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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不动产登记工作总结(汇总12篇)

时间:2023-10-26 10:34:25 作者:琉璃 2023年不动产登记工作总结(汇总12篇)

月工作总结是对一个月内的工作情况做出的总结和概括,是一种反思和提高的机会。希望这些范文能够给你带来新的思考和启示,让你更好地完成月工作总结的任务。

不动产登记中心个人工作总结范文

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确定的重要内容,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现代市场体系的必然要求,对于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尤其是方便企业和群众具有重要意义。根据省、州、县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部署的有关要求,中心严格按照省、州相关要求,科学统筹、精心组织,积极做好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各项工作,现将2020年度不动产登记工作总结如下:

1、不动产登记业务办理情况:自2016年6月30日启动不动产统一登记停旧颁新工作以来,截止2020年9月共发放不动产权证xx件、不动产登记证明xx件,登簿总量为xx件,不动产查询业务xx条,不动产查封业务xx件。

2.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及整合完成情况:不动产登记数据于2017年3月份接入国家信息平台,截止2019年9月,成功向省自然资源厅汇交存量数据xx条。存量数据及整合完成情况:城镇宗地数量完成率为100%,房屋登记数量完成率98.99%。

3.不动产登记缴费情况:截止2020年9月涉及不动产转移业务,缴税金额xx万元;涉及收取不动产登记费xx万元(其中减免不动产登记费: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更正登记xx件,减免金额xx元;申请办理车库、车位x件,减免金额xx元);涉及补缴土地出让金xx万元。

(二)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推进情况。

xx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进一步规范不动产统一登记行为,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通过改进作风,精简环节,压缩时限等方式;改变原有公告方式、取消强制公证、取消房地产交易备案告知书等做法,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减少群众往返于不动产登记中心和其他部门的次数。同时根据《中共xx县委办公室、xx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县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件精神,取消了设置在不动产登记前的二手房交易合同备案、交易确认等前置环节,目前xx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联合税务部门开展“一窗受理、并行办理”,让企业群众在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的同时办理缴税业务,不需往返跑路,方便广大企业群众。

(三)“互联网+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情况。

2020年5月,不动产登记系统升级,旧系统停用,新的不动产登记系统已开通信息共享接口,通过共享信息能获取的公安部门的户籍人口信息,市场监管部门的营业执照信息,机构编制部门的机关、群团、事业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等信息,但也存在信息共享平台不稳定,经常存在连不上,共享信息网络不稳定,共享信息慢,可共享信息较少等问题,实际使用过程中并不便捷。

(四)服务质量和水平提高优化情况。

为加强不动产登记窗口建设,xx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一手抓制度落地,一手抓服务提升,不断提升不动产登记服务水平。不动产登记中心先后开展了不动产登记窗口作风专项整治、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等行动,学习研究简化流程使群众“最多跑一次”,联合税务推行“一窗受理、并行办理”,进一步健全规章制度、优化业务流程、严格工作纪律、加强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在解决历史遗留、“中梗阻”等问题上,取得了明显成效,在资料齐全和保障登记质量的前提下,2020年将一般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压缩至7个工作日内;注销登记、查封登记、不动产查询等业务压缩至即时办结;抵押登记业务压缩至3个工作日内。

(五)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情况。

针对办证过程中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我局党组研究决定印发了《中共xx县自然资源源党组关于妥善解决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通过内部股室沟通协商解决,让群众实现了最多“跑一次”的便民服务,解决了土地证书内容漏项、错项、用途不明确等历史遗留问题。

2020年的不动产登记工作在优化营商环境、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压缩时限、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在执行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主要体现在:

(一)主客观因素造成登记业务运行不够流畅。

不动产登记工作客观上面临工作强度大、办公场地不足、登记人员不足、新系统运行不够顺畅等问题。主观上,办事群众和企业的需求较为迫切,登记中心队伍的综合素质还有待提高。

政策落实不到位,环节多、跑动次数多、耗时长,不动产登记机构与测绘机构的数据库没有实现互联互通,系统没有实现地理全覆盖。

(一)推进机构整合办理。按照“一件事情整体负责”的原则,整合机构办理模式,因我县取消房产交易备案等前置环节,所以将涉及不动产登记的其余各环节、如查询、缴税、数据整合、交件等多业务、多职责交由整体承担,即让群众只跑一次路,只进一扇门,只交一次件,就能办成不动产登记业务,彻底解决群众来回跑、多头问、办事难的问题。

(二)继续推进不动产登记队伍素质提高。但新形势新要求,为了能与时俱进,下一步将着力在减要件,优流程上下功夫,努力筑起便民服务新高地。一是减要件。xx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下一步将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申请材料清单中未列举或未作强制性要求的环节及申请资料进行合并和减化。如:个人业务取消户口册,对营业执照、授权书、经办人身份证实行备案制,一次采集,多次使用,无需重复提交;抵押及贷款合同合二为一,共享获取简版合同或信息采集表,实现申请材料精简化、便民化。同时,编制统一的材料目录并对外公示,在当事人办理业务时一次性告知。二是优流程。将重点针对流程相对复杂、业务办理量大的不动产登记类型,制作流程优化图,通过信息、流程或人员集成的方式,优化从开始办理到领取证书的全流程,并将办理时限由一般业务7个工作日抵押登记5个工作日压缩到一般业务5个工作日,抵押业务2个工作日。为了让群众办事更加便利,还可以利用办事通,一网通办等网络信息平台,与住建、税务、民政、公安、法院等部门以及银行、公证等单位网上整合衔接,规范申请人的身份验证,实现网上一次提交多个办事事项,各部门并行审核,限时完成,也许在不远的将来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不到办公现场,不与群众接触,在线开展工作,变“群众来回跑”为“部门协同办”。

(三)推进信息集成。加快推进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建设和政务网络专线连通等基础性工作,实现部门信息互通共享。新的不动产登记系统虽然已开通信息共享接口,通过共享信息能获取的公安部门的户籍人口信息,市场监管部门的营业执照信息,机构编制部门的机关、群团、事业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等信息,但因信息共享平台不稳定,经常存在连不上,共享信息网络不稳定,共享信息慢,可共享信息较少等问题,实际使用过程中并不便捷。希望能在下一步进行加强和完善,同时增加可共享的信息,如:税务部门的税收信息,银保监部门的金融许可证信息,自然资源部门的规划、土地出让等信息,法院的司法判决信息,涉及人员单位的地名地址等信息,公证机构的公证书信息,卫生健康部门的死亡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等。

(四)推进“互联网+不动产登记”。随着科技发展,5g技术、物联网等技术的到来,不动产登记应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人脸识别、在线支付等技术,推行“互联网+不动产登记”。下一步可依托政府网络政务中心,建立不动产“网上(掌上)登记中心”,推出网页版、微信版、自助终端版不动产登记网上申请平台,为群众提供多种选择,构建多层次、多维度不动产登记网上办事大厅,构建“外网申请,内网审核”的模式,推行线上申请、联网审核、网上反馈、现场核验、一次办结,提供网上预约、网上查询、网上支付和网上开具电子证明等服务。同时推进不动产抵押登记全程电子化系统建设,将不动产登记端口延伸至银行网点,申请人在银行现场签订抵押合同的同时提交抵押登记申请材料,通过专用网络传输至不动产登记机构,无需当事人再到登记机构提交申请,实现抵押登记办理的“零跑动”“不见面”。

不动产登记中心年三季度工作总结

1.严格执行规定,加强业务培训。一是中心严格按照《手册》和《规范》进行资料提交、限时办理和收费,制作办事流程图、服务指南、申请书和受理通知单等表格式样,认真梳理登记业务流程,按要求不断进行流程再造,积极推行一站式“窗口服务”。二是积极参加市区两级组织的培训学习,对市局主管部门下发的业务要求,中心定期组织统一学习培训,领会政策精要,融会贯通到具体各项业务工作中。通过学习培训提高了工作人员的业务技能和服务质量,为不动产登记系统正常运行提供软实力。三是建立实时沟通机制。在不动产登记业务中,对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不动产登记人员不等不靠,一是积极与市局领导交流汇报;同时中心建立了内部会审机制,定期组织人员分析研判、攻坚克难,对问题进行合理处理;暂时不能解决的问题为群众做好解释,保证了登记工作井然有序开展,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

2、积极开展便民服务措施为缓解登记拥挤,方便群众办理,继续推行网上预约登记;二是针对老弱病残开展上门服务,受到申请人一致好评;三是严格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要求受理人员要熟悉本岗位业务知识,不让申请人多跑一次腿;四是坚持推行免费邮寄不动产证书服务,实现申请人办理业务“跑一次”的目标;五是实行了坐落变更证明备案制度,梳理以往办理的变更登记业务,登记备案,在受理更址业务时,已经办理过地址变更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由中心内部来解决。六是开展延时服务,碰到特殊事项,大家思想统一,开展延时服务,真正为申请人雪中送炭,解决难题。七是开设了绿色通道--提速办件。对于材料齐全,情况特殊的登记申请人,我们开展了提速办件,证书站等可领。

3、严格执行限时办结规定。不动产登记开展以来,登记中心严格执行市局和分局领导要求,把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作为不动产工作的重心。一是分类设立受理窗口方便群众办理,工作人员各专一项,便于快速进入角色,并通过逐步换岗达到综合受理的目标。原土地登记工作人员与房产登记工作人员在岗位上就近安排,便于沟通,高效无障碍的推进了不动产登记。二是在柜台外设立了开发商自理办件区,方便开发商预约前来办理,既减轻了受理人员工作量,有效提高了登记效率,得到了开发商的好评。三是限期办结。自不动产登记以来,在保证受理审核质量的前提下,要求全部受理岗位提交的办件无特殊情况全部实现日清,部分业务实行提醒办结,即受理办结及时转件,并提醒下一环节人员及时处理,使所有登记环节形同一人,有效提高了办结率。

4.廉洁勤政根据分局统一要求,分管领导定期通不动产登记中心人员进行廉政谈话,并同登记中心所有工作人员签订了岗位廉洁目标责任书和承诺书,紧抓廉政教育,真正做到克己奉公、勤政廉洁,做到受理工作不分亲疏、不走人情,依法依规登记,杜绝“庸懒散”现象,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通过中心人员齐心协力,三季度中心共办结:不动产信息查询2871件,不动产信息查封92件,不动产抵押登记318件,不动产抵押注销登记305件,不动产转移登记1232件。已颁发不动产证1610本,不动产证明382件。合计办理办结2577件。办结率98.63%。

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一是林业登记目前未整合到位,根据原定整合到位人员一人,而且未参与林权发证业务,后期林业登记工作困难较大;二是历史遗留信访工作量大而繁琐,大部分因为历史原因未完成审批,导致要件不全无法受理,占用了大量工作精力;三是整合前由市房管局和其他区县局登记的博山辖区房产信息数据,博山区不动产登记时无法查询使用,影响了登记效率,引起群众不满;四是每天查询证书办理情况的电话量多,新开发的系统不具备领证短信提醒功能,每次来电必须查询系统,占用大量精力。以上两项已经汇报给市局,正在协调解决。

不动产登记工作总结

时光飞逝,2019已经接近尾声,在工作的第一年里,在国土局不动产登记中心领导的关心、栽培和权籍调查股同事们的帮助、支持下,我严格要求自己,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努力提高自己的理论和实践水平,以坚定的思想信念,务实的工作作风、饱满的工作热情和严谨的生活作风,较好地完成了自己的本职工作和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现将一年来的学习、工作情况简要总结如下:

一年来,我不断学习党的最新理论、方针、政策,认真书写党员记实手册,进一步加强党性修养,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在这一年里,通过参加农村环境卫生整治,义务植树活动以及参观廉政教育基地,唤醒了我对xxx员的“最初记忆”,不忘本心,不改初衷。要始终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同时,我也自觉加强理论学习,刻苦钻研业务知识,努力提高理论知识和业务工作水平。热爱祖国、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坚定共产主义信念,与党组织保持高度一致。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工作积极主动,勤奋努力,不畏艰难,尽职尽责,任劳任怨,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作出力所能及的贡献。

对于刚毕业走向工作的我,理论业务不熟是最大的问题,如何准确重新认识和调整自我定位,如何在工作中之初就养成良好的工作习惯?这些都需要我不断思考,坚持一边工作一边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水平。

一是加强思想政治理论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理论水平。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党的十九大精神,努力学习不动产登记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知识,悉心钻研权籍调查业务,做到学习理论与业务知识相结合,通过学习,不断提高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

二是认真学习工作业务知识,在学习方法上做到在重点中找重点,抓住重点,并结合自己存在哪些不足之处,有针对性地进行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工作能力。

一年来,我始终坚持严格要求自己,时刻保持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勤奋努力的工作态度。时刻牢记权籍调查时不动产登记的前提和基础,充分认识权籍调查工作的重要性,努力作好本职工作。这一年来,在权籍调查股股长的带领下,积极完成各种工作任务。有我参与完成的外业调查草图共140份,独立完成宗地图20余张,城镇新增数据中完成户信息入库7340户。

通过一年的锻炼、学习,虽然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也认识到自身的不足之处:一是学习不够深入,不彻底,理论联系实践不够,眼高手低的行为依然有;二是由于工作缺乏经验,力能力不足,开展工作时缺乏魄力。三是心态不够稳定,工作态度需要进一步改变。权籍调查工作特别是外业调查和数据入库工作,涉及的细节方方面面,需要百分之两百的细心和严谨。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一定会扬长避短,克服不足、认真学习、发奋工作、积极进取,以更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不断完善自我、更新自我、努力做一名一心一意为人民服务的基层服务人员。

不动产登记中心年三季度工作总结

市局数据整合工作会后,根据领导安排马上开展了工作,进展情况如下:。

1、建立组织,责任落实分局成立了分管领导为组长,地籍、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人为副组长,其他相关科室为成员的领导小组,统一协调,有序推进整合工作。为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在成立领导小组的基础上,对土地房产数据、权籍调查、软件管理、外业核实、档案扫描、网络保障等方面,进一步细化分工到人、分解落实了责任。

2、方案拟定、实时沟通为保证整合工作有条不紊的进行,组织了由地籍、房屋登记工作人员,金宅(博山)、正基公司(土地测绘)负责人与作业单位进行了座谈沟通,对当前房屋及土地测绘数据情况和登记过程中的使用情况进行了分析,对照市局下发的整合方案进行了工期倒排,理清了思路,明确了目标。根据责任分工,分局和作业单位人员之间建立了实时沟通机制,作业人员对发证数据信息中的各种疑问,现场或利用内网通、电话等第一时间解决,使整合数据在登记信息方面不留“尾巴”,建立每日巡查机制,每天下班之前统计工作量,并形成不动产数据整合工作日志并存档。

3、安全措施保障一是对于电子及纸质档案的利用,分局同作业单位签订保密协议,同时由作业单位同每一名作业人员签订了保密协议,双方存档备案;二是选定办公场所进行办公和档案扫描,保证工作环境的安全安静;三是办公场所安装了摄像头,全程监控,档案由局管理人员与作业单位共同送到扫描场所,完毕共同送回,在使用完毕前不允许出扫描场所;四是办公场所布设内外网专线,不动产数据通过内网传输,不允许接触外网,确保数据安全;五是建立工作日志,把每天人员到岗,工作情况,出现的问题及解决情况,记录建档,并由分局工作人员监督签字;六是制定了数据整合各项工作制度和工作纪律,进行张贴上墙。

4、整合工作进度情况8月14日作业单位正式进驻6名工作人员以来,目前增至20人,内业整合增至15人,档案扫描5人。目前的工作重点主要在数据属性信息录入,档案扫描两个方面,图形处理工作也已展开,外业修补测方案正在编制,同时内业人员正在梳理需要外业修补测的数据。截止目前,宗地属性补录已完成879宗,完成率12.2%;土地登记完成5646条,完成率8.78%;土地抵押登记完成64条,完成率10.17%;土地查封登记完成5卷,完成率0.95%;自然幢新增122幢,房屋登记完成3420条,完成率3.79%;房屋抵押登记完成330条,完成率3.63%;档案扫描完成6025册,完成率14.28%;图形处理55块。

存在的问题和工作量相比,作业单位工作人员人员偏少,已经督促作业单位抓紧增加人员。

不动产登记中心第三季度工作总结

作为物权公示手段,不动产登记本质上为产生私法效果的事实行为而非登记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

不动产登记又称为不动产物权登记,是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国家确定的职能部门将有关申请人的不动产物权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1.登记是依当事人申请的行为。

2.登记是国家专职部门的活动。

3.登记内容为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

4.登记事项须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性质。

不动产登记的性质,是指不动产登记行为的法律属性。关于不动产登记的性质,大致有三种学说:

(1)公法行为说。

(2)证明行为说。

3权利。

(1)所有权。

(2)地上权。

(3)永佃权。

(4)地役权。

(5)先取特权。

(6)质权。

(7)抵押权。

(8)租赁权。

(9)采石权。

4功能。

其次,我们要明确不动产统一登记的用途——为全国统一的不动产交易市场的形成构建明晰的产权基础。同时,可以适度挖掘不动产登记的衍生价值。很多制度之间是有关联的,可以相互补充、取长补短。反腐败制度建设与完善,不是“单打独斗”,应该利用一切当今的与正在建立的制度资源,应该是“组合拳”。关住权力的“制度笼子”,不只是单纯的反腐防腐制度,还有其他制度的帮衬与堵漏,形成制度的叠加,更加严丝密缝,不给权力留下丝毫机会。

制度设计很关键。不以反腐需求为初衷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这种思路是有道理的,但是也不能讳言该制度附带的反腐败功能。应将反腐败基因注入该项制度的设计中,至少要预留一定的预期与空间,这并不会消解它的市场经济的核心价值。

5职责。

机关职责。

登记机关的职责是指登记机关在进行不动产登记时依法享有的职权与应履行的义务。关于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职责,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立法有不同的规定。德国法律规定不动产登记机关除有审查当事人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备的权利之外,对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内容只有消极的登记义务。

中国物权法既没有去试图界定什么是实质审查,什么是形式审查,更没有去回答物权法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去进行实质审查还是形式审查,而是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针对中国不动产登记的实际情况,对不动产机关应当履行的职责作出原则性规定。该法第12条规定:“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当事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具体来说,物权法要求中国的登记机构在进行不动产登记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查验申请人提供的必要材料。

2.询问申请人有关登记事项。

3.如实、及时进行登记。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法律责任。

不动产登记个人工作总结个人工作总结范文

(一)登记工作稳步推进。截止2020年10月13日累计受理各类不动产登记共345件,办理不动产权证书343本,其中首次登记134本,转移登记118本,变更登记21本,换发登记37本,更正登记30;办理不动产权证明114本,注销登记84.

(二)申请了不动产登记中心公众号。为了方便群众办事,让群众准确把握政策,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了公众号,以便在公众号上面宣传不动产相关法律知识。

(三)提高登记效率。结合我县实际,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不动产登记工作职能职责,大力简化审批程序和缩短办理时限,提高工作效率,我中心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文件要求,提高不动产登记效率,缩短了办理周期,由原不动产权登记证书法定办结时限为15个工作日缩短至10个工作日,不动产权登记证明法定办结时限为10个工作日缩短至4个工作日,咨询类、为减免契税出具证明类、不动产查询类等登记业务采取面对面即时办结。对抵押注销、预告注销、查封受理、解封、登簿等登记业务实行现场一次性办结。

(四)优化办证服务。中心始终以办事群众满意不满意为衡量标准,不断优化服务举措,在基层延伸服务、绿色通道和上门服务等基础上,推进申请环节信息化、领证环节便捷化、查询环节自动化落到实处,加快数据整合和信息共享,全面推广“最多跑一次”,一窗受理、等创新做法。自成立以来不断完善其工作制度,切实考虑办事群众切实利益及困难。对于行动不便的办事群众提供上门服务,体现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做到热情服务、耐心服务、周到服务和文明服务,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提升单位形象。

(五)政务一体化。今年按照县行政审批安排开展了一体化政务服务3.0系统的升级工作包括我局行政权力清单的认领、重新编制、上报我单位所有行政权力清单248条及日常的维护工作。完成了我单位2020年的行政事项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公共服务清单、拟下放乡镇服务清单、政务公开等工作。每月按照行政审批部门要求完成我单位行政审批录入50条任务,截止目前录入了500余条我单位相关的依申请事项。并按照工作要求负责我单位规划相关的咨询和受理,截止目前咨询300余次,受理90余件。完成了“互联网+监管”系统的认领和实施清单填报工作、及相关的整改工作和系统维护。

(一)严格落实制度。严格落实首问负责制和一次性告知制,做到“谁受理、谁负责”,对确需要补正相关材料的事项清楚、明确、完整、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减少群众反复跑、来回跑的现象,实行跟踪催办、责任追究制度。强化服务跟踪,为办事群众和企业提供指导,实行跟踪催办、责任追究制度。全面完善学习培训、岗位考核、业务交流等制度,不断提高登记人员为民服务意识,能力和水平,着力打造一支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业务过硬的不动产登记队伍。

(二)梳理公开服务指南。为方便办事群众,保障登记服务顺畅、高效,中心将对所有登记类型收件要求、流程进行梳理,制作印发一次性告知书,规范表册和申请资料,在不动产登记场所宣传发放《办事指南》、宣传页,张贴公示牌公开公示登记服务政策和收费标准,保障登记顺畅、高效。并在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开,提升社会知晓度。

(三)广泛征求社会建议。为更好提升登记服务质量和水平,在不动产登记窗口计划设立设立不动产登记意见簿意见箱,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并定期查看、梳理,及时召开专题会议形式,研究整改措施,强化整改落实,改进工作不足,加强人员行为规范和责任落实。并将整改落实情况通过张贴在公示栏上,向办事群众积极反馈。

不动产登记中心上半年工作总结

2021年上半年,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我中心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为民解困的工作宗旨,在处理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工作领域均取得了明显成效。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严格按照营商环境要求,紧紧围绕登记财产流程最优、耗时最短、费用最低、登记最便利等营商环境评价指标对标对表,采取一体化、集成化、一站式服务的办理模式,优化流程再造,不断优化提速,最大限度压缩要件,对前来办理首次登记的企业,热情服务,认真审核登记材料,提高办理工作效率,企业和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显著提升。1-6月份,不动产登记窗口共办结不动产信息查询17464件,不动产首次登记3108件,查(解)封252件,注销登记1200件,转移登记4601件,变更登记218件,更正登记58件,预告登记7899件,补换证登记226件,继承公告59件,作废公告56件。已颁不动产证证书5985件,证明10549件。

是规范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服务窗口严格按照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将不动产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布。压减登记环节和资料,加强信息共享和应用。对于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证明、审核、备案、批准、核准、盖章等手续和材料,以及影响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前置事项,不要求当事人提供、不纳入登记流程,切实做到依法、快捷、准确财产登记申请。

申请—领证。积极推进抵押窗口前置业务,把抵押窗口前置到银行,无需再到不动产登记大厅,实现“零跑腿”。目前,已与农业银行、邮储银行、农商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威海银行、银行、中银富登村镇银行等共计8家银行签订抵押前置办理协议,且已正常受理相关业务。

除非公证继承的转移登记及政府统一组织的不动产登记之外的其他业务1个工作日办结。在保证受理审核质量的前提下,要求全部受理岗位提交的办件无特殊情况下全部实现日清,部分业务实行提醒办结,即受理办结及时转件,并提醒下一环节人员及时处理,使所有登记环节形同一人,有效提高了办结率。

四是落实收费减免。按照《关于实施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减免告知承诺制的通知》(济自资规发〔2020〕13号)要求,实施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减免告知承诺制。小微企业(资产总额5000万元以下,从业人数300人以下,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以下)申请不动产登记时,填写《市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减免告知承诺书》,按照规定享受登记费免收政策。在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明显位置要张贴、悬挂、摆放宣传材料,在收费窗口开展企业登记收费提醒服务,确保做到应免尽免。同时强化监管机制,在提升服务小微企业水平、保障小微企业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对失信违规企业予以公开曝光,充分营造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防范行政收费流失。

五是加快实现“一网通办”。为切实抓好《关于做好全省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便民服务平台建设和对接工作的通知》(鲁自然资办字〔2020〕5号)的落实,实现有关数据与省、市政务外网的联通,我中心已根据要求,加大宣传力度,积极推广使用“爱”app,采取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平台网上申办。

六是优化“绿色通道”。对企业间转让非住宅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事项设置即时办结的“绿色通道”,提高登记财产服务企业和群众的能力,确保登记财产收取材料最简,办理流程最优,办结时限最短,服务态度最佳,做到在一个窗口办理、交一套材料、即时办结领证。

七是完善便民服务措施。针对老弱病残积极开展上门服务,严格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要求受理人员要熟悉本岗位业务知识,坚持推行免费邮寄不动产证书服务,开展延时服务,为前来办理业务人员提供及时周到的服务。对于材料齐全,情况特殊的登记申请人,开展了提速办件,证书立等可取。

(二)认真做好信访调处化解工作。

加强培训,提升业务素质。立足我中心实际,围绕本年度重点工作,组织全体人员学习行政诉讼、处罚、听证、复议等法律常识,积极研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提高法律素质和业务能力,适应新形势需要。开展多种多样的普法宣传活动。通过制作彩页、条幅、发放明白纸等形式,使广大群众真正了解不动产财产登记等方面的法律知识,为不动产登记工作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积极做好行政复议、应诉和听证工作。根据科室职责和行政应诉工作的相关要求,积极做好有关资料准备和组织协调。我中心上半年共受理行政诉讼3起,已结案2起,信访热线交办件回复及时率100%。

(三)严格执行上级政策,全力做好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工作。

为妥善解决我县国有土地上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切实保护产权人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我县已出台《县处理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成立县处理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工作专班,按照尊重历史,照顾现实,明确责任,分类施策,集中会商,一事一议,先易后难的工作原则,在专班各部门间形成工作合力,同时启动,并行办理,边办证、边追缴、边查处,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1-6月份,列入市督导考核台账的8个小区已全部完成首次登记,2478户具备办证条件。市督导考核台账之外,新完成16个老旧小区首次登记,1219户群众具备办证条件。近日拟启动会签程序并行办理的小区9个,涉及户数约1780户,完善手续正在积极推进的小区9个,涉及户数约3088户。我县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完成率100%,与泗水县并列全市第一位。

(四)认真开展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为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全面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总要求,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我中心采取多项措施,全力开展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全力做好宣传发动。县、镇、村层层组织宣传动员,突出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的重要性,让群众知晓政策、明白程序,积极参与农房调查工作,常年在外打工的村民主动回来配合,形成全社会关注、支持、参与的良好氛围。

举办专题业务培训。邀请技术专家对各镇街进行培训,系统阐述我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流程、罗列各种类型宅基地及其房屋登记发证收件的材料清单,对登记发证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详细讲解。

加强镇街分中心窗口建设。各镇街在为民服务中心设置不动产登记发证窗口,负责日常登记工作。组织窗口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升业务熟练度,提高工作效率,让群众少跑腿。目前全县各镇街窗口人员已到位,正在购买办公设备及架设内网专线。

加大督导调度力度。强化作业过程中的质量监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避免下步工作中出现类似问题,减少返工量,有效推进工作进度。及时组织作业单位工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统一标准,提升工作效率,真正将这项工作办成让群众满意的民生实事。

1-6月份,全县各镇街外业调查已全部完成,共计226173户;权属数据库完成509个村、141473宗,公示及改错完成率98%,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进度位居全市第五位。

(一)多测合一测绘数据整合难度大。地籍、房产数据关联不紧密。地籍、房产成果数据无法相互关联,在土地数据中无法查到房产分层分户数据,图形档案无法关联,新旧档案数据整合不彻底,存在数据安全隐患。数据来源繁多,数据格式不统一。相关部门进行不动产权籍调查的内容、基本单位、所依据数据库格式及坐标等均存在差异,给基础数据登记整合工作带来较大困难。

(二)化解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情况复杂。我县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小区时间跨度长,材料缺失收集困难,开发企业或责任主体配合积极性不高,化解难度大。一些小区存在土地手续不全,超规划、超容积率建设,缺少竣工验收手续,存在土地抵押或房屋抵押情况。

(三)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量大面广。外业权籍调查数据库录入总量较少,质量不高。按照省、市要求,6月份各镇街要完成登记发证和验收工作,目前各镇街权籍调查数据库建立工作进度还比较滞后,剩余工作量还比较大,离全部完成还有较大差距。镇街调查登记进度不平衡。多数镇街仅完成了外业权籍情况和基础数据摸底统计,在村级公示和改错等方面进展不平衡。部分镇街对农房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还不够重视。部分镇街虽然成立了农房一体工作专班,但工作专班力量薄弱,又因镇街其他工作事务太多,专班人员靠不上。

(一)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财产登记营商环境工作。

全面配合做好营商环境评价工作,主动下沉企业第一线,了解企业不动产登记需求,主动提供不动产登记业务咨询与指导。对于企业所遇到的问题进行政策性解释,并提供实际解决方案。建立企业不动产登记微信群,邀请企业代表入群,专人管理与解答,创新预审方式,运用微信与需要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的企业提前交流、预审材料,让网络为企业(群众)跑腿办事,为企业贴心服务。

(二)对标对表做好权籍测绘工作。

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把好权籍测绘成果审核关,积极为群众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服务,缩短审核工作时限。做好不动产权籍数据库的更新、维护工作,不断提高操作技能。

(三)认真做好信访调处化解工作。

继续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学习,积极做好行政复议、应诉、听证及信访等工作。继续搞好不动产登记等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强化中心人员依法行政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通过多种形式宣传让广大群众深入了解不动产登记方面的有关流程和材料,为我县不动产登记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四)积极做好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工作。

是先登记后整改。对于有用地和规划许可手续,缺失规划验收和竣工验收手续的居民楼,采取职能部门签署会签意见,先行办理不动产登记,然后由职能部门责令开发单位进行整改。

二是先证后责。对于违反规划建设的居民楼,采取职能部门签署会签意见,先行办理不动产登记,然后由职能部门依法依规查处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行为,按照项目建设时的有关政策标准对项目责任主体进行违法处罚,追缴费用,完善规划手续等。

三是对拒不配合的建设单位进行联合惩戒。针对化解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过程中拒不配合的房地产开发商采取联合惩戒措施,由化解工作专班提出拟开展联合惩戒的对象名单、县发改局对失信行为进行认定、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实施联合惩戒,督促被惩戒对象履行义务。

(五)以人为本做好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农房一体确权登记工作是全县重要民生工程,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是顺利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宅基地和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制度改革的基础,是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农村和谐稳定的具体措施。要从讲政治的高度,进一步增强责任心、紧迫感,各镇街要明确各村村支部书记是农房一体确权登记工作的具体负责人,亲自指导村民完成四邻指界、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申请材料填报、村、镇“两级审核、两级公示”等具体工作,确保年底前完成确权登记工作任务。

不动产登记制度

1.登记是依当事人申请的行为。

2.登记是国家专职部门的活动。

3.登记内容为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

不动产登记的对象包括以下权利:(1)所有权;(2)地上权;(3)永佃权;(4)地役权;(5)先取特权;(6)质权;(7)抵押权;(8)租赁权;(9)采石权。

4.登记事项须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性质不动产登记的性质,是指不动产登记行为的法律属性。关于不动产登记的性质,大致有三种学说:(1)公法行为说。(2)证明行为说。(3)私法行为说。我们认为,不动产登记并非登记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其本质应为产生私法效果的事实行为。

不动产登记

摘要:我国不动产采取以法律行为引起物权变动和非法律行为引起物权变动相结合的物权生效要式,不动产登记采取以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的审查模式,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初步整合,立法体系尚有待完善。全国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查程度不同,水平各异,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与公安、民政、住建等部门的数据共享建设尚处于构想、尝试阶段。实务中,因各种原因导致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主体和实际权利人不一致的情况发生。本文深入剖析我国登记制度下不动产登记公信力的特征及其成因和影响,试图寻求提高登记簿公信力的路径,以最大程度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减少物权纠纷,保障不动产交易市场安全和稳定。

1不同登记制度下登记簿公信力比较。

我国借鉴权利登记制度和托伦斯登记制度并结合我国社会主义特色土地制度和具体国情,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依申请进行,登记是物权生效的主要但非唯一形式,登记机构采取以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的不动产登记审查模式种推定登记簿记载权利人为真实权利人的推定公信力。

《物权法》赋予登记簿极高的法律地位:“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注销,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有错误以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不同于动产以交付为物权生效标志,不动产以登记为物权主要生效标志。

2.12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更正机制。

为保障真实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物权法》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房屋登记办法》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也均对有证据证明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情形给出救济途径。

2.13取得物权的特别规定。

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受让人可以基于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推定其为真实权利人,即便后来证明登记簿记载错误,或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非真实权利人,即使交易受让人存在一定过错,只要受让人是基于对于登记簿的信赖,符合善意取得条件的,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物权所有人交易相同的法律效果【3】。

分散登记时期,房屋、土地、林地等分开登记,各领域登记部门都有针对各个领域的登记条例或登记办法,尤其在房屋登记领域,已经出现了行业标准性质的登记规程,并开启房屋登记官制度的先河,各个地方对房屋登记的重视和精耕细作程度非常高,房屋登记工作的严谨和精细化程度,为不动产登记簿推定公信力提供保障,也为不动产统一登记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全国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后,设立不动产登记机构专门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制定不动产登记相关条例和实施细则,制定不动产登记簿编写和存放规范,指定登记机构负责保管登记簿和其他登记资料,强调登记人员业务素质,更加细化和规范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同时首次提出各部门数据共享的理念。行政部门间信息共享是一项大数据整合工程,建成以后,将有效提升登记机构的审查能力,客观上为提高登记质量和登记准确性及提升登记簿公信力提供技术支撑。

不动产登记簿的公信力应以绝大多数登记簿记载的权利和实际权利相吻合为基础,在实践中登记簿记载权利和实际权利人不一致的情况时有发生,登记簿的公信力存在一定局限性,这种局限性的成因是多方面的。

2.21登记机构审查能力有限导致的错误登记。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询问申请登记不动产是否存在共有人,而未明确这种共有关系的审核是否包含基于婚姻关系的“隐性共有”,登记机构从审慎角度出发,对共有关系审核延伸到“隐性共有人”,4这种审查面临两个问题:第一,申请人提供的登记原因证明资料,诸如房屋买【】卖合同和契税完税凭证等材料均显示不动产权利人为一人,但登记机构通过对申请人有无共有人的询问可能得知不动产实际为夫妻二人共同共有,如果直接依据询问进行登记,就导致登记结果和登记证明文件不一致的情况出现;第二,共有不动产应该由共有人共同申请,如果让“隐性共有人”共同到场申请,将加重申请人负担,登记人员在“放管服”“最多跑一趟”的压力下,侥幸认为不涉及权利处分的登记,本人不到场应该没有风险,常常在“隐性共有人”未到场情况下直接根据询问笔录将不动产登记为夫妻二人共同所有。以上两点是很多登记机构工作人员面临的两难问题,在法律法规和“放管服”双重压力下采取折中,往往造成登记程序存在瑕疵。

2.23对申请人婚姻关系是否审查模糊不清,导致登记逻辑上互相矛盾。

如登记机构不审核申请人婚姻关系,《婚姻法》对婚姻存续期间取得房屋一般认定为共有财产,而夫妻存续期间取得不动产,两人并无特殊约定,不动产登记的权利人却只有夫(妻)一方单独所有的情形较为常见,这与不动产实际权利状况不符;如审核申请人婚姻关系,登记相关法律法规未明确授权审查,登记机构受各方面客观条件限制也无能力审查,即便通过询问申请人等方式尽到形式上的审查,这种审查结果的真实性也非常低,反而影响登记结果的准确性。

不动产登记簿具有公示和公信力,不动产登记是国家机关依申请人申请所做出的行政确认行为,是代表国家行使的公权力,这种公信力和公权力的赋予和行使,旨在通过对不动产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转移和灭失进行干预以明确不动产物权状态,保障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动产登记的首要目标是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便民利民。一旦登记机构做出错误的登记行为,出现登记簿记载权利主体和实际权利人不一致的情况,使真实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权利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因登记错误造成损失的,权利人有权获得国家赔偿。《物权法》对于因登记错误造成对权利侵害的赔偿做出了规定:“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赔偿。”更为重要的是,不动产登记簿记载权利和实际权利不一致,背离了不动产登记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宗旨,影响不动产登记形象,降低不动产交易效率,也不利于维护不动产交易市场安全和稳定。

4.1健全不动产登记法律体系,明确登记机构审查范畴4.11进一步明确审查方式。

明确登记机构对于“隐性共有人”有无审查义务,明确基于婚姻关系的“隐性共有人”物权法律地位。

4.2提升登记硬件设施,提高登记机构审查和甄别能力。

增强身份验证、指纹比对、人脸识别等办公设备的投入,提升审查能力,减少登记错误情况的发生,提升登记簿公信力。

4.3加快部门间数据共享机制形成规范共享登记资料的法律地位。

不动产涉及范围较广,与建设、房产、林业、渔业、海洋等部门都有很重要联系,部门间的数据共享非常迫切。如果通过信息技术共享登记材料,可有效降低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的概率,也将大大提升不动产登记效率。

不动产登记涉及法律较为广泛,不动产登记人员需要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不动产登记知识。不动产登记本身涉及权利人重大财产,需要登记人员严谨的工作态度和认真负责的工作精神,登记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敬业程度直接关系到不动产登记簿准确程度。

4.5建立登记信用机制。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对继承和受遗赠登记不再强制公证,但在不动产统一登记过渡时期,数据共享尚处于构想和尝试阶段,登记人员素质有待加强,而继承、受遗赠涉及更为广泛、更为复杂的法律和社会关系,登记机构购买公证服务,由公证机构对继承、受遗赠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社会关系进行审查不失为减少登记错误的可行方案之一。

参考文献:

不动产登记制度

【论文摘要】本文对作为物权法重要内容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进行了粗浅的探讨,主要目的是要解决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建立我国新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时的立法体例的选择等问题。

论文正文划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从纵向不动产登记法律关系和横向不动产登记法律关系两个方面,介绍了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法律关系;第二部分通过对不动产登记经济背景的对比即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两种经济体制下不动产登记的不同要求的对比。

针对我国现行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缺陷,归纳出建立我国新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客观要求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并就新制度建立时应当注意的一些问题发表自己的见解,对如何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提出若干建议。

应用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程序和制发统一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对如何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提出了完善措施。

不动产是与动产相对称的物的概念。

所谓不动产是指依自然性质或法律的规定不可移动的物,包括土地、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1)。

不动产登记则是指登记申请人对不动产物权的设定、转移在专门的登记机关依据法定的程序登记(2)。

它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定公示方法,是因法律行为发生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也是不动产物权获得法律承认与保护的基本依据。

不动产登记制度作为一项法律制度,从逻辑结构上分为行为制度和效力制度,行为制度以登记行为为规范的对象,规定不动产登记行为类型、程序以及行为主体的权利义务;效力制度以登记的法律效力为规范的客体,规定不动产登记的法律后果。

本部分将通过对不动产登记的内在法律关系的探讨,进一步认识不动产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法律关系,是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形成的法律关系总和。

从主体上看,不动产登记内在法律关系可以分两类,登记机构与登记申请人之间的纵向法律关系和登记申请人之间的横向法律关系。

一般而言,纵向法律关系具有行政管理性质,是登记机构与相对人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

横向法律关系具有民事属性,是平等主体的登记申请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纵、横向的登记法律关系相互衔接,共同构成不动产登记法律关系的整体。

所以,不动产登记法律关系具有行政关系与民事关系交叉的双重性质。

纵向的不动产登记法律关系,是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对登记机构为登记行为过程中形成的,发生于登记申请人与登记机构之间,具有明显的行政管理性质,登记机构的登记职权、登记人的申请权与登记义务均体现了主体权利义务的行政性。

在德国不动产登记机构为属于地方法院的土地登记局;在日本为司法行政机关法务局、地方法务局及其派出所;在瑞士多为各州的地方法院。

这种做法,是以不动产物权登记直接决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故登记建立与司法系统的直接联系。

如在德国,不动产物权的争议直接进人诉讼程序,当事人在此程序中不必起诉,而是向上级法院直接上诉;我国历史上制定民法之初也曾采用法院统一登记不动产的做法。

后来因民国初期的司法混乱而改为属于行政机构的地政局统一登记,这一做法在我国台湾地区沿用至今(3)。

另一为形式上的审查权,这是对不动产名义权利进行审查的权力,实行登记对抗制度的国家采用此法,如法国、日本,《日本民法典》177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取得、丧失及变更,除非依登记法规定进行登记,不得以之对抗第三人(4)。

登记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主要体现为登记申请权和登记义务。

登记申请权是不动产利害关系人申请登记的权利,与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的义务相对应。

登记申请权发生有两个前提:一是申请权利人与不动产有一定的利害关系;二是申请人的利益需要通过登记的方式得到保护。

登记申请人的登记义务是指登记申请人对登记机构所负有的、对与之存在利害关系的不动产进行登记的义务,与登记机构的登记权限相对应,是一种行政义务,登记义务的行政性在不动产标示登记中得到最充分的体现。

横向的不动产登记法律关系是指在平等主体的登记权利人和登记义务人之间,在登记申请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存在于登记申请人之间,在性质上属于民事法律关系。

不动产登记申请在不动产事实上的权利状态与不动产登记薄上的记载不一致的场合,需要真实的权利人和名义上的权利人这两类当事人共同完成,登记利益对于这两类申请人是不同的。

事实上的权利人因登记取得名义上的权利,因登记而受益;名义上的权利人因登记丧失名义上的权利,因登记而受损。

因此,登记申请权对两类申请人的意义明显不同,对前者是积极的申请权,对后者是消极的合作义务,基于这一原因,不动产登记理论将前者称为登记权利人,将后者称为登记义务人。

所谓事实上权利状态与不动产登记薄不符,主要指两种情况,一是不动产权发生了实质的物权变动,即发生了所有权转移或附设权利,如地上权抵押权的设定、变动、取消,新权利人所享有的真实权利与不动产登记薄上记载内容相脱节;二是指虚伪登记。

在这种情况下,登记薄上记载的是错误的权利、或已丧失的权利、或实际存在但已被涂销的权利,而与事实的权利状态不符。

横向不动产登记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表现为登记权利人的请求权和登记人的允诺义务。

两者设置的目的.都是为了保障登记顺利进行,实现真正权利人的利益,其权利义务具有目的同一性、内容对应性,因此,本部分仅对登记请求权进行详细探讨。

登记请求权与登记申请权不同,它是登记权利人享有的、请求登记义务人为登记申请行为的权利,从性质上看是一种民事权利,不能由权利登记人本身予以强制实现,而应通过法院裁决实现强制性保障。

登记请求权发生的原因,一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事实,二是事实上的权利状态与登记的权利状态不一致,据此,登记请求权可以分为债权登记请求权和物上登记请求权。

债权登记请求权基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事实产生,源于不动产物权变动当事人的债权契约,是与由从债务人交付义务派生的附随义务相对应的权利,无须在债权契约中约定,为法定权利。

物上登记请求权的产生,基于权利的事实状态与不动产登记薄上的记载相互脱节,源于真实权利人享有的物权效力,本质上看是排除妨碍请求权的延伸。

由上观之,登记请求权是一种法定权利,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发生,因其可诉性而具有强制性的效力.

不动产登记制度作为一项法律制度,从来就不是孤立的,其内容取决于社会经济制度。

不动产作为重要的生产、生活资料是任何社会不可缺少的调整对象。

不同社会经济制度对不动产登记制度有着不同的要求。

基于这一原因,研究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一般性规律,就需要对其社会经济背景作以分析。

社会经济制度有两层含义,一为社会财产所有制形式,一为社会经济运行机制。

财产所有制形式是社会根本经济制度,反映一个社会财产利益的最终归属状态,有公有制和私有制两种基本形式;社会经济运行机制,是社会经济运行的方式,在现代社会中也有两种主要形式,一为计划机制,一为市场机制。

社会财产所有制虽然本质上决定社会财产制度,但其具体操作的内容,往往是社会经济运行机制影响的直接后果。

本文所称社会经济背景,是指社会经济运行机制,具体地讲,是探讨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对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影响。

计划经济体制,在一个相当时期曾一度是我国所采用的基本运行机制,虽然经过经济体制改革,市场经济已蓬勃发展。

但在体制的转制改造过程中,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仍不容忽视。

此外,对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进行研究,也有助于我们用历史的眼光分析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不动产登记制度。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不动产由国家直接行使支配权,不动产的开发利用由国家统一调控,不动产物权的取得由国家无偿划拨或分配,不动产的流转也需要国家行政调配完成。

国家意志以行政决策的形式左右着不动产运行的全过程。

国家对不动产的计划管理,须依赖于系统的不动产产籍资料,以权威的产籍资料为依据才能确保宏观调控的合理性,避免调控行为的重复和冲突,取得秩序上的稳定。

国家为确保产籍资料的准确性,通常将登记规定为不动产使用权取得的强制性程序。

登记虽然具有不动产得以使用的要件功能,但在此情形下却不具备实际的要件意义。

首先,不动产使用权在获得管理机关的正式批文后即已取得。

其次,登记仅为对批准文件形式上的复核,没有实质内容。

据此可认为,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不动产登记,只是不动产使用者应当履行的行政手续,或者说仅是一种产籍管理方式,对不动产物权的取得、变更不具备实际的和法律的效力。

市场经济体制下,不动产及附设其上的权利始终以商品的身份、依权利人的意志而不是依国家的意志在市场上自由流通。

即不动产权利人对不动产及附设其上的权利的支配权必须明确,否则,流通主体必将耗以相当的时间和成本确认此种关系,有碍流通、交易的效率;其三,流通的标志必须明确,否则权利转让与否第三人无从认定,交易的安全无从保障。

但不足以公示不动产的流转,需要具有法律权威的方式公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流转和消灭,将不动产物权状态公布于众,帮助第三人获得相关信息和判定是否为有关行为。

可见,以登记的权威来明确不动产产权关系、公示产权的流转、保障权利人利益和交易安全,是不动产市场运行机制的客观要求。

不动产市场是我国最为重要的市场,也是人民群众最为重要的经济活动集中的领域,必须有一套符合物权公示原则的不动产登记制度。

但从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历史变迁可以看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强调行政管理功能,忽视和弱化了其自身的公示作用,并且在法律依据、登记机关、登记效力等方面尚未达成统一,不动产登记发生作用的范围也未涉及农村,这充分体现出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立法与当今市场经济体制需求的脱节。

不动产登记制度

(一)中国古代的土地登记制度中国以土地为中心的登记制度源远流长,从一开始就与土地税赋息息相关。据学者考证,中国古代以土地交易为中心形成的登记制度,肇始于周朝中后期。唐代以后,中国在土地管理方面出现了立契、申碟或过割制度。土地买卖必须通过官府,进行书面申报和登记,才能发生效力。否则,不仅交易无效,而且还要受到严厉的制裁。

从中国古代土地登记制度的历史演变可以看出,它主要是伴随土地税赋制度而存在的,乃税赋制度的衍生物,其最主要目的是便于税赋征收。地契作为田地所有人或使用人的权利证明只是其附带性的作用,并不能作确权证书。更为重要的是,地契资料由官府掌握,且对外保密,普通百姓不能查询相关资料,与现代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公示要求相去甚远。因此严格地说,中国在民国以前的历史上并没有真正形成以公示为目的的登记制度。

就中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形成与发展过程来说,中国在民国时期继受西方法制,已经正式建立了不动产登记制度,然而该制度却主要是为土地私有制服务的。建国初期,我们也曾建立起了不动产登记制度,但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中国在经济体制方面实行全面的公有制,登记制度失去了存在的基础,使该制度在中国一度中断30多年,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土地管理法颁布以后才逐渐恢复和发展。因此可以说,登记制度在中国虽然有着悠久历史,但真正意义上的作为物权公示手段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却起步较晚,且一开始就服务于不动产行政管理的目的,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使该制度未能在维护交易便捷与安全方面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从中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建立与发展来看,中国的登记制度存在诸多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4)登记机关的责任赔偿制度阙如。

关于如何完善中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学者们见仁见智,针对登记制度的诸多弊端从不同角度提出了很好的建议,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物权法,该法设专节规定了不动产登记制度。它在总结中国不动产登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借鉴西方国家先进立法经验,对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效力、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程序、登记类型及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等重要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确立了中国不动产登记的基本结构,为将来不动产登记法的制定,提供了整体架构和思路,标志着中国统一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正式确立。

(5)规范了登记当事人和登记机关的赔偿责任。

不动产登记

1、抵押登记、转移登记:

你是否结婚?申请登记的房地产是否夫妻共有?

注:如果共有应夫妻共同申请;如果非共有应提交非共同所有的证明材料。

2、在建工程抵押:

是否已经取得了预售许可?截至目前已经预售了几套商品房?是否在房管机关进行了备案?

注: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时:1)请房管部门提供是否取得预售许可证,如果取得,应提供以备案的合同。

3、异议登记:权利人是否不同意更正登记?是否已知悉异议不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注:《物权法》19条: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3、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是否已经取得预售许可证?已经预售几套房屋?

(二)实地查看【房屋登记办法】19条;[规程】p10。

1、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因房屋灭失导致的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2、实地查看资料:实地查看表、现场照片。

3、实地查看内容:

1)在建工程的坐落与证明材料记载的信息一致;2)申请抵押的部分已建造。

4、实地查看人员:由2名登记人员负责,至少一名登记官。

(三)申请人单方申请:【技术规程】p6。

1、首次登记;

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地产权力;

3、因生效的法律文件;

5、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7、权利人申请不涉及房地产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更正登记。

注意:夫妻共有的,必须夫妻双方共同申请。

(四)通知和公告。

1、通知权利人:

2、公告:【技术规程】p101)公告的情形: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权属证书或证明公告作废;补发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权属证书或证明;查封建议公告【司审】p138。

2、法人身份证明:【规程】p27境内企业法人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境内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团法人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境内经营型其他组织应提交营业执照;境内非经营性其他组织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境外企业法人应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境外其他组织应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应提交该使馆、领馆、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身份证明。

【房屋登记收件】p16:香港、澳门法人、台湾法人及外国法人公证认证的规定。

【房屋登记办法】15条:外国组织提交外文身份证民的,应当同时提交经过公证或认证的该身份证明的中文译本。

3、权利人名称、身份证明类型变更登记:【收件】p381)自然人:

4、抵押登记或转移登记权利人的证明材料。

5、公证的情形:

1)【收件】p47:转移登记,约定由某一方当事人单方申请的买卖合同或作价入股合同应当进行公证。

2)【收件】p71:转移登记,因离婚约定某一方所有或第三方所有的,协议经过公证或法院确认、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的其与存档档案一致的,且载明房屋申请人的,可以单方面申请。

3)【收件】p52:涉外涉港澳台的房屋买卖合同和房屋作价入股合同应当公证。

4)【规程】p29:。

1、因继承、受遗赠实施申请相关房地产登记的继承文书、受遗赠文书,但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相关房地产的继承、受遗赠事实的除外。

2、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房地产登记的委托书。

3、父母之外其他人处分未成年人的房地产申请登记的,应提供对未成年人享有监护权的证明,但法院制定监护除外。

4、境外出具的公证材料应经转递或认证,并附中文译本。

(二)代理登记注意事项。

2、自然人处分不动产,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应当与当事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但授权委托书经公证的除外。

3、境外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1、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共有人应当书面约定共有方式;按份共有的,还应当明确共有人各自占有的份额。夫妻共同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提交婚姻关系证明。

2、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不动产份额,应当与受让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受让人属于共有人以外的,应当同时提交其他共有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证明。按份共有人抵押其不动产份额的,应当与抵押权人共同申请登记。

3、确定共有人的情形及证明材料【《房屋登记行政行为及司法审查》p20】。

(4)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以合伙企业的房地产转让、抵押的,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9)。

(四)监护人代为申请注意事项。

1、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有权机关出具的监护关系等证明材料;因处分不动产而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3、以下材料可作为监护关系证明使用: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生效判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文件;证明监护关系的公证书;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文件。

(三)其他。

1、申请材料注明提交原件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申请材料未注明提交原件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材料复印件,并提供申请材料原件供登记部门核验。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申请人不能提交原件的,可以提交出具该原件的机关或者法定存档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或者公证机构公证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

2、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应当由申请人(代理人)签字确认。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申请人是自然人的,由申请人(代理人)签字。

3、申请人应当就有关事项接受登记部门询问并如实回答,在确认询问结果后,在询问笔录上签署姓名和日期。代理人代为接受询问的,代理人应当明确代某个申请人接受询问。

4、因继承或者受遗赠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自愿公证的享有不动产权利的证明,可以作为登记原因证明材料。

一、其他材料。

1、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房屋登记司法审查】p87:在建工程抵押: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首次登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及规划核实意见书(超出规划的)。

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报告【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34、55条。

2、房屋竣工证明。

1)【房屋登记司法审查】p88: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竣工备案证明。2)【房屋登记收件】p20:房屋竣工证明主要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备案表;建设单位组织相关部门对竣工房屋综合验收形成的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证;城建单位或个人出具的房屋已经竣工的证明;房屋所有权人出具的房屋已经竣工的保证,或证明房屋已经竣工的照片。

注:

1、依据《建筑法》村民自建民宅,无需取得对竣工验收报告的备案,申请人出具房屋已竣工的证明。

2、《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5、公证:

涉外涉港澳台的房屋买卖合同和房屋作价入股合同应当公证。【收件】p52。

8、房屋地址证明(原件);【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c.1.1】。

9、保障性住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提交批准文件;【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13、反担保人的资格要求:反担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企业法人。自然人须是党政机关、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与盈利的国有大中型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及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共同认可的其它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企业法人可以是申请贷款企业的主办企业,也可以是其他独立法人企业。自然人只能为个人提供反担保。企业法人可以为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或个人提供反担保。

15、抵押权实现的种类:抵押物拍卖、抵押物变卖、抵押物折价。【收件】p139。

18、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抵押权人做出的声明或承诺、记载有在全确定其间的登记簿打印件或复印件(原件);【收件】p153(1)债权确定期间届满的证明:抵押合同中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约定不明确或未约定的,自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两年;【收件】p168【收件】p215:预告登记的权利消灭的证明材料:1)当事人协商解除合同的证明:接触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协议;生效的民事调解书、仲裁调解书。2)商品房买卖合同被法院、仲裁机构解除、撤销或宣告无效: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裁决书。3)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被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无效。

20、法人被撤销或宣告破产的,清算组织为权利人。

一、境外机构、个人购房的有关规定:

1、境外机构、个人购房的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个人:1)在境内只能购买一套用于自主的住房。

2)有关部门出具的境外个人(不含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在境内工作超过一年的证明;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在境内工作、学习和居留的证明。

3)境外个人名下在境内无其他住房的书面承诺。

机构:1)有关部门出具的在境内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2)境外机构所购房屋是实际办公所需的书面承诺。

2、【收件】p52:《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第四条:有关房产所有权转移的涉外和港澳台的法律行为,必须办理公证证明,然后由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登记等行政事宜。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才具有效力。

24、因公司合并发生转移登记的,应提供被解散(被合并或兼并)公司的工商注销登记资料。

25自然人变更姓名的,应提供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企业法人名称变更的,应提供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核准证明材料及税务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免税凭证。涉及国有企业的,还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证明材料,涉及集体企业的,还应提交上级管理部门的证明材料;社团法人名称变更的,应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地址变更的,应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26、查封或预查封未解禁之前不得办理:所有登记。异议登记期间:除查封或预查封外所有登记不得办理。

转移登记:抵押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地役权权利人、共有人书面同意。

变更登记:异议权利人。

抵押登记:预告登记权利人、地役权权利人、共有人书面同意。

二、什么是认证:【民事讼诉法】240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才具有效力。

问题:【赣州市登记指南】。

1、立项批文。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用地红线图。

3、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资料: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验收单。

4、物业用房证明。

5、由社区服务用房的,须提交移交协议。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附总平面图。自己问题:

1、几栋房屋的,其中一栋登记,如何识别符合规划?

2、保障性住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提交批准文件;是否需要?

3、有地下室的,须提交非人防证明;??????

6、集体房屋抵押是否先办理土地抵押,如何办理》》》???

7、商品房抵押,过户问题?

8、申请书自填还是签字?

10、如何分清,某栋楼是否符合规划?

11、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业务多吗?

12、担保范围、履行期限是否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13、抵押权预告登记转化为房屋抵押权登记如何操作?

14、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如何保障其为合法建造???

15、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及附件?????

16、订立一个夫妻共有的实际操作规程。

问题:

1、以一层为单元登记,楼道部分是否为公有部分?

3、房地产首次登记时,是否就一套为单位编码,包括车库、地下室吗?

4、如何保障单位编码不重复,商品房登记不出现一房二登记?

5、[司审]127:抵押要件增加共有房屋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6、p168:司审,在建工程抵押的询问?

7、在建工程抵押,收件应增加是否取得预售许可证,是否进行了预售。

8、异议登记,询问中应告知申请人权利、义务。15日,法院起诉。

9、地籍调查结果审核意见有谁签字?

10、土地预告登记是否可行??????????

重点:以红头文件的形式下发地籍调查规程。

公证汇总:。

1、【细则】11条,父母、法院指定以外的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关系应公证。

2、【收件】p52:《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第四条:有关房产所有权转移的涉外和港澳台的法律行为,必须办理公证证明,然后由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登记等行政事宜。

3、继承、受遗赠材料必须公证。【细则】14条。

4、【细则】12条,境外申请人委托,授权委托书应经公证或认证。

流程再造问题。

1、如何使用电子签章?

2、测绘公司应提供电子测绘图、界址点坐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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