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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房屋租赁合同(热门13篇)

时间:2023-12-22 09:11:47 作者:梦幻泡

在租赁合同中,双方应明确物品的具体描述、租期、租金、押金以及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以下是一些常见租赁合同的样式,希望对您的租赁事务有所启发。

简单乌鲁木齐租房合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房屋坐落于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

房屋权属状况:甲方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或房屋来源证明名称:,房屋__________已设定了抵押。

第二条房屋租赁情况。

租赁用途:__________;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居住人数为:__________,最多不超过__________人。

第三条租赁期限。

房屋租赁期自_________年______月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月___日,共计______年______个月。甲方应于_________年______月___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房屋交割清单》经甲乙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及后视为交付完成。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按照原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验收,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乙方继续承租的,应提前日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协商一致后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四条租金及押金。

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_________元/月,租金总计: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

支付方式:,押付__________,各期租金支付日期:__________。

押金: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押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给乙方。

第五条其他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

租赁期内的下列费用中,__________由甲方承担,__________由乙方承担:水费、电费、电话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燃气费、物业管理费、房屋租赁税费、卫生费、上网费、车位费、室内设施维修费、_________费用。

本合同中未列明的与房屋有关的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如乙方垫付了应由甲方支付的费用,甲方应根据乙方出示的相关缴费凭据向乙方返还相应费用。

第六条房屋维护及维修。

甲方应保证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乙方保证遵守国家、北京市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规约。

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应共同保障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

1、对于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__________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因维修房屋影响乙方使用的,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

2、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转租。

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在租赁期内将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并就受转租人的行为向甲方承担责任。

第八条合同解除。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迟延交付房屋达__________日的。

2、交付的房屋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影响乙方安全、健康的。

3、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房屋的。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__________日的。

2、欠缴各项费用达__________元的。

3、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坏并拒不赔偿的。

6、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7、擅自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

8、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

第九条违约责任。

甲方有第八条第三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____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有第八条第四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____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并可要求乙方将房屋恢复原状或赔偿相应损失。

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房屋的,或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__________日通知对方,并按月租金的__________%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甲方还应退还相应的租金。

因甲方未按约定履行维修义务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或者乙方不按约定支付租金但未达到解除合同条件的,以及乙方未按约定时间返还房屋的,应按__________标准支付违约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__________份,其中甲方执__________份,乙方执__________份,__________执__________份。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租人签章:__________承租人签章: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乌鲁木齐租房合同

乙方承租甲方管理的上列房屋作为_________使用,双方议定遵守事项如下:

房屋使用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一、本租约为乙方取得承租房屋使用权的凭证。甲、乙双方均有遵守国家有关住宅法律和本市房屋政策、法令的义务。

二、房屋租金数额因房屋条件或租金标准变动时,其租额得予调整,每月租金,乙方应于_________日前交清。

三、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可以终止租约,收回房屋:

(1)把承租的房屋转让,转借或私自交换使用的;。

(2)未经甲方同意私自改变承租用途的;。

(3)无故拖欠租金三个月以上的。

四、甲方根据修缮标准检查,维修房屋和设备,保障安全、正常使用。甲方维修房屋时,乙方应积极协助,不得阻碍施工。在正常情况下,如因检查不周,维修不及时,以致房屋倒塌,使乙方遭受经济损失时,由甲方负责赔偿。

五、甲方鉴定房屋危险,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腾出时,乙方应按期迁出,其居住房由甲方解决。如乙方籍故拖延不迁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六、甲方对乙方承租的房屋进行翻建大修后,乙方有优先承租权,但事先应签订协议。

七、乙方对承租的房屋及室内装修设备,应负责保管,爱护使用,注意防火、防冻。如有损坏,乙方应负责修复或赔偿。楼梯间、门道、走廊等公用房屋和设施,乙方应爱护使用,注意照管,防止损坏。

八、乙方不得私自拆改、增添房屋或设备。如属必需时,应事先取得甲方同意或另行签订协议后方可动工。否则,乙方应负责恢复原状。

九、乙方退租房屋时,应于七日前通知甲方,并办清以下手续:

(1)交清租金和应交纳的赔偿费。

(2)按照租约负责保管的房屋及装修设备。

(3)撤销租约。

十、乙方承租甲方代管、托管的房屋在发还原主时,甲方得终止租约。

十一、乙方承租的房屋因国家建设,特殊需要必须腾让时,甲方得终止租约。乙方所需房屋按有关规定办理。

十二、本租约自立约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有效。一或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份,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议解决。

十三、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简单乌鲁木齐租房合同

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其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使用甲方房屋事宜,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将自有的坐落在北京市___街___巷___号的房屋___栋___间,建筑面积___平方米、使用面积___平方米,类型___,结构等级___,完损等级___,主要装修设备___,出租给乙方作___用。

第二条租赁期限租赁期共___个月,甲方从___年___月___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___年___月___日收回。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擅自将房屋转租、分租、转让、转借、联营、入股或与他人调剂交换的;。

2.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拖欠租金个月或空关个月的。合同期满后,如甲方仍继续出租房屋的,乙方拥有优先承租权。租赁合同因期满而终止时,如乙方确实无法找到房屋,可与甲方协商酌情延长租赁期限。

第三条租金和租金交纳期限、税费和税费交纳方式甲乙双方议定月租金___元,由乙方在___月___日交纳给甲方。先付后用。甲方收取租金时必须出具由税务机关或县以上财政部门监制的收租凭证。无合法收租凭证的乙方可以拒付。

甲乙双方按规定的税率和标准交纳房产租赁税费,交纳方式按下列第__款执行:

1.有关税法和镇政发(90)第34号文件规定比例由甲、乙方各自负担;。

2.甲、乙双方议定。

第四条租赁期间的房屋修缮和装饰修缮房屋是甲方的义务。

甲方对出租房屋及其设备应定期检查,及时修缮,做到不漏、不淹、三通(户内上水、下水、照明电)和门窗好,以保障乙方安全正常使用。修缮范围和标准按城建部(87)城住公字第13号通知执行。甲方修缮房屋时,乙方应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

出租房屋的修缮,经甲乙双方商定,采取下述第___款办法处理:

1.按规定的维修范围,由甲方出资并组织施工;。

3.由乙方负责维修;。

4.甲乙双方定。

乙方因使用需要,在不影响房屋结构的前提下,可以对承租房屋进行装饰,但其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均应事先得到甲方同意后方可施工。对装饰物的工料费和租赁期满后的权属处理,双方议定:

工料费由___方承担;所有权属___方第五条租赁双方的变更。

2.甲方出售房屋,须在三个月前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3.乙方需要与第三人互换用房时,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甲方应当支持乙方的合理要求。

第六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一、二条的约定向乙方交付符合要求的房屋,负责赔偿元。

2.租赁双方如有一方未履行第四条约定的有关条款的,违约方负责赔偿对方元。

3.乙方逾期交付租金,除仍应补交欠租外,并按租金的___%,以天数计算向甲方交付违约金。

4.甲方向乙方收取约定租金以外的费用,乙方有权拒付。

5.乙方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给他人使用,甲方有权责令停止转让行为,终止租赁合同;同时按约定租金的___%,以天数计算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免责条件1.房屋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损毁或造成乙方损失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争议解决的方式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租赁管理机关申请调解,调解无效时,可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其他约定事宜第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报送市房屋租赁管理机关认可并报有关部门备案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4份,其中正本2份,甲乙方各执1份;副本2份,送市房管局、工商局备案。

甲方: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乌鲁木齐租房合同

联系电话:___________。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________;位于第____层,共_____〔套〕〔间〕,房屋结构为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其中实际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以〔出让〕〔划拨〕方式取得;该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该房屋附着设施见附件二;〔房屋所有权证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房地产权证号〕为:________。

第二条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__。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改变房屋用途。

第三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第四条租金。

该房屋租金为(人民币)___万___千___百__拾__元整。

租赁期间,如遇到市场变化,双方可另行协商调整租金标准;除此之外,出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调整租金。

第五条付款方式。

第六条交付房屋期限。

甲方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七条甲方对产权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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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保证在出租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除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出租该房屋前办妥。出租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八条维修养护责任。

租赁期间,甲方对房屋及其附着设施每隔____〔月〕〔年〕检查、修缮一次,乙方应予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

正常的房屋大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日常的房屋维修由____方承担。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连设备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甲方监督检查。

第九条关于装修和改变房屋结构的约定乙方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如需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和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影响的设备,需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投资由乙方自理。退租时,除另有约定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原状恢复或向甲方交纳恢复工程所需费用。

第十条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1]。

4.物业管理费;5.________________;6.________________。在租赁期,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未列出项目但与使用该房屋有关的费用,均由乙方支付。

第十一条租赁期满租赁期满后,本合同即终止,届时乙方须将房屋退还甲方。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____个月书面向甲方提出,甲方在合同期满前____个月内向乙方正式书面答复,如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

第十二条因乙方责任终止合同的约定。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1.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的;。

7.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提前终止合同。

同书签订前,本合同仍有效。

如因国家建设、不可抗力因素或出现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甲方必须终止合同时,一般应提前_____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的经济损失甲方不予补偿。

第十四条登记备案的约定。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日内,甲、乙双方持本合同及有关证明文件向______申请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

租赁期间双方必须信守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按年度须向对方交纳年度租金的_____%作为违约金。乙方逾期未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权按月租金的____%向乙方加收滞纳金。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该房屋毁损和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其它。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八条合同效力。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___页,一式_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简单乌鲁木齐租房合同

一、甲方将_______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__路_________号_____楼_____号房屋出租给乙方作为生活住房使用。

二、租期,从______年___月___日起到______年___月___日为止。

三、租金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每月。

四、押金。

1、交付租金同时,乙方应另押金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元人民币)。

2、租房日期完租金如数退还给乙方。

五、乙方租用后应注意以下事项(义务)。

1、乙方应遵纪守法,合法经营,并自行办理相关手续、承担相关责任。

2、乙方应注意居住和经营安全,自行采取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加强用电安全,不得乱拖、乱接电线。对于防盗、防火、用电安全进行经常检查。

3、乙方对租用房没有处理权,也不能改变其用途,否则属于违约。电、水、电视、及其它设施由乙方使用,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按时、足额缴。

4、乙方在租用期内,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及其设施。

六、甲方责任及义务。

1、在合同未到期前甲方不得提前租借给别人,如有违约应给于乙方相应的赔偿。

2、在乙方交完租金的情况下,甲方不得随意停水、停电,避免造成乙方生活上的不便。

3、甲方应该保证出租的房屋安全、设备完好。在使用中出现问题时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七、有关退租条例。

1、协议期内,乙方履行本协议所有条款后,甲方不得提前收回房屋。

2、乙方租期未到期而要求退租时,必须与甲方协商一致,另要支付违约金给甲方。

八、本协议经甲乙各方协商一致、同意、签名盖章后生效,签订之日为本协议的生效日期。

九、本协议壹式_____份,每份_______张_______页,甲乙各方各执_______份。

甲方于_____年申明:本房屋出租期限到______年_____月到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届时甲方将收回自用。

乌鲁木齐劳动合同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的管理、使用、维护、服务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发展和改革、财政、建设、国土资源、规划、市政市容、工商、公安、民政、园林、环保、行政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第六条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参与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依法调解社区内物业管理纠纷。

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第七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按照确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并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规模、社区建设、城市道路规划等因素,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使用的新建物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二)自首位业主入住之日起满两年且业主入住率达到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区域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开发建设单位未及时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

第十二条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九十日内完成筹备工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三条首次业主大会召开费用由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从该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部分收益中支出;如果没有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部分收益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三)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八)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九)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决定第(五)、(六)项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且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由五至十一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定期向业主公布物业管理相关情况和资料;。

(六)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委员出现空缺时,应当及时补足。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或者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业主大会会议决议、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等资料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交备案材料,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核实资料后,上报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备案。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三个月,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换届选举结束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将业主委员会印章、档案资料以及属于全体业主的财物等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不及时移交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协调督促其移交,拒不移交的,物业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持有百分之二十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可以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以书面方式提出辞职请求的;。

(二)不履行委员职责的;。

(三)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的;。

(四)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将所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应当移交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不及时移交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协调督促其移交,拒不移交的,物业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一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也可以从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中列支。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监督。

工作经费筹集、管理使用和业主委员会成员报酬的具体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

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所称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或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开发建设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管理服务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开发建设单位对新建物业,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管理。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住宅物业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下、非住宅物业建筑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下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十四条新建物业出售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二十五条开发建设单位出售新建房屋之前,应当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并在售房时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附件,向购房人明示。购房人在购买新建房屋时,应当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确认,并受其约束。

开发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损害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规划、设计新建物业项目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二至千分之五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五十平方米。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用房从物业管理用房中调剂,建筑面积不少于二十平方米。

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

第二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有依法核发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并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揽相应的物业服务业务。

第二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或者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区(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条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第三十一条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三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第三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公示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本年度物业服务项目收支预算,业主提出质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答复。业主共同决定或者业主委员会要求对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四条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者续聘物业服务企业,并将决定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决定不再续签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决定续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一个月前与物业服务企业续签物业服务合同。

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物业服务合同依法解除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下列交接义务,并撤出物业管理区域:

(一)移交物业共用部分;。

(二)移交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资料;。

(四)结清预收、代收的有关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物业管理实行联席会议制度。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召集,由区(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社区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专业经营单位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参加。

联席会议主要协调事项:

(一)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二)物业服务企业在履行退出程序以及交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突发事件;。

(四)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的衔接和配合;。

(五)需要协调的其他物业管理事项。

第三十七条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专业经营单位、建设单位之间因物业管理发生争议的,应当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申请调解,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八条市、区(县)人民政府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制度,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的投诉。

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三十九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限、范围等承担建筑物及附属设施设备的保修责任。保修期限届满后,业主对专有部分负责维修、养护;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负责维修、养护。

第四十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承担业主分户计量装置及入户端口以外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等责任及费用。

第四十一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的;。

(三)违章搭建、私设摊位,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五)违反有关规定饲养宠物及家禽家畜;。

(六)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七)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三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四十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车库,应当通过出售、附赠、出租等方式满足业主的需要。

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收取场地占用费、收取标准和用途等事项。业主大会决定收取机动车辆场地占用费的,场地占用费所得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

第四十五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者不动产登记簿载明的用途使用住宅,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并依法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第四十六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业主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业主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四十七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第四十八条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及时续交。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具体续交办法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十九条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其存储利息、增值收益归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物业服务费用。

第五十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住宅物业种类、服务内容、服务等级和物价指数变动情况,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一条物业服务收费具体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专项服务的,其收费标准可以另行约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

第五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物业使用人未按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

第五十三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五十四条物业管理用房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等有关费用,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从物业服务费中支出。

第七章旧住宅区物业管理。

第五十五条对已建成交付使用,但配套设施不齐全、环境质量较差的旧住宅区,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改造整治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编制全市旧住宅区综合改造和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五十六条旧住宅区实施综合改造前,应当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落实改造管理方案签订管理规约。旧住宅区可以实行专业管理、自行管理和社区管理等模式。

第五十七条旧住宅区综合改造后,相关业主应当主动参与日常管理并承担卫生清洁等费用。旧住宅区内的道路、绿化和供排水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的日常养护和维修管理,由相关专业部门负责。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住宅物业的开发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开发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擅自改变住宅使用性质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二倍以下的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十六条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本条例所称共用部位是指:属于业主共有共用的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门厅、楼梯间、电梯井、走廊通道等。

本条例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区域内供排水和供气管道、水箱、加压泵、电梯、天线、照明和消防设施、绿地、道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六十八条本条例自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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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劳动合同

乌鲁木齐人民公园原名“同乐公园”,俗称“西公园”,是乌鲁木齐市内最大的公园。这里原来乌鲁木齐河西岸的一片湖沼,四周古树蓊郁。

目录发展历史概况地形地势历史收缩展开发展历史。

清乾隆二十年(1755年)建造乌鲁木齐城时,该地被辟为官员休憩之所。园中林木参天,花草遍地。曲径通幽的园中园,光怪陆离的“水晶宫”点缀亭旁庭前的雕塑,有儿童游乐园、旱冰场等景点和设施。常有花卉展、盆景展、书画展、摄影展等展览。

概况。

人民公园是综合性文化娱乐休闲公园,位于乌鲁木齐河(现为河滩公路)西侧,是乌鲁木齐市中心面积最大,历史最悠久的一座公园。现今的乌鲁木齐市人民公园已经成为集体企业,公司办公地址为友好南路3号。很久以前,人民公园所在地是一片杂乱无章的天然林地,俗成“树窝子”,其内有一小湖泊,长满芦苇,人们称其为“海子”。1884年,在扩建城市的同时,对“海子”进行了清理,并整修了堤岸,遂改名为“鉴湖”(意为澄清可鉴),继而在湖南岸建造两层小阁楼一座(即今湖心亭)。至此,公园初具形态,名为“鉴湖公园”,当时,人们也称做“海子沿”。

地形地势。

人民公园平均海拔800米。

历史。

1755年,天山北部准噶尔汗国灭亡,清政府开始屯兵建造乌鲁木齐城,3年后乌鲁木齐城的雏形在红山南面形成,此处一个因乌鲁木齐河摆动而遗留形成的湖泊被辟为官员休憩之地,这个湖泊当时被称为“海子”数年后,乌鲁木齐办事大臣伍弥泰在这里建了第一座建筑物即“秀野亭”。这里是当时乌鲁木齐一大胜景,有顺口溜为证:“红山嘴子海子沿,塞外风光胜江南。”后来,不知何故,“海子”改称“关湖”。1878年,左宗棠收复了除伊犁之外的新疆地区,四年后,伊犁回归祖国,1884年新疆建省,新疆的统治中心为现在的`乌鲁木齐,首任新新疆巡抚刘锦棠将“关湖”四面取直,使“关湖”清澈若镜,并取庄子“鉴于止水”和朱熹《观书有感》中“半亩方塘一鉴开”之句,改称“鉴湖”(现在夏季可鉴湖泛舟)。18,户部左侍郎张荫桓因是戊戌变法“康党要犯之首”被流放乌鲁木齐,次年张荫桓捐修鉴湖湖心小楼,起名“鉴湖亭”(现在辟为“湖心亭茶座”)。193月15日,中央临时政府电令新疆将巡抚改为都督,5月18日袁世凯任命杨增新为新疆都督,杨增新上台后不几年,鉴湖便正式成为公共游览场所,人们称它为“鉴湖公园”或“西湖公园”(现也简称“西公园”)。19,杨增新为纪念流放来乌鲁木齐的翰林院侍读学士纪晓岚,又修建一排长廊平房,命名为“阅微草堂”(1995年重建)。纪晓岚在乌鲁木齐写的《阅微草堂笔记》是中国清代三大著名小说之一(另两部是《石头计》和《聊斋志异》)。19,新疆省议会会长李溶提出仿北京太和殿的式样,修建“丹凤朝阳阁”。竣工后,还建起了“醉霞亭”、“火车长亭”、“晓春亭“,“八卦亭“鉴湖水榭”和“阅微草堂纪念长廊”,并在“丹凤朝阳阁”前建“置像亭”,竖置了杨增新戎装挺立面部贴金铜像。这些亭台楼阁建好后,杨增新取“周文王与民同乐”之意,改名为“同乐公园”(现在这些亭台楼阁只有您自己去辨认了,因为大都没有注明)。1928年6月,北伐战争结束,7月1日杨增新自行就任新疆省政府主席兼总司令,7月7日被刺身亡。11月17日,省政务厅长金树仁被南京政府任命为新疆省政府主席。金树仁上台后,于每年7月7日杨的忌辰率群僚在铜像前致祭,以示追怀。1933年4月12日,乌鲁木齐发生“四?一二政变”,14日,“东路剿匪总指挥”盛世才凭借军事实力攫取了新疆的最高权力。盛世才执政后,杨增新铜像被销毁,“置像亭”被拆除。“同乐公园”被改名为“迪化公园”。(1763年,乌鲁木齐城的四门建成,乾隆皇帝给乌鲁木齐城赐名“迪化城”,“迪化”意为已启迪化,并非“启迪教化”之意。)1942年8月29日,宋美龄来乌鲁木齐劝说盛世才投靠蒋介石,盛世才为了向蒋介石表白他“归顺”的“诚意”,于9月17日软禁了新疆所有的中共人员,并于次年9月27日将陈潭秋、毛泽民、林基路秘密杀害。1944年初春,蒋介石第29集团军总部从甘肃省酒泉移驻新疆哈密,新疆的军政完全被蒋介石控制。1944年9月2日,新疆伊犁地区尼勒克县爆发武装起义。此后,武装反抗国民党统治的斗争烈火燃遍伊犁地区、塔城地区、阿勒泰地区。1945年10月14日,张治中率领国新疆和谈代表团飞乌鲁木齐与三区革命政府代表团谈判。次年7月1日,张治中兼民党政府任“新疆联合省政府”主席.1947年5月21日,蒋介石为了抗衡三区日益增长的政治影响,遂任命泛突厥主义头号代表麦斯武德为新疆省主席。8月,三区代表撤回伊犁,“新疆联合省政府”破裂。1949年1月,蒋介石采纳了张治中的建议,改任包尔汗为新疆省主席。在国民党时期,“迪化公园”曾更名为中山公园”。1949年9月26日,新疆省主席包尔汗发布省政府起义通电,新疆和平解放。

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甲方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________;位于第____层,共______〔套〕〔间〕,房屋结构为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其中实际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以〔出让〕〔划拨〕方式取得;该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该房屋附着设施见附件二;〔房屋所有权证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房地产权证号〕为:__________.

第二条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__.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改变房屋用途。

第三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四条租金。

该房屋租金为(币)___万___千___百__拾__元整。租赁期间,如遇市场变化,双方可协商调整租金;除此之外,出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调整租金。

第五条付款方式。

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___币)___万___千___百__拾__元整。租金按〔月〕〔季〕〔年〕结算,由乙方于每〔月〕〔季〕〔年〕的第__个月的____日交付给甲方。

第六条交付房屋期限。

甲方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七条甲方对产权的承诺。

甲方保证在出租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除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出租该房屋前办妥。出租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八条维修养护责任。

租赁期间,甲方对房屋及其附着设施每隔____〔月〕〔年〕检查、修缮一次,乙方应予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正常的房屋大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日常的房屋维修由____方承担。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连设备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甲方监督检查。

第九条关于装修和改变房屋结构的约定。

乙方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如需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和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影响的设备,需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投资由乙方自理。退租时,除另有约定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原状恢复或向甲方交纳恢复工程所需费用。

第十条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

在房屋租赁期间,以下费用由乙方支付,并由乙方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1.水、电费;2.煤气费;3.电话费;4.物业管理费;5.________________;6.________________.

在租赁期,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未列出项目但与使用该房屋有关的费用,均由乙方支付。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乌鲁木齐劳动合同

各位游客:

乌鲁木齐(urumqi)简称“乌市”,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首府,全疆政治、经济、文化、科教、金融和交通中心,是第二座亚欧大陆桥中国西部桥头堡和向西开放的重要门户,地处亚欧大陆中心,天山山脉中段北麓,准噶尔盆地南缘。全市辖七区一县,总面积1.4万平方公里,建成区面积391.2平方公里,末全市常住人口346万人,居住着汉族,维吾尔、哈萨克、回,锡伯等52个民族。

乌鲁木齐是中国大陆现代化高速发展的新兴城市,高度集中的政治地位,宗教地位,资源地位,交通枢纽地位,超广的地域辐射面积,这些都促使乌鲁木齐拥有强大综合实力,成为西部核心城市。乌鲁木齐地处亚欧大陆中心,天山山脉中段北麓,准噶尔盆地南缘。西部和东部与昌吉回族自治州接壤,南部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相邻,东南部与吐鲁番地区交界,是欧亚大陆中部重要城市。

乌鲁木齐东有吐哈油田,南有塔里木油田,北有准东油田,西有克拉玛依油田。地下煤炭储量在百亿吨以上,可采煤层总厚度80米,素有“油海上的煤城”之称。市区有著名的红山、鉴湖、阅微草堂等“八景”,市郊有南山风景区等旅游胜地。

房屋租赁合同_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码: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1、租赁地址:小区栋室;房型规格;居住面积平方米;。

1、租用期限:甲方同意乙方租用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2、房屋租金:每月元人民币;。

3、付款方式:按支付,另付押金元,租房终止,甲方验收无误后,将押金退还乙方,不计利息。

4、租赁期内的水、电、天然气、暖气费、物业费、卫生费等由乙方支付。

5、租用期内,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使用权,乙方需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损失。

(1)乙方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乙方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乙方无故拖欠房屋租金达天;。

(4)连续三个月不付所有费用的。

1、乙方须按时交纳水、电、天然气、取暖、卫生费、物业费等费用,并务必将以上费用帐单交给甲方,甲方须监督检查以上费用。

2、无论在任何情况下,乙方都不能将押金转换为房屋租金;。

3、在租用期内,甲方必须确保乙方的正常居住,不得将乙方租用的房屋转租给任何第三者,甲方如出售房屋,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

4、租用期满后,乙方如需继续使用,应提前一个月提出,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

5、在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如有一方有特殊情况需解除协议的,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协商后解除本合同。

7、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室内结构,并爱惜使用室内设施,若人为损坏的将给予甲方相应赔偿;如发生自然损坏,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配合甲方及时给予修复。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即行生效。

出租方:承租方: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年月日

乌鲁木齐劳动合同

乌鲁木齐市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首府,是全疆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的中心,南北疆交通的枢纽,也是第二座欧亚大陆桥中国西段的桥头堡,我国西部对外开放的重要门户。它地处欧亚大陆腹地,位于天山北麓、准噶尔盆地南缘,海拔680—920米,属中瘟带半干旱大陆性气候,年平均温度7.3℃,年平均降水236毫米,年平均日照2775小时,无霜期为105——168天,春秋两季较短,冬夏两季较长,是世界上离海洋最远的城市。

行政区划。

乌鲁木齐是古准噶尔蒙古语,意为“优美的牧场”。市辖7区1县,即天山区、沙依巴克区、新市区、水磨沟区、头屯河区、东山区、南山矿区和乌鲁木齐县。还有两个国家级开发区:即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六个国营农垦团场,即五一农场、三坪农场、头屯河农场、西山农场、104团场、养禽场。全市行政区划面积达1.14万平方公里;乌鲁木齐是一个多民族聚居的城市,全市现有常住人口140万,维吾尔、回、哈萨克等少数民族占26.77。由于历史等多方面的原因,一些少数民族人民与中亚一些国家的民族的人民有着较密切的亲缘关系,在宗教信仰与风俗习惯等方面有着许多共同之处。改革开放以来,民间的跨境交流日益频繁,边贸活动也在不断向更深更广的领域发展。

历史沿革乌鲁木齐是祖国大西北的一颗璀璨明珠,历史上曾是“丝绸之路”新北道上的重镇,自古以来就是众多游牧民族聚居的地方,同量也是兵家必争的战略要冲。早在明朝时厄鲁特蒙古族就在乌鲁木齐修筑了城堡。1758年,清政府驻乌鲁木齐的军事官员,在乌鲁木齐河以东地区修筑土城,作为驻地官兵的正式营堡。土城周围三华里,是乌鲁木齐的基础。翌年,清朝政府设置乌鲁木齐提督,掌握地方军事。1760年,清政府把乌鲁木齐同所管辖的乌鲁木齐以东地区划归甘肃安要道隶属。1765年改名为“迪化”。1773年,清政府正式设置迪化直隶州,由甘肃省巡府直接管辖。1884年,新疆建省,新疆军政管理中心由伊犁转到迪化,迪化直隶州改为迪化府,为新疆省会。1920__年撤迪化府,保留迪化县。1934年成立迪化市政府。1949年9月25日宣布和平起义,并于当天组成新疆省临时人民政府,10月20日,中国人民解放军进驻迪化,从此,迪化回到了人民手中。1949年12月7日省、市政府同时宣告成立。

丰富资源。

乌鲁木齐市地域辽阔,资源丰富,是一块待开发的宝地。

生物资源;全市现有耕地90多万亩,天然森林145.25万亩,草场1200多万亩,主要农作物有蔬菜、小麦、水稻、玉米、油料、豆类等16种;乔木林木有92种之多;野生草原植物有300余种,其中有较少高药用价值的就有阿魏、雪莲、贝母、党参、甘草等30多种;珍禽有鹰、鹫、鹞、雪鸡等8类。

矿产资源:乌鲁木齐处于中国特大煤田之一的准噶尔煤田的中部,又被准噶尔油田、克拉玛依油田、塔里木油田和吐哈油田所包围,所以又被称作是“油海上的一只煤船”。此外还有食盐、芒硝、石灰石、铁、锰、铜、石膏、油页岩等许多矿藏。

能源:乌鲁木齐南郊的乌拉泊——柴窝堡——达坂城是著名的百里风区,全年平均风速2——3米/秒,最大平均风速12.8米/秒,有取之不尽的风能可供发电。水能理论蕴藏量18.5万千瓦,已建成水电站18座,装机总容量1009千瓦。地热资源主要是离市中心四、五公里处的水磨沟温泉,日平均径流量220立方米,水温在28℃以上,现已开发为温泉疗养院。

水资源:乌鲁木齐素有“天然固体水库”的冰川和永久性积雪面积164平方公里,固体储量62亿立方米,年均消融量达1.24亿立方米,地表水年经流量9.29亿立方米,为了更好的利用水力资源,现已建成中型水库3座,小型7座,可利用水产养殖面积5万多亩。

旅游资源:乌鲁木齐古迹甚多,各民族文化发展源远流长,著名的文物胜迹有:红山嘴、红庙子、鉴湖、巩宁城遗址、文庙、陕西大寺、乌拉泊古城、阿拉沟“石垒”、毛泽民烈士故居、八路军驻疆办事处等。还有风景秀丽的南山天然牧场,花草芬芳的甘沟菊花台,飞流直泻的白杨瀑布,碧波冰峰景色迷人的天当局肪民族风味浓郁的“大巴扎”(集市)等。优美的自然风光和浓郁的民族特色的人文景观形成了乌鲁木齐独特的旅游资源,每年都吸引着众多的中外游客前来观光旅游。

房屋租赁合同_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在于汶上县牛村幼儿园门面房,店名小音乐学校,该房屋为框架结构,建筑面积252平方米。

二、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___个月,甲方从___年___月___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擅自将房屋转租、分租、转让、转借、联营、入股或与他人调剂交换的;。

2.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拖欠租金个月或空关个月的。

合同期满后,如甲方仍继续出租房屋的,乙方拥有优先承租权。租赁合同因期满而终止时,如乙方确实无法找到房屋,可与甲方协商酌情延长租赁期限。

三、租金和租金交纳期限、税费和税费交纳方式。

年租金___元。按照甲方规定的时间乙方一次性把一年租金交齐,如乙方到时不交,甲方有权对该房屋进行处置。交齐款后,乙方因某种原因要求退款时,甲方不予退还。

修缮房屋是甲方的义务。甲方对出租房屋及其设备应定期检查,及时修缮,做到不漏、不淹、三通(户内上水、下水、照明电)和门窗好,以保障乙方安全正常使用。

修缮范围和标准按城建部(87)城住公字第13号通知执行。

甲方修缮房屋时,乙方应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

出租房屋的修缮,经甲乙双方商定,采取下述第___款办法处理:

1.按规定的维修范围,由甲方出资并组织施工;。

3.由乙方负责维修;。

4.甲乙双方议定。

乙方因使用需要,在不影响房屋结构的前提下,可以对承租房屋进行装饰,但其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均应事先得到甲方同意后方可施工。对装饰物的工料费和租赁期满后的权属处理,双方议定:

工料费由___方承担();。

所有权属___方()。

上海房屋租赁合同_房屋租赁合同

本人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委托法定代理人: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乙方(承租方):

省(市)/地区:

性别:出生年月日:

住所(址):

邮编: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

联系电话:

委托法定代理人:

联系电话:

住所(址):

邮编:

乙方的其他承租同住人共_________人,姓名和公民身份号码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公民身份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可依法出租的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出租房屋情况和租赁用途。

1-1甲方将座落在本市_______区县_________路_____弄新村______号幢______室(部位)________的房屋(简称该房屋)出租给乙方。该房屋建筑面积使用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房屋类型为________,结构为________,房屋用途为居住。签订本合同前,甲方已向乙方出示房地产权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_______________,并已告知乙方该房屋已未设定抵押。

1-2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作为居住使用,。并保证在租赁期间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使用和物业管理的规定。

1-3该房屋的公用或合用部位的使用范围、条件和要求,;现有装修、附属设施、设备状况以及需约定的有关事宜,由甲、乙双方在本合同补充条款中加以列明。甲、乙双方同意该附件作为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和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向甲方返还该房屋的验收依据。

第二条交付日期和租赁期限

2-1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向乙方交付该房屋,租赁日期自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2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返还该房屋。乙方需继续承租该房屋的,则应于租赁期届满前____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书面要求,经甲方同意后,双方应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三条租金、支付方式和限期。

3-1甲、乙双方约定,该房屋每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使用面积租金为(_____币)______元。月租金总计为(_____币)_______元。(大写:____万___仟___佰___拾___元___角整)。上述租金在租赁期限内不变,如需变动,则应由甲、乙双方重新协商,并达成书面协议。

3-2乙方应于每月____日前_____________向甲方支付租金。逾期支付的,逾期一日,则乙方需按日租金的____%支付违约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保证金和其他费用。

4-1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交付该房屋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保证金为_____个月的租金,即(______币)___________元。保证金收取后,甲方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

租赁关系终止时,甲方收取的房屋租赁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无息归还乙方。

4-2租赁期间,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煤、通信、空调、有线电视、_______、_______费用由甲方乙方承担。

除上述费用外,其他费用均由另一方承担。

第五条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5-1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发现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_____日内进行维修。其中,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

5-2根据前款约定,应由甲方维修而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应由乙方负责维修而拒不维修的,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5-3租赁期间,甲方保证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状态。甲方对该房屋进行检查、养护,应提前______日通知乙方。检查养护时,乙方应予以配合。

5-4乙方另需装修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审批的,则还应由甲方甲方委托乙方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乙方增设的附属设施和设备归属及其维修责任由甲、乙双方另行书面约定。

第六条房屋返还时的状态。

6-1除甲方同意乙方续租外,乙方应在本合同的租期届满之日届满后_____日内返还该房屋,未经甲方同意逾期返还房屋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______币)______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向甲方支付该房屋占用期间的使用费。

6-2乙方返还该房屋应当符合正常使用后的状态。返还时,应经甲方验收认可,并相互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第七条转租、转让和交换。

7-1租赁期内,乙方将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但同一间居住房屋,不得分割转租。乙方转租该房屋应与接受转租方订立书面的转租合同。

7-2租赁期内,乙方将该房屋转让给他人承租或与他人承租的房屋进行交换,必须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转让或交换后,该房屋承租权的受让人或交换人应与甲方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并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八条解除本合同的条件。

8-1甲、乙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一)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

(二)该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征用的;

(三)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许可范围的;

(四)该房屋在租赁期间因不可抗力导致毁损、灭失的;

(五)甲方已告知乙方该房屋出租前已设定抵押并可能于租赁期限内被处分,现被处分的。

(六)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2甲、乙双方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违反合同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按月租金的____倍支付违约金;给另一方造成损失,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损失的,还应赔偿造成的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

(一)甲方未按时交付该房屋,经乙方催告后___日内仍未交付的;

(二)甲方交付的该房屋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致使不能实现租赁目的的;或甲方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危及乙方安全的。

(三)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改变房屋居住用途,致使房屋损坏的;

(四)因乙方原因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

(五)乙方擅自转租该房屋、转让该房屋承租权或与他人交换各自承租的房屋的;

(六)乙方擅自增加承租同住人,且人均承租建筑面积或使用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

(七)乙方逾期不支付租金累计超过____月的;

(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违约责任。

9-1该房屋交付时存在缺陷,影响乙方正常使用的,甲方应自交付之日起的____日内进行修复、逾期不修复的,甲方同意减少租金并变更有关租金条款。

9-2因甲方未在该合同中告知乙方,该房屋出租前已抵押或产权转移已受到限制,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

9-3租赁期间,甲方不及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维修、养护责任,致使房屋损坏,造成乙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9-4租赁期间,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甲方擅自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该房屋的,甲方应按提前收回天数的租金的_____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负责赔偿。

9-5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或者超出甲方书面同意的范围和要求装修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恢复房屋原状赔偿损失。

9-6租赁期间,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乙方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应按提前退租天数的租金的________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抵付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甲方可从租赁保证金中抵扣。保证金不足抵扣的,不足部分则由乙方另行支付。

第十条解决争议的方式。

10-1本合同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管辖。

10-2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同意选择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其他条款。

11-1租赁期间,甲方需抵押该房屋,应当书面告知乙方,并向乙方承诺该房屋抵押后当事人协议以折价、变卖方式处分该房屋前______日书面征询乙方购买该房屋的意见。

11-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签字后第___日生效。双方约定,自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日内,按规定共同向房屋所在地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理登记备案,领取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因甲方逾期未会同乙方办理登记备案影响乙方办理居住登记的,乙方可按规定单独办理租赁信息记载。

11-3本合同经登记备案后,凡变更、终止本合同的,双方应按规定及时向原受理机构办理变更、终止登记备案手续。因甲方未会同乙方办理登记备案或变更、终止登记备案的,所引起的法律纠纷,由甲方承担一切责任。

11-4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本合同补充条款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铅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11-5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清楚明白,并愿按合同规定严格执行。如一方违反本合同,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11-6甲方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乙方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甲、乙双方向前述对方联系地址以挂号信方式邮寄法律文书的,即视为法律文书已经通知并送达对方。

____________________各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补充条款。

——————————————————————————————。

(粘贴处)(骑缝章加盖处)。

甲方(名称):_________乙方(名称或名字):_________。

甲方本人法定代表人:_________乙方本人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委托法定代理人签署:_________委托法定代理人签署: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签于:_________签于: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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