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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培训心得体会(优质19篇)

时间:2024-01-02 22:41:19 作者:FS文字使者

写一篇培训心得体会有助于自我反省和提高自身的学习能力和职业素养。小编整理了一些培训心得体会的精选范文,希望对大家的写作有所帮助。

单位培训

作为一个新入职的单位员工,单位培训是我们接受的第一次系统化的学习,也是我们适应新工作、了解企业文化的重要机会。在这次培训中,我有了许多心得体会,感受到了企业对我们员工敬业精神的高度重视。下文将会从三个方面分析在这次培训中我的感受及体会。

第二段:培训内容。

在本次培训中,我们不仅学习了企业的发展历程、公司的组织架构、团队合作模式,我们还学习了与工作相关的技术知识及技能,例如公司的产品介绍及销售技巧。同时,在这次培训中,还有许多关于职业道德和企业文化的知识,让我们更加了解公司理念,明确企业价值观,让我们在工作中更好的展现自己的价值。

第三段:学习氛围。

在这次培训中,我们的讲师给我们带来了非常愉悦的学习氛围,适当调整课堂气氛,一方面让我们更加轻松自在的学习,另一方面提高了我们的学习兴趣,加强了我们的参与感。特别是在团队合作学习中,同学们不断地交流,互相帮助,这种学习氛围让我们相互间的关系更加融洽,更好的为创造企业的价值而共同奋斗。

第四段:学习体会。

通过本次培训,我更加深入的认识到企业中团队精神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如何合作、如何沟通,如何协作和如何解决问题,是在团队中的管理必须要面对的重要挑战。同时,我也学习到了如何对待工作,初入职场应当始终怀有一份敬畏之心,在工作中不断学习成长,并始终秉持诚实、专业、敬业精神,才能得到企业的认可和赞许。

第五段:总结。

总体而言,在这次培训中,我收获很多,得到了非常多的启示和深层次的思考。通过团队合作学习,我认识到了思想碰撞、信息交流和充分合作的重要性,加强了我的学习能力和职业素质。相信通过这次培训,我更加明确了自己的职业方向和发展蓝图,更加了解企业文化和管理理念,也更加有信心为公司创造更多的价值。

生产经营单位培训心得体会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各行各业都在不断变革和发展。为了适应这种变化和提升企业竞争力,生产经营单位培训成为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近期我参加了一个为期两个月的生产经营单位培训课程,通过这次培训,我深刻地体会到了培训的重要性和收获了许多宝贵的经验与知识。下面我将结合个人的学习体会,分享一下我的心得体会。

首先,培训给我带来了新的知识和技能。在课程中,我学习了很多关于生产经营的实用知识,包括生产流程、供应链管理、市场营销等等。这些知识不仅让我对企业的运作有了更清晰的认识,也使我能够更好地应对各种挑战。此外,培训还提供了一系列的实操技能培训,如团队合作、沟通技巧和决策能力的培养等。通过实际操作和案例分析,我学会了如何更好地与同事合作,如何正确地与客户交流以及如何快速做出决策。这样的技能培训对于我的职业发展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其次,培训增强了我的职业素养。在培训中,我们不仅学习了专业知识和技能,还关注了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的培养。通过一系列案例分析和讨论,我对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的重要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我明白了作为一名企业员工,自己的行为不仅关系到个人形象和发展,更关系到企业的声誉和形象。因此,在培训中我努力培养了自己的沟通技巧、团队合作意识和自我管理的能力,提升了我的职业素养。

再次,培训为我提供了广阔的发展机遇。生产经营单位培训不仅仅是传授知识和培养技能,更为我们提供了广阔的发展平台。在培训过程中,我结识了来自不同行业和不同公司的同行,通过交流和合作,我学到了许多新思维和解决问题的方法。此外,培训还提供了一系列的实践机会,包括实地考察、参观企业和模拟经营等等。通过这些机遇,我深入了解了不同企业的运营模式和管理经验,拓宽了我的视野和思路。在未来的职业发展中,这些经验和机遇将为我提供宝贵的支持和帮助。

最后,培训加深了我的自信心。在培训中,我不仅仅学到了专业知识和技能,也锻炼了自己的能力和自信心。通过一系列的团队合作和角色扮演,我逐渐克服了自己的羞涩和胆怯,我学会了自信、沟通和表达。随着培训的进行,我的表现得到了教师和同事们的认可和肯定,这让我更加相信自己的能力。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充满信心地面对各种挑战,并努力发挥自己的优势和才华。

总结来说,生产经营单位培训是个人职业发展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通过培训,我不仅学到了专业知识和技能,也提升了自己的职业素养和自信心。培训也为我提供了广阔的发展机遇,让我结识了许多有才华和经验的同行,并汲取了他们的智慧和经验。我相信,通过持续学习和培训,我将能够在职业生涯中不断成长和进步。

it单位培训心得体会

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IT行业的发展趋势日益壮大。为了满足市场需求,不少IT单位纷纷举办各类培训活动,以提升员工的技术水平。本文将围绕“IT单位培训心得体会”这一主题展开讨论,分为五个段落,总结培训过程中的经验和体会,以期对IT单位的培训工作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和启示。

首先,在IT单位的培训中,坚持学以致用是至关重要的一点。在我参与的培训中,我们学员不仅接受了理论课程的培训,还参与到实际操作中去。这样的做法使得我们不仅能够理解理论知识,更能够将其有效应用于实际项目中。只有将所学知识与实际工作结合起来,才能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技能。此外,IT单位还通过模拟实战、项目合作等方式,使培训内容更贴近实际工作环境,提升学员们的实际操作能力和团队协作能力。

其次,在IT单位的培训中,注重培养学员的综合能力是必不可少的。在IT行业中,技术的更新换代速度极快,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单纯的技术能力是不够的。因此,IT单位在培训中注重提升学员的综合素质,如沟通能力、问题解决能力、团队协作等。我们参与的培训中,不仅进行了技术培训,还进行了多种形式的能力培养训练。这使得我们在感受到自身进步的同时,也更加全面地提升了个人能力。

第三,培养学员的学习兴趣和学习动力是IT单位培训的重要任务。IT行业的知识繁杂,让人头疼,如何让学员们保持对学习的热情并主动参与到培训中是一个很大的挑战。IT单位在培训中不仅注重了理论教学,还加强了实践操作的培训,同时还为学员们提供了丰富多样的学习资料和学习平台,让学员们能够灵活选择学习的方式和时间。此外,IT单位还定期组织学习交流会,鼓励学员们分享自己的学习心得和经验,增加学习的乐趣和动力。

然后,在IT单位的培训中,注重学员的自主学习和自我进步是至关重要的。IT行业的发展速度极快,培训课程中所学到的知识可能远远满足不了学员们的需求。因此,IT单位鼓励学员们自主学习并提供相应的学习资源和平台。我们在培训中经常被鼓励去阅读相关的书籍、论文和博客,参加技术讲座和学术会议等。通过自主学习和不断积累,我们不仅能够拓宽自己的知识面,还能够不断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最后,在IT单位的培训中,建立良好的学习氛围和团队文化是非常重要的。在我们的培训中,IT单位注重培养学员的团队意识和协作能力。通过团队合作和项目实践,我们学员们感受到了团队带来的力量和乐趣,大大激发了我们的工作积极性和参与度。此外,IT单位还注重及时反馈,通过定期的评估和评价,让学员们得到指导和鼓励。这种积极的学习氛围和团队文化,为培训的顺利进行和学员的进步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综上所述,IT单位培训不仅要注重学员的技术培训,更要培养学员的综合素质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通过坚持学以致用、注重培养学员的综合能力、培养学员的学习兴趣和学习动力、鼓励学员的自主学习和自我进步、建立良好的学习氛围和团队文化,IT单位的培训工作才能够取得良好的效果,使学员们能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对于IT单位而言,提供全面有效的培训将有助于整体实力的提升和持续发展。

生产经营者培训心得体会

在如今竞争激烈的商业环境下,作为生产经营者,不断提升自身的管理能力和经营技巧已成为一项迫切的任务。为此,我参加了一次针对生产经营者的培训课程。通过一段时间的学习和实践,我深刻体会到了培训的重要性,以及在日常的经营管理中应如何灵活运用所学的知识。

首先,在培训课程中,讲师强调了良好的沟通和团队合作的重要性。作为一个生产经营者,与员工、供应商、客户等各方进行良好的沟通对于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通过培训,我学到了如何有效地传达信息、倾听他人的需求、表达自己的意见等技巧。在日常的经营工作中,我发现与员工之间的沟通更加顺畅,工作协调性也得到了明显提高。此外,我还学会了如何利用团队的智慧和力量,将员工的个人能力发挥到最大。通过培训,我认识到团队合作的重要性,团结协作的团队能够更好地应对挑战,取得更好的成果。

其次,在培训课程中,讲师着重讲解了市场营销的战略和技巧。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如何有效地推广产品,吸引客户,建立品牌形象,无疑是每个生产经营者必须面对的问题。通过培训,我学到了市场调研的重要性,市场调研能够帮助我们了解客户的需求,预测市场趋势,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指导。此外,我还学到了如何制定市场营销策略、合理设置价格、开展促销活动等技巧。在实践过程中,我发现合理的市场营销策略可以有效提升企业的知名度和竞争力,为企业带来更多的商机。

另外,在培训过程中,讲师还强调了风险管理的重要性。不论企业规模大小,都存在各种风险和挑战。通过培训,我了解到如何有效地识别和评估风险,制定相应的风险应对策略。在日常的经营管理中,我开始注重风险控制,制定了一套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并建立了风险预警机制。这种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为企业带来了稳定的发展环境,降低了经营风险的发生概率。

最后,通过这次培训,我认识到自我学习和不断进步的重要性。企业的发展是一个不断学习和适应变革的过程。在培训中,我学到了许多实用的管理知识和技巧,但我也明白这只是一个开始。我会继续学习与实践,保持对新知识和技术的敏感度,不断提升自己的管理能力和经营技巧。只有不断进步,我们才能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立于不败之地。

综上所述,通过这次生产经营者培训,我深刻体会到了沟通与团队合作的重要性,学会了有效地传达信息和倾听他人的技巧。同时,我也学到了市场营销的战略和技巧,以及有效的风险管理方法。这些知识的应用使得我的经营管理水平得到了明显的提高。但我也明白学习和进步是一个不断的过程,我会继续不断学习和实践,为企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单位

近年来,随着社会竞争的加剧和科技的不断发展,单位培训越来越受到重视。单位培训不仅可以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还可以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在我个人参加的单位培训中,我深切体会到了单位培训的重要性和益处。下面,我将从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培训效果、个人收获以及对未来工作的影响等五个方面分享我的心得体会。

首先,关于培训内容,我认为单位培训的内容应当紧密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针对岗位要求和个人发展需求。在我们单位的培训中,我们注重了职业道德与职业素养的培养,以及一些专业知识的传授。这些内容使我更加了解了自己的岗位职责和企业的发展方向,强化了自己的责任心和团队合作意识。

其次,在培训方式上,我认为单位培训应当注重培训形式的多样化和参与度的提升。在我们的培训中,我们采取了课堂讲授、案例分析、角色扮演等多种形式,使培训过程更加生动有趣。同时,也鼓励员工积极互动,提问问题,分享经验,从而增强员工的学习兴趣和参与度。

第三,关于培训效果,单位培训的效果是评价一个培训活动价值的重要标准。在我们单位的培训中,我们定期组织问题考试和课程评估,以检验培训效果。通过统计结果发现,培训后员工的工作表现有了明显的提升,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满意度也得到了提高。因此,我相信单位培训对于提升员工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是十分有效的。

第四,个人收获方面,单位培训对于每个员工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在我个人的培训过程中,我不仅学到了更多的专业知识,还掌握了一些实用的工作技巧和经验。同时,我也认识到了自己的不足与局限性,意识到了自我提升和学习的必要性。这些收获将对我的个人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

最后,关于对未来工作的影响,我相信单位培训是我个人职业生涯发展的重要基石。通过单位培训,我能够不断提升自己的技能和能力,适应不断变化的工作环境和要求。同时,培训还能够为我提供更多的职业发展机会,增强我在职场中的竞争力和优势。因此,我将继续积极参与单位培训,并不断学习和进步。

综上所述,单位培训对于提高员工素质和企业竞争力有着重要的作用。通过详细的培训内容、多样化的培训方式、有效的培训效果、个人的收获以及对未来工作的影响等方面的介绍,我认识到了单位培训对于我个人职业发展的积极影响,也更加明确了未来的发展方向。希望未来的单位培训能够更加科学有效,不断满足员工发展需求,推动单位持续发展。

it单位培训心得体会

随着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IT行业成为了许多年轻人追逐的梦想之地。然而,在这竞争激烈的行业中想要脱颖而出并非易事。为了增强自己在职场上的竞争力,我参加了一家知名IT单位的培训课程。在这段时间的学习和实践中,我收获了很多宝贵的经验和体会。

首先,最重要的是培训机构提供了良好的学习环境。这家IT单位的培训中心设施齐全,教室宽敞明亮。每间教室都配备了高性能的电脑和网络设备,供学员进行实验和实践。此外,培训机构还提供了各种学习资料和参考书籍,使我们能够更加深入地理解所学知识。这种良好的学习环境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学习资源,让我们能够更好地掌握技能。

其次,培训课程的内容丰富多样。培训机构为我们安排了一系列的课程,涵盖了IT行业的各个领域。这些课程包括网络安全、数据库管理、软件开发等。每个课程都由业内的专家和资深技术人员授课,他们不仅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还能够将复杂的概念和技术用简单明了的语言讲解清楚。通过这些课程,我对IT行业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同时也学到了许多实用的技能。

第三,培训课程注重实践操作。在培训过程中,我们不仅仅是听讲座和理论课程,还进行了大量的实际操作。培训机构搭建了一套仿真环境,使我们能够在真实的场景中模拟工作。通过这样的实践,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所学知识的应用,并培养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实践操作让我更加熟练地掌握了各种技术工具和软件,为将来的工作做好了充分的准备。

第四,培训机构注重团队合作和交流。在培训过程中,我们经常组成小组进行课堂讨论和项目实践。这样的合作模式让我们能够互相学习、分享经验,并培养了良好的团队协作能力。每个小组都由不同背景和技术水平的学员组成,这种多样性使得每个人都能从他人身上学到不同的东西。在合作中,我们共同解决问题,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最后,培训机构还为我们提供了就业指导和职业规划的辅导。他们了解行业的发展和招聘趋势,给我们提供了就业市场的信息和求职技巧。他们还组织了职业讲座和企业实习,让我们与企业接触,寻找适合自己的职业发展方向。这些指导和辅导让我在毕业后能够更好地找到一份满意的工作,顺利融入职场。

总的来说,参加IT单位的培训课程是一次非常宝贵的经历。通过这个过程,我不仅学到了许多实用的技能和知识,还培养了良好的团队合作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与此同时,培训机构提供的优质学习环境和专业指导为我的职业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我相信,在未来的工作中,我一定能够充分发挥所学知识和技能,取得更大的成就。

生产经营者培训心得体会

生产经营者培训是为了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经营能力而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通过这个培训,我们可以学习到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方法,了解市场经济下的竞争规则,掌握创新技术和管理工具,从而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市场影响力。这次培训的目的是让我们了解现代企业管理的要求,掌握管理决策的方法,提高人际沟通和团队合作能力,并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持竞争优势。

这次培训对我们来说非常有意义和重要。通过参加培训,我深刻认识到企业管理的复杂性和关键性,学会了如何制定合理的企业战略和管理计划,提升了对市场需求和客户需求的敏感度。同时,通过实际案例的分析和讨论,我对团队合作和人际沟通的重要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和理解,知道了如何协调和调动团队成员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另外,在培训中我还学到了创新管理的方法和工具,如如何运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和互联网思维来改进企业的管理和服务。

第三段:谈谈对培训内容和方式的评价和建议(300字)。

总体上来说,我对这次培训的内容和方式非常满意。培训内容丰富、实用,既包括了管理理论的学习,也包括了实际案例的讲解和分析,使我能够从理论到实践,真正掌握管理的技能和方法。同时,培训还特别注重互动和实践,通过小组讨论、角色扮演等形式,让我们在实际操作中体验到管理的乐趣和挑战。然而,在培训方式上,我认为可以进一步提升。一方面,可以增加一些互动性更强的活动,如管理游戏或模拟实战演练,从而更好地培养我们的管理能力和创新思维。另一方面,可以增加一些实地考察和企业实习的机会,以便我们更深入地了解和应用所学知识。

第四段:谈谈培训对个人的影响和改变(200字)。

参加这次培训,对我个人来说是一次宝贵的经历,也是一次积极的改变。首先,我意识到了自身的不足和需要进一步提升的方面,比如领导力、决策能力和沟通能力等。这次培训为我提供了学习和成长的机会,让我不断反思和改进自己。同时,通过和其他参与培训的同行的交流和分享,我拓宽了自己的视野,获取了更多的经验和智慧。这些经验和智慧不仅对我个人的发展有着积极的影响,也对企业的发展和进步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第五段:展望将来的学习和发展(300字)。

这次培训是我自我提升的一个重要阶段,也是我职业发展的一个里程碑。接下来,我将更加努力地学习和实践所学的内容和理念,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同时,我还会加强与其他企业和行业的交流和合作,借鉴他们的成功经验,提高自己的竞争力。我相信,通过不断的学习和实践,我一定能够在未来的职业道路上取得更大的成就和发展。

总结:通过这次培训,我对现代企业管理的要求和挑战有了更深入的理解,也学到了很多实用的管理技能和方法。这些知识和技能不仅对我个人的成长有着积极的影响,也对企业的发展和进步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我相信,通过不断的学习和实践,我一定能够在未来的职业道路上取得更大的成就和发展。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7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栋梁。

年5月29日。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第二十四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第二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开展安全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及其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及其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培训制度、计划的制定及其实施的情况;

(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的情况;

(四)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并如实记录的情况;

(五)对从业人员现场抽考本职工作的安全生产知识;

(六)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严格考核。考核不得收费。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责考核的有关人员不得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

第二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检查中发现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责任落实不到位、有关从业人员未经培训合格的,应当视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xx〕8号)精神,加强安全生产风险防控,建立健全约束机制,引导企业树立依法守信观念,自觉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完善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安委办〔20xx〕14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单位,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江门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遵循依法管理、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的原则,按照分级负责与属地监管相结合、行业监管与综合监管相结合、行政约束与经济制约相结合、执法检查与舆论监督相结合的方式,由江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黑名单”:

(一)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一年内累计发生两次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八)发生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一年内三次以上被监管部门处予行政处罚的;

(九)监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认为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其他有必要纳入“黑名单”情形的。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纳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为自公布之―2―日起1年。连续进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从第2次纳入“黑名单”管理起,管理期限为3年。

第六条。

纳入“黑名单”管理的基本程序:

(一)信息采集。监管部门通过日常监管、执法检查、事故调查、群众举报、部门移送等途径,对符合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核实、取证,收集并记录基础信息和纳入理由,并将相关资料存档。主要包括:

2、主要违法违规行为;

3、违法违规事实的有关证据和处罚依据;

4、其他应当收集的情况。

(二)信息告知。监管部门应当提前告知拟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并听取申辩意见。生产经营单位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三)信息汇总。市级监管部门负责汇总本系统监管领域内且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信息,并报市安全监管局。市安全监管局负责汇总全市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信息。

(四)信息公开。市安全监管局向有关监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等部门单位通报纳入管理的“黑名单”汇总信息,并通过部门网站或相关媒体于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向社会公布。

上述部门单位可依托本级网站、新闻媒体及信息公布栏等平台,及时公开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信息。

(五)信息撤销。生产经营单位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未再次发生符合第四条所规定情形的,由该生产经营单位向原将其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监管部门提供相关整改情况等说明,申请撤销。监管部门对其申请予以核实确认后,将相关情况上报至市安全监管局,市安全监管局在收到相关材料后,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移出“黑名单”,并于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并通报相关部门单位。

其中,受到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等现场处理或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将其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监管部门报送整改材料并提出撤销申请,经相关监管部门组织验收复查合格、符合相关规定后方能撤销。

第七条监管部门应当对采集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发现信息有错误或者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予以更正或者变更并逐级报送至江门市安全监管局。

第八条监管部门人员在信息采集、发布等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监管部门应将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并实施以下惩戒约束和监管。

(一)发现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二)从严监管,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县级监管部门应当至少每月督查一次,跟踪整改情况,直至其整改达到要求;市级监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督查一次,以“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暗查暗访方式为主,加强跟踪督办,确保隐患和问题及时整改到位,推动安全生产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三)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对纳入“黑名单”管理期间的生产经营单位,采取严格限制或禁止其新增项目的核准、土地使用、采矿权取得、政府采购、证券融资、政策性资金和财税政策扶持等措施,并作为银行决定是否贷款等重要参考依据;在各级各类评先表彰中,对该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实行“一票否决”。

(四)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普遍性的突出问题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及时约谈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举一反三,提出整改措施,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营造守法、自律、守信的安全生产诚信氛围。

第十条鼓励和动员新闻媒体、企业员工举报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对符合《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2〕63号)条件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对举报企业重大安全隐患和事故的人员实行高限奖励,并严格保密,予以保护。

第十一条监管部门在统筹安排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时,应。

加强沟通协调、信息共享、工作衔接和业务交流,细化检查督查工作计划,改进检查督查方式,对相同事项要实行信息共享,防止重复执法和多头评价,减轻企业负担,有效提升监管效能。

第十二条“黑名单”管理实行分级管理与行业监管相结合。各市、区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由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一般、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是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定义。

第十四条。

本文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江门市安全监管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x年。

文档为doc格式。

单位培训

近年来,单位培训的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重视,我所在的公司也是如此。通过参加单位培训,我深刻地体会到,这不仅仅是一种提高自己知识技能的方式,更是一种锻炼自己综合素质的过程。在这次单位培训中,我有了很多新的收获,也有了更深刻的体会。今天,我来分享一下我的单位培训心得体会。

第二段:学习中的困难。

在单位培训中,我遇到过许多的困难。比如说时间紧张、信息量过大、对某些内容无法理解等等。当时我很着急,感到很不自信。但是在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之后,我发现那些初学中的困难早已经不再困扰我。我能更好的理解每个知识点,并且能更好的将其应用到我的实际工作当中。通过这个过程,我深刻认识到了学习乃至人生中面对困难,唯有不断努力才能有所进步的道理。

第三段:交流互动中的体现。

单位培训中,交流互动也是非常重要的环节。通过与同事的交流,我发现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独特见解和认知。这种不同理解,可以为我提供更广泛的视野,可以开拓我所了解的大批量学科。这些不同的意见,让我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去看待同一问题,能够更好地提高自己的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交流互动还可以让我与同事建立起良好的合作关系,让我更好的理解企业战略和共同的价值观。

第四段:学习成果的反思。

通过单位培训的学习和交流,我逐渐成长为更有能力的人。这个时候,反思是非常必要的。我会思考自己的学习成果是否达到了自己的预期,是否能在工作中将学到的知识有效地应用到实际操作当中?也会思考自己所学到的还不足以满足工作需要的知识和技巧,因此会继续学习和进一步拓展。通过反思,我能够将自己的思路更清晰地呈现出来,并可以更好地指导自己前面的学习过程。

第五段:感悟与总结。

在这次学习和培训中,我收获了很多新的体验和感悟。我深深认识到——学习是一个不断进步的循序渐进的过程,并且往往需要在实践中才能更好地体现自己的能力。通过跨部门交流和学习,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我能更好地理解每个角色的作用和影响,这让我意识到,在工作中,多角度思考问题是非常必要的。同时,在学习中,积极思考和不断完善自己的知识结构非常重要,这可以帮助我们快速适应各种复杂的情况和问题。总之,单位培训是一种重要的学习方式,它有助于我们不断提升自己的素质和能力。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1.将第四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将第六条第二款移至第五章,单列为第二十四条,并修改为:“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3.将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4.将第十条第二款中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修改为“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将第四款中的“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以外”修改为“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以外”。

5.将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款中的“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修改为“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

6.将第十二条第二款中的“可以”修改为“应当”。

7.将第十三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8.将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坚持以考促学、以讲促学,确保全体从业人员熟练掌握岗位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完善和落实师傅带徒弟制度。”

10.在第二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安全培训的,保证安全培训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11.在第二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培训计划。”

12.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详细、准确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13.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六条,并修改为:“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及其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培训制度、计划的制定及其实施的情况;。

“(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的情况;。

“(四)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并如实记录的情况;。

“(五)对从业人员现场抽考本职工作的安全生产知识;。

“(六)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14.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七条,并修改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严格考核。考核不得收费。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责考核的有关人员不得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

15.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检查中发现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责任落实不到位、有关从业人员未经培训合格的,应当视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

16.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17.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三十条,将第一款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18.删除第二十九条。

单位培训

作为一个职场人士,单位培训是每个人都要经历的。有的人可能会抱怨此类培训无聊枯燥,但其实它们可以成为我们成长的重要途径。我在最近一次单位培训中受益匪浅,让我来分享一下我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培训内容。

本次培训的主题是如何提高销售演示技巧。培训内容包括从演示前的准备到演示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再到演示后的跟进。尽管我已经是销售部门里的一名老手,但对于这方面的知识我仍有很多盲点和需要加强的地方。

第三段:实战演练。

除了理论知识的讲解,训练的最大亮点就是实战演练。在实际场景中模拟销售演示过程,使我们更好地理解和掌握了演示要点。而且这样的训练还让我们学会了如何在高压环境下保持冷静、全身心地投入演示。

第四段:交流互动。

此外,培训期间我还结交了许多新朋友。我们在交流互动中一起认识和理解彼此,分享自己的职场经历和宝贵的经验。通过和其他参与者的探讨和学习,我能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销售演示的要点,合理地运用到我平时的销售工作中。

第五段:总结。

总的来说,这次的培训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它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真正的学习和成长机会,而不仅仅是为了参加这个活动而培训。通过实战演练、交流互动等多种方式,我得以更好地接受培训内容,进一步提升了自己的工作技能。基于这次培训的经验,我现在更加努力地去学习和实践,并且更深刻地明白了一个重要的道理:只有不断追求进步,不断学习提升自己,我们才能在职场上站稳脚跟,并且向更高阶段发展。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11件规章的决定》已经8月1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

208月29日。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管理规定

法律、法规及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一切合法和非法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主体责任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责任,资金投入责任,设备设施保障责任,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的制定责任,安全教育培训责任,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的责任,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技术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五)足额提取使用安全经费,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六)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七)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八)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九)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十)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队伍的职业化和专业化建设;。

(二)加大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三)依据法律、法规及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七)负责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贯彻落实情况;。

(十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向上一级监管部门报告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

(十三)加强安全教育培训,负责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十四)加强监督检查,每月组织一次安全检查;。

(十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从业人员1000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安委会由主要负责人、相关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机构负责人、工会代表组成。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贯彻落实,研究和审查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协调本单位各相关机构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事宜。安委会主任由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设立安委会,作为本单位安全生产议事协调机构,在本单位经营决策机构领导下开展下列工作:

(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和上级安全生产工作部署;。

(二)研究部署、指导协调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有关安全生产的制度、措施建议;。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应当如实记录;。

(四)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组织、指导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并向本单位提出奖惩建议;。

(七)根据经营决策机构的安排,向下属单位发出警示通报,对有关人员进行约谈;。

(八)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制度,每年对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一次考核。

第十条安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安委会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经营生产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管理工作。

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选派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服务。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专业服务人员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以下统称聘用单位)应当为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以及继续教育提供便利。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从事作业的,劳务派遣人员应当计入该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人数。

(二)依法办理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

(三)参与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参与或者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

1.负责督促有关单位做好宣传工作。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安全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规程、隐患识别、应急处置逃生等安全知识宣传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和“法制宣传月”宣传活动,集中开展安全法律、法规及规章和安全生产知识宣传工作。

2.负责协调媒体宣传工作。宣传各级安全生产会议精神及落实情况,聘请安全监督员,对非法、违法和违规行为、隐患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等进行监督和曝光。

3.负责新媒体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申办运行单位安全微信公众号,传播安全信息。

(七)监督检查有关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工作;。

1.负责对有关单位安全检查工作。制定《年度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计划》和《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方案》。对每个生产环节、每台生产设备进行会诊式排查和检查,检查结果向有关单位反馈,要明确整改的内容、措施、时限,按期复查,要形成“闭环式”检查,确保隐患整改到位。

2.负责组织开展专项安全检查、专项整治活动,存在非法、违法和违规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从重处罚。

3.检查工作时间和频次。按照制定的《年度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计划》进行检查。

(九)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开展以建立安全风险清单、管控措施清单、应急处置方案清单为核心,以安全教育培训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班组达标活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开展安全文化建设,建立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进行考核。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新进从业人员、离岗6个月以上或换岗的从业人员、劳务人员和实习生进行定期教育培训。确保其具备安全生产知识,熟悉岗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安全技能,了解事故应急措施,知悉安全生产权利义务,未经安全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对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有关从业人员,及时进行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在岗人员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再教育培训活动,教育培训情况应当记录备查。

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生产经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明确各自承担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职责。未明确职责的,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责任。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从业人员有权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十六条应当保障从业人员的紧急避险权、受教育培训权、保险外索赔权。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确保本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纳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不得挤占挪用,并专项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项: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及监督管理设施设备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评估检查、专家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参加社会工伤保险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推进安全生产技术进步,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并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及时淘汰陈旧落后及安全保障能力下降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与技术,禁止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四)三等以上尾矿库安装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

(六)冶金企业在煤气危险区域,安装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七)各类机动渔船安装防撞自动识别系统;。

(八)生产经营单位积极采用互联网隐患排查电子平台系统及其它互联网+技术;。

(十一)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配置的安全技术装备、装置。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生活和储存区域之间应当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和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与员工宿舍、周边居民区及其他社会公共设施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安全出口。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危险因素较大的场所、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配备消防、通讯、照明等应急器材,并根据生产经营设施的承载负荷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核定的人数控制人员进入。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检查、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和使用。

购买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应当记录在案。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当经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检查验收。劳动防护用品的保管、发放、报废等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申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并定期检测、评价。

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遵守操作规程,落实安全措施。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建立单位负责人带班考勤档案。带班负责人应当掌握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置事故隐患。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修改和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演练1次现场处置方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不具备建立专业应急救援组织条件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器材和物资。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及交通运输工具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设备设施、安全生产条件或者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进行审查,并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规定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伤以下事故的,其下属单位负责人向上一级作出书面检查。发生死亡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向当地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第三十五条对安全隐患未能按期整改或发生安全事故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并依法吊销其有关许可证照。

各级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依法追究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相关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

未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在政府组织的评先评优中实行“一票否决”。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葫芦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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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单位培训心得体会

作为人生中一个新的开始,每当我们进入一个新的单位都需要接受培训,以适应新的工作环境和公司文化。最近,我有幸加入了一家知名企业,在接受了一周的全面培训后,我深感受益匪浅。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在新单位培训中所学到的心得和体会。

第二段:积极投入学习。

在培训的第一天,我意识到只有积极投入才能获得更多的收获。因此,我积极参与各种学习活动,并主动向导师和同事请教问题。我发现,充分利用培训资源和专业知识,可以帮助我更好地融入新环境,并快速提高工作效率。

第三段:学会沟通合作。

在新单位的培训中,我不仅仅学习到了专业知识,还学会了如何与同事进行沟通合作。通过与其他培训学员的交流,我了解到每个人都有不同的优势和弱点。因此,培训时的团队合作变得至关重要。我主动与同事合作,在小组讨论和项目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成果。通过这种合作和沟通,我不仅培养了团队协作能力,也建立了与同事之间良好的关系。

第四段:持续学习与自我提升。

培训结束并不代表学习的结束。我深信持续学习是每个职场人士的责任和必经之路。我计划参加一些与工作相关的培训课程和研讨会,以持续提高自己的专业能力。此外,我还会经常阅读相关的书籍和杂志,关注行业动态,以保持自己的竞争力。

第五段:总结与展望。

通过新单位的培训,我不仅学到了专业知识,提高了工作技能,还建立了团队合作精神和良好的人际关系。我深信,这些经验将为我未来的职业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我将继续努力学习和提升自己,为单位的发展和个人的成长做出更大的贡献。

总结:

通过一周的新单位培训,我深刻体会到积极投入学习、学会沟通合作、持续学习与自我提升的重要性。这些经验让我意识到在新的工作环境中,持续学习和不断提升自己是实现个人和职业成功的关键。我相信,只要坚持不懈地努力学习和进步,我一定能在新的岗位上取得更好的成绩。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xx〕8号)精神,加强安全生产风险防控,建立健全约束机制,引导企业树立依法守信观念,自觉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完善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安委办〔20xx〕14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单位,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江门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遵循依法管理、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的原则,按照分级负责与属地监管相结合、行业监管与综合监管相结合、行政约束与经济制约相结合、执法检查与舆论监督相结合的方式,由江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黑名单”:

(一)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一年内累计发生两次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八)发生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一年内三次以上被监管部门处予行政处罚的;

(九)监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认为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其他有必要纳入“黑名单”情形的。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纳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为自公布之―2―日起1年。连续进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从第2次纳入“黑名单”管理起,管理期限为3年。

第六条。

纳入“黑名单”管理的基本程序:

(一)信息采集。监管部门通过日常监管、执法检查、事故调查、群众举报、部门移送等途径,对符合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核实、取证,收集并记录基础信息和纳入理由,并将相关资料存档。主要包括:

2、主要违法违规行为;

3、违法违规事实的有关证据和处罚依据;

4、其他应当收集的情况。

(二)信息告知。监管部门应当提前告知拟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并听取申辩意见。生产经营单位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三)信息汇总。市级监管部门负责汇总本系统监管领域内且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信息,并报市安全监管局。市安全监管局负责汇总全市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信息。

(四)信息公开。市安全监管局向有关监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等部门单位通报纳入管理的“黑名单”汇总信息,并通过部门网站或相关媒体于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向社会公布。

上述部门单位可依托本级网站、新闻媒体及信息公布栏等平台,及时公开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信息。

(五)信息撤销。生产经营单位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未再次发生符合第四条所规定情形的,由该生产经营单位向原将其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监管部门提供相关整改情况等说明,申请撤销。监管部门对其申请予以核实确认后,将相关情况上报至市安全监管局,市安全监管局在收到相关材料后,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移出“黑名单”,并于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并通报相关部门单位。

其中,受到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等现场处理或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将其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监管部门报送整改材料并提出撤销申请,经相关监管部门组织验收复查合格、符合相关规定后方能撤销。

第七条监管部门应当对采集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发现信息有错误或者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予以更正或者变更并逐级报送至江门市安全监管局。

第八条监管部门人员在信息采集、发布等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监管部门应将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并实施以下惩戒约束和监管。

(一)发现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二)从严监管,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县级监管部门应当至少每月督查一次,跟踪整改情况,直至其整改达到要求;市级监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督查一次,以“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暗查暗访方式为主,加强跟踪督办,确保隐患和问题及时整改到位,推动安全生产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三)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对纳入“黑名单”管理期间的生产经营单位,采取严格限制或禁止其新增项目的核准、土地使用、采矿权取得、政府采购、证券融资、政策性资金和财税政策扶持等措施,并作为银行决定是否贷款等重要参考依据;在各级各类评先表彰中,对该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实行“一票否决”。

(四)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普遍性的突出问题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及时约谈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举一反三,提出整改措施,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营造守法、自律、守信的安全生产诚信氛围。

第十条鼓励和动员新闻媒体、企业员工举报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对符合《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2〕63号)条件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对举报企业重大安全隐患和事故的人员实行高限奖励,并严格保密,予以保护。

第十一条监管部门在统筹安排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时,应。

加强沟通协调、信息共享、工作衔接和业务交流,细化检查督查工作计划,改进检查督查方式,对相同事项要实行信息共享,防止重复执法和多头评价,减轻企业负担,有效提升监管效能。

第十二条“黑名单”管理实行分级管理与行业监管相结合。各市、区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由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一般、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是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定义。

第十四条。

本文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江门市安全监管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x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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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织、指导和监督中央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总公司(集团公司、总厂)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指导和监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及所辖区域内中央管理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分公司、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指导和监督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发现煤矿未按照本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三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有关人员在考核、发证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上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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