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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成本管理制度(优质19篇)

时间:2024-01-11 10:15:02 作者:笔尘

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保障公司财产安全和利益最大化。下面是一些解决公司内部问题和冲突的经验分享,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同方软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将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介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相关部门备案。

第三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及要求

第四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

第五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三)最近一年的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数量;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

(七)审计意见和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主要项目的附注。

第六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三)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数量;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

(七)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主要项目的附注。

第七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送达下列文件:

(一)半年度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二)审计报告(如有);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向主办券商送达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主办券商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临时报告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十三条 对挂牌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亦应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四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规定的披露要求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制定的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予以披露。

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应当按照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事项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视同公司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董事会决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及时披露;决议涉及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经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与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的,公司应当在决议后及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与会监事签字的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涉及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及时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临时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转让日内将相关决议公告披露。年度股东大会公告中应当包括律师见证意见。

第二十条 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如果在实际执行中预计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依据公司章程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除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公司应当经过股东大会审议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四)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或者主办券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二十四条 股票转让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股份转让日披露异常波动公告。如果次一转让日无法披露,公司应当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股票暂停转让直至披露后恢复转让。

第二十五条 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主办券商提供有助于甄别传闻的相关资料,并决定是否发布澄清公告。

第二十六条 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相关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限售股份在解除转让限制前,公司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披露相关公告或履行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总股本5%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标准的,应当按照要求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权益变动公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披露的承诺事项。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公司实行风险警示或做出股票终止挂牌决定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披露:

(一)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关联方占用资金;

(三)法院裁定禁止有控制权的大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九)对外提供担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除外);

(十二)主办券商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公司应当至少每月发布一次提示性公告,披露违规对外担保或资金占用的解决进展情况。

第三章 信息披露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适用人员和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公司监事和监事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分公司的负责人、股份公司控制的子公司的负责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和组织本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宜。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上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负有信息披露配合义务,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临时报告的及时、准确和完整披露。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以及控制的子公司的负责人是各部门、分公司以及控制的子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负责向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三十五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组织与审议程序:

(一)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定期报告的编制组织工作;

(二)董事会审议和批准定期报告;

(三)监事会应当对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四)董事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将董事会批准的定期报告提交公司股票挂牌的证券交易所和相应的证券监管机构,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在相关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网站或报刊上发布。

第三十六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与审核程序:

(三)临时报告涉及日常性事务、或所涉及事项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董事会秘书负责签发披露,其他临时报告应立即呈报董事长和董事会,必要时可召集临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授权予以披露,并由董事会秘书组织相关事项的披露工作。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实施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严格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推荐主办券商的规定,安排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及公司章程约定的其他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网站的披露时间。

第三十九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修改,并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20xx年4月10日

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本公司产品成本核算,加强成本的管理及控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本企业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的特点,特制定成本管理制度。

加强成本核算,可以正确及时反映各种生产耗费及生产费用的实际支出,并实时对其进行监督控制。

加强成本核算,可以及时反映在产品、库存商品的增减变动、结存情况,保护财产的安全完整。

加强成本核算,正确及时计算在产品、库存商品的单位成本及总成本,提供各种成本信息,以满足各项管理工作和经济决策的需要。

加强成本核算,正确反映产品成本构成情况,提供降低产品成本的途径。

成本的计算体是以产品为中心。成本计算金额以元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

××现在有三个生产部门:电能××部、××部、××系统部。每个生产部门都有自己的特点。

电能××部现在的收入占全部收入的80%以上,主导产品是多用户表。电能××部的产品属于大量大批生产,采用品种法。

××部的产品比较稳定,一年的收入将近100万元。××部可采用分批法,根据产品的定单生产。对××部的预生产采用品种法。

××系统部属于一个特殊的部门,涉及产品研发和产品的生产。应该对产品的研发和产品的生产分开核算。现在××系统部正在研发冷热水表,前期的研发费用计入管理费用—研究开发费。

××的成本科目下设了两个一级科目“生产成本”和“制造费用”在这两个科目下分别设置了明细科目。现在生产成本下设了四个三级明细科目“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直接材料”、“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直接人工”、“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直接福利费”、“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制造费用”。

3.1 生产成本科目核算的内容

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直接材料:指产品生产过程中,形成产品的各种原材料;本科目中的材料,主要指直接发放到产品上的各种材料。

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直接人工:指直接参加产品生产的工人工资、绩效工资、各种补贴及津贴。

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直接福利费:指的是按参加产品生产工人比例提取的职工福利费。

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制造费用:指的是从当月制造费用科目余额中转入的成本。

3.2制造费用明细科目核算的内容

制造费用—办公费:指的是生产车间耗用的文具、印刷、邮电费、报刊杂志、资料费等费用。

制造费用—差旅费:指的是车间职工因公出差而发生的差旅费用。

制造费用—运输费:指的是铁路托运,不能进入原材料成本的运杂费。

制造费用—修理费:指的是修理生产使用固定资产的费用,包括大修理和经常修理费用,以及各项低值易耗品的修理费用。

制造费用—工资:指的是生产车间管理人员的工资和绩效工资。

制造费用—福利费:指的是按生产车间管理人员的工资、绩效工资提取一定比例的职工福利费。

制造费用—会议费:指的是生产车间管理人员参加会议的费用。

制造费用—劳保费:指的是生产车间发生的各种劳动保护费用。指的是工作服、工作鞋以及包括不构成固定资产的安全装置、卫生设备、通风设备等劳保用品支出的费用。

制造费用—低值易耗品摊销:指的是指生产车间所使用的低值易耗品的摊销费。包括家具备品、计量工具、小型工具等费用。

制造费用—通讯费:指的是生产车间的电话费、所内的通讯费、生产车间管理人员每月的手机话费。

制造费用—折旧费:指的是与生产有关的固定资产按规定提取的折旧费用。

制造费用—水电费:指的是生产车间由于消耗水电(日常用水、照明用电)而支付的费用。

制造费用—停工费:指的是生产车间或某个班组在停工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停工期间发生的原材料费用、工资及福利费和制造费用。如果停工期间不满一个工作日的,一般不计算停工损失。

制造费用—其他:指的是产品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但未包括在上述各项中的其他制造费用,如劳务费。

由于原出库单没有生产计划号,维修号和合同号,要增加三个字段生产计划号,维修号和合同号,以便以后备查,为材料成本的归集做好基础的工作。

产品的各项消耗定额,既是编制成本计划、分析和考核成本水平的依据,也是审核和控制成本的标准;而且在计算产品成本时,要用产品的原材料消耗定额和工时的定额作为分配实际费用的标准。因此,为了加强生产管理和成本管理各单位必须建立和健全定额管理制度,凡是能够制定的定额的各种消耗,都应该制定先进、合理、切实可行的消耗定额,并随着生产技术科技的发展、技术的进步、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不断修订消耗定额,以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产品的各项定额制定的好坏,需要各部门的密切配合。

首先要明确生产工艺流程,生产工艺流程由生产质量部、技术部共同制定。

生产工艺流程规定了相应的消耗定额,并以此作为标准成本的基础,领料根据定额发料,额外发料应经总经理批准。

生产车间负责制定生产定额,提供工时利用率,保证完成产量、品种等计划指标,力求缩短生产周期,减少在产品资金的占用。

技术部门负责制定物资的消耗定额,从产品的设计和工艺技术上保证产品质量优、成本低、适销对路,减少原材料等各种物资消耗,节约工时,讲究经济效益。

生产质量部门负责全面质量管理,编制和落实生产计划通知单、预生产计划、科研预投,组织均衡生产,提高优级品率,减少部合格产品和废品损失。每月生产质量部制作生产进程报告,包括计划完成情况,重大问题应报告管理层。

供应部负责制定计划单价,控制外部加工费用,合理组织物资的采购,节约物资的采购和保管费用,做好材料的暂估。

综合办负责制定劳动力合理组织,制定劳动定额,综合办和生产部门配合,提高工时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控制工资、福利的支出,节约劳动保护费用的开支。

财务部负责把上述定额汇总,制定公司各种产品的定额。每月根据生产质量管理部上报的生产进程报告,看生产资金的占用情况。

存货占流动资产将近50%,如何管理存货,防止存货丢失,加强内部控制,提高存货的周转速度,提高流动资产的变现能力。提到企业的日程中。

5.1 材料的领料程序

领发材料,要有严格的手续和制度。有消耗定额的,按定额发料,没有消耗定额的,按照合理需用量发料,防止材料乱领乱用,造成积压浪费。

正常领料:

(1)由领料部门填制材料的出库单一式三份:一份自己留存、一份留给库房、一份送交财务部。材料出库单标明生产计划号、用于那种产品名称、物料代码、领用产品名称(名称要统一)、规格型号、单位、数量。

(3)各车间办事人员设立账簿,在账上按产品名称登记领用材料,在每月的25日上报财务部。

(4)财务部结转原材料帐套,财务部每周打出一次材料出库单,以便各部门领料核对。根据领料单成本人员编制按产品名称直接材料汇总表。财务上记入“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直接材料”。

非正常领料:

(1)生产中设计修改:如果设计修改系新增材料,其材料成本核算与归集同正常领料;如果是更换材料,更换前的领料做退库处理,办理退库单,更换后材料成本核算与归集同正常领料。记入“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直接材料”。

(2)生产中质量事故(生产操作或原材料缺陷)发现需要补领料,必须持生产副总或生产管理质量管理部门签字的单子到仓库领料,仓库在领料单上标明发料名称和原因,以便存货管理人员在作材料财务成本分析时使用。其材料成本核算和归集同正常领料。财务上记入“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直接材料” 。

(3)维修领料,售后服务领料,应在材料出库单上标明维修号、维修的产品名称、 物料代码、物料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其材料成本的核算归集同正常领料。产品维修领料记入“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直接材料”,产品的售后服务领料记入“营业费用—售后服务费”

其他领料:

(1)材料的出售,同正常的领料手续,财务上记入“其他业务支出”。

(2)产品的研发,应在材料出库单标明科研计划号,同正常的领料手续。财务上记入“管理费用—研究开发费”。

(3)材料的借用,应由借用人填制出库单一式三份,一份自己留存,一份送交仓存,一份送交财务部。材料的借用应及时归还。未归还,应于每月末书面文件说明原因。

5.2材料的退库

对于每月发生或每批发生的剩余材料应及时在每月的25日办理材料的退库。

(1)对于生产所剩材料,应该编制红字出库单,据以退回仓库。

(2)对于车间已领未用、下月需要继续使用的材料,为了避免本月末交库、下月初又领用的手续,可以采用“假退料”的办法,即材料实物不动,只是填制一份本月份的退料单,表示改项余料已经退库,同时编制一份下月份的领料单,表示改项材料又作为下月份的领料出库。

5.3材料的盘存

库存材料应定期清查、盘点,作到账物相符,避免差错和霉烂变质,防止积压浪费和贪污盗窃,以保护财产的安全。

库存材料的盘点采用永续盘存制。存货人员至少每季盘存一次,写出盘点报告,对于材料的短缺,应分析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6.1建立在产品的保管、移交、传递制度

在产品是企业的重要物资,要保护在产品的完整。如果保管不当,会发生丢失、毁损等情况。因此,为了保护企业财产物资的安全,也应搞好在产品成本核算工作。

在产品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尚未完工的产品。在产品数量的核算是进行在产品成本计算的基础,企业计算在产品成本所依据的是期末在产品结存数量,每月车间办事人员应盘点在产品,编制在产品收发结存报表。送交财务部。

在产品的借出由经办人员品填制在产品的出库单一式三份,一份自己留存,一份送交仓存,一份送交财务部。在产品的借出应及时归还。在产品的归还应填制红字出库单。仓存人员应设置备查账簿登记在产品借出归还情况。每月上报财务部一份。

为了加强在产品的数量核算,保护在产品的安全完整,成本会计人员应定期对在产品进行清查,特别是在中期和年度决算时,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

6.2 明确自制半成品

对于部件库,首先应由生产车间人员、生产质量管理部门人员、技术部人员协商制定部件的标准。

由于电能××部生产的特殊性,每个生产步骤生产出半成品,入部件库,生产出的半成品又被领用,用于下一步骤继续进行加工装备。

为了加强半成品的核算,更好地控制部件库收发情况,有必要计算半成品的成本。自制半成品进行物流模块,明确自制半成品的物料代码、名称、规格型号、物料属性。

由于××现在的工资基本上是在所里开的,电能××部的工资基本上在公司账上体现13000,制造费用每月基本上15000元,由于人工和制造费用在产品成本中的比重不大,××的自制半成品基本上可以按所耗的原材料归集。××自制半成品入库时,可以计入:

借:自制半成品

贷:原材料

××的自制半成品出库时:(1)如果电能××部领用,可以计入

借: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直接材料

贷:自制半成品

(2)如果出售,可以计入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其他业务支出

贷:自制半成品

每月部件库核算人员应向财务部、生产质量管理部报出部件库收发结存报表。

6.3 加强库存商品的保管、移交、传递制度

为了保护财产物资的安全,有必要对库存商品的入、出库核算加强。

库存商品完工时,由车间管理人员填制入库单,产成品入库单应详细标明生产计划号、物料编码、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入库经手人、仓库负责人,车间负责人签字。库存商品完工应及时。这样可以正确地计算出产品的成本,在此基础上,才能正确准确地计算出企业利润额的计算。利用库存商品,可以合理调节企业的生产进度,当产成品库存增加时,应当减少产量;当产成品库存较少时,可以适当地增加产量。

库存商品出库时,无论是对外转移,还是内部使用,都应及时开具出库单,出库单应详细标明合同号、客户名称、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出库经手人、签订合同人。

库房保管人员应仔细查看实物和产成品出库单是否相符。如果不一致,应要求出库单重开。

7.1 成本计算中的分批法

××的××部和××系统部属于单件小批类型的生产,按购货单位的合同生产。××部和××系统部根据购货合同采取生产,成本计算就应当采用分批法。按产品的批别归集生产费用、计算产品成本。成本计算对象是购货者的定单,产品成本明细账按定单开设。

当购货者的一份定单中只有一种产品且要求同时交货时,就将该定单作为成本计算对象;当购货者一份定单中有几种产品或虽只有一种产品但数量较多而且要求分批交货时,就要由生产质量管理部门按批别开设内部定单,下生产计划以组织生产,并作为成本计算对象。

间接费用在各定单之间分配时,可以采用当月分配法,也可采用累计分配法。按月归集各定单的实际生产费用,成本计算期是非定期的,与会计报告期不一致,与生产周期一致。

各定单的产品在未完工以前,成本明细账中归集的费用累计数就是在产品成本,当该定单的产品全部完工时,成本明细账中归集的费用就是完工产品成本。

7.2 成本计算中的品种法

××电能××部的生产属于大量大批装配式生产,在总装生产线进行加工焊接各项单元板,在老化组进行高低温冲击,调试组进行调试,组装组进行组装成表,老化组进行老化走字,辅助生产线上表盖子、表裙子、面板,生产质量管理部进行出厂检验,辅助生产线进行包装出厂。

××电能××部如果当月只生产一种产品,就以该种产品为成品计算对象,开设产品成本明细账(或产品成本计算单)。这时企业发生的费用,可根据领料单上标明的生产计划号、合同号、领料用途、领料用于何种产品进行归集。登记产品成本明细账中的基本生产成本直接材料明细表了。

××电能××部如果当月生产多种产品。则分别以每种产品为成本计算对象,分产品分别设置成本明细账,对发生的生产费用,分别按产品成本项目进行归集。

采用品种法,一定要按月计算产品成本。

7.3 正确划分各种产品的费用界限

为了分析和考核各种产品的成本计划或成本定额执行情况,应当分别计算各种产品的成本,因此,应该计入本月产品的成本的生产费用还应在各种产品之间进行划分。

属于某种产品单独发生,能够直接计入该种产品成本的生产费用,应该直接计入该种产品的生产成本。

属于几种产品共同发生,不能直接计入某种产品成本的生产费用,则应采用适当的分配方法,分配计入这几种产品的成本。

直接材料分配率=材料实际总耗用量×材料单价

各种产品实际产量之和

某产品应分配的材料费用=该产品实际产量×材料费用分配率

直接人工的分配率=该产品当期原材料消耗金额

当期车间领料合计

某产品应分配的直接人工=该车间当期发放的工资总额×直接人工分配率

某种产品应分配的直接福利费=某种产品应分配的直接人工×14%

制造费用的分配率=该产品当期原材料消耗金额

当期车间领料合计

某产品应分配的制造费用=该车间当期发生制造费用×制造费用分配率

7.4生产费用在完工产品和月末在产品之间的分配

7.4.1 分批法下生产费用在完工产品和月末在产品之间的分配

如果采用分批法,通常不存在批内完工产品和月末在产品分批费用的问题。各定单或批次的产品在未完工以前,成本明细账中的归集费用累计数就是在产品成本,当该定单或批次的产品全部完工时,成本明细账中归集的费用就是完工产品的总成本。

如果一份定单内或同一批次内产品跨月完工数量较多时,或者若干份定单或若干批次的产品中跨月完工的定单或批次较多时,则应采用约当产量法在完工产品和月末在产品之间分配费用,以便确定和报告完工产品成本和月末在产品成本。

7.3.2 品种法下生产费用在完工产品和月末在产品之间的分配

在简单品种法下,不存在完工产品和月末在产品之间分配费用的问题,本月产品成本明细账中归集的全部费用,就是该产品本月完工产品的总成本;总成本除以产品,即为该产品平均单位成本。

如果在产品数量比较多,就应当采用适当的方法,在完工产品和月末在产品之间分配生产费用,以便计算完工产品成本和月末在产品成本。

电能××部在产品数量较多,占用的费用额也较大,同时各月在产品数量变化也比较多,就应按月计算产品成本。采用约当产量法(产品相当于完工产品的产量)。

电能××部在产品成本的计算是通过月末对车间盘点的每一道工序上的在产品数量,形成在产品成本报表(见附表五)。财务依据此报表采用约当产量法计算出在产品金额。

如果原材料是一次投入时,通常分批材料费用时,不必计算在产品中的“直接材料”成本项目的约当产量,应按完工产品和在产品的数量比例分配材料费用。

直接材料费用分配率=月初在产品直接材料费用+本月发生的直接材料费用

完工产品数量 +在产品数量

月末在产品直接材料成本=月末在产品数量×直接材料费用分配率

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的分配。按在产品完工程度计算约当产量,按完工产品和在产品的约当产量分配计算完工产品和在产品的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

直接人工费用分配率=月初在产品直接人工费用+本月发生的直接人工费用

完工产品数量 +在产品约当产量

在产品约当产量=月末在产品数量×在产品完工程度

月末在产品的直接人工=月末在产品的约当产量×直接人工费用分配率

月末在产品的直接福利费=月末在产品的直接人工×14%

制造费用分配率=月初在产品制造费用+本月发生的制造费用

完工产品数量 +在产品约当产量

月末在产品的制造费用=月末在产品的约当产量×制造费用分配率

成本计算算管结合,算为管用。对成本进行分析,可以考核企业成本、节约材料费用,从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通过对成本的分析,还可以揭示企业在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方面取得成绩和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提高企业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的水平。

成本提供的实际成本、费用,可以作为企业的价格和利润的预测,制定有关的生产经营决策。

××股份有限公司成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防止并及时发现和纠正固定资产业务中的各种差错和舞弊,保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保障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电子设备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下,但属于公司固定资产目录范围内的设备、工具器具等也列入固定资产。

第四条基本要求:

固定资产业务的分工、权限范围和审批程序应当明确规范,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科学合理;固定资产取得依据应当充分适当,决策过程应当科学规范;固定资产取得、验收、使用、维护、处置和转移等环节的控制流程应当清晰严密;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符合国家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固定资产业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第二章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五条固定资产业务按照岗位职责分工,确保办理固定资产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同一部门或个人不得办理固定资产业务的全过程,做到:

(一)固定资产投资预算的编制与审批岗位分离;。

(二)固定资产投资预算的审批与执行岗位分离;。

(三)固定资产采购、验收与款项支付岗位分离;。

(四)固定资产投保的申请与审批岗位分离;。

(五)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批与执行岗位分离;。

(六)固定资产取得与处置业务的执行与相关会计记录岗位分离。

第六条设备供应部负责管理本公司的机器设备,房屋建筑物、道路、场地、涵洞及其不可移动的附着设备,负责对实物进行管理和办理请购、维修、改造及处置;各使用部门负责对固定资产的日常维护保养;财务部负责对固定资产的价值管理;审计部负责对固定资产购进、使用、改造、处置的合法、合规、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七条公司对固定资产业务实施授权批准制度,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

员办理固定资产业务。具体规定如下:

(一)固定资产的购建、验收与款项业务按照公司《工程项目管理制度》执行;。

(二)固定资产投保由财务总监提出申请,经总经理进行审批后,交财务部执行;。

(四)原值在5000万元以内的重要固定资产处置,经公司办公会议审议后,由总经理会同董事长共同批准,50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处置需报董事会批准,上述处置均不包括固定资产的正常报废。

第八条审批人根据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经办人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固定资产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固定资产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第九条对固定资产业务各环节应设置相应的记录和凭证,如实记载各环节业务开展情况,及时传递相关信息,确保固定资产业务全过程得到有效控制。

第三章取得与验收。

第十条固定资产预算。

行政部和设备供应部要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和公司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以及国家有关鼓励自主创新的政策等因素拟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公司应组织力量对项目可行性进行研究、分析,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预算,并按规定程序审批,确保同定资产投资决策科学合理。

对于重大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聘请中介机构或专业人士进行可行性研究与评价,并由公司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防止出现决策失误而造成严重损失。

第十一条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预算。对于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进度办理相关手续;对于超预算或预算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由固定资产相关责任部门提出申请,经总经理审批后再办理相关手续,属于董事会批准的项目,还需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二条对于外购的固定资产严格执行请购与审批制度,请购部门(或人员)和审批部门(或人员)在职责权限内办理相应的请购与审批程序。对于一般固定资产采购,经办部门要充分了解和掌握供应商情况,采取比质比价的办法确定供应商;对于重大的固定资产采购,采取招标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并根据风险、报酬转移情况,按本制度第七条的规定审批。

第十四条严格执行固定资产交付使用验收制度,确保固定资产数量、质量等符合使用要求。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的验收工作由行政部及设备供应部、使用部门及相关部门共同实施。

(一)外购固定资产,根据合同协议、供应商发货单等对所购固定资产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技术要求及其他内容进行验收,出具验收单或验收报告。

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应由制造部门、设备供应部及行政部、使用部。

门共同填制固定资产移交使用验收单,验收合格后移交使用部门投入使用;。

(四)对验收合格的固定资产及时办理入库、编号、建卡、调配等手续;。

(五)对经营租赁、借用、代管的固定资产应设立登记簿记录备查,避免与本公司财产混淆,并应及时归还。

第十五条对验收合格的固定资产,应建立固定资产卡片,详细记录其编号、名称、种类、规格、来源、验收时间、所在地点、使用部门、数量、价值、使用年限、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固定资产卡片应一式多份,工程部或办公室、使用部门、财务部各一份。

第十六条财务部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及时确认固定资产的构建成本。

第十七条对需要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固定资产,应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

第四章使用与维护。

第十八条对固定资产要加强日常管理,授权设备供应部门和行政部门以及相关人员对其各自负责的固定资产的日常使用与维修进行管理,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实物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使用人要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固定资产明细及标签,确保具备足够详细的信息,以便固定资产的有效识别与盘点。

未经授权,固定资产不得转移。

第十九条固定资产分类标准和管理要求根据国家及行业有关要求和自身经营管理的需要确定。

第二十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确定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范围、折旧方法、折旧年限、净残值率,并将其登记在固定资产卡片上。

折旧估计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按照规定程序审批。

每月计提的折旧,也应录入各该固定资产的卡片上。如财务部在固定资产卡片外又另行设立明细账的,则计提折旧的记录可一年登记一次。

第二十一条设备的操作人员,均需经过充分的岗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易燃、易爆、电力和高精尖等特殊设备实行岗位许可制度,必须持证上岗。对设备的运转情况进行实时监控,保证设备使用流程与规定操作流程相符。

第二十二条使用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维修、保养,保证固定资产的正常运行,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负责固定资产日常维修、保养,定期检查,对高危生产设施应至少每天检查一次,及时消除风险。

固定资产的简单维护,由操作人员和公司的相关技术人员实施。在保修期内的固定资产发生故障,相关管理部门应及时联系制造商维修或退换。

固定资产大修理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安排修理,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运行。

第二十三条固定资产技术改造由使用部门和管理部门提出改造方案,按本制度第十条的要求进行决策。

第二十四条根据同定资产的性质和特点,确定固定资产投保范围和政策。

投保范围和政策应足以应对固定资产因各种原因发生损失的风险。

对应投保的固定资产按本制度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投保手续。对于重大固定资产项目的投保,采取招标方式确定保险公司。

已投保的固定资产发生损失的,应及时办理相关的索赔手续。

第二十五条固定资产的大修和改造竣工时间应记入固定资产卡片。

第二十六条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

盘点前,设备供应部及行政部、使用部门和财务部应当对固定资产账簿记录和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核对,保证账账相符。

公司组成固定资产盘点小组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根据盘点结果填写固定资产盘点表,并与账卡记录核对,对账实不符,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的,编制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

第二十七条固定资产发生盘盈、盘亏,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和设备部门、行政部门逐笔查明原因,共同编制盘盈、盘亏处理意见,经总经理批准后由财务部及时调整有关账簿记录,使其反映固定资产的实有情况。

第二十八条每年年末固定资产盘点时,应对固定资产的状况进行检查分析,评估是否存在差值迹象,对存在可能发生减值迹象的,按照公司减值准备会计估计的规定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

第二十九条对于未使用、不需用或使用不当的固定资产,设备供应部门及行政部门和使用部门应及时提出处理措施,报批后实施。对封存的固定资产,由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定期检查,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五章处置与转移。

第三十条对固定资产的不同处置方式,采取相互控制措施。

(三)对拟出售或投资转出的固定资产,由相关部门或人员提出处置申请,列明该项固定资产的原价、已提折旧、预计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预计出售价格或转让价格等,按本制度第七条第三、四款规定的程序审批后予以出售或转让。

第三十一条重要同定资产处置价格,应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后确定。

第三十二条固定资产处置涉及产权变更的,及时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第三十三条出租、出借固定资产,由设备供应部或行政部会同财务部按本制度第七条第三、四款的审批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办理,并签订合同协议,对固定资产出租、出借期间所发生的维护保养、税负责任、租金、归还期限等相关事项予以约定。

第三十四条对固定资产处置及出租、出借收入和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及时入账,并将相关信息登录在固定资产卡片上,保持完整的记录。

第三十五条固定资产的内部调拨,应填制固定资产内部调拨单,明确固定资产调拨时间、调拨地点、编号、名称、规格、型号等,经总经理批准后,及时办理调拨手续。固定资产卡片相应转移。

固定资产调拨的价值由公司财务部按账面价值确定。

第三十六条同定资产无论何种原因出厂,均应至财务部开具出门证,门卫凭证放行。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子公司购置和处置固定资产均应报公司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制度

一、在本章程中“法规”指《公司法》;“印鉴”指公司的通常印鉴;“书记员”指任何被指派履行公司书记员职务的人;如无相反旨意,书面材料应解释为包括印刷、平版印刷、拍照和其它可见的文字表现或复制形式材料;本章程所含的单词和词组应按《法律解释法》以及本章程对公司产生约束力之日有效的《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释。

二、根据《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可发行公司股票,所发行的股票可附有董事会按公司通常决议所决定的有关红利、投票资本利润率、或其它事项的优先、延期、或其它特殊权利或限制,但不得影响已经授予任何现存股票股东的任何特权。

三、根据《公司法》,经一般决议通过,任何优先股均可发行为可赎股份,或按公司意愿,发行成必须赎回的股份。

四、当股份资本分为不同种类的股票时,每种股票所附带的权利(除非该种股票的发行条件另有规定),经该种发行股票75%的股民书面认可,或经该种股票股民召开股东特别大会通过决议专门许可,则可以变更。本章程有关股东大会的规定在细节上作必要修改后可适用于此种股东特别大会,但会议法定人数至少必须为两人,持有或代表该发行股票三分之一的股份,且任何参加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均可要求进行投票。

五、股民所拥有的优先股的权利或其它权利,除非股票发行条款另有明文规定,均应视为可因设立或发行同等股票而作变更。

六、公司有权按《公司法》规定支付佣金,但应将支付或同意支付的佣金比率或数额按《公司法》规定的方式予以披露,且佣金比率不得超过有关股份发行价格的10%,或佣金数额不得超过等同于该发行价格10%的数额(依情况而定)。此种佣金可用现金支付,或用缴清股票或缴清部分股票的股票支付,或部分用现金部分用股票支付。在每次发行股票时,公司也可依法如此支付经纪费。

七、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公司不承认任何人按信托持有任何股份,公司无义务或责任承认(即使出有有关通知)任何股票或股票单位所附的衡平法上的权益、或有权益、未来权益或部分权益(除非本章程或法律另有规定)或与任何股票有关的任何其它权益,注册股东享有的总体绝对权利除外。

八、根据《公司法》规定,凡注册登记的股民均有权免费得到盖有公司印记的股权证,就数人持一股或数股情况而言,公司无义务向所有联合股东发放卡证,每股只需向其中一个股东发放一张卡证即可。

九、对所有已经催交的或在规定时间应交的股款(不管目前是否应交)的股份(未缴清股款的股份),公司都享有优先留置权,对所有以个人名义登记的,目前应由他或用他的财产向公司支付股款的所有股份(缴清股款的股份除外),公司也享有优先留置权;但董事会可随时宣布任何股份全部或部分不受本章程规定约束。公司对股份享有的留置权,如果有,应当扩大适用到与股份有关的所有红利上。

十、公司可按董事会认为适当的方式出售公司享有留置权的股份,但只有当与留置权有关的一笔款项到期应付后,或在将要求支付与留置权有关的应付部分款项的书面通知送交注册股东,或因股东死亡或破产而送交有权接收股份的人14天后方可进行出售。

十一、为执行此种销售,董事会可授权某人将所售股份转让给买方。买方应登记作为所转让股份的股东,他无义务注意购买资金的使用,他对股份的所有权也不得因销售程序的不正规或无效而受影响。

十二、销售所得应由公司接收,用于支付所属留置部分现已到期应付的款项,如有剩余,应当(扣除在出售前同样属于留置款项,但目前尚还未到期的款额)交付给在销售之日股份的持有人。

十三、董事会可随时向股东催缴股款(不论是就票面价值或是溢价),而不必按股票分配条款规定的期限,只要催缴的款额未超过股票票面价值的25%,或缴日期超过上次催缴所定支付日期一个月,所有股东必须(但至少得在14天前收到通知,说明缴款的时间或地点)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向公司缴纳所催缴的款额。董事会可以撤销或延长缴款通知。

十四、催缴股款通知应被视为在董事会通过催缴通知决议时已经发出,且可规定分期支付。

十五、一股份的联合股东可共同或分别支付所催缴的股款。

十六、如果在规定之日没有缴清所催缴的某笔股款,应交股款的人应缴纳从规定缴款之日起到事实上缴清款项之时为止的利息,年利率不得超过本金的8%,数目由董事会决定,但董事会也有权全部或部分免去此种利息。

十七、凡按股票发行条款规定在分配时或在某一规定日期应缴纳的股款,不论是票面价值或溢价,根据本章程规定,均应视为是发有正式催缴通知,且应在股票发行条款规定的日期予以缴款,倘若不缴,应视正式催缴股款后款项到期支付,于是将执行本章程所有有关利息和各种费用的支付、没收、或其它事项的有关规定。

十八、一旦股票发行,董事会便可按所催缴股款的数额和支付时间区分股东。

十九、只要认为恰当,董事会可接收股东自愿提交缴纳的未经催缴的全部或部分股款,且就提前缴纳的全部或部分股款支付利息(直到如不提前交付,该股票到期应付为止),年利率不得超过(公司股东大会另有决议除外)8%,具体可由董事会和股东在提前缴款时协商。

二十、根据本章程规定,任何股东均可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份,转让应经通常或一般形式或董事会同意的其它形式的书面文件进行。文件可由转让人或其代理人作成,转让人对股份的持有权一直维持到转让登记注册且受让人的姓名被记入股东登记簿为止。

二十一、转让文书必须交公司登记处登记,同时缴纳登记费,登记费不得超过1美元,董事会可随时规定,转让时还得带上有关的股权证和董事会随时可能合理规定表明转让人有权转让股权的其它证据,根据这些证据,公司将按董事会根据本章程赋予的权力登记受让人作为股东,并将转让文件保留。

二十二、董事会可拒绝登记将股份、未完全缴清股款的股份转让给其不赞成的人,并可拒绝就公司具有留置权的股份转让进行登记。

二十三、董事会可随时决定从某时起暂时中止一段时间登记转让,但每年中止转让的日期总和不得超过30天。

二十四、当一股东死亡,如果死亡股东是个联合持股人,公司应承认其它联合股东有权享有股份权益,如果死亡股东为单独持股人,则其法定个人代表有权享有股份权益;但不得适用本章程之规定去免除一死亡联合股东的与他和其它人所持股份相关的财产的任何义务。

二十五、凡因股东死亡或破产而取得股份所有权的人,一旦出示董事会随时正当要求出示的证据,可按以下规定,或自己登记作为股东,或提名让某人登记作为受让人,但这两种情况,董事会均有权按该股东死亡或破产前转让其股份时的情况一样,拒绝或中止登记。

二十六、如取得所有权的人要自己登记作为股东,他必须向公司送达亲自签署的书面通知,说明他的选择。如果他选择让他人登记,他必须给他人制作一份股份转让书以证明他的选择。本章程上述所有有关转让权利和转让登记的限制、限定和规定均应适用于此种通知书或转让书,就原股东未死亡或未破产而由该股东自己签署通知书或转让书一样。

二十七、如果股东在规定缴款的日期没有交付催缴的股款或分期交付的股款,此后,董事会可在未缴清催缴股款期内的任何时间向股东送达通知,要求他缴付未交足的催款或分期股款,以及可能已经产生的利息。

二十八、通知上应另定一个日期(从送达通知之日算起,至少得14天之后),规定应在该日或之前缴纳股款,并规定如果在规定之日或之前不予缴纳,所催缴股款的股份应被没收。

二十九、如果不遵守上述通知书上的规定,在此之后,在通知的股款未缴清之前,可随时根据董事会所作出的有关决议没收所通知的任何股份。此种没收应包括有关被没收股的全部已经宣布,但在没收前尚未真正支付的红利。

三十、被没收的股份可以出售或按董事会认为恰当的条件和方式予以处置,如董事会认为恰当,可在出售或处置之前随时取消没收。

三十一、凡股份被没收的人将不再是被没收股份的股东,但他仍然应负责支付至没收之日应由他向公司支付的有关股份的所有款额(连同年利率为8%的就该笔未偿付款额利息,从没收之日算起,如果董事会认为应当支付此种利息),但如果他交足所有有关股份的此种款项,其责任应从缴清之时予以终止。

三十二、制作一份书面声明,说明声明人是公司的一名董事或书记,并声明公司的某一股份已经在声明书中所述的日期被合法没收,该书面声明将是证明所声明事实属实,任何人也不能对股份提出所有权要求的确凿证据。

三十三、出售或处置股份如有所得,公司可以接受,且可向股份购买人或接受处置股份的人签发转让书,凭此他可登记作为股东,如果有购买资金,他无义务负责资金的使用,他对股份的所有权不得因没收、出售、或处置股份的程序不当或不合法而受影响。

三十五、公司可经股东大会普通决议通过,将缴足股本的股票转变成证券以及将任何证券转变成任何种类的缴足股本的股票。

三十六、根据转变成证券前股票的转让规则以及方式,或按情况按近似规则或方式,证券持有人可将全部或部分证券予以转让;但董事会可随时决定转让证券的最低数额,并限制或禁止把此数额分零转让,但最低数额不得超过转换成证券的股票的面额。

三十七、证券持有人应按所持证券的数额,享有如同持有转换证券的股票的股东享有的有关红利分配、在公司会议上投票、以及就其它事项的权利和特权,但部分证券持有权不赋有此种特权或权益(除参与公司红利和利益的分配以及参与公司解散时的资产分析外),因为即使是部分股票持有权也不赋有此种特权或权益。

三十八、凡适用于缴足股本股票的公司规则也应适用于证券,规则中的“股票”和“股东”两词应包括“证券”和“证券持有人”。

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制度

1目的:

1.1解决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缺乏明确政策规定的情况需要上级批准才能办理的事情;

1.2本制度规定了分公司的呈报规则,收发规范。

2适用范围:适用于下级部门向上级请示、指示和批准的事项。

3管理规定

3.1呈报规则:

3.1.1呈批报告一般由呈报部门、抄送部门、呈送部门、呈送时间、标题、正文、落款签字、附件等部分组成。在报告起草中要严格报告格式和行文规则。

3.1.2呈批报告必须一事一呈批,不越级呈批,不在上报呈批的同时抄送平级、下级部门。

3.1.3在提交呈批报告时,呈报部门只能有一个,而不能多头呈报,可抄送多个部门。

3.1.4报告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呈批报告的主要内容,一般不用标点符号,但标题中的法规、文件名称要加书名号。如“关于****事项的申请”等。

3.1.5在呈批报告中,应首先扼要地讲明报告的背景和根据,然后提出请示事项并阐述说明道理。在报告内容完成后,应在报告最后提出结语,如“特此请示,请审批”、“以上意见当否,请指示”等。

3.1.6报告如有附件,应在正文之后、落款签字之前,注明附件名称和顺序。

3.1.7报告的落款应有呈报人和相关部门领导亲笔签名表示同意该报告,若无该签字则该份报告无效。

3.1.8报告用纸一律使用标准a4型纸。

3.1.9如报告的文字过少,请按照规范整齐、匀称美观原则调整报告格式。一律从左向右横排。一律都用黑色。

3.1.10属于需要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继续上呈的报告,主管部门在呈批报告落款后提出本部门意见后,转呈上级部门或领导。

3.2呈批报告保管原则:谁呈批,谁保管。

4附件

4.1呈批报告单

领导批示:_____

呈报:_____

抄报:_____

由:_____

呈报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标题

正文

(如有附件,请在此处注明)

呈报部门

呈报人

呈报时间

部门领导签字(手签)

(主管部门相关意见可填写在此处)

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制度

为更好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企业对高管人员及业务技术骨干的激励与约束,使员工的职业规划进程与企业的长远发展紧密的结合起来,做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并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及创造性,为企业创造更高的业绩及留住企业需要的核心专业技术性人才,特在公司内推行股份分配制度。

一、股份分配包括公司所有的人员,差别在于股份配送或优惠比例不同,体现公平性,包容性及利益共享的文化。另考虑到管理成本及控股人实际利益,持股总人数应控制在不超过20人。

二、实行股权代理制,被分配到股份的人员以下简称为股东,有5-10名核心股东,小股东必须委托这些人员实行法律上的股东权利,以提高决策效率及减少管理成本。

三、公司核心股东即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含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中层干部),有一定的业绩目标,其目标可通过公司考核体糸中的考核办法来实现,同时他们当中一部分年薪制,通常在完成一定的业绩目标的前提下有一定的超额,公司才为他们配给一定的股份,以稳定高管队伍。

四、核心股东也可经董事会确认未担任中层干部的核心技术人员及骨干。

五、公司的核心人员在本制度实施时,在公司已连续工作五年以上。

六、本制度实施时,公司员工男年龄不超过45周岁,女年龄不超过40周岁。

一、参加股东会并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

三、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以便监督公司的运营;

四、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即股东享有受益权;

五、依法转让出资;

六、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七、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资本;

八、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剩余财产。此外,股东还可以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一、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二、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公司设立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即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义务。

一、现金出资持股制

(一)股份来源

1、公司高管及中层干部现金持股。

2、实际控制人赠与配送股份由公司实际控制人员按照员工的职务级别、工作年限、贡献大小按照100%-5%的不同比例进行股权赠与配送。

3、实际控制人股份转让获取公司不想增资扩股的情况下,按照职各级别、工作年限、贡献大小等优惠价格进行转让,完成买股与配送的过程。

(二)现金来源

1、完全由员工自筹现金取得。

2、由员工年薪中提取一定比例进行认购股份。

3、从公司的公益中划出一部分专项资金,无息贷给员工认购股份,然后从员工的薪资中定期扣回。

4、也可以由支付的奖金进行代购,剩余的部分由员工拿现金认购。

二、岗位分红不持股制

不投现金,不持股,在一定的岗位就有分红权,股权来源于实际控股人,让渡分红权。可根据其年薪,给予相应的分红。

三、经营业绩换股制

(一)公司与高级管理人员制订一个年度合理的业绩目标,在其达成该目标时,并在公司服务于一定年数后,公司授予其一定的股份或提取一定的奖励基金购买公司股份。

(二)股份来源:

1、从实现的净利润中,提取增资。

2、由提取的奖励基金中从实际控制人处回购公司股份。

3、此经营业绩,如果持续性在五年以上,可以对业绩股进行年年分红权,并且授予一定的证书。

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及时识别、监控公司潜在风险及其发生概率,确定公司风险承受能力及限度,认定该等风险所可能带来的损失,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风险是与公司投资发展战略有关的各类风险,包括战略环境风险、程序风险(业务运作风险、财务风险、授权风险、信息与技术风险以及综合风险)和战略决策信息风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下属各业务单元、子公司,要求每一位员工均应该具有风险意识。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单位为发展战略部。

第四条公司发展战略部设立风险评估及管理小组,为公司风险管理领导机构,负责评估公司各类风险,协助总裁决策,消除危机,转嫁风险,以使公司获取生存发展的机会。

第五条公司各职能部门与业务单元、下属子公司应当在本办法的框架下制订各自的风险评估管理办法,设立专人与发展战略部风险评估及管理小组沟通信息,汇报各自在运作过程中所出现的风险及其可能的解决方案。

第六条内部审计部门协助发展战略部审核公司风险,为风险审计监控部门,在其进行内审工作过程中所发现的各类风险应及时通报发展战略部从战略上研讨、评估该等风险,发展战略部与内部审计部密切合作,审核、监控并管理风险。

第七条发展战略部负责评估管理公司战略环境风险、决策风险及各类业务单元的财务、运作风险,并对该等风险提出具体的管理方案。

第八条经营财务部负责评估公司金融财务风险及公司经营管理风险状况,并向发展战略部通报提交有关风险评估文档。

第九条各业务单元、下属子公司及具体项目运作小组负责评估本单元(或项目)的财务风险、运作风险及其他综合风险,向发展战略部提交有关风险评估文档。

第十条技术管理部及**研究院就公司整体发展战略的技术性风险、技术创新风险及技术管理中所存在的各类风险进行评估,提交相应文档至发展战略部。

第十一条发展战略部汇总各职能部门及业务单元、下属子公司、具体项目小组的风险评估文档,展开相应的评估研究,向总裁及总裁办公会提交战略风险评估报告及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十二条各单位拟提交的风险评估文档要求至少具备本章各条所规定的要素并力求详尽充分。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就其所展开的业务、职能过程分阶段实施风险评估,每一阶段的各个关键点都应该有风险评估文档记载。

第十四条每一文档应包括风险评估所存在的假设、评估方法、数据来源及评估结果。

第十五条风险评估文档要求但不限于:

1、正确完备地描述风险过程;

2、为风险识别及分析提供一个系统的方法依据;

第十六条风险评估文档管理要求但不限于:

1、提供公司风险纪录并开发组织知识数据库;

2、为风险管理提供可计量的机制与工具;

3、促进对风险的持续监控并审视相关结果;

4、提供风险审计轨迹;

5、共享并交流风险信息;

第十七条风险评估的第一步要求是成立评估小组。

各业务单元及子公司的风险评估小组组长由负责各项业务的主管(或者该子公司领导)担任,组成人员需要包括发展战略部风险评估小组成员、内部审计部及经营财务部也应当派人参加。

评估公司整体战略风险的评估小组组长由总裁担任,主管战略与投资的副总裁及战略规划部总经理担任副组长,小组成员应当包括内部审计人员及财务人员以及有关主管市场与技术的领导。

第十八条风险评估的第二步要求是识别风险及其来源与类别。对于识别的风险采取风险等级制度,详细记载。

本办法所指称的风险类别及来源包括:

1、环境风险,指影响公司实现其目标进而对公司生存构成威胁的外部力量,包括来自于竞争对手、股东关系、自然灾害、权力/政策、法律监管、行业、金融市场、资本的可获得等方面的风险。

2、程序风险,指影响公司内部业务程序有效实施而导致的各种资产损耗、流失和破坏的内部力量。具体可以分为源于消费者、人力资源、产品开发、经营效率、生产能力、折旧/损耗、业务干扰、品牌侵害、现场质询等导致的业务风险;源于领导者才能、权力/限制、外购、业绩奖励、意愿转变、传输系统等导致的授权风险;源于价格、流动性和信贷的金融财务风险;源于组织系统及其体系结构的信息技术风险;源于管理者失误、雇员失误、非法行为、信誉等的综合风险。

3、战略决策信息风险,指造成战略决策、业务决策和财务决策信息失真、过时或使用失当的外部力量。

第十九条风险评估第三步是确定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及标准。

风险评估指标体系要求能够充分和全面地评估公司的已经发生的和潜在的风险。

风险评估指标体系的设计要求以股东价值为导向,区分层次,逐层深入细致地表述问题,揭示风险及其损失。

具体指标包括定性指标、定量指标和半定性指标三种类型。定性指标通常用于获取风险等级的一般性指示信息,使用文字格式或对该等风险发生的概率和所导致的后果使用描述性标度。半定性指标通常是在定性指标的基础上对各类风险标示出价值,这些价值的数字可以是一个范围性的表示。定量指标用于对风险概率及其价值的准确的数字性表述。

第二十条风险评估的第四步是分析风险,并确认其所可能带来的损失。

第二十一条风险评估的第五步是根据识别的风险拟订相应的解决方案。对付风险的办法可以是转移风险、规避风险、减小风险,也可以通过一定的措施将风险创造为机会。

第二十二条最后,风险评估应当建立一个动态监控、审核和防范机制,就有关事项形成风险评估文档,跟踪控制,与各有关实体沟通共享风险信息。

第二十三条风险预警考察指标主要包括风险发生的水平及概率,所产生的后果以及现有控制手段是否充分。

第二十四条风险监控的办法可以是将有关风险根据损失大小设置优先级,划分类别,力求做到实时监控。

第二十五条发展战略部就公司各层次的各类风险评估文档进行分析,提出各类风险的阀值。

第二十六条各层次风险管理单位建立相应的风险预警及监控体系,由发展战略部统一管理,严密监控风险的发生,当风险值接近阀值时启动预警机制。

第二十七条本管理办法由发展战略部解释,经公司总裁工作会议通过后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管理部分文档标准样式

附件1:风险登记文档

职能/活动:

日期:汇编者及日期:

审核人及日期

附件2:风险行动计划文档

项目编号:

风险:

摘要:

(包括推荐的反应和后果影响)

行动计划:

1.建议行动:

2.资源需求:

3.职责:

4.完成日期:

5.所需要的报告与监控

汇编者及日期:

审核人及日期:

附件3:风险处理日程与计划文档

职能/活动:

日期:汇编者及日期:

电脑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xxx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担保行为,防范经营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文件以及《xxx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子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子公司发生对外担保的,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所有对外担保均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五条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

第六条公司一切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二章担保及管理。

第一节担保对象。

第七条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虽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偿债能力。

第二节担保管理职能部门及审批程序。

第八条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公司财务部为担保管理职能部门。

子公司因业务需要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子公司及公司财务部为担保管理职能部门。

第九条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前,职能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要求该企业提交。

如下有关文件资料,并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一)担保申请书;。

(二)被担保的对方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三)被担保的对方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四)具有证券、金融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被担保的对方近三年的。

审计报告(若需);。

(五)担保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经济评价报告;。

(六)政府有权部门出具的项目审批文件;。

(七)被担保的对方审议通过的项目投资决议文件;。

(八)被担保的对方内部有权机构审议批准的借款决议;。

(九)被担保的对方拟借款银行的名称、金额、用途、利率、期限及还款计划。

和还款资金来源等情况说明;。

(十)被担保的对方的股东方同意按股权比例承担担保责任的承诺文件;。

(十一)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公司在决定担保前,担保管理职能部门应当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出具明确意见。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二)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三)债权人的名称;。

(四)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五)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的复印件;。

(六)还款计划和还款资金来源等情况说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一条担保管理职能部门在审查担保申请人的财务状况时,应掌握下列原则:

(一)若担保申请人为已投产的项目公司,担保申请人借款后的财务比率应达到:流动比率1.0以上,速动比率0.8以上,利息倍数2.0以上,资产负债率70%以内,近2年连续盈利。

(二)若担保申请人为处于基建期的项目公司,其借款后的资产负债率应控制在80%以内,且项目资本金落实。

第十二条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公司财务部作为职能管理部门在对被担保单位的基本情况进行核查分析后提出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必须明确表明核查意见。申请报告报公司财务总监审批并签署意见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公司总经理审批同意后,转发证券部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第十三条子公司原则上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确实因业务需要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由子公司进行审查并提出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必须明确表明核查意见,经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同意后,报公司财务部,由财务总监签署意见,并经公司总经理同意后,转发证券部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公司董事会就担保事项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及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含三分之二)同意,担保事项的决策权限依照《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确定。

第三节担保审查与决策权限。

第十四条董事会根据职能管理部门提供的有关资料,认真审查申请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对于提供资料不充分或申请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不符合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

(二)产权不明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三)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四)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五)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企业;。

(六)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或提供互保的。

第十五条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需担保的数额相对应,并经公司财务部核定。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提供担保。

第十六条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就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有利害关系的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被担保的对方;。

(二)为被担保的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被担保的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被担保的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六)为被担保的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八)其他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被担保的对方;。

(二)为被担保的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在被担保的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被担保的对方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该被担保的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四)为被担保的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其他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十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对除前项规定外的其他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提供担保的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后,均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八条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九条公司对外担保,除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以外,必须经董事会审议。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及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董事审议通过并做出决议。

第二十条违反《公司章程》明确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权限的,公司将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由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人对外签署担保合同。

第二十二条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范,合同事项明确。所有担保合同需由公司证券部审查,必要时交由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审阅。

第二十三条订立担保格式合同,应结合被担保人的资信情况,严格审查各项义务性条款。对于强制性条款可能造成公司无法预料的风险时,应由被担保人提供相应的反担保或拒绝为其提供担保,并报告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担保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二十五条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由公司财务部会同公司其他相关部门(或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完善有关法律手续,特别是及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手续(如有法定要求),并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反担保审批及登记手续前的担保风险。

第二十六条担保合同应当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妥善保管,并及时通报监事会、董事会秘书和财务部。

第三章担保风险管理。

第一节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前的风险管理。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及公司财务部或子公司是公司担保行为的决策和职能管理部门。担保合同订立后,公司财务部及子公司应指定人员作为经办责任人负责保存管理,逐笔登记,并注意相应承担担保责任的保证期间(如为保证担保的)和诉讼时效的起止时间。公司所担保债务到期前,经办责任人要积极督促被担保人按约定的时间履行还款义务。

第二十八条经办责任人应当关注被担保方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化、对外担保和其他负债、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以及对外商业信誉的变化情况,特别是到期归还情况等,对可能出现的风险预告、分析,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报告公司财务部,由公司财务部及时向公司总经理及董事会报告,并知会证券部。

第二十九条为加强对被担保对方的管理,公司财务部或子公司应督促被担保方履行以下义务:

(一)债务主合同的修改、变更须经担保方同意,需重新签定担保合同;。

(二)被担保的对方在主债务合同执行完毕后10日内,应及时通知担保方;。

(四)被担保的对方若发生影响履约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函告担保人;。

(五)被担保的对方应按担保方要求,定期提供财务报告,担保方在认为必要时有权对被担保的对方的资产情况随时进行监督。

第三十条对于未约定保证期间的连续债权保证担保,经办责任人发觉继续担保存在较大风险,有必要终止保证合同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财务部报告。财务部或子公司应根据上述情况,及时书面通告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对有可能出现的风险,提出相应处理办法,并上报董事会。

第三十一条当发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公司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及时采取措施。

第二节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时的风险管理。

第三十二条被担保人不能履约,担保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时,公司应立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同时报告董事会,并在必要时予以公告。

第三十三条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担保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未经公司董事会决定不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四条同一债权既有保证担保又有物的担保的,债权人放弃或怠于主张物的担保时,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不得擅自决定履行全部保证责任。

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有关责任人应当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三十六条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且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份额外的保证责任;未约定按份额承担保证责任的,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应当向其他保证人追偿其应承担的份额。

第三十七条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偿,并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归还公司或子公司由此承担的借款本息等所有经济责任。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十九条各担保管理职能部门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制度规定,无视风险擅自保证,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担保管理职能部门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包括经济处罚在内的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法律规定保证人无须承担的责任,担保管理职能部门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擅自承担的,应给予行政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公司董事会有权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指导股东依据《公司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行使股东权利,保证公司的高效运转,为切实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对象:公司的所有股东、公司及其相关职能部门。

第三条本办法制定的依据:《公司章程》、《公司法》、《证券法》、国家有关国有股权管理的法律法规、国家其他有关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股权管理的内容:公司与其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及其行使。

第五条公司的股权管理遵循如下原则:

一、保证公司依法行为和高效运转原则;

二、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

第六条公司股东名册上登记在册的股东为公司股东。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在册股东为公司股东。

第七条公司股东依法行使权利。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1、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

2、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1)本人持股资料;

(2)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3)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4)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股东认为有必要时,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可以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提出股东大会的新提案。

第九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第十条股东通过股东大会行使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重大财务决策和重大人事决策,影响公司的经营活动,除此之外,任何股东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方式干涉公司的经营活动。

一、公司股东大会依法行使如下职权:

1、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12、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13、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14、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

三、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代理委托书和持股凭证。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国有股股东代表指国有股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或国有股股东委托的自然人。国有股股东委托股东代表,须填写国有股股东代表委托书,该委托书是股东代表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的证明。

四、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同时载明下列内容:

1、代理人的姓名;

2、是否具有表决权;

3、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5、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6、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x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x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

六、股东依照《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股东大会表决权,审议表决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和特别决议事项。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可以出席股东大会,但不享有表决权。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第十一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十二条公司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一、遵守本办法及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十四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此处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一、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

三、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股份;

四、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它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

此处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式( 不论口头或者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对公司的投票权,以达到或者巩固控制公司的目的行为。

第十五条公司依法自主经营,有权拒绝任何股东违反本办法、《公司章程》、《公司法》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无理要求。

第十六条公司对股东大会到会人数、参与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授权委托书、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项,可以进行公证。

第十七条公司应该建立公司股东名册,登记各法人股东的公司经济性质、公司名称、主营业务、注册地、注册资本、法人代表、联系方式和所持本公司股份;登记各自然人股东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联系方式和所持本公司股份。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公司应该每周一开始工作时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核对公司股东的变化情况,并及时变更登记股东名册。公司认为本公司的股票出现异常交易情况时,必须即时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核对本公司股东的变化情况,并及时变更登记股东名册。

第十八条公司应该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时间和程序召开公司股东大会,并及时通告各股东。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有关事项,应该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临时股东大会只对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的事项进行决议。

第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在会议召开30日前通知公司股东。

第二十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该事先制作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并由出席会议股东签字。

第二十二条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会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股东大会召开时间的,不应因此而变更股权登记日。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记录各次股东大会会议,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字,并保存至少十年;公司应记录各次董事会会议,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字,并保存至少十年;公司应记录各次监事会会议,由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员签字,并保存至少十年。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该根据《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充分披露有关信息。具体披露信息的内容、格式、时间、期限、频率等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该坚持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开展经营活动,并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所处的产业环境和资本环境、公司的现金流量状况等拟定公司的经营方针、投资计划、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与亏损弥补方案、减少注册资本方案、合并分立方案和解散清算方案,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北京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公司实际,为进一步明确董事会,董事,股东的权力,义务和利益关系,使公司朝着持续,稳定,健康的方向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总经理按照管理制度对公司进行管理.股东,公司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 公司管理机构的设置

第三条 公司常设管理机构是董事会和经营管理部门.公司董事会每年定期按时召开,上,下半年各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制定由公司管理机构提出的年度工作计划,总结.监督和审查工作进度,解决公司重大发展问题.董事因故不能参加董事会 ,应说明情况,履行请假手续.

第四条 公司董事应带头遵守公司章程,执行董事会决议,如有失职和违法违纪行为,按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 由董事会确定的公司总经理及副总经理应严格履行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赋予的神圣职责,如工作失职或违法违纪,由董事会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公司经营管理机构

第六条 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通过,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任期三年.公司根据情况设立办公室,财务部,技术部,市场部,增值业务部,公共关系部等.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6,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公司工作人员工作守则

第七条 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为股东服务的观念,全心全意为股东服务,不给股东增麻烦,添负担.

第八条 公司工作人员到股东处不准搞吃,拿,卡,要,如有违犯,股东有权拒绝并可举报到公司,对违纪工作人员,公司将给予纪律处分.

第九条 公司工作人员要努力学习,提高自己的工作水平和工作

能力,严格按公司章程,制度办事.讲究工作方法,保守公司秘密,不该讲的话不讲,不该做的事不做,维护全体股东利益,提高工作效率,为公司节约开支.

第十条 公司工作人员因公到股东处,费用由公司支付,如应股东邀请前往,则费用由邀请者负责.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因公需应酬,要报告总经理批准.否则,不予报销.

第五章 公司开支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管理人员应本着开源节流,量入为出的原则,为公司及股东着想,努力增加收入,降低费用,节约开支.

1,公司董事开会,每人每天费用150元,其中餐费50元/人?天,住宿100元/人?天,来往乘火车,乘坐比火车标准高的交通工具,需经董事长批准.

2,公司因公邀请股东来公司研究工作的,由公司负责其食宿与交通费用,食宿标准与董事开会相同.

3,股东本人要求来公司办事的,其本人及随行人员费用自理. 4,公司来客户要严格控制招待费用,超出公司规定的,谁支出谁个人负责,公司不予报销.

5,公司工作人员出差,实行费用包干,超出部分自负.

第六章 公司网站后台管理权限

第十三条 各地,市,县代理网站后台的开启,由市场部提请书面报告,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开启.

第十四条 股东管理后台的关闭,必须由市场部作市场报告并提前15天通知当事人,由董事会研究决定,董事长签字批准后,交由市场部执行.

第七章 公司保密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全体工作人员,股东应保守公司机密,如故意向竞争对手提供本公司机密,一经发现,按相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公司不能越级以各种借口通过一点通客户端界面上发布,宣传公司的各项业务,公告宣传工作.

第八章 监事会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监事要切实履行职责,向股东负责,及时向股东报告公司情况.监事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提前委托他人行使职责.

第九章 股东,联盟伙伴行为准则

第十八条 股东要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履行有关义务,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公司有义务通知其限期改正.

进行处罚,其经营的市场由公司市场部做好手续后,另安排其它单位或个人合作经营;如若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公司可以通过法院起诉,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对拒绝执行者,公司可建议法院强制执行拍卖其股份,取消其股东资格.

第二十条 遵守公司章程和管理制度,不得跨地区经营侵害其他股东利益.如有侵害,其他股东可向公司举报,公司核实后,对被侵害的单位赔偿的标准按5000元/户执行,如果拒绝赔偿则关闭后台,取消经营资格.

第二十一条 股东有义务维护公司利益,维护公司的统一和团结,有事情要通过组织解决,不得向公司和全体股东提供虚假情况,制造混乱和恐慌.如有上述行为,公司应立即加以制止和解决,解决不成时应立即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在一周内做出解决方案,供公司实施.

第十章 股东权益

第二十四条 公司依法保护股东利益,使其投资增值,同时股东应依法履行其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公司网站后台将设董事会信箱,供股东反映情况用.

第二十五条 股东利益受到侵害时,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如因决策失误或违反公司章程和管理制度给股东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股东可以通过法院起诉,要求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一章 公司行政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就信息被盗用,资源被窃或被转发信息等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和声明,并做好原始记录,包括拍照,录像,公证等.

第二十八条 行政办公室负责公司的行政事务,对全公司的备品进行分配,保管,登记造册,一年检查两次,要做到帐物相符,如有差错,由当事人负经济责任;行政办公室负责公司的考勤,严格执行考勤制度,一视同仁,月末提交考勤报表,对迟到,早退,病事假,旷工等分别按规定执行,如报表不实,对责任人予以不实工资的五倍罚款.

第十二章 公司财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财务工作是公司经营活动重要环节,财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财务工作制度,认真执行《会计法》,对本公司的经营活动负责核算,监督控制,要做好财务分析,并在年初提出预算方案,年终决算书面报告.

第三十条 财会人员要认真制定年度管理费用使用计划.制定收入回款计划,确保资金周转.

第三十一条 做好固定资产的基础管理工作,定期组织物资稽核,

每半年和年终各进行一次固定资产盘点,对盘点中出现的问题经总经理批准后,做好帐务处理.

第三十二条 要加强支票的管理,准确掌握银行存款金额,严禁签发空头支票,否则由此产生的罚款由会计个人负责.

第三十三条 清算内外部经济往来事宜,核实清理债权债务,对应收,应付款项要及时催收,清债.及时向主管领导反映存在的问题,否则,因此产生长期积压,呆死帐等经济损失由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做好股东股金的登记造册,由财会设专人管理,按照章程规定,制定股东年终分红方案.

第三十五条 会计要做到财务手续健全,帐目清楚,做到日清月结,票帐相符,保证公司资金和财产的完整性.会计报表及会计资料真实,准确,按时上报.

第三十六条 按规定及时上缴各种税费.

第三十七条 公司财务要按章程规定接受监事会和股东的监督,查询,实行财务民主.

第三十八条 严格执行收支款制度,库存现金不准超银行规定限额.

第三十九条 出纳员现金出现差错,丢失完全由自己赔偿.

第四十条 公司所有日常开支,由总经理与股东代表副总经理共

同签字后,方可执行.

第四十一条 公司重大开支与投资必须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讨论决定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管理制度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四十三条 本管理制度解释权归董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管理制度如有修改和补充需经股东大会通过.

企业民主管理,是企业职工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参加企业管理,行使民主权利的活动。企业民主管理是企业职工最直接、最现实、最关心的民主。可以说,发展企业民主是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建设高度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环节之一。

一、企业民主管理的重要意义

企业民主管理,就是要职工当家作主管理企业。在股份制企业中,实行民主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当家的权利,是社会主义制度所决定的,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股份制企业的民主管理是社会主义实行民主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股份制企业开展民主管理是党的群众路线在企业管理中的具体体现。

设高度民主、高度文明的社会主义也必须依靠人民群众。我们党一向倡导依靠群众管理企业,并在长期实践中,健全了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管理制度和机构,这是党的群众路线在企业的具体体现。

(二)企业实行职工民主管理,是企业实现科学管理的重要保证

科学管理、民主管理都是按照客观经济规律办事,社会主义企业的民主管理就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发展的客观规律办事,它本身就是一种科学管理。从二者的关系来看,企业管理民主化是实现企业管理科学化的重要保证。因为广大职工在生产第一线,对于企业管理中的问题最了解、最有发言权,他们有搞好企业的愿望,也具有搞活企业的能力,科学管理需要职工的广泛参与。调动企业广大职工的民主管理的积极性,就能形成强大的生命力。如何充分培养、发挥广大职工主人翁责任感和当家作主的积极性,本身就是一门科学,在当前推行的经济体制中,把企业经营的好坏同职工的切身利益结合起来,广大职工很自然地要求行使管理企业的权力,搞好安全生产、办好企业。而扩大自主权、加强企业的经营管理,必须依靠专业管理和民主管理相结合,使广大职工充分行使管理企业,当家作主的权力。

二、当前企业民主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尽管股份制企业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对职工民主管理作了积极的探索,但是,在实践中如何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切实保障职工民主管理企业的权利,依然受到种种困扰,对于职工民主管理在股份制企业中的地位、作用和形式的确立,亟待总结完善。

(一)存在的问题

1、职工代表大会作用受到削弱。股份制企业虽然坚持了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依据有关规定逐级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但是,职工代表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内容受到一定的限制。职工代表大会听取和审议的企业发展规划、企业财务会计报告、重大投资计划等相关议案,必须经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议通过之后,才能对外公布。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打了折扣。第二,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上述有关议案,依据规定程序及时公告,一般不作修改,职工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已无实际意义。由此,造成民主管理流于形式。

2、民主评议领导干部的范围缺乏规范。在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和发展过程中,民主管理制度对公司制企业界定了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领导干部的范围,没有进一步明确民主评议确切人员。领导干部和职工代表就评议的范围产生争议,影响了评议领导干部的质量和效果。

3、职工代表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的作用、力度尚显不够。职工的意志难以通过职工代表充分反映在企业管理层的决策中。致使职工履行民主权利受到约束,很难实现企业职工的民主管理。

4、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方式亟待改进。职工与企业管理方就有关企业生产经营决策和职工权益事务互相协商、讨论、达成理解和合作,签订集体合同,是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主要方式之一。在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工作时间等职工最关心、最敏感的关键问题上,多数情况下企业行政方总是以各种理由坚持自己的观点,不能充分听取职工方意见,只能是采取变通方式达成协议。职工民主参与的份量难以影响管理方的决策,职工方的意愿无法充分表达。

(二)对策和建议

虽然职工民主管理受到所有制形式的影响与制约,但是,不同所有制形式只能影响职工民主管理的形式和途径,职工主人翁地位和民主管理的根本原则不会变。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是我们党和国家一贯坚持的根本方针,是社会主义性质的重要体现。组织职工参加企业民主管理是基层民主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企业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内在要求。

1、完善职工民主管理的参与机制。工会应规范调查收集职工意见和建议的工作程序;指导职工代表参与企业的重大决策,为职工代表履行职权撑腰,建立一套监督考核措施,严格奖惩。企业决策层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应事先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代表组(团)长联席会议、工会委员会以及其它形式,广泛调查收集职工意见和建议,认真研究分析,归纳整理,由职工方代表(工会主席)在会上充分表达和反映,确保表决权的质量和份量,最大限度代表和维护职工利益。

2、切实提高职工代表大会质量。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制企业以后,尽管企业民主管理的渠道和实现形式发生了变化,但职代会的功能是其它任何制度所不能代替的。职工代表所反映的是职工的意愿和利益,审议和决定诸如劳动定额、工资分配、奖惩办法、劳保福利等与职工息息相关的问题。企业应确立职代会地位,在企业管理体制上明确其作用。同时,应坚持先参与后决策的原则,凡企业管理层需要决定、批准的重大事项,先交职代会充分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管理层认真听取职代会意见后再做出决定。职工代表大会各项决议草案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让职工代表表达真实意愿。建立职工代表巡视制度,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后,监督代表提案和各项决议落实到位。加强职工代表培训工作,努力提高职工代表的政策水平、管理能力和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工作水平。

规政策,加强与企业有关部门协调配合,认真落实工作执法检查职权,监督管理者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政策,在开展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中有效实施职工民主管理。

三、构建股份制企业职工民主管理制度平台,提升企业管理水平。

当前企业民主管理的形式和制度正在逐步完善和发展,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企业的自主权也在不断扩大。国家、企业、职工三者经济利益的紧密结合,民主管理将具有更多的物质基础和实际内容,民主管理的经验,也将在实践中逐步丰富起来,我们应该不断总结经验,使民主管理得到进一步的充实和提高。总之,职工民主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的过程中,迫切需要探索企业职工民主管理的有效形式和方法,建立和完善企业职工民主管理的运行机制。尤其是国家规范上市公司管理的—系列政策的出台,股份制企业职工民主管理既有发展机遇,也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面对新的形势,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切实保障职工民主管理企业的权利,构建股份制企业职工民主管理制度平台,增强维权工作实效,提升企业管理水平。

第一章 总则

为更好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企业对高管人员及业务技术骨干的激励与约束,使员工的职业规划进程与企业的长远发展紧密的结合起来,做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并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及创造性,为企业创造更高的业绩及留住企业需要的核心专业技术性人才,特在公司内推行股份分配制度。

第二章,股份分配的范围

一、 股份分配包括公司所有的人员,差别在于股份配送或优惠比例不同,体现公平性,包容性及利益共享的文化。另考虑到管理成本及控股人实际利益,持股总人数应控制在不超过20人。

二、 实行股权代理制,被分配到股份的人员以下简称为股东,有5-10名核心股东,小股东必须委托这些人员实行法律上的股东权利,以提高决策效率及减少管理成本。

三、 公司核心股东即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含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中层干部),有一定的业绩目标,其目标可通过公司考核体糸中的考核办法来实现,同时他们当中一部分年薪制,通常在完成一定的业绩目标的前提下有一定的超额,公司才为他们配给一定的股份,以稳定高管队伍。

四、 核心股东也可经董事会确认未担任中层干部的核心技术人员及骨干。

五、 公司的核心人员在本制度实施时,在公司已连续工作五年以上。

六、 本制度实施时,公司员工男年龄不超过45周岁,女年龄不超过40周岁。

第三章股东(股份持有人)权利

一、 参加股东会并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 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

三、 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以便监督公司的运 营;

四、 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即股东享有受益权;

五、 依法转让出资;

六、 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七、 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资本;

八、 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剩余财产。此外,股东还可以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章 股东同时承担以下义务

一、 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二、 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 公司设立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即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履行公司 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五章 公司员工认缴的出资形式

一、 现金出资持股制

(一) 股份来源

1. 公司高管及中层干部现金持股。

2. 实际控制人赠与配送股份 由公司实际控制人员按照员工的职务级别、工作年限、贡献大小按照100%-5%的不同比例进行股权赠与配送。

3. 实际控制人股份转让获取 公司不想增资扩股的情况下,按照职各级别、工作年限、贡献大小等优惠价格进行转让,完成买股与配送的过程。

(二)现金来源

1. 完全由员工自筹现金取得。

2. 由员工年薪中提取一定比例进行认购股份。

3. 从公司的公益中划出一部分专项资金,无息贷给员工认购股份,然后从员工的薪资中定期扣回。

4. 也可以由支付的奖金进行代购,剩余的部分由员工拿现金认购。

二、 岗位分红不持股制

不投现金,不持股,在一定的岗位就有分红权,股权来源于实际控股人,让渡分红权。可根据其年薪,给予相应的分红。

三、 经营业绩换股制

予其一定的股份或提取一定的奖励基金购买公司股份。

(二) 股份来源:

1. 从实现的净利润中,提取增资。2.由提取的奖励基金中从实际控制人处回购公司股份。

2. 此经营业绩,如果持续性在五年以上,可以对业绩股进行年年分红权,并且授予一定的证书。

第六章 员工基本要求

公司初创发行10,000,000份股,会随不同时期进行变化

第七章 实施步骤

一. 签订《公司股权期权协议书》。

二. 规定配送的股权只有分红权。

三. 规定在公司必须服务五年以上或完成一定业绩目标后,才能办

理行权手续。

四.在服务期间未满十年发生离职或死亡或职务变更,股权自动失效,当年的分红在离职当年终止;满十年以上的人员可以由公司回购。

五.为出资者及拥有股权发放《股权登记证书》,鼓励建立内部股权交易,为股权交易者变更登记提供方便。

六.红利分配时间为下一财年的上半年。

第八章 股权管理与薪资管理、绩效管理同属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管理及运作,并由专门人员进行操作。

第九章 本管理规定初稿完成于二0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突然发生,严重影响或可能导致或转化为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稳定的公司紧急事件的处置。公司的突发事件是指公司的正常经营受到影响甚至无法继续经营,公司财产、人员以及投资者利益受到损失,造成区域性甚至全国性影响,有可能导致或转化为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稳定的公司风险事件,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治理类

1、公司主要股东单位出现重大风险,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

2、公司的股东之间出现明显分歧;

3、大股东的股东存在纷争诉讼;

4、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涉及重大违规甚至违法行为;

5、管理层对公司失去控制;

6、公司资产被主要股东或有关人员转移、藏匿到海外或异地无法调回;

(二)经营类

1、公司董事会可能出现较大的决策失误;

2、公司的经营班子可能出现较大的经营失误;

3、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恶化;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4、公司面临退市风险;

5、公司主营业务不清晰,或无持续性经营能力;

6、公司信托产品出现兑付风险;

7、公司经营活动中可能出现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其他风险;

8、其他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情况;

(三)环境类

1、国际重大事件波及上市公司;

2、国内重大事件或政策的重大变化波及上市公司;

3、自然灾害造成公司经营业务受到影响;

5、公共卫生事件及社会安全事件等;

(四)信息类

1、公司的股价异常波动;

2、报刊、媒体对公司问题集中或不实报导;

3、社会上存在不实的传言或信息,给公司造成了影响;

4、公司发布的信息出现重大的遗漏或错误,对市场造成了影响;

5、可能或已经造成社会不稳定,引发投资者群体x或投诉事件等;

工作,其中公司董事长任组长,总裁任副组长,组员由公司副总裁及董事会秘书担任。

其中:

(一)组长职责:

1、负责公司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2、批准和终止本预案;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3、组织指挥突发风险处置工作;

4、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对一些重要事项作出决策。

5、协调和组织突发风险事件处置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拟定统一的对

外宣传解释口径。

6、负责保持与各相关部门或政府的有效联系与关系;

(二)副组长职责:

1、协助组长进行有关突发风险的处置工作;

2、指导下属公司及分支机构的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

3、综合协调信息收集、情况汇总分析等工作,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三)组员职责:

1、各相关组员按照其分管的工作归口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

工作;

2、督促、落实领导的批示、指示及有关决定;

3、收集、反馈突发风险事件处置的相关信息;

5、负责组织突发风险事件处置工作的善后和总结工作;

6、负责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披露工作;

7、履行突发事件的值守等职责。

各组员实行24小时值班,手机必须随时保持畅通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向副组长报告,并按照指示进行处理。

(一)预警和预防制度

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公司及分支机构责任人作为突发事件的预警、预防工作第一负责人,定期检查及汇报部门或公司有关情况,做到及时提示、提前控制,将事态控制在萌芽状态中。

(二)预警信息的传递及处置

公司的预警信息传递的渠道主要有两种,正常情况下由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公司及分支机构的责任人负责向分管领导进行汇报,然后由分管领导协同有关人员对信息进行分析及调查,确定为有可能导致或转化为突发事件的各类信息予以高度重视,立即向公司总裁报告,必要时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另公司总部设置了24小时值班电话,公司的任何人均可作为信息的报告人,值班人接到电话后立即向公司行政部负责人报告,行政部负责人接到信息后向分管领导进行汇报,由分管领导按上述工作程序进行处理。当预警信息被董事会秘书确定为需披露的信息后,则按照有关《信息事务披露管理制度》规定进行披露。

发生本预案选用范围的突发事件后,启动公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公司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别分别制定了不同的应急处置措施。

(一)信息报送

发生影响或可能影响金融市场稳定的突发事件后,领导工作小组应在1个小时内将事件情况、已采取的措施、联络人及联系方式等通过电话报银监会、证监会有关部门,同时应在2个小时内将事件的详细情况书面报银监会、证监会有关部门。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涉外突发事件以及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的突发事件信息的报送,可随时上报。

(二)先期处置

发生突发事件后,事发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本单位制订的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

(三)应急处置

领导工作小组确定突发风险事件后,应根据突发风险事件性质及事态严重程度,及时组织召开会议,决定启动本预案。同时针对不同突发风险事件,成立相关的处置工作小组。处置工作小组在领导工作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制定突发风险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事件处置方案,拟定统一的对外宣传解释口径,及时开展处置工作。

1、治理类突发风险事件主要处置措施

(1)约见股东单位的负责人员,请其予以配合,并详细了解事情的发展情况;

(2)对公司有关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进行谈话,了解目前公司三会的运行情况;

(3)深入了解公司的资产状况,对转移资产的详细情况报告有关部门,必要时报警处理;

(4)协助公安部门对部分涉案人员进行控制;

(5)加强与投资者关系的管理,积极应对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

(6)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2、经营类突发风险事件主要处置措施

(1)彻底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

(3)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谈话及控制;

(4)暂时停止公司的重大投资等经营活动;

(5)对于公司经营亏损或面临退市,积极与各方相关部门或机构进行沟通,寻找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如定向增发、重组。

(6)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3、环境类突发风险事件主要处置措施

(3)公司经营班子及时提交有关处理意见,并上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予以调整经营策略及投资方向。

(5)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4、信息类突发风险事件主要处置措施

(1)联系有关媒体报导负责人,将真实情况告知,并商议处理方案;

(2)立即对不实信息作出澄清或更正,尽量减少不良信息的影响;

(3)追查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其改正,情形严重者诉之法律处理;

(4)安抚投资者,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

(5)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四)后期处置

突发事件结束后,应尽快消除突发风险事件的影响,并及时解除应急状态,恢复正常工作状态。同时总结经验,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评估应急预案的实施效果,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五)善后事宜

由公司经营班子拟定关于善后事项的处理意见,包括遭受损失情况以及恢复经营的建议和意见,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后执行。

公司下属各部门及各下属公司及分支机构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工作需要和各项应急处置措施的顺利实施。

(一)通信保障

公司的值班电话及领导工作小组成员的值班手机必须保证24小时畅通,确保与各部门的联系。

(二)应急队伍保障

领导工作小组有权利根据突发风险处置工作的需要,召集参与处置人员,被召集人必须服从安排。

(三)物资保障

公司的经营班子应做好突发风险事件处置工作的物资保障,准备好相关的设施、设备及资金、交通工具等等。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负责对突发事件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四)培训

公司本部及所属单位要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等常识,增强应急意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对负有应急管理职责的人员,要有计划地进行应急预案和应急知识的专业培训工作。

(一)负责机制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二)表彰奖励

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责任追究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预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五)本预案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电脑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料,并对申请担保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调查,确认资料的真实性,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二)为证明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应至少要求申请担保人提供以下基本资料:

2.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3.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担保资金的使用用途等内容;。

4.与债务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5.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7.其他重要资料。

(三)财务部同时应通过申请担保人的开户银行、业务往来单位等各相关方面调查其经营状况、信用状况及行业前景等。法律部对相关反担保方式可靠性的相关法律条款审核。

(四)公司担保实行“多层审核,集体决策”制度,包括:

1.财务部负责担保事项的日常管理、受理及初审担保单位提交的担保申请,向公司财务总监提出分析评估意见,分析监测担保风险。

2.公司财务总监负责根据公司总体财务状况和被担保单位资信及偿债能力进行审核,向总经理提出担保事项报告。

3.总经理负责根据公司生产经营业务需要,判断担保事项的必要性,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五)下列对外担保,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5.单笔对外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上述对外担保事项除第(2)项外,均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第(2)项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六)公司董事会决定公司下述担保事项:

1.一年内资产抵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30%的事项;。

2.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5.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

(七)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查申请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情况,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担保人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1.银行资信等级未达到a级;。

2.非法人单位或个人;。

4.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5.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6.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企业;。

(八)董事会就对外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必须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2/3以上的董事同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就对外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对外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若某对外担保事项因董事回避表决导致参与表决的董事人数不足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的,该对外担保事项交由股东大会表决。

(九)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对外签署对外担保合同时,应持有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未就对外担保做出决定前,任何人不得在主合同及对外担保合同中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担保申请、审批、登记及盖章应填写担保审批表,履行完相关程序后,持有效签字的表格到公司盖章。

(十)本制度所规定的资产核销事项涉及国有资产核销的,除按本制度履行相关程序外,还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履行批准、备案等手续。

(十一)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十二)公司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制度

第1条:本制度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订立的薪酬管理规定。

第2条:本制度坚持内部公平、外部竞争性原则。

第3条:本制度所称员工是指公司所有人员(不含董事长、总经理),普通员工是指部门经理职级以下的员工。

第4条:公司设立薪酬考核委员会,负责每年的岗位定级、绩效工资、超额任务奖、年终效益奖金方案以及特殊奖金发放等方面的评定、审议。

第5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编制内的所有员工

第二章 薪酬方式与适用范围

第6条:公司的薪酬方式分为四种:计件工资制、年薪制、谈判工资制和绩效工资制。

第7条:计件工资制适用于生产工人。生产工人的工资管理采取计件工资制,根据工人的产量按月考核发放,具体发放按《生产工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对于季节工、学员工工资管理,各单位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拟定方案,报人力资源部批准后执行。

第8条:年薪制适用于各事业部和子公司总经理、核心副总经理。年薪工资根据年度任务由总经理核定年薪总额。 实行年薪制的员工,其工资包括三部分:月工资、半年考核工资、年度考核工资,其工资比例为4:2:4 。超额完成任务的在年终按经济责任书规定,由企管计划部考核发放超额奖金。

第9条:谈判工资制适用于公司引进的科技及高层管理人才,根据具体情况由人力资源部核定,报总经理审批。

第10条:绩效工资制适用于实行上述三类工资制之外的其他员工。全部薪酬分为固定工资、绩效工资、工龄工资、超额任务奖、年终效益奖金、特殊奖励等。

第三章 绩效工资制结构和内容

第11条:根据岗位的性质和在岗人员的具体情况,确定员工的工资级别。

第12条:员工的工资级别额度指固定工资和标准业绩工资之和,根据各岗位的实际情况,确定二者的比例。

副总经理级的固定工资与标准业绩工资的比例为6:4;

部门经理级固定工资与标准业绩工资的比例为7:3;

普通员工级的岗位固定工资与标准业绩工资的比例为9:1;

研发人员的岗位固定工资与标准业绩工资的比例为6:4。

第13条:业绩工资:

业绩工资=个人标准业绩工资x绩效考核系数(见下表)。

部门经理级(含)以上中、高层员工业绩工资根据季度指标考核结果和年度指标考核结果分别按季度和年度发放。

第14条:员工的工龄工资。

本企业工龄工资计算标准:员工加入新公司签订合同后满一年开始计算本企业工龄工资,每人10元/月,之后本企业工龄每增加一年,工龄工资增加10元,增加到150元/月为止,以后不再增加。

第15条:超额任务奖。

研发人员根据项目的进度及效果视情况发放项目奖金;根据研发项目在市场上的盈利情况发放成果奖金。

销售人员当绩效考核成绩达到标准,并且超额完成销售量任务和回款任务时,公司根据片区与员工超额完成的销售量、超额完成的回款额发放销售奖金。

采购人员年终按照超出任务部分,提取一定比例发放年度成本任务超额奖金。

第16条:研发人员按有关规定发放创新奖金。

第17条:公司完成董事会要求的经营任务指标后,可以发放年终效益奖金。

第18条:每年年终效益奖金的具体数额由总经理提出,报董事会批准。具体分配方案由公司企管计划部拟定,报总经理审批。

第19条:员工病事假全年累计超过15天,福利假累计超过30天(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公司年假除外)或因为试用期等原因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年终效益奖金按实际工作月数除以12个月折算。

第20条:论何种原因在每年12月31日以前离职的员工都不享受当年的年终效益奖金,离职时间以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准认可的离职时间为准。

第四章 绩效工资制工资级别

第21条:员工转正定岗后确定岗位工资级别,各个岗位的工资级别有一定的浮动范围,总经理确定部门经理以上岗位的级别,人力资源部根据考核结果确定普通员工的实际岗位级别,报总经理审批。

第22条:公司薪酬考核委员会每年根据员工工作业绩、态度和能力综合得分决定员工岗位晋级或降级。

第23条:工资等级划分为三个层次,分别为副总经理层、经理层和普通员工层。

第24条:副总经理层分为a、b、c、d、e五级,副总经理层可在五级内晋升或降级。

第25条:经理层分为a、b、c、d、e、f、g、h八级,不同经理的级别不同,可在自己相应的调整范围内晋升或降级。

第26条:普通员工层分为a、b、c、d、e五级,其中每一级又分若干档次,共28个档。

第27条:员工岗位发生调整后,其岗位级别作相应调整。

第五章 试用期薪酬

第28条:公司员工试用期一般为三个月,特殊情况下最多可以延长到六个月。

第29条:员工入职后按月领取约定的试用期工资。

第30条:试用期期间的考核依据由各部门和人力资源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31条:试用期工资由人力资源部与试用员工单独约定。

第六章 薪酬组织与发放

第32条:薪酬考核委员会主席为公司总经理,副主席为行政副总和财务副总,人力资源部经理为执行副主席,其他委员包括各中心、事业部主要负责人。

第33条:薪酬考核委员会主席负责提出整体薪酬政策方向,行政副总负责提出激励目标,财务副总负责提出薪酬成本目标,人力资源部经理负责提供具体方案并在每年年度绩效考评结束后组织薪酬调整工作会议。薪酬调整工作会议主要讨论岗位工资级别调整、年终效益奖金方案、特殊津贴发放等有关薪酬激励的问题。具体员工工资级别调整和各项薪酬发放由人力资源部根据薪酬工作会议和绩效考评结果执行。

第34条: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编制每月薪酬发放方案

,报总经理审批后送达财务部执行。

第35条:企管计划部负责制定年度效益奖金的发放方案,报总经理审批后,送达财务部执行。

第36条:员工固定工资、工龄工资发放时间为当月8日,月度绩效工资发放时间为下一个月8日,季度绩效工资发放时间为下季度第一个月25日。各生产单位必须在次月1日前将上月工资表报人力资源部审核。

第37条:员工的超额任务奖金,根据考核情况,按季度或年度发放。

第七章 附则

第38条:公司有权自主决定内部所有员工的工资关系、工资标准及其奖惩方案。

第39条:本规定是公司企业管理制度的组成部分,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40条:公司实行工资保密制度,个人不得透露本人工资给他人,也得向他人询问,相互之间不得讨论,否则将视情节给予处罚。

第41条:本规定从2003年9月1日起开始试行。

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股份公司本部及下属子公司。

第一条 公司按照统一管理、分级核算的原则,设置和健全财务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财务人员,并按岗位责任制从事财务管理工作。

董事长 总裁 财务总监 财务部

第三条 财务总监由总裁提名,董事会聘任,受董事长和总裁的委托全面负责公司各项财务管理工作,直接对总裁和董事长负责。各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由本公司直接委派;子公司财务部接受本公司财务部的业务领导。

和实施的一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

第二条 会计内部控制基本目标

(1)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2)规范公司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3)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止并及时发现、纠正错误及舞弊行为,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公司应在下列范围内支付现金:

(一)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津贴、奖金及劳保福利等开支;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报销(或借支)的差旅费、业务费、修理费等;

第三条 收入的现金应及时送存银行,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第四条 现金的管理必须严格执行钱、账分管的原则。出纳与会计人员必须分清责任,实行相互制约,加强现金管理。

第五条 一切现金收入都应开具收款收据;出纳人员办理收款手续后,应加盖“现金收讫”字样。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系指公司拥有的实物资产,主要指商业物业、存货与固定资产。

第二条 实物管理部门

(1)商业物业,由本公司指定专门机构负责管理。

(2)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办公设备,由公司总裁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3)所有资产的档案材料由公司总裁办公室指派专人负责,定期归档。

(4)财务部指定专人就各公司资产进行汇总登记,定期会同资产管理部门进行盘点,并就盘点情况做出书面报告。

第三条 固定资产编号

固定资产取得后即归资产管理部门管理,依其类别分类编号,并粘贴标签。

第四条 固定资产购置及登记

(1)购置手续

因工作业务需要,添置固定资产,应提出书面申请,报总裁审批,按审批后的标准、数量,由总裁办公室具体执行。购置后由资产管理部门验收签字,报财务部结算。

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合同管理,预防合同纠纷,促进公司依法经营管理,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合同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合同管理是指合同的预案审查、合同的执行、合同的监督、合同的管理。包括从资信调查、合同签订、履行、变更与解除、纠纷处理、合同终结归档等全过程的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范围为本公司工程系列所涉及的经济合同。其他类别如劳动合同、采购合同等在其相应的管理办法中规定。

第四条下列人员有权代表公司签订经济合同: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法人委托人。

第五条各法人委托人的具体代理权限由法定代表人在签发《法人委托书》时注明。法人委托人必须严格按授权范围行使签约权,禁止超越代理权限对外签约。

第六条任何部门及工作人员未经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或改变合同内容,不得变更、解除合同及放弃合同规定的权利。

第七条公司内部的职能机构、各分公司,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各分公司工程处可以对外联系业务,但签订合同必须由分公司根据总公司的授权进行。

第八条公司的经济合同文本实行二级管理:公司级的合同文本由总经理委托公司市场部管理;各分公司的经济合同文本由分公司经理负责,委托分公司市场部管理。

第九条合同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管理公司签订的合同;

(三)负责公司法人委托人的日常管理及年终审查的初审;

(四)制定公司、本部门合同管理的实施细则;

(五)协助处理公司合同纠纷,进行合同资料的汇总、分类、归档、统计及上报等。

第十条法人委托人的主要职责

(一)在授权范围内负责谈判、签订合同,既不能违章越权,也不能消极推诿;

(二)对所签订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负责;

(三)对须报请上级领导审批的合同,办理申报手续,提出本人意见并对本人意见负责;

(五)负责保管好本人所签合同的一切资料,合同履行完毕后应立即将资料上交归档。

第十一条签约人在签约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单位(当事人)以下情况:

(一)是否具有法人资格;

(二)是否有经营权;

(三)是否有履约能力、资信如何;

(四)对方签约人是否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是否在代理权限之内。

第十二条合同除即时结清者外,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并依照有关规定,使用国家规定的标准(示范)合同文本;没有标准(示范)合同文本的,合同格式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十三条合同一般应具备下列主要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开户银行;

(二)项目名称及主要内容;

(三)对工期、技术、质量等的明确要求;

(四)计价单位、定价内容及价格确定;

(五)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及合同有效期限;

(六)违约责任、赔偿金额及其计价单位和计算方法;

(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九)合同签订的时间、地点;

(十)法律、法规规定或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其他条款。

第十四条签约内容如果涉及公司内部其他部门,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商,统一平衡。

第十五条合同修订前,必须由市场部、工程部、财务部等职能部门及有关主管领导对合同的以下内容进行评审会签:

(一)合同主体

1、当事人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是否超越规定的经营范围;

2、双方承办人员的代理权限;

3、对方当事人的资信情况、履约能力;

(二)合同内容

1、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中相关规定;

2、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合理、严密;

3、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达是否真实、一致,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明确、平等;

4、签约双方的用章是否为合同专用章。

(三)合同文字

1、合同用语是否规范;

2、文字表达是否确切无误。

(四)合同的经济效益

1、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

2、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第十六条各部门在合同评审过程中,要认真填写《合同评审表》,明确表示意见,作为合同修改、取舍的依据。

第十七条对于内容复杂、较难掌握或签约人认为有必要的合同,在修订过程中,需由公司法律顾问进行有效性审查,并提出相关法律意见。

第十八条合同正式签订前,应按如下程序报有关领导审查批准:

(二)公司总部各法人委托人所签订的合同,须报法定代表人审批;

(三)各分公司自揽的工程项目,在授权范围内的,由分公司经理办公会审批;超过授权范围的,须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审批,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订。

第十九条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需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证或请公证处公证的合同,须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未签施工合同的工程项目,必须

经总经理审核批准后方可动工,并按特殊事项对待。此时,项目小组和市场部要紧密跟踪客户的信用变化,督促对方尽快确定工作量,及早签订合同。

第二十一条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和人员,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履行。

第二十二条各部门负责人应随时了解、掌握合同执行情况,合同管理部门要按月统计合同执行情况,根据合同确定的收款条件,及时催收款项。

第二十三条工程竣工后,各承办部门应提供工程追加(减)资料,协同合同管理部门一起向客户办理竣工结算。

第二十四条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以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具体应为: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

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变更(解除)必须符合《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商议。

第二十六条变更(解除)合同的手续,应与签订合同时的审批权限和程序相同。

第二十七条变更(解除)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必须报公证机关重新公证。

第二十八条变更(解除)经济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二十九条如因变更(解除)合同可能使当事人受到损失,双方应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中明确规定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条发生合同纠纷时,合同承办部门必须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并主动会同合同管理部门研究解决纠纷的办法。一般合同纠纷,由合同承办部门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负责处理;重大合同纠纷以及涉及仲裁、诉讼等法律事务的合同纠纷,由合同管理部门在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并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合同纠纷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提出,并必须考虑有申请仲裁或起诉的足够时间。

第三十二条对于经济合同纠纷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并应及时将此书面协议传递给相应部门和单位。

第三十三条处理纠纷的协议书未按期履行时,可以申请仲裁机关仲裁或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四条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查考。

第三十五条所有合同应按本制度第九条的规定归口合同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三十六条合同管理人员和合同具体承办人员必须经过有关合同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掌握有关的法律及业务知识。

第三十七条合同档案

(三)建立合同情况月报制度。各分公司市场部应在每月5日之前将截止上月底的合同台账报送分公司总经理和公司市场部,公司市场部汇总后报公司总经理,同时抄报公司财务部和法律顾问部门。

第三十八条合同专用章

(一)合同专用章由公司、各分公司统一刻制、编号和颁发;

(二)合同专用章应严格按授权范围使用,不得混用、代用或借用;

(三)合同专用章应妥善保管,若有遗失,立即报上级主管单位并应声明作废。

(四)签订合同应当使用合同专用章,不得使用本单位的公章、内部机构章或其他专用章。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制订,其解释、修改权归公司总经理办公会。

电脑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不包括公司为公司自身债务提供的担保,也不包括因其他方为公司提供担保而由公司为对方提供反担保。

第三条公司为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提供担保,适用本制度。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或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

第五条下述担保事项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其他担保事项。

对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的审议,须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其他事项,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第一款所述担保事项如构成关联交易,除按本制度执行外,还应当符合《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

第六条。

前款所述担保事项如构成关联交易,除按本制度执行外,还应当符合《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

除本制度第五条所述以外的其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

第七条董事会应指定公司财务部门或其他部门为对外担保具体事项的经办部门(以下简称“经办部门”)。

第八条公司应认真调查担保申请人和/或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掌握其的资信情况。经办部门应对担保申请人及反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进行审核验证,分别对申请担保人及反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担保事项的'合法性、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经总经理同意后向董事会提出可否提供担保的书面报告。

第九条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审慎作出决定。

第十条经办部门和董事会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一条除子公司外,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担保单位,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产权不明、改制尚未完成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提供虚假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

(三)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债务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四)连续二年亏损的;。

(五)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

(六)公司认为该担保可能存在其他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

第十二条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三条董事会审议通过担保事项,或审议通过担保事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均应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且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十四条符合本制度第五条第(五)项情形的担保事项,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在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均应当回避表决。

第十五条公司对外担保,原则上应要求取得反担保,并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反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公司对外担保未获得反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时作特别风险提示。

第十六条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担保项目,应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约定主债权范围或限额、担保责任范围、担保方式和担保期限。

第十七条公司经办部门应当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调查了解贷款企业的贷款资金使用情况、银行账户资金出入情况、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等,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八条对外担保的主债务到期后,公司应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十九条公司担保的主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应视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本制度规定的对外担保审批程序。

第五章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公司挂牌上市后,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义务。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做出对外担保事项的决议应及时公告。

第二十一条被担保人主债务到期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公司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经办部门人员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经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但本制度中在公司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方可适用的规定,自公司上市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同方软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将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介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相关部门备案。

第三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及要求

第四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

第五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三)最近一年的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数量;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

(七)审计意见和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主要项目的附注。

第六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三)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数量;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

(七)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主要项目的附注。

第七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送达下列文件:

(一)半年度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二)审计报告(如有);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向主办券商送达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主办券商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临时报告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十三条 对挂牌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亦应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四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规定的披露要求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制定的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予以披露。

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应当按照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事项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视同公司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董事会决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及时披露;决议涉及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经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与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的,公司应当在决议后及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与会监事签字的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涉及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及时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临时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转让日内将相关决议公告披露。年度股东大会公告中应当包括律师见证意见。

第二十条 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如果在实际执行中预计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依据公司章程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除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公司应当经过股东大会审议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四)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或者主办券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二十四条 股票转让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股份转让日披露异常波动公告。如果次一转让日无法披露,公司应当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股票暂停转让直至披露后恢复转让。

第二十五条 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主办券商提供有助于甄别传闻的相关资料,并决定是否发布澄清公告。

第二十六条 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相关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限售股份在解除转让限制前,公司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披露相关公告或履行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总股本5%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标准的,应当按照要求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权益变动公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披露的承诺事项。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公司实行风险警示或做出股票终止挂牌决定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披露:

(一)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关联方占用资金;

(三)法院裁定禁止有控制权的大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九)对外提供担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除外);

(十二)主办券商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公司应当至少每月发布一次提示性公告,披露违规对外担保或资金占用的解决进展情况。

第三章 信息披露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适用人员和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公司监事和监事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分公司的负责人、股份公司控制的子公司的负责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和组织本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宜。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上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负有信息披露配合义务,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临时报告的及时、准确和完整披露。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以及控制的子公司的负责人是各部门、分公司以及控制的子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负责向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三十五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组织与审议程序:

(一)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定期报告的编制组织工作;

(二)董事会审议和批准定期报告;

(三)监事会应当对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四)董事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将董事会批准的定期报告提交公司股票挂牌的证券交易所和相应的证券监管机构,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在相关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网站或报刊上发布。

第三十六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与审核程序:

(三)临时报告涉及日常性事务、或所涉及事项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董事会秘书负责签发披露,其他临时报告应立即呈报董事长和董事会,必要时可召集临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授权予以披露,并由董事会秘书组织相关事项的披露工作。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实施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严格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推荐主办券商的规定,安排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及公司章程约定的其他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网站的披露时间。

第三十九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修改,并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电脑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1目的:

1.1解决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缺乏明确政策规定的情况需要上级批准才能办理的事情;

1.2本制度规定了分公司的呈报规则,收发规范。

2适用范围:适用于下级部门向上级请示、指示和批准的事项。

3管理规定。

3.1呈报规则:

3.1.1呈批报告一般由呈报部门、抄送部门、呈送部门、呈送时间、标题、正文、落款签字、附件等部分组成。在报告起草中要严格报告格式和行文规则。

3.1.2呈批报告必须一事一呈批,不越级呈批,不在上报呈批的同时抄送平级、下级部门。

3.1.3在提交呈批报告时,呈报部门只能有一个,而不能多头呈报,可抄送多个部门。

3.1.4报告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呈批报告的主要内容,一般不用标点符号,但标题中的法规、文件名称要加书名号。如“关于****事项的申请”等。

3.1.5在呈批报告中,应首先扼要地讲明报告的背景和根据,然后提出请示事项并阐述说明道理。在报告内容完成后,应在报告最后提出结语,如“特此请示,请审批”、“以上意见当否,请指示”等。

3.1.6报告如有附件,应在正文之后、落款签字之前,注明附件名称和顺序。

3.1.7报告的落款应有呈报人和相关部门领导亲笔签名表示同意该报告,若无该签字则该份报告无效。

3.1.8报告用纸一律使用标准a4型纸。

3.1.9如报告的文字过少,请按照规范整齐、匀称美观原则调整报告格式。一律从左向右横排。一律都用黑色。

3.1.10属于需要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继续上呈的报告,主管部门在呈批报告落款后提出本部门意见后,转呈上级部门或领导。

3.2呈批报告保管原则:谁呈批,谁保管。

电脑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合同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合同事项明确。对外担保合同需由负责法律事务的部门审查,必要时交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审阅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

(三)订立担保合同,应结合被担保人的资信情况,严格审查各项义务性条款。对外担保合同中应当确定下列条款:

1.债权人、债务人;。

2.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金额;。

3.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4.对外担保的方式【保证(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

5.担保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使用权权属(抵押、质押);。

6.质物移交时间(质押);。

7.担保的范围;。

8.担保期间;。

9.双方权利义务;。

10.反担保事项;。

11.违约责任;。

12.争议解决方式;。

13.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四)担保合同订立时,经办部门必须全面、认真地审查主合同、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的签订主体和有关内容。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有关决议以及对公司附加不合理义务或者无法预测风险的条款,应当要求对方修改。对方拒绝修改的,经办部门应当拒绝为其提供担保,并向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汇报。

(五)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并授权,任何人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经办部门及经办人不得越权签订担保合同或在主合同中以担保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

(六)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由财务部会同公司法务部法务专员(或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完善有关法律手续,特别是包括及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的手续。

第八条担保风险监控。

(一)对外担保合同订立后,公司财务部应指定人员负责保存管理,逐笔登记,并。

注意相应担保时效期限。公司所担保债务到期前,财务部应积极督促被担保人按约定时间内履行还款义务。同时请财务部、法务部对抵押、质押的相关资产随时监控。

(二)财务部应当关注被担保方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化、对外担保和其他负债、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对外商业信誉的变化以及主合同的变更情况,要求被担保人按时提供必要的会计报表及相关材料,特别是到期归还情况等。由公司财务部应于还款日前30日就被担保人的还款情况(含利息)发函告知,催促按时还款。对可能出现的风险预研、分析,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报告总经理。公司有关部门应及时将其掌握的情况告知财务部。

(三)。

财务部应根据上述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对有可能出现的风险,提出相应处。

理办法,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定后上报公司董事会。

(四)当发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前15日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被担保人面临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财务部应先及时上报公司。

(五)确认被担保人不能履约,担保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时,公司应立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的法律程序,同时报告董事会,并予以公告。

(六)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未经法院裁决不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

(七)债权人放弃或怠于主张物的担保时,未经法院裁决不得擅自决定履行全部担保责任。

(八)人民法院受理被担保人破产案件后,被担保人未申报债权的,财务部应当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九)对外担保合同中担保人为二人以上的且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承担担保责任的,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份额外的担保责任。

(十)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偿,并将追偿情况及时披露。

(十一)被担保债务到期后需延期并需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视为新的对外担保,必须按照本规定程序履行担保申请审核批准程序。

第九条对外担保信息披露。

(一)公司应当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

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参与公司对外担保事宜的任何部门和责任人,均有责任按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制度,及时将对外担保的情况向公司董事会秘书作出通报,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文件资料。董事会秘书负责有关公司对外担保披露信息的披露、保存、管理、登记工作。

(三)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

露报刊和网站上及时披露,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四)当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应及时通知公司。

董事会秘书,保证上述期限届满后两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事件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保证董事会秘书知悉该事件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及时进行披露。

(五)公司提供经营性担保除应披露相关董事会决议外还应按照惯例在定期报告。

中披露经营性担保的累计金额。

(六)公司有关部门应采取必要措施,在担保信息未依法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知情。

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任何依法或非法知悉公司担保信息的人员,均负有当然的保密义务,直至该信息依法公开披露之日,否则将承担由此引致的法律责任。

(七)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上市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

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条责任追究。

(一)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对外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违规或决策明显失当的对外担保负有决策责任的董事应对该担保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相关人员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包括经济处罚在内的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法律规定担保人无须承担的责任,相关人员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擅自承担的,给予行政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

(三)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制度规定,无视风险擅自提供担保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公司董事会有权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相关人员相应的处分。

(五)在公司对外担保过程中,相关人员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的,由公司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十二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如本制度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法律、法规或修改的公司章程存在抵触,则应根据新颁布或修改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相应规定执行;同时,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对本制度的抵触部分及时作出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改意见报股东大会批准后重新发布。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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