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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人员保密工作个人总结 一般涉密人员工作总结(大全7篇)

时间:2023-09-11 01:41:04 作者:文锋 涉密人员保密工作个人总结 一般涉密人员工作总结(大全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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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人员保密工作个人总结 一般涉密人员工作总结篇一

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部室:

一、各单位、各部室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签订保证书和承诺书作为本单位、本部室落实保密责任,开展保密教育的一项重点工作,抓好组织落实。

二、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本单位管理人员签订《涉密人员保证书》,组织员工签订《员工保密承诺书》。同时,按分级管理、落实责任的原则,认真做好所属单位的签订工作,并将签订情况统计备案,于2016年9月27日(星期二)前上报公司总经理工作部**同志处。

三、公司机关涉密人员(含借调、借用人员)签订《涉密人员保证书》;机关全体人员(含借调、借用人员)签订《保密承诺书》,签订完毕后,做好统计备案工作,于2016年9月27日(星期二)前送交总经理工作部**同志处。

四、各单位、各部室要加强对离岗(退休、调离、辞职)涉密人员的保密管理工作,及时组织签订《涉密人员离岗保密承诺书》。

涉密人员保密工作个人总结 一般涉密人员工作总结篇二

单位: 浙江正元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姓名: 陈法伟

涉密等级: 一般

正元智慧保密管理委员会

2015 年 1 月

甲方: 正元智慧保密管理委员会

乙方: 陈法伟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负责对乙方进行保密教育,使乙方知悉与其工作业务有关的保密管理规章制度。

(二)负责为乙方提供相适应的保密工作环境。

(三)负责对乙方不宜公开的保密成果做出评价,不因保密事项影响乙方的评奖、表彰以及岗位聘任。

(四)负责对乙方执行保密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给予乙方奖励或处罚。

(五)负责或委托指定单位对乙方承担的保密责任给予相应的保密补贴(离岗后不再享有保密补贴),对于履行保密职责先进的个人给予奖励。

(六)乙方在调离前,甲方负责检查和督促乙方清退涉密文件、资料、移动存储介质、保密本等涉密载体及其它有效证件。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乙方是根据《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保密标准》、《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审查、界定程序确定的涉密人员。乙方作为企业有关秘密信息知悉者之一,非上述秘密信息的权利人(所有人)。乙方在享有涉密人员权利的同时,愿意承担相应的涉密人员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依据相关法规,掌握、知悉、管理其职责和业务范围内相应等级国家秘密的权利。

2、参加与本职工作有关的相应等级涉密会议、科技交流、展览等涉密活动的权利。

3、进入与本职工作有关的相应等级涉密场所的权利。

4、按照企业相应管理规定,享受相应等级的涉密人员保密补贴。

5、涉密人员应享有的其它法定权利。

(二)乙方的义务:

1、保守国家秘密,不以任何形式泄露所掌握、知悉、管理的国家秘密。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上级机关制定颁发的各项保密制度、规定。严格遵守和履行涉密人员保密规定。

3、自觉接受各级保密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4、学习保密知识,提高保密技能,积极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保密教育、培训。

5、发现泄密隐患和发生泄密事件,立即向局保密管理部门报告,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协助、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务之外,还愿意承担以下义务:

2、不向任何第三人( 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披露、提供、泄露所掌握、知悉、管理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

3、不以发表论文、出版著作、科研、学术报告、新闻报道、成果申报等任何方式公开或传播涉密信息。

4、不使用或者允许他人(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使用上述秘密信息。

5、不在国际互联网,无技术加密措施的有线、无线通信中传递涉密信息,不在无保密保障措施的情况下携带和存放密件、密品。

6、不使用涉密计算机上互联网,不在上互联网的计算机内存储涉密信息和工作信息。不在便携式计算机中存储涉密信息,便携式计算机和涉密载体的携带外出,要经过审查、审批。

7、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严格遵守外事保密规定,自觉保守国家秘密安全,并主动如实地向局保密委员会反映个人因公或因私与国(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的交往情况,接受保密管理人员的指导和监督。

8、未经审批不将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携带、传递、寄运至国(境)外。

9、因私出国(境)时,严格按照企业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出国(境)前清退涉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并接受保密管理部门的保密教育。

10、申请调离的,离岗时主动及时清退涉密文件、资料、移

动存储介质、保密本等涉密载体及其它有效证件,并履行脱密期管理制度。乙方的脱密期限为 半 年,时间自本人调离涉密岗位之日算起。

11、在因退休、辞职或其它各种原因离开涉密岗位后,仍然负有保守国家秘密的责任和义务。不以任何形式泄露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

12、一旦发现涉密信息被泄露,应当及时告之甲方, 并立即主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范围进一步扩大。

三、保密期限

(一) 属于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按照国家秘密产生单位规定的期限执行。

(二) 对于其他秘密信息,乙方同意承担无期限的保密义务, 除非上述秘密信息被甲方公开或甲方同意公开,乙方对公开部分不再承担保密义务。

四、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本协议,乙方可向甲方的上级机关申诉,由甲方的上级机关裁定。

(二)乙方在岗期间或离岗后(含擅自脱离所在部门管理的)违反本协议,乙方应当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直接或间接损失。甲方将根据企业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并追究其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发生严重违纪,重大泄密事故,公司将给予辞退处理。

五、附则

(一)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二)本协议一式两份, 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法人代表 ( 签字 ):

日期:

乙方:( 签字

身份证号码:

日期: 年 月 年 月 日 日 )

姓 名:所在部门:职 务: 保密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一、保密范围和内容

(一)甲方所有的国家秘密:

(1)有关甲方所有涉密项目的属于国家秘密事项的文字或声像信息;

(2)获得的技术资料、设备等;

(5)其它经甲方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所有事项。

(二)甲方所有的商业秘密:

2、成套产品的安装、试制、规程和关键技术;

4、甲方的关键技术的技术资料;

9、其它经甲方确定为商业秘密的所有事项。

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接受保密教育与培训的支持和经费保障;

密和商业秘密;

三、保密期限

(二)根据乙方岗位确定的脱密期;

(三)根据国家秘密事项保密期限的特殊规定确定的保密期限。

四、脱密期限

(一)核心涉密人员脱密期为2年,重要涉密人员脱密期为1年,一般涉密人员脱密期为6个月。

(二)若由于劳动合同变更而引起乙方密级变更,则甲方根据变更的密级确定乙方脱密期限。

(三)乙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1个月通知甲方,由甲方根据乙方岗位确定脱密期,采取脱密措施,安排乙方到脱离涉密岗位;乙方应按照有关保密制度要求办理各项交接工作。

(五)劳动合同解除或期满终止后,乙方必须严格遵守本协议。

五、违约责任

(三)在保密期限内,乙方违反此协议泄露商业秘密构成侵害的,甲方将依法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六、其他

本协议未尽事宜,遵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对乙方进行保密资格审查,确定其承担国防科研项目的资格;监督、检查、指导乙方的保密工作;提供保密教育培训和有关学习资料;监督保密津贴发放制度;在保密工作中表现突出或有重大贡献的,按规定给予乙方相应奖励;对在日常工作中违反保密规定的,依据《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保密工作奖惩制度》执行;对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乙方:(此项为重点考试内容)

自觉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涉密人员管理规定》;接受学校组织的保密教育和培训;对本人所知悉和管理的涉密信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不留泄密隐患,在未解密之前,对涉密信息负有保密责任;调离涉密岗位要按规定实行脱密期,脱密期满后仍需继续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信息;因乙方原因造成泄密的,按《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保密工作奖惩制度》接受处理。本协议终止后,依国家法律规定自觉履行保密义务;

本协议因乙方脱离岗位或涉密项目而自动终止。

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甲方: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

乙方:

1、本次出访国家;

(1、因公出访;2、探亲;3、访友;4、旅游;5、其他个人事务。)

出访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

2、乙方此次因私出国(境)完全与个人事务有关,不涉及国家秘密和本单位内部信息。

3、乙方办理因私护照或港澳通行证后严格按照国家、中科院、地方和本单位保密规定执行。

出国(境)前由乙方部门保密员进行出国(境)保密教育,并及时与保密办公室沟通。涉及脱密期管理的按照级别提前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在非涉密岗位执行脱密期。

4、出国(境)期间,不以任何方式泄露所接触和知悉的国家秘密以及涉及大连化物所的相关技术秘密和工作秘密。乙方在境外遇到盘问、利诱、胁迫或者有其他重大异常情况的,应及时报告所保密委员会,同时向上级报告。

5、乙方应按期回所,并在回所后10天内将所持有效证件交回人事处,统一保管。逾期未归或逾期未交回护照者停发工资,并按照聘用合同相关条款以及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国防科技工业涉密人员保密管理暂行办法》处理。

6、以上条款如有违反,乙方愿意接受相关制度或国家法律制裁。(单间租房协议书)

此协议一式三份,人事处、保密办公室、乙方各一份。以上协议如有违反,乙方应接受相关制度或国家法律制裁。

甲方:人事处盖章

年月日

保密办公室盖章年月日

乙方:(签字)

年月日

涉密人员保密工作个人总结 一般涉密人员工作总结篇三

一、档案人员要认真学习《保密法》,严格执行《保密法》和党和国家有关保密政策和保密制度,每年定期进行档案安全保密检查工作,检查各部门档案保密制度执行情况及文件资料保管、清理,档案整理归档情况,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二、档案室必须做好保密工作,对秘密以上的密级档案要加强管理,控制使用,严格执行查阅审批手续,防止泄、失密的事故发生。

三、凡查阅密级档案,查阅人员不得私自摘抄和复印、剪裁、撕毁,并做到知密不泄。

四、查阅档案只限在阅档室内阅读,未经许可,不得摘抄、复制、录档案内容,确需借出档案,须报分管领导批准,并按时归还。

五、任何人不得携带档案文件外出。档案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保密制度,不将机密档案放在档案室以外的任何地方,不随身携带库房或档案箱柜钥匙。对调出查阅的案卷入库时,档案员必须对该案卷进行认真细致检查。

六、档案部门及有关人员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对于造成泄密的部门和个人,应追究其责任,并就其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

一、本社区档案室所保存的档案主要提供本社区工作人员及社区居民查阅,除此以外人员查阅本社区档案需经领导批准。

二、查阅涉及国家秘密的档案,机密级以上的,要经秘密事项产生、管理单位的'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批准。

三、复印、转抄涉及国家秘密的档案,要办理以下手续:

1、该国家秘密事项是本社区产生的,要有本社区负责人同意复制的证明。

2、该国家秘密事项是其它单位产生的,要有涉及单位负责人同意复制的证明。

3、该国家秘密事项的载体是中央、国务院、、省政府文件,复制时要请示市保密局按有关规定办理。

4、对复制和转抄件,有关单位要按国家秘密的管理办法,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泄露。

5、对造成丢失、泄密的有关责任人,依照《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涉密人员保密工作个人总结 一般涉密人员工作总结篇四

查报告如下:

一、对涉密计算机(含笔记本电脑),主要有党政网计算机、金财网计算机、党政网外网计算机各一台,进行了一次全面清查:无违规上国际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的现象;没有感染“木马”病毒;没有使用过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没有安装无线网卡等无线设备。

二、非涉密计算机(含笔记本电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的清查,没有存储、处理涉密信息或曾经存储、处理过涉密信息;没有感染“木马”病毒;没有使用过涉密移动存储介质。

三、移动存储介质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的清查:涉密移动存储介质进行了登记、编号、密级标识;没有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外出携带现象;在涉密与非涉密计算机之间没有交*使用移动存储介质;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没有存储、处理涉密信息或曾经存储、处理过涉密信息。

四、办公网络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的清查:办公网络涉密网和非涉密网定位准确:涉密网对行政并联审批网(即政务外网)实现物理隔离、履行审批手续;非涉密网没有存储、处理涉密信息。

五、涉密载体清理情况:个人手中未履行登记手续的涉密纸质文件资料得到清理;非工作需要的涉密电子文档得到清理;未登记编号的移动存储介质有得到清理。

六、相关制度建设情况进行的清查:建立了涉密和非涉密计算机保密管理制度;建立了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制度;建立了涉密网络保密管理制度;完善建立涉密计算机维修、更换、报废保密管理制度,完善在公共信息网络上发布信息保密管理制度。

涉密人员保密工作个人总结 一般涉密人员工作总结篇五

为加强本单位的管理,督促有关工作人员切实履行保密工作职责,认真做好本职岗位保密工作,自觉维护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和相关保密法律法规,本单位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甲方)与涉密工作人员(乙方)签订如下保密责任书。

一、甲方责任:

1、承担保密部门管理的第一责任,带头学习和执行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及时与乙方签订保密责任书,并做好对乙方的保密教育和管理,制定完善保密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和考核乙方执行保密规章制度的情况。

3、定期对保密环境和涉密载体进行检查,及时消除泄密隐患。

4、及时向单位保密组织汇报保密工作情况,积极提出加强保密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5、因履行职责不力,造成重大泄密隐患或发生泄密事件,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二、乙方责任:

1、因工作需要所掌握的国家秘密事项负有保密责任,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机关、单位的保密制度,不擅自扩大知悉范围,确保国家和单位秘密的安全。切实履行本职岗位保密工作职责,认真做好各项保密工作。

2、自觉接受保密教育和培训,不断增长保密知识,努力增强保密意识,提高保密防护技能。

3、严格遵守国家秘密在制作、收发与传递、使用、复制、保存、销毁等方面的保密规章制度。

4、自觉接受对遵守保密纪律、履行保密义务和接受保密教育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5、自觉维护好本职岗位办公场所的保密防护设施,确保正常运转。

6、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岗,离岗前,应自觉接受脱密期管理,并与所在机关、单位签订保密承诺书。

7、自觉抵制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现泄密隐患或者泄密事件,要及时报告。

8、不违规记录、存储、复制国家秘密信息,不违规留存国家秘密载体;

9、未经单位批准,不擅自发表涉及及未公开工作内容的文章、著述。

涉密工作人员若发生秘密泄密,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报告责任部门,积极配合调查,自觉接受党纪政纪处分以及刑事处罚。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涉密人员保密工作个人总结 一般涉密人员工作总结篇六

以下内容摘自《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七项保密条件:基本条件、组织、机构、制度、人员、场所、设备保障

安全保密条件

第一条 咨询服务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此4项为终止项)

(一)基本条件

2、无外商(含港澳台)投资;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3年以上),经营业绩良好(连续2年盈利);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组织条件

1、成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

5、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实行例会制度,每年至少召开2次以上会议研究部署安全保密工作。

(三)机构条件

1、涉密人员50人以下的,要明确一个部门管理安全保密工作,配1名兼职安全保密管理人员。(不能是业务部门人员,此机构设在综合管理部门有协调能力)

(四)制度条件

2、承担绝密级、机密级项目咨询服务的,应当制定专项保密管理制度。

(五)人员(包括外聘专家)条件

2、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

3、掌握安全保密基本知识和技能;

4、参加安全保密教育培训,年度累计不少于15学时;(可单位统一组织观看教育片和参观展览,需有书面计划并纪录存档)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六)场所条件

2、涉密场所应当门窗坚固(窗户要安装防盗网),建立电子门禁、视频监控(监控不能装在保密室内)、入侵报警等技术防范系统。

(七)设备保障条件

2、配备专门存放涉密载体的保密柜;

3、有绝密级载体的,应当配备密码保险柜;(我们可不配)

4、配备必要的保密技术检查工具;

5、日常保密工作经费有保障并列入年度预算。(以满足工作需要为依据)

第二条咨询服务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提出安全保密条件备案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报国防科工局列入《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单位备案名录》。

安全保密管理措施

第三条对咨询服务单位的安全保密管理措施

1、人员管理

从事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的人员(包括外聘专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保密审查,与单位签订安全保密责任书,明确安全保密责任和义务。离开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岗位,应当清退涉密载体,实行脱密期管理。

2、涉密载体管理

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涉密载体(含纸介质、磁介质等),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保密管理规定,履行签收、登记、审批等手续;对接触或知悉绝密级国家秘密的人员应当作出文字记载。

3、项目管理

绝密级或机密级军工项目,应当明确一名领导负责保密管理工作,并严格控制知悉范围。

4、涉密计算机管理

涉密计算机及其移动存储介质应当集中管理,并建立台账;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应当与国际互联网和其它公共信息网物理隔离;涉密计算机不得安装任何无线通信设备 ;涉密信息系统投入使用前必须经过国家保密部门系统测评和审批;非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不得存储和处理涉密信息;涉密信息远程传输应当按照国家保密部门要求采取密码保护措施;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内使用的移动存储介质应当采取绑定或有效的技术控制措施,信息导入和导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要求;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计算机和信息系统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进行技术防护。

5、涉密通信和办公自动化设备管理

涉密办公自动化设备不得连接互联网或其它公共信息网;不得使用具有无线互联功能的办公自动化设备处理涉密信息;不得使用普通通信设备传递涉密信息;不得使用普通电话(手机)谈论涉密事项;不得在涉密场所使用无绳电话。(手机不可带入保密室)

6、外协管理

外协涉密业务应当选择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并与对方签订安全保密协议。

7、新闻宣传

涉及到涉密项目的信息内容不可对外宣传。(需甲方同意对外发布的内容方可发布。《保密法》第29条涉及军工事项的宣传报道、展览、公开发表著作和论文等,应按要求进行保密审查,履行审批手续)

监督检查

第四条咨询服务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自觉做好军工涉密业务的安全保密工作,并于每年12月底前向所在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报送安全保密年度自查报告。

(二)不再继续从事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的;

(三)被收购重组的;

(四)不符合安全保密条件的。

责任追究

第六条咨询服务单位违反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国防科工局将视情节轻重建议有关部门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条咨询服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防科工局将其撤出备案: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条件审查的;

(二)存在重大泄密隐患,经警告逾期不改的;

(三)严重违反保密规定,发生泄密事件的;

(四)有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行为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被撤出备案的,自撤出之日起1年内不再予以备案。同时,军工单位应当解除委托咨询服务协议。

以下内容摘自《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总 则

第一条 经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安全保密条件的法人单位或组织,列入《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单位备案名录》(以下简称《名录》),颁发《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条件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合格证书》)。

(一)制定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政策、规范要求;

(三)负责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审查报备咨询服务单位审查审批;

(四)负责统一发布《名录》、颁发《合格证书》;

(五)负责备案咨询服务单位变更、撤销等审查审批;

(六)对各省(区、市)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条件备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一)对本行政区域内咨询服务单位安全保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咨询服务单位安全保密条件备案工作;

(四)受理、初审本行政区域内备案咨询服务单位的变更、撤销等工作,报国防科工局审批。

第四条国防科工局委托军工保密资格审查认证中心负责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条件备案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应当明确相应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条件备案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保密条件具体要求

第五条咨询服务单位的专、兼职保密工作人员应当通过国防科工局组织的安全保密管理知识和技能培训,考试合格,获得上岗资格。第六条咨询服务单位的涉密人员(包括外聘专家)应当通过国防科工局组织的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专项培训和考核,获得相应的《安全保密培训证书》。第七条处理涉密事项和存储涉密载体的场所要划定专门区域,做到集中、可控。涉密场所应当安装防盗门、防盗窗、防护栏和防盗报警装置。处理机密级以上(含机密级)事项的涉密场所还应当安装电子门禁、视频监控(需可存储30天以上)和入侵报警装置。(摄像头不能装在保密室内,对准保密室内门口)

第八条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含便携式计算机)、存储介质和办公自动化设备应当根据所处理、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粘贴标签,涉密信息应当标明密级。

第九条机密级以下(含机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存在密码文件柜中,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存放在密码保险柜中。

安全保密管理具体措施

第十条军工单位与咨询服务单位签订安全保密协议,应当明确保密内容、保密要求、保密期限、违约责任等。

第十一条咨询服务单位应当根据涉密人员接触、知悉或经管国家秘密的情况,对涉密岗位和涉密人员等级作出界定。涉密岗位和涉密人员的涉密等级分为核心(绝密级)、重要(机密级)和一般(秘密级)三个等级,并根据从业情况变化及时调整。(1、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

2、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30年,机密级不超过20年,秘密级不超过10年。

3、保密期限到期后要经甲方审查决定,方可解密。)

第十二条任用、聘用涉密业务咨询服务人员(包括外聘专家),咨询服务单位人事部门应当会同保密工作机构对其个人经历、政治表现、道德品质、家庭社会关系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涉密咨询服务。(审查内容有:户口本、个人户口所在地出具的无犯罪证明、结婚证、配偶单位出具的证明,此内容文件需存档。有在境外工作和学习经历的需有书面材料,并做出书面承诺)

第十三条涉密人员离开涉密岗位,应当将管理、使用的全部涉密载体及涉密设备列出清单,移交单位,不得私自留存,并签订保密承诺书。实行脱密期管理,一般涉密人员 1年、重要涉密人员2年、核心涉密人员3年。在脱密期内,未经审查批准,不得应聘到境外驻华机构、外国企业工作,不得擅自出境,不得为境外人员或者外资企业提供劳务、咨询或者服务。

第十四条对记载有国家秘密的纸介质、光介质、磁介质等载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正确标明密级、保密期限。单位应当建立涉密载体台帐,做到帐物相符、适时更新。

第十五条咨询服务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最小化”原则,将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限定到具体人员,对接触和知悉绝密级、机密级国家秘密的人员应当作出文字记载。第十六条涉密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维修应当选择国家保密部门指定的单位,涉密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的报废和销毁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处理。

第十七条对记载有国家秘密的纸介质、光介质、磁介质等载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正确标明密级、保密期限。第十八条不得使用非涉密计算机或信息系统及办公自动化设备存储、处理和传输涉密信息。

第十九条严禁使用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或办公自动化设备存储、处理和传输涉密信息。第二十条禁止使用无标志的存储介质,禁止在低密级计算机上使用高密级存储介质,禁止在低密级存储介质上存储高密级信息,信息交换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涉密计算机应选择通过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授权测评机构检测的安全保密产品,依据安全策略进行配置和管理,采取必要的身份鉴别、访问控制、安全审计、病毒和恶意代码防护、电磁泄漏发射防护等措施,对软、硬件设备接入和信息输出进行有效控制。

第二十二条对涉密办公自动化设备应当建立台帐,明确专人管理,其维修、维护应当全程旁站陪同,丢设备报废、销毁要按照国家保密管理要求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不得使用普通传真机、电话机和手机传输或谈论涉密信息,处理涉密信息的多功能一体机不得与普通电话线连接。不得在涉密场所使用无绳电话、无线话筒等设备,涉密场所不得带入3g手机,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不得带入手机。

第二十四条分包涉密业务,应当选择列入《名录》的单位,签订安全保密协议应当明确项目级与安全保密要求,并监督安全保密协议的执行。

备案程序

(一)申请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复印件)

(股东的身份证(自然人)、合伙协议(合伙企业))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四)公司章程;

(五)上一年度财务验资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2年度)

(六)经营或办公场所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3年)

(七)国防科工局和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需甲方给出证明或合作意向书并加盖甲方的公章)其中,拟为国防科工局、局属单位军工集团(十大军工集团)提供涉密业务咨询服务的,向国防科工局军工保密资格审查认证中心提出申请。为各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和军工单位提供涉密业务单位,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向所在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六条安全保密条件备案审查分为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查。

国防科工局或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对方。

对决定受理的单位,国防科工局或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应当组成审查组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审查。

第二十七条 审查组负责人由国防科工局或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指定,审查组成员2至5人(包括1-2名保密技术检查人员)。

第二十八条 现场审查按照《评分标准》,实行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达到90分以上(含90分)为符合条件。

第二十九条 审查组现场审查程序:

(一)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被审查单位;

(二)听取被审查单位情况汇报和对有关事项的说明;

(三)审查有关文字材料和保密工作档案;

(四)向负责人和有关人员了解情况;

(五)进行现场审查,并作出审查记录;

(七)向被审查单位通报审查意见和评分结果,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八)被审查单位负责人在《审查意见书》上签署意见。

第三十条 审查合格单位由各省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报国防科工局审核,国防那个科工局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备案或列入《名录》的决定,《名录》由国防科工局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三十一条 安全保密条件现场审查不合格的单位,6个月后方可重新申请。

第三十二条 咨询服务单位安全保密条件备案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继续从事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的单位,应当提前60个工作日重新提出申请。(现场审查时涉密人员只有十几人的需全员参加闭卷考试)

监督管理

(一)法定代表人变更的;

(二)单位名称变更的;

(三)注册地址变更的。

(一)备案有效期届满;

(二)资本构成、企业性质发生重大变化;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条件审查;

(二)出租、转让、转借《合格证书》;

(四)选择为列入《名录》的单位分包涉密咨询服务;

(五)存在重大泄密隐患,经警告逾期不改;

(六)严重违法保密规定,发生泄密事件;

(七)有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行为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三十七条军工单位违反规定,委托《名录》之外的单位从事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的,两年内不受理项目申请,并视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第三十八条有关工作人员在从事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渎职、失职、腐败情形的,依照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附则

第三十九条已经取得国家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的单位,从事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应当根据《办法》及本细则的要求,申请安全保密条件备案。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视情对其安全保密条件进行核实和备案。

第四十条取得安全保密条件备案的单位跨省(区、市)从事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的,应当到委托单位所在地的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登记。

备注:

1、《保密法实施条例》第14条规定,机关、单位应当按照保密法的规定,严格限定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对知悉机密级以上国家秘密的人员,应当作出书面记录。(也就是看过机密文件的人需要签字确认。)

2、《保密法》第17条规定,机关、单位对承载国家秘密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简称国家秘密载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不应当作出国家秘密标志。(《保密法》第13条规定,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遵守定密权限。《保密法实施条例》第11条规定,未经定密授权的单位,无权定密,应由甲方出具定密依据;甲方没有定密的,乙方无权定密。)

3、标志样式和方法:纸质文件应在左上角标注;电子文档应在文件名中标注密级。光介质、电磁介质及电子设备应在壳体和封面、外包装的显著位置做出国家秘密标志。国家秘密解密或调整以后应当在原标志附近做出解密或变更的标志。(注明密级和保密期限)

涉密人员保密工作个人总结 一般涉密人员工作总结篇七

为保护公司、合作方及项目参与人员的合法利益,保证合作双方实现顺利合作,避免因信息泄露而给合作双方造成损失,参与本项目的所有公司员工应承诺遵守本书内容。

2、以口头方式说明需要xx的财务或商业信息;

4、公司与合作方之间的交易进程及所有信息、数据及资料。

5、合作双方在讨论合作过程中,包括但不限于在对方处参观、考察的过程中以其它形式获得的财务信息或商业信息。

1、承诺人始终对资料,不在项目之外使用对方提供的信息及掌握的公司信息。

2、未经同意,不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信息以及可以接触上述信息的手段,包括在公开场合展览,公开对外宣传,作为文章、讯息、参考数据发表。

3、只向项目相关人员(包括各自的董事﹑顾问﹑代理人和雇员等)为商讨合作项目而有需要知悉信息的人士披露信息;并保证,上述各相关人员的行为将会符合本守则的规定。

4、在商讨合作项目的过程中,若需向第三方披露对方的信息,应事先取得书面许可,并要求该第三方不得向任何其它人士泄露信息。

特此承诺!

承诺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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