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内容应包括劳动双方的基本信息、工作内容与职责、工作时间与休假、薪酬与福利、劳动保护与安全等方面的内容。合同对于我们的帮助很大,所以我们要好好写一篇合同。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合同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合同篇一
矿井名称:********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填写日期:********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样
填写说明
1、申请单位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符合《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可填写本申请书,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2、本申请书应当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用计算机打印,字迹应清晰、工整。
3、申请编号、申请时间、受理编号、受理时间由发证机关填写。
4、申请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分公司),填写企业名称、企业情况和企业自我评估意见,不填写矿井名称、矿井情况栏目的内容。
5、申请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填写矿井名称、矿井情况和矿井自我评估意见,其中矿井名称应与采矿许可证一致。有主管企业的,企业名称和企业情况填写主管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矿务局)的相应内容。
6、企业或矿井申请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对照《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进行自我评估,填写自我评估意见,在结论一栏中填写合格或不合格。
7、企业、矿井主要负责人应用钢笔、签字笔在相应栏目的“主要负责人签字”处签字。
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合同篇二
生产场所地址填写申请企业的实际生产场地的详细地址,要注明市(地)、区(县)、路(街道、社区、乡、镇)、号(村)等,即:××市(地)××区(县)×××乡(镇)×××路(街道)
联系人张××(填写企业负责办理生产许可证工作的人员姓名)
联系电话填写有效的企业联系电话,包括座机和手机
传真
电子邮件×××××××××@××××××
申请日期××年××月××日
注意事项
1、填写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2、用钢笔填写或打印,要求字迹清晰、工整,不得涂改。
3、申请人署名、印章的名称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核准或登记注册的一致(印章复印无效)。
4、申请生产食品品种类别及申证单元按照相应审查细则的规定填写。
5、一个申证单元一套申请材料,一套申请材料不得包含多个申证单元。
6、计量单位应使用行业通用的法定计量单位。
7、申请人提交本申请书一式3份。
8.申请生产许可证变更时,只填写变更部分内容。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搜索文档
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合同篇三
贵州省煤炭管理局:
桐梓县仙岩煤矿按《开采方案设计》和《安全专篇》规定要求进行矿井基本建设和开拓部署,经过近七年的施工建设,现已基本完成了矿井的井巷工程、采区开拓部署;完善了一采区首采101回采工作面的布置和设备安装、调试工作。完全具备正常回采生产作业的条件,矿井采掘活动已形成了一回采、两掘进的生产格局,符合开采设计专篇的规定。矿井通风已形成了全负压通风网络系统和完善了相关通风设备、设施;矿井供电已形成了双回路供电系统;井下掘进实现了“三专两闭锁”供电线路及设备装置;矿井已建立和完善了井下防尘、消防供水系统、洒水、喷雾降尘、防尘系统;建立了瓦斯抽放系统并按规进行了瓦斯抽放;建立了瓦斯监测监控系统、通讯系统、运输系统、给排水系统;同时矿井配备了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了相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特种作业人员,实行了所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都必须经资质培训单位培训考试合格,并持证上岗。矿井汇编了各种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技术措施、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并认真组织了贯彻和实施。矿井制定了年度“灾害预防处理措施计划和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评估应急预案以及矿井五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矿井严格按照“三同时”的规定和要求制定了环境综合治理规划和实施计划;地面建立和完善了污水处理系统和环保设施。
我矿于20xx年3月1日获得了贵州省遵义市煤炭管理局备案的联合试运转。在试运转期间,各系统运转基本正常,我矿的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能够满足15万吨/年的生产安全要求,特申请主管部门进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竣工验收,并颁发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
特此申请
桐梓县洋岩煤矿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合同篇四
第一条 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第六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 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三)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五) 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 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七)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十) 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十三)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煤矿企业应当以矿(井)为单位,在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统一的式样。
第九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
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末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第十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
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每年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
第十二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煤矿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四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十六条 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实施监察。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 发现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四) 接到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五) 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第十六条 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实施监察。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 发现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四) 接到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五) 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进行生产的企业,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决定。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合同篇五
矿井名称:********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填写日期:********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样
填写说明
1、申请单位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符合《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可填写本申请书,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2、本申请书应当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用计算机打印,字迹应清晰、工整。
3、申请编号、申请时间、受理编号、受理时间由发证机关填写。
4、申请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分公司),填写企业名称、企业情况和企业自我评估意见,不填写矿井名称、矿井情况栏目的内容。
5、申请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填写矿井名称、矿井情况和矿井自我评估意见,其中矿井名称应与采矿许可证一致。有主管企业的,企业名称和企业情况填写主管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矿务局)的相应内容。
6、企业或矿井申请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对照《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进行自我评估,填写自我评估意见,在结论一栏中填写合格或不合格。
7、企业、矿井主要负责人应用钢笔、签字笔在相应栏目的“主要负责人签字”处签字。
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合同篇六
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强化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延期工作的通知》和省建设厅《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细则》、《关于做好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延期企业范围
(一)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
(二)对于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电梯安装、园林绿化等不属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范围内的企业,此前取得过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本次延期将不再予以受理。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得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继续从事施工活动的,将按《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二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理。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延期申请程序
(十三)附件材料。要求材料封皮用白色硬花纹纸,规格统一用a4纸装订成册,同时要形成电子文档(光盘)。另报一张企业“三类人员”汇总表格要注明证书有效期,报电子文档。b、c类人员数量要符合资质规定数量要求。企业要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将延期申请表、附件材料、原件与复印件及电子文档报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收。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汇总后,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收。
(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且属于本次延期范围的企业申请材料予以签收,对原件与复印件进行核实,并加盖印章,同时对本地区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建筑施工企业的申办材料核实后,进行汇总,形成电子文档,连同企业的申办材料和电子文档一起报至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延期审核程序
(一)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企业的申报材料后,依据有关法规、规章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随机抽查企业的1到2个在建工程项目,对不属于本次延期范围或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受理。
(二)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施工企业,将重新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1、发生过建筑安全生产事故且对事故负有责任的;
2、曾被扣过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4、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考核中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企业;
5、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
6、原发证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重新审查的。
(三)建筑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再进行实质审查,只审查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对符合要求的,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四)对于审查合格的,准于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企业要交回所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换领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审查不合格的,不予延期。并将不合格原因一次性告知企业。企业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应当立即整改,整改合格后可再次提出延期申请。
四、其他要求
(一)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此次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部门、各企业要全力以赴,保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工作顺利进行。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此项工作通知到每一个建筑企业,每一个企业法人。要认识到这次延期工作的重要意义,确保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工作顺利进行。省建设厅对延期工作非常重视,对达不到安全生产许可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要坚决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对待“三类人员”延期考试工作,组织好建筑施工企业,讲明“三类人员”延期考试的重要意义。省建设厅将组织专人进行监考,要求各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人数要符合资质要求的标准,并明确要求考试必须本人参加,一经发现替考,立即清出考场,按考试成绩不合格处理。延期考试不合格的,不予补考,不予延期。必须按规定重新办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二oo七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