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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热门13篇)

时间:2024-01-08 13:39:17 作者:雨中梧

有了规章制度,可以避免个人行为的随意性和自私行为的发生。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规章制度范文,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些启发和思考。

学校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1.门岗工作人员必须听从指挥,服从命令,尽职尽责,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2.学校门岗实行24小时值班,按学校规定时间上锁、落锁,确保学校公私财产免受损失。

3.外来人员来访必须登记,坚决执行进出人员检查登记制度。

4.发现陌生人要进校,需问明情况,让其登记,方可放行。对于行迹可疑者要阻止进入,及时报告,把不安全隐患拒之校门之外。

5.不到放学时间,不得让学生出校门,确实有事者,须出示班主任或科任老师批准的请假条方可放行。

6.值班期间,工作人员不得脱岗,接待客人要热情大方、文明礼貌,自觉维护学校荣誉。

7.维持校门秩序,保证门口的交通安全、畅通、有序。

8.控制进出校园车辆和人员,但要做到文明值勤,礼貌待人。

9.值班人员遇到违纪事件,及时处理;遇到突发事件,果断处理,及时报值日领导及时妥善处理。

x学校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范文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保护学校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市教育局特制定《**市学校安全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本着对师生高度负责的精神,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高度出发,重视和加强学校安全工作。

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对师生员工实施安全防范教育,不断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及时排除不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确保学校师生人身安全和公共财产不受损失。

第四条学校安全工作坚持“属地化管理”、“谁主管、谁负责”、“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领导与职责。

第五条学校安全工作应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归口教育行政部门管理,接受上级政府和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学校安全工作实行安全工作责任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和学校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班主任承担对学生进行日常安全教育和管理的责任,教职员工均有维护学校安全和保护学生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从领导班子成员到每位干部职工,既要既抓业务,又是抓安全,人人一岗双责,形成纵到底横到边的学校安全保卫工作机制,层层落实责任,做到层层有目标、人人有责任、事事有人管。

第七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都要建立安全保卫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学校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要建立健全中小学安全管理工作网络,配备安全工作信息员。

第九条教育行政部门在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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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制定本地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年度计划,落实年度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三)。

与下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签订安全管理工作责任书,并考核其落实情况。

(四)。

督促学校排查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并对本部门无力解决的整改项目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五)。

接受上级部门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六)。

负责学校重特大安全事故处理的具体工作和一般安全事故处理的领导与指导工作。

(七)。

其它应由教育行政部门处理的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一)。

建立与本校安全管理工作相适应的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和保卫人员,落实责任、经费,加强人防、物防、技防建设。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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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制定本校安全管理工作年度计划,落实年度工作。

(四)。

负责与本校各职能部门签订安全责任书,将安全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各个教职工,并考核其执行情况。

(五)。

开展安全检查,排查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并对本校无力解决的问题如实上报主管部门或同级政府。

第三章安全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学校安全教育的基本任务是:在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中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通过学习安全知识和进行安全技能训练,提高师生员工的安全意识、防范意识和在紧急状态下自救、互救的能力。

第十二条学校安全教育工作目标。小学阶段安全教育目标是:初步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了解在学校和日常生活中基本的安全常识,掌握在紧急状态下避险和自救的简便方法,熟记常用的报警、援助电话,具备初步的分辨安全与危险的能力。

中学阶段安全教育目标是: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和法制观念,自觉遵守安全法规和学校的有关制度、纪律;熟悉在学校、家庭、社会中须知的安全知识,具有一定事故防范和抵御暴力侵害的能力;掌握在紧急状态下自救自护的基本方法;具备一定的安全与危险的判断能力;懂得运用法律、法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学校安全教育以学生为主,也要对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家长进行教育。

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是: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教育,普法教育,安全意识教育,安全防范教育(包括交通安全教育、消防安全教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教育、食品卫生及传染病预防教育、自然灾害安全教育、预防触电、溺水和煤气中毒教育、校内活动安全教育、校外活动安全教育、生活中各类安全常识教育以及紧急情况下撤离、疏散、逃生、自救、自护的方法和受到不法侵害时的安全防护等方面的教育)。

第十四条学校安全教育的形式和方法:学校要将安全教育列为素质教育的内容,通过校会、班会、团队会、黑板报、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向师生传达上级有关学校安全教育及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广大教师要关心并积极参与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教育媒介向学生传授安全知识。

学校应开设安全教育课,并将安全教育渗透到教学、社会实践、日常生活、节假日及各种大型活动中。要积极争取有关部门配合,根据学生的年龄特点和不同地域、环境、季节特点,对师生进行经常性教育、阶段性教育、警示性教育和预防性教育,进行必要的安全演练,使师生员工了解掌握紧急状态下撤离、疏散和自救、互救的方法技巧。

对小学生的集中安全教育,每学期至少在开学后、期中、放假前进行三次;对中学以上阶段学生的集中安全教育,每学期至少在开学后、放假前进行两次;紧急疏散演练每学期不少于两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利用每年的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每年3月最后一周的星期一),围绕当年确定的活动主题,集中对师生和社会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五条学校进行安全教育时,要特别注重对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障碍的疏导工作,帮助学生克服各种心理压力,培养学生健全的人格和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防止和减少学生因心理疾病而发生的他伤、自伤、自残事故。

第十六条学校教职员工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和法制观念,自觉遵守国家颁布的安全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规程、规定;掌握组织各类大型活动的安全知识、审批程序及处置突发事故的方法,具备分辨安全与危险的判断能力和防范事故的能力,掌握紧急状态下组织学生自救自护的方法;掌握识别学生心理疾病和正确处置方法;认真履行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监管的职责,学会运用法律保护学生和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校长要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的思想和法制观念,将安全工作摆在重要的工作日程;根据地域、环境、季节等变化,定期对干部和师生进行安全教育,对学校安全保卫工作进行检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积极防范事故发生和妥善处置各类突发性事件。

第十八条会议制度。将安全工作纳入单位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各安全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以上相关工作会议(重大、敏感时期适时进行),传达学习上级安全工作通知、指示精神,总结、分析、研究部署本单位安全工作。

第十九条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制度。主要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维护稳定、综合治理及处置突发事件、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消防安全、饮食卫生安全、集体活动安全、交通安全、校园治安、门卫管理、出入人员登记、重点部位管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安全常识宣传教育等规章制度,并把安全责任落实到处(室)和个人。

第二十条学校安全工作检查制度。每学期开学前、学期中、放假前、雨(雪)季前、冬季取暖前及重大敏感时间段、时间点,各学校要组织人员对学校安全保卫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和整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学校落实安全制度和防范措施进行督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限期整改。学校无力解决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学校大型活动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大型活动申报、备案制度,学校组织大型校外集体活动,要制定周密的计划和安全措施,活动方案于4日前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请示要附活动方案、安全管理措施、应急预案和责任人名单。学校在教育教学计划内安排的整年级、整班外出活动须报校长批准。

第二十二条学校安全工作报告制度。每学期期末,学校将安全工作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教育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学校安全保卫工作考核制度。把学校安全工作列入考核学校校长工作情况及学校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凡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学校,一律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加强校舍安全管理。学校要特别加强对校舍的监控,定期检查,发现险情(危房、危墙、危厕等)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妥善处理。凡经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鉴定的危房,学校必须立即封闭停用,并制定修缮计划和方案,筹集资金尽快修缮或加固、翻新。学校无力解决的,要根据情况及时书面报告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因校舍改建、扩建、改变用途等引起负载变化或超过设计年限的,学校应书面上报业务主管部门。在实施“新、改、扩”建项目工程建设初,实行严格的招投标制,签订甲乙双方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责任,严格执行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规定,严把工程质量关,同时做到安全生产、质量、消防设施建设“三同时”。建立校园基建项目安全生产法人责任制,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拆除和建设施工许可证及安全备案手续,禁止基建无施工许可、无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无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等“三无工程”。外来施工人员到校施工,由其施工单位统一到学校安全部门办理临时出入证。实行“谁用工,谁管理”的原则,部门使用临时工必须执行学校的临时用工管理制度,严格审批手续。

严禁将学校校园场地、出租房屋出租用于停放社会车辆,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加强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处理好防火与防盗的关系。要根据《消防法》和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配合消防部门定期对学校设施进行排查,及时消除火险隐患。学校办公楼、教学楼、实验楼、宿舍楼等应设置消防栓和灭火器,各类教室、实验室、仪器室、图书馆(室)、阅览室、食堂、餐厅、学生宿舍等必须配备灭火器,并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门厅、走廊、楼梯等安全通道,要保持畅通无阻,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学校根据学生不同年龄层次和特点,每年至少安排4个课时,及时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义务消防员要定期进行消防安全岗位培训,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档案。

学校要及时更换老化电线和各类管道,并做到各类线路、管道敷设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学校内严禁制作、存放、销售烟花爆竹,严禁学生参加此类劳动和活动。

第二十六条加强寄宿制学校安全管理。学校应加强住校教师、学生宿舍特别是女生宿舍的管理。学生宿舍的安置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严格学生请假制度、出入校园审批、登记制度;不准学生上课时间随便进入宿舍,不准学生在宿舍接待校外人员,非本宿舍人员不准留宿。

严禁学生在宿舍内私自接线安装、使用各类电器和充电器;严禁将应急灯、煤油灯、蜡烛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宿舍,严禁明火取暖。

非寄宿制学校,严禁招收住校生。严禁学校租用或变相租用当地民房作为学生宿舍。

第二十七条加强对大型社会活动和社会实践的安全管理。组织学生参加的社会公益活动及上级要求学生参加的各种大型活动,必须首先排查不安全因素,提出预防措施和应急方案,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组织学生外出社会实践或校个集体活动时,要坚持在无毒、无害和力所能及、确保人身安全的原则下,有针对性地进行劳动安全教育、组织纪律教育,同时做好师生的安全保护工作。禁止组织学生参加超越其年龄、行为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范围的各类活动(如高层建筑物上擦玻璃,擦洗交通隔离物,医院等有传染病源的地方劳动等)。严禁组织学生参加扑救森林火灾和防汛、防洪活动。

经批准举行的各种校外活动需乘坐的交通工具应具有法定营运资质,必须同法定营运单位签订运输合同和安全责任书,大型*活动要事先对行车路线、交通工具、场地、设施、设备、消防、疏散通道等进行详细勘察,认真排查各种安全隐患,制定应急预案,确保人身安全。校外大型集体活动在外就餐需同供餐单位签订食品卫生安全责任书。

凡外出参加各种活动,学校领导及安全小组成员必须对活动全过程进行监控,并配备学校领导和足够的教师带队。

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庆典、演出等活动。学校校长有权拒绝社会上任何组织和个人要求学生参加没有安全保障的各种社会活动。

第二十八条加强校车管理。凡是用于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经交管部门审核合格。严禁租用个人车辆接送学生;严禁无牌、无证、报废、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接送学生,严禁货车、拖拉机等车搭载学生;校车应按额定数量乘坐,严禁超载;幼儿园接送幼儿用车应指派随车护送管理人员维护车厢内的学生安全;学生外出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不得租用证件不全和车况不良的车辆,要选用技术过硬、具有三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持有效证件的驾驶员。建立每辆校巴车安全台帐,对9座以上的车辆进行统一制作门徽;学校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加强保养和维护,不得使用拼装车、报废车作为校车,杜绝病车上路;校车未经校负责人批准不得擅自外借;校级领导一律不得驾驶校车;学校司机要证件齐全、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严禁酒后驾车,防止交通事故发生;节假日期间,各单位车辆原则上一律封存。

第二十九条加强校园网络安全管理。认真执行有关网络系统安全管理的国家法律、法规、规范,认真做好防盗、防火、防水、防尘、防震、电源防护等工作,学校在工作中实行“定人、定岗、定责任”,加强网络运行稳定与信息安全管理的“三定一加强”管理制度。引导学生正确、安全、健康地使用网络进行教育教学活动,防止*、色情、暴力等不健康的视听信息腐蚀学生。将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和信息化建设同步实施,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得从事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利用学校网络资源开展与教育无关的各类公共信息服务。

第三十条加强对体育设施、体育活动工作的管理。学校的体育场地和活动器械应符合体育活动安全和体育卫生标准,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应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要加强对早操、课间操和体育课教学的组织工作,体育课教师要加强运动技术要领和准备、整理活动的指导,注意做好学生活动中的安全保护,防止和减少意外伤害事故。禁止学校组织学生在街道和交通要道上进行跑步等体育活动。体育教师要与学校医务人员配合,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在学生参加体育竞赛、军训和体育课中的剧烈活动时,禁止有病、体弱及身体不适者参加。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预防和保健的名义自行组织学生集体购买、服用各种保健药品。

第三十一条加强教学环节的安全管理。学校要经常检查校内围墙、栏杆、扶手、门窗、楼梯以及各种体育、课外活动、消防、基建等设施的安全情况,对有不安全因素的设施要立即予以维修和拆除,确保师生工作、学习、生活场所和相应设施既安全又可靠。

学校应按时上课和放学,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学生出现旷课的,寄宿学生擅自外出或者夜不归宿的,学校应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监护人并派人查找;学生进行教学活动和晚自习时,学校应当安排人员值班、巡查,合理引导学生有序上下楼梯,不在走廊做游戏、嬉戏打闹,及时疏散拥挤人群。教室内不准乱拉私接电源、乱设插座、乱充电。不准学生在无保护措施情况下擅自登高擦洗窗户外玻璃。

学校教职员工要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对造成学生致伤、致残、致死等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师德建设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实行“一票否决制”。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中小学生应按时上、放学,如有特殊情况,应事先通知家长,并采取安全措施。

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三十二条加强各功能室(馆)安全管理。实验室要健全安全操作和管理规程,禁止学生参加不能保证人身安全的实验。各功能室及管理人员必须加强用电、用火、防盗管理,各功能室必须配备消防器材,管理人员要具备消防知识,否则不得上岗。实验室、食堂等所需要的易燃、易爆、有毒或腐蚀性的试剂、药品以及其它危险物品的采购、存放、保管实行双人负责制(实行两人两把钥匙管理),应建立严格的保管、检查、检测、领取、使用、库存、销毁登记制度,防止流失和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三条加强锅炉安全管理。锅炉的使用必须经质量监督部门检测,锅炉工必须持证上岗,有明确的操作规范,不准随意请他人代班操作。锅炉应实行定期检测和定时检修制度,检验不合格的锅炉禁止使用。锅炉房内应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锅炉工要落实责任制,任何情况下不准擅自离岗,要时刻注意气压情况、进水情况,建立值班登记制度,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第三十四条加强饮食卫生的安全管理。食堂卫生:严格执行学校食堂卫生的相关管理规定,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范,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食品留验和记录制度。食堂要按规定配备必须的消毒、冷藏等设备,认真做好食品的采购、运输、加工、贮存等环节的卫生工作,坚决杜绝过期、变质、有害、有毒及污染的食品进入学校,防止食物中毒和药物中毒。要高度警惕并防止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非正常竞争等引发的伤害事件。要建立和完善学校食堂管理规章制度,明确职责,责任到人。食品卫生: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严防食物中毒及各种疾病的发生,未经学校同意、未办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手续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学校内从事经营和服务活动。饮用水卫生:学校要加强对水源的管理,每期开学前,必须对水质卫生进行监测,定期进行消毒,合格后方可向师生提供。传染病预防: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预防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案例》的规定,加强传染病和流行性疾病预防控制。发现师生发生传染病及流行性疾病,要立即向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完善学生健康档案,注重对传染病和流行性疾病进行分析、处理,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第三十五条学校应加强财务管理和固定资产安全管理。对重点部门和要害部位,学校应落实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有条件的学校应配备技术先进、质量可靠的监控设备,防止因管理不善发生火灾、被盗等事故。

第三十六条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力度。坚持“排查得早、发现得了、控制得住、解决得好”的工作原则,完善“学校领导-各处室-班级”三级信访渠道,切实转变各级领导工作作风,深入基层一线,深入师生员工和退休教师、职工中,了解他们的工作生活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积极为广大教职工做实事,解难事,办好事,确保化解矛盾不留死角和盲点,确保无个人或集体赴市、省、北京越级*事件的发生。

第三十七条加强节假日期间带班、值班和日常门卫管理。节假日或重大敏感时期,学校除安排保安人员值班外,还应安排教师值班、校级领导带班。值班和带班人员要尽职尽责、坚守岗位,做好校内安全巡查、情况记录、交接班和信息报送工作,确保24小时信息畅通。坚持防汛昼夜值班制度,坚持做到汛前整改,汛期重点监控,汛后救灾及时。

学校要建立健全门卫值班、巡查制度,聘请专业保安担任门卫,加强业务指导和管理,落实校外人员入校登记、验证制度。严格无关人员、车辆进入校园,加强对带入或带出学校可疑物品的盘查,严禁将非教学用的易燃易爆品、剧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

第六章校园周边环境安全。

第三十八条学校在认真做好学校内部安全管理工作的基础上,要时刻关注学校周边环境,积极同当地有关部门联系,加大校园周边环境信息员队伍建设,实施学校周边环境安全隐患举报制度,鼓励在校师生、学生家长及社会各界举报校园及周边安全隐患和影响学生健康成长的因素,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汇报,加强同公安、工商、城管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加大校园及周边环境整治力度,共同创建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七章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

第三十九条学校发生一般安全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的一日内,以书面形式将事故发生、处理情况报告教育行政部门。

第四十条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重大安全事故、师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后,应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及卫生、公安等相关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在2小时内向当地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十一条学校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食物中毒事件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食物中毒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校内或校外)、人数、姓名、原因、主要症状、学校所采取的措施等。

传染病流行事件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传染病的种类、开始流行时间、地点、感染人数、姓名、主要症状、学校所采取的措施、卫生医疗机构的初步诊断等。

安全事故及师生非正常死亡事件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种类、时间、地点、伤亡人数、姓名、民族、事故原因、责任鉴定、善后初步打算及其直系亲属姓名、单位等基本情况。

第四十二条发生安全事故后,学校及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立即启动突出事件应急预案,及时联系公安、急救中心等部门,全力组织抢救,力争使损失和影响减小到最低程度,并尽快恢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学校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学校负责人不得在事故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四十三条事故处理结束后,学校或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在1日内以书面形式将事故处理情况上报市教育局。

第四十四条学校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学生购买校方责任险,鼓励监护人自愿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理赔工作。

第八章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第四十五条实行学校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度,在学校目标考核、评优表先活动中,对当年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公共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或个人实行一票否决,取消一切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评选资格。

第四十六条学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未按本规定要求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因学生缺乏相应安全知识,致使事故发生且情节严重的;

(二)。

未按本规定要求建立安全工作制度,完善相关防控措施,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限期整改但拒不改正,造成安全事故发生的;

(三)。

未按有关法规要求实施校内设施建设和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四)。

未按有关法规要求组织开展校外活动,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五)。

未按有关法规要求组织体育教学和课外活动、开展学校卫生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六)。

未按本规定要求加强校园秩序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七)。

未按本规定要求加强车辆等公共财物管理,造成人员伤亡或公共财产重大损失的;

(八)。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三条要求,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的;

(九)。

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要求,对事故未及时组织处理或阻挠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的。

第四十七条学校教师体罚、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伤、残、死亡等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由市教育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幼儿园、民办教育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学校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学校餐厅经营行为,有效控制学校食物中毒及其它食源性疾患的发生,保障师生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河南省学校餐厅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学校食品安全与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成立餐厅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餐厅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规划和部署。学校“法定代表人”为学校餐厅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后勤管理处在主管校领导的领导下,主要负责学校餐厅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学校设立专职食品安全员,具体负责监督检查学校餐厅食品安全,以及相关政策、措施及制度的落实,履行监督检查的职能。

第四条学校保卫部门应对餐厅等易发生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的场所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加大餐厅周边的巡查力度。餐饮服务中心应严禁非相关岗位人员进入餐厅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储间等,严防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学生用餐安全。

第五条学校团委、学生处应以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宣传教育,教育学生不买街头无照、无证商贩出售的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增强学生食品卫生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六条校医院负责对学校餐厅餐饮从业人员进行疾病防疫、卫生督导以及从业人员健康督导工作;负责出现食物中毒时的'初步抢救病员的工作。

第七条学校餐厅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方可营业,校内餐饮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体检合格后方能持证上岗。学校要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

第八条学校餐厅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第九条学校餐厅食品加工、贮存、销售、陈列的各种防护设施、设备及其运送食品的工具,应当定期检查维护;冷藏、冷冻及保温设施应当定期清洗、除臭,温度指示装置应当定期校验,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第十条学校餐厅所售定型包装食品必须有产品合格证,食品陈列与销售符合卫生要求,不得经营过期变质及三无食品(无厂名、无厂址、无生产和保质期限的食品)。

第十一条学校餐厅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时,必须立即向领导报告,并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积极配合学校和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开展食物中毒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十二条学校餐厅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批发市场采购,并索取、留存有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购物凭证应当包括供货方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数量、送货或购买日期等内容。长期定点采购的,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

第十三条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记录制度。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四条食品及原料的贮存应做到专人管理,建立仓库进出库专人验收登记制度,做到勤进勤出、先进先出。

第十五条食品成品应建立留样制度。留样由专人负责,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g,并做好留样记录和样品标记(包括品名和留样时间)。

第十六条餐饮服务场所和食品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采购、保存和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将食品添加剂存放于专用橱柜等设施中,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妥善保管,并建立使用台账。

第十七条严格安全保卫措施,严禁非工作人员擅自进入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确保食品加工过程及原料存放的卫生与安全。

第十八条对于饮食工作各级责任人员违反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其各自职责,造成就餐者身体损害甚至生命危险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责任追究程序。

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由学校组织相关负责人进行调查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室等有关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学校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一)值日领导和值日教师要严格按照值勤制度,每天在校门口、学校校园、教学楼走廊等处进行经常性的巡视。

(二)严防学生发生群殴事件,如事件发生,任何教师发现都必须制止,并电话通知学校政教处或值日领导。所有在场教职工要将斗殴学生分开。

(三)禁止在校园教学区踢球、爬墙、爬楼门、滑楼梯栏杆,违者通报批评,对涉及的班级进行日常行为规范考核成绩扣分。值周教师要注意纠正学生述违规现象。

(四)凡是学生在校时间,学校要安排教师管理,保护学生安全。

(五)为防止学生在课间、集会、做操等活动中出现拥挤等现象,保证学生有规律、守秩序的上下楼,当天值日领导和值日教师要在楼道口进行监督、疏导。

(六)各班主任要进行遵守秩序、礼让、爱护同学的教育,加强学生的自救自护的教育和训练。

(七)学校总务处要不定期地对学校楼道、楼梯设施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补救、整改。

(八)学校定期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消除校园的安全隐患。每学期期初、期末都必须就学校安全工作进行全面自查和复查。

(九)学校建立周安全总结制度,值日教师对上一周的安全工作进行小结,并就下一周安全工作进行部署。

(十)建立安全工作台账制度,按年初制定的学校安全责任分工,各司其责,共同搞好学校安全工作。

x学校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范文

我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校舍安全、学校消防安全、饮食卫生安全、交通安全、体育设施安全、大型活动安全、师生安全教育等学校各项安全工作。对于出现的重大责任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校长对学校一切安全工作是第一责任人,负总责。分管安全的副校长和分管具体工作的人员负直接责任。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于因责任心不强或玩忽职守造成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各办公室安全责任人对本办公室的安全负责,对于因责任心不强造成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电工必须定期检查校内用电设施,确保学校正常、安全用电。对于因工作失误造成的损失要追究其直接责任。

学校食堂管理员对学校食堂、小卖店安全负责,要严格监督检查学校的食堂、小卖店的卫生以及其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定期检查进货渠道,杜绝'三无'产品,加强对学校食品卫生每一个环节的检查,食品的采购、运输、储存、留验等否符合卫生标准,从业人员是否符合卫生要求等每个环节实行完整的过程控制。要教育食堂工作人员提高安全意识,作好防范工作。认真作好防火、防盗、防毒工作。要定期检查身体,上岗要佩带健康卡。对于责任心不强造成的安全事故,学校食堂管理委员会负有直接责任。

政教工作人员,要经常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全面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对于工作疏忽,教育不力造成的安全事故,要追究其连带责任。

班主任和任课教师负有对学生经常进行安全教育的责任,教育的内容要记录在案,发现学生有异常现象应及时教育和报告,特别是对于厌学、逃学的学生要随时掌握其动向并记录在案。班主任要在本班确立安全信息员,以便及时掌握情况。班主任对于本班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不可推卸的责任。任课教师对在上课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制定安全应急预案,举行大型活动或到校外活动要做到人员、措施、预案、责任全落实。否则,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学生家长要对学生离校期间的安全负起监护责任,对于监护不利造成的安全事故,学生家长要负起全部责任。

学生本人在校期间因不遵守纪律、对于存在安全隐患(学校因某些原因,暂时无法排除)的地点、设施,明知而故意使用,造成的安全事故,本人负有全部责任。

学生及家长违反学校制定的《学生往返学校交通安全要求》,造成的安全事故,追究其直接责任。

师生、家长要严格遵守签定的目标责任书的规定,切实增强安全意识,保护好师生人身、财产安全。对于违反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要严格追究其责任。

对于以上各条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记过、赔偿、不进职、不聘、开除留有、报上级批准撤职或者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1、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学校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分管领导、各部门的负责人组成,校长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其他成员为各部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学校将消防安全纳入综合治理工作的内容,常抓不懈。

2、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省、地、市消防工作的指示,将消防工作纳入学校常规工作,及时总结,不断提高。

(2)大力宣传《消防法》,结合开学、学期结束、119消防日和课堂教学,经常对师生进行消防法规,消防安全知识教育,教育师生掌握正确的安全防火知识以及安全逃生办法。

(3)组建义务消防队,定期组织义务消防员学习政治、学习业务,熟练掌握、使用消防器材。在人员变动时,要及时调整,保证组织健全。

(4)在学校扩建、装修时,同时考虑消防安全。对消防重点部位,要配足消防器材,定期组织检查,保证完好。

(5)时时刻刻保持高度警惕,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确保安全,一旦发生火灾,及时报警,并组织灭火抢救。

(6)对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做出贡献者,及给予奖励;对因工作失职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处罚,情节严重者报请公安机关处理。

1、学校确定将宿舍、食堂、图书馆、阅览室、仪器室、电脑室、打印室等列为消防重点要害部位。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2、消防要害部位要设立禁火标志,并建立消防档案。严禁在消防要害部位吸烟,一旦发现,要立即制止。

3、根据有关规定,学校配备的消防器材、灭火器,要放在明显的`地方。管理人员要学习、掌握有关的消防知识,会正确使用灭火器,会报警。要经常检查灭火器,健全保养制度,如发现过期,要及时向领导报告,更换药剂。

4、电工要经常检查电器、电线的使用情况,不准乱拉临时电线,经常宣传安全用电知识。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5、电脑室管理人员在启动电脑、空调等设备时,先检查线路、插头的安全

情况,使用结束时,要切断电源。

6、仪器保管员不准在仪器室里做易爆易燃剧毒的演示实验,易爆易燃剧毒物品坚持严格审批专人领用,多余回收,化学危险品室每周至少打开1~2次。

7、图书、打印室的保管员打开门窗时,要保持室内有人,人离开时,随时关好门窗,严禁火种入内。

8、教师要认真贯彻消防法规和《未成年人保护法》,认真执行消防制度,积极配合学校开展消防安全知识教育。组织学生活动,要认真考虑消防安全,确保未成年人不受火灾侵害。

1校长是学校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一旦突然发生火灾,在学校的现场内,最高职位的干部为总指挥,负责组织灭火抢救工作。

2在教室里,一旦突然发生火灾,在场的任课教师为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灭火抢救工作。

3在公众聚集场所发生火灾时,第一是组织撤离,师生要有秩序地离开,第二报警,第三组织灭火。

4保护现场,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

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按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特制定《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和《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特种设备的安全规定,服从政府部门的管理。

2、电梯管理人员、电梯维修人员必须经特种设备专业技术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专业人员证书后方可从事作业和管理。

3、电梯操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遵守操作规程,做到耐心仔细解答,微笑服务,并保持电梯内清洁卫生。

4、定期配合做好由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每年一次的电梯安全检测检验工作。

5、电梯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按15日保养制度的`规定进行维修保养,以延长电梯的使用寿命和确保安全运行。

6、保持电梯机房整洁,关好门窗,防止风雨、沙灰、小动物进入机房。机房内不准堆放无关物品。

7、机房内按规定配备好相应的消防设施。消防设施按有效期定期更换。

8、严格执行电梯三角钥匙管理制度。

9、机房属安全重地,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10、具体实施按《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实施细则》执行。

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1.目的:建立动火证办理和使用制度,动火中应按规定落实程序。

2.范围:适用于公司内所有的动火管理。

3.责任者:安全部、保卫科、动火单位(部位)。

4.程序:

1)禁火区的划分:公司安全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在禁火区动火,必须办理动火证制度。

2)动火许可证的办理、使用:

a)在禁火区,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他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作业均属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手续,严禁无动火证动火,否则从严论处,电工必须持有效动火证后,接电焊机,否则从严论处。

b)申请动火单位,应根据动火安全规定落实动火中的各项动火措施,安排好动火监护人(不得少于2人且至少有一名男职工)后方可申请动火。

c)动火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专人或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动火证由公司安全部门审批,特别危险区动火,报分管生产副总审批。

d)安全部门向动火负责人及其了解动火前准备工作情况时,都必须如实回答,否则从严处理。

e)必须在动火证批准有效时间和区域内进行动火工作,凡延期或补充动火都有必须重新办理“动火证”。

f)动火人到达动火地点后,首先要检查动火证中的各项措施是否落实,如有一项不落实,有权拒绝动火。

g)“动火证”由动火人随身携带,不得转让,不得涂改或转移动火地点。

h)动火证审查批准,必须到现场审查,确认安全、可靠,方能开具“动火证”。

3)动火中落实的安全措施:

a)将动火设备内的可燃、易燃物质彻底清理干净,然后用蒸气或空气吹扫或水洗,并保持足够的时间和次数,保证容器内无可燃、爆气体或液体,最后还要放满清水。

b)切断动火容器设备相连管道,并加设备盲板,进行彻底隔绝动火车间易燃易爆物料必须清理干净。

c)进入塔、油罐容器动火,应作爆炸分析和含氧量测定,合格后方可动火,并必须到安全部门开具罐内安全审批单,方可进入容器。

d)能拆下的管道,阀门、水容器等应尽量拆下,拿到安全地带动火,更换下的设备、仪表、配件如需重新使用,在动火期间安装的,应清洗干净后方可进行。

e)动火前应整体考虑,与制造部门联系,如有威胁的动火安全的相邻部门及其他,制造部门应通知采取安全措施。

f)动火前动火负责人应定出应急措施,备好监火灭火器材,监火一律使用指定专用灭火器,如需动用其他灭火器,需经安保科同意,否则按厂规厂纪处罚。

g)动火工具必须完好,安全措施齐全,符合安全要求,氧气瓶和乙炔瓶离明火10米以上,乙炔瓶与氧气瓶应距7米以上,如违反规定出现事故,由动火人员负责。

h)动火附近的下水井、水沟、电缆沟、排水沟应清除易燃、易爆物或予封闭隔离,5级以上大风不准室外高处作业。

i)电焊回路线应接在焊件上,如不能直接接在焊件上,应尽量缩短回路线距离。动火过程中跑、冒、滴、漏易燃物等其他紧急情况时,应停止动火。恢复正常,且应批准后方可继续动火。

j)室内动火应将门窗打开,周围设备遮盖,附近不准有石油醚、酒精等挥发性强的易燃物,用于生产或敞开存放,擦洗设备等,同时易燃易爆物料在动火期间不得通过动火现场。一个车间动火,相邻车间需做好相应的防护措施,防止火灾蔓延。

k)非特殊情况,严禁带料、带压和开车动火。

l)动火完毕,电焊人员应熄灭余火,切断电焊机电源,关掉乙炔和氧气发生器,检查确保安全后,方可离开。

m)乙炔瓶和氧气瓶除车间检查外,必须按规定存放。

n)动火结束,监火人员应把消防器材放回原位,动火负责人应将动火现场全面检查(用水清洗)安排清理,以防意外。

o)各级安全员,义务消防队员有权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p)监火人在动火期间自始自终不得离开监火岗位,如有特殊情况,需离开岗位时,动火负责人必须指定代理人。

4)动火安全措施:

a)将动火设备(塔、容器、油罐、管线等)内之油品、溶剂、油汽等可燃性物质彻底清理干净,并有足够时间进行蒸汽吹扫和水洗,达到动火条件。

b)切断与动火设备相连通的设备管线,加盲板。

c)动火设备通以蒸汽(或氮气)进行动火。

d)塔、油罐、容器动火,应做爆炸分析和含氧量测定,合格者方可动火。动火前人在外边进行设备内打火试验。工作时人孔外应有专人监护。

e)塔内动火,可用石棉布或毛毯用水浸湿,铺在相邻两层塔盘上,进行隔离。

f)动火附近之下水井、地漏、地沟、电缆沟等应清除易燃物,并予封闭。

g)电焊回路线应接在焊件上,不得穿过下水井或其它设备搭火。

h)高空动火不准许火花飞溅,以海草席或石棉布进行围接。

i)动火过程中,遇有跑油、串油和易燃气体,应立即停止动火。

j)动火现场,备用灭火工具(如蒸汽管、灭火机、砂子等)。动火完毕,应将灭火工具放回存放处。

k)室内动火,应将门窗打开,周围设备遮盖,封闭下水漏斗,清除油污,附近不得用汽油等易燃物质清洗设备零件。

l)下水井动火,应将易燃物吹扫干净,封闭进出口。如向井内接管线,而不在井内动火,则将井内管子一端封闭予以隔离。

m)灌区动火,油罐不得脱水,清除易燃物,注意风向。

n)电缆沟动火,检查无易燃气体和积油,必要时将沟两端隔绝。

o)上班开始工作前和下班后,均应认真检查,条件是否有变化,不得留有余火。

5)安全措施和要求:

a)进入带搅拌机的罐内作业,须先断电并挂“禁止合闸”警告牌。

b)入罐作业前,必须脱开设备上物料、汽(水)管出入口、阀门并加设盲板。

c)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的容器设备检修前,须将内部物料彻底排放或清除,并视具体情况用水冲洗或用蒸汽吹洗或用热水煮洗或用药液洗涤,气体贮罐用气体置换后再用空气置换至无毒无味。

d)罐内要有足够照明。干燥时,使用36v低压灯,潮湿时,使用12v低压灯。易燃易爆场所,使用防爆型低压灯。

e)罐内要根据浓度架设安全架台,安全梯要有防滑措施。

f)入罐(坑、釜、井)作业前,须严格佩戴好必要的防护用品,落实相应安全措施后方可入内,以防止中毒窒息,不明内部残物特性,严禁入内。

g)罐内作业期间,必须指派监护人,负责内外联系,落实应急措施。

h)罐内检修必须敞口作业,应采取通风措施(禁止直接送氧),并采取间歇作业为宜。

i)如须进行其它动火等作业,应同时办理手续,并落实其安全措施。

j)因故作业中断的一天以上,应重新补办罐内作业手续。

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1.1.1检修方案内容有:检修项目名称、参加检修工种和人数、检修方法、步骤和安全防护措施等。

1.1.2检修方案必须做到项目齐全、内容详细、任务具体、责任明确、措施有力、方法科学。

1.1.4检修方案中的安全防护措施应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及分管副总备案。

1.2编制检修方案的程序。

1.2.1停工大修,由检修车间、生产处、设备科共同编制检修任务计划方案或检修任务书报请公司批准。

1.2.2中修和一般检修,由车间编制检修任务计划方案,报请设备部门审核批准,下达后实行。

1.2.3车间日常维修,由车间设备管理员或工段长(班组长)编制维修计划方案,经车间主任批准后执行。

2.1大检修应成立检修领导小组(或检修指挥组),公司分管副总经理任总指挥兼安全总负责人,由参加检修项目的有关车间部门参加组成。

2.2一切检修项目均应在检修前办理《检修任务书》,明确各检修项目负责人,履行检修项目的审批手续。检修任务书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2.3项目检修负责人对分管检修项目工作实行统一指挥、调度,确保检修过程的安全。

2.4大检修现场的每个区域由检修项目负责人和车间部门领导对检修安全负责,并指定区域现场专职安全员。

2.5检修项目负责人必须亲自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到现场按检修任务要求向检修人员进行任务交底、技术交底和安全交底,同时落实检修安全措施。

2.6公司生产、调度、设备、安全管理部门等有专人在大检修现场,检查、督促检修过程的安全作业情况。

3.1生产车间部门要为检修项目负责单位、部门创造可靠的安全检修条件,做好检修项目的各项准备工作和设备处理方案,落实好安全措施。

3.2参加检修项目的单位、车间部门没有按规程办理、办完检修手续,不得任意拆卸设备、管道等。

3.3根据检修任务的规定安全措施应认真逐项落实,不准随意改动,如执行有问题必须经总指挥批准。

3.4对检修使用的工具、设备应进行详细检查,保证安全可靠。

3.5检修传动设备、传动设备上的电气设备,必须切断电源(拔掉电源熔断器),并经两次起动复查证明无误后,在电源开关处挂上禁止启动牌或上安全锁卡。

3.6检修单位要检查动火安全作业证、设备内安全作业证、高处安全作业证和电气工作票的审批内容和落实情况。

3.7检修单位应检查检修过程中需用防护器具、消防器材准备情况。

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一、公司必须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车间安全生产检查每月一次,班组安全生产检查每周一次。

二、公司应组织生产岗位检查、日常安全检查、专业性安全生产检查。具体要求是:

(一)、生产岗位安全检查,主要由员工每天操作前,对自己的岗位或者将要进行的工作进行自检,确认安全可靠后才进行操作。内容包括:

1、设备的安全状态是否完好,安全防护装置是否有效;

2、规定的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3、所用的设备、工具是否符合安全规定;

4、作业场地以及物品的堆放是否符合安全规范;

5、个人防护用品、用具是否准备齐全,是否可靠;

6、操作要领、操作规程是否明确。

(二)日常安全生产检查,主要由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其必须深入生产现场巡视和检查安全生产情况,主要内容是:

1、是否有职工反映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

2、职工是否遵守劳动纪律,是否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3、生产场所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三)专业性安全生产检查,主要由公司每年组织对电气设备、机械设备、危险物品、消防设施、运输车辆、防尘防毒、防暑降温、厨房、集体宿舍等,分别进行检查。

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连锁酒店的安全管理非常重要,那么有什么适合的规章制度可以管理好呢?下面是连锁酒店,为大家提供参考。

1、上岗前进行自我检查,做到按规定着装,个人仪表仪容端庄整洁。

2、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性和敬业爱岗的精神,严格遵守酒店的劳动纪律,维护酒店的正常经营秩序。

3、按规定区域立岗,对进出酒店的旅客应主动拉门迎送,协助运送行李,扶老携幼。注意大堂内特别是总台周围可疑情况。

4、严格遵守工作规范和要求,安全、正确地指挥住宿旅客的自备车辆有序停放,提醒车主保管好车内的物品,保证酒店大门前的畅通,阻止衣冠不整者、醉酒者和精神病患者进入酒店。

5、严格按工作流程和制定的巡逻路线,按时进行安全巡逻和检查,一般每小时必须巡查一次,按酒店巡更点布局依点巡视检查并做好打更记录,每日巡逻为21时至次日6时止,发现不安全的问题及可疑的人和事,应加强盘问,及时报告,做好现场监护和控制工作并做好情况记录。

6、对超过规定时间的访客(按公安规定的访客时间为7:00—23:00)要及时汇报夜班经理,做好记录,妥善做好劝导工作。

7、熟悉酒店各类应急预案,在发生突发性情况时,按预案和领导的指令,进行及时的处置。

8、为住店旅客寄存行李,严格按照行李房寄存制度,提醒旅客贵重物品应寄存在总台。认真做好存取记录和交接班手续,防止错失事故。

9、按规定使用各类配备的保安器材(对讲机,手电筒等)不准人为损坏。

10、在工作时间内违反公司员工手册及店纪店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造成酒店损失的应承担必要的经济损失,违法者追究法律责任。

11、工作中不得擅离职守,巡逻检查时应精神饱满,携带对讲机,保持信息畅通,按规定路线和间隔时间执行巡逻打更任务。

12、严格执行以防为主的工作原则,发现可疑的人和事要妥善处置并及时报告领导。

13、巡逻中一旦接到案情指令应按工作预案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扩大,不得无故拖延时间,处置情况应及时报告值班经理。

14、保安人员必须全面了解和掌握酒店的各类应急预案,熟悉安全疏散的通道,消防设备和各类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15、检查中应及时关闭应关闭的门窗。

16、日常巡检中注意观察安全设施的运转情况,发现故障及时报修。

17、做好交接班工作记录。

(1)行李房钥匙由总台保管,不得随意放置或带走,交接班时应做好钥匙交接记录。

(2)领用钥匙开启行李房门,应在总台记录本上登记记录。

行李房严禁吸烟,不得存放员工私人物品,非住店客人的行李一般不予寄存。在行李房内工作必须敞开房门,人离即将门上锁,要及时交回总服务台,并签名注销钥匙领用手续。

(3)行李房应张贴:“公安局规定:严禁寄放存放危险物品和违禁物品。”

(4)行李卡一式二联,可请客人自行填写寄存卡。行李挂卡应详细填写客人姓名、房号、寄存件数、寄存日期,客户联则无须详细填写。客人领取行李时应仔细核对。

(5)行李寄存收件应问清是否有贵重物品,发现接收寄存行李开口、损坏,应当面向客人指出说明记录备案。

(6)行李房管理人员在交接班时,应清点库存行李完整无损情况,并在交接班记录薄上签字,一旦发现缺损,由当班人员负责。

客人领取行李必须一次取清,若有部分领取,部分寄存,则应先领清,在重新办理寄存手续。

(1)客房服务员、清洁员同时也是保安人员,要掌握旅客情况,在作好服务和清洁的同时要保障安全。

(2)客房内必须标有安全疏散指示图,并在房内摆设公安部门颁布的《宾馆、旅馆旅客须知》。

(3)严格执行进房清洁时将房门敞开,并用工作车挡住房门,严禁翻动客人的物品,做完清洁离房时必须关闭房门,进出客房分别填写进出时间。

(4)旅客退房离店时,及时进房检查,发现遗留物品及时归还旅客,客人已离店应将遗留物品上交,并登记备查。

(5)掌握旅客情况,发现长时间挂有“请勿打扰”牌的客房和旅客住宿不登记及时查明情况,并及时上报酒店的领导。

(6)客房区域工作人员必须熟悉岗位环境,明确安全出口的方位和消防灭火器材的设置,以及正确地使用方法,并保持安全信息畅通,发现安全疏散指示灯故障及时保修。不得擅自挪用消防灭火器材。

(7)一旦发生火灾事故,首先要保持镇静,迅速报告,讲明地点,燃烧物及火势情况,并及时疏散周围旅客,就近取用灭火器进行扑救,有人被困采取先救人再救火。

(8)严格执行公安消防部门关于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制度,烟花爆竹等各类危险物品不准带入酒店。

(9)客房内严禁私接电源,严禁使用电炉和电加热器具。

(1)餐厅的桌位应保持适当的间距,对正在用餐的客人,服务员要照看好客人携带的物品,并及时提醒客人保管好自己的物品,对挂在椅背上的衣物及时套上衣套,以防他人顺手牵羊,偷盗财务。

(2)认真维护餐厅内治安秩序的人和事,应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

(3)客人用餐完毕应注意客人使用的烟缸烟蒂是否熄灭,不能将火种卷入布件中。

(4)就餐客人离席后,服务员应及时检查餐桌周围,发现客人遗留物品,应及时归还客人或上交。

(5)营业结束时,要认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安全。

(1)安全第一,以防为主。厨房内配备与厨房规模相适应的消防灭火器材,从业人员必须了解使用方法和灭火安全知识。

(2)厨房工作间间隙期间,应有专人值班。

(3)煤气灶点火时要火等气,下班时要关闭煤气阀,熄灭火种。

(4)开油锅过程中,注意控制油温,厨师不得离开工作灶台,防止油锅着火,确保安全。

(5)厨房内严禁吸烟,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和有毒的危险物品,液化气卡式炉和酒精备用的小气瓶和固定酒精,应有专人保管,指定在安全的地方存放,随用随领。

(6)发现事故苗子或有异味、异声,必需立即查明原因,切实消除隐患,防患于未然。

(7)进行日常清洁时,严防将水喷洒到电源插座,电器开关处,以防电线短路起火。脱排油烟机和排烟管道要定期清洗。

(8)每日营业结束,要认真检查水、电、煤和蒸汽,关紧开关,关闭门窗。

(1)财务室门窗应装置安全栅栏,门窗坚固。有条件的应安装与110联接的防盗红外线报警装置,严格按规定进行布防,防止撬窃。

(2)存放现金必须使用保险箱,并专人保管,保险箱的钥匙与密码同时使用,下班时拨乱密码,钥匙随身携带。财务人员调离岗位密码应及时调换。

(3)现金存放不得超出银行核定限额。解款、提款必须二人同时,金额大时应专车接送。

(4)支票、票证和凭证的管理,坚持检验复核,支票和印章应分开放置在保险箱内,严禁使用空白支票。

(5)财务室配备适当的灭火器材,严禁烟火,防止火灾。

(1)仓库门、窗应有可靠的防护装置。房顶和地下管道层不得于其他的房间相通,防止火灾和小动物侵害。

(2)仓库内敷设的电线应有铁质护套管。

(3)严禁使用荧光照明,一般物品物料仓库使用白帜灯加防护罩,危险品使用防爆灯,仓库内无人时应关闭电源。

(4)仓库严禁烟火,并配置适当的灭火器材。存放物品按防火要求堆放整齐。

(5)仓库存放的各类物品应建立帐册,定期盘点,做到帐、卡、物相符。

(6)仓库应有专人负责,门钥匙专人保管,无关人员严禁进入仓库。

(7)有危险品的仓库应保持干干燥、阴凉、通风,并做好防晒、防潮、防高温等各项措施。

(8)各种易燃、易爆物品出入仓库必须严格执行验收和发放手续和严格控制存量。

1、总台接待员负责接待旅客住宿登记工作,每天24小时当班服务。

2、所有中、外旅客必须凭有效身份证件如实填写旅客住宿登记单,登记合格率100%。

3、对零散旅客实施登记时必须做到“三清,三核对”。

“三清”即:字迹清、登记项目清、证件检验清。

“三核对”即:核对旅客本人和证件照片是否相符,核对登记年龄和证件的年龄是否相符,核对证件印章和使用年限是否有效。

4、旅行团体客人的住宿登记可由旅行社陪同或销售代表代办填报。

5、vip客人可先领进房,在房内办理登记手续或由省、市接待部门代为登记。

6、接待员在实施住宿登记时,应负责协助公安机关切实做好有关通缉协查核对工作,发现可疑人员采取内紧外松,先安排入住,后设法报警,避免打草惊蛇。

7、旅客资料和公安机关下发的有关通缉协查对象应及时输入电脑准确无误,以便核查。

8、接待员在办理住宿登记的同时,应提醒旅客贵重钱财,证件可免费保管。

9、按照公安部门规定:访客须登记,访客时间不超过23点。

1、贵重物品保险箱由专人保管。

2、旅馆需使用保险箱时,必须是住店旅客方可办理使用手续,填写保险箱使用卡,并在卡上亲笔签名,然后将使用箱号的钥匙交给旅客,由旅客亲自将需保管的贵重物品放入箱内后上锁,保管人锁另一道锁。

3、旅客领取被保管物品时必须验证,亲自领取。

4、旅馆丢失保险箱钥匙,应立即报告酒店店长,按规定请旅客填写打开保险箱委托书,在旅客面前当面撬开,损失请旅客赔偿。

5、严禁私自配制保险箱钥匙,空的保险箱钥匙应集中存放妥善保管,并做好保险箱的使用说明。

6、严禁存放危险品和违禁物品。

7、严禁总台私用放置私人物品。

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三十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资料的主要内容抄送同级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四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四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十五条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为加强__x地下停车场管理,保障进出车辆以及各车主的人身、财产安全,进而促进市场的繁荣和稳定,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2)出入地下停车场的`车主应自觉遵照车场内的交通指示通行,切勿逆道行驶,应慢速行驶(每小时5公里的速度),禁止鸣喇叭,确保出入车辆、人员安全。

(3)出入车辆须自觉遵守“刷卡通行,一车一杆”,保障管理秩序合理运行。

(4)出入车辆应服从管理人员指挥,按指定车位进行停放,做到不乱停、不乱放,并注意前后左右车辆安全,防止车辆发生碰撞、损坏等事故发生。

(5)车主停放好车辆要离开车库时,应锁好门窗,不要把贵重物品、重要文件等遗留在车厢内,否则后果自负。

(6)严禁车辆载有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进入车库停放,车主应自觉检查是否有漏油情况,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方可离开,杜绝一切火灾隐患,做到安全第一。

(7)进出车辆如在行驶途中损坏路牌和各类标识,以及损坏公共设施,须按价进行赔偿。

(8)临时停放车辆应领取临时停车卡方可进入停放,并根据标识停放在临时车位上,以方便车场工作人员管理。

(9)临时停车卡计费以系统报价为准,当天缴费当次有效,概不挂账。如遇系统发生故障等其他原因造成收费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时,工作人员应对进出车辆进行手工登记操作,并发放临时停车卡方可进入停放。

(10)车主应把停车卡保管好,如有丢失,应及时汇报,并补办卡号,止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

(11)停车卡专车专用,不得损坏、转借他人,车辆更换应办理更换车牌号码手续,否则后果自负。

(12)若违反车场管理制度,经劝告改正无效的,车场有权不予停放及收回停车卡,并取消固定车位使用权益。

(13)若在停放车辆过程不小心发生碰撞或划伤其它车辆的,应及时通知车场管理人员;如不通知采取隐瞒事故,一经查实按肇事逃逸处理。

(14)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__x保留本规章制度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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