作学习法。
七、授课过程。
(一)情景导入:一个作家曾经说过:“每个人都有他自己的一份权利也有他应尽的义务。如果每个人不仅知道自己的权利,而且知道自己的义务,这将有利于全人类的幸福。”法的大厦是由权利、义务共同构筑的,权利与义务相互依存、不可分离,履行义务时享受权利的需要,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的需要,所以我们要做到忠实地履行义务。那么,作为公民,我们必须履行哪些义务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学习这些内容。
(二)展示目标:同上。
活动一:请学生仔细阅读图文资料,完成下列任务:
(1)、经过思考,分四组分别讨论其中的一个方面,将相关内容分别填在表格中。
(2)、几个学生介绍自己填写的内容后,其他同学对此发表自己的见解。
(3)、小明的上述活动,哪一项义务是我们必须履行的?
小组交流成果后教师小结:我们在社会中生活,不仅享有宪法规定的各项基本权利,还要对他人、对社会履行相应的义务。这些义务来自亲情、道德、纪律、法律等各个方面。其中,法定义务是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必须履行的。(设计意图:让学生学会基本的文本阅读,从书本中寻找有关知识的能力)。
学生讨论后教师总结(见相关链接):未成年人该交税时也要交税。如果纳税人不交税,国家就没钱发展教育、国防和公益事业了。未成年人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履行应尽的义务,是光荣的。相反,如果违反税法不纳税,则要受到法律的追究。
所以,我们不能只获得而不付出,不能只享受权利而不履行义务(强调)。对于法定义务,我们必须履行。(设计意图:通过阅读引发学生思考,帮助学生认识“每个人即是享受权利的主体,又是履行义务的主体,从而增强义务观念;增强学生纳税意识使之自觉履行依法纳税的义务。)。
活动二:朗读并请学生说说马克思的话的意思。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马克思。
学生交流成果:在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具有一致性。我们每个人既是享受权利的主体,又是履行义务的主体。因此,我们不仅要增强权利观念,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权利,而且要增强义务观念,依法履行义务。我们每个人都要以主人翁的责任感,自觉履行应尽的义务。
活动三:理解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下列有关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规定说明了什么?
1、宪法第42条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46条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学生交流后教师总结为:公民的某些权利和义务是相互结合的。
2、宪法第49条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学生交流后教师总结为: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是相互依存、密不可分的。二者在法律关系上是相对应而存在的。有权利就有义务,有义务就有权利。每个公民既是权利的享有者,也是义务的承担者。不能只享有权利不履行义务,也不能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
3、公民履行纳税义务,享有国家把税款用之于民的福利。
学生交流后教师总结为: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公民正确地行使权利,忠诚地履行义务,作出更多的贡献,国家才能更加富强,才能提高更好的条件来保障公民的权利。
活动四:阅读教材16页正文部分,完成下列任务:
1、我国公民应履行哪些基本义务?(学生大声朗读并熟记宪法规定的义务)。
教师归纳:公民的基本义务主要有几类:第一类是公民对国家履行的义务。第二类是公民对社会履行的义务。第三类是公民的其他义务,如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上面的规定。重点强调: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义务是公民的基本义务。(设计意图:加深对基本义务的理解,从而自觉履行应尽的义务)。
基本权利义务心得体会
作为人类文明的发展,我们注重的不仅仅是物质生活的满足。在每一个国家和地区,都会有一些基本的法律条款保障人民得到某些权利或者履行某些义务。这些权利义务不仅是为了保护人民的安全,同时也是建立和谐社会的基石。在这篇文章中,我们要探讨的是关于基本权利义务的心得体会。
次段:讲述自己对基本权利的理解和体验。
每个人对基本权利的理解或者体验都不一样。对我而言,基本权利并不单单是法律规定的那些条款,还包括了早已对于社会的公认和传承下来的人文关怀。这些关怀体现在各方面,比如对于弱势群体的关爱、对于环境的保护以及个体自由等。在我成长的过程中,不时有朋友或者人群需要保护和帮助,我也学习去关注社会公共事务的发展,同时懂得履行自己的义务,如遵守交通规则、完税等。
第三段:探讨基本义务对我们的影响。
我们生活在一个复杂的世界,人与人之间存在着差异。基本义务是社会规范和戒律的体现。只有每个人都履行自己的基本义务,社会才会成为一个安全、公正和和谐的地方。如果某些人不履行自己的基本义务,如恶意抢劫、破坏环境等,那就会对社会和个人带来负面影响。而且,履行基本义务并非只对他人有益处,同时也更好地维护了我们个体的自由。
第四段:谈谈探究的办法。
要全面理解和尊重基本权利以及履行相关义务,除了遵行法律规定的责任外,还需要积极发挥社会公民的作用,如广泛收集分析信息,理性沟通交流等。另外,也可以拓展自己的生命体验,从别人的视角看看世界。
最后段:结论。
基本权利和义务是构成社会的基本元素。只有我们每一个人都认真履行基本义务,社会才能更加良性地发展。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积极地体验,理解和履行基本权利和义务,这有助于让我们成为一个更优秀的社会公民。
公民基本义务教学反思
第一条为增强公民绿化意识,推动公民义务植树活动的开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义务植树,是指按照绿化委员会统一安排进行的无报酬的植树、种花、种草及其管理抚育,或者其他与绿化有关的劳动。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适龄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应当参加义务植树。
前款所称适龄公民,是指男性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女性年满18周岁至55周岁的公民。
年满11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实际情况,应当就近参加力所能及的义务植树劳动。
第四条义务植树工作应当以绿化宜林荒山荒坡、改造残次林和疏林补植为重点,结合城乡绿化工程,发展义务植树基地和高效益的果木经济林;实行种植与管理抚育相结合,生态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义务植树工作的领导,将义务植树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领导干部任期绿化目标责任制。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绿化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义务植树工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绿化委员会应当根据造林绿化总体规划,组织林业、农业、城市园林、铁路、公路、水利、煤炭、轻工等管理部门制定义务植树规划,确定义务植树重点和义务植树基地。
第七条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单位以及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开展义务植树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履行义务植树的意识。中小学学校应当结合劳动课程,普及义务植树常识。
第八条县级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每年应当根据义务植树规划和当地实际情况,将义务植树的任务下达到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义务植树任务采用《义务植树通知书》的形式下达,并应当写明植树数量、品种、地点和完成时间以及其他要求。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本单位负责组织参加义务植树。城镇个体工商经营者和非农业户籍的待业公民,由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参加义务植树。
农民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参加义务植树。
第九条每个适龄公民每年应当义务植树4棵,或者义务完成相当于一个劳动日的种花、种草、育苗、整地、施肥以及其他与绿化有关的劳动。
本系统、本行业有植树造林生产任务的,不得免除绿化委员会下达的义务植树任务。
第十条义务植树的地点应当坚持就地就近原则,由绿化委员会指定,也可以由承担义务植树任务的单位自行选定,但应当报经绿化委员会同意。
经绿化委员会认可,工矿、林场、铁路、公路以及大中型企业,可以在其管辖的场所建立义务植树基地,开展义务植树活动。
第十一条参加义务植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绿化委员会的要求,保质保量完成义务植树任务。
绿化委员会应当对本年度义务植树任务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建立义务植树登记卡。
第十二条义务植树所需的苗木、花草,由林权单位或者承包经营者无偿提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义务植树规划和年度任务,办好苗木基地,培育良种壮苗,保证义务植树的需要。
第十三条在国有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树木、花草,归土地的使用单位所有,没有明确土地使用单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在集体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树木、花草,归集体土地所有者所有。另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
林权确定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给权属证书。
第十四条对义务栽植的树木、花草,由林权单位负责管护,实行管护责任制。
采伐和更新义务栽植的林木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每个公民应当爱护树木花草,保护义务植树成果;对破坏树木、花草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绿化委员会及其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六条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绿化委员会给予表彰、奖励:
(一)在义务植树或者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二)保护绿化成果有突出贡献的;。
(三)制止或者举报破坏树木、花草行为有功的。
第十七条未按时完成当年义务植树任务的,由绿化委员会按每棵3元的标准向承担义务植树任务的单位收缴绿化费;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应缴绿化费加收2‰的滞纳金,并可由行政监察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绿化委员会在收缴绿化费时,应当开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费票据,否则当事人有权拒交。
绿化费由绿化委员会统一管理,必须用于与义务植树有关的雇用植树人员的劳动报酬和义务植树宣传教育,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义务植树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二)挥霍浪费、挪用、贪污义务植树绿化资金的。
第十九条对侵占、毁坏、盗伐、滥伐、擅自砍伐树木,或者哄抢、侵占、盗窃、毁坏绿化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驻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参加义务植树。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自10月1日起施行。1982年2月19日江西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公民基本义务教学反思
(1)继续调整好知识与活动的关系,丰富教学内涵,最终促使知识的内化。真正让学生在活动中学习,在学习中活动,而不是纯粹为活动而活动。
(2)要继续学会适当调整教材的内容,用正确的心态对待自己的教学设计。继续研究好教材,学习对教材内容的整合。认真分析,做好教学设计。并加强教与学的合作、创设激发兴趣的学习环境,在对教材的处理中,从学生出发,尊重学生的心理需要,一定要因材施教。
(3)继续加强学习方法的指导、优化教学过程与组织方式。尤其要加强对教学方式的研究,充分利用好课堂的45分钟。
增强履行法定义务是自觉性,增强公民权利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提高法律意识,有依法维权的强烈愿望和勇气,有履行义务的积极性、主动性和持之以恒的耐性。并树立权利与义务统一意识,增强“做国家未来主人翁”的愿望和信心。在教学过程中,关于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一致性的第一个方面,权利和义务互相促进,相辅相成的关系没能够解释的很清楚,没有给予学生明确而浅显易懂的答案,也没有选取一个合适的事例,我觉得这是我本节课最大的弊病所在。
公民基本义务教学反思
1、用视频《说句心里话》导入新课,优美动人的旋律激发了学生的情感,达到了一个热身的效果。于是,学生在歌声、画面中进入良好的学习状态,同时也能引发他们对问题的思考。
2、选用贴切学生日常生活的例子,通过小品表演的形式,激发学生对社会现象的观察及对问题的思考。于是,我就未成年纳税这个问题编排了小品《小珊应该纳税吗?》。学生在讨论中理解到“每个人既是享受权利的主体,又是履行义务的主体”,从而增强学生的义务观念,使之自觉履行依法纳税的义务。
3、本节课的重难点突出,“权利与义务具有一致性”是本节课的难点,课堂上我通过采用名言赏析和漫画分析,选用马克思的`名言及相关漫画,帮助学生了解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关系,培养学生的思辨能力,突破教学难点。
4、课堂教学充分体现了“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老师始终是学生的组织者、引导者、参与者,并通过学生的表给予鼓励,并对学生的回答进行正确的点评和引导。本节课的教学手段有情境激励法、讨论法、小品表演法、案例分析法等。多样化的教学手段调动了学生的积极性,给学生提供了一个表现自己、锻炼自己的空间和机会,学生的思维能力、表达能力等都有所提高。因此,学生对本节课的知识掌握得比较好。
二、本课的不足之处。
每一节课都是有待完善的课,本节课也不例外。通过对教学实践,发现存在以下不足:
1、视频导入是很不错的选择,只是在课堂上学生表现不够激动,老师可让全班同学一起唱的形式加大对学生情绪情感的刺激,让学生达到一个更佳的学习状态。
2、讨论部分,学生不够激烈,可能是问题设置不够好,未能激发学生的讨论激情。
公民基本义务教案模板
课程类型:理论课。
学时:1学时。
授课教师:
授课班级:
教材名称: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三维教学目标:
1、知识与技能目标:通过本节课与上节课内容,掌握公民基本权利,公民基本义务。
2、过程与方法目标:通过社会事件的导入和讲解,结合民航机场和航空公司的现状及发展前景,深入浅出地讲授知识。
3、情感与价值观目标:通过知识的讲解,让学生树立保护自身权利、遵守法定义务的理念;引导学生认同和遵守学校的军事化、标准化管理模式,培养学生为标准的军人;使学生认识到生命、健康的可贵,各民族同学之间互相尊重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和睦相处。
教学重点: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人身自由;宗教信仰自由。
教学难点:人身自由的边界,引导学生遵守军事化、标准化管理模式。教学用具:多媒体教学设备,教学课件和教案,学生作业本,纸条等。
教学方法:使用多媒体设备进行课堂讲解,以教师讲解、学生互动探讨知识、回答问题为主的方法;采用启发的方法,结合实际案例和练习,巩固知识。教材分析:
本学期教材为吉林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课程,是法律条文的照本宣科和空洞乏味的理论说教。我校是民航职业院校,培养学生为标准化的军人、高端职业化民航员工;本课结合社会事例、民航发展现状及未来发展前景,积极引导学生了解民航知识和社会基本常识。
学情分析:
难点分析及解决方法:
行等社会事例,使学生树立权利和义务并举的理念,防止权利的滥用而产生极大的破坏作用。
同时,通过课堂讲解和作业题等形式让学生引起持久和广泛的讨论,最好能够形成全校性的大讨论,从而让学生从心底里接受对于搜查、没收寝室违章物品的做法的合法性、合理性,尽量从根源上杜绝违章电器的使用,尽可能避免由于使用违章电器而触发的火灾事故。智者千虑必有一失,在学生的引导和管理过程中,更应该发起出现火灾如何自救逃生、合理使用灭火器、发生事故时如何疏散人群等急救宣传。通过事故前预防,发生事故中的积极合理处理,事故后的反思、学习,使火灾事故发生的几率尽可能接近零点。
教学内容及过程:
课堂内容导入:
回顾上节课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在重点讲授“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人身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内容之前,通过上节课知识的回顾,起到承上启下和加深记忆知识的作用。)。
新课程讲解:
一、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一)通过图片形式,展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习近平在全国人大的选举过程,引入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通过图片的介绍,向同学们宣传课堂外的知识,如莫言及其作品,诺贝尔奖文学奖,习近平的孝道,国家主席当选的条件等。
(二)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法律规定。
宪法规定: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提问?
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必须具备什么条件呢?(学习知识后,迅速让学生总结)。
世界上没有绝对的规则:留出思考题,并提问学生回答。
年满18周岁精神病人,是否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答案: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没有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能力。(随着医学的发展,精神病人被治愈后,依然有能力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人身自由。
(一)宪法37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
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提醒学生在课本的空白处记笔记,并思考:法律禁止非法搜查公民身体,合法搜查需要什么条件呢?(讲解展示搜查证等)。
遇到紧急情况可以不用搜查证!
(1)身带行凶、自杀器具的;
(2)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品的;
(3)可能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
(二)机场安检搜身。
链接机场安检小知识:
机场安检三难。
(1)由于航班延误而导致旅客第二次安检。
(2)对于醉酒旅客安检的苦恼。
(3)冬季由于旅客穿着厚重引起的安检麻烦。
答案:个人的人身自由不足以对抗公共安全,因此不属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没有只享受权利而不履行义务的公民。
(三)学校搜查学生寝室,收缴违禁物品,是否违法呢?
图片展示之后,安排三分钟的讨论时间。分法纸条,让学生书写观点,每一条观点的背后写上姓名,最后由学生收集后交到教师处,并由学生书写至黑板。(只要言之有理,不论对错,酌情作为平时成绩)。
在学生书写过程中,带领学生讲解成都“一环七纵”道路限行的规定和加油站抽烟可能引发的灾难,并讲述“过失纵火罪”,过失引起火灾,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回到学生板书,并公布正确答案。学校发起集中销毁违禁电器做法的合理性。
三、宗教信仰自由。
1、宪法第36条之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展示图片,介绍几个宗教常识,讲解中介绍学生了解宗教常识,风景名胜,著名人物等。
2、介绍伊斯兰教,转而介绍清真饮食之南航的“新疆航食”。
我们学校新疆学生众多,特别是有独特民族习惯的回族和维吾尔族,他们禁。
食猪肉、血液,曾经在四川有“猪是回族祖先”的错误说法,不同民族和宗教的学生住在一起,可能由于平时开玩笑而引起打斗事件,甚至上升为民族仇恨。穆斯林学生与汉族等其他民族同学共同生活学习,同学们应该互相尊重信仰、民族习惯,和平共处。
3、机场和航空公司为不同信仰人群提供礼拜、祈祷场所。
图片展示:银川机场、香港机场、迪拜机场建立礼拜或起到地点。
四、知识总结。
五、练习和巩固。
单选7道,判断题5道。
六、上次作业回顾。
高考状元拒录事件。
2009年,因重庆市高考文科状元何川洋少数民族身份作假,北京大学决定放弃录取。此前,由重庆市监察局牵头,公安局、重庆市民宗委、重庆市教委和重庆市招办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在对事件进行调查的基础上,纠正了包括何川洋在内的31名考生的少数民族身份,31名考生被取消录取资格。
点评:
七、作业(作业1必做,作业。
2、3中选做一题)。
作业1(必做)。
1、我国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必须具备什么条件呢?
2、宪法规定“执行逮捕”的条件是什么?
4、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是什么?
作业2。
夜里凌晨2点,寝室同学都在熟睡。突然附近寝室有人大声疾呼,“着火了,赶快逃命啊!”门外火势凶猛,大烟弥漫。
住在六楼的你遇到火灾,应该怎样自救?
作业3。
你现在是一名首都机场安检员,正在给即将登机的乘客进行安全检查,这时走过来一名酒气熏天的乘客。经过多次提醒,但都拒绝接受安全检查。
请想办法说服醉酒乘客接受安全检查。
要求:(把你的办法详细写在作业本上,100字以上。
并与你的同桌分别扮演安检员和醉酒乘客,下节课上课进行“情景模拟”演练。)。
八、教学反思。
高尔基说,“爱孩子是老母鸡都会做的事情,可是要善于教育他们,这是国家的一桩大事,需要才能和全部的生活知识。”给学生讲授知识,不仅仅只是传授知识,更重要的是传授做人的道理和如何正确生活的常识。
高校发生火灾事故比较频繁,多是学生偷用违禁物品造成的。除了学校每周的强制检查之外,能够使学生尊重自身的生命,尊重别人的生命,认识到由于自身使用违禁物品而产生危害的严重性。同时,通过宣传、学习,能够正确掌握自救或逃生的技能,这不仅仅是课堂上可以做到的事情,需要全体教师和同仁齐抓共管,安全责任无小事,一个微小的火灾事故,毁掉的不仅仅是学生公寓,更重要的是花季少年对远大理想的追求,以及家人刻骨铭心的伤痛!
公民基本义务教案模板
一、教学目标。
1、通过学习,让学生初步了解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2、普及相关的法律知识。
3、提高学生法律意识,初步建立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
二、教学重点。
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三、教学难点。
明确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构建法治意识。
四、教学过程。
1、故事导入。
师:《闻鸡起舞》《中流击楫》。
师:祖逖、刘琨的英勇行为让我们敬佩不已。同学们,你们已经年满十周岁了,相对于一二年级的小弟弟、小妹妹,你们长大了,长高了,也更加懂事了。你们有自己的道德要求,让“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成为你们的习惯,因为法律就是无论做什么事情都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
师:这节法制课我们来学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看了课题你有什么疑问?结合生活实际谈谈你的理解。(引导理解概念)。
学生自由发言讨论,师总结解释概念。师: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3、权利的范畴。
你们生活在家庭、社会和学校中,每一个成年人都有责任保护你们。了解自己的权利,知道权利被侵害后如何保护自己,是十分必要的,相信学习了本课之后同学们会有所收获。
师:描述案例1情景。
课件演示《宪法》中密切联系小学生的权利的条款。
4、义务的范畴。
说完了权利我们再来看看我们的义务。请先看案例2,课件出示案例2。
师:从中你了解了哪些信息?学生自由交流。师:义务是我们必须去做的事情,宪法中对公民的义务也做出了详细的规定:(课件出示)指名读。
5、知识拓展。
不仅我们国内的法律对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就是国际上也出台了许多法律法规来保护少年儿童的权利。
课件出示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指名读。
6、知识梳理本节课我们学习到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知道了小学生也是公民,也具有和成年人一样的法律赋予的权利,就是在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都有明确的规定。涉及保护我们少年儿童的法律还有很多很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等,我们会在今后的学习中慢慢接触,希望法律改变你们的生活。
7、巩固升华。
最后送给同学们几首关于法律的小儿歌(课件出示)指名读。
8、质疑。
同学们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吗?学生质疑——交流——疑难解惑(师)课后反思: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宪法在第二章“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中,对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作了详尽的规定:
关于政治权利和自由。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除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等。
关于人身权利和自由。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关于宗教信仰自由。宪法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关于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宪法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残疾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
1.公民指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这里应该注意的是确定一个自然人属于何国公民的标准是国籍。
2我国国籍法关于国籍取得的规定。
(1)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一旦取得中国国籍,就不得保留外国国籍;一旦具有外国国籍,即不具有中国国籍。
(2)国籍的出生取得(《国籍法》第4-6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3)注意国籍法第12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平等权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权利。平等权首先表现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指选民依法选举或被选举为代议机关代表和特定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权利。在我国,凡是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但是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二)言论自由。
1.言论自由是指公民有权通过各种语言形式,针对政治和社会中的各种问题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言论自由不限于口头形式,还包括书面形式、广播电视等。
2.言论自由的限制:不得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他人隐私。
(三)出版自由。
1997年国务院通过的《出版管理条例》规定:反对宪法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主权和统一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破坏民族团结的、泄漏国家机密的、有黄色或暴力及不道德内容的、侮辱诽谤的和其他有害出版物不属于出版自由保护的范围。
(四)结社自由。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社会团体的成立实行核准登记制度。我国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二,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政策。社会团体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其登记的章程进行活动,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三,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机关对社会团体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五)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注意《集会游行示威法》的下列条文:
第6条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
第7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三.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
第4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3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五.人身自由。
(一)人身自由的概念。
第3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三)住宅不受侵犯。
(四)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4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六.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权利。
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权利主要是一种积极受益权(财产权除外),即要求国家主动予以保障的权利。
(一)财产权。
第13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二)劳动权。
劳动权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从事劳动并取得相应报酬的权利。劳动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
(三)休息权。
第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四)生活保障权。
生活保障权是指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达到一定年龄和一定工龄后离职休息,并依法享有相应的生活待遇的权利。
(五)物质帮助权。
第4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六)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指公民平等地享受教育的权利。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七)文化权利和自由。
(一)妇女权利。
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二)婚姻、家庭、母亲、儿童、老人的权利。
第49条【婚姻家庭制度】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三)华侨的正当权益、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益。
第5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四)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第3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
《公民基本义务》教学反思
由于一节课的时间有限,对于公民法定定义的具体内容的部分我只是向学生做了简单的介绍.对于有些义务学生未必能理解,若增设一个“学生提问”的环节,对于不理解的那项义务提问,教师在作出适当解释,我想这样对于学生学习效果可能会更好.
根据教材的编排,我主要从权利和义务两个内容为中心展开教学为了避免思想品德复习课出现枯燥的现象,在教学方法上,主要体现以下几点:
1、创设情境,激发兴趣,促进互动:
2、强化实践环节,注重引导学生学以致用;
3、坚持内容活动化的活动内容化的统一;从学生的生活实际了出发,将问题融入活动;
4、落实互动探究,体现学生的主体性和主动性。尊重学生在学习中的主体地位,构建学生的自主学习、探究性学习的学习平台,让学生主动参与学习,独立分析、解决问题,提高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使学生真正明确权利的义务的关系能正确行使公民的权利,自觉履行公民的义务,做一个负责任的小公民,做一名知法、守法、用法的好公民。
不足之处是学生在日常生活中,不能很好的保护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
在这节课中我觉得不足的地方有这些:课堂气氛不够活跃,学生讨论不是很热烈。我今后在教学过程中要不断地改进,灵活使用多种教学方法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使课堂效率更高。
《公民基本义务》教学反思
这节课的导入从“未成年人是否需要纳税”疑问入手,学生迅速集中注意力,课堂的开头气氛好。由于选取的这个素材贴近学生的未成年人身份,所以能够迅速引起关注。这说明,政治课教学中,素材的选取非常重要,要贴近学生的生活才能够吸引他们的注意力。
本课的内容由四大主要义务和其他多个生活义务构成,对学生而言接受起来更加容易。
从生活中选取素材,同时拓展学生自己的思维,“你知道哪些例子是……”,然后让学生从生活中总结概括出理论知识,最后再回归生活。在这之中,纠正学生的一些有偏差的认识,鼓励表扬深刻正确的认识,课堂效果更好。
需要改进的地方:加强课堂管理;语言的生动幽默,吸引学生。
公民义务心得体会
在一个国家的社会中,公民除了享有权益之外,还有义务和责任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公民义务是公民与国家、社会的一种契约,时刻提醒着每个人应该如何履行自己的责任。我作为一个普通公民,也深刻地体会到了公民义务的重要性和价值。在这里,我将结合自身的体验和思考,总结出几点关于公民义务的心得体会。
首先,作为一个公民,维护社会的法律和秩序是我们的义务之一。法律作为社会的基石,维护着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作为公民,我们要自觉遵守法律,不做违法乱纪的事情。在我个人的成长过程中,我意识到自己不仅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更要为社会的稳定负责。因此,我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为社会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同时也要求自己在日常生活中遵守各项法律法规,不给社会添乱。
其次,关心他人、积极奉献是公民义务的另一重要方面。社会之所以能够稳定发展,离不开每个公民的积极参与和奉献。作为一个公民,我感受到了关心他人、乐于助人的重要性。在我所在的社区,我积极参加志愿者活动,为社区居民提供各种帮助。通过这些活动,我意识到每个人的帮助都是社会的力量,只有通过更多的关爱和奉献才能构建一个和谐的社会。
第三,保持社会良好的公序良俗也是公民义务的一部分。公序良俗是社会的基本道德准则,是社会交往的规范和约束。作为一个公民,我们应该时刻谨记公共场合的行为规范,尊重他人的感受。在我个人的生活中,我努力保持良好的习惯和礼貌,尊重他人的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同时,我也积极参加社会组织的活动,宣传公序良俗,促进社会风气的良好发展。
第四,保护环境是公民义务的一项重要内容。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环境问题越来越严重。而公民作为这个社会的一部分,也要为环境保护出一份力。在我个人的生活中,我努力践行“低碳生活”的理念,节约用水、节约用电、减少垃圾的产生。同时,我也参加各种环保活动,提高人们的环保意识,推动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最后,加强自身素质提升,不断学习和进步也是公民义务的一部分。作为一个公民,我们不仅要有爱国之心,更要有强大的知识和文化素质,才能更好地为社会做出贡献。在我个人的成长过程中,我不断学习和思考,通过参加各种培训和学习活动,提高自己的素质和能力。我相信只有不断学习和进步,才能更好地履行自己的公民义务,为社会做出更多的贡献。
总之,公民义务是每个公民应该履行的责任和义务,它体现了一个人作为一个社会成员的角色和责任。作为一个公民,我深切体会到了公民义务的重要性和意义。通过遵守法律、关心他人、保持公序良俗、保护环境和加强自身素质提升,我渐渐明白了公民义务是社会稳定和繁荣的基石,也是每个人应该尽力去履行的重要责任。我将始终保持对公民义务的敬畏之心,时刻提醒自己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为社会的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教案
1.公民指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这里应该注意的是确定一个自然人属于何国公民的标准是国籍。
2我国国籍法关于国籍取得的规定。
(1)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一旦取得中国国籍,就不得保留外国国籍;一旦具有外国国籍,即不具有中国国籍。
(2)国籍的出生取得(《国籍法》第4-6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3)注意国籍法第12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平等权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权利。平等权首先表现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二.政治权利和自由。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指选民依法选举或被选举为代议机关代表和特定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权利。在我国,凡是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但是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二)言论自由。
1.言论自由是指公民有权通过各种语言形式,针对政治和社会中的各种问题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言论自由不限于口头形式,还包括书面形式、广播电视等。
2.言论自由的限制:不得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他人隐私。
(三)出版自由。
1997年国务院通过的《出版管理条例》规定:反对宪法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主权和统一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破坏民族团结的、泄漏国家机密的、有黄色或暴力及不道德内容的、侮辱诽谤的和其他有害出版物不属于出版自由保护的范围。
(四)结社自由。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社会团体的成立实行核准登记制度。我国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二,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政策。社会团体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其登记的章程进行活动,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三,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机关对社会团体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五)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注意《集会游行示威法》的下列条文:
第6条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
第7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三.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
第4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3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五.人身自由。
(一)人身自由的概念。
第3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三)住宅不受侵犯。
(四)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4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六.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权利。
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权利主要是一种积极受益权(财产权除外),即要求国家主动予以保障的权利。
(一)财产权。
第13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二)劳动权。
劳动权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从事劳动并取得相应报酬的权利。劳动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
(三)休息权。
第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四)生活保障权。
生活保障权是指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达到一定年龄和一定工龄后离职休息,并依法享有相应的生活待遇的权利。
(五)物质帮助权。
第4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六)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指公民平等地享受教育的权利。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七)文化权利和自由。
(一)妇女权利。
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二)婚姻、家庭、母亲、儿童、老人的权利。
第49条【婚姻家庭制度】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三)华侨的正当权益、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益。
第5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四)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第3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
义务兵基本职责心得体会
现今社会发展迅速,国家安全形势也日趋严峻。在这种情况下,义务兵成为了国家安全的重要保障力量。义务兵是国家法律规定的成年男性义务参军服役的人员,拥有一些特定的职责和义务。本文将从义务兵基本职责入手,阐述我个人基本职责的理解与体会。
义务兵在军队内部担任许多基础工作。首先是基础训练,使义务兵逐渐适应军事环境和气氛,完成从普通人到合格士兵的转变。其次是值班管制,确保军营的安全和秩序。最后是纪律有效维护,保证军队的高度纪律性和稳定性。这些基本职责不仅要求义务兵有过硬的军事技能,更要求他们具备良好的思想品质和行为规范。
第三段:职责理解。
本人在服役这段时间里,认真履行了以上职责,逐渐深刻理解了义务兵的基本职责。在基础训练中,我深深感受到了“服从命令,尽职责”的重要性,也感受到了不断超越自我的开心与成就感。在值班管制中,我体验到了军人的责任和使命感,也学会了如何快速应对突发事件。在纪律维护中,我体会到了良好的军营氛围对官兵间的凝聚力和团队精神的重要性,也深刻理解了要想纪律良好,自己必须以身作则。
第四段:体会感悟。
义务兵的工作是不花哨的,但是却是十分实在的。通过服务国家保卫家园,我更加热爱自己的国家,更加珍惜自己拥有的生活。在磨砺过程中,我不断了解自我、完善自我。随着时间推移,我发现自己在接受军事训练中逐渐具备了敢于担当、敢于啃硬骨头的意志和能力,在协同作战中也能够快速适应,融入团队。这一系列的体会让我深信:只有付出更多,才能得到更多。
第五段:总结。
在完整完成义务兵的服役后,我深深体会到了为国尽职贡献的重要,更深入了解了军人职责与使命。历经一路的奋斗,我成长了更多,也学到了很多。大家都一样,只要你愿意付出,那就有很多的回报和机会。而作为一个有担当的男子汉,我会更加努力学习,不断充实自己,不断为社会和国家做出更多的贡献。
《公民基本义务》教学反思
由于一节课的时间有限,对于公民法定义务的具体内容的部分我只是向学生做了简单的介绍,对于有些义务学生未必能理解,若增设一个“学生提问”的环节,对于不理解的的那项义务提问,教师在作出适当的解释,我想这样对于学生学习效果可能会更好。根据教材的编排,我主要从权利义务两个内容为中心展开教学,为了避免思想品德课出现枯燥现象,在教学方法上主要体现以下几点:
1、创设情境,激发兴趣。
2、强化实践环节,注重引导学生学以致用。
3、坚持内容活动化与活动内容化的统一,从学生实际出发,将问题融入活动。
4、落实互动探究,体现学生主体性和主动性,注重学生在学习中的主体地位,构建学生自主学习、探究性学习的学习平台,让学生主动参与学习,独立分析、解决问题,提高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是学生真正明确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公民义务,做一个负责任的小公民,做一名知法、学法、用法的好公民。
不足之处是学生在日常生活中,不能很好的保护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在这节课中我觉得不足的地方还有:课堂气氛不够活跃,学生讨论不是很热烈。我今后在教学过程中要不断改进,灵活使用多种教学方法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是课堂效率更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