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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器具管理制度的规范(精选14篇)

时间:2024-01-10 14:42:05 作者:笔砚

规章制度的修改和完善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需要与时俱进和适应变化的需求。规章制度范文的选择需要根据实际需求和情境进行合理调整。

计量器具管理制度

1推广使用法定计量单位,执行计量实施细则,按计量法规搞好计量工作。

2各车间每月按实际需用报计量器具领用计划,由计量员统一整理后报综合办公室。

3各车间新领计量器具的说明书等资料,由计量员交资料室统一保管。

4各车间建立完整的`计量器具台帐,与现场和公司计量器具总台帐相符。计量员必须掌握现场计量器具使用情况,有变动及时上报。

5使用计量器具的人员须了解其性能、使用范围、注意事项,要爱护计量器具,严禁超温、超压、超载运行,防止损坏其精度。

6使用中的计量器具,必须按检定周期按时送检,未经检定或超期未检以及检定不合格或无合格印证和计量器具一律不准使用。

7各车间计量器具报废、检定、反馈等通知单,由各车间计量员统一交资料室保存。

8对检定期应检定而未及时送检,使用中造成数据误差的事故责任者,要给予一定处罚。

9计量员对使用、送检等情况进行总结,及时修改台帐,填写相应表格。并于当月25日前送交综合办公室。

10不定期进行现场检查,对于不能按要求使用、保管计量器具的车间,给予一定处罚。

11有关人员应认真填写使用维修、事故记录,并妥善保管,不经管理人员同意,不得私自外借计量器具。

12计量器具搬运及拆卸时,要小心谨慎,不得无故损坏。

计量器具管理制度

一.我公司使用的各种类计量器具,必须按上级有关规定进行周期检定,以确保其测量精度符合标准。

二.根据计量器具的种类,使用频度和环境条件等因素决定的`可能保持精度的间隔时间,确定检定周期、长度、?器等类的检定周期原则上为12个月。

三.工程部按照各部门、车间、班组的配备情况,有计划地编制检定周期计划,统一组织安排送检,送检率达成100%。

四.凡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应有检定部门发给的合格证。

五.标准计量器具一年送主管部门检定一次,要求送检率达成100%,送检合格率100%,以保证全公司量值传送的准确。

六.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才能发放使用,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过期未检的应停止使用。

七.对完成检定的计量器具,做好详细的检修记录,并把记录归类存档,妥善保管。

计量器具管理制度

一.据实际需要,编制各种统计报表,对有关计量数据进行计算整理、分析,供有关部门参考、查对。

二.收集整理、保存

各种原始数据,不得伪造、删改遗失。

三.各种检定证书(出公司合格证、检定合格证等)由工程部负责保管。

四.各种原始记录,统计报表、检定证书一般应保存三年以上。

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管理办法

根据《计量法》和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我公司范围内使用的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的部门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将其使用的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报工程部登记、备案。

二.工程部根据执行检定机构的检定周期,编制《计量器具周期检定计划》,并负责按期组织送检。

三.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包括新购置的)未备案,检定或经检定不合格的,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使用。

四.未取得《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人,不准修理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

五.使用属于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的部门或个人,不得拖延或拒绝送检。

六.对没有执行或违反上述规定的.,按照《计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理。

七.计量监督人员,必须对强制检工作计量器具按有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对失职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罚或追究法律责任。

八.凡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环境监测,卫生等方面的强检工作计量器具,使用者要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工程部进行处理,计量监督员要经常到现场抽查,以保证使用准确、安全可靠。

九.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的采购、入库、领用、流转、降级、报废、使用、维护、保养等应按有关的计量管理制度执行。

计量器具管理制度

1.1合理选用量具。不得用高精度量肯测量低精度工作,测量前,效对好零位,检查量具的超始是否灵活正确,发现失准,应及时向计量管理员报告,待修复后方可使用。

1.2保持量具的清洁。对测量完毕后的量具,须擦净量具工作面油污,必要时,涂上防锈油后,放在盒内,对正常用的量具要定期进行保养。

1.3在使用表类量具测量工件时,应保持垂直工件被测量面,不允许受到剧烈冲击和震动,以免影响测量精度,使用完毕,应立即将表拆下,放入盒内。

1.4使用量具时,须了解量具的保养知识,非量具检修人风吹草动,严禁随意拆卸、改装及自选修理。

1.5保养量具时,要将量具存放在清洁、干燥、无震动、无腐蚀气体的地方,并收集好量具的检定合格书,严格执行检定周期,按时送上级计量部门检定。

2.1使用衡器称重前,首先检查台称计量杠杆是否完好,对好零位,一切正常方可投入使用。

2.2在秤量各种原料时,应将被秤物放在衡器台板中央,注意低放、轻放、养活冲击力,以免损坏衡器和影响其准确度。

2.3每次称量完毕后,应首先关闭制动器,在取下被称物,以免损坏刀刃。

2.4称量不同价格物件时,应选择相应精度的衡器进行称量,对一般不大于衡器最大称量百分之五,正常应在最大称量的三分之二范围内进行称量,更不得超过衡器最大称量进行称量。

2.5使用衡器人员,应了解衡器计量性能和检定周期,发生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送计量部门检修,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计量器具管理制度

计量工作企业实现现代化管理要基础工作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全国公司工矿企业计量管理实施办法》,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设立适应生产需要的检验室,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计量人员,在总经理直接领导下,协同各部门,统一管理全公司的计量工作。

二、建立健全的技术档案和原始记录,并要妥善保管,其内容主要有:

4、4。计量器具检验设备的.技术资料(包括说明书、合格证、送检合格证。

5、始记录、报废单等)。

三、能源、工艺、质量、经营管理计量器具、检验设备配备的各种类、规格、数量必须与实际需要相应,并能满足要求。

四、在用的计量器具、检验设备必须执行周期检定制度,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周期受检率达成100%,周期合格率在95%以上。

五、建立和建各项计量管理制度,并且要严格遵守,计量管理制度包括:

1。入库、流转、降级、报废核制度;

2。使用、维护、保养制度;

计量器具管理制度

计量工作企业实现现代化管理要基础工作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计量法》和《全国公司工矿企业计量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设立适应生产需要的检验室,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计量人员,在总经理直接领导下,协同各部门,统一管理全公司的计量工作。

二、建立健全的技术档案和原始记录,并要妥善保管,其内容主要有:。

4、4.计量器具检验设备的技术资料(包括说明书、合格证、送检合格证、检定原始记录、报废单等)。

三、能源、工艺、质量、经营管理计量器具、检验设备配备的各种类、规格、数量必须与实际需要相应,并能满足要求。

四、在用的`计量器具、检验设备必须执行周期检定制度,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周期受检率达成100%,周期合格率在95%以上。

五、建立和建各项计量管理制度,并且要严格遵守,计量管理制度包括:。

1.入库、流转、降级、报废核制度;。

2.使用、维护、保养制度;。

计量器具管理制度

(一)使用计量器具的部门,必须做好计量器具的使用与保养工作,制订出相应的使用操作规程,由专人负责,并严格按照说明书及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二)所有计量器具都应建立使用记录和定期维护保养;常用计量器具应每次使用后擦净保养,不常用者应定期做通电试验。

(三)存放计量器具的场所,要求清洁卫生。温度、湿度要符合检定规程的`规定,并保持相对稳定。易变形的计量器具,要分类存放,妥善保管。严禁计量器具与酸、碱等腐蚀性物质及磨料混放。

(四)在用计量器具必须有计量鉴定证书和合格标记,发现合格证书丢失或超期,要及时查找原因,办理补证手续。

(五)计量器具发生故障时,应及时报计量管理员处理,各使用部门无权擅自修理计量器具。精密贵重仪器经主管领导批准后送修,并做好记录。

本单位不能修理的计量器具,应委托已取得《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单位并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单位修理,并有被委托方的检修证书。修理后应开具合格证书。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计量器具不得使用:。

1.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

2.超过检定周期;。

3.无有效合格证书或印鉴;。

4、计量器具在有效使用期内失准、失灵;。

5.未经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

计量器具管理制度

(一)计量资料档案由计量管理室兼职计量管理员专人负责收集、保管和建立。

(二)计量器具资料档案与医疗设备档案相配合构成完整的`计量档案。

(三)计量器具的档案内容

1.如计量器具是固定资产,则按医疗设备档案内容建立档案外,还应有检定证书等。

2.如计量器具是低值易耗品,则档案内容应包括申购合同、说明书、合格证、检定证书等。

(四)计量器具的台帐包括:

1.计量器具管理目录;

2.计量器具管理台帐;

3.工作计量器具分户管理台帐;

4.计量器具历史记录卡;

5.计量器具周期检定计划表。

(五)按规定的保存时间保管好计量文件和技术档案资料,若销毁档案资料须经批准。

(六)对发生丢失计量档案的事件,应做好记录、查清原因再追究责任。

(七)需要查阅档案文件资料,履行借用手续,以防丢失和损坏。

计量器具管理制度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和《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企、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并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工作用计量器具目录》的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

计量器具管理制度

第三条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使用、报停、重新启用及报废,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按要求将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报当地县(市)局备案,县(市)局收到申请后予以登记备案,并分别制发相应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登记备案证书》、《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报停备案通知书》、《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启用备案通知书》及《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报废备案通知书》,建立辖区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明细档案。

第四条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及企、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由使用单位向当地县(市)局申报,县(市)局建立辖区计量标准器具明细台帐并督促其按期送检,计量标准器具报停、报废、重新启用、更换按《计量标准考核办法》规定由使用单位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考核单位提出申请并由考核单位备案。

第五条县(市)局指导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建立在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档案管理卡》(简称《档案管理卡》),《档案管理卡》格式由本局统一制定,县(市)局统一编号,计量器具使用单位保存。

第六条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接受检定后,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及时、准确地在《档案管理卡》上标注检定时间、检定人员、检定机构、检定证书(检定结果通知书)编号及检定结论。并将相应的计量器具备案证书及检定证书(检定结果通知书)存档备查。

第七条强制检定计量器具须实行三色标志管理,在其显著位置粘贴“绿、黄、红”彩色标志标明使用状态。

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须粘贴绿色合格标志;某一功能或某一指标达不到仪器本身要求,但可以限制使用的经校准合格的.计量器具须粘贴黄色准用标志,并标明其允许使用的范围;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经检定不合格的,超过检定/校准周期的,经报废或报停备案的,须粘贴红色禁用标志。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对已报废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应进行入库管理,不得将其置于工作台上。

第八条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指定专人对计量器具进行管理,定期维护。放置环境要符合要求,严禁与其他工具、杂物堆放。

第三章强制检定。

第九条经质监部门考核取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及《计量授权证书》的计量检定机构或经授权在企业(单位)内部开展量值传递的单位依法开展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

第十条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及企、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由使用单位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质监部门申请周期检定。

第十条辖区内的在用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由县(市)局下达《地区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检定指定书》(简称《指定书》),指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指定书》格式由本局统一制定,指定的内容必须标明计量器具的名称、规格型号、器号、数量,检定机构名称及检定时限,必要时可添加附表。

第十一条实行周期检定的计量器具经县(市)局备案下达《指定书》后,使用(安装)单位持《指定书》向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或送检,县(市)局负责督促。

第十二条水表、煤气表、电能表等实施首次检定的计量器具,使用(安装)单位按要求申请备案后由县(市)局下达《指定书》,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实行首次检定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到期轮换(更新),使用(安装)单位应及时向县(市)备案,经县(市)局对新安装的计量器具下达《指定书》,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

第十三条县(市)局应及时将各计量器具使用单位指定的计量器具名称及数量向相关计量检定机构书面通报。计量检定机构在各县(市)局辖区开展现场计量检定工作前,()必须事先告知各县(市)局,检定完毕后及时书面向县(市)局反馈检定情况;计量器具使用单位自行送检的计量器具,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完毕后,亦须及时向计量器具所在辖区县(市)局书面反馈。

第十四条计量检定机构在开展检定工作时发现计量器具使用单位使用的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未报县(市)局备案,未经县(市)局下达《指定书》,不得擅自开展检定,而应将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情况及时书面反馈县(市)局,待县(市)局对前期未备案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下达《指定书》后方可开展检定。

第十五条经指定后拒不送检或拒绝接受依法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应及时书面通报各县(市)局行政执法部门;各县(市)局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按程序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反馈给计量检定机构。

第十六条计量检定机构新增检定项目经计量标准考核合格获得授权后,将其新增检定项目报各县(市)局备案,县(市)局根据“就近就地”的原则,按新增检定项目下达《指定书》。

第十七条计量检定机构于每季度末25日前,将季度检定工作开展情况书面上报本局。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县(市)局未及时下达《指定书》造成使用(安装)单位计量器具漏检以及县(市)局未严格监管,对企业(使用单位)在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超期未检或企业拒检的行为未进行查处的,由本局计量部门提议对县(市)局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计量检定机构无故拖延检定期限,按《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免收送检单位的部分或全部检定费,并由本局计量部门提议对计量检定机构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辖区。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由本局计量部门解释。

计量器具管理制度

铁路快速发展后,随养生产装备、工艺水平的日益提高,对计量器具提出了更高要求。计量器具的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产品质量、运输安全,因此,保证站段生产和运输用计量器具的配备科学合理,量值准确可靠成为站段计量部门的重要工作。

站段计量器具包含通用计量器具和铁路专用计量器具,通用计量器具是指单独一个或多个辅助设备组合,用于进行测量的装置。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是指铁路专用的、具有与铁路有关技术要求相适应的性能要求、可单独地或与辅助设备一起,用以直接或间接确定被测对象量值的器具或装置。

根据铁路站段具体工作实际,计量器具的配置应遵守以下三个原则:。

2.1准确性原则。

根据被测对象的具体要求,所用测量仪器的综合准确度指标不超过被测量对象准确度要求的1/201/3,测量仪器的最主要特性不超过被测准确度要求的1/20-1/5。测量仪器的测量范围应与被测对象的实际范围相适应。

2.2经济性原则。

(1)测量仪器的使用成本应尽量低,主要包括环境要求、对使用人员要求尽量低。还要考虑可能的后续投入。

(2)若使用率较高,应优先考虑选用专用测量设备。

(3)考虑某些特殊情况的要求,包括技术、管理和工作效率等。

2.3溯源性原则。

溯源是实现准确性的关键保证基础,必须重视溯源问题。

(2)计量器具检定依据国家或行业制定发布的计量检定规程(校准规范)进行。无国家或行业制定发布的计量检定规程(校准规范)的依据上级主管部门制定发布的检测方法实施检测;无国家或行业制定发布的计量检定规程(校准规范)也无上级主管部门制定发布的检测方法的由计量部门制定相应的检测方法并依据该检测方法实施检测。

(3)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依据计量检定规程确定对于强检计量器具和实行a类管理的计量器具,检定周期不得长于但可以短于检定规程规定的检定周期。对于一般管理的计量器具由段技术科根据计量器具的实际使用情况本养科学、合理的原则确定相应的检定周期。严格进行周期检定。

(4)对于有特殊要求的计量器具,按规定的周期进行检定。

(5)计量器具购置后不管是否立即投入使用都必须经过首次检定,经检定合格后才能发放或入库保存。

新购量具经检定发现不合格的一般不作修理,应作退货处理。计量部分应积累新购计量器具的有关数据,避免从质量不可靠的厂家进货-因各种原因收同计量部门的计量器具,应比照新购计量器具的首次检定,经检定合格后才可入库。

计量器具按不同的使用目的和要求实行a,b,c分类管理。

用于检定计量器具的标准器及配套设施、一级能源计量器具、列为强检的计量器具、除样板以外的铁路专用计量器具。列为a类管理的计量器具,允许根据使用情况和上级有关规定缩短检定周期,但不得延长检定周期。列为a类管理的计量标准器,必须经上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校脚)。检定合格的,贴a类深红色合格证标识;校准后确认合格的贴a类深红色准用证标识;检定不合格、校准后确认不合格的,经修理仍达不到合格标准的,作报废处理。列为a类管理的计量器具,必须按计量检定规程(校准规范)自检或对外送检。检定合格的,贴a类绿色合格证标识;校准后确认合格的贴a类黄色准用证标识;检定不合格、校准后确认不合格的,经修理仍达不到合格标准的,作报废处理。对于没有检定规程的,依据检测方法检测,符合使用要求的,贴a类黄色准用证标识,不符合使用要求的,且经修理仍不能达到要求的,作报废处理。

生产经营活动中非关键测量过程使用的对量值有一定准确度要求的计量器具。除实行a类管理和c类管理以外的计量器具均实行b类管理。列为b类管理的计量器具,对固定安装在连续运输装置上而不易拆卸的计量器具,可随设备检修期相应的安排检定周期,但应加强其维护保养及监督工作。其它b类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不应超过检定规程规定的最长周期。

生产经营活动中对测量准确度要求不高的指示用和简易的计量器具、计量性能不易发生变化的计量器具、固定安装与设备配套不可拆卸的指示仪表、盘装仪表等。列为c类管理的计量器具可采用只作首检、不作检定、只作定期外观检查、定期或不定期比对等管理方式。

运用计量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台帐维护功能实现计量器具台帐的动态和实时管理,并做到帐物相符,周检计划和送检通知单的自动生成,对到期计量器具进行提醒,进行计量器具检定后的确认,实现了计量器具的检定溯源功能,确保了在用计量器具合法、有效。

6结束语。

计量工作是铁路运营质量的基础、是安全生产的保障,计量器具的管理是站段计量工作的重要内容,结合其复杂性和繁琐性的特点,需要在相关部门和人员的配合下,尽量做到科学管理,从而更好的为安全生产提供准确可靠的数据。

计量器具管理制度

计量器具制造许可制度:以销售为目的,制造列入《目录》实施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管理的计量器具,必须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申请制造许可证的条件)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工商营业执照;。

(三)有固定的生产场所和相应的生产设施;。

(四)有完整的技术文件、产品标准和相关的技术规范等;。

(五)有保证产品质量的出厂检验条件;。

(六)有满足生产需要的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

申请制造许可证受理部门: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应当按照规定向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并附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证明材料。

申请制造许可证的许可程序:受理申请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是否受理。受理后,由受理申请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事项进行评审,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评审结果的审核。审核合格的,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制造许可证期限: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持证者应当于证书有效期满六个月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原发证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有效期届满前完成对申请事项的审查。审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符合条件的,准予延续,续期为五年;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照规定申请延续或者申请延续经审查不合格的,不得继续制造相应的计量器具。

制造许可证的有效性: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只对批准的项目有效。新增项目的,应当另行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制造属于扩大量程或者提高准确度等超出已取得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范围的相同类型的计量器具,应当重新办理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和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制造者的'生产条件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计量器具制造者更名、兼并、重组未造成生产条件改变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办理变更手续。

委托制造计量器具的规定:以销售为目的,委托其他单位制造列入《目录》实施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管理的计量器具的,被委托方应当取得与委托制造的计量器具相应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计量器具的出厂检验:计量器具的制造者必须对制造的计量器具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质量合格,并对合格产品出具产品合格证。

计量器具标注的规定:制造列入《目录》实施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管理的计量器具,制造者应当按照规定在其制造的计量器具、外包装或者产品说明书上标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制造者在工商营业执照上的名称和地址等信息。

型式批准要求:以销售为目的,制造列入《目录》实施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管理的计量器具的,应当由制造者按照规定向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提交申请书,并提供计量器具样机及有关技术文件。

进口列入《目录》实施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管理的计量器具的,应当由境外制造商或者其代理商按照规定向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提交申请书,并提供计量器具样机及有关技术文件。

型式批准程序:受理申请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是否受理。受理后,由受理申请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经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进行型式评价,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型式评价结果的审核。审核合格的,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或者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审核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型式评价应当依据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大纲进行。用于出口的计量器具,合同对型式评价要求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受理型式批准和负责型式评价单位的义务:负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或者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和从事型式评价的计量技术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样机及有关技术文件保密。

型式批准证书的有效期: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或者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的有效期为十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持证者应当于证书有效期满六个月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原发证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有效期届满前完成对申请事项的审查。审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符合条件的,准予延续,续期为十年;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或者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未按照规定申请延续或者申请延续经审查不合格的,不得继续制造或者进口相应的计量器具。

型式批准的有效性:计量器具的制造者应当保证所制造的计量器具与型式批准的型式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动、变更已经批准的型式。对已经通过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在结构、材质等方面作出改动、变更,影响计量性能的,应当重新办理计量器具型式批准。

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大纲发生变化导致已经通过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不符合新的技术要求的,应当重新办理计量器具型式批准。

型式的废除:对不符合计量法制管理要求或者技术水平落后的计量器具,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公告的形式,废除原批准的型式,原发证机关同时注销相应的型式批准证书和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修理计量器具规定:从事计量器具修理、改造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修理、改造后的计量器具的质量负责,保证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使用残次零配件修理、改造计量器具;不得借修理、改造计量器具之便对计量器具加装欺骗功能。

计量器具的修理者应当按照规定建立计量器具修理档案,并将修理情况定期报告当地县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

禁止规定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和销售列入《目录》实施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管理,但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计量器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口和销售列入《目录》实施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管理,但未取得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的进口计量器具。

禁止规定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型式批准证书、进口型式批准证书以及国际组织或者其他国家颁发的同类证书。

禁止规定三: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销售质量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制造、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不得使用残次零配件组装计量器具;不得开发、销售、安装和使用以欺骗为目的的计量软件和装置。

禁止条款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计量器具的准确度;不得破坏封印;不得弄虚作假。

非法定计量单位计量器具的禁止性规定: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销售、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

计量器具管理制度

(盖章)。

详细地址:

电话:邮政编码:

传真:电子信箱:

负责人:(签字)联系人:(签字)。

申请日期年月日

申请书编号。

(一)递交申请书的同时递交以下文件资料:

1.申请单位合法经营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2.样机照片;

3.使用说明书(或者产品样本);

4.总装图、电路图和主要零部件图;

5.产品标准(含检验方法);

6.制造单位或技术机构所做的'试验报告。

(二)说明:

1.申请书一律用a4纸印制;

3.申请单位名称必须与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一致;

4.“产品简要说明”,填写主要技术指标或说明主要改进情况;

5.填写内容要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

6.申请书可打印或用钢笔填写,字迹清晰、工整,无签字、印章无效;

7.申请书一式三份(可复印)。

(三)申请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应提供本单位生产的三台样机;按系列产品申请的,每个系列提供三分之一有代表性的规格产品,每种规格提供三台样机。

(四)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一年内对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有效。

一、申请。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我单位下列计量器具申请型式批准:

序号。

型号、规格、准确度。

备注。

二、受理单位处理意见。

委托:进行型式评价。

委托单位:(盖章)负责人:(签字)。

联系电话:委托日期:年月日

三、型式评价结果:

经型式评价该产品各项技术指标均符合产品标准的要求,准予发放型式批准证书。

(详见型式评价报告)。

审批人:年月日。

计量器具管理制度

为保证测量数据的准确,对本企业在用的计量器具及有关计量检测设备按有关检定规程进行周期检定,使其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在用的计量器具及有关检测设备的周期检定(校定〉工作。

2.1生产部负责对本企业在用计量器具的a、b、c分级管理,开展在用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

2.2供应部门配合生产部对特殊设备上的计量器具实施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

2.3各使用部门配合质检科开展检寇工作。

3.1生产部根据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的使用频度、使用环境条件、测量对象等因素,每年末编制下一年度的周期检定计划。

3.2按周期检定的年度计划,每年向有关使用部门发出当年'周期检走通知单',使用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应检计量器具送至生产部。周期检定工作由生产部统一安排,各使用部门密切配合,使计量器具检定工作能按顺序进行,确保周检率100%。

3.3企业最高计量标准器的'周期检定,严格按主持考核的国家计量行政部门所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规定的周期执行。

3.4对列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按规定由市级计量行政部门指定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规定的周期执行。

3.5非重点部位计量器具可延长检定周期的二至四倍,一次性检定计量器具可在入库验收后投入使用,但修复后的应重新检定合格后方能再次使用。

3.6专用量具按周检计划送检。

3.7需委外检定的计量器具,各有关检定人员按周检计划,在规定期限内送有关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并办好送检手续,做好计量。返回后发放至使用部门。

3.8生产部每年统计出本年度计量器具受检率、合格率及各部门送检率,报部门负责人。当合格率低于95%,须调查分析原因,落实整改措施,使检定周期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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