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心得体会>最热刑事立案监督申请书(案例17篇)

最热刑事立案监督申请书(案例17篇)

时间:2023-10-30 06:38:04 作者:笔砚 最热刑事立案监督申请书(案例17篇)

通过更多申请书,我们可以清楚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和目标,使得招生官或评委对我们的申请有更深刻的印象。在参考别人的申请书范文时,我们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使之更符合自己的个人特点和目标。

刑事监督申请书

自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

被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

案由和诉讼请求:

(写明控告的罪名和具体要求,例如,若是伤害案,案由则写:故意伤害;诉讼请求:一、要求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要求赔偿损失×××元)。

事实和理由:

(写明具体的时间、地点、经过、见证人等)。

证据和证据来源(如有证人,应当写明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

自诉人:×××(签字或者盖章)。

×年×月×日。

二、刑事自诉状有何要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62条规定,自诉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二)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三)具体的诉讼请求;包括指明控诉的罪名和要求人民法院追究被告人何种刑事责任。如果提起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还应提出具体的赔偿请求。

(四)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状时间;

(五)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六)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

对两名以上被告人提出告诉的,应当按照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

三、提起刑事自诉需要哪些材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61条规定,提起自诉应当提交刑事自诉状;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人民法院一般要求自诉人提供如下材料:

(一)自诉状一份,并按照被告人人数提供副本(需签名);

(二)自诉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护照复印件、港澳同胞回乡证复印件;

(三)自诉人受伤害的相关证据或公安机关的报案材料及法医鉴定;

(四)对上述第三类案件,应提交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证明材料,以及自己人身、财产受侵犯的证明材料。

刑事自诉申请书应包括自诉人的个人信息、被告人犯罪的相关信息以及具体的诉讼请求等内容。如有疑问,欢迎到华律网进行律师咨询。

刑事立案监督申请书集合

对起诉的审查通常由法院档案司进行。人民法院收到原告的诉讼后,应当及时依法进行审查。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欢迎品鉴!

申请人:李xx,女,汉族,1976年7月25日生,住四川省开江县任市镇水响滩村4组4号。身份证号码51302319xxxx258024。联系电话:186231x70x8。

被申请人: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小龙坎新街43号。联系电话:63755190。

法定代表人:陈江渝。职务:局长。

请求事项。

请求监督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程xx以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追究其犯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事实及理由。

2014年7、8月份左右,申请人去成都装修房子,程xx(男,汉族,1965年7月11生,身份证地址四川省内江市中区江沱乡柱望村6社3号,身份证号码51102119xxxx110496。联系电话:135x7963x77)通过微信“附近的人”的功能添加申请人为微信好友,并主动与申请人在微信上聊天。程xx问申请人是做啥子的,申请人毫无戒心地说在重庆开宾馆,现在在成都装修房子。通过聊天,程xx了解到申请人离婚单身的情况,于是他说他也是单身,提出要跟申请人耍男女朋友,并谎称他叫程健,吹嘘自己是做工程的老板,有四个大工程在做,规模很大,每次给手下的工人发工资就是几百万。他还谎称自己有六套房子,成都三套,内江三套,车子两台,奥迪一台,丰田一台。开始申请人不同意,后来在程xx的再三“恳求”下,在考虑到双方都是单身以及程xx吹嘘的经济条件不错,就同意了跟他交男女朋友。2014年10月1日,程xx提出到内江见面,要申请人顺便看望一下他生病的父亲。当日申请人出于进一步了解程xx以及看望他生病的父亲的目的前往内江,程xx将申请人安排到一家住户住宿,并告诉申请人该住房是他本人名下的房子。当晚,在程xx甜言蜜语、软泡硬磨下,申请人与其同居。

后来程xx见申请人对其前面所说的,深信不疑,又是那么爱他,觉得时机成熟,自2014年10月20几号起,便以由于甲方不及时支付工程款,工地上缺生活费、工人发不起工资,全部罢工、工程需要周转资金、以及他本人欠高利贷被劫持了给对方付钱放人等种种理由理由数次要申请人给他凑钱,并说以后收到工程款了就还给申请人,还许诺收到钱后给申请人买车。由于申请人缺乏防范之心和警惕性,都信以为真,基本上都按程xx的要求给他凑钱。至2015年7月份,通过柜员机打款和给现金的方式,给他借钱共计100万元左右。前几次,程xx谎称自己银行卡和身份证丢了,又不在工地,要求申请人把款打到他工地管理人员曾伟、邓明忠等账上。后来有一次程xx要求把款打到程xx的账户上,他说他现在用的身份证名字是程xx。申请人问他是怎么回事,他说程健是成都户口上的名字,程xx是他死去的堂哥的名字,为了老家拆迁补偿就借用了他堂哥的名字。申请人由于无知,就相信了他的话,以后几次都把钱转到了程xx的账户上。前述被骗款项,主要是通过沙坪坝天星桥处建设银行打款转账的,主要来源于申请人转让宾馆,出售重庆的房产、信用贷款、抵押成都房屋贷款,向朋友借钱。

后来申请人渐渐觉得程xx说的话越来越可疑,就提出要求去他的工地看看,他总是以种种借口不让申请人去。申请人要求他说出工地的名字和地点,他总是搪塞支吾不肯说。后来,申请人去查了一下他开的那辆奥迪车和前述申请人住宿的那套房子,发现根本不是他所称的是他的。申请人发现自己上当受骗,便找他还钱,开始他还说过几天就还,过几天就还,后来干脆不接电话,躲起来。申请人遂向沙坪坝天星桥派出所报案。经查,程xx是刑满释放人员,有过盗窃、诈骗、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前科记录。

程xx谎称自己是做工程老板,自己有车有房,经济条件不错,以耍男女朋友为名,骗取申请人的信任,编造工地地上缺生活费、工人发不起工资,全部罢工、工程需要周转资金、以及他本人欠高利贷被劫持了给对方付钱放人等种种虚假事实和理由,要求借款,设计圈套,骗取申请人钱财100万元左右,完全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诈骗罪的规定,应追究其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申请人于2015年9月8日向沙坪坝区天星桥派出所报案,控告程xx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非法占有目的,骗取申请人财物100万余元,要求以诈骗罪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被申请人忽视申请人陈述的被程xx诈骗的经过、事实,相关证据、程xx的数次犯罪前科记录以及申请人遭受的巨大经济损失,不做任何相关调查,仅向犯罪嫌疑人程xx发一条要求程xx接受配合调查的短信了事,被申请人便于2015年9月24日,作出沙公不立字【2015】57号不予立案通知书,草率地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申请人不服该决定,向被申请人申请复议。2015年10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渝公沙(刑)复字【2015】9号复议决定书,撤销沙公不立字【2015】57号决定。

申请人去被申请人处领取复议决定书时,被申请人的办公人员当场告诉申请人说:“李远秀,程xx一无所有,根本没承包什么工程,你的钱要不回来了。”这足以说明申请人控告属实,被申请人也明知犯罪嫌疑人程xx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了申请人巨额财物,涉嫌构成诈骗罪。然而,被申请人极端不负责任,不依法履行立案侦查的法定职责,先是对申请人的控告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然后复议撤销不予立案的决定,却又拒不立案侦查。

为伸张正义,将逍遥法外的罪犯程xx绳之以法,避免其继续骗财骗色,作奸犯科,危害他人,特依法提起刑事立案监督申请,请求请求监督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程xx以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追究程xx犯诈骗的刑事责任。

此致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单位职务、住址、联系方式。)。

被申请单位:公安局分局。

申请事项:恳请贵院依法行使立案监督职责,依法纠正被申请单位在审查处理涉嫌案刑事立案过程中的违法不予立案的行为,敦促被申请单位依法立案。

事实理由:

(事实经过,略)。

报案人认为,被举报人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罪,但是被申请单位却,即做出不予立案的决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单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肯定贵院依法行使立案监督权,责令被申请单位对涉嫌案立案侦查。

此致

xxx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谢雪枚,女,55岁,汉族,湘潭市人,住湖南省湘潭省市雨湖区长城乡高坪村湘衡路328号附1号。

被申请人: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陈静通知电话:15707320567。

地址:湘潭市雨湖区熙春路19号。

被申请人: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长城派出所。

地址:320国道潭邵路旁湘潭市雨湖区长城乡砂子岭。

嫌疑人:蔡铁江,男,47岁,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住雨湖区长城乡高坪村湘衡路326号附1号。

身份证号:430311196705*****通知电话:13875295489。

一、案情简介:

事发还是在2010年6月29日17时许,申请人在案发自家地坪前追问自己耕种了30余年的菜地被被告人不法卖给他人得款后不给钱的事,未等申请人把话说完,嫌疑人就声称“就是没有给你这个野家伙……。(指申请人的丈夫李冬良户籍不在本组)眼看嫌疑人大揺大摆的边骂边走离去,就拖着他评理时,不料就遭他拳打脚踢、踩之时,女儿李纯报警解救,送往湘潭市法检医院抢救治疗,经湘潭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学鉴定结沦:“被鉴定人谢雪枚所受损伤构成轻伤(属轻伤中程度较重的)”后。经潭洲司法鉴定所法医学鉴定:“被鉴定人谢雪枚所受损伤构成捌级伤残,”依照《刑法》第234条之规定,嫌疑人构成犯故意伤害罪后,申请人立即呈请公安机关予以立案、侦查。

二、祸起长城派出所所长李波对此案的不法处理:

祸起案发5年的当时长城派出所办案民警不给予立案侦查,致使投诉人多次请求市公安局法制办、分局局长赵胜平等领导给予督办,确都已指示“必办”。可是,遭遇长城派出所时任所长李波、教导员张亦不但不按市局、分局领导的指示承办,倒还暗中指使办案民警和在所接待民警次次都以所长调换;所长、学习去了;当时的办案人不在,如今的办案人不熟悉案情等种种借口搪塞、推诿。更恶劣的是,李波在有着市局的督办指示之下还谎称:“要等上面的指示,我们才会立案侦查……”。

申请人被迫再又多次请求市局、分局给予督办,又遭李波在有证不用的事实面前,却以证据不足,至今不予立案侦查,并且分别在2013年8月23日,以雨湖公安分局的名义认定“蔡铁江没有故意伤害谢雪枚的犯罪事实,”作出雨公(长)不立字【2013】0011号的不予立案通知,申请人为此不服,且又申请复议及请求雨湖人民检察院督办,至今也是杳无音信。

在申请人强烈要求之下,在2013年10月25日,李波组织了长城乡司法所、双方及无权刑事处理权的现任村长彭海江(被告人的表亲),双方的组长进行了一次“走过场”的调处未果后,申请人又只好无数次的恳请市局、分局领导给予高度重视后。李波在2013年11月7日仍旧以雨湖公安分局的名义认定“蔡铁江没有故意伤害谢雪枚的犯罪事实,”的证据,再次作出《复议决定书》雨公(长)刑复字【2013】0004号的不予立案通知……。

申请人极其不服,再又无数次的恳请市局、分局局领导给予高度重视,督查督办后,在2014年02月21日,以雨湖公安分局的名义,就作出了雨公(长)刑复字【2014】001号复议决定书“经审查,认为不予立案的理由不充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撤销雨公(长)不立字【2013】0011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继续调查”。后至今杳无音讯。只是在此期间被李波以帮助申请人推荐法律援助律师免费代理,到法院“自诉”为名,强加“民事和解”而拒之门外。

申请人被迫于2014年5月28日走访湖南省涉法涉诉联合接访中心和湖南省公安厅对此投诉后,执“批示”,找到市局及分局后,李波害怕包庇涉嫌犯罪的蔡铁江一事暴露,就指派教导员张亦带领5人到投诉人家里声称:来人周某某是法院的,某某是检察院的,某某是长城乡政府的领导,某某是有名的律师……强加“蔡铁江没有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只能民事调解”。且还指责、训诫申请人不应该到省里、市里去告告我们领导的状……。由此可见、不难看出,湘潭市公安局法制办、原任雨湖公安分局局长赵胜平、长城派出所所长李波联邦对这起很明显的刑事案件,对触犯了刑法的犯罪嫌疑人蔡铁江故意不予刑事打击,让其逍遥法外的包庇,完全是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公安分局长城派出所所长李波和教导员张亦利用职权、工作便利,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蔡铁江没有故意伤害谢雪枚的犯罪事实,”就是凭手中“权力”、工作便利,恶意庇护犯罪嫌疑人蔡铁江,强加为民事纠纷,胆大妄为无视省公安厅、省人民政府信访局领导的批示;无视市公安局领导的多次批示的严重渎职犯罪……。

依照《刑法》的第234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蔡铁江已构成犯故意伤害罪。也完全符合故意伤害罪需要满足的条件:故意伤害行为根据伤害后果不同,分为轻伤、重伤与伤害致人死亡三种情形。故意伤害罪必须造成轻伤以上结果。更符合以下条件:

1、主体,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2、客体。故意伤害罪侵犯的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故意伤害罪是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其结果表现为给他人身体造成伤害。故意伤害罪只以侵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为客体要件,有无造成他人死亡即给他人生命权利造成损害,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3、客体特征。故意伤害罪在客观方面须要有伤害行为。伤害即非法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的行为。

4、主观特征。故意伤害罪在主观上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使他人身体受到伤害,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亦即,故意伤害罪既可由直接故意构成,也可由间接故意构成。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组织、单位、个人的侵害,维护法律的尊严,特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的第四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之规定,恳请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犯罪嫌疑人蔡铁江故意伤害申请人李尉平一案给予立案监督,让一起为10元钱的买卖而令人发指的故意伤害事件,真相大白。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让群众在每个案件中都能感到公平正义。,为打击犯罪,申请人只好依法再次向贵院紧急申请,恳请领导给予高度重视,督查督办,查处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的有关主管领导;特别是时任长城派出所所长李波、教导员张亦枉法庇护犯罪嫌疑人,损害投诉人的合法权益而严重渎职的法律责任,并责成火速立案侦查,将犯罪嫌疑人蔡铁江抓捕归案。令其刑事附带民事的经济损失赔偿。

刑事监督申请书

根据政协市委员会第六届主席会议,关于《20xx年政协市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调研计划》的安排,市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组织部分委员组成调研组,在邓刚副主席带领下,以“人民检察院刑事法律监督”为主题,先后听取市人民检察院、区人民检察院、县人民检察院、特区人民检察院、盘县人民检察院的情况通报,并邀请公安机关执法警官参加座谈会,达到了调研的目的。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二、主要做法。

全市检察机关刑事法律监督部门在刑事司法程序中,一直肩负着对侦查立案、国家追诉与刑罚执行监督的任务,担负着制衡刑事审判及监督刑事侦查的双重功能,在追究犯罪过程中,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这一核心标志性职能,主动参加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实践活动,从稳定社会大局出发,强化法律监督意识,注重运用法律手段构建社会公平规则,把执法监督落到实处,收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主要有以下特点:

第一,强化法律监督意识,客观公正履行刑事立案监督职责。全市两级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在刑事诉讼中,强化法律监督意识,不断增强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刑事立案作为法律监督的主要环节,客观公正履行职责,主动协调公安机关、本院自侦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畅通刑事立案监督渠道,切实贯彻执行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方面的相关规定,依法开展刑事立案监督工作。一是审查受理被告人、控告人、举报人以及其他报案人的情况反映和举报,扩大刑事立案线索来源,提高被告人的诉讼地位,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在审查批捕案件工作中,发现公安机关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案件以及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案件,扩大案件线索来源跟踪督办。三是审查备案材料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汇总分析社会发案情况,拓展案件线索来源,对不应当立案和应当立案的案件全程跟踪督办。通过以上监督方式,让有罪的人入罪,让无罪的人出罪,实现刑事立案法律监督客观公正的终极目标。

第二,树立公平正义理念,提高刑事侦查监督能力。全市两级检察机关公诉部门,把树立公平正义理念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要求,在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中,着力提高对公安机关刑事侦查监督的能力,推动社会长治久安。一是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进行监督。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在审查起诉工作中,通过审查案件材料,提审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等方式,对公安机关实体法的运用是否恰当,以及刑事侦查活动程序的合法性及时研判,保障实体法和程序法的严格贯彻执行,维护犯罪嫌疑人和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二是通过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适时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参与询问犯罪嫌疑人和证人,参加现场勘察和检查,提前审阅有关案件材料,既能及时了解案情,掌握证据,保证案件质量,又能及时发现和纠正公安机关在刑事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三是对刑事侦查进行强制性监督,推进公正廉洁执法。检察机关公诉部门以国家法律作后盾,对公安机关刑事侦查活动进行强制监督,全方位监督公安机关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执法不公、不文明、不廉洁的执法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树立国家法治权威。

第三,建立执法办案责任制,加强刑事审判监督工作。全市两级检察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在刑事审判过程中,人民检察院既要代表国家对公民犯罪进行法律监督,行使公诉权,又要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行使刑事审判监督权。面对特殊的.责任:一是建立执法办案责任制,在检察长领导下,经检察长受权公诉部门实行以主诉检察官为主要责任人的执法办案责任制,确立法律监督的核心地位和刑事诉讼的专业化,突出检察官的主体责任能力,从组织上保障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法律监督取得实效。二是坚持执法公示制。公平、公正、公开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受理的公诉案件,加强审判程序监督和庭审监督,严格执行两审终审制,规范审级独立职权,查清犯罪事实,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保障未犯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使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罚。三是坚持职权法定履行监督职责,注重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重大疑难案件,对特别重大案件跟庭监督,着力打造公诉部门检察官队伍,主动探索新形势下刑事案件的特点和规律,提高公诉质量,成立“刑事判决、裁定审查组”,对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抗诉,推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切实克服重实体轻程序的情况,对人民法院实行有效监督。

第四,依法履行刑罚监督职责,确保监管场所安全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实行监督。一是坚持纠防超期领导责任制,责任追究制。保障公安看守所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杜绝超期羁押。二是加强对刑罚交付执行的监督。把公安机关看守所代为执行一年以下或余刑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服刑罪犯作为重点监督。在监督活动中对刑罚变更执行完善监督机制,注重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办理程序,督促有关部门落实监管措施。三是强化安全监管制度落实,对罪犯和在押人员实行有效监管。对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做到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保障监管场所安全稳定,及时处理服刑罪犯和在押人员的申请,控告和检举,保障刑罚执行机关依法维护服刑罪犯和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全市两级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法律监督活动中,为维护法律尊严,紧紧围绕推进公正廉洁执法,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满足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提高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如下:一是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监督不规范,公安机关通报刑事发案、报案、立案、破案处于被动地位,该立不立,立而不侦的现象依然存在;二是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刑事侦查监督信息不畅,信息资源不能共享,有些执法违法行为不能及时纠正,有的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三是检察机关在刑事审判监督工作中,对人民法院偏轻偏重,量刑不公的判决、裁定难予实现有效监督,导致同案不同判、同罪不同刑,给“暗箱操作”人为办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以可乘之机,影响司法公正;四是检察机关在刑罚执行监督活动中,对依法交付所外执行的犯罪分子,由于社区矫治制度和机制不健全,有些犯罪分子脱离监管而逍遥法外;五是检察机关在刑事法律监督活动中,监督工作机制不适应社会管理的要求,其编制结构对所承担的刑事法律监督任务不相适应,还不能满足诉讼参与人的诉求。对此,提出以下建议:

1、规范行使“违法立案”监督权,保障公民在刑事立案活动中的合法权利。规范执行刑诉法关于检察机关行使刑事“立案监督”权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明确的“违法立案”监督权。重点监督公安机关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借助公权力采取刑事拘留、搜查、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侵害公民合法权利的情形,着力监督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利用立案手段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以及牟取其他非法利益等违法立案的情形。在刑事立案监督工作中,更加注重程序和方法,切实保障公民在刑事立案中的合法权益。

2、构建信息平台,增强刑事侦查监督合力。刑事侦查旨在依法惩治犯罪,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被毁损后尽可能重建主体间的自由关系与和平关系,侦查权的滥用会使主体间的矛盾更加激化。检察机关在刑事侦查监督活动中,要在政府投入下构建硬件设施信息交流平台,同时建立健全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刑事侦查信息交流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强信息交流,共享侦查信息资源,共同查明案件的犯罪事实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共同对案件进行法律评价,互相制约,互相监督,及时准确纠正违法办案行为,防止侦查权“失控”伤及无辜公民。

3、构建社会公平规则,提升司法公信力。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自由裁量权备受人民群众关注。检察机关开展刑事审判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公开、透明,主动适应人民法院量刑规范改革要求,监督刑事审判工作执法量刑程序,对所有开庭审理的刑事案件,增强公开性和透明度。正确行使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维护被告人、被害人的量刑参与权,注重吸纳律师辩护意见,实现均衡量刑,依法治理滥用自由裁量权。杜绝“暗箱操作”和“三案”的发生,着力提升司法公信力。

4、参与社会管理,推进社区矫治工作开展。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监督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建立和完善社区矫治制度,重点监督经刑事审判交付所外执行刑罚的犯罪分子。落实帮教措施,预防重新违法犯罪危害社会。

5、加强队伍建设,创新刑事法律监督机制。开展刑事法律监督,推进公正廉洁执法,提高刑事法律监督的执行力,必须加强检察队伍建设。一是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树立监督执法新思维,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克服“特权”和“霸权”思想,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永葆检察机关的政治本色;二是建立健全刑事法律监督体制。依靠地方党委领导和政府的支持,建设一支编制结构合理,纪律严明的专业化队伍,解决案多人少、有人干事的问题,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坚持用好的制度管好权、管好事和管好人。三是建立错案追究制,加大对错案责任人的追究力度,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同时也要保护检察干警的合法权益;四是加强执法监督能力培训,选择国家最新法律、法规、政策作教材,正确解决经济和社会变革中立法不周延,司法解释注解不周详带来的认识不一致、不统一的问题,处理好理论和实战的关系,提高正确把握法律和政策的素质能力,公正廉洁执法,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

刑事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张三,男,1958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xx省xx市灞桥区xx村。

委托代理人:xx,xx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事项:依法申请xx市公安局分局重新委托鉴定机构对申请人张三损伤程度进行鉴定。

事实与理由:

xx市公安局分局内设有法医鉴定机构,申请人认为应当考虑先由公安分局内设的法医鉴定机构对申请人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如果鉴定事项属于复杂疑难鉴定事项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才有必要考虑对外委托。申请人的伤情并非复杂疑难问题,不需要对外委托鉴定。

如果确有必要对外委托xx市公安局分局也应该委托具有良好声誉的权威鉴定机构来鉴定,而xx司法鉴定中心并不具有胜任的资格。申请人接受鉴定事后得知,xx司法鉴定中心并未入选xx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学、文检鉴定机构入册机构名册内,该鉴定机构无论在声誉还是在鉴定水平的权威性方面都是不入流的鉴定机构,其不正规的做事风格一度受到业界诟病,其权威性并未得到司法机关、保险公司、律师事务所、受害人等广泛认可。申请人认为鉴定涉及刑事责任追究,xx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委托xx司法鉴定中心对鉴定申请人损伤程度鉴定考虑不周,应重新委托鉴定机构鉴定。

xx司法鉴定中心向申请人收取司法鉴定费用1000元整,远远超过法律规定的费用标准。根据《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损伤程度鉴定,300/700,只涉及体表损伤程度鉴定的,每例300元。含活体检验、活体照相,不含医学辅助检查费用。xx司法鉴定中心向申请人超标准收取1000元整,属于违法违规行为,这种行为绝不能姑息,xx市公安分局应另行委托正规合法的鉴定机构重新鉴定。

xx司法鉴定中心做出的鉴定意见不客观、不全面、不合法,不公正,申请人不予认可。首先,鉴定意见认为只构成轻微伤,与事实不符,申请人原始病历及检查资料明确显示申请人肋骨骨折两处以上(双侧5、6前肋骨折,断端少量骨痂形成),这正是此次伤害的受伤部位,根据20xx年1月1日《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申请人损伤程度足以鉴定为轻伤,xx司法鉴定中心对于原始病历及检查单视而不见,最终鉴定为轻微伤与事实不符;其次,鉴定意见中对于原始病历中陈述的肺挫伤等多处伤害部位并没有做出损伤程度鉴定,鉴定意见不全面,这显然不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对鉴定文书的严格要求。再次,鉴定没有针对性,方法不正确,鉴定中的新的检查没有针对原始病历材料及检查中较重的构成轻伤的的“双侧5、6前肋骨折,断端少量骨痂形成”这一损伤进行排查,仅仅因为之后的简单检查而否定原始病历及检查单效力,这种检查和比对方法显然是不正确的,不符合《法医临床检验规范》要求。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损伤程度已经构成轻伤,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申请重新委托司法鉴定,望批准。

此致

xx市公安局分局。

刑事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受害人):杨xx,女,白族,xxxx年06月20日生,xx省xxx洱源县人,住洱源县凤羽镇xxxx村21号,身份证号5329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马x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xxxxxxxxxxxx。

请求洱源县公安局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对李xx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进行刑事立案侦查,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李xx的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一、基本事实:

杨xx与李xx系夫妻关系。双方于xxxx年08月24日登记结婚,申请人杨xx嫁入李xx家中生活。结婚后,犯罪嫌疑人李xx逐渐露出本来面目,开始长期对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申请人的噩梦就此开始。据申请人回忆,申请人平均每月要遭到犯罪嫌疑人李xx的四、五次殴打,申请人多次因为李xx的暴行致伤,并多次到医院就诊。申请人经常被李xx打得鼻青脸肿,但是为了顾及面子,申请人一直忍气吞声,没有声张。

xxxx年04月27日,因为家庭琐事,犯罪嫌疑人李xx稍有不满,即不分青红皂白再次对申请人拳打脚踢。殴打持续了十多分钟,李xx的家人在一旁冷眼旁观,没有任何人进行劝阻。无奈之下,申请人只好报警,随即被送至洱源县人民医院治疗。

经洱源县人民医院检查,杨xx病历显示:神清,鼻根部见一长约2.5cm纵形裂伤,左侧颌面部见一大小长约3cm×4cm皮肤软组织挫伤,左侧整个手背部见擦伤。诊断结果为:1、鼻外伤,皮肤软组织裂伤,鼻骨骨折;2、颌面皮肤软组织挫裂伤;3、左手背部擦挫伤。经洱源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出具“(洱)公(司)鉴(伤)字【xxxx】xxx号”《活体伤情检验意见书》确定,申请人杨xx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二、犯罪嫌疑人李xx的行为已经故意伤害罪,公安机关应该进行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罪嫌疑人李xx长期对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此次更是变本加厉,殴打申请人致轻伤害,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身体健康权。犯罪嫌疑人李xx还利用申请人胆小怕事的心理,利用申请人的忍辱负重和一再退让,对被害人肆意使用暴力,他的行为无疑已经构成犯罪,理应承担刑事责任。

三、犯罪嫌疑人李xx不思悔改,在殴打申请人不闻不问,后没有任何歉疚,申请人坚决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申请人被李xx殴打致伤后,随即被他人送往建水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申请人住院期间,李xx对申请人不闻不问,没有任何歉疚之意。无论是作为一名肆意殴打他人的施暴者,还是作为申请人的丈夫,犯罪嫌疑人李xx均应该对申请人的受伤情况进行过问,但是其行为实在让申请人寒心和失望,申请人绝对不会原谅其故意伤害的犯罪行为,坚决请求以故意伤害罪对其立案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李xx长期对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此次更是变本加厉,殴打申请人致轻伤害,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身体健康权。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手段卑劣,犯罪性质恶劣,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4条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请求贵局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此呈。

洱源县公安局。

申请人:李xx。

xxxx年06月24日。

刑事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户籍地址:

河北省张家口市请求事项:

1、请求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或行政立案,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或相关行政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2、请求公安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依法赔偿申请人的各项损失50万元。

事实与理由:

xxxx年8月3日晚7:00许申请人在xx区xx镇怡乐中街家乡味饭店工作,三个本地的社会上的闲散男子就餐饮酒,在饭店室外排挡处寻衅滋事,喝了有20多瓶啤酒,申请人听见他们打砸瓶子,引起顾客的恐慌,顾客都吓走了,另外一名工作人员正在后厨忙,申请人在正在店外给他们三个烤羊肉串,看见顾客走了,又听见砸东西的声音。

申请人害怕事情闹大,就赶紧过去,立即打扫三个滋事男子打砸碎的酒瓶子,刚收拾完一个酒瓶子,放在马路边,就开始劝说他们,其中另一个在xx力使得啤酒瓶破裂并扎到的申请人的眼部,扎伤申请人的人不常来,另外两个男子常来家乡味饭店吃饭,有点熟悉,但不知道叫什么,三个滋事男子看到申请人眼部受伤并流血,滋事的三个男子才住手,连180多元的饭费酒费都没有支付,就陪申请人去潞河医院看病,送到医院看病后,再也找不到他们人了,申请人的亲属当天打电话报警,出警人员当日没有给申请人作笔录,也没有对涉嫌寻衅滋事的三个男子采取刑事或行政强制措施,也没有对扎伤申请人的故意伤害的男子采取刑事或行政强制措施,而是以“误伤”申请人为由给了个回执接受案件回执单,当时报案的亲属因系山西人,口音较重,表达能力欠缺,最关键的是没有在现场,陈述可能存在重大差误,特此更正,不可能是误伤,因为距离非常近,而且面对面,正在进行劝说的过程中,是他们滋事过程中扎伤的,如果不是我受伤,其他两个人必然会有人受伤,所以故意伤害是确定的,不可能是误伤,因为距离太近了,而所用的凶器就是短短的啤酒瓶子,在砸伤自己头部的时候,必然引起啤酒瓶子的碎裂,碎裂的玻璃必然飞溅,飞溅就会引起相关人员的受伤,不存在误伤的可能,而申请人紧挨着伤害人,正在劝说,侵害人明知其危险动作,能够造成申请人身体受伤的直接后果,依然决然的用自己的头部把空啤酒酒瓶拦腰砸段,瓶底后半段飞扎到申请人的眼部,导致受伤,其他两个人也应当预见到损害后果的发生,但没有采取主动措施,阻止损害后果的发生,导致申请人身体心理精神经济等受到重创,双眼视力严重下降,左眼视物模糊,散光严重,面部毁容。

之后派出所依据申请人的申请,才给作了伤情鉴定,xxxx年9月27日经过xx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申请人所受伤害属于轻伤”。依据《刑法》,寻衅滋事及故意伤害案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范畴,特此申请,望贵派出所能够依法按规定,办理立案并侦察手续,依法对三个犯罪嫌疑人采取相关的刑事或行政处罚措施。

此致

北京市公安局分局申请人:

xxxx年12月25日。

立案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

申请人对市区公安局年月日()x字第x号不立案决定,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监督要求。

请求事项:

申请理由:

此致

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附:填写说明。

1.首部。

(2)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写其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3)案由。写明是何公安局在何年何月何日作出的不立案决定,并且注明其文号。

2.正文。包括申请目的和申请理由两部分。

(1)申请目的。目的是让人民检察院提起法律监督程序,经过审查,通知xxx公安局对何案立案侦查。

(2)申请理由。要将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事实叙述清楚,主要写明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行为过程和危害后果等要素,同时要用确实、充分的证据对影响定罪的主要事实加以证明。根据相关刑法条款,写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了何罪,写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理由和法律依据,说明其不予立案是不对的,从而请求人民检察院提起法律监督程序,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3.尾部。

写明致送的人民检察院名称,申请人签字盖章,注明年月日。

立案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男,汉族,**县人,20xx年4月16日出生,身份证:5322****************。住**县**村公所**村183号,系**县**煤矿法定代表人。

电话:152********。

被申请人:**县公安局。

申请事项。

请求监督被申请人对王**涉嫌诈骗、抢劫犯罪依法立案侦查。

事实与理由。

20xx年2月2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控告王**诈骗、抢劫案》(附后)的控告报案材料。被申请人不予立案,并且没有填写《接受刑事案件回执单》和其他依法应填写的文书(《如立案通知书》或《不予立案通知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接受控告报案、不给报案回执、不给不予立案通知书,并不予立案查处违反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综上所述,申请人特依法向贵院提起立案监督申请,望贵院能查明事实,依法监督被申请人立案侦查,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否则,申请人将依法启动反渎职侵权程序,依法追究经办官员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渎职侵权的刑事责任。

此致

**县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20xx年2月27日。

立案监督申请书

立案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刑事立案主体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以及刑事立案活动是否合法所进行的法律监督,是《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刑事监督职能,既反映了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也体现了现代民主法治的最高追求。从实践来看,检察机关履行这一职能,对于减少和遏制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执法不严的问题,及在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由于立法的、人为的、历史文化的等各种原因,监督不畅、质量不高、效果欠佳的情形仍然存在,立法意图不能很好实现,致使检察机关在具体操作时难以达到预期应有的法律效果。本文针对立案监督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研究分析并探讨相关的对策。

一、关于立案监督立法现状的解构。

对立案阶段的法律监督问题,我国《宪法》及《刑事诉讼法》对此都作了规定。《宪法》第129条和第135条是关于刑事立案监督立法的原则性、宏观性、普通性的规定,《刑事诉讼法》通过第7条、第8条、第86条、第87条的规定将其具体化,而其中一条极为重要也是最为具体的规定是《刑事诉讼法》第87条的表述:“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从这一规定可看出,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立案监督的手段主要是一些软措施,如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或检察建议。

基于立法上的缺陷,导致了开展立案监督工作的先天不足。如对于公安机关接到立案通知后仍不立案的处理,就仅有“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在上述时限内不予立案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公安机关仍不予纠正的,报上一级检察机关商同级公安机关处理,或者报告同级人大常委会。”至于检察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上一级检察机关商同级公安机关处理的时限,以及上一级仍不能达成共识的处理办法等均没有规定。现行法律没有赋予检察院一定的立案监督处分权和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的权力,成为开展立案监督工作的一个“盲点”。

二、关于立案监督对象的完整确认。

《刑事诉讼法》关于立案监督的对象仅局限于公安机关,而未设置对其它刑事立案主体(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的法律条文,从而导致当前司法实践中,对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刑事立案活动的法律监督无法可依,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刑事立案活动中的错误行为和违法现象得不到及时纠正。首先,从《刑事诉讼法》本身的规定来看,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所涉及的`职能自动包括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以及检察院的自侦部门,也就是说该法所指的公安机关当然包括上述机关(部门)。其次,从理论法学角度上来看,立案监督是检察机关对刑事立案主体的立案行为是否合法实施的法律监督,人民法院同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一样均享有刑事(自诉)案件的立案权,所以对人民法院的立案监督是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职责的应有之意,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只有将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同时列为刑事立案监督的对象,刑事立案监督制度才科学、规范和全面。

三、关于立案监督权限的重新设定。

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工作要真正落到实处,必须通过立法赋予检察机关既有强制力保障,又有具体操作规程可遵循的、充分体现检察机关监督职能作用的刑事立案监督权。立法应赋予人民检察院在刑事立案监督活动中相应的职权主要有:

1、调查权,即有权调取和审查刑事立案主体的案卷材料,有权审查刑事立案主体的立案、不立案和撤案决定书,有权对刑事立案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进一步了解、调查与核实。

2、备案审查权,即有权审查刑事立案主体办理各类刑事案件受案、立案、破案的登记表册。

[1][2][3][4]。

刑事立案申请书范文

结合前述分析,王某将资金转款至李某的银行账户。虽然,王某持有该银行账户的u盾,但从本质上讲,该账户仍然处于李某的实际控制下。

而结合全案证据与事实,王某将资金交给李某管理,并且放置于李某的银行账户中。李某作为该笔钱款合法的保管人,李某本身应当对该笔钱款具有占有的权能。

即使李某擅自将钱款取出,也应当定义为“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属于刑法规定的侵占罪所规制的范畴。

而结合刑法以及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侵占罪属于亲告罪,即,告诉才处理的犯罪。而侦查机关将本应当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当做公诉案件处理,显然违反了刑法以及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综上所述,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加强对侦查活动的监督,贯彻落实非法证据排除等办案制度,坚决纠正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漏捕漏诉、滥用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财物不当等侦查违法行为。对于因涉嫌犯罪被逮捕的各种所有制组织的投资者、生产者、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等,切实履行好羁押必要性审查职责,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依法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根据《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服公某机关立案决定的投诉,可以移送立案的公某机关处理。”

因此,申请人向贵院提起立案监督申请,望贵院开展调查核实,询问办案人员和有关当事人,查阅、复印公某机关刑事受案、立案等相关案卷材料,以维护李某的合法权益。

佛山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李某。

联系方式:18375940829。

立案监督申请书

立案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刑事立案主体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以及刑事立案活动是否合法所进行的法律监督,是《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刑事监督职能,既反映了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也体现了现代民主法治的最高追求。从实践来看,检察机关履行这一职能,对于减少和遏制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执法不严的问题,及在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由于立法的、人为的、历史文化的等各种原因,监督不畅、质量不高、效果欠佳的情形仍然存在,立法意图不能很好实现,致使检察机关在具体操作时难以达到预期应有的法律效果。本文针对立案监督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研究分析并探讨相关的对策。

一、关于立案监督立法现状的解构。

对立案阶段的法律监督问题,我国《宪法》及《刑事诉讼法》对此都作了规定。《宪法》第129条和第135条是关于刑事立案监督立法的原则性、宏观性、普通性的规定,《刑事诉讼法》通过第7条、第8条、第86条、第87条的规定将其具体化,而其中一条极为重要也是最为具体的规定是《刑事诉讼法》第87条的表述:“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从这一规定可看出,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立案监督的手段主要是一些软措施,如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或检察建议。

基于立法上的缺陷,导致了开展立案监督工作的先天不足。如对于公安机关接到立案通知后仍不立案的处理,就仅有“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在上述时限内不予立案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公安机关仍不予纠正的,报上一级检察机关商同级公安机关处理,或者报告同级人大常委会。”至于检察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上一级检察机关商同级公安机关处理的时限,以及上一级仍不能达成共识的处理办法等均没有规定。现行法律没有赋予检察院一定的立案监督处分权和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的权力,成为开展立案监督工作的一个“盲点”。

二、关于立案监督对象的完整确认。

《刑事诉讼法》关于立案监督的对象仅局限于公安机关,而未设置对其它刑事立案主体(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的法律条文,从而导致当前司法实践中,对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刑事立案活动的法律监督无法可依,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刑事立案活动中的错误行为和违法现象得不到及时纠正。首先,从《刑事诉讼法》本身的规定来看,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所涉及的职能自动包括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以及检察院的自侦部门,也就是说该法所指的公安机关当然包括上述机关(部门)。其次,从理论法学角度上来看,立案监督是检察机关对刑事立案主体的'立案行为是否合法实施的法律监督,人民法院同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一样均享有刑事(自诉)案件的立案权,所以对人民法院的立案监督是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职责的应有之意,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只有将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同时列为刑事立案监督的对象,刑事立案监督制度才科学、规范和全面。

三、关于立案监督权限的重新设定。

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工作要真正落到实处,必须通过立法赋予检察机关既有强制力保障,又有具体操作规程可遵循的、充分体现检察机关监督职能作用的刑事立案监督权。立法应赋予人民检察院在刑事立案监督活动中相应的职权主要有:

1、调查权,即有权调取和审查刑事立案主体的案卷材料,有权审查刑事立案主体的立案、不立案和撤案决定书,有权对刑事立案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进一步了解、调查与核实。

2、备案审查权,即有权审查刑事立案主体办理各类刑事案件受案、立案、破案的登记表册。

3、决定权,即有权作出变更刑事立案主体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决定,有权作出变更刑事立案主体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决定,有权作出变更刑事立案主体的违法立案程序的决定,刑事立案主体在接到决定书后应当遵照执行。

[1][2][3][4]。

检察院监督立案申请书

再审被申请人;,女,x年8月14日,青岛市公交集团公司员工,地址:同上,于x年8月17日,带着女儿离家出走,至今。电话:女儿电话:

再审申请人薛建清与离婚纠纷一案,不服x省青岛市中级法院()青民五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和()青民申字第554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现依法向贵院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一、撤消青岛市四方区法院()四民初字第2827号民事判决书;。

二、撤消青岛市中级法院()青民五终字第709号民事判决书;。

三、撤消()青民申字第554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四、将本案依法改判或重审。

五、再审被申请人婚前带环,剥夺了再审申请人的生育权。再审申请人有权要求赔偿19万元。符合;民事诉讼法179条,第4项再审。

六、“中天华资产评估公司”没有资质。请求对该房重新评估。

七、再审申请人是房屋所有人,唯一住房。单位卖给职工的福利房、解困房。再审申请人不要补偿、要住房。

八、依法追究前妻的责任,女儿由申请人抚养。女儿是被申诉人二姐给要的,查清女儿的真实身份。(女儿的要求)。

九、再审被申请人递交到法院的15.5万元,属共同存款,请求分割。

十、再审被申请人购买的原始股票,属共同财产,请求分割。

十一、原审法院开庭,没有给我传票。符合;民事诉讼法179条,第11项再审。

十二、原审法院末让我递交新的证据。符合;民事诉讼法179条,第1项再审。

十三、原审法院审判员让我撤诉。符合;民事诉讼法179条,第7项再审。

十四、我申请审判员回避,审判员不回避。符合;民事诉讼法179条,第8项再审。

十五、原审法院审判员违反法定程序。符合;民事诉讼法179条,13项再审。

十六、再审申请人递交书面申请,请求调取证据,原审法院不调取。符合;民事诉讼法179条,第5项再审。

十七、家庭存款有帐户,原审法院没有查实,存入和支出,符合:民事诉讼法179条,第5项再审。

十八、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法追回被再审被申请人卖的房屋。

十九、再审被申请人律师摘抄:四方公安分局开平路派出所向法院提供的“接处警登记表”内容两份,违反事实,原审法院末调取。符合:民事诉讼法179条,第5项再审。

二十、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全部有被再审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理由如下;。

我和再审被申请人结婚23年多,再审被申请人又非法把房子卖了。现在我没有住处,我和女儿的户口无处落。再审被申请人和我离婚是有预谋的和外国人合影,婚前带环(有病历)剥夺了我的生育权,我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女儿是再审被申请人二姐给要的(当时刚出生三天)今年20岁,女儿的身世至今不清,我把女儿当自己的骨肉,买保险。再审被申请人以抚养女儿的名誉买房子,而不居住,而是转卖,出国。我为了女儿不再一次失去家庭,我不同意离婚。

可是:青岛市四方区法院(一审)审判长赵伟,在事实不清楚的情况下,没有分清是非,我申请审判长回避,审判长不回避。判决书中的内容有与事实不符,编造事实、改变词义。我不认可的事实写成认可。“中天华资产评估公司”没有资质。我不同意购买。我递交有房屋有资质的评估公司报告(三级资质)。法院不支持。该房是再审申请人单位卖给职工的福利房、解困房,单位给职工的优惠,再审被申请人如何购买?再审被申请人律师摘抄:四方区开平路派出所的“接处警登记表”内容两份,违反现实,我不能调取的证据原审法院不给调取。原审法院把房子和女儿都判给了再审被申请人。我每月还要向再审被申请人交200元的教育费。

再审被申请人上缴到原法院的15.5万元,属于共同存款。家庭存款有帐户,原审法院不给查实。再审被申请人购买的股票,属于共同财产。再审被申请人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转移共同财产(有人证),原审法院把房屋判给再审被申请人,再审被申请人拿共同存款,当补偿款给我。原审法院不清查事实,枉法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

x年4月6日。我不服一审判决。我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x年5月30日中级法院审判长:熊纪英,打电话通知我,说:6月1日上午8点30分开厅。让我准时到厅开厅,没有给我传票。5月31日我下午2点我看了一审案卷(律师没去看),我发现一审的有关证据没有转到中院。

6月1日上午8点30分开庭,我是上诉人,我确没有举证权。审判长不受理我的上诉请求,没让我递交新的证据(股票证据),再审被申请人人不宣读答辩状。审判长只受理房子问题。在房子问题我提出三种解决办法:1.我贷款购买房子2.我不要补偿,被上诉人给我安排一个住处。3.把房子平分。这三种办法审判长都不同意,房屋不重新评估,让我交现金,我根本借不到15.5万元。审判长给我两天时间考虑房子问题。开厅只用了10分种,书记员能打了6张笔录。我的代理人曲华强在走道上,迫使我在笔录上签字,我都不知其内容。我问我的代理人,我签字没有问题吧?代理人说:“我都看了,没有问题,笔录都在签字。签了字也没有用,我以前就是该法院书记员”。

6月4日上午8点35分,熊纪英审判长给我打电话:让我撤诉。如果我撤诉法院可以退给我一部分上诉费。我的代理人也给我打电话也让我撤诉。我不同意。我说:我上诉就是要查清事实,分清是非。

6月22日中级法院下发判决书。我的代理人曲华强拿着我的判决书不给我,两代理人消失了,至今不给我。我和中院法官说明了原因。x年6月28日,我到中院拿到了判决书,我发现判决书中有两个上诉人。

x年7月9日上午10点,四方区法院通知我,让我拿强制执行通知书。法院给我5天时间,让我搬出房屋。我和法官说:我是上诉人,判决书中有两个上诉人。吴法官看了一段时间后说:可能是笔误,并通知了中院。我说:我对该判决不服。我的律师不代理了。我在找律师给我申请再审,对房屋进行重新评估。

x年7月10日下午3点30分,中级法院通知我说;判决书中有笔误,你是上诉人,你拿过来改一改,再给你一份判决书。我说:被上诉人到四方法院立案强制执行了。怎么改?判决书内容是人为的。我认为上诉人和被上诉的诉讼地位在事实上不一样了。判决书的内容也就失去了真实性和权威性。判决书就没有法律效力了,需要再审。

三、原审法院违法。理由如下;。

x年7月16日,我向青岛市中级法院递交了“再审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x年7月17日10点。四方区法院执行厅法官:给我打电话说:判决书已经改了,并作了裁定。我和中级法院要裁定书。中级法院不给我,我没有办法。我请求四方法院执行厅吴建荣法官,说明原因,请给我一份裁定书复印件,吴法官同意了。我拿到了裁定书,并和吴法官说明了我已经到中级法院申请再审了。我对房屋和财产有异议,“中天华资产评估公司没有资质,我请求重新评估。回家后我发现裁定书内容改成,我是上诉人又是被上诉人。判决书不是笔误,是人为的。

x年7月10日的裁定书。裁定不了上诉人的诉讼地位。我现在不明白的是:在我离婚案中,四方法院、中级法院,为什么要损害人民法院的形象,以权压法,要失信于人民。公平、公正、公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要事实清楚,是非明确。为什么在我的民事离婚纠纷案中,就不查清事实、分清是非、就做终审判决。为什么我对一审不服,提出上诉。在事实上我成了被上诉人。

x年7月23日上午9点,我把有关的资料递交给青岛市人大。我的“申请见院长申请书”用挂号信寄给了中级法院院长,邹川宁。至今没有回音。

x年7月24日上午9点,我到四方法院立案厅。我问该负责人、立案强制执行怎么办理?答:写申请书。我说:已经立案了,判决书有问题怎么办?答:你到中院去改。我说:中院已经改了,并有裁定书。还有问题怎么办?答:你再去改。我说:被上诉人什么时间来立的案?答:你到执行厅去问。我不明白立案厅不知道立案时间。为什么要对我强制执行不给我“立案”证明看。

x年7月31日四方法院“冻结查封”了我的唯一住房,x年7月31日至20xx年7月30日两年。

x年8月2日上午9点,四方法院执行厅,吴法官再一次让我到执行厅。问我:什么时候腾房子。我说:判决书又改了吗?您给我被上诉人的立案证明。吴法官说;“你要证明干什么?改不改都一样。你8月28日前,把房子腾出来,不然就强制执行,造成损失你负责。吴法官让我在询问笔录上签字。我不同意签字。

x年10月29日四方法院执行厅,向我下发强制执行公告。并在我住处张贴。逼我x年11月5日搬出该房屋。

x年11月9日上午9点。四方法院执行厅在没有房屋过户的情况下,强行给我搬了家,是再审被申请人租的待拆迁房。每月1000元(我月工资830元)给我造成了精神伤害和财产损失。法院对我强制执行没有给我任何手续和证明,只是口头说:执行费:500元,搬家费:250元,布告费:20xx元,租房费:(两个月)20xx元。(从15.5万元中扣除)。

x年11月17日。我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我又搬回了我的住房。

法律是保护妇女和儿童。但是:要保护什么样的妇女?再审被申请人的行为为已触犯了法律,做假证、疏通关系,婚前带环剥夺了我的生育权。我把一个无辜的孩子抚养成人20岁了,难道我错了?被申请人有这么多过错,可是在判决书中确没有过错。

x年12月18日,四方区开平路派出所传讯我,我失去自由8个半小时。如果我不搬出该房,派出所就拘留我。因我父亲(老干部)是植物人在病危中,母亲多病在身,两位老人都需要照料。我被拘留老人如何照料?我只能屈服于权利和各种压力之下。我已无能力维护我的合法权益了。逼迫我23日搬出房屋。我被迫同意。

x年12月23日,我被迫搬出房屋,把物品搬到单位仓库,我现在没有住处。再审被申请人剥夺了我的生育权,原审法院又剥夺了我的产权和居住权。

x年12月29日,再审被申请人又把房屋卖了。出国。(出国,派出所所长证明)。

我的“再审申请”及事实符合法律的明文规定: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三条。中级法院为什么不再审?为什么要给社会造成不良、不安的因素和仇恨。

我x年7月16日,递交到中院的再审请求。20xx年1月16日,才开听证会,被申请人不参加,只有审判员一人主持,我递交有关证据,审判员不要。说:一个月给我答复。

20xx年3月28日,下午我收到了中院驳回我的再审请求,

理由;一、资产评估公司没有资质,评估有效。有资格证就行。

二、前妻递交到法院的15.5万元,共同财产和股票另案起诉。

三、前妻递交到法院的15.5万元,改成15万元。

现在我父母都住院,我父亲(老干部)是植物人患病10年,现病危中。我母亲患多种病,经常住院。原审法院的不作为,使我在精神上受到了严重的打击,给我造成了居住和生活上的困境,工作上受到了严重的影响。

现在我只能依靠法律,请求高级法院查明原因,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我不要补偿、我要住房。被申请人的行为和人品及家庭状况不能抚养女儿,误女儿前途。我请求女儿有我抚养,保证女儿的学业和前途,我能保证女儿的学业,女儿同意由我抚养。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徇私舞弊、串通、枉法判决,剥夺了我一生的权益(住房)。原审法院违反了公平、公正、正义的根本原则。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现依法向贵院申请再审,请贵院依法作出公正的裁决。

此致

x省高级法院。

再审申请人;。

20xx年4月22日。

注明:因“带环病历、“三公”房屋评估报告”原件在四方法院,20xx年4月17日,我和审判长赵伟要原件,赵法官说:原件已订封,不给我。

刑事立案申请书

报案人:。

报案人:性别:民族:出生日期:文化程度:电话:工作单位:住址:

【律师提示:报案人个信息中,尚需明确报案人与本案的关系】申请事项:请求对一案进行立案侦查。事实与理由:

【律师提示:重点陈述被控告人涉嫌犯罪的事实和证据】报案人请求公安机关对本案进行立案侦查,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如认为本案不属于刑事案件,请在法定时间内向报案人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详细阐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此致

报案人:年月日。

刑事立案申请书

申请人:张海军,任占国等76人。

请求贵局依法对赵金钢涉嫌诈骗一案进行刑事立案,依法追究赵金钢的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赵金钢,男,汉族,19xx年8月5日生,身份证住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天衢西路。

的方式(详见运单)。76名申请人基于所签货运合同,把所托运货物交付给赵金钢。然而,赵金钢在收到收货人支付的货款共计636109元人民币整后(详见附表2),只向部分申请人返还了151495元人民币整,其余大部份以种种理由拒付货款给76名申请人,且占为己有,共计484614元人民币整。目前,黑马收货站已通过20xx年度年检,但营业执照中注册经营地址“石家庄市桥东区七四二零院内193号”,已经不是黑马收货站,赵金钢本人已携款潜逃,76名申请人的损失已无法追回。

综上,张金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76名申请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使76名申请人基于所签货运合同陷入错误认识而交付货物;在赵金钢收到收货人所支付的货款后,又隐瞒事实真相,编造种种理由,拒付货款给76名申请人,以达到其非法占有76名申请人的货款的.目的,且数额巨大,社会危害性严重,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中和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向贵局提出立案申请,请求依法追究赵金钢的刑事责任,以保障正常的交易秩序和维护社会稳定。

此致

石家庄市公安局桥东分局。

申请人:xxx。

20xx年9月14日。

立案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汉族,xxxx年9月13日出生,籍贯:xxxxxxxx,身份证住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432322xxxx09137915。

请求事项:。

请求xxxx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检察监督权,对申请人于xxxx年元月6日收到的“东公不立字(xxxx)00019号《不予立案通知书》”所错误处置的,xxxx公安局厚街分局沙溪派出所违法经办的,犯罪嫌疑人xxxx公安局厚街分局沙溪派出所溪头警务区警长【警号xxxx】滥用职权策划、指使,并伙同深圳市xxx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xx分公司负责人卫某某等人,共同抢劫xxxx公安局厚街分局沙溪派出所溪头警务区辖下的“xxxx厚街霓尚鞋厂”的涉嫌抢劫犯罪一案,进行刑事立案监督,督促合法办案单位尽快立案侦查,依法处理。

事实与事由:

xxxx年7月,申请人与深圳市xxx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xx分公司(下称xxx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xxx公司所实际掌控之下的位于xxx工业园的厂房,申请人以自己姐夫朱四清先生名义开办了“xxxx厚街霓尚鞋厂”(下称霓尚鞋厂)。双方合同约定,xxx公司将位于xxxx厚街溪头xxx工业园区的厂房一栋出租给霓尚鞋厂使用,合同期为三年。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向xxx公司支付了约定押金和房屋租金。紧接着原告聘请装修公司对厂房进行了豪华装修。霓尚鞋厂xxxx年8月底正式生产营运。

“xxxx厚街霓尚鞋厂”总投资约180万元人民币。

xxxx年7月底的一天,申请人接到xxx公司职员电话,说霓尚鞋厂的房租、水电欠费,要求霓尚鞋厂立即支付,否则就拉闸停电。霓尚鞋厂实际上已预交了房租,并且水电费是以先使用然后按月结算方式来处理的,不明白xxx公司为何会突然这样,就没有怎么认真对待他们的无理要求。

xxxx年8月9日上午,xxx公司负责人之一卫某某带上三个保安来到霓尚鞋厂办公室,威胁申请人,说要签一份协议书,要求申请人必须在xxxx年8月15日18:30之前缴清他们所声称的所有费用,否则,xxx公司有权将霓尚鞋厂厂房里的所有机器设备单方处理,申请人当然不可能同意xxx公司的无理要求。

xxxx年8月15日,申请人到xxx公司了解、询问欠费情况,xxx公司职员不予理睬,执意要求原告按xxx公司单方确定的缴费清单支付他们所声称的所有费用。

xxxx年8月19日,xxx公司电话通知原告,说霓尚鞋厂欠费高达67000元,申请人当时虽然坚决不相信,却还是很客气地和xxx公司职员说:“最好是双方一起核对,否则对所欠费用的真实情况我们无法确认”,但xxx公司负责人卫某某丝毫不理睬霓尚鞋厂的正当合理要求。

xxxx年8月21日,xxx公司擅自将霓尚鞋厂的保安赶走,并破坏霓尚鞋厂车间大门,强行进入霓尚鞋厂,声称以后不许霓尚鞋厂任何人员再进入霓尚鞋厂。申请人得知之后,立即拨打110电话报警,xxxx公安局厚街分局沙溪派出所派民警接警之后过来调解。民警了解情况并拍照后作出指示:xxx公司应当立即派人修复被损坏的物品,并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让霓尚鞋厂恢复生产。事后有要求双方到沙溪派出所作询问笔录并且签名确认。但是xxx公司对沙溪派出所的指示置若罔闻。xxxx年8月21日起,xxx公司派人控制了霓尚鞋厂厂房所在地的工业园区,此后不允许霓尚鞋厂任何人员再进入霓尚鞋厂。特别不可思议的是,当天晚上,是沙溪派出所溪头警务区警长【警号:xxxx】代表xxx公司将霓尚鞋厂的保安赶出工厂,并且恶狠狠地警告:从此不允许进入工厂所在园区,再进入就抓人。

后来身为霓尚鞋厂实际投资人、主要负责人的申请人xxx多次找xxx公司负责人要求对账并让霓尚鞋厂恢复生产,但是xxx公司却根本不理不睬。直到xxxx年11月3日下午,霓尚鞋厂一员工以谎称是供货商方式才得以进到霓尚鞋厂的工厂车间,进去之后发现霓尚鞋厂厂房内的所有机器设备及其他财产,已经被xxx公司整体卖给了第三人,而且已经开始生产。申请人xxx等当即再次报警。在沙溪派出所,申请人有见到xxx公司出具的一份所谓《律师见证书》;该《律师见证书》大概内容是见证并确认xxx公司已将霓尚鞋厂工厂内所有财产整体卖给了第三人,沙溪派出所有做相关笔录。

xxxx年11月5日下午2点左右,申请人带上工厂6个员工用其他方式从园区进入工厂办公室,找到第三方人员了解园区将工厂卖给他们的情况,第三方老板拒绝回答。下午5点左右,沙溪派出所一位民警来到办公室要求申请人外出谈判,申请人坚持在工厂办公室谈,拒绝外出。派出所民警不予理睬,告诉申请人第二天上午再找申请人处理。申请人和工厂6个员工从xxxx年11月5日下午一直等到第二天(xxxx年11月6日)下午5点,也没有任何人过来处理。但在下午6点左右,有一位身穿警服,身体微胖,自称是沙溪派出所民警的警官来到办公室,告诉申请人,沙溪派出所溪头警务区警长在园区门外马路边等举报人,要求举报人去园区外面马路边谈谈,申请人拒绝民警要求坚持在办公室谈,民警不予理睬。等到xxxx年11月6日晚上7点40分左右,沙溪派出所溪头警务区警长身穿便装,拖鞋,带上园区两个老板以及20多个不明身份的人冲到办公室,大喊大叫,要求申请人立刻出厂。如果不配合,他将有权力抓人。同时还让一位民警对申请人进行长达10多分钟的摄像,然后在8点半左右,申请人被沙溪派出所溪头警务区警长亲自领着一帮人强行赶出霓尚鞋厂。

事后,申请人继续多次报警,迄今仍然无人处理。

到厚街维稳办信访,维稳办开始非常重视,也非常积极地进行处理;维稳办与某些相关人士联系之后,口头回复称:这件事维稳办也没办法处理。

经咨询律师,律师告诉霓尚鞋厂负责人即申请人,xxx公司负责人的行为已经涉嫌刑事犯罪,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规定,可以以抢劫罪对xxx公司相关负责人及其实际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虽然尚不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国家,至少是一个已经将“依法治国”写入宪法,载入执政党党章的正在走向法治的国家;任何人的行为均必须按照法定方式和步骤进行。xxx公司负责人无视国法,伙同当地派出所个别警察以暴力、胁迫等等违法犯罪手段将“xxxx厚街霓尚鞋厂”的'财产非法霸占并擅自转让,明显构成了抢劫罪,应当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恳请公安机关对该案尽快立案,秉公执法,秉着打击犯罪行为、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的宗旨依法查处相关违法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而被告身为负有法定义务的公安机关对此却没能履行法定义务。

后来,在申请人三番五次催促之下,xxxx公安局厚街分局沙溪派出所主办该案件的警察同志也找过申请人,···该警察找申请人做了一份笔录,可实际上只是干了一件事——一而再再而三地核实霓尚鞋厂是否欠xxx公司相关费用,同时审核了申请人所持有的相关单据,之后,便是泥牛入海无消息。

好端端的工厂如此这般被不法之徒恣意侵占、抢掠,竟然无人愿管;如此光天化日之下,在xxxx公安局厚街分局沙溪派出所民警的眼皮底下的公然抢掠,居然没人愿管!?岂不是咄咄怪事!?说怪不怪,因为真正的罪魁祸首不是别人,正是沙溪派出所溪头警务区警长【警号:xxxx】。

为有效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及时查处涉案犯罪嫌疑人,申请人特向贵院实名举报,并且要求对相关办案机关的违法行为进行刑事立案监督。恳请xxxx人民察院依法予以查处,以维护相关政府机关、司法机关的公正、廉洁和权威,维护法律的尊严,还申请人以公平。

我们坚决不同意xxxx公安局所代表的xxxx公安局厚街分局、xxxx公安局厚街分局沙溪派出所“不予立案”的想法与做法。这样一种处理肯定是非法的,是涉嫌渎职的执法行为。

恭请xxxx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的规定及时行使检察监督权。

申请人因为此案而遭受的委屈、痛苦、无奈等等等等真是一言难尽无法形容,诚望积极干预,及时进行司法监督,以避免重大错误的最终形成,尽可能避免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继续扩大——如果此案不能及时正确处理将进一步严重损害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形象、严重危害法律的尊严与神圣。

此致

xxxx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xxx。

xxxx年元月16日。

立案监督申请书

刑事立案监督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侦查机关的刑事立案活动实行的监督,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新的法律监督职能。由于该项工作起步较晚,在司法实践中又缺乏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因此实践中该项工作开展起来难度较大,需要加强研究与探索。下面结合检察机关的工作实践,谈一些看法与体会:

一、案件线索来源少,阻碍了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的开展。

检察机关立案监督案件线索来源的常规途径不多,缺乏这类案件线索来源的广泛渠道。从实践中看,检察机关立案监督案件线索主要来源于被害人控告、申诉及审查公安机关案卷材料中的发现。由于检察机关并不掌握发案、立案的第一手资料,对侦查机关的立案活动缺乏知晓权,不能掌握侦查机关的立案情况,只能依赖被害人或当事人的控告与申诉,但就这一线索来源的途径,在实践中也常常因各种原因而显得不够通畅。特别是有些案件缺乏被害人或被害人有过错的案件,单靠该途径就更难掌握侦查机关立案的情况,也无从谈立案监督的问题。而有些案件即使有被害人,但多数被害人也只知道向公安机关报案,在公安机关不受理,自己的权益得不到保障时,根本不知有向检察机关控告的权利。

通过审查公安机关案卷材料,从中发现立案监督案件线索的情况几乎为零。一方面因为案卷材料是以一案为单位,将与该案有关的情况装订成册,实践中作为追捕线索可能会有所发现,但要寻找立案监督线索,其价值不大;另一方面因为审查批捕工作是在审阅案卷、核实证据基础上作出决定,与立案监督需要发现、分析线索和调查取证有很大差别,很难兼容。

从我院的情况来看,近几年来受理的被害人控告、申诉立案监督线索只有几件,而在审查案卷材料中挖掘到的立案监督案件线索均没有成案的价值。因此,立案监督案件线索来源少,信息渠道严重不畅通,成为制约该项工作顺利开展的瓶颈。

二、把立案条件等同于追究刑事责任条件,限制了刑事立案监督工作开展的范围与效果。

公诉案件的立案,是指公安、检察机关对报案、控告、自首等线索材料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决定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并交付侦查的活动。据此不难理解,只要认为有犯罪嫌疑存在,需要通过侦查手段搞清事实真相的,都应该立案。因此,从程序法角度看,在整个刑事诉讼活动中,立案的证明要求是最低的,立案的后果是,在查明有相应的证据证明犯罪事实,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应经过刑事诉讼程序,逮捕、起诉、交付审判以惩罚犯罪。如果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或没有犯罪事实存在的,应当依法撤销立案。因此,依据刑诉法规定提出立案监督的条件应该是只要有犯罪嫌疑即可,即使案发时还未明确犯罪嫌疑人,也可以针对已发生的犯罪事实立案,即所谓的以事立案,从而通过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却没有严格按照刑诉法的要求来做,往往把立案监督条件等同于追究刑事责任条件,要求立案监督的案件最终要作出有罪判决的结果,并把它作为考核的标准,现有的考核机制作出的要求显然束缚了检察机关的手脚,客观上使检察机关人为地拔高立案监督的条件,即以逮捕的三项条件,甚至以能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来代替立案监督条件,立案监督案件成功的标准变成所谓的“捕得掉、诉得出、判得了”,这样对不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实践中不敢轻易提起立案监督程序,这就出现了一部分应当予以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因无法进入刑事诉讼程序而逃避法律制裁的现象,这种状况有违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

三、立法不完善,无相应配套措施,影响了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的执行力度与成效。

尽管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确认了人民检察院刑事立案监督权,但并未赋予其实质上的强制纠错措施,也没有具体可遵循的实施细则,缺乏具体的监督办法、手段、操作程序,执行起来难度很大。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发出了“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通知立案书”后,公安机关既不说明不立案理由,又不立案怎么办?检察机关无有效的措施予以保障,又从何谈监督。即使侦查机关在接到通知书后立即立案,但他们对立案监督不理解,在行动上不配合,或者消极侦查或者即使侦查收集的证据尚未到位就直接报捕,使检察机关对报捕的案件处于两难境地。一方面,该案系由检察机关通知立案的,代表了检察机关的倾向性意见,要保证其严肃性;而另一方面,根据公安的报捕材料,证据不完全符合逮捕条件,又难以作出决定。同时,目前侦监部门没有直接侦查的权力,无法通过侦查措施搜集证据,从案件事实的轮廓上看又很像案件,形成了所谓的鸡肋,食之无味,弃之可惜。因此对这类案件检察机关很难监督,实践中往往采取干脆不提起立案监督为妥的做法。另外还有对不应当立案的案件而公安机关予以立案了,又应如何监督的问题,在实践中也是一个盲区,如何操作,法律缺乏规定。此外,公安机关认为系一般的违法案件并作出了行政处罚的,而实际上可能构成刑事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实践中应该如何发现并进行监督,同样缺乏操作规程,实践中根本进入不到检察机关的监督视线,造成了监督中的空白,形成了监督中的盲区。这些立法上的漏洞和缺陷,已严重影响了立案监督的广度和力度,制约了立案监督工作的开展。

针对以上立案监督工作存在的难点问题,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一些方法和策略来开展这项工作:

一、采取各种措施,拓宽线索渠道。

1、要加强立案监督工作的宣传。结合检务公开,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使有关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熟悉和了解,从而懂得如何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做到告状有门,鼓励群众大胆检举、控告,扩大立案监督线索来源。特别是在侦查机关受理报案场所应该张贴有关立案监督的法律规定,并要求侦查人员在向当事人宣布不予立案的时候,告知其有向检察机关申诉的权利,使侦查机关的立案活动纳入检察机关的监督之下。

2、及时掌握发案、受案、立案情况。应经常深入公安机关,定期查阅其发案、立案登记,审查其立案活动是否合法,所作立案或不立案决定是否正确,有无不破不立、以罚代刑、以教(劳教)代刑、徇私等情况。对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一些重点案件也应定期予以审查。针对某些疑难复杂的发案情形,检察机关应当主动与侦查机关加强交流、探讨,该立案的及时立案侦查,防止疑而不决。

3、加强与本院有关科室的联系,及时发现有价值的线索。与本院控申、起诉、自侦等部门经常沟通,并要求这些部门一旦发现属于立案监督范围内的线索及时与侦监部门联系,以便及时掌握,及时作出反应。同样,也应加强与法院、司法局、工商、税务等部门的联系,形成外单位移送立案监督线索的网络,拓展立案监督案件的线索,履行好法律监督的职责。

4、善于从新闻热点中挖掘案件线索。关注报刊、杂志、电台、电视等新闻媒体或一些单位(如纪检、工商、税务)的有关信息。如果发现有价值的线索就及时介入调查。这是一个比较广泛的信息源,值得检察机关从中挖掘立案监督的线索。

二、转变立案监督观念,加大立案监督的力度。

立案监督主要针对公安机关工作,而侦监部门又常常与公安机关打交道,配合多于制约,协作多于监督,很怕影响了两家的关系,伤了和气,不利于今后工作开展。对此,首先应改变观念,要主动与公安机关联系,讲究立案监督的方法和技巧,指出立案监督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充分保障被害人的权利,从而取得侦查机关理解与支持。此外,要敢于监督、大胆监督,降低立案监督的标准,对掌握到的线索,如果符合立案条件的,就应当向公安机关发出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或运用立案建议书来督促其立案,而不应以逮捕条件甚至于起诉条件、判决条件为标准来衡量是否能提出立案监督,并应允许有部分立案监督案件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作撤案处理。当然立案监督的案件作撤案处理的,也应符合刑事诉讼的精神,以保证刑事侦查活动的严肃性,双方对此应该达成共识。这样一方面能够更好地履行侦查机关的职责,加强打击犯罪的力度,另一方面也能使立案监督活动处于主动地位,达到真正的监督目的,起到一定的效果,使立案监督工作不留盲区。另外,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案件,也应实行立案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撤案,以利于法律的正确实施,从而在保证打击犯罪的同时,依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这也是立案监督工作应加强的一个方面。只有将这两个方面结合起来才是完整意义上的立案监督,才能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依法进行。

三、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完善立案监督机制。

人民检察院应在不违反立法本意的情况下,依法制定进行立案监督的具体办法及细则,增加可操作内容。具体来说应该规定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发案、受案、立案情况的知晓权、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权及对立案监督案件的调查权、建议立案权。针对刑事立案监督案件周期长的特点,对案件的受理、审查、移送、反馈、答复等各种环节都应制定明确的时效规定,防止侦查机关消极拖延的现象。另外,在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后,应监督其执行情况,如不执行,则提出纠正意见。必要时,应赋予检察机关对立案监督案件的侦查权,并补充相应的配套法规,以防止立而不侦、侦而不细的情况,使立案监督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可循,并落实贯彻到实处。而现有的立案监督与侦查监督相脱节的现象,也大大制约了立案监督的发展。因此,还应完善法律监督体系,形成立案监督与侦查监督紧密结合的机制,并以侦查监督作为后盾,加强立案监督工作,使立案监督工作纳入正常运行的轨道。

立案监督工作有广阔的发展前景,虽然目前存在的问题较多,但只要加强调查研究,将上述对策真正落实贯彻,做到多管齐下,必将推动立案监督工作再上新台阶,立案监督工作的道路也会越走越宽。

立案监督申请书

我们是“xxxx”项目拥有40年使用权的租赁户,从xxxx年12月开始300多户业主多次向公安部门报案以“合同诈骗”要求公安机关立案调查。于xxxx年5月23日江干分局认定xxxx公司没有犯罪事实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邱常英等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不予立案通知书”不服,特申请检察院监督公安立案。为此我们又多次将犯罪事实的材料交给公安机关,xxxx年12月开始,章之江说这个案子由他在负责调查,经侦队长翁一萍明确的告诉我们xxxx的案子已经立案。由此我们以为是“合同诈骗”立案了,最后我们得知公安所谓的立案是以“职务侵占罪”拘捕了其中的一名股东,这与我们的“合同诈骗”毫无相关。事实是合同诈骗至今都没有立案!

相关范文推荐
  • 10-30 专业吊篮安装合同协议书(汇总14篇)
    在商务活动中,合同协议起到保障各方权益、规范交易行为的重要作用。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合同协议范文,仅供参考,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合同协议的写作方式。
  • 10-30 精选培训机构合作合同协议书版(汇总16篇)
    合同协议是指双方或多方根据法律规定或协商一致,在特定事项上达成的共同意见,以约定权利和义务的行为方式。它是保障各方合法权益,规范行为的重要法律工具。我们在处理重
  • 10-30 实用招投标代理委托协议(模板19篇)
    在商业合作中,代理可以扩大市场和销售渠道,提高产品或服务的知名度和曝光率。这里有一些代理实践的经验和教训,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启发和帮助。合作人(甲):×××身份
  • 10-30 热门新时代中国外交的心得体会及收获大全(18篇)
    心得体会是一种宝贵的财富,它可以帮助我们总结经验教训,发现问题并寻找解决办法。我们特地整理了一些颇有价值的心得体会范例,大家一起来分享学习吧。习近平总书记所作的
  • 10-30 最优幼儿做班长的心得范文(13篇)
    通过写心得体会,我们能够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所学知识,提高我们的学习效果和工作能力。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心得体会范文,供大家参考学习。好玩,是孩子的天性,也是孩子
  • 10-30 优质看环境保护视频后的心得体会(模板20篇)
    通过总结心得,我们可以从中发现自己的优势和不足,进而有针对性地进行改进。以下是一些精心挑选的心得体会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学习。第一段:引言和背景介绍(约200字)
  • 10-30 热门春季幼儿园家长工作计划大全(17篇)
    通过制定幼儿园工作计划,可以使教师有明确的方向和目标,提高工作效率。以下是优秀幼儿园工作计划的精选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借鉴。以《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为工作指针,实
  • 10-30 最新专业课听课心得(汇总16篇)
    心得体会是在个人经历的基础上对所得到的思考与感悟进行总结和概括的文字材料。现在为大家介绍一些生活心得体会的范文,希望可以对大家的生活方式提供一些借鉴和思考。
  • 10-30 优秀复读生心得体会(汇总15篇)
    写心得体会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认识自己,发现自己的优点和不足,进而不断提升自己。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心得体会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学习。复读是指高中毕业后,没有考上
  • 10-30 最优部队新征程心得体会(模板16篇)
    写心得体会能够让我们更有目标地思考和行动,不断提高自己的能力和素质。如果你正在写心得体会,可以参考一下下面这些范文,说不定能够解决你的困惑。这是一个新的时代。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