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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战略研究报告大全(14篇)

时间:2024-01-10 22:52:03 作者:MJ笔神

知识产权的保护不仅涉及专利、商标、版权等法律制度,还包括对商业秘密和未公开信息的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是当今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下面是一些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经典文章,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知识产权战略工作汇报

大家上午好!

首先请允许我代表公司向各位领导、企业界的朋友们对xxxx的关心、支持和帮助表示衷心的感谢!下面我就我们公司知识产权工作的开展情况做如下汇报。

我公司专门设立知识产权办公室,由总工程师担任主要负责人,制定文件明确了专利的编制、运用、保护和管理等工作职责,统筹管理公司技术创新、专利申请、情报管理、发明奖励及教育培训、实施许可、评价、纠纷处理等各项工作,形成分工清晰、责任落实、程序完善、合作协调的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另外,我们还在技术研发中心、供销公司、质检部、生产部等部门下设知识产权兼职管理人员,主要负责本部门内各项创新点的收集,知识产权工作的资料整理、报送等工作。我公司每年按照研发投入的一定比例设立企业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专门用于企业内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等各个环节的开支费用。

在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方面,加大人才引进、培养、使用的力度,努力培养一批能够进行知识产权分析且熟练运用有关国际规则的复合型人才。

根据公司情况,公司把“公司公司以自主创新及知识产权保护作为第一竞争力”作为公司知识产权方针。

到2020年,把我司建设成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行业领先企业。知识产权环境进一步完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显著增强,知识产权意识深入人心,自主知识产权的水平和拥有量能够有效支撑创新型企业建设,知识产权制度对企业发展促进作用充分显现。

三、

到目前为止,我公司共申请国家专利10余项,其中被授予专利权的2项,发明专利2项。专利产品的比重逐年提升,目前已占公司销售总额的52%,利润总额的55%左右。注册申请并通过国家商标一项。另外我公司科研课题“三氯异氰尿酸新工艺开发与应用”“三氯异氰尿酸缓释片开发与应用”被山东省科技厅认定为科学技术成果。

2016。

5月公司知识产权管理体系通过了第三方认证机构的外部审核。自2005年11月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试运行以来,公司强化了专利法规宣传、专利知识普及、专利培训、专利申请与保护;巩固了专利管理制度,把知识产权小组的职责、专利产权的管理、专利奖惩、专利工作的考核等内容列入专利管理制度,总体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目前公司进行了省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申请,(济南泉城专利所)省高新认证工作人员对企业进行了认证前调研和辅导工作。

四、取得经验。

知识产权工作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且涉及到各个部门的工作。要想把知识产权工作做到位,得制定细致的工作计划,并按照计划逐步实施。知识产权工作也是一项繁琐的工作,它需要细致的管理和维护,并实时关注相关政策和动态,做到积极主动地完成每项专利的申报和相关专利补贴的申请。

我公司开展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时间不长、经验不足,虽然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工作深度和广度有待进一步提高,实际不足和运行问题也肯定不少;产品类的发明专利较少、专利的数量和少档次较低、注册商标也没有实际应用到产品上、企业市场竞争力相对较弱。

六、建议。

3、政府多出台一些鼓励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工作的政策,鼓励企业申请专利,并给予一定资金政策扶持。

国知识经济与知识产权保护研究报告

知识经济是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是根据基材经济方面建立在知识和信息的生产,分配和使用。推动知识型经济的发展,不是依靠体力物质消费,而是依靠知识的创造,开发和应用。知识产权是商品经济和科技发展的产物,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并且知识传播的出现和更新迅速加快使得知识产权发展面临着新的挑战。知识产权的发展趋势让知识经济时代被赋予新的特点。

(一)知识产权与经济、科学和技术之间的联系日渐深入。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知识产权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将日渐重要。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正是对知识经济法律保护的保障。知识产权作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和财富源泉,已然成为经济发展的一项战略性资源。知识产权的保护将有利于我国的经济发展,减少经济贸易的扭曲,促进其自由化发展。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势必进行最大限度的知识产品交易。知识产品具有无形性,其保护相较于实体物质更加复杂。相应地,这对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知识产权与经济的关系将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发展而变得日益密切。科技发展为知识产权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知识产权的保护促进了科学技术的发展,而科学技术的发展又为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展示了新的课题。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创新及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以电子信息为核心的科技革命已经来临。由于知识产权的传统对象不能是高科技和智力成果,给传统知识产权保护提出挑战,知识产权将进一步在新技术革命中迅速发展。

首先,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扩大。随着知识和信息的广泛传播,加快了其生产量与扩散速度的量变程度,高新技术已超越了原有知识产权保护盖的范围,越来越多的技术不断呈现在我们眼前。而知识产权的新增类别相继出现,也使得现有的知识产权增添了更多的挑战项目。知识的类别涉及各方各面,且相对复杂,其中也包括涉及到社会伦理的问题。如何使用法律解决这些问题,就需要扩大其保护范围。其次,由于快速更新的知识经济时代,知识的快速扩张总量和知识显著更快的传播,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需要重新考虑。知识经济时代的信息更新速度不能再用原先的.思想加以考虑,对于专利与权,是绝对权利。与其对应的公众的义务则是不侵犯。在提高权利者的自我意识的同时,也应强化公众对知识产权的消极义务的认识。从权利者和义务人双方面入手,提高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将极大程度的影响着知识产权制度建立的有效性。任何制度都是通过实践实现价值的。

五、结语。

知识产权的保护理念正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而逐渐被人们传播与接受。在知识经济悄然兴起之际,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深人们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的认识,这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进程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从知识经济时代的发展反观《平凡的世界》的创造年代,正是因为当时的人们缺乏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以及权利者对权利的保护意识不强,才导致了作者路遥的一生贫苦。在知识经济时代到来之际,只有牢牢把握机遇,才能更好地适应竞争。

知识产权公司与律师事务所战略合作协议

甲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职务:

注册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开户行:

账户号:

乙方: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号:

法定代表或负责人:职务: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手机:

电子邮箱:

开户行:

账户号:

为了构建长期作、稳定、良好的合作关系,实现相互支持、共同成长、合作共赢的发展理念,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特达成如下全面意向性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第一条:合作宗旨

保密,针对乙方诉讼保密信息进行严格保密义务。

第二条:合作内容

甲方在维权工作中遇到需要诉讼的主体目标将委托乙方代表甲方对目标进行法律诉讼。

甲方为乙方提供已下服务:

案件信息及相关诉讼证据,充分授权乙方诉讼权利。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服务:

根据甲方提供的证据及信息对甲方客户案件进行诉讼服务,负责案件的起诉,庭审,案件进去,以及判决结果材料的获取并交由甲方备案。

第三条:甲方的承诺与声明

1、甲方同意与乙方开展全面合作,并承诺最大限度的将甲方维权业务涉及诉讼的法律服务委托乙方进行。

2、在案件起诉与证据收集上,最大限度的为乙方提供完善的证据。

3、充分信任并授权乙方对法律诉讼的受托权利。

4、对乙方提出需要保密的信息进行严格保密措施。

5、需要私下调解的案件乙方必须征得甲方同意。

6、保证根据乙方规定时间以及付款方式及时给付款项。

第四条:乙方的承诺与声明

1、乙方根据甲方委托的法律诉讼事项应严格遵守职业操守,不私自与当事人进行调解。

2、乙方从业人员应根据时间调整积极完成甲方委托的法律诉讼事项。

3、不得私下接触甲方委托诉讼目标的涉案当事人。

4、对甲方需要保密的信息进行严格保密。

5、甲方给付费用后及时开具发票。

6、法律诉讼不得超出甲方委托范围。

第七条:费用结算

1、乙方可以根据个案给甲方报价,甲方确认后报由甲方财务进行结算。

2、根据案件标的提成,法律诉讼索赔金额百分之五十归乙方。

上述两种方式可以二选一,当案件产生后委托时说明结算方式即可。

上一页第五条:有关合作中的保密事项

合作期间,双方及其工作人员提供给对方所有的文件(包括纸质和其他介质文件)和甲方客户的相关信息与乙方案件相关人员的信息均属保密信息,收到一方应妥善保管,未征得对方同意,不得用于任何与双方合作无关的用途,也不得向第三方透漏或许可第三方使用。

第六条:协议的有限期限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如果本协议有效期届满前任何一方均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议的,则本协议的有效期自动顺延一年。

第七条:其他事项

2、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可以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年 月 日

知识产权战略工作汇报

――在第三届中国保护知识产权高层论坛上的演讲。

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

2007年4月24日。

尊敬的吴仪副总理、尊敬的徐匡迪副主席,各位来宾,女士们、先生们:上午好!

加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这是现代企业赢得国际竞争的发展潮流和规律。面对经济全球化,中国要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创新积累代替传统的生产要素积累,大力实施“走出去”战略,广泛开展国际经济交流与合作,就必须依靠知识产权制度的引领和支撑,把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和保护自身知识产权摆到突出的位置,以顺应企业自身发展的迫切需要和国际竞争的发展趋势。

科技进步奖唯一特等奖;获得一等奖5项,占该奖项总数的45%;获得二等奖52项,占该奖项总数的30%。目前,中国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正在大幅提升。2000年至2006年,中国企业发明专利申请和授权持续7年快速增长;2003年至2006年,157户中央企业申请和授权专利量年均增长超过35%。三是许多企业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成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落实知识产权管理职责,把知识产权管理融入企业科研、生产和经营,有效提高了知识产权管理的能力和水平。但是,目前中国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总体水平与国外先进企业相比仍有较大差距。首先,体现企业核心竞争力的自主知识产权较少。国家统计局2006年底调查结果显示,50.9%的工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中,自有品牌产品的收入所占比重不足50%,其中33.6%的企业产品无品牌。其次,多数企业知识产权应用能力较弱。企业知识产权商品化、产业化进展缓慢,品牌创建能力不足,许可证贸易开展少,知识产权资本化运作多数处于空白。据国务院国资委的问卷调查,超过一半以上的企业专利实施率低于30%。此外,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的整体水平较低。企业知识产权的激励机制尚不健全,管理队伍能力较弱,流失现象仍较普遍。据调查,34.9%的企业未建立对职务专利发明人的奖励制度,72.7%的企业未建立对人才流动造成知识产权流失的管理制度。

在新的形势下,国务院国资委将大力推动中国国有重点企业重视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快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今后一个时期,将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第一,坚持“四个结合”,提升“四种能力”。要重视将企业的知识产权工作,与企业改革、机制创新相结合,与结构调整、产业升级相结合,与企业开拓市场、经营发展相结合,与技术创新、提升竞争力相结合。要加快提升企业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企业知识产权成果产业化的转化应用能力,提升企业运用知识产权提高产品占有率的市场竞争能力,提升企业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战略管理能力。

第二,有重点地构筑不同行业的知识产权优势。根据传统产业和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服务业等不同行业的特点,加速开发并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通过掌握核心技术来拓展、优化知识产权资源,以自主知识产权来带动全行业质量和水平的提升,不断把企业做强做大。

第三,建立健全企业知识产权创造、应用、管理和保护的工作体系。进一步推动企业成为自主创新和知识产权创造的重要主体,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积极拓宽企业知识产权应用的领域和渠道,加速企业知识产权成果的商品化和产业化;着力抓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加强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防范。今年,国务院国资委将研究制定《关于加强中央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指导意见》,推动中央企业全面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着力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国际竞争力较强的优势企业,为实现中国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谢谢大家!

知识产权战略工作汇报

第23期。

全体联络员第二次会议召开。

2009年10月20日,湖北省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领导小组全体联络员第二次会议召开,就湖北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草案)进行讨论并征求意见。领导小组副组长王东风同志出席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高法新同志主持会议,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代表及纲要组研究人员参加会议。

与会者对纲要(送审稿)进行了深入积极的讨论。大家一致认为,纲要目标明确,结构合理,但在具体内容、文字结构、段落层次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斟酌完善。各单位代表立足自身工作职能范围和领域,提出了很多意见和建议。

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王东风同志进行了。

总结。

发言。他对各位代表的意见建议表示感谢,并要求纲要组认真消化吸收,结合这些意见对纲要进行修改完善,力求制定出一部充分反映我省知识产权工作实际、有效指导我省知识产权工作、切实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纲要。

《湖北省专利战略研究》专题通过专家评审。

10月19日上午,湖北省知识产权战略研究专题“湖北省专利战略”结题评审会在华中科技大学举行。评审专家分别来自湖北省科技厅和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等高校及企事业单位。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副局长舒正荣博士、华中科技大学知识产权战略研究院院长朱雪忠教授等出席了本次评审会。舒正荣副局长在致辞中充分肯定了湖北省专利战略的研究意义以及课题组所取得的成绩。

省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于08年12月15日正式启动,其中,由华中科技大学知识产权战略研究院院长朱雪忠教授及其研究团队具体承担了“湖北省专利战略”的研究工作。研究团队在几个月的研究工作中,深入相关政府部门、企业和事业单位进行调研,并对其他省市的专利战略特点进行了分析,总结了湖北省实施专利战略面临的内外环境,提炼了制定和实施湖北省专利战略存在的优劣势及机遇与挑战。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湖北省专利战略的定位和重点,并从定量和定性两个角度、从近期和长远两个方面提出了湖北省专利战略的目标。为了实现预期目标,在借鉴其他省市实施专利战略的经验的基础上,重点提出了28项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前瞻性的战略措施。在本次结题评审会上,专题组就湖北省专利战略的制定背景、战略定位、目标、重点、主要措施等向专家组进行了汇报。专家组在认真审阅相关研究报告并经过质询和讨论环节后认为,该战略密切结合湖北省情,目标明晰,内容全面,重点突出,战略措施具有较高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最终专家组一致通过该课题的结题评审,并就如何进一步完善研究报告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专利战略研究组)。

《“两型社会”试验区知识产权工作模式研究》专题及其子专题通过专家验收。

10月30日,湖北省知识产权战略研究专题《“两型社会”试验区知识产权工作模式研究》及其两个子专题《传统知识产业化问题研究》、《企业环境信息披露与商业秘密冲突协调机制研究》在湖北省社科院举行结题评审会议并顺利通过评审。来自专题牵头单位湖北省知识产权局的王国新副局长出席评审会议并致辞。本次评审邀请了一批在本领域颇有研究的理论界和实务界知名人士。专家们认为,专题选题切合我省实际,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研究报告结构合理,资料较为全面,研究比较深入;措施建议科学可行。总体而言,三个专题(子专题)都达到了任务书确定的预期目标,符合结题标准。同时,专家们也对研究报告提出了一些改进建议。据悉,上述专题(子专题)由湖北省知识产权局牵头,其中专题委托省社会科学院王立京教授主持研究,两个子专题分别委托华中师范大学刘华教授和华中科技大学鄢斌副教授主持。研究工作始于今年三月。半年以来,牵头单位大力组织协调,参与单位积极配合支持,各核心专家及其所在的研究团队广泛调研、深入研究,掌握了大量第一手材料,取得了丰富的研究成果。

省知战办、专题牵头单位及研究单位的相关人员参加了会议。(“两型社会”专题组)。

《湖北省知识产权保护法制环境建设研究》。

专题顺利通过专家结题评审。

11月3日上午,省政府法制办组织了《湖北省知识产权保护法制环境建设研究》专题以及下设的《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策略研究》、《知识产权法律实施监督体系研究》、《法律服务行业促进知识产权保护研究》三个子专题的专题结题评审会,来自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大学、省科技厅、省工商局、省版权局的七位评审专家对专题的结题报告和总结报告进行了评审。

专题及子专题的核心专家从研究结构、现状分析、战略目标战略措施和主要创新点等方面对各自专题作了深入细致地陈述,并回答了评审专家的提问。经过评审,评审组专家认为:《湖北省知识产权保护法制环境建设研究》专题组提交的结题报告及总结报告,较圆满地完成了预定研究任务,达到了预期研究目标,特别是专题采用了大量的数据、资料、案例,对我省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制环境进行了有针对性地分析研究,提出了可操作性的战略目标和战略举措,既有务实性和现实性,又有一定的前瞻性,为我省的相关研究开拓了视野,提供了新思路;三个子专题的研究成果思路清晰,结构完整,对所涉及领域的研究深入全面,有力地支撑了所属专题的研究。评审组七位专家一致同意本专题及三个子专题按时结题,并尽快将专题研究成果整理后上报省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政府法制办党组书记、主任、本专题组组长陈洪波,副主任杨良顺,省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高法新以及其他相关的教授、专家参加了评审会。(省政府法制办)。

知识产权战略合作协议

甲方:

乙方:

双方本着“资源共享,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知识产权战略合作达成共识如下:

第一条服务范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向甲方提供以下范围内的知识产权及科研管理咨询与培训服务:

1、为辖区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科研管理工作提供咨询和建议,包括但不限于:专利、_____、著作权申请注册,专利无效诉讼和侵权诉讼,_____异议,专利信息利用,专利权质押贷款,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企业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建设,科研项目及管理的制度建设。

2、定期为企业进行知识产权、研发管理培训,逐步完善企业研发管理制度,提高企业创新能力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3、定期为企业提供技术创新、科技研发,专利、_____、著作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各种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政策、知识和重要案例等信息。

4、为企业提供科研管理咨询服务,包括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各级科技专项立项政策咨询辅导等。

第二条甲方责任义务。

1、搜集、调研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技术创新过程中所遇到的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组织相关培训与知识讲座。

2、努力为乙方开展知识产权服务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条乙方责任义务。

1、对园区企业所提供的技术资料负有保密责任。

2、及时为园区委托企业办理专利申请,并在企业提交技术交底书和其他所需申请文件并交付申请费用的情况下,完成专利申请的申报工作。在收到《专利受理通知书》后应及时通知委托企业领取。

3、定期组织专家为园区内企业进行关于建立自主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讲座,内容包括:专利法相关知识,专利申请材料的准备,如何利用专利文献确定新产品的研发方向,专利申请的策略,如何利用专利群进行专利侵权诉讼等,具体讲课内容可根据园区内企业的要求与甲方协商确定。

第四条双方的义务。

1、甲方应制定年度市场开发计划,积极利用自身优势迅速开展工作。

2、对需要乙方提供咨询服务的内容,甲方应以书面指令信函(信件、传真或者电邮)的方式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指令信函后,迅速指派相关人员按照甲方的要求开展工作,并及时将处理结果通告甲方。

3、甲方应严格按照乙方服务标准开展工作,及时准确的收集传递客户信息及技术资料,依法保障客户的基本权益。

4、乙方应安排专人负责相关事务,并应根据具体情况适时调整服务人员数量和时间。

5、乙方应及时完成服务项目的相关事宜并保证质量,依据法律做出专业判断,努力维护相关企业的合法权益。

6、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合理建议改善工作。

7、甲方指定。乙方指定作为甲乙方双方合作事项代理人,负责甲乙双方的业务往来工作。

第五条保密责任。

本合同期内,所涉及本合同条款内容、客户技术情报和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其工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透露。如因甲方未尽保密责任,造成客户专有技术等技术秘密外泄,形成企业损失,乙方在承担责任的前提下有权追溯甲方的相关责任。

第六条费用结算。

甲方以乙方的名义开展工作并与客户签订相关服务合同,甲方按乙方要求将客户相关资料和费用打到指定邮箱和账号,甲乙双方按___:____比例分配代理费或相关服务费(官费除外)。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亦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_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诉讼。

第八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代表签字:

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

国知识经济与知识产权保护研究报告

经济全球化给人类生活带来了积极的变化,使得原本在民族藩篱隔阂下的主权国家紧密联系,使散居各地的人们建立起彼此互通有无的“地球村”。全球化引起了人们思维方式的变革,信息的瞬时传播便利创新思想的相互借鉴,同时不可避免地带来了“仿制”、“贴牌”、“冒牌”甚至“抄袭”现象的泛滥。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社会若要合作保护知识产权必然遭遇前所未有的困难。

经济全球化给知识产权带来的巨大变化随处可见。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知识产权法伴随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呈现嬗变之势。国际社会虽然缺乏国内那样有组织的政府,缺乏对所有民族国家行使权威的超国家组织,但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国际社会是有法律秩序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国际法律体系是一个松散的、碎片化的规则集合体,不过,随着全球化的深入拓展,知识产权国际统一法运动不断升级、政府间国际组织的相关立法运动正深入到国内立法活动的传统领域。从知识产权的产生、效力到权利的期限,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到超地域性、从知识产权的私权性、垄断性到公益性、社会化,从纯粹的私有财产权到与人类生命健康权的关联关系,等等法学论文,凡是与人类生活密切相关的领域都存在知识产权国际统一立法的痕迹。国际知识产权法软性约束的形象正在被改观。

需要指出的是,传统知识产权立法无法化解的三对矛盾: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与普遍保护的需要、各民族国家知识产权立法的歧异与知识产权的有效性、属地管辖权与属人管辖权形成的主权冲突,均仍困扰着经济全球化形势下的知识产权国际合作保护事业,其中以主权为最大桎梏。

知识产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根据一国法律创设的专利权、商标权与著作权并不当然在其他主权者领土上被承认为权利。这是主权在知识产权领域最常见的注解。主权原本是一个国家政治学概念。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一书中对主权的来源――公意――进行解说后,写道:“主权既然不外是公意的运用,所以就永远不能转让;并且主权者既然不过是一个集体的生命,所以就只能由他自己来代表自己;权力可以转移,但是意志却不可以转移”。由此,我们将主权的特性之一概括为“主权不可转让”。在卢梭的著作里主权是对政府与人民关系的诠释,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在国际法上,主权是一个法律术语,是对并列存在的国家人格的高度抽象小论文。所以,在国际法学者眼里主权对内是最高的、对外则是独立的。在一国之内,主权所及之处,没有较之更高的权威。主权对内、对外的两个方面中,以对内的向度为我们考察的基础。对于他国的知识产权在内国是否应当给予保护,需要求助于属地管辖权。

就此而论,主权不对知识产权的设权行为发生直接的调整与约束作用,是需要借助知识产权保护权为中介手段的,沿着“主权――管理权――知识产权”而起作用。传统国际法对主权进行二分结构的划分,分割为“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需要申明的是,此处的划分是人为的,是纯粹基于理论探索的方便。因为实质上主权是不可以分割的,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基于属地管辖权的措施主要表现为知识产权认可制度,比如,对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发明、商标是否予以承认、外国专利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中国人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客体限制及审批,等等。属地管辖权的行使在不违反该管理者所属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知识产权条约与公约义务的时候,其效力是不容置疑的。

当论及属人管辖权的.时候,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问题上,我们必须思考的问题是:主权者对位于主权者领土之内的和旅居非本国领土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依凭何种根据确立其随人所至的管辖权力?卢梭在论述主权权力的界限时写道:“如果国家,或者说城邦,只不外是一个道德人格,其生命全在于它的成员的结合法学论文,并且如果它最主要的关怀就是要保存它自身;那末它就必须有一种普遍的强制性的力量,以便按照最有利于全体的方式来推动并安排各个部分。正如自然赋予了每个人以支配自己各部分肢体的绝对权力一样,社会公约也赋予了政治体以支配它的各个成员的绝对权力。正是这种权力,当其受到公意指导时,就获得了主权这个名称”;“凡是一个公民能为国家所做的任何服务,一经主权者要求,就应该立即去做”。按照卢梭的理解,国家的各个成员有服从主权者管辖的义务,这是主权者对其公民行使属人管辖权的正当理由。在现代国际法的视野里,属人管辖权是国家主权对人管辖权力的自然衍生。也就是说,既然一国公民通过国籍的纽带与其母国发生政治的和法律的联系,那么,当位于本土之时,母国对之行使管辖,顺理成章。即使居于海外,也不得因地理距离的阻隔,而误认为主权权力因空间范围的阻滞而失去效力。对于法人,情形与自然人类似。当一国公司在海外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属人管辖权也对之当然发生控制、约束及保护作用。

具体到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而言,当一国自然人到海外发表著作,或一国的公司在境外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并使用在母国登记注册的商标或专利,比如,中国温州某打火机公司在欧盟境内设立分厂,其使用在中国注册的商标的行为仍然要受到中国知识产权法律的管辖,也即属人管辖。至少,欧盟在考虑是否赋予其商标权效力时,必然要考虑到根据中国商标法创设的“既得权”问题。这也是为国际知识产权条约法规范与国际惯例所肯认的。其理由就在于此等知识产权主体与母国之间的“人身性质的”法律联系。

在分析知识产权保护活动的属地性和属人性的时候,我们是以主权可分为假设前提的。事实上,对主权作属地管辖权与属人管辖权的划分,是基于逻辑的需要,并非现实存在的可量化、可切割的权力的。再者,当我们分析知识产权保护管辖权的属性时,我们还隐含了一个推论:一国的属地管辖权与另一国的属人管辖权是平行的、不冲突的。这个推论是一种理想的状态。真实的情况是,当一个国家在其本土主张属地管辖时法学论文,其主权权力所及的对象同时包括了本国的和外国的知识产权持有者。换言之,一国的属地管辖权必然触碰另一国的属人管辖权,甚至有不可调和的危险。比如,对专利权人许可他人使用其专利所得报酬的税收征纳关系的调整,就会发生属地管辖与属人管辖的激烈碰撞。外国知识产权持有者根据税收来源地原则要向东道国承担所得税的缴纳义务,与之同时,它还是其母国的纳税人,要向其母国就同一所得承担纳税义务。在两个主权者没有达成意志的妥协与安排之前,这种管辖权的冲突是不可调和的。

如何协调知识产权跨国保护领域的管辖权冲突呢?这是现代国际知识产权法的谜题。就单个国家的主权而言,它是在其领域范围之内的最高意志,是全体人民意志的联合;对外,主权则是主权者身份的表征,是此法律人格者区别于彼法律人格者的符号。由于“平等者之间无管辖”,主权者的意志都具有最高的地位。因此,作为主权者意志的外化形式,属地管辖权与属人管辖权若发生冲突,唯一可行的方案是主权者意志的相互妥协、协调一致。鉴于此,国家之间的知识产权协议成为了最好的工具小论文。双边的、区域性的或者全球性的知识产权条约在特定主权者之间将产生法律的约束力。若缺乏此类条约,在具体事项的管辖下不可避免地发生抵触与冲突。

四、结论。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是主权者意志在知识产权领域的自然延伸,是主权权力效力运行的自在空间。那么,保护知识产权的管辖权是否可以脱离孕育其效力的主权者而让渡给其他主权者或主权者之集体,统一加以行使呢?我们认为,此类权利是可以让渡的。因为代表公意的主权意志可以转换其表达形式。基于意志表达方式的可转化性,此类权利的可让渡性也就不难证立了。事实上,截至目前国际社会已经有了让渡保护知识产权的若干先例。比如,欧盟成员国通过区域性条约的形式从组织成员手中受让了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的制定权。尽管欧盟获得的管辖权并非彻底的、全面的权力,但是它的成功运作至少表明了主权者意志是可以转化表达形式而让渡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功推动并缔结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同样验证了一个命题:保护知识产权的权利完全可以经主权者意志的协调一致而向主权者集体让渡的。

需要强调的是,我们说“保护知识产权之权利可让渡”,并非是指知识产权的保护权一定要经让渡才可产生其实效;再者,此类权利的让渡是有期限的、附条件的让渡,这种让渡是暂时的,并非永久的、不可回复的让渡。因为一个国际组织的成员国可以选择退出该组织而收回其管辖权。比如,退出世界贸易组织而中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对原成员国的约束力,或者自愿取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会员资格而不再承受其约束法学论文,等等。

要破解主权对国际合作保护知识产权的桎梏,还有一条可行的途径――协调主权者意志。在民族国家林立的国家间社会倡导主权的协调有“弱肉强食”的危险。但是我们主张的不是主权的协调,而是主权运作方式、主权者意志表达方式的转换,也即由单独表达主权意志转化为由主权者集体表达。国际社会在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制定、知识产权的行使、滥用权利的监督与惩治等领域,已经树立了协调主权者意志的范例。

我们认为,主权者一秉诚意地协商、谈判,达成合作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协调彼此对知识产权保护活动的管理方式、权限、互通情报,等等,完全可以实现资源的优化组合,在无损国家主权的条件下完成对知识产权侵权的防范与消除。经济全球化的国际背景不仅使国际合作成为民族国家的基本义务,而且改变了国际合作的含义,突出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中属地因素和属人因素的双重作用。可见,一方面,知识产权的国际合作保护是大势所趋,已经成为国际共识;另一方面,此类国际合作必然要求主权者意志的协调,而且在经济全球化的条件下主权者意志的协调是客观可行的。

从知识产权保护看国家一带一路战略

一带一路是“丝绸之路经济带”(“一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一路”)两者简称的合称,是由中国最高领导人于2017年9月和10月分别提出的经济合作概念,属于跨国经济带。中国国务院在亚洲和欧洲访问时进一步推广,并写进政府工作报告中,成为中国对外的主要经济战略,目前已有60国家和国际组织响应一带一路,这些国家的总人口约44亿,经济总量约21万亿美元,分别占全世界的63%和29%。

一带一路中的一带即“丝绸之路经济带”沿途主要的国家有乌兹别克斯坦、塔吉克斯坦、伊朗、土耳其、俄罗斯、德国、荷兰、意大利。

一带一路中的一路即“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途主要的国家有尼西亚、印度、斯里兰卡、肯尼亚、希腊。

由于商标的注册实行属地原则,即在哪国注册就在哪国获得保护。各国对商标的使用的定义中几乎都涵盖“运输”,因此如果企业涉及到一带一路的战略出口,则在沿途国家对商标的保护尤为重要,在保障自身商标在使用上的合法性的同时可以在一定范围上阻止他人的山寨和侵权行为。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推进和发展,以自由贸易协定为主要形式的区域经济一体化逐渐成为当前世界经贸发展的新趋势。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作为当今国际经贸领域的“标配”,呈现出以双边或多边协定(plurilateral agreement)的方式来谋求高水平、高标准保护的新特征。在此背景之下,我国“一带一路”战略构想的提出,既是顺应区域经济一体化新趋势的“中国表达”,也是建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新动态的“中国主张”。质言之,实施“一带一路”战略,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制度创建和和谐发展,知识产权制度必须随之跟进,与之保障,进而致力于建构更加公平、合理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新秩序,实现知识产权区域一体化的制度创新。

回顾我国“丝绸之路”的辉煌历史,可以发现丝绸作为主要的货物商品,诠释了农耕文明时期国际经贸往来的传统形式;立足我国“一带一路”的战略构想,不难看出知识产权作为重要的制度产物,正代表着知识经济时代国际经贸往来的现代配置。由此可见,对“一带一路”战略构想的内涵解读,需要将其置于国际经贸体制的发展背景之下。

国际贸易体制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规则的关联性适用,是以世界贸易组织(wto)通过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为起点。在此之前,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与国际贸易是由两个不同的国际法律体系分别加以处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主要以智力创造领域为其活动空间,与国际贸易并无直接关联。自wto成立与《知识产权协定》生效以后,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与国际贸易体制之间相互确立起实体性与程序性规范一体化的“棘齿机制”。在后trips时代,随着经济全球化的纵深发展,以及wto多哈回合谈判的逐渐停滞,以美国为主导的发达国家并没有停止其知识产权扩张保护的态势,而是通过搁置多边贸易谈判的形式,转而采用平台转移(forum shifting)的方式,来运用一系列双边和诸边谈判的形式来推行区域化自由贸易的新体制,以不断推行高水平、高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以美国为主导的《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和《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协议》(ttip)的谈判和发展,就是上述国际经贸体制发展的实践体现。质言之,以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为后盾的国际经贸体制,已经不仅成为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体现,而且成为谋求国际经贸利益的有力武器。

当前,我国经济正处于新常态的发展时期,从表面上看是经济增长减速换挡,但是从本质上则是发展动力的转换和重塑,经济增长将会更多地依赖科学技术的进步。 “一带一路”战略构想的提出,既是我国全面实施“走出去”战略的优化升级,也是我国积极参加国际经贸往来的战略部署。我国“一带一路”战略构想的核心思路是共商、共建和共享。“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多为新兴经济体与发展中国家,其资源禀赋各异,经济互补性强,且经济发展普遍处于上升期,人口总数与经济总量分别占全球的63%和29%,现有发展规模与未来增长潜力都相当大。可以预期,“一带一路”战略构想的实施将惠及东亚、南亚、中亚等多个国家和地区,有利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和谐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沿线国家的知识产权环境也存在着较大差异,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不高,且在很大程度上参差不齐。可以发现,“一带一路”战略所涉及的沿线国家内部之间、相关国家与美国等发达国家之间势必存在着知识产权贸易往来的利益冲突和贸易风险。因此,在我国“一带一路”战略实施的过程中,需要根据国际经贸体制的实践发展,因地制宜地提出和发展我国知识产权贸易往来的战略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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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体会

通过学习《知识产权战略》,让我对“国家知识产权”又有了进一步的认识,使我受益匪浅。

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或法人等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对其从事智力创作或创新活动所产生的知识产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又称为“智力成果权”、“无形财产权”,主要包括发明专利、商标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方面组成的工业产权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摄影和电影摄影等方面的作品组成的版权(著作权)两部分。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产权,它是指智力创造性劳动取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这种权利被称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也称之为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所谓人身权利,是指权利同取得智力成果的人的人身不可分离,是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例如,作者在其作品上署名的`权利,或对其作品的发表权、修改权等等,即为精神权利;所谓财产权是指智力成果被法律承认以后,权利人可利用这些智力成果取得报酬或者得到奖励的权利,这种权利也称之为经济权利。

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战略管理及对知识产权信息管理机制的推动

知识产权是一个变化中的概念,传统知识产权研究主要有两个视角:一是法学的视角,强调制度的安全与秩序;另一个是经济学视角,强调制度的效力与效果[1]。此外,不少研究者还从社会学、伦理学、历史学、管理学及技术发展的角度,对知识产权制度进行了大量研究。尤其随着信息技术、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从管理角度探讨知识产权制度的社会价值及运行控制方式、从技术角度探究知识产权制度的运行效率与安全控制手段,正成为新的重要视角。知识产权信息管理正是试图从信息管理的角度探讨知识产权制度的信息化发展及其对社会环境要素的影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加米尔-伊德里斯来华访问时,提出目前世界知识产权界面临着七种挑战,它们是:知识产权信息的强化教育工作,知识产权的教育工作,完善知识产权法律的工作,促进技术创新、促进发明商业化的工作,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工作,调整和发展知识产权的战略工作,以及知识产权的全球化工作。可见从整体来看,知识产权信息管理已成为世界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的重要战略组成部分。知识产权战略管理可以具体表现为知识产权制度的现代化、知识产权法制的变革、知识产权事业及业务管理、知识产权管理信息化等几个环节,我们以下就试图从这几个方面来具体分析知识产权战略管理对知识产权信息管理的内在需求与现实推动。

1知识产权制度的运行对知识产权信息管理的要求。

根据有关专家的观点,知识产权制度存在五个构成要素[2]:(1)知识产权制度追求的目标;(2)作为鼓励知识生产与创新的激励因素的权利;(3)为达到知识产权制度目标和保障权利而设计的规则;(4)为达到知识产权制度目标保证规则有效运行的机制;(5)该制度影响的利益团体的行动。虽然在字面上我们找不到信息管理的字样,但事实上每个构成要素中均蕴涵着知识产权信息管理的因素。从知识产权制度追求的目标看,必然包含知识产权信息的有效传播、合理配置尤其是在生产、生活中的应用;从知识产权权利看,禁止知识产权信息的非法复制、未经授权的商业化利用等,是知识产权权利的主要表现形式;从规则看,知识产权信息管理规则是知识产权制度目标实现、权利保障的有效形式;从机制看,知识产权信息管理制度是知识产权制度的必然产物和重要组成部分;从利益团体的行动看,围绕知识产权权利保护的信息管理活动,是各种利益团体的一种基本行为。

此外,为衡量知识产权制度运行的有效程度,美国技术评价办公室曾提出了一个对该国知识产权制度评价的框架,其中的一级指标包括:达成目标的有效性;取得目标的效率;可实施性;制度的健全性;作为政策工具的精确性;与国际及国家其他系统的兼容性[3]。作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必然结果的知识产权信息管理制度,对于提高知识产权制度的运行效率、增强知识产权国际交流等,起着重要的协助与支撑作用。

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战略管理及对知识产权信息管理机制的推动

【内容提要】基于知识产权制度社会价值的战略管理角度分析,重点从知识产权制度的现代化、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法制的变革、知识产权业务管理及知识产权管理信息化等几个环节,阐述了知识产权信息管理机制建设的社会需求与发展。

知识产权是一个变化中的概念,传统知识产权研究主要有两个视角:一是法学的视角,强调制度的安全与秩序;另一个是经济学视角,强调制度的效力与效果[1]。此外,不少研究者还从社会学、伦理学、历史学、管理学及技术发展的角度,对知识产权制度进行了大量研究。尤其随着信息技术、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从管理角度探讨知识产权制度的社会价值及运行控制方式、从技术角度探究知识产权制度的运行效率与安全控制手段,正成为新的重要视角。知识产权信息管理正是试图从信息管理的角度探讨知识产权制度的信息化发展及其对社会环境要素的影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加米尔-伊德里斯来华访问时,提出目前世界知识产权界面临着七种挑战,它们是:知识产权信息的强化教育(-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工作,知识产权的教育(-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工作,完善知识产权法律的工作,促进技术创新、促进发明商业化的工作,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工作,调整和发展知识产权的战略工作,以及知识产权的全球化工作。可见从整体来看,知识产权信息管理已成为世界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的重要战略组成部分。知识产权战略管理可以具体表现为知识产权制度的现代化、知识产权法制的.变革、知识产权事业及业务管理、知识产权管理信息化等几个环节,我们以下就试图从这几个方面来具体分析知识产权战略管理对知识产权信息管理的内在需求与现实推动。

1知识产权制度的运行对知识产权信息管理的要求。

根据有关专家的观点,知识产权制度存在五个构成要素[2]:(1)知识产权制度追求的目标;(2)作为鼓励知识生产与创新的激励因素的权利;(3)为达到知识产权制度目标和保障权利而设计的规则;(4)为达到知识产权制度目标保证规则有效运行的机制;(5)该制度影响的利益团体的行动。虽然在字面上我们找不到信息管理的字样,但事实上每个构成要素中均蕴涵着知识产权信息管理的因素。从知识产权制度追求的目标看,必然包含知识产权信息的有效传播、合理配置尤其是在生产、生活中的应用;从知识产权权利看,禁止知识产权信息的非法复制、未经授权的商业化利用等,是知识产权权利的主要表现形式;从规则看,知识产权信息管理规则是知识产权制度目标实现、权利保障的有效形式;从机制看,知识产权信息管理制度是知识产权制度的必然产物和重要组成部分;从利益团体的行动看,围绕知识产权权利保护的信息管理活动,是各种利益团体的一种基本行为。

[1][2][3][4]。

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战略管理及对知识产权信息管理机制的推动

一、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

日本为使其知识产权制度与国际接轨,以适应新技术发展的要求,不断地对知识产权法律进行修改。目前,日本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由以下实体法组成:《专利法》、《实用新型法》、《外观设计法》、《商标法》、《权专利文献检索,1990年开始接收电子申请专利。1998年开始采用个人计算机申请专利,到2005年日本将开发出第三代“电子专利”。“电子专利”的特点是,利用多媒体技术,采用动画或声音表现现有的用文字和图片表现发明、意匠、商标的表现形式。申请人与专利厅通过互连网,处理专利申请事务,专利厅同时可通过internet网向用户提供专利情报、专利流通信息等,大大提高专利申请等方面的工作效率。

(四)推进与发展中国家的合作。

随着亚洲各国加强了知识产权制度的建设,知识产权申请件数骤增。但专家认为尽管亚洲各国采取了积极保护知识产权的政策,在短期内亚洲一些国家模仿日本企业商标、意匠(外观设计)等事件仍将继续存在,而且伴随经济的国际化,这些模仿品出现向世界各国流通的倾向。对此,专家们要求,为发展与亚洲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投资,促进技术转让,需要为亚洲发展中国家建立知识产权保护体制提供适当的援助。主要是“扩大人材培养、情报信息、专利申查等方面的合作;通过apec合作,推动与中国、韩国和东盟各国的双边合作。同时对亚洲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法规适用情况和侵权状况进行调查,保护日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促进亚洲国家加强对模仿品等侵权行为的监督和打击。

(五)建立世界统一的专利体系。

随着经济全球化、研究开发的国际化,在同一个时期,有可能取得同样内容的专利。为了降低获得这些专利的成本,早日履行其权利,需要通过国际合作,建立专利的国际体系。

实现世界统一的专利体系应通过wipo和wto就各国专利制度及其运用进行协调。用英语发布日本专利检索情况及审查结果,促使美、欧等对日本审查结果的尊重和相互认证。眼下,主要任务是利用pct(专利合作条约)申请国际专利,并在wipo、apec等埸合,推动采用简易迅速的多边专利获取手续。

专家认为,实现世界统一的专利体系,日本应首先实现一流的专利审查,争取在日本研究开发的成果能领先于世界,并使之成为国际标准专利,并得到切实的保护。为此要缩短专利审查时间,由现在的二年减少为一年。修改专利申请及审查方面的制度,建立信誉高的专利审批制度。

(六)政府采取的措施。

日本政府特许厅根据恳谈会提出的意见,制定了“2005年专利行政展望”。其主要内容:一是提供世界一流的专利权申办服务,缩短从技术开发到权利获取的时间,实现信誉高、顾客满意的申请、审查、批准的实时操作和创造世界一流的检索环境。二是专利权的有效利用,创设专利市场,发展技术中介产业,向风险企业提供利用专利发展事业的机会,充实纠纷处理机能。三是开展专利国际合作,建立世界通行的专利制度和申请程序,提高国际专利的占有率,促进亚洲各国采取切实措施保护知识产权。四是建立专利信息高速公路,实现专利申请、审查、批准全过程的电子化。

五、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

日本企业普遍十分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工作,他们的观念是“知识产权是企业的发展支柱”,共同的特点是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非常强,特别是一些驰名的大公司,在企业内部均设有一套完整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负责本企业专利、商标的申请、授权后的管理,以及专利技术的应用、实施转让等。

(一)知识产权管理的发展阶段。

日本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可大致分为四个阶段:第一,20世纪60年代初,尚未形成支撑企业的自主知识产权技术,这阶段企业的生产技术主要是引进美国、欧洲发达国家的技术。虽然不是自主开发的技术,但引进技术大多数具有专利权。第二,60年代后期到70年代末是自主开发阶段。这阶段各企业均在引进技术的基础上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第三,70年代中期到80年代是日美贸易战阶段。由于日本经济发展迅速,日美之间经济贸易矛盾冲突尖锐,美国利用知识产权制裁日本,日本很多企业支付了侵权赔偿。这一阶段对加强日本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起了很重要的推进作用。第四,从80年代到现在这一阶段,日本企业专利申请量迅速增长,在这阶段的前期,申请量增长最迅速,但在90年代中后期,由于90年代前期泡沫经济产生的不良后果显露,企业专利申请总量有所下降,其中,国内申请下降,国外申请仍继续上升,专利申请从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这一阶段应视为日本企业专利战略成熟阶段。

(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日本企业基本上都建立有本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该部门直属企业最高领导。各企业人员数不一,但都是专职人员。除企业总部有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外,分支机构还有专门管理部门和专职工作人员。达到100人以上的企业已有16家。日立制作所本部和分支机构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达300余人。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专利申请;信息情报;知识产权法律事务;对其他公司专利申请监控;知识产权教育培训;专利许可证贸易。

(三)发明奖励制度。

(四)专利实施。

从整体上,60%以上的企业的有效专利利用率(实施率)在40%以下,其中本国实施率略高于在外国申请后在外国的实施率,各行业不等。所以,政府着力推动专利技术的实施。

(五)专利侵权纠纷。

发生纠纷后的处理途径,基本上都是先向对方提出要求,协商解决。对协商不成的,才去法院诉讼或仲裁。通过协商解决的占90%,通过仲裁解决的占1%,通过法院判决的占9%。专利纠纷以支付赔偿金,相互交叉许可,专利权被无效,修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等几种方式解决。

(六)专利情报信息。

日本企业十分重视专利情报信息。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基本上都建立了专利信息管理机构,设在企业总部,其主要任务是把全部专利信息分类编辑,传给各部门;把竞争对手的专利申请、许可转让的可能性准确收集整理,提出对策分析意见,供研究开发,决策部门参考。

(七)知识产权培训。

职工培训分为两大部份:一是知识产权工作部门的人员培训,这主要是由知识产权协会进行专门的培训;另一类是对其他员工的普及培训。每个职工进入企业,必须经过半天左右的知识产权培训,使每个职工都有知识产权意识。然后根据岗位职责进行不定期培训。有的企业规定在晋升职务时还必须经过包括知识产权内容在内的培训学习。

(八)企业专利战略。

(1)专利申请步骤。一项技术开发研究成功后,是否申请专利,先由发明创造完成单位讨论,然后由专利策划部门与发明人讨论。

(2)专利申请原则。第一,专利性审查,其中关键的一个问题是对已有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对比分析,一般来说,发明人对已有专利保护范围理解过窄,强调自己的发明创造不纳入其保护范围,专利策划部门应站在已有专利权利人立场,对保护范围作较宽理解,进行辩论、分析、审查。第二,技术上的必要性审查。一项发明创造是申请专利,还是作为技术秘密,要考虑竞争对手在该领域研究开发实力、双方差距、对自己再开发自由度的影响、对对方再开发的限制强度。第三,经济上的必要性审查。即能否形成产业化的审查。第四,权利稳定性审查。

(3)独占使用或技术转让分析。基础专利、严重影响再开发自由度的专利、对手竞争力弱、差距较大的专利一般独占使用;同时也要比较技术转让收益与独占使用收益、该领域技术发展预测等。

六、启示与借鉴。

(一)重视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建设。

日本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的发展变化、国际条约及双边、多边政府间协议,及时制定、修改、调整有关法律,使知识产权法律在世界上处于领先地位,这是改善国家形象,减轻知识产权方面的国际压力(主要是来自美国的压力)的一项积极措施。日本在法律修改中重视专家学者的意见,组织了如“产业结构审议会”、“知识产权政策部”等专家咨询委员会,经常研究并及时提出法律修改意见。这种保障立法质量的工作机制,值得我们借鉴。

日本虽属大陆法系国家,但是非常重视判例在执法中的作用。在科学技术迅猛发展、新的知识产权法律问题不断出现、立法总是滞后的现代国际市场经济和知识产权经济社会中,日本重视以判例解决立法滞后问题的作法是值得我国借鉴的。

(二)政府对知识产权进行科学管理。

日本政府不仅代表国家依法审查授予知识产权,而且负责研究知识产权政策,向国会提出知识产权立法及法律修改议案。此外,还在预防和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此外,日本政府还通过民间知识产权协会,帮助权利人管理知识产权和解决侵权纠纷,如提供法律咨询和诉讼对策,甚至代表权利人以协会为诉讼主体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日本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正朝着强化对权利人的保护方向发展,并且注重调整,注重以新技术促进其本国经济的发展。随着社会关系的变化,知识产权法律也正在不断地扩大其调整范围,比如,网络社会中涉及的许多问题在法律上虽无定论,但已直接影响到法律概念的变化。

(三)政府和企业都重视知识产权的利用。

日本政府通过向企业征集未被利用的专利并编成数据库供公众查询,欲利用的企业,只需支付少量使用费即可再开发,此种做法值得仿效。日本企业把知识产权作为企业竞争的重要手段。不仅著名的企业如此,就连服务业也是这样,他们都设有专利机构,配备高素质的专职管理人员,甚至聘请社会上的知名专家学者担当企业的知识产权顾问,每年注入巨额研究开发资金,以维持和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为了鼓励发明创造,企业都设立了奖励制度,给予发明人和对知识产权有贡献的员工精神鼓励、丰厚的奖金和报酬。

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战略管理及对知识产权信息管理机制的推动

【内容提要】基于知识产权制度社会价值的战略管理角度分析,重点从知识产权制度的现代化、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法制的变革、知识产权业务管理及知识产权管理信息化等几个环节,阐述了知识产权信息管理机制建设的社会需求与发展。

【摘要题】信息法学。

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战略管理及对知识产权信息管理机制的推动

(一)我国的实践。

我国高校普遍存在非法拷贝或复制他人著作的现象。中国的高校校园网与其它网站相比,一般都率先应用最先进的网络技术,网络应用普及,用户群密集而且活跃。而完全不使用他人的信息在网络环境下几乎是不可能的,再加上网络信息更新快的特点,且大多数人缺乏人的利益,从而修正了nsi公司在程序上对商标权的扩大保护。《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信息中心争议解决办法》规定,凡是域名包括或者属于他人含有在先权利的内容,即属于侵权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停止使用域名。《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规定,禁止转让或买卖域名,这将有利于防止域名恶意抢注的情况发生。而《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规定了在域名的归属出现争议时,域名注册机构并不负责域名争议的解决。这种排斥了域名纠纷的行政解决方法,仅靠司法救济,无法及时、有效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直接规定了域名的禁用条款,为授予域名专有权奠定了合理的基础;并直接规定了禁止域名的有偿转让,从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域名的恶意注册;还将企业名称与域名的关系予以了考虑,全面设计了种种商业识别符号的关系。但这种直接的将企业名称和商标与域名相联系,既容易导致混乱,又无实际意义。现在我国商标局也开始接受域名的商标申请,但是具体的规范还没有制定出来。对于域名争议,我国的民间自律解决机制还是比较灵活的,但是由于机制本身的问题,比如说这种机制不具有终局效力、目前只能了发于解决域名和商标间的争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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