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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鉴定报告(精选16篇)

时间:2024-01-28 04:37:02 作者:书香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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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

请求事项。

请求对申请人受伤后构成的精神伤残等级、误工时间、护理人数、护理时间、后续治疗费进行鉴定。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下班途中,被车辆撞伤,头部及身体多处受伤,致使申请人颅脑损伤,大脑功能出现紊乱,出现认知、情感、意志和行为等方面的精神紊乱和缺损,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损害。

为准确计算残疾赔偿金的数额,特申请人民法院委托相关部门对申请人的精神伤残等级等事项进行鉴定,恳请贵院予以准许。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精神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省市区街道村号,身份证号:

申请鉴定被告**向法庭举交的年月日签订的抵债协议”中**的签名不是本人所签。

事实与理由:

被告**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时提交签有**名字的抵债协议不是**本人所签。该书面材料上的签名笔迹与**向申请人出具的两张借条的签名笔迹从运笔、笔画交叉、连接搭配、笔顺等特征以及形成字体的结构等均有明显的不同、区别,可以清楚的看到该书面材料的笔迹系他人摹仿**笔迹形成的。而且,申请人持有的两张借条都经贵院(2008)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为使法院依法查明本案事实,申请人特依法申请笔迹鉴定,请予批准。

此致

**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精神病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王金梅,女:汉族,1964年5月7日出生,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三道桥镇乌兰村5社8号,现住鄂尔多斯市包府路公里处(新庙),身份证号74522,电话:.被申请人:刘磊(刘小磊),男,汉族,1986年10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三道桥镇乌兰村5社8号,身份证号84150,现羁押于乌拉特后旗看守所。请求事项:

请求对被申请人刘磊的精神状况进行司法鉴定,并作出刘磊是否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结论。事实及理由:

被申请人刘磊因涉嫌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现在乌拉特后旗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

2011年11月26日,被申请人刘磊被人欧打致:头部右项骨骨折;右额顶部头皮血肿;头部、左肩胛部、左侧腰部皮肤裂作伤;头部受伤后反应迟钝。在巴彦淖尔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25天。刘磊受伤后经常说话语无伦次,精神反常,目光呆滞,不能正确认识自己的行为后果。有对其进行精神病鉴定的必要,为了维护被申请人刘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贵院委托省级司法鉴定部门对被申请人刘磊的精神状况进行司法鉴定,并作出刘磊是否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结论。

乌拉特后旗检察院。

金梅。

申请人:王。

二0一三年五。

精神病鉴定申请书

区人民法院:

你院受理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ly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罪等案件,经查阅卷宗材料,并经ly父母坚决要求,特向你院提出如下意见。

ly的精神问题,其母在侦查阶段已向公安部门提出司法鉴定申请:请求对ly的精神病状况进行鉴定,目的是为了让ly得到有效的治疗。公安部门委托了上海市市精神卫生鉴定机构对ly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做出了结论:ly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对此结论ly亲属有如下意见:1,为什么不在山东省境内选择鉴定机构,而跑到上海去委托。难道因为在ly发案前在山东某精神医疗机构曾住院治疗,从而影响公正性吗?那也可以在省内选择其他合法鉴定机构,而没必要跑那么远。更重要的是,该机构是怎么选出来的呢?2,上海某机构对ly的鉴定方法有问题。按鉴定书上陈述的鉴定方法可知,其所谓鉴定方法包括:(1)看卷,办案人员提供了一百多页的卷宗材料;(2)谈话,在看守所内,与ly进行了二十多分钟的谈话,谈话人为三个鉴定人员,在场人为侦查人员,家属没有在场。ly亲属的上述怀疑是有道理的。侦查机关选定鉴定机构的规则是什么,在全国多如牛毛的司法鉴定机构中,侦查机关是如何将上海某机构选定出来的。鉴定人员未对ly进行身体检查,未借助任何仪器,仅通过谈话和看卷的方式就得出ly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结论,该结论是否草率?鉴定过程在看守所内,ly亲属作为申请人,没有被通知到场,是否合适?其实,ly发案前即有精神治疗史,并有强烈的被害恐惧感,以为很多人都想害他。经查阅有关精神病资料,可以得知,精神疾病的表现是多种多样的。精神病患者不见得在所有方面都表现异常,他们有可能是在某些方面出了问题,ly的情况就是这样。他其他方面也许看上去正常,但他总以为别人害他,这显然是病态的。

ly的三个叔叔和一个姑姑都有精神病史,据ly父母称,ly从很小的时候就和别的孩子不一样,行为方式有异于常人。如病情发作时,夜里兴奋不睡觉,在屋内走来走去。服用精神类药物后,才能稳定下来。据其母亲介绍,ly在发案前后曾有如下情况:1,经常怀疑有人来伤害他,常牵狼狗躲于屋后,其母亲证实当时根本无人;2,病情发作后,ly极其狂躁,为避免其出意外,ly父母用铁链将其日夜锁于家中屋内,后来,ly趁家中无人之机,砸毁锁链逃脱。3,有精神病住院治疗史;3,被羁押后,怀疑别人害自己,且狂躁不安,在看守所内有明显发病迹象,经看守所同意后,ly亲属定期为ly送精神病处方药,ly服用后,尚得安宁。4,公安机关指称ly不服监管的若干表现,足见其狂躁状况。5,如无精神病之明显症状,看守所内医生是不会同意ly服用精神类药物的。

二,ly有无受审能力。

ly亲属提出的是精神病鉴定申请,而鉴定结论仅对刑事责任能力进行了鉴定并做出结论,这是有一定问题的。

先说刑事责任能力问题。ly被控的作案时间,从2002年2009年,共七年的时间,时间跨度是非常大的,鉴定结论认为ly在七年的时间内都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对每次犯罪的认知能力都是肯定的。故认定ly具有完全刑责。

上述结论的正确与否,属精神医学专业问题,我不便妄断,有待下一步在科学和合法的基础上作出进一步认定。

但,我们不能无视ly目前的精神状况,因为,ly如果目前有精神病,他就不具备参与刑事诉讼的能力,也就是说,他没有受审的能力。检察官不能将一个精神病患者送上法庭,法庭也不能对一个精神病患者进行审判。

因此,应该对ly目前的精神状况进行鉴定,以确定其是否能够了解自己在诉讼中所处的地位和自己行为在诉讼中的意义。

三,精神病患者既无受审能力,更无受刑能力。

刑法的意义在于预防,通过追究行为人刑责以达到矫正其人格、降低或消除其人身危险,并警示社会,以阻止具有同种倾向的人收敛其恶行,而精神病患者的危险性在于其精神失去对行为的控制,只有医学治疗方能使其人性回归,法律无法达到矫正效果,审判和处罚也不能实现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之目的。故此,本案除应对ly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定外,还应该对ly目前的精神健康与否进行鉴定,以确定其是否具有受审能力和受刑能力。否则,刑事诉讼的目的,将被扭曲。

鉴于上述原因,作为辩护人,我向司法部门提出了对ly重新进行精神问题重新进行鉴定的申请。请予以审核。

此致

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系ly的母亲。

申请人:赵永林山东岳首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本案ly的辩护人。

精神病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范_______,男,49岁,农民,现住______省______县______乡______村。系被告人范_______之父。

请求对被告人范_______的精神状况进行司法鉴定,并作出被告人范_______是否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结论。

被告人范_______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因故意杀人犯罪被拘留,随后被逮捕,现已被_____省______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______省_____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中。

一向遵纪守法的被告人范_______,突然犯了故意杀人罪,使熟悉他的人都为之震惊。他之所以作出这种事,是他有精神疾病的反应。范_______家庭有精神病史。他舅舅是个疯子,生活不能自理,靠沿街乞讨生活。他的姑姑是个精神病患者,居住在______省______市______区______街______号,经有关部门鉴定,被确认为精神分裂症者,并发给了证明(其复印件附后)。而被告人范________,在生活中,也有精神反常现象。如常常在梦中惊叫而醒,两眼发直,长时间说话,会出现语无伦次的现象,更有甚者,他常常见周围无人时,就大声自言自语,所说内容,自己也不知道。

我们认为,被告人范_______的精神是反常的,有对其进行精神病鉴定的必要。为了对被告人范______负责,为了防止人民法院办错案,根据2001年11月16日《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特向你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告人范______的精神状况,委托有关部门进行司法鉴定。

此致

_______省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

1、被告人范_______姑姑范_____精神分裂症证明复印件1份;

2、被告人范_______精神状况反常的证实2份。

精神病鉴定申请书

被申请人:_______,男,汉族,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出生,犯罪嫌疑人_______因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现已被市北公安局刑事拘留。

请求对犯罪嫌疑人的精神状况进行司法鉴定。

犯罪嫌疑人因涉嫌故意伤害一案,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被市北公安局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有狂躁症的病史,暴躁易怒,时常有冲动行为。为了对犯罪嫌疑人_______负责,根据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特向贵局提出申请,请求对犯罪嫌疑人_______的精神状况,委托有关部门进行司法鉴定。

xxx。

日期:

精神病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系____的辩护律师。

申请事项:申请对被告人____是否患有精神疾病,作案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作出认定。

事实与理由:____。

我作为____案被告人____的辩护律师。通过会见被告人并听取其亲属的陈述,认为____的行为及精神状况,患有精神疾病之可能性。基于被告人亲属的再三请求对被告人作司法精神鉴定。为此,本律师特提请____人民法院对____是否患有精神疾病,作案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作出认定。

理由二:被告人的父亲称____曾因为头痛导致一只眼睛失明,医院认为这种情况无法控制,时隔多年,辩护人认为其脑部神经很有可能患有疾病。

综上所述,____的'行为和其以往的病史,如不对他作精神病司法鉴定,就有可能会造成刑加精神疾病患者的严重后果。

最后,恳请贵院接受司法鉴定申请,依法启动司法鉴定程序,为____作刑事责任能力鉴定。

此致

敬礼!

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如何鉴定精神病

“精神病鉴定”,是指运用司法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法律有关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如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监护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能力、被害人自我防卫能力、作证能力等)、智能障碍、精神损伤程度等问题进行鉴定,精神病鉴定。

“精神病鉴定”,是指运用司法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法律有关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如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监护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能力、被害人自我防卫能力、作证能力等)、智能障碍、精神损伤程度等问题进行鉴定。

民法通则第13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鉴定材料《精神病鉴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行政处罚法第26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3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予处罚。”

鉴定标准。

精神病鉴定的目的在于确定行为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判断有无责任能力。对精神病的鉴定首先是从临床精神病学的基础出发,全面检查分析,确定有无精神病,同时从法律的角度确定犯罪时的精神状态及严重程度和它与犯罪的因果关系两方面考虑。

具体判断标准如下:

1.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一个人虽患有精神疾病,但如果仍有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还是要负相应的刑事责任。

2.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即虽可能有辨认能力但丧失了控制能力,其行为已无法受到主观意识的支配和控制。

3.必须是在发生危害行为的当时处于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

4.在精神疾病的间歇期或是疾病缓和期出现危害行为的,因其精神活动已恢复正常,即不能评定为无责任能力。

5.处于智能缺损状态,即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状态,应当在一定程度上负刑事责任。

鉴定对象。

对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的下列人员进行鉴定。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

2.民事案件的当事人。

3.行政案件的原告人。

4.违反治安管理应当受拘留处罚的人员。

5.劳动改造的罪犯。

6.劳动教养人员。

7.收容审查人员。

8.和案件有关需要鉴定的其他人员。

精神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______________,男,_____族,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生,现居________________,系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____长子。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男,_____族,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生,因涉嫌故意伤害与寻衅滋事罪,现已被_______________刑警大队刑事拘留。

请求事项:请求对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____的精神状况进行司法鉴定。

事实和理由: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____因故意伤害与寻衅滋事一案,于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被_______________刑警大队刑事拘留。

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____在以往日常生活中就常常因为一点小事或稍不顺心就大发脾气,处理事情非常极端偏执,极度自我,并且在日常与人交流中,出现过语言混乱,记忆错乱的情况,无法听取别人意见。表现出不能和别人正常交流,易躁易怒,有暴力倾向,极其容易冲动,并且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的情况。

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____的表现与精神分裂和狂躁症疾病都有不同程度的吻合。

为了对嫌疑人_______________负责,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此提出申请,请求对嫌疑人_______________的精神状况进行司法鉴定。

此致

_______________刑警大队。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

鉴定报告

本人自20xx年8月任xx小学校长以来,在上级领导和全体教师的关爱下,我始终牢记并认真践行本人的:“情与教育相伴,爱与服务同行”的工作格言,认真履行职责,坚持原则,依法行政,无私奉献,较出色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取得优异成绩。现将本年度本人的思想和工作总结如下:

政治理论学习是学校干部的立身之本,成事之基。近年来,我一向将理论学习作为自身的重要任务,自觉做到勤学多想,努力增强党性观念,提高思想政治素质,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持良好的道德风尚。几年来,我积极参加上级各部门举办的各类培训。本年度根据县教委委和镇党委的学习安排,20xx年8月9日我组织教职工召开了创先争优活动动员报告会,之后较为系统地学习了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并身体力行,激发自我的政治职责感和奋发积极的精神,不断朝着新的目标奋进。在工作和事业面前,我历来顾全大局,从不争名夺利,不计较个人得失,认真执行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与学校干部教师一道打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创设优越的学校品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做到忠于职守,政令畅通,保证学校班子与上级组织高度一致,始终以一个优秀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我,在思想上、政治上、业务上不断地完善自我,更新自我,使自我真正树立科学发展观、正确的政绩观和牢固的群众观,为打造有特色的袖珍型xx小学尽职尽责。

本人在自我的工作岗位上,经过不断学习、不断积累,有了必须的工作经验,能够较熟练地处理日常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在组织管理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协调办事能力和文字言语表达能力等方面,经过多年的锻炼都有了很大的提高,保证了本岗位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在日常的各项工作过程中,没出现过错。平时我能积极主动地参加校长理论知识培训,建立了科学化、规范化的学校管理思想。并参加学科培训,使自我胜任小学各学科的教学工作,本学期担任四年级的《品德与生活》的教学;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的研讨工作,本人撰写的科研论文《比值有无单位的探究》在省级期刊《新课改》发表,《如何让环保教育在小学数学课堂教育中得到有效渗透》在期刊《新课程学习》上发表。及时地帮忙教师处理好教师与家长之间的矛盾,指导他们如何处理家长对子女教育的方法,深受教师和家长的好评。进而使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得到了规范、健康的发展。

勤勉敬业是对一名党员干部的起码要求。我能够以正确的态度对待各项工作任务,热爱本职工作,对工作中遇到的难题,总是想方设法、竭尽所能予以解决,始终能够任劳任怨,尽职尽责。在我的带领下,大家全力以赴,认真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服务家长,服务社会,保证了学校工作的正常开展,没有无故迟到、早退的现象,除外出培训、开会等公事外,我始终坚守在工作岗位上。我信奉,一个人苦点累点没有关系,人生的价值在于奋斗、在于创造、在于奉献。我必须以勤奋的理念去实现人生的价值,带领全体教师努力工作促进xx小学教育事业的腾飞。近两年来,我做到假日不休,我喜欢在学校学校内思考工作和问题。对学校的发展做长远的规划。

我把我的情与爱完全融入教育与服务,坚持“以一流服务、树一流教师、育一流孩子”的办学理念,任劳任怨,刻苦钻研,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各项工作均取得必须成绩。

(一)建全完善一支坚强有力的中青年、多学科结合的领导班子。做到职责分工明确,关系明确,实行政务、校务公开工作。定期召开教师大会会,集广大教师的民主意识,决策学校的发展。本年度,学校支部把年轻有为的教导主任王鹏同志提拔为学校支部副书记。学校和教职工把王绍强同志推选为教科室主任、把李丹同志选为少先队大队辅导员、雷祥富同志为总务主任助理,加以培养,为后继有人做人才储备。

(二)大力推进素质教育,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建立完善学校安全防护体系。学校在大力推行素质教育的同时,把师生的安全当作一种文化来抓。为此,我校20xx年度安全考核获綦江县教委安全评比考核一等奖。平安学校已经经过验收正在报批。我校的安全文化得到县教委领导的高度认同。学校的路队放学得到了长期坚持,师生的安全得到了有效保障。由于全体教师安全意识强,防护措施到位,宣传教育及时,近年来学校没有发生安全职责事故,没有在校学生违法犯罪现象。

(三)开展读书活动,创立学习型学校。我校充分利用有限空间,在教室的外窗台上建设了有特色图书柜,让学生自主管理借阅图书。还经过每年一度的读书节活动定时定期开展,经过教室的,班级图书的分发,学生图书管理员的选拔;开展读书笔记、手抄报、黑板报、学校征文、讲故事等评比活动。激励学生热爱阅读的兴趣和爱好。让学生在学习中不断探索研究、茁壮成长为国家有用的人。在那里每位学生展示自我、发展自我,同时是增进师生共同交流、相互学习借鉴的园地,大兴学习型学校。

(四)重视青年教师培养工作,大兴课改之风。近年来,学校受到规模小的制约,办公经费严重不足,虽然如此,学校还是对青年教师的`培养,确立制度予以保障,制定培养计划,落实指导教师,定期召开教研活动学习交流。由于学校重视,青年教师本身素质较高,加上积极好学,发展提高很快。学校把青年教师落实在课改的行业,目前县教委对我校的课改已经给予了厚望。我校教师撰写的教育故事《情与教育相伴,爱与服务同行》一文获县教委教育故事征文比赛一等奖。

(五)重礼貌礼仪和学校文化建设,创特色学校和绿色学校。在我的高度重视下,学校狠抓学生的礼貌礼仪,并把它创立为我校的特色。如今,我校的学校文化长廊建成了,打通学区的德育工作和学校文化建设建设现场会20xx年11月9日在我校成功召开了,创立县绿色学校成功了。申请礼貌礼仪特色师范学校得到了县教委的口头批准。

(六)重学校体艺工作,提高师生的身体素质,并让各方面的能力得以提高。学校坚持大课间操制度,在20xx年秋期綦江县大课间评比中,我校荣获打通学区16所学校中的第一名,荣获县一等奖。科技组派到县参加科技节比赛的同学有获二等奖的。美术组的同学参加少儿版画比赛也有获得二等奖获奖金100元的同学。

(七)抓核心工作,教学质量稳步提升。学校继续推进强化教学常规管理,狠抓教师的课堂教学效益,针对农村家庭教育相对薄弱的诸多因素,学校召开专题研讨提高教学质量协调会,多方研究,制定提质方案,落实措施。强化对监控学科的重视力度,经过全体教师的努力,教学质量有了长足的提高。20xx年,我校教育目标质量考核获县良好学校奖。

(八)学校后勤管理制度完善,严格按上级部门的规定收费,没有存在乱收费的现象。学校硬件建设也有了长足的发展。如:学校大门、警务室、围墙、教学楼门窗、教学设备、科普基地基地、厕所及教学楼门窗等,能及时进行维护,发挥更大的效能,为教育教学服务。

时时处处从严要求自我。在本职工作岗位上,能维顾全大局,注重团结,以诚待人。平时工作中任劳任怨,扎实细致。在任职期间,牢固树立共产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从思想政治上时刻与党中央及各级党组织坚持高度一致。在廉政建设中始终对自我高标准、严要求,率先垂范,以身作则,时刻做到自重、自醒、自警、自励,自觉加强党性修养。经过加强自身的建设,进一步坚定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把廉政建设变成自觉行动,贯穿于日常工作始终。

总之,本人在发扬我们学校的“踏实做事、欢乐生活”的校风精神。经过我带领的教职工的共同努力,我校20xx年督导评估考核获綦江县一等奖,党支部被县委组织部命名为“五好基层党组织”,被打通镇党委表彰为先进基层党组织。本人也获得了县绩效考核一等奖。应对这些成绩,我将思考如何进一步践行“情与教育相伴,爱与服务同行”的工作格言!在未来的路上,我将带领xx小学的全体师生,开拓积极,锐意创新,为打造有特色的袖珍型xx小学继续奋斗。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男,__________________岁,农民,现住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_____县_______________乡_______________村。系被告人范________________之父。

请求事项:

请求对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的精神状况进行司法鉴定,并作出被告人范________________是否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结论。

事实和理由:

被告人范________________于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因故意杀人犯罪被拘留,随后被逮捕,现已被___________省_______________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_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中。

一向遵纪守法的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突然犯了故意杀人罪,使熟悉他的人都为之震惊。他之所以作出这种事,是他有精神疾病的反应。范________________家庭有精神病史。他舅舅是个疯子,生活不能自理,靠沿街乞讨生活。他的姑姑是个精神病患者,居住在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___街_______________号,经有关部门鉴定,被确认为精神分-裂症者,并发给了证明(其复印件附后)。而被告人____________,在生活中,也有精神反常现象。如常常在梦中惊叫而醒,两眼发直,长时间说话,会出现语无伦次的现象,更有甚者,他常常见周围无人时,就大声自言自语,所说内容,自己也不知道。

我们认为,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的精神是反常的,有对其进行精神病鉴定的必要。为了对被告人范_______________负责,为了防止人民法院办错案,根据20__年11月16日《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特向你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告人范_______________的精神状况,委托有关部门进行司法鉴定。

此致

_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

附:

2、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精神状况反常的证实2份。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

申请人: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年龄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年龄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

请求对被告人_______的精神状况进行司法鉴定,并作出被告人_______是否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结论。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被告人_______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因涉嫌盗窃罪被_______市公安局_______分局刑事拘留,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人民检察院被逮捕,现__________区人民检察院已向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理由部分略)。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被告人_______的精神是反常的,有对其进行精神病鉴定的必要。为了对被告人_______负责,为了防止人民法院办错案,根据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特向你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告人_______的精神状况,委托有关部门进行司法鉴定。

此致

_______市_______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人资格:

(二)取得国家高等医学院校精神卫生专业或者医疗专业专科学历,具有精神科执业医师资格,在精神病专科医院或者综合医院精神病科连续从事精神病临床工作7年以上,在精神病专科医院或者综合医院精神科再连续参与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工作5年以上,并取得精神科副主任医师以上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四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资格申请人,经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审核,报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批准后,由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人资格证书》: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

(二)在二级以上精神病专科医院或者三级综合医院的精神科任职;。

(三)医德高尚,遵纪守法;。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

(二)发生医疗事故未满五年;。

(三)服刑期间;。

(四)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医院,可以向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开设“司法精神病专业”诊疗科目:

(一)二级以上精神病专科医院或者设有精神科的三级综合医院;。

(二)设有司法精神病鉴定室、办公室、检查室、病案室等;。

(四)至少有一名具有精神科主任医师职务任职资格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人;。

(五)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二)具有“司法精神病专业”诊疗科目;。

(三)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申请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指定医院资格的医院,经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许可证》,成为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指定医院(以下简称指定医院)。

第十一条未取得《精神疾病司法鉴定许可证》的任何单位不得开展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工作。

精神病的医学鉴定

第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规范医学鉴定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医学鉴定,是指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对人身伤害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进行医学鉴定和精神病的医学鉴定。

第三条 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范围包括:死亡原因的医学诊断;损伤情况的医学诊断;疾病的医学诊断;伤害与疾病的关系;伤害后有无并发症、后遗症;伤害后有关生理、病理状态;其他涉及医学专门问题的诊断等。

第四条 人身伤害医学鉴定有争议是指法院、检察、公安不同系统之间在办案过程中,因同一人身伤害的有关医学鉴定或医学诊断(限第三条所指的医学鉴定范围)结论不一致,办案单位认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

第五条 对人身伤害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由办案单位委托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以下简称指定医院)按下列区域划分进行鉴定:

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杭州市

宁波李惠利医院—宁波市、舟山市

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温州市

浙江省人民医院—湖州市、嘉兴市、绍兴市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金华市、衢州市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台州市

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丽水地区

第六条 法院、检察、公安在各自办案过程中,对指定医院作出的人身伤害医学鉴定,认为仍有疑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的法医部门审核同意,报省法医鉴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委托浙江省人身伤害鉴定委员会进行医学鉴定。

第七条 浙江省人身伤害鉴定委员会由指定医院和浙江大学医学院的专家、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的资深法医组成,挂靠在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鉴定结论由该院出具。

第八条 涉及损伤程度、尸体现象、死亡性质、死亡及损伤时间推断、损伤工具推断、是否造作伤等法医学鉴定由法院、检察、公安等法医鉴定机构作出。

第九条 法院、检察、公安系统内上下级之间,对人身伤害法医学鉴定结论有争议,由办案单位按各自案件管辖权限和办案程序,进行补充鉴定或逐级鉴定。

第十条 法院、检察、公安之间对人身伤害法医学鉴定有争议,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省法医鉴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委托浙江省人身伤害鉴定委员会进行法医学鉴定,鉴定结论由浙江省人身伤害鉴定委员会出具。

第十一条 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办案单位委托省人民政府指定医院按下列区域划分进行鉴定:

浙江省精神病医院—全省

杭州市精神病医院、杭州市公安局安康医院—杭州市

宁波市康宁医院、宁波市公安安康医院—宁波市

温州市鹿城精神病医院—温州市

湖州市精神病医院—湖州市

嘉兴市乌镇精神病医院—嘉兴市

绍兴市精神病医院—绍兴市

金华市精神病医院—金华市

衢州市精神病医院—衢州市

台州市精神病医院—台州市

舟山市精神病医院—舟山市

丽水地区精神病医院—丽水地区

第十一条 办案单位或当事人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结论有异议,办案单位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委托浙江省精神病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第十二条 浙江省精神病鉴定委员会由指定医院的专家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的资深法医组成,挂靠在浙江省精神病医院,鉴定结论由该院出具。

第十三条 各指定医院成立医学鉴定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一名院领导负责,有关职能科室和主要临床科室负责人参加,下设若干专业组,并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 指定医院的医学鉴定工作领导小组和参加鉴定的'成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参加鉴定的专业人员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十五条 医学鉴定应有法院、检察、公安等办案单位书面委托,并提交下列材料:

1. 医学鉴定委托书;

2. 被鉴定人的有关伤、病资料;

3. 有争议的各种不同鉴定结论;

4. 指定医院认为需要提供的与鉴定有关的其它材料。

第十六条 指定医院受理医学鉴定委托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鉴定结论出具给委托单位。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鉴定结论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但应提前与委托单位联系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指定医院结人身伤害和精神病的医学鉴定,应指派三名以上相关专业人员参加。重大、疑难复杂的鉴定和省人身伤害鉴定委员会、省精神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由五名以上相关专业人员参加。鉴定人应在鉴定结论上签名,如果意见不一致,可以分别写出自己的意见,并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鉴定结论。鉴定结论需经鉴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签发,并加盖医院医学鉴定专用章。

第十八条 省人身伤害鉴定委员会委员和省精神病鉴定委员会委员,如是本案的原鉴定人,不得参加委员会对该案的鉴定。

第十九条 指定医院制作《医学鉴定书》,主要内容包括:委托单位、委托理由、受理日期、被鉴定人一般情况、主要伤病史、检查情况、分析论证及鉴定结论等,并注明文号、日期。

第二十条 《医学鉴定书》一式两份,一份交付委托单位,一份由鉴定医院存档。鉴定医院应将各种鉴定材料一并交还委托单位,不得遗失。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或理由干预鉴定工作,鉴定人的人身权利受到法律保护。

第二十二条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不得再从事鉴定工作。鉴定人的回避和出庭作证按《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鉴定费用由指定医院向委托单位收取,收费标准由省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人身伤害鉴定委员会和浙江省精神病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省政府指定医院区域划分的调整,由浙江省法医鉴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浙江省法医鉴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委政法委员会执法监督处。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医学鉴定,办案单位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

(四)遵守有关回避的规定;。

(五)遵守有关保密的规定;。

(六)解答鉴定委托机关或者鉴定申请人提出的与鉴定结论有关的问题;。

(八)根据办案机关的要求或申请人的要求出庭作证;。

(九)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任何个人未取得《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人资格证书》,不得从事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工作。

第五章鉴定程序。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司法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和其他办案机关(以下称办案机关)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涉及需要进行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向盛自治区、直辖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提出委托或者申请。办案机关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也可以直接向其他盛自治区、直辖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提出委托或者申请。

第二十条办案机关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或者有多个鉴定结论不一致的,可以向原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提出委托或者申请复核,也可直接向其他盛自治区、直辖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提出委托或者申请重新鉴定。

第二十一条委托或者申请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应当提交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托书或者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被鉴定人及其家庭资料;。

(二)被鉴定人的案件情况;。

(三)被鉴定人的社会资料;。

(四)知情人对被鉴定人精神状态的证言;。

(五)被鉴定人的疾病情况和病历资料;。

(六)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办案机关委托鉴定的,除提交上述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被鉴定人案件卷宗材料。已经鉴定过的案件的鉴定委托或者申请,还应当提交原鉴定结论。

第二十二条委托或者申请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应当按照规定交纳鉴定费。具体标准由盛自治区、直辖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商同级物价管理部门规定。

第二十三条精神疾病司法答定委员会在受理鉴定委托或者鉴定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委托机关或者申请人出具《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受理通知书》。

(一)委托机关或者申请单位不具备法人资格或者申请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不能按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

(三)未交纳鉴定费;。

(四)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应当在受理签定委托或者鉴定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前的准备工作:

(一)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二)与鉴定委托人或者申请人约定鉴定日期;

(三)随机确定提供鉴定场所的指定医院;。

(四)随机确定鉴定人和鉴定主持人;。

(五)其他必要的准备工作。

第二十五条精神疾病司法鉴定鉴定组应由单数鉴定人组成,成员不得少于3人,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在约定的鉴定日前3个工作日内,通知鉴定人参加鉴定。

第二十六条办案机关或申请人要求复核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鉴定组应由单数鉴定人组成,成员不得少于5人。

第二十七条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组应当从约定的鉴定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作。

第二十八条委托或者申请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单位或个人。被鉴定人、知情人,应当在约定的鉴定日期到约定地点参加鉴定,违反约定的,鉴定期间中止。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组在进行鉴定工作时,如认为鉴定委托人或鉴定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足,可以向鉴定委托人或者鉴定申请人提出补充材料的要求。提出补充材料要求的,自提出补充材料的通知送达鉴定委托人或者鉴定申请人之日起,至补充材料提交到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组之日止,鉴定期间中止。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需要其他学科会诊和检查的,自提出会诊和检查之日起至会诊诊断书和检查报告单签收之日止,鉴定期间中止。

被鉴定人因病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接受鉴定,致使鉴定无法进行的,鉴定期间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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