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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手机使用管理制度(通用19篇)

时间:2023-12-25 12:00:02 作者:温柔雨

手机的普及已经改变了我们的生活方式,我们可以通过手机轻松获取各种信息和服务。接下来是一些手机应用程序推荐,它们可以提高我们的生活质量和工作效率。

手机使用管理制度

为保证公司通信畅通,确保信息的及时传递,提高效益、减少失误,制定本规定。

2.1公务手机:凡享有公司话费补贴或全额报销话费的手机(含小灵通)。

2.2私用手机:凡属个人购置、个人使用,公司不补贴话费的手机(含小灵通)。

2.3私有公用手机:凡属个人购置,公司部分报销话费的手机(含小灵通)。

3.1公务手机及私有公用手机必须从早上上班时间开始开机,至22:30前不得关机,休假期间亦然。如有特殊原因须在规定的开机时间内关机的,须经主管领导同意。

3.2因工作性质的特殊性,行政部经(副)理、保卫科(副)科长、储运部经(副)理、车队(副)队长、小车司机须24小时开机,不得关机。

3.3因工作岗位的特殊性,储运部货车司机从早上7:30开机,至23:00前不得关机。在外执行任务的司机必须24小时开机,不得以任何理由关机。

3.4生产一线工人上班时间不得携带手机(含小灵通)。

3.5非生产一线工人除公务手机及私有公用手机外,有必要在工作时间使用私用手机的人员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部门主管审核、常务副总批准方可使用,否则上班时间手机(含小灵通)不得开机。

3.6除个别领取小灵通话费补贴的人员可使用小灵通进行公务联络外,所有领取手机话费补贴或全额报销手机话费人员不得使用小灵通进行公务联络。

4.1所有公务手机及私有公用手机应保证在规定开机时间内电量充足,保障通信畅通。

4.2若因欠费被停机,应及时缴交话费于24小时内开通。

4.3若手机丢失,应于48小时内(如出差外地,应于回公司后48小时内)购买新机、补办sim卡并开通。

4.4手机发生故障(没电、被停机、手机丢失等)期间,手机使用者应及时向行政部说明(下班时间通知总机转告),并告知联络方式。

学生使用手机管理制度

1、严禁学生携带手机以及手机附属设备(充电器、充电宝、耳机等)入校。

2、如果学生有急事需要联系家长,可以借用班主任或任课教师的手机;如家长有事找学生,请家长直接拨打班主任或其他教师电话,由教师代为转告。如有急事发生,教师会主动联系家长。

3、如有极特殊情况,必须携带手机进校的,请务必先与班主任联系,班主任同意后,方可携带手机入校,入校后第一时间将手机交至班主任处保管,需要使用的时候去班主任处领取,使用完毕后立即交班主任继续保管,并在放学后还给学生。

4、学生在上课(含实验课、自习课、集会等)期间,必须关闭手表手机电源(关机),此期间禁止使用手表手机。手表手机铃响,拨打、接听电话;用手表手机发、看短信息;玩手表手机(如看视频、听音乐、看电子书籍、玩游戏等)均视为违纪。学校教职工对违规使用手机的学生,要立即当场制止,进行批评教育,给予口头警告并当场收缴手机。

5、不允许因给手机电池充电而私自乱接电源,在教室或其他场所给手机充电,一经发现,没收手机、电池或充电器。如因充电引发火灾事故的,要追究责任。

6、违反规定被收缴手机的,其违规使用手机收缴后交班主任,期末由违规使用手机本人交书面保证书后由家长来校领回手机,并视其态度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借别人手机违规使用的同等处理)。

7、对于收缴手机时釆取不合作、粗野的态度,拒不接受教育或拒绝交岀违规使用手机的',情节属一般的,给予相关同学警告或严重警告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8、用手表手机浏览不健康内容或联系校内外人员组织打架斗殴或其他非法活动,除收缴手机外,情节严重的,可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9、学生在家使用手机,需要家长的督促和指导,家长管理好孩子的上网时间,指导孩子合理使用手机,文明上网,切实让手机成为学生进步的助推器。

使用手机管理制度

为保护学生视力,让学生在学校专心学习,防止沉迷网络和游戏,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结合我校实际,坚持“家校共育”的方式,坚持“有限带入校园,禁止带入课堂”的原则,特制订大庆市世纪阳光学校学生手机使用管理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1、严禁学生私自带手机(电话手表)进校园。

2、学生因特殊原因需要携带手机或电话手表等进校园,需由监护人向班主任说明情况并向班主任、政教处提交《申请书》(附件一),经学校同意后方可将手机或电话手表等带进校园,但禁止带入课堂。

学生进校后,将手机(电话手表)统一交由各班主任管理,放在指定位置,禁止带入课堂及其他场合,放学后由班主任统一归还;未经允许,不可私自取回。若无如实上报者,一经发现,无论是否使用,学校立即给予收缴代管,同时通知家长配合学校对学生手机进行有效管理。

1、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必要的与外界通讯,教务处、政教处、年级组、班主任、科任教师等可为学生提供通讯服务。

2、做好教育引导。通过国旗下讲话、班团队会等多种喜闻乐见的形式加强教育引导,让学生科学理性对待并合理使用手机,提高学生信息素养和自我管理能力,避免简单粗暴管理行为。

3、班主任和家长要有效沟通,取得家长的认同与配合。家长以身作则,在正确使用手机方面为孩子树立榜样;引导孩子一起了解过度使用手机的危害性和加强管理的必要性。家长履行教育职责,加强对孩子使用手机的督促管理,形成家校协同育人合力。

学生使用手机管理制度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生手机管理工作的通知》、《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生手机管理工作提示》以及大庆市教育局《关于加强中小学手机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的`要求,为保护学生视力,让学生在学校专心学习,防止沉迷网络和游戏,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结合我校实际,坚持“家校共育”的方式,坚持“有限带入校园,禁止带入课堂”的原则,特制订大庆市世纪阳光学校学生手机使用管理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1、严禁学生私自带手机(电话手表)进校园。

2、学生因特殊原因需要携带手机或电话手表等进校园,需由监护人向班主任说明情况并向班主任、政教处提交《申请书》(附件一),经学校同意后方可将手机或电话手表等带进校园,但禁止带入课堂。

学生进校后,将手机(电话手表)统一交由各班主任管理,放在指定位置,禁止带入课堂及其他场合,放学后由班主任统一归还;未经允许,不可私自取回。若无如实上报者,一经发现,无论是否使用,学校立即给予收缴代管,同时通知家长配合学校对学生手机进行有效管理。

1、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必要的与外界通讯,教务处、政教处、年级组、班主任、科任教师等可为学生提供通讯服务。

2、做好教育引导。通过国旗下讲话、班团队会等多种喜闻乐见的形式加强教育引导,让学生科学理性对待并合理使用手机,提高学生信息素养和自我管理能力,避免简单粗暴管理行为。

3、班主任和家长要有效沟通,取得家长的认同与配合。家长以身作则,在正确使用手机方面为孩子树立榜样;引导孩子一起了解过度使用手机的危害性和加强管理的必要性。家长履行教育职责,加强对孩子使用手机的督促管理,形成家校协同育人合力。

20xx年3月3日起执行。

公司手机使用管理制度

(一)配备的手机和号码所有权为公司所有,使用者仅具有使用权。

(二)使用者应保证手机每天(包括假日)早七点至晚十一点保持畅通。

(三)手机没电应及时充电,外出应携带充电器,不需要携带充电器的情况下,应 提前充足电量,事先做好准备。

(四)手机欠费应及时充值,手机报销费用按照对应单据给与报销。

(五)使用者应保证手机和号码仅用于公事,不打私人电话。门店有权查阅通讯记录。

(六)手机和号码使用期间,因使用者的原因丢失或损坏的,手机卡,维修或补卡费用,由使用者承担。

(七)使用者对外使用手机和号码均代表公司形象,故使用者应时刻注意礼貌用语,维护公司和个人的形象。

二、通讯录

使用者存储联系人时,要求必须存储在卡里卡面内存不足时可充正在手机上客服经理负责不定期监督检查通讯录的录入情况每月2次。按月度每月15日和30日,将存入的客户信息,在电脑上做统一备份更新一次。

三、费用报销

使用者每月手机报销费用为30元。报销费用的提升,需使用者书面提出申请,提出可信的理由和依据,由客服经理审核后报店长决定。

四、乐捐标准

(一)因使用者的原因(比如:未充电、未充值等)导致手机不畅通,遭到了客户、领导、以及其他与公事有关人员向店内投诉或反映的,使用者应主动乐捐10元(每次)。

(二)客服经理每月10号25号调取通讯记录,发现使用者严重违反本办法,拨打私人电话的,使用者应主动乐捐10元(每次)。

(三)客服经理每月15号30号查询手机通讯录,发现使用者未存储客户信息,或未更新电脑资料,应要求使用者在二十四小时补充完毕,并使用者应主动乐捐10元(每条)。

一、涉密单位和人员使用手机应遵守本规定。

二、严禁使用手机发送、接收、存储包括语音、文字、图像等内容的国家秘密。

三、涉密单位应对涉密人员使用手机进行严格管理。

(一) 应在会议通知中对手机管理提出具体要求;

(二) 指定专人对手机进行监督管理;

(三) 在会场入口处对手机使用管理做出明显提示;

(四) 采取有效措施,限制手机带入,特殊原因确需带入的,应当经过主办单位同意,并将手机电池取出。

五、进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严禁使用手机。

六、其他有特殊要求的重要涉密场所严禁带入手机。

七、涉密单位的领导和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工作人员不得使用境外组织或人员赠予的手机。

八、属下列场所之一的',必须使用手机信息干扰设备

(一) 各种涉密会议场所;

(二) 各类属于国家秘密的考试试卷复制场所;

(三) 各类属于国家秘密的考试试题命题场所;

(四) 其他有特殊要求的重要涉密场所。非涉密场所严禁使用手机信息干扰设备。

九、涉密单位的保密管理职责:

(一)组织开展手机保密知识宣传教育;

(二)建立健全手机使用保密管理规章制度;

(四)配置符合保密技术标准的手机信息干扰设备;

(五)负责对涉密人员使用手机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六)及时报告手机泄密事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和组织查处工作。

十、保密工作部门的保密管理职责:

(一)组织开展手机保密知识的宣传教育;

(二)开展对手机及干扰设备使用与管理情况的保密监督检查;

(三)协助部门大型涉密会议及活动的手机保密管理工作;

(四)依法组织查处手机泄密事件。

十一、对防止或制止手机泄密有功的人员,给予通报表扬或者奖励;对在手机保密管理方面成绩突出的单位,保密工作部门应给予通报表扬或者奖励。

十二、对违反本规定,使用手机造成泄密的人员,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给予刑事处罚。

十三、因管理不善,对手机泄密负有领导责任的直接领导,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十四、使用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具有保密保障措施的手机发送、接收、存储国家秘密信息不适用本制度。

重大活动和涉外保密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涉密活动、会议的保密管理和监督,加强涉外技术交流和合作、宣传报道等的保密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全局涉及涉密活动、涉外、技术交流和宣传报道的所有部门。

一、涉密活动、会议主办部门负责落实保密管理措施,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及时交局保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局保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保密管理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必要时直接进行保密管理和监督。

二、局保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外事保密管理规定和组织宣传报道保密管理规定;各科室、单位负责在业务管辖范围内组织实施技术交流保密管理规定。

三、涉密会议保密管理

(一)局主办的涉密会议原则上在局内进行。特殊情况需外出进行的要报局保密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批准,但必须选择有利于保密、有安全保密保障措施的场所。不得在涉外宾馆、饭店召开涉密会议。

(二)涉密会议主办部门应明确会议保密要求,落实责任人,并填写《涉密会议记录表》,交局保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

(三)召开涉密会议禁止使用无线话筒。涉及机密级、秘密级需要录音的,须报局保密办公室审查备案,局保密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批准。

(四)对涉密的会议文件、资料进行编号登记,发放时要履行签字手续,会议结束后,应及时清退;与会代表需要带走的,要通过机要途径寄送,不得由会议代表随身携带;因特殊情况确需会议代表随身携带的,须报局保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局保密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批准。

(五)会议结束后,要对会议文件、资料进行清查,检查有无遗失文件、资料等。

(六)会议内容要按规定范围传达,不得任意扩大,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泄露,未经批准不得公开宣传报道。会议讲话未经本人同意、审核,不得随便整理散发。

(七)严格控制与会人员范围,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会场,制定会议保密纪律。会场服务人员须经过严格审查。

四、凡涉及机密级以上国家秘密的重大活动,包括试验、会议、对外合作等,局保密领导小组要制定专项保密工作方案,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全面负责保密工作,保密领导小组办公室直接进行保密管理和监督。

五、涉外保密管理

(一)涉外接待、对外交流和国际合作活动中要严格执行保密管理规定,并报局保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外宾或外商来访,接待单位应事先填写外宾来访登记表,报局保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备案,并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方可接待。严禁先接待后报批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接待的事件发生。违反规定者追究当事人及部门领导的责任。

(三)接待外宾或与外商谈判事先统一口径,严格按照批准的范围向外宾介绍情况,安排外宾参观,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开放范围。

(四)外宾不得在局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拍照和录像,确因工作需要对合作产品进行拍照、录像的,须经局保密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审批。拍照或录像应在保密工作人员的陪同下进行,不得直接或作为背景拍录非对外开放部位和产品。

(五)在涉外活动中,不得将秘密文件、资料、笔记本等密品带入公共场所。确因工作需要,须经局保密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批准。

(六)对外提供资料要从国家的整体利益和对外经济合作的实际出发,权衡利弊,遵循合理、合法、适度的原则,做到既能维护国家秘密安全,又有利于保障和促进对外经济合作的顺利进行。

批,明确不属于国家秘密的资料方可对外提供,未经审查,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向外文提供或向境外投寄、携带。

(八)在涉外接待和技术交流、合作和谈判等活动中须对有关人员开展保密教育,明确保密范围事项。承担对外合作项目,中方与外方签订有保密协议的,应严格执行保密协议的有关规定。

六、《涉密会议纪录表》由局保密领导小组办公室保存,保存期5年;《外宾来访登记表》审批件复印交局保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保存期5年。

手机使用管理制度

4、原来拥有手机,但现在已交还家长保管的,由家长向班主任证实。

5、拥有手机,却隐瞒不报或者不主动上交的,由班主任作出严肃处理;

6、私自拥有手机并违反班级规定使用手机的,由班主任作出严肃处理;

7、本制度自20**年xx月xx日起施行,望全班同学共同遵守。

工作专用手机管理制度

为预防全校学生沉迷网络和游戏,加强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工作,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负措施的通知》(教基(20xx)26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生手机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函(20xx)3号)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一、提前申请。

学生原则上不得将个人手机带入校园,如果确实有需要将手机带入校园的,必须经过有家长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方可带进校园。

二、统一管理。

学生进入校园后,将手机统一交由班主任管理,放在指定位置,禁止带入课堂及其他场合,未经允许,不可私自取回。若有瞒报者,一经发现,无论是否使用,学校立即给予收缴代管。

三、人文关怀。

确保学生与家长的联系方式畅通,便于家长联系学校,家长如遇到紧急情况,请与班主任或者科任老师联系,班主任及时解决学生与家长通话需求,保证学校应急联络。

1.设立校内公共电话。各级部办公室各有一部。需要配备的请与总务处联系。

2.建立班主任沟通热线。班主任向家长公开联系电话,并确保电话畅通。

3.全体教职工(含教师、保安、保洁人员等)承诺为学生打电话提供便利。泰山小学学生不论在校内校外,需要打电话时随时可以向任何一位老师或职工求助,老师或职工一定能够满足学生打电话的需求。

学校加强课堂教学和作业管理,教师应通过板书方式给学生当面布置作业,指导学生养成及时记录作业的习惯;不得用手机布置作业或要求学生利用手机完成作业。

五、教育引导。

通过国旗下讲话、班队会活动、倡议活动等多种喜闻乐见的形式加强教育引导,让学生科学理性对待并合理使用手机,提高学生信息素养和自我管理能力。

六、家校协作。

教师、家长以身作则,在正确使用手机方面为孩子树立榜样,引导学生一起了解过度使用手机的危害和加强管理的必要性。家长履行教育职责,加强对孩子使用手机的监督管理,形成家校协同育人合力。

七、遵纪守法。

遵守法律和师德规范。注意保护学生财产和个人隐私,不得动用学生电话,不得侵犯学生隐私。注意讲究工作方法,避免简单粗暴的管理行为。

工作专用手机管理制度

为树立优良的校风学风,引导我校学生正确使用手机,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现对我校学生手机的使用进行规范管理,具体规定下:

一、禁止学生在上课期间随身携带手机,在教学过程中一经发现学生使用手机,全体教职工均可制止并没收手机,上交学生科登记。

二、上课时间段(含早读、晚修),学生在本班教室上课或自习的,在上课前,手机一律要关机或者调至飞行模式后放入班级充电箱内,且在该次课间休息期间也要处于统一收集管理状态,直到该次课结束后才能领取手机。

三、在多媒体上大课、实训室上课和早操的班级,学生所有手机由指定班干部统一收集管理,且在该次大课或者实训课的课间休息期间也要处于统一收集管理状态,直到该次课(早操)结束后才能发还手机。

四、学生应按规定将其所持有的所有手机放在指定位置,否则视为随身携带手机,一律予以没收。

五、在晚上查夜开始后,手机一律要关机,学生会干部将会不定期抽查,如发现查夜后手机未处于关机状态(含空号,无法接通,飞行模式等),将按手机违规处理。

六、学生在一个学期内第一次被查处,将由学生科保管手机15天,扣个人操行量化分5分,并做“全校通报批评”;第二次被查处,由学生科保管手机30天,扣个人操行量化分10分,给予警告处分;第三次被查处,由学生科保管手机至当学期期末最后一天才能领回,扣个人操行量化分15分,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处分则按查处次数逐级提升,直至留校察看;若是期末最后2周内违规被没收的手机,将保管至下个学期开学后学生才能领取。

七、学生必须端正态度,配合学校进行管理,对于态度恶劣、拒不配合管理的违规学生,视情节予以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

八、违规学生未当场主动上交手机,事后班主任在接到通知后必须尽快没收其手机交到学生科,同时学生科将对该违规学生从重处理。

九、手机里的资金和手机卡在没收手机时可转出,此后手机在学生科保管期间,出现手机损坏、无手机支付、因无法联系他人所产生的连带问题等,均由学生自行承担,学校不予赔偿,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十、手机领取:手机保管到期后,周一和周五下午16:40―17:20为手机领取时间,如遇节假日,则领取时间顺延(需用信纸将本规定手抄一份并交到学生科)。领取手机时需做好礼仪,佩带校卡,礼仪违规或未佩带校卡者不允许领取,不得代领。

十一、本着教育学生的角度出发,给违规学生改正错误的机会,允许违规学生在被查处后,向学生科(校团委)提出志愿服务申请,学生科(校团委)将联合物业保洁部门,统一安排违规学生利用课余时间进行志愿服务,在完成15个小时的志愿服务时长后(该类志愿服务不计入校团委的志愿服务时长,且每天只能做一次,每次在完成服务任务的基础上最多只能算2小时),再向学生科申请提前领回手机,学生科将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的减免决定。每名学生每学期前两次违规有申请提前领回手机的机会,第三次以后将不再给予减免的.机会。

十二、学生会、文明监督岗、校团委团干的学生干部在执勤时可以携带手机,且手机的使用必须与执勤工作相关。

十三、全校教职工都有督促学生严格遵守本规定的义务,都有查处学生违规使用手机的责任。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学生科。

使用手机管理制度

根据教育部〔2021〕3号《关于加强中小学生手机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本着“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原则,严格落实“有限进入学校,禁止带入课堂”的指导意见,制定西府冠华学校学生手机校园管理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一、学生手机原则上不得带入校园。学生确有实际需求,需要携带手机上学,须经学生家长同意、书面提出申请,进校后即将手机交班主任统一保管,禁止带入课堂。

二、经学校同意携带手机入校者,入班测温时(晨读时间),将手机关闭后,主动上交班主任,存放于班主任办公桌指定抽屉内,离校时向班主任领取。(班主任不在,由年级组长代行管理责任)。

三、学校年级办公室、门卫室均设置公用电话,学生需要和家长联系,可向在场老师申请,说明联系对象和缘由,同意后免费使用公用电话。

四、校长电话对全体家长公开;年级组长电话对年级家长公开;班主任电话对班级家长公开;便于家长与学校联系。

五、学校加强课堂教学和作业管理,不通过手机布置作业,不要求学生利用手机完成作业。

六、新生入学时将手机管理作为重点教育内容,提高学生信息素养和自我管理能力。

七、学校要将手机管理的有关要求告知学生家长,讲清过度使用手机的.危害性和加强管理的必要性,指导家长应履行教育职责,加强对孩子使用手机的督促管理,形成家校协同育人合力。

八、学生上交的手机需自行包裹,以免磨损划伤;手机在校存放期间,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索要手机;手机在校存放期间出现丢失、损坏等情况,根据调查结果由责任人负责赔偿,遇不可抗力因素时,协商解决。

九、学生获得批准携带手机进校,但不主动上交,学校取消其携带手机入校资格,由此产生困难由学生本人及家长自行克服。

十、学生未经学校批准,携带手机进入校园,根据校纪规定,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或处分惩戒。

员工使用手机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通讯管理,保证公司员工对外业务的开展,确保信息的及时传递,提高工作效益,减少失误,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一、适用范围

公司配备的手机及手机sim卡适用于公司业务人员及特殊需求岗位或者有必要需求的人员。

二、手机及手机sim卡申领手续

需要公司配备手机及手机sim卡的人员需要向部门主管提出申请,由部门主管告知人事行政部配备手机的需求,再由人事行政部准备手机及手机号码,手机号尾数为1177。申领人领用手机及手机sim卡时需要填写《员工固定资产领用单》,签名确认后交到人事行政部备案留底,离职时需按单交接归还。

三、手机话费管理规则

配备公司电话的业务员,手机套餐可自行选择,每月随工资发放话费50元/月作为报销,超额的费用自付。

1、所有业务员对外开展业务,名片及手机只能留及印公司配置的手机号码,手机及手机sim卡自领用起使用人必须保持24小时开机,任何时间内不得使用该号码作为私人办事电话使用;若手机发生故障(没电、丢失等)暂时不能使用时,应即时安排其他手机保证通话的可持续性。

2、 使用公司配备手机及手机sim卡的人员,须妥善保管,离职时需办理手机及手机sim卡退还手续。人事行政部应当面与离职人员核对并在《员工固定资产领用单》签字确认,若手机出现否有损坏及欠费等情况需要照价赔偿。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若有遗缺,再行补充。

1. 目的

为了维护正常工作秩序,保证对客服务质量和维护我店纪律形象,特制定酒店员工当班期间私人手机使用的管理规定,以加强员工在岗期间的纪律性。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大酒店全体员工。

3. 职责

3.1 ***大酒店人力资源部负责本制度的推行,并对本制度推行的质量和效果负责。

3.2 ***大酒店各部门负责配合本制度的执行和落实。

4. 定义

针对员工当班期间私人手机使用制定出相应的`规范及措施,以确保员工当班纪律管理规范有序。

5. 内容

5.1 员工私人手机使用规定:

5.1.1 凡我店对客员工(主管级以下)在工作对客时间原则上不得随身携带私人手机(工作手机除外)进入工作岗位,禁止上班对客期间开动手机或者拨打、接听电话。

5.1.2 对客员工(主管级以下)个人手机如存放不便,可到部门办公室统一上锁存放,非当班时间可随时向部门主管级(含)以上人员领取。对客员工(主管级以下)的外来私人电话,如有紧急情况,可转酒店总机或部门主管级(含)以上人员留言或通传。

5.1.3员工(主管级以下)当班期间若确有急事需要接打私人电话,须向部门主管级(含)以上人员请示,主管级或以上人员向直属上司请示,所有人员经请示同意后到指定区域接打,严禁在对客区或接待客人期间接拨私人电话,且接拨私人紧急电话原则上不能超过5分钟。

5.1.4酒店全体员工禁止上班期间拨打、接听私人电话!若发现员工上班期间用手机接听私人电话、聊天、玩游戏、看小说、看电影等,我店将严肃处理,第一次发现的,将作口头警告处理,第二次发现的,将作书面警告处理,如此类推,情节严重者,可导致被开除处理。

5.2 员工私人手机管理、监督要求:

5.2.1 人力资源部上班期间会随时检查员工手机状态情况,要求各部门切实加强对本部门员工的管理及监督检查,加大检查力度,最大限度地减少或杜绝上班期间员工玩手机的现象。我店也将加大检查和抽查力度,对违反规定人员,将严格按制度处理。

党建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适应新形势发展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园区党组织党费和党建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工作,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党组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园区各级党组织。

第二章党费收缴。

第三条基层党支部负责核定、收缴党员交纳的党费。基层党支部每年年初核定所属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年内一般不变动。基层党支部负责收取、记录本支部党员交纳的党费。园区各基层党支部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每月按时将所收取党费全额上缴至区企业党委或机关党委,一律不得自行留存,不得少缴或拖延上缴。

第四条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缴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岗位薪酬;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以每月实际领取的基本离退休费总额或基本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可不包括其他津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和岗位职务津贴补贴)和活的部分(企业内定期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列入党费计算基数,不定期、非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科研人员党员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取得的奖励和报酬,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实行年薪制人员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包括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为计算基数。

党费计算基数不包括以下项目:个人所得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含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物业费等改革性补贴,以及针对少数地区、部分单位、特殊岗位、部分人员发放的津贴补贴。

第五条交纳党费的标准。按月领取工资、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实际领取的基本离退休费总额或基本养老金总额,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民办学校党组织中的学生党员(含毕业后尚未就业的学生党员)、下岗失业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六条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七条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一般应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向流入地党组织或流出地党组织交纳党费,相关党组织负责做好党费收缴情况登记。预备党员自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八条每名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根据自愿可以多交。自愿一次多交1000元以上的,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简要情况,通过省委组织部全部上缴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出具多缴党费收据。

第九条党员应当切实增强党员意识,自觉、按时、足额交纳党费。园区非公企业党员遇到特殊情况,经所在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条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自行脱党处理相关材料报区企业党委或机关党委,存入党员档案永久封存。

第十一条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三章党费使用。

第十二条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3)党内表彰所需费用;(4)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5)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入党志愿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6)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上述项目的开支标准,参照财经工作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党费使用和下拨适用党内“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原则上使用和下拨党费超过5万元(含)的,须经本级基层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一次性使用和下拨党费超过50万元(含)的,须经本级基层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第四章党费管理。

第十四条党费账户设立。园区基层党委原则上应单独设立党费专用存款账户;鼓励有条件的党总支、党支部单独设立党费专用存款账户,条件暂未成熟的党总支、党支部可将党费存入本单位对公账户下,但必须设置党费专门科目,单独记账管理。

各级党组织将党费存入党费专用存款账户时,不得同其他费用混在一起,不得按其他款项存入银行,应当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他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

党费账户的名称为党的组织机构名称(如xxx党委,xxx党委组织部,中共xxx委员会,中共xxx委员会组织部),预留银行签章应与账户名称一致。

开立党费专用存款账户时,应按相关规定向银行出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党费报账手续。党支部活动经费的开支,要严格履行党费使用审批手续,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执行相关的财务制度。报销费用时,原则上需提供规范的财务票据和凭证。开展活动要有方案(含经费预算),活动用餐要有用餐人员名单,会议要有签到册;开具发票应符合国家税务机关规定,如实详细填写品名、数量、单价等信息,数量较多时,应提供具体清单;发放奖励、补助、慰问金等,审批和签收手续应合规齐全,并有发放对象签字和2名以上相关人员签字证明。

第十六条党费返还。园区非公企业党费实行集中上缴、全额返还制度,区企业党委每年定期将上一年度收缴的非公企业党费100%全额返还。非公企业党费返还至企业对公账户或党费专户,非公企业联合党支部党费返还至党支部书记所在企业对公账户或党费专户。对于已撤销的非公企业党支部,党费返回至撤销党支部的上一级党组织,由上级党组织统筹使用。非公企业党组织申请党费返还时,须向区企业党委递交申请表、上一年度按时足额缴纳党费的证明、单位对公账户或党费专户信息、上一年度党费收支情况公示等材料。

第十七条本办法规定的党建工作经费主要是指由区及上级财政拨付到园区各级党组织用于开展党建工作的经费和非公企业党组织本级列支配套的党建工作经费。

第十八条申报拨付。区企业党委负责非公企业党建工作经费的统筹申报、拨付使用管理。区机关党委、集团公司党委、城建公司党委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规定,分别负责机关基层党组织、直属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经费统筹申报、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非公企业党组织启动经费管理。新建非公企业党组织启动经费须凭区企业党委同意成立党组织的批复申报,由区企业党委组织验收,对验收合格、组织健全、运行正常的新建非公企业党组织,由区企业党委按基层党委10000元/家、党总支7000元/家、党支部5000元/家的标准拨付启动经费。

第二十条党员教育活动经费管理。企业党员教育活动经费由各企业党组织负责自筹,按照不超过企业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标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具体按照在职直管党员200元/人/年、流入党员100元/人/年的标准在所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党员人数以核算当月全国党员管理信息系统内党员人数为准。机关及直属国有企业党员教育活动经费分别由各自上级党委负责,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统筹管理。党员教育活动经费使用范围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党费使用范围。

第二十一条非公企业党务干部岗位补助经费管理。对年度党建绩效考评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非公企业党务干部拨付岗位补助,由区财政局直接转账拨付至个人。党员人数在50人以上的非公企业党组织,党组织书记补助标准为3000元/人/年,副书记补助标准为2400元/人/年,其他委员补助标准为1800元/人/年;党员人数在50人以下的非公企业党组织,党组织书记补助标准为2400元/人/年,副书记补助标准为1800元/人/年,其他委员补助标准为1200元/人/年。基层委员会委员未实际从事党务工作的,则将相应岗位补助发给具体从事党务工作的兼职党务干部。年度党建绩效考评为“优秀”等次的,在原标准上增加400元/人/年;年度党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发岗位补助。

第二十二条党组织书记培训经费管理。非公企业、机关及直属国有企业党组织书记培训经费分别由区企业党委、区机关党委、集团公司党委和城建公司党委统筹,按照不低于1000元/人/年的标准列入财政预算,培训经费专项用于所属党组织书记和党务工作者业务培训、场地租赁、食宿交通、学习资料购置等。

第二十三条党组织活动场所及设施建设和运行经费管理。园区党群活动服务中心运行经费由区企业党委统筹安排;园区党建工作片区党群活动服务中心建设及运行经费由区企业党委统筹安排,根据当年场地租赁、人工服务、建设物料等物价水平据实列支;非公企业规范化党员活动室建设经费由区企业党委负责统筹,对承建企业按照3万元/家的标准核拨建设补助;机关及直属国有企业党组织活动阵地建设经费列入本部门(单位)预算,按照相关规定列支。

第二十四条困难非公企业党员教育活动补助经费管理。对开展党员教育活动经费不足的非公企业党组织,区企业党委根据企业党组织困难程度核拨困难党组织党员教育活动补助经费。一般情况下按照1500元/家的标准核拨,上年度党建绩效考评结果为“优秀”等次的,按照3000元/家的标准核拨,对于评为“党建示范点”的,按照1万元/家的标准给予补助扶持。此项经费来源为省、市委组织部划拨困难党组织党员教育活动补助经费及区本级财政配套经费。

第二十五条党建指导员相关补助管理。此项经费专项用于党建指导员通讯补助、交通补助和工作津贴等,由区企业党委核拨至党建指导员个人,具体标准参照《长沙经开区党建指导员选派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园区各直属企业党委(总支、支部)、机关各党支部可根据实际,制定落实本办法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党群工作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学生使用手机管理制度

各镇街教育、县直各中小学:

为加强全县中小学手机管理的有效性,减少手机在中小学管理和学生成长过程中的不利影响,保护学生视力,防止学生沉迷网络和游戏,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生手机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xx〕3号)和《山东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转发的通知》及济南市教育局“五项管理”相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细化管理责任,确保手机管理到位。

各学校要将手机管理纳入学校日常管理,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明确统一保管的场所、方式、责任人,提供必要保管装置,避免简单粗暴的管理行为。同时,鼓励多种形式提高学校服务能力,加强精细化管理、人性化服务,通过设立校内公共电话、建立班主任沟通热线、探索使用具备通话功能的电子学生证或提供其他家长便捷联系学生的途径等措施,解决学生与家长通话需求。加强课堂教学和作业管理,不得用手机布置作业或要求学生利用手机完成作业。要把手机使用管理当成对学生开展教育的契机,充分挖掘其中蕴含的教育价值。

二、丰富校园活动,引导学生放下手机。

各学校要通过国旗下讲话、班会、心理辅导、校规校纪等多种形式加强教育引导,让学生科学理性对待并合理合规使用手机。学校可以开展丰富的班级和团队活动,通过“推荐阅读书目”、“提倡体育锻炼”、“丰富实践作业”等多形态的课外活动,培养学生高雅的情趣,给孩子提供比较合适的宣泄压力的渠道,同时教育学生正确处理亲子关系、同学友情、异性关系和社会交往,帮助学生学会放下手机,摆脱手机诱惑,做更有价值更有意义的事情。

三、加强家校沟通,凝聚家校育人合力。

密切家校沟通,充分发挥家长学校、家委会作用。引导家长履行教育职责,充分理解并积极配合学校加强对孩子使用手机的督促管理,学校与家长在手机管理方面达成共识,形成育人合力,切实做到家校共同监督保证学生不将个人手机带入校园。学生确因特殊情况将手机带入校园需求的,须经学生家长同意、书面提出申请,进校后应将手机交由学校统一保管,禁止带入课堂。学校要通过线上线下等多种形式,加强与家长的沟通联系,将学生的教育状况及时反馈给家长,并征询家长的教育教学和服务方面的需求。家长要配合学校加强手机管理,非必要不给学生购买智能手机,在家尽量使用电脑浏览信息,引导孩子文明上网、绿色上网,及时发现并制止孩子沉迷网络游戏的行为,加强与班主任、科任教师的沟通与联系,树立良好家风,做好成长榜样,促进孩子健康成长。

四、培养综合素质,提高学生辨别能力。

学校要将手机管理作为增强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方式,注重培养学生自我管理能力,教育引导学生提高对网络虚假信息、网络欺诈的辨别能力,提高在网络虚拟环境下交友的警惕性,分清网络世界与现实世界的区别,对网上各种言论要有正确认识的能力,提高学生的信息素养。

各镇街、各中小学要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手机管理规定,广泛听取家长师生意见建议,探索创新做法,及时解决学校手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县教体局要将各学校手机管理情况纳入督导考核范围,确保有关要求全面落实到位。

小学生使用手机管理制度

二、学校对学生带手机到学校实行登记制度。从携带手机到校之日起到班主任处申报并登记姓名、品牌、手机号码、估价等基本信息。发生手机丢失或号码更改要及时在班主任处做信息变更。对未申报登记的手机学校将予以没收并通知家长来学校领回。

三、禁止在早读课、自习课(包括白天、晚间)上课、学校正式、晚间就寝后时间开机接打电话、收发短信、玩游戏、上网。如有违,给予通报批评,同时扣除德育积分3分/次。学校将派人在以上各时段从申报表中抽号码拨打,如接通,将及时向家长通报,并将手机交家长保管,给予通报批评,加倍扣除德育积分。

四、学校将实行手机统一上交保管制度,并设立上交、取回时间段,具体规定如下:

(二)晚间:每天晚自习上课前10分钟为手机上交时间,次日早读课后为手机取回时间。

(三)以寝室为单位(走读生单列),上交手机分袋保管。

(四)在规定时间内,如遇特殊情况需开机联络,须向班主任或当堂科任教师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取回开机,联络完毕立即放回手机保管袋。

五、各类考试期间禁止携机进入考场,一旦发现,试卷作零分处理,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资格,扣除德育积分5分/人次,并将手机交家长保管。

六、手机需在固定充电区域充电,不得使用劣质充电器。

七、学校提倡文明用机,收发健康有益信息,自觉抵制不良信息干扰。

八、本条例所有扣分纳入学生行为规范管理,班主任加强本细则宣传和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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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使用手机管理制度

为深入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生手机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保护学生身心健康,结合学校实际,就学生手机管理工作制定此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综合治理,使广大学生养成良好的手机使用习惯,克服手机依赖,使学生上学安心学习、夜里静心睡眠,学业进步、身心健康。

二、工作措施。

(一)禁止学生带手机入校。各班要把“禁带手机入校”作为班级公约的内容之一,严明纪律,加强教育,禁止学生带手机入校。各级部、班要与家长作好沟通,取得家长的理解和支持。学生在校期间有事联系家长,班主任老师要给学生提供帮助。

(二)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德工处、各级部、各班要落实“四个一”活动,即组织以“拒绝手机依赖,正确使用手机”为主题的一次国旗下讲话、一次主题班会、办一次手抄报、一次集体签名活动。每次活动都要做好计划,精心组织,确保好的教育效果。

(三)全员参与教育和管理。广大教师要利用课堂教学适时对学生进行正确使用手机教育和指导,发现学生有带手机入校现象娑及时报告班主任。要发挥表率作用,上课时禁止接打电话。

(四)家校联合,形成教育管理合力。要明确家长在学生手机管理工作中的主体责任,班主任要与家长签订“学生手机管理责任书”,明确要求以内容:严控学生使用手机时间,上学期间每天晚上学生若使用手机,时间不能超过45分钟;严控学生浏览内容,禁止浏览含暴力、色情、迷信、反动等内容的文章和视频;严禁沉溺手机游戏;严禁利用手机抄袭作业;晚上睡觉前要让学生“人机分离”;家长适当减少手机使用时间为孩子作表率等。各班主任要根据本班学生及家长实际情况完善责任书内容,以督促家长提高责任心、加强管理,严防学生手机依赖。班主任老师要加强对学生的责任教育,使学生对家校“责任书”中规定的内容熟记于心并落实于行动。

(五)加强重点对象教育和管理。各班要对学生使用手机情况进行全面摸排,对有手机依赖、留守儿童、孤儿、单亲家庭等特殊情况的学生要重点关注,做好教育、心理疏导、帮扶等工作,防止因沉溺手机影响学生成长。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确保各项工作落地生根。学校成立分管德育工作校领导为组长,德工处主任为副组长,班主任为成员的学生手机管理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全校学生手机管理工作。工作小组要强抓方案的落实,把学生手机依赖作为违规事项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二)强化管理,确保工作实效。全体教师要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责任心,按照工作小组安排和要求,把各项工作落实好,全面完成工作目标任务。

公司工作手机管理制度

为保证公司通信畅通,确保信息的及时传递,提高效益、减少失误,制定本规定。

2.1公务手机:凡享有公司话费补贴或全额报销话费的手机(含小灵通)。

2.2私用手机:凡属个人购置、个人使用,公司不补贴话费的手机(含小灵通)。

2.3私有公用手机:凡属个人购置,公司部分报销话费的手机(含小灵通)。

3.1公务手机及私有公用手机必须从早上上班时间开始开机,至22:30前不得关机,休假期间亦然。如有特殊原因须在规定的开机时间内关机的,须经主管领导同意。

3.2因工作性质的特殊性,行政部经(副)理、保卫科(副)科长、储运部经(副)理、车队(副)队长、小车司机须24小时开机,不得关机。

3.3因工作岗位的特殊性,储运部货车司机从早上7:30开机,至23:00前不得关机。在外执行任务的司机必须24小时开机,不得以任何理由关机。

3.4生产一线工人上班时间不得携带手机(含小灵通)。

3.5非生产一线工人除公务手机及私有公用手机外,有必要在工作时间使用私用手机的人员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部门主管审核、常务副总批准方可使用,否则上班时间手机(含小灵通)不得开机。

3.6除个别领取小灵通话费补贴的人员可使用小灵通进行公务联络外,所有领取手机话费补贴或全额报销手机话费人员不得使用小灵通进行公务联络。

4.1所有公务手机及私有公用手机应保证在规定开机时间内电量充足,保障通信畅通。

4.2若因欠费被停机,应及时缴交话费于24小时内开通。

4.3若手机丢失,应于48小时内(如出差外地,应于回公司后48小时内)购买新机、补办sim卡并开通。

4.4手机发生故障(没电、被停机、手机丢失等)期间,手机使用者应及时向行政部说明(下班时间通知总机转告),并告知联络方式。

5.1特殊岗位人员使用之公务手机sim卡须归属公司所有。若为私人自购,公司以回购方式向私人购买,每个号码300元。若私人不愿出让sim卡,则公司另配sim卡,且所有公务联络须使用公司配备的sim卡。

5.2凡经理级(含)以上人员及业务人员,公司未配手机者须自备手机,公司配给sim卡,以方便业务联系。

5.3凡使用公司配备手机及sim卡的人员,须妥善保管,离职时需交还公司,如有遗失或损坏,须照价赔偿。

5.4领取固定话费补贴人员若因公务话费增幅较大,经主管审批、总经理批准,可增补话费补贴。

5.5公司根据享受固定手机话费补贴的人员的阶段性工作适当调整其补贴标准。

学生手机使用管理制度

为保护学生视力,减少手机对学习的影响,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近日,普陀小学出台学生手机使用管理制度,为学生带手机立新规。

一是手机保存有落实。开学初,学校对学生携带手机或电话手表的原因、数量及手机功能等情况进行了摸查了解,出台了《普陀小学学生手机使用管理制度(试行)》。召开了校级家委会会议,并通过学校微信公众号推送信息,告知家长学校对学生手机管理的规定,要求学生进校后将手机(电话手表)放置班级手机袋统一管理,未经允许,不可私自取回。

二是通话需求有保障。学校手机管理制度规定,原则上学生一律不得将手机、电话手表等移动通讯工具带入校园。如果确实有需要将手机、电话手表带入校园的,经过家长同意、书面申请、学校审批后可以带进校园。为方便学生急需时与家长取得联系,学校开通了“校园一卡通”通话设备,允许学生借老师电话等方式,方便学生与家长联系。

三是正确使用有引导。学校呼吁学生科学使用手机等电子设备,通过国旗下讲话、主题班会、心理辅导等多种形式加强教育引导,让学生科学理性对待并合理使用手机,不断提高学生自我管理能力。加强课堂教学和作业管理,要求教师通过课堂板书方式给学生布置作业,不得用手机布置作业,不得要求学生利用手机完成作业。

四是家长垂范有榜样。学校引导家长以身作则,在正确使用手机方面为孩子树立榜样,注意自己手机的使用度,引导孩子一起了解过度使用手机的危害性和加强管理的'必要性。家长鼓励孩子多参加运动,多与身边的家人朋友沟通交流,用高质量的亲子陪伴把孩子从手机中“解放”出来。

单位手机使用管理规定_单位手机使用管理制度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已于20xx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注册建造师的管理,规范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建筑法》、《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国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注册。

第五条注册建造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注册建造师分为一级注册建造师和二级注册建造师。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

第六条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四)没有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

第七条:“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提出注册申请,并可以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涉及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的,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全部申报材料送同级有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并核定执业印章编号。”

第八条“对申请初始注册的,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公告审批结果。国务院有关部门收到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公告审批结果。国务院有关部门收到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九条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具体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对批准注册的,核发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并在核发证书后30日内送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

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

一级注册建造师的注册证书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执业印章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制作。

第十一条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原注册证书;。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三)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或有效证明文件;。

(四)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第十四条注册建造师需要增加执业专业的,应当按照第七条的规定申请专业增项注册,并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

第十五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三)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七)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九)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十)年龄超过65周岁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一)聘用单位破产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

(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

(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六)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七)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八)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第十七条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一)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二)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三)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建造师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建造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注册机关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

第十八条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按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重新申请注册。

第十九条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污损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需要补办的,应当持在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的证明,向原注册机关申请补办。原注册机关应当在5日内办理完毕。

学生手机使用管理制度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消费水平不断提高,期中手机消费也日益变大,大学生已悄悄成为新的消费人群。越来越多的商家也开始把大学生作为手机购买群中最重要的消费群体之一,现在的大学生基本上是人手一部智能手机,方便和家里联系。手机作为信息传播新媒介,在大学生生活的各个方面得到应用。手机自身的功能作用是不用质疑的,但是大学生课堂上使用手机成为一种普遍现象,这对正常的教学秩序产生了冲击,而且对大学生的理想信念、价值取向、思维方式与个性心理等方面也都产生着一定的影响。

关键词:

大学生;上课玩手机;调查与分析。

一、调查目的。

针对大学生课堂使用手机的现象普遍,所以要查找大学生课堂上使用手机频繁的原因,针对原因提出合理可行的解决方案。

二、调查时间。

20xx年4月8日——20xx年4月15日。

三、调查地点东华理工大学广兰校区。

四、调查对象。

对象:东华理工大学的大一、大二的学生,其中男生占42%,女生占58%。

五、调查方法。

纸介质问卷调查。

六、调查人数。

100人。

七、调查内容。

学生上课玩手机的原因,上课玩手机对自己和他人听课产生影响以及老师对课堂内学生玩手机的态度和学生是否采取了相应的措施来管理课堂上使用手机等等。

八、调查方式。

在学校校园里和第三教学楼随机发放问卷,共发出问卷100份,收回100份,其中有效份100份,然后用相应的统计方法对其进行了数据整理和分析。

九、调查图表及分析。

男女比例。

1、针对大学生在课堂上的玩手机情况与表现进行分析。

课堂上玩手机频率。

如果你在上课玩手机一般会玩多长时间?

从数据中可以得知,在100位随机调查的调查者中,仅有3%的人上课没玩过手机,有12%的学生近乎整节课都在玩手机,这个数据不禁让我们感到震惊。下面我们继续来看看学生们在各种课程上玩手机的情况:

你一般是在什么课上会玩手机?

在该问题中,有将近73.73%的人在全校公选课上玩手机,19.5%的人在必修课的公选课上玩手机,只有6.8%的人在必修课的专业课上玩手机。从中可以看出大部分人在公选课上玩手机,仅仅只有少部分人在专业课上玩手机,说明大部分人还是重视专业课的。

2、大学生在课堂上玩手机的不同情况与原因分析。

从数据圆饼图中可以清楚地看到,在100位参加调查问卷的大学生中,表示促使自己在课堂上去玩手机的主要原因为“上课无聊”的占全部调查人数40%。单一的填灌式的教学方式显然在现今的大学课堂上并不能得到现今大学生们的亲睐,这就造成了厌学心理与抵触心理,久而久之,必然会潜移默化,一上课就想起手机来。

3、大学课堂上学习风气与学生的想法是有内在原因。

在课堂上,教学过程中,学生却在下面睡觉,玩手机或者自娱自乐,这本身就是对在讲台上的老师的不尊重。但是,学生是怎么想的呢?也让偶们看看一组调查数据:

在课上玩手机时,你怕不怕被老师发现?

老师是否有过劝你不要玩手机?

你对自己上课玩手机,内心深处会有一种内疚的感觉吗?

如果你在课上看到同学玩手机,你心里会怎么想?

上课时间听到同学的手机屡次响,你会觉得这位同学怎样?

69%的同学认为只是有一些同学上课玩手机,但没有同学认为身边没有玩手机的同学,61%的调查者认为同学上课玩手机是正常的,这说明大学生上课玩手机现象已经非常普遍且他们对上课玩手机这一现象觉得很平常。而且当手机响时,69%的学生认为该行为对老师和同学不礼貌。26%的学生对该行为已经习惯,只有5%的学生会提醒或指责该学生数据表明多数人认为上课手机铃响是一种冒犯行为,建议同学上课时要调成静音。从数据也可以推断出上课带手机人数不少,且铃响的次数比较多。

4、大学生在课堂上玩手机与他们对手机过分依赖是否有关。

假如让你三天不带手机,你会感觉怎么样?

你对手机的需求?

你觉得要怎样才能使你放弃在课堂上玩手机?

你觉得上课玩手机的利弊呢?

我们发现73%的学生把上课玩手机归因为老师课堂不够生动有趣。15%的学生把上课玩手机归因为基础课程无用,认为删掉这些课程对3%的调查者归因为缺乏老师管教。9%的调查者认为上课不玩手机是不可能的老师的课堂不够生动有趣是学生玩手机的主因,超过三分之二的人可以在有趣的情况下不玩手机。基础课无用是学生上课玩手机的一大因素。部分学生是手机控,无法摆脱手机。一小部分学生缺乏自律,需老师管理。可见多数人把自己上课玩手机归因为外部因素(课堂不够生动或老师管理不够)。少部分人对手机形成依赖。可以推断大部分学生还不是对手机很依赖,只要及时制止并采取一些有效的措施,可以减少上课玩手机的人。

十、改善措施。

1、规范大学生课堂上使用手机行为。

学校为实现教学秩序的有序性、教学效果的成效性,可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加大管理力度,规范大学生课堂上手机的使用,尽可能避免大学生在课堂上使用手机影响教学质量。管理部门可采取强制要求与倡议相结合的原则,要求任课老师对学生在课堂上使用手机的不良现象予以制止与教育,在教室、食堂等人员宜集中的海报栏开展“不将手机带入课堂”、“我们需要安静的学习环境”等倡议活动。净化课堂教学风气,提高教学质量。

2、正确引导大学生上课使用手机行为。

教育“宜疏不宜堵”,关键还是要整体提升学校的德育水平,让在校大学生具备自律意识,以健康、文明的心态使用手机。对手机这一现代通信工具在大学生市场的发展,有必要正确地加以认识,才能有利于大学生的健康成长。学校仅用没收、禁用等方式来处理,显得过于简单。随着科技的发展,会有越来越多的高科技产品涌入校园,如何对待它们是学校要认真思考的问题,要完全禁止学生使用手机很难做到,倒不如引导学生合理使用,正确对待手机在校园中的现象。

3、积极提倡教师改变原有教学观念与态度。

老师应该增加其上课的趣味性与互动性,而不是照本宣科地上课,这样可以提高学生上课的积极性与兴趣度,从而达到活跃课堂气氛的目的。老师还应对自己课堂上存在的使用手机的情况进行劝阻,要有一定的惩罚措施,减少学生课上使用手机的现象。

4、丰富大学生课堂上的内容及课余文化生活。

课堂上教师授课内容精彩丰富形式多变,不单调吸引学生注意力,使得课堂气氛活跃,学生听课质量提升,把注意力从手机上转移到正确的方向。在课后组织一些社团活动、大学生科技大赛等活动。学校还可以结合大学生的个性特点,开展一些针对性强的活动。例如,设立关手机日、倡导文明使用手机论坛等活动,让大学生在参与中接受教育,在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生活中减少对手机的依赖,养成理性使用手机的好习惯,进而保证在课堂上减少玩手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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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拉卡拉党支部建设,规范党建活动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党章》、《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业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是指拉卡拉党支部开展的“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学习调研等活动。

党建活动经费的使用必须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集体商议、专款专用的原则。

拉卡拉党支部活动经费的来源是党员定期上缴的党费和党员自愿捐款。

党建活动经费必须用于党建活动,使用范围包括:

(一)党的常规工作和主题教育活动方面:用于党支部开展“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二)教育培训方面:用于教育和培训入党积极分子、党员发展对象和党员所产生的资料费、印刷费、讲课费等费用。

(三)理论学习方面:用于订阅、购买开展党员教育的报纸、书刊、宣传学习资料、音像制品等。

(四)评优表彰方面:用于表彰先进典型、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五)党内关怀帮扶方面:用于走访慰问老党员、生活困难党员、遭遇重大疾病和灾难党员。

(六)建设党员活动场地方面:用于建设党员活动室、党员服务站等产生的相关费用。

(七)党建研究方面:用于党建理论研究、党建工作调研等产生的相关费用。

第六条党建活动经费支出项目包括: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门票费、讲课费、资料费等。

(一)租车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需集体出行发生的租车费用。租车标准为:大巴士每辆每天不超过3500元,中巴士每辆每天不超过2000元;租车到常驻地以外的,租车费可以适当增加。

(二)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支出。参照公司差旅费有关规定执行,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

(三)伙食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参照公司差旅费有关规定,在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一天仅一次就餐的,人均伙食费不超过30元;一天三顿就餐,人均伙食费总计不超过100元,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

(四)住宿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参照公司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住宿费超过标准的部分,由个人自理。

(五)场地费是指用于党建活动的会议室、活动场地租金。

(六)门票费是指用于参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观看加强党性修养的主旋律影片等所产生的门票费用。

(七)讲课费是指请师资为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等授课所支付的费用。

(八)资料费是指为党员学习教育集中购买的培训资料所支付的费用。

开展党建活动,要突出增强党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同时注重与中心工作结合,注重质量效果,防止形式主义。

开展主题党日活动,应当有详细的活动方案,明确主题,注重活动的政治性和庄重感。

开展党建活动,要充分考虑党员意见,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必须自行组织,不得将活动组织委托给旅行社等其他单位。

开展党建活动,要因地制宜,要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场地,避免给当地组织、群众的工作和生活造成不便。

开展党建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由中共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支部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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