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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方案版大全(19篇)

时间:2023-12-26 21:32:55 作者:BW笔侠

计划书是对未来发展进行有序规划的必备工具,我们需要认真撰写一份详细的计划书。阅读以下计划书的范文,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计划书的写作要领。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省、市、县委、县政府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的总体部署,为继续深入推进全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坚持“政府主导,完善机制,落实责任”这条主线,以“强化管理,夯实基础,严格考评”为抓手,全面落实省、市、县政府关于“镇人民政府主责主抓,镇交管办牵头,公安派出所协助,整合执勤执法力量,有效管控农村道路”的工作要求,促进人、车、路和谐、有序、协调发展,实现全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机制健全、安全设施完善、交通有序畅通、法治意识增强、监督管理有效的目标。

(一)健全工作机制。

1.建立工作责任机制。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行镇人民政府主管、交管办主抓、派出所监管、村(居)民委员会配合的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书,形成责任明确、合力强大、监管有力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制。

2.建立日常巡查机制。镇人民政府认真落实节假日、逢场日等特殊时段交通安全管理措施,明确一名领导值班,加强重点路段、重点时段巡查。各劝导员必须到岗进行劝导工作。

3.建立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镇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召开由交管办、派出所、市场监管所、学校等部门参加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分析研究本地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形势,解决突出问题,督促抓好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治。

4.建立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路段责任机制。派出所(交警中队)要按照定人、定路段、定职责的原则,细化道路安全监管职责到人,提高对乡村道路的管控力度,预防和减少乡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同时,要积极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和机动车主、驾驶人员的安全培训,提高其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二)突出三个层面。

1.设计规划层面。镇人民政府按照省、市县市的相关要求,紧密结合辖区实际,认真做好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的统筹设计规划,用健全有效的制度和措施推进工作。各村(社区)要建立健全的措施、制度应包括:

(5)重点村设立劝导点及配备交通安全劝导员方案或制度。

2.操作实施层面。各村(社区)镇有关部门要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设计规划,结合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实际,制定有针对性、具体、全面的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抓好落实,强化检查,固化经验做法,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

3.执行落实层面。各村(社区)要按照主责主抓的要求,要将交管劝导工作纳入政府日常工作中,建立健全机动车及驾驶人、道路安全隐患排查等7类基础工作台账,依托公安派出所、交管办等部门,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加强农村道路管控,开展好源头治理工作;镇交管办制定符合本镇道路交通安全实际的工作计划加以落实,并加快村社交通劝导点的建设,组织村社劝导员开展劝导工作;建立健全各类制度,形成良好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牵头作用,依托公安派出所,整合执勤执法力量,有效管控农村道路,同时对货物装载场地实施监管。

(一)落实专门机构。镇建立健全交管办,并安排专门办公场所。村(社区)要落实劝导点、保障工作。

(二)落实劝导人员。社区干部要兼职交通安全劝导员,村、负责辖区机动车、驾驶人及车主的交通安全教育、提醒和劝导。重点村明确交通安全劝导员不少于2人,并设立劝导点,其他村明确交通安全劝导员不少于1人。

(一)加强督导检查。镇政府将对各村(社区)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工作落实不力的将责令限期整改。

(二)开展宣传教育。各村社区要定期或不定期针对农村特点,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三)加强日常检查督促。镇政府要经常对交管办建立的基础工作台账、农村道路执勤执法、重点村劝导点和劝导员开展情况进行督察。

对村(社区)实行每月考评。镇交管办每月对村(社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结合日常检查情况,全面、客观地对当月工作情况进行小结考评。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方案

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大宣传工作,增强广大师生的道路交通法制和交通安全知识,减少校道路交通事故,根据《闽清县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集中宣传教育活动方案》文件精神及我园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学校道路交通安全大宣传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国务院笫165次常务会议精神和省、市、县政府领导近期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及省、市、县政府相关会议精神,不断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加强教育引导与防范,营造有利于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的舆论环境,推动校园安全文化建设,提高广大师生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避免和减少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二、工作目标。

以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为契机,普及我校师生交通安全知识,增强文明参与交通的意识。

三、组织领导。

组长:张秀云(学校交通安全全面工作);

(负责全体师生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辅导工作);

黄蓉晖刘婷捷詹建云。

(负责各年段师生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辅导工作);

四、具体工作。

1.学校11月2日之前召开组织工作会议,贯彻我校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活动方案。

3.布置一份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的作业,家长与学生共同完成。

4.利用国旗下讲话,对学生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6.每日安全教育5分钟活动安排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8.利用宣传栏,开展交通安全图片展。

9.定期出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园刊及各班级主题专刊。

10.每月出一期简报,反馈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成果及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

五、活动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加强幼儿交通安全教育工作,事关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和千家万户的幸福安宁,要高度重视,把开展宣传月活动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结合本园实际,在人力、物力和财力上予以保障。

2、加强督促,健全长效机制。将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开展情况作为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要加强对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搞好引导,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2011.11.1。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实施方案

为切实抓好全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农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按照省政府和市政府相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全市各地建立常态化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队伍,各乡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现经费保障到位、人员落实、制度健全、机制完善、管理有序、考核逗硬;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进一步完善,农村群众交通安全常识进一步普及,交通安全法制意识进一步增强;各类交通违法行为明显减少,一般交通事故明显下降,较大交通事故有效遏制,重大交通事故得到杜绝。

(一)人力、财力、物力保障到位。

各地要把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大对乡镇交管办的工作支持和资金投入力度,人力、财力、物力保障到位,保障乡镇交管办工作正常开展。

1.管理工作机制明确。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县级政府负总责,乡镇政府主责主抓,主要领导统筹协调,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相关部门各司其职。

2.乡镇交管力量充实到位。乡镇交管办要以乡镇公安派出所为依托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凡专职管理人员不足3人的乡镇,要根据辖区人口、道路、车辆及驾驶人数量等实际情况,尽快将管理人员配齐。

3.配齐工作装备。各地要为乡镇交管办安排专门办公场所,配置必要的办公设备和执勤执法装备,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4.落实专门劝导人员。村委会干部要负责对辖区机动车、驾驶人及车主的交通安全教育、提醒和劝导,各村应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交通安全劝导员。

(一)完善管理工作配套制度。各地要按照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攻坚年行动要求,对近年来制定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相关工作制度进行清理,并认真修订、充实和完善,为相关工作的开展打牢基础。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各地要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制度,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和任务,定期召开农村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总结阶段性工作,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并督促抓好落实。

(三)完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制度。各地要制订符合当地农村实际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完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制度,组织开展经常性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村民的交通安全意识和自学遵守交通法规的意识。

(四)强化相关职能部门监管责任。各地道路交通安全局际联席会议要按照各级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工作检查和业务指导,每月向本级政府上报一次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情况。

(五)加强乡镇交管办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指导。各地要把辖区所有乡镇交管办分解到承担相关职能的部门,实行部门定点联系和业务工作指导,不断提高乡镇交管办工作人员管理能力和工作水平。

(六)加强农村道路交通违法整治。各地要建立由乡镇牵头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制度,适时开展由派出所、交警中队和乡镇交管办工作人员参与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整治活动,重点查纠客车、校车、面包车、拖拉机、低速汽车、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违法行为,并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公安派出所要按照省公安厅《四川省农村公安派出所参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规定(试行)》(川公交〔20xx〕93号)要求,认真履行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职责,并确定一名民警经常参与当地交管办开展的交通违法行为查纠活动。

(七)加强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各地要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定期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深入排查,建立隐患台账,制定整治计划和完成时间表,加大财力投入,实施安保工程,逐步完善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

(八)落实农村道路管理养护职责。各地要切实履行本辖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主体职责,按照相关规定投入养护资金和日常管理补助,按照分级管理原则,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完善考核机制,确保管理和养护落实。

(九)大力发展农村客运。各地要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农村客运政策性补贴制度,制定发展农村客运总体规划,积极引导农村客运实行公司化、公交化和片区化经营。要合理设置农村客运站点,根据农村群众出行特点安排好车次和线路,保障群众平安出行。

(十)强化摩托车交通安全管理。各地要进一步强化农村摩托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加强摩托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教育,有关部门要加强管理和违法查处,要完善惠民政策,落实便民措施,大力推行“带牌销售”和下乡服务等便民服务制度,消除摩托车无牌无证现象。

(十一)实行考评考核管理工作机制。各地要把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安全目标考核重要内容,细化考评考核办法,定期开展、全面客观实施,逗硬落实奖惩。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领导为成员的领导机构,统筹协调相关工作有序推进,确保农村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二)制定实施方案。各地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治理目标,细化工作任务落实督导检查,完善奖惩机制,解决突出问题。

(三)加强督导检查。各地要建立健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制度,以暗访与明察相结合的方式,定期深入重点乡镇进行督导检查,及时发现问题,促进整改。

(四)实行通报制度。各地每月要向市政府上报当月开展推进工作情况,每季度末月最后1个工作日,向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本季度工作情况。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将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定期进行通报。

(五)开展经验交流。各地工作亮点和经验做法,要及时上报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不定期刊发工作简报,供各地交流借鉴。小学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周活动总结城区学校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实施方案基于新农村建设中与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存在的困难策略。

春运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方案

“平安春运·交警同行”

1月20日至3月3日,春节前为宣传重点期,春节初一至初六为强化期,初七至十五为持续期,其中春运启动日(1月24日)为春运交通安全集中宣传日。

坚持宣传先行、贯穿始终,充分发挥社会、媒体和群众力量;突出“分众”理念,加强精细化、滴罐式宣教,以公路客运站、高速公路服务区、交警执法站和国省干线公路、高速公路沿线,农村重要乡镇等人员密集场所为重点,切实做好春运交通安全宣传提示、教育引导、出行服务等工作,努力为广大群众欢度新春佳节构筑安全畅通、和谐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一)加强曝光警示,形成强大震慑。春运启动前,各单位要向社会广泛公布本地春运交通安全管理措施、近年来春运期间典型事故案例、高发交通违法行为及其危害。特别是要集中曝光一批严重超员、严重超速危险驾驶刑事案件典型案例、因发生较大以上事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和管理人员,公布一批记满12分无缘春运的驾驶人、被终生禁驾人员名单等。春节长假前后集中出行阶段,要通过新闻媒体加强重点违法警示,并向社会公布严重交通违法举报电话,及时受理、查处交通违法,兑现奖励,发动群众参与、监督春运交通安全工作。

(二)加强交通诱导,提升服务水平。各单位要创新思路,拓宽渠道,认真落实“两公布一提示”工作措施,在春运全过程分阶段重点、分目标人群、分出行方式,持续发布交通安全预警提示,广泛开展“xx路况播报”qq群信息发布、电视游走字幕提示宣传、在“双微”平台交通安全公益广告刊播等。在春节长假前后,要为大客流集中出行提供高质量的信息服务,实时发布高峰干线常见堵点、城市出入口交通拥堵时段及绕行路线,细化提示信息内容、加强分流时耗对比,并配上路线图,有效引导群众错峰合理出行。要采取多种途径加强雨雪、团雾等冬季恶劣天气交通应急信息发布。交警大队要积极参与“爱心16伴你行”十省联动宣传活动,为群众跨区域出行提供资讯服务。

(三)突出重点人群,增强宣传效果。交警大队、各派出所要深入辖区客货运输企业、社区、农村、工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一是针对营运驾驶人,通过组织集中学习《防御性驾驶技术》宣教片、编发《致驾驶人的一封信》、安全讲座、典型事故案例分析、签订交通安全责任状等形式,加强对营运客车、货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及接送学生车辆、农村面包车等“五类重点车”驾驶人的宣传教育,警示“五类重点车”驾驶人不超速、超员、酒驾、毒驾、疲劳驾驶。对客运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要进行一次面对面安全教育,通报重大事故案例和责任倒查情况,督促企业负责人落实主体责任,提供安全的车辆,保证合格的驾驶人参加春运,确保春运不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二是针对外地务工人员,加强乘坐包车返乡的宣传教育,重点宣传超员车、“黑包车”的危害,提示外地务工人员包租合法单位合格车辆返乡;三是针对城市居民,要通过进社区拉横幅、更新宣传栏、张贴宣传挂图等方式,警示教育群众拒绝“酒驾毒驾”;四是针对农村群众,集中宣传无牌无证、超员超速、酒后驾车、高速公路违法停车(乘车)、行人横穿高速等农村常见违法的'危害。

(四)加强媒体联动,扩大社会影响。政工室要积极协调新闻媒体,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座谈会、通稿等形式,及时发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春运交通管理措施、规定、恶劣天气应急管理措施、服务春运出行便民措施等信息。交警大队要联系新闻媒体开辟专题时段、版块,滚动播报交通安全公益广告。各单位要加强对“五类十项”严重交通违法、危化品运输车辆“四非”、客运车辆“四违”以及农村面包车、校车、接送学生车辆超员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重大交通事故的曝光宣传,分析事故成因,报道驾驶人被查处情况,做到“宣传一个,震撼一批”。交警大队要在市道安办的牵头下,加强与省市电视台协作,组织部门领导、业务骨干走进直播间,开展直播报道,加强与群众互动。要集中公布一批在道路交通安全大检查中被停业整顿的企业、停班整改的车辆、因记满12分被禁止参加春运的驾驶人。要组织新闻媒体记者随警作战,宣传交巡警出行高峰保障、节日严查交通违法、深入省道缉查布控等春运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策划推出有深度的春运报道。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实施方案

为切实抓好全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农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按照省政府和市政府相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村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进一步完善,农村群众交通安全常识进一步普及,交通安全法制意识进一步增强;各类交通违法行为明显减少,一般交通事故明显下降,较大交通事故有效遏制,重大交通事故得到杜绝。

二、工作措施。

(一)人力、财力、物力保障到位。

各地要把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大对乡镇交管办的工作支持和资金投入力度,人力、财力、物力保障到位,保障乡镇交管办工作正常开展。

1.管理工作机制明确。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县级政府负总责,乡镇政府主责主抓,主要领导统筹协调,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相关部门各司其职。

2.乡镇交管力量充实到位。乡镇交管办要以乡镇公安派出所为依托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凡专职管理人员不足3人的乡镇,要根据辖区人口、道路、车辆及驾驶人数量等实际情况,尽快将管理人员配齐。

3.配齐工作装备。各地要为乡镇交管办安排专门办公场所,配置必要的办公设备和执勤执法装备,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4.落实专门劝导人员。村委会干部要负责对辖区机动车、驾驶人及车主的交通安全教育、提醒和劝导,各村应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交通安全劝导员。

(二)完善管理工作配套制度。各地要按照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攻坚年行动要求,对近年来制定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相关工作制度进行清理,并认真修订、充实和完善,为相关工作的开展打牢基础。

(三)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各地要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制度,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和任务,定期召开农村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总结阶段性工作,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并督促抓好落实。

(四)完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制度。各地要制订符合当地农村实际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完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制度,组织开展经常性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村民的交通安全意识和自学遵守交通法规的意识。

(五)强化相关职能部门监管责任。各地道路交通安全局际联席会议要按照各级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工作检查和业务指导,每月向本级政府上报一次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情况。

(六)加强乡镇交管办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指导。各地要把辖区所有乡镇交管办分解到承担相关职能的部门,实行部门定点联系和业务工作指导,不断提高乡镇交管办工作人员管理能力和工作水平。

(七)加强农村道路交通违法整治。各地要建立由乡镇牵头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制度,适时开展由派出所、交警中队和乡镇交管办工作人员参与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整治活动,重点查纠客车、校车、面包车、拖拉机、低速汽车、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违法行为,并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公安派出所要按照省公安厅《四川省农村公安派出所参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规定(试行)》(川公交〔2007〕93号)要求,认真履行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职责,并确定一名民警经常参与当地交管办开展的交通违法行为查纠活动。

(八)加强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各地要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定期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深入排查,建立隐患台账,制定整治计划和完成时间表,加大财力投入,实施安保工程,逐步完善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

(九)落实农村道路管理养护职责。各地要切实履行本辖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主体职责,按照相关规定投入养护资金和日常管理补助,按照分级管理原则,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完善考核机制,确保管理和养护落实。

(十)大力发展农村客运。各地要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农村客运政策性补贴制度,制定发展农村客运总体规划,积极引导农村客运实行公司化、公交化和片区化经营。要合理设置农村客运站点,根据农村群众出行特点安排好车次和线路,保障群众平安出行。

(十一)强化摩托车交通安全管理。各地要进一步强化农村摩托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加强摩托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教育,有关部门要加强管理和违法查处,要完善惠民政策,落实便民措施,大力推行“带牌销售”和下乡服务等便民服务制度,消除摩托车无牌无证现象。

(十二)实行考评考核管理工作机制。各地要把农村道路交。

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安全目标考核重要内容,细化考评考核办法,定期开展、全面客观实施,逗硬落实奖惩。

三、工作要求。

(二)制定实施方案。各地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治理目标,细化工作任务落实督导检查,完善奖惩机制,解决突出问题。

(三)加强督导检查。各地要建立健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制度,以暗访与明察相结合的方式,定期深入重点乡镇进行督导检查,及时发现问题,促进整改。

(四)实行通报制度。各地每月要向市政府上报当月开展推进工作情况,每季度末月最后1个工作日,向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本季度工作情况。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将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定期进行通报。

(五)开展经验交流。各地工作亮点和经验做法,要及时上报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不定期刊发工作简报,供各地交流借鉴。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扩大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安政办发〔20xx〕142号)精神,市政府将我县部分镇作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125”连片试点。为扎实推进我县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按照“组织机构网格化、源头管理精细化、基础设施刚性化、宣传教育层级化”的总体要求,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作、乡镇参与、村组联动”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125”联合管理机制,切实增强广大群众和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确保农村道路管理三级网络的机构、人员、经费和装备落到实处。至20xx年6月底,全县农村道路力争达到“交通违法行为明显减少、交通环境不断改善、交通事故持续下降”的目标。

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在城关镇、涧池镇、平梁镇、蒲溪镇、漩涡镇、汉阳镇等7个镇全面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125”连片试点工作;将316国道汉阴段作为国道“122”模式示范路进行试点。试点期限从20xx年1月至20xx年6月30日止。

(一)在每条农村道路出入口建立交通安全劝导站,并落实1-2名责任心强的村组干部任劝导员;在每条农村道路出入口设安全门,如遇冰雪、大雾等恶劣天气关闭安全门;试点路段的所有急弯、陡坡、临水、临崖、长下坡和学校、幼儿园门口、人口密集区域等路段,均要设置反光镜、防撞墙、防撞墩、防护栏、减速带等安全设施,并增加让行、减速标志标线以及三级以下山区道路禁止客运车辆夜间通行的禁令标志。

(二)各镇按照农村道路交通安全“125”联合管理模式要求,全面落实五项机制,即落实联合检查和联合监管执法机制,落实山区农村道路养护和隐患排查机制,落实山区农村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机制,落实山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基础信息采集应用和信息共享机制,落实山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投入保障机制。

(三)将高速公路“122”联勤联动模式延伸至316国道汉阴段进行试点,落实相关机构,健全机制,总结形成国道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新模式。

(一)宣传发动(20xx年4月中旬前)。召开联席工作会议,成立工作机构,制定试点实施方案,在试点路段全面开展基本情况调查摸底和隐患排查工作,并建立相应工作台账。

(二)组织实施(20xx年5月底前)。围绕试点工作内容和要求,组织开展隐患治理、安保设施配套、综合执法整治和交通安全宣传活动,普及交通安全知识,建立完善联勤联动工作机制,联合对无牌无证车辆进行管理和教育,整治非法营运面包车、出租车、摩托车,严禁非法营运行为。安保设施、安全门、劝导站等全部按要求建设到位,标准统一、整齐划一。

(三)总结检查(20xx年6月底前)。对照试点实施方案,进行查漏补缺,对各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总结经验,形成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样板工程。

(一)由县交警大队、县公路段、县交通局负责将高速公路“122”联勤联动模式延伸至316国道汉阴段,全面开展联合执法行动,进一步强化对重点路段、重点时段、重点车辆的巡查检查,对排查的安全隐患分类建档立卡,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限期治理。县公路段负责对316国道汉阴段存在的安保设施、基础建设、绿化、标志标牌缺损等隐患进行建设维护,对公安交警部门牵头开展联合执法发现的路段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二)县交通局负责配合市交通局对7个试点镇的农村道路筹集资金落实防护设施,即建立标志公示牌、转弯凸镜、警示标志牌、减速带、防护柱、安全门等(具体详见附件)。负责协调解决涉及试点镇与村道相连的县乡道路安保设施建设。

(三)县交警大队负责配合市交警支队对7个试点镇农村道路筹集资金建劝导站,配备协管员,为协管员提供必要的工作设备,落实一个协管员一部通讯设备、一套装备(一套服装、一件反光背心、一只交通指挥棒)、一块牌子(劝导站牌和劝导员胸牌)经费。

(四)县财政局负责按照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推行“125”联合管理模式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按每人每年1000元标准落实协管员工资报酬,不足部分由各镇自筹。

(五)各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组织项目实施,保障项目建设环境。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县政府成立由县委常委、县委办主任黄邦平任组长,县财政、人社、交通、交警、公路段、安监等部门负责人和城关镇、涧池镇、平梁镇、蒲溪镇、漩涡镇、汉阳镇政府分管领导为成员的汉阴县农村道路交通安全“125”管理模式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由李增勇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县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试点日常工作。各单位主管领导要亲力亲为,抓部署、抓检查、抓落实,逐项明确责任领导和具体责任人,切实做到组织领导到位、工作措施到位、管理效果到位,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二)多策并举,扎实推进。各镇和各职能部门要结合各自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工作人员,倒排工作日程,明确各个环节的进度要求,严格按照期限、进度、内容,切实抓好各项措施落实。

(三)强化督导,严肃问责。县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试点建设领导小组要加强指导、检查和督促,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年度目标任务责任考核体系,实施定量和定性考核,定期对各镇、各职能部门工作情况进行明察暗访。对工作不重视、组织不得力、未按要求完成任务的镇、部门进行通报批评。

(四)强化宣传,主动创新。县委宣传部、文广旅游、公安交警、交通等部门和各镇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努力营造全社会参与和支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良好氛围。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要以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试点工作为契机,及时总结、提炼、推广各镇的好做法、好经验,进一步推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探索创新,促进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迈上新台阶。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实施方案

为切实抓好全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农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按照省政府和市政府相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市各地建立常态化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队伍,各乡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现经费保障到位、人员落实、制度健全、机制完善、管理有序、考核逗硬;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进一步完善,农村群众交通安全常识进一步普及,交通安全法制意识进一步增强;各类交通违法行为明显减少,一般交通事故明显下降,较大交通事故有效遏制,重大交通事故得到杜绝。

二、工作措施。

(一)人力、财力、物力保障到位。

各地要把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大对乡镇交管办的工作支持和资金投入力度,人力、财力、物力保障到位,保障乡镇交管办工作正常开展。

1.管理工作机制明确。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县级政府负总责,乡镇政府主责主抓,主要领导统筹协调,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相关部门各司其职。

2.乡镇交管力量充实到位。乡镇交管办要以乡镇公安派出所为依托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凡专职管理人员不足3人的乡镇,要根据辖区人口、道路、车辆及驾驶人数量等实际情况,尽快将管理人员配齐。

3.配齐工作装备。各地要为乡镇交管办安排专门办公场所,配置必要的办公设备和执勤执法装备,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4.落实专门劝导人员。村委会干部要负责对辖区机动车、驾驶人及车主的交通安全教育、提醒和劝导,各村应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交通安全劝导员。

(二)完善管理工作配套制度。各地要按照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攻坚年行动要求,对近年来制定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相关工作制度进行清理,并认真修订、充实和完善,为相关工作的开展打牢基础。

(三)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各地要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制度,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和任务,定期召开农村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总结阶段性工作,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并督促抓好落实。

(四)完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制度。各地要制订符合当地农村实际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完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制度,组织开展经常性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村民的交通安全意识和自学遵守交通法规的意识。

(五)强化相关职能部门监管责任。各地道路交通安全局际联席会议要按照各级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工作检查和业务指导,每月向本级政府上报一次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情况。

(六)加强乡镇交管办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指导。各地要把辖区所有乡镇交管办分解到承担相关职能的部门,实行部门定点联系和业务工作指导,不断提高乡镇交管办工作人员管理能力和工作水平。

(七)加强农村道路交通违法整治。各地要建立由乡镇牵头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制度,适时开展由派出所、交警中队和乡镇交管办工作人员参与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整治活动,重点查纠客车、校车、面包车、拖拉机、低速汽车、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违法行为,并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公安派出所要按照省公安厅《四川省农村公安派出所参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规定(试行)》(川公交〔2007〕93号)要求,认真履行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职责,并确定一名民警经常参与当地交管办开展的交通违法行为查纠活动。

(八)加强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各地要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定期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深入排查,建立隐患台账,制定整治计划和完成时间表,加大财力投入,实施安保工程,逐步完善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

(九)落实农村道路管理养护职责。各地要切实履行本辖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主体职责,按照相关规定投入养护资金和日常管理补助,按照分级管理原则,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完善考核机制,确保管理和养护落实。

(十)大力发展农村客运。各地要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农村客运政策性补贴制度,制定发展农村客运总体规划,积极引导农村客运实行公司化、公交化和片区化经营。要合理设置农村客运站点,根据农村群众出行特点安排好车次和线路,保障群众平安出行。

(十一)强化摩托车交通安全管理。各地要进一步强化农村摩托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加强摩托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教育,有关部门要加强管理和违法查处,要完善惠民政策,落实便民措施,大力推行“带牌销售”和下乡服务等便民服务制度,消除摩托车无牌无证现象。

(十二)实行考评考核管理工作机制。各地要把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安全目标考核重要内容,细化考评考核办法,定期开展、全面客观实施,逗硬落实奖惩。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领导为成员的领导机构,统筹协调相关工作有序推进,确保农村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二)制定实施方案。各地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治理目标,细化工作任务落实督导检查,完善奖惩机制,解决突出问题。

(三)加强督导检查。各地要建立健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制度,以暗访与明察相结合的方式,定期深入重点乡镇进行督导检查,及时发现问题,促进整改。

(四)实行通报制度。各地每月要向市政府上报当月开展推进工作情况,每季度末月最后1个工作日,向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本季度工作情况。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将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定期进行通报。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实施方案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办、市政府办《印发关于加强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以及省、市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主动适应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形势发展变化,着力解决制约和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源头性、根本性问题,不断提升道路交通科学管理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上级有关部门文件,经研究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广大群众的热切期盼,事关群众切实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随着机动车和驾驶人数量、道路交通运量的持续增长,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薄弱、车辆整体安全性能偏低、交通参与者综合素质不高等问题日益突出,乡镇路网结构不合理、功能设置不科学,行车难成为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同时,一些行业和单位存在安全意识淡薄、监督管理不到位、安全责任不落实,致使道路交通事故多发,已经成为安全生产领域最大的“杀手”,给广大人民群众带来巨大人身财产损失。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对于改革发展稳定极端重要性的认识,始终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摆在重要位置来抓,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切实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抓紧抓实抓到到位。

要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全面落实“党政领导、部门参与、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责任体系。

(一)建立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建设,镇党委和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相关职能部门为直接责任人。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劝导站建设,劝导站数量不少于行政村60%的要求,全面完成标准化建设任务。

(二)建立源头管控的部门单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全面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监管、行业管理和指导责任,积极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系统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治理,切实构建“权责一致、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协调联动机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强化安全教育培训,确保源头管理取得实效。

1.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严格执行国家公路工程和交通安全设施技术规范及行业标准,完善各类交通标志、标线,科学确定道路限速值,全路段设置限速及解除限速标志。2.加强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按照《国务院办公厅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国办发〔2014〕55号),全面排查现有公路安全隐患,对未实施生命安全防护工程的隐患路段,一律采取临时防护措施,保障运行安全。

1.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长效机制。深入推进“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建立各类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基地、交通安全警示提示信息发布平台,落实交通违法教育培训工作,加大宣传投入,实现宣传全覆盖。

2.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文化建设。完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资料,建立交通安全宣传农村大喇叭,培养现代交通安全理念。

各村设立交通安全协管员。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办公室负责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工作职责。

镇政府加大宣传力度,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目标任务,制定工作措施,抓好工作落实,认真分析各村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措施,并认真组织整改,建立交通事故预防的长效机制,尽力减少农村交通安全的“盲区”认真开展交通秩序整治工作。

道路交通管理办公室要充分发挥其重要作用,认真分析农村交通安全形势,积极提出切实可行的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各村交通安全协管员具体负责该村所辖路段的交通管理,各村要认真做好相关配套服务工作,加大对辖区内公路施工路段,危险路段及时养护,维修的隐患排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提出整改措施,同时做好所辖路段的清障工作,坚决杜绝在路面堆放杂物、晾晒农作物等有障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各村的交通安全协管员要高度负责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因工作不负责造成交通安全事故或因不负责给我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造成不良后果,镇要逐级追究责任。

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要切实重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大力宣传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交通安全知识,对道路交通安全实施监督,对学校的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特别是接送学生的车辆及驾驶员资质的监督。

四、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工作任务:镇成立组织、分解任务目标、明确工作责任;对各村进行摸底,了解当地的经济、道路、车辆、驾驶员等基础情况,要求各村报数据给交通安全协管员。

(二)宣传教育阶段。采取悬挂条幅、张贴标语、召开会议等形式多样的宣传方式,宣传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建设的重要性。工作任务:

2、相关部门掌握自身的工作任务和职务;

4、广大人民群众了解认真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对于保障其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其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并能够积极参与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三)全面实施阶段。

根据调查摸底情况,完善建设方案,全力推进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建设。各村于全面建立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做到不漏一村。工作任务:

1、镇有专门的交通管理机构和专职交通管理人员;

4、初步建立镇、村“五小”车辆及其驾驶员管理台帐;

5、镇建立辖区内道路和危险路段台帐;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龙广一中师生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广大师生的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小学安全管理办法》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师生应当遵守有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

第三条: 校长为学校学生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校(园)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和学生出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以及学生春(秋)游和其他教育教学活动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班主任老师、科任老师是具体责任人。学校要动员全体教职员工,将责任落实到人,齐抓共管,把防范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章 安全教育

第四条: 我校本着“教育在先,预防在前”的原则,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教育,努力增强全体师生安全第一的意识,提高全体师生的安全素质。加强对学生的常规训练,努力提高他们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1

以后才能上、下车;上、下车时不能使用跳跃动作,要当心被车门挂住衣服或书包;乘车时身体的任何部位都不能伸出车窗外,不能向车窗外扔东西等。对骑自行车学生的教育:要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只能在非机动车车道上骑车,不得在机动车道上骑车;不要闯红灯;不要几个人并排骑行;自行车不准搭人等。对步行的学生,要教育和提示他们特别注意经过十字路口和横穿道路时的交通情况。

第六条: 龙广一中应通过家长会等形式,对学生家长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增强学生家长的安全责任意识,杜绝学生家长使用或租用“三无”车辆或没有接送资质的车辆接送学生,形成学校、家庭和社会共同预防学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发生的联动机制。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七条: 严禁龙广一中组织学生在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上进行集体跑步等体育活动。因体育场地欠缺,无法组织学生在安全场所内进行相关活动的,龙广一中应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按规定建设体育场地。

第八条 :对于乘坐校车上、下学的,龙广一中应严格按照《龙广一中学生接送车辆管理办法》、《校车安全管理办法》,切实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对于自行上、下学或家长自己接送学生的,以及有特殊情况和特殊路线的学生,龙广一中必须与学生家长签订安全协议书,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第九条 :公路沿线的学生,要专门对学生进行教育,促使学生上、下学必须走人行道,确保学生在公路上行走安全。

第十条: 龙广一中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告知学生家长禁止未满12周岁的学生乘坐摩托车或骑自行车上、下学。发现学生有上述行为后,龙广一中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该行为,并告知家长。

第十一条: 坚决杜绝将校园、操场等出租用于停放社会车辆、从事其他非教学活动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学生安全的活动。

第十二条 :龙广一中开展大型体育活动以及其他大型学生活动,必须经过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应事先与公安交-警部门共同研究安全措施并加以落实。

第十三条 :龙广一中应当按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积极主动与交通、公安部门联系,落实保障学生道路交通安全的各项措施,在校园周边创造秩序良好、有安全保障的交通环境。

第十四条: 龙广一中集体组织用车时,无论时间长短、车辆多少,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县教育局请示,获准后方可组织实施。请示中应详细说明本次活动的时间、地点(含行驶路线)、人数、组织方式、安全措施、安全预案和受委托旅行社名称及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龙广一中要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

第四章 安全责任

第十六条: 严格实行学生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对措施落实、成效明显的个人,将予以表彰;对责任心不强、工作不落实的,或因失职渎职,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将按照《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发生学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时,学校应当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学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等,及时实施救助,并进行妥善处理。

龙广一中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守则

1、坚持徒步上下学,不准在街道、公路上拦车、爬车、追车和强行搭车。

2、不满12周岁的学生不准骑自行车。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未取得驾驶证的学生不许骑摩托车,不管步行或在公路街道上行走时,必须靠右行走或人行道上行走。

3、步行时,在横穿街道、公路或交叉路口时,应注意来往车辆。在无来往车辆时,从人行横道线内通过。

4、严禁在机动车临近时横穿公路。不准在有机动车通过的道路上做游戏。

5、在公路或其他道路上行走时,不准钩肩搭背、三五成群并肩而行,不准边走边看书或边玩耍。

6、前进途中,遇到路边堆放障碍物时,要特别注意来往车辆,待无来往车辆通过时再通过,并且要靠安全一侧。

龙广一中道路交通安全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区教育局的相关要求,为了加强我校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校园交通秩序,促进学校的.文明建设,树立全校师生员工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全校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由校交通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负责贯彻落实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负责制定实施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宣传教育和检查评比、奖惩等工作,并处理有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二条 协助交-警部门维持校门口学生上学、放学时秩序,实行校门口、楼梯值班制度。联系办理一切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手续。积极完成上级交通安全部门布置的工作任务。

第三条 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谁主管.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交通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师生行走规定

(一)行人必须靠路边行走。不得三人以上并行,妨碍交通。

(二)不准在校内外道路上扒车、追车、强行拦车和抛物击车。

(三)行人须注意来往车辆,不准在道路上追逐打闹。

(四)不准在校内外道路上进行各类体育活动或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

(五)不准在校内道路上学习骑车。

(六)不准在校内道路上扶身并行,骑车带人。

(七)非机动车必须按指定地点停放,不得乱停乱放妨碍交通。

第五条 校区内道路规定:

(一)不许在校内道路上堆放杂物,妨碍交通。

(二)在校内道路上施工,须先到校交通安全领导小组申报、登记、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单位要在施工路段设明显标志,确保行人与车辆的安全,施工后要及时恢复原路面,保证原道路的畅通。

第六条 违章及事故处理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为依据。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分清责任,以责论处的原则。

第七条 学校人员或机动车辆在校外发生交通事故后,除向出事地交-警部门报告外,同时应向校交通安全领导小组报告,并写出事故情况报告。

第八条 对因违章造成交通事故者,根据交通法规予以处罚。触犯刑法者将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学校每年对师生员工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一次评比。表彰奖励在交通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教职工和学生,并将评比结果报校交通安全领导小组及有关部门。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动车辆驾驶员、道路安全管理,预防各种交通事故发生,确保道路运输安全畅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交通法规,结合三分局生产经营实际,规范交通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三分局所属项目部施工生产使用各种道路机动车辆都应遵守本办法。与三分局及所属各单位(项目)签订施工分包合同的单位也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三分局所属各项目部。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四条 三分局安委会负责全分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领导和协调,分局质安部负责交通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设备物资部负责分局机动车辆的管理。

第五条 三分局所属项目部的行政正职为各项目交通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副职对本项目部交通安全负领导管理责任。

第六条 所属项目部机动车辆管理部门、作业队、班组负责人,对所管辖的交通安全负直接管理责任。主要职责为:

(一)建立健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运行、维修等管理规章制度规程。

(二)做好机动车辆日常安全检查、维修、保养和运输调配工作。

(三)组织驾驶员、维护管理人员开展日常和专项安全教育技术培训活动。

(四)负责办理机动车辆,驾驶员运输行驶相关的证件审验和各种规费等工作。

(五)发生场内外交通事故应及时报告,配合事故调查,制定防范措施,做好善后工作。

第七条 安全管理部门与工程部对各级的交通安全负监督管理责任。主要职责:

(一)执行国家有关交通安全法规和三分局规定、指令,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各种活动。

(二)组织专业人员对小车每周一次,其它机动车辆每月一次的安全技术状况专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维修。

(三)定期对机动车辆路检,纠正违章、

(四)协助交-警部门做好机动车、驾驶员年度检审工作。

(五)参加场内外交通事故调查,提出有关责任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

第八条 机动车驾驶员对车辆行驶安全负直接责任。主要职责:

(一)遵章守纪,严格按岗位操作技术规程和交通法规驾驶车辆。

(二)爱护车辆,保持车辆良好安全技术状况和车容车貌。

(三)做好出车前安全检查和收车后的保养工作。

(四)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积极参加交通安全活动,礼貌行车、礼貌待客。

(五)发生交通事故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抢救伤员,配合调查。

第九条 机动车驾驶员应遵守交通安全纪律,做到八不准,即不准酒后开车、私自出车、绕道行驶、无证驾驶、疲劳行车、驾驶室超座、穿拖鞋或打赤脚驾驶、私自将车辆交他人驾驶。

第十条 车辆调度人员应合理安排车辆和驾驶员,不合格的“病”车不准派出。

第十一条 维修人员应对车辆的维护保养,安全性能直接负责。

第十二条 职工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和工程项目交通安全规定,各行其道,不准强行搭车、爬车、跳车,强行横穿公路。无证人员不得驾驶车辆和其它移动设备。

为加强村民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遏制场镇逢场天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高发的势头,消除交通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根据开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开江府办发〔2011〕33号)等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凡辖区逢场日,交管办交通管-理-员应参与赶场。

二、赶场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通过摆放交通安全宣传展板、播放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光盘、散发交通安全宣传资料等形式,开展街头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2、查纠三轮车、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等非客运车辆违法载人;查纠摩托车、载客车载人超员;查纠无证驾车、酒后驾车、无牌无证车、报废车、拼装车上路行驶和车辆乱停放。

3、配合公安交-警部门查处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四、赶场过程中要敢于管事,善于管事,发现交通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收集违法证据、纠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后方可放行。

1

五、遇到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当事人故意阻挠管理的行为、处置难度大的交通违法行为、安全隐患突出的情况,要及时与辖区公安派出所和公安交-警队联系,请求协助处理。

2

1目的

为加强公司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维护公司内部交通、工作秩序,保障公司生产区、生活区交通安全,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公司员工、外来施工人员与外包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以及公、私财产安全和其它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3.1.1 机动车辆驾驶员至少应有3年专职驾驶经验,且3年内无交通责任事故记录,经人力资源部考核录用后,需在公司备案,严禁部门私自聘用专职驾驶员行为。

3.1.2 驾驶员在驾车时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服从公安交-警、运管稽征部门的管理。

3.1.3 驾驶员必须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驾驶作风,遵章守纪,文明行车,按时参加安全学习。

3.1.4 驾驶员在出车前应保持充足睡眠,严禁疲劳驾驶。

3.1.5 任何人不得强迫驾驶员违法、违章驾车;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驶或将车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严禁交通肇事后逃逸。

3.1.6 驾驶员在出车前应对车辆水箱、润滑系统、制动系统以及轮胎等进行例

行安全检查,在出车途中,应确保与有关人员保持通讯联系,及时反馈行车安全情况,遇到突发事件及时报告。

3.1.7 机动车辆使用前,必须向公安交-警部门申请登记,领取号牌、行驶证并按规定办齐随车必备的证件。

3.1.8 车辆状况、各项安全技术性能必须保持完好。并按规定进行年检,合格后使用,不得开“病车”上路。

3.1.9 车辆装载的货物必须绑扎牢固,严禁人、货混装。

3.1.10 运输“超长、超高、超宽”的大件或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时,必须办理准运证,采取安全措施,悬挂明显标记,必要时应配有指挥车。

3.1.11 车辆在工地和厂区内部行驶,应按限速标志要求行驶。

3.1.12 车辆应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地点、场所停放,严禁随意停放。

3.1.13 车辆修复后需试车时,应由持有驾驶证的车辆检验员或指定的正式驾驶员在规定路段试车。

3.1.14 车辆管理部门应每周组织机动车辆驾驶员进行一次安全学习,并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

3.1.15 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严禁将报废车辆在施工现场使用。购置新车,严格把好质量关。

3.1.16 车辆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车辆出勤的审批管理,作好出车登记,严禁公车私用。派车时要科学调度车辆,合理安排工作量,严格控制恶劣天气条件下的车辆出行安排。

3.2 厂内交通安全管理

3.2.1 厂内机动车辆操作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培训且考核、

考试合格,领取厂内机动车驾驶证或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准驾驶或操作。

3.2.2 厂内机动车驾驶、操作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作业时应携带特种作业资格证,必须戴好安全帽,不准驾驶或操作与证件不相符的设备。

b) 驾驶室内不得超额载人。

c) 严禁酒后操作。不得在驾驶或操作时吸烟、嚼槟榔、攀谈或进行其它有碍安全的活动。

d) 身体疲劳或患病等有碍安全操作时,不得驾驶或操作。

e) 厂内机动车驾驶、操作人员离开本职工作时间超过6个月,但未满1年的,需继续担任驾驶工作时,应按规定重新复试。如超过1年的,应重新参加考核。

3.2.3 厂内机动车应按特种设备有关规定进行申报、挂牌和定期检验。

3.2.4 公司区内机动车的行驶速度:大小客车、大小货车摩托车和拖拉机为10km/h,各种车辆出公司大门、倒车及出入厂区、厂房时不超过5km/h,有其它规定的,按规定行驶。

3.2.5 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应建立厂内机动车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包括车辆维修使用及事故记录;定期开展厂内机动车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

3.2.6 公司内机动车行驶严禁超车,倒车时,驾驶员 先查明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可倒车。必要时应有人在车后进行指挥。

3.3 交通事故管理

3.3.1 厂内机动车辆发生安全事故后应按规定立即报告本部门领导和应急领导小组成员,保护好现场,积极抢救伤员,严禁违规、私自处理。

3.3.2 厂内机动车辆发生安全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的,由领导小组成员按未遂

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涉及人员伤亡时,按工伤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3.3.3 发生交通事故,不论事故大小,都应及时向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和所在部门领导报告,并及时报告公司应急领导小组。

3.3.4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的善后处理由事故单位负责处理,以当地公安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为依据进行调解,无法调解时,由事故单位提出申请,将相关资料移交法务部进入司法处理程序。事故结案后,事故单位应及时向公司安全管理办公室上报《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失调解书》以及保险理赔等资料。

3.3.4 重大交通事故的善后处理由法务部、人力资源部等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3.3.5 发生机动车辆事故后,必须按“四不放过”原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3.4 安全奖励

3.4.1 专职驾驶员工作表现突出,年度内未发生大小事故,且无严重违章行为记录的,则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a) 安全行车达到10万公里以上(含10万公里),给予2000元的奖励;

c) 安全行车2万公里以上,不足5万公里的,给予专职驾驶员500元的奖励;

3.4.2 交通车辆安全管理工作突出,在年度交通安全总结评比中被评为交通安全先进单位的三级机构,给予2000元的奖励。

3.5 违章处罚

3.5.1 驾驶员在驾车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被公安交-警扣

分或罚款的,每扣1分,罚款100元。

3.5.2 未按规定或限速标志要求行驶,超速行车,每次罚款200元。

3.5.3 超载行车或厂内机动车辆违章载人,每人次罚款200元。

3.5.4 车辆未按规定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地点或停车场所,每次罚款200元。

3.5.5 部门负责人明知司机开车前有饮酒行为,仍安排其开车或驾驶员在工作时间饮酒,部门负责人或用车人未及时制止的,每次对部门负责人或用车人罚款200元。

3.5.6 驾驶员酒后驾车或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一经核实后,罚款500元,同时对部门负责人处以罚款200元。

3.5.7 车辆管理部门(三级机构)未按规定每周组织机动车辆驾驶员进行安全学习的,每少一次罚款100元以上。

3.6 交通责任事故处理

3.6.1 驾驶员负全部责任的,当事驾驶员承担保险公司赔付外经济损失的20%,并罚款500元。

3.6.2 驾驶员负主要责任的,当事驾驶员承担保险公司赔付外经济损失的15%,并罚款400元。

3.6.3 驾驶员负同等责任的,当事驾驶员承担保险公司赔付外经济损失的10%,并罚款300元。

3.6.4 驾驶员负次要责任的,当事驾驶员承担保险公司赔付外经济损失的5%,并罚款200元。

3.6.5 交通事故处罚最多不超过3000元。当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损失赔偿超过3000元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3000元罚款,并解除劳动合同。

3.6.6 对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交通责任事故,造成累计保险公司理赔之外经济损失达1 万元以上的专职驾驶员, 取消驾驶资格和解除劳动合同。

3.7 检查、评价与反馈

3.7.1 制度执行人应经常检查本部门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的规范性,每半年填写一次评价表(附录1),报制度负责人进行评价。

3.7.2 制度负责人根据反馈情况对各部门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并决定是否升级。制度执行人须确保所有文件持有人提供最新的修订版本。

我校地处撒张公路沿线,校门口出入公路岔路口处视线不开阔,学校生源村寨都处于公路沿线,上下学都必须在公路上行走,道路交通安全尤为突出,为了确保师生出行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学校门口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由学校领导负责。

2、学生上下学以安全小队的方式出行。

3、安全小队以村为单位:上下小龙井为一个安全小队,其他各村组分别为一个安全小队。

4、安全小队上下学出行期间必须列队行走于公路右边。

5、每个安全小队有负责教师选出一名安全小队长和一名副队长,安全小队长在出行时必须佩带安全小队长标志,负责队伍行走过程中纪律和安全;副队长执安全队旗行以队伍最前。

6、学生在出行路途中必须遵守规矩,行于队伍中,不得推搡拥挤打闹,否则于违纪处理,处理由班主任承担,每人次按0.01分计扣。

7、安全小队由专人负责:

老泥沟村安全小队:郭洪云负责每周一三及单周五,陈晓春负责每周二四及双周五;

董家塘村安全小队:罗兴泉负责每周一三及单周五,负责每周二四及双周五;

郭家屯村安全小队:王吉生负责每周一三及单周五,负责每周二四及双周五;

大龙井村安全小队:赵建书负责每周一三及单周五,赵建昌负责每周二四及双周五;

寺湾村安全小队:李玉仙负责每周一三及单周五,范所凤负责每周二四及双周五;

小龙井村一年级安全小队:黄奕负责;

小龙井村二至六年级:值周教师负责;

8、放学后教师不得随意留学生在校,否则学生回家路途交通安全由该教师自己负责。

马龙县小龙井小学

二00八年十月六日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道路安全管理,增强学校、学生和学生家长的安全意识,保证学生上学放学的路途安全,依据道路交通法规,特与学生家长签订安全责任书。

1、家长要知晓学生上、放学时间,掌握好上、放学时间,防止孩子过早出门和过晚回家。

2、家长要严禁学生骑车上学,教育孩子放学一律靠道路右边,不得在公路上玩耍、嬉戏、追逐等。

3、家长接送学生时不得进入校园,不得挤占主体道和堵在校门口。

4、家长要监督学生坚决禁止乘坐农用车、载货车、报废车和无牌、无证、无保险的“三无”车辆。禁止乘坐有超员、超速的车辆。

5、家长要与学校一起教育孩子上学、放学乘车,一定要看清前后左右,在确定无车辆通过时快速穿过公路;放学乘车时,要站在公路边以外等候,排队上车。

6、家长要与学校一起教育孩子不满12周岁,禁止骑自行车上路,更不得骑摩托车。

7、教育学生注意防溺水,不到水库、河沟、堰塘边玩耍。

8、家长特别要注意女生的安全教育,不与陌生人来往,不相信陌生人说的话,不单独与男生在一起。

9、春季来临,要教育孩子注意个人卫生,预防传染病。

10、家长要和学校密切配合,加强对学生道路安全的教育和乘坐车辆的监督,如家长发现学生乘坐不符合要求的车辆,及时汇报交通运输部门和教育部门。家长要积极配合学校的教育监管,共同培养学生守法、文明的交通行为,确保你们的孩子------高高兴兴上学,平平安安回家!

学生签字:

家长签字:

巫山县大云小学2017年3月1日。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

为创造有序、畅通、安全、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为保护中小学生的人生安全,为创造文明交通安全学校,为让学生掌握交通法规知识,提高学生的守法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学校与学生及家长签订如下交通安全责任书。

一、学校方:

1、每月以授课等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法规学习和教育,提高学生的守法自觉性和自我保护意识,预防违章和杜绝交通事故的发生。

2、在上学和放学时,派值班老师在校门口维护交通秩序,确保安全。

3、核准学生骑车人数,每天由值班老师进行督促和检查,对发现有问题应及时教育纠正。

4、经常与学生家长联系,了解学生遵守交通法规情况,与家长携手教育学生。

二、学生与家长方:

1、认真学习和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做文明交通参与者。

2、文明走路,做到靠右边行走,主动避让来往车辆,不闯红灯,不破坏交通安全法规。

3、文明骑车,在校园内推行,在校园外做到靠路右边行驶,不走路中间,不单手骑车或大撒把,拐弯要伸手示意,不闯红灯。

4、文明乘车,做到排队候车,有序上车,不将身体的任何部位伸出车外,不向车队抛撒物品。

5、学生家长经常与学校取得联系,了解学生遵守交通法规情况,经常教育学生负责放学回家及节假日期间对学生的教育管理。

以上责任书一式二份,由学校和学生及家长各执一份,共同负责学生的交通安全,学生要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规,其行为要对自己、对学校、对家长负责。

班主任签名:

生签名:

学校盖章:

学生家长签名:

2016年9月。

厂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交通运输管理,确保厂内运输安全,建立良好的交通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1、严禁酒后驾驶车辆,不得在行驶时吸烟、饮食、攀谈或做其他有碍行车安全的活动,身体过度疲劳或患病有碍行车安全时,不应驾驶车辆。驾驶员不应开赌气车,不应带个人情绪开车。

2、车辆应该按维护保养制度进行保养、维护、确保技术状况良好。

3、车辆必须标出车辆所属单位名称、牌照放大号、车辆为上牌禁止使用。

4、喇叭清晰、灵敏;各种灯光装置齐全完好,如制动灯、转向灯、照明灯等;作用两侧后视镜位置、角度适宜,能看清车身侧后方50以内的交通情况。

5、车辆应保持清洁,无漏气、漏油、漏水现象;车厢应整齐、无破损变形;挂钩安全有效,行驶中无松动异响。

6、装载的货物应均匀平稳,捆扎牢固,车厢侧板、后栏板应拴牢。对能移动的货物应使用支杆、垫板或挡板固定,高出栏板的货物,应使用绳索或其他方法固定,防止物件在运输途中移位。货物不应遮挡转向灯和尾灯。

7、机动车辆在厂区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进出厂门(车间)限速5公里。上下班前后10分钟内不得在主干道上行驶,不得进出厂门。

8、经过吊车轨道时,应注意避让吊车,车辆应减速慢行,防止发生碰撞,导致人身伤害事故。

9、严禁在要道和消防通道上堆集物资、设备,禁止在路面上进行阻碍交通作业。车辆严禁停放在吊车轨道及其它禁停地段。

10、机动车辆请按道路标示行驶,任何时段不得将车辆停放在大楼区域。

11、晚间充电应将三轮车置于本单位办公室或工具棚附近,严禁将车辆放在分段。

下方、生产现场及行驶通道。

12、送货车辆应靠边停放,卸货完毕后必须及时离开施工现场,不得在生产区域长时间逗留。

13、以上规定违者处罚100—500元,屡教不改者将其车辆清除出厂,所属单位。

以后不允许有三轮车进入厂区。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第五条 车辆驾驶人和行人应当听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纵容、指使、强迫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车辆,不得妨碍交通警-察执行公务。

第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的管理,开展经常性的法制和交通安全管理业务培训,提高交通警-察的素质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水平。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八条 机动车辆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标准的,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报废的大型客车、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第十一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只供下肢残疾人单人代步使用,但二级以上的下肢残疾人驾驶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可载一名陪护人员。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领取号牌和行驶证方准上道路行

驶。?

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车主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有效证明、证件及车辆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经考试合格取得驾驶证。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辆驾驶人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对机动车驾驶人的记分可使用记分卡等记分载体。

驾驶人在道路上驾驶车辆时应当将记分卡与驾驶证、行驶证一同携带。

第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辆通过交通事故现场时,应当协助交通警-察抢救受伤人员;交通警-察有权调用其车辆,因此造成车辆所有人或驾驶人经济损失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十六条 规划、设计、建设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应当听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投入使用的道路和配套设施等存在严重的交通安全隐患,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并责成有关部门限期实施。 第十七条 在交通事故多发或存在严重交通隐患的危险路段,道路管理养护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置警告标志、减速或防护设施。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根据交通管理的需要,在划有掉头车道的路口设置掉头指示信号灯。绿色回转箭头灯亮时,车辆按方向所示掉头行驶;红色箭头灯亮时,不准车辆掉头。

第二十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必要时可以设置人行横道信号灯。

禁止擅自在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上晾晒衣物、悬挂横幅和宣传广告牌等物品。确需在交通隔离护栏上临时悬挂横幅和宣传广告牌等物品的,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的,施工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并安排专人维护交通秩序。?

(二)施工完毕及时清除余土、遗留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恢复通行。

非机动车辆在公共场所停放的,应当在划定的停车标线内停放。?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城市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就某一区域或者道路,对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慢速车道内的机动车超越前车时,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

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辆在同车道的前方车辆遇禁止信号、缓慢行驶或者因故受阻时,必须依次排队,不得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超越行驶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前方是交叉路口的,应当停在路口停车线以外等候。

第三十三条 车辆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翻斗车、拖挂车、半挂车、拖拉机不得进入二环路以内(不含二环路)道路行驶;?

(四)其他货运机动车辆不得进入环城公园路以内(含环城公园路)道路通行; ?

(五)人力平板车、人力货运三轮车不得进入一环路以内(含一环路)道路通行。 ?

(六)在高架道路或立交桥桥面上行驶时,不得超过规定的时速;禁止逆向行驶、倒车或停车,发生故障的应当及时移开。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辆不得在城市禁鸣区域内鸣喇叭。城市禁鸣区域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管理需要划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八条 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领取特种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使用证》。警报器在执行紧急任务时方准使用。

意停车。 ?

第四十一条 行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

(四)不得在高架路或专供机动车通行的立交桥桥面上行走;

(五)不得在站点以外或者禁止停车的地点招停出租车、公共汽车。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慢速车道内的机动车超越前车时,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

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辆在同车道的前方车辆遇禁止信号、缓慢行驶或者因故受阻时,必须依次排队,不得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超越行驶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前方是交叉路口的,应当停在路口停车线以外等候。

第三十三条 车辆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翻斗车、拖挂车、半挂车、拖拉机不得进入二环路以内(不含二环路)道路行驶;?

(四)其他货运机动车辆不得进入环城公园路以内(含环城公园路)道路通行; ?

(五)人力平板车、人力货运三轮车不得进入一环路以内(含一环路)道路通行。 ?

(六)在高架道路或立交桥桥面上行驶时,不得超过规定的时速;禁止逆向行驶、倒车或停

车,发生故障的应当及时移开。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辆不得在城市禁鸣区域内鸣喇叭。城市禁鸣区域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管理需要划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八条 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领取特种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使用证》。警报器在执行紧急任务时方准使用。

第四十一条 行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

(四)不得在高架路或专供机动车通行的立交桥桥面上行走;

(五)不得在站点以外或者禁止停车的地点招停出租车、公共汽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1994年12月27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的《合肥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总结

我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在市政府、市安委会、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和各部门积极支持协调配合下,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深入开展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示范乡镇”创建活动各项工作、积极落实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行政执法力度和重点整治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专项。2012年度我镇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总体平稳,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回顾我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各项工作,主要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石羊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头等大事来抓。一是镇政府于2012年7月初及时成立了石羊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镇长岳昌勇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分管交通的副镇长和派出所所长担任,成员有镇综治办、派出所、司法所、安监站、农机站及各村主任。办公室设在石羊镇综治办。二是2012年7至12月份镇政府共下发道路交通安全各类文件6份,镇安办下发文件4份。三是辖区19个社区成立了相应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村主任担任,副组长由村安全员担任。四是分工明确,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和“一岗双责”。

二、定期组织召开道路交通安全专题会议

2012年度镇政府组织召开四次防范重特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工作专题会议,每次会议上,镇长及分管的政协联络组长都做到及时地传达市政府道路交通安全专题会议精神和布署下阶段道路交通安全各项工作。镇安监办、派出所做到认真落实会议布署的`各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使会议精神得到有效落实。

三、继续深入开展落实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

镇政府今年7月份就将各村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逐级落实到基层。在今年8月21日全镇召开第一季度防范重特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会议期间,镇政府分别与19个村(居)、6所学校共签订《2012年度道路交通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25份。全镇19个行政村(居)于今年8月初,分别与539辆机动车驾驶员签订《2012年机动车驾驶员安全运行责任书》共539份;19个村(居)两委成员与539名驾驶员建立道路交通安全教育联系户;19个村(居)分别与各村安全员签订《2012年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书》265份。

四、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一是在各村在重点路段共张贴道路交通宣传标语120张,提高广大群众的遵守交规意识。二是认真开展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结合“安全责任、重在落实”的活动主题,镇政府制定了“道路交通安全月”活动实施方案,成立了“道路交通安全月”活动领导机构,19个村(社区)和重点企业都相应地成立了领导机构和制定了“道路交通安全月活动实施方案”。做到有机构、有方案、有实施、有总结。19个村(居)、重点企业共张贴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标语150幅标语。提高广大村民和企业员工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五、认真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

2012年7月初镇政府下发都石府发[2012]79号文件《关于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示范镇创建活动实施方案》,在镇政府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小组的布置下,由镇综治办牵头召集派出所、各社区,于8月17日和10月19日开展两次专项整治行动,组织公安派出所、镇交管办协警共计40余人对我镇辖区内的交通安全进行了2次大规模的整治行动,共查处90余辆无牌无照摩托车;共排查出安全隐患46处,由镇政府督促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整改落实。到目前为止已落实整改,增设减速枕15条、道路警示标志29块,取得显著成效,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六、开展学校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

在镇政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的布置下,由镇综治办带队,组织镇派出所、工商、安监办人员和学校负责人组成检查组。对辖区内各所学校开展校园安全及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专项安全隐患整治行动6次,共查出9条安全隐患。以《关于开展辖区学校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排查整治的情况通报》文件形式上报有关部门落实安全隐患整改。

七、深入开展全镇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大会战

我镇根据市级相关部门工作要求,会同辖区派出所等具有执法力度的职能部门,进行道路交通安全综合大会战,具体措施为:一是镇政府成立了由镇长任组长,分管领导、派出所所长任副组长,强化对重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二是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执法力度。派出所和镇交管办人员每天做到不定期地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检查一个小时以上;三是在节假日期间做到在道路管辖区内,轮流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巡查执法,每天12小时以上。到目前为止,对违法违规驾车、超载、超员、无证照等违法行为进行行政执法处理42起。通过有效措施,有效地遏制了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四是各村安全员定期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巡逻督查和宣传教育。在节假日期间,各村组织人员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巡逻检查,对辖区村民违规驾车行为给予及时教育和劝导。教育广大村民不开超载车、超员车,骑摩托车戴好安全帽等现场宣传教育,提高广大群众安全防范意识。通过以上几项有效措施,有效地遏制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辖区和-谐稳定。

虽然我镇今年在抓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做了大量工作,但是离、市政府的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还存在有不足之处;尤其是农村还存在少部分无证照驾驶摩托车行为,还须要做大量工作,教育村民培训办照。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有效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控制各类重大事故发生,确保车辆安全平稳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签订本责任书。本责任书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国家、省、市、区出台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新规定、新要求的,双方另行签订补充责任书进行约定。

一、甲方责任。

1、及时传达上级政府及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指示(指导),适时部署相关工作任务。

2、配合公安、建设、安监、质监、卫生、消防、物管委等部门进行安全检查。

3、总结先进经验、树立典型、及时推广。

4、建立安全责任制,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各自职责,付诸实施。

一、乙方责任。

1、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指示、决定和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乙方公司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落实道路交通安全防范措施,规范车辆停放,同时保证必要的安全投入。

2、建立健全乙方公司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构、职责、任务和工作计划,确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员。

3、落实乙方公司道路交通安全防范措施,层层签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堵塞违法违规漏洞。

4、定期组织乙方公司安全管理人员、驾驶员,采取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教育、交通法规宣传教育、行车安全注意事项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技能教育等业务培训;大力宣传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鼓励乙方员工自觉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

5、定期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检查,及时整改、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预防各类交通事故的发生;做好道路交通安全检查,车辆隐患排查,并建立记录。

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乙方使用的所有车辆上配置各种有效的安全装置和设备,如灭火器、防滑链、防扩网、铁锹等,并定期组织检查、维修,确保道路交通安全防范器材设施完好、有效。及时购买车辆各类保险,保障企业财产安全和员工安全。

7、积极做好车辆行驶证、营运证的年审工作,确保车辆证照齐全、合法、有效;车辆必须按规定进行维护,定期对车辆进行检验、技术检测、维护保养等,确保车辆自身安全。

8、建立驾驶员台帐,定期对驾驶员资质(身份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等)进行审验,确保驾驶员证照齐全、合法、有效;同时要定期对车辆违章进行查询,查询到的违章查要督促驾驶员及时处理。

9、货运车辆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自觉杜绝超载、超长、超宽、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服从公安交警部门、公安派出所、交通部门的指挥和管理,取缔存在的非法改装违法行为,保障交通运输安全。

三、道路交通安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

四、车辆在乙方使用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包括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被盗、被抢等,均由乙方负责处理、承担全部责任,并承担全部损失。同时因事故对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名誉损失),乙方应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五、因国家法律、法规或安全生产形势变化需要对责任书内容进行修订的,双方适时完善。

六、本责任书作为甲乙双方合同的补充协议,与合同具备同等法律效力,本责任书内容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符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七、本责任书一经签订,甲乙方双方须共同遵守,发生人员伤亡、重特大交通等事故时,本责任书作为区分甲乙双方责任的主要文件,本责任书未约定的事项,由甲乙双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解决。

八、因本责任书产生争议的,任何一方有权向本责任书签订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责任书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单位:乙方单位:(签章)(签章)。

甲方代表(签字):乙方代表(签字):

签订地:xxxxxx。

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厂区车辆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交通事故,确保我厂生产经营、物料运输、办公活动的有序进行,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承担烧结厂区域内生产经营、物料运输、办公活动的昌龙公司、外协工队、个人机动车辆。

3.职责

3.1生产控制中心外围保障组负责厂区生产经营、物料运输车辆交通安全工作的统一管理。每月组织进行车容车貌、运输抛洒、车辆安全性能、厂区道路限速等车辆交通安全工作检查,并参与厂区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分析及考核。

3.2综合科负责外协工队和办公活动涉及的个人机动车辆检验及驾驶人员安全资质的审核把关工作。

3.3安环科每月组织一次厂区车辆交通安全的监督检查,并参与厂区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分析及考核。

4.厂区机动车安全管理规定

4.1厂内机动车辆特种车辆(叉车、吊车、挖掘机、铲车、牵引车等)车况要保持良好,由生产控制中心外围保障组按《厂区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4.2机动车辆必须保持车容整洁、车身周正。车辆的装备、安全防护装置、防抛洒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4.3机动车辆进行危险化学品(氧气瓶、乙炔瓶)运输时,应到安环科办理《危险化学品准运证》,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配备应急处理器材。

4.4厂内机动车辆要建立机动车辆和特种车辆保养维修制度,定期进行小修、中修,实行三级保养,严格车辆的质量检查,杜绝失修和漏修,凡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车辆,不得使用。

5.驾驶员安全管理规定

5.1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经专门培训,经公安交通部门考核检审,发给驾驶执照方可驾驶。

5.2驾驶员驾驶车辆时,应精力集中,严禁违章作业,行车进入厂区内严禁吸烟。

5.3无阻火器车辆不准驶入禁火区。

5.4各类车辆必须按照厂区内划分的交通标线和交通标志的指示行驶,在无划分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的厂区道路上行驶时,机动车辆在中间行驶,行人靠右边通行。机动车辆行驶时遇有行人横过车道时必须停车或减速让行。未经许可,机动车辆严禁进入生产装置区和其他设有“禁止车辆驶入”标志的地段。

5.5厂内机动车辆应按规定的.工作路线行驶。

5.6进入厂区的车辆应按规定在指定地点依次停放,车辆停放不能影响厂区交通安全。严禁在道口、转弯处、生产装置区、厂大门周围50米内,作业区、库房进出口周围10米内,以及消防通道、安全出口和其他禁止停车的地带停放车辆。

5.7车辆通过道口、拐弯时,应显示信号,并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减速或停车,注意观察。

5.8各种车辆均按规定乘人,凡无副驾驶员座位的车辆禁止携带人员行驶。

5.9严禁无证开车和无令开车(调度令);严禁酒后开车;严禁超速开车;严禁空挡溜车;严禁设备带病运行;严禁人货混载行车;严禁超标(超高、超长、超重)装载行车。

6.个人机动车辆、行人

6.1个人机动车辆无厂内通行证、未经许可禁止进入厂区道路行驶。

6.2自行车、电动车、三轮车不准牵引其它非机动车辆或被机动车辆牵引,转弯前必须慢行,并伸手示意,不准突然猛拐。自行车不准载人。

6.3厂内行人必须走人行道,或靠路右边行走,不准突然横穿马路。因工作需要确需进入料场的工作人员,必须在料管工的指引下安全通行。

7.厂区道路

7.1厂区主要通道要设立明显的交通标志、标线,设有足够的照明路灯。路侧要设下水道(明沟应加盖),并定期疏通。严禁向路面排放蒸汽、烟雾、酸碱等有害物质。冬季积聚的冰雪要及时清除。7.2厂区交通限速为30公里/小时,叉车、铲车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弯路、道口、进出库房的车辆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消防车、救护车及工程抢险车执行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不受时速限制)。7.3厂区道路应保持平整、完好,厂区植树、绿化和架空管道不应妨碍机动车辆正常通行。在厂区道路的交叉路口、跨越道路的架空设施和重要路段处应设置必要的反光镜、限高标志、限速标志等交通安全设施或标志。7.4厂区道路实施养护、维修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厂区主要道路断路施工,须按照《消防条例》道路管理规定执行。

7.5破路施工以及跨越道路拉设绳架,除征得生产控制中心同意外,还必须有明显标志,夜间要有红灯。对施工场地狭小、车辆行人来往频繁的区域,应设临时交通指挥。

7.6履带车在厂区道路上行驶,必须铺设软垫;通过电缆沟、管道、铁路和容易下陷的沟渠、桥梁,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方可通行。

7.7严禁在交通道路和消防通道上堆积物资、设备,禁止在路面上进行阻碍交通的作业。由于生产需要必须临时占用时,须经公司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占用。并按占道要求采取交通安全措施和按期恢复道路通行。

7.8厂区规定的限制路和管制路应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

8.事故处理

8.1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位置),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科及事故单位安环科,听候处理;过往车辆驾驶人员和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8.2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及其安环科主要负责人应及时赶赴现场,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态扩大,配合公安交通科做好事故原因和经过的调查,妥善处理有关善后工作。

8.3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公安机关交通科及单位安环科调查人员如实陈述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不得隐瞒交通事故真实情况。其他知情者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情况。

8.4公安交通科及单位安环科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8.5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但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当负主要责任,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厂区、原料场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厂区车辆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交通事故,确保我厂生产经营、物料运输的有序进行,制定本规定。

1、生产控制中心外围保障组和各料管工负责物料运输车辆交通安全工作的统一管理。每天组织进行车容车貌、运输抛洒、车辆安全性能、厂区道路限速等车辆交通安全工作检查,并参与厂区道路交通事故或车辆伤害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分析及考核。

2、安环科每天组织进行道路、料场车辆交通安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立即纠正并执行责任追究考核,并参与厂区道路交通事故或车辆伤害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分析及考核。

3、机动车和特种车(叉车、铲车)必须保持车容整洁、车身周正。车辆的装备、安全防护装置、防抛洒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

4、机动车和特种车严格车辆的质量检查,杜绝失修和漏修,凡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车辆,不得使用。

5、机动车和特种车应按规定在指定地点依次停放,严禁在道口、转弯处、原料垛上以及消防通道、安全出口和其他禁止停车的地带停放车辆,车辆停放不能影响交通安全。

6、机动车和特种车行驶时遇有行人横过车道或料场时必须停车或减速让行。车辆通过道口、拐弯时,应显示信号,并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7、车辆驾驶员必须持证上岗,驾驶车辆时,应精力集中,严禁酒后开车;严禁超速开车;严禁空挡溜车;严禁设备带病运行;严禁人货混载行车;严禁超标(超高、超长、超重)装载行车或其他违章作业行为。

8、特种车在料场区域作业,料管工必须在现场指挥,若发现有人进入工作区域必须及时劝阻。凡因工作需要确需进入料场的工作人员,必须在料管工的指引下安全通行。

9、非工作人员严禁进入原料场区域。

10、发生交通事故或车辆伤害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位置),并迅速报告**派出所交通科及事故单位安环科;过往行人和料管工应当予以协助。

11、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及其安环科主要负责人应及时赶赴现场,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态扩大,配合**派出所交通科做好事故原因和经过的调查,妥善处理有关善后工作。

(一)公司各级领导、员工、外单位入公司车辆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公安安全交通部门和本公司制定的有关规定。

(二)驾驶员应精力集中,严禁违章驾驶。

(三)机动车辆,未经批准不准在生产区内随意行驶。

(四)公司内行车速度不大于4公里/小时,转弯应减速鸣笛,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五)公司内道路不得任意堆放物件,要保持畅通。机动辆停放时禁止占用消防车通道。

(六)机动车辆与非机动车辆要分开停放,载货车辆要与非载货车辆分开停放,危险品货车要与非危险品货车分开停放。

(七)生产区内不准随意停放单车、摩托车,门卫有权检查进出车辆。

(八)公司内的一切交通标志和安全设施,任何人不得损坏或搬动。

(九)汽车装载运输不得超载、超高、超长、超宽,若为特殊情况,应先报有关部门联系,采取措施,方可行驶。

(十)严禁在生产区内进行机动车辆维修和调试。

(十一)公司内交通安全由公司保安部门管理检查。

另外,在加强安全管理制度的同时,还可以加大宣传力度,在厂区主要路口悬挂交通安全标语,以提高职工的交通安全意识。同时加强路查路检,加大对交通违法违章的处罚力度,并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曝光等。这些工作的开展,可以进一步规范职工的交通行为,降低交通事故发生,在厂区营造一个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防范工作实行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社会参与、综合治理的安全防范责任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防范工作纳入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目标绩效考核内容。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情况,制定道路交通事故防范方案,明确责任,对国家下达的道路交通事故控制指标,实行目标管理。

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道路交通事故防范方案和下达的道路交通事故控制指标,制定实施方案,落实安全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是同级人民政府实施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的组织协调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和部署,指导、协调、督促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三)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目标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道路交通安全防范相关管理工作。

道路交通安全防范实行责任制,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乡(镇)配备专职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协管员接受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协助履行部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委托边远乡(镇)派出所履行部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并对其进行监督指导。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一)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与辖区内村(居)委会签订道路交通安全目标责任书;

(二)利用农村广播、宣传栏和集市等,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建立群众性-交通安全组织,开展车主和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教育;

(四)对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进行管理;

(五)组织道路交通安全检查,治理占道经营,消除安全隐患;

(六)建立机动车和驾驶人信息台帐及危险路段的管理制度;

(七)制定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九条  单位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当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签订道路交通安全目标责任书。

第十条  单位应当遵守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规定:

(一)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所属人员严格遵守;

(二)制定交通安全目标和工作方案,建立培训和考核评比制度;

(三)建立和落实所属机动车的使用、保养、维修、检查制度;

(四)建立所属人员的机动车及其驾驶人登记制度;

(五)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   专业运输单位和其他拥有专用运输车辆的生产经营单位,除遵守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录用机动车驾驶人时,不得录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动车驾驶人;

(三)机动车驾驶人被录用后,1年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不得安排驾驶车辆;

(八)建立机动车驾驶人长途营运、超时营运强制休息和出勤驾驶人异地驻车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道路交通安全信息共享目录相互提供业务数据。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共同制定公路交通事故、拥堵等突发事件的救援预案以及特殊气象条件下公路应急预案,提高快速处置能力。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利用电视、广播等媒体及公路收费站、服务区、跨线桥、显示屏等,及时发布公路交通流量、道路状况、气象预报等信息。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单位实行道路交通安全信息记录制度。对单位的车辆、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超过控制指标、发生负同等以上责任的致人死亡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超过控制指标等信息予以记录,并可以公布。

第十六条  公民发现突发道路交通事件、道路塌方、路桥垮塌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通行紧急情况和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乡(镇)人民政府或者交通运输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县、乡(镇)人民政府或者交通运输部门应当立即对报告事项进行核实、确认,并采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对在道路交通安全防范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对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的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建议。

专业运输单位和其他拥有专用运输车辆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道路交通死亡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管理职责,本行政区域内1年发生2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死亡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农业、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管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管理职责、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总结

春运自x月x日开始,至x月xx日结束。据统计,春运xx天,大队共出动警力xxxx余人次,查处各类道路交通违章xxx起,其中:客车超载xxx辆次,非法从事客运xxx辆次,其他道道路交通违章xxx起,转运旅客xxx人。大队各科、室、中队按照春运工作的指导原则,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注重安全,提高服务,实现了春运工作“安全、有序、畅通”的目标;与去年春运相比,道路交通形势全面好大,道路交通事故四项指数分别下降:13%、75%、62%、94%。综合分析,今年春运工作的特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机构健全、方案科学,措施合理、目标明确、指挥有方是做好春运工作的关键。

一是根据上级公安机关20xx年春运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总体部署和市*支队的具体。

工作方案。

为确保辖区春运工作有序展开大队召开班子会做了专题部署并召开春运工作动员大会及时将各级公安机关春运工作精神传达至每个民警;二是专门成立了春运道路交通管理领导小组由大队长xxx任领导小组组长全面统筹指挥春运工作副教导员xxx、副大队长xxx任副组长各科、室、中队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协调、指导、检查、落实大队春运工作的各项制度和措施;三是因地制宜制定了一套符合辖区实际、科学简便、不落虚套可操作性强的春运工作方案;四是制定并应用与相关警种的联动机制重点落实与高速公路*、黄金公安分局的联动机制;五是进一步加强春运工作社会综合防范机制与国道、省道沿线村委会、居委会、厂矿、企业、高校、大型商铺等单位、组组和工人建立春运工作协同联动机制。

二、精心组织、责任到人、落实“五定”公路巡逻机制是做好春运工作的基础。

春运之前,大队在科学预测客货运量、分析客流规律的基础上,制定了春运工作。

应急预案。

对在各种因素下可能出现的车辆、旅客分流做了精心的安排。同时对春运工作任务进行逐级细化在落实“五定”公路巡逻机制的基础上层层签订责任状即分管领导对大队一把手负责各科、室、中队对分管领导负责管段民警对中队领导负责。在路段管理模式上采用“中队分段包干、民警点段包干、管段责任到人、辖区统一调度”的方法将辖区道路分为三个责任区由各机关科、室协助巡逻中队分别管理一个责任区巡逻中队负责人对责任区的春运工作负总责;同时中队将责任区的道路分为若干点段指派民警分段负责并由民警与沿线单位构成联防共管的综合治理网络丝丝入扣环环相连;值得一提的是:2月2日杨梅渡大桥暨赣南工业大道建成通车辖区道路交通管理任务加重大队立即启用春运工作预案派驻原三中队为高速公路挂线中队并在国道105线与xx工业大道平交路口设置值勤点保证了对这一重点路段的24小时监控确保万无一失。

三、强化工作措施、严格工作纪律,确保政令、警令畅通是做好春运工作的保障。

春运工作历来是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为确保春运工作措施落实到位,大队一是取消春节假期和春运期间所有双休日,从而为搞好春运工作提供战斗力的保障;二是在春运之前,便部署各职能部门对辖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进行了一次拉网式排查,并对排查出来的xx处存有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路段、点段逐一提出具体整改措施,属于职能范围内的,立即采取措施整改,属于相关部门职能范围的,制作并发送整改。

通知书。

责成有关部门定期整改从而为搞好春运工作提供技术上的保障;三是加大路面巡逻和监控力度大队各职能部门和巡逻中队在充分落实“五定”公路巡逻机制的基础上建立公路巡逻台帐详细记录当班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各项参数经大队分管领导审阅并签署意见后移入下一巡逻中队为确保中队全部警力、大队三分之二以上的警力上路巡逻执勤大队在原有早点名的基础上增加对讲机点名、电话点名和大队领导流动点名做到“白天见警车、晚上见警灯”实行公路主干道24小时昼夜巡逻值班和大队领导带班制度从而为搞好春运工作提供组织保障;四是在抓春运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同时强调大队内部安全不放松不但请相关部门的专家对大队的消防、用电、用水等设施进行安全评估还在专家的指导下适时添加了一批安全设施并在大队内部实施警用车辆“准驾证”制度春运前夕大队新购警车一台、摩托车两台并给全体民警装配雨衣、套鞋、反光背心等装备完善值班室设施及时足额发放加班工资从而为搞好春运工作提供扎实的后勤保障。

四、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立警为公、执法为民是提高春运质量的根本。

严格依法行政是确保春运道路交通安全的前提,春运期间,大队要求各单位对在巡逻中发现的交通违章“铁心硬手”,不放过一辆有可能妨碍交通安全的车辆,也不放过任何一个企图逃避法律制裁的违章车,真正做到道路交通违章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同时做到程序合法,处罚得当,对所有行政强制措施及行政处罚决定,均严格依据国家现有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杜绝公路“三乱”发生。在严格执法的基础上,大队也千方百计为驾驶员和广大旅客提供一流的服务,一是与客运企业签订应急转运。

合同。

以便对因超载卸客交通事故而产生的滞留旅客及时转运;二是在各主要公路沿线设置举报、报警和求助电话从而防范和杜绝了“车匪路霸”和各类涉路突发事件的发生;三是与相关单位联手设置客车驾驶员临时休息室对极少数疲劳驾驶的驾驶员进行强制休息程度地减少道路交道事故的诱因为最广大的人民群众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

五、舆论引导、广泛宣传是做好春运工作的条件。

春运前夕和春运期间,大队一方面充分利用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春运道路交通安全常识、介绍春运工作情况、及时向广大驾驶员和旅客通报道路状况及气象信息,真正做到电视里有画面、广播里有声音、报纸上有文章;另一方面,大队安排宣传车进村入户、驻村民警深入田间地头,交通法规咨询台在乡镇圩口一字排开,因地制宜向老百姓宣讲道路交通法规及春运常识。春运xx天,大队在各类媒体上发布信息xx余篇,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

综上,今年春运工作大队虽然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也存有不足之处,我们应清醒的看到:由于警力不足,大队对三级以下公路及乡村公路的全面监控力度尚有待进一步提高;部分重点路口也存在重高峰轻平峰的现象;个别惟利是图的农用三轮车驾驶员仍然屡教不改,私下里搞非法载客的买卖。这些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并在以后的工作中采取措施,妥善解决。

20xx年度,衡山*大队在县委、县政府、县公安局及市*支队的领导下,以保平安、保畅通、促和谐为目标,努力构建平安交通、畅通交通、文明交通、和谐交通,为创建“文明县城”营造了良好的交通环境。本年度(截止到十一月底)全县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1308起,其中立案事故172起(包括死亡事故立案30起,伤人事故立案138起,财产损失事故立案4起,死亡32人、伤261人、直接经济损失85、1万元),发生逃逸案件3起,侦破3起,刑事拘留9人、逮捕6人、移送起诉8人、判刑3人,吊销驾驶证3本。

一、抓队伍建设,开展教育实践活动。

一是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通过“学习教育、听取意见,查摆问题、开展批评,整改落实、建章立制”三个环节,着力解决了“四风”突出问题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在县活动办督导组的指导下,大队于10月29日成功召开了。

活动总结。

会。二是认真开展“百日整风”活动,为解决当前队伍存在的突出问题,特别是东湖中队随意执法问题,大队从5月20日开始,在全大队开展了整治“学习上的漂浮之风、纪律上的散漫之风、执法上的随意之风、工作上的应付之风”的“百日整风”活动,以提升队伍的战斗力、执行力,重塑衡山*良好形象。三是开展执法检查“回头看”活动,从四月底开始,针对民警在执法过程可能存在的不作为、消极作为、乱作为等问题,进行了重点查摆,并逐一整改。四是认真组织民警业务培训,通过采取集中培训、随岗培训等方式,民警的业务能力不断增强、自身素质不断提高,已集中培训3期,随岗培训5期,培训人员89人次。五是认真开展警务调查,及时发现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六是扎实开展大走访活动,按照“四帮四促下基层”活动的安排,民警包村到户开展走访活动,了解民情、听取*,共走访群众1215户;同时邀请*代表、政协委员和其他社会各界代表共议衡山公安交通管理工作,听取对我县交通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提升群众安全意识。

20xx年度,大队根据不同时期工作重点,适时组织开展大型集中宣传和各类专项行动宣传。组织民警深入国省道、乡镇集市、客运企业、学校等处,并利用违法处罚、事故处理、*大厅和基层*中队等窗口单位,通过发放材料、张贴标语、摆放展板、悬挂横幅、播放影像资料、讲解交通安全知识、参观警示教育基地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先后开展了“情满旅途、*同行”春运交通安全宣传、“开心上学,安全回家”未成年人交通安全主题教育活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十周年宣传、儿童交通安全“四有”宣传教育活动、农村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等,并积极参加了全县安全生产应急宣传活动、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共印发宣传材料5万余份,制作宣传展板60块,悬挂横幅150幅,张贴宣传标语200张,进行交通安全知识讲座、上交通安全课100课时,全县受教育人员近8万人次。另,在省、市、县各网站发布信息55篇,在衡山电视台发布新闻6条,在衡山手机报发布新闻7条,在衡山*微博发布信息139条。

三、加强路面执法管控,整治路面交通秩序。

20xx年度,大队紧紧围绕全县道路交通管理实际,以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为根本,在抓好日常管理的同时,开展了各项专项整治行动,有效的打击了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净化了道路通行环境,基本消除了交通拥堵现象。先后开展了“严厉打击货车严重违法行为”、“农村地区交通违法集中整治”、“春运交通安全管理”、“扫黑恶、净环境”专项整治、“全县农村道路交通秩序整治”、“工程运输车、砂土运输车”专项整治、“百日会战”、“打非治违”、“客车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集中整治”、“校车交通违法行为集中整治”等行动,共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30546起,其中:酒驾57起、客车超员59起、货车超载249起、超速4645起(50%以上的6起)、无牌无证1570起、无保险159起、未年检761起、涉牌涉证53起、闯红灯1109起、乱停15902起,其他违法行为5982起。行政拘留18人。

四、做好文明县城创建,确保县城道路畅通。

五、高度重视,精心部署实施,确保了重要节假日期间和各项警卫活动的道路交通安全

根据元旦、春节、元宵节、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国庆等节日期间的交通管理实际,大队及时安排部署,各所、队在认真分析往年上述节日交通规律特点的基础上,结合辖区实际,强化重点路段、人群密集场所和旅游线路的隐患排查,有针对性地采取管控措施,确保了节日期间全县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平稳。

针对雨雪冰冻、强降雨等恶劣天气,大队制定了交通应急管理预案,并与相关部门协调,确保了全县道路的安全畅通。

严密组织,圆满完成了“两会”及有关领导来衡山视察、调研等一系列的警(保)卫工作。20xx年度,大队共安排交通安全警(保)卫工作12次,其中二级警卫1次,其他警(保)卫活动11次。

六、狠抓源头责任管理,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大队把客运车辆和校车作为源头责任管理的重点对象,会同教育部们建立完善了校车档案,落实了校长、园长和民警责任,并督促了客运企业和各中小学校、幼儿园落实安全责任制,加强了客运、校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教育,认真排查整治了一批客运、校车交通安全隐患,严厉查处了一些客运车辆、接送学生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全面落实了车辆驾驶人源头责任管理各项措施,有效预防和减少了涉及客运车辆、校车的道路交通事故。

大队进一步加大力度,对全县辖区内的国、省、县道,特别是对村村通公路、临水、临崖、临谷及公路桥梁、涵洞、急弯、陡坡及校园周边等道路,开展全面排查,澄清公路隐患路段和事故多发点段底数,逐一建档,详细记录每个危险路段的道路名称、路段位置、主要隐患等,共排查危险点段13个,并提出整治意见,提请政府制定和落实整治计划。积极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对近年来排查出的还未治理的事故多发点段、交通标志和标线短缺路段、危险路段加快治理进度。20xx年以来,全县新增交通标志、标牌326块,施划标线15960米。到目前为止,全县共有交通标志、标牌3179块,施划标线175590米。另,今年我县未新增红绿灯、电子警察、电子卡口、电子监控点,但到目前为止,共有红绿灯5个、电子警察4个、电子卡口4个、电子监控点14个。

八、狠抓事故处理和信访控制工作,妥善处理信访案件。

一是强化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破工作。在加大侦破交通肇事逃逸积案的同时,切实加强逃逸案件现案侦破工作。大队制定并完善了逃逸案件侦破工作预案,确保对逃逸案件的快速高效打击。本年度,辖区共发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3起,侦破3起。

二是大队专门召开会议,梳理了近年来的信访案件和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明确了包案领导、具体责任人,并研究了应对当事人上访所采取的稳控措施。

三是强化执法办案监督。大队每月对各中队进行一次执法检查,做到“事先防、事中管、事后查”,把一些不规范的执法行为和问题,解决纠正在执法初期和萌芽状态。在强化内部监督的同时,抓好外部监督,主动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在内部解决,确保信访隐患不出门、不扩散、不激化。上半年度,没有发生因事故处理引起上访、集访事件。

九、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车辆及驾驶人的管理工作。

大队按照绩效管理考核办法的要求,对车驾管民警工作量、服务态度、出勤以及群众评价等方面进行考核;健全完善办理机动车、驾驶人业务资格审核制度和车驾管业务岗位责任制;严把车辆注册登记和检验关,杜绝为不符合要求的车辆落户和办理检验手续;向农村基层中队下放摩托车驾驶证办理业务,在东湖、白果建成了摩托车考试场地,为边远地区的群众办理牌、证提供了方便。本年度,累计共办理车辆注册登记6395台,发放临时号牌434张,车辆年检5454台(其中:摩托车3228台),核发驾驶证332本(均为摩托车驾驶证)。另,受理其他驾驶证业务7058起,受理其他车辆业务1795起。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115号。

二〇一〇年四月九日。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防范工作实行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社会参与、综合治理的安全防范责任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防范工作纳入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目标绩效考核内容。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情况,制定道路交通事故防范方案,明确责任,对国家下达的道路交通事故控制指标,实行目标管理。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道路交通事故防范方案和下达的道路交通事故控制指标,制定实施方案,落实安全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是同级人民政府实施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的组织协调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和部署,指导、协调、督促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三)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道路交通安全防范相关管理工作。

道路交通安全防范实行责任制,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乡(镇)配备专职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协管员接受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协助履行部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委托边远乡(镇)派出所履行部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并对其进行监督指导。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一)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与辖区内村(居)委会签订道路交通安全目标责任书;。

(二)利用农村广播、宣传栏和集市等,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建立群众性交通安全组织,开展车主和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教育;。

(六)建立机动车和驾驶人信息台帐及危险路段的管理制度;。

(七)制定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九条单位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当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签订道路交通安全目标责任书。

(一)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所属人员严格遵守;。

(二)制定交通安全目标和工作方案,建立培训和考核评比制度;。

(三)建立和落实所属机动车的使用、保养、维修、检查制度;。

(四)建立所属人员的机动车及其驾驶人登记制度;。

(五)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专业运输单位和其他拥有专用运输车辆的生产经营单位,除遵守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录用机动车驾驶人时,不得录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动车驾驶人;。

(三)机动车驾驶人被录用后,1年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不得安排驾驶车辆;。

(八)建立机动车驾驶人长途营运、超时营运强制休息和出勤驾驶人异地驻车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道路交通安全信息共享目录相互提供业务数据。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共同制定公路交通事故、拥堵等突发事件的救援预案以及特殊气象条件下公路应急预案,提高快速处置能力。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利用电视、广播等媒体及公路收费站、服务区、跨线桥、显示屏等,及时发布公路交通流量、道路状况、气象预报等信息。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单位实行道路交通安全信息记录制度。对单位的车辆、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超过控制指标、发生负同等以上责任的致人死亡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超过控制指标等信息予以记录,并可以公布。

第十六条公民发现突发道路交通事件、道路塌方、路桥垮塌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通行紧急情况和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乡(镇)人民政府或者交通运输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县、乡(镇)人民政府或者交通运输部门应当立即对报告事项进行核实、确认,并采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对在道路交通安全防范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对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的单。

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建议。

专业运输单位和其他拥有专用运输车辆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道路交通死亡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管理职责,本行政区域内1年发生2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死亡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农业、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管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管理职责、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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