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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规定及实施办法心得体会(实用17篇)

时间:2023-12-20 18:53:30 作者:笔舞

通过写心得体会,我们可以不断地反思和改进,为自己的学习和工作找到更好的方向。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一些优秀心得体会范文,供大家参考。希望这些范文可以给您提供思路和灵感,让您写出精彩的心得体会。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共同进步!

共三个规定心得体会

共三个规定自出台以来,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议,成为中央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之一。作为广大党员干部的一员,我深刻认识到共三个规定对于我党的纯洁性、既定事业的坚持和领导干部的政治素质提升等方面期待的重要意义,而且在平时的工作中不断实际的实践,提高思想认识和工作效率,并得到了一些心得体会,现在将其分享出来以期帮助更多的同志。

第二段:审视个人工作订单的作用。

个人工作订单是领导干部是否落实共三个规定、加强自身能力锤炼的重要指示标志。实践告诉我们,任何工作都需要有计划、有目标,对于领导干部更是如此。在平时的工作中,我们需要认真审视个人工作订单的作用,将领导交代的工作任务条理化、系统化,落实好每一个细节,确保工作的高效性和成效性。只有这样才能在工作中实现更好的结果,同时也展示了干部的能力和政治水平,得到领导的认可和赞誉。

第三段:在公帑使用方面注意突出政治地位。

共三个规定中明确了公帑使用方面的规定,整改措施不仅要达到表面上的合规,更要注意突出政治地位。领导干部要时刻牢记自己的职责和义务,严格遵守各项规定,做到规范和规避风险的有序化处理。同时,在具体实际操作中,要重视政治地位的突出,把握好场景,展示责任担当,树立好公正自信的形象。

第四段:以身作则,带头廉洁从政。

共三个规定是对领导干部在驾驶权力之路上进行严肃告诫的警钟,对于廉洁从政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领导干部的行动是让群众看得见的标杆,每一位领导干部都应该时刻牢记以身作则,带头践行廉洁从政的标准。首先,广大党员干部要始终坚守党性原则,用实际行动捍卫党的纯洁性和党员的思想形态;其次,要关注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围绕职责、职权、职位、职务等方面严格要求自己,摒弃任何晦涩和不正之风。

第五段:结语。

“共三个规定”是当前推进党内政治文化建设的重要手段,它对于加强自身能力和改善社会治理能力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平时工作中,广大党员干部要时刻牢记政治标准,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做到坚守初志、练好内功,展示高尚品质和政治品格,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作出积极贡献。

三个规定心得体会

通过对本单位规章制度的学习,使我更加清醒地认识到学习规章制度、遵守规章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一个单位必须要有完善,严格,健全,独特的管理制度。下面根据学习情况,结合个人实际谈一点肤浅的体会。

通过学习,提高了我的思想认识,增强了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由于平时工作比较繁忙,我们只抱着干好每天的工作,而规章制度学习与己关系不大、可学可不学的想法,对规章制度疏于学习,在学习时也不够深入,对内容也理解不够全面。在这种思想支配下,就会萌生一些自由散漫的思想。通过这次规章制度学习教育,使我深刻地认识到,不学习规章制度、不熟悉规章制度对各环节的具体要求,就不可能很好地遵守规章制度,并成为一名合格的员工。

通过学习,使我认识到加强规章制度的执行,是自己与公司快速成长的保证,了解到严格执行公司各项制度是我们每一位员工的重大责任。通过学习让我意识到自己在以后的工作中应严格要求自己,把学习规章制度深入到自己的工作中,从而不断提高自己实际工作中的自主性和能动性。在工作中严格按照各项规章制度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

通过这次学习,对照所学的制度,我意识到自己在平时的学习和工作中主要存在以下不足:

一是对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方面的内容理解的不够深刻细致,平时不是很重视。

二是每次做完工作,不善于总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经验。

三是对工作中不善于自己创新,不进行深入的研究。

四是对自己的工作态度方面不能够做到很好的自己调节,导致有时工作态端不端正从而影响到工作。

针对自身存在的一些问题,在以后的.工作中我将采取如下改进措施:

一是平时应加强对公司相关的业务与规章制度的学习,熟悉和掌握规定要求,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及各项能力。

二是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并对工作方式方法做到勤总结勤反省,争取在以后的工作中做到用最短的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从而提高自己的工作效率,做到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尽职尽责。

三是平时应多了解一些有利于工作与公司发展的比较具有新颖的一些好的想法与意见。四是对于自己的工作态度方面,应加强自己调节,在以后的工作坚决杜绝这种事情发生。

三个规定实施办法心得体会

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针对公务员的法规和政策,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三个规定”,即限制公务员利用公权力谋取私利的规定。为了贯彻这一政策,各级政府和部门根据《三个规定》,出台了许多实施办法,并积极推动实施。在这个过程中,我深深认识到了“三个规定”实施办法的重要性以及这些办法带来的积极影响。在本文中,我将分享自己的心得体会,就“三个规定实施办法”这一主题进行阐述,共分为五个部分。

一、执行机关应自己带头。

在实施“三个规定”的过程中,“执行机关应该自己带头”的规定是执行起来比较困难的一项。这是因为,很多公务员在日常工作中都会涉及到私人事务,在此情况下,如何避免公权力与私利的冲突,需要公务员们自觉增强自我约束意识。同时,领导干部也要发挥示范作用,倡导廉洁文化,引领公务员遵守“三个规定”。

二、公务接待要量力而行。

“三个规定”要求公务接待实施量力而行,不得超标。这一办法的实施,不仅有助于减少浪费,还能提高公权力的透明度和高效性。在实践中,我们要管理好公务接待预算,不断优化接待方案,同时也要重视公务接待的质量,努力提高接待服务水平。只有各级公务员都能深刻理解这个实施办法的重要性,才能够将其落实得更加完善,从而推动“三个规定”的深入实施。

三、公务用车实行严格管理。

公务用车的管理一直是一个难点,而“三个规定”更加强调了对公务用车的严格管理。公务用车必须按规定购买,而且使用频率和范围都要在规定的范围之内。实践证明,这个实施办法的实现,需要政府部门从制度建设到执行落实,全方位的加强管理。从公务用车申领、使用、维护等多个方面,都需严格把握,建立有效的审批、汇报和监督机制,让公务用车彻底成为服务公民的工具,而非劳务人员的福利。

四、公务旅游应当把握度。

公务旅游必须把握度,不能盲目花钱。在实施办法的落实过程中,我们应该提高对公务旅游的审慎意识,以便节约公共财产,尽快实现公约民。具体来说,各部门应该制定详细的旅游计划和安排,对资金支出和报销进行严格管理,禁止违规报销。只有这样,才能让公务旅游变成一种奖励性制度,让公务员们以此次机会换来更为广阔的视野和工作效益。

五、建立有效监督机制。

公务员执行“三个规定”是一项艰巨而且持续不断的工作。要想做好,必须要有一套完善的监督机制。在实际的执行进程中,政府部门和各级单位,应该建立健全的监察机制,对公务员的行为和用车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管控,及时掌握公务员的行为,并对违规者进行严肃查处。只有这样,才能有效保障“三个规定”的严格实施,让更多的公务员深刻认识自己身为公服人员的角色和责任,让群众看到政府部门的用力和责任。

总之,“三个规定”的实施办法需要我们共同努力。它仅仅是公务员职业道德的修炼、职业操守和行为规范的具体体现。因此,我认为在落实“三个规定”的过程中,要积极发挥党组织的引领作用,完善考核机制,形成惩一而百的利器,进一步把公务员队伍建设坚持正确方向。只有如此,才能真正使公权力更好地服务于人民,促进中国公共行政体制的改革升级。

共三个规定心得体会

随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中央对反腐斗争再度发起新的攻势,出台了“八项规定”、“三公消费”等一系列的制度,对干部的行为进行了更严格的规范。其中,“共三个规定”作为其中最重要的制度,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对于这一制度,我深刻体会到了以下几点心得体会。

一、共3个规定针对的是领导干部,涉及到干部作风方面的问题。这种对领导在日常工作中的行为规范,虽然仅是一纸文件,但却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一定程度上变相地规范了领导干部的工作作风和生活方式,提升了全国人民对于领导的信任度和满意度,也让领导干部更好地了解人民的疾苦和期盼。

二、共3个规定的好处在于让领导干部更好地与人民群众接触,更加贴近基层,提升了干部对于群众的了解度。由于领导干部的身份特殊,平常与百姓的接触往往是面对面的,这样很容易让基层群众认为我们的领导干部是冷漠的,难以接近的人。但是,共3个规定的出台,让干部有了机会更多地接触基层,在以往一些场合从不出现的干部出现在了眼前,大大提高了领导干部与百姓的关系。

三、共3个规定的出台让领导干部更好地履行了自己的职责。作为领导干部,首要的职责便是为人民服务,共3个规定的落实,对于所有领导干部来说都是一项具有挑战的任务,但是通过这项任务的落实,干部们体会到了为人民服务的确切感受,更好地为百姓服务并解决他们的实际问题。同时也提高了干部的职业素养和政热情度,加强了领导干部的自律性,使他们能够时刻保持信念和执行力,更好地完成自己的职责。

四、共3个规定的制定和执行,意味着对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斗争的下一步合理规划。共3个规定的出台和制定,是为下一步纠正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和非法行为领域做出了警示,同时隐藏在干部队伍中的腐败现象也得到修正,为未来落实更多更强的制度提供了一种参考方案。

五、如何做好共3个规定的执行、落实,成为当下最重要的问题.共3个规定的出台,制度的制定并不意味着制度一定能够落实到位,需要全党全军全民动员、共同努力,严格货物和紧盯重点,从领导层和基层干部都要始终把这项制度视为治理水平的中心。同时,对于制度的检查考核和调整,也是必不可少的,否则将会产生制度失灵的情况,不够具有实效性。

综上所述,共3个规定的落实是中国反腐纪律建设有史以来最重要的制度,体现出了中国共产党对人民群众的承诺,同时也是中国共产党为了“永远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的共同目标下,开展的又一道治理系统建设.就在不久后,共3个新规定的实践力度将会更进一步,我们的干部们会更好的执行当前的职务和职责,被广大人民群众所认可。

三个规定心得体会

三个规定分别是“八项规定”、“六项规定”和“五项禁止”,这是习近平主席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提出的重要整顿措施的三个方面。这三个规定从源头上整顿了党员干部的作风,压缩了权力寻租的空间,限制了干部个人行为的自由度,对于改进党风廉政建设、推动党的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参与《参考消息》“百代谈经验”团队报告会之后,我对三个规定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和体会。

首先,“八项规定”对于党员干部树立廉洁从政意识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八项规定严禁公款旅游、公款吃喝、公款送礼、公车私用、公章乱用、违规住宿和滥发津贴等现象,以及减少不必要的会议和检查,已经取得了明显的成效。这些规定督促了党员干部关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奢侈浪费等问题,从而形成了厉行俭约、一切为了人民的良好政治生态。通过八项规定,我们看到了习近平主席端正党风廉政建设问题极为重视的决心和执着追求,同时也使我们党风正气更加昂扬,为党风廉政建设的新征程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其次,“六项规定”改善了党员干部的工作效率和作风。六项规定明确要求干部要务实,不以公务出差为名到处考察搞形式主义;不过多出台会议文件,减少会议时间和频次;不搞领导小组、工作组等特殊机构,减少会议机构层级;不要向部门、地方等发送“调研”信息。这些规定的推出,有效地解决了工作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提升了党员干部的工作效能和执行力。通过六项规定,我们下级干部要丰富经验,开解问题,实现工作的优化和高效运行。只有增强党员干部的履职能力,才能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

最后,“五项禁止”规定了党员干部个人行为的底线,对于维护党风廉政建设的纪律和规矩形成了有力的保障。五项禁止分别是严禁违规收送礼金、严禁违规餐饮、严禁违规参与营利活动、严禁违规接触地产和金融领域。这些禁止的出台,严厉打击了权力腐败和贪腐问题,维护了党员干部的廉洁从政形象,形成了铁的纪律和规矩。通过严肃的纪律,我们强调党员干部的廉行操守,实施一丝不苟的党风廉政建设政策,从而提升了党的事业发展的质量和水平。

总之,党的三个规定对于改进党员干部的作风、压缩权力、限制个人行为都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这让我们看到了习近平主席对党风廉政建设问题的大力推动,也让我们看到了全党的共同努力和付出。只有不断加强廉洁从政意识、高效执行工作目标和严守纪律底线,我们党才能实现良好作风持久化、推进党的事业发展长久化。通过参与《参考消息》“百代谈经验”团队报告会,增进了我对三个规定的理解,也加深了我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认识,更加坚定了我同心同德、锐意进取的信心。我相信,在全党同志的共同努力下,我们一定能够实现中国梦的伟大复兴!

三个规定心得体会

三个规定是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十九届三中全会上提出的一系列治党规定。这三个规定分别是加强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党的纪律处分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这些规定的出台,为我们党的建设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思想和行动方针。在实践中,我深切体会到了这三个规定的重要性和价值,并在此基础上得出了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加强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是我们党建设的基石。党是执政党,必须能够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只有把加强党内政治生活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任务,才能够建设一个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党。作为党员,我们要从自己做起,要时刻保持对党的忠诚,严格要求自己,做到党的领导干部的“两个维护”,把自己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的决策要求上来,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生活中要保持良好的品行和榜样作用。

其次,党的纪律处分条例为党内违纪违法行为提供了明确的制度规定。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必须严格按照党内纪律要求办事。作为党员,我们要时刻警醒自己,要守规矩,懂规矩,执行规矩,对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坚决予以纠正,不能有任何纵容和姑息。纪律是保持党的团结和纯洁性的重要保障,只有严明党纪,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才能够维护党的形象,保持民心向党。

最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提出了关于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等方面的要求。在新时代的背景下,我们党面临着新的任务和挑战,党内政治生活的规范和准则也必须与时俱进。作为党员,我们要在实践中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觉悟,增强党性修养,坚持党的领导权,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做到党内政治生活的积极参与者和建设者。

通过对三个规定的深入学习和实践,我深刻认识到,加强党内政治生活是我们党建设的重要保证。只有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才能够始终保持党的领导地位,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保持党和人民事业的生机活力。同时,我也认识到,党的纪律是维护党的团结和纯洁性的重要保障,只有严明党纪,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才能够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在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规范和准则也必须与时俱进,只有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觉悟,才能够适应发展的需要,推动党的事业不断向前发展。

综上所述,加强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党的纪律处分条例和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是我们党建设的重要法宝。我们党要始终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就必须加强党内政治生活,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维护党的团结和纯洁性,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我相信只有通过不断加强党的建设,我们党才能够始终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伟大目标。

三个规定三个机制心得体会

近年来,政府出台了一系列“三个规定三个机制”,旨在加强公务员的纪律约束和监督管理。这其中包括限制公款消费等举措,对于公务员从从事商业活动、收受礼品等进行了一定限制,也加强了公务员考评机制、监督机制等。通过这些措施,能够形成“规矩”——限制公务员行为的规定,并通过有力的机制对于公务员的行为进行约束,这些措施得到了广泛的关注,也在实践中得到了很好的落实。

第二段:三个规定的相关内容。

三个规定指的是:禁止用公款购买高档烟酒、限制公务接待、禁止公车私车非法转让。禁止用公款购买高档烟酒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禁止公务员挥霍浪费,这样可以提高公款使用的透明度。限制公务接待的主要目的是降低公务活动的奢华程度,从而传递风清气正的政治信号。禁止公车私车非法转让的主要目的是斩断腐败链,减少公车私车之间的交易,防止“黑车”现象。

三个机制指的是: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廉政档案管理制度、领导干部自报财产制度。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对于公务员的考核机制,这样可以了解公务员的个人背景和行为,保证公务员的廉洁从政。廉政档案管理制度是对于公务员的记录机制,这样可以记录公务员的言行和行为等,保证公务员行为规矩。领导干部自报财产制度是对于公务员财产状况的监督机制,这样可以防止公务员利用职权谋取不当的私利,保证公务员廉洁从政。

三个规定三个机制能够有效的加强公务员的纪律约束和监督管理。这些规定和机制能够让公务员拥有清廉从政的意识,减少公务员与商界、尤其是民营企业的勾结,维护公共权益,提高公务员在民众心目中的形象和地位,增强广大民众的信任感。同时,规定和机制的落实也能够保障政府机构的正常运转,提高公务员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五段:结尾。

总之,“三个规定三个机制”无疑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推进行政纪律和工作纪律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在今后的实践中,还需不断加强对于公务员的教育、培训和监督,杜绝过度的行政干预和不当的权力寻租,真正做到公正廉洁从政。这才能让更多人看到政府与公众之间的良好沟通,让政府与公众的关系进一步和谐稳定。

检察院落实三个规定实施办法三个规定方案

该方案在目的、要求、方式、方法、进度等方面具体、周密、可操作性强。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欢迎品鉴!

2020年元旦刚过,当多数人还习惯性地提笔写下“2019”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各内设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已完成了2020年首个《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及相关接触交往行为情况记录表》的填报。

不仅在最高检,地方检察机关也在同一时间完成了相关信息的填报。每月进行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已经逐渐成为各级检察机关检察人员的一项工作习惯。据最高检一名承办此项工作的同志透露,2020年最高检将适时向社会公布检察机关记录报告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情况,让人民群众更直接监督检察机关,展现新时代检察工作自信。

“作为一项中央报告制度,要把这项工作当作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执行遵守”

“领导和亲友打招呼,自己不被干扰就行了,如果登记填报就把别人‘出卖’了,以后还怎么开展工作,怎么做人?”最高检检务督察局二级巡视员滑宝霞告诉记者,起初她在调研时,当地检察机关一些干部对记录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这一做法并不理解。但经过几个月的记录报告,越来越多的检察人员从“他律”到“自律”,由“要我填”变为“我要填”,“逢问必录”的习惯正在养成。

曾经,个别党政领导干部插手具体个案、干预司法办案的问题,是一个时期以来影响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的顽疾。2014年,被人们称为“法治里程碑”“法治新春天”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专门就这一顽症开出药方,提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此后的2015年,共有三个与这一制度相关的规定出台,分别是中办国办印发实施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印发实施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及两高三部联合印发实施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统称“三个规定”。

“三个规定”有效杜绝了以案谋私行为的发生。然而,随着制度实施的深入,一些问题逐渐显现——由于受人情社会的影响,部分检察人员存在“怕得罪人”“怕担责”的顾虑,加之大家普遍对这项工作没有深刻理解认识,“三个规定”的落实情况很不乐观。2018年,新一届最高检党组在第一轮系统内巡视中发现这一问题。当年3月,刚刚当选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张军在了解相关情况后作出批示:“作为一项中央报告制度,要把这项工作当作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执行遵守。”在以后的工作中,张军检察长多次强调,从检察人员违纪违法案件查处的情况看,相关案件常常存在违反“三个规定”的情况。这说明,中央印发“三个规定”完全符合当前实际和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实际。“必须排除阻力做细做实,如实报告。”

2019年,张军检察长不仅对该项工作作出25次批示,更是逢会必讲、带头填报,要求尽快制定出台检察机关落实“三个规定”实施办法。最高检检务督察局负责人告诉记者,在研究制定实施办法时,张军检察长多次参与讨论、修改,“甚至填报表如何设计,都直接给我们提出了意见”。

几经修改完善,2019年8月,《关于建立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正式在全国检察机关印发实施,将报送制度规定为月报制,并在吸收“三个规定”要求政法专项编制人员填报的基础上,将在检察机关及下属单位工作的事业编制人员、挂职借调人员、聘用人员、劳务派遣人员、政府购买服务人员、实习生等都纳入填报范围,填报内容也从单一过问或干预、插手司法办案拓展至干部选拔任用、项目安排、工程建设、监督执纪等重大事项。检察机关落实“三个规定”和“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正式建立。

“零报告”被退回,填报较少省份在大检察官微信群内被点名通报。

“图垂成之功者,如挽上滩之舟,莫少停一棹。”事物发展变化过程中的最大阻力往往是其自身固有惯性。2019年8月,最高检党组乘势而上,要求全国四级检察机关所有检察人员对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期间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情况开展集中填报。

“落实‘三个规定’首先要从检察长做起,如果检察长做到了,部主任就能做到,办案组就能做到。”最高检的坚决态度很快传导到各地。一些填报较少的省份,例如北京、辽宁等甚至被通报到“大检察官微信群”,还附上了张军检察长代表最高检党组提出的要求:“对照最高检学习文件,开展自我批评、自我剖析,重新填报。”而后,最高检还专门派出督察组对部分省份进行专项督察。

检务督察局负责人告诉记者,张军检察长曾在一次党组会上说过,“三个规定”和“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是中央的规定和部署,“落实‘两个维护’不是喊口号”!这次集中填报也印证了最高检党组“不喊口号”的态度。这名负责人透露,不仅张军检察长带头填报,最高检其他院领导和各厅局主要负责人也都进行了填报。对于一些填报较少或者“零报告”的厅局,分管院领导都进行了督促检查。“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邱学强,副检察长张雪樵当时都对分管厅局的‘零报告’进行了批评和退回,并要求‘破冰’。”

山西省检察院检察长杨景海对那份“非正式”通报至今记忆深刻。虽然此前山西已经按要求进行了填报,但对照最高检党组的要求,杨景海表示“做得还不够”。“我们马上组织召开了全省检察机关落实‘三个规定’和《实施办法》推进会,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再动员、再学习、再宣传,省院领导班子带头填报,再逐一和分管部门负责人谈心谈话,督促落实。”

四川省检察院检察长冯键也表示,看到通报很震撼。“省院党组立即召开党组扩大会再次逐条学习张军检察长批示要求,并召开全省三级院全体干警参加的动员部署电视电话会议,将最高检精神一一对照传达,着重在讲清填报意义、消除顾虑上下功夫。省院班子带头、内设机构负责人带头,同时重点抓市、县两级院,层层部署,再次组织填报。”

记者了解到,四川省成都市检察院已将“三个规定”落实情况写入该院工作报告,计划于2020年该市两会期间向社会公布。

还有宁夏、山东、天津等地检察机关均通过电视电话会、部分约谈、专项整改等方式对标最高检要求,重新组织学习和填报。自2018年1月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填报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11651件。

检务督察局负责人告诉记者,通过集中填报和后续的“通报”、专项督察,让落实“三个规定”和《实施办法》更加入脑入心,不仅让检察人员养成记录报告习惯,也向社会传递出一种信号——“逢问必录”。“各级检察机关都感受到最高检对这项工作要求越来越严,力度越来越大,真的开始‘较真’了。”

对前文提到某地检察机关干部的担忧,该负责人引用张军检察长的话进行了解答:“填报中有干预的,有插手的,但更多的是了解、督促,是监督。”他向记者讲述了自己记录的两则事例:一个是他老家的亲友向他反映对当地一起案件处理结果的不同意见,希望检察机关进行监督;另一个是某国家部委同事向他转发了一则工作中了解到的案件情况,也是希望进行监督。

“这两件事我都如实进行了填报,并且告诉他们检察机关现在有过问案件记录制度,他们可以通过正当程序向当地检察机关进行反映,检察机关欢迎这样的监督。这样我既做到了如实填报,同时也向他们宣传了政策,进行了普法。慢慢地,全社会都会了解这项制度,有人再想问案子就得考虑‘我是不是会被记录’,久久为功,这种不过问插手干预案件的氛围就有了。过问或不过问都一样要依法办理。”该负责人说。

退休干部和亲友“打听案件”,检察官都一一回绝了。

最高检为何如此重视对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的记录报告?

在最高检党组看来,这是一项守初心、葆本色的政治任务!

2019年7月至9月,短短两个月,张军检察长在三次调研时均提到落实“三个规定”的要求——“不可能没人来问过!不如实向组织讲,就可能有问题,至少是人情观念太重。”“以前有同志说,人家找我问一下个案处理情况,这不是干预、插手案件,就理直气壮不登记。现在,我们要求过问、了解、干预、插手一律登记,分辨不清楚是什么情况,先登记啊!”

对此,杨景海体会深刻,他认为最高检党组是用“小切口”抓“大问题”。落实记录报告制度,可以倒逼检察机关更加规范司法,同时畅通群众反映问题渠道,进一步完善相应的配套措施。也就是说,既将过问或插手、干预案件的“后门”堵死,又把群众正常监督反映的“前门”打开。“填报看似小事,实则关乎公正司法的内外部环境和公平正义的核心价值,反映的是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预期。”

冯键也认为,要正确对待如实填报与为民办事的关系。“不能因为要填报就对群众正常来信来访不管不问,觉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那就是走了另一个极端。我们还是要以满腔热血帮助群众解决问题。该记录报告的要记录,该管的事情还要大胆去管。”

“‘三个规定’是给广大检察人员披上一身防腐蚀、防围猎的‘铠甲’。”如今,“铠甲”作用正在逐步显现。

山西省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王稼瑶告诉记者,不久前该院一名退休干部向她“打听案件”,她便用这项制度回绝了。“现在我们压力小多了,再有人问案子我就直接告诉他们有这个制度,不仅如实登记,还让他们不要去打听案情,也不要去问,查询案件信息可以走正规途径。”四川省成都市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涂征也在2019年10月回绝了一名老友对一起抗诉案件的“打听”。“我直接告诉他,我们现在要记录,我也不可能去向别的检察官问案子,有什么问题直接通过正常途径反映。现在大家心里都绷着这根弦。”

“逢问必录”,不仅给检察人员减少了麻烦,也让不少律师感受到了深刻变化。四川省卓安律师事务所主任艾述洪告诉记者,早些年一些律师把精力过多放到“跑关系”“问案情”上,忽略了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现在把问题都摆在阳光下,让踏实做业务的律师有了实实在在的获得感,这对坚持法治梦想的律师来说就是一种鼓励。”艾述洪还表示,现在的检律关系非常友好,私底下他和不少检察官都是朋友,但他会严格遵守要求,绝不主动询问与个人代理权限无关的案件。

成都市人民监督员周波也对检察机关落实“三个规定”和“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充满期待。“作为人民监督员,我由衷为这项制度点赞。通过这项制度可以让‘不能说’‘不敢说’深入每一名司法人员骨髓,进而形成良好的公正司法氛围,让人民群众更加真实感受到司法的公正。”周波还表示,自己将利用人民监督员的身份向身边朋友宣传这项制度,让越来越多的人知道“不要找检察院打招呼,找了没用,还可能被记录”。

检务督察局负责人还向记者透露,最高检将加大对“三个规定”和《实施办法》的讲解、宣传力度,研究对填报程序进行简化,探索将填报程序嵌入办案系统,同时出台相关规定,加强填报人隐私保护,确保填报信息安全、消除填报人顾虑,逐步将“三个规定”和《实施办法》填报情况纳入司法责任追究和检察官惩戒体系,形成责任追究闭环。“希望通过检察机关的带头落实,推动执法司法进一步规范,促进社会风气慢慢改变,最终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新时代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为进一步推动《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三个规定(以下简称“三个规定”)的贯彻落实,按照省院《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监察局关于检察机关防止干预司法进一步推动落实“三个规定”的通知的通知》要求,结合榆林市检察机关落实“三个规定”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三个规定”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历次会议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举措和有力抓手,是防止、插手司法活动的“防火墙”和违反规定过问案件的“高压线”,对于排除领导干部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对检察权行使的违法干预和影响,确保检察机关公正司法,维护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具有重大意义。

市县两级院要深入学习领会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严格执行“三个规定”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立完善公正高效权威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作用。院党组要按照中央、省委、市委和高检院、省院的规定和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检察干警和领导干部学习贯彻“三个规定”的管理教育和监督,使“三个规定”成为全体干警和领导干部必须遵守执行的一项政治规矩、政治纪律。两级院要进一步将落实“三个规定”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大支持保障推进力度,把这项工作作为长期任务来抓,切实适应法治中国建设新要求,强化法治思维,更新法治观念,提升法治水平。

市县两级检察机关和全体检察人员要认真学习领会“三个规定”的精神实质,准确把握“三个规定”的各项具体要求,严格遵守法律和办案规矩、纪律,不得利用上下级领导、同事、熟人等关系,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对检察机关内部人员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应当予以拒绝;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打探案情、转移涉案材料、说情、施加压力,非法干预、阻碍办案、或者实施不符合办案规定的其他行为。检察人员对个人收到的举报、控告、申诉等来信来件,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转交职能部门办理,不得在来信来件上提出倾向性意见。因工作需要,检察人员需要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必须按照有关要求,或依规办理审批手续并获批准后进行。对于在办案过程中因不明情况或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工作场所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应当在三日内向本单位纪检监察机构报告情况,确保检察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无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检察人员违反规定过问案件情节较轻的,给予提醒或者诫勉谈话。有下列违反规定过问案件情形之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人的;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构成违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要认真领会“全面如实记录”的内涵,不论对检察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对案件办理具有指导管理监督职能的部门,因履行职责需要的正常监督、过问和指导案件以及司法人员的正常接触交往行为,还是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办案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以组织名义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或者司法机关内部人员,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案件处理,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检察人员都要如实记录,如实报告。

检察人员遇有干预、插手、过问司法办案情形的,要按照规定逐案(人、次)填写《领导干部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登记表》,并固定相关证据材料。检察人员对所记录的领导干部干预、插手司法办案活动,检察系统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线索以及其他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过问案件线索,应当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分管院领导和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报告。部门负责人或者院领导对所记录的检察系统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交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

纪检监察机构收到检察人员违反规定过问检察机关案件线索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分别向记录人和所在部门反馈,同时报上一级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构;收到检察人员违反规定过问其他司法机关案件线索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调查核实,并将结果及时反馈相应司法机关的纪检监察机构。经调查后,属于不实记录或虚假记录的,应当纠正并及时为被记录人澄清事实。各县区院和市院相关业务处室要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0日前将本季度贯彻落实“三个规定”进展情况和有关登记表、统计表报市院纪检监察部门,各县区院每个季度要有记录和统计的内容,如果出现“零记录”和“零报告”,要形成书面情况说明并由检察长、纪检组长负责审核、签发。纪检监察机构要定期对收到的干预、插手案件线索进行梳理、汇总,按季度分别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检察机关。对于情节严重,或者重大干预、插手线索,可能影响公正办理的,坚持一事一报。

市县两级检察机关要按照中央政法委的部署和省委、市委政法委要求,进一步加大推进“三个规定”工作力度。市院要综合运用调研、执法监察、检务督察和案件查办等多种方式,加强对执行“三个规定”的指导和督查,对行动迟缓、执行不力、问题突出的县区院,要进行督办检查,视情况组织开展重点督查、专项巡察,必要时予以点名通报批评、倒查问责追究,坚决防止不作为,确保执行到位。要及时总结归纳提炼好的经验做法,并加以复制推广,务求贯彻落实取得实实在在的进展与成效。

全市两级检察机关要坚持把检察人员干预、插手、违反规定过问司法办案活动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评价体系,作为检察人员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刚性抓手;把检察人员执行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规定情况记入个人廉政档案,对违反“三个规定”的行为坚决“零容忍”,严肃监督执纪问责。检察机关内部人员包括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干预、插手、违反规定过问案件,或者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不正当接触交往,情节严重的,既要追究干预、插手、过问、接触、交往人的直接责任,又要倒查追究相关人员的领导责任和监督责任;检察人员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不正当接触交往,应当记录而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要按照规定批评、通报直至追究纪律责任;检察人员如实记录情况,受法律和组织保护,检察人员对如实记录情况的记录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规定视情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违反“三个规定”的情况,要在检察系统内通报,必要时向社会公开。

为进一步推动《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三个规定(以下简称“三个规定”)的贯彻落实,按照省院《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监察局关于检察机关防止干预司法进一步推动落实“三个规定”的通知的通知》要求,结合榆林市检察机关落实“三个规定”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三个规定”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历次会议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举措和有力抓手,是防止、插手司法活动的“防火墙”和违反规定过问案件的“高压线”,对于排除领导干部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对检察权行使的违法干预和影响,确保检察机关公正司法,维护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具有重大意义。

市县两级院要深入学习领会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严格执行“三个规定”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立完善公正高效权威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作用。院党组要按照中央、省委、市委和高检院、省院的规定和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检察干警和领导干部学习贯彻“三个规定”的管理教育和监督,使“三个规定”成为全体干警和领导干部必须遵守执行的一项政治规矩、政治纪律。两级院要进一步将落实“三个规定”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大支持保障推进力度,把这项工作作为长期任务来抓,切实适应法治中国建设新要求,强化法治思维,更新法治观念,提升法治水平。

市县两级检察机关和全体检察人员要认真学习领会“三个规定”的精神实质,准确把握“三个规定”的各项具体要求,严格遵守法律和办案规矩、纪律,不得利用上下级领导、同事、熟人等关系,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对检察机关内部人员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应当予以拒绝;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打探案情、转移涉案材料、说情、施加压力,非法干预、阻碍办案、或者实施不符合办案规定的其他行为。检察人员对个人收到的举报、控告、申诉等来信来件,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转交职能部门办理,不得在来信来件上提出倾向性意见。因工作需要,检察人员需要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必须按照有关要求,或依规办理审批手续并获批准后进行。对于在办案过程中因不明情况或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工作场所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应当在三日内向本单位纪检监察机构报告情况,确保检察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无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检察人员违反规定过问案件情节较轻的,给予提醒或者诫勉谈话。有下列违反规定过问案件情形之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人的;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构成违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要认真领会“全面如实记录”的内涵,不论对检察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对案件办理具有指导管理监督职能的部门,因履行职责需要的正常监督、过问和指导案件以及司法人员的正常接触交往行为,还是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办案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以组织名义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或者司法机关内部人员,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案件处理,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检察人员都要如实记录,如实报告。

检察人员遇有干预、插手、过问司法办案情形的,要按照规定逐案(人、次)填写《领导干部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登记表》,并固定相关证据材料。检察人员对所记录的领导干部干预、插手司法办案活动,检察系统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线索以及其他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过问案件线索,应当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分管院领导和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报告。部门负责人或者院领导对所记录的检察系统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交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

纪检监察机构收到检察人员违反规定过问检察机关案件线索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分别向记录人和所在部门反馈,同时报上一级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构;收到检察人员违反规定过问其他司法机关案件线索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调查核实,并将结果及时反馈相应司法机关的纪检监察机构。经调查后,属于不实记录或虚假记录的,应当纠正并及时为被记录人澄清事实。各县区院和市院相关业务处室要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0日前将本季度贯彻落实“三个规定”进展情况和有关登记表、统计表报市院纪检监察部门,各县区院每个季度要有记录和统计的内容,如果出现“零记录”和“零报告”,要形成书面情况说明并由检察长、纪检组长负责审核、签发。纪检监察机构要定期对收到的干预、插手案件线索进行梳理、汇总,按季度分别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检察机关。对于情节严重,或者重大干预、插手线索,可能影响公正办理的,坚持一事一报。

市县两级检察机关要按照中央政法委的部署和省委、市委政法委要求,进一步加大推进“三个规定”工作力度。市院要综合运用调研、执法监察、检务督察和案件查办等多种方式,加强对执行“三个规定”的指导和督查,对行动迟缓、执行不力、问题突出的县区院,要进行督办检查,视情况组织开展重点督查、专项巡察,必要时予以点名通报批评、倒查问责追究,坚决防止不作为,确保执行到位。要及时总结归纳提炼好的经验做法,并加以复制推广,务求贯彻落实取得实实在在的进展与成效。

全市两级检察机关要坚持把检察人员干预、插手、违反规定过问司法办案活动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评价体系,作为检察人员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刚性抓手;把检察人员执行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规定情况记入个人廉政档案,对违反“三个规定”的行为坚决“零容忍”,严肃监督执纪问责。检察机关内部人员包括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干预、插手、违反规定过问案件,或者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不正当接触交往,情节严重的,既要追究干预、插手、过问、接触、交往人的直接责任,又要倒查追究相关人员的领导责任和监督责任;检察人员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不正当接触交往,应当记录而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要按照规定批评、通报直至追究纪律责任;检察人员如实记录情况,受法律和组织保护,检察人员对如实记录情况的记录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规定视情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违反“三个规定”的情况,要在检察系统内通报,必要时向社会公开。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榆林市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各部门:

去年,中央、高检院相继下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三个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工作时间接触的,填写《“两非”接触审批表》,逐级报主管检察长审批。办案人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应当在三日内填写《“两非”接触情况报告表》,向纪检组报告有关情况。三是严肃追究责任。对应记录不记录、应报告不报告、应审批不审批,违规过问司法案件、违规接触案件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将视违规违纪情况依纪依规给予相应处分和处理,决不姑息迁就,决不搞下不为例。四是实行情况通报制度。对发现的问题和调查处理情况,全面向全院给予通报,同时上报市院。

一、主题。

张坚案警示教育暨落实“三个规定”情况专项整治学习。

二、学习内容。

(一)自学内容。

2.《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

(二)集中学习讨论内容。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三项规定”)。

三、重点发言。

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破坏了司法公正,践踏了法律尊严,损害了政法机关的形象,中央严肃查处张坚案,对加强政法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廓清政法系统政治生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意义。请几位同志结合张坚案,谈谈在法院工作中,应如何正确处理好人情与法纪的关系,坚决抵制别有用心的“围猎”和腐蚀,树立法官清正、法院清廉、司法清明的良好形象。

“经过我们前期大量的工作,我院干警在去年填报‘三个规定’达到了13个,检察干警的思想包袱放下了,办案质量也得到显著提升。2020年度,我院在全市检察机关综合考评中排第四,获评‘赣州市检察机关2020年度考核先进单位’”。近日,寻乌县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温朝晖在介绍该院落实“三个规定”填报工作时说道。

督促工作落实常抓常紧。该院通过健全完善填报信息保密制度,明确了信息保管人员的保密责任和填报事项的使用途径,进一步消除了填报人员的思想顾虑。同时,该院采取定期调度形式将工作落到实处,通过定期召开党组会,了解掌握本院填报“三个规定”相关情况,听取各分管领导贯彻落实“三个规定”的相关举措,对于填报相对滞后的部门,该院采取检察长驻点调度形式,对办案检察官开展“一对一”谈心谈话,消除认识误区,引导检察官主动填报“三个规定”,该院逐渐形成了“逢问比录”的良好风气。

规范填写填报常做常新。在贯彻落实“三个规定”填报事项工作中,该院逐渐形成了在“三个必须集中开展学习”工作机制,即在办理重大案件重大节点前必须集中开展学习、在“三个规定”填报事项数量连续3个月为“零报告”时必须集中开展学习、在上级检察机关下发“三个规定”相关文件精神的3个工作日内必须开展集中学习,推进检察干警将“三个规定”相关要求牢记心中、做在日常,将贯彻落实“三个规定”要求贯穿检察工作始终,进而为提高检察办案质量提供坚实基础。

接下来,该院将以此次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为契机,进一步强化追责问责,切实加强检查督促和通报工作,狠抓“三个规定”贯彻落实,筑牢检察干警廉洁司法“防火墙”。

为在检察队伍教育整顿中精准实施整治顽瘴痼疾,深化“三个规定”落实走深走实,加强检察干警对“三个规定”的学习理解,日前,徐州市检察院举办“三个规定”及《实施办法》专题辅导讲座,省检察院检务督察处四级调研员宫钱葆同志应邀作了题为《“三个规定”及〈实施办法〉相关问题解读》专题讲座。

宫钱葆同志从“三个规定”是什么?为什么要严格执行“三个规定”?如何贯彻落实好“三个规定”以及下一步工作打算等,作了详细解读,条分缕析,深入透彻。

专题辅导讲座以视频会议形式进行,全市两级检察院全体检察人员分别在主会场和各分会场参加了专题辅导讲座。

徐州市检察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艾新平就进一步深化贯彻落实“三个规定”及《实施办法》和查纠问题环节相关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一要加深学习理解。通过今天的辅导讲座要加深对“三个规定”的内容学习,正确理解“三个规定”的意义,严格规范“三个规定”填报要求,切实做到应记尽记,应报尽报。二要抓好示范引领。领导干部要以上率下,带头全面如实记录报告,严格落实“三个规定”,形成带动效应,市院要加强督察督导,切实将压力传导下去。三要确保取得实效。在查纠问题阶段,两级院要按照顽瘴痼疾整治方案抓好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问题整治工作的落实,要聚焦梳理排查出的问题,一项一项列出问题整改清单,逐一明确责任领导、责任部门,抓好统筹推进,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各部门:

去年,中央、高检院相继下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三个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根据上级院要求和院领导指示,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三个规定”和“实施办法”,提出几点要求:一是进一步认真学习“三个规定”和“实施办法”内容。各部门负责人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三个规定”和“实施办法”,确保不漏一人,把内容真正读懂吃透;二是严格遵照执行“三个规定”和“实施办法”条款,做到依规、依纪、依法办案,遇有领导干部、司法人员干预过问案件的情形,认真填写《干预、过问案件情况登记表》,报告部门负责人、主管检察长,同时报院纪检组。因办案需要,确需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接触的,填写《“两非”接触审批表》,逐级报主管检察长审批。办案人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应当在三日内填写《“两非”接触情况报告表》,向纪检组报告有关情况。三是严肃追究责任。对应记录不记录、应报告不报告、应审批不审批,违规过问司法案件、违规接触案件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将视违规违纪情况依纪依规给予相应处分和处理,决不姑息迁就,决不搞下不为例。四是实行情况通报制度。对发现的问题和调查处理情况,全面向全院给予通报,同时上报市院。

各部门:

去年,中央、高检院相继下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三个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根据上级院要求和院领导指示,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三个规定”和“实施办法”,提出几点要求:一是进一步认真学习“三个规定”和“实施办法”内容。各部门负责人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三个规定”和“实施办法”,确保不漏一人,把内容真正读懂吃透;二是严格遵照执行“三个规定”和“实施办法”条款,做到依规、依纪、依法办案,遇有领导干部、司法人员干预过问案件的情形,认真填写《干预、过问案件情况登记表》,报告部门负责人、主管检察长,同时报院纪检组。因办案需要,确需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接触的,填写《“两非”接触审批表》,逐级报主管检察长审批。办案人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应当在三日内填写《“两非”接触情况报告表》,向纪检组报告有关情况。三是严肃追究责任。对应记录不记录、应报告不报告、应审批不审批,违规过问司法案件、违规接触案件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将视违规违纪情况依纪依规给予相应处分和处理,决不姑息迁就,决不搞下不为例。四是实行情况通报制度。对发现的问题和调查处理情况,全面向全院给予通报,同时上报市院。

为进一步推动《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三个规定(以下简称“三个规定”)的贯彻落实,按照省院《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监察局关于检察机关防止干预司法进一步推动落实“三个规定”的通知的通知》要求,结合榆林市检察机关落实“三个规定”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市县两级院要深入学习领会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严格执行“三个规定”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立完善公正高效权威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作用。院党组要按照中央、省委、市委和高检院、省院的规定和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检察干警和领导干部学习贯彻“三个规定”的管理教育和监督,使“三个规定”成为全体干警和领导干部必须遵守执行的一项政治规矩、政治纪律。两级院要进一步将落实“三个规定”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大支持保障推进力度,把这项工作作为长期任务来抓,切实适应法治中国建设新要求,强化法治思维,更新法治观念,提升法治水平。

市县两级检察机关和全体检察人员要认真学习领会“三个规定”的精神实质,准确把握“三个规定”的各项具体要求,严格遵守法律和办案规矩、纪律,不得利用上下级领导、同事、熟人等关系,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对检察机关内部人员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应当予以拒绝;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打探案情、转移涉案材料、说情、施加压力,非法干预、阻碍办案、或者实施不符合办案规定的其他行为。检察人员对个人收到的举报、控告、申诉等来信来件,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转交职能部门办理,不得在来信来件上提出倾向性意见。因工作需要,检察人员需要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必须按照有关要求,或依规办理审批手续并获批准后进行。对于在办案过程中因不明情况或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工作场所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应当在三日内向本单位纪检监察机构报告情况,确保检察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无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检察人员违反规定过问案件情节较轻的,给予提醒或者诫勉谈话。有下列违反规定过问案件情形之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人的;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构成违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要认真领会“全面如实记录”的内涵,不论对检察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对案件办理具有指导管理监督职能的部门,因履行职责需要的正常监督、过问和指导案件以及司法人员的正常接触交往行为,还是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办案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以组织名义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或者司法机关内部人员,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案件处理,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检察人员都要如实记录,如实报告。

检察人员遇有干预、插手、过问司法办案情形的,要按照规定逐案(人、次)填写《领导干部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登记表》,并固定相关证据材料。检察人员对所记录的领导干部干预、插手司法办案活动,检察系统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线索以及其他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过问案件线索,应当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分管院领导和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报告。部门负责人或者院领导对所记录的检察系统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交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

纪检监察机构收到检察人员违反规定过问检察机关案件线索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分别向记录人和所在部门反馈,同时报上一级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构;收到检察人员违反规定过问其他司法机关案件线索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调查核实,并将结果及时反馈相应司法机关的纪检监察机构。经调查后,属于不实记录或虚假记录的,应当纠正并及时为被记录人澄清事实。各县区院和市院相关业务处室要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0日前将本季度贯彻落实“三个规定”进展情况和有关登记表、统计表报市院纪检监察部门,各县区院每个季度要有记录和统计的内容,如果出现“零记录”和“零报告”,要形成书面情况说明并由检察长、纪检组长负责审核、签发。纪检监察机构要定期对收到的干预、插手案件线索进行梳理、汇总,按季度分别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检察机关。对于情节严重,或者重大干预、插手线索,可能影响公正办理的,坚持一事一报。

市县两级检察机关要按照中央政法委的部署和省委、市委政法委要求,进一步加大推进“三个规定”工作力度。市院要综合运用调研、执法监察、检务督察和案件查办等多种方式,加强对执行“三个规定”的指导和督查,对行动迟缓、执行不力、问题突出的县区院,要进行督办检查,视情况组织开展重点督查、专项巡察,必要时予以点名通报批评、倒查问责追究,坚决防止不作为,确保执行到位。要及时总结归纳提炼好的经验做法,并加以复制推广,务求贯彻落实取得实实在在的进展与成效。

全市两级检察机关要坚持把检察人员干预、插手、违反规定过问司法办案活动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评价体系,作为检察人员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刚性抓手;把检察人员执行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规定情况记入个人廉政档案,对违反“三个规定”的行为坚决“零容忍”,严肃监督执纪问责。检察机关内部人员包括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干预、插手、违反规定过问案件,或者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不正当接触交往,情节严重的,既要追究干预、插手、过问、接触、交往人的直接责任,又要倒查追究相关人员的领导责任和监督责任;检察人员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不正当接触交往,应当记录而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要按照规定批评、通报直至追究纪律责任;检察人员如实记录情况,受法律和组织保护,检察人员对如实记录情况的记录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规定视情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违反“三个规定”的情况,要在检察系统内通报,必要时向社会公开。

为进一步推动《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三个规定(以下简称“三个规定”)的贯彻落实,按照省院《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监察局关于检察机关防止干预司法进一步推动落实“三个规定”的通知的通知》要求,结合榆林市检察机关落实“三个规定”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三个规定”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历次会议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举措和有力抓手,是防止、插手司法活动的“防火墙”和违反规定过问案件的“高压线”,对于排除领导干部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对检察权行使的违法干预和影响,确保检察机关公正司法,维护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具有重大意义。

市县两级院要深入学习领会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严格执行“三个规定”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立完善公正高效权威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作用。院党组要按照中央、省委、市委和高检院、省院的规定和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检察干警和领导干部学习贯彻“三个规定”的管理教育和监督,使“三个规定”成为全体干警和领导干部必须遵守执行的一项政治规矩、政治纪律。两级院要进一步将落实“三个规定”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大支持保障推进力度,把这项工作作为长期任务来抓,切实适应法治中国建设新要求,强化法治思维,更新法治观念,提升法治水平。

市县两级检察机关和全体检察人员要认真学习领会“三个规定”的精神实质,准确把握“三个规定”的各项具体要求,严格遵守法律和办案规矩、纪律,不得利用上下级领导、同事、熟人等关系,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对检察机关内部人员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应当予以拒绝;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打探案情、转移涉案材料、说情、施加压力,非法干预、阻碍办案、或者实施不符合办案规定的其他行为。检察人员对个人收到的举报、控告、申诉等来信来件,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转交职能部门办理,不得在来信来件上提出倾向性意见。因工作需要,检察人员需要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必须按照有关要求,或依规办理审批手续并获批准后进行。对于在办案过程中因不明情况或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工作场所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应当在三日内向本单位纪检监察机构报告情况,确保检察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无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检察人员违反规定过问案件情节较轻的,给予提醒或者诫勉谈话。有下列违反规定过问案件情形之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人的;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构成违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要认真领会“全面如实记录”的内涵,不论对检察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对案件办理具有指导管理监督职能的部门,因履行职责需要的正常监督、过问和指导案件以及司法人员的正常接触交往行为,还是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办案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以组织名义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或者司法机关内部人员,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案件处理,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检察人员都要如实记录,如实报告。

检察人员遇有干预、插手、过问司法办案情形的,要按照规定逐案(人、次)填写《领导干部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登记表》,并固定相关证据材料。检察人员对所记录的领导干部干预、插手司法办案活动,检察系统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线索以及其他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过问案件线索,应当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分管院领导和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报告。部门负责人或者院领导对所记录的检察系统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交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

纪检监察机构收到检察人员违反规定过问检察机关案件线索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分别向记录人和所在部门反馈,同时报上一级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构;收到检察人员违反规定过问其他司法机关案件线索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调查核实,并将结果及时反馈相应司法机关的纪检监察机构。经调查后,属于不实记录或虚假记录的,应当纠正并及时为被记录人澄清事实。各县区院和市院相关业务处室要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0日前将本季度贯彻落实“三个规定”进展情况和有关登记表、统计表报市院纪检监察部门,各县区院每个季度要有记录和统计的内容,如果出现“零记录”和“零报告”,要形成书面情况说明并由检察长、纪检组长负责审核、签发。纪检监察机构要定期对收到的干预、插手案件线索进行梳理、汇总,按季度分别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检察机关。对于情节严重,或者重大干预、插手线索,可能影响公正办理的,坚持一事一报。

市县两级检察机关要按照中央政法委的部署和省委、市委政法委要求,进一步加大推进“三个规定”工作力度。市院要综合运用调研、执法监察、检务督察和案件查办等多种方式,加强对执行“三个规定”的指导和督查,对行动迟缓、执行不力、问题突出的县区院,要进行督办检查,视情况组织开展重点督查、专项巡察,必要时予以点名通报批评、倒查问责追究,坚决防止不作为,确保执行到位。要及时总结归纳提炼好的经验做法,并加以复制推广,务求贯彻落实取得实实在在的进展与成效。

全市两级检察机关要坚持把检察人员干预、插手、违反规定过问司法办案活动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评价体系,作为检察人员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刚性抓手;把检察人员执行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规定情况记入个人廉政档案,对违反“三个规定”的行为坚决“零容忍”,严肃监督执纪问责。检察机关内部人员包括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干预、插手、违反规定过问案件,或者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不正当接触交往,情节严重的,既要追究干预、插手、过问、接触、交往人的直接责任,又要倒查追究相关人员的领导责任和监督责任;检察人员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不正当接触交往,应当记录而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要按照规定批评、通报直至追究纪律责任;检察人员如实记录情况,受法律和组织保护,检察人员对如实记录情况的记录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规定视情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违反“三个规定”的情况,要在检察系统内通报,必要时向社会公开。

2020年元旦刚过,当多数人还习惯性地提笔写下“2019”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各内设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已完成了2020年首个《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及相关接触交往行为情况记录表》的填报。

不仅在最高检,地方检察机关也在同一时间完成了相关信息的填报。每月进行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已经逐渐成为各级检察机关检察人员的一项工作习惯。据最高检一名承办此项工作的同志透露,2020年最高检将适时向社会公布检察机关记录报告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情况,让人民群众更直接监督检察机关,展现新时代检察工作自信。

“作为一项中央报告制度,要把这项工作当作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执行遵守”

“领导和亲友打招呼,自己不被干扰就行了,如果登记填报就把别人‘出卖’了,以后还怎么开展工作,怎么做人?”最高检检务督察局二级巡视员滑宝霞告诉记者,起初她在调研时,当地检察机关一些干部对记录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这一做法并不理解。但经过几个月的记录报告,越来越多的检察人员从“他律”到“自律”,由“要我填”变为“我要填”,“逢问必录”的习惯正在养成。

曾经,个别党政领导干部插手具体个案、干预司法办案的问题,是一个时期以来影响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的顽疾。2014年,被人们称为“法治里程碑”“法治新春天”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专门就这一顽症开出药方,提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此后的2015年,共有三个与这一制度相关的规定出台,分别是中办国办印发实施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印发实施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及两高三部联合印发实施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统称“三个规定”。

三个规定三个机制心得体会

“三个规定三个机制”是中央党的纪律检查系统推出的一项严格的规章制度,旨在规范党员干部的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工作纪律,维护党的声誉和形象,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身为一名普通党员,我深感这项制度的重要性,下面就我的心得体会进行分享。

第二段:三个规定。

“三个规定”分别是:在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高等学校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营利活动;离任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相对应的营利活动;离任后一段时间内不得利用原任职务从事与原单位业务关系密切的营利活动。这三个规定旨在限制党员干部的行为,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维护政治清明。作为一名党员,要时刻牢记这些规定,严格要求自己的言行举止,不为私欲蒙蔽双眼。

“三个机制”分别是:问责机制、审查机制和追责机制。这三个机制是制度保障,而制度是对人的约束。这三个机制恰恰就是对那些“不听劝阻、无视规章制度、独揽权利、权色交易”的党员干部的约束。只要信守“三个规定”,遵循党的纪律,没有违法乱纪的行为,就没有必要担忧这些机制。因为遵守规矩的人,才能取得制度的保障,才能成为那些被保障的人。

这“三个规定三个机制”,作用有多大呢?如果说随便过,不加以理会,那么表面上看,这不就是个有名无实的包装吗?但实际上,这个规定和这个机制的确有了相当程度的执行。“三个规定”能在很多问题出现的时候及时化解,及时制止那些想脱离集体前进的不良情绪。“三个机制”能够及时捕捉那些脱离纪律、丧失理智的党员干部,帮助他们找到自己的错误原因,为他们修复品格、发展能力提供帮助。

第五段:结语。

在我看来,“三个规定三个机制”并不是党内为了制度保障而设置的规定,而是党内为了使每个党员干部都始终铭记使命,牢记为民服务的宗旨,为党的事业提供更加坚实的基础。只有这个“黑匣子”好好运用,才能使我们百年大计更容易实现。我相信,只要我们每个党员干部都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遵纪守法,勇于担当,那么这个黑匣子就一定能把我们这个党引领到更加光辉的未来。

检察院落实三个规定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推动《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三个规定(以下简称“三个规定”)的贯彻落实,按照省院《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监察局关于检察机关防止干预司法进一步推动落实“三个规定”的通知的通知》要求,结合榆林市检察机关落实“三个规定”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三个规定”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历次会议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举措和有力抓手,是防止、插手司法活动的“防火墙”和违反规定过问案件的“高压线”,对于排除领导干部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对检察权行使的违法干预和影响,确保检察机关公正司法,维护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具有重大意义。

市县两级院要深入学习领会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严格执行“三个规定”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立完善公正高效权威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作用。院党组要按照中央、省委、市委和高检院、省院的规定和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检察干警和领导干部学习贯彻“三个规定”的管理教育和监督,使“三个规定”成为全体干警和领导干部必须遵守执行的一项政治规矩、政治纪律。两级院要进一步将落实“三个规定”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大支持保障推进力度,把这项工作作为长期任务来抓,切实适应法治中国建设新要求,强化法治思维,更新法治观念,提升法治水平。

市县两级检察机关和全体检察人员要认真学习领会“三个规定”的精神实质,准确把握“三个规定”的各项具体要求,严格遵守法律和办案规矩、纪律,不得利用上下级领导、同事、熟人等关系,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对检察机关内部人员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应当予以拒绝;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打探案情、转移涉案材料、说情、施加压力,非法干预、阻碍办案、或者实施不符合办案规定的其他行为。检察人员对个人收到的举报、控告、申诉等来信来件,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转交职能部门办理,不得在来信来件上提出倾向性意见。因工作需要,检察人员需要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必须按照有关要求,或依规办理审批手续并获批准后进行。对于在办案过程中因不明情况或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工作场所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应当在三日内向本单位纪检监察机构报告情况,确保检察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无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检察人员违反规定过问案件情节较轻的,给予提醒或者诫勉谈话。有下列违反规定过问案件情形之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人的;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构成违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要认真领会“全面如实记录”的内涵,不论对检察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对案件办理具有指导管理监督职能的部门,因履行职责需要的正常监督、过问和指导案件以及司法人员的正常接触交往行为,还是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办案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以组织名义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或者司法机关内部人员,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案件处理,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检察人员都要如实记录,如实报告。

检察人员遇有干预、插手、过问司法办案情形的,要按照规定逐案(人、次)填写《领导干部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登记表》,并固定相关证据材料。检察人员对所记录的领导干部干预、插手司法办案活动,检察系统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线索以及其他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过问案件线索,应当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分管院领导和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报告。部门负责人或者院领导对所记录的检察系统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交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

纪检监察机构收到检察人员违反规定过问检察机关案件线索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分别向记录人和所在部门反馈,同时报上一级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构;收到检察人员违反规定过问其他司法机关案件线索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调查核实,并将结果及时反馈相应司法机关的纪检监察机构。经调查后,属于不实记录或虚假记录的,应当纠正并及时为被记录人澄清事实。各县区院和市院相关业务处室要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0日前将本季度贯彻落实“三个规定”进展情况和有关登记表、统计表报市院纪检监察部门,各县区院每个季度要有记录和统计的内容,如果出现“零记录”和“零报告”,要形成书面情况说明并由检察长、纪检组长负责审核、签发。纪检监察机构要定期对收到的干预、插手案件线索进行梳理、汇总,按季度分别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检察机关。对于情节严重,或者重大干预、插手线索,可能影响公正办理的,坚持一事一报。

市县两级检察机关要按照中央政法委的部署和省委、市委政法委要求,进一步加大推进“三个规定”工作力度。市院要综合运用调研、执法监察、检务督察和案件查办等多种方式,加强对执行“三个规定”的指导和督查,对行动迟缓、执行不力、问题突出的县区院,要进行督办检查,视情况组织开展重点督查、专项巡察,必要时予以点名通报批评、倒查问责追究,坚决防止不作为,确保执行到位。要及时总结归纳提炼好的经验做法,并加以复制推广,务求贯彻落实取得实实在在的进展与成效。

全市两级检察机关要坚持把检察人员干预、插手、违反规定过问司法办案活动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评价体系,作为检察人员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刚性抓手;把检察人员执行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规定情况记入个人廉政档案,对违反“三个规定”的行为坚决“零容忍”,严肃监督执纪问责。检察机关内部人员包括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干预、插手、违反规定过问案件,或者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不正当接触交往,情节严重的,既要追究干预、插手、过问、接触、交往人的直接责任,又要倒查追究相关人员的领导责任和监督责任;检察人员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不正当接触交往,应当记录而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要按照规定批评、通报直至追究纪律责任;检察人员如实记录情况,受法律和组织保护,检察人员对如实记录情况的记录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规定视情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违反“三个规定”的情况,要在检察系统内通报,必要时向社会公开。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榆林市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检察院落实三个规定实施办法

各部门:

去年,中央、高检院相继下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三个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工作时间接触的,填写《“两非”接触审批表》,逐级报主管检察长审批。办案人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应当在三日内填写《“两非”接触情况报告表》,向纪检组报告有关情况。三是严肃追究责任。对应记录不记录、应报告不报告、应审批不审批,违规过问司法案件、违规接触案件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将视违规违纪情况依纪依规给予相应处分和处理,决不姑息迁就,决不搞下不为例。四是实行情况通报制度。对发现的问题和调查处理情况,全面向全院给予通报,同时上报市院。

一、主题。

二、学习内容。

(一)自学内容。

2.《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

(二)集中学习讨论内容。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三项规定”)。

三、重点发言。

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破坏了司法公正,践踏了法律尊严,损害了政法机关的形象,中央严肃查处张坚案,对加强政法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廓清政法系统政治生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意义。请几位同志结合张坚案,谈谈在法院工作中,应如何正确处理好人情与法纪的关系,坚决抵制别有用心的“围猎”和腐蚀,树立法官清正、法院清廉、司法清明的良好形象。

三个规定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党和国家采取了一系列严格的措施,为推进反腐败工作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其中,“三个规定”便是具有代表性的关键性措施。这一政策自颁布以来,一直备受各行各业的关注和声讨,但我们需要从容地去面对并学会领悟它所蕴含的意义,从中获得切实可行的启示。以下是我对“三个规定”的心得体会。

第一段:弘扬党的纪律,建立良好风气。

“三个规定”包括禁止公款旅游、禁止接受私人超标准服务和禁止在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吸烟。这一政策的出台实现了对权力链条中的高层以及工作人员们日常行为的约束,从而起到了规范工作作风、促进廉洁文化的作用。作为一个公民,应当始终予以支持和理解。要知道,这些规定不仅仅规定了职位人士必须遵守的标准,更是一个社会道德的体现。我们必须以身作则,不在小事上违规。

第二段:坚守职责,加强自律。

作为一名公职人员,自律实为最基本的素质之一。没有自律,就无从谈起责任和权利。由此,“三个规定”也倡导了职场人士的自律。例如,公司领导不在车上要求使用座椅加热、不在加班时要求公司内部提供餐饮,都为员工做出了引导。有些细节看似不起眼,却成为影响团队表现和氛围的隐形因素。如果能够自觉地养成良好的职业习惯,就能提高自己的职业素养,对团队和公司具有促进作用。

第三段:坚持原则,树立权责等同思想。

在“三个规定”的框架内,最值得反思的是禁止公款旅游及其背后反腐作用的明显。这一规定的实施,彻底消除了公款旅游的奢侈腐败现象。权利与责任相当,做到权责相对,始终认清公职人员应承担的伦理和道德。减少独揽权利、享受权利的人为人格化,改变追求权利优先的思想,这对于我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也极为重要。有了清晰和透明的规定,才能让职场人士更有规矩意识、更有责任感。

第四段:树立信仰,加强自我约束。

我们常说,人心难测,而身处权力之中的人则更加应该注意自身的道德修养,及时地找到自身行为或想法中的“小蹄子”、以及时进行更正。“三个规定”启发我们,要在拥有自由的时候,自己去承担权力带来的责任。只有通过自己的约束和悔过,才能让自己做出正确的判断、维护自己的职责。只有拥有这样的信仰,我们才能应对若干对付和考验,始终踏实做好工作。

第五段:建立良好企业文化,提高员工的精神面貌。

“三个规定”不能仅只是被视为约束和惩罚措施,更应视为推动企业文化优化和管理优化的途径。其中,禁烟措施能够照顾到不同人的身体健康和生活习惯;禁止接受超标准服务,更能够促进敬业、为人谦逊的职业精神;对禁止公款旅游的厉行布置,也推进了工作内容和效应的永续提升。这一系列优化和管理措施,都应成为企业树立起优良内部心理环境的方法,建立起规范的行为法则,助于提高工作人员的精神面貌。

总之,“三个规定”是一项党和国家对抗腐败的统一战线。职场人士应严格遵守这一规范,准确把握其涵义,时刻提醒自己做到自律、自爱和自警。只有在遵守职业规范的前提下,我们才能全身投入到工作中、创造更多的价值。

检察院落实三个规定实施办法

2020年元旦刚过,当多数人还习惯性地提笔写下“2019”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各内设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已完成了2020年首个《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及相关接触交往行为情况记录表》的填报。

不仅在最高检,地方检察机关也在同一时间完成了相关信息的填报。每月进行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已经逐渐成为各级检察机关检察人员的一项工作习惯。据最高检一名承办此项工作的同志透露,2020年最高检将适时向社会公布检察机关记录报告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情况,让人民群众更直接监督检察机关,展现新时代检察工作自信。

“作为一项中央报告制度,要把这项工作当作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执行遵守”

“领导和亲友打招呼,自己不被干扰就行了,如果登记填报就把别人‘出卖’了,以后还怎么开展工作,怎么做人?”最高检检务督察局二级巡视员滑宝霞告诉记者,起初她在调研时,当地检察机关一些干部对记录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这一做法并不理解。但经过几个月的记录报告,越来越多的检察人员从“他律”到“自律”,由“要我填”变为“我要填”,“逢问必录”的习惯正在养成。

曾经,个别党政领导干部插手具体个案、干预司法办案的问题,是一个时期以来影响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的顽疾。2014年,被人们称为“法治里程碑”“法治新春天”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专门就这一顽症开出药方,提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此后的2015年,共有三个与这一制度相关的规定出台,分别是中办国办印发实施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印发实施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及两高三部联合印发实施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统称“三个规定”。

“三个规定”有效杜绝了以案谋私行为的发生。然而,随着制度实施的深入,一些问题逐渐显现——由于受人情社会的影响,部分检察人员存在“怕得罪人”“怕担责”的顾虑,加之大家普遍对这项工作没有深刻理解认识,“三个规定”的落实情况很不乐观。2018年,新一届最高检党组在第一轮系统内巡视中发现这一问题。当年3月,刚刚当选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张军在了解相关情况后作出批示:“作为一项中央报告制度,要把这项工作当作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执行遵守。”在以后的工作中,张军检察长多次强调,从检察人员违纪违法案件查处的情况看,相关案件常常存在违反“三个规定”的情况。这说明,中央印发“三个规定”完全符合当前实际和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实际。“必须排除阻力做细做实,如实报告。”

2019年,张军检察长不仅对该项工作作出25次批示,更是逢会必讲、带头填报,要求尽快制定出台检察机关落实“三个规定”实施办法。最高检检务督察局负责人告诉记者,在研究制定实施办法时,张军检察长多次参与讨论、修改,“甚至填报表如何设计,都直接给我们提出了意见”。

几经修改完善,2019年8月,《关于建立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正式在全国检察机关印发实施,将报送制度规定为月报制,并在吸收“三个规定”要求政法专项编制人员填报的基础上,将在检察机关及下属单位工作的事业编制人员、挂职借调人员、聘用人员、劳务派遣人员、政府购买服务人员、实习生等都纳入填报范围,填报内容也从单一过问或干预、插手司法办案拓展至干部选拔任用、项目安排、工程建设、监督执纪等重大事项。检察机关落实“三个规定”和“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正式建立。

“零报告”被退回,填报较少省份在大检察官微信群内被点名通报。

“图垂成之功者,如挽上滩之舟,莫少停一棹。”事物发展变化过程中的最大阻力往往是其自身固有惯性。2019年8月,最高检党组乘势而上,要求全国四级检察机关所有检察人员对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期间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情况开展集中填报。

“落实‘三个规定’首先要从检察长做起,如果检察长做到了,部主任就能做到,办案组就能做到。”最高检的坚决态度很快传导到各地。一些填报较少的省份,例如北京、辽宁等甚至被通报到“大检察官微信群”,还附上了张军检察长代表最高检党组提出的要求:“对照最高检学习文件,开展自我批评、自我剖析,重新填报。”而后,最高检还专门派出督察组对部分省份进行专项督察。

检务督察局负责人告诉记者,张军检察长曾在一次党组会上说过,“三个规定”和“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是中央的规定和部署,“落实‘两个维护’不是喊口号”!这次集中填报也印证了最高检党组“不喊口号”的态度。这名负责人透露,不仅张军检察长带头填报,最高检其他院领导和各厅局主要负责人也都进行了填报。对于一些填报较少或者“零报告”的厅局,分管院领导都进行了督促检查。“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邱学强,副检察长张雪樵当时都对分管厅局的‘零报告’进行了批评和退回,并要求‘破冰’。”

山西省检察院检察长杨景海对那份“非正式”通报至今记忆深刻。虽然此前山西已经按要求进行了填报,但对照最高检党组的要求,杨景海表示“做得还不够”。“我们马上组织召开了全省检察机关落实‘三个规定’和《实施办法》推进会,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再动员、再学习、再宣传,省院领导班子带头填报,再逐一和分管部门负责人谈心谈话,督促落实。”

四川省检察院检察长冯键也表示,看到通报很震撼。“省院党组立即召开党组扩大会再次逐条学习张军检察长批示要求,并召开全省三级院全体干警参加的动员部署电视电话会议,将最高检精神一一对照传达,着重在讲清填报意义、消除顾虑上下功夫。省院班子带头、内设机构负责人带头,同时重点抓市、县两级院,层层部署,再次组织填报。”

记者了解到,四川省成都市检察院已将“三个规定”落实情况写入该院工作报告,计划于2020年该市两会期间向社会公布。

还有宁夏、山东、天津等地检察机关均通过电视电话会、部分约谈、专项整改等方式对标最高检要求,重新组织学习和填报。自2018年1月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填报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11651件。

检务督察局负责人告诉记者,通过集中填报和后续的“通报”、专项督察,让落实“三个规定”和《实施办法》更加入脑入心,不仅让检察人员养成记录报告习惯,也向社会传递出一种信号——“逢问必录”。“各级检察机关都感受到最高检对这项工作要求越来越严,力度越来越大,真的开始‘较真’了。”

对前文提到某地检察机关干部的担忧,该负责人引用张军检察长的话进行了解答:“填报中有干预的,有插手的,但更多的是了解、督促,是监督。”他向记者讲述了自己记录的两则事例:一个是他老家的亲友向他反映对当地一起案件处理结果的不同意见,希望检察机关进行监督;另一个是某国家部委同事向他转发了一则工作中了解到的案件情况,也是希望进行监督。

“这两件事我都如实进行了填报,并且告诉他们检察机关现在有过问案件记录制度,他们可以通过正当程序向当地检察机关进行反映,检察机关欢迎这样的监督。这样我既做到了如实填报,同时也向他们宣传了政策,进行了普法。慢慢地,全社会都会了解这项制度,有人再想问案子就得考虑‘我是不是会被记录’,久久为功,这种不过问插手干预案件的氛围就有了。过问或不过问都一样要依法办理。”该负责人说。

退休干部和亲友“打听案件”,检察官都一一回绝了。

最高检为何如此重视对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的记录报告?

在最高检党组看来,这是一项守初心、葆本色的政治任务!

2019年7月至9月,短短两个月,张军检察长在三次调研时均提到落实“三个规定”的要求——“不可能没人来问过!不如实向组织讲,就可能有问题,至少是人情观念太重。”“以前有同志说,人家找我问一下个案处理情况,这不是干预、插手案件,就理直气壮不登记。现在,我们要求过问、了解、干预、插手一律登记,分辨不清楚是什么情况,先登记啊!”

对此,杨景海体会深刻,他认为最高检党组是用“小切口”抓“大问题”。落实记录报告制度,可以倒逼检察机关更加规范司法,同时畅通群众反映问题渠道,进一步完善相应的配套措施。也就是说,既将过问或插手、干预案件的“后门”堵死,又把群众正常监督反映的“前门”打开。“填报看似小事,实则关乎公正司法的内外部环境和公平正义的核心价值,反映的是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预期。”

冯键也认为,要正确对待如实填报与为民办事的关系。“不能因为要填报就对群众正常来信来访不管不问,觉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那就是走了另一个极端。我们还是要以满腔热血帮助群众解决问题。该记录报告的要记录,该管的事情还要大胆去管。”

“‘三个规定’是给广大检察人员披上一身防腐蚀、防围猎的‘铠甲’。”如今,“铠甲”作用正在逐步显现。

山西省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王稼瑶告诉记者,不久前该院一名退休干部向她“打听案件”,她便用这项制度回绝了。“现在我们压力小多了,再有人问案子我就直接告诉他们有这个制度,不仅如实登记,还让他们不要去打听案情,也不要去问,查询案件信息可以走正规途径。”四川省成都市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涂征也在2019年10月回绝了一名老友对一起抗诉案件的“打听”。“我直接告诉他,我们现在要记录,我也不可能去向别的检察官问案子,有什么问题直接通过正常途径反映。现在大家心里都绷着这根弦。”

“逢问必录”,不仅给检察人员减少了麻烦,也让不少律师感受到了深刻变化。四川省卓安律师事务所主任艾述洪告诉记者,早些年一些律师把精力过多放到“跑关系”“问案情”上,忽略了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现在把问题都摆在阳光下,让踏实做业务的律师有了实实在在的获得感,这对坚持法治梦想的律师来说就是一种鼓励。”艾述洪还表示,现在的检律关系非常友好,私底下他和不少检察官都是朋友,但他会严格遵守要求,绝不主动询问与个人代理权限无关的案件。

成都市人民监督员周波也对检察机关落实“三个规定”和“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充满期待。“作为人民监督员,我由衷为这项制度点赞。通过这项制度可以让‘不能说’‘不敢说’深入每一名司法人员骨髓,进而形成良好的公正司法氛围,让人民群众更加真实感受到司法的公正。”周波还表示,自己将利用人民监督员的身份向身边朋友宣传这项制度,让越来越多的人知道“不要找检察院打招呼,找了没用,还可能被记录”。

检务督察局负责人还向记者透露,最高检将加大对“三个规定”和《实施办法》的讲解、宣传力度,研究对填报程序进行简化,探索将填报程序嵌入办案系统,同时出台相关规定,加强填报人隐私保护,确保填报信息安全、消除填报人顾虑,逐步将“三个规定”和《实施办法》填报情况纳入司法责任追究和检察官惩戒体系,形成责任追究闭环。“希望通过检察机关的带头落实,推动执法司法进一步规范,促进社会风气慢慢改变,最终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新时代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检察院落实三个规定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推动《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三个规定(以下简称“三个规定”)的贯彻落实,按照省院《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监察局关于检察机关防止干预司法进一步推动落实“三个规定”的通知的通知》要求,结合榆林市检察机关落实“三个规定”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三个规定”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历次会议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举措和有力抓手,是防止、插手司法活动的“防火墙”和违反规定过问案件的“高压线”,对于排除领导干部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对检察权行使的违法干预和影响,确保检察机关公正司法,维护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具有重大意义。

市县两级院要深入学习领会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严格执行“三个规定”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立完善公正高效权威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作用。院党组要按照中央、省委、市委和高检院、省院的规定和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检察干警和领导干部学习贯彻“三个规定”的管理教育和监督,使“三个规定”成为全体干警和领导干部必须遵守执行的一项政治规矩、政治纪律。两级院要进一步将落实“三个规定”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大支持保障推进力度,把这项工作作为长期任务来抓,切实适应法治中国建设新要求,强化法治思维,更新法治观念,提升法治水平。

市县两级检察机关和全体检察人员要认真学习领会“三个规定”的精神实质,准确把握“三个规定”的各项具体要求,严格遵守法律和办案规矩、纪律,不得利用上下级领导、同事、熟人等关系,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对检察机关内部人员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应当予以拒绝;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打探案情、转移涉案材料、说情、施加压力,非法干预、阻碍办案、或者实施不符合办案规定的其他行为。检察人员对个人收到的举报、控告、申诉等来信来件,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转交职能部门办理,不得在来信来件上提出倾向性意见。因工作需要,检察人员需要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必须按照有关要求,或依规办理审批手续并获批准后进行。对于在办案过程中因不明情况或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工作场所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应当在三日内向本单位纪检监察机构报告情况,确保检察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无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检察人员违反规定过问案件情节较轻的,给予提醒或者诫勉谈话。有下列违反规定过问案件情形之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人的;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构成违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要认真领会“全面如实记录”的内涵,不论对检察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对案件办理具有指导管理监督职能的部门,因履行职责需要的正常监督、过问和指导案件以及司法人员的正常接触交往行为,还是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办案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以组织名义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或者司法机关内部人员,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案件处理,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检察人员都要如实记录,如实报告。

检察人员遇有干预、插手、过问司法办案情形的,要按照规定逐案(人、次)填写《领导干部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登记表》,并固定相关证据材料。检察人员对所记录的领导干部干预、插手司法办案活动,检察系统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线索以及其他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过问案件线索,应当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分管院领导和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报告。部门负责人或者院领导对所记录的检察系统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交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

纪检监察机构收到检察人员违反规定过问检察机关案件线索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分别向记录人和所在部门反馈,同时报上一级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构;收到检察人员违反规定过问其他司法机关案件线索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调查核实,并将结果及时反馈相应司法机关的纪检监察机构。经调查后,属于不实记录或虚假记录的,应当纠正并及时为被记录人澄清事实。各县区院和市院相关业务处室要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0日前将本季度贯彻落实“三个规定”进展情况和有关登记表、统计表报市院纪检监察部门,各县区院每个季度要有记录和统计的内容,如果出现“零记录”和“零报告”,要形成书面情况说明并由检察长、纪检组长负责审核、签发。纪检监察机构要定期对收到的干预、插手案件线索进行梳理、汇总,按季度分别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检察机关。对于情节严重,或者重大干预、插手线索,可能影响公正办理的,坚持一事一报。

市县两级检察机关要按照中央政法委的部署和省委、市委政法委要求,进一步加大推进“三个规定”工作力度。市院要综合运用调研、执法监察、检务督察和案件查办等多种方式,加强对执行“三个规定”的指导和督查,对行动迟缓、执行不力、问题突出的县区院,要进行督办检查,视情况组织开展重点督查、专项巡察,必要时予以点名通报批评、倒查问责追究,坚决防止不作为,确保执行到位。要及时总结归纳提炼好的经验做法,并加以复制推广,务求贯彻落实取得实实在在的进展与成效。

全市两级检察机关要坚持把检察人员干预、插手、违反规定过问司法办案活动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评价体系,作为检察人员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刚性抓手;把检察人员执行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规定情况记入个人廉政档案,对违反“三个规定”的行为坚决“零容忍”,严肃监督执纪问责。检察机关内部人员包括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干预、插手、违反规定过问案件,或者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不正当接触交往,情节严重的,既要追究干预、插手、过问、接触、交往人的直接责任,又要倒查追究相关人员的领导责任和监督责任;检察人员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不正当接触交往,应当记录而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要按照规定批评、通报直至追究纪律责任;检察人员如实记录情况,受法律和组织保护,检察人员对如实记录情况的记录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规定视情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违反“三个规定”的情况,要在检察系统内通报,必要时向社会公开。

三个规定三个机制心得体会

“三个规定三个机制”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重要指示,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这三个规定分别是“八项规定”、“三公消费规定”和“中央企事业单位“三公”经费管理规定”,这三项规定主要针对领导干部在工作中的问题,并且提出了明确的限制和要求。三个机制分别是问责机制、激励机制和监察机制,这三个机制的出现对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有着重要的作用。在这次写作中,我将分享我个人对“三个规定三个机制”的理解与体会。

第二段:三个规定对领导干部起到的限制和规范作用。

“八项规定”主要在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基础上,新增了“一律禁止陪酒”和“一律禁止公款购买高档烟酒”等内容,明确规定了领导干部在公共场合所能够消费的范围和限制。“三公消费规定”和“中央企事业单位‘三公’经费管理规定”在落实公务消费透明化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防止了领导干部的过度浪费和滥用公款。

三个规定的的制定,给党的党风建设和制度建设带来了重要推动力和强劲动力。同时,三个规定也使党内的党风建设取得了绝对的优势,为以后党内党风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指导性思想和指导原则。

第三段:问责机制和激励机制的作用。

问责机制是责任追究的一个过程,对于实现领导干部的责任明确、责任转移、机构改革等有着重要作用,能够强化领导干部的管辖和执行。激励机制则是通过一系列的措施,为领导干部及时肯定和奖励,促进领导干部的工作积极性更加高涨和更有韧性,以便在工作中创造较好的业绩。

问责机制和激励机制的构建既是党的制度创新和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主张廉洁从政的需要。这些措施有利于营造风清气正和社会瞩目的干部形象,彰显了党在推进制度建设和党风建设方面所发挥的引领作用。

第四段:监察机制的重要性。

对于领导干部的监察机制是促进干部作风不断规范的一个重要环节,而随着历史不断发展,监察机制也在不断创新与升级。通过监察工作室建设和监察委员会组建,可以形成全面覆盖的监察网,确保监察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开展。这能够有效地解决领导干部一些不公开的问题,形成防微杜渐的局面。

监察机制的完善能够增强党的执政能力,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干部作风建设工作的纵深推进。同时,我们也应该清楚认识到,监察不是单纯剥夺干部权力,而是要加强权力对于社会的监督及其建设,坚决防止一些极端事件的发生。

第五段:总结。

“三个规定三个机制”严守标尺、珍惜权力,灵活运用问责机制、激励机制和监察机制,都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维护党的政治清明、把组织纪律挺在前列的新思路的切实实践。

维护党与人民的利益是各级干部不可逃避的责任,是我们肩负的重要使命。作为新时代的一代年轻人,我们要把这股清流、这股新风陶冶成我们的行为习惯,不断加强自律、推动制度创新,让我们的党风政风更加俗世、成为一个更加坚固的后盾,继续谱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华章的历史华彩。

三个规定心得体会

经过对《公司规章制度文件汇编》的集中学习,本人经过自己理解和同事们在会上进取的讨论,让我对公司的制度有了更深的认识,意识到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的重要性,让我对规章制度的意识得到加强,到达了学习的预期目的。下头是我对这次学习活动的体会:

自开展制度学习以来,我能从思想上高度重视,会上认真听取并做好笔记。经过学习,使我认识到加强规章制度的执行,是自己与公司快速成长的保证,了解到严格执行公司各项制度是我们每一位员工的重大职责。经过学习让我意识到自己在以后的工作中应严格要求自己,把学习规章制度深入到自己的工作中,从而不断提高自己实际工作中的自主性和能动性。在工作中严格按照各项规规章制度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

些问题,在以后的工作将采取如下改善措施:一是平时应加强对公司相关的'业务与规章制度的学习,熟悉和掌握规定要求,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及各项本事。二是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并对工作方式方法做到勤总结勤回头看,争取在以后的工作中做到在最短的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从而提高自己的工作效率,并在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各项规章制度要求,做到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尽职尽责。三是平时应多了解一些有利于工作与公司发展的比较具有新颖的一些好的想法与意见。四是对于自己的工作态度方面,应加强自己调节,在以后的工作中避免违反规章制度的事情发生。

检察院落实三个规定实施办法

各部门:

去年,中央、高检院相继下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三个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根据上级院要求和院领导指示,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三个规定”和“实施办法”,提出几点要求:一是进一步认真学习“三个规定”和“实施办法”内容。各部门负责人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三个规定”和“实施办法”,确保不漏一人,把内容真正读懂吃透;二是严格遵照执行“三个规定”和“实施办法”条款,做到依规、依纪、依法办案,遇有领导干部、司法人员干预过问案件的情形,认真填写《干预、过问案件情况登记表》,报告部门负责人、主管检察长,同时报院纪检组。因办案需要,确需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接触的,填写《“两非”接触审批表》,逐级报主管检察长审批。办案人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应当在三日内填写《“两非”接触情况报告表》,向纪检组报告有关情况。三是严肃追究责任。对应记录不记录、应报告不报告、应审批不审批,违规过问司法案件、违规接触案件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将视违规违纪情况依纪依规给予相应处分和处理,决不姑息迁就,决不搞下不为例。四是实行情况通报制度。对发现的问题和调查处理情况,全面向全院给予通报,同时上报市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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