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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书本(大全8篇)

时间:2023-10-12 12:17:12 作者:念青松 行政复议申请书本(大全8篇)

在转专业申请书中,可以向学校展示一下自己的态度和责任心。下面是一份经过审核通过的低保申请书样本,供大家参考和学习。

行政复议申请书本篇一

申请人:中国××银行××市支行,地址:××区××街46号,负责人:××,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中国××银行××市支行组织人事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中国××银行××市支行个人业务部副经理。

被申请人:××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址:××区××处江城大道236号,负责人:××,职务: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xx年六月七日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劳社伤险认决字803号),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劳社伤险认决字80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关于××不属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决定并重新认定为工伤。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计划财会部员工××受申请人指派于年3月2日前往××市参加××农行组织的全系统财务、安全保卫、业务交叉大检查,当日晚饭后8时许××与同事散步返回住宿楼(××行××市分行干部培训中心住宿楼)时不慎摔伤右膝,经西南医院诊断为右膝胫骨髁间后棘骨折。被申请人在××劳社伤险认决字80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中认为:××是因工外出期间在休息期间因意外受伤,而不是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其受伤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应当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任何条款,故认定××的受伤不属于工伤或视同工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因工外出期间在休息期间因意外受伤,而不是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是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因工作原因”的片面理解,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受伤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赔偿的立法目的,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

××受申请人指派于年3月2日前往××市参加××行组织的全系统财务、安全保卫、业务交叉大检查。按要求,为执行检查任务做准备,包括××在内的所有参加人员必须于3月2日集中在××分行报到并接受统一培训和安排,包括吃、住、行等。当日晚饭后8时许××与同事(检查组成员)上住宿楼时,不慎摔伤右膝,经西南医院诊断为右膝胫骨髁间后棘骨折。上述事实已经被申请人调查确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无疑,在因工外出期间,只要是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就应当认定为工伤。申请人认为,是否“工作原因”要结合因工外出期间的具体情况分析。执行全系统财务、安全保卫、业务交叉大检查,必然要为该任务做许多必要的准备工作,为此××分行要求检查人员接受统一安排,包括吃、住、行等,这些活动和真正的检查工作构成整个外出工作期间的工作行为,在这些行为中受到伤害,应当属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不应该排除在工作范围之外。××与同事散步并一起返回住宿楼,正是其按分行要求统一行动的具体表现,应为工作原因。被申请人将“××因工外出期间与同事外出散步返回××行××市分行干部培训中心住宿楼,上楼时不慎摔伤右膝”认定为“因工外出期间在休息期间意外受伤”并排除在“因工作原因”之外,显然模糊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款“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适用条件,是不恰当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了不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即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的受伤不属于这三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

综上,××在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及《行政复议法》规定,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劳社伤险认决字80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关于××不属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决定并重新认定为工伤。

此致

××区人民政府   

签名:

日期:年 月 日

行政复议申请书本篇二

申请人: 行政复议申请书

复议请求:

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扬江人社工认字(2015)第66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结论,依法认定***在2015年1月12日的死亡为非因公死亡、不属于工伤。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的扬江人社工认字(2015)第66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处理决定不服,现依法向贵府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工伤认定决定书》仅仅只用寥寥几个字“经审定”就当然得出“***于2015年1月12日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认定为工伤”之结论,显然不能成立。被申请人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既未载明死者***的工亡认定申请所依据的事实及相关证据,更未列明其调查核实的经过和依据,显而易见,被申请人所作《工伤认定决定书》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九条关于“工伤认定决定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三)受伤害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治时间或职业病名称、受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之规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

其次,***是在2015年1月12日凌晨5时左右骑电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时值冬日,凌晨5点天还未亮,五点钟就去上班,时间也有点太早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之“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才属于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对“上下班途中”的理解,应作“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限定。本案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是在凌晨5时,并不是在上班途中的合理时间,所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明显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扬江人社工认字(2015)第66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府申请行政复议,依法撤销被申请人扬江人社工认字(2015)第66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结论,还申请人以公道。

此致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

年 月 日

工伤认定行政复议申请书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局长

案由:申请人对麻阳苗族自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5年3月30日)编号;2015002号工伤认定书 ,现向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复议请求:

请求撤销麻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的编号:2015002号工伤认定书,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结论,依法认定申请人张泽和在2015年2月12日的受伤为工伤.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15年2月12日中午12点10分左右,刚下班回家就接到国土局地基股长张斤华的电话,要求慢点休息先到局办公室查一下黄双乡宅基地发证指界人员的工作经费出入问题,由于事发突然,乡镇在外工作人员都在等待核查结果。申请人为了不耽误工作,只好从家中骑电动摩托车返回办公室,当时,正逢赶集天中午,车辆、人群络绎不绝道路拥堵,只好另辟捷经走火车站货场道路赶往局里,恰巧道路前一辆货车尘土飞扬迎面驶来,申请人谨慎驾驶不料使入道路中的坑洼处人车一起滑倒,因货车撒落地面的碎石、矿渣较多车子打滑摔得严重,经医生诊断申请人右腿胫骨平台粉碎性骨裂实施手术后导致伤残。

申请人于2015年2月15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5年3月30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编号为2015002号的不予受理书 , 认为申请人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该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因此,“认定申请人不属于或不视同工伤”.。

对于该认定书,申请人提出以下几点异议:

第一,该认定书认定的情形与事实不符,是工作人员不通过认真调查核实得出不负责任的认定结果通篇没有任何关于申请的情形为什么不能被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说理性理由.

第二,被申请人存在机械解读、曲解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现象.

此规定是基于这样一个事实:国家的医疗卫生保障体系尚未完全建立起来,国民收入水平有限,尚不能自行抵御医疗、意外等风险.基于此,国家通过立法来弥补国家保障体系的缺乏而给职工造成的损害,即只要不是该条例第十一条或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就应该认定为工伤.尽最大可能的减少职工的损失,弥补职工已经受伤的心灵.否则,从逻辑学上来说,只适用该条例第九、十条之规定,而不适用第十一条之规定,那么,立法就没有必要另行规定禁止性条款,第十一条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存在机械解读、曲解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现象.

第三,就本案而言,申请人的行为应认定为工伤.

综上所述 ,申请人于2015年2月15日在上班工作时遭受的意外伤害,完全符合 《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属于在工作的时间与工作场所内,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理应认定为工伤.但是被申请人无视《工伤保险条例》 的明文规定,做出了错误的工伤认定结论,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麻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依法撤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的2015002号认定书,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结论,还申请人以公道.

此致

麻阳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签字):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书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书

申请人:xxx有限公司 地址:xx市xx镇xx村

电话: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

被申请人:xxx市社会保障局 地址:xxx市xx大道168号

行政复议请求:

1.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x社保工伤认字第gsrd2203087148号认定书”。

2. 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作出张xx的受伤不属于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 事实与理由:

2012年10月29日,申请人对在工作期间实施斗殴行为的职工张xx给予辞退除名,不予任何经济补偿的决定。张xx因不服此决定,向xx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起了劳动仲裁,仲裁院于2012年12月4日作出了仲裁裁决书,依法支持了公司对张xx辞退除名的决定。嗣后,张xx又因斗殴受伤向xx社会保障局谢岗分局提起工伤认定申请。xx社保分局在2015年1月8日,向公司送达了《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张xx斗殴之伤为工伤。这有悖于常理的工伤认定,不符合《xx省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原则,同时会令到企业陷于管理混乱的境地,是不利于企业投资环境和社会的健康发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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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复 议 申 请 书

度恶劣;最后升级为斗殴,也说明了张xx等无视厂纪及法规。这都证明了张xx在此事件中的主观性。

申请人认为:张xx的受伤是在车间斗欧所引起,其行为藐视了公司的厂纪厂规,更严重的是与国家治安管理条例作对,与法律作对,这样的行为是不能被任何方式支持的!xx社保分局将违法斗殴受伤认定为工伤,不符合正常社会价值观和公平正义原则,不利于企业的健康发展。这应该也是《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者所不想看到的!为此,公司特向你部请求:依法查明事实,对“x社保工伤认字第gsrd2203087148号认定书”重新定义,撤消对张xx的工伤认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让《条例》也能健康发展。

此致

xx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xxx有限公司

二0一三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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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人:曹基设,男,汉族,1970年5月26日生,

住泰兴市横垛镇谢荡村北谢二组54号。

身份证:321283197005261816

被 申请人: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江阴市澄江中路8号

申请复议的请求:

请求撤销2015年3月4日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澄人社工伤认(2015)第7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结论,依法认定曹基设2015年12月7日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中受的伤认定为工伤。

申请人曹基设因不服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3月4日作出的澄社工伤认(2015)第7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现依法向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 事实和理由如下:

社会保障局作出了澄人社工伤认(2015)第7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该《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以事发时间与规定的上班时间有时间差为由认定曹基设在2015年12月7日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中受的伤不认定是工伤。

申请人认为此认定有背工伤认定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其理由如下:

1、从法规上看,《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这一条中,没有对“上下班途中”进行明确的时间界定。从字面上理解,只要是为了赶往单位去上班或离开单位下班回家这两个目的,不管是正点上班,还是晚点上班,或是提前上班,其在途中的路径都应该认定为上下班途中,而不能将“上下班途中”缩限解释为“正点上下班途中”。

2、从情理上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已经解决了“上下班途中”的时间问题,也就是说,不论是正常的工作时间,还是加班加点的时间都符合“上下班途中”的时间要求。一般地,“加点”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延迟离岗而延长在岗时间,二是提前到岗而延长在岗时间。一般而言,提前上班一般都是为提前做好上班的准备,或准备“加点”,属于加班加点的第二种形式。

3、从法理上看,《工伤保险条例》属于劳动保障法之一,劳动保障类法律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包含提前上班在内的所有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的基本人权,从而维持劳动者的正常使用价值。如果只把正点出发上班认定上班途中,给予工伤保险保护,而把提前上班不认定为上班途中,排除在工伤保险之外,显然有悖于社会保障类法律的立法精神。同时,劳动者的基本人权是平等的,不管是提前上班的劳动者还是正点上班的劳动者,均应平等享有。把提前上班的劳动者排除在工伤保险之外,也违背这一基本人权。

4、从职业道德上看,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都是制裁和谴责迟到和早退等缩短在岗时间的行为,不反对甚至褒奖提前上班和加班加点。很多用人单位和政府均是如此。就社会总体而言,提前上班和加班加点可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满足人民的物质和精神需要,道德当然要褒奖,法律适用应该与道德评价的主流价值观保持一致。如果把提前上班途中排除在上下班途中之外从而剥夺了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利益,显然违背道德评价的主流价值观,是欠公正的。

此外,通常认为,职工上下班的路线不只局限一条或几条最近的,或近或远都不是判断是否为上下班途中,而应当依该途径是否合符情理作为判断是否在上下班途中。

54号,距离工作单位中建钢构江苏有限公司(所在地江阴开发区靖江园区)有五六十公里远,骑摩托车大约需要一小时三十分钟。曹基设于2015年12月5日调休,由于家中有事,在调休当日也就是12月5日向班组长请假一天,2015年12月7日晚六点正常上班,申请人为了提前上班,而在从老家去单位的上班途中发了交通事故。按照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查明的事实,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在距工作单位中建钢构江苏有限公司约十分钟的路程,该事实足以证明曹基设是去单位上班的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况且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也并无证据证明曹基设是去办理其它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综上所述,曹基设的交通事故符合国家关于认定工伤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被申请人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定性不准,认定错误,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澄人社工伤认(2015)第7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结论,还申请人以公道。

此致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

2015年4月29日

行政复议申请书本篇三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xx县人民政府,地址:xx市xx县xx镇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xx 职务:

复议请求: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x年x月x日作出的《关于xx中学校建设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之附件《xx中学校建设房屋征收补偿安臵方案》(以下简称《补偿方案》),特向xx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依法要求重新制定合法合理的房屋征收补偿安臵方案。

事实与理由:

一、程序违法

1、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公告公布责任,缺乏民主和公众参与,特别是没有考虑被拆迁户的意见。

从x年x月x日xx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xx县教育局以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名义在申请人住宅楼院墙上张贴《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起,至x年x月x日被申请人在申请人住宅楼院墙上张贴《公告》的近半年时间里,被申请人及相关部门对申请人不闻不问,没有做过宣传解释,也没有召集申请人进行过座谈沟通。仅有县教育局的官员在未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坐着轿车来发过一次征求意见表,当时只有几人在场,大多数人都是由他人代领、复印或是自己到县教育局去拿来填的。然而在申请人递交了征求意见表后,被申请人及相关部门不作答复,也不采纳被拆迁户的意见,就匆匆发布了《公告》。

共 4 页

《公告》中称“在征收范围内广泛征求了被征收人及社会意见”,实在是无稽之谈,毫无事实依据。因此,被申请人违背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和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群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的规定,在征求意见后近半年的时间里没有公布所征求意见的答复情况,也没有给申请人反馈相关情况,这显然是违背法律法规程序的。

二、置换房的规划、设计、选址不合理

1、在《补偿方案》中臵换房的规划、设计、选址都很不合理。在《征求意见表》中xx住宅楼95%以上的住户都选择不住电梯楼的情况下,《补偿方案》仍一字不改的照搬《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只设计一栋多层住宅和一栋电梯住宅,这显然是不合实际的。而且套内面积也很不合理,不能满足被拆迁户的居住需要。被申请人应充分考虑被拆迁户的意见和需求,重新规划安臵房的选址和设计安臵房的套型面积和臵换房的质量问题。

2、被申请人在《补偿方案》中没有明确给被拆迁户臵换什么质量的房屋,是商品房式的清水房(毛坯房或是简装房)或是保障房式的清水房,对房屋质量没有解释说明。因此,我们要求新建的臵换房起码应是内墙刷白,地面平整抹光,门窗安装完善,水、电、气、电视、电话、网络安装到位,入住即能正常使用,房屋保修三年以上。

三、拆迁安置补偿标准不合理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第十七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与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第二十六条“补偿决定应当公平……”。被申请人在《补偿方案》中制定的补偿安臵标准太低,不足以弥补被拆迁户因拆迁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保障被拆迁户的'居住条件,具体体现在:

共 4 页

损失和不便。

2、臵换面积补差价问题

申请人大多是退休工人和因政策原因被-迫下岗的工人,x年x月x日公布的《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中面积补差价定位2800元/m2,申请人都认为过高不能接受,然而在全国抑制房价,各地房价普遍下跌的形势下,x年x月x日公布的《补偿方案》中的面积补差价不降反升,由2800元/m2升到3480元/m2(多层)和3680元/m2(电梯),这种不考虑申请人经济承受能力和市场趋势的做法实在让人不能接受。臵换房面积补差价格应在《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中2800元/m2的基础上作适当下调。

3、装饰装修和附属设施应赔偿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它不动产,应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装饰装修和附属设施的价值是房屋价值中的一部分,然而《补偿方案》第三项第二条第二款“……不再考虑原有房屋和臵换房的结构及装饰装修补偿。”这是完全违背《物权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条款的,是严重损害申请人权益的霸王条件,是谁也不能接受的。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装饰装修过的房屋给予合理的补偿;对申请人安装的太阳能热水器、防盗门等附属设施,应在臵换房安装同类设施或给予足额补偿,而不是按《补偿方案》中规定的太阳能给予150元拆迁补偿让申请人自行拆走了事。

不搞过渡期。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公告》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程序违法,其附件一《补偿方案》存在严重不合法合理的瑕疵。为此,申请人特向xx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并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请求行政复议机关派人调查、听取申请人的意见和建议,依法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制定合法合情合理的《补偿方案》,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

x年x月x日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东-洲区人民政府,地址:抚顺市东-洲区搭连路2号

代表人:杨伟言 职务:副区长

复议请求:

申请人受东-洲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5年09月02日,信访事项答复

意见书的启发,关于2012年3月新屯街道四委九组动迁的纠纷问题,至今没有解决。特向东-洲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恳求杨区长为我们解决动迁纠纷。 事实与理由:

1、基本情况

7.47米。 2012年3月新屯街道b#地块动迁,动迁单位新屯动街道动迁办,经办人4人左右。产权单位由留守人员白福英负责,产权单位归属东-洲区城建局。抚顺市房产管理局下属单位测绘科王科长和另外一名同志测绘房屋面积。

2、问题产生

抚顺市房产管理局下属单位测绘科王科长和另外一名同志测绘房屋面积。结果没有公布。私下有人告诉我们测绘房屋面积比建筑面积294.62平方少了87左右,7户居民提出不满,要求合理测绘,合理划分给7户建筑面积。

7户居民找新屯动街道动迁办,新屯动街道动迁办往产权单位推,必须办房改分户。7户居民与产权单位达成动迁面积分配协议书:何伟家:49.98平方;王世华家:28.26平方;王明义家:51.69平方;巴彦琼家:51.32平方;周芳家:26.63平方;石兆顺家:

共 3 页

编号:21455561426561453107

杨金有同志:您好!

抚顺市房屋交易和登记管理中心就您反映的房屋测绘面积不合理问题进行了全面了解,并就该问题进行了详尽的答复。

2012年为了配合东-洲区棚户区改造动迁工作,我们测绘部(当时叫测绘科)受领导指派到东-洲区新屯街道为露天区建筑公司的一处无产权证房屋进行测量。(此处测量的房屋范围由产权单位及东-洲区新屯街道动迁工作人员指定。)测量完成后,露天区建筑工程公司的同志说该处房屋有房屋所有权证。按规定,有房屋产权证的房屋不需要测量,因此,我们没有出具房屋测绘图,当时我们将这一情况下告知产权单位和新屯街道的同志。产权单位和新屯街道的同志都表示同意。

3、网上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没有通知上访人和签字)

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

抚东住信处字〔2015〕2号

杨金有:

经调查,现就你反映的问题处理如下:

依据市产权处相关政策,办理产权应以实际测绘面积为主,对杨金有等人要求按承租证面积办理产权的诉求不予支持。

如对此处理意见不服,可以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向东-洲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到东-洲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共 3 页

东-洲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年09月02日

4、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不合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第十七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与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第二十六条“补偿决定应当公平……”。被申请人在《补偿方案》中制定的补偿安置标准太低,不足以弥补被拆迁户因拆迁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保障被拆迁户的居住条件,具体体现在:

综上所述,在我们动迁问题的具体行为存在问题。为此,申请人特向东-洲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并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请求行政复议机关派人调查、听取申请人的意见和建议,合理处理动迁引出的纠纷,制定合情合理的方案,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东-洲区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杨金有

2015年12月15日

共 3 页

住址:广东省中山市西区莎朗社区三组。

被申请人:广东省中山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吴伟强 职务:局长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兴中道2号。

行政复议请求

依法责令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事项公开政府信息。

事实和理由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二十四条、二十六条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九条之规定,特向贵厅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依法责令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事项公开政府信息。

此致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申请人:中山市西区沙朗社区 隆熙股份合作经济社

法定代表人:

2015年7月28日

行政复议申请书本篇四

被申请人三门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

申请事项: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三门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 第b5100073583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事实和理由:

2004年8月7日,申请人***驾车从天台去往三门,驶经珠岙路段时,行使过程中看见限速标志(50码)随即减速,且对道路情况不熟悉,路况也不好(请核实是不是实情),故不可能超速行使。此时,被申请人三门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一名执勤交-警示意靠边停车,未出示其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和测速仪器有效检定证书的情况下,认定申请人***驾车驾车超速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作出了当场罚款二百元及扣分三分的行政处罚,告知申请人***前往信用社罚款。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三门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的第b5100073583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存在事实不清、执法违规并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应当予以撤销:

一、执法程序违规。当时只有一名执勤交-警在场,在申请人提出执法人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时,对方没有向申请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根据《交通法》有关规定,执法人在执行任务时必须向当事人出具有效证明!

二、认定事实错误。在处罚过程中申请人要求当值警察出示测速仪器的检定证书(合法使用应当携带质量监督局出具的有效检定证书),按照《计量法》的有关规定,计量衡器在使用过程中应该提供最近的仪器测试报告及检定证书!当值警察未能提供质量技术鉴定证书!在此情况下使用未经证实合格的仪器,岂能以此作为执法的依据?!

三、适用法律错误。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时,才能适用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法》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全国人大会制定的法律,按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行政处罚法》的效力大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故被申请人三门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对申请人作出罚款二百元及扣分三分的当场处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应当认定无效。即使申请人存在违法行为,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综上,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三门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 第b5100073583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此致

三门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

2004年8月24日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的名称

×××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行政复议请求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第××××××××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2.立即退还申请人被强制扣留的闽×××××机动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

3.请求赔偿申请人因机动车辆被查扣造成的交通费用损失。

主要事实和理由

一、行政强制措施无法定依据

被申请人作出的第××××××××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中载明,采取行政强制扣押措施的依据是因检验鉴定或者收集证据的需要,被申请人认为法定依据不成立,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不当,理由如下:

行检验、鉴定。”本起交通事故××月××日发生,至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已超出三个工作日期限,被申请人未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申请人认为,本起交通事故无需检验鉴定。

2.非收集证据需要。被申请人派出人员拍摄现场照片,当场绘制现场图,申请人当场予以确认;申请人的机动车左拐弯与直行摩托车发生剐蹭,双方责任明确;经医生诊断,交通事故仅造成人身软组织挫伤,车辆伤害极其轻微。本次交通事故情节轻微,责任明确,证据确凿,申请人交强险、车辆年检证、驾驶证符合要求,无需采取扣押机动车的行政强制措施来收集证据。

3.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法》第五条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申请人认为,在本起交通事故中,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查明交通事故,明确双方责任的目的,无需实施行政强制。被申请人无视实际情况,动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违反了行政强制适当原则。

二、行政强制措施违反法定程序

《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规定了被申请人实施行政强制扣押措施应当遵守的规定,被申请人违反多项法定程序,扣押决定书重要事项缺失。

1.执行行政强制措施的人员身份不明。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中签名的两名人员与实际执行强制措施的.人员不一致。

2.未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在行政强制现场,执行行政强制 — 2 —

措施的人员未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也没有任何经申请人确认的文书载明执行行政强制措施的人员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未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在行政强制执行现场,被申请人未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在行政强制执行现场,申请人认为交通事故损害轻微,责任明确,证据确凿,无需强制扣押财物,被申请人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5.未制作现场笔录。被申请人派出人员仅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未当场制作行政强制措施的现场笔录。

6.未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直至次日(××月××日)下午,应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才出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有通话录音为证。

7.查封、扣押决定书的重要事项缺失:

一是未载明扣押期限。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被申请人未载明扣押期限,意在不依据现场情况及办案实际,滥用行政强制权力,以最高期限或不定期限进行查扣。

二是未载明扣押场所。意在模糊保管人为行政机关或委托第三人保管的情形,变相收取保管费,涉嫌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

决定书未准确载明。

四是申请行政复议的途径缺失。《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中,仅载明行政复议途径为“上级公安机关”,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的途径被遗漏。

8. 请求赔偿申请人因机动车辆被查扣造成的交通费用。被查扣车辆系申请人的唯一交通车辆,机动车被查扣期间,申请人向他人借用交通车辆,所产生的燃油费等其他交通费用为合理损失,每日人民币××元整。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附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此致

××县人民政府法制办

××××年××月××日

— 4 — 申请人:

行政复议申请书本篇五

申请人:__,性别:__,出生年月__。

家庭住址:__,联系电话:__。

被申请人:__,住址:__。

法定代表人:__,职务:局长。

行政复议请求:责令办理房产权转移

事实和理由:近日,到诸城房管部门办理房产权转移,房管部门以自书遗嘱需公证为由拒绝受理。

一、自书遗嘱,遗嘱人死亡后,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自书遗嘱就生效,因此这份自书遗嘱是一份有效文书。

二、《房产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四)继承、受遗赠;该条规定了遗嘱继承生效后或者遗嘱继承这个事实发生后就到房管部门办理房产权转移登记,无需自书遗嘱公证。

三、被申请人的《答复》中提到“其真实性与合法性尚需提供其生效的有效的证明”,也就是说被申请人对自书遗嘱真实性和合法性产生怀疑,《房产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屋登记。”也就是说,自书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由申请人负责,房管部门及登记人员不担责。对自书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不能保证的情况,《房产登记管理办法》第八十一条、第九十条也做了规定,具体如下:“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当事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获取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撤销原房屋登记,收回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者公告作废;申请人提交错误、虚假的材料申请房屋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继承法》第七条也做了相应的规定:“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登记部门对自书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产生怀疑的,《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也作出了规定。登记人员就“自书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对申请人询问,询问结果应当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并归档保留。

四、《答复》中提到要申请人提交“有效继承证明”,难道我们提交的“继承证明”不是有效的吗?你房管部门怎么能断定我们提交的“继承证明”不是有效。《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继承证明”,这个继承证明就自书遗嘱,这个自书遗嘱就是有效的,如果没有效,申请人承担一切责任。《房屋登记管理办法》有明确规定,无需你登记部门和登记人员负责。

五、《答复》中强调《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尚有效,这个《通知》的法律效力连“部门规章”都称不上的文件,我们并不否认无效。

(一)、该《通知》与《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矛盾。《房屋登记管理办法》,本办法并未提出要求“继承证明”(自书遗嘱)公证。

(二)、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前置许可由法律、行政法规设置,部门规章无权设置,何况连部门规章都不是这个《通知》更无权设置前置许可。

此致

敬礼!

申请人:申请书模板

__年__月__日

行政复议申请书本篇六

司法行政复议的申请是指司法行政相对人不服司法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向复议机关提出要求撤销或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请求。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精选行政复议申请书,供大家阅读参考。

申请人刘某,男,44岁,身份证号码:,x厂职工,住所地:,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申请人刑某,男,41岁,身份证号码:,x厂职工,住所地:,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申请人姜某,男,47岁,身份证号码:,x厂职工,住所地:,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申请人李某,男,42岁,身份证号码:,x厂职工,住所地:,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申请人江某,女,42岁,身份证号码:,x厂职工,住所地:,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其余14户申请人名单附后

被申请人xx市人民政府,地址:某市世纪大道21号。

法定代表人魏某,职务。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x年10月23日作出的《关于x厂串场河景观带红线内公有房屋使用人安置的方案》的具体行政行为,现向江苏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与理由:

x年10月26日,申请人知悉,被申请人于x年10月23日作出了《关于x厂串场河景观带红线内公有房屋使用人安置的方案》的具体行政行为,因该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包括申请人享有合法使用权的公有住房,侵犯了申请人的财产权,故该具体行政行为与申请人之间存在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1、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没有法律依据。在该具体行政行为中:它仅仅的依据是“根据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就制定出台该具体行政行为。一个具体行政行为的出台,起码应该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而不能仅仅说明是依据什么政策、什么文件,含糊不清。因此申请人有理由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故建议行政复议机关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2、该具体行政行为文件上没有任何公章,不符合被申请人文件的格式,它对外不应该产生任何法律效力。因此申请人有理由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律效力,故建议行政复议机关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3、被申请人作出的申请人所住房屋为厂分配租住户与事实不符。申请人所住房屋是x厂分配福利房。x厂法人代表丁万林在20xx年厂职代会上口头承诺职工所住房屋单位不收取租金,由职工自己维修。因此申请人有理由认为所住房屋是个人财产。如被申请人坚持认为申请人所住房屋为为厂分配租住户性质,那么被申请人应该提供申请人所住房屋20xx年至今的房屋租赁合同和收费明细。

4、该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而该具体行政行为在x年10月23日公示,到11月10日就必须与x厂签订拆迁协议并搬家让房,只有18天,违反了“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的规定。

5、该具体行政行为公示违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该具体行政行为仅仅公示了第一条,对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都没有公示,尤其没有载明征收申请人具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属于有意违法。

6、被申请人作出的公房补偿方案不合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根据该条例,申请人最低应该得到不低于25万的拆迁补偿。该具体行政行为对申请人仅仅补偿9万元,远远低于申请人所住房屋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市场价格每平方大约6000元左右)

7、被申请人作出的公房调剂方案不合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而该具体行政行为却给与申请人二十公里以外的地方,并且不与申请人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因此,申请人提出:请求行政复议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极大地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江苏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江苏省人民政府撤销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江苏省人民政府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

1、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 2 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9份;

3、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复印件1份;

4、电费缴费单、收据 份

5、推选行政复议代表人函1份

推选行政复议代表人函

江苏省人民政府:

根据《行政复议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我们19个申请人决定推选 、 、 、 、 五位同志作为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申请人:

x年十二月四日

19个申请人身份信息情况:(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人:支,男,56岁.,汉族,xx省xx县xx乡农民,住x县xx乡xx村。

被申请人:xx省xx县税务所

地址:xx省xx县xx乡x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孙职务:所长

申请人因不服xx省xx县xx乡税务所x字()第x号杭税处决定,特向xx 县税务局申请复议。请求撤销x字()第x号抗税处 决定。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系-kxx乡农民。xx乡有一座16门砖瓦窑场,为乡办集体所有制企业。19x x年,乡人民政府与该乡农民付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合同规定:乡政府为甲方,付为乙方。甲方将砖瓦窑场发包给乙方,并提供场房、场地、制砖机械;乙方负责经营管理,承担企业应缴纳的税金,向甲方上缴承包金额1万元;承包期1年,自19x x年1月起至当年12月底止。付承包后,又以发包方身份,与申请人签订了制砖承包合同。合同规定:付为甲方,申请人为乙方,承包期限1年;甲方提供场房、机械等设备和投资并承担应缴纳的税金,乙方为甲方生产砖成品209万块,并负责支付购置柴油、煤等燃料和工具修理的费用以及工人工资;甲方分取 30%的售砖款,乙方分取70%的售砖款。合同生效后,申请人即进行生产,合同履行了8个月,申请人生产成品砖68万块。19x x年x月xx乡税务所通知申请人缴纳企业所得税。申请人申明按合同规定应由甲方付缴纳税金,但是税务所认为税金应由申请人缴纳,坚持向其征收,为此双方发生争议。因申请人坚持税金应由付缴纳,税务所便于19x x年11月x日派人到砖瓦窑场,要拉走6万块砖以物折抵税款。由于申请人和工人阻拦,砖未被拉走。19x x年12月x日,xx乡税务所作出x字()第x号抗税处罚决定,以抗税为由对申请人处以3000元罚款。申请人不服上述处罚决定,理由如下:

xx乡砖瓦窑场本属集体所有制性质的乡镇企业,该企业19x x年实行承包后,承包合同中明确规定由承包人付负担税金。付后来虽将制砖生产指标又转包给申请人,但合同中已明确约定由砖窑场的原承包人付负担税金。并且在申请人制砖期间,窑场的产品销售、财务收支等生产经营管理权仍由付行使。因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及承包合同的约定,申请人并非纳税义务人,不应承担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义务,不缴纳税款并不属于杭税行为。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处罚决定是错误的,极大地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的x字(x)第x号抗税处罚决定,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县税务局

申请人_____支xx

20xx年x月x日

附:1.申请书附本1份;

2.证据材料2份。

行政复议申请书本篇七

行政复议听证,是指行政复议机构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依照本制度组织并听取当事人就案件所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依据以及程序进行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的活动。 那么对于行政复议听证申请书你了解多少呢?本站小编为你整理了一些行政复议听证申请书,希望你喜欢。

申请人: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复议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省道s268线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意见》(粤发改【xx】788号)的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和理由:

20xx年10月19日,申请人知悉,被申请人于xx年9月29日作出了《关于省道s268线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意见》(粤发改【xx】788号)的具体行政行为,核准省道s268线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项目。因该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包括申请人享有合法使用权的厂房,故与申请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错误,依法应予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一、涉案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有关立项的法律法规。

1、未经用地预审核准立项,程序严重违法。《国务院关于严格改革深化土地管理的决定》第九条规定,“……发展改革等部门要通过适当方式告知项目单位开展前期工作,项目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后,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审查。项目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附国土资源部门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

《广东省企业投资核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项目申请单位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申请报告时,应根据国家和省法律法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然而,被申请人作出粤发改《关于省道s268线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意见》(粤发改【xx】788号)的具体行政行为前,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并没有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这严重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规定。

2、欠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城市规划意见等核准立项的法定要件。

《广东省企业投资核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项目申请单位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申请报告时,应根据国家和省法律法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四)根据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被申请人作出《关于省道s268线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意见》(粤发改【xx】788号)的具体行政行为前,并未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属于程序严重违法。

二、未履行听证也未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违反法定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第四十七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但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粤发改【xx】788号《关于省道s268线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意见》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并没有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程序严重违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省道s268线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意见》(粤发改【xx】788号)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错误,应予撤销。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纠正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之规定,向贵处申请行政复议,望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申请人:

年月日

申请人:庞秀贤,女,汉族,20xx年5月22日出生,现住迁西县洒河桥镇安家峪村。

委托代理人:邵景全,北京市京大律师事务所石家庄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省林业局。

住所地:石家庄市城角街666号。

法定代表人:刘凤廷,任该局副局长。

行政复议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所作出的迁西县安家峪明珠铁选厂征占用林地行政许可。

事实和理由

一、被申请人河北省林业局所作出的征占用林地行政许可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根据《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用地单位申请占用、征用林地或者临时占用林地,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一)项目批准文件;(二)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三)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四)与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

而迁西县明珠铁选厂提供的材料中,迁西县人民政府在向河北省林业局出具《林地权属证明》时,不是根据《林权证》、《承包合同》等法律文件,而是根据矿山整合资料,该做法与法相悖。河北省林业局无视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依据违法作出的虚假证明资料实施行政许可,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而事实上,《林地权属证明》中涉及的4.25亩宜林地使用权,该宜林地是申请人与前夫赵明泽离婚时分得的。(最初是申请人前夫从赵明贵处通过换树以树带地换来的)。迁西县安家峪明珠铁选厂采用移花接木的手段,将与征占行为无关的漏洞百出的所谓矿山整合资料用于征占地树的行政许可申请,骗得迁西县政府的《林地权属证明》,而未对实际使用权人进行任何补偿。河北省林业局在已经发现材料不实的情况下,对此不闻不问,显系违法施政。

二、被申请人河北省林业局作出的征占用林地行政许可行为的程序违法。

1、河北省林业局无端剥夺利害关系人查阅听证资料的权利。

申请人作为利害关系人被通知参加听证会后,于听证会前通过代理人到河北省林业局查阅资料。但被申请人河北省林业局推三阻四,直到20xx年1月4日下午听证会正式举行时,该局仍然没有提供相关资料,(事实上直到听证会结束,河北省林业局所据以作出行政许可的资料,申请人仍然没有知悉,委托代理人要求查阅和复制材料时,相关人员仍旧百般刁难。)如此,表面上是公开举行的听证会,实际上一直被暗箱操作。程序不公的听证,一开始就有为达目的走过场之嫌。

2、河北省林业局省略听证会质证程序的做法严重违反法律规定。

根据《林业行政许可听证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听证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查明听证参加人身份;(二)听证主持人宣读听证事由、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名单,并宣布听证会开始; (三)林业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人员进行陈述; (四)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进行陈述; (五)听证参加人进行申辩、质证;(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而河北省在组织行政许可听证过程中,根本没有组织听证申请人对行政机关的证据进行质证,同时对利害关系人提出的证据也不闻不问。一个多达数十人参加的听证会,仅用了不到一下午的时间就草草收场,去除核对与会人员身份和主持人发言的时间,平均每人发表陈述意见的时间不足二分钟。根本没有双方举证、质证的时间。河北省林业局还首创了“利害关系人有委托代理人的,只允许代理人发言,本人只能旁听”的这样既不公平又不合理既无事实依据又无法律依据的听证发言模式。这种为赶时间走程序而实行的简单粗暴的做法显然是对公民权利的漠视和对百姓利益的罔顾。

3、河北省林业局对有问题的材料的实质性内容应当进行核实而未核实。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审查方式上是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相结合的。而河北省林业局在审核时,只进行形式审查,不进行实质内容核实,客观上放纵了明珠铁选厂的弄虚作假行为,也包庇了迁西县政府出具虚假《林地权属证明》的错误,造成了对申请人权益的三次伤害。

如前述,听证会上,洒河镇政府、迁西林业局等机关代表均承认,《林地权属证明》是根据所谓“矿山整合资料”出具的。也就是承认《林地权属证明》不是按照法律规定,依据《林权证》、《林地承包协议》等合法有效凭证出具。在此情况下,既然《林地权属证明》有违背事实和法律之嫌,河北省林业局就应当依法对该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审核。而该局却采用了推卸责任的做法,明知材料有问题,依然依据有问题的材料实施行政许可,该做法显然过于官僚主义,显有“权为利用、情为权系、利为官谋”之嫌。

三、被申请人河北省林业局滥用职权,使具体行政行为严重不当。

申请人从听证会上得知本人享有使用权的4.25亩宜林地被迁西县政府的《林地权属证明》确定在明珠铁选厂名下后,十分气愤,遂依法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林地权属证明》,同时通过代理人告知河北省林业局,要求该局停止办理行政许可,以免错上加错。

但是,河北省林业局不但故意不停止行政许可事项,反而与申请人抢时间,争分夺秒突击为明珠铁选厂办理征占用林地许可。

申请人于20xx年1月11日向唐山市政府提出复议后,河北省林业局1月13日就以处务会通过行政许可,14日就紧锣密鼓地让主管局长签批。1月16日,申请人通过代理人发律师函要求暂缓发放行政许可文件,律师一离开,河北省林业局就将许可文件邮寄到迁西林业局。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民权不可欺,被申请人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严重背离了党的亲民路线,践踏了法律尊严,侵犯申请人和众多安家峪村百姓的合法权益,故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特向贵政府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请河北省人民政府依法纠正错误,撤销违法行为,为民做主!

此致

河北省人民政府

申请人:庞秀贤

20xx年1月21日

申请人河北省乐亭县x村张玉兰等364户村民(名单附后)。

代表人张x,女,汉族,20xx年出生,农民。住河北省乐亭县新x村。

代表人吴x,女,汉族,20xx年出生,农民。住河北省乐亭县x村。

代表人吴x,男,汉族,20xx年出生,农民。住河北省乐亭县x村。

代表人张x,女,汉族,20xx年出生,农民。住河北省乐亭县x村。

代表人吴瑞国,男,汉族,20xx年出生,农民。住河北省乐亭县x村。

被申请人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省长。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x号。

复议请求

一、依法撤销河北省建设用地批复文件《关于乐亭县20xx年度第二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冀政征函【20xx】x号具体行政行为。

二、恢复土地原状并赔偿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

事实与理由

20xx年11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河北省建设用地批复文件《关于乐亭县20xx年度第二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冀政征函【20xx】x号具体行政行为。其中包括批准征收申请人集体所有土地34.9054公顷,该具体行政行为与申请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20xx年12月18日,申请人及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在乐亭县国土资源局调取到该征地批复文件。

申请人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错误,应当撤销,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征地批复不符合土地征收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均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把集体土地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土地、房屋、财产征收为国有。

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的建设项目是国际旅游岛开发,建设项目属商业开发,不属为了公共利益,无权作出征收申请人集体土地批复。

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土地用途认定错误。

被申请人批准征收的土地系申请人集体所有的虾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xx)》规定: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申请人的土地系虾池,属养殖水面,应属农用地,但被申请人却未核实申请人的土地类型,以未利用地进行审批,属认定事实错误。

三、被申请人违背法律规定未同时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申请人集体所有的虾池属农用地,应当由被申请人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但被申请人只办理了征地审批手续,已构成违法。

四、该建设项目征地应单独选址审批而不应当分批次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均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进行建设,应当单独选址进行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审批。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乐亭县20xx年度第二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属分批次报批,违背法律规定。

五、该批复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属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权限内的,根据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申请人集体所有的虾池在建设用地范围外,只有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才可占用申请人的土地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际旅游岛开发属商业用途,不属基础设施建设,也就无权违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出征地批复。

六、该建设项目系拆分报批。

该建设项目系国际旅游岛开发项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决定》规定:“严禁规避法定权限,将单个建设项目拆分报批”。该建设项目仅占用新海一村集体土地就达2300余亩,建设项目拆分报批,是为了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应当由国务院审批之规定。

七、被申请人征地程序违法。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决定》第十四条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规定:“必须依据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批土地……征地报批时,未附具被征地农民对征地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的意见或者组织听证有关材料的,不批准征地”

申请人在乐亭县国土资源局调取到征地批文前,对是否征地毫不知情,村民代表也对征地不知情,更未组织听证程序,土地调查结果也未经农户确认,征地程序违法。

八、征地补偿标准过低,不能维持被征地农民征地前生活水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规定:“尚未按照有关规定公布实施新的征地朴偿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必须于20lo年6月底前公布实施;已经公布实施但标准偏低的,必须尽快调整提高。”,此次征地适用的是《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xx】132号文,对申请人集体所有的土地以每亩2.8万元的标准进行补偿,未依照国务院办公厅15号文的规定制定新的征地补偿标准。

三岛旅游开发占用新海一村2300余亩土地,除虾池外还有部分稻田,虾池养虾类型以半截虾为主,20xx年价格为每公斤240元,20xx年价格每公斤50元,价格上涨360%;稻谷20xx年收购价每公斤3元,20xx年每公斤2.2元,价格上涨36%,以20xx年的征地区片价对申请人进行补偿,村民的生活水平将严重降低,违背国务院、国土资源部、河北省人民政府规定的不因征地而使农民生活水平降低之规定。

九、应核实用地面积。

在征地过程中、申请人对征地结果并不知情、调查结果未经申请人签字确认,被征收土地的测量结果申请人也完全不知情,以及拆分报批等因素,申请人对实际用地面积存有异议,应与申请人共同从新测量用地面积。

十、被申请人未落实社会保障费用。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但被申请人未落实申请人的社会保障费用,就批准征收了申请人集体所有的土地,违背相关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征地批准行为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适用依据不足,应予撤销,故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相关规定,向贵处提起行政复议,请贵机关依法全面审查,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并恢复土地原状,赔偿因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而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河北省人民政府

签名:

日期:年 月 日

行政复议申请书本篇八

申请人刘某,男,44岁,身份证号码:,x厂职工,住所地:,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申请人刑某,男,41岁,身份证号码:,x厂职工,住所地:,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申请人姜某,男,47岁,身份证号码:,x厂职工,住所地:,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申请人李某,男,42岁,身份证号码:,x厂职工,住所地:,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申请人江某,女,42岁,身份证号码:,x厂职工,住所地:,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其余14户申请人名单附后

被申请人xx市人民政府,地址:某市世纪大道21号。

法定代表人魏某,职务。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x年10月23日作出的《关于x厂串场河景观带红线内公有房屋使用人安置的方案》的具体行政行为,现向江苏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与理由:

x年10月26日,申请人知悉,被申请人于x年10月23日作出了《关于x厂串场河景观带红线内公有房屋使用人安置的方案》的具体行政行为,因该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包括申请人享有合法使用权的公有住房,侵犯了申请人的财产权,故该具体行政行为与申请人之间存在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1、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没有法律依据。在该具体行政行为中:它仅仅的依据是“根据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就制定出台该具体行政行为。一个具体行政行为的出台,起码应该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而不能仅仅说明是依据什么政策、什么文件,含糊不清。因此申请人有理由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故建议行政复议机关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2、该具体行政行为文件上没有任何公章,不符合被申请人文件的格式,它对外不应该产生任何法律效力。因此申请人有理由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律效力,故建议行政复议机关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3、被申请人作出的申请人所住房屋为厂分配租住户与事实不符。申请人所住房屋是x厂分配福利房。x厂法人代表丁万林在20xx年厂职代会上口头承诺职工所住房屋单位不收取租金,由职工自己维修。因此申请人有理由认为所住房屋是个人财产。如被申请人坚持认为申请人所住房屋为为厂分配租住户性质,那么被申请人应该提供申请人所住房屋20xx年至今的房屋租赁合同和收费明细。

4、该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而该具体行政行为在x年10月23日公示,到11月10日就必须与x厂签订拆迁协议并搬家让房,只有18天,违反了“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的规定。

5、该具体行政行为公示违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该具体行政行为仅仅公示了第一条,对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都没有公示,尤其没有载明征收申请人具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属于有意违法。

6、被申请人作出的公房补偿方案不合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根据该条例,申请人最低应该得到不低于25万的拆迁补偿。该具体行政行为对申请人仅仅补偿9万元,远远低于申请人所住房屋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市场价格每平方大约6000元左右)

7、被申请人作出的公房调剂方案不合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而该具体行政行为却给与申请人二十公里以外的地方,并且不与申请人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因此,申请人提出:请求行政复议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极大地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江苏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江苏省人民政府撤销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江苏省人民政府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

1、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 2 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9份;

3、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复印件1份;

4、电费缴费单、收据 份

5、推选行政复议代表人函1份

推选行政复议代表人函

江苏省人民政府:

根据《行政复议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我们19个申请人决定推选 、 、 、 、 五位同志作为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申请人:

x年十二月四日

19个申请人身份信息情况:(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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