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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的三个内容(汇总21篇)

时间:2024-01-12 13:22:25 作者:BW笔侠

在商业活动中,合同协议是保证交易双方权益的重要工具。在起草合同协议时,可以参考这些范文,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修改和调整。

仲裁协议的内容与作用

仲裁协议表明双方当事人愿意将他们的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裁决,任何一方都不得向法院起诉。仲裁协议也是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依据,任何仲裁机构都无权受理无书面仲裁协议的案件。仲裁协议还排除了法院对有关案件的管辖权,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法院不受理双方订有仲裁协议的争议案件,包括不受理当事人对仲裁裁决的上诉。

1.它是双方当事人在发生争议时,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依据,双方须受仲裁协议的约束。

2.它是仲裁机构和仲裁员取得对有关争议案件的管辖权的依据。

3.有仲裁协议,可以排队法院对有关争议案件的官辖权的任何一方不应再向法院起诉。

仲裁协议的内容与作用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采用仲裁方式解决合同争议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即:

(1)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虽经过协商、调解但协商、调解不成。当事人愿意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并达成解决办法的,没有必要再通过仲裁方式解决。

(2)当事人必须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

根据《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是适用仲裁方式的最主要的条件。仲裁要求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也体现了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当事人没有仲裁协议,不愿仲裁的,就不能采用仲裁方式解决其合同争议,即使一方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也不予受理。

所谓合同的仲裁协议(含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下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把其合同争议交付某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的共同意思表示的形式。这种协议可以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规定的仲裁条款,也可以是事后(含发生争议后)专门就通过仲裁机构解决合同纠纷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在合同未规定仲裁条款的情况下)。

(1)它是仲裁机构受理仲裁案件的法律依据。对协议当事人和有关第三者有约束力。如前所述,我国仲裁机构受理仲裁案件的依据就是有当事人达成提交仲裁机构仲裁的书面协议,没有这一协议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仲裁协议授予仲裁委员会以案件管辖权,超出仲裁协议约定范围的争议,仲裁委员会不能受理。

(2)它约束协议当事人。即在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仲裁协议约束各方当事人的行为。订有仲裁协议的合同争议,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再请求以诉讼方式解决其争议,即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3)它排除了法院对有关争议案件的管辖权。根据《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如果法院已经受理有仲裁协议的案件,那么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以仲裁协议予以抗辩。

根据《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不管是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还是以其他书面方式在争议发生前或者争议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都应当具有下列基本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即双方当事人表示同意对其合同争议提请仲裁;。

(2)仲裁事项,即要求对发生争议的哪个或者哪些事项进行仲裁;。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当事人可以任意选择处理其合同争议的仲裁委员会,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除了上述基本内容外,当事人双方也可以在仲裁协议中约定其他事项,如选择仲裁员、约定适用的法律和其他有关事项。

并不是所有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都有效,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的.仲裁协议才有效。有效的仲裁协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根据《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合同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不能采用口头形式,而只能采取书面形式,可以在争议发生之前或者之后达成。

(2)仲裁协议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思表示。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共同的意思表示,处理合同纠纷的仲裁协议也必须由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一方不同意就不能仲裁。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对方签订仲裁协议,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

(4)各方当事人都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地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

只有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仲裁协议,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不具备上述条件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具体讲,根据《仲裁法》第十七、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如将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提请仲裁等。

(2)仲裁事项不明,又没有达成协议的。也就是说,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3)订立仲裁协议的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

(4)一方当事人采取胁迫的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另外,口头达成的仲裁协议,也应无效,仲裁机构不予受理。

另外,根据《仲裁法》第十九条和二十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即不依附于合同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任何一方当事人对其订立的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机构作出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即不能由仲裁委员会决定。由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仲裁协议的内容与作用

仲裁协议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依法可以仲裁解决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裁决的意思表示。按其外在形态和订立时间可以分为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与独立的仲裁协议。

按照仲裁法规定,一个有效的仲裁协议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协议有明确的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内容。该仲裁的意愿确定无误,如果协议写“发生争议既可申请仲裁,也可提起诉讼”则仲裁协议无效。

2.仲裁事项。指双方通过仲裁解决的争议内容。为便于争议全部彻底解决。仲裁事项应该尽可能宽泛,具有包容性,如写“因合同引起和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仲裁事项过窄(如合同部分纠纷),可能使同一案件须通过仲裁和诉讼两种方式审理,增加了诉累和扯皮。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由于新组建仲裁机构一律为地名加“仲裁委员会”字样,因此,当事人签订仲裁机构名称时,一定将名称写准确,不要随意添、减字,变更名称。如将名称写成“北京仲裁委员会”或“***仲裁机关”等等。否则,将引起仲裁协议效力异议,轻则拖延仲裁审理,重则导致协议被认定无效。

4.其他内容。如果争议具有涉外性质,仲裁协议还应明确下列内容:

(1)仲裁地点。一般讲,在合同或仲裁协议没有适用的法律时,仲裁地点是仲裁庭考虑适用法律的重要因素,在哪个国家仲裁,就容易适用该国法律。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将引起不同的裁决结果。对当事人来讲。仲裁地点最好选择我国境内。仲裁地点,也涉及仲裁成本。如果仲裁机构在国外,当事人的旅差费、律师费、翻译费等将大大增加。

(2)仲裁程序。一般讲仲裁协议约定在哪个机构仲裁,就适用该机构的仲裁规则。但是,有的仲裁机构允许当事人选择其他的仲裁规则。当事人要想排除适用其他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最好写明适用的'仲裁规则。

(3)仲裁的效力。是指裁决是否具有终局性,对双方有无约束力。我国法律规定仲裁是一裁终局。但有的国家规定如果仲裁协议没有约定仲裁具有终局性,当事人可以上诉。为避免这种麻烦,尽量写明仲裁的终局性质。

(1)国内争议。如,仲裁协议可表述为:“因本合同引起或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涉外争议。如,仲裁协议可表述为:“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如果双方不能协商解决,应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根据其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北京,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签订仲裁条款也是双方当事人在谈判中的较量,现在外商到中国投资是为了占领中国的市场,中方当事人应据理力争,尽量争取在仲裁协议中约定我国境内的仲裁机构。

1.导致协议无效的情形有以下几种情况:(1)约定的仲裁事项违法或超过仲裁法规定的仲裁范围。如规定贩私交易仲裁,或规定婚姻纠纷仲裁等;(2)仲裁协议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如未成年人签订的仲裁协议无效;(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4)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事后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

2.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的处理方法:(1)仲裁协议是否有效,涉及争议案件是通过仲裁还是通过诉讼解决问题。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争议,可申请仲裁机构或法院对仲裁协议效力进行确认;(2)在仲裁中,提出异议的时间应该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在诉讼中,为法庭首次开庭前。一方当事人在法庭首次开庭前没有提出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有权对该案进行审理;(3)受理的机构。当事人既可向仲裁机构或仲裁机构所在地中级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也可申请仲裁机构确认协议的效力。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另一方向法院申请的,则法院关于协议效力的裁定,为终局裁定.

仲裁协议的内容与作用

仲裁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一种是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订立的,表示一旦发生争议应提交仲裁,通常为合同中的一个条款。另一种是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后订立的,表示同意把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往往通过双方函电往来而订立。

一般应包括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程序、仲裁裁决的.效力及仲裁费用的负担等。

仲裁地点是协议中最为重要的一个问题。因为仲裁地点与仲裁适用的程序和合同争议所适用的实体法密切相关。通常均适用于仲裁所在地国家的仲裁法和实体法。

我国进出口贸易合同中的仲裁地点一般采用下列叁种规定方法:

力争规定在我国仲裁。

有时规定在被诉方所在国仲裁。

规定在双方同意的第叁国仲裁。

由于我国企业目前大多缺乏在国外申诉的能力,所以应力争在我国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不得向任何机构提出变更裁决的请求。

仲裁费用的负担可在协议中订明,通常由败诉方负担,也可规定由仲裁庭裁决。

仲裁协议的内容与作用

我国《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根据仲裁的立法和仲裁的实践,仲裁协议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一)仲裁条款。

仲裁条款,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签订的合同中订立的,将今后可能因该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条款。仲裁条款是仲裁实践中最普遍、也是最重要的仲裁协议的形式之一。除了订立于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双方当事人在补充合同、协议或备忘录等中对仲裁意思表示的修改或补充,也构成合同中仲裁条款的一部分。

仲裁协议书,是指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争议发生之后,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同意将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一种独立的协议。仲裁协议书是独立于合同而存在的契约,是将订立于该仲裁协议书中的特定争议事项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协议书不受已签订的合同的约束,具有更大的独立性。

(三)其他有关书面文件中包含的仲裁协议。

在民事经济往来中,除了通过订立合同等方式达成仲裁协议,当事人之间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往来并达成仲裁协议的情形也越来越普遍。这种类型的仲裁协议与前两种类型的仲裁协议的不同之处在于,仲裁的意思表示一般不集中表现于某一份文件中,而往往分散在当事人之间彼此多次往来的不同文件中。

仲裁协议书的内容

仲裁协议是当事人双方自愿将他们将来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一种书面的一致的意思表示。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受理仲裁案件的法律依据,没有仲裁协议,仲裁机构则不能受理仲裁案件。

甲方:

地址:邮编:410004。

电话:传真:0731—5078877。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邮编:

电话:传真: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在公平、诚实、信任、平等合作、互利互惠的基础上,本着为加快中国教育现代化、信息化发展步伐,共同促进教育事业,为广大学校提供优秀的软件产品及完善的售后服务为宗旨,就乙方作为甲方正式授权的金思维20xx图书系列软件产品的代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授权乙方为长沙市金思维科技有限公司金思维20xx图书系列软件产品地区的(普通代理/核心代理/总代理)。

2、乙方全年的销售任务为万元。

3、乙方首次提货金额不能少于万元。

甲方授权乙方的代理期限为壹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如双方对合作满意,可于本。

合同。

到期前三个月,协商继续合作事宜。经协商,双方同意继续合作时,必须另行签定代理合同,另行签定合同时本合同自动失效。

1、乙方在代理期限内按照本合同规定的价格体系可以以批发或零售的方式销售金思维20xx图书系列软件产品。

2、乙方的提货折扣为_折。

3、乙方每季度提货金额不得低于万元,否则按降级处理。

1、乙方累计提货金额到万元时,甲方将差额返还给乙方,使乙方以前的整体提货折扣变为_____折,乙方以后提货也可享受此折扣。

2、乙方累计提货款额达到万元时,甲方将差额返还给乙方,使乙方以前的整体提货折扣变为_____折,乙方以后提货也可享受此折扣。

3、乙方累计提货款额达到_万元时,甲方将差额返还给乙方,使乙方以前的整体提货折扣变为_____折,乙方以后提货也可享受此折扣。

4、以上累计返点的时限为1年。若乙方在1年内升至上一级别(即提货款总额达到第四条第1、2、3款中所提及的金额要求),则按本年度累计销售额给予差价返点。若在1年之后升至上一级别,则不能享受原累计销售额的差价返点。

5、累计返点金额在乙方下一次进货时从货款中扣除。

6、乙方每次提货金额不得少于_万元,否则将不能按目前级别代理提货折扣计算,只能按下一级别代理提货折扣计算。

1、甲方将给予乙方按提货累计金额的%的市场费用,以作为对代理商开拓当地市场的支持。乙方做市场活动或广告之前须将市场方案报甲方备案,事后凭发票的复印件和广告的原件到甲方报销,甲方以产品形式兑现。乙方不做广告或市场活动则不能享受甲方市场支持费用。

2、若乙方完成全年销售任务,甲方将给予乙方按提货累计金额的%的年终奖励。甲方将于每年1月进行年终结算,并将年终奖励以产品形式兑现。

1、甲方为乙方每年提供对乙方销售和技术人员培训一次,培训时间与培训地点由甲方统一安排。若甲方安排全国统一的集中培训,则甲方负责乙方人员(不超过2名)在培训期间的食宿费用,该费用从下次货款中扣除。

2、以上政策只针对核心代理和总代理,普通代理不享受此项权利。

3、甲方为乙方及时提供最新的产品培训教材。

4、甲方为乙方提供金思维20xx图书系列软件产品相关宣传资料。原则上金思维按提货套数给代理商配备演示光盘和配套彩页。若有重大活动需要此方面的支持,乙方需打报告申请额外支持。

5、甲方有义务就乙方提出的技术问题通过电话、传真、e-mail等方式进行指导、解答。

6、甲方协助乙方在当地进行市场宣传和产品形象的树立。

5、甲方负责按时备货、验货、向乙方发货,并确保产品的完整性和完好性,对确属质量问题的货物进行免费更换。

6、乙方作出有损于甲方利益的侵犯及盗版行为时,甲方有权终止协议,并依法追究乙方的责任。

7、甲方认证评估每季度进行一次。经综合考核后,若考核不合格,则金思维科技公司将与代理商进行充分沟通,并帮助代理商进行改进;若乙方一直没有改进,甲方保留对乙方降级的权利。

8、甲方软件价格变动应提前15天通知乙方。

1、按协议要求及时向甲方支付货款,完成本协议的经营指标。

2、积极拓展当地市场,做到金思维20xx图书系列软件产品的销售覆盖其所辖的地区,积极发展下一级经销商。

3、乙方严格按照甲方规定的价格销售金思维20xx图书系列软件产品,不得降价或提价销售(零售价不得低于88折/套,展会价格不得低于85折/套,批发价不得低于______折/套)。如违反上述价格体系,将对代理处以罚款直至取消其代理资格。

4、协助甲方在当地进行市场宣传和产品形象的树立。

5、全面负责当地用户的售后服务、技术支持工作,包括甲乙双方发展的用户。

6、积极协助甲方软件升级,积极提供用户对产品的反馈意见和建议。

7、乙方有责任搜集甲方产品在当地盗版的有关信息,提供有效线索,协助甲方打击盗版活动。

8、乙方应及时提供最终用户名单,使甲方在乙方的配合下及时能给用户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

1、乙方须提前三天向甲方提出书面或口头的发货请求。

2、甲方将在收到乙方的正式订单和电汇底单传真件后对乙方发货。

3、乙方如未能按时付款,以每天订单货款的2‰罚金进行处罚。

1、甲方最迟在收到乙方订单的5个工作日内发货。

2、运输方式为乙方到甲方直接提货或采用邮寄方式,费用由乙方支付。

金思维20xx图书系列软件产品的程序和相关文档以及甲方的销售计划、价格政策和市场策略均为甲方有价值的商业秘密,乙方保证不泄露这些商业秘密,也不为本合同规定以外的目的而使用这些秘密。

乙方提供给甲方的有关产品、市场的文件均为乙方有价值的商业秘密,甲方保证不泄露乙方的商业秘密,也不为本合同规定以外的目的而使用这些秘密。

双方应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制定有关制度,以保证职员不泄密。一旦发现对方的商业秘密有泄露的迹象,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并尽可能地采取救济措施,使损失最小。

在本合同终止时,双方应向对方交还(或销毁)对方有关的全部资料及其备份并继续负有保密的义务,直到对方将其公开为止。

如果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另一方在此后任何时间可以向违约方提出书面通知,违约方应在1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并采取补救措施,如果该通知发出15日内违约方不予答复或没有补救措施,非违约方可以终止本合同的执行,并依法要求损害赔偿。

1、对于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

2、如果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则提交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3、在争议处理过程中,除正在协商或仲裁的部分外,协议的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意向书。

与建议。未经双方书面修订,不得对本合同加以变更。

合同附件是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果有一方认为需要修改,需向另一方提出书面的修改建议和理由,双方协商同意后才能修改,并形成本合同的附件。如果双方未达成新的修改意见,则原有合同继续有效。

1、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如果出现了战争、水灾、火灾、地震等等不可抗力事故,将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时,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快将不可抗力事故的情况通知对方。并尽快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另一方进行确认。

2、双方尽快根据此项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协商本合同的进一步执行问题。

3、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对履行合同的延误或无法正常履行时,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不负法律责任。

本合同各条标题仅具有提示和注意的作用,不作扩大的解释。对于合同内容的一切解释均以标题下的正文为依据。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仲裁协议的内容与作用

这是仲裁协议的首要内容,因为当事人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意愿正是通过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体现出来的。对仲裁协议中意思表示的要求是要明确、肯定。

(二)仲裁事项。

仲裁事项是当事人提交仲裁的具体争议事项。仲裁庭只能在仲裁协议确定的仲裁事项的范围内进行仲裁,超出这一范围进行仲裁,所作的仲裁裁决,经一方当事人申请,法院可以不予执行或者撤销。按照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当事人应就此达成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是受理仲裁案件的机构。.由于仲裁没有法定管辖的规定,因此,仲裁委员会是由当事人自主选定的。如果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不选定仲裁委员会,仲裁就无法进行。

范本。

甲方:________(姓名或者名称、住址)。

乙方:________(姓名或者名称、住址)。

甲乙双方就________(写明仲裁的事由)达成仲裁协议如下:

如果双方在履行________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自愿将此纠纷提交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其仲裁裁决对双方有约束力。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________仲裁委员会一份。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签字、盖章)。

乙方:________(签字、盖章)。

仲裁协议的内容与作用

协议中要有以下内容:

1、要有申请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仲裁事项必须与当事人有特定的法律关系,而且只能是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等民事纠纷不能申请仲裁。

3、选定仲裁委员会。

当事人在协议中必须写明具体的仲裁委员会,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称贸仲)。仅有仲裁地点(如北京)而没有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无效。

以下是贸仲的示范仲裁条款: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有效的仲裁协议,总体上有三方面的法律效力,亦即:对当事人的约束力、对仲裁机构的效力和对法院的制约力。

(一)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这是仲裁协议效力的首要表现。

1、仲裁协议约定的特定法律关系发生争议后,当事人就该争议的起诉权受到限制,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不得单方撤销协议而向法院起诉。

2、并且必须依仲裁协议中确定的`仲裁范围、仲裁地点、仲裁机构等内容进行,不得随意更改。此为仲裁协议对当事人还产生基于前两项效力之上的附随义务: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能随意解除、变更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协议;当事人应履行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等等。

(二)对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

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行使仲裁管辖权,受理案件的唯一依据。没有仲裁协议的案件,即使一方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仲裁机构也无权受理。仲裁管辖权属于协议管辖权,此不同于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后者的管辖权起于国家的司法主权,具有强制性,不以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作为管辖的前提条件。虽然国际民事诉讼中也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但必须是在特定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受特定国家法律规定的种种条件的限制,当事人协议的自由度是非常有限的。仲裁协议对仲裁管辖权还有限制的效力,并对仲裁裁决的效力具有保证效力。当然,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或范围也有裁决权。依据《国际商会仲裁规则》(1月1日生效)第6条第3款的规定,如果被申请人不按照第5条的规定提交答辩,或者一方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或范围提出一种或多种异议,而仲裁院初步认定可能存在按照国际商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的仲裁协议时,仲裁庭得在不影响对这种或多种异议的可接受性和实质性下决定继续仲裁。在此情况下,有关仲裁庭的管辖权应由仲裁庭自已决定。如果仲裁院不确信存在仲裁协议,则应通知当事人仲裁不能进行。在此情况下,当事人仍有权请求有管辖权的法院对是否存在有约束力的仲裁协议作出裁定。

(三)对法院的法律效力。

1、有效的仲裁协议排除了法院的管辖权。如选择了仲裁即排除了法院管辖。关于仲裁协议可排除法院管辖权的效力为大数国家所承认。但是亦有少数国家规定:仲裁协议不能完全排除法院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或者规定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时可向法院提起上诉。但在我国仲裁裁决被撤销或被拒绝执行,当事人如不能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只能向法院起诉。

2、另一方面,仲裁协议对法院的制约力还表现在,对仲裁机构基于有效仲裁协议所作出的有效裁决,法院负有执行职责。这体现了法院对仲裁的支持。

3、有效的仲裁协议是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时必须提供的文件。根据《联合国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的规定,为了使裁决能在另一国得到承认和执行,胜诉的一方应在申请时提交:仲裁裁决的正本或正式副本;仲裁协议的正本或正式副本。在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时,仲裁协议是否有效,是法院审查的重要内容之一。

以上便是生效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表现,也是生效仲裁裁决的一般效力。这同我国仲裁协议的法定内容是一致的,在有些国家的仲裁和国际商事仲裁中,由于当事人可就更多事项在仲裁协议中约定,如仲裁裁决的效力、仲裁规则、仲裁费用的负担等,仲裁协议对当事人、仲裁机构和法院有更多的约束力。如仲裁协议可约定仲裁规则的,仲裁机构即必须依约定的仲裁规则进行审理和裁决,否则则因违反仲裁规则导致其所作裁决可依当事人申请为法院撤销与不予执行。

仲裁协议的内容与作用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达。

当事人在表达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需要注意四个问题:。

(1)仲裁协议中当事人请求仲裁的意思表达要明确。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不明确的仲裁协议无法判断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仲裁机构也无法受理当事人的仲裁申请。

申请仲裁的意思表示明确,最主要是要求通过该意思表示,可以得出当事人排除司法管辖而选择仲裁解决争议的结论。

对这个要求,英国早在1856斯科特诉艾费里案中就确立了这项判例规则,也就是这个案件的判词所说的:仲裁协议中必须包含有当事人不寻求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意图。

那么根据这个要求,人们平常所看得到的一些约定,比如约定“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某仲裁机构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等,这样一些约定就是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不明确的约定。

(2)请求仲裁的意思表达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共同的意思表示,而不是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不能证明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仲裁协议是无效的。

(3)请求仲裁的意思表达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即不存在当事人被胁迫、欺诈等而订立仲裁协议的情况,否则仲裁协议无效。

(4)请求仲裁的意思表达必须是双方当事人自己的意思表示,而不是任何其他人的意思表示。

如上级主管部门不能代替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

仲裁事项。

仲裁事项即当事人提交仲裁的具体争议事项。

它解决的是“仲裁什么”的问题。

在仲裁实践中,当事人只有把订立于仲裁协议中的争议事项提交仲裁,仲裁机构才能受理。

同时,仲裁事项也是仲裁庭审理和裁决纠纷的范围。

即仲裁庭只能在仲裁协议确定的仲裁事项的范围内进行仲裁,超出这一范围进行仲裁,所作出的仲裁裁决,经一方当事人申请,法院可以不予执行或者撤销仲裁协议需要包括什么内容仲裁协议需要包括什么内容。

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事项,应当符合下面两个条件:。

(1)争议事项具有可仲裁性。

仲裁协议中双方当事人约定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必须仲裁立法允许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的争议事项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仲裁协议的无效。

这已成为各国仲裁立法、国际公约和仲裁实践所认可的基本准则。

我国《仲裁法》第2条和第3条分别规定了可以仲裁的范围和不可仲裁的范围。

其中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第3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从这两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并不是所以的争议都属于可仲裁的事项,下列争议不属于仲裁的范围。

a、涉及当事人身份关系的争议不属于仲裁的范围。

例如,甲某与乙某就离婚及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达成仲裁协议,请求某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那么这个仲裁协议肯定是无效的,因为该仲裁协议约定的事项超出了法定仲裁范围。

又比方讲,一个老先生生后留下一栋房子,他的三个子女为继承之事争执不下,最后三个人约定让某仲裁机构来明断是非,这一约定也超出了法定仲裁范围,因而是无效的。

b、不平等的主体之间发生的行政争议不属于可仲裁事项范围。

行政争议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与相对人发生的争议,如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权等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的'争议等,它涉及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是否合法的问题,这需要有权机的国家机关来判断,而不应由作为民间机构的仲裁机关来裁决。

c、依法应由行政机构处理的纠纷不属于仲裁的范围。

对民事纠纷应注意区分是财产纠纷还是侵权纠纷,侵权纠纷中属于权属方面的纠纷,一般不能仲裁。

比如,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纠纷由行政机关专属管辖,不能采用仲裁方式解决。

再如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被侵权,按照我国《专利法》和《商标法》的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只能向专利管理机关或工商行政机关请求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而不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

当事人就上述不属于仲裁范围的事项约定提交仲裁的,仲裁协议无效。

(2)仲裁事项具有明确性。

即将什么争议提交仲裁解决应该明确,如在供货合同中,是将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争议,还是因产品数量问题引起的争议,或是因整个供货合同引起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应在仲裁协议中明确。

仲裁机构只解决仲裁事项范围内的争议。

如当事人约定“就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争议提交仲裁”,这一约定就排斥了对因货物数量问题引起的争议进行仲裁的可能性。

在具体约定时,对于已经发生的争议事项,其具体范围比较明确和具体因而较容易约定;对于未来可能性争议事项要提交仲裁,应尽量避免在仲裁协议中作限制性规定,包括争议性质上的限制、金额上的限制以及其他具体事项的限制,采用宽泛的约定,如可以笼统地约定“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

这样有利于仲裁机构全面迅速地审理审理纠纷,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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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即仲裁协议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

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包括对双方当事人的约束力、对法院的约束力和对仲裁机构的约束力。

仲裁协议一经有效成立,即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都受到他们所签订的仲裁协议的约束。

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只能通过向仲裁协议中所确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方式解决该纠纷,而丧失了就该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如果一方当事人违背仲裁协议,就仲裁协议规定范围内的争议事项向法院起诉,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在首次开庭前依据仲裁协议要求法院停止诉讼程序,法院也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起诉仲裁协议需要包括什么内容百科。

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对订立于仲裁协议中的争议事项的司法管辖权,这是仲裁协议法律效力的重要体现,也是各国仲裁普遍适用的准则。

我国《仲裁法》明确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当事人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推定当事人默示司法管辖。

仲裁协议是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案件的基础,是仲裁庭审理和裁决仲裁案件的依据。

没有仲裁协议就没有仲裁机构对仲裁案件的仲裁管辖权。

我国《仲裁法》第4条规定,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同时,仲裁机构的管辖权又受到仲裁协议的严格限制,即仲裁庭只能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争议事项进行仲裁,而对仲裁协议约定范围以外的其他争议无权仲裁。

仲裁协议书的法定内容

按照仲裁法规定,一个有效的仲裁协议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协议有明确的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内容。该仲裁的意愿确定无误,如果协议写“发生争议既可申请仲裁,也可提起诉讼”则仲裁协议无效。

2.仲裁事项。指双方通过仲裁解决的争议内容。为便于争议全部彻底解决。仲裁事项应该尽可能宽泛,具有包容性,如写“因合同引起和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仲裁事项过窄(如合同部分纠纷),可能使同一案件须通过仲裁和诉讼两种方式审理,增加了诉累和扯皮。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由于新组建仲裁机构一律为地名加“仲裁委员会”字样,因此,当事人签订仲裁机构名称时,一定将名称写准确,不要随意添、减字,变更名称。如将名称写成“北京仲裁委员会”或“***仲裁机关”等等。否则,将引起仲裁协议效力异议,轻则拖延仲裁审理,重则导致协议被认定无效。

4.其他内容。如果争议具有涉外性质,仲裁协议还应明确下列内容:

(1)仲裁地点。一般讲,在合同或仲裁协议没有适用的法律时,仲裁地点是仲裁庭考虑适用法律的重要因素,在哪个国家仲裁,就容易适用该国法律。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将引起不同的裁决结果。对当事人来讲。仲裁地点最好选择我国境内。仲裁地点,也涉及仲裁成本。如果仲裁机构在国外,当事人的旅差费、律师费、翻译费等将大大增加。

(2)仲裁程序。一般讲仲裁协议约定在哪个机构仲裁,就适用该机构的仲裁规则。但是,有的仲裁机构允许当事人选择其他的仲裁规则。当事人要想排除适用其他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最好写明适用的仲裁规则。

(3)仲裁的效力。是指裁决是否具有终局性,对双方有无约束力。我国法律规定仲裁是一裁终局。但有的国家规定如果仲裁协议没有约定仲裁具有终局性,当事人可以上诉。为避免这种麻烦,尽量写明仲裁的终局性质。

(1)国内争议。如,仲裁协议可表述为:“因本合同引起或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涉外争议。如,仲裁协议可表述为:“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如果双方不能协商解决,应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根据其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北京,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签订仲裁条款也是双方当事人在谈判中的较量,现在外商到中国投资是为了占领中国的'市场,中方当事人应据理力争,尽量争取在仲裁协议中约定我国境内的仲裁机构。

1.导致协议无效的情形有以下几种情况:(1)约定的仲裁事项违法或超过仲裁法规定的仲裁范围。如规定走私交易仲裁,或规定婚姻纠纷仲裁等;(2)仲裁协议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如未成年人签订的仲裁协议无效;(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4)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事后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

2.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的处理方法:(1)仲裁协议是否有效,涉及争议案件是通过仲裁还是通过诉讼解决问题。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争议,可申请仲裁机构或法院对仲裁协议效力进行确认;(2)在仲裁中,提出异议的时间应该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在诉讼中,为法庭首次开庭前。一方当事人在法庭首次开庭前没有提出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有权对该案进行审理;(3)受理的机构。当事人既可向仲裁机构或仲裁机构所在地中级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也可申请仲裁机构确认协议的效力。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另一方向法院申请的,则法院关于协议效力的裁定,为终局裁定。

仲裁协议书的法定内容

仲裁协议的形式固然重要,而仲裁协议的主要问题则是其内容问题。对于仲裁协议的内容,国际上没有统一的要求。但有一点是明确的,即协议的内容必须是具体明确的,以便在需要提交仲裁时,有遵循的依据,而不致于引起争议。除此之外,各国有关仲裁的立法和各常设仲裁机构的规则,都在原则上承认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商定仲裁协议的的内容,但同时也都在不同的程度上对之进行限制。如仲裁协议的内容不得违法一国公共秩序,不准许把一国法律规定不属于仲裁管辖的事项提交仲裁,不得在协议中规定将已提交仲裁的案件再向法院起诉等。因此,仲裁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仲裁地国家和其他有关国家的禁止性和强制性的规定。

仲裁协议的内容,无论是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还是争议发生后提交仲裁的协议,其内容应包括:提请仲裁的事项、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程序规则以及仲裁裁决的效力,有的还包括仲裁员人数及指定方法、仲裁适用的法律、仲裁费用的承担以及仲裁使用的语言等。

仲裁事项。

即提请仲裁的争议范围。仲裁事项必须订得概括而且明确,不可遗漏。如果仲裁事项有遗漏,日后发生的争议超出了范围,则仲裁庭也无权审理。

仲裁地点和仲裁机构。

一般地说,在哪个国家仲裁,往往就要适用那个国家的仲裁程序法规;如果当事人对适用的实体法未作约定的话,则仲裁庭将根据仲裁所在地国的冲突规则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这将对仲裁结果产生影响。如果约定临时仲裁庭仲裁,则应订明组成仲裁庭的人数及如何指定,亦即采用什么程序审理等;如果约定在常设仲裁机构仲裁,则应写明仲裁机构的名称。

仲裁程序。

主要是规定进行仲裁的程序和手续,包括如何提出申请、如何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如何审理、如何做出裁决,以及如何收取仲裁费用等等。

仲裁裁决的效力一般应订明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但也有国家规定经仲裁作出裁决以后,如败诉方起诉,法院仍可以受理,前提是当事人在仲裁条款中未明确排除法院干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十六条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第十八条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第十九条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第二十条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仲裁协议的内容案例

请求仲裁的协议,是独立于合同之外订立的,表示双方当方当事人愿意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纠纷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一旦发生了纠纷,任何—方当事人都可以据此提请仲裁委员会以仲裁方式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根据我国《仲裁法》第16条的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是双方当事人在发生纠纷前或发生纠纷后提请仲裁解决的表示。一般多在合同中载有:“凡由于本合同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当事人自愿提交xx仲裁委员会解决”的条款。此条款必须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即提请仲裁的纠纷范围。仲裁的事项必须有确的约定,不可疏漏也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否则会导致无效。如果对请求仲裁的是什么实体权利、与被申请人是什么法律关系、要求被申请人履行什么义务都不清楚,这样的`仲裁协议是没有内容的,因而也是无效的。只有约定了仲裁事项,仲裁协议有了必备内容,才能有效。

合同纠纷中,仲裁事项通常是合同主要条款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动态责任,往往合同条款不明确不全面的地方容易发生争议,以致须提请仲裁解决。所以提请仲裁的事项,应与合同主要条款的违约责任基本一致。其它财产权益纠纷中,仲裁事项应与侵权责任基本—致。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我国大中城市,即直辖市、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及有建立仲裁机构需要的其他设区的市,都设有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没有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只要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选定任何一个仲裁委员会,为已经发生或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进行仲裁。仲裁委员会必须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如果没有约定,任何仲裁委员会都没有管辖权,以致无法进行仲裁。

仲裁协议的内容案例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是一切仲裁协议的重要内容,也可以说是有效仲裁协议的首要内容。

仲裁合意就是通过仲裁协议中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体现出来的。

对仲裁协议中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通常的要求是明确、肯定,即在仲裁协议中以无可争议的表示授予仲裁庭仲裁权。

二、仲裁事项。

争议事项能否提交仲裁,意味着仲裁庭对该争议事项有无仲裁权,而仲裁协议中有无明确的仲裁事项,意味着仲裁庭行使仲裁权的范围,即仲裁庭只能在仲裁协议确定的仲裁事项的范围内进行仲裁,超出这一范围进行的仲裁即仲裁庭超越仲裁权所作出的仲裁裁决,经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法院可以不予执行或撤销其裁决。

因此,在仲裁实践中,仲裁事项也往往成为仲裁协议不可缺少的内容之一,成为仲裁协议的关键。

仲裁事项的范围决定仲裁权的行使范围。

由于仲裁协议既包括了争议发生前,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又包括争议发生后,双方当事人订立的专门的仲裁协议。

因此,仲裁事项也可划分为未来可能性争议事项和现实已发生的争议事项。

我国仲裁法也把“仲裁事项”作为仲裁协议应具备的内容之一,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应就此达成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一般来说,当事人对该类仲裁事项范围的约定应以“宽泛”为原则,即要避免在仲裁协议中作一些限制性规定,包括争议性质上的限制、金额上的限制以及具体事项的限制,如约定“就履行该合同所产生的争议提交仲裁”——它排斥了合同的解释问题、合同本身是否有效问题等的仲裁可能性,而这些因素往往是联系在一起的;如约定“就货物质量及其索赔所产生的争议提交仲裁”——它排斥了对该货物数量问题的仲裁可能性,而在索赔中,货物的数量与质量是不可能分开的,等等。

这样的约定不利于实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不利于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相反,会造成纠纷解决的迟延。

当事人可以参照仲裁机构的示范仲裁条款对仲裁事项的范围加以约定,以“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凡因本合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等为比较规范的约定。

三、仲裁机构。

仲裁机构是仲裁协议的实质要件之一,由于仲裁有机构仲裁与临时仲裁之分,仲裁机构从广义的意义上来说,既包括仲裁委员会或仲裁院,又包括仲裁庭,所以,仲裁法律或仲裁规则对在不同条件下仲裁协议的要求是不同的。

在机构仲裁条件下,作为仲裁协议内容之一的仲裁机构是指常设仲裁机构,一般称为仲裁委员会,其是一种固定性的仲裁组织,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有必要的财产,有自己的办事机构和仲裁规则,有聘任的仲裁员。

而在临时仲裁条件下,仲裁机构则是指临时仲裁机构,即临时仲裁庭,其是由双方当事人直接指定仲裁员组成临时仲裁庭,对案件的裁决终结后即自行解散。

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机构仲裁与临时仲裁都是被承认的仲裁方式,机构仲裁以较规范的仲裁规则,成熟、稳定的专家仲裁队伍以及良好的程序管理服务为其优势,而临时仲裁则以灵活的方式、快速的进程以及较低的费用为其特点。

两种不同的仲裁形式在仲裁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发挥着共同的作用。

但是,相比较而言,机构仲裁被更广泛地采用,仲裁实践中绝大多数案件也是由常设仲裁机构进行审理的。

我国只承认机构仲裁,不承认临时仲裁。

在仲裁实践中,如果对仲裁机构的选择不明确或不准确,只要能从仲裁协议的文字上推定或判断出当事人的选择,或者从一方当事人的行为选择上推定或判断出当事人的意愿,应认为该仲裁协议有效。

比如,当事人约定所发生的争议“由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尽管“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不存在,但却从中可以判断出双方当事人的意愿是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若当事人约定“由中国贸易会仲裁”,也可以推定其本意是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至于是在北京仲裁,还是由深圳分会在深圳仲裁,或是由上海分会在上海仲裁,则由申请人选择,以首先提出选择的仲裁机构为准。

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发生争议后,“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温州分会仲裁”,应视为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温州进行仲裁。

该仲裁条款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19xx年xx月xx日答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时选择两个仲裁机构的仲裁条款效力问题的函”中指出:如果当事人双方约定“在北京,则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在瑞典,则提交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院进行仲裁”,那么,只要一方当事人以其行为选择了约定的仲裁机构之一申请仲裁,就应肯定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对仲裁机构的选择达成了一致,仲裁协议当然可以作为申请仲裁的依据。

因此,如果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中同时选择了两个仲裁机构,且对仲裁机构的约定是明确的,则该仲裁条款是可以执行的。

当事人只要选择约定的仲裁机构之一即可以进行仲裁。

当事人在表达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需要注意四个问题:

(1)仲裁协议中当事人请求仲裁的意思表达要明确。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不明确的仲裁协议无法判断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仲裁机构也无法受理当事人的仲裁申请。

申请仲裁的意思表示明确,最主要是要求通过该意思表示,可以得出当事人排除司法管辖而选择仲裁解决争议的结论。

对这个要求,英国早在1856斯科特诉艾费里案中就确立了这项判例规则,也就是这个案件的判词所说的:仲裁协议中必须包含有当事人不寻求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意图。

那么根据这个要求,人们平常所看得到的一些约定,比如约定“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某仲裁机构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等,这样一些约定就是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不明确的约定。

(2)请求仲裁的意思表达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共同的意思表示,而不是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不能证明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仲裁协议是无效的。

(3)请求仲裁的意思表达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即不存在当事人被胁迫、欺诈等而订立仲裁协议的情况,否则仲裁协议无效。

(4)请求仲裁的意思表达必须是双方当事人自己的意思表示,而不是任何其他人的意思表示。

如上级主管部门不能代替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

仲裁事项。

仲裁事项即当事人提交仲裁的具体争议事项。

它解决的是“仲裁什么”的问题。

在仲裁实践中,当事人只有把订立于仲裁协议中的争议事项提交仲裁,仲裁机构才能受理。

同时,仲裁事项也是仲裁庭审理和裁决纠纷的范围。

即仲裁庭只能在仲裁协议确定的仲裁事项的范围内进行仲裁,超出这一范围进行仲裁,所作出的仲裁裁决,经一方当事人申请,法院可以不予执行或者撤销仲裁协议需要包括什么内容仲裁协议需要包括什么内容。

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事项,应当符合下面两个条件:

(1)争议事项具有可仲裁性。

仲裁协议中双方当事人约定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必须仲裁立法允许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的争议事项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仲裁协议的无效。

这已成为各国仲裁立法、国际公约和仲裁实践所认可的基本准则。

我国《仲裁法》第2条和第3条分别规定了可以仲裁的范围和不可仲裁的范围。

其中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第3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从这两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并不是所以的争议都属于可仲裁的事项,下列争议不属于仲裁的范围。

a、涉及当事人身份关系的争议不属于仲裁的范围。

例如,甲某与乙某就离婚及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达成仲裁协议,请求某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那么这个仲裁协议肯定是无效的,因为该仲裁协议约定的事项超出了法定仲裁范围。

又比方讲,一个老先生生后留下一栋房子,他的三个子女为继承之事争执不下,最后三个人约定让某仲裁机构来明断是非,这一约定也超出了法定仲裁范围,因而是无效的。

b、不平等的主体之间发生的行政争议不属于可仲裁事项范围仲裁协议需要包括什么内容文章仲裁协议需要包括什么内容出自而应由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来解决。

行政争议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与相对人发生的争议,如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权等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的争议等,它涉及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是否合法的问题,这需要有权机的国家机关来判断,而不应由作为民间机构的'仲裁机关来裁决。

c、依法应由行政机构处理的纠纷不属于仲裁的范围。

对民事纠纷应注意区分是财产纠纷还是侵权纠纷,侵权纠纷中属于权属方面的纠纷,一般不能仲裁。

比如,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纠纷由行政机关专属管辖,不能采用仲裁方式解决。

再如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被侵权,按照我国《专利法》和《商标法》的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只能向专利管理机关或工商行政机关请求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而不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

当事人就上述不属于仲裁范围的事项约定提交仲裁的,仲裁协议无效。

(2)仲裁事项具有明确性。

即将什么争议提交仲裁解决应该明确,如在供货合同中,是将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争议,还是因产品数量问题引起的争议,或是因整个供货合同引起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应在仲裁协议中明确。

仲裁机构只解决仲裁事项范围内的争议。

如当事人约定“就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争议提交仲裁”,这一约定就排斥了对因货物数量问题引起的争议进行仲裁的可能性。

在具体约定时,对于已经发生的争议事项,其具体范围比较明确和具体因而较容易约定;对于未来可能性争议事项要提交仲裁,应尽量避免在仲裁协议中作限制性规定,包括争议性质上的限制、金额上的限制以及其他具体事项的限制,采用宽泛的约定,如可以笼统地约定“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

这样有利于仲裁机构全面迅速地审理审理纠纷,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扩展阅读:

仲裁协议应具有哪些内容

碰到自我推销的场合,晓得做彻底的说明和说服是一项重要的关键。

有许多有关面试或讲话技巧的书籍里,都指称跟人说话时,最好看着对方的眼睛说话。但是,我要奉劝大家面试时,应该看着对方的嘴唇应答。

1.若只看着对方的眼睛说话,应试者会很紧张,而且容易疲倦。

2.现代人生长在充满噪音的环境,所以,普遍患有轻微的重听症,在这种情况下,只要仔细看着嘴唇活动,就不会误解话中意思。

粗心是最大的敌人,所以在面试时粗心大意,或漫不经心地回答,就会遭到不良的后果。

仲裁协议书的法定内容

所谓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当合同所列事项的一部分或全部发生纠纷时,应将纠纷交由仲裁机构仲裁的协议。其内容包括以下三个部分:第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即当事人协商同意在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发生后,以仲裁的方式解决;第二,仲裁事项,即当事人协商同意将什么纠纷提交仲裁;第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即当事人协商选定一个特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他们之间的纠纷。具备了上述三方面的内容才是一个有效的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可以在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在合同中设定仲裁条款,也可以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签订。

一份完整、有效的仲裁协议必须具备法定的内容,否则,仲裁协议将被认定为无效。根据我国仲裁法第16条的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是仲裁协议的首要内容涸为当事人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意愿正是通过仲裁协议中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体现出来的。对仲裁协议中意思表示的具体要求是明确、肯定。因此,当事人应在仲裁协议中明确地肯定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意思表示。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还应当满足三个条件:其一,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共同的意思表示,而不是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其二,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即当事人签订仲裁协议的行为是其内心的真实意愿,而不是在外界影响或强制下所表现出来的虚假意思;其三,必须是双方当事人自己的意思表示,而不是任何其他人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仲裁事项即当事人提交仲裁的具体争议事项。在仲裁实践中,当事人只有把订立于仲裁协议中的争议事项提交仲裁,仲裁机构才能受理。同时,仲裁事项也是仲裁庭审理和裁决纠纷的范围。即仲裁庭只能在仲裁协议确定的仲裁事项的范围内进行仲裁,超出这一范围进行仲裁,所作出的仲裁裁决,经一方当事人申请,法院可以不予执行或者撤销。仲裁协议中订立的仲裁事项,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1、争议事项具有可仲裁性。仲裁协议中双方当事人约定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必须具有法律规定的可仲裁性,即属于仲裁立法允许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的争议事项,才能提交仲裁,否则会导致仲裁协议的无效。这已成为各国仲裁立法、国际公约和仲裁实践所认可的基本准则。

2、仲裁事项的明确性。由于仲裁事项是仲裁庭要审理和裁决的事项,因此,仲裁事项必须明确。按照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应就此达成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基于仲裁协议既可以在争议发生之前订立,也可以在争议发生之后订立,因此,仲裁事项也就包括未来可能性争议事项和现实已发生的争议事项。但不论争议事项是否已经发生,在仲裁协议中都必须明确规定。对于已经发生的争议事项,其具体范围比较明确和具体;对于未来可能性争议事项要提交仲裁,应尽量避免在仲裁协议中作限制性规定,包括争议性质上的限制、金额上的限制以及其他具体事项的限制。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是受理仲裁案件的机构。由于仲裁没有法定管辖的规定,因此,仲裁委员会是由当事人自主选定的。如果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不选定仲裁委员会,仲裁就无法进行。

对于仲裁委员会的选定,原则上应当是明确、具体,即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要选定某一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如当事人选定发生争议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但如果当事人约定了两个以上的仲裁委员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只要这一约定是明确的,也是可以执行的,当事人选择约定的仲裁机构之一,即可进行仲裁。

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这三项内容必须同时具备,仲裁协议在内容上才能符合仲裁法的规定而成为有效的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书的法定内容

涉外仲裁机构的确立主要有:(1)在其本国的常设仲裁机构仲裁;(2)在对方当事人所属国常设仲裁机构仲裁;(3)在第三国或国际性的常设仲裁机构仲裁。

中国法院受理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海事案件,如果发现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仲裁协议,法院认为该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在决定受理起诉之前,必须报请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受理,应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院未作答复前,可暂不予受理。

一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确认涉外仲裁协议、仲裁条款无效,如受案法院拟裁定涉外合同仲裁协议、仲裁条款无效的,应先逐级呈报最高人民法院,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同意后才可以确认仲裁协议无效。

它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现,也是仲裁员或仲裁机构受理争议的依据。它是一种合意的产物,必须由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协商订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

仲裁条款(arbitrationclause)。

主要是在争议发生之前,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所订立的将有关合同争议交付仲裁的条款。

这是目前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普遍采用的一种形式。常设仲裁机构一般都拟定有自己的示范仲裁条款,推荐给当事人订立合同时采用。我国《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3条就规定:“仲裁协议系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明的仲裁条款,……。”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示范仲裁条款为:“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先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仲裁协议书(arbitrationagreementorsubmissionagreement)。

是指双方当事人为将来某项争议交付仲裁而订立的专门协议,这种协议独立于合同,一般是在争议发生之后才达成的'。

仲裁特别约定。

即为双方当事人在往来信函,如电报、电传、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中,同意交付仲裁的意思表示等,是双方当事人将争议交付仲裁的特别约定。

仲裁协议书基本内容及样式

甲方:×××(姓名或者名称、住址)。

乙方:×××(姓名或者名称、住址)。

甲乙双方就本合同的履行(写明仲裁的事由)达成仲裁协议如下:

如果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自愿将此纠纷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其仲裁裁决对双方有约束力。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仲裁协议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依法可以仲裁解决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裁决的意思表示。按其外在形态和订立时间可以分为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与独立的仲裁协议。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协议有明确的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内容。该仲裁的意愿确定无误,如果协议写“发生争议既可申请仲裁,也可提起诉讼”则仲裁协议无效。

2.仲裁事项。指双方通过仲裁解决的争议内容。为便于争议全部彻底解决。仲裁事项应该尽可能宽泛,具有包容性,如写“因合同引起和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仲裁事项过窄(如合同部分纠纷),可能使同一案件须通过仲裁和诉讼两种方式审理,增加了诉累和扯皮。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由于新组建仲裁机构一律为地名加“仲裁委员会”字样,因此,当事人签订仲裁机构名称时,一定将名称写准确,不要随意添、减字,变更名称。如将名称写成“北京仲裁委员会”或“***仲裁机关”等等。否则,将引起仲裁协议效力异议,轻则拖延仲裁审理,重则导致协议被认定无效。

4.其他内容。如果争议具有涉外性质,仲裁协议还应明确下列内容:

(1)仲裁地点。一般讲,在合同或仲裁协议没有适用的法律时,仲裁地点是仲裁庭考虑适用法律的.重要因素,在哪个国家仲裁,就容易适用该国法律。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将引起不同的裁决结果。对当事人来讲。仲裁地点最好选择我国境内。仲裁地点,也涉及仲裁成本。如果仲裁机构在国外,当事人的旅差费、律师费、翻译费等将大大增加。

(2)仲裁程序。一般讲仲裁协议约定在哪个机构仲裁,就适用该机构的仲裁规则。但是,有的仲裁机构允许当事人选择其他的仲裁规则。当事人要想排除适用其他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最好写明适用的仲裁规则。

(3)仲裁的效力。是指裁决是否具有终局性,对双方有无约束力。我国法律规定仲裁是一裁终局。但有的国家规定如果仲裁协议没有约定仲裁具有终局性,当事人可以上诉。为避免这种麻烦,尽量写明仲裁的终局性质。

(1)国内争议。如,仲裁协议可表述为:“因本合同引起或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涉外争议。如,仲裁协议可表述为:“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如果双方不能协商解决,应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根据其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北京,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签订仲裁条款也是双方当事人在谈判中的较量,现在外商到中国投资是为了占领中国的市场,中方当事人应据理力争,尽量争取在仲裁协议中约定我国境内的仲裁机构。

1.导致协议无效的情形有以下几种情况:(1)约定的仲裁事项违法或超过仲裁法规定的仲裁范围。如规定走私交易仲裁,或规定婚姻纠纷仲裁等;(2)仲裁协议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如未成年人签订的仲裁协议无效;(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4)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事后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

2.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的处理方法:(1)仲裁协议是否有效,涉及争议案件是通过仲裁还是通过诉讼解决问题。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争议,可申请仲裁机构或法院对仲裁协议效力进行确认;(2)在仲裁中,提出异议的时间应该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在诉讼中,为法庭首次开庭前。一方当事人在法庭首次开庭前没有提出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有权对该案进行审理;(3)受理的机构。当事人既可向仲裁机构或仲裁机构所在地中级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也可申请仲裁机构确认协议的效力。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另一方向法院申请的,则法院关于协议效力的裁定,为终局裁定.

仲裁协议书的法定内容

一份完整、有效的仲裁协议必须具备法定的内容。根据我国《仲裁法》第16条的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达。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达是仲裁协议的首要内容。当事人在表达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需要注意四个问题:

(1)仲裁协议中当事人请求仲裁的意思表达要明确。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不明确的仲裁协议无法判断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仲裁机构也无法受理当事人的仲裁申请。申请仲裁的意思表示明确,最主要是要求通过该意思表示,可以得出当事人排除司法管辖而选择仲裁解决争议的结论。对这个要求,英国早在1856斯科特诉艾费里案中就确立了这项判例规则,也就是这个案件的判词所说的:仲裁协议中必须包含有当事人不寻求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意图。那么根据这个要求,人们平常所看得到的一些约定,比如约定“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某仲裁机构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等,这样一些约定就是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不明确的约定。

(2)请求仲裁的意思表达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共同的意思表示,而不是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能证明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仲裁协议是无效的。

(3)请求仲裁的意思表达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即不存在当事人被胁迫、欺诈等而订立仲裁协议的情况,否则仲裁协议无效。

(4)请求仲裁的意思表达必须是双方当事人自己的意思表示,而不是任何其他人的意思表示。如上级主管部门不能代替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

仲裁事项。

仲裁事项即当事人提交仲裁的具体争议事项。它解决的是“仲裁什么”的问题。在仲裁实践中,当事人只有把订立于仲裁协议中的争议事项提交仲裁,仲裁机构才能受理。同时,仲裁事项也是仲裁庭审理和裁决纠纷的范围。即仲裁庭只能在仲裁协议确定的仲裁事项的范围内进行仲裁,超出这一范围进行仲裁,所作出的仲裁裁决,经一方当事人申请,法院可以不予执行或者撤销。因此仲裁协议应约定仲裁事项。

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事项,应当符合下面两个条件:

(1)争议事项具有可仲裁性。

仲裁协议中双方当事人约定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必须仲裁立法允许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的争议事项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仲裁协议的无效。这已成为各国仲裁立法、国际公约和仲裁实践所认可的基本准则。我国《仲裁法》第2条和第3条分别规定了可以仲裁的范围和不可仲裁的范围。其中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第3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从这两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并不是所以的争议都属于可仲裁的事项,下列争议不属于仲裁的范围。

a、涉及当事人身份关系的争议不属于仲裁的范围。例如,甲某与乙某就离婚及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达成仲裁协议,请求某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那么这个仲裁协议肯定是无效的,因为该仲裁协议约定的事项超出了法定仲裁范围。又比方讲,一个老先生生后留下一栋房子,他的三个子女为继承之事争执不下,最后三个人约定让某仲裁机构来明断是非,这一约定也超出了法定仲裁范围,因而是无效的。

b、不平等的主体之间发生的行政争议不属于可仲裁事项范围。而应由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来解决。行政争议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与相对人发生的争议,如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权等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的争议等,它涉及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是否合法的`问题,这需要有权机的国家机关来判断,而不应由作为民间机构的仲裁机关来裁决。

c、依法应由行政机构处理的纠纷不属于仲裁的范围。对民事纠纷应注意区分是财产纠纷还是侵权纠纷,侵权纠纷中属于权属方面的纠纷,一般不能仲裁。比如,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纠纷由行政机关专属管辖,不能采用仲裁方式解决。再如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被侵权,按照我国《专利法》和《商标法》的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只能向专利管理机关或工商行政机关请求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而不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当事人就上述不属于仲裁范围的事项约定提交仲裁的,仲裁协议无效。

(2)仲裁事项具有明确性。

即将什么争议提交仲裁解决应该明确,如在供货合同中,是将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争议,还是因产品数量问题引起的争议,或是因整个供货合同引起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应在仲裁协议中明确。仲裁机构只解决仲裁事项范围内的争议。如当事人约定“就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争议提交仲裁”,这一约定就排斥了对因货物数量问题引起的争议进行仲裁的可能性。在具体约定时,对于已经发生的争议事项,其具体范围比较明确和具体因而较容易约定;对于未来可能性争议事项要提交仲裁,应尽量避免在仲裁协议中作限制性规定,包括争议性质上的限制、金额上的限制以及其他具体事项的限制,采用宽泛的约定,如可以笼统地约定“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这样有利于仲裁机构全面迅速地审理审理纠纷,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仲裁协议书编写基本内容

仲裁协议的内容应尽可能明确和具体,以确保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一般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仲裁法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当事人概括约定仲裁事项为合同争议的,基于合同成立、效力、变更、转让、履行、违约责任、解释、解除等产生的纠纷都可以认定为仲裁事项。

2.仲裁地点。仲裁地点的选择对仲裁程序的进行至关重要。双方当事人选择在哪一个国家或地区仲裁就要受该国或地区法律的制约,特别是该国强制性法律的制约。我国当事人在涉外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时,在仲裁地点的选择上可考虑:(1)在中国仲裁。对于中国当事人来说,这是最理想的仲裁地点。(2)在第三国仲裁。如果当事人不愿意到对方所在国仲裁时,可以共同选择在第三国或地区的仲裁机构仲裁。另外,在以前的实践中也有些当事人喜欢采用在被诉人所在国仲裁的条款,即如果双方不能就在中国进行仲裁达成协议,仲裁条款规定在被诉人一方所在国的仲裁机构仲裁。但特别应注意的是,由于仲裁法颁布实施后,我国境内已设立了为数众多的地方仲裁委员会,如果再如此规定,事后如需在中国仲裁就很容易因仲裁地点或仲裁机构不明而发生争执,最后有可能导致根本无法执行原来的仲裁协议。如果双方当事人就仲裁机构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依据仲裁法第18条的规定,所涉仲裁协议将会被认定为无效,所以就目前我国的状况而言,不宜再作此种规定。

3.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机构。如双方同意由临时仲裁庭进行仲裁,应在仲裁协议中写明仲裁庭的组成;如同意提交某一常设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应写明仲裁机构的名称。

4.仲裁程序规则。除上述内容外,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还可以约定其他与仲裁有关的事项,如仲裁裁决的效力、仲裁费用的分摊、放弃对裁决的`上诉、仲裁适用的法律、仲裁使用的语言等项内容。当然如果是选择在常设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这些内容可省略,因为常设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中对这些内容一般都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只需在合同中写明仲裁机构的名称与仲裁适用的规则就可以了。我国仲裁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推荐的示范仲裁条款为:“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拘束力。”

仲裁协议的内容案例

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即仲裁协议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

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包括对双方当事人的约束力、对法院的约束力和对仲裁机构的约束力。

仲裁协议一经有效成立,即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都受到他们所签订的仲裁协议的约束。

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只能通过向仲裁协议中所确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方式解决该纠纷,而丧失了就该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如果一方当事人违背仲裁协议,就仲裁协议规定范围内的争议事项向法院起诉,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在首次开庭前依据仲裁协议要求法院停止诉讼程序,法院也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起诉仲裁协议需要包括什么内容百科。

仲裁协议的内容案例

当事人在表达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需要注意四个问题:。

(1)仲裁协议中当事人请求仲裁的意思表达要明确。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不明确的仲裁协议无法判断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仲裁机构也无法受理当事人的仲裁申请。

申请仲裁的意思表示明确,最主要是要求通过该意思表示,可以得出当事人排除司法管辖而选择仲裁解决争议的结论。

对这个要求,英国早在1856斯科特诉艾费里案中就确立了这项判例规则,也就是这个案件的判词所说的:仲裁协议中必须包含有当事人不寻求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意图。

那么根据这个要求,人们平常所看得到的一些约定,比如约定“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某仲裁机构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等,这样一些约定就是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不明确的约定。

(2)请求仲裁的意思表达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共同的意思表示,而不是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不能证明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仲裁协议是无效的。

(3)请求仲裁的意思表达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即不存在当事人被胁迫、欺诈等而订立仲裁协议的情况,否则仲裁协议无效。

(4)请求仲裁的意思表达必须是双方当事人自己的意思表示,而不是任何其他人的意思表示。

如上级主管部门不能代替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

仲裁事项。

仲裁事项即当事人提交仲裁的具体争议事项。

它解决的是“仲裁什么”的问题。

在仲裁实践中,当事人只有把订立于仲裁协议中的争议事项提交仲裁,仲裁机构才能受理。

同时,仲裁事项也是仲裁庭审理和裁决纠纷的范围。

即仲裁庭只能在仲裁协议确定的仲裁事项的范围内进行仲裁,超出这一范围进行仲裁,所作出的仲裁裁决,经一方当事人申请,法院可以不予执行或者撤销仲裁协议需要包括什么内容仲裁协议需要包括什么内容。

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事项,应当符合下面两个条件:。

(1)争议事项具有可仲裁性。

仲裁协议中双方当事人约定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必须仲裁立法允许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的争议事项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仲裁协议的无效。

这已成为各国仲裁立法、国际公约和仲裁实践所认可的基本准则。

我国《仲裁法》第2条和第3条分别规定了可以仲裁的范围和不可仲裁的范围。

其中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第3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从这两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并不是所以的争议都属于可仲裁的事项,下列争议不属于仲裁的范围。

a、涉及当事人身份关系的争议不属于仲裁的范围。

例如,甲某与乙某就离婚及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达成仲裁协议,请求某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那么这个仲裁协议肯定是无效的,因为该仲裁协议约定的事项超出了法定仲裁范围。

又比方讲,一个老先生生后留下一栋房子,他的三个子女为继承之事争执不下,最后三个人约定让某仲裁机构来明断是非,这一约定也超出了法定仲裁范围,因而是无效的。

b、不平等的主体之间发生的行政争议不属于可仲裁事项范围。

行政争议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与相对人发生的争议,如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权等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的'争议等,它涉及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是否合法的问题,这需要有权机的国家机关来判断,而不应由作为民间机构的仲裁机关来裁决。

c、依法应由行政机构处理的纠纷不属于仲裁的范围。

对民事纠纷应注意区分是财产纠纷还是侵权纠纷,侵权纠纷中属于权属方面的纠纷,一般不能仲裁。

比如,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纠纷由行政机关专属管辖,不能采用仲裁方式解决。

再如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被侵权,按照我国《专利法》和《商标法》的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只能向专利管理机关或工商行政机关请求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而不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

当事人就上述不属于仲裁范围的事项约定提交仲裁的,仲裁协议无效。

(2)仲裁事项具有明确性。

即将什么争议提交仲裁解决应该明确,如在供货合同中,是将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争议,还是因产品数量问题引起的争议,或是因整个供货合同引起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应在仲裁协议中明确。

仲裁机构只解决仲裁事项范围内的争议。

如当事人约定“就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争议提交仲裁”,这一约定就排斥了对因货物数量问题引起的争议进行仲裁的可能性。

在具体约定时,对于已经发生的争议事项,其具体范围比较明确和具体因而较容易约定;对于未来可能性争议事项要提交仲裁,应尽量避免在仲裁协议中作限制性规定,包括争议性质上的限制、金额上的限制以及其他具体事项的限制,采用宽泛的约定,如可以笼统地约定“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

这样有利于仲裁机构全面迅速地审理审理纠纷,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阅读【2】。

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即仲裁协议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

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包括对双方当事人的约束力、对法院的约束力和对仲裁机构的约束力。

仲裁协议一经有效成立,即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都受到他们所签订的仲裁协议的约束。

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只能通过向仲裁协议中所确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方式解决该纠纷,而丧失了就该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如果一方当事人违背仲裁协议,就仲裁协议规定范围内的争议事项向法院起诉,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在首次开庭前依据仲裁协议要求法院停止诉讼程序,法院也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起诉仲裁协议需要包括什么内容百科。

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对订立于仲裁协议中的争议事项的司法管辖权,这是仲裁协议法律效力的重要体现,也是各国仲裁普遍适用的准则。

我国《仲裁法》明确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当事人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推定当事人默示司法管辖。

仲裁协议是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案件的基础,是仲裁庭审理和裁决仲裁案件的依据。

没有仲裁协议就没有仲裁机构对仲裁案件的仲裁管辖权。

我国《仲裁法》第4条规定,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同时,仲裁机构的管辖权又受到仲裁协议的严格限制,即仲裁庭只能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争议事项进行仲裁,而对仲裁协议约定范围以外的其他争议无权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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