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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防护装备管理制度(实用22篇)

时间:2023-11-27 16:36:12 作者:FS文字使者

规章制度不仅是对个人行为的要求,也涉及到组织内部的各个方面,如管理制度、培训制度等。接下来是一些来自不同组织和机构的规章制度样本,供大家参考借鉴。

安全防护设备管理制度

为确保各类机械安全防护设备设施装置的正常使用,维护工人的安全与健康。

适用于本单位各类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和装置。

3.1设备科负责对各类安全防护设备设施装置的调研、安装、调试及维修,运营部负责购置。

3.2各使用部门、车间负责各类安全防护设备设施装置的管理、维护。

3.3生产部负责组织对各类安全防护设备设施装置的评审、验收工作,并负责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4.1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是改善劳动条件、降低劳动强度、避免或减少职业危害和预防工伤事故的.技术措施或装备,各级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要认真管理、使用和保养。

4.2各类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应符合国家规定标准要求。

4.3生产部负责对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全面管理,并建立完整的资料和档案,对有特殊要求的防护设施,必须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或管理办法。

4.4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备品、备件等,供应必须及时,并保证质量。

4.5单机或与设备配套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大修或更新,必须列入生产计划,由工程部门提出并组织实施。

4.6各部门、各车间对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必须加强日常管理,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4.7各部门、各车间和职工必须按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出现问题时,必须及时报告或处理。

4.8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拆迁或停止使用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4.9安全防护设备设施需要报废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说明情况,报经动力处鉴定后,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报废。

安全防护装置管理制度

本标准规定了安全防护装置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安全防护装置的管理工作。

2、管理职能

2.1  由生产副总指定各有关部门分工管理各种安全防护装置,安全管理部行使监督监察权。

2.2  管理部门及分工

2.2.2  凡属电气仪表方面的安全防护装置,如各种继电器保护装置、可篮气体报警仪和避雷装置均由电仪班负责管理。

2.2.3  凡工艺过程中的温度、压力、液面超限报警装置和安全联锁装置,均由工艺操作人员负责管理。

2.2.4  凡生产区域中的火灾报警装置,灭火器材和其它固定灭火装置均由责任人负责管理。

2.2.5  凡各种机动车辆的安全装置,如声笛、喇叭和制动装置等,均有使用单位负责管理。

3、管理内容与要求   

3.1  凡在化工生产中浓度、压力、液面超限报警装置、安全联锁装置,事故停车装置、高压设备的防爆泄压装置、低压真空的密闭装置、防止火焰传播的隔绝装置、起重设备的行程和负荷限制装置、电器设备的过载保护装置、机械运转部分的防护装置、火灾报警固定式装置、灭火装置以及危险气体自动检测装置、事故照明安全疏散设施,静电和避雷防护装置等均属安全装置,对上述装置必须加强维护,保证灵敏好用。

3.2  各种安全装置要有专人负责,经常巡回检查,维护管理。

3.3  各种安全装置的主管部门要按有关规程对所管安全装置定期进行专业检查和校睑,并将检查、校验情况载入档案备查。

3.4  安全装置不能随意拆除、挪用或废置不用,若确有必要申请拆除,须经安全、技术部门同意,分管副总批准后方可拆除。

3.5  凡经过改造或新安装的安全装置,必须经安全、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3.6  除安全装置专职维护人员,其他人员一律不准乱动。

4、附则

本制度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一、目的

安全防护是保证生产安全的重要手段与保障,搞好安全防护的管理,有利于安全、文明生产,减少或避免事故的发生,为了保证安全生产,降低生产安全隐患,进一步加强对安全防护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安全防护的管理工作。

三、管理职责

1.生产科负责公司安全防护的全面管理工作。

2.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安全防护的维修、保养、报废和更换工作。

四、程序

1.安全防护设施的管理

(1)安全防护设施,是改善劳动条件、降低劳动强度、避免或减少职业危害和预防工伤事故的技术措施或装备,各级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要认真管理、使用和保养。

(2)公司使用的各类安全防护设施应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3)本着“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做好安全防护设施的管理工作。

(4)生产科应建立完整的资料和档案。

(5)安全防护设施的备品、备件等,供应必须及时,并保证质量。

(6)单机或与设备配套的安全防护设施大修或更换,必须列入检修计划,由生产科提出并组织实施。

(7)各部门对安全防护设施必须加强日常管理,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

(8)各部门员工必须按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设施,安全防护设施出现问题时,必须及时报告或处理。

(9)未经公司相关部门批准,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拆迁或停止使用安全防护设施。

(10)安全防护设施需要报废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说明情况,报生产科鉴定后,提出书面意见,报相关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报废。

2.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

(1)各生产部门负责本部门需要的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公用区域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由生产科统一协调安排。

(2)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要完善,做到“有边就有栏,有洞就有盖,交叉作业有隔离,安全通道有封闭,高处作业有安全网(带)”。

(3)生产过程中需采取的临时安全防护设施要做到安全、可靠、完善、适用。

(4)安全防护设施,生产科和综合部要组织人员进行检验。

3.安全防护设施的维护

(1)安全防护设施以“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进行维护。

(2)安全防护设施出现损坏的,使用部门应及时向生产科汇报,生产科应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修复和更换。

4.安全防护设施的拆除

(1)因生产作业需要移动、拆除或局部拆除安全防护设施的,应事先递交申请,报综合部批准后实施。恢复安全防护设施时,作业单位应通知综合部监督安全防护设施的恢复。

(2)因生产作业需要临时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的,在完工后,作业单位应报综合部批准后,及时进行拆除,并清理作业现场。

安全防护设备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主要包括:

1.机械设备设施上各种完全固定、半固定密闭罩;

2.机械或电气的各种屏障及联锁装置;

3.各种自动或半自动给料、出料装置;

4.各种手限制装置、手脱开装置;

5.自动或手动紧急停车装置;

6.各类限制导致危险行程及过载保护装置;

7.各种防止误动作或误操作装置;

8.警告或警报装置;

10.工业梯台的护栏、护笼;

11.各种防滑、防倒及防垮塌装置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重庆建设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其他合资合作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环境安全保障部负责公司各类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安全监管工作,并将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管理纳入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和考核范畴。

第五条各使用部门负责使用范围内的各种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日常管理、维护。

第六条设备保全处(生产类设备设施)负责全面维护公司的各类安全防护设备,保障其安全稳定运行;负责组织对各类安全防护设备设施装置的评审、验收工作,并负责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第六条控制内容

1.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是改善劳动条件、降低劳动强度、避免或减少职业危害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技术措施或装备,各单位要建立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认真做好日常的管理、使用和维护。

2.各类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应符合国家规定标准要求。

3.环境安全保障部(非生产类设备设施)和制造部设备保全处(生产类设备设施)负责对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全面管理,并建立完整的资料和档案。对有特殊要求的防护设施,必须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或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维修、校验记录。

4.设备保全处(生产设备)负责各类安全附件、压力表计等特种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定期送验,并保管有关定期检验报告,保证其在有效期内使用。

4.5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备品、备件等,采购部必须及时供应、并保证质量。

4.6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大修,必须列入公司年度维修预算项目,由经营计划部组织实施。

4.7各使用部门对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必须加强日常管理,对安全防护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保养,保证其正常行。

4.8各部门和职工必须按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出现问题时,必须及时报告或处理。

4.9安全防护设备设施不准随意弃置不用、拆除、挪用。因检修拆除的,检修完毕后必须立即恢复;确认为有必要拆除安全装置及设施时,需经环境安全保障部(非生产设备)和制造部设备保全处(生产设备)审定同意后方可拆除。

4.10安全防护设备设施需要报废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说明情况,报经环境安全保障部(非生产设备)和制造部设备保全处(生产设备)鉴定后,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报废。

安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1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正常使用或佩戴的,用以保护自身安全和健康的物品称为劳动防护用品;如:劳动防护手套,防护鞋等。

1.2所使用的特殊防护器具称劳动防护用具;如:防毒面具等。

2.1安全管理部门参与全公司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的制订和修改,对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数量、质量及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

2.3劳动工资部门负责发放及小件防护用品的审批工作,按发放标准保质、保量供应。

2.4仓储部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验收、保管,不合格的用品、用具拒绝入库。

3.1必须根据作业性质、条件(空气中的氧含量、毒物种类、浓度等)、劳动强度及有关技术标准,正确选择和采用合适的防护用品和器具。

3.2防护器具不准超出防护范围进行借用:

3.2.1不准用过滤式面具代替隔离式面具。

3.2.2严禁使用失效的防护器材;

3.2.3严禁用防尘口罩(带换气阀)代替过滤式防毒面具。

3.3使用防护器具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熟知结构、性能,使用和维护保管方法。

3.4各种防护器具应定点存放,使用车间部门应派专人保管,建立台帐。车间、工段、岗位上的防护器材要设专柜专人管理,对防护器材的完好负责;并按班交接。

3.5必须建立防护用品和器具的领用登记卡制度,并根据有关规定制订发放标准。

3.6定期校验和维护。

3.6.1由劳动工资部门负责公司安全防护工具的管理、建立台帐和定期校验工作。

3.6.2使用车间部门对所属区域的劳动防护用具的完好、维护保养负责,定期进行检查和记录。

3.6.3安全带要防止潮湿霉烂强度下降,经常要进行强度试验。

3.6.4电气绝缘工具定点专人保管,定期进行耐压试验,严禁使用不合格的绝缘工具从事电气作业。

3.6.5防毒面具等用后清洗,至少两个月检查一次,滤毒罐要称量检查,面具进行气密性试验。

3.7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改作他用或变卖。

安全防护设备管理制度

一、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采购以及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守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指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是指在施工现场上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设施、电气产品、架设机具和施工机械设备:

(一)安全防护用具

1.安全防护用品,包括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安全绳及其他个人防护用品等;

2.安全防护设施,包括各种临边、洞口的防护用具等;

3.电气产品,包括手持电动工具、木工机具、钢筋机械、振动机具、漏电保护器、电闸箱、电缆、电器开关、插座及电工元器件等。

4.架设机具,包括用竹、木、钢等材料组成的各类脚手架及其零部件、登高设施、简易起重吊装机具等。

(二)施工机械设备

包括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平地机、压路机、混凝土搅拌机、砂浆搅拌机等施工机械设备。

三、材设部负责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材设部合理安排人员负责落实。

四、为我标段供应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生产、销售商,必须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设计、生产、销售符合施工安全要求的产品。

五、向我部销售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单位,应当提供检测合格证明及下列资料:

(一)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指实行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和出厂产品合格证;

(二)产品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三)产品的有关图纸及技术资料;

(四)产品的技术性能、安全防护装置的说明。

六、材设部在发放安全防护用品的同时应教育使用者按照防护用品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七、材设部要对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检,发现不合格产品或者技术指标和安全性能不能满足施工安全需要的产品,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并清除出施工现场。

八、材料采购要求防护用品和机械设备必须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的产品,并建立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采购、使用、检查、维修、保养的责任制。

九、材设部负责组织对施工中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隐患或者不符合要求的,立即采取措施解决。如经过改进仍无法满足施工要求及安全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品和机械设备,一律清退出场。

安全防护装备管理制度

本制度控制人身事故和设备事故,保证全公司干部职工的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

个人部分:安全帽、安全腰带、安全腰绳、教扣、绝缘胶鞋、低压试电笔、差速器等国家有关规定中的其他安全防护用品。

各项目部在年初应根据公司拨给的安措费制定出购置计划。负责有关技术标准的质量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并负责对产品许可证、使用说明书及厂家试验报告收集、保存、建档并报公司安全保卫处备案。

各项目部负责有关安全用品发放前的性能试验,并对安全用品的安全性能负责,方可下放使用。

各项目部应根据《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及安全施工设施的有关规定及实际情况,建立安全施工设备使用管理制度。各单位安全部门负责本单位的安全设施的管理,做好安全防护装备的保管、发放、使用、检查、检验工作并建立管理台帐做好记录。

对于安全防护装备要根据有关安全工作规程及规定进行试验、检查,对不合格用品及时进行更换。

安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为加强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品和临时设施的使用管理,避免因防护用品、临时设施不合格导致发生安全事故,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和区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要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统计出工程所需防护用品、临时设施费用,在施工中,要专款专用。

2.严把防护用品进货渠道关,认清所购产品是否为部、省推荐产品。凡假冒伪劣及未粘贴(缝制)产品推荐标志和带复印推荐标志的产品一律不得购买使用。

3.购买的配电箱、开关箱都必须是主管部门推荐产品。

4.防护用品必须由施工单位安全负责人购买、并管理使用。

5.施工现场起重机械安装完成,在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调试合格并核发《安全准用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6.防护用品、临时设施、起重机械准用证必须存档、妥善保管。

7.处罚规定:违反上述规定,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施工单位100-1000元罚款,使用假冒伪劣产品要立即更换,若因此造成伤亡事故根据公司内部管理实施细则加倍处罚。

安全防护装备管理制度

本制度控制人身事故和设备事故,保证全公司干部职工的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

2 人身防护用民种类

公用部分:轻便接地线、绝缘挡板、绝缘榜、10-500千伏验电器、防静电均压服、绝缘手套等。

个人部分:安全帽 、安全腰带、安全腰绳、教扣、绝缘胶鞋、低压试电笔、差速器等国家有关规定中的其他安全防护用民。

3 防护装备的购置

各项目部在年初应根据公司拨给的安措费制定出购置计划。负责有关技术标准的质量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并负责对产品许可证、使用说明书及厂家试验报告收集、保存、建档并报公司安全保卫处备案。

4 防护装备的发放

各项目部负责有关安全用品发放前的性能试验,并对安全用品的安全性能负责,方可下放使用。

5 防护装备的试验和日常检查

各项目部应根据《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及安全施工设施的有关规定及实际情况,建立安全施工设备使用管理制度。各单位安全部门负责本单位的安全设施的管理,做好安全防护装备的保管、发放、使用、检查、检验工作并建立管理台帐做好记录。

对于安全防护装备要根据有关安全工作规程及规定进行试验、检查,对不合格用品及时进行更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炼铁、炼钢、轧钢、铁合金生产作业活动和钢铁企业内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冶金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冶金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冶金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集团公司对其所属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管理责任。

第二章安全保障

第五条冶金企业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焦化、氧气及相关气体制备、煤气生产(不包括回收)等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冶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各工种、岗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七条冶金企业的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不少于从业人员3‰比例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八条冶金企业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并用于下列范围: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三)安全评价、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和整改;

(四)职业危害防治,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和职业健康体检;

(五)设备设施安全性能检测检验;

(六)应急救援器材、装备的配备及应急救援演练;

(七)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物品或者活动。

第九条冶金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冶金企业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了解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熟悉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冶金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的人员进行专门的煤气安全基本知识、煤气安全技术、煤气监测方法、煤气中毒紧急救护技术等内容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安排其上岗作业。

第十条冶金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统称“三同时”)。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负责。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

建设项目进行初步设计时,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规定编制安全专篇。安全专篇应当包括有关安全预评价报告的内容,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作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冶金企业应当对本单位存在的各类危险源进行辨识,实行分级管理。对于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和监控,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冶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与职业健康监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职业危害,保证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条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计量检测用的放射源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放射物品使用许可证。

第十六条冶金企业应当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开展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整改;暂时不能整改完毕的,应当制定具体整改计划,并采取可靠的安全保障措施。检查及整改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七条冶金企业应当加强对施工、检修等工程项目和生产经营项目、场所(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不得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工程项目承包协议应当明确规定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安全措施费用应当纳入工程项目承包费用。

冶金企业应当全面负责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承包单位应当服从统一管理,并对工程项目的现场安全管理具体负责。

工程项目不得违法转包、分包。

第十八条冶金企业应当从合法的劳务公司录用劳务人员,并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对劳务人员进行统一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十九条冶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制定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与器材,定期开展应急宣传、教育、培训、演练,并按照规定对事故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和备案。

第二十条冶金企业应当建立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记录、安全培训记录、事故记录、从业人员健康监护记录、危险源管理记录、安全资金投入和使用记录、安全管理台账、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台账、“三同时”审查和验收资料、有关设计资料及图纸、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等档案管理制度,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报告、记录等及时归档。

第二十一条冶金企业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在安全地点,不得设置在高温液态金属的吊运影响范围内。

第二十二条冶金企业内承受重荷载和受高温辐射、热渣喷溅、酸碱腐蚀等危害的建(构)筑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鉴定。

第二十三条冶金企业应当在煤气储罐区等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设置固定式煤气检测报警仪,建立预警系统,悬挂醒目的安全警示牌,并加强通风换气。

进入煤气区域作业的人员,应当携带煤气检测报警仪器;在作业前,应当检查作业场所的煤气含量,并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经检查确认煤气含量符合规定后,方可进入作业。

第二十四条氧气系统应当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防止氧气燃爆事故以及氮气、氩气、珠光砂窒息事故。

第二十五条冶金企业应当为从业人员配备与工作岗位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六条冶金企业对涉及煤气、氧气、氢气等危险化学品生产、输送、使用、储存的设施以及油库、电缆隧道(沟)等重点防火部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有效、可靠的防火防爆措施。

第二十七条冶金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状况,科学、合理确定煤气柜容积,按照《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的规定,合理选择柜址位置,设置安全保护装置,制定煤气柜事故应急预案。

第二十八条冶金企业应当定期对安全设备设施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校验。对超过使用年限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设备,及时予以报废。对现有设备设施进行更新或者改造的,不得降低其安全技术性能。

第二十九条冶金企业从事检修作业前,应当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应急预案,并组织落实。对危险性较大的检修作业,其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应当经本单位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机构审查同意。在可能发生火灾、爆炸的区域进行动火作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动火审批制度。

第三十条冶金企业应当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逐步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

冶金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并组织事故应急救援。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加强对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本规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的备案管理制度,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三同时”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监督检查人员的冶金专业知识培训,提高行政执法能力。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进入冶金企业特定作业场所进行监督检查的人员,配备必需的个体防护用品和监测检查仪器。

第三十四条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并由2人以上共同进行;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依法记录在案。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三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冶金企业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并将重大冶金事故应急救援纳入地方人民政府整体应急救援体系。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六条监督检查人员在对冶金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冶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冶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二)煤气生产、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未经培训合格上岗作业的;

(三)未从合法的劳务公司录用劳务人员,或者未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或者未对劳务人员进行统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安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实施《劳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安全和健康,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员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职业安全健康的一种预防性辅助措施,是保护员工健康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是指发给员工穿戴和使用的各类着装、用品、用具和器材。公司各部门安全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和项目管理人员要认真执行防护用品管理制度,指导、督促员工在作业时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负责个人防护用品实施计划、采购、验收、保管、发放的部门和使用人员。

1、安全部门负责审查进入本公司的外部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厂家及生产经营单位的资质认可工作。制定防护用品的购置计划,审批防护用品的发放,负责监督检查防护用品的质量、发放及使用管理,并对购进的防护用品进行验收。

2、物资采购部门根据防护用品的购置计划,负责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和发放,购买防护用品必须到有《定点生产证》、《经销许可证》的单位购买,对特种防护用品必须具有职业健康安全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安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

3、财务部门负责提供购买防护用品的资金,对购置防护用品经费须凭安全部签署的报销凭证列支报销。

4、各分公司负责对佩戴个人防护用品人员、数量、种类的进行统计上报。按照公司的要求领用个人防护用品并发放到员工。对员工佩戴个人防护用品进行指导、督促正确佩戴。

5、工会是防护用品的监督部门,有权对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发放、使用进行监督。

6、安全部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内防护用品进行抽查与检查,需要技术鉴定的送国家授权的防护用品检验站检验。

1、安全防护用品的采购计划由项目部提出,经项目经理审核后,由项目部材料员统一购买。采购的特种劳动保护用品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合格标准,并在项目部入库、建账。

2、安全防护用品采购前,材料员应向安全部提供生产和经营安全防护用品单位的营业执照及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安全部签字认可。采购发票复印件应在安全部备案,加强安全部在采购过程中的监督作用。

3、采购的安全防护用品应是取得安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la”标识)的产品。安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制,加盖安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印章。

4、特种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必须在专门从事劳保用品生产经营的厂家或商家处采购,经营商家必须在市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办理正规合法的供购手续。

5、项目部租赁的旧安全防护用品必须是合格品,并具有齐全、合格的质量证明文件。

6、所购买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必须有“三证”,即生产许可证、安全鉴定证和产品合格证,由安全部门验收后方可入库。

7、安全部负责及时收集已取得安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的安全防护用品供方名录,及时传递给相关部门和管理人员,作为他们采购的参考依据。

1、施工项目部负责安全防护用品进场的验收,新采购或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品应质量合格,质量证明文件齐全、有效。

2、特殊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安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包括安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和安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la”标识)两部分。

3、为了保证安全防护用品质量,安全防护用品厂家应提供合格的质量证明文件。合格的质量证明文件必须有生产许可证、安全鉴定证书、产品合格证、型式检验报告和安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在产品的明显位置应有安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

4、安全部负责对安全防护用品的检验过程和合格性进行监督、检查。

5、公司工会对安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并对纠正情况进行监督。

2、各部门、项目部对所有合格入库的安全劳动防护用品,遵循产品说明书或厂商建议,妥善保管,注意防潮、变质,做到先进先出的原则,防止过期的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到劳动者手中。

3、施工现场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安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使用:。

4、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特种劳动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5、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应根据劳动防护用品相关检验标准和说明书的使用期限及实际使用情况,定期对其进行检验和外观检查,并保存相关记录,发现不符合使用要求的应及时进行维修、更换或报废。

6、安全部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综合管理。统一建立管理台帐,实行每人一卡制,详细记录姓名、工种、品名、发放标准、领用时间等事项。发放标准执行国家或行业标准,不得降低标准或减少劳动防护用品种类。同时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台帐,管理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以保证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具有可追溯性。

1、根据安全防护用品国家标准和使用说明书的使用期限及实际使用情况及时进行更换、报废。对于安全防护用品性能明显下降,不能满足使用要求时,或检定不合格,又无法修复和无修复价值的,由使用单位填写报废申请表,经安全部、材设部批准后报废,并且在安全防护用品台账中注消。

2、由材设部负责集中收集破损、过期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准随便乱丢,按规定集中进行报废处理,并建立报废台账。

3、公司安全部应加强对劳动保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对超期,失效或不能继续使用的劳保用品,应当予以报废。

安全防护设备管理制度

3、安全带金属配件上应有永久性字样的商标、合格证和验证,并注明产品名称、生产年月、拉力试验、冲击重量、制造厂名称、检验员姓名及保管使用注意事项。

1、安全带应高挂低用,防止摆动碰撞,使用3m以上长绳应加缓冲器。

2、缓冲器、速差装置和自锁钩可以串联使用。

3、严禁将绳打结使用和将钩直接挂在安全绳上使用。

4、安全带上的各种部件不得任意拆除,更新安全绳时应加绳套。

5、安全带使用二年应按批量抽验一次,试验合格方可继续使用,抽验的安全带必须更换安全绳。

6、安全带在使用过程中,应经常进行外观检查,发现异常现象应更换。安全带的'使用期为3~5年,当出现异常现象时应提前报废。

1、运输过程中,要防止日晒雨淋。

2、搬运时,不准使用有钩刺的工具。

3、安全带应储存在干燥、通风的仓库内,严禁接触高温、明火、强酸和尖锐的坚硬物体,不得长期曝晒。

安全防护设备管理制度

1、为保证本项目正常施工顺利进行,落实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使设备安全管理工作步入系统化、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轨道,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要求,结合本项目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本项目所涉及的特种设备有起重机械(包括架桥机、龙门吊和汽车式起重机)、保温燃烧炉、压力管道,这三类设备的安全管理必须依照本办法执行。

3、特种设备在选购时,除满足生产要求外,根据规定必须保证安全要求,选购必须进行严格审查,生产厂商必须是具备相应资质的正规厂商,所采购的新产品必须具备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4、新增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必须在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特种设备安全使用许可证》,将安全检查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上后,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国家统一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在作业中应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6、项目部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具体包括:

1)生产厂商出具的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2)使用记录;

3)维修记录;

5)事故记录。

7、特种设备的安装、拆卸工作应由具备相应安装、拆卸资质的单位进行作业,双方应签订安装、拆卸协议,确保特种设备安全投入使用。

8、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性能的定期检验

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及时更换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中的有关内容,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使用。

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进行定期检查,当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及时处理。

3)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应按时检定,超出时限或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9、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10、标准或技术规程中有寿命要求的特种设备或零件,应当按照相应的要求予以报废处理,特种设备进行报废处理后,应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11、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根据特种设备的不同特性建立相适应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定期演练,对其可行性、符合性和有效性进行检验,确保当事故发生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能真正起作用,防止灾害扩大,将事故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一旦事故发生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及有关部门报告。

人员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的个人穿(佩)戴的用品(如防尘、毒、噪音、高温、强光、静电、电击、坠落等)称为安全防护用品。

1、重要安全防护用品范围:

1)安全网:水平安全网、密目式安全网。

2)安全带。

3)安全帽。

4)漏电断路器。

5)配电箱、开关箱。

6)临时用电的电缆、电源线。

7)脚手架扣件。

8)安全标志。

2、项目部办公室负责安全防护用品的管理。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安全防护用品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人员要根据有关规程和规定正确使用。

3、项目部根据生产过程中所需的`安全防护用品作出年度购买计划,负责人审核同意后,选择有资质的供应商进行购置,并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用品。

4、购买的安全防护用品需经物资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共同验收后方准入库,防护用品必须具有“三证一标识”,即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书和安全标识。

5、项目部办公室要做好安全防护用品的管理,定期检验和校验,并实行失效报废,保证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质量。

6、安全保护用品是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安全与健康的一项防护措施,必须根据规定供给,不能视为福利。

7、凡是在生产劳动过程中有可能受到伤害或职业危害的职工,都应按规定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8、安全保护用品标准中没有规定,因工作中特殊需要的物品由各部门(人员)提出申请,经单位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方可购买发放。

9、安全保护用品的发放,要从各部门单位实际出发,按照“实用节约”的原则,不得减发或者多领多发。发放要建立台账,领用要签字备档。

10、应教育员工,凡因病假或其他原因脱离生产岗位半年以上的停发各类防护用品,待复工后再行发放。

11、项目部要对使用防护用品的人员进行培训,使其熟知结构、性能,按照防护用品的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使员工做到“三会”,即会检查防护用品的可靠性,会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会正确维护保养防护用品。

12、防护用品每次使用前要进行检查,严禁使用无效的防护用品。使用后要按要求进行维护。发现损毁要及时补领。

13、使用人员应保管好安全防护用品,凡属个人保管不当,丢失或损坏的需折价赔偿后方可补领。

14、项目部需建立严格的防护用品购买、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和使用档案,并根据国家要求制定发放标准。

安全防护用具管理制度

为规范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机具管理制度的职责、内容和方法等,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项目部范围内的所有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机具。

3.引用标准。

4.定义。

安全防护装备是劳动者在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所配备的装备和工器具。

防护装备如安全帽、安全带、绝缘鞋、防砸鞋、耐酸(碱)手套,橡胶耐油手套、防护眼镜、耳塞、铅服等。

工器具如防坠器(速差器)、攀登自锁器、漏电保护器、绝缘棒、绝缘夹钳、验电笔等。

5.职责。

5.1.仓库人员负责保管、发放等日常管理工作。

5.2.物资供应部门负责防护装备的采购,验收、检查、报废等工作,并进行定期试验,必要时邀请同级技术、质检、安全等有关部门人员参加。

5.3.安全部门负责审批计划和选择厂家、型号等。

6.管理内容和办法。

6.1.采购。

必须采购具有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的产品和零部件。

6.2.验收、检查、试验。

6.2.1需验收、检查、试验的'安全工器具。

6.2.1.1.新购置的应进行抽检;。

6.2.1.2.经过检修或更换零部件;。

6.2.1.3.存在疑问或使用没有把握的;。

6.2.1.4.存放时间较长或新转入的;。

6.2.1.5.已经检验周期的;。

6.3.保管。

6.3.1.应按有关规定或产品说明书检验安全工器具的安全性、适用性、完好性、符合性,必要时可按有关要求进行实验,实验结果应填写《安全用品检验单》。

6.3.2.待修完好的安全工器具必须存放在干燥、通风、无害气体和腐蚀性化学品的场所并不得接触高温,明火及尖锐物体,并用色标或标签加以区别。

6.4.使用。

6.4.1.应按其出厂说明书和铭牌的规定使用。

6.4.2.使用前应按有关规定或产品说明书检验安全工器具的安全性、适用性、完好性、符合性,当确认完好后方可使用。

6.4.3.安全工器具应由了解其性能并熟悉操作知识的人员操作,否则应进行培训。

6.4.4.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严禁使用已变形、已损坏、有故障等不合格的安全工器具。

6.4.5.电气安全工器具应在确认的电压等级下使用。

6.4.6.电动或风动的安全工器具在运行中不得进行检修或调整;检修、调整或中断使用时,应将其能源断开。

6.5.报废。

下列情况应以报废:。

6.5.1.经检查、试验几修理后已起不到使用要求的;。

6.5.2.修理费用已超过重新采购或制造价格的;。

6.5.3.超过安全使用使用周期的。

安全防护用具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的监督管理,杜绝假冒伪劣防护用具进入施工现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包括土木建筑、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的企业和个人以及为其生产、销售安全防护用具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安全防护用具,是指用于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品、电器产品和安全防护设施。备案的范围包括:。

(一)安全防护用品包括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安全绳及其他个人防护用具;。

(二)电气产品包括用于施工现场的漏电保护器、临时配电箱、电闸箱、五芯电缆;。

(三)安全防护设施包括各类限位器、停靠装置、防坠落装置;。

第四条青岛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对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实施监督管理。青岛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对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的管理。

第五条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凡本规定第三条所列的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在用于本市建筑施工现场前,生产厂家须到市建筑安全监督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得进入我市建筑施工现场销售。

第二章申请、审核、登记备案。

第六条国内生产的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由生产企业申请登记备案,进口的可由国内总代理申请登记备案。

第七条申请备案登记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

(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指实行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五)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有关图纸及产品的技术性能和使用说明书。

第八条登记备案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

(二)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审核;。

(三)经审核合格的,销售单位须与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签订责任保证书,由市建委发放《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登记备案证》;不合格的,不予登记备案,并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三章公告、销售、采购和使用。

第九条市建委定期通过发文、登报、上网发布等方式,对审核批准登记备案的产品和应当进行登记备案的产品目录予以公告。

第十条销售单位供货时应向采购单位提供备案证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及《安全防护用具供货登记表》,以便存档备案。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严禁购买未经登记备案的安全防护用具。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管人员负责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进行联合验收,并按规定做好验收记录。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产品,不得用于施工现场。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定期对防护用具进行检查和维护。周转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在重新使用前,施工单位应会同监理单位对产品进行测试,并做好测试记录。不能满足安全要求的,不得用于施工现场。

生产厂家、销售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登记备案的合格产品,并做好产品的售后服务,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使用未经备案的安全防护用具的,由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已进入施工现场的防护用具予以清除出场;对已用于工程施工的,责令立即更换,并按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禁止生产厂家或销售单位向施工现场销售不合格的产品。对发现一次不合格的,予以警告,并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对登记备案产品的厂家或销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通报并取销其登记备案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连续两次发现不合格产品的;。

(二)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三)售后服务质量低劣的;。

(四)因产品不合格造成安全事故的。

第十六条登记备案的有效期为二年,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生产单位应向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重新提出登记备案申请。逾期未重新办理登记备案的,原备案资格自动取消,由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生产或经销单位应每年向市建筑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产品质量抽查情况,并提供合法有效的产品抽检报告。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安全防护用具管理制度

1、每周一、周五由当值值班成员副值对干燥灯泡进行检查、发现灯泡损坏应立即汇报班长并更换。

2、安全员每周要检查一次、包括灯泡是否损坏,电源线、插头、插座是否有异常、短路,发现问题应立即汇报班长并处理。

3、正常时根据实际情况、空气湿度(室外有大雾)应将干燥灯投入(由当班人员负责)。

4、连续两天阴雨天气应将干燥灯投入(由安全员负责)。

5、刚做过试验的绝缘安全用具、凉干放入柜内后应将干燥灯投入(由班长负责)。

6、正常天气、室内室外空气干燥、绝缘用具亦干燥、干燥灯应停用,但要检查干燥灯应在良好的状态(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使用干燥灯)。

注:其他安全用具应每月检查一次并要有记录、发现问题应立即汇报。

放射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1、强化工作人员的放射防护意识,自觉配合并切实落实诊所内放射设备的使用安全,避免放射事故的发生。

2、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经常检查防护设施的性能,确保其安全正常的运转。射线装置变更时及时办理申报变更手续,机房定期进行辐射水平检测。

3、采用放射诊断应遵循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原则,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并事先告知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潜在影响。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放射防护知识和相关法规的专门培训,并通过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从业期间须接受定期培训,确保正确合理操作射线装置。

4、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上岗前须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对已经从事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要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

5、医用诊断x射线机须由专业放射影像医师操作,其他无关人员不得擅自动用设备。

6、进机房前须佩戴个人剂量计,开机前检查安全装置,记录机器运行状况,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切掉电源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7、对患者拍摄前应认真核对诊疗方案,准确对位,避免因操作不当导致重复照射。

8、机房内除受检者外,陪同人员及其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9、机房内必须配备一套受检者防护服装,并按规定使用。

10、机房门必须设置门灯连锁装置并保持正常运行,张贴电离辐射警示标志。照射前必须关闭机房大门后方可开机照射,机房工作时大门上方应有红灯指示。

安全防护用具管理制度

根据国家和地区法规要求,目的是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监督管理,防止因不合格产品流入施工现场而造成伤亡事故,确保施工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1)安全防护用品包括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安全绳及其它个人防护用品等。

(2)安全防护设施包括各种“临边、洞口”的防护用具等。

电气产品包括手持电动工具、木工机械、钢筋机械、振动机具、漏电保护器、电闸箱、电缆、电器开关、插座及电工元器件等。

(3)架设机具包括用木、钢等材料组成的各类脚手架,及零部件、登高设施等。

2、施工机械设备包括大、中型起重机械、搅拌机、龙门架等施工机械设备。

3、凡是所需购置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必须具有发下资料:。

(1)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指实行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和出厂产品的合格证。

(2)产品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3)产品的有关图纸及技术资料。

(4)产品的技术性能和安全防护装置的说明。

4、停用6个月以上又重新使用的龙门架,在使用前必须组织由本企业的安全施工等技术管理人员参加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5、施工机具进入施工现场时,先进行检查验收,符合检查标准的要求才能方可留场。安装完后的施工机具再进行检查验收,符合检查标准后才能使用。

6、施工机具在使用过程中,使用施工队和机电加工队应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禁带有隐患运行。

7、机械设备运转中严禁维修、保养及清理,必须拉闸断。锁好电箱门,停电运转,。没有监护人或挂好“有人工作严禁合闸”牌,并保证作业环境安全才能进行。

8、机械设备的作业人员,按照操作机械的安全要求,并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持有有关部门颁发的上岗证,按照本岗安全操作规范和安全交底进行操作。

9、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过程中应注意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立即上报主管部门进行立项整改、抢修和更换。

安全防护用具管理制度

1、起重作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经体检无患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手脚残疾以及无视力、听力障碍,经过地方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2、从事起重作业时,必须确定作业项目负责人、指挥人员、起重机司机、司索工艺及必要的辅助人员,明确各自的职责和工作程序。

3、遇大风、雷雨、雾、雪等恶略天气或在高压线、公路等特殊作业条件下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

4、下列情况不得进行起重作业:。

(1)6级及以上强风、暴雨、雷电天气等;。

(2)起重设备未经检测合格或超过检测合格有效期;。

(3)起吊索具未经检验、检查合格,索具规格与吊起物件重量不匹配;。

(6)捆绑、吊挂不牢而可能滑动,重物棱角处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等;。

(7)被吊物体上有人或浮置物;。

(8)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等;。

(10)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的其他情况。

5、起重作业时应遵守的其他要求。

(1)不得使用极限位置的限制器停车;。

(2)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3)不得将被吊物件从人的上空通过,吊臂下不得有人;。

(4)不得在起重设备工作时进行检查和维修作业;。

(5)不得未经试吊便起吊与设备额定载荷接近的重物;。

(6)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6、施工作业中现场人员应按照“两书一表”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安全检查。分公司(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应对现场管理状况及作业过程进行监督抽查,发现违章现象和事故隐患应立即组织进行整改,防止起重过程中发生伤害事件。

7、起重作业安全要求。

(1)起重作业人员在作业场地范围内必须按规定穿戴劳保。

(2)起重指挥(司索)工安全要求。

b、吊挂时,吊挂绳之间的夹角宜小于120度,避免吊绳受力过大;。

c、绳、链索经过的棱角处应加衬垫;。

d、指挥物体翻转时,应使起重重心平稳变化,不应产生指挥意图之外的动作;。

e、进入悬挂重物下方时,应先与司机联系并设置支撑装置;。

f、多人捆挂时,应服从一人的统一指挥。

(3)起重机司机的安全要求。

b、全面掌握所操纵的起重机的设备构造和技术性能;。

c、严格按起重机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d、起重作业过程中及时观察作业环境周围的人、物等,避免发生磕碰等伤害事故。

(4)两台以上吊车进行联合作业时,现场应制定作业计划和作业程序,明确专人统一进行指挥和监护。

(5)拥有起重设备单位应建立起重设备档案,包括:起重机出厂技术文件、启用时间和位置、保养和检查试验记录、设备存在的隐患和问题及其整改情况等。

(6)备停用闲置超过规定时间,在重新启用前应进行检验和试运行,确认合格后方可继续投入使用。

化工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近些年随着我国石化企业蓬勃发展,石油化工行业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质,因此在安全防护与管理方面更应采取积极有效的应对措施,以保证工程进度和全部工作人员的安全。本文通过重要性、管理体系、用电安全等方面,分别分析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管理措施。

中国是世界上最早发现、利用石油资源的国家之一。利用自然界中大量存在的石油、石油炼制后的产品、油田气及天然气作为原料,采用各种化学加工方法,制成一系列重要的基本有机化工产品,这一过程被称为石油化学工业。

石油化学工业包括炼油、石油化工、化纤和化肥四大行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目前,我国的石油化学工业生产装置规模越来越趋向大型化。生产规模的不断扩大、生产工艺过程和辅助系统不断复杂化,且石油化学工业生产过程又具有易燃、易爆、易中毒、高温、高压、腐蚀等诸多危险因素,这就决定了石油化学工业的安全生产难度越来越大。

石化安全事故是频发的,而这些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企业在安全管理上存在很大漏洞,如规章制度不健全、劳动组织不合理 ; 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 ; 操作人员安全文化素质不高,规范操作技术不熟练 ; 缺乏安全意识,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薄弱,事故隐患大量存在等等。人是世间最宝贵的财富,安全生产又是人身安全的保护伞。因此,完善企业安全管理、保障石油化学工业安全生产是至关重要的。

要搞好安全管理,首先要建立健全的适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安全管理体制 ; 其次,要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法规和严密通达的安全管理体系。

1 安全管理在石油化工生产过程中的重要性

1.1 从原材料和产品的性质看

石化生产中涉及物料危险性大 , 发生火灾、爆炸 , 群死群伤事故几率高。石化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半成品和成品绝大多数属易燃、可燃物质 , 一旦泄漏 , 易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发生燃烧、爆炸 ; 许多物料是高毒和剧毒物质 , 极易导致人员伤亡。

1.2 从工艺条件看

石化生产工艺技术复杂 , 运行条件苛刻 , 易出现突发灾难性事故。生产过程需要经历很多物理、化学过程和传质、传热单元操作 , 一些过程控制条件异常苛刻 , 如高温、高压 , 低温、真空等。

1.3 从生产方式上讲

石化生产装置大型化 , 生产规模大 , 连续性强 , 个别事故影响全局。装置呈大型化和单系列 , 自动化程度高 , 只要某一部位、某一环节发生故障或操作失误 , 就会牵一发而动全身。生产装置的大型化使得单套装置的处理能力不断扩大 , 如常减压装置能力已达 1000 万 t/a, 催化裂化装置能力达到 800 万t/a, 乙烯装置能力达到 100 万 t/a 以上。

1.4 从设备装置看

石油化工生产的设备大型化、立体化、集团化 ; 管道纵横贯通 , 装置技术密集 , 资金密集 , 一旦发生事故 , 扑救难度大 , 损失严重。据有关资料对近年来世界石化行业重大事故进行分析 , 发现单套装置的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惊人。

1.5 从动力能源上看

石油化工生产具有火源、电源、热源交织使用的特点。这些动力能源如果因设备缺陷、设置不当、管理不当等原因 , 便可直接成为火灾爆炸事故的引发源。石油化工生产安全管理是企业经营的重要组成部分 , 它关系到企业经营状况的好坏和企业的整体形象 , 是企业振兴与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

2 加强石化企业安全管理的措施

2.1 建立健全安全制度体系

企业安全管理是一项综合性管理工作 , 建立和保持适用的安全管理体系是做好安全工作的关键所在。安全生产直接关系着每一位员工的身心健康、生命财产安全 , 关系着企业存亡和发展 , 一个企业如果没有安全保障 , 就根本不可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胜 , 企业要走向市场争取理想的经济效益 , 生产经营就必须以安全为前提。树立安全就是效益的经营理念 ,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 , 企业建立健全安全自我约束、自我检查、自我纠正、自我改进的管理体系 , 实现科学、规范管理 , 做到 “ 防微杜渐 ”, 有效预防和遏制事故的发生。

2.2 用安全科学观建设企业的安全文化

工业的文明离不开科技进步和人民对物质及文化的需求 , 现代工业的发展又承受着高科技开发和应用的巨大风险 , 对风险的承受力与社会文明及公众的文化素质、经济条件有直接关系。科技越进步 , 文化事业越繁荣 , 人民的安全科技文化程度也需要相应提高 , 促进安全向着科学化管理迈进。科学的工作态度可以为人们提供正确的工作方法 , 科学、合理、有序地工作 , 成功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 , 使人类真正拥有安全、健康、和-谐的环境 , 文明的社会。安全已发展成为一门以技术应用过程中安全与危险这对矛盾运动规律为研究对象的新兴独立学科。不能建立起安全学科观 , 企业安全管理就只能囿于以经验性的事后处理为特征的管理 , 而不能很好地应用现代安全管理理论的技术成果进行管理创新 , 就无法适应知识经济浪潮中迅速崛起的现代化大企业的需要。

2.3 安全工作管理人员的培养

施工企业各项目基层员工的安全文化和技术素质是施工企业建设安全文化的基石 , 在某种意义上决定着施工企业安全管理的效果 , 也决定着施工企业的命运。只有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文化素质 , 才能全面提高施工企业的整体素质和安全管理水平。

努力营造基层员工安全文化氛围。一个安全工作者如果不懂施工专业知识 , 就发现不了问题。

在施工企业安全文化的进程中 , 注重用安全文化的功能、安全文化的手段和力量去开拓各项目基层员工的内心文化世界 , 去挖掘基层员工的精神文化世界 ; 用正确的安全价值观去引导、激励基层员工的思想文化世界 ; 用科学的思维文化方法去完善作业程序 , 提高操作技能 , 进而形成全体员工的安全文化场。

通过制度化建设来提高各项目基层员工的制度文化素质。安全管理制度是人创造的 , 但制度常常也能反过来塑造人 , 使员工不知不觉地适应于制度 , 从而达到约束规范员工的行为。对施工企业各项目基层员工安全文化建设来说 , 从制度入手是一条行之有效的途径。

通过自上而下灌输。作为施工企业员工 , 由于素质上的差异和经历的不同 , 对安全价值观的认识也有很大的差别 , 施工企业各项目基层员工安全文化的形成和提高 , 往往不是自觉促成的 , 需要自上而下的灌输。

3 用电安全技术措施

3.1 措施一

临时用电申请人、审批人等 , 在制订和落实安全技术措施之前必须充分了解用电作业的环境和火灾危险物质的物理性质和化学性质 , 如爆炸极限、引燃温度、闪点、密度等 ; 了解现场通风状况 ; 了解该环境属于何种爆炸危险区域 , 根据上述情况 , 制定相应的技术对策和防范措施。

3.2 措施二

配电系统应根据负荷条件合理的进行规划 , 配电线路的导线截面应根据负荷的发展规划正确地进行选择; 施工单位安装线路时应由电工负责 , 并应严格制度 , 不准乱拉电线和接入过多地负载 ; 定期用测量或计算的方法 , 检查线路的实际负荷情况 ; 安装合适的断路器、熔断器 , 以便线路过负荷时能及时切断电源 ;严谨滥用钢丝、铁丝代替熔断器的熔丝。

3.3 措施三

为了防止线路发生短路和过载 , 在安装电气线路时应重视导线的类型、截面和绝缘强度的选择 , 做到防患于未然。在干燥无尘的场所 , 可选用一般绝缘导线 ; 潮湿的场所 , 应采用有保护的绝缘导线 , 如铅皮线、塑料线以及在钢管内或塑料管内敷设的一般绝缘导线 ; 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 , 可采用铅皮线、管子线 ( 钢管涂耐酸漆 ) 、硬塑料管线 ; 高温场所 , 应采用石棉、瓷珠、瓷管、云母等作为绝缘的耐火电线电缆 ; 可燃粉尘、可燃纤维较多的场所 , 应采用有保护的绝缘线。

3.4 措施四

导线与导线、导线与电气设备的连接 , 必需牢固可靠 ; 为了防止接触电阻过大 , 必须经常对运行的线路和设备进行巡视检查 , 发现接头松动或发热 , 应及时紧固或做适当处理 ; 大截面导线的连接可用焊接法或压接法 , 铜铝导线相接时 , 宜采用铜铝过渡接头。采用在铜铝导线接头处垫锡箔 , 或在铜线鼻子上搪锡再与铝线鼻子连接的方法 , 也是一种简单易行的减少接触电阻的`措施 ; 在易发生接触电阻过大的部位涂变色漆或安放试温蜡片 , 可以及时发现过热情况。

3.5 措施五

对具有防爆性能的电气工具及通信器材 , 使用前必须认真检查铭牌上的防爆类别、级别、温度组别 ,当达不到使用环境可能释放物质的级别、温度组别 , 或类别不对时 , 应视为非防爆电气设备。

3.6 措施六

当生产装置发生事故 , 工艺异常或生产中必须进行采样、脱水、排放等操作 , 临时用电容易引起爆炸火灾事故时 , 用电人员必须绝对听从生产岗位人员的指挥 , 立即停止用电 , 在非防爆区进行停送电操作。

4 制定安全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规定: “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 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安全监察 ( 督 ) 部门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符合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几种管理制度:

4.1 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管理中最基本的一项管理制度。根据 “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 的原则,可分为以下几种职责:

(1) 企业领导的安全职责企业的厂长 ( 经理 ) 应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主管生产的副厂长 ( 副经理 ) 负责具体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他副职在分管的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2) 职能部门的安全职责企业的职能部门在厂长 ( 经理 ) 的直接领导下,在分管的业务范围内,对安全全面负责。

安全技术部门,贯彻国家和上级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制度和标准。在企业的领导下组织制定、修订和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负责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安全技术管理、安全教育以及工伤事故的调查、统计、上报和建档工作。

生产技术部门,对企业各车间的生产工艺中的安全技术负全面责任。负责制定含有安全生产内容的产品工艺规程、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法,参与安全技术规程的制定,并贯彻落实。负责组织生产操作事故的调查、分析、统计、上报以及制定方法措施。

保卫、消防部门负责企业防火、火灾扑救、企业内部交通安全工作以及剧毒品、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安全管理,负责火灾事故的调查、分析、统计、上报,参加有关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3) 操作人员的职责操作人员直接接触工艺设备,参与生产,是整个安全管理最重要的环节。操作人员应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学习和遵守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熟悉生产工艺和操作规程,精心操作生产。牢固树立“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 的思想,在生产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正确分析原因,结合实际情况,拿出最佳防范措施,并做好统计记录及时上报,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4.2 安全教育制度

安全教育制度由入厂教育、日常教育、特殊教育及安全考核四部分组成。

入厂教育:新人厂人员必须进行厂、车间 ( 科 ) 、班组 ( 工段 ) 三级安全教育。厂级教育由劳资部门组织,安全技术、工业卫生与防火部门负责。学习一般安全知识,本企业生产特点,重大事故案例,厂规厂纪及安全注意事项。车间级教育由车间主任负责,学习车间生产特点、工艺流程、主要设备的性能、安全技术规程和制度、事故教训及安全注意事项等。班组级教育由班组长负责,学习岗位生产任务、特点、主要设备机构原理、操作注意事项、岗位责任制、岗位安全技术规程、事故案例及预防措施、安全装置和工具、个人防护用品、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等。

日常教育:各级领导和各部门要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技术和遵章守纪教育,增强职工安全意识。定期开展安全活动,采用展览、宣传画、报刊杂志、电化媒体等多种形式进行安全教育。

特殊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特种作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的要求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取得特种作业证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

安全考核:厂级干部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由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其他干部的安全技术考核,由人事部门和安全技术部门组织进行。工人的安全技术考核,由车间领导负责组织。

4.3 安全检查制度

安全检查是搞好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其基本任务是发现和查明各种危险和隐患,督促整改 ; 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实施 ; 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由企业领导组织安全管理人员、职能部门人员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群众性的综合安全检查、专业性安全检查、季节性安全检查、日常安全检查及特殊安全检查等五项检查。各种安全检查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内容和具体计划,并制定《安全检查表》。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安全管理上的问题应及时实施整改措施,完善管理。

5 事故管理

事故管理是对事故进行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找出事故发生的规律,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一定防范措施,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事故可分为生产 ( 工艺 ) 事故、设备事故、质量事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爆炸事故、医疗事故、破坏事故及伤亡事故。各种事故由相对应的职能部门负责调查、统计、存档,并报送安全技术部门进行综合统计。

事故发生后,依据应急救援预案进行积极抢救,妥善处理,以防止事故的蔓延扩大。并立即对现场进行保护,组织专家成立调查组,科学地测量事故现场的相关数据,收集与事故有关的人和物等线索,向事故现场的人员调查事故经过情况,认真分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做出调查结论,以报告形势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并对事故调查结果登记整理,绘制事故发生动态表,进行事故统计。

安全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与生产管理、工艺流程、设备运行及领导机构、生产操作人员等都密切联系着,直接关系着企业的安全生产。因此,企业应完善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不断提高安全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安全防护装置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安全防护装置的管理工作。

2、管理职能

2.1  由生产副总指定各有关部门分工管理各种安全防护装置,安全管理部行使监督监察权。

2.2  管理部门及分工

2.2.2  凡属电气仪表方面的安全防护装置,如各种继电器保护装置、可篮气体报警仪和避雷装置均由电仪班负责管理。

2.2.3  凡工艺过程中的温度、压力、液面超限报警装置和安全联锁装置,均由工艺操作人员负责管理。

2.2.4  凡生产区域中的火灾报警装置,灭火器材和其它固定灭火装置均由责任人负责管理。

2.2.5  凡各种机动车辆的安全装置,如声笛、喇叭和制动装置等,均有使用单位负责管理。

3、管理内容与要求   

3.1  凡在化工生产中浓度、压力、液面超限报警装置、安全联锁装置,事故停车装置、高压设备的防爆泄压装置、低压真空的密闭装置、防止火焰传播的隔绝装置、起重设备的行程和负荷限制装置、电器设备的过载保护装置、机械运转部分的防护装置、火灾报警固定式装置、灭火装置以及危险气体自动检测装置、事故照明安全疏散设施,静电和避雷防护装置等均属安全装置,对上述装置必须加强维护,保证灵敏好用。

3.2  各种安全装置要有专人负责,经常巡回检查,维护管理。

3.3  各种安全装置的主管部门要按有关规程对所管安全装置定期进行专业检查和校睑,并将检查、校验情况载入档案备查。

3.4  安全装置不能随意拆除、挪用或废置不用,若确有必要申请拆除,须经安全、技术部门同意,分管副总批准后方可拆除。

3.5  凡经过改造或新安装的安全装置,必须经安全、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3.6  除安全装置专职维护人员,其他人员一律不准乱动。

4、附则

本制度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放射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一、医院各级领导及主管职能部门要重视辐射防护安全工作,定期检查,监督落实,并将该项工作纳入对有关科室和部门的业务工作考核。各级各类工作人员都要有辐射防护安全意识,从事辐射操作工作时做好本人、病人和周围人群及环境的防护工作。

二、辐射工作人员在进行透视、摄片和其它辐射性检查和治疗工作时,必须关好机房大门,同时打开机房的红色警示灯,防止无关人员接近辐射线。

三、加强对受检者的防护工作,正确掌握对投照部位的辐射剂量,加强对非照射部位进行防护,尤其是对非照射部位的重要器官组织要进行必要的屏蔽。对妇女、儿童的照射防护要给予特别的重视。

四、拍片时无特殊情况不得有陪伴和其他无关人员进入机房。必须进入机房的人员应当做好相应的防护工作。

五、主动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对辐射工作场所的监督检查,听取意见,接受指导,改进防护工作,定期组织辐射工作人员参加辐射法律法规及防护知识培训;并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辐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辐射工作场所、辐射设备、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进行定期检测,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六、如发生辐射事件时,应立即启动单位的辐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安全防护用具管理制度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的劳保方针政策,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规范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发放工作,进一步增强职工的安全防护意识,从而保护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号令《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

(1)、采购人应到国家定点经营单位或企业购买劳动防护用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2)、在购买过程中,应要求经营或生产方提供出示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和生产检验合格证。在采购特种防护用品时,应要求经营或生产方提供出示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

2、劳动保护用品入库前,采购人员应对购买的劳保用品仔细验收检查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

3、劳动防护用品的保管

(1)、仓库保管应对劳动防护用品实行验收、发放、保管,并实行失效报废制度,从而保证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质量。

(2)、仓库保管应对劳动防护用品定期检查,如有库存不足等情况,要及时上报部门负责人。

4、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

(1)负责劳动防护用品责任人要建立统一台帐,详细填写记录人姓名、工种、品名、发放标准、领用时间等事项。

(2)劳保用品必须按时足额发放,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克扣劳保用品。

(3)劳保用品用于劳动保护,不得转让、买卖。

(4)按岗位分发的劳保用品(如雨衣、雨鞋等),只准上班时使用不得带离岗位。

(5)特殊工作岗位职工,另发特种岗位劳动防护用品。

5、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

(1)、本公司职工在劳动防护用品的领取后要根据劳动需要对劳动防护用品应做到“三会”(会正确使用、会检查可靠性、会简单的维护和保养)。使用者要在使用前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确保劳动防护用品在使用期内防护性能完好。

(2)、本公司职工要互相监督,在作业时严格按照规定方法正确使用、佩戴、维护劳动防护用品。防止意外发生。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经发现,由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处理。第一次发现罚款20元,再经发现罚款50元,第三次发现进行劝退。

1)  采购的劳动防护用品无“三证”或属伪劣产品的;

2)  故意损坏劳动防护用品的;

3)  不按规定使用、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

4)  弄虚作假骗领劳动防护用品的;

5)  使用已损坏或失效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6、仓库保管定期检查,并实行失效报废制度,从而保证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质量。

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健康而配备的防护用品。项目部应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条例制度,为从事建筑一线施工人员配备安全防护用具。安全防护用品主要包括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安全绳及其它防护用品等。项目部必须派专人负责安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证、发放、登记管理工作,并做到以下几点:

一、项目部专职安全员根据生产实际情况结合项目部安全设备器具库存状况,定期提出购买安全帽、安全网、安全带、手套、防护服等安全保护用品的计划,报项目经理审批。

二、项目经理负责审批购买安全防护用品的经费,安全防护用品的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擅自挪用。安全防护用品的经费应适时、分阶段、分批拨付使用。

三、物资部门依据计划清单并对安全防护用品分供方,进行“三证一书”审核,确保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对因防护用品质量不过关导致的人身伤亡和职业病负直接责任。

四、物资部门所发生的安全防护用品费用在项目部列销,专职安全员对购买的安全防护用品种类、数量及对分供方评价资料等要定期监督检查,并作为台帐存档。五、专职安全员编制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物资部门协助实施。发放标准严格执行省、市制定的“企业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不准少发多报,不发谎报安全用品现象发生,各级工会、纪委要担负起群众监督安全管理的职能。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每年抽查项目部安全用品发放的台帐,主要查台帐是否齐全,种类是否充分,人员是否到位,职工是否满意等,确保安全防护用品真正成为保护职工健康,维护职工切身利益的保护品。

安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发放范围:。

(1)从事高温、辐射低温操作者。

(2)从事有烧、烫伤机械伤害危险操作者。

(3)从事散发毒性、刺激性、感染性等有害气体粉尘等有害作业的操作者。

(4)从事腐蚀、潮湿或苦脏岗位操作者。

(5)从事高空或湿式作业的操作者。

(6)从事有可能受到电击、电伤等危险的电气操作者。

(7)从事有强噪声或可能令人窒息作业的操作者。

(8)从事有磨损和油灰等污染作业的操作者。

(9)从事露天作业而必须在雨中坚持生产的作业者。

(10)凡是在严寒气候中,从事露天作业边疆时间超过4小时的作业者。

(11)其他需要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作业者。

2.发放原则:。

(1)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给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2)严格招待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发放标准,得任意扩大发主和范围和提高标准。

(3)禁止将劳动防护用品折合现金发给个人,发放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准转送、转卖。

1、发放、使用管理标准,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及单位规定的发放标准执行。

2、新工种、新项目需新增的劳动防护用品应结合同类单位发放使用标准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发放使用标准。

1.劳动防护用品,不同工种不同标准,不同条件不同规定,不搞平均主义,充分发按防护用品的作用,防止浪费。

2.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员工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与健康的一项辅助措施,必须按规定正确佩戴使用,保证安全。

3.基层干部按管辖的主要岗位标准发给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期限按规定标准执行。

4.临时工作人员的防护用品按同类工种标准执行。

5.实习生、代培人员必须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用品由实习单位提供,费用按协议规定处理。

6.进入生产现场从事生产作业,必须认真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

7.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按从事本岗位的实际生产时间计算期满手以旧换新。

员工调出时,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一律由单位收回;员工单位内部调动时,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卡片同时转交新单位;工种变动时,原工种和新工种标准之间的差别按实际情况增减。

对劳动防护用品质量、款式、标准招待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国家、省、市行业规定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修订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发放标准和管理办法。

如发现质量款式等不符合要求,有权指令停止发放和退回。

物资采购部门。

(1)必须采购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2)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计划采购需报安全管理部门审批同意方可采购。

材料供应部门。

(1)要认真按劳动防护用品标准、规格、款式、质量要求对入库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检查,不符合标准不准入库和发放。

对库内劳动防护用品要认真保管,做好防潮、防雨等事项。保持良好通风,防止劳动防护用品损坏。

财务部门。

按主管部门提出的季度劳动防护用品的预算计划,及时提供劳动防护用品经费。

其他部门。

人事劳资部门提供工种及人数,对改换工种人员办理手续,并通知安全管理部门。

技术部门负责新工艺、新工种认定。

青岛地铁一期工程(3号线)12标项目部。

安全防护用具管理制度

(一)手柄、导线、插头应完好无损,导线不准用强度低的塑料线。使用前必须检查,出现手柄及插头破损,带电体裸露、导线老化等情形之一者,不准使用。

(二)在机架上使用时,应防止烧坏布线或其它设施。在带电设备上使用时,不准接地(在保证电烙铁不漏电的情况下)。烙铁上的余锡不准乱甩。

(三)暂时停用应放在专用支架上,不准放在地面、桌子上或易燃物旁;未冷却不准放回原处。

(一)排风扇金属外壳及其支架,必须有接地保护措施,并使用安装漏电保护器的电源接线盒。移动时应先切断电源。

(二)使用前应检查并应定期检修,零部件破损、导线老化,不准使用。不准在人孔内使用排风扇、电风扇。

(一)应使用双重绝缘的手电钻、电锤。使用不是双重绝缘的手电钻、电锤时,应检查金属外壳不得漏电,手柄、开关、导线及插头必须完好无损。使用时其插头必须与带漏电保护器的单相三眼和三相四眼插座相符合,严禁将导线直接插入插座孔使用。

(二)使用前必须检查外壳是否漏电;并进行空载试验;运转正常方可使用。装卸钻头时,严禁戴手套,并在完全停止转动时进行。

(三)遇停电、离开工作地点或转移工作地点,上、下传递时,必须先切断电源。

(四)在易燃、易爆场所或附近,不准使用手持式电动工具;使用中出现震动、高热或异声,应立即停止使用。

(五)操作者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或站在绝缘板上。

(六)在潮湿或金属容器内使用手持电动工具,应采用低压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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