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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劳务合同(优秀15篇)

时间:2024-01-08 14:12:16 作者:笔尘

劳务工作的重要性逐渐得到认可,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从事这个行业。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劳务外包的风险与对策,供大家参考使用。

养老机构服务协议

第一条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规范养老机构服务行为,促进养老机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服务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住养、生活护理、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养老机构的发展坚持政府举办和社会兴办相结合、政府扶持和市场推动相结合的原则。

鼓励集体、村(居)民自治组织、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和外资以多种形式兴办养老机构,捐资、捐物支持养老机构的发展。

第四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人口老龄化和养老服务的需求状况,制定养老机构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市和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养老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发展改革、城乡规划、机构编制、工商、税务、建设、国土、财政、价格、卫生、劳动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老机构的管理和发展工作。

第六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事、民政部门对扶持和发展养老机构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给予表彰。

第二章机构设立。

第七条开办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三)开办营利性养老机构,申办人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外商投资开办养老机构的,还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八条养老机构应当自登记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民政部门备案。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书复印件;。

(二)机构章程、管理制度;。

(三)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养老机构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重新备案。

第九条养老机构的服务、管理和设施设备应当符合《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其建筑设计应当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

养老机构符合上述两个规范的,可自愿向民政部门申领养老机构证书。养老机构证书不得转让、出租、出借和涂改。

第三章服务管理。

收养人员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扶)养人,按有关规定到养老机构接受养老服务的人员。

休养人员是指自愿到养老机构按合同约定接受养老服务的人员。

第十一条利用国有资产开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服务对象主要是收养人员,在完成收养任务的前提下,可以接收休养人员。

利用非国有资产开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营利性养老机构根据市场需求自主确定服务对象。对其接收收养人员的,政府应当给予鼓励和支持。

第十二条养老机构应当与服务对象或其亲属、送养单位(以下统称送养人)签订服务合同。

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各方姓名(名称)和地址;。

(二)服务内容和方式;。

(三)服务期限和地点;。

(四)收费标准和方式;。

(五)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

(七)违约责任;。

(八)争议解决方式;。

(九)其他约定事项。

市民政部门可以制定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供养老机构和服务对象参考使用。

(一)根据服务对象的生活自理能力和护理的等级标准,实施分级护理服务;。

(三)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康复活动、文化体育活动;。

(五)建立夜间值班制度,做好老年人夜间监护工作;。

(六)建立卫生消毒制度,定期消毒老年人使用的餐具,定期清洗老年人的被褥和衣服,保持室内外的环境整洁。

第十四条养老机构应当善待收住的老年人,不得歧视、虐待、遗弃服务对象。

养老机构注销的,应当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

第十五条养老机构接收收养人员的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的供养标准支付。具体标准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民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市和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应当对养老机构的服务质量、服务范围、服务费用以及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养老机构应当自觉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工作人员名册和工作人员工作细则以及选聘、培训、考核、任免和奖励等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养老机构应当建立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公示各类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九条养老机构接受捐赠、资助,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和与捐赠人、资助人的约定使用。养老机构应当向捐赠人、民政部门报告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并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养老机构可以建立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自律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三)开展行业统计、培训和咨询,促进国内外的交流与合作;。

(四)协调养老机构之间及养老机构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争议;。

(五)开展其他行业自律、服务、协调等活动。

第二十一条市和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可以定期组织营养、医疗、护理、财务等方面的专家和热心老年事业的社会人士,对养老机构的场地、设施设备、人员配备、服务质量和信誉等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具体办法由市民政部门制定。

第五章扶持与鼓励。

第二十二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扶持政策,鼓励和扶持养老机构的发展。

养老机构符合《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和《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的,经民政部门备案后,可享受有关优惠扶持政策。

第二十三条养老机构在提供养老服务时,享有以下优惠政策:

(一)排放污染物达标的,经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保部门核准后可以免交排污费;。

(二)免缴残疾人保障金;。

(四)养老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具备对外开展医疗、康复服务条件的,可申请纳入当地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卫生部门按有关医疗机构管理规定予以审批;所办医疗机构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可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经审查合格的,可以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第二十四条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在提供养老服务时,享有以下优惠政策:

(一)提供的育养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用电、用水、用气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优惠;。

(四)国家机关开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建设和运营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开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建设和运营费用,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给予一定补贴。

第二十五条国家和本市对养老机构的优惠政策还有其他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不办理或者不重新办理备案手续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不签订服务合同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不按要求提供养老服务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不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不按约定使用捐赠、资助并向相关部门报告使用情况的。

有前款第(―)、(二)、(三)、(五)、(六)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第(四)项规定行为的,由民政部门处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有关部门还可以取消给予的扶持优惠措施,并追缴违法行为存续期间已减免的相关费用。

第二十七条养老机构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民政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养老机构管理服务中,严重失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服务对象、送养人与养老机构在养护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智力和精神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机构的扶持与鼓励参照本办法第五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施行前已开业的养老机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补办备案手续。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3月1日起施行。

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签合作协议

被扶养人姓名(甲方):

甲方愿意将本协议第一条中所有的个人财产遗赠给乙方,并由乙方承担扶养甲方义务;乙方愿意承担扶养甲方义务,并愿意接受甲方遗赠的财产,为此,就遗赠扶养相关事宜,在双方平等自愿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所有的如下个人财产在甲方去世后赠与给乙方。

(1)房产:

(2)机动车:

(3)存款:

(4)其他财产:

第二条 乙方扶养义务的约定。

乙方负责甲方的吃、穿、住、行、医疗、养老等扶养义务,扶养义务是指在生活上照顾、经济上给予帮助,精神上给予慰藉。具体为:

饮食安排:乙方负责甲方一日三餐,饮食上应照顾甲方年纪和习惯。

生活安排:保证甲方四季穿衣保障,衣物、被褥整洁、常洗常换。同时乙方应于每月十日前给付甲方生活费元。

医疗安排:乙方生病应及时安排治疗,住院等医疗费用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应于每月十日前给付甲方医疗补助费元。其他安排。

第三条 遗赠财产所有权的转移。

乙方在甲方生前不得转移、处置甲方个人财产,乙方应在甲方去世之后30日内办理遗赠财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不需办理财产所有权转移手续的,乙方占有即视为已取得遗赠财产。

第四条 遗赠财产的保管、管理和维护责任。

甲方应负责对遗赠遗产的保管和维护责任,不得单方处置上述第一条列明遗赠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赠与、买卖、设置抵押等)。遗赠的财产损坏或者甲方单方处置给第三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修理、更换或收回;甲方拒不修理、更换或收回的,乙方有权终止协议。

因管理遗赠财产发生的费用以及遗赠的财产确需维修的,首先从甲方财产中支付,甲方财产不足于支付上述费用的,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丧葬事务办理及费用承担。

甲方过世后的丧葬事务由乙方负责,乙方应当按照当地政策和风俗办妥甲方丧葬事务。办理甲方丧葬事务的费用首先由甲方去世后留下的财物支付,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指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负责监督本协议书的履行。

第七条 本协议的解除。

1.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协议;。

2.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协议内容,另一方可以本协议。

3.如果乙方在甲方生前未经其同意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赠与、买卖、设置抵押等)甲方的个人财产,甲方有权解除该协议。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单方处置遗赠的财产导致本协议解除,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退还已支付的扶养费;。

2.乙方无故不履行扶养义务导致本协议解除,不得享有受遗赠的财产,已支付的扶养费也不予退回。

第九条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成立,自公证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市公证处办事处留存一份。

第十一条 本协议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签字):

身份证号:

住址:

乙方(盖公章):

法人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养老机构心得体会

近年来,随着人口老龄化问题的日益突出,养老机构逐渐成为社会热点话题。为了更好地了解养老机构,本人有幸实地考察了一些养老机构,并从中收获了一些心得体会。以下将以问题探讨、多元服务、人性化关怀、资源利用以及未来发展五个方面进行讨论。

首先,问题探讨是养老机构发展的重要一环。养老机构面临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人员配备、设施环境、服务质量等方面。在人员配备方面,养老机构普遍存在人员不足的问题,要想解决这个问题,关键在于加大对养老服务人员的培养力度,提高其专业素质。同时,在设施环境方面,一些养老机构的硬件设施不完善,如建筑设计不合理、扶手设施不便等。虽然这些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老人的生活质量,但通过不断的整改改进,这些问题都是可以得到解决的。最后,服务质量是老人对养老机构最为关注的问题,养老机构要提升服务质量,需要加强对服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营造和谐的工作氛围,从而改善老人的生活体验。

其次,多元服务是养老机构的发展方向。随着老年人的需求多样化,养老机构需要提供更为全面、多元化的服务。一方面,在物质生活方面,养老机构应提供丰富多样的饮食和住房选择,满足老年人的各类需求。另一方面,在精神生活方面,养老机构也应提供各种文化娱乐活动,如音乐、舞蹈、书法等,以帮助老年人保持积极乐观的心态,丰富他们的精神世界。只有通过多元服务,养老机构才能更好地满足老人的需求,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第三,人性化关怀是养老机构的核心价值。作为养老机构最重要的任务之一,人性化关怀应贯穿于养老机构的每个环节。首先,养老机构要注重老人的生活习惯和需求,为他们提供尽可能接近家庭的生活环境。其次,要尊重老人的意愿,关注他们的情感需求,提供及时、细致的关怀服务。最后,要注重老人的心理健康,提供心理咨询和心理辅导等服务,让老人拥有一个愉快、满足的晚年生活。

第四,资源利用是养老机构发展的重要课题。为了更好地应对养老问题,养老机构需要合理利用社会资源。一方面,养老机构可以通过与医院、社区等机构合作,共享医疗、保健和文化娱乐等资源,提高服务水平。另一方面,养老机构还可以充分利用老年人的社会资源,组织老年人开展各种活动,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充分发挥老年人的智慧和力量。

最后,未来养老机构的发展前景可观。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养老机构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未来的养老机构将更加注重提供高质量、个性化的服务,引入智能化技术,提高服务效率。同时,政府还应制定政策,加大对养老机构的支持和引导,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产业,共同推动养老机构的发展。

总之,通过实地考察养老机构,我深切感受到了养老机构正在面临的问题和发展的机遇。解决问题、提供多元服务、进行人性化关怀、合理利用资源以及展望未来的发展,这些是养老机构发展的关键。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养老机构将成为老年人晚年生活的温馨家园。

养老机构服务协议

【导语】本站的会员“人生如水”为你整理了“养老机构服务协议”范文,希望对你有参考作用。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

与乙方关系: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及国家其他法律法规,经平等协商,签订本服务协议。

二、甲方义务:

甲方应配备适合老年人生活起居的基本设施,同时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护理服务人员,有完善的管理规章和服务流程。在老人入住期间,根据老人的身体状况和家属要求,按照护理等级,提供相应的照料老人日常生活起居、环境及个人卫生的服务。甲方应根据现有条件和老人的状况,经常组织老人进行必要的情感交流和社会交往,提供报刊棋牌影视等文化娱乐设施,组织老人开展适当的活动,并帮助老人进行心理调适和处理好老人之间的关系。

一日三餐实行科学配餐,荤素搭配,尽量满足老人所需的`均衡营养;及时清扫房间,保持乙方老人生活环境舒适、洁净;保证饮用开水充足;及时清洗乙方换下的衣服;至少每月更换清洗床上用品一次。对于介助、介护老人按照护理等级提供相应的洗头、洗澡或擦身等服务。甲方提供热水、无绳电话方便老人。

三、

乙方义务: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管理。文明休养,维护公德,老人之间要和睦相处,不能打人、骂人。爱护甲方的财物,节约用电、用水。损坏甲方设施及私人物品要照价赔偿。

(二)遵医嘱并配合护理。入住老人须配合甲方履行护理义务,还应在患病治疗期间遵守医嘱,配合治疗。

(三)及时交纳各项费用。对日常清洁卫生的费用和疾病治疗费用等应随时结清。

(四)乙方外出时要请假,并应在甲方设定的登记处进行登记或有家属陪同。

(五)乙方代理人联系方式变更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因乙方代理人联系中断引起的责任,由乙方代理人承担。

(六)保管好自己的私人物品。贵重物品、大量现金应交甲方服务台代为保管或储蓄。

四、入院时乙方代理人须将乙方基本资料、身体自理状况及脾气秉性、生活习性、特殊爱好、既往病史、住院史、药物过敏史等情况如实告知甲方,并完整填写《入住申请表》。

乙方入住前如已经过体检,或三个月内曾在医院进行检查或治疗的,应向甲方提供体检报告或医院病历;如无相关体检证明,则乙方代理人确认并保证入住老人未患有传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适合养老院集体居住。乙方入住甲方期间因传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所引起的侵权责任由乙方代理人承担。

五、甲方为乙方老人免费提供测体温、量血压服务。甲方与签约的专业医疗机构合作可为乙方提供常见病和老年病的诊疗服务(免出诊费),医药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因受伤或疾病危重需抢救的,乙方代理人委托甲方采取以下_____种措施(选择)。医院的医疗检查费用由乙方及代理人承担。

1、先行送二级以上医院或乙方指定医院进行抢救,及时通知乙方代理人。

2、先行通知乙方代理人,等候乙方代理人来养老院处理。

乙方代理人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赶到或授权,如因乙方代理人懈怠等原因造成病情加重,甲方不承担责任。

六、乙方老人有老年痴呆或类似症状的,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使自身或他人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全部由其监护人承担。

七、甲方其他责任免除。

1.因不可抗力或老人自身原因(含疾病、并发症)造成老人衰老、病情加重甚至身故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2.甲方仅接受乙方代理人的委托,帮助照顾乙方的饮食起居和个人卫生。由于养老服务对象群体的特殊性以及生命的自然规律,老人又是在养老院长期居住,因此,除非甲方有明显的过错,或是由甲方提供的设施、服务直接导致的损害结果,否则甲方不承担责任。

3.乙方老人请假外出或亲属带乙方老人外出,甲方不承担乙方外出期间除保管交管物品外的其他责任。

4.未经甲方保管的现金、金银首饰等贵重物品,如果丢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5.因服用自带药品、食品或使用自备物品所造成的不良后果,甲方不承担责任。

6.因乙方不遵医嘱、不配合护理并经通报代理人知晓,造成甲方无法履行义务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八、双方安全义务:

1.对于潜在的危险和可能造成老人伤害的,甲方有告知和警示的义务。

2.甲方在楼前设置值班,外人入内均需登记。

3.乙方不得擅自在房间内装置其他设备,不得使用电炉、油炉等危险用品,电热毯、电吹风等自备电器要经甲方允许后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使用。

4.乙方认为自身安全受到他人威胁或对于某种器材或设备的使用方法不明时,须向甲方及时说明并服从甲方的安排与指导,否则甲方对可能的伤害或损失不承担责任。

5.乙方突发传染性疾病,应听从甲方安排,并按照行政部门相关法规执行。

6.如乙方身体状况已超出甲方服务范围,乙方代理人接甲方通知后应及时联系转院或委托甲方协助转院。乙方及其代理人要求继续留住甲方处的,如因此发生不良后果,甲方不承担责任。转院费用由乙方承担。

九、乙方需向甲方支付如下费用。伙食费、护理费等费用可以随物价上涨及乙方护理等级的改变而作相应的调整。收费调整时,甲方须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代理人。乙方所用的医药费用,按实际发生额随时收取。按月计算的费用以半个月为结算单位:不足半个月按半个月结算,超过半个月按一个月结算。老人临终服务费用为_____元/人。

1、一次性入住费_____元。

2、床位费、伙食费、护理费三项合计每月_____元。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

3、医疗备用金_____元。

4、空调取暖费_____元。

5、电费(指自带家用电器并经甲方同意)根据家电功率核定每月_____元。

6、预交小额支出备用金_____元。

首次交纳款项合计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

十、本协议执行期间为: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协议期满时双方要结清所有费用。协议期满结清费用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随之消灭。乙方需继续入住的,经双方协商,重新签订协议。协议期间乙方身故的,本协议自然终止。

十一、如出现以下情况甲方可单方解除协议。协议解除后,甲方应按规定退还尚未发生但已预交的费用。

1、甲方认为乙方的身体状况超出了甲方的护理能力;。

2、乙方患传染病、精神病等不适合群居的疾病;。

3、乙方有过度暴力、自残、盗窃、诈骗倾向或其他严重不良嗜好,并有多名老人投诉;。

4、乙方涉嫌刑事犯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乙方未按时缴纳有关费用或赔偿金;。

6、乙方不遵守甲方规章,对甲方工作产生严重干扰。

十二、乙方如住院治疗或甲方违反本协议中的甲方义务,乙方可解除协议。

协议解除后,甲方应退还乙方尚未发生但已预交的费用。如乙方因其他原因解除合同,除医疗备用金外,已交费用不予退还。

十三、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纠纷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效力。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另订补充条款。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签合作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养老机构)。

乙方:________入院人姓名: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出生.

身份证号:________。

丙方:________担保人姓名:________电话: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邮编: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与被担保人关系: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电话: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

其他子女姓名:________电话:________。

其他子女姓名:________电话:________。

因乙方年老生活困难,需生活护理照顾,自愿向甲方提出申请,要求进入甲方院内住养,甲方经家访后同意乙方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经甲,乙,丙三方自愿协商明确权利义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系自费入住甲方院内的养老人员,丙方自愿为乙方提供连带责任的担保并承担付费义务.丙方保证按时支付乙方在甲方住养院内期间所需要的一切费用.

二,乙方入院住养生活护理区,确定护理等级为护理.

三,乙方入院按照昆山市物价局批复的收费标准承担如下费用:。

1,月床位费________元.

2,月护理费(生活护理)________元.

3,月伙食费________元.

4,预收医药费________元.(出院结账时多退少补,不计利息).

5,乙方接到入院通知后,两日内办理入院手续,并交入院费用.

6,凡当月入住或离院结算者所交生活护理费,床位费入院时间不足半月的(即不超过15天)应以半月计算,超过半月的(即超过15天),按全月计算.(计算方式:以当月一日至十五日为前半月;十六日至三十一日为后半月).

7,以上各类费用均按先付后用原则由甲方收取.

8,甲方是非赢利性福利机构,乙方(或丙方)应按时交费.乙方若不按时交费的,则甲方按3%以天计算加收滞纳金.

9,甲方的收费标准今后如经昆山市物价局批复调整的,则在批复生效前一个月通知乙方或丙方,自动调整本协议第三条款的相关数额.

四,甲,乙,丙三方责任:。

1,甲方按约定向乙方提供相应的护理服务,不承担监护人之法定义务.

2,甲方根据乙方的身体状况和自理能力确定和变更护理等级并按规定向乙方(或丙方)收取费用.

3,甲方根据乙方刚入院时的身体状况,处理能力等情况确定护理等级.若乙方(或丙方)提出异议,甲方可在一至三个月内,由医务人员观察测定后,再确定其护理级别.在观察期内,如甲方发现乙方不适宜,或隐瞒疾病[例精神分裂,老年痴呆(影响他人),心脏病(如不稳定性心绞痛,肿痛,严重皮肤病等)]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4,变更护理等级的,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或丙方.

5,甲方按不同的等级提供不同的服务内容,负责做好乙方的日常生活起居护理工作.但由于护理范围之外所发生的事故,甲方概不承担责任.

6,乙方身体不适时应主动向护理人员陈述,按医嘱接受治疗.甲方根据乙方的病情急需送医院治疗时可直接打120救护(120救护费用由乙方或丙方承担)将其送往有关医院治疗,并及时通知丙方.

7,乙方住医院治疗期间所需办理手续与费用均由丙方按该医院的规定办理,住院费用由乙方或丙方承担.

8,乙方在医院治疗时病未痊愈前不得私自回________________敬老院.如需回敬老院疗养,须经所住医院医生出具准予出院证明,并经甲方同意方能回敬老院,否则敬老院不接受乙方.

9,乙方在住院治疗期间,甲方可保留乙方的床位一个月(特殊情况例外),床位费照收.乙方要求不保留的,则以书面申请为准.

10,乙方因故请假外出或其他原因暂时中断住养的,中断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中断时间连续在十五天以内(含十五天),乙方或丙方应全额支付床位费,护理费;中断时间在十五天以上一个月以内的,超过天数只支付床位费,不支付护理费;无特殊原因,中断时间超过二个月的作自动出院处置,甲方就此有权解除本协议.

11,乙方入院住养期间如发现有以下情况之一,甲方有权终止协议,乙方应无条件立即出院:。

(1)患有肿瘤;(2)患有精神病且病情不稳定;(3)患有传染疾病;(4)心血疾病,如急性心肌梗塞,脑血管意外危险期,心力衰竭等;(5)老年性痴呆影响他人者;(6)严重皮肤病;(7)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8)不适应集体生活的;(9)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住院的;(10)发现隐瞒病史的.

12,乙方在住养期间,凡不服从甲方管理或违反院内相关管理规定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13,乙方或丙方应按月交付乙方住养期内的各项费用.如逾期不交,甲方有权按逾期天数收3%的滞纳金.若乙方或丙方拖欠乙方住养费用超过30天的,则甲方可立即解除本协议.丙方应无条件接纳乙方出院.否则,甲方有权向乙方或丙方立即提起诉讼;甲方也可将乙方送至丙方家中.

14,乙方住院期间内的衣服及其他日常生活用品必须自理,同时应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如有违规屡劝不改者,甲方有权终止协议,丙方应将乙方领回家中.

15,随着乙方的年龄增大,年事已高,自理能力减退,或身体状况不佳,按院规定,护理级别作适当调整.乙方应服从规定,交纳级差费用.

16,乙方及丙方收到甲方变更护理级别的通知后,如有异议,丙方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书面提出,否则视为同意.乙方及丙方应按变更后的护理等级相应的费用支付给甲方.

17,乙方在院住养期间,应听从管理人员及护理人员的管理,如擅自行动造成的后果,概由乙方自负.

18,乙方在住养期间不得携带贵重物品入院,如有遗失责任自负.

19,乙方不得擅自外出,如确有需要外出,必须向甲方办理请假手续,说明外出时间,去向并按时返回,或由丙方向甲方书面申请,可让乙方自行外出,并担保乙方安全.乙方外出期间发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负.

20,乙方在住养院内期间如患病,所发生的一切医药费均由乙方自理,或由丙方支付.

21,乙方,丙方原则上不得自带药品,凡要自带药品,须有医院证明(或门诊病历,出院证明,医院处方),并到医务科办理登记手续,否则造成后果由乙方,丙方自负.

22,乙方在住养期间,如发生突发性病情或病情加重,甲方除及时采取紧急措施外,其责任由丙方承担,不得节外生枝.

23,乙方在住养期间发生意外,因乙方年事已高或病情突发,经抢救无效去世的,丙方(或乙方亲属)应尊重临床医嘱,并承担善后事宜一切费用.

24,甲方认为乙方应去医院治疗时,丙方应负责将乙方送往医院治疗并承担乙方在医院治疗的一切费用.

25,丙方应关心乙方,经常来院探望,并有责任不断地向乙方进行遵纪守法,防火,禁止爬高,擅自外出和不得擅自使用电源等安全教育和宣传,同时要时常提供乙方所需的衣物,日常用品和进行精神慰藉.

26,乙方和丙方对甲方人员的服务质量,服务态度有权提出批评,建议.

27,乙方应爱护公物,遵守院内规章制度,讲究卫生,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人不骂人,否则后果由丙方负责.

28,甲方按规定解除协议时,乙方应自觉出院,丙方必须接回乙方.

29,乙方在住养期间,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或电话通知时,应及时赶到甲方,共同协商,配合甲方解决有关事宜,对甲方通知不予理睬的,视为丙方同意甲方的处理方案,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和相应的责任.

30,乙方因生理原因产生不安全因素,甲方可采取安全保护措施,丙方应积极配合.

31,甲方的其它有关规章制度视为本协议的补充条款.乙方也知晓了甲方的有关规章制度.

五,乙方在住养期间应服从甲方管理,遵守以下管理条件:。

(1)乙方在寄养期间一律以入院时确定的房号,姓名,床位为准,不得私自转让或者私自互换,更不能自作主张留他人住宿.如果因特殊原因确实需要变动,须由甲方同意并主持调换.

(2)卧室内各种设备及用具,按编号由各自床位的人保管使用,不能随意改变其用途,如有造成人为损坏的,须由责任人照价赔偿.

(3)保持院内的安静,整洁,不得在室内大声喧哗,不得随地吐痰和乱丢食物皮,壳,废纸等杂物,严禁酗酒,赌博.

(4)不得私自带入电器,严禁使用电炉,电水壶,热得快,电饭煲,电烧锅,电热毯等电器.

(5)严禁使用酒精炉,煤油炉,不得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卧室内不得私自生火或用其它灶具煮食物.

(6)不得将易燃物品及腐烂变质物品带入院内.

(7)不得坐,卧在床上吸烟,烟蒂必须入缸,以防发生火灾事故.

(8)乙方必须节约用水,用电,室内无人时关闭灯,电风扇及取暖器等电器.

(9)不要携带贵重物品入院,钱款及证件各自妥善保管.

(10)对来历不明的外来人员未经甲方许可不得擅自带入院内和房内.

(11)离开房间时必须随手关门并锁好,以防发生盗窃事故.

(12)因需要外出,必须向甲方办理请假手续,外出期间发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13)团结友爱,不打人,不骂人,尊重他人,遵纪守法.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

七,协议及担保期限。

1,本协议的期限自20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20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止.

2,丙方为乙方的担保期限自20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20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三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九,如有争议,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规定办理.

十,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壹份.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签名盖章并由乙方支付第一期费用后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乙方:________丙方(担保人):________。

日期:________

政府机构的劳务合同

鉴于甲方业务需要,雇佣乙方为甲方提供劳务。根据《_民法通则》、《_合同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劳务合同书,共同遵守所列条款。

本劳务合同期限为______年,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年__月___日止。甲方视业务需要及乙方工作表现等可提前与乙方解除劳务关系或征得乙方同意与乙方续签劳务合同。

第二条双方权利义务。

1、乙方承诺,根据乙方目前的健康状况,能够按照本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劳务,也愿意承担所约定之劳务。

2、甲方根据业务需要,委托乙方承担办公区域保洁工作。具体工作为:负责打扫、擦拭办公区域的地面、门窗;负责洗手间的清洁和垃圾清理;负责会议室的清洁和桌椅摆放;负责绿植的浇水和修剪等工作。

3、乙方工作时间为_____小时,每周______小时。

4、乙方提供劳务应达到甲方的各项要求和标准,并接受甲方的监督。

5、乙方在为甲方提供劳务的过程中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不得提供和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6、甲方按照乙方提供的劳务,向乙方支付报酬。

第三条劳务报酬支付。

1、乙方的劳务报酬为______元/月,甲方每月____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上一个月的劳务报酬。

第四条合同的终止与解除。

1、本合同期满如双方未续签,则合同自行终止。双方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2、甲方有权视业务需要及乙方业绩情况等随时解除本合同。除应当支付的劳务报酬外,甲方不向乙方支付任何补偿。

3、乙方需要提前解除本合同,应提前10日通知甲方。

4、乙方解除合同离开公司前,应办理好工作用品交接。

第四条违约责任。

1、甲方不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的,每拖欠一日按照所拖欠金额的千分之四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按照损失的金额据实赔偿。

第五条文本及生效。

1、本合同文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本合同于甲方盖章、乙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养老机构合同示本

丙方为付款义务人的,应增加或替用以下专用条款:

3.1.4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支付养老服务费的时间为,支付方式为。

3.2.1本合同签署生效后日内,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应向甲方支付押金,押金金额为:。该押金可用于抵扣欠付的养老服务费用、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出现突发情况救治时需支付给医院的押金及相关费用等。

3.2.2合同期限内因3.2.1情形出现押金不足时,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日内补足。

3.2.4甲方不得将押金挪作它用,在合同到期或合同提前终止时,扣除应结清的相关费用后应于合同终止时返还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

7.2.4及时向甲方支付本合同项下的款项。

7.2.5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去世的,及时进行善后处理并支付全部费用。

8.5丙方保证对本合同项下款项承担支付责任。

9.1合同的变更。

9.1.1根据乙方健康状况的变化,甲方可以提出变更服务方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经甲、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三方协商一致,签署补充协议。

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收到甲方变更服务方案的书面通知后日内既不确认又不提出异议,但乙方实际接受甲方提供的相应服务的,视为甲、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三方就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的变更达成了一致,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有义务按照新的服务项目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

如果根据乙方健康状况的变化,不调整服务项目将导致乙方的健康安全无法保障的,甲方提出变更的服务方案后,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既不同意,也不接受实际服务,甲方与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

9.1.2当与甲方日常管理、服务直接相关的物价指数变动幅度超过10%时,甲方有权适当调整收费标准,并将价格调整的通知在调价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

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对价格调整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合同;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虽有异议但要求继续按照原收费标准履行合同的,甲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

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收到通知后15日内不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但拒绝根据调整后的价格支付相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照原收费标准收取已提供服务的费用。

9.2.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下列情况下,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2)因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的.严重过错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害的;。

(4)乙方首次入住日内不适应居住环境或管理方式的;。

(5)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并结清服务费用的。

10.1.2因乙方发生紧急情况产生的费用急救费用、治疗费用、住院押金等均由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负担。甲方因此垫付费用的,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应及时清偿。

11.5本合同因项解除的,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应支付违约金元。

11.6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或第三人人身或财产损失的,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1.7因乙方原因造成自身损害的,由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自行承担全部后果和责任。

丙方为连带责任保证人的,应增加或替用以下专用条款:

7.2.4乙方或乙方监护人未按照本合同及时支付款项的,自应付而未付之日起日内代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向甲方支付。

7.2.5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去世的,及时进行善后处理并支付相关费用。

8.5丙方保证系具有提供保证担保的民事行为能力之人,自愿就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8.6丙方为乙方或乙方监护人提供保证的期限为。

9.2.3甲方、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单独解除合同或者甲方、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双方协商解除合同的,甲乙双方均应当及时通知丙方。

10.1.2因乙方发生紧急情况产生的费用急救费用、治疗费用、住院押金等均由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负担。甲方因此垫付费用的,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应及时清偿。

10.3甲方与乙方监护人或丙方联系中断。

因乙方监护人或丙方提供的联系地址、方式不准确或不详细或变更后未及时通知甲方,或其他客观原因致使甲方无法与乙方监护人或丙方及时联系,此种情况连续达一个月则视为联系中断。甲方与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协商后,可以重新确定联系人。联系中断不免除丙方的保证责任。

11.8甲方有权选择起诉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各方或任意一方。

丙方为合同履行联系人的,应增加或替用以下专用条款:

8.5丙方保证担任本合同履行过程的联系人,接收甲方的通知。

9.2.3甲方、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单独解除合同或者甲乙或乙方监护人双方协商解除合同的,甲方均应当及时通知丙方。

10.3甲方与乙方监护人或丙方联系中断。

因乙方监护人或丙方提供的联系地址、方式不准确或不详细或变更后未及时通知甲方,或其他客观原因致使甲方无法与乙方监护人或丙方及时联系,此种情况连续达一个月则视为联系中断。甲方与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协商后,可以重新确定新的联系人担任丙方。

养老机构调研报告

养老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如老年社会福利院、养老院、老年公寓、敬老院等,主要承担孤老优抚对象和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以及其他有机构养老需求老年人的养老服务。《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快建设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省委、省政府把养老机构建设列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基本实现现代化的监测指标体系,市委、市政府也把养老机构建设作为落实民生幸福工程、构建社会建设“十大体系”的重要内容统筹谋划、重点推进。为加快推进全市养老机构建设,全面提升养老服务水平,我们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调查等形式对我市养老机构建设情况进行了全面深入的调研。

我市是全国进入老龄社会最早、人口老龄化程度最高的地区之一。截止6月底,全市60周岁以上常住老年人口(预测数)192万。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全市上下共同努力,全市养老机构建设进程明显加快,今年全市共新建改扩建各类养老机构项目45个,总投资11.5亿元、总床位数11085张。截止今年6月底,全市共有养老机构230家(公办养老机构110家、民办养老机构120家),床位总数5.46万张,位居全省第二。如东县马塘敬老院、港闸区陈桥敬老院等25家养老机构被评为全国模范敬老院、省级文明敬老院,市社会福利中心等11家养老机构被评为省示范性养老机构,启东市荣获全国农村五保工作先进集体,如皋市被评为全国第三批示范养老活动单位,启东市的农村关爱之家建设经验被国家民政部向全国推广,海安县曲塘镇敬老院荣获全国农村五保工作先进单位。

(一)公办养老机构加快推进,示范托底能力不断增强。目前,全市共有公办养老机构110家,其中城镇社会福利中心13家,床位数3726张;农村敬老院97家,床位数23428张。一是城镇社会福利中心建设进程加快。“十二五”以来,全市累计投入近5亿元,通州区社会福利中心、港闸区市北养老服务中心、海门市养老中心、崇川区观音山镇社会福利中心等一批规模大、设施新、档次高的城市社会福利中心相继开工建设。目前,市社会福利中心(阳光老年公寓)三期工程开业运营,如东县社会福利中心工程已竣工验收,开发区星湖护理院主体已建成。二是农村敬老院达标改造力度加大。今市共有70家敬老院达到“三有三能六达标”标准,占敬老院总数的72%。启东市注重加强敬老院管理服务工作,制定了249项敬老院管理服务标准,通过了“国家级养老服务标准化试点”验收,全省仅此一家。三是公办护理型养老机构建设加快推进。目前已建成护理型养老机构(护理院)16家;在建护理型养老机构(护理院)14家。截止目前,全市“三无”、“五保”老人基本实现了应保尽保。

(二)民办养老机构快速发展,多元服务格局初步形成。目前,全市共有民办养老机构120家,床位数12695张。政策扶持力度不断加大。在全国率先出台《关于银行业扶持养老服务业发展指导意见》,省民政厅通报转发了文件做法。截止今年11月底,全市已有12家银行向各类养老机构发放贷款7500万元。一是促进了闲置资源转化利用。全市已累计发放贷款2200多万元,支持7家小企业改建为养老机构,盘活社会存量闲置资产超亿元。二是加快了医养融合发展。不少银行对护理院和护理型养老机构建设投贷实行倾斜,如皋农商行对如皋博爱医院发放贷款1000万元,支持其推进老年护理院建设。三是推动了养老机构转型升级。邮储银行启东市支行向下岗女工盛叶红发放贷款15万元,支持其在创办爱心托老所的基础上,又成功创办该市首个老年关爱之家;邮储银行海门市支行向海门康福托老院投资人发放贷款8万元,支持其对床位、安全设施等进行升级改造并获颁经营许可证。制定完成市区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对市区各类养老服务设施的近期、远期()建设确定空间布局,做到“四定”(定点、定量、定序、定位)。各县(市、区)也结合实际组织开展了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编制工作,启东市在全省县级市率先出台《社会养老设施布局专项规划》,为养老机构发展预留了生存空间。积极探索公办民营模式。在坚持“原人员性质不变、老人生活质量不变、原有房屋性质不变”原则的前提下,积极推进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改革试点,目前如皋市社会福利中心、海门市老年活动中心、余东镇敬老院公建民营已取得良好成效。民办护理院发展势头良好。我市长青乐龄护理院、大生护理院等民办护理院运营情况较好,入住率均达到50%左右,入住老人95%以上为失能、半失能老人,较大程度上解决了失能、半失能老人生活问题,减轻其家人的负担。

(三)管理服务水平持续提升,社会认可程度不断提高。一是加强机构监管服务。在苏中苏北率先出台《南通市养老机构建设管理服务标准(试行)》,规范了公办、民办养老机构的内部管理,不断提高全市公办、民办养老机构规范化、标准化、精细化服务水平。不定期开展养老机构安全检查,最大限度消除安全管理隐患。对全市84家未注册民办养老机构进行了全面整治,共清理整改未注册民办养老机构35家。二是提高专业服务水平。今年以来,积极组织开展养老护理从业人员技能培训和鉴定考核工作,依托体臣卫校和科技人员进修学院对养老护理员进行培训,今年586名养老护理员接受了老年人心理、生理、护理等20项专业知识培训,超额完成市下达的培训任务,养老护理员持证上岗率70.04%,有效提升养老护理员专业服务水平。三是积极培育机构品牌。通过开展养老机构服务品牌创建活动,培育发展南通市养老机构的各类典型,涌现出南通市社会福利中心(阳光老年公寓)、启东市中心敬老院、海安县社会福利中心、常青乐龄护理院等一批在业内有较大影响、社会认可度较高的养老机构品牌。

近年来养老机构建设尽管取得一些成绩,但与上级要求和市委市政府目标任务相比、与我市实际情况相比,还存在不少问题。

一是养老床位建设任务重。从我市人口老龄化程度看,按照民政部提出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9073”格局(即至20,全市老年人口中,90%的老年人由家庭自我照顾,7%享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3%享受机构养老服务)和下一步“9064”格局(即至20,全市老年人口中,90%的老年人由家庭自我照顾,6%享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4%享受机构养老服务)的要求,我市养老床位总数还明显不足。根据“十二五”目标,年每千名老人拥有床位数要达到30张,今明两年全市需新增养老床位约1万张以上,任务非常艰巨。

二是养老床位结构不合理。公办养老床位占比高、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床位占比偏低,一般性养老床位占比高、护理型养老床位占比偏低。目前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床位数仅占40.1%(20xx年目标为50%),护理型养老床位数平均占比仅为21.7%(20xx年目标为30%)。

三是专业服务力量比较薄弱。现有护理员队伍存在文化水平较低、专业技能不熟、护理水平不高、性别比例失调等问题,整体水平滞后于养老服务业的发展。另外,由于待遇和社会地位不高、工作苦脏累等因素,愿意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很少。我市虽然实施了护理员岗位补贴政策,但由于门槛较高,文化程度低无法通过国家职业资格考试、超过法定劳动年龄的护理员无法享受岗位补贴。一些养老机构管理服务水平较低。

四是瓶颈制约问题突出。第一,用地难。由于认识问题和其他一些客观原因,导致养老服务用地性质及指标等瓶颈因素长期得不到突破,制约了养老服务特别是民办养老服务的发展。第二,融资难。由于民办养老机构的资产属性(租赁)和单位性质(民非)等原因,市场融资难度较大。第三,达标难。由于历史的原因,过去养老机构在土地利用、规划许可、建设等方面存在审批手续不齐全及消防不达标等情况,不少敬老院和民办养老机构整改换证、达到新设立养老机构的条件难度较大。

今后我们将以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引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35号),按照“政府主导、社会主体”的指导思想,确保托底功能、立足服务本地,以满足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老年人需求为重点,坚持盘活存量与发展增量并重,规范管理与改革创新并举,统筹推进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努力满足不同层次养老服务需求,真正让老年人老有所养、颐养天年。20xx年目标任务是:全市每千名老人拥有床位数达到30张,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占养老机构床位总数的50%,护理型床位占养老机构床位总数的30%,养老护理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85%以上。年目标任务是:养老床位总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40张,社会力量举办或经营的养老机构床位数占比达到70%以上,护理型床位占养老床位总数达到50%以上,养老护理人员岗前培训率达到100%、持证上岗率达到90%以上。

(一)着力健全完善规划体系,引领养老机构科学发展。一是按照定点、定量、定序、定位的“四定”要求,制定出台市区养老设施布局规划,科学指导各类养老机构建设,加快形成覆盖城乡、区域均衡、层级清晰、功能完善、适度超前、全民共享的养老服务设施网络。二是指导各县(市)制定至20xx年的养老设施布局规划,重点把土地、资金等资源要素落实到规划和具体项目上,确保规划指标落实到位,具体项目落地生根。三是充分利用闲置学校、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城中村改造等现有资源建设养老机构,使养老机构布局更加合理、方便入住。

(二)大力加强养老机构建设,积极发挥支撑服务作用。一是加快城市社会福利中心建设。加快推进通州区社会福利中心、海门市养老中心、港闸区市北养老服务中心建设,争取早日建成运营,着力办好公办保障性养老机构,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的托底作用,重点为城乡特困老人、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落实好入住养老机构的低保低收入家庭失能老人的定额补贴。二是继续推进农村敬老院升级改造。围绕省、市相关目标任务,安排市级福彩公益金并争取省级资金扶持,加大农村敬老院升级改造力度,20xx年全市所有敬老院均达到三有三能六达标标准。在确保五保供养对象生活的前提下,拓展社会寄养、日托照料等多种功能,逐步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转型。加大投入,扩大收住对象,无偿或低收费收住低保低收入家庭失能半失能老人。力争选择1家较好的敬老院作为试点,更新设施设备,老人房间内配备空调、电视机等电器,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地暖改造。三是加快发展民办养老机构。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逐步使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完善、落实各项民办养老机构扶持政策,在资金、场地、人员等方面,进一步降低社会力量准入门槛,为其举办养老机构提供便捷服务。将养老机构建设纳入全市服务业发展规划,鼓励个人举办家庭化、小型化的养老机构,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的养老机构。同时鼓励民间资本对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用于发展养老机构。新建的养老机构可设立单人间、双人间、套间等不同房间,从而满足老年人多元化、多层次的需求。公办养老机构要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合理定价;民办养老机构要考虑可持续发展,不断提升服务水平,从而不断提高入住率和老人满意率。

(三)稳步推进养老机制改革,逐步实施公建民营试点。认真贯彻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xx〕35号),积极探索公办养老机构转制运营的具体办法,对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床位逐步通过公建民营等方式管理运营。重点支持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合作经营、承包经营、委托管理等方式运营公有产权的养老服务设施,今后新建公办养老机构首选公建民营方式。逐步推进改革试点。对已投入运营的公办养老机构(福利院、敬老院)进行认真调研分析,逐步推进运营机制的改革试点,发挥市场(社会)主体作用。在认真推广如皋、海门公建民营试点做法的基础上,积极鼓励各地民间资本通过公建民营、委托管理等方式运营公有产权的养老服务设施。每个县(市)和通州区年内至少选择1家敬老院进行公建民营试点,进一步激活机制,提高入住率。

(四)积极招引机构养老项目,努力打造养老服务园区。将招引养老服务项目纳入招商引资的大盘子统筹考虑,重点招引品牌信誉好、连锁规模大、服务能力强、市场开拓广的护理型、医养结合型养老服务企业和项目到本地落户,带动本地养老服务水平实现跨越式发展。按照集中、集聚、集约发展的要求,合理规划布局养老服务业集聚区和养老服务特色产业基地,培育打造一批主导产业突出、产业链条完整、服务功能完善的养老服务业园区。认真落实《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的通知》,强化各项扶持政策措施的落实,积极化解养老服务项目用地难、融资难等问题。积极推动将养老服务产业重点项目纳入省现代服务业“十百千”行动计划,大力支持养老服务业企业创建“现代服务业创新示范企业”,推进品牌及标准化建设,争取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支持。

(五)大力推进医养融合发展,加快护理型养老机构建设。一是推进医养资源有效衔接。构建养老、医护、康复、临终关怀服务相互衔接模式,科学统筹规划医疗设施和养老设施布局,实现老年人在养老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卫生健康服务便捷对接。支持社会资本举办护理院、康复医院和提供临终关怀服务的医疗机构。鼓励一、二级医院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转型或增挂、增设护理院,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及二级以下医院新建或扩建床位中不少于50%的床位为养老护理床位。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100张床位及以上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应单独设置卫生所(医务室),条件具备的可申请设立医院;100张床位以下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和助养型养老机构可单独设置卫生所(医务室),也可与周边医院、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合作。二是健全医疗保险机制。对于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条件的,可申请纳入定点范围。完善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建立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责任险。积极探索建立老年护理保险制度,研究起草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政策意见,增强老年人接受护理照料的支付能力。三是提高老年人健康服务水平。提高社区为老年人健康管理和服务水平,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开展健康教育和咨询、慢性病管理等社区卫生服务。市区老年人每年安排一次免费健康体检。政府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配备康复辅助器具。

(六)认真研究落实相关政策,努力破解发展要素瓶颈。一是研究落实相关政策。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和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完善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研究、完善我市鼓励扶持政策。同时,充分利用南通陆海统筹综合改革试验区的契机,加强上级政策对接,积极争取中央和省对我市养老机构建设的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推动全市机构养老健康、快速发展。二是努力破解土地瓶颈。将养老机构用地纳入年度用地计划,推广启东经验,加快研究出台厂房、学校、卫生院等用地改为养老服务用地的具体政策措施,在土地出让金和建设配套费征缴等方面给予优惠。三是着力加大监管力度。认真执行新实施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确保养老机构规范运营和管理。督促所有养老机构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严格执行安全管理规范,细化预案措施,防止发生各类安全责任事故。积极培育和发展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四是努力破解换证难题。对已经运营较长时间的养老机构相关手续不完备的,可明确替代办法,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适当降低消防标准。

(七)不断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养老专业服务水平。一是加强技能培训。继续加大对养老服务管理人才的职业技能培训力度,目前全市养老机构护理人员持证上岗率达70.1%。加强继续教育培训力度,提高中高级以上职称护理员的比重。二是强化内部管理。不断强化护理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增强主人翁意识和责任意识,妥善处理护理人员之间以及护理人员与老人之间的矛盾,同时加强对老人的精神关爱,不断丰富老人的日间生活,创造和谐养护环境。三是提高人才待遇。落实好持证护工的特殊公益性岗位补贴,降低岗位补贴门槛,适时提高岗位补贴标准,对取得中高级以上职称和护理工龄较长的护理员加大岗位补贴力度。落实养老机构医护人员与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同等待遇的具体措施。增加敬老院服务人员的工资待遇,确保敬老院服务人员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四是营造社会氛围。通过一年一度的“敬老月”等活动,开展优秀护理员或“最美护工”等评比活动,积极营造全社会关爱、尊重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良好社会氛围。

养老机构调研报告

随着我市人口老龄化趋势日益加剧,养老服务已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如何加强养老机构建设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民生大事。9月中旬,由市政协叶乐安副主席牵头组成专题调研组,就我市养老机构建设与管理情况开展了为期2个月的调查研究。调研组通过实地察看、座谈和学习考察等方式,了解相关情况和收集数据。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我市于进入人口老龄化城市行列,近年来老龄人口呈现出增长快、寿龄高、空巢多等特点。据统计,截至底,全市60周岁以上老年人为18.36万人,占全市总人口的14.37%。我市老年人口以年均4%的速度增长,预计到20xx年将达到19.8万人。随着我市人口老龄化趋势日益加剧,老年人生活照料、医疗健康、精神文化等养老服务需求日益增长,养老服务问题日趋严峻。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重视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不断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的支持力度。目前,我市共有养老机构22家,其中镇(街)敬老院20家,国办社会福利院1家(市社会福利中心),合法民办养老院1家。共拥有养老床位2731张,占老年人口总数的1.5%;较好地解决了500多名农村五保对象的集中供养问题,其中城镇“三无”和农村五保集中供养率分别达到100%和99.65%。同时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机构建设,兴乐集团投资5000万建设温州市首家高端养老机构——余霞乐园,20建成后无偿捐赠给市慈善总会。民办养老机构翁垟颐和老年公寓、北白象颐养老年公寓也已建成运行。

(一)缺少科学规划。目前,我市尚没有一个养老机构建设发展总体规划,对市、镇(街道)、社区(村)三级养老服务机构的合理设置布局,以及在数量、规模上的标准都没有明确,使得养老机构建设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主观随意性,也导致了养老机构的用地无法得到保证。此外,由于养老机构未能像学校、幼儿园、菜场等纳入小区建设的配套规划之中,使得养老机构建设缺乏刚性规定,造成养老机构建设远远不能满足需求。

(二)资源投入不足。一是政府资金投入不足。我市养老公共服务事业发展的费用投入在社会事业发展支出中所占比例偏低。20xx年市财政投入到社会养老事业的经费仅为386万元,其中用于农村五保老人和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的经费310万元,乡镇敬老院建设经费76万元。对民办社会养老机构的投入和补助几乎没有,如运营资助、投资奖励、从业人员培训奖励、贷款贴息补助等,均没有落实到位。二是用地保障不足。新建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受到规划、土地等政策的制约,土地指标难以落实。政府部门没有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13号)规定预留、落实年度建设用地指标,新建养老机构落地难。三是优惠政策不到位。20xx年温州市委、市政府下发的《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的若干意见》“1+5”文件制定了相应的优惠措施,但我市没有出台配套文件,养老机构在用水、用电、用气(燃料、燃气)、通信、有线(数字)电视优惠等扶持政策落实不到位。同时养老机构本应享受的各项税费优惠难以到位,大大挫伤了民办养老机构的积极性。

(三)监管服务缺位。一是管理标准缺乏。我市尚未制定符合我市实际的养老机构管理标准和行业管理规范,对养老机构的建设和服务运营缺乏一套完整的准入、监控、管理标准和体系,在行业指导、接受监督和行业自律上非常欠缺。二是日常监管不到位。我市现有的一些民办养老院硬件条件不达标,消防安全不合格,无证经营现象较普遍。如在大荆镇一些小规模、小作坊式的家庭养老院,消防不达标,安全隐患严重。民政、消防等有关部门由于执法力量不足,未能进行必要的日常监管服务和指导。三是审批手续办理缓慢。利用闲置房屋以租赁等形式举办的养老机构,由于房产功能的变更,补办审批手续办理缓慢,住建、消防、发改、环保等部门协调配合不够,导致养老机构审批手续很难落实。

(四)队伍建设落后。一是从业人数匮乏。我市各类养老服务机构供养老年人多人,而现有的工作人员不足300人,供养人数与工作人员数约为7:1,远不能满足老年人特别是失能老人的服务需求。养老服务机构专业护理人员缺乏,特别是镇(街)敬老院未能按规配备养老护理员,专业服务人员严重短缺。二是专业素质不高。养老机构为降低运行成本,聘请的大部分工作人员、护工都是年龄偏大、没有接受专业服务培训的农村妇女,大多负责买菜、烧饭和打扫卫生等工作,只能对老年人进行最基本的生活照料。三是工资待遇偏低。社会养老服务人员待遇总体偏低,大部分工作人员工资待遇没有达到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也没有参加各种保险,工作积极性普遍不高,难以提供专业化的服务。

(一)强化政府主导,加强养老机构规划和组织体系建设。

一是加强规划引导。根据我市老年人口发展速度和养老服务需求状况,加快制订落实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总体发展规划和养老服务设施布点规划,将各类养老机构建设布局纳入市政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科学统筹安排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合理配套各类资源,实现养老服务资源优化配置,为未来养老服务事业发展预留空间。

二是健全组织体系。构建相应的养老服务平台,建立具有组织、协调、指导、服务、培训等功能的社会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完善市、镇(街)、社区(村)三级网络,强化对全市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和指导。加快出台和完善我市的各项养老服务政策措施,明确目标、要求、任务、扶持政策等。

三是加大政府投入。市政府要加大对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投入,将社会养老服务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与人口老龄化和养老服务发展需求相适应的财政投入的稳定增长机制。设立专项发展资金,积极支持镇(街)福利院改扩建项目建设。加大对公办养老机构特别是农村敬老院的资金支持力度,抓好硬件改造,改善环境,提升服务水平。

(二)加大扶持力度,加快民办养老机构建设步伐。

一是落实配套补贴。对符合建设标准、运营规范、合法登记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在省财政按照核定的床位数给予补助的基础上,按照省政府文件要求由市财政再给予配套补助到位。实施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做好对于重点项目一次性奖励,新增护理型床位补助,收住本市户籍失能、半失能老年人运营资助,从业人员培训奖励,贷款贴息等。

二是落实优惠政策。认真落实国家、省、温州市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税费扶持和融资优惠政策,对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和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同时,加大资源供给政策扶持,对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事业,要在土地规划、税费优惠、财政补奖、投资权益、金融信贷、收费价格等方面进一步给予政策扶持。

三是落实土地指标。市政府要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要求规划养老机构设置,预留和落实年度建设用地指标,切实落实养老服务业建设用地指标单列要求,对纳入规范建设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应当采取行政划拨的方式供地,并优先予以保障。

(三)加强服务管理,推动养老机构规范发展。

一是健全管理制度。出台我市城乡养老机构服务管理办法、养老机构管理和服务基本标准等相关行业指导性文件,建立健全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完善包括机构质量要求、发展规划、服务管理、人事管理、安全管理、捐赠管理以及民主管理等配套管理制度。加快研究制定养老机构人身意外伤害事故的保险和处理办法,为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和养老机构的利益提供基本依据。

二是加强分类指导。规范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对全市范围内养老机构进行全面排查,协调有关部门对民办养老机构补办相关手续。对有些确实无法取得完备手续的,在能确保建筑合格、消防、卫生安全的前提下,有关部门要给予协调配合,方便办理相关手续;对于不符合安全要求且整改无效的,要由养老机构所在地镇(街)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及时予以取缔,同时稳妥处置好被撤销、取缔后民办养老机构内供养的老人转移安置问题。

三是建立协调机制。要建立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协调机构,制定部门协调工作制度,积极整合资源,加强相关政策衔接,形成工作合力。同时,建立健全部门考核机制,在细化养老服务业主管部门的考核指标的基础上,将土地、规划、消防等相关涉老部门所承担的养老工作内容列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落实责任。

(四)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专业化养老服务水平。

一是加大培训力度。开展机构负责人培训,提高管理者素质,增强管理能力;加强专项业务培训,针对老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对医护人员、护工进行专业培训,实行持证上岗、规范服务,从而实现人性化关怀和专业化服务。

二是提高工资待遇。建立养老机构护理员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和相适应的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实施护理员特殊岗位补贴制度,对取得《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并从事养老护理岗位的从业人员,按照不同等级,分别予以补贴。逐步提高养老机构服务管理人员的工资待遇,完善医疗、养老等基本保障,以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保持养老服务队伍的稳定。

三是培育志愿者队伍。倡导社会各界志愿者与养老服务机构开展结对活动,建立起专业人员与志愿者相结合的养老服务群体。鼓励老年人加入到志愿者队伍中,鼓励健康老人、低龄老人为高龄老人服务。努力形成以专业人员为骨干、服务从业人员为主体、志愿者为补充的社会养老服务队伍。

养老机构应急预案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为落实疫情防控德育教育工作的要求,保障我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生产教育工作,维护全体员工身体健康以及生命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1、广泛宣传普及疫情防治知识,提高员工防护意识和公共卫生水平,加强疫情预防其他工作,关注返程员工异常情况,预判复工方案并做好充分准备,及时关注员工身体情况,发现病症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2、加强防控监测机制,针对人员密集场所等行业特点,重点加强进出体温检测,对公共区域以及人员密集区域通风、消毒等防疫工作。

3、全面提高应急机制,快速预警反应管理机制,进一步增强应急处理能力,快速反应,及时准确处置。

1、成立新冠防控工作小组,由滕代远总经理担任工作组总指挥,对经营场所防控及工作实施统一指挥。各岗位有关负责人任组员,协助组长做好各项协同统筹协调组织工作,落实贯彻落实各项防控政策措施的执行情况。

2、落实专门的新冠防控管控人员和工作组,各项职责分配到人,实现网格化管理。

3、整个公司以相关部门为单位,形成部门防控负责人形式,按部门分管;部门防控负责人配合工作小组如期完成部门内的防控工作;同时负责本部门员工健康、卫生、行为的日常监督;当部门内出现明显突发情况时,部门防控第一时间通知防控工作小组做好应急处理。

1、每日组织全体员工上报身体健康状况及当日体温,如登革热出现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需及时做出应对,及时上报。

2、对外地返程员工需要进行登记、汇总,对其进行跟踪运营管理。

3、外地返程员工要按规定实行居家/集中隔离观察14天;重点疫区往来员工或与疫区人员交谈的员工友好往来要及时告知公司主管领导和总经理;有必要的,可量测遵照所在地政府的要求进行集中医学隔离观察14天。

4、复产为力助疫情精准防控和分类有序复工复产,请恳请督促员工网上自行申报健康码,在线填写健康信息、14天内是否接触过新冠确诊病人或疑似病人等信息后,通过审核后将生成一个颜色码,领取绿码的工作人员凭码通行,领取红码和黄码的人员需按期隔离隔断并健康打卡,满足条件后部可转为绿码。

5、返程员工在居家隔离期间,无一般而言情况不得外出。

6、隔离期间,返程员工需每日进行体温检测,并按时向主管领导汇报身体状况,如出现发烧、咳嗽等身体异常症状,及时就诊,同时及时向主管领导实地考察;主管领导除做好员工体温检测记录外,如遇员工出现身体异常症状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汇报处理。

7、隔离隔离观察期结东后员工身体并无异常,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直属单位方可早班工作。

1、员工应正确疫情防控消杀方式,以定时定点定量的标准做好公共的消毒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及时配置任一消毒药剂、器材等消毒物资(应满足5-7天储备用量),消毒药剂配比、发放和消毒工作,杜绝84消毒液等含氯制剂与其他药剂混合使用,做好酒精、紫外线添加灯具的安全使用和保管工作。

2、按照区域内清洁卫生规范与标准以及疫情消杀卫生要求,对公共区域以及人员密集区域等实行场所实施清洁和垃圾清理,清洁过程中高管佩戴口罩和橡胶手套,完毕后及时清洗或消毒。

3、上网设备(电脑、键盘、鼠标)的清洁教育工作需由清洁专人实施清洁与管理,实行用前用后及时清洁的原则,及时消杀。避免手口传播。

4、要求定人、定时、定点、定位喷洒、擦拭84消毒药剂、酒精等,区域消杀教育工作完成后张贴"本区域已消毒"标识,并做好周边环境消毒时间、责任人记录工作。

工作人员管控措施

(1)进入岗位前应了解疫情防控相关知识,掌握新冠个人防护知识、卫生健康习惯及疫情防控应急补救方法。建议员工尽量避免不乘坐公共交通,采取步行、骑行或乘坐私家车上下班。

(2)员工每日上班前、进入办公区域前及下班离岗前需测量体温,检测体温应低于37.3度,无咳嗽、流涕等呼吸道症状。

(3)准确职员上岗前及工作期间正确佩戴口罩;办公、会议场所内多人办公时,人与人之间应保持1米以上距离,保证环境通风。

(4)在参加会议、传递纸质文件前后应洗手消毒,每日使用75%酒精擦拭办公接线员座机。

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签合作协议

1、为满足老年人安度晚年的实际需要,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老有所医、老有所学,人人共享社会进步的成果,切实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为老人营造温馨、舒适的生活环境,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老年人的关怀,体现全社会对老年人的关心,各方遵循《民法典》、《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老年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及国家其他法律法规,经平等协商,签订本协议。

2、各方签约表明。

甲方对乙方已进行体检,确信可以为乙方提供约定服务,并接受本协议的约束。

乙方对甲方提供服务的宗旨、内容、性质、工作流程及责任已充分了解,自愿接收甲方提供约定的服务,自主签约并接受本协议的约束。

丙方对甲、乙双方已有充分的了解,对乙方承担连带责任。

三方均确认,协议内容已仔细了解,对各方的情况均已了解并理解己方的权利和义务。

3、情形变迁时,得订立补充协议。

甲方(养老院):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乙方(入住老人):_______________。

丙方(亲属或本市担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

担保人姓名: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养老机构应急预案

1、发现火警警报后:利用就近电话迅速向院领导汇报;相关人员同时立即检查各楼层、房间;确定火势大小,如起火范围不大,应立即用灭火器自行灭火。并随时注意火势有无扩大可能。同时安抚好在院长者。

2、如火灾涉及范围较大,迅速向119报警,报警时务必说清地址,并组织人员疏散;对于不能行走的病人,采用抬、背、抱等方式转移。

1.灭火:

(1)在扑救中,参加人员必须服从现场护士的指挥,沉着、机智、正确使用灭火器材,做到先控制、后扑灭。

(2)对于在燃烧中会产生有毒气体的物品,扑救时应采取防毒措施,如使用氧气呼吸面罩,用湿毛巾、口罩捂住口鼻等。

2.疏散:

(1)、本着长者优先的原则,员工有责任引导病人向安全的地方疏散。疏散通道被烟雾所阻时,应用湿毛巾或口罩捂住口鼻,身体尽量贴近地面,匍匐前进。

(2)、禁止使用电梯,防止突然停电造成人员被困。疏散通道口必须设立哨位指明方向,保持通道畅通无阻。

(3)、长者转移完成后工作人员清点人数,并上报领导。

注意事项:

1、火灾事故首要的一条是保护人员安全,扑救要在确保人员不受伤害的前提下进行。

2、火灾第一发现人应判断原因,立即切断电源。

3、火灾发生后应掌握的原则是边救火,边报警。

4、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在生命和财产之间,首先保全生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人员伤亡。

紧急情况的处理和救援措施

(1)人员被困轿厢

电梯因停电或发生故障而停在非平层区域造成人员被困时,应首先安慰被困人员,确定轿厢位置,同时迅速联系物业,救出被困人员。

(2)其它紧急情况

当电梯出现其它的严重故障或紧急情况时,应迅速停止电梯的使用,及时通知物业维修人员对电梯进行全面检查,未排除故障的不得投入使用。

应急流程

1、首位发现电梯故障的员工,立即与护理组联系,告知故障电梯

2、情况,护理组立即向被困人员说明救援正在进行,同时安慰被困人员,提供心理支持,建议他们站在电梯后部。

3、定期与电梯内人员联系,告知救援进展情况。

4、故障解除后,故障电梯应经检测才准再次使用,未启用前应有停用标牌。

5、根据规定,记录事件发生和救援的详细经过。

6、如被困人员中有身体状况差或病情不稳定由护理组长立即汇报院领导并组织急救。

1、出现震感时首先要准确判断是否为地震,以免造成人混乱。

3、组织长者尽快离开房间,不可轻易再进房内,以免震动造成房屋坍塌伤人。

4、被困时保持镇静,保存体力,待外面有动静时再大声呼救或敲击。

5、长者转移完成后工作人员清点人数,并上报领导。

1、发现情况立即做好长者解释工作,院办公室明确原因,积极处理。

养老机构应急预案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突发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领导小组:

组长:xxx副组长:xxxx

成员:xxx xxxx xxxx(门卫)

办公室电话:

应急联系电话:

本预案适用于以下情况:

1、区级(含)以上政府部门检查;

3、院内发生刑事、治安案件;

4、发生群体性(3人及以上)传染病或中毒症状;

5、遇台风、飓风或大暴雨等自然灾害、地质灾害等情况;

6、发生可能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或其他性质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1、安全事故实行养护院一把手负责制。

2、应急领导组组长为养护院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主要负责人。

3、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可以随时在董事会旗下系统内调集人员、物资及交通工具。

4、养护院发生突发安全事故后,发现人即第一责任人,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向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及副组长报告,并及时向公安、交警、卫生、消防等相关部门报案请求援助。在院领导未到达现场前本着“先控制、后处置、救人第一、减少损失”的原则,果断处理,积极抢救,指挥现场在院老人及职工离开危险区域,保护好贵重物品,维护现场秩序,做好事故现场保护工作,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5、应急领导组组长接到突发安全事故报告后,在第一时间及时向董事会汇报,在最短时间内到达事故现场,组织抢救和善后处置工作。

6、董事会接到报告后,根据事故大小,及时向区民政局及养老办汇报,并赴现场指挥抢救及善后处置工作。

7、对各个环节缓报、瞒报、延误有效抢救时间的将予以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火灾安全事故

1、养护院行政院长要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火险隐患情况,加强对有关人员的教育培训,防患于未燃,警钟长鸣。

2、发现火警苗头应立即呼救(发现者是第一责任人)并组织指挥现场救灾,报告养护院负责人。

3、若发现重大火警时,应立即呼救、并立即拨打或托人拨打119报警电话。

4、迅速疏散在院老人及职工,撤离到安全区域。

5、积极配合消防人员灭火,在进行灭火的同时,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防止火势蔓延。

6、情形严重的,应在第一时间向李沧区民政部门报告。

7、应急领导组组长接到突发安全事故报告后,在第一时间及时向董事会汇报,在最短时间内到达事故现场,组织抢救和善后处置工作。

8、董事会接到报告后,根据事故大小,及时向区民政局及养老办汇报,并派工作组赴现场指挥抢救及善后处置工作。

(二)食物中毒安全事故

1、应加强厨师及帮厨的食品安全教育工作,力争做到从业人员持证上岗。

2、严格把关食品原料的进货渠道,做到卫生、安全、可靠。从业人员必须规范操作顺序,定期进行自查整改。

3、发现在院老人及职工有类似食物中毒症状时,必须立刻报告护士或医生,迅速联系本院医务人员,按照指示处理,紧急情况下先就近送医院诊治。

4、护士须做好所食用食物取样工作,以备卫生部门检验。

5、若事故严重,应迅速向当地民政局及卫生防疫部门报告。

6、应急领导组组长接到事故报告后,在第一时间及时向董事会汇报,在最短时间内到达事故现场,组织抢救和善后处置工作。

7、董事会接到报告后,根据事故大小,及时向区民政局及养老办汇报,并派人赴现场指挥抢救及善后处置工作。

(三)外来暴力侵害安全事故

1、养护院如有未经允许强行闯入者,应及时联系公安人员将闯入者驱逐出住处。

2、发现不良分子袭击、行凶等暴力侵害时,应及时报警110、120请求援助。

3、对受伤在院老人、职工及时救治。

4、若事故严重,应迅速向当地民政局汇报。

5、应急领导组组长接到事故报告后,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汇报,在最短时间内到达事故现场,组织抢救和善后处置工作。

6、董事会接到报告后,根据事故大小,及时向区民政局及养老办汇报,并派人赴现场指挥抢救及善后处置工作。

按照本预案第三条规定处理。

由xxxx养护院负责解释。

上海市养老机构条例

养老机构服务的主要对象是老年人,但某些养老机构(如农村敬老院)也接收辖区内的孤残儿童或残疾人。

宗旨是目的和意图之意,换而言之,大的来说是理想,小的来说是目标。养老机构的服务宗旨是安排、照料、护理好老人,让老年人满意、子女亲属放心,为政府和社会分忧。

绝不能只追求经济利益,而不顾老人的安危、冷暖和利益,这样的机构将会招致社会舆论的谴责和政府的制裁。

国内较为普遍采用的描述语言有:“尊老、敬老、爱老、热情、周到、服务”、“关爱、真诚、沟通、服务”、“勤恳、热诚为入住老人服务”、“老人至上、服务第一”、“让老人满意,让亲属放心”和“替儿女尽孝,为政府分忧”等。此外,亦可结合机构的名称巧妙的制定。

上海市养老机构条例

(2019年2月25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本市养老机构的发展,规范对养老机构的管理,保障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规划建设与扶持优惠、服务规范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养老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护理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养老需求状况,将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发展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举办保障性养老机构,提供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加大支持和引导力度,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发挥社会力量在养老机构发展中的作用。

第五条市民政部门是本市养老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资源、卫生计生、公安消防、工商行政管理、商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食品药品监管、教育、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老机构的发展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委托管理等方式,运营公有产权的养老机构。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养老机构捐赠和提供志愿服务。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开展业务培训,发挥老年人照料护理等级第三方评估机制的作用,引导和规范养老机构提供符合社会需求的养老服务,调解养老机构运营、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争议,维护养老机构及其收住的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养老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入住老年人的人格尊严,依法保障入住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政府投资举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第九条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条件,并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民政部门应当将申请设立需要提交的文件、材料目录和。

申请书。

示范文本,在办事服务窗口及政务网站上公开。

境内组织和个人设立养老机构的,应当向养老机构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申请。境外组织和个人独资或者与境内组织和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应当向市民政部门申请。法律、法规对投资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实地查验。符合条件的,颁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以下简称设立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养老机构取得设立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一)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经批准设置为事业单位的,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条件的,向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二)举办营利性养老机构,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养老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等事项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按照有关规定,到相应的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养老机构变更住所的,应当重新办理申请设立手续。

养老机构终止的,应当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注销等手续。民政部门应当督促养老机构实施安置方案,为其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

第十二条民政部门应当将养老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终止服务等相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提供查询服务。

第三章规划建设与扶持优惠。

第十三条市民政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本市中心城区和郊区(县)人口、公共服务资源、养老服务需求状况等因素,制定养老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合理布局养老机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

新建居住区或者旧区改造,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和有关标准、规范,配套建设相应的养老机构。配套建设的养老机构应当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机构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优先保障供应。

养老机构建设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通过补助投资、购买服务、完善投融资政策等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运营养老机构。

第十六条养老机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

对与养老机构有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予以减免。

第十七条养老机构使用水、电、燃气、电话,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收费;养老机构使用有线电视,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付费优惠。

为养老机构实施的供电配套工程定额收费、燃气配套工程收费,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鼓励其他经营性单位对养老机构实行收费优惠。

第十八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与辖区内的养老机构建立合作机制,为养老机构收住的老年人上门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老年人参加的城乡医疗保险的规定结算。

鼓励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立内部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内设医疗机构),其设立办法及执业范围,按照国家和本市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符合条件的内设医疗机构,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纳入相关城乡医疗保险的定点结算范围。纳入定点结算范围的内设医疗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老年人参加的城乡医疗保险的规定结算。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对符合本市建设标准和补助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给予相应的建设补助或者资助。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养老机构的运营情况,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给予相应的运营补贴。

中心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引导、鼓励本辖区户籍老年人入住郊区养老机构的补贴措施。

第二十条本市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机制,依法规范养老机构用工,促进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合理增长。

鼓励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设置相关专业或者培训项目,在养老机构设立实习基地,培养养老护理专业人才。

参加养老护理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从业人员,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补贴。

第二十一条鼓励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的,可以获得相应的政府补贴。

第四章养老机构服务规范。

第二十二条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居住用房、公用服务用房、活动用房以及呼叫装置、照明、标识等场地、建筑物、设施设备,应当符合本市养老机构基本设施要求。政府投资举办的养老机构的设施设备应当做到经济实用。

禁止在养老机构内建造威胁老年人安全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禁止利用养老机构的场地、建筑物和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三条养老机构应当配备与服务、运营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根据不同照料护理等级,配备相应比例的护理员。

养老机构中从事医疗、康复、社会工作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护理员应当接受专业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养老机构应当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提高其职业道德素养和业务能力。

养老机构应当为工作人员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逐步提高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二十四条养老机构的护理员以及餐饮服务人员应当具有健康证明,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对患有可能影响老年人身体健康的疾病的护理员以及餐饮服务人员,养老机构应当及时将其调离岗位。

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应急预案。

规定突发事件发生时保护老年人的相应措施并定期组织开展消防等应急演练。

突发事件发生时,养老机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理程序,并根据应急预案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开展应急处置。

第二十六条养老机构应当与收住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

合同。

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市民政部门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制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供养老机构与收住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参照使用。

第二十七条养老机构应当根据本市老年人照料护理等级评估标准,对收住的老年人的身体状况进行评估,确定照料护理等级,经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确认后,在服务合同中予以载明。

老年人身体状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照料护理等级的,养老机构应当重新进行评估,经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确认后,变更服务合同的相关内容。

养老机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照料护理等级评估。

第二十八条养老机构应当按照服务合同载明的照料护理等级及其他约定内容,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相应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养老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有关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养老机构应当编制符合老年人营养需求的食谱,合理配置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和民族风俗习惯、适宜老年人食用的膳食。

老年人的膳食制作应当与工作人员分开。养老机构应当对老年人膳食经费实行分账管理,定期向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公开账目。

第三十条养老机构应当为收住的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定期组织老年人检查身体,做好日常保健知识宣传和疾病预防工作。

对突发危重疾病的老年人,养老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其子女或者其他代理人,并转送医疗机构救治。对疑似患有传染病或者精神障碍的老年人,养老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卫生消毒制度,定期对老年人的生活、活动场所和使用的物品进行清洗、消毒。

第三十二条养老机构应当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健身、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养老机构开展文化、健身、娱乐活动时,应当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三十三条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老年人的个人信息与隐私,应当予以保护。

第三十四条养老机构的服务收费,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养老机构应当公示各类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第三十五条养老机构应当定期向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通报机构服务和运营管理的有关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对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三十六条养老机构与收住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发生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者申请人民调解组织、行业协会及其他有关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五章政府服务和监管。

第三十七条民政部门应当简化手续、规范程序、公开信息,为筹建和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组织和个人,以及养老机构的日常运营管理,提供相应的指导和服务。

第三十八条市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养老机构信息服务平台,为养老机构和社会公众免费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查询和投诉、举报受理等服务。

第三十九条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设立、服务质量和运营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民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养老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

养老机构应当于每年三月三十一日之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

工作报告。

第四十条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养老机构评估制度,定期组织有关方面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养老机构的人员配备、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社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审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举办或者接受政府补助的养老机构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监督,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物价部门依法对养老机构的服务收费进行监督管理,及时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民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养老机构可能存在价格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通知物价部门核实处理。

第四十二条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养老机构诚信档案,记录其设立与变更、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综合评估结果等情况,并通过养老机构信息服务平台予以公开,接受社会查询;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养老机构,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加强整改指导。

第四十三条民政部门应当通过统一的投诉、举报电话或者养老机构信息服务平台等渠道,受理对养老机构的投诉、举报。

民政部门对接到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养老机构未按照规定向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办理设立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养老机构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养老机构内建造威胁老年人安全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

(二)利用养老机构的场地、建筑物、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活动的;。

(三)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五)未按照有关国家、行业及地方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开展服务的;。

(六)向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养老机构,有关部门有权中止扶持、优惠措施;情节严重的,追回已经发放的补助、补贴和减免的费用。养老机构经整改消除前款所列行为的,可以重新申请相关扶持、优惠措施。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民政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一)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

(二)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对接到的投诉、举报,未及时核实处理,或者未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举报人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条例施行前设立的养老机构,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办理设立手续;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限期完成整改。

第五十条本条例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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