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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出让合同(通用20篇)

时间:2024-01-09 09:31:07 作者:LZ文人

无论是公司之间的合作关系还是与供应商、客户之间的交易关系,合同协议都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为了方便大家起草合同协议,小编为您提供了一些常见的合同模板,供您下载使用。

探矿权转让合同

合同是由订立合同的双方在特定条件下对商定事件的文字形式的纪录,只要是没有违反法律,合同就是有效的、受法律保护的。文书帮合同频道为各位朋友编辑了探矿权转让合同,供大家阅读参考。

第一章总则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根据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和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甲方依据法律和本合同规定出让探矿权。

第二章 转让的探矿权的基本情况

第四条甲方转让给乙方的'探矿权名称

第五条甲方转让的探矿权的勘查许可证号

第六条甲方转让的探矿权发证机关

第七条甲方转让的探矿权所涉及的勘查区的地理坐标 (附地理位置图)

第八条甲方转让的探矿权所涉及的勘查区的面积是

第九条甲方转让的探矿权的勘查许可证的有效期

第十条甲方转让的探矿权勘查工作程度

第三章转让方式及转让价格

第十一条甲方应将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全部勘查区块一次性转让,甲方和乙方在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后,共同向 申报。

第十二条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探矿权转让。

该探矿权转让金为每平方公里 元人民币,总额

为 元人民币。

第十三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经审批部门批准后 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探矿权出让金总额的%共计 元人民币,作为履行合同定金,定金抵作转让金。乙方在审批部门批准后 日内,支付完全部探矿权转让金。

第十四条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的银行帐户内。银行名称: 银行 分行,帐号为 。

第十五条甲方银行、帐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章不可抗力

第十六条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十七条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 小时内将事件情况以信件或电报(电传或传真)的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 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的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五章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如果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到使乙方损失,甲方应赔偿乙方已付出转让金 %的违约金。

第六章通知

甲方 乙方

法人住所地 法人住所地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电话号码

电传 电传

传真 传真

任何一方可变更以上通知和通讯地址,在变更后 日内应将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七章适用法律及争论解决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二十二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经有权一级政府部门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合同正本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于 年 月 日有中国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县)签订。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探矿权转让合同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探矿权进行转让的必须要经过相关的批准,否则的话转让行为就是没有法律效力的。那么要是未经批准将探矿权进行了转让,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效力如何呢?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介绍。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申请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转让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转让或者不准转让的决定,并通知转让人和受让人。准予转让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收到批准转让通知之日起6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受让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后,领取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批准转让的,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不准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说明理由。”

合同未生效不是终局的状态,而是中间的、过渡的形式,会继续发展变化。在探矿权转让合同中,主要存在三种可能的情形,即探矿权转让合同经过批准,而发生法律效力;行政机关对探矿权转让合同不予批准,探矿权转让合同成为确定无效的合同;探矿权转让合同没有向行政机关申请批准的状态一直持续。就第一种情形,可通过合同履行和违约制度解决。就第二种情形,可通过合同无效和缔约过失制度解决。需进一步探讨的是,第三种情形下的法律效力。

根据上述《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在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办理使合同生效的手续义务而对方拒不办理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对人的请求,判决相对人自己办理有关手续;对方当事人对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给相对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在探矿权转让合同未生效(没有确定有效或确定无效)情形下,权利方可以请求法院判决由自己办理相关手续,并要求对方赔偿有关费用和未办理相关手续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因此,我们认为,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向国家机关申请报批的义务,属于促使合同生效的权利义务,该类权利义务不属于国家管理矿业权的范畴,无需批准,只要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应具有约束力。这和我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的合同法律原则相一致,即:“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外商投资司法解释(一)》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等过程中订立的合同,依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后才生效的,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未经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当事人请求确认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前款所述合同因未经批准而被认定未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当事人履行报批义务条款及因该报批义务而设定的相关条款的效力”,即使合同未生效,也不影响报批义务条款的效力,以及因该报批义务而设定的相关条款的效力。可见,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也采取了类似的观点。

因此,探矿权转让合同未经审批依法属于未生效合同,尽管如此,合同未生效,也不影响合同中报批义务条款及与报批义务相关的条款的效力,并且,当事人可以主张合同中约定的未报批的违约责任。

探矿权转让合同

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

转让方: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专利有效期限: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本合同乙方将其_____________的专利权转让甲方,甲方受让并支付相应的转让价款。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本合同转让的专利权:

(一)为_____________(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

(一)乙方实施本项专利权的状况(时间、地点、方式和规模):_________________(二)乙方许可他人使用本项专利权的状况(时间、地点、方式和规模):_________________(三)本合同生效后,乙方有义务在_____________日内将本项专利权转让的状况告知被许可使用本发明创造的当事人。

第三条甲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保证原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履行。乙方在原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由甲方承受。乙方应当在_____________日内通知并协助原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让与人与甲方办理合同变更事项。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

探矿权转让合同书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根据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和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转让的探矿权的基本情况。

第1.1条甲方转让给乙方的探矿权名称。

第1.2条甲方转让的探矿权的勘查许可证号。

第1.3条甲方转让的探矿权发证机关。

第1.6条甲方转让的探矿权的勘查许可证的有效期。

第1.7条甲方转让的探矿权勘查工作程度。

第二条转让方式及转让价格。

第2.1条甲方应将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全部勘查区块一次性转让,甲方和乙方在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后,共同向申报。

第2.2条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探矿权转让。

该探矿权转让金为每平方公里元人民币,总额为元人民币。

第2.3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经审批部门批准后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探矿权出让金总额的%共计元人民币,作为履行合同定金,定金抵作转让金。乙方在审批部门批准后日内,支付完全部探矿权转让金。

第2.4条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的银行帐户内。银行名称:银行分行,帐号为。

第2.5条甲方银行、帐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条不可抗力。

第3.1条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3.2条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小时内将事件情况以信件或电报(电传或传真)的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的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四条违约责任。

第4.1条如果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4.2条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到使乙方损失,甲方应赔偿乙方已付出转让金%的违约金。

第五条通知。

第4.3条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双方地地址应为:

甲方乙方。

法人住所地法人住所地。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电话号码。

电传电传。

传真传真。

任何一方可变更以上通知和通讯地址,在变更后日内应将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六条适用法律及争论解决。

第6.1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6.2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附则。

第7.1条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经有权一级政府部门批准后生效。

第7.2条合同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执份。

第7.3条本合同于年月日有中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签订。第7.4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签约日期:年月日

第一章总则。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根据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和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甲方依据法律和本合同规定出让探矿权。

第二章转让的探矿权的基本情况。

第四条甲方转让给乙方的探矿权名称。

第五条甲方转让的探矿权的勘查许可证号。

第六条甲方转让的探矿权发证机关。

第七条甲方转让的探矿权所涉及的勘查区的地理坐标(附地理位置图)。

第八条甲方转让的探矿权所涉及的勘查区的面积是。

第九条甲方转让的探矿权的勘查许可证的有效期。

第十条甲方转让的探矿权勘查工作程度。

第三章转让方式及转让价格。

第十一条甲方应将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全部勘查区块一次性转让,甲方和乙方在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后,共同向申报。

第十二条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探矿权转让。

为元人民币。

第十三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经审批部门批准后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探矿权出让金总额的%共计元人民币,作为履行合同定金,定金抵作转让金。乙方在审批部门批准后日内,支付完全部探矿权转让金。

第十四条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的银行帐户内。银行名称:银行分行,帐号为。

第十五条甲方银行、帐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章不可抗力。

第十六条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十七条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小时内将事件情况以信件或电报(电传或传真)的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的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五章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如果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到使乙方损失,甲方应赔偿乙方已付出转让金%的违约金。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特许经营权转让合同·商标转让合同·房屋转让合同。

第六章通知。

甲方乙方。

法人住所地法人住所地。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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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转让合同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根据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和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

合同。

第二条甲方依据法律和本合同规定出让探矿权。

第二章 转让的探矿权的基本情况。

第六条甲方转让的探矿权发证机关             。

第七条甲方转让的探矿权所涉及的勘查区的地理坐标                           (附地理位置图)。

第三章转让方式及转让价格。

第十一条甲方应将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全部勘查区块一次性转让,甲方和乙方在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后,共同向                  申报。

第十二条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探矿权转让。

该探矿权转让金为每平方公里             元人民币,总额。

为            元人民币。

第十三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经审批部门批准后         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探矿权出让金总额的%共计 元人民币,作为履行合同定金,定金抵作转让金。乙方在审批部门批准后       日内,支付完全部探矿权转让金。

第十四条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的银行帐户内。银行名称:              银行               分行,帐号为            。

第十五条甲方银行、帐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章不可抗力。

第十六条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十七条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   小时内将事件情况以信件或电报(电传或传真)的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    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的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五章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如果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到使乙方损失,甲方应赔偿乙方已付出转让金       %的违约金。

第六章通知。

甲方                                  乙方。

法人住所地                            法人住所地。

探矿权转让合同

甲方(转让人):法定代表人:地址:

乙方(受让人):地址:

甲、乙双方根据《矿产资源法》、《合同法》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转让权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1.1甲方向乙方转让的本合同项下的探矿权(以下简称“目标探矿权”),其勘查许可证编号为:机关为:

1.2目标探矿权系发证机关以方授予的。

1.3目标探矿权的勘查许可证的有效期:1.4目标探矿权的地理位置:

1.5目标探矿权的勘查区块范围坐标为:

1.6目标探矿权的勘查区块面积为:

1.7目标探矿权的勘查矿种为:

1.8在本合同签订之日,目标探矿权勘查程度为:

2转让方式及转让价款。

2.1甲方将本合同项下的目标探矿权一次性转让给乙方。

1地址:杭州市湖墅南路271号中环大厦8f。

2.4.2依法设立的矿业权交易机构出具了探矿权交易鉴证文件;。

2.4.3甲方履行了本本合同3.5条约定的全部义务,取得了探矿权转让批准通知书。

2.5乙方在获得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核发的勘查许可证之日,立即向甲方支付剩余的%的价款(即人民币元)。

2.6甲方应在乙方支付每笔转让款项前向乙方开具合法有效的税务发票。3转让审批及登记。

3.1甲方收到甲方支付%的预付款后应立即向矿业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目标探矿权转让审批手续,并取得矿业登记管理机关核发的《探矿权转让核查意见书》。

3.2在办理本合同3.1条所列的向矿业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审批过程中,甲方应自行备足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全部文件。

3.3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同意甲方向乙方转让探矿权的,核发《探矿权转让核查意见书》之日,甲方应立即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公示事宜,并取得国土资源交易部门鉴证的探矿权交易文件。

3.4在办理本合同3.3条约定的公示及取得国土资源交易部门鉴证的探矿权交易文件的过程中,如果须依法按评估备案的结果补交探矿权价款的,甲方应按照登记机关的要求补交探矿权价款。同时向矿业权交易机构缴纳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应将缴费发票复印件交付给乙方。

3.5在取得国土资源交易部门鉴证的探矿权交易文件后,甲方应到国土资源部门按照要照要求递交转让资料,申请并取得批准目标矿权的转让通知书。

3.6甲方在履行本合同第3.1条,第3.2条,第3.3条,第3.4条,第3.5条约定的义务时,需要乙方提供配合的,甲方应一次性告知乙方,乙方应给予积极配合。

3.7甲方还应在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目标矿权的转让通知书之日起向乙方移交该目标矿权勘查区块范围内的全部地质技术资料。

3.8在甲方履行了第3.5条约定的义务,取得探矿权转让批准通知后日日内,内,乙方应向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探矿权变更登记手续,取得新的探矿地址:杭州市湖墅南路271号中环大厦8f邮编:310005传真0571-88389181权证。

3.9在乙方申请办理目标探矿权变更登记的过程中,需要甲方配合的,甲方有义务提供必要的协助。因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逾期未办理的,由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4转让未获批准的处理。

4.1因不可归责于甲乙双方的原因,在本合同签订后日内,目标探矿权的转让申请未到得到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国土资源交易机构的受理,或未能取得矿业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时,本合同终止。甲方应在本合同终止后退还乙方支付的。

日内,目标探矿权的转日内4.2因可归责于甲方的原因,在本合同签订后。

5保证与承诺。

5.1甲方的保证与承诺。

5.1.1甲方已依法缴纳了探矿权的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

5.1.4目标探矿权未设定任何抵押权;。

5.1.5目标探矿权不存在现实的或潜在的任何涉及诉讼或被司法查封、冻结的情况;。

5.1.6甲方不存在持有目标探矿权勘查许可证采矿、承包、出租、转让、与。

他人合作开采等违法行为;。

5.1.7甲方的探矿权已具备了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的转让条件;。

5.1.8目标探矿权的转让不存在可能无法获得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的任何情形;。

5.1.13甲方已依法办理了勘查用地审批手续;甲方与土地所有人签署的土地使用合同真实、合法、有效;自目标矿权变更登记完成之前(即乙方取得新的探矿权证前),土地使用合同没有也不会被土地所有权人终止或解除;自目标矿权变更登记完成之前(即乙方取得新的探矿权证前),该土地使用权合同上没有争议,如果有争议,甲方已经解决完毕。

5.2乙方的保证与承诺。

5.2.1乙方为依法设立的企业的,具备受让目标探矿权的资格条件;。

5.2.3乙方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支付探矿权转让价款的义务。

6交易税费。

由甲方承担目标探矿权转让所产生的一切税款与费用。

7年检及延续事项。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果依法需要对探矿权办理年度检查手续或延续登记手续的,应由甲方负责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如果要乙方配合的,甲方应一次性告知乙方,乙方给于协助。

8赔偿责任。

8.1任何一方所作的保证与承诺与实际情况有任何出入,或违反了其所作出的任何保证或承诺的,则该方应承担对方因此受到的一切损失。

8.4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未依法办理目标矿权的年检手续和延续登记手续,并致使目标矿权灭失或无法办理转让手续及变更登记手续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的履行,要求甲方返还已付款,并要求甲方承担转让价款总额失赔偿。

8.5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未履行矿业权人的各项法定义务,致使目标矿权灭失、被吊销,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的转让条件,从而使得本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的履行,要求甲方返还已付款,并要求甲方承担转让价款总额%的赔偿责任。

日内(含%的损8.6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的,逾期。

本数),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承担应付而未付款项金额过责任。

9.1甲、乙双方之间的通知和联络,按双方当事人在本合同中列明的地址、传真、电话、电子邮件进行;通过传真、电话、电子邮件发出的任何文件、资料、通知,在发出后即视为收讫。通过邮寄发出的任何文件、资料、通知,在寄出后十天视为收讫。

9.2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在本合同所列的地址、传真、电话、电子邮件发生改变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对方按照原来的地址、传真、电话、电子邮件发出的文件、资料、通知,均视为符合约定条伯的通知,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另一方自行承担。

10保密条款。

10.1除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相关有权政府部门的要求外,未经本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形式披露或泄露本合同所包含的任何内容及所涉及的任何交易,但向各自负有保密义务的法律顾问披露的除外。任何一方应尽力促使各自的工作人员对本合同所涉及的内容进行严格的保密。同时,乙方对于在目标矿权的转让过程中所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亦负有保密责任。本合同生效以前,乙方不得将目标矿权的有关情况向第三方泄露。

10.2本条约定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终止。

11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自目标矿权的转让获得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或同意后生效。

12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不能得到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13担保条款。

同意为对本同成立时起甲方全部义务的履行与含缔约过失责任在内的一切责任的承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意为本合同成立时起乙方全部义务的履行与含缔约过失责任在内的一切责任的承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14独立条款。

14.1本合同第4条、第8条具有独立性,在合同成立后就对双方有约束力。在本合同成立时起到本合同生效时止的时间段内,甲、乙双方同意该两条的约定为缔约过程中违反相关义务而导致的损失赔偿的计算方式;在本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同意该两条中的约定自动转化为履约过程的违反相关义务而导致的损失赔偿的计算方式。

14.2甲、乙双方均已充分认识到本次交易对各自的重大意义,在充分考虑了如果交易失败对另一方造成的交易机会的丧失、缔约的成本费用、合同履行后对双方的收益等相关因素前提下,约定了本合同第4条、第8条的损失赔偿方式。甲、乙双方一致认为该损失赔偿方式合情、合理,无论是在合同成立之后,还是在合同生效后,如果交易受挫时按照该约定方法算出的损失赔偿正好可以有效地弥补另方的损失。

15其他。

15.1本合同壹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甲乙双方各自己的担保人各执壹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5.3本合同的全部文稿以打印为准。如需要修改本合同文本的内容,应在修改处加盖甲方、乙方、甲方的担保人、乙方的担保人四方的印章,否则修改不发生法律效力,仍然以原文本的内容作准。

15.4甲方联系方式。电话:子邮箱:

乙方联系方式。电话:箱:,传真:。

探矿权转让合同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根据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和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转让的探矿权的基本情况。

第1.1条甲方转让给乙方的探矿权名称。

第1.2条甲方转让的探矿权的勘查许可证号。

第1.3条甲方转让的探矿权发证机关。

第1.4条甲方转让的探矿权所涉及的勘查区的地理坐标(附地理位置图)。

第1.5条甲方转让的探矿权所涉及的勘查区的面积是。

第1.6条甲方转让的探矿权的勘查许可证的有效期。

第1.7条甲方转让的探矿权勘查工作程度。

第二条转让方式及转让价格。

第2.1条甲方应将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全部勘查区块一次性转让,甲方和乙方在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后,共同向申报。

第2.2条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探矿权转让。

该探矿权转让金为每平方公里元人民币,总额为元人民币。

第2.3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经审批部门批准后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探矿权出让金总额的%共计元人民币,作为履行合同定金,定金抵作转让金。乙方在审批部门批准后日内,支付完全部探矿权转让金。

第2.4条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的银行帐户内。银行名称:银行分行,帐号为。

第2.5条甲方银行、帐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条不可抗力。

第3.1条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3.2条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小时内将事件情况以信件或电报(电传或传真)的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的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四条违约责任。

第4.1条如果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4.2条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到使乙方损失,甲方应赔偿乙方已付出转让金%的违约金。

第五条通知。

第4.3条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双方地地址应为:

甲方乙方。

法人住所地法人住所地。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电话号码。

电传电传。

传真传真。

任何一方可变更以上通知和通讯地址,在变更后日内应将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六条适用法律及争论解决。

第6.1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6.2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附则。

第7.1条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经有权一级政府部门批准后生效。

第7.2条合同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执份。

第7.3条本合同于年月日有中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签订。

第7.4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

签约日期:年月日

探矿权转让合同

范本乙方(受让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甲乙双方根据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和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所称探矿权,是指甲方已经依法取得、拟转让给乙方的勘查区块的探矿权。

第六条探矿权所涉及的勘查区的地理坐标(附地理位臵图或勘查许可证拐点坐标)。

第七条探矿权所涉及的勘查区的面积。

第八条探矿权的勘查许可证的有效期。

第九条探矿权所涉及勘查区块的勘查工作程度和成果:

第三章转让方式、价格及付款方式。

第十条转让方式甲方转让探矿权的方式为(全部或部分权益及具体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甲、乙双方在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后,共同向具有审批权限的政府管理部门申报。

第十一条转让价格该探矿权转让价格为人民币万元()。

第十二条付款方式。

(一)本合同订立后个工作日内,乙方须支付甲方探矿权转让价款总额的%,计人民币万元,作为履行合同定金。如转让成功,定金抵作转让金。

(二)甲方在收到定金后,即启动该探矿权转让程序。乙方在探矿权转让程序启动后个工作日内,须支付甲方探矿权转让价款总额的%,计人民币万元。

(三)乙方在取得该探矿权登记管理机关《探矿权转让批准通知书》后个工作日内,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探矿权转让价款的全部余款,计人民币万元()。

第十三条乙方支付的所有款项均以进入甲方账户时间为准。甲方开户:。账号:。

第四章双方责任。

第十四条甲方责任:负责办理探矿权转让手续。

第十五条乙方责任:

(一)协助甲方办理探矿权转让手续,提供转让所需的各项资料,支付所需转让费用。

(二)按时支付甲方探矿权受让款。

第五章双方陈述和保证。

第三人主张权利和任何。

第三方追索,甲方保证对其转让提交给乙方的矿业权及其工作成果不存在虚假成分。

第三人主张权利和任何。

第三方追索。在未付清甲方受让款之前,乙方对该探矿权不以任何方式转让。

第六章不可抗力。

第十八条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包括战争、地震、洪水、探矿权转让政策变化等情形。

第十九条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视为不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条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将事件情况以信函或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的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报告。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合同任何一方未履行或未按时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内容,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由于甲方违约而造成合同终止。甲方须以乙方已付出定金的两倍赔偿乙方,作为违约金。并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三条由于乙方违约而造成合同终止。乙方已付定金及已支付其他费用全部作为违约金,甲方不予返还。

第八章合同终止。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在以下情况发生时终止:

(一)双方按合同约定完成探矿权转让,乙方应付款项全部付清。

(二)任何一方违约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三)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查不予批准转让的项目。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中止达到连续6个月,任何一方可要求终止。

第二十五条合同终止后,双方按。

第七章、

第十章等条款约定解决后续问题。

第九章通知。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变更通知和通讯地址,须在变更后____日内通知另一方。

第十章适用法律及争论解决。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二十八条双方当事人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理解或履行发生争议时,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在争议发生后30个工作日内就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任何争议或纠纷向该探矿权登记管理机构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请仲裁,或提起法律诉讼。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三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份。附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甲乙双方根据《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本着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所称探矿权,是指甲方已依法取得、拟用以和乙方合作勘查的勘查区块探矿权。

第六条探矿权所涉及的勘查区的地理坐标(附地理位臵图和勘查许可证复印件)。

第七条探矿权所涉及的勘查区的面积。

第八条探矿权的勘查许可证的有效期。

第九条探矿权所涉及勘查区块现勘查工作程度和成果。

第三章合作方式。

第十条甲方以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勘查区块探矿权及前期勘查成果作为投入,乙方以货币投入,双方合作开展后续地质勘查工作。

第十一条甲方拥有的____区的探矿权称为“原探矿权”,本合同生效后,原探矿权变称为“合作探矿权”,探矿权持有人名称不变。

第十二条甲方将原探矿权及前期工作成果作价人民币万元。乙方支付甲方人民币万元后,乙方拥有合作探矿权的`%权益,甲方拥有合作探矿权的%权益。甲乙双方权益比例在双方约定的勘查阶段保持固定不变。

第十三条双方约定后续地质勘查的工作量及预期成果:。

第十四条乙方出资名目、时限及支付方式:

(一)获取合作探矿权部分权益需支付甲方的款项,在本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

(二)按双方权益比例投入后续地质勘查的地质勘查资金,按照勘查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金额和时间,提前10个工作日。

(三)按比例承担该探矿权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如年检、延续及其他收费项目),及时支付。

第十五条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付款金额和时间,将款项汇入甲方的账户内。乙方支付的所有款项均以进入甲方账户时间为准。甲方开户:。账号:。

第四章双方权益。

第十三条所约定的工作内容结束后,合作勘查终止,并实施清算。

第十七条本合同授予甲方拥有对合作探矿权、合作勘查成果的处臵权,包括:转让、继续勘查或作价投资。

第十八条双方约定按以下规定之一处臵合作探矿权、合作勘查成果及分配收益。

(一)通过市场方式向。

第三方转让。转让所得按双方权益比例分配;由于市场和技术原因暂不能及时转让,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待条件成熟时再按照有关规定转让。

(二)继续勘查。如果乙方不愿意继续合作,则由甲方决定对乙方权益的处臵方式(保留乙方权益或以货币化结算)。

(三)将探矿权转为采矿权进行开采。不论甲方单独投资或引入。

第三方投资人,由乙方决定对自身所拥有合作探矿权权益的处臵方式(保留乙方权益或以货币化结算)。

第十九条甲方可以在该项目中进行地质调查、地质勘查技术等方面的科学研究,有权将在该项目中取得的研究成果申报奖项(费用自理)。

第五章双方责任。

第二十条甲方责任。

(一)选择勘查单位,代表甲乙双方与勘查单位签订勘查合同,支付工程款。

(二)审查勘查单位编制的勘查设计方案和勘查费用预算(由选定的勘查单位编制)。

(三)勘查过程中,有权要求对勘查设计进行变更、修改。

(四)监督勘查单位按照勘查设计要求施工,并保证勘查资料和成果报告的真实可靠性。

(五)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拥有的合作探矿权权益以及地质矿产资料转让给任何。

第三方。

第二十一条乙方责任。

(一)参与审核地质勘查设计及费用预算,监督勘查单位在勘查期间的各项地质勘查活动,参与地质成果报告的验收。

(二)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时限,支付甲方款项。

(三)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其拥有的合作探矿权权益转让给。

第三方。

(四)不得以其拥有的合作探矿权权益质押。

第六章双方的声明、陈述和保证。

第二十二条于本合同签署之日起,双方相互声明和保证:

(一)双方依法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责任。

(二)双方在本合同上签字的代表或代理人已获授权签署本合同,并使本方受本合同约束。

(三)双方签署本合同和履行其在本合同中的义务,都不会与其章程或内部的任何规定有抵触或违背,构成对本合同中的义务不能履行。

(四)双方没有正在进行的诉讼、仲裁、其他法律或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以致任何一方面会影响其签署或履行本合同。

(五)双方已将其所持有的,与合作投资勘查有关的所有资料,都已向另一方披露,而且在本方提供给另一方的上述资料中均无任何具有实质意义的不实或误导性陈述。

(六)双方已做出一切必要的年审、报告、付款及勘查投入,并满足了其他保持____区勘查许可证合法有效的要求。

第三人主张权利和任何。

第三方追索。原探矿权至本合同签署之日前已投入的勘查工作和已取得的成果真实有效。

第三人主张权利和任何。

第三方追索。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几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一方不履行本合同或不按约定条件履行本合同,即视为违约,另一方可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并可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若双方均有违约,则按照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合同一方的违约行为对本合同构成实质违约,使得双方合作无法继续进行,造成合同终止,则违约方按以下规定赔偿非违约方损失:

(一)由于甲方违约,合同终止。甲方须双倍返还乙方已支付甲方的款项,作为违约金。

(二)由于乙方违约,合同终止。乙方已支付甲方款项全部作为违约金,甲方不予返还。

第八章不可抗力。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包括战争、地震、洪水、探矿权转让政策变化等因素。

第二十八条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九条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将事件情况以信函或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报告。

第九章合同终止。

第三十条本合同在以下情况发生时终止:

(一)依据本合同。

第十三条约定合作勘查工作完成。

(二)合同一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中止达连续6个月,任何一方可要求终止合同。

第三十一条合同终止后,双方按照本合同。

第四章、

第七章、

第十章约定解决后续问题。

第十章适用法律及争论解决。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三十三条双方当事人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理解或履行发生争议时,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在争议发生后30个工作日内就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任何争议或纠纷向该探矿权登记管理机构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请仲裁,或提起法律诉讼。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有效。

第三十五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六条本合同如有部分条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能生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执行。

探矿权转让合同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名称: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根据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和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转让的探矿权的基本情况。

1.1条甲方转让给乙方的探矿权名称第。

1.2条甲方转让的探矿权的勘查许可证号。

1.3条甲方转让的探矿权发证机关。

1.4条甲方转让的探矿权所涉及的勘查区的地理坐标(附地理位置图)第。

1.5条甲方转让的探矿权所涉及的勘查区的面积是。

1.6条甲方转让的探矿权的勘查许可证的有效期。

1.7条甲方转让的探矿权勘查工作程度。

第二条转让方式及转让价格第。

2.1条甲方应将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全部勘查区块一次性转让,甲方和乙方在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后,共同向申报。

2.2条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探矿权转让。

该探矿权转让金为每平方公里元人民币,总额为元人民币。第。

2.3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经审批部门批准后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探矿权出让金总额的%共计元人民币,作为履行合同定金,定金抵作转让金。乙方在审批部门批准后日内,支付完全部探矿权转让金。

第三条不可抗力。

3.1条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3.2条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小时内将事件情况以信件或电报(电传或传真)的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的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四条违约责任。

4.1条如果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4.2条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到使乙方损失,甲方应赔偿乙方已付出转让金%的违约金。

第五条通知第。

编码编码电话号码电话号码。

第六条适用法律及争论解决第。

6.1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第。

6.2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附则。

7.2条合同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执份。

7.3条本合同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有中国(自治区、____市)市(县)签订。

7.4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

签约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出让合同

乙方: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

一、土地四至及面积:_______东至(附图)西至(附图)南至(附图)北到(附图)。共计面积为。

二、价格,合同签字后叁日内乙方一次性付清。

三、乙方在此经营或转让该土地,甲方有义务积极配合,不得干涉乙方。

四、合同签订后,如若因政府或政策性对土地进行调控及管理等方面所涉及的政策性问题,都由乙方负责,甲方概不担任何责任,所得利益归乙方。(如政府征收所有补偿归乙方)

五、甲、乙双方不得违约,要共同遵守以上条款。如有一方违约,将承担赔偿给另一方,土地总价两倍的`违约金及其它所有损失。

六、如果乙方遭第三方出具证据证明其为土地所有人并索要该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时,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本合同所产生转让费本金、利息及由此造成的所以损失。另加违约金给对方。

七、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执行中如发生纠纷,经甲、乙双方协商不成,可通过当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八、本合同至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各执一份。

探矿权转让合同

4转让未获批准的处理。

4.1因不可归责于甲乙双方的原因,在本。

合同。

签订后日内,目标探矿权的转让申请未到得到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国土资源交易机构的受理,或未能取得矿业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时,本合同终止。甲方应在本合同终止后退还乙方支付的。

日内,目标探矿权的转日内4.2因可归责于甲方的原因,在本合同签订后。

5保证与承诺。

5.1甲方的保证与承诺。

5.1.1甲方已依法缴纳了探矿权的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

5.1.4目标探矿权未设定任何抵押权;。

5.1.5目标探矿权不存在现实的或潜在的任何涉及诉讼或被司法查封、冻结的情况;。

5.1.6甲方不存在持有目标探矿权勘查许可证采矿、承包、出租、转让、与。

他人合作开采等违法行为;。

5.1.7甲方的探矿权已具备了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的转让条件;。

5.1.8目标探矿权的转让不存在可能无法获得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的任何情形;。

5.1.13甲方已依法办理了勘查用地审批手续;甲方与土地所有人签署的土地使用合同真实、合法、有效;自目标矿权变更登记完成之前(即乙方取得新的探矿权证前),土地使用合同没有也不会被土地所有权人终止或解除;自目标矿权变更登记完成之前(即乙方取得新的探矿权证前),该土地使用权合同上没有争议,如果有争议,甲方已经解决完毕。

5.2乙方的保证与承诺。

5.2.1乙方为依法设立的企业的,具备受让目标探矿权的资格条件;。

5.2.3乙方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支付探矿权转让价款的义务。

6交易税费。

由甲方承担目标探矿权转让所产生的一切税款与费用。

7年检及延续事项。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果依法需要对探矿权办理年度检查手续或延续登记手续的,应由甲方负责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如果要乙方配合的,甲方应一次性告知乙方,乙方给于协助。

8赔偿责任。

8.1任何一方所作的保证与承诺与实际情况有任何出入,或违反了其所作出的任何保证或承诺的,则该方应承担对方因此受到的一切损失。

8.4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未依法办理目标矿权的年检手续和延续登记手续,并致使目标矿权灭失或无法办理转让手续及变更登记手续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的履行,要求甲方返还已付款,并要求甲方承担转让价款总额失赔偿。

8.5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未履行矿业权人的各项法定义务,致使目标矿权灭失、被吊销,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的转让条件,从而使得本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的履行,要求甲方返还已付款,并要求甲方承担转让价款总额%的赔偿责任。

日内(含%的损8.6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的,逾期。

本数),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承担应付而未付款项金额过责任。

9.1甲、乙双方之间的通知和联络,按双方当事人在本合同中列明的地址、传真、电话、电子邮件进行;通过传真、电话、电子邮件发出的任何文件、资料、通知,在发出后即视为收讫。通过邮寄发出的任何文件、资料、通知,在寄出后十天视为收讫。

9.2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在本合同所列的地址、传真、电话、电子邮件发生改变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对方按照原来的地址、传真、电话、电子邮件发出的文件、资料、通知,均视为符合约定条伯的通知,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另一方自行承担。

10保密条款。

10.1除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相关有权政府部门的要求外,未经本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形式披露或泄露本合同所包含的任何内容及所涉及的任何交易,但向各自负有保密义务的法律顾问披露的除外。任何一方应尽力促使各自的工作人员对本合同所涉及的内容进行严格的保密。同时,乙方对于在目标矿权的转让过程中所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亦负有保密责任。本合同生效以前,乙方不得将目标矿权的有关情况向第三方泄露。

10.2本条约定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终止。

11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自目标矿权的转让获得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或同意后生效。

12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不能得到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13担保条款。

同意为对本同成立时起甲方全部义务的履行与含缔约过失责任在内的一切责任的承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意为本合同成立时起乙方全部义务的履行与含缔约过失责任在内的一切责任的承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14独立条款。

14.1本合同第4条、第8条具有独立性,在合同成立后就对双方有约束力。在本合同成立时起到本合同生效时止的时间段内,甲、乙双方同意该两条的约定为缔约过程中违反相关义务而导致的损失赔偿的计算方式;在本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同意该两条中的约定自动转化为履约过程的违反相关义务而导致的损失赔偿的计算方式。

14.2甲、乙双方均已充分认识到本次交易对各自的重大意义,在充分考虑了如果交易失败对另一方造成的交易机会的丧失、缔约的成本费用、合同履行后对双方的收益等相关因素前提下,约定了本合同第4条、第8条的损失赔偿方式。甲、乙双方一致认为该损失赔偿方式合情、合理,无论是在合同成立之后,还是在合同生效后,如果交易受挫时按照该约定方法算出的损失赔偿正好可以有效地弥补另方的损失。

15其他。

15.1本合同壹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甲乙双方各自己的担保人各执壹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5.3本合同的全部文稿以打印为准。如需要修改本合同文本的内容,应在修改处加盖甲方、乙方、甲方的担保人、乙方的担保人四方的印章,否则修改不发生法律效力,仍然以原文本的内容作准。

15.4甲方联系方式。电话:子邮箱:

乙方联系方式。电话:箱:,传真:。

第一条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出让的仅为采矿权,不包括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甲方出让给乙方的采矿权名称为:_______________,位于_________________,矿区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矿区范围由_________个拐点圈定,拐点坐标为_________(具体位置见本合同所附矿区范围图。)。

第四条本合同出让的采矿权使用期限为_________年,自颁发采矿许可证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采矿权受让人取得采矿权,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缴纳采矿权价款。

乙方同意在成交后15日内向甲方一次性付清全部采矿权价款,其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万元。此费用不包括地质环境保证金、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登记费等。

甲方的开户银行及帐号如下:

银行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乙方在成交后15日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相关资料,到采矿权出让机关_________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取得该矿采矿权。采矿权出让机关从受理采矿权登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依法为乙方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颁发采矿许可证。

第七条乙方在采矿权规定范围内所进行的开发、利用、经营矿产品的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_________省的有关规定,并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乙方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对矿区范围内的矿产资源,乙方必须采用科学的采矿方法开采,依法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依法保护当地的生态及地质环境。

乙方在开采期间,应依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资源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税费。

第九条乙方在矿山建设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涉及土地、山林、道路、“三废”等事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第十条因国家重大建设项目需提前结束本合同,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本合同规定的出让期限届满,采矿权人未依法申请采矿延续登记,或者申请采矿延续登记未获批准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甲方有权无偿收回该采矿权,乙方应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土地复垦,并办理采矿权注销登记等手续。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移动和拆除采矿权的依附物。

乙方如需继续采矿,应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的30日前向采矿权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符合继续办矿条件的,采矿权出让机关以批准申请方式将采矿权重新出让给乙方。但乙方未完全履行法定义务或存在违反《矿产资源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情形,采矿权出让机关有权不批准乙方的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不得申请采矿延续登记:

(一)矿山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二)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国税费的;。

(三)严重违反矿业法律法规,受到地矿行政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的;。

(四)地矿行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认为应当取消采矿权人申请采矿延续登记资格的。

第十二条任何一方对于因发生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可不负责违约责任,但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造成的损失。由于当事人主观原因延误,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十三条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24小时内将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20日内,向另一方报告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

第十四条乙方逾期未付清采矿权价款或逾期不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视为放弃采矿权,所交保证金及已交采矿权价款甲方不予退还。

第十五条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致使乙方未按期取得采矿权或延期占用采矿权的,本合同出让的采矿权有效期限相应延迟。

第十六条甲方交付的采矿权未能达到合同约定条件,应当视为违约,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乙方的直接损失。

第十七条未经地矿行政部门批准,乙方不得擅自转让采矿权,不得将采矿权以承包等方式转给他人开采经营。

采矿权转让经地矿行政部门批准后,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符合转让条件的采矿权,经地矿行政部门批准,乙方可以作为出租人将采矿权租赁给承租人,并收取租金。乙方经地矿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可以抵押采矿权,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抵押手续。

第十八条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无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起生效双方地址如下:

甲方:乙方:

法定名称:法定名称:

地址: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电话号码:

传真:传真:

任何一方可变更以上通知和通讯地址,在变更后三日内应将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十九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及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二十条因执行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仲裁机关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和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采用中文书写,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五份,双方各执两份,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备案一份。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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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省(自治区、____市)____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受让方: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和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甲方依据法律和本合同规定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资源、埋藏物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其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但不得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不允许的活动。乙方负有依法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土地的义务。

第二章定义。

第四条本合同所使用的特定词语定义如下:

1.“地块”指本合同项下甲方向乙方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即本合同。

第五条界定的范围。

2.“总体规划”指经中国政府批准的___________区域的土地利用和开发建设总体规划。

3.“成片开发规划”指依据总体规划编制的,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在受让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各项建设的具体布置、安排,以及开发后土地利用方案。

4.“公用设施”指依照成片开发规划对地块进行综合性的开发建设,建成的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通信等供公共使用的设施。

第三章出让地块的范围、面积和年限。

第五条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地块位于______。(见附件________地块地理位置,略)。

第六条。

第五条所指地块总面积为_____平方米。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______年;自取得该地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

第四章土地用途。

第八条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地块、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是建立一个以开办和经营工业项目(建设项目)为主的工业区(综合区),亦准许___%用地开办一些与之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第九条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

第十条在出让期限内,如需改变本合同。

第八条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应当取得甲方同意,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土地费用及支付。

第十一条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乙方向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税以及国家有关土地的税(费)。

第十二条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____元人民币,总额为____元人民币。

第十三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_____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___%共计____元人民币,作为履行合同定金,定金抵作出让金。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____日内,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四条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____日内,依照规定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五条乙方同意从____年开始,按政府规定逐年缴纳土地使用费,缴纳时间为当年____月____日。土地使用费每年每平方米为______元人民币。

第十六条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的银行帐户内。银行名称:xx银行______分行,帐号为_______。甲方银行、帐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章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十七条乙方在实施成片开发规划,并完成全部公用设施建设,形成工业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条件(除土地出让金外项目连续投资必须达到投资总额的____%,或建成面积达到设计总面积的_____%,或根据具体情况定)后,有权将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地块的余期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第十八条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受让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

第十九条乙方在作出转让__日前应通知甲方。转让双方在转让合同签字后___日内,应将转让合同及有关附件的正本送交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换领土地使用证,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二十条自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甲方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第七章土地使用权出租。

第二十二条乙方按本合同规定完成全部或部分地块的公用设施并建成通用工业厂房以及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等地上建筑物后,有权作为出租人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地块余期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

第二十三条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出租人应当依照规定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块使用权出租后,出租人必须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八章土地使用权抵押。

第二十六条乙方有权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地块余期使用权向一个或数个抵押人作出一个或数个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定的抵押合同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每一抵押所担保的债务必须是乙方为开发本合同项下的地块所承担的债务。

第三人,应在实现抵押权后___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八条依据。

第二十七条而取代乙方抵押权人或。

第三人,享有并承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章期限届满。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出让地块的使用权,并无偿取得地块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本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地块,须在期满__天前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并经甲方同意在确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和出让金及其他条件后,签订续期出让合同,并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存续期间,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甲方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出让地块的使用权,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十章不可抗力。

第三十二条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三条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__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或电报(电传或传真)的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如果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而致使乙方对该地块使用权占有的延期,甲方应赔偿乙方已付出让金__%的违约金。

第三十六条乙方在该地块上未按开发计划进行建设,应缴纳已付出让金___%的违约金;连续两年未投资建设的,甲方有权无偿收回该地块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七条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出让金除外),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___%缴纳滞纳金。

第三十八条如果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和要求完成公用设施建设,则应在规定完成日期至少____日前通知甲方。如果甲方认为必要,可根据情况适当延长完成日期;如没有在规定期限内通知甲方,或甲方有理由认定上述延期理由无法成立并不同意延期,甲方有权无偿收回部分土地使用权。该部分土地使用权占全部土地使用权的比例与未开发的公用设施占全部要求开发的公用设施比例相等。

第三十九条在颁发土地使用证后,因不可抗力的特殊情况,乙方在____年内未能招引并安排该地块内所有兴建的项目,则应在规定日期至少___日前通知甲方,经双方协商,可根据情况适当延长本合同规定的建设期限,否则,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并安排建设项目地块的使用权。

第十二章通知。

第四十条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双方的地址应为:甲方:乙方:法人住所地_______;法人住所地_______;编码________;编码________;电话号码________;电话号码________;电传__________;电传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电报挂号________;电报挂号________;任何一方可变更以上通知和通讯地址,在变更后_____日内应将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十三章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四十一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四十二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经有权一级政府批准后生效。

第四十四条本合同采用中____两种文字书写,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两种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为准。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__份,双方各执__份。

第四十五条本合同于____年__月__日在中国____省(自治区、____市)___市(县)签订。

第四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人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________(签字)________(签字)。

出让的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出租;抵押),须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乙方因出售(出租;抵押)房产(或部分房产),其使用范围内(或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双方本着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经过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第二条房产使用土地位于__________,总用地面积为__________。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确认。

乙方领有该房产使用范围内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批准文件),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乙方出售(出租;抵押)__________整栋房产;甲方出让土地的面积为__________房产总用地面积,即__________平方米。

(或者:乙方出售(出租;抵押)__________房产楼层__________层,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为__________房产总建筑面积的_____%;甲方出让土地的面积为房产总用地面积的_____%;即__________平方米。)

本合同项下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与__________房产使用范围内未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为一整体,系公有的,不可分割的,相邻各方必须相互合作,并根据需要为对方提供便利的条件。

第四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年限为_____年,自__________起算。

第五条房产使用范围内的土地,按原批准文件为用地,乙方须按国家确定的用途、城市规划和建设要求使用土地。

乙方如改变土地用途,必须征得甲方同意,重新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条乙方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以及向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费(税)。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__________元(大写)(小写__________元)人民币,总额为__________元(大写)(小写__________元)人民币。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_____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支付出让金总额的%共计元人民币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

合同签订后_____日内(或乙方出售房产后_____日内)乙方应付清给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余款。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或:乙方出租房产,每年应以租金的_____%抵交出让金,至抵交完全部出让金为止。或双方抵押房产后_____日内,以抵押所获收益抵交给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余款。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第八条乙方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换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九条乙方同意从_____年开始按规定逐年缴纳土地使用费,缴纳的时间为当年_____月_____日。土地使用费每年每平方米为__________元(大写)(小写__________元)人民币。

第十条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一切费用汇入甲方开户银行帐号,银行名称:__________银行_____分行,账户号_______________。

甲方银行帐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乙方依本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依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转让、出租、抵押。

房产所有人出售(出租;抵押)部分房产时,亦就同时转让(出租;抵押)整栋房产使用土地中与出售(出租;抵押)房产占房产总建筑面积比例相同的土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时,应当签订转让合同(租赁合同;抵押合同)或在房产买卖合同中设立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章节,但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并依照规定办理转让(出租;抵押)登记。

第十三条土地出让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重新与甲方签订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土地使用者不再申请续期的,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应交还《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四条如果一方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应视为违反本合同,违约方从另一方收到具体说明违约情况的通知后,应在_____日内纠正该违约。如_____日内没有纠正,违约方应向另一方赔偿违约引起的一切直接和可预见的损失。

第十五条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缴纳滞纳金。

第十六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1、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本合同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_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___(县)签订。

第十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

探矿权行政管理合同

巴州国土资源局:

为执行探矿权年度检查制度,促进矿产勘查依法有序管理,我市认真做好探矿权年度检查工作,现将年检工作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xx年厅下发我市需参加年检的探矿权16个,通过年检,合格的'探矿权项目10个,不合格的探矿权项目6个(其中:年检不合格的2个,书面自愿放弃年检的4个);年检合格率62.5%,年检不合格率37.5%;唐山市瑞润商贸有限公司的新疆库尔勒市苏鲁马铜矿普查项目,新疆库尔勒市铁热克阔坦铜矿普查项目(勘查单位:河北省地勘局第五地质大队),新疆迎新工贸有限公司的新疆库尔勒市阿克艾肯煤炭资源预查项目(勘查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田地质局综合地质勘查队),沙河市华杰矿业有限公司的新疆库尔勒市-轮台县乌鲁沟一带铜矿预查项目(勘查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田地质局综合地质勘查队)等4个项目自愿放弃,北京九贝矿业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的新疆库尔勒市亥马沟铜矿普查项目(勘查单位:吉林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六一三队)和新疆鑫泰矿业有限公司的新疆库尔勒市亥马沟钼矿普查项目(勘查单位:山西省第三地质工程勘查院)在20xx年地质勘查项目专项大检查中不合格项目,此次年检我局建议不合格。

内容,是检查探矿权人法定义务履行情况的一项重要手段。为确保本次年检工作不走过场,有力的促进年检工作顺利开展,我局强化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并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年检工作的宣传力度,督促。

二、工作方法。

探矿权年检工作是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企业及时参加年检。通过宣传,营造了良好的年检工作氛围。

三、存在的问题。

通过本次年检,各探矿权人依法勘查的意识进一步增强,多数探矿权人能够完成当年法定的最低勘查投入,按照批准的勘查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能按时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及探矿权价款,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但也有部分矿山企业存在一些问题:一是部分企业未按时报送开工、停工报告;二是少数企业未按时报送年检资料,影响我市年检工作进度。

库尔勒市亥马沟南部铅矿普查项目,被巴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确定为予以罚款项目,结合20xx年12月24日在巴州国土资源局10楼会议室召开的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和巴州执法监察支队参加的沟通协调会议精神,鉴于探矿权人履行了基本义务,我局建议给予该项目年检合格。

北京九贝矿业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的新疆库尔勒市亥马沟铜矿普查项目和新疆鑫泰矿业有限公司的新疆库尔勒市亥马沟钼矿普查项目,在20xx年地质勘查项目专项大检查中被国土资源厅确定为不合格项目,此次年检建议不合格。

探矿权行政管理合同

乙方:(采矿权人)。

经依法审批,乙方取得了(开采项目)的采矿权(采矿许可证号)。根据《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采管理,维护矿产资源开采秩序,促进矿业健康发展,达成如下协议:

一、开采项目概述。

乙方取得的开采项目为,开采面积为平方公里,开采矿种,开采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实际批准事项以采矿许可证登记为准。

二、甲方的职责。

(一)对乙方的采矿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督乙方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开采设计)进行开发;

(四)监督乙方按规定做好矿山地质灾害防治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五)监督乙方按规定做好的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工作;

(七)协助乙方办理乙方提出的申请事项;

(八)不得批准他人进入乙方矿区内进行采矿活动,维护矿山秩序,保护乙方的合法权益;

(九)甲方按规定返还乙方缴存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及利息;

(十)对乙方的相关资料依照有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十一)组织乙方按批准的矿区范围埋设矿区界桩;

(十二)对乙方的违法采矿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十三)其他法定职责。

三、乙方的权利。

(一)按采矿许可证的矿区范围、期限、开采矿种进行开采;

(三)自行销售矿产品,但是国务院规定由指定的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除外;

(四)依法申请相应的采矿权延续、转让和变更等登记;

(五)对甲方实施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乙方在行使上述权利时,有关法律规定应当经过批准或者履行其他手续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的规定。

四、乙方的义务。

(一)在批准的期限内进行矿山建设或者采矿,向甲方报告建设和采矿进展情况;

(四)按规定向甲方提交年度检查报告及有关资料;

(七)妥善处理与矿区群众关系;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实现;

(三)乙方在开采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甲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四)合同约定变更、解除的其他情形。

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通知、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六、合同的终止。

(一)采矿许可证到期,且乙方不再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获批准的;

(二)乙方依法申请转让采矿权并获得批准、办理采矿许可变更登记的;

(三)合同解除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终止后,除不可抗力的情形外均不免除乙方为开采项目所应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

七、违约责任。

(三)因甲方的处罚违法,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按法律规定作出赔偿;

(九)自采矿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乙方不得申请采矿权,也不得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采矿权。

八、附款。

(一)本合同自签订之日生效。

(二)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备一份,州(市)国土资源局、省国土资源厅各一份。

甲方: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探矿权行政管理合同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根据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和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甲方依据法律和本合同规定出让探矿权。

第二章转让的探矿权的基本情况。

第四条甲方转让给乙方的探矿权名称。

第五条甲方转让的探矿权的勘查许可证号。

第六条甲方转让的探矿权发证机关。

第七条甲方转让的探矿权所涉及的勘查区的地理坐标(附地理位置图)。

第八条甲方转让的探矿权所涉及的勘查区的面积是。

第九条甲方转让的探矿权的勘查许可证的有效期。

第十条甲方转让的探矿权勘查工作程度。

第三章转让方式及转让价格。

第十一条甲方应将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全部勘查区块一次性转让,甲方和乙方在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后,共同向申报。

第十二条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探矿权转让。

该探矿权转让金为每平方公里元人民币,总额。

为元人民币。

第十三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经审批部门批准后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探矿权出让金总额的%共计元人民币,作为履行合同定金,定金抵作转让金。乙方在审批部门批准后日内,支付完全部探矿权转让金。

第十四条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的银行帐户内。银行名称:银行分行,帐号为。

第十五条甲方银行、帐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章不可抗力。

第十六条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十七条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小时内将事件情况以信件或电报(电传或传真)的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的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五章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如果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到使乙方损失,甲方应赔偿乙方已付出转让金%的违约金。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特许经营权转让合同·商标转让合同·房屋转让合同。

第六章通知。

甲方乙方。

法人住所地法人住所地。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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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合同范本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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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引资勘查合同书

注册地址:河北省三河市。

法定代表人:

乙方(出资方):矿业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北省易县。

法定代表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甲乙双方根据《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本着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所称探矿权,是指甲方已依法取得、拟用以和乙方合作勘查的勘查区块探矿权。

第三条探矿权名称 。

第五条探矿权发证机关 。

第六条探矿权所涉及的勘查区的地理坐标(附地理位置图和勘查许可证复印件)。

第三章合作方式。

第十条甲方以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勘查区块探矿权及前期勘查成果作为投入,乙方以货币投入,双方合作开展后续地质勘查工作。

第十一条 甲方拥有的合作区的探矿权称为“原探矿权”,本合同生效后,原探矿权变称为“合作探矿权”,探矿权持有人名称不变。

第十二条 甲方将原探矿权及前期工作成果作价人民币万元。乙方支付甲方人民币万元后,乙方拥有合作探矿权的%权益,甲方拥有合作探矿权的%权益。甲乙双方权益比例在双方约定的勘查阶段保持固定不变。

第十三条双方约定后续地质勘查的工作量及预期成果:

第十四条乙方出资名目、时限及支付方式:

(一)获取合作探矿权部分权益需支付甲方的款项,在本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

(二)按双方权益比例投入后续地质勘查的地质勘查资金,按照勘查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金额和时间,提前10个工作日。

(三)按比例承担该探矿权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如年检、延续及其他收费项目),及时支付。

第十五条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付款金额和时间,将款项汇入甲方的银行账户内。乙方支付的所有款项均以进入甲方账户时间为准。

甲方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第四章 双方权益。

第十六条本合同第十三条所约定的工作内容结束后,合作勘查终止,并实施清算。

第十七条 本合同授予甲方拥有对合作探矿权、合作勘查成果的处置权,包括:转让、继续勘查或作价投资。

第十八条 双方约定按以下规定之一处置合作探矿权、合作勘查成果及分配收益。

(一)通过市场方式向第三方转让。转让所得按双方权益比例分配;由于市场和技术原因暂不能及时转让,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待条件成熟时再按照有关规定转让。

(二)继续勘查。如果乙方不愿意继续合作,则由甲方决定对乙方权益的处置方式(保留乙方权益或以货币化结算)。

(三)将探矿权转为采矿权进行开采。不论甲方单独投资或引入第三方投资人,由乙方决定对自身所拥有合作探矿权权益的处置方式(保留乙方权益或以货币化结算)。

第十九条 甲方可以在该项目中进行地质调查、地质勘查技术等方面的科学研究,有权将在该项目中取得的研究成果申报奖项(费用自理)。

第五章 双方责任。

第二十条 甲方责任。

(一)选择勘查单位,代表甲乙双方与勘查单位签订勘查合同,支付工程款。

(二)审查勘查单位编制的勘查设计方案和勘查费用预算(由选定的勘查单位编制)。

(三)勘查过程中,有权要求对勘查设计进行变更、修改。

(四)监督勘查单位按照勘查设计要求施工,并保证勘查资料和成果报告的真实可靠性。

(五)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拥有的合作探矿权权益以及地质矿产资料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第二十一条 乙方责任。

(一)参与审核地质勘查设计及费用预算,监督勘查单位在勘查期间的各项地质勘查活动,参与地质成果报告的验收。

(二)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时限,支付甲方款项。

(三)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其拥有的合作探矿权权益转让给第三方。

(四)不得以其拥有的合作探矿权权益质押。

第六章 双方的声明、陈述和保证。

第二十二条 于本合同签署之日起,双方相互声明和保证:

(一)双方依法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责任。

(二)双方在本合同上签字的代表或代理人已获授权签署本合同,并使本方受本合同约束。

(三)双方签署本合同和履行其在本合同中的义务,都不会与其章程或内部的任何规定有抵触或违背,构成对本合同中的义务不能履行。

(四)双方没有正在进行的诉讼、仲裁、其他法律或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以致任何一方面会影响其签署或履行本合同。

(五)双方已将其所持有的,与合作投资勘查有关的所有资料,都已向另一方披露,而且在本方提供给另一方的上述资料中均无任何具有实质意义的不实或误导性陈述。

(六)双方已作出一切必要的年审、报告、付款及勘查投入,并满足了其他保持合作区勘查许可证合法有效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甲方向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原探矿权合法有效,没有用于抵押、租赁、承包等,并保证对其拥有完全、有效的处分权,并保证免遭任何第三人主张权利和任何第三方追索。原探矿权至本合同签署之日前已投入的勘查工作和已取得的成果真实有效。

第二十四条 乙方向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期支付各类款项,并保证对其支付甲方的资金拥有完全、有效的处分权,并保证免遭任何第三人主张权利和任何第三方追索。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几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一方不履行本合同或不按约定条件履行本合同,即视为违约,另一方可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并可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若双方均有违约,则按照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合同一方的违约行为对本合同构成实质违约,使得双方合作无法继续进行,造成合同终止,则违约方按以下规定赔偿非违约方损失:

(一)由于甲方违约,合同终止。甲方须双倍返还乙方已支付甲方的款项,作为违约金。

(二)由于乙方违约,合同终止。乙方已支付甲方款项全部作为违约金,甲方不予返还。

第八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包括战争、地震、洪水、探矿权转让政策变化等因素。

第二十八条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九条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将事件情况以信函或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10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报告。

第九章合同终止。

第三十条 本合同在以下情况发生时终止:

(一)依据本合同第十三条约定合作勘查工作完成。

(二)合同一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中止达连续6个月,任何一方可要求终止合同。

第三十一条 合同终止后,双方按照本合同第四章、第七章、第十章约定解决后续问题。

第十章 适用法律及争论解决。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三十三条 双方当事人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理解或履行发生争议时,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在争议发生后30个工作日内就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任何争议或纠纷向该探矿权登记管理机构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请仲裁,或提起法律诉讼。

第十一章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有效。

第三十五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如有部分条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能生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 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探矿权转让合同

传真                                传真。

第七章适用法律及争论解决。

第二十一条本。

合同。

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二十二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经有权一级政府部门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合同正本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于          年      月        日有中国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县)签订。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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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合同

乙方: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

二、乙方愿意将甲方现在所种植玉米,以每亩1000市斤的产量,付给乙方当前市值1.2元/市斤,1200元人民币的包产补偿,乙方并且以自己的壹市亩个人口粮田作为交换。

三、乙方在此修建房屋,或转让该土地,甲方有义务积极配合,不得干涉乙方。甲、乙双方若因集体土地,或村委会争议等原因,甲方立场不坚定,承认该地块为非甲方所有,则甲方退还乙方所交换的'个人口粮田。

四、合同签订后,如若因政府或政策性,对土地进行调控及管理(大动地)等方面所涉及的政策性问题,都由乙方负责,甲方概不担任何责任。

五、甲、乙双方不得违约,要共同遵守以上条款。如有一方违约,将承担赔偿给另一方相关的违约金。

六、本合同至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中证人各执一份。

以下三方共同签字、签章:_______。

甲方:_______。

乙方:_______。

中证人:_______。

探矿权转让合同

转让探矿权的,称为探矿权转让人;获得转让探矿权的,称为探矿权受让人,那么探矿权转让。

合同。

第一章总则。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根据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和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甲方依据法律和本合同规定出让探矿权。

第二章转让的探矿权的基本情况。

第四条甲方转让给乙方的探矿权名称。

第五条甲方转让的探矿权的勘查许可证号。

第六条甲方转让的探矿权发证机关。

第七条甲方转让的探矿权所涉及的勘查区的地理坐标(附地理位置图)。

第八条甲方转让的探矿权所涉及的勘查区的面积是。

第九条甲方转让的探矿权的勘查许可证的有效期。

第十条甲方转让的探矿权勘查工作程度。

第三章转让方式及转让价格。

第十一条甲方应将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全部勘查区块一次性转让,甲方和乙方在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后,共同向申报。

第十二条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探矿权转让。该探矿权转让金为每平方公里元人民币,总额为元人民币。

第十三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经审批部门批准后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探矿权出让金总额的%共计元人民币,作为履行合同定金,定金抵作转让金。乙方在审批部门批准后日内,支付完全部探矿权转让金。

第十四条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的银行帐户内。银行名称:银行分行,帐号为。

第十五条甲方银行、帐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章不可抗力。

第十六条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十七条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小时内将事件情况以信件或电报(电传或传真)的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的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五章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如果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章通知。

甲方乙方。

法人住所地法人住所地。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电话号码。

电传电传。

传真传真。

任何一方可变更以上通知和通讯地址,在变更后日内应将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七章适用法律及争论解决。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二十二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经有权一级政府部门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合同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执份。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于年月日有中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签订。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

甲方(转让人):法定代表人:地址:

乙方(受让人):地址:

甲、乙双方根据《矿产资源法》、《合同法》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转让权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1目标探矿权。

1.1甲方向乙方转让的本合同项下的探矿权(以下简称“目标探矿权”),其勘查许可证编号为:机关为:

1.2目标探矿权系发证机关以方授予的。

1.3目标探矿权的勘查许可证的有效期:1.4目标探矿权的地理位置:

1.6目标探矿权的勘查区块面积为:

1.7目标探矿权的勘查矿种为:

1.8在本合同签订之日,目标探矿权勘查程度为:

2转让方式及转让价款。

2.1甲方将本合同项下的目标探矿权一次性转让给乙方。

2.2合同项下的探矿权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元)。

1地址:杭州市湖墅南路271号中环大厦8f。

2.4.2依法设立的矿业权交易机构出具了探矿权交易鉴证文件;。

2.4.3甲方履行了本本合同3.5条约定的全部义务,取得了探矿权转让批准。

通知书。

2.5乙方在获得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核发的勘查许可证之日,立即向甲方支付剩余的%的价款(即人民币元)。

2.6甲方应在乙方支付每笔转让款项前向乙方开具合法有效的税务发票。3转让审批及登记。

3.1甲方收到甲方支付%的预付款后应立即向矿业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目标探矿权转让审批手续,并取得矿业登记管理机关核发的《探矿权转让核查意见书》。

3.2在办理本合同3.1条所列的向矿业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审批过程中,甲方应自行备足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全部文件。

3.3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同意甲方向乙方转让探矿权的,核发《探矿权转让核查意见书》之日,甲方应立即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公示事宜,并取得国土资源交易部门鉴证的探矿权交易文件。

3.4在办理本合同3.3条约定的公示及取得国土资源交易部门鉴证的探矿权交易文件的过程中,如果须依法按评估备案的结果补交探矿权价款的,甲方应按照登记机关的要求补交探矿权价款。同时向矿业权交易机构缴纳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应将缴费发票复印件交付给乙方。

3.5在取得国土资源交易部门鉴证的探矿权交易文件后,甲方应到国土资源部门按照要照要求递交转让资料,申请并取得批准目标矿权的转让通知书。

3.6甲方在履行本合同第3.1条,第3.2条,第3.3条,第3.4条,第3.5条约定的义务时,需要乙方提供配合的,甲方应一次性告知乙方,乙方应给予积极配合。

3.7甲方还应在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目标矿权的转让通知书之日起向乙方移交该目标矿权勘查区块范围内的全部地质技术资料。

3.8在甲方履行了第3.5条约定的义务,取得探矿权转让批准通知后日日内,内,乙方应向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探矿权变更登记手续,取得新的探矿地址:杭州市湖墅南路271号中环大厦8f邮编:310005传真0571-88389181权证。

3.9在乙方申请办理目标探矿权变更登记的过程中,需要甲方配合的,甲方有义务提供必要的协助。因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逾期未办理的,由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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