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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告知书意思 行政处罚的告知程序研究论文(精选5篇)

时间:2023-09-29 11:24:25 作者:琉璃 处罚告知书意思 行政处罚的告知程序研究论文(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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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告知书意思篇一

xxxx国际展览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注册资本、经营期限变更登记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现查明,06月27日,你单位依法注册成立,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经营期限:月27日至20xx年07月28日。当事人股东:蒋万彬、顾晓东;出资情况:蒋万彬出资25万元人民币、占比50%,顾晓东出资25万元人民币、占比50%。20xx年3月3日,你单位在没有召开股东大会的情况下,伪造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股东)确认函、股东顾晓东的身份证等材料,并在上述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股东)确认函上伪造股东顾晓东的签名。你单位将上述虚假材料提交给公司登记机关骗取公司注册资本、经营期限变更登记。你单位变更后的注册资本:200万元人民币;出资情况:蒋万彬出资175万元人民币、占比87.5%,顾晓东出资25万元人民币、占比12.5%;经营期限:长期。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有以下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以上证据反映的情况与你单位相关股东的陈述吻合,复印件均由提供人与原件核对无误并签字或盖章认可。

以上证据已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你单位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资本、经营期限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

本局认为:公司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六十五条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本案中,你单位在没有召开股东大会的情形下,伪造《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股东)确认函》;伪造顾晓东的身份证,身份证上除顾晓东姓名、性别、民族等信息一致,出生日期、住址、公民身份证号码、身份证照片等信息均与顾晓东的身份证信息不一致;《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股东)确认函》上顾晓东的签名也是伪造的。你单位将上述虚假材料提交给公司登记机关进行注册资本、经营期限变更登记。变更后股东蒋万彬由原出资25万元人民币,占比50%,变更为出资175万元人民币、占比87.5%,原股东顾晓东出资25万元人民币、占比50%,变更后出资仍为25万元人民币,占比却从原50%变更为12.5%,你单位的行为侵占了股东顾晓东的合法权益。经营期限变更为长期,与你单位成立时经全体股东签字确认的《公司章程》中规定的经营期限不一致。你单位的行为,损害了相关股东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也破坏了公司登记管理制度,理应承担法律责任。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并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情节及危害后果,本局拟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撤销20xx年3月4日你单位注册资本、经营期限变更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在本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也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xx联系电话:0xx0-8xx21092

xx市x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xx年12月4日

处罚告知书意思篇二

中辰机电有限公司(供方名称):

贵司年5月7日到货于我司的cxgn柜体,因组装太慢,没有按之前的约定5月5日交货完成,为满足我司5月10日出货的需求,通过协商,我司康晋电气有限公司对-05-06送过来的10台柜子,及-05-07下午将要送过来的6台柜子进行组装,组装费用按200元/台,共计人民币3200元,从中辰机电的货款中扣除。要求,中辰机电要把配件配齐,对之后的6台要把框架装好后于-05-07下午17:30之前送过来。希贵司遵照执行!

祝商祺!

康晋电气有限公司

(公司印章)

年月日

处罚告知书意思篇三

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为了惩戒违法者,让行政法律规范得到切实遵守,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社会、经济和生活秩序的重要且必要手段。但是,行政处罚属于一种典型的侵益性行政行为,也存在一些消极因素,对于人们的合法权益存在着一定的威胁性,可能会造成一定的损害。要想对其消极因素进行抑制,充分发挥行政处罚的积极作用,就必须将行政处罚放在一定的框架内,用制约机制与原则来进行约束。对行政处罚的程序进行完善能够让行政处罚的操作变得更加规范与统一,能够有效制约行政处罚潜藏的消极因素。在行政处罚程序中,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其中的关键环节,是保障行政处罚得以正确实施的前提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在第五章中规定了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主要包括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和告知程序。其中,告知程序是最容易在实践中被忽视的一项程序,无论是在学术界还是在实践部门中,对行政处罚的告知程序都存在认识上的不统一。本文的落脚点就在于行政处罚的告知程序,基于对其作用、意义及现状的了解上,对其存在的问题加以分析,以期能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

一、行政处罚程序中告知程序的作用及意义

行政处罚程序中的告知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在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之前,根据法定的程序和方法将法律规定的各项内容告知当事人的一项法律制度。这其中的告知,就当事人而言,是其应该受到保护法定的权利;而对于行政机关而言,则是应该履行的法定义务。行政机关作出告知行为,必须是在正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这是发挥告知的作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如果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后才告知受处罚人相关内容,则属于违反了法定程序,不利于受处罚人进行权利的维护。

行政处罚程序中的告知程序有其无可替代的作用与意义:首先,告知程序在行政处罚程序中,能保证公平、公正与民主真正地落到实处。我国《行政处罚法》赋予了行政处罚主体告知义务,也相应的给与了受行政处罚人被告知的权利。这样就能够促使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就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进行认真考虑,慎重作出决定,避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出现任意性。同时,也有利于接受处罚的对象在真正受到行政处罚前知悉处罚的具体情况,方便他们能更好地、及时地行使陈述与申辩的'权利,充分维护自身权益。

其次,经过告知程序可以让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更加信服,避免出现行政主体与受处罚对象争锋相对的局面,只有受处罚人对处罚决定没有异议,时候执行起来才会更加方便。经过告知,处罚相对人在参加听证之前就可以掌握相关信息,做好更充分的听证准备,保障听证程序的顺利进行。通过行政处罚的告知程序,处罚相对人也能充分行使陈述、申辩权。处罚相对人的陈述、申辩能帮助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查清案件事实,获取确凿证据。通过充分的陈述、申辩后得出的行政处罚结果也更容易获得当事人的信服。就算是处罚相对人不服行政处罚,也可以通过告知程序获得的信息认真考虑获得法律救济的可能性。

二、行政处罚中告知程序的现状

(一)行政处罚程序中告知程序的法律规定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这一条文明文规定了告知程序,也说明告知程序是法定程序。在《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中规定了违反告知程序的法律后果: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若不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行政处罚决定就不能成立。在第四十二条中规定了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以上便是我国《行政处罚法》中有关告知程序的所有规定,可以看出这些规定都比较笼统,也过于粗糙,不利于在实践中实施。

(二)行政处罚中告知程序的缺陷

现阶段我国的行政处罚程序还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关于行政处罚告知程序方面的问题,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充斥着各种不同的认识。行政处罚的告知程序是法律设定的用来保证当事人享有必要知情权的程序。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进行告知,有利于当事人在此基础上为自己辩护和防卫,从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公正行使权力。尽管我国《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告知程序有相关规定,但是规定得过于笼统与粗糙,还有不少缺陷,在实践中各地的做法也不尽相同。具体说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缺陷:

1、在告知形式方面。由于我国《行政处罚法》仅规定了行政处罚告知程序的告知内容及处罚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而对告知形式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各地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告知程序中充分发挥了“主观能动性”,采用的告知形式各有千秋。告知形式的不规范,给处罚相对人的被告知权造成了极大损害。

2、在告知的时间与期限方面。从行政处罚告知程序的时间来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这个时间点到底是“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前”,还是“在调查终结并提出初步意见之后送法制机关审核前或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之前,由办案单位完成”,人们的认识尚未统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存在一个过程,其中一般程序就有八个步骤。告知的内容应当与程序的阶段性相适应,否则会不利于当事人权利的行使。从告知期限来看,我国的《行政处罚法》中并未规定行政处罚告知程序的告知期限。没有法律的约束,行政处罚主体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什么期限前告知处罚相对人就具有随意性。

3、在告知对象方面。我国《行政处罚法》中对于告知对象的有关规定不够全面,第三十一条仅规定了告知对象为“当事人”,这种规定过于模糊,单一。通过对《行政处罚法》的解读我们可以看到第二十三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等条文中也有“当事人”字样出现,由此我们推断“当事人”应该是指行政处罚相对人。然而在实践中,除了行政处罚相对人的利益,其他非处罚相对人的利益也会因为行政处罚受到影响。这些人虽然不是行政处罚的相对人,但是他们与行政处罚事项有着利害关系,若是将这些人排除在告知对象的范围之外,就会剥夺他们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机会,严重损害社会公正。

4、在告知内容方面。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告知的内容包括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而对处罚的具体种类和幅度是否需要告知没有相关规定,对于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如何行使,在什么期限内行使是否需要告知也没有相关规定。要知道行政处罚主体告知的内容越全面就越有利于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的表达,同时也越有利于行政机关作出全面客观公正的决定。

5、在法律责任方面。《行政处罚法》为行政处罚主体设置了告知义务,第四十一条也规定了不履行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是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但对于瑕疵履行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则规定得很模糊,甚至可以说是空白。瑕疵履行告知义务也就是行政处罚主体在告知时将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得不完整、不全面,或者没有在合理期限内告知,令处罚相对人无法充分行使权利。

三、行政处罚中告知程序的完善建议

(一)告知形式主要采用书面形式

行政处罚直接影响着受处罚人的权益,只有有效且规范的告知,才能切实保证受处罚人及时、准确地知悉行政处罚的相关信息。参照民事诉讼中关于送达的规定,行政处罚中的告知应主要采用书面形式,这样有利于法律救济工作的顺利开展。如果用口头方式进行告知,由于缺乏详细的工作流程记载,在进行法律的救济时会因当事人的否认,行政机关缺少证明履行告知的证据而导致该处罚无效。当然,在有些特殊情况下使用书面形式不太实际,也会降低行政效率,比如在简易程序的有些场合里就适合采用口头告知方式,这种情况下就应当在当场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并要求处罚相对人签字确认。有时根据实际情况为了保证行政效率,也可以通过网络发布、电话通知等方式作为辅助性的告之方式,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还可以采用民事诉讼中的公告送达。

(二)告知时间与期限应与案件适用的程序相对应

从法律规定以及设立告知程序的目的来看,无论是简易程序还是一般程序都应适用告知程序。在《行政处罚法》中,告知程序规定在行政处罚决定程序的总的规定里,具有总则的性质,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分别规定在第一节、第二节,可以视为是分则的内容。根据法律规范总则指导分则的原理,告知程序应当适用于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告知程序的设定是为了追求处罚公开公正和保护处罚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从这点上看告知程序也应贯穿于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之中。因案件适用程序的不同,行政处罚告知的时间与期限也应有所区别。

简易程序一般适用于事实清楚、案情简单、因果关系明确、危害后果轻微的行政案件。《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当场处罚的程序,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这一环节就相当于身份告知,也就意味着告知程序在这个时候就开始了。在实践中,身份告知一般是执法人员最先作出的行为,所以其他内容的告知便可以在身份告知时一起完成。在一般程序中,除了申请回避权外,其他告知内容都是在调查终结并提出初步处罚意见之后才能确定。而如果在这之前告知,行政机关根本无法确定告知哪些事实、理由及依据,也不能确定是否需要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权。所以除了对申请回避权的告知外,告知的时间应该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制作完毕并提出初步处罚意见后,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这一阶段。而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权设置在调查开始时则是为了防止理应回避之人参与案件的调查,对处罚结果产生不利影响。

(三)告知对象的范围应当包含其他利害关系人

在诸多法治发达的国家在其行政法的制度和典则中都承认了利害关系人的法律地位,诸多行政程序法典完善的国家也都在程序法中确立了利害关系人的概念和地位。在我国利害关系人参与行政程序的规定非常零散,目前只有在决策性行政听证程序中有利害关系人参与的情况,而其他的程序规则中则没有确立该制度。可以说这是制约我国行政程序理性化的一个重要因素。行政处罚告知程序中利害关系人的参与资格可以参照行政诉讼制度中有关于利害关系人的规定。需要告知的利害关系人的选择不仅要满足权益保障的价值追求,保护受侵害方的合法权益,还要保障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将没有必要告知的利害关系人排除在告知对象之外,以保障行政秩序的连续性和行政资源的可利用性。

(四)告知内容要求具体、明确行政告知的内容一般分为身份告知、责任告知、权利告知、知情告知四种。

身份告知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向处罚当事人表明身份。责任告知是指行政处罚主体告知处罚相对人如实提供证据、如实回答等等。权利告知是指行政处罚主体应充分告知处罚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权利行使的期限。还有些学者认为应当包括对处罚决定不服时的申请复议权或直接起诉权。在笔者看来陈述权、申辩权、要求听证权、申请回避权这类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密切关系的权利是行政处罚告知程序中必须要告知的内容,而申请复议权或提起诉讼权等针对行政处罚的救济权利则没有必要纳入行政处罚告知程序的范畴。知情告知是指行政处罚主体告知处罚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这些事实包括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违法行为、违法事实,更具体地说,包括该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具体情节以及发生的危害结果。理由是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行政主体作出处罚决定的理由。行政主体所依据的应当是行政处罚法或者相关法律规定,否则不能对当事人实施处罚。更具体地说,在事实部分应包括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情节以及危害结果;在理由部分应包括违法行为的性质,从轻、从重的情节,据以认定的证据等。还有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等也应包含在知情告知里面,这样处罚相对人行使权力才更具有相对性,同时这也是听证程序启动的必然要求。

(五)明确告知瑕疵的法律责任

没有法律责任的法律制度是苍白无力的。现行《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五十五条中规定了未进行告知的行政处罚的决定不能成立,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但在实践中,“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通常并不包含瑕疵告知的情形,对于告知有瑕疵时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是空白的。所以除了已有的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还应当将瑕疵告知的情形也考虑到法律责任体系中。可以根据具体情形,按照瑕疵的严重程度以及瑕疵对告知效果的影响大小来确定不同程度的法律责任。严重的瑕疵告知相当于未履行告知,产生与之相同的法律责任,而轻微的瑕疵告知可以参照限期补正的法律责任或赋予相对人一定的救济权来维护其合法权益。

处罚告知书意思篇四

交通事故当事人肖学东:

我队办理你8月25日交通肇事一案,经多次通知你到我队接受行政处罚,但你始终未到我队。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44条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8月25日21时3分,你驾驶川cb1103号小型轿车在自贡市汇东辖区与行人甘铁遵相撞,致甘铁遵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造成交通事故。经自贡市汇东新区交警大队认定,你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8月28日,自流井区人民法院以自流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你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拟对你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对于上述告知事项:

1、如果你对以上告知内容提出陈述和申辩,应当自本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我队提出,逾期未提出申辩,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你有权要求听证。如要求听证,你应在被告知后三日内向自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自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汇东新区大队告知民警:徐宁、尹守良

xxxx年2月23日

处罚告知书意思篇五

______________单位:

照《公安派出所内部单位安全检查笔录》内容要求进行整改,根据

《条例》第条款,决定对你单位

给予行政处罚,请在接到此通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到____________接受处罚。

____年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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