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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审计法实施条例心得体会(模板15篇)

时间:2023-11-19 05:38:13 作者:薇儿 学习审计法实施条例心得体会(模板15篇)

心得体会是在个人实践经验基础上所形成的知识总结和思考。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心得体会范文,仅供参考,希望能给大家一些灵感和启示。

学习审计法条例实施心得体会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事:

大家下午好!我是投资审计中心的xxx。2015年11月30日至12月4日,我有幸参加了安徽省审计厅在合肥组织的审计新人培训学习。在省厅的精心组织下,我们先后听取了高继军、费明清、王彭生等九位专家老师的课程。以下是我的一点学习心得体会:

一、这次培训拓展了我的审计知识结构,提高了我对审计的认知高纪军老师在第一天培训中详细讲解了审计机关机构设置与职能,使我系统了解了我国政府审计部门的组成结构,认清了我国审计现状,以及审计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费明清处长讲解的审计法律法规,使我对审计人必须熟悉的审计法律法规有了更深一层的理解。王彭生老师讲解了审计的技术与方法,这让我受益匪浅,为我以后的审计工作指明了前进的道路。令我印象尤其深刻的是余宝山老师讲解的《审计的味道》。他并没有事先做一个详尽的ppt,而是以其渊博的学识,独到的见解,全新的理念并结合自身经历讲述自己参加审计工作几十年的体会。他的讲述不仅使我拓宽了视野,活跃了思维,还令我了解和掌握了审计的发展方向和目标,收获了一笔宝贵的精神财富。另外王金红老师的经济责任审计,王金田老师的计算机审计,史昊老师的投资审计,通过理论讲解与实际案例相结合,使我详尽了解了各个审计门类的脉络,也清楚地认识到计算机审计在以后审计中所发挥的巨大作用。最后一天的廉政教育,更加让我认识到廉洁是审计人员的基本道德,也是审计人员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

二、这次培训教会了我怎么样做一个合格的审计人,为我下一步工作指明了道路。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会做到以下几点:

1、爱岗敬业,严守审计职业道德。“审计是国家公共财政的守门员”,这次培训使我了解了审计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可以说,审计是国家治理的基石与保障。作为一个审计人员,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一定会做一个爱岗敬业的人,热爱审计事业,在自己的岗位上不断的钻研和学习。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会严守审计职业道德,耐得住寂寞,经得起诱惑。办理审计事项时,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恪尽职守。

2、严谨细致,高度负责。审计是一项极其繁杂的工作,严谨细致是审计工作的生命线,对推动审计事业的发展至关重要。在这次培训中听其中几位专家老师讲的审计案例中,基本上都是从一些细枝末节的小疏漏上发现了大问题的线索。所以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会养成严谨细致、高度负责的工作作风,对于任何疑点都不会轻易放过,努力提高审计的质量。

3、学习要勤,做人要勤。戴克柱厅长在开班典礼动员讲话中,结合自身三十余年经历,告诫每一个新近人员,进入岗位工作后要“勤”。所谓的“勤”,我的理解就是“学习要勤,做人要勤”。在以后的生活中,我会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努力学习审计政策法规、业务知识、计算机审计技术,让自己做一个“活到老,学到老”的审计人员。在日常工作中,我会本着“勤勤恳恳做事,踏踏实实做人”的原则,尊敬领导,团结同事,勇于担当,不断努力,把审计事业当作自己最大的职责和最高的使命,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奉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学习审计法实施条例几点体会

2011年4月9日,我有幸参加了巴彦淖尔市审计局党组中心组的集中培训,认真聆听了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法规处李欣荣处长关于新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讲座。通过李处长多个方面精辟而又深刻的讲解,我对以前审计工作中容易出现的问题有了全新的认识,总结起来有以下几点,和大家一起学习交流:

一、审计的依据。

审计依据应该是《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不能将各级政府批转审计机关项目审计计划的文件或者是本单位的审计项目计划作为审计依据。

二、审计救济途径。

审计救济途径扩大了适用政府裁决的范围。除依据《审计法》第十六条、十七条实施的审计项目外,按照《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对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所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规定实施的审计项目,也适用于政府裁决。这使我对法律救济途径有了全新的理解和认识,避免了审计风险。

三、审计证据的取证。

审计证据要精辟而又充分,符合《审计法》对审计证据的要求即可,不要面面俱到,把所有的账面、凭证和单据都复印取证。如果总账账页能说明问题,就不要复印明细账,尽量避免审计证据冗长,繁琐。

四、加强审理制度的重要性。

李处长在讲解审理制度时,提到审理应承担更大的责任。既要结果审理,更要过程审理,充分发挥审理的职责,更好的发挥审计的免疫系统的功能。作为一名审理人员,我今后要在领导的支持下,适时开展对审计过程的审理工作,在审计实施阶段结束前避免出现程序错误、证据不足等问题,从而提高工作效率。

度审计法实施条例心得体会

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迅猛,社会各方面资源交流和利用不断加强。为了确保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度审计法实施条例于最近颁布。我在实施过程中深刻体会到了这一条例的重要性与必要性。

度审计法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有助于规范资源的利用和经济活动的公平性。这是因为度审计法实施条例对于各类资源的利用给予了严格的审查与评估,确保了资源的合理利用,防止恶意的浪费行为。同时,度审计法实施的审查措施也有助于提高市场经济的公平性,防止信息不对称和市场失灵。当企业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合理利用资源,并且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时,整个社会将会更加和谐和稳定。

度审计法实施条例在促进资源合理利用和经济发展方面有其独特的优势。首先,度审计法实施条例明确了度审计的法律依据和审计标准,使得度审计的过程更加透明和公正。其次,度审计法实施条例强调了度审计结果的公示和社会监督,增加了度审计结果的可信度和约束力。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不足,比如度审计法实施条例对于度审计的程序和实施步骤没有详细规定,这可能导致的度审计结果的不公正和不准确。

第四段:个人体会与建议。

作为度审计法实施的一员,我深刻感受到了度审计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首先,作为一种资源配置机制,度审计能够为政府提供决策依据,使政府更加科学、合理地管理社会资源。其次,度审计的存在对企业和个人起到了警示作用,促使其更加合理使用资源,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我认为,在今后的工作中,度审计法实施条例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细化,签订更多的合作协议,提高度审计的整体效率和质量。同时,加强度审计的宣传工作,提高公众对度审计的认识和理解,增强其可信度和约束力。

第五段:结尾。

度审计法实施条例的出台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个重大进步,也为促进资源合理利用和经济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应当充分发挥度审计法实施条例的优势,不断完善和提高度审计的法律体系和实施效果,确保度审计工作的科学、公正和有效,为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学习审计法条例实施心得体会

x月x日至x日,我有幸参加了xx市审计局组织的南京审计学院依法审计能力提升培训班第一期的培训,作为一名来自基层审计机关的普通干部,此次学习对我是一次很好的提升自身素质的机会,同时也感谢市局领导对我们基层干部的关心和支持,给我们创造这样一次不断完善和提高自我潜力的机会。

市局领导和南审学院的老师对我们此次培训学习十分重视,课程安排丰富紧凑,资料覆盖广泛全面,并进行了爱国主义现场教学,课堂讲解深入浅出,培训效果明显。此次培训不仅让我充实了更多的理论知识,更让我开阔了视野,解放了思想,无论是从学校到校外,从听课到交谈,都让我有不小的收获。加之与来自不同县(市)、不一样工作岗位的同学们聚集一堂,相互交流借鉴工作经验、思路方法,较为全面的提高了自我的理论水平和工作潜力。以下是这些天的几点体会:。

一、增长了知识。

作为一名基层审计干部,通过近年来的工作实践,自认为已经掌握了必须的理论知识,具备了一定的工作经验,但既不够系统也不够丰富。透过老师深入浅出的讲授,感觉豁然开朗,许多问题从理论上找到了依据,对原先在工作实践中觉得不好解决的棘手问题找到了切入点,感觉收获很大。透过系统地学习审计业务知识,解决了工作中存在的难点、困惑,同时让我更清晰更全面地看到了审计工作的重要性,也增添了自己作为一名审计工作者的自豪感。

二、开阔了视野。

这一次培训给了我们审计最高学府学习的机会,让我们开阔了眼界,丰富了知识,打开了思路,不仅仅对本地本土有了更加深入的认识,也对开放先进的城市、理念有了进一步的了解。

南审学院的四天学习,让我们站在了更高的台阶上重新地认识、学习各方面的理论知识,这样让我们站在更高的层次上看待我们的工作,看待我们的缺点和不足。

美丽乡村的考察让我有很大的感触——一个地方的需要方方面面的努力,相较于我们相对落后的家乡,南京的发展如此惊人,当我们感叹她此刻的发展成果时,我们更应想到当初为了此刻的成果有多少人付出了辛勤的努力。

对雨花台、南京大屠杀纪念馆的参观,让我们感受了我们的祖国曾经受到的屈辱和无数革命先辈抛头颅、洒热血的悲壮,更加深刻的认识到今天安定生活的来之不易。

三、加强了交流。

此次培训虽然是在南京审计学院举办,但也为我们基层审计人员提供了一个难得的交流平台,许多只闻其名、未见其面的市局领导、兄弟县市审计精英汇聚一堂,共同参加学习,课中课后,相互探讨、互相交流,既增加了我们同为“审计人”的兄弟之情,也为今后共同学习提高打开了方便之门。给别人找问题相对容易,但给自我找问题往往比较困难,通过兄弟县市审计同仁们的共同探讨、交流,能够让我们以旁观者的身份认清问题的本质所在,也让我们更加清醒的认识到自身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为我们今后工作中防微杜渐起到积极的作用。

本次的培训,市局领导组织严密、管理严格,制定了详细的纪律,各县市审计同仁严格自律、服从管理,既保证了培训的顺利开展,也使我们接受了一次全面的纪律教育,在此,再次对市局领导的辛勤和付出表示感谢。

总的来说,此次培训虽然时间短,但却使我获益匪浅,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尽自我所能把所学到的知识运用于实际工作中,保证在政治上、思想上、组织纪律上尽职尽责,保质保量的完成领导交办的每一项工作,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为肃州审计工作的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以上是我在这次培训学习中几点肤浅的心得,如有不当,敬请领导和同志们批评指正。

学习审计法实施条例几点体会

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全文)(1997年10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1号公布2010年2月2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审计法所称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

第三条审计法所称财政收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以及下列财政资金中未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收入;

(三)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四)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

(五)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资金。

第四条审计法所称财务收支,是指国有的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实行会计核算的各项收入和支出。

第五条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依照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标准、项目目标等方面的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决定。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向审计机关举报。审计机关接到举报,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七条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履行审计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审计工作,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

第八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有派出机关的,派出机关的审计机关对派出机关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计机关领导为主。

第九条审计机关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审计机关的规定,在审计机关的授权范围内开展审计工作,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十条审计机关编制经费预算草案的依据主要包括:

(一)法律、法规;

(二)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和要求;

(三)审计机关的审计工作计划;

(四)定员定额标准;

(五)上一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和本的变化因素。

第十一条审计人员实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制度,具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

第十二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被审计单位也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

(二)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三)与被审计单位、审计事项、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审计人员的回避,由审计机关负责人决定;审计机关负责人办理审计事项时的回避,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正职和副职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第十四条审计机关负责人在任职期间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随意撤换:

(一)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严重违法、失职受到处分,不适宜继续担任审计机关负责人的;

(三)因健康原因不能履行职责1年以上的;

(四)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的。

第三章审计机关职责。

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组织本级预算执行的情况,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的情况,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部门、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下级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对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内容包括:

(六)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执行预算情况;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专项管理的预算资金收支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审计法第十七条所称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基本情况;

(二)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作出的审计评价;

(三)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审计机关依法采取的措施;

(四)审计机关提出的改进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管理工作的建议;

(五)本级人民政府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审计署对中央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履行职责所发生的各项财务收支,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署向国务院总理提出的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包括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的审计情况。第十九条审计法第二十一条所称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包括:

(一)国有资本占企业、金融机构资本(股本)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

(二)国有资本占企业、金融机构资本(股本)总额的比例在50%以下,但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拥有实际控制权的。

审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企业、金融机构,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比照审计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条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审计法第二十二条所称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

(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

审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审计法第二十三条所称社会保障基金,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基金以及发展社会保障事业的其他专项基金;所称社会捐赠资金,包括来源于境内外的货币、有价证券和实物等各种形式的捐赠。

第二十二条审计法第二十四条所称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包括:

(一)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向中国政府及其机构提供的贷款项目;

(三)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向中国政府及其机构提供的援助和赠款项目;

(五)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提供援助、贷款的其他项目。

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可以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审计程序、方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预算管理或者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不能根据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的,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两个以上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投资的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和建设项目,由对主要投资主体有审计管辖权的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各级审计机关应当按照确定的审计管辖范围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参加依法成立的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审计机关可以通过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时,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审计机关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时,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准则等情况的,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章审计机关权限第二十八条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时,被审计单位应当依照审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向审计机关提供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税务以及其他部门(含直属单位)应当向本级审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四)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汇总编制的本部门决算草案。

第三十条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协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的协助查询个人存款通知书。有关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证明材料,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一条审计法第三十四条所称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包括:篇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全文)(1997年10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1号公布2010年2月2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审计法所称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

第三条审计法所称财政收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以及下列财政资金中未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收入;

(三)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四)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

(五)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资金。

第四条审计法所称财务收支,是指国有的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实行会计核算的各项收入和支出。

第五条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依照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标准、项目目标等方面的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决定。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向审计机关举报。审计机关接到举报,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第七条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履行审计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审计工作,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

第八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有派出机关的,派出机关的审计机关对派出机关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计机关领导为主。

第九条审计机关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审计机关的规定,在审计机关的授权范围内开展审计工作,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十条审计机关编制经费预算草案的依据主要包括:

(一)法律、法规;

(二)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和要求;

(三)审计机关的审计工作计划;

(四)定员定额标准;

(五)上一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和本的变化因素。

第十一条审计人员实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制度,具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

第十二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被审计单位也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

(二)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三)与被审计单位、审计事项、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审计人员的回避,由审计机关负责人决定;审计机关负责人办理审计事项时的回避,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正职和副职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第十四条审计机关负责人在任职期间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随意撤换:

(一)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严重违法、失职受到处分,不适宜继续担任审计机关负责人的;

(三)因健康原因不能履行职责1年以上的;

(四)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的。

第三章审计机关职责。

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组织本级预算执行的情况,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的情况,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部门、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下级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对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内容包括:

(六)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执行预算情况;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专项管理的预算资金收支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审计法第十七条所称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基本情况;

(二)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作出的审计评价;

(三)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审计机关依法采取的措施;

(四)审计机关提出的改进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管理工作的建议;

(五)本级人民政府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审计署对中央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履行职责所发生的各项财务收支,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署向国务院总理提出的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包括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的审计情况。

第十九条审计法第二十一条所称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包括:

(一)国有资本占企业、金融机构资本(股本)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

(二)国有资本占企业、金融机构资本(股本)总额的比例在50%以下,但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拥有实际控制权的。

审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企业、金融机构,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比照审计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条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审计法第二十二条所称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

(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

审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审计法第二十三条所称社会保障基金,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基金以及发展社会保障事业的其他专项基金;所称社会捐赠资金,包括来源于境内外的货币、有价证券和实物等各种形式的捐赠。

第二十二条审计法第二十四条所称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包括:

(一)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向中国政府及其机构提供的贷款项目;

(三)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向中国政府及其机构提供的援助和赠款项目;

(五)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提供援助、贷款的其他项目。

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可以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审计程序、方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预算管理或者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不能根据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的,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两个以上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投资的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和建设项目,由对主要投资主体有审计管辖权的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各级审计机关应当按照确定的审计管辖范围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参加依法成立的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审计机关可以通过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时,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审计机关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时,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准则等情况的,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章审计机关权限。

第二十八条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时,被审计单位应当依照审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向审计机关提供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税务以及其他部门(含直属单位)应当向本级审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四)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汇总编制的本部门决算草案。

第三十条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协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的协助查询个人存款通知书。有关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证明材料,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1997年10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1号公布2010年2月2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总。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审计法所称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第三条审计法所称财政收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以及下列财政资金中未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收入;

(三)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四)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

(五)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资金。

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实行会计核算的各项收入和支出。

第五条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依照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标准、项目目标等方面的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决定。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向审计机关举报。审计机关接到举报,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七条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履行审计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审计工作,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

第八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有派出机关的,派出机关的审计机关对派出机关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计机关领导为主。

第九条审计机关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审计机关的规定,在审计机关的授权范围内开展审计工作,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十条审计机关编制经费预算草案的依据主要包括:

(一)法律、法规;

(二)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和要求;

(三)审计机关的审计工作计划;

(四)定员定额标准;

(五)上一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和本的变化因素。

第十一条审计人员实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制度,具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

第十二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被审计单位也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

(二)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三)与被审计单位、审计事项、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审计人员的回避,由审计机关负责人决定;审计机关负责人办理审计事项时的回避,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人决定。第十三条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正职和副职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

第十四条审计机关负责人在任职期间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随意撤换:

(一)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严重违法、失职受到处分,不适宜继续担任审计机关负责人的;

(三)因健康原因不能履行职责1年以上的;

(四)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的。

第三章审计机关职责。

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组织本级预算执行的情况,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的情况,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部门、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下级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对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内容包括:

(六)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执行预算情况;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专项管理的预算资金收支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审计法第十七条所称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基本情况;

(二)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作出的审计评价;

(三)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审计机关依法采取的措施;

(四)审计机关提出的改进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管理工作的建议;

(五)本级人民政府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审计署对中央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履行职责所发生的各项财务收支,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度审计法实施条例心得体会

审计法实施条例作为我国审计监督工作的重要法规,于2021年2月1日正式实施。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制定的,旨在进一步强化我国审计监督工作,推动全面依法治国落地生根。该条例包含了对审计实施的各个环节、程序以及法律责任的明确规定,为提升我国审计监督水平和推动审计改革发挥了重要作用。

段落2:审计实施条例加强了审计监督的权威性和实际操作性(250字)。

审计实施条例的发布对于增强审计监督的权威性和实际操作性具有重要意义。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审计行业的责任和职责,确保了审计监督工作的科学性和专业性。同时,条例强调了政府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等各类审计对象对审计工作的积极配合和支持,强化了审计监督的全面性和广泛性,使审计工作更加立体、全面。

段落3:审计实施条例提升了审计监督的效果和质量(300字)。

审计实施条例的出台也为提升审计监督的效果和质量提供了有力保障。条例强调了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客观性和专业性要求,进一步规范了审计工作的操作步骤和标准。此外,条例还规定了对审计问题的处置和处理程序,加强了对审计结果的跟踪和整改,有效促进了审计监督工作的实施与落地,保证了审计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段落4:审计实施条例促进了审计改革的推进和创新(250字)。

审计实施条例的出台进一步推动了我国审计改革的深入进行。条例强调了审计监督工作的重点和重要性,鼓励审计机关积极探索创新,完善工作机制和方法论。此外,条例还对加强审计监督的信息化建设和数据共享提出了要求,促进了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和发展。这些举措有助于提升我国审计监督的智能化水平,推进审计改革的深化和优化。

审计实施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审计监督工作的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然而,条例对于某些具体情况的处理还需要更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同时也需要不断进行实践总结和经验积累。未来,我们还需要加大对审计机关的支持力度,为其提供更好的条件和资源,进一步提升审计监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同时,也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审计监督的培训和教育,提升从业人员的专业能力和水平。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审计监督的全面覆盖和有效运行,推动我国审计工作不断发展。

度审计法实施条例心得体会

度审计法实施条例是国家对审计工作进行规范和管理的一项重要法规。自从度审计法实施条例实施以来,我深刻体会到了其在推动审计工作健康发展、提升审计质量、完善审计制度等方面所起到的重要作用。在这篇文章中,我将从五个方面进行论述,以展示度审计法实施条例的优势和特点。

首先,度审计法实施条例为审计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方针。通过明确审计工作的任务和职责,规范了审计人员的行为准则,使其在开展审计工作过程中不偏离法律法规的轨道。此外,条例还规定了审计机关的组织结构和职权范围,使得审计工作更加高效和有序。在实际工作中,我发现有了这些明确的指导,审计工作得以更好地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提升了审计结果的可靠性和权威性。

其次,度审计法实施条例要求加强审计质量管理,提高审计工作水平。条例明确规定了审计工作应当符合质量管理的要求,监督和把关了审计质量的控制。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严格按照条例的要求进行审计,充分发挥了审计专业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能力,提高了审计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同时,条例还要求加强对审计结果的监督和评价,确保审计结果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在我的体会中,度审计法实施条例强调了审计工作质量的重要性,提升了审计工作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第三,度审计法实施条例加强了审计监督制度的建设。条例规定了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审计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审计工作依法进行。在我的实际工作中,我亲身体验到了审计监督制度的发挥作用。通过监督和检查,审计机关能够及时发现和纠正审计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同时也解决了审计监督过程中的过度行为和滥用权力问题。度审计法实施条例的出台,为审计监督制度的健全提供了法律依据,有效提升了审计监督的效能和公信力。

第四,度审计法实施条例注重了完善审计制度,推动审计方法和手段的创新。条例规定了国家对宏观经济运行情况进行审计的范畴和程序,提高了审计应用现代信息技术的要求,推动审计方法和手段的创新。此外,条例还规范了审计报告的编制要求,强调了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和科学性。在实践中,度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要求激发了我们审计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升审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最后,度审计法实施条例注重了广泛的社会参与和公众信息公开。该条例要求审计机关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开审计结果和资料。在我的体会中,度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使得审计工作更加透明和公开,有利于公众对审计工作的监督和评价,提升了审计工作的公信力和公正性。

综上所述,度审计法实施条例的出台对推动审计工作的健康发展和提升审计质量起到了重要作用。它为审计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方针,要求加强审计质量管理,加强审计监督制度的建设,完善审计制度,并注重了广泛的社会参与和公众信息公开。通过对度审计法实施条例的深入学习和实践,我认识到了其在提升审计工作水平和推动审计制度建设方面的巨大价值,也更加坚定了我在审计工作中的信心和决心。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心得体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以来,各级纪委监委落实新要求、运用新手段,严肃查处发生在各个领域的违法违纪案件,这成为各级纪委监委干部执纪监督的新利器。从而标志着全面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已经进入全新阶段。作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监察法的实施是一项重大创新举措,它既体现了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具有高度的内在一致性,也体现了实行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相统一的必然性,进一步加强了对权力的有效监督,填补了权力的监督空隙和死角。我们应当从以下三方面体会监察法的实质。

立法过程之严谨确保执纪监督“新利器”牢不可摧。监察法从草案到正式立法始终坚持问题导向,在取得了各方面广泛认同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后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充分体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和依法立法的原则和精神。监察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朝着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迈出了实质性的步伐,从国家法律层面确保监察全覆盖,监督无死角,牢不可摧。

覆盖范围之广确保执纪监督“新利器”震慑有力。按照《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涵盖了所有的公职人员,实现了对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职能的有机整合,明确了监察职责和监督方式,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从根本上加强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能起到强有力的震慑作用。

职能行使之严确保执纪监督“新利器”锋刃无比。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国家监察法明确监察机关监督、调查、处置的职责,把目前正在实际运用的调查手段纳入法律,赋予必要的调查权限,加大查处惩治力度,确保执纪监督有力度、有劲道、效果明显。

一是通过学习,深刻认识到党进一步加强了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监察委员会与党的纪律机关合署办公,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完善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重要举措。监察法为监察委员会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提供了法治保障。在反腐败工作领域体现了坚持浑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二是通过学习,认识到国家制定《监察法》是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一个国家只有清廉清政,才会让所有公职人员不忘初心,真正为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而去努力工作。

三是通过学习,认识到作为一名基层纪检干部,必须进一步增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更新观念,加强理论学习和党性修养,努力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准确把握当前形势和任务,牢记使命、强化责任,自觉与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在全面从严治党中坚守职责定位,带头执行党章、党规、党纪。坚持知行合一,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切实加强自身品德修养,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从严要求自己,做到自醒、自警、自律。清白做人,廉洁公道做事。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抵得住诱惑,经得住考验。

四是通过学习,认识到作为纪检监察队伍中的一员,在实际工作中要以身作则,既要讲原则又要讲担当。要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平常监督立足于早,着眼于小,多做“咬耳扯袖、红脸出汗”的工作。发现苗头及时提醒,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在原则问题上,敢于动真碰硬,真正把制度立起来、严起来、执行到位,不断强化执纪问责的震慑作用,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不断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颁布实施已经半年。近日,通过集中学习《监察法》,我深刻认识到学习贯彻监察法,是对当下检察员忠诚履职、干净担当、做好工作的必然要求。制定监察法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环节。监察法和监察体制改革之间密不可分。组建监察委员会,整合反腐败工作力量,解决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的职能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行政监察机关职能交叉重叠问题,有利于形成反腐败合力。

监察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了纪委监委受理报案和举报的法定义务。但在现实生活中,不排除有的人居心叵测,想利用纪委监委的法定义务“为我所用”,诬告陷害他人,或是恶意重复举报,意图通过国家机器来打击别人、成全自己。殊不知,这种行为本身就是非常严重的违纪违法行为,是既害人、又害己的行为。法律明确了纪委监委的职责义务,赋予了人民群众向纪委监委反映问题的权利,但这种权利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是为了加强对全体党员和所有行使公权力公职人员的正常监督而设置的,并不是某些别有用心的人可以胡乱使用的“私器”。

用监察法管住行使公权力人员。要充分利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果,切实转化为治理效能,进一步加大对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的监督执纪问责和调查处置力度,加强对扶贫领域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监察。用监察法管住行使公权力人员,对基层某些非党员、非干部却手握公权力的人来说,那种没人管、很自在的日子将一去不复返,这无疑为打赢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提供了坚强保障。

其实,无论是用党纪把党员干部管住管好,还是用监察法管住行使公权力人员,本意并不是为了让更多干部被举报、被查处,而是形成震慑、监督前置,不给干部犯错的机会,对他们其实是一种保护。正如纪检监察的第一职责,并不是打“虎”拍“蝇”,而是通过监督,防止好干部一步步变成“苍蝇”和“老虎”。当公权力都能被规规矩矩地使用,人民群众就能持续保持获得感了。

进入新时代,反腐需要新武器。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这是反腐败斗争最明显的特征;“打虎”“拍蝇”“猎狐”,这是反腐败斗争紧盯不放的.目标。这几年,不敢腐的目标初步实现,不能腐的笼子越扎越牢,不想腐的堤坝正在构筑。有权力,就要有制约,有监督。在反腐败斗争压倒性优势已经形成的今天,通过制定监察法,就是要坚定以法治方式和法治思维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推向深入,树立起依宪执政、依宪治国的标杆和典范,这充分彰显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决心和自信。

作为国家监委制定的第一部监察法规,《条例》制定的意义,一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的统一领导,健全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二是推进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深入推进监察法贯彻实施,确保监察权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三是解决监察工作中突出问题,实现法规制度的与时俱进;四是加强对监察机关监督制约,确保监察执法权受监督、有约束。

《条例》的主要亮点,首先,《条例》进一步理顺了监察领导体制。明确监察机关领导规则,国家监察委在党中央领导下开展工作,地方各级监察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监察委双重领导下工作。其次,《条例》细化了监察工作程序。明确权力行使范围和运行程序,吸收刑事诉讼制度中许多做法,有力保护了监察对象的合法权益,避免监察权滥用。最后,丰富了监察赔偿的内容。

通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纪检干部们对监察法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并且对法律条文的丰富精髓也有了更深程度的认识。作为基层纪检监察干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思想建设,认真履职尽责,学法、执法、守法,自觉接受监督,积极主动作为,更好地肩负起新时代赋予的职责使命,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忠实履行党章党规和宪法、监察法赋予的重要职责。

2021年9月20日,经党中央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颁布施行。这是国家监委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制定的第一部监察法规。《条例》的制定是进一步强化监察机关的政治机关属性,加强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统一领导的必然要求,是完善中国特色监察体制的重要举措,充分彰显了纪检监察机关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正风肃纪反腐的鲜明立场和接受最严格监督约束的坚定决心。

感悟“思想之旗领航向”,努力提高工作能力。《条例》明确规定了监察机关的职责,作为纪检监察干部,我们要不断提高“七种能力”。严格落实“五抓五提升”,按照承担工作任务责任清单,认真参加学习培训,提升自己政治站位和履职能力,严格做到纪法贯通、灵活运用、有效衔接,提升监督质效和案件办理质量,继续在坚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坚持,真正做到正风肃纪不停歇。

坚持“学思践悟重在行”,立足本职严格开展审查调查工作。《条例》第四章“监察权限”中,对监察工作作出更细致的要求,对证据、谈话、讯问、询问等措施作了全面的规定,为我们开展监察工作指明了方向。要认真学习《条例》,在学懂弄通做实上下功夫,准确理解调查范围、明确监察职责和措施使用规范、领会监察程序分解环节,把握自身职责定位,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要严格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确保审查调查程序合法,不断提升监察工作质量和水平。

铭记“打铁必须自身硬”,争做纪检监察铁军一员。打铁必须自身硬,执纪者必先守纪,律人者必先律己。在履行监督责任的同时,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在今后的工作中,我要切实提高自身免疫力,在思想与行动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牢固树立“四个意识”,积极贯彻落实“四个统一”,将《条例》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始终做到懂规矩、守纪律,心怀敬畏、手握戒尺,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越界越轨,树立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形象。

今年是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也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开局之年,3月国家两会通过的监察法草案标志着全面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进入新阶段。作为一名基层纪检监察干部,要学习领会贯彻落实国家监察法精神要义,忠于职责,敢于担当,努力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当做工作的重点,切实筑牢纪检监察防线。

深入学习国家监察法,充分领会深刻意义。治国凭圭臬,安邦靠准绳。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党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是对政治体制、政治权利、政治关系的重大调整,而监察法的颁布实施为进一步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也对做好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做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作为反腐败国家立法,监察法把国家监察制度这一顶层设计制度化法制化,是继续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根本遵循,为推进改革试点工作向纵深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深入推行监察体制改革,努力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深入学习国家监察法,坚决贯彻执行。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只有切实贯彻落实监察法,才能释放这把利剑惩治腐败的巨大威力。作为一名纪检监察干部,要学以致用、融会贯通,以监察法为准绳,认真解读自身职责定位、厘清监察范围和监察权限、明确监察程序,聚焦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等重点任务,严格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认真查摆执法不严、执法不纠等突出问题,形成强有力的震慑,努力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深入学习国家监察法,严格自我要求。打铁还需自身硬,执纪者必先守纪,律人者必先律己。在履行监督责任的同时,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提高自身免疫力,在思想与行动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保持纪检干部自身的廉洁性。将国家监察法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加强思想建设,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严格自律,严防“灯下黑”,使铁的纪律转化为日常习惯,自觉懂规矩、守纪律,心怀敬畏、手握戒尺,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越界越轨,树立忠诚、廉洁、担当的公职人员形象。

当前,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逐步进入深水区,作为基层纪检监察干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思想建设,认真履职尽责,学法、执法、守法,将国家监察法切实贯彻落实,努力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保障反腐败工作在法制轨道上行稳致远。

2021年9月20日,经党中央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颁布施行。这是国家监委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制定的第一部监察法规。《条例》的制定是进一步强化监察机关的政治机关属性,加强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统一领导的必然要求,是完善中国特色监察体制的重要举措,充分彰显了纪检监察机关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正风肃纪反腐的鲜明立场和接受最严格监督约束的坚定决心。

感悟“思想之旗领航向”,努力提高工作能力。《条例》明确规定了监察机关的职责,作为纪检监察干部,我们要不断提高“七种能力”。严格落实“五抓五提升”,按照承担工作任务责任清单,认真参加学习培训,提升自己政治站位和履职能力,严格做到纪法贯通、灵活运用、有效衔接,提升监督质效和案件办理质量,继续在坚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坚持,真正做到正风肃纪不停歇。

坚持“学思践悟重在行”,立足本职严格开展审查调查工作。《条例》第四章“监察权限”中,对监察工作作出更细致的要求,对证据、谈话、讯问、询问等措施作了全面的规定,为我们开展监察工作指明了方向。要认真学习《条例》,在学懂弄通做实上下功夫,准确理解调查范围、明确监察职责和措施使用规范、领会监察程序分解环节,把握自身职责定位,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要严格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确保审查调查程序合法,不断提升监察工作质量和水平。

铭记“打铁必须自身硬”,争做纪检监察铁军一员。打铁必须自身硬,执纪者必先守纪,律人者必先律己。在履行监督责任的同时,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在今后的工作中,我要切实提高自身免疫力,在思想与行动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牢固树立“四个意识”,积极贯彻落实“四个统一”,将《条例》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始终做到懂规矩、守纪律,心怀敬畏、手握戒尺,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越界越轨,树立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形象。

近期,单位组织晨会上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通过学习,进一步增强了对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更新了思想观念,在政治理论、党性修养和综合能力上得到了全面提高。

一是认清形势,明确责任。党的____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取得了显著成效,反腐斗争已呈压倒性态势,但是全面从严治党仍任重道远,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因此,我们必须准确把握当前的形势和任务,牢记使命,强化责任,在全面从严治党坚守职责定位,带头执行党章党规党纪。

二是勤于学习,提高素质。面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形式、新任务、新要求,纪检工作者打铁还需自身硬,要不断丰富自身理论知识,熟练掌握各项规定制度,用理论武装好头脑,用理论来指导好实践工作,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驾驭工作的能力。

三是勇于担当,落细落早。纪检工作者要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平常监督立足于早,着眼于小,多做咬耳扯袖,红脸出汗的工作,发现苗头及时提醒,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

《监察法》的颁布实施是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思想的重要体现,充分展现出我党坚定不移把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的决心和意志,是民心所向、民意所归。《监察法》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就意味着“讲规矩”范围的延伸扩展,要让所有公职人员心生敬畏,行有所止。

明底线,做“规矩”的忠实崇尚者。公职人员唯有明晰底线思维才能手持戒尺,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利,才能正确处理权与法、情与法、利与法关系的,才能不以言代法、不以权压法、不贪赃枉法,才能使立规矩成为一种自觉,讲规矩成为一种习惯,守规矩成为一种自然。

学为先,做“规矩”的自觉遵守者。遵守规矩的前提是懂规矩,懂规矩就要求我们先学规矩。我们要通过学习《监察法》,弄清楚监察职能定位、职责范围、程序要求,把握法律赋予监察机关的职能职责、权限手段,领悟全面从严治党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辩证关系,从而提高专业能力、增强履职本领。

强法治,做“规矩”的坚定捍卫者。“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维护“规矩”尊严,坚定捍卫法治是执法者的基本信条。唯有法治精神养成,才能让公职人员多一些理性、少一点冲动,多一些独立、少一点盲从,才能让每一个公民都在“有规矩”的轨道上合理、理性地表达诉求,在维护社会秩序中捍卫法治的尊严。

4月,区纪委监委发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读本,作为一名纪检干部,学习《监察法》必不可少,而我,也将《监察法》学习了3遍,每次都有新收获。

初拿《监察法》读本,更多的是好奇,这是一部什么样的法律,国家为什么要制定这部法律,这部法律和我又有什么关系,带着这几个问题,我翻开了读本,很快找到了我要的答案。同时,我也了解到“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属于监察对象,在统计系统内监察对象人数的时候,我填写了83人。

再次略读《监察法》是单位组织干部职工集中学习,我将监察法的六十九条进行了蜻蜓点水式略读,选取了部分章节与大家共同学习。这次学习,让我对监察法对监察机关的基本定位、监察范围、监察职责、监察权限、监察程序等基本内容进行了认识和了解。

第三次精读《监察法》是为了写学习心得体会。我想连《监察法》都没精读的人是写不出一篇好的心得体会(虽然我读了好几遍,但是我还是写不出),抱着这样的想法,我又将《监察法》逐字逐句的细读一遍,果然,收获多多。首先,我对监察对象有了不一样的理解。监察法规定:“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属于监察对象,而我区医疗卫生单位从事管理的人数占系统内总人数的15%左右,医疗卫生单位更多的是从事专业技术的医生和护士,他们到底属不属于监察对象?监察法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职责是对公职人员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对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基于此,我认为,医生和护士均属于监察对象。其次,是监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在监督别人的同时,也时刻被监督着,依法行使监察权,必须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内部监督,让权力公开透明,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对普通公职人员来说,世界上最永恒幸福就是平凡,我们要筑牢思想防线,不碰纪律的红线,守住法律的底线,始终保持清正廉洁的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党的事业才能稳固向前。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心得体会

作为国家监委制定的第一部监察法规,《条例》制定的意义,一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的统一领导,健全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二是推进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深入推进监察法贯彻实施,确保监察权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三是解决监察工作中突出问题,实现法规制度的与时俱进;四是加强对监察机关监督制约,确保监察执法权受监督、有约束。

《条例》的主要亮点,首先,《条例》进一步理顺了监察领导体制。明确监察机关领导规则,国家监察委在党中央领导下开展工作,地方各级监察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监察委双重领导下工作。其次,《条例》细化了监察工作程序。明确权力行使范围和运行程序,吸收刑事诉讼制度中许多做法,有力保护了监察对象的合法权益,避免监察权滥用。最后,丰富了监察赔偿的内容。

通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纪检干部们对监察法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并且对法律条文的丰富精髓也有了更深程度的认识。作为基层纪检监察干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思想建设,认真履职尽责,学法、执法、守法,自觉接受监督,积极主动作为,更好地肩负起新时代赋予的职责使命,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忠实履行党章党规和宪法、监察法赋予的重要职责。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心得体会

近日,xx区纪委监委组织委机关全体干部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由案件审理室副主任xx同志对《条例》进行领学,并结合工作实际对重点章节进行深入解读。

作为国家监委制定的第一部监察法规,《条例》制定的意义,一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的统一领导,健全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二是推进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深入推进监察法贯彻实施,确保监察权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三是解决监察工作中突出问题,实现法规制度的与时俱进;四是加强对监察机关监督制约,确保监察执法权受监督、有约束。

《条例》的主要亮点,首先,《条例》进一步理顺了监察领导体制。明确监察机关领导规则,国家监察委在党中央领导下开展工作,地方各级监察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监察委双重领导下工作。其次,《条例》细化了监察工作程序。明确权力行使范围和运行程序,吸收刑事诉讼制度中许多做法,有力保护了监察对象的合法权益,避免监察权滥用。最后,丰富了监察赔偿的内容。

通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纪检干部们对监察法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并且对法律条文的丰富精髓也有了更深程度的认识。作为基层纪检监察干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思想建设,认真履职尽责,学法、执法、守法,自觉接受监督,积极主动作为,更好地肩负起新时代赋予的职责使命,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忠实履行党章党规和宪法、监察法赋予的重要职责。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心得体会

今年是贯彻落实__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也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开局之年,3月国家两会通过的监察法草案标志着全面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进入新阶段。作为一名基层纪检监察干部,要学习领会贯彻落实国家监察法精神要义,忠于职责,敢于担当,努力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当做工作的重点,切实筑牢纪检监察防线。

深入学习国家监察法,充分领会深刻意义。治国凭圭臬,安邦靠准绳。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党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是对政治体制、政治权利、政治关系的重大调整,而监察法的颁布实施为进一步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也对做好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做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作为反腐败国家立法,监察法把国家监察制度这一顶层设计制度化法制化,是继续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根本遵循,为推进改革试点工作向纵深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深入推行监察体制改革,努力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深入学习国家监察法,坚决贯彻执行。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只有切实贯彻落实监察法,才能释放这把利剑惩治腐败的巨大威力。作为一名纪检监察干部,要学以致用、融会贯通,以监察法为准绳,认真解读自身职责定位、厘清监察范围和监察权限、明确监察程序,聚焦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等重点任务,严格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认真查摆执法不严、执法不纠等突出问题,形成强有力的震慑,努力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深入学习国家监察法,严格自我要求。打铁还需自身硬,执纪者必先守纪,律人者必先律己。在履行监督责任的同时,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提高自身免疫力,在思想与行动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保持纪检干部自身的廉洁性。将国家监察法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加强思想建设,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严格自律,严防“灯下黑”,使铁的纪律转化为日常习惯,自觉懂规矩、守纪律,心怀敬畏、手握戒尺,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越界越轨,树立忠诚、廉洁、担当的公职人员形象。

当前,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逐步进入深水区,作为基层纪检监察干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思想建设,认真履职尽责,学法、执法、守法,将国家监察法切实贯彻落实,努力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保障反腐败工作在法制轨道上行稳致远。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心得体会

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全文公布并于当日起施行,这是国家监察委员会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监察法规。房县纪委监委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qq工作群等媒体,第一时间向纪检监察干部推送《监察法实施条例》全文,并采取个人自学、互动议学等方式迅速掀起学习热潮。

该县纪委监委第二纪检监察室干部胡坤说:“条例对线索处置、初步核实、立案、调查、审理、处置、移送审查起诉等监察工作各环节程序要求作出细化规定,为我们执纪审查提供了制度依据。”

“条例对监察法内容进行细化完善,推进了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该县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主任吴永华表示。

“《监察法》出台3年多的时间里,对保障纪检监察机关正确行使职权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也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这些新情况新问题在此次公布的条例中得到了回应与解决。”该县门古寺镇纪委书记赵林波说。

“对监察人员,条例规定了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登记备案制度以及回避制度等多种监督制约机制,有效破除‘灯下黑’问题。”该县纪委监委干部监督室主任杨三说。

据了解,该县纪委监委将结合正在开展的党风廉政宣教月活动,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的学习,推动全县纪检监察干部转作风、强本领、提效能,切实提高依纪监督、依法监察、纪法衔接能力,激发新时期纪检监察干部履职活力。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心得体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21年9月20日颁布实施以来,国网延边供电公司纪委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决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纪检监察工作的战略部署,要求公司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认真学习领会《条例》,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关于加强纪检监察工作的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推进公司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进一步推动公司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向纵深发展。

以上率下深入学,同频共振掀热潮。

《条例》公布后,公司纪委及时召开纪委会组织学习讨论,研究制定学习贯彻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部署推动落实。要求公司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充分发挥领学促学作用,通过领学原文、解读要点、交流研讨,进一步加强对《条例》核心要义、丰富内涵、实践要求的理解和把握。

公司纪委把《条例》纳入纪检监察干部全员培训课程,同时与《宪法》《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结合起来,一体学习、深入理解,扎实推进纪法贯通、法法衔接,切实增强纪法运用的本领和担当。组织纪检监察干部开展专项知识测试,以考促学、以学促用,引导广大干部职工全面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更好地明晰公职人员的底线和红线,做到依法用权、秉公用权、廉洁用权。

公司纪委还依托纪委书记岗位轮训,让纪检监察干部在办案一线学《条例》用《条例》,通过轮岗锻炼熟练掌握线索处置、监督检查、措施使用、处理处分等各方面各环节,让纪检干部在实践中加强政治历练、业务锻炼,不断提高面对疑难复杂问题的应变能力。

线上线下全覆盖,法治宣传氛围浓。

公司纪委坚持线上线下联动,积极开展普法宣传,营造出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通过强化《条例》宣传解读,抓好“关键少数”学习,采取“集中培训+个人自学”“以案代训+岗位实战”等方式,提高纪检监察干部依法依规履职能力,着力锻造一支政治素质高、专业本领强、技术能力硬的纪检监察铁军。

利用微信工作群、微信公众号、协同邮箱等广泛推送《条例》相关资料,引导全体纪检监察干部系统学、跟进学、联系业务学,不断夯实全体干部职工的理论功底。组织开展“班组大讲堂”系列活动,将法治宣传深入基层班组,在班组探索案例式、研讨式、互动式等法治宣传新方法,充分调动一线干部员工的学习积极性,提升宣教效果。

同时,公司纪委还努力在法治宣传贯彻上下功夫,依托“党建+”工程,扎实开展“党建+普法”活动,组织党员服务队在商场、广场等人流密集区设立法律咨询台,发放《宪法》《电力设施保护》等法律知识手册,向过往居民宣讲宪法、民法典、电力法律法规及安全用电知识,累计接受用户咨询300余次,发放宣传资料800余份。

对标对表强落实,凝心聚力促提升。

公司纪委严格依法依规履职,对标对表《条例》规定,理清《条例》中监察监督、监察调查和监察处置的权限、规则和程序,切实强化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确保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实践、群众和历史的检验。

公司纪委采取多种措施推动纪检监察法规制度贯彻落实,加强与公安、检察院、法院、市纪委监委的沟通联系,推动执法执纪相贯通,行政司法相衔接。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正风肃纪反腐,大力开展案件查处“回头看”,通过政治巡察、交叉检查、集中评查等形式,聚焦办案程序、事实证据、处理处分等方面,加强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办案各类文书内容、程序。

公司纪委还在找准监察权运行中的风险点、实施精准防控上下功夫,通过廉政档案、交流座谈等方式不断创新监督措施、拓宽监督渠道,以零容忍的态度严惩权力腐败,确保清正廉洁执法执纪。健全制度机制,规范工作流程,严格执行工作回避、保密、离任回避、规范亲属从业等具体监督措施,一体推进“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的监督制约体系,促进纪检监察人员加强自我约束,提高自身免疫力。坚持刀刃向里、一严到底,定期排查反映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线索,坚决防止家人、亲属利用其权力谋私利。常态开展警示教育,引导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自觉遵守党纪国法,始终保持忠诚干净担当的廉洁本色。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心得体会

2021年9月20日,经党中央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颁布施行。这是国家监委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制定的第一部监察法规。《条例》的制定是进一步强化监察机关的政治机关属性,加强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统一领导的必然要求,是完善中国特色监察体制的重要举措,充分彰显了纪检监察机关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正风肃纪反腐的鲜明立场和接受最严格监督约束的坚定决心。

感悟“思想之旗领航向”,努力提高工作能力。《条例》明确规定了监察机关的职责,作为纪检监察干部,我们要不断提高“七种能力”。严格落实“五抓五提升”,按照承担工作任务责任清单,认真参加学习培训,提升自己政治站位和履职能力,严格做到纪法贯通、灵活运用、有效衔接,提升监督质效和案件办理质量,继续在坚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坚持,真正做到正风肃纪不停歇。

坚持“学思践悟重在行”,立足本职严格开展审查调查工作。《条例》第四章“监察权限”中,对监察工作作出更细致的要求,对证据、谈话、讯问、询问等措施作了全面的规定,为我们开展监察工作指明了方向。要认真学习《条例》,在学懂弄通做实上下功夫,准确理解调查范围、明确监察职责和措施使用规范、领会监察程序分解环节,把握自身职责定位,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要严格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确保审查调查程序合法,不断提升监察工作质量和水平。

铭记“打铁必须自身硬”,争做纪检监察铁军一员。打铁必须自身硬,执纪者必先守纪,律人者必先律己。在履行监督责任的同时,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在今后的工作中,我要切实提高自身免疫力,在思想与行动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牢固树立“四个意识”,积极贯彻落实“四个统一”,将《条例》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始终做到懂规矩、守纪律,心怀敬畏、手握戒尺,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越界越轨,树立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形象。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心得体会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一以贯之坚持马克思主义、与时俱进发展马克思主义,是一个系统全面、逻辑严密、内涵丰富的科学理论体系,也是一个随着新时代伟大实践深入推进而不断丰富完善、持续发展的开放理论体系。理论创新每前进一步,理论武装就要跟进一步。要把加强思想建党、理论强党摆在突出位置,及时跟进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最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不懈用党的创新理论最新成果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做到学习跟进、认识跟进、行动跟进,不断以“跟进学”强化“跟着走”。

第一,要在“跟进学”中感悟思想伟力,筑牢忠诚捍卫“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思想根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被实践证明了的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21世纪马克思主义,是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人的思想旗帜。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三次、三十四次、三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对新形势下加强生物安全建设、推动数字经济健康发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出了明确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以及中国文联十一大、中国作协十大开幕式上的重要讲话,就做好新时代民族宗教、文化文艺工作以及维护意识形态安全作出一系列新的部署。今年9月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通篇贯穿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论述。要常学常新促深化。结合巩固拓展党史学习教育成果,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注重从理论体系上系统把握习近平总书记最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核心要义、实践要求,更加深刻理解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十个明确”的丰富内涵,做到融会贯通、学深悟透。要真学真信促消化。紧扣党史学习教育“明理”“增信”的要求,聚焦解决思想根子问题,深刻领悟贯穿其中的坚定理想信念、真挚为民情怀、强烈历史担当、求真务实作风,不断深化对党的创新理论真理力量、实践力量、人格力量的认同,不断深化对“两个确立”决定性意义的领悟,切实学出政治忠诚、学出坚定信仰、学出使命担当。要对标对表促转化。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学风,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将学习成效转化为坚定不移沿着习近平总书记指引方向前进的实际行动,转化为做好湖南工作的科学思路、管用举措和强大动力,争当“两个确立”的忠诚捍卫者、“两个维护”的示范引领者。

第二,要在“跟进学”中校准发展行为,在推动高质量发展上闯出新路子。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科学回答了新时代实现什么样的发展、怎样实现发展等重大问题,开辟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新境界。湖南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相对突出,优化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任务繁重。紧跟党的理论创新步伐学思想悟思想,必须深学笃行习近平经济思想,不断提高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政治能力、战略眼光和专业水平,努力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的发展。要树立系统观念谋发展。胸怀“两个大局”、心系“国之大者”,自觉把湖南发展放到全国大局中去定位,加强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战略性布局、整体性推进,统筹好近期、中期、远期目标任务,综合考虑政治和经济、现实和历史、物质和文化、发展和民生、资源和生态等多方面因素,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防止畸重畸轻、顾此失彼。要顺应时代潮流推发展。抢抓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新机遇,准确把握数字经济发展趋势和规律,利用互联网新技术促进传统产业“老树发新枝”,加快发展“大智移云”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持企业“上云用数赋智”,推动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发展,培塑数字经济新优势,为我省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能。要运用辩证方法抓发展。辩证分析我省发展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扬长避短、扬长克短、扬长补短,最大限度把握发展的有利因素、控制发展的潜在风险,善于趋利避害、化危为机,变压力为动力,牢牢把握发展主动权。要增强法治思维促发展。统筹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加强科技创新、数字经济、生物安全、文化文艺等领域地方立法,创新开展“送法下乡”活动,始终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改善民生、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为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第三,要在“跟进学”中增强底线思维,打好防范和抵御重大风险的主动仗。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党史学习教育专题民主生活会上强调,要总结运用好党积累的伟大斗争经验,有效应对前进道路上各种可以预料和难以预料的风险挑战。紧跟党的理论创新步伐学思想悟思想,就要树牢底线思维,发扬斗争精神,统筹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牢牢守住政治安全、生态安全、能源安全、生产安全等底线。要科学精准防范化解经济领域风险。按照“稳定大局、统筹协调、分类施策、精准拆弹”的基本方针,持续加强政府债务风险防控,加大存量资产盘活力度,坚决遏制新增隐性债务。强化企业债务、民间融资、非法集资等金融领域风险监管排查,警惕部分房地产企业违约风险升高引发连锁反应。要高度重视防范化解生物安全领域风险。贯彻实施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完善重大生物安全突发事件处置机制,持续抓好常态化新冠疫情防控及动植物防疫工作,加快推进生物科技创新和产业化运用,提高我省疫情防控、公共卫生领域科技力量和应对能力。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维护好生物多样性,防范外来有害生物入侵,筑牢生物安全的坚实屏障。建好岳麓山种业创新中心等平台,做强湖南种业品牌,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种业安全贡献湖南力量。要有力有效防范化解意识形态领域风险。认真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密切关注意识形态领域风险动态动向,提高对敏感舆情和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发现力、研判力、处置力,避免“茶杯里的风波”演变为现实社会的风暴。持续巩固壮大主流舆论,管住管好各类意识形态阵地,做深做细青少年思想政治工作,旗帜鲜明反对历史虚无主义,坚决同一切削弱、歪曲、否定党的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行作斗争,切实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第四,要在“跟进学”中站稳人民立场,牢固树立正确政绩观。人民性是马克思主义最鲜明的品格,人民立场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蕴含的根本政治立场。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指出,要悟透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正确政绩观,敬畏历史、敬畏文化、敬畏生态,慎重决策、慎重用权。紧跟党的理论创新步伐学思想悟思想,就要向习近平总书记“我将无我,不负人民”的崇高境界看齐,深刻认识“三个敬畏”的内涵要求,牢固树立正确政绩观,自觉以公仆之心鞠躬尽瘁,以干净干事取信于民,以“赶考”的清醒接受人民检验。要敬畏历史。涵养“功成不必在我”的胸襟,正确处理“显绩”与“潜绩”的关系,多做让人民群众看得见、摸得着、得实惠的实事,多干为后人作铺垫、打基础、利长远的好事,防止“穿新鞋走老路”,杜绝杀鸡取卵、寅吃卯粮、竭泽而渔的短视行为,努力创造经得起历史检验的政绩。要敬畏文化。大力弘扬和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充分发挥湖南文源深、文脉广、文气足的优势特别是“十步之内,必有芳草”的红色资源优势,处理好城市开发、乡村振兴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的关系,做好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避免过度商业化开发,实现古色、红色、绿色相得益彰。要敬畏生态。深入贯彻“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要求,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加强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有序推进碳达峰、碳中和,不走大呼隆、粗放式发展老路,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发展,努力实现绿色低碳发展。

第五,要在“跟进学”中加强政治领导,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推进党的各方面建设。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历史和人民把我们党推到了这样的位置,我们就要以坚强有力的政治领导承担起应该承担的政治责任。”紧跟党的理论创新步伐学思想悟思想,就要把准政治方向、加强政治领导,全面加强党对生物安全、数字经济、法治建设、意识形态等工作的领导,将党的领导落实到现代化新湖南建设的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确保党始终统揽全局、协调各方。要认真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突出政治标准选人用人,以提升组织力和政治功能为重点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努力把全省各级党组织建设得更加坚强有力。要大力推动制度治党、依规治党,认真抓好党内法规制度执行,以钉钉子精神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构建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形成正风肃纪反腐的长效机制。贯通运用纪法“两把尺子”,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为契机,健全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把所有公权力都关进制度的笼子。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民主生活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带头加强党性锤炼,注重廉洁自律、廉洁用权、廉洁齐家,做到自身正、自身净、自身硬,永葆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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