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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论文(优秀18篇)

时间:2024-01-14 13:31:29 作者:薇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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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历史文化心得体会论文

美国是一个年轻而多元化的国家,它的历史与文化亦如一幅彩色油画,展现出了复杂而令人着迷的一面。深入研究美国的历史和文化,我体会到了许多有趣的事情,并且对美国社会和价值观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的心得体会,分别从移民历史、宗教宽容、个人自由、强烈的爱国精神以及多元文化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首先,美国的历史是一个移民的故事。无论是在十六世纪的清教徒还是近代的移民潮,美国一直是一个融合了不同文化和背景的国家。在美国历史上,几乎每一个家庭都有移民背景,他们过来追求更好的生活和机会。正是这些移民的努力和奉献,使得美国成为一个多元文化的国家。当我看到这段历史时,我深刻体会到了移民对于一个国家的巨大贡献,同时也让我反思自己的身份认同和文化背景。

宗教宽容是美国的核心价值观之一。在美国,人们拥有信仰的自由,并受到法律的保护。无论是基督教、犹太教、伊斯兰教还是佛教,每个人都有权利选择他们自己的信仰,并且社会不会因此对其进行歧视。这种宽容的态度是我在美国历史中最为钦佩的一点,也是我觉得其他国家可以借鉴的地方。当人们能够和平地共存,尊重彼此的信仰和习俗,整个社会将会更加和谐和平衡。

个人自由是美国的核心价值观之一,也是美国之所以独特的原因之一。美国宪法赋予了每个人基本的人权和自由,保护了个人的隐私、言论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这种价值观在美国独立宣言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美国人民相信每个人都有权利追求自己的梦想和幸福。正是这种个人自由的价值观,激励着许多人创造和创新,造就了美国的繁荣和发展。

强烈的爱国精神是美国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是在国庆节还是在奥运会上,人们都会展现出对国家的热爱和自豪。这种爱国精神不仅仅体现在象征性的活动上,例如升旗仪式和国歌演唱,更体现在人们对国家的付出和奉献上。美国人民有着强烈的集体意识和团结精神,愿意为国家的利益和繁荣付出一切努力。这种爱国精神也给了我很多启示,让我深刻认识到一个国家的发展不仅仅靠政府,更离不开每个公民的奉献。

最后,美国的多元文化令人惊叹。美国是一个融合了来自世界各地不同文化的国家,这使得美国成为了一个色彩斑斓的宝藏箱。在美国,你可以欣赏到来自拉丁美洲的舞蹈,梦幻般的亚洲烟火表演,以及非洲鼓乐的节奏。这些多元文化的交流和融合,不仅丰富了美国的艺术和娱乐,也促进了多元文化的理解和尊重。在这个机遇的国度里,无论你来自哪里,你都可以找到自己的家乡和文化。

总的来说,美国的历史和文化带给我许多宝贵的体验和思考。移民历史、宗教宽容、个人自由、爱国精神和多元文化,这些方面构成了美国的独特之处。通过研究和深入思考这些主题,我更加了解美国社会和人民的心灵,并更深刻地认识到每个人对于国家和社会的重要性。美国的历史和文化将继续影响和塑造这个国家的未来,我希望能够通过自己的努力和奋斗,为美国的发展和繁荣做出一份贡献。

历史文化建筑防护前景展望论文

通过近上百名工匠对于古建筑保护事业的热爱和精湛的建造技艺,徽州府衙重建工程已于年初竣工并正式对外开放。百年历史建筑焕发一新,成为新时代下传统文化的新物质载体。徽州府衙的修复重建,必将进一步彰显徽州古城歙县的风采,对于今后城市知名度、文化竞争力、旅游市场开发地位等多重方面都有显著地提高。然而古建筑的保护和城市的开发更新在我国众多地区依然是一对矛盾的话题。在古建筑历史发掘不到百年的时间,怎样对传统建筑进行保护、留存、传承,现代建筑如何更新和重建,历史和现代建筑在今天如何更好地平衡共生,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在今后长期的城市建设实践中不断发掘和摸索。仅希望通过此次徽州府衙营建工程的研究课题迈出坚实的第一步,为今后历史建筑的保护更新和文化传承尽一份力,提供更多可参考和借鉴的经验,以期有更多历史文化建筑的魅力和活力在未来获得重现。

浅谈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论文

论文摘要:基于对中国与西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方式的对比分析,期望以国际上先进的保护经验作为参照来认识自身的不足,使我国能吸取经验,并根据我国目前的保护现状,提出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保护方法,走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道路。

简·雅各布斯在《美国大城市的死与生》中写到:“老建筑对于城市是如此不可或缺,如果没有它们,街道和地区的发展就会失去活力”“老建筑对街道和街区的安全和公共生活是一种必需,人们离不开他们提供的方便和亲近的人际关系”。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意义是不言而喻的。我们清晰地认识到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意义不仅仅在于保存城市历史发展的轨迹,留存城市的记忆,同时也是城市进步发展的重要基础和契机之一。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目的,是对构成人类记忆的历史信息及其文化意义在城市中的具体表现进行保存,使新的作用和活动与历史城镇和城区的特征相适应,确保历史城镇和城区作为一个整体的和谐关系,并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

我国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已经走过了很长一段道路。在这个过程中,经过几代人的努力,我们已经取得了一些可喜的成绩。但同时,我们也发现一些问题。人们对历史保护的认识水平还普遍很低,尤其是某些城市领导者的认识还有些欠缺与模糊。尽管近年来很多地方政府已经发现一些古镇有很大的经济价值进行保护,但是,有些地方仍然把保护历史环境看成是经济发展的障碍,因而不能以积极的态度将保护纳入地方建设的规划中;某些城市把文化遗产仅作为吸引大量游客的资本,旅游业的不恰当与过度开发和管理不善引起了许多新的问题。这些不利于保护的现象,都源于没有以全面、长远的观点来看待保护与发展的关系,从而对环境发展的策略造成误导,致使一些有价值的文物建筑、历史街区等文化遗产继续遭受着人为的破坏。虽然目前可持续发展的呼声日高,但理论的探讨却并未用以指导政策的制定。目前虽有许多专家不懈地为保护振臂高呼,尚且不能有效扼止破坏的强势,如若保护不主动,其后果可想而知。另外,还有些操作中的问题。

从现状分析,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出现许多问题,主要是:1)认识上的问题,人们普遍不能认识到保护的重要性,尤其是部分城市的决策者。2)方法策略上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政府部门在如何协调保护和利用关系的认识上不完善,在狭隘的地方、部门、小团体甚至个人利益的驱动下,在制订政府策略时本末倒置,导致出现了许多旅游发展过头、历史文化遗产原真性丧失、居民利益受损等结果。3)管理上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历史文化遗产的管理职能部门不清。中央部门管理和地方政府管理权限重叠,规划局、建委、文管会、房地局之间互相责权不明,由此产生政出多门、矛盾百出等问题。4)规划上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传统的保护规划偏重宏观控制,缺乏操作性,缺乏和管理手段的衔接,缺乏进一步实施的具体技术指导。5)技术上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缺乏对适合各种风格和类型的建筑的维护、修复、整治的研究和实践,出现许多画蛇添足、修旧如新的案例,甚至出现大量假古董。

1)保护方法。西方对于文物建筑的保护,基本上遵循《威尼斯宪章》中的规定,即最大限度地保存文物建筑的原有部分,尽量避免增添和拆除,只采取必要的修缮措施,使用具有可逆性和可识别性的保护方法等。关于新、旧建筑的关系,西方虽然经常运用对比的手法,但大体上仍以协调为主。这种协调并非追求建筑风格的完全统一,而在于建筑形体之间的相互搭配,体量和比例的有机组合以及良好的空间关系。

2)保护观念。许多欧洲国家在战后都经历了为解决住房短缺而进行的大规模重建时期,以及为改善内城环境而进行的大规模城市改造时期。这种政策在实践中出现了许多问题,如原有社会结构被破坏,城市中心活力丧失,城市风貌变得呆板、单调。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各国对城市历史遗产都开始采取一种比先前更为谨慎甚至保守的态度,即强调适度发展,限制再开发,希望通过鼓励人们返回市中心居住以便更好地保护旧城风貌;在增强旅游业活力的同时,重视开发本土市场。

3)保护制度。西方国家已建立起一套涉及立法、资金机构、官员等方面的较为完整的保护制度。这套制度在保护管理中得到全面的体现,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使自上而下的保护约束和自下而上的保护要求能在一个较为开放的空间中相互接触和交流,并经过多次反馈而达成共识。在这样一个多层次的体系下,民间自发的保护意愿能够通过一定的途径成为具体的保护参与,在其中起关键作用的是各个种类和层次的保护机构以及部分纳入了法制轨道的监督与咨询机制。比立法、诉讼等强制手段更为有效的则是恰当的引导,做好有关法制与规划的衔接,特别是利用经济手段来调动保护的积极性并保证规划意图的实现。

1)加强教育宣传,提高整个民族的保护意识。2)加强法制建设,建立严格完整的法律约束体系,严惩破坏法律的各种行为和个人。法律条文中对奖惩的规定要明确,可操作性强。3)建立多层次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尽可能使各种保护对象都能纳入保护体系,得到有效的保护和管理监督。4)加强技术实力,提高保护规划技术方法,培养高素质的规划人才,加强对保护规划的研究,使其具有较高的科学性,从而得到有效的技术保证。5)提高城市管理者对保护的认识,举办各种学习培训班,使城市管理获得更好的权利保障。

4在保护内容方面的调整。

1)从单一的历史建筑的保护到历史环境的保护,从有形的物质环境的保护到无形的文化保护。2)保护目标从原来的历史留存到价值重现,加深对遗产的认识和利用。3)在保护方法方面,从原来的专业保护到综合保护,保护范围和深度进一步扩大和加深。

5结语。

那些老建筑、老街区对于人们的生活是重要的,它携带的历史信息以及记忆是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城市多样性的一个必需成分。旧建筑固有的混合用途以及其低廉的使用费用对形成居住区的多样性和稳定性是至关重要的一环。相反,当一个街区还是崭新的时候,它却很难为城市的多样性提供经济上的机遇。我们用简·雅各布斯的一句话作为本文的结束语:“时间使得一个年代里建筑的紧张空间成为另一个年代的剩余空间,在一个世纪里平平常常的建筑在另一个世纪里却成了有价值的珍品。”

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的思考论文

研究评价了福建省农用地资源的数量、质量、潜力及其分布.结果表明,福建省农用地资源总量和人均数量均以宜林地占绝对优势,宜耕类资源优势主要集中于三明、南平和漳州;宜园类资源优势主要集中于漳州、南平和宁德;宜林类资源优势主要集中于三明、南平和龙岩;而宜水产养殖类资源优势则集中于福州和宁德.宜耕地的质量较差,而宜园和宜林地的质量则稍高.现状农用地资源具有较大的增产潜力,且以现状宜耕地的`增产潜力最大,中低产现状宜耕地主要分布于南平、三明、龙岩、福州和宁德.全省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率高达95.63%,开发利用的总体潜力已不大,但宜园地资源仍有较大开发利用潜力.在农用地资源评价的基础上,提出了福建省农用地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的若干对策.

作者:邢世和毛艳铃周碧青黄吉作者单位:邢世和,毛艳铃,黄吉(福建农业大学土地与环境学系)。

周碧青(福建农业大学测试中心,福建福州350002)。

刊名:福建农业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isticpku英文刊名:journaloffujianagriculturaluniversity年,卷(期):29(3)分类号:f301.2关键词:农用地资源福建省适宜性开发利用潜力利用与保护

历史文化发展的影响论文范文

而且从建立法治国家的长远目标来看,法律监督更是一个必须加强的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制还存在着许多问题等待着人们去探讨和解决。

一、中国古代监督制度的产生、发展。

早在西周时期,中国的官制上就已经有了御史之称。

御史当时是在皇帝左右掌管文书档案和记事的工作,同时还兼有监督官吏执法的职责。

御史在后。

”虽然那个时期的御史监察制度不具备现代监督的基本特征,但在当时封建社会“诸法合体”、审判权和公诉权不分的情况下,却已经包含了现代法律监督制度的因素。

在秦始皇统一中国后,立御史大夫为副丞相,其主要职责是“典正法度”,即负责监察百官和司法工作,同时,还掌管图书文件。

这时,御史大夫地位列于“三公”之中,处于国家中枢地位。

但是,此时的御史大夫还不是完全的监察官,而是对内实行监察权,对外实行行政管理权的兼任官,即行政官兼任最高监察官。

到了两汉时期,国家逐步制定了一些有关监督的法规,最主要的有《监御史九条》、《刺史诏六条》。

由这两个法规来看,两汉的监察法规主要是监督官吏在司法审判中违法渎职的行为。

而此时,国家的言谏制度也得以发展,这就初步形成了御史制度和言谏制度相互配合的封建监察制度格局。

隋唐时期,尤其是唐代,中国已经形成组织完善、分工清楚、职责明确的监察机构和谏官组织。

其监察机构格局为,中央设御史台为最高监察机关,下设台院、殿院和查院分别掌管弹劾中央百官、纠察违礼之事及监察地方官吏等监察事宜。

其谏官组织在唐代称为御史台,专职监察弹劾行为。

到了宋朝时期,监察制度较之唐代有了新的发展,一是其言谏机关由过去的对君主的过失行为进行劝谏扩大到对大臣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谏正,使封建言谏制度发展到了高峰期;二是御史台的权力进一步扩大,对违法失职的官吏不仅可以监察纠举,而且有权侦训,增加了司法职能。

同时还实现了“台谏合一”制度,强化监察机关对权力的监控职能。

明清两代改御史台为监察院,其基本监察制度相对前朝并没有什么大的区别,只是在组织设置及实施方面更加严密。

二、监督制度存在的意义。

儒家学者认为,社会各阶层人等,按照礼的要求各守其位、各安其分,天下之治即可实现。

因此,对于作为社会和谐安定的一种辅助机制的监察必然会以“礼”为标准来实施监督。

历史文化发展的影响论文范文

大连历史悠久,早在60前,祖先就开发了大连,18开始称大连。中国的文化既包括源远流长的传统文化,也包括中国文化传统发生剧烈演变的近代文化与现代文化。

问题的提出。

传统职业教育,指中国古代。

就已存在的本土的原创性职业教育。

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是对我国新时期职业教育发展的指导性意见,也是职业教育发展理念的阶段性总结,标志着我国职业教育的发展进入了现代化。

对照《意见》的理念,不难发现,我国古代已经存在职业教育,其在实践性、职业性方面卓有成效。

古为今用,借鉴本土原创性的职业教育为我国今天的职业教育改革之用,显然有重要的意义。

另外,历史悠久的中国职业教育并没有完成现代化,近现代的工业文明连同职业教育都远远落后于西方,其症结何在?以史为鉴,可以获得有益的启示。

中国古代已经形成比较先进的职业教育理念。

社会分工、文字的发明等因素,必定导致生产经验的间接传授,因而产生了职业教育。

早在进入奴隶社会之前,中国的职业教育已经产生,如神农氏传授耕种方法,伏羲氏传授“拘兽以为畜”,螺祖传授育蚕、治丝茧方法等等。

分析发现,本土原创的职业教育其实颇多值得借鉴的内容。

(一)中国古代职业教育强调“立德树人”、“育人为本”

《意见》提出职业教育的前提是“立德树人”、“育人为本”,中国古代的职业教育也非常重视思想品德的培养。

历史上各行各业均要求从业者必须甘于奉献,为事业献身,要爱国利民,有仁人之心。

重视人的培养是中国传统职业教育的突出特色。

在《墨子·尚贤》篇中,墨子为墨家弟子制定的道德标准就是“厚乎德行,辩乎言谈,博乎道术”。

中医授徒非常重视医德的传授,提出了“人命至重,有贵千金,一方济之,德逾于此”的准则。

三国时期的名医华佗,用医术救民于水火,而不愿留居官府为权贵效命,坚持不为名利所诱、不为威武所屈的崇高医德。

护镖也是一种职业,武术行业非常重视学徒的道德水准,要求学武不能伤人,学武要用于锄强助弱,要有侠义之心,要爱国爱民。

当官者也有职业道德,古代流传着一种成文的“官箴”,有劝人坚持民本思想的,如《牧鉴·接人》中的“平易近民,民必归之”;有劝人坚持为官保持清廉的,如徐榜《宦游日记》中提出“一朝点污,终身玷缺”;有要求摒弃以清廉博取名声的虚伪行径的,如《从政遗规》中提出“居官不可作受用之想”。

又如,东汉时期的张衡一生做出了“地动仪”、“浑天仪”等发明成果,在多个职业技术领域有很高的地位,张衡就曾提出“不患位之不尊,而患德之不崇;不患禄之不伙,而耻知之不博”的从业格言。

重视道德品质的培养,关系到职业教育的发展方向,古代的职业教育在这些方面值得借鉴。

(二)重视高素质的职业技能。

中国古代的职业教育非常重视高素质职业技能的培养,要求技能训练必须精益求精。

《庄子·养生主》对庖丁解牛的技能做了记载,庖丁可以刀入牛身若“无厚入有间”而游刃有余。

因此,牛刀虽已用了,而其锋利仍“若新发於硎”。

庖丁甚至在生产过程中得到精神享受,“奏刀騞然,莫不中音,合于桑林之舞”,完成操作后,“提刀而立,为之四顾,为之踌躇满志”。

文中对职业技能还根据其水平进行了等级划分:“良庖岁更刀;族庖月更刀”。

《庄子》对职业技能的要求之高可见一斑。

北宋政治家、教育家欧阳修记载了一个卖油翁酌油的精湛技能:“取一葫芦置于地,以钱覆其口,徐以杓酌油沥之,自钱孔入,而钱不湿”。

其原因“无他,惟手熟尔”。

卖油翁对职业技能培养的认识,实际上体现了结构主义的教育思想。

(三)艺徒制体现了职业教育的实践性及职业性理念。

艺徒制是中国持续了几千年的流行最广泛的职业教育方式。

徒弟在生产中接受职业技能的传授,或一师一徒,或一师带几个徒弟,通常是边学边干,学以致用。

艺徒制的形式几乎存在于任何行业,古代各个历史时期都出现了高水平的能工巧匠,他们创造了一件件精品,如冶金业方面的“越王勾践剑”,现代科学仍然无法弄清其高性能的机理;建筑业方面创造出一个个人间奇迹,如故宫的宫殿;陶瓷、工艺品行业贡现了大量国宝,创造这些精品的高超技艺往往与艺徒制的培养模式有密切的关系。

做为一种教育模式,艺徒制有很多优点,首先是坚持言教身传,并且教学过程贯穿于整个生产过程,“相示以巧,相陈以巧”。

学徒一般要熟悉掌握所有的生产岗位,要对整个行业有全面的了解,以保证技艺的专业水平,培养出的人综合素质较高,富有创造精神。

其次是以生产现场学习为教学场所,以生产性实习为主要教学形式。

熟练的技艺是要动手实践后才能掌握的。

徒弟先在现场看师傅干,了解了生产的基本情况以后,徒弟可帮助师傅做一些简单的辅助性工作,辅助工作参与越来越多、越来越熟练,最后就能掌握基本操作技能,逐步过渡,从需要师傅指导开展工作到能够独立开展工作。

艺徒制是最充分地体现了职业教育实践性和职业性特点的教育模式。

(四)中国古代职业教育重视先进的教学模式。

除了艺徒制,中国古代文化中广泛存在重视职业教育教学模式的例子。

鲁班,是木工的鼻祖,是中国职业教育的先驱,鲁班学艺的传说是古代文化重视先进教学模式的典型例子。

传说中,师傅先是给鲁班已长满锈的斧子、刨子、凿子,鲁班用七天七夜磨好。

师傅又给鲁班满屋子精致的各种亭台楼阁模型,让鲁班把所有模型拆开,又安装起来,如此反复,足足研究了3年,鲁班在实践教学中掌握了木工的知识、技能和素质,最后成为中国木工的鼻祖。

这虽然是传说,但却是传统文化中职业教育理念的反映,鲁班学艺的过程完全符合基于工作过程的教学模式,只有如此,科学的教学模式才能培养出鲁班这样富有创新精神的一代宗师。

项目教学法等教育教学方法竟然在中国古代已具雏形。

(五)墨家先进的职业教育发展观。

墨翟是墨家创始人,在春秋战国时期首先提出了重视科学技术知识和技能技巧的职业教育思想。

墨翟强调科学和技术教育,包括生产知识教育、军事科学知识教育、自然科学和技术技艺等知识教育。

在职业教育方面强调教育理念和教育方法的创新,他一反往常只注重人文教育、道德教育而忽视科技教育及忽略下层社会人民接受教育的权利的做法,创造了先秦时代科学领域的最高成就,足以与西方古代自然科学相媲美;他一反师道尊严,提出“强说教”的思想,有效地调动了师生双方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甚至可以说,墨家的发展道路具有现代科学技术的特征,只是由于历史、文化等原因,墨家连同其教育思想发了芽,但没有结果。

尽管中国的职业教育历史悠久,成果斐然,但是,在晚清洋务运动之前,中国没有出现现代工业,职业教育没有形成社会化教育系统,没有产生完全意义上的现代化职业教育。

职业教育在中国生了根,但没有结果。

因此,分析中国传统文化对职业教育的束缚有很重要的意义。

中国传统文化对职业教育发展形成束缚。

(一)科举考试对职业教育发展形成束缚。

科举考试以“学而优则仕”为出发点,对官员选拔制度具有明显的优越性,但是逐步形成了“万般皆下品,唯有读书高”的价值导向。

官员选任资格严格地局限在科举出身的士子中,而传统社会个人身份是相对固定的,通过科举考试改变社会地位,对绝大多数平民百姓而言几乎是唯一途径,社会各方面甚至皇帝本人对科举考试进行大肆渲染,影响了古代职业教育发展的价值取向。

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的思考论文

知识与技能:

(1)知道一些常见金属如铁、铝、铜等的矿物,了解从铁矿石中将铁还原出来的方法。

(2)会根据化学方程式对含有某些杂质的反应物或生成物进行有关计算。

(3)了解金属锈蚀的条件以及防止金属锈蚀的简单方法。

(4)知道废旧金属对环境的污染,认识回收利用废旧金属等金属资源保护的重要性。

过程与方法:

(1)通过观察、实验、阅读资料、联系实际等方法获取信息。

(2)运用比较、分析、联想、分类等方法对所获取的信息进行加工。

(3)能主动与他人进行交流与讨论,逐步形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和学习方法。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1)增强对生活和自然界中化学现象的好奇心和探究欲。

(2)关注与化学有关的社会问题,初步形成主动参与社会决策的意识。

(3)逐步树立珍惜资源、爱护环境、合理使用化学物质的观念。

(4)树立为社会的进步而学习化学的志向。

教学重难点。

教学重点。

(1)铁的冶炼。

(2)有关化学方程式计算中的杂质问题计算。

(3)铁锈蚀的条件及其防护。

(4)合理利用金属资源的意识。

教学难点。

(1)对铁锈蚀条件及其防护措施的初步探究。

(2)有关化学方程式计算中的杂质问题计算。

教学工具。

实验用具:fe2o3、石灰水、贮有co的贮气瓶、磁铁、铁架台、酒精喷灯、酒精灯、试管、直玻璃管、橡胶塞、导管、火柴。

教学过程。

引言。

由前面的学习我们知道,金属是一类重要的材料,人类的生活和生产都离不开金属。由于地球上的金属资源是有限的,故我们需对其进行合理的利用和有效的保护。

历史文化建筑防护前景展望论文

[1]袁广达.环境会计与管理路径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2]田翠香.企业环境管理中的会计行为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3]李计坤.浅谈碳经济背景下企业环境会计的现状与对策[db/ol],2012.

[4]苑昕茹.中国环境会计现状及发展研究[c].吉林.吉林大学出版社,.

历史文化论文【】

中国古代的科举制度有利于选拔人才,那种机会均等,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达到了“学而优则仕”的境界,有利于中国古代的政治清明、经济繁荣、科技发达,也备受西方人推崇对欧洲文官制度的确立产生积极影响。法国启蒙思想家伏尔泰说:“中国只有通过严格考试的人才能出任官职‘中国由那些及第的人治理者’,政治清明,经济繁荣。”

科举制产生于隋朝,唐朝时得到发展,宋代得以完善。科举制的推行,打击了腐朽的士族的势力,符合庶族地主经济发展的趋势,适应了巩固国家统一的需要。科举制把读书、考试和做官紧密联系起来,从而提高了官员文化素质,也大大加强了中央集权。有利于政局稳定、政治清明廉洁。同时,也推动了教育事业的发展,使唐朝学制完备,达到世界先进水平,也推动了宋代科技革新,使得宋代科技领先于世界。科举制度对中国封建社会达到高度繁盛发达起着不可磨灭的贡献。

新航路开辟以后,来华的西方传教士潜心研究中国的典章制度,不断向欧洲传递东方的信息。16世纪中期来华传教士克鲁兹在他的游记中把中国科举制介绍到欧洲。欧洲人了解到中国科举制度以后,都异口同声的称赞。16世纪的门多萨认为,中国是世界各国中治理得最好的一个,他把原因归于中国竞争性的科举制度,说中国通过竞争开放一切官职,从而利用了所有中国人的聪明才智。牛津大学教授纽曼说:中国行政制度是迄今为止存在于东方的无与伦比的优秀制度。他们认为科举制是一种出类拔萃的制度,值得效法。法国首先师承中国,在1791年进行了文职人员的考试,德国在1800年。1833年,英国确认了通过考试择优录用的原则,但直到1847年,英国某一驻外机构为聘任办事员,才进行了最早的竞争性的考试。1855年,英国成立第一个文官委员会、主持普通文职人员竞争性考试。1855年,英国颁布法令,使文官的竞争性考试正常化,英国文官考试制度最终确立。英国文官考试面向公众,定期举行,强调入选者必须备有良好的品行和确定试用期,与中国科举制度的形式非常相似。《大英百科全书》对英国文官制与中国科举制的渊源关系也有公允的结论:“在历史上,最早的考试制度出现在中国,它用考试来选拔行政官员,并对已经进入仕途的官员进行定期考核。”英国文官制吸收中国科举制的精华,又影响了欧洲其他国家。

可见,中国科举制对中国乃至于世界都发挥其积极作用。中国的科举制是一种出类拔萃的制度啊!科举制最大的功,在于给草根平民出人头地提供了一条通道,为维护封建统治立下大功。剩下都是过了。反观我们当今社会,平民百姓当官到底从何渠道进入?连个游戏规则都没有了,老子当官儿子跟着当,老子种地儿子跟着种,这还不如科举制呢!请诸位注意,我们同学们这些当官当吏的,可还是20年前高考制度的产物,那时还是科举制的残余,"学而优则仕"哪!

历史文化名城论文范文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南昌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请于4月15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新府路118号市政府大楼北五楼南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立法处(邮政编码:330038)。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lifachu@。

南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3月15日。

历史文化名城论文

(10月27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月30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管理,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城乡建设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等活动。

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对象包括历史城区的自然格局和传统风貌、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传统村落,古树名木、传统地名、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

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涉及文物、古树名木、传统地名、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保护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分类管理、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保护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和人文景观,保持、延续历史文化名城的传统格局和风貌。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区、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职责。

第五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全市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保护规划等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有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监督管理的工作。

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风貌区和传统村落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历史建筑的结构安全、使用和修缮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

财政、土地、建设、城市管理、公安、环境保护、水务、交通、林业园林、旅游、工商、民政、农业、宗教、港务、民防、地震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设立片区保护管理组织等方式,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和传统村落等实施日常保护和管理。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的重大政策措施,并督促落实;。

(五)本级人民政府认为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由同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产生、任期和议事规则由同级人民政府制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召开会议,可以邀请有关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公众代表参加,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经费投入。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各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实际需要,突出重点、统筹安排市本级财政对区级财政的转移支付资金。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经费用于普查、测量、认定、抢险、学术研究、规划编制、修缮补助、资助、奖励等方面。

第九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保护意识,可以通过授权或者委托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研究机构、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的基础研究、专业培训等工作。

第十条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资助、投资、成立公益性组织、提供技术或者志愿服务等多种方式,依法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

第二章保护名录。

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制度,将下列保护对象纳入保护名录:

(一)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和历史建筑;。

(二)历史风貌区;。

(三)传统村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对象。

保护名录应当载明保护对象的名称、区位、建成时间和历史价值等内容。

第十二条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和历史文化名村的认定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建成三十年以上且未被确定为不可移动文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筑物、构筑物,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

(一)反映广州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特定时代特征和地域特色;。

(四)代表性、标志性建筑物或者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

(五)其他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

建成不满三十年,但符合前款规定之一,突出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也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

第十四条未被确定为历史文化街区,符合下列条件的区域,可以确定为历史风貌区:

(一)历史建筑集中连片分布,并具有一定规模;。

(二)空间格局、景观形态、建筑样式等较完整地体现地方某一历史时期地域文化特点。

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落,可以确定为传统村落:

(二)选址和整体格局鲜明体现有代表性的传统文化、传统生产和生活方式;。

(三)拥有较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传承形式较好,民族或者地域特色鲜明,且拥有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第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区人民政府开展历史文化遗产的普查工作。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在普查中发现并经专家论证认为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建筑群、村、镇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建筑群、村、镇,可以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通知建筑物、构筑物、建筑群、村、镇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的七日内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经核实具有保护价值的,应当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并立即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十七条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辖区内的预先保护对象实施预先保护,在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之日起两日内向其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代管人发出预先保护通知,并在当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公示栏上公告,当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派员到现场开展日常巡查和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拆除预先保护对象。

建筑物、构筑物、建筑群、村、镇被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在预先保护通知发出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预先保护对象超过十二个月未被纳入保护名录的,预先保护决定自行失效。因预先保护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

第十八条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和传统村落保护名录的制定和调整,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提出方案,通过政府网站和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并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征求有关部门、建筑物所有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经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建筑物利害关系人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相关意见及其采纳情况和理由。

第十九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列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档案。保护档案应当包括下列资料:

(一)普查获取的资料;。

(三)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

(四)保护规划;。

(五)设计、测绘信息资料;。

(六)修缮、维修、迁移、拆除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和影像等资料;。

(七)其他需要保存的资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依法查询保护档案所记载的相关信息。

第三章保护规划。

第二十条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本条例有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要求,延续城市文化传承,保存城市文化记忆;城市更新规划应当包括历史文化遗产、民俗文化风格和传统风貌保护的内容,促进功能提升与文化文物保护相结合;新城新区建设规划应当注重融入传统文化元素,与原有城市自然人文特征相协调;乡村规划应当注重保护历史风貌、自然环境与乡土人文资源,在保持地区活力、延续传统文化的同时,推动乡村人居环境的改善。

第二十一条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并按照规定报批。

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辖区内的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和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保护规划在报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经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保护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和本条例的要求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保护规划。保护规划的编制应当在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批准之日起一年内完成。

编制保护规划应当保持和延续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自然格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和传统村落核心保护范围内以居住功能为主的,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延续其居住功能,控制人口密度,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改善人居环境,传承传统文化,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实施整体转让用于商业地产开发。

第二十三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单独编制,其规划深度应当达到国家有关规划编制的要求。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依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单独编制,其规划深度应当达到国家有关规划编制的要求,并可以作为该街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应当依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单独编制,其规划深度应当达到国家有关规划编制的要求,并可以作为该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应当依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单独编制,其规划深度应当达到村庄规划深度,并可以作为该村的村庄规划。

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和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应当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划编制的要求进行编制,并可以作为该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四条在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中应当明确下列重点保护内容:

(一)历史城区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四)黄埔军校旧址、广州农民运动讲习所旧址等近现代革命史迹;。

(六)小洲村、陈家祠等具有岭南文化特色的传统村落及民居、祠堂;。

(七)光孝寺、圣心大教堂等具有历史价值的宗教文化场所;。

(八)南海神庙、黄埔古港遗址等体现海上丝绸之路历史的文物古迹、港口码头;。

(十)白云山至中山大学北门广场和白云山至越秀山至珠江的山江视廊;。

(十一)珠江两岸景观带;。

(十二)传统文化艺术、民俗风情、民间工艺等突出反映岭南文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十三)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保护重点。

第二十五条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按照下列规定划定:

(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包括历史建筑本身和必要的建设控制地带;。

(三)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应当边界清楚,四至范围明确,便于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村庄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明确下列保护传统村落的内容:

(一)评估历史文化价值、特色和存在问题;。

(二)划定核心保护范围;。

(三)提出整体格局和历史环境要素的保护措施;。

(四)提出核心保护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和历史环境要素的分类保护措施和要求;。

(五)提出延续传统文化、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规划措施;。

(六)提出科学利用传统村落历史资源的措施,保持地区活力、延续传统文化。

除前款规定外,国家、省对传统村落规划编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的核心内容应当分别纳入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应当与村庄规划的范围一致。

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符合经批准的保护规划。

本市城市交通、市政、绿化、消防、人防等其他专业规划应当与保护规划相协调。

第二十八条保护规划报送批准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公示保护规划草案,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保护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政府网站和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二十九条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批准的保护规划,制定保护与利用保护对象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实施主体和具体措施,推动保护规划实施。

第三十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保护规划的编制技术指引,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后公布实施。

第三十一条保护规划经依法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由原组织编制机关提出修改论证报告,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按照原编制、审批程序修改、报批,并依照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保护对象从保护名录中撤销的,保护规划中相应的内容自行失效,撤销程序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保护措施。

第三十二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风貌区、传统村落的保护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布:

(一)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为保护责任人;。

(二)历史文化名镇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为保护责任人;。

(三)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为保护责任人;。

(四)市、区人民政府设立保护对象的保护管理组织的,该组织为保护责任人。

跨村的保护对象的保护责任人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指定,跨街道、镇的保护对象的保护责任人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指定,跨区的保护对象的保护责任人由市人民政府指定。

第三十三条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二)非国有历史建筑,其所有权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无法与所有权人取得联系或者房屋权属不清晰的,代管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无法与所有权人取得联系或者房屋权属不清晰,且没有代管人的,房屋使用权人为保护责任人。

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代管人均不明确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为保护责任人。

历史建筑纳入保护名录后,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明确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并予以书面告知。书面告知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后,视为送达。在送达后,单位或者个人对保护责任人的确定提出异议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举证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调整。

第三十四条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风貌区、传统村落的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和下列要求履行保护责任:

(二)开展日常巡查,发现危害历史文化遗产行为的及时制止,并告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三)保持保护范围内整洁美观;。

(四)协助有关部门确保消防、防灾等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五)本条例规定和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五条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对历史建筑履行下列保护责任:

(一)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和色彩;。

(二)保护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特色装饰和历史环境要素的完整性;。

(三)保障结构安全,发现险情时及时采取排险措施,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四)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修缮;。

(五)防渗防潮防蛀;。

(六)确保消防、防灾等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七)保持整洁美观;。

(八)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合法合理地使用、利用;。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转让、出租历史建筑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保护及修缮义务,出让人、出租人应当将保护修缮要求告知受让人、承租人。

第三十六条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和传统村落的核心保护范围以及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并遵守下列要求:

(六)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等外部设施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

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和传统村落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或者保护措施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在高度、体量、色彩等方面与历史风貌相协调,不得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第三十七条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风貌区和传统村落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集约用地原则,统筹安排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因保护规划实施所需的农村住宅建设。

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风貌区和传统村落因保护需要在保护范围内另行择地新建村民居住区的,其新村建设规划及建设方案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确保新村建设风貌、产业安排与保护规划相协调。

第三十八条在历史城区内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和传统村落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二)占用园林绿地、河湖水系、传统街巷、道路等;。

(三)修建生产和储存易爆易燃、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四)对保护对象可能造成破坏性影响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九条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和传统村落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依法进行新建、扩建以及改变外立面或者结构的活动,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时,应当同时提交历史文化保护的具体方案。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规划许可前,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征求文物、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的书面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和征求公众意见。其中,涉及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和历史文化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规划许可前应当会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和征求公众意见。

第四十条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和传统村落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编制修缮图则,明确其修缮的具体要求。

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和传统村落的核心保护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进行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

历史文化名城论文

按照市政协《关于创建历史文化名城活动的提案》要求,有关部门做了如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古城建设工程指挥部。

开原历史博物馆已经开工建设。作为开原古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第一景点,开原历史博物馆建设工程已经开工,灌装基础已经完成,目前已实际投入资金500万元,工程有望年底前封顶。

二、文化局。

开原古城内的崇寿宝塔维修工程已经开工,目前规划已经制定,正在搭设脚手架,这个跨年度工程包括塔基、塔身维修,塔刹等装饰,灯光亮化、草坪绿地等四个部分。

维多利亚影都投入运营,填补了我市没有高档影院的空白,丰富了群众的文化生活。

三、旅游局。

象牙山恢复正常秩序,投入近十万元加强了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

为了把象牙山打造全国象文化名山,旅游局开始打造网上象牙山,成立了象牙山文艺沙龙和象牙山书画摄影沙龙,组建了象牙山网站和象牙山博客,邀请众多专家学者文学艺术家为象牙山设计创作,目前网上象牙山的目标已经实现。

启动大象牙山规划,象牙山东坡的金沙滩漂流项目正在紧张施工,南坡的九鼎龙泉寺风景区、百丽山庄、象牙仙庄全部投入使用。

组织新闻媒体对开原“丝关”历史文化现象进行深入挖掘,把开原古城提升到东北亚丝绸之路上全国唯一“丝关”的地位,增强开原在国际文化交流上的历史地位和影响。

四、宣传部。

配合《乡村爱情3》的拍摄,进一步打造开原在全国的知名度,目前拍摄工作正在顺利进行。

五、建委、规划局、绿办、亮办。

开原城市绿化工作又上新台阶,亮化工作又上新水平,净化工作和美化工作进一步得到市内外的广泛认可。

六、开原大戏院。

开原大戏院按照全国一流二人转剧场标准,进一步装修,初步实现了这一构想。同时按照赵本山倡导的绿色二人转的倡议,大戏院的节目质量和演艺水平跃居二人转剧场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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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古都型:都城时代的历史遗存物、古都的风貌为特点的城市,如洛阳、西安、北京、南京、开封等。

传统风貌型:保留了一个或几个历史时期积淀的完整建筑群的城市,如商丘、大理、平遥等。

一般史迹型:分散在全城各处的文物古迹为历史传统主要体现方式的城市,如济南、承德等。

风景名胜型:建筑与山水环境的叠加而显示出鲜明个性特征的城市,如苏州、桂林等。

地域特色型:地域特色或独自的个性特征、民族风情、地方文化构成城市风貌主体的城市,如敦煌、丽江、拉萨等。

近代史迹型:反映历史上某一事件或某个阶段的建筑物或建筑群为其显著特色的城市,如上海、延安、遵义等。

特殊职能型:某种职能在历史上占有极突出的地位的城市,如景德镇、榆林、自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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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包括对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历史建筑、不可移动文物、古树名木、传统地名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的保护。

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涉及传统村落、不可移动文物、古树名木、传统地名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保护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分类管理、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保持、延续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新建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申报、规划编制与实施、监督管理等具体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名城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发展改革、房产、建设、城市管理、国土资源、财政、公安、旅游、园林绿化、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教育、民政、宗教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历史文化名城的相关保护和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规划、文物、建筑、园林、旅游、宗教、历史、民俗和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保护规划、保护措施等事项进行论证和评审。

第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各县(区)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突出重。

点、统筹安排市本级财政保护资金对县(区)级财政转移支付。

保护经费用于历史文化名城的普查、测量、申报、认定、学术研究、专业培训、规划编制、保护信息系统建设和维护、基础设施和居住环境改善、历史建筑保护和修缮补助、保护奖励等方面。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投资、成立公益性组织、提供技术和志愿服务等多种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

第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以及城乡规划、文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保护意识。市名城管理机构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研究机构、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相关的学术研究、专业培训等。

第二章保护名录。

第九条本市实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制度。下列保护对象应当纳入保护名录:

(一)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及历史建筑;。

(二)古河湖水系、古树名木、古道、古文化遗址、古代石刻等历史环境要素;。

(三)不可移动文物;。

(四)传统地名;。

(五)地方传统文学、艺术、民俗风情、民间工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保护名录的其他保护对象。

保护名录应当载明保护对象名称、区位和历史价值等内容。

第十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物、房产等部门定期组织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普查本辖区历史文化资源,编制保护名录。

国家、省、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保护对象,直接纳入保护名录;其他保护对象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房产等部门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意见,经专家委员会论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收集、整理不可移动文物的历史资料信息,挖掘、评价其历史价值。

房产主管部门负责收集历史建筑的使用现状、权属变更、维护修缮等信息。

其他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采集保护对象的历史沿革、历史特征、艺术特征、建筑技术、建成年代等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市名城管理机构提出将具有保护价值的对象列入保护名录的建议。

第十一条经批准的保护名录不得擅自调整。因不可抗力导致保护对象灭失、损毁、确已失去保护意义的,或者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的,应当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并按照原审批程序予以调整。

第十二条市名城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保护名录档案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信息系统。

文物、房产、建设、城市管理、民政、农业、园林、林业、旅游、市场和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采集、整理历史文化名城相关信息,录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信息系统,并实现信息共享。

第三章保护规划。

第十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乡规划、文物主管部门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市、县(新建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和历史建筑、历史环境要素等专项保护规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保护规划的编制应当注重整体保护,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空间尺度;保护与之相联系的建(构)筑物、街巷、山河水系、绿地等物质形态和环境要素,充分展示历史文化传统。规划深度应当达到国家和省规划编制要求。

保护规划应当划定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提出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

交通、市政公用、绿化、消防、人民防空等其他专业规划应当与保护规划相协调。

第十五条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的核心内容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可以作为本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村庄规划;另外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应当和保护规划相衔接,并制定历史文化保护专篇。

第十六条保护规划经依法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章保护措施。

第十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明确实施主体和具体保护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设立片区保护管理组织等方式,对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等实施日常保护和管理。

第十九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布:

(一)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为保护责任人;。

(二)历史文化名镇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为保护责任人;。

(三)历史文化名村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为保护责任人;。

(四)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保护对象的保护管理组织的,该组织为保护责任人。

跨村的保护对象的保护责任人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指定,跨街道、镇的保护对象的保护责任人由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指定,跨县(区)的保护对象的保护责任人由市人民政府指定。

第二十条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二)非国有历史建筑,其所有权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无法与所有权人取得联系或者房屋权属不清晰的,代管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无法与所有权人取得联系或者房屋权属不清晰,且没有代管人的,房屋使用权人为保护责任人。

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代管人均不明确的,房产主管部门为保护责任人。

历史建筑纳入保护名录后,县(区)房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明确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并予以书面告知。书面告知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后,视为送达。在送达后,单位或者个人对保护责任人的确定提出异议的,县(区)房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举证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调整。

第二十一条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和下列要求履行保护责任:

(二)发现危害历史文化资源行为的及时制止,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告知市名城管理机构;。

(三)保持保护范围内整洁美观;。

(四)协助有关部门确保消防、防灾等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五)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二条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对历史建筑履行下列保护责任:

(一)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和色彩;。

(二)保护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特色装饰和历史环境要素的完整性;。

(三)保障结构安全,发现险情时及时采取排险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四)按照规定进行修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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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名城论文

作为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中国的历史文化名城在旅游资源开发业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条件。

然而在旅游开发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果处理不当,不但会破坏历史文化名城的名胜古迹,使旅游开发失去可持续性,而且会给城市的长期发展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因此本文旨在通过对历史文化名城旅游开发的研究,对处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旅游开发之间关系提出可行性建议,以助于旅游业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1.研究对象。

根据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指的是“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大历史文化价值和革命意义的城市”,而且必须是一座正在延续使用的城市,获得“历史文化名城”的称号必须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核准并公布。

国务院于1982年、1986年和1994年先后公布了三批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共计99座,此后十几年间又有陆续增补。

截止到,中国已有119个市、县、区获得“历史文化名城”的称号。

1.2城市旅游开发。

旅游开发指的是为发挥、提高和改善旅游资源对游客的吸引力,使潜在的旅游资源优势转化为现实的经济优势,并使旅游活动得以实现的技术经济活动。

城市旅游开发则是以城市旅游为核心的旅游开发活动。

2.1保护对象。

中国历史文化名城按照旅游资源的各自特点可以分为七类,保护对象也因此各不相同。

以北京、西安、洛阳、南京为代表的古都型历史文化名城,其保护对象主要是作为都城时代的历史遗存和古都风貌。

以平遥、韩城为代表的传统风貌型历史文化名城,其保护对象主要是一个或几个历史时期积淀的完整建筑群。

以苏州、桂林为代表的风景名胜型历史文化名城,其保护对象主要是彰显鲜明个性特征的、因历史原因而叠加的古建筑和山水环境。

以银川、丽江、拉萨为代表的地方及民族特色型历史文化名城,其保护对象主要是由地域特色、民族风情、地方文化构成的城市风貌。

以上海、遵义为代表的近现代史迹型历史文化名城,其保护对象主要是反映历史上某一事件或某个阶段的建筑物或建筑群。

以景德镇、自贡为代表的特殊职能型历史文化名城,其保护对象主要是与城市中在历史上占有突出地位的某种职能相关的文化风貌。

以山海关、济南、无锡、长沙为代表的一般史迹型历史文化名城,其保护对象主要是分散在全城各处的文物古迹。

2.2保护措施。

中国历史文化名城特点鲜明,形态各异,保护措施也各不相同。

总体来说,不外乎以下几点:

(1)根据国家城乡规划、文物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2)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统一管理、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的原则。

(3)应当统筹协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历史文化名城全局保护的资金,并将其纳入政府投资管理程序来执行。

(4)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提供技术服务或者提出建议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

(5)对破坏历史文化名城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对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2.3意义。

历史文化名城的名胜古迹,饱含历史的沧桑,悠久岁月的信息留存至今,成为人类历史的古老见证。

人们越发意识到全人类价值的统一性,并把历史文化名城视为全人类的共同财产,认识到为后代保护这些名胜古迹的共同责任。

将它们真实而完整地传承下去,既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者的职责,又是旅游从业者的义务。

众多历史文化名城能够经久不衰地延续并发展下来,其核心因素就是这些市、县、区始终代表着当地居民的文化传统,并把其最富有生命力的部分留传给后代。

不研究古代文化,不保护历史遗产,就不可能创造出新的、现代的'城市文化,更不利于历史文化名城的旅游开发。

我国拥有超过五千年的悠久文明史,涌现了许多闻名遐迩的历史文化名城。

作为全人类文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些历史文化名城不仅是中华民族的宝贵遗产,也是世界历史文化星空中的璀璨明星。

然而令人忧虑的是,这些代表中华民族悠久灿烂文化的历史文化名城,不但饱经自然因素的破坏,而且在特定历史条件下,还遭到了人为因素的破坏,很多名胜古迹都已面目全非,面临湮没的危险。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旅游业的规模也日益扩大,历史文化名城旅游不再局限于凭吊、怀古、探险等内容,旅游活动日新月异,旅游现象也变得更加复杂,旅游资源的开发能否完全适应游客接待、文化承载和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持续发展等需要,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必须承认的一点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旅游开发之间存在着不可避免的矛盾,而这种矛盾并非不可调和。

旅游开发给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带来的负面影响主要有三个方面:

(1)旅游城市化带来的巨大人口压力,造成旅游资源、景区生态系统的破坏,从而使城市环境质量下降。

(2)风景名胜区不断遭受蚕食和破坏。

(3)现代城市景观与旅游整体环境意境不协调。

以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来看,矛盾相互依存,是对立统一的关系,矛盾双方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

保护与开发是一种对立的关系,不过在合理利用历史文化名城旅游资源的前提下,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完全可以在保护和开发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

3.2正确处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旅游开发之间关系的办法。

如何以可持续发展为原则开发这些历史文化名城的旅游资源,实现其历史文化效益和社会经济效益的双赢,使其在科技与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仍能保持其历史个性及其风貌,并富有创造性地传承给子孙后代,是旅游从业者不可推卸的历史使命。

针对旅游开发给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带来的负面影响,可以采取以下办法:

3.2.1避免超负荷开发。

历史文化名城旅游的关键是可持续发展,旅游开发必须以此为前提来进行。

历史遗迹、风景名胜具有不可再生的特性,所以不考虑景区承载能力的超负荷开发,对景区的长远规划和长期经济效益的增长有害而无益。

可持续的旅游开发以发展为核心,以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为基本手段,以资源的循环利用和环境改善为标志,为旅游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提供了新的价值标准。

3.2.2实施保护性建设。

保护性建设的目的是彰显个性品质,为文化旅游的开发提供真实的载体,避免文化的同化、异化和商品化。

3.2.3杜绝粗放型管理。

历史文化名城旅游是一种特殊的旅游,在旅游开发中应尽力改变因宏观调控乏力或规划执行随意性大的发展格局,改变对景区开发的粗放型管理模式,实施全新的开发战略。

4.结语。

国务院先后批准公布119个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单,是国家在新时期加强城市现代化建设和文物保护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必将对我国历史文化保护事业和历史文化名城旅游开发产生深远的影响。

在这种形势下,对历史文化名城旅游开发的研究也必将进入一个新阶段,力求使研究者在旅游开发理论方面有所创新,从而推动我国旅游业的发展,使游客在享受高品质旅游服务的同时,感受历史的厚重和文化的醇美。

【参考文献】。

[1]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西安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世界历史文化论文选题参考

选题最好能建立在平日比较注意探索的问题的基础上,写论文主要是反映学生对问题的思考,详细内容请看下文。

1 、论十字军东征中的基督教情结。

2 、日耳曼民族大迁徙与西欧封建制建立之间的关系。

3 、希腊早期移殖民活动与后来资本主义殖民活动的异同。

4 、简析罗马帝国时期统治者对待基督教的态度变化及其原因。

5 、中世纪基督教对教育发展的影响和贡献。

6 、论古典时期雅典民主政治下的精英教育。

8 、论《荷马史诗》的史学价值。

9 、中世纪欧洲教会法对国家生活的作用和影响。

10 、简析伯利克里时代雅典民主制的民主成分和非民主成分。

历史文化名城论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管理,传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古树名木、传统地名、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利用等活动。

法律法规对古树名木、传统地名、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的保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分类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保持和延续历史文化名城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挖掘、弘扬本地优秀历史文化。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本辖区内负责开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日常巡查和现场保护等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

第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保护规划的编制、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普查及维护修缮等工作,并会同文物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条例。

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有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监督管理的工作。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中规划建设等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并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

发展改革、教育、民族宗教、公安、消防、民政、财政、国土资源、林业、旅游、公用事业、园林、房产、环卫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和历史文化名城专家库。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和历史文化名城专家库。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协调处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督促检查有关方面落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职责的情况。

历史文化名城专家库由规划、建筑、文化、文物、历史、土地、消防、社会、经济和法律等领域专家组成。历史文化名城专家负责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重大事项、重大政策措施等进行论证或者评审,并提供咨询意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用于保护对象普查、保护名录制定、保护规划编制、维护修缮补助、表彰和奖励、学术研究、宣传教育等方面。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提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意见和建议,对破坏历史文化名城的行为进行举报。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设立社会基金、捐赠、开展志愿者活动等形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

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研究、宣传、教育工作,通过组织开展传统文化研究、编印出版物、培训、展览、媒体宣传等方式,弘扬本地优秀历史文化,增强全社会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意识。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本地历史文化知识列入在校学生课外教育内容,推动本地优秀历史文化的传承。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组织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等方式,加强对同级人民政府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保护名录和保护规划。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将下列保护对象纳入保护名录:。

(一)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

(二)古树名木;。

(三)传统地名;。

(四)不可移动文物;。

(五)非物质文化遗产;。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对象。

市人民政府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信息管理系统,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纳入信息管理系统统一管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建成五十年以上且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筑物、构筑物,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为历史建筑:。

(一)反映惠州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特定时代特征和地域特色的;。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或者著名历史人物有关的;。

(三)在惠州经济社会发展史上具有一定代表性或者标志性的;。

(四)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或者工程技术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

(五)其他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

建成三十年以上、不足五十年,但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之一,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纪念或者教育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也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

建筑物、构筑物确定为历史建筑之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征求公众和建筑物、构筑物所有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对普查中发现的具有保护价值且尚未列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的街区、建筑物、构筑物实施预先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具有保护价值的街区、建筑物、构筑物,可以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十个工作日内,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征求有关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代管人的意见,并组织勘验;经勘验并组织专家论证后认为确有保护价值的,应当列为预先保护对象,启动历史文化街区、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历史建筑申报程序,并报告县级人民政府。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预先保护对象确定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其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代管人发出预先保护通知,并在当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示栏上发布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拆除预先保护对象。

预先保护期限为县级人民政府发出预先保护通知之日起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逾期未纳入保护名录的,预先保护自动失效。因预先保护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第十四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明确下列重点保护内容:。

(二)与罗浮山宗教文化相互依存的自然和人文景观;。

(三)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的风貌格局、山水界面和主要景观视线通廊;。

(六)演达小学、鼎臣亭、惠州生产资料商店、淡水战时钟楼、三太子庙等历史建筑;。

(八)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保护内容。

第十五条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编制除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之外,还应当明确历史文化街区的功能定位、合理利用发展指引。

第十六条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历史资料情况;。

(二)保护利用原则和规划重点内容;。

(三)历史建筑价值评估和存在问题;。

(四)划定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界限,制定相应的保护控制要求;。

(五)分类保护要求;。

(六)历史建筑保护图则;。

(七)实施措施与建议。

第十七条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应当明确边界,并符合下列规定:。

(二)历史建筑的核心保护范围包括历史建筑本体及其围合的院落和必要的消防通道,在历史建筑与周边环境的协调区域划定必要的建设控制地带。

第十八条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公示保护规划草案,征求有关部门和公众的意见,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必要时,举行听证。保护规划草案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保护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或者专门场所公布。保护规划经依法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保护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三章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市人民政府为历史城区保护责任人,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为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责任人。

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二)非国有历史建筑,其所有权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无法与所有权人取得联系,或者房屋权属不清晰的,其代管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无法与所有权人取得联系,或者房屋权属不清晰,又没有代管人的,房屋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代管人均不明确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房产主管部门指定保护责任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与非国有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签订历史建筑保护协议,对保护责任人的权利义务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二十条历史城区保护范围内应当分区控制建筑高度,不得破坏文笔塔-泗洲塔、合江楼-泗洲塔、文笔塔-飞鹅岭、合江楼-飞鹅岭等主要观景点与主要景观对象之间的视线通廊。

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时,应当明确历史城区保护范围内建筑高度的分区控制要求。

第二十一条历史城区保护范围内应当控制居住用地规模,禁止新增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已有大型客运站等设施应当逐步迁出。

第二十二条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

(六)在历史建筑核心保护范围内,禁止堆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害历史建筑的物品。

第二十三条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活动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高度、体量、立面、色彩等方面与核心保护范围内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相协调;。

(二)不得破坏历史环境要素和景观特征;。

(三)不得危及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安全。

第二十四条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依法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等活动,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时,应当同时提交历史文化保护的具体方案。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作出规划许可前,应当征求文物等相关主管部门书面意见和公众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论证。

第二十五条历史建筑根据其历史文化、艺术价值以及存续年份、完好程度等实行分类保护,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分类保护技术规范并颁布实施:。

(二)对具有一定的历史文化、艺术价值,外观保存基本完好的历史建筑实行一般保护。

第二十六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出具历史建筑保护图则,并书面告知保护责任人。历史建筑保护图则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位置、建筑类型、年代、风貌及历史价值等基本情况;。

(二)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保护控制要求;。

(三)维护修缮要求;。

(四)合理利用指引;。

(五)历史建筑保护规划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七条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和保护图则的要求维护修缮历史建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历史建筑保护的需要,提供维护修缮等方面的信息和技术指导。

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保护责任人不按照要求维护修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知保护责任人履行维护修缮义务。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具备维护修缮能力而不进行维护修缮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维护修缮,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保护责任人不具备维护修缮能力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保护责任人按照保护规划和保护图则的要求实际履行维护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其维护修缮的面积、程度和质量等情况给予补助。维护修缮补助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八条体现惠州历史文化内涵的传统地名应当予以保留或者恢复。确需更名的,民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意见后,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九条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古树名木、不可移动文物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应当设置保护标志。保护标志应当载明保护对象的名称、编号、区位、存续时间、保护类别、文化信息等内容。

保护标志由市人民政府统一样式,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设置,在保护对象纳入保护名录后六个月内设置完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遮挡、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保护规划的要求,组织建设和完善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相关道路、供水、排水、供电、环卫、消防等基础设施。

因保护需要无法按照现行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建设和管理前款规定的基础设施的,由相关部门组织制定专项措施,经专家评审后实施。

第四章合理利用。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开展或者参与历史文化街区、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的合理利用,并加强对合理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合理利用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历史文化名城信息管理系统中向社会发布历史文化街区、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合理利用的相关信息和指引,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开展或者参与合理利用提供对接平台。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促进历史文化街区、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的合理利用:。

(一)通过资金扶助、简化手续、减免费用、开发权益奖励等措施支持合理利用;。

(六)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在历史文化街区、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中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展示活动。

第三十四条历史文化街区、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的合理利用应当充分挖掘和弘扬其文化内涵,支持开展文化创意、休闲旅游、文化研究、传统手工业、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文化体验、开办展馆和博物馆等特色经营活动或者公益活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未按照规定采取预先保护措施的;。

(三)未按照规定组织编制、修改、公布保护规划的;。

(四)未按照规定保留、恢复传统地名,或者擅自更改传统地名的;。

(五)未按照规定设置保护标志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相关道路、供水、排水、供电、环卫、消防等专项措施的;。

(七)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未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或者未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审批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经批准进行上述活动,但是在活动过程中对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造成破坏性影响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六项规定,在历史建筑核心保护范围内堆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害历史建筑物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擅自设置、移动、遮挡、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标志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条例所称历史城区,是指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核心保护区、桥东片区、桥西片区,其中桥东片区主要为东江、东平大道以西、东湖西路以北及西枝江围合部分,桥西片区主要为惠州大桥、东江、南坛路以及南门路围合部分。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自3月1日起施行。

历史文化论文【】

初中学习时期进行历史教育,并不是单纯满足应试的需要,其更为重要的是推动学生历史学习动力,完善学生历史知识掌握度。初中历史教师在进行教学期间,不应过于追求学生取得的成绩,还应重视学生的学习状态与过程。与传统讲授模式相对比,情境教学属于一种良好的教学方法。将其应用于初中历史教学中,调动学生学习热情的同时,还能够活跃课堂学习氛围。本文就情境教学在初中历史教学中的应用进行分析。

情境教学;初中历史;应用。

分析当前初中历史教学,发现其并不能适应教育事业发展。为实现教学改革目标,初中历史教学改革势在必行。在教学实践中,初中历史授课容易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使得学生掌握历史知识的时候受到一定限制,降低初中历史教学效率。为改善这种教学现状,初中历史教师就得摆脱传统教学模式的束缚,采用新型的教学模式,在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的同时,提高课堂教学效果。实践证明,情境教学在初中历史教学中能够取得理想的效果。

相对传统教学方法,情境教学是一种全新的教学方法。该种教学方法可将学生的情感与认知有效结合在一起,增强学生课堂教学的参与性与主动性,在强化学生基础知识的同时,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初中历史教师应用情境教学方法展开教学,可根据具体的课堂内容设计情境,提高学生对历史事件的感悟。同时教师还可利用语言设计历史人物与历史事件,促使学生体验到人物与事件中包含的情感,加深学生对历史事件的理解度。采用这样的方式进行教学,有利于强化学生历史事件的记忆。

在情境教学中,需要师生之间形成良好的互动交流。根据教师创设的情境,学生提出问题。而教师根据学生提出的问题进行有效的引导,加深其对历史研究的感悟,激发学生对初中历史学习兴趣。该种教学模式,要求教师必须以人的活动和环境作为基础,以此才可创设出符合历史情境的教学要求。可见,情境教学就应达到情感丰富与主题明确的要求。唯有满足这两项要求,才能够促使学生在情境在发现问题。当然,情境教学方法,必须充分体现出学生学习的主体性,教师通过创设的情境提高学生的感悟能力,以此才能升华其历史情感。初中历史教师创设情境展开教学。

在此期间,情境创设需遵循相应的原则。首先,实用性。遵循实用性是增强学生历史知识的关键。唯有在此基础上,才符合情境教学模式的要求。情境教学并不单纯是激发学生对历史学习的兴趣,其更为重要是增强学生对历史知识的了解。其次,真实性。历史事件与具体的任务都是在曾经真实发生过的,真实是历史知识最为突出的特点。教师创设情境的时候,应确认其真实性。

将真实的历史故事与人物展现于学生,加深学生对已经发生的历史事件和存在的历史人物印象。教师创设情境可贯穿其主观看法,但不应影响历史的真实性。最后,针对性。展开情境教学,初中历史教师应明白并不是所有的教学内容都适用情境教学方法。情境教学在初中历史中的应用应具有针对性。根据情境模式选择适用范围。具体教学内容选择情境教学模式的章节,还应根据特定的历史事件与人物,才有如此才可发挥情境教学的作用。

情境教学在初中历史教学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教师在遵循相应原则的前提下,才能够更好的应用该种教学方法。

1.善于使用多媒体。教学活动开展期间,教师要想吸引学生的注意力,就得采用有效的方法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初中阶段的学生对任何新鲜事物都抱有好奇之心,喜欢形象思维。对直观事物有着浓厚的兴趣。基于初中生的这一特点,初中历史教师就应善于使用多媒体,利用多媒体的图片、视频与声音等将历史事件还原。在形象、生动的画面与视频的激发下,学生就会对历史产生浓厚的兴趣,由此激发学生学习历史兴趣。

2.加强情感交流。翻阅历史教材,不难发现其中有着大量的文字与图片。从初中生的角度来理解,图片场景并不是非常的丰富,需与教师进行互动。在过去的教学中,教师仅仅是照着课本讲解,并不会有任何的情感波动。但是情境教学不同。重视师生之间的情感交流,才能够实现教学目标,教师才可将历史事件展现给学生。当然,教师还可将学生带出课堂,到具有历史气息的场所,如历史博物馆、烈士陵园等。聚集历史元素,增强历史情境,才能够发挥出情境教学的作用。

3.创设问题,引导学生思考。情境教学,其实就是对某一历史事件发生采用问题的模式展现给学生。一般情况下,历史事件的产生都是矛盾被激发的结果。因此,教师应用此种教学方法,就应加强问题的创设。如,教师在讲解“大泽乡起义”的时候,数百名戍卒发往渔阳戍边,途中遭遇大泽乡大雨,不能顺利抵达目的地。这时候教师便可询问学生,遇到此种情况应该怎么办?在教师提出问题后,学生纷纷给出自己的答案。而这些答案均是对大泽乡起义历史事件了解的基础上,也是学生思考的结果。随后教师进行有效的引导,加深其对该节知识内容的印象。

历史是初中教学非常重要的科目。初中历史教师在展开具体的教学中,可根据教学需要展开情境教学。应用情境教学,可显著提高学生学习兴趣,提升课堂教学质量。

[1]罗艳春。情境教学在初中历史教学中的应用[j].中学课程辅导:教师通讯,2014,14(9):8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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