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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变更工作总结(精选12篇)

时间:2024-01-08 23:12:11 作者:飞雪

通过进行月工作总结,我们可以更好地反思过去的工作方式,寻找优化和改进的方向。在阅读月工作总结范文时,我们可以借鉴其中的观点和思路,丰富自己的写作思维。

设计变更管理制度

工程开工前必须进行图纸会审,将施工图上的问题提前解决,尽量减少施工中的设计变更与签证,如若不可避免,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工程设计变更的具体经办人为现场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与施工承包单位、设计单位、业主等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联系,并负责分发设计变更通知单。

二、所有设计变更必须有文字记载,禁止口头承诺。特殊情况下,如口头承诺,事后必须在7日内补办设计变更通知单。

三、由于各种原因引起设计变更造成的工程费用较大增加,应注明增加部分费用的处理意见。

四、设计变更一般经由项目管理组通知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出具合符规范的变更通知单由项目负责人发至相关单位,方可付诸实施。重大变更经报主管处领导阅批后进行。

五、现场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签证均需通报工程例会讨论研究后由项目负责人签具原始凭证,监理、审价及相关管理人员任何项目管理人员(包括处长在内)未经签证程序签署的签证均为无效签证。所发生的工程签证应及时处理,一般不得超过7天。

六、所有工程的设计变更由项目负责人分发到以下单位和人员:设计单位、施工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价单位、主管处领导、处资料室、预决算员和各专业现场施工管理负责人。

七、各专业工种的设计变更应加强相互联系,避免信息不通造成新的变更和费用增加。

设计变更管理制度

完善工程项目施工、加强部门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管理工作,分清责任,提高结算效率。

智能化工程部所承接的工程。

部门/岗位工作内容。

项目助理/施工负责人作为具体经办人,负责填写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单,反馈甲方信息。

城市负责人负责核实工程量并根据施工合同编制设备配置报价清单。

施工技术组负责审核工程量设备配置清单及所能达到的要求。

规划设计组负责审核设计变更配置报价。

项目助理/施工负责人城市负责人施工技术组规划设计组部门经理。

5.1工程项目进场后,现场项目助理或施工负责人在熟悉和审查《施工细化方案》及施工图纸前提下,如因特殊原因为满足甲方所提出的功能要求,根据《施工合同》设备数量填写《施工方案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审批表》。

5.2城市负责人根据变更的实际情况,与甲方进行沟通核实《施工方案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审批表》,并根据施工合同编制《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报价清单》。

5.3施工技术组对《施工方案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审批表》进行审核,包括:变更后设计方案、施工设计图纸、设备配置清单、线材使用数量、变更后所能达到的功能要求。

5.4规划设计组严格按照施工项目合同进行对设备报价、取费标准进行审核,并报部门经理审批。

5.5部门经理审批后发规划设计,抄送技术组、物资计划管理员、部门财务,施工技术组及物资计划管理员,以上人员在审批物资时需严格参照合同,如与合同不符时,则在《施工方案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审批表》审批同意后方可批准物资申请。

5.6现场施工负责人需及时将《施工方案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审批表》中的变更与甲方办理签证或反馈信息,报规划组及本部存档。

5.7《施工方案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审批表》由部门财务负责保存,作为工程结算跟进应收款的依据。

设计变更管理制度

为规范华电青岛发电有限公司三期2×300mw级供热机组扩建工程(以下简称“三期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工作,使设计变更工作严格有序地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1本制度主要依据是《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基建工程设计变更管理(a版)》、《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造价管理程序》。

2.2本制度适用于三期工程项目设计变更的全过程管理。

3.1施工图是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设计单位应对施工图设计及变更文件全面负责。

3.2设计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深度和程序进行施工图设计,并要贯彻落实下列文件内容:。

a)可研、初步设计、司令图设计审查意见及各种专题报告审查、审批意见。

b)批准的初步设计及审批意见。

c)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和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管理制度、批复的有关文件及会议纪要。

3.3开工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必须组织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交底,并会同施工承包商按施工图纸会审制度进行图纸会审,会审发现的问题,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

3.4所有的变更必须由设计单位编制变更单(必须附投资预算增减表),监理单位审核,建设单位审批,并由设计单位出具变更文件。

3.5各参建单位要严格按照施工图进行建设,建设过程中所发生的变更严格按本制度进行处理,确保工程质量。

3.6凡违背了3.2条中所列的施工图设计依据性文件、初步设计中漏概算的项目及施工期间对设计单位提交的施工图的任何变动、补充都属于变更。为方便管理划分为:重大变更、较大变更、一般变更和小型设计变更四类,实行分类管理。设计变更的范围及进行变更的条件为:。

3.6.1对设计图纸深度和内容的修改和补充;设计图纸有差错。

3.6.2设计与实际情况不符合或设计条件有变化。

3.6.3生产工艺的流程或设备选型的变化。

3.6.4工程项目的增减及由于技术规范、技术标准更改导致的设计改变。

3.6.5施工条件有限,设计所采用的材料规格、品种、质量等不能完全符合要求。

3.6.6技术改进和合理化建议。

3.6.7发生不符合项(属原设计不能保证工程质量、安全要求、设计遗漏和确有错误以及与现场不符,无法施工非改不可的),并有有关方面的处理意见。

3.6.8建设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

3.7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属重大变更。

a)与批准的初步设计相比,改变建设标准或建设规模、改变原设计使用用途,修改批准的可研、初步设计原则。

b)修改司令图审查意见。

c)违背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和华电国际公司签发的设计协调会、审查会纪要和有关批复文件原则。

d)主要附属、辅助设备代用(国产改进口、进口改国产等)。

e)凡单项变更增加工程费用(包括建安工程费和设备费,下同),在50万元及以上。

3.8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属较大变更。

a)辅助设备和装置性材料代用;设计错误;为改进运行和检修条件、系统优化,或改进施工方案而变更设备、管道布置或工艺系统;为满足或有利于扩建工程中新老系统的衔接过渡而变更或增加的项目等。

b)凡单项变更增减工程费用在20万元及以上,但不超过50万元的项目。

3.9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属一般变更。

a)一般性装置性材料代用;设计差错;为改进运行和检修条件、优化系统,或改进施工方案而变更的一般性设备布置或工艺系统;为满足或有利于扩建工程中新老系统的衔接过渡而变更或增加的项目。

b)凡单项变更增减工程费用在2万元及以上,但不超过20万元的项目。

3.10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属小型变更。

a)不涉及改变设计原则,不影响质量和安全经济运行,不影响整洁美观,变更内容包括增补或修改施工详图、修改尺寸、空洞或预埋件差错、电气专业二次回路和热工专业控制回路的一般性修改等。

b)凡单项变更增减工程费用在2万元以下的项目。

4.1变更的管理按变更的性质及变更所发生的费用实行分级审批管理。

4.2凡重大设计变更,经设计单位分管总工程师审核,主管院长批准后,提交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审查,总监和建设单位总经理同意后,上报华电国际(100万元以上报集团)进行审批后下达执行。

4.3凡建设单位或生产、施工、调试单位引起或提出的重大的设计变更,报工程监理单位审核,经设计单位同意,并按上一条的要求进行审批后下达执行。

4.4凡属较大变更,由设计单位提出变更文件,经设计单位分管总工程师批准,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审查,总监和建设单位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建设单位分管总经理进行审批后下达执行。

4.5凡属一般变更,由设计单位提出变更文件,设计总工程师批准,交监理单位审核后,由建设单位三期办主任批准生效后下达执行。

4.6凡属小型变更,由设计单位驻工地代表提出设计变更文件,经工程监理单位审核,由建设单位三期办分管主任批准生效后下达执行。

4.7对需要紧急实施的重大设计变更项目,建设单位可通过传真方式汇报华电国际工程建设部,得到书面认可后(传真方式)即可组织实施,同时按本办法规定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

4.8属于削减项目或调减费用的设计变更,建设单位可直接签发实施,50万元以上的报华电国际备案。

5.1变更无论是由哪方提出,均应由设计单位出具变更通知单,按照上述程序审批后由监理及时下发至各有关单位实施。

5.2变更签字各方责任为:。

a)设计单位:对变更内容的必要性、技术上合理性及变更费用、变更文件的完整及准确性全面负责。对其他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要求进行审核,提出设计方意见,并提供工程变更相关的设计文件或服务。

b)监理单位:负责对变更内容技术上的可行性、合理性、经济性、必要性、变更文件的完整及准确性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负责安排施工措施及施工进度调整,对实施过程进行监理,签注实施监理意见,跟踪变更的闭环管理。审核设计单位出具的变更概(预)算和施工承包商报送的变更预算,建立设计变更台帐,对工程成本实行动态管理。对是否计入结算提出初始意见,对发生费用的变更在结算中予以受理。

c)施工承包商:确认并接受变更内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报出工程变更预算,并组织实施。变更完成,应及时联系监理单位、建设单位验收,做到闭环管理。

d)建设单位:对变更技术上的可行性、合理性、经济性、必要性、变更文件的完整及准确性进行审核、确认,审核设计变更预算,对发生费用的变更在工程进度款中予以受理,监督检查监理的设计变更台帐。

e)社会中介机构:受建设单位委托对设计变更进行造价复核,提出独立的造价评审意见。

5.3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尽可能把变更控制在设计阶段的初期,特别是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设计变更。

5.4一般情况下,即使变更要求在技术上是合理的,也应全面考虑变更以后所产生的影响(工期延误、施工承包商索赔等),并考虑造价增减幅度是否控制在概算范围内,对可能超概的,要慎重论证,并经建设单位同意或建设单位上报上级机关同意后方可执行。

5.5对于概算外的工程项目在实施之前要进行详细的论证,按设计变更的管理程序进行审批后方可实施。

5.6审核设计变更单,必须附投资预算增减表,尤其是涉及到相关系统变化的,及时报建设单位审批,不能先斩后奏或瞒报变更工程量和费用。

5.7某一原因或某一专业引起其他专业的变更,要合并一起考虑全部变更费用及其造成的影响再进行变更的决策。

5.8设计单位提出的变更文件应包括变更依据、方案论证、施工图、设备材料清单、变更概预算等。

5.9设计变更应简要说明变更产生的背景,包括变更产生的提出单位、主要参与人员、时间等。

5.10设计变更必须说明变更原因,如工艺改变、工艺要求、设备选型不当,设计者考虑需提高或降低标准、设计漏项、设计失误或其它原因。

5.11涉及到费用的变更要由设计单位按规定出具详细的预算,列明建筑费、安装费、设备费等,没有预算的变更不得签发。

5.12坚决杜绝内容不明确的,没有详图或具体使用部位,而只是增加材料用量或只做定性说明的变更。

5.13原设计图纸已实施后,才发变更,则应注明。

5.14不发生费用的变更,应注明'不发生费用'字样。

5.15由于施工不当,或施工错误造成的变更,审批程序相同,但应注明原因。

5.16凡是没有经过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认可并签字的变更一律无效。

5.19属变更削减的内容、合理化建议也按照上面的程序办理。

6.1强化变更的事先控制,通过有效的图纸会审来降低变更发生的费用。

6.2要对变更进行闭环管理,设计变更实施后,由监理组织各方及时进行验收确认。

6.3监理应每月月末对本月发生的变更费用进行统计,建立设计变更台帐,并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报华电国际公司备案,对变更进行动态管理。

6.4经过批准的设计文件是施工重要依据,施工承包商必须按图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存在差错或与实际情况不符时,应停止施工,报告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并按程序办理变更单后再进行施工。

6.5由于施工方面原因需要设计变更的,由施工承包商提出并按上述程序办理完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后方可施工。

6.6设计变更应视作原施工图纸的一部分内容,设计单位要对图纸的完整性负责,并依据变更文件在竣工图设计中对原图纸进行修改。

6.7若原设计图没有实施,由监理督促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单并调减相关费用。

6.8由于设计变更造成的增减费用、工期延误或延期索赔及相关费用的支付,由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按照施工合同中规定进行处理。

6.9凡施工承包商不按本制度规定而进行的擅自变更或由于施工承包商施工不当、施工错误、不按正确的设计施工而造成的变更及返工浪费,所发生的费用均由施工承包商承担。

7.1设计变更实行定额控制、动态管理,变更总费用应控制在基本预备费的20%以内。

7.2设计单位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费用定额及相关的考核、奖惩办法按照设计合同执行。

7.3由于监理公司责任造成损失的,按监理合同中的规定扣减监理费用。

7.4对不执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承包商,建设单位要根据相应合同条款进行考核。

7.5凡施工承包商擅自变更或由于施工承包商施工不当、施工错误、不按图施工而造成的变更及返工,若对工期、质量、投资效益造成影响的,应进行考核并索赔。

设计变更基准

为了有效的规范本企业产品设计变更事项,特制定本基准。2.范围。

本基准适用于:

2.1顾客提出的产品更改过程;

2.2本企业提出的由于应用新材料或是提高性能或是为了易于制造或降低成本引起的产品更改过程。

3.1技术中心主管工程师负责产品设计更改的评审、验证、产品图纸及dfmea技术文件更改及传递。

3.2技术中心主任工程师负责产品设计更改的审查。

3.3专业厂主管工程师负责过程设计更改的评审、验证及工艺、工装图纸控制计划、pfmea等技术文件更改及传递。

按《产品设计更改流程——由顾客提出的更改》执行。

4.1.1技术中心接到顾客关于产品变更的通知书(函)后,将该信息登记在《产品/过程变更管理台帐》。

4.1.3技术中心产品设计主管工程师组织市场部、制造品质部、生产厂等相关部门的职能人员,对该变更进行验证,填写验证记录。验证内容包括:a)现有设备、工艺方法、材质、检测手段能否满足该变更要求。b)该变更后,产品的机械性能、尺寸精度等技术要求是否能达到。c)必要时,通过发动机台架试验验证。

4.1.4技术中心产品设计主管工程师与顾客进行沟通,填写沟通记录。

a)技术中心主管工程师更改能满足变更要求的产品图样及文件,并将更改的图样及文件返回顾客进行会签批准。经顾客批准后,由顾客将会签或盖章的产品图返给我公司。b)对顾客提出的产品变更不能满足时,技术中心主管工程师与顾客沟通协商,并填写《主机厂信息沟通汇报表》或《电话记录表》。

4.1.5技术中心产品图管理员,将顾客会签批准的产品图登记、存档。

确需修订dfmea时,由产品设计主管工程师组织多功能小组(制造品质部、市场部、专业厂等相关人员)修订并评估新的dfmea。

4.1.7技术中心产品设计主管工程师填写公司内《产品更改通知单》,对受控产品图进行更改,更改完成的时间为从接到顾客的更改要求开始不超过两个工作周。若顾客有时间要求,则按顾客要求的时间。

4.1.8专业厂按更改后的图纸生产样品或小批,并准备(必要时)生产件批准(ppap)文件,向顾客提交ppap申请及所需附件。

4.1.9经顾客审核(ppap)批准后,并授权批量生产更改后的产品。

由于新材料的应用、或是由于降低成本、或是为了便于制造等原因,由本公司提出产品的变更按《产品设计更改流程——由本公司提出的更改》执行。

1对提出的设计变更,由技术中心产品设计主管工程师组织市场部、制造品质部、生产厂等相关部门的职能人员,对该变更进行评审,填写评审记录。评审内容包括:a)该设计变更能否满足产品应有的性能要求、可靠性要求、法律法规要求。b)过程能力、产品质量等能否满足顾客的要求。c)后续工作计划如何?d)其它。

4.2.2生产厂对该设计变更进行试验,并作出试验、检验报告。

4.2.3技术中心产品设计主管工程师组织市场部、制造品质部、生产厂等相关部门的职能人员,对该变更进行验证,填写验证记录。验证内容包括:a)过程能力、产品质量等已满足顾客的要求。b)变更后的产品其性能、可靠性等指标已达到。c)其它。

4.2.4技术中心产品设计主管工程师填写《设计变更申请书》,将变更的内容、原因及说明等表达清楚并提交给顾客技术主管部门。

4.2.5顾客批准更改申请后,返回我公司技术部门,由产品图管理员登记、存档。

4.2.6技术中心产品设计主任工程师组织(多功能小组成员)设计人员修订新的dfmea,并进行评审,填写评审记录表《qs06r23》;同时确定在制品、制成品的处置要求和更改实施时间。

4.2.7技术中心主管工程师填写更改通知单、更改产品图样,对受控产品图进行更改。4.2.8专业产业厂按更改后的图纸生产样品或小批,并准备生产件(ppap)文件。4.2.9若顾客要求来公司内现场审核更改,专业厂准备迎审工作,待顾客现场审核更改并批准后,向顾客提交ppap申请和所属附件。

4.2.10顾客对提交的ppap及附件批准,并授权生产更改后的产品。

4.2.11专业厂接到顾客签字批准的ppap文件后,开始批量生产更改后的产品并在第一批更改后的产品进行标识。

本基准起草人:张庆昕。

设计变更管理制度

对设计变更进行评审、验证与确认,保证设计变更的及时性、合理性和经济性,消除设计变更对工程成本和进度带来的消极影响。

设计变更:指由设计单位或设计部对设计成果进行的修改。

4.1设计部。

4.1.2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设计变更进行设计技术论证;。

4.1.3负责设计修改和设计单位的联系管理;。

4.2工程管理部:参与设计变更的技术论证;。

4.3成本管理部。

4.3.1负责变更成本测算;。

4.3.2成本管理部经理负责审定单项大于2万元的变更;。

4.4公司管理层:负责审定单项金额大于5万元的变更。

5.1.1设计缺陷或设计错误引起的设计变更。

5.1.2客户需求变更: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来自营销、业主、物业管理等方面提出的修改建议进行的变更设计。

5.1.3现场施工管理引起的设计变更:在施工过程中,因施工错误、材料/设备变更、施工现场条件误差、施工工艺技术等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

5.2.1事先变更原则:不管是设计缺陷与错误、客户需求,还是现场施工管理引起的设计变更,尽量在需要变更的部分施工之前进行变更,避免返工、浪费成本和影响工期。

5.2.2先算后做原则:对设计变更必须事先测算成本,经相关领导批准后才能施工。

5.2.3设计变更完工确认原则:设计变更完工后必须予以确认,避免重复计算或“变而不做或少做”。

5.3设计变更流程(由各单位自己决定,以下为参考职责)。

5.3.1设计部根据现场情况提出设计变更或接受其它部门的“设计变更申请单”。

5.3.2设计部组织相关工程师进行技术论证,做出是否可行的结论,如可行,由现场成本组进行成本测算;测算结果在2-5万元的变更,需成本管理部经理审定,设计部项目负责人填写《设计变更单》,设计部经理签字确认。

5.3.3测算结果大于5万元的变更,需报公司管理层审批,公司管理层不批准的则不通过。公司管理层批准的,审批过程结束。

5.3.4设计部发《设计变更单》或将变更要求提供给设计单位,由设计单位出设计图纸或设计变更单。

5.3.5设计单位发出的图纸或变更单,统一由设计部填写《设计变更单》发给项目经理部执行。

5.3.6项目部负责设计变更的执行,完成后给予确认。

设计变更管理制度

1.1为严格控制工程建设成本,提高项目经济效益,并进一步明确公司业务办理流程,各部门工作职责,顺利完成项目建设任务,依据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2.1设计变更是指设计人应业主要求,或设计人自行完善原设计,纠正原设计文件疏漏、错误而发出的变更、补充、纠正已签发设计文件的书面通知文件。分为业主要求的设计变更和设计人提出的设计变更。

3.1单一信息和设计文件传输渠道,杜绝设计指令多路径传输,设计文件满天飞现象。设计变更是工程建设工程中的重要文件,对工程管理、工期、工程造价都影响很大,必须始终坚持严格管理的原则,所有设计图纸,补充图纸,修改图纸,设计变更,技术参数,技术说明由规划设计部统一发放,设计院提出的变更事项,需事先征求我公司意见,合作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要求需经我公司规划设计部门统一向设计院传达。

3.2分级管理,不涉及工程造价调整和工程造价增减额在5000元以内的设计变更,规划设计部经理在综合本部门专业工程师和相关部门意见后可以直接办理。工程造价调整金额在5000(含)元及以上,50000元以内的设计变更须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办理,工程造价调整金额在50000元以上的设计变更须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办理。重大设计修改,专业方案及设计标准调整须设计院、专业顾问公司给出专题意见,由公司专题会议讨论决定。

3.3规划设计部作为公司设计变更管理工作的责任部门,在每一份设计变更发出之前,应全面考虑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后果,尤其是营销工作,项目合作,合同违约,工程成本控制,还要密切联系现场工程施工进度情况。

3.4科学性,专业化管理,设计变更中所最终形成的内容,一定是为解决问题或达到预期效果所有可选方法中最科学,最经济的方法。同时设计变更要始终体现高度的专业性和科学性。

3.5原因明确,表述准确。在每份设计变更中,要说明发生的原因,变更部位,范围,变更前后的设计内容要表达准确。以便相关部门据此开展其他工作。体现工程数量的要经过认真核实,计量准确。

3.6严格执行洽商办理程序,凭证及手续齐全。合作单位提出的变更要求,要有经对方有权人员确认的书面依据。

3.7及时办理工程费用调整,设计变更送达后,施工单位须于15日内提出工程总价变更要求,15日内未提出要求的,视为该变更没有费用增加。业主在收到工程价款变更申请后15日内未作回复,视为该变更价款已经被接受。

3.8先洽后干。设计变更确定后,原则上要施工单位先报预算后施工,若属合作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变更费用要及时通知合作单位。

3.9设计变更作为设计文件的一部分,要及时发放各有关部门,合作单位,咨询服务协作单位。

3.10设计变更的数量和修改总量作为一个考核设计单位工作质量的指标,并通过控制设计变更发生时限促进设计单位对提交的设计成果自查自改。

4.1规划设计部。

4.1.1负责设计变更技术性总体把握,审核设计变更内容合理性,准确性,并优化出最佳实施方案。掌握变更内容是否涉及建筑功能,建造标准的改变及公司对有关客户的违约问题。

4.1.2负责将设计变更内容及时会知营销策划部门,专业顾问公司,及重要客户,并负责信息的双向沟通。

4.1.3负责组织重大技术问题的论证,技术经济方案比选。

4.1.4负责设计变更要求的传达,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办理,设计变更的下发。

4.1.5负责设计变更整理、归档及有关资料的收集保存。

4.2工程部。

4.2.1结合现场工程情况落实变更内容的可实施性。

4.2.2协助审查设计变更内容的专业合理性,结合施工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寻找最佳解决方案。

4.2.3随时掌握现场情况,详细记录变更发生时的施工进度,材料设备到场情况。准备反索赔证据。

4.2.4落实设计变更内容,组织监理及时进行检查验收,并做好现场签证、信息反馈。

4.2.5配合顾问公司及有关部门的工程计量工作。

4.3、工程部。

4.3.2审核变更工程量是否准确,单价选用是否合适。费用是否合理。

4.3.3办理工程造价增减调整确认。

4.4监理公司。

4.4.1认真审阅图纸,实时跟踪现场施工,调查设计变更发生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4.4.2审核施工单位变更工程量申请数量,申请变更费用。

4.4.3现场跟踪变更内容的实施情况。

5.1.1前期批准文件,设计委托书,设计任务书,设计合同,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备忘录,往来文函。

5.1.2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

5.1.3施工图纸及已有设计变更工程洽商。

5.1.4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设计交底记录,业主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指令。

5.1.5工程施工技术规程,施工工艺,质量标准及验收规范,标准化设计图集,施工单位二次深化设计。

5.1.6工程量清单规范,北京市有关工程造价管理文件。

5.1.7营销策划方案,房屋销售合同,转让及合作协议。

6.1设计院提出的设计变更。

6.1.1设计院向规划设计部提出需要发出的设计变更的主要内容。6.1.2规划设计部根据变更内容判断此设计变更在哪一个分级管理范围内。

6.1.3若设计变更费用增减在5000元以内,规划设计部审查设计变更的必要性,内容的合理性,专业的协调一致性。向工程部咨询现场可实施性、并评估对营销、项目合作是否存在不良影响,必要时与相关部门和单位沟通。规划设计部在综合各部门信息后,部门经理通知设计院同意发出、修改意见、驳回设计变更及替代解决方案。

6.1.4若设计变更费用增减超过5000元,需规划设计部在完成6.1.5款所述审查工作后,填写“设计变更指令审批单”。完成审批手续后,通知设计院签发设计变更。

6.2公司各部门或项目合作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

设计变更指令审批单”(见附件1),业务需要部门确认。

6.2.3设计单位咨询工程部涉及变更工程项目或部位的目前现场进度及变更内容的可实施性,常规项目变更大致费用增减额度。对于需要进行经济比较或需要准确计算费用以辅助决策的变更项目由工程部给出咨询意见。

6.2.4规划设计部给出综合意见并报主管副总经理批示。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后由规划设计部向设计人发出设计变更指令。并负责审核设计人成文的设计变更的准确性。单次变更涉及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设计变更指令须经总经理批示。

6.3设计人发出的设计变更通知单(见附件2)由规划设计部签收、内部编号、发放工程部、各有关单位,并组织归档。

6.4工程部将设计变更发放给监理、施工单位,并组织监理、施工单位进行工程量增减、工程价款调整计算书上报,审核,签认。组织工程实施。

6.5工程部审核工程价款变更申请计算资料,对照合同确定调整额,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签认工程价款变更申请表。

设计变更管理制度

确认合理的设计变更签证程序,从而控制设计变更、签证的费用。

适用于所有在建工程的设计变更及签证项目。

3.1.工程部是签证实施的见证部门。

3.1.1.项目主管确认签证及设计变更实施的情况及工程量。

3.1.2.部门经理负责签证的审批。

3.2.设计部是设计变更的见证部门。

3.2.1.项目主管对设计变更单进行确认及说明变更原因。

3.3.预算部对设计变更及签证进行费用核算。

4.1.1.工程在施工过程,若发现施工图纸属于较大结构性问题,必须及时上报公司主管老总,并与设计单位联系研究决定,由设计单位出修改施工图或变更设计通知。

4.1.2.设计部审核设计变更,经主管人及部门经理签字盖章确认后,转发给工程部。

4.1.3.工程部主管人员每月5日前,整理汇总上月1日至30日(31日)发生的设计变更单,并在每张变更单上注明实施情况。汇总单经主办人及经理确认后,送预算部。

4.1.4.预算部确定核实设计变更费用后,作为工程结算价的一部分。

4.2.签证:

4.2.1.签证项目发生后,工程部主管人及时确认签证单。认真核实签证工程量及详细说明施工工艺及实施情况。

4.2.2.签证单需监理、工程主办人及部门经理三人共同签认,并加盖各自公章确认。

4.2.3.点工签认:

在工程签证中原则上不认点工形式出现。如有特殊原因需发生点工且数量较大时,必须由主办人员所在部门经理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

点工原则上是以现定额站规定(每工22.80),故在税前进行结算。

若按定额站人工价规定进行施工有难度,经部门经理认可,以书面形式在签证单上写明原因、工作内容,由预算部、工程部及乙方三方人员共同谈定点工单价。

4.2.4.各种土方工程不得有土方签证单,该项目操作执行《关于建筑垃圾清运及土方工程的暂行管理方法》。

4.2.5.每月5日前,工程部主管人整理上月1日至30日(31日)发生的签证单,汇总确认后送预算部。

4.2.6.预算部确定核实签证费用后,作为工程结算价的'一部分。

4.3.备注:

4.3.1.设计变更、签证项目发生后,工程部主管人员须当日发生当日确认,事后补办的设计变更、签证预算部不予计算,事后补办设计变更、签证不予计算。

4.3.2.设计变更、签证单每月分别作汇总表,见附表一、二。

4.3.3.所有设计变更、签证单上有关价格、费用的确认时,需由预算部参与确定。

4.3.4.设计变更、签证单均一式五份,送预算部的设计变更、签证单必须为原件。

4.3.5.预算部在办理结算时有权复查签证、变更的内容,若发觉与定额不符时,不予结算。

4.3.6.若发生特殊情况难以结算的项目,则注明由审价单位作最终确定。

设计变更管理制度

1、目的:确认合理的设计变更签证程序,从而控制设计变更、签证的费用。

2、范围:适用于所有在建工程的设计变更及签证项目。

3、职责:

3.1.工程部是签证实施的见证部门。

3.1.1.项目主管确认签证及设计变更实施的情况及工程量。

3.1.2.部门经理负责签证的审批。

3.2.设计部是设计变更的见证部门。

3.2.1.项目主管对设计变更单进行确认及说明变更原因。

3.2.2.部门经理负责设计变更的审批。

3.3.预算部对设计变更及签证进行费用核算。

4、程序:

4.1.设计变更。

4.1.1.工程在施工过程 ,若发现施工图纸属于较大结构性问题,必须及时上报公司主管老总,并与设计单位联系研究决定,由设计单位出修改施工图或变更设计通知。

4.1.2.设计部审核设计变更,经主管人及部门经理签字盖章确认后,转发给工程部。

4.1.3.工程部主管人员每月5日前,整理汇总上月1日至30日(31日)发生的设计变更单,并在每张变更单上注明实施情况。汇总单经主办人及经理确认后,送预算部。

4.1.4.预算部确定核实设计变更费用后,作为工程结算价的一部分。

4.2.签证:

4.2.1.签证项目发生后,工程部主管人及时确认签证单。认真核实签证工程量及详细说明施工工艺及实施情况。

4.2.2.签证单需监理、工程主办人及部门经理三人共同签认,并加盖各自公章确认。

4.2.3.点工签认:

.在工程签证中原则上不认点工形式出现。如有特殊原因需发生点工且数量较大时,必须由主办人员所在部门经理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

.点工原则上是以现定额站规定(每工22.80),故在税前进行结算。

.若按定额站人工价规定进行施工有难度,经部门经理认可,以书面形式在签证单上写明原因、工作内容,由预算部、工程部及乙方三方人员共同谈定点工单价。

4.2.4.各种土方工程不得有土方签证单,该项目操作执行《关于建筑垃圾清运及土方工程的暂行管理方法》。

4.2.5.每月5日前,工程部主管人整理上月1日至30日(31日)发生的签证单,汇总确认后送预算部。

4.2.6.预算部确定核实签证费用后,作为工程结算价的一部分。

4.3.备注:

4.3.1.设计变更、签证项目发生后,工程部主管人员须当日发生当日确认,事后补办的'设计变更、签证预算部不予计算,事后补办设计变更、签证不予计算。

4.3.2.设计变更、签证单每月分别作汇总表,见附表一、二。

4.3.3.所有设计变更、签证单上有关价格、费用的确认时,需由预算部参与确定。

4.3.4.设计变更、签证单均一式五份,送预算部的设计变更、签证单必须为原件。

4.3.5.预算部在办理结算时有权复查签证、变更的内容,若发觉与定额不符时,不予结算。

4.3.6.若发生特殊情况难以结算的项目,则注明由审价单位作最终确定。

5、本工程文件应发放到下列人员:

设计变更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xx省高速公路公路局(集团)(以下简称高管局(集团))局属在建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高速公路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公路工程质量,控制工程投资,节约社会资源,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和《xx省交通厅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结合局属在建高速公路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高管局(集团)局属所有在建高速公路(包括土建工程、机电工程、交通工程,房建及附属设施工程、绿化工程、线外工程等)及独立大桥、特大桥和隧道的新建和改、扩建工程。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设计变更,是指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和调整等行为,包括优化设计、完善设计、新增工程和取消工程。

优化设计是指在工程正式开工之后,通过现场勘察、核对、分析、论证和比选,在保证使用安全和不降低技术标准的前提下,通过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的应用,对原设计进行优化的变更行为,其目的是保证质量、减少病害、方便施工、降低造价、缩短工期、减少运营费用等。对设计工程取消实施、或分期修建等变更行为不属优化设计。

完善设计是指在工程正式开工之后,发现因测量勘察深度不足、调查预测失当,导致设计方案不合理、设计错漏,或因项目实施过程中新颁布生效的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等原因,必须对原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完善和补充的变更行为。

新增工程和取消工程是指在工程正式开工之后,至项目进行竣工验收之前,因社会经济发展或提高服务水平等方面的需要,对原批准设计规模新增和取消内容并予以实施的变更行为。

第四条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相关部门(国土、水利、铁路、电力、电讯、军事、林业、文物、管道、地矿、环保等)的要求。

第五条设计变更管理实行逐级负责制,高管局(集团)工程管理部负责局属在建高速公路设计变更的审核和管理,并接受省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筹建处可参照本细则规定的设计变更分类和管理权限,结合项目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适合于本项目的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办法),报高管局(集团)核备。

第六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一般设计变更和较小设计变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1、连续长度10公里(包括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2、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3、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4、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5、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6、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1、路线起讫点和主要控制点发生变化的;。

2、连续长度2公里(包括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3、局部技术标准:包括技术等级、路基宽度、设计荷载等级发生变化的;。

4、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6、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7、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形式发生变化的;。

8、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9、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10、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11、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12、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13、任何单项工程规模或技术方案发生变化的,变更费用增减总额超过500万元(包括500万元)以上的;或需要调增已批准施工图预算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一般设计变更:。

1、连续长度2公里以内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3、天桥位置、座数的调整和增减,以及结构形式、孔径、地基处理方式的改变;。

4、大、中桥非主要结构、基础埋深的改变;。

5、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并且单项变更费用增减总额在150万元(包括150万元)―500万元之间的设计变更行为。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小设计变更:。

2、排水工程位置、断面形式、材料的改变;。

3、防护工程、调治构造物位置、结构、数量的改变;。

4、对使用功能和运营安全影响不大的其他工程技术方案变化;。

5、其他一般性对施工图设计的完善、调整等行为;。

6、除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以外,并且单项变更费用增减总额在150万元以内的设计变更行为。

第七条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较小设计变更实行备案制。

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属于对设计文件内容作重大修改,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本细则规定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肢解设计变更,逃避审批。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第八条重大设计变更,由省交通运输厅审查后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较大设计变更,由高管局(集团)组织审查后,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批;一般设计变更,由高管局(集团)负责组织审批,建立设计变更台帐,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备,并负责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实施进行管理;较小设计变更,由筹建处负责组织审批,建立设计变更台帐,报高管局(集团)核备,并负责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实施进行管理。

民间资本全额投资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较大设计变更不适用本细则审批程序规定。

第九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可以向筹建处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建议。筹建处对设计变更的建议及理由应当进行审查核实。必要时,筹建处可以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及有关专家对设计变更建议进行经济、技术论证。对超出筹建处管理权限的工程变更上报高管局(集团)。

高管局(集团)或筹建处也可以直接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建议。

(一)较小设计变更建议,由筹建处根据审查核实情况或者论证结果决定是否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

(二)一般设计变更建议,由筹建处经调查论证确认后,向高管局(集团)提出设计变更申请,由高管局(集团)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调查论证,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开展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工作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筹建处。

(三)较大、重大设计变更建议,由筹建处经调查论证确认后,向高管局(集团)提出设计变更申请,由高管局(集团)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调查论证确认,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省交通运输厅提出设计变更申请,设计变更申请由省交通运输厅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论证,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开展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工作的决定,并书面通知高管局(集团),高管局(集团)及时通知筹建处组织实施。

(四)设计变更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2、对设计变更建议的调查核实情况、合理性论证情况;。

3、设计变更工程量计算(估算)书、增减费用计算表、设计变更后施工组织安排等。

第十一条在省交通运输厅或高管局(集团)批准同意开展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工作后,筹建处应及时组织完成勘察设计,形成设计变更文件。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应当由公路工程的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高管局(集团)或筹建处也可以选择其他具体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完成勘察设计,形成设计变更文件,并对设计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称、设计变更工程名称、位置、费用、论证结论等,相关各方签署的意见):。

2、设计变更说明(主要阐述设计变更提出过程、变更理由和论证材料);。

5、其他资料(计算书,原勘察设计单位意见等)。

第十二条设计变更文件完成后,应当及时组织对设计变更文件进行审批或审查。

(一)对较小设计变更文件,筹建处应在15个工作日内按照合同条款约定完成相应工作。

(二)对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经筹建处审查后,高管局(集团)应在15个工作日内按照合同条款约定完成相应工作。

(三)对较大、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经筹建处审查后,高管局(集团)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提出初审意见,上报交通运输厅并送达厅公路局,厅公路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上报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或审查上报工作(包括必要的定额管理部门提出的造价意见)。

(四)无正当理由,超过审批时间未对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查予以答复的,视为同意。需要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含在上述期限内。审批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在征得高管局(集团)主管领导同意后,筹建处可先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应在开始变更发生10个工作日内按变更程序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工程的施工,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承担。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担设计变更工程的资质等级或能力时,高管局(集团)将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第十五条筹建处应重视设计变更台帐管理工作,随时对所有设计变更情况进行分类汇总,并于每季度末定期将汇总情况上报高管局(集团)。高管局(集团)于每季度末定期将审查后的汇总情况上报省交通运输厅并送达厅公路局备案。省交通运输厅和高管局(集团)可根据情况随时对设计变更台帐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设计变更工程建设费用的调整:。

(三)一般设计变更、较小设计变更的费用变化原则上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七条由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勘察设计费和监理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有关合同约定执行。

由于勘察设计单位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其勘察设计费由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由于施工单位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其勘察设计费由施工单位承担;其他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其勘察设计费由高管局(集团)承担。

由于勘察设计单位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并对工程造成损失的,该损失由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由于施工单位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并对工程造成损失的,施工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费用。

第十八条按照本细则规定经过审查批准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纳入决算。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不得进入决算。

第十九条高管局(集团)和筹建处工作人员在设计变更审查批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高管局(集团)和筹建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交通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暂停项目执行。构成犯罪的,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

(二)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肢解规避审批的;。

(三)未经审查批准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

第二十一条原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细则规定,不能及时认真履行设计变更职责的,由高管局(集团)按合同约定处理,并报省交通运输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省交通运输厅暂停其参与本辖区内其他项目的投标并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不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施工的,由高管局(集团)按合同约定处理;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建议省交通运输厅暂停其参与本辖区内其他项目的投标并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对于优化设计类设计变更行为,经交工验收后,认定合理可靠,有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在同等技术标准、工程数量情况下比较降低工程造价显着,且项目总投资控制在审批概算范围内,筹建处可申请优化设计奖。经省交通运输厅批准,可对优化设计者予以适当奖励,费用在节省的投资内列支。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由高管局(集团)负责解释。

设计变更管理制度

一.工程设计变更洽商的具体经办人为各专业现场施工管理负责人和现场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与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等有关单位人员的联系,并组织实施。

二.所有设计变更必须有文字记载,禁止口头承诺。特殊情况下,如口头承诺,事后必须在7日内补办设计变更通知单。

三.由于各种原因引起设计变更造成的工程费用较大增加,各专业管理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处领导和主管校长汇报。

四.设计变更一般经由各专业现场施工管理负责人通知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出具符合规范的变更通知单由各专业现场施工管理负责人发至相关单位,方可付诸实施。重大变更经报主管处领导阅批后进行。

五.现场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设计变更洽商均需通报工程例会讨论研究后由各专业现场施工管理负责人、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共同签署。每次洽商签证费用为5000元以内的须报各专业现场施工管理负责人批准,费用为5000元~3万元的须报处领导批准,费用为3万元~10万元的洽商应报主管校长批准,费用超过10万元的洽商应报校长批准。所发生的工程洽商应及时处理,一般不得超过7天。

六.所有工程的设计变更应分发到以下单位和人员:设计单位、施工承包单位、监理单位、主管处领导、处资料室、预决算员和各专业现场施工管理负责人。

七.各专业工种的设计变更应加强相互联系,避免信息不通造成新的变更和费用增加。

八.工程设计变更、施工洽商签证流程图。

设计变更补充协议

为适应市场需求,经设计单位同意,我公司拟对位于西安市莲湖区大桥西街16号西城摩尔项目17、18号楼进行局部设计变更,预计此变更可能会导致相关房屋的建筑面积或套内面积或分摊系数等产生一定程度的变化。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买受人对于以上变更持有异议的,请在15日内与本公司联系协商处理,逾期我公司将以变更后的方案申办房屋测量登记等后续事项。

陕西xx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设计变更管理制度

4、变更图纸或变更说明建设单位发监理公司,监理公司发施工单位、造价公司。

1、建设单位工程师组织总监理工程师、审计工程师论证变更是否技术可行、造价影响;

4、变更图纸或变更说明由建设单位发监理公司,监理公司发施工单位、造价公司。

2、建设单位工程师组织总监理工程师、审计工程师论证变更影响;

3、建设单位工程师将论证结果报项目经理、总经理同意后,变更图纸或变更说明由建设单位发监理公司,监理公司发施工单位、造价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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