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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司法的论文(专业18篇)

时间:2023-12-18 20:18:31 作者:薇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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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论文

摘要:

司法公正不但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更加为社会的发展鞠躬尽瘁。司法公正是一个国家稳步发展的前提和保障,司法公正作为社会主义的堡垒,为国家的安邦做出了不可或缺的贡献。

关键词:

司法公正对于一个国家来说,事关重要,对于司法而言,其能够公平正义的实现法律的价值更是重中之重。司法公正不仅关乎公民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还对社会产生良好的价值,为法律整个大环境贡献出属于法律特有的色彩。司法公正对于个人的价值主要体现在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方面。

从实体法而言,公民可以有效的利用法律带给自身的便利性,为自身的行为做出有效的甄别,对于他人的侵害做出一定的法律分析,从而将自身权利有效的利用,产生符合法律意义上的行为准则,长期以往,可以做到知法、学法、懂法、守法,做一个合格的好公民,为社会主义添砖加瓦。

从程序而言,司法公正可以令每一个公民利用法律的武器来抵御一切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个人的权益得以维护,那么整个社会对于司法体系将会越加的尊重,司法一旦被社会所认可,那无疑对于整个国家的法制建设而言将产生不可估量的价值。如果司法公正没有程序性的保障,就不会使得公民的权利得到有效的保证,那么无疑对于整个大环境来说也是一次不可小觑的危机。

司法公正对于社会价值而言主要体现在其正义性和合法性。

对于司法的正义性而言,司法体制正义、审判及监督制度正义、律师制度正义、法官选任正义、考核及奖励惩戒机制正义都会对司法产生一定的促进作用。

在解决一些法律纠纷之时,还可以利用法律的正义手段,为一些纠纷的解决提出富有法律正义的解读,从而有效保证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司法的合法性主要产生于寻求法律的过程之中,其程序合法,即意味着,司法在一定程度上会利用公正的原则为司法结果的产生负责。司法的程序是百姓维护自身权益以及社会制度合理运转的前提保障,司法一旦不符合法律本身的规律,其合法性收到威胁的时候,百姓就会对于法制化失去信心,社会制度的维护将会收到很大的挑战,司法的合法性关乎每一个人对于整个社会安定团结稳步向前的希冀。

一个国家,只有司法合法性与合理性并存才会令整个社会产生积极的影响。

保护个人人权和打击犯罪。保护个人人权即多数情况下意味着保护被告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

而打击犯罪,即意味着为社会整个大环境形成自身的良好秩序。公民的人权固然需要保护,但被告或者犯罪嫌疑人等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的主体,其人权仍然需要法律的.保护。司法公正不单单仅针对于合法的主体,对于一些侵害他人的权益的主体,其人身以及合法财产等权利仍然需要法律的保护。这不是法律的不健全,而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次质的飞跃,对于人权问题更加的关注和保护的体现。

形成人人尊法守法的社会环境。司法程序以及结果正当,会令人们心中对于司法的态度越加的改观,从而形成人人尊法守法的良好的社会治安。要知道,如果司法不公,舆论对于司法的压力也会日趋显现,而不公平的报道也会越来越多,一旦公民心中对于整个司法大环境产生消极的抵触心理,报复心理一旦在公民心中生根发芽,百姓对于社会越加不信任,一旦出现司法处理瑕疵的情况,百姓就会怨声载道,法律的公正感将会荡然无存,那么无疑对于社会主义法治化发展将是不利的。如果只是一味地利用舆论的压力为司法施压,那么对于整个法制体系而言将是一种不可言喻的败笔。

平衡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当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相冲突的时候,法律将是一个很有效的解决途径,司法的日益健全,令很多仅凭道德规制无法做到的问题得到行之有效的解决。个人与社会是不可分离的,也是相辅相成的,维护个人的利益,从一定程度上也是对社会的利益的解读,相信,在日趋发展的今天,法律将会是很好的调节个人与社会的工具,令法律的这杆天平能够一直平衡的日趋进步发展。

维护社会稳定,为国家现代化建设提供保障。社会的稳定离不开司法的公平和正义,无论何时何地何种情况,司法的公正永远是一个国家稳定发展的保证,百姓安居,社会稳定,势必整个国家都会朝着一个好的方向发展,尽管在发展的路途中会遇到困难,但路途中的荆棘往往有时候会令前行的路途更加的具有方向性。

总之,无论是司法实体性还是程序性,无论是个人利益得以保障还是社会利益得以实现,司法的公正都将为社会主义法治化体系构建出属于自己的色彩,使得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路走的更加的坚定,令整个中国在新的司法环境下得到最大化的法律保护,令中国更加的强大。

[参考文献]。

[1]曾坚.司法公正与法官中立---对我国法官职业道德要求的法理学思考[j].当代法学,1999(03).

[2]林凌,赵亚涛.论网络舆论的基本特征[j].东方论坛,2007(05).

司法公正论文

摘要:

司法公正不但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更加为社会的发展鞠躬尽瘁。司法公正是一个国家稳步发展的前提和保障,司法公正作为社会主义的堡垒,为国家的安邦做出了不可或缺的贡献。

关键词:

司法公正对于一个国家来说,事关重要,对于司法而言,其能够公平正义的实现法律的价值更是重中之重。司法公正不仅关乎公民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还对社会产生良好的价值,为法律整个大环境贡献出属于法律特有的色彩。司法公正对于个人的价值主要体现在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方面。

从实体法而言,公民可以有效的利用法律带给自身的便利性,为自身的行为做出有效的甄别,对于他人的侵害做出一定的法律分析,从而将自身权利有效的利用,产生符合法律意义上的行为准则,长期以往,可以做到知法、学法、懂法、守法,做一个合格的好公民,为社会主义添砖加瓦。

从程序而言,司法公正可以令每一个公民利用法律的武器来抵御一切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个人的权益得以维护,那么整个社会对于司法体系将会越加的尊重,司法一旦被社会所认可,那无疑对于整个国家的法制建设而言将产生不可估量的价值。如果司法公正没有程序性的保障,就不会使得公民的权利得到有效的保证,那么无疑对于整个大环境来说也是一次不可小觑的危机。

司法公正对于社会价值而言主要体现在其正义性和合法性。

对于司法的正义性而言,司法体制正义、审判及监督制度正义、律师制度正义、法官选任正义、考核及奖励惩戒机制正义都会对司法产生一定的促进作用。

在解决一些法律纠纷之时,还可以利用法律的正义手段,为一些纠纷的解决提出富有法律正义的解读,从而有效保证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司法的合法性主要产生于寻求法律的过程之中,其程序合法,即意味着,司法在一定程度上会利用公正的原则为司法结果的产生负责。司法的程序是百姓维护自身权益以及社会制度合理运转的前提保障,司法一旦不符合法律本身的规律,其合法性收到威胁的时候,百姓就会对于法制化失去信心,社会制度的维护将会收到很大的挑战,司法的合法性关乎每一个人对于整个社会安定团结稳步向前的希冀。

一个国家,只有司法合法性与合理性并存才会令整个社会产生积极的影响。

保护个人人权和打击犯罪。保护个人人权即多数情况下意味着保护被告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

而打击犯罪,即意味着为社会整个大环境形成自身的良好秩序。公民的人权固然需要保护,但被告或者犯罪嫌疑人等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的主体,其人权仍然需要法律的.保护。司法公正不单单仅针对于合法的主体,对于一些侵害他人的权益的主体,其人身以及合法财产等权利仍然需要法律的保护。这不是法律的不健全,而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次质的飞跃,对于人权问题更加的关注和保护的体现。

形成人人尊法守法的社会环境。司法程序以及结果正当,会令人们心中对于司法的态度越加的改观,从而形成人人尊法守法的良好的社会治安。要知道,如果司法不公,舆论对于司法的压力也会日趋显现,而不公平的报道也会越来越多,一旦公民心中对于整个司法大环境产生消极的抵触心理,报复心理一旦在公民心中生根发芽,百姓对于社会越加不信任,一旦出现司法处理瑕疵的情况,百姓就会怨声载道,法律的公正感将会荡然无存,那么无疑对于社会主义法治化发展将是不利的。如果只是一味地利用舆论的压力为司法施压,那么对于整个法制体系而言将是一种不可言喻的败笔。

平衡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当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相冲突的时候,法律将是一个很有效的解决途径,司法的日益健全,令很多仅凭道德规制无法做到的问题得到行之有效的解决。个人与社会是不可分离的,也是相辅相成的,维护个人的利益,从一定程度上也是对社会的利益的解读,相信,在日趋发展的今天,法律将会是很好的调节个人与社会的工具,令法律的这杆天平能够一直平衡的日趋进步发展。

维护社会稳定,为国家现代化建设提供保障。社会的稳定离不开司法的公平和正义,无论何时何地何种情况,司法的公正永远是一个国家稳定发展的保证,百姓安居,社会稳定,势必整个国家都会朝着一个好的方向发展,尽管在发展的路途中会遇到困难,但路途中的荆棘往往有时候会令前行的路途更加的具有方向性。

总之,无论是司法实体性还是程序性,无论是个人利益得以保障还是社会利益得以实现,司法的公正都将为社会主义法治化体系构建出属于自己的色彩,使得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路走的更加的坚定,令整个中国在新的司法环境下得到最大化的法律保护,令中国更加的强大。

[参考文献]。

[1]曾坚.司法公正与法官中立---对我国法官职业道德要求的法理学思考[j].当代法学,(03).

[2]林凌,赵亚涛.论网络舆论的基本特征[j].东方论坛,(05).

司法公正论文

“大大连”战略的提出,是我市建市思想的一大飞跃。它是市委、市政府根据我市发展的实际,按照我市建设的历史阶段,遵循城市建设的客观规律提出的科学决策。随着改革开放以来大连市城市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大连市现有的地域规模和基础设施已经逐渐成为继续发展的制约因素之一。“大大连”战略的提出和实施,是“不求最大,但求最佳”城市建设思想在新的历史时期的新发展,无疑将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

但是,“大大连”的大决不仅仅是空间或地理意义的“大”。如孙春兰书记等市领导所说,“‘大大连’不是简单的‘圈地运动’,空间划出来了,里面要有内容有项目,是要大力发展产业的”,“它实际代表的大连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和全面发展”。因此,“大大连”是一项系统工程,它包括了城市规模扩张、功能提升、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形象改善,政治和文化更先进,要求方方面面的不断完善和在世界城市中地位的不断提高。“大大连”代表着一种社会进步,它将开创大连发展史上的一个新阶段,在大连市建设史上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

在这一历史进程中,大连市的司法系统将起到重要的作用。我们知道,在现代社会,法律是社会公平的最后一道屏障。如果司法不能够确保公平,势必导致社会不稳甚至动荡。失去稳定,就谈不上任何发展。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全党深切地认识到法治的重要性。近年来,依法治国、依法治党更成为全国、全党的共识。在我市的各项建设中,依法治市也成为了一条基本的原则,“大大连”战略同样应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这二者是相辅相成、并行不悖的。法治需要在“大大连”的建设中去体现,而“大大连”战略需要法治去保障。在“大大连”战略风正帆悬之际,如何确保司法的公正和高效,成为摆在全市法律工作者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笔者认为,实现司法公正和高效关键在人,在于人特别是执法者的素质提高和制度完善,同时要做好配套工作的及时跟上。当然,法律的运行主要分立法、执法和司法及守法几个环节,本文主要从司法方面进行论述。

提高法官素质,狠抓作风建设。

作为超然中立的裁判者,法官最优秀的品质应当是不受法律以外因素干扰独立判断的能力。这就要求法官必须具备精深的'法律知识和法学素养。法官起码应当是博学的,中立的,正直的,廉洁的,超然的。只有这样,法官才能够做好工作,真正维护正义,解决纠纷,赢得尊重。

努力学习,提高业务素质。在西方不少国家特别是英美法系国家,法官是经过严格而系统的法律学习后,从律师中遴选出来的,因此具有丰富的经验和渊博的法学知识。他们要求法官应当是一个法学家。在我国目前不可能完全按照这一要求选任法官。但是,提高现任法官业务水平,却是迫切的任务。近两年来,大连市法院系统对法官的学历要求越来越高,不少法官开始参加各种形式的学习,本科生、硕士生大批充实进法院系统。这是一个可喜的现象。但是,学历并不代表水平,也不能代替能力。我们的法官切不可为了一纸文凭而沾沾自喜,重要的还是不断学习,学法律,学外语,学wto规则,学习国际贸易和法律规则,在不断学习和不断实践中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

改变作风,提高政治素质。“民意不可违,民心不可欺。”大连市和组织的行风评议给大连的法官们上了生动一课。(这是一个非常好的监督形式,有利于非常有效地鞭策后进,鼓励先进。如果能够和一定的责任制联系起来,使先进者上,后进者下,从责任人切身利益的处分上配合这一制度,将会更加有效。)我们欣喜地看到,法院系统的工作确实有了不少进步。但是坦率地说,法院的整体形象仍不能够完全和我们这座美丽的城市相匹配。在“大大连”建设中,城市的发展空间和城市地位更进一步提升,如何切实贯彻“三个代表”精神,切实为人民服务而不是为人民币服务,为关系服务,将是摆在我们每一位人民法官面前的永远的试卷。

[1][2][3]。

法律权威与公正司法综述论文

一、我国农地流转的动因、现状和制约因素研究综述。

(一)我国农地流转的动因。

目前,国内外关于农地流转原因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

1、分析农村劳动力转移对农地流转的重要作用。kung认为,农村劳动力非农就业是影响和决定农地流转的主要原因。

2、研究农户兼业行为对土地流转的影响。黄大学认为农业生产专业化分工能提高农业生产效率,而农户兼业化则阻碍了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降低了土地产出率和土地利用率。

3、研究产业分工对土地流转的影响。朱勇军、徐建群认为,农村加速分工分业奠定了土地流转基础。

4、分析农村劳动力转移对农地流转的影响。谭丹和黄贤金发现农地流转率与家庭非农就业率正相关,非农就业率提高1%,农地流转率将提高16.26%。

(二)国内学者关于我国农地流转状况实证分析。

温铁军利用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1984――1992年间的数据对农户的土地流转行为进行了分析,发现参与过农地流转的农户比例仅为1.99%,这也是对农地流转进行实证分析时所采用的数据长度较长、样本数较多的文献。谷彬构建了土地流转指标体系,对区域土地流转状况与关联要素进行了综合评估。研究发现:农村土地流转并不充分,土地流转面积、参与农户比例有限,农业兼营特征明显,一些因素对土地流转存在阻碍作用。程令国等认为现有农地制度安排造成的高交易成本已经成为阻碍中国土地流转的重要障碍,农地确权制度使得农户参与土地流转的可能性显著上升。

(三)我国农地流转的制约因素。

近年来,虽然农地流转市场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但是也出现了很多制约因素,主要包括农地产权制度不完善、农地流转市场中介组织发展缓慢、农地流转缺乏法律保护、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等因素。

1、农地产权制度不完善。完善的产权制度是农村土地流动的前提和基础,农地产权关系混乱将导致农地流转不规范,从而损害农户的利益进而妨碍农地的有效流转和资源的优化配置。

2、农地流转市场中介组织发展缓慢。目前,绝大部分地方的农地流转尚处于自发阶段,市场中介组织发展滞后,使得难以通过土地流转优化资源配置,因此应该对农地中介组织的建设和完善,是农地流转市场成为资源配置的主体。

3、相关法律制度不够健全。由于我国农地流转市场已经达到一定的水平,并且随着时间推移将进一步发展,不完善的法律制度导致农地流转纠纷日益增多,农户的流转收益无法得到保障。因此,应该尽快建立和完善农地流转的管理机制和相关制度,促使农地流转市场健康发展。

4、促进农地流转市场发展的对策。贾雪池从中俄两国的农地流转情况、农地制度建设和农地流转市场的.发展情况出发,认为农地流转制度是农地流转的前提和保证,建议我国对不同地区采取差别化的农地流转制度。张文秀等在对成都14个县市进行调查的基础上分析了农户非农收入、受教育程度和土地流转租金收益等因素对农地流转的影响,归纳了促进农地流转的主要决定因素。吕晨光等提出了深化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稳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土地承包关系、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和农业风险保障机制等建议。

二、农地流转、规模经营与农业生产率研究综述。

(一)关于土地经营规模与农业生产要素投入和农业生产率的研究。

国内外学者关于土地经营规模和农业生产要素投入的研究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是从农业的劳动生产率出发,认为通过大规模的机械化对劳动进行替代,从而显著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农民收入。vandenberg等认为劳动力转移使大规模农场存在劳动力约束,妨碍农民从事经济效益更高的非粮食作物生产和农业的专业化生产,从而妨碍增加农民人均收入和提高粮食产量,因此需要机械化生产。黄祖辉和陈欣欣调查后发现,实行了规模经营以后的劳动生产率会高于小规模经营的劳动生产率,因为大规模经营的劳动力利用比小规模经营更充分,并且规模经营过程中新技术采用以及机械对劳动的替代将导致劳动生产率的提高。

袁军宝认为农户兼业降低了土地生产率,规模化经营能提高农民收入,因此“规模化经营+农业产业化”是理想的农业发展目标;另一种是从农业的土地生产率出发,探讨土地经营规模与农业生产要素投入和土地生产率之间的关系。虽然有学者通过经验分析提出了土地规模与要素投入和土地生产率之间存在反向关系,但也有学者的实证结果显示反向关系不明显甚至存在正向关系。刘凤芹认为土地分割不会妨碍农业机械化操作,因为农业机械的型号是多样的,农业机械化水平的提高是机械替代劳动的结果,而不是土地规模化经营的结果。她还认为,经济组织的性质与土地规模直接相关。罗必良总结了经济组织规模效率的若干决定因素,并对农地经营规模问题进行了理论与实证的研究,认为农业在本质上并不具有显著规模效率,农地家庭经营至少在现阶段具有规模有效性。philipwoodhouse从生产成本的角度指出由于能源价格上涨,依靠机械的工业化农业模式虽然生产率更高,但在长期是不可持续的,未来农业需要小规模的劳动集约型生产方式。陈杰、苏群利用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20xx――20xx年的数据分析了农村土地流转前后土地规模对土地生产率的影响,发现土地规模与土地生产率之间呈现倒“u”型关系。

(二)关于农业经营组织的研究。

目前,对农业经营组织的研究主要从形成原因、影响因素、模式和类型、所起作用和组织形式的制度创新等方面进行。黄祖辉等研究了影响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影响因素及障碍。郭红东、蒋文华从农户角度出发,通过建立农户行为模型发现农户参与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行为受到户主文化水平、生产商品化程度和政府支持等因素的影响。苑鹏通过案例分析研究了改革开放以来各种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历程、影响因素、合作经济组织的作用以及国家与合作经济组织的关系。孔祥智和郭艳芹调查发现合作经济组织为成员提供服务最多的是农产品销售方面,其次是技术指导服务,农资供应和信息及经验方面的服务也比较多。

不少合作经济组织当初成立的动机就是通过合作的规模效应提高农民的谈判能力,减少交易成本,从大批量的购销中得到差价。黄b等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制度创新及形成模式进行了研究,并对影响各种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形成的因素进行了分析。从已有的研究来看,关于农村经营组织形式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专业化和产业化的定性研究,关于土地经营规模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土地集中的方式、途径和意义上,两方面的研究都很少提及对农业生产要素投入的影响。定量研究方面,关于土地规模主要是研究与产出的关系,很少有关于土地规模和投入的定量研究。组织形式方面,定量研究主要是研究提供的服务、组建条件等,并没有涉及到农业生产要素投入。

司法公正论文

如何处理好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是一个棘手的问题。在西方法律界,不论是海洋法系还是大陆法系的国家都排斥“舆论监督司法”这样的概念,担心造成公众对司法的不信任,从而损害法律的权威性;而新闻界,则习惯于担当与主流政治制度对抗的角色,司法便是主流政治制度的替身。但是,由于传媒和司法至少在形式上都宣布其价值追求是“公正”,因而各法治国家均将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作为基本价值予以肯定。同时我们还应注意,司法追求的是法律公正,而传媒体现的是自身或受众观念上的道德意义的公正。这两者的差异正是本文企图厘清的。

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媒介与司法都是在党的领导下,都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不应处于根本对立的态势。但是在具体的操作中,也确实出现过媒介不大正确的意见压力,影响司法公正的事件;出现过司法压制正确舆论监督的事件。矛盾在于二者社会职能和工作性质的差异。差异在于:

第一,媒介的职业特征就是报道动态的东西、超常的事情;而司法对待纠纷的态度是消极的,按照法律规定的管辖权限和程序去消弭纠纷。

第二,媒介要求尽可能在第一时间内以最快的速度完成报道,而司法审判的时效要宽松得多,以经得起时间考验。

第三,新闻语言力求标新立异,扣人心弦;司法讲求用词严谨,要求前后的一致性。

第四,新闻事实是记者的所见所闻或采访所得,而司法事实是指以法律为准绳,有确凿的证据的事实。

第五,舆论监督缺乏明确的法律定位,而司法代表着国家强制力与终局裁量权。

出现传媒与司法之间的矛盾是正常的,问题在于需要找寻两者之间的平衡点。

现在,我国的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都存职业化程度不高的问题。某些司法部门一方面未完全履行职责,另一方面又不断地越权和扩张权力。有些媒介也在利益驱动下,以舆论监督司法的名义进行炒作,这种非规范行为对司法的损害是很大的。这里开的是传播学界的研讨会,所以特别就传媒关于司法报道的炒作态势多讲几句。

我国传统的犯罪案件报道,本来有“声讨、公审、枪毙”的模式,忽视司法独立,实行舆论审判的积习较深厚。现在又多了一层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出现干扰司法审判的情形增多。例如在报道蒋艳萍经济犯罪案件时,各媒体的报道一边倒,难以看到或听到不同的、客观的评说。法庭还没有庭审调查,报道中就说起诉书“言之凿凿”(那么何必还要法院审判呢?);审理过程中,又把律师和蒋的申辩斥责为“强行狡辩”、“百般抵赖”(那么何必还要设置辩护制度呢?)。再如张君抢劫杀人案审理时,某家全国性报纸发表《重庆满街声讨“魔头”》的通讯,抢在法庭判决前,做了大量的渲染,诸如“张君该千刀万剐”、“杀一儆百”、“用张君人头祭奠亡灵”等等极端的语句,缺乏基本的'文明。这种“文革”式的对案件报道的热心,显然会妨碍司法的公正审判。

针对这类情况,可以考虑一些解决问题的应景措施(作为道德性质的要求,它们尚是相当软弱的)。例如,媒介对于司法的监督需要做好以下几点:

首先,报道中绝不能有意炒作,要表现出尊重事实的严肃态度。

第二,遵循新闻职业道德,只宜评论已有的审判结果,而不是在未判决前对审判施加影响。

第三,媒介的评论文章,限于意见范畴,不能追求耸人听闻的情节,不带有民意审判意味。

第四,要于与上级司法和纪检部门保持联系,以得到支持,这可以保障监督的分寸适当,以较高的职业化操作面对那些明显非职业化操作的司法行为。

现在司法腐败方面的问题较多,舆论监督是必要的。但还要考虑到,司法是解决社会纠纷的基本的、最后的合法手段。所以,在任何情况下,一个国家的司法要给人以希望、安全感和信赖感。如果当事人规模化地找寻记者解决各种纠纷,这是很不正常的,说明司法和行政功能的某些缺失。鉴于这方面的担心,出于平衡报道的考虑,要考虑以某种形式,有系统地报道一些司法公正的正面事例,说明什么是法,司法如何保障社会公正,给媒介受众指出一条通过司法正确解决纠纷的路子,给他们以信心。

司法方面也要致力于树立自身的良好形象与权威,加快法制体制的改革,以保障司法公正和司法独立,同时必须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和专业化水平。现在传媒介入司法越位较多,除了传媒自身的原因外,也与司法体制上出现较多纰漏,以及人员素质较差有关。重建司法救济手段在公众中的威信,会有助于减少传媒监督司法中较多的越位现象。

从长远考虑,这个问题仅凭介绍几个做得较好的舆论监督司法的媒介栏目是不够的,不可能根本解决问题。这需要在三方面形成媒介与司法关系的法律框架:

一,界定媒介的地位和基本权利与义务。这方面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新闻自由不能侵犯到司法独立,不能违背“无罪推论”的原则;在此前提下,传媒有权利报道和评论庭审活动。如果报道失误,传媒应承担后果的责任。

二,明确舆论监督权与公正审判权相互冲突与协调的制度空间。这需要考虑规范传媒介入司法的程序和范围、传媒评论司法的职业道德方面的限定(不能诽谤、侮辱和有失公正与平衡的原则)、健全监督的外部环境等问题。

三,改革司法,减少司法公正对外部因素的依赖。在改革司法方面,同样有传媒监督的广阔天地,可以像监督一般人一样,监督司法人员的非职务行为、职业行为中违法行为;同时应监督各种干预司法独立的司法外部的行为。

在这些法律框架还没有成形之前,法学界和新闻学界要有经常的学术交流,首先要在职业道德方面达成共识,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然后,争取形成较明确的法律框架,最后形成法律或法规。

总之,活跃而健康的舆论监督,不是司法独立的障碍。恰恰相反,它在更大程度上保障了司法公正。司法公正主要由司法独立来保证,舆论监督则通过客观地展示和评论司法过程,协助实现这种公正。

(作者:陈力丹(1951―),江苏南通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著有《精神交往论》、《舆论学》、《世界新闻传播史》等8本书,已发表论文约300篇。)。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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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论文

四川蜀泸律师事务所赵永忠。

摘要:在现有国情下,由于法院存在地方保护、人情案、部分法官素质低等情况,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造成法院的公信力下降,司法权威得不到真正维护。为有效解决现有的矛盾,在保持现有我国两审终审制度不变的情况下,笔者提出了“当地审理异地判案”这一新思路,与大家商榷。

关键词:地方保护人情案法官素质异地判案。

在世界各国,最受尊敬最具公信力的国家机关是法院,最受欢迎的官员是法官。在法治化的社会中,在司法最终裁决的原则下,人民法院是社会正义的捍卫者,是公民权利的最后防线。公民对法治的信任和对法院的尊重,是通过法院的公正判决、平等保护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严肃执法等公正司法行为来建立的。

毋庸置疑,我国通过几十年的法制建设,已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广大老百姓的法制意识在不断增强,对法院的期望值也在不断提高。但司法腐败问题依然严峻,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受到了严重挑战。笔者认为影响司法公正的主要原因有三:

一:地方保护主义依然严重。

更会为其撑起保护伞。地方行政权干涉司法权已是中国一大特色,由于我国司法体制长期以来是依照国家行政机关的模式来构建的,地方法院在某些人看来是地方党政机关的组成部分。法院在财政、组织、人事编制等许多方面都是由地方行政机关负责办理,甚至管理。法院资金由地方财政供给,法院的人员编制更是由地方机构编制部门来核定。使得法院在审理涉及地方利益的案件时受到当地政府部门和官员的压力,受到少数地方党政权力机关和个别领导的不当影响、干预、乃至控制,从而法院不能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力。外地企业、外地人不敢到异地打官司也就不足为怪了。

二:人情案、关系案、勾兑案依然困扰司法公正。

最近,司法部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人情案、金钱案、关系案的严重。大多数基层法院的法官生在当地,长在当地,与当地的关系非常密切,亲戚、朋友、同学、领导关系错综复杂。一些法官不能恪守职业准则,将个人感情带入具体案件的处理中,将司法公正置于人情之下,国家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下。有些法官与律师形成所谓的“利益共同体”,搞“暗箱操作”,损害国家和当事人的利益。人情案、关系案、勾兑案虽然不是主流,但他严重影响了法院形象,大大挫伤了老百姓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度和追求公正的积极性!

三:部分法官的专业能力和个人素养也是影响司法公正的原因之一。

法院的判决维系着公民的生死荣辱。因此在许多国家,法官的.选任是非常严肃的,总是要经过一道道严格程序的筛选才能得以委任。我国虽然颁布了《法官法》,但由于过去法官的出任条件宽泛,导致法官的来源复杂。在以前,法院等司法机关往往是复转军人和本单位子弟的安置地。现在我国大多数法官虽已达到了大专以上专业水平,但熟悉中国教育(-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现状的人都知道。除了真正的全日制大学和自学考试含金量较高外,目前专门为有关部门设计的函授班、电大班、网络班是有很大水分的。再说,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真正意义上建立从律师队伍中选拔优秀法官的选任制度,也没有建立按照不同专业素质评定不同等级法官的标准,也没有完全废除按行政级别、工龄评定法官级别的不合理标准。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地区人才差距很大。据报道,我国还有260个县没有一个律师,从中我们也不难想象到这些县的法院现状。总之,我国有相当一部分地区的法官素质是无法达到应有水平的。因此,法官素质仍然是影响我国司法公正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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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公正司法的演讲稿

演讲稿。

是演讲者为演讲活动撰写的文稿,其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演讲的成败。下面是本站小编为你整理的几篇坚持公正司法的演讲稿,希望能帮到你哟。

各位领导、各位同志:

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树立理想、坚定信念,为司法公正事业不断奋斗!”

今天在这里向大家演讲,我心中有很多感慨,就在短短的一年前,我还只是一名在社会上为了自己的前途努力奋斗的青年,而今天,我已经作为一名光荣的法院干警,胸前佩戴着光荣的天平标志,同大家一起探讨树立司法理念、维护司法公正这些宏大的命题,前后对比,感觉时间仿佛就像河流,我们每个人都在这不断流逝的河流中寻求符合我们自身的位置和立场,同时,我们每个人也应该不断的自觉寻求适合自己的位置和立场。经过在法院一年来的学习和实践,今天,我可以自豪的说,我已经找到了自己的位置和立场,那就是:“时刻牢记自己是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和法律的执行者和实践者,牢固树立起社会主义的司法理念,不断完善自身的修养,为追求实现最大的公平正义而奋斗终身!”。

今年以来,全国政法系统都在开展“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理念”一词,其实是一个哲学名词,指在理性领域内的观念,简单的说,就是从实践中产生的超越了经验而形成的概念。从我自己的角度,我更加相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是我们每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执法者在执法活动中应当秉持的理想和信念,这个理想和信念,也就是党中央和中央政法委在这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提出的必须树立起的“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理想和信念。这种理想和信念,对于我们达成“公正与效率”的人民法院世纪工作主题,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伟大的俄罗斯作家托尔斯泰曾经说过:“理想是明灯,没有明灯,就没有方向,没有生命”。这句话正好完美的阐述了我们作为当代中国的司法工作者树立起远大的理想的重要性,如果我们每天只是庸庸碌碌的把工作当作自己谋生的饭碗,把自己的工作等同于蚂蚁找寻食物般的日常事务,缺乏相应的使命感和责任感,那么我们相信,在我们的队伍中不会产生默默奉献、舍身求法的蒋庆,不会产生辨法析理、胜败皆服的宋鱼水,不会产生扎根基层,一心为民的金桂兰,也不会在我们遵义法院系统内,短短的十年中连续涌现出祝吝宗、周其贵两位获得全国一等功表彰的先进典范。我们也看到,正是有了追求司法公正的不懈理想,我们身边正不断发生着种种感人的事迹,我看到有的法官常年坚持白天坐堂问案,晚上把厚厚的卷宗抱回家拟写法律文书;我看到有的同志不管是大年三十,还是清晨三点,坚持守候在被执行人的门口,只为了案件能够顺利地执行到位;我看到有的同志面对来访群众的怒气和怨气,把道理掰开来揉细了仔细的解释,照顾群众无微不至,自己却整天想不起吃饭喝水;我看到每到晚上,法院总有几个窗户的灯光,亮到深夜仍然放着光芒,照着那些精研法理的身影。是啊,一幕幕这样的情景,我们每一个法院的同志再熟悉不过,只是我们以往并没有深思,为了什么会有这样默默奉献的法官和法院工作人员,为什么会有这些看似平凡,却总能感动人的事情屡屡发生,我想,他们都是在为了自己的理想而奋斗、而奉献,是因为他们把建设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当作自己的毕生的理想。正是这些普普通通的事例教育了我,使我从一个原来曾经相信法院工作只是“一杯茶、一张报、过一天”,曾经怀疑“盘盘帽、两头翘,吃了原告吃被告”是否属实的简单青年,逐步变成了一个对于法制建设理念坚信不疑的法院工作者,变成一个把司法公正作为自己最高追求的法律人,变成一个逐步形成了远大的司法建设理想的光荣的法律人。

当然,只有远大的理想是不够的,我们还应当看到离真正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远大目标还有很多的艰难和阻隔,所以必须树立起坚定的信念。这个信念,首先是要有树立起正气,孟子说:“吾善养吾浩然之气”,文天祥则在他的《正气歌》中说:“天地有正气,杂然赋流形。下则为河岳,上则为日星。于人曰浩然,沛乎塞苍溟”。只有我们在心中培养出了坚持司法公正的信念,真正树立起了“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正气,我们才能在每一次的执法活动中都坚持做到凛然正气,勇敢的排除各种阻挠和抗拒行为,作出符合党和人民需要的司法行为,为人民司法事业的不断前行打下坚实的基础。其次,我们要有长期坚持、不断努力的信念,没有一座大厦能够在一夜之间建起,同样,社会主义法治的事业同样需要我们长期的努力。只要我们认准了前进的方向,就要不懈的坚持。可能有的同志说,就算我再怎样努力,真正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贯彻到全社会每一个角落去,也不是我可以完成的任务,是啊,我们每一个人的能力都是渺小的,但是,我们的努力却绝不会是白费的!这里,我想给大家讲一个故事:1920xx年,日本哲学家中江兆民身患癌症,医生宣告他的生命只是“一年有半”,在这样的情况下,大多数人都会崩溃了吧?但是中江兆民为了全面阐述了他的“无神无灵魂”思想,却在这生命的最后时刻,以惊人的意志和毅力写成了自己的最后一部著作,取名就叫《一年有半》,为人类留下了一笔宝贵的精神财富。他的行为说明了人在具有了坚持不懈地意识后,会迸发出多么惊人的力量!当然,还有的同志说:“远大的理想、崇高的正气、坚持的毅力,这些我都不缺,但是司法环境太差,我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啊”,这正是我想说我们在树立起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解决的第三个问题,那就是如何看待我们置身的环境,不可否认,当前的司法环境的确有不足人意的地方,很多的报刊杂志,包括我们自己的同志也都对深恶痛绝,但是,让我们静下心来想一想环境是什么?其实,环境就是我、就是你、就是今天在座和不在座的每一个人,我们形成了环境,我们造就了环境,只要我们坚持从自身做起,从平时做起,规范高效的完成每一个哪怕最细小的司法行为,那么司法环境的好转也将一步一步的向我们走来!

同志们,我的演讲即将结束,在这时刻,我想起了诗人食指在他的著名诗篇《相信未来》中写下的诗句:“我坚信人们对于我们的脊骨,那无数次的探索、迷途、失败和成功,一定会给予热情、客观、公正的评定,是的,我焦急地等待着他们的评定!朋友,坚定地相信未来吧,相信不屈不挠的努力,相信战胜死亡的年轻!相信未来、热爱生命!”是的,让我们全体法院干警团结在一起,拿出相信未来的勇气,树立理想、坚定信念,为司法公正事业不断奋斗!相信未来必将对我们在建设司法公正伟大事业所付出的每一分辛劳、每一滴汗水、每一点奉献都给与公正的评定!

谢谢大家!我的演讲完毕。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评委、各位同志:

大家好!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公正司法一心为民》。

法治是一种宏观的治国方略、法治是一种理性的办事原则、法治是一种民主的生活模式、法治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法治是人类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重要手段。今日的中国朝气蓬勃,面对新的形势、新的挑战我们必须用先进、科学、正确的理念来武装我们的头脑,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是新时期我们政法工作必须遵循的指导思想,它的提出为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一步指明了方向。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依法治国就是把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紧密结合起来,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从而保障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依法治国就是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确立法律是人们生活的基本行为准则的观念,严格依法办事。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执法为民。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这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在法治上的体现。执法为民就是要保证把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要求落到实处。真正的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始终不渝地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司法工作永恒的价值追求。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我们当前正处在社会转型阶段,新的时期,面临着许多新的问题,各种关系错综复杂,在这个过程中是否有公正、高效的审判体系尤为重要!它关乎稳定大局,关乎民心向背,关乎法治事业的走向和进程。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服务大局。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我们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开展司法工作,不断强化服务大局的各项措施,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各项工作的开展都要从讲政治的角度来想大局、谋大局、服务大局,正确处理服务大局与严格依法办案的关系,正确处理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准确的把握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切入点,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法治建设就是要从理念上更好地强化党的领导,通过改善党的领导来更有效地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领导。在党的领导下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并把加强党的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贯穿于法治社会建设的全过程。

今天的我们,工作在人民法院,这是一种光荣,在我们平凡的工作背后,是崇高的事业和神圣的使命。与光荣同在的,是责任!我们的责任就是要通过我们不懈的努力,通过我们为了的公正而不辞辛劳的奔波,去落实“公正司法、一心为民”。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评委、朋友们:。

大家好!我是洮北区司法局###,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无私奉献为人民,公正司法促和谐。

朋友,你知道吗?在我们这片赖以生存的土地上,国家的强大、民族的复兴、工业的崛起、农业的丰收、经济的繁荣、科技的发展、社会的安宁、人们的富裕……无一不与法治唇齿相依。正是因为有司法这个国家血脉的滋养,有司法这个国家政治支柱的支撑,有司法这个社会公平的调节,你才可能看到一幅幅和谐美景、一张张美丽画卷。法治是人类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重要手段。今日的朝气蓬勃中国,面对新的形势、新的挑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必须遵循的指导思想,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国家的方向。

春夏秋冬,我和同事们走街串巷,访民情问民意,为弱者提供援助;阴晴雨雪,我们进门入户,不抛弃不放弃,矫正歧路人生;街头巷尾,我们设展台、发传单、挂条幅,宣传法律、法规,百问不厌,细致耐心。夫妻口角、邻里纠纷,我们苦口婆心,用情理化解;桌边炕头,两劳回归、迷途灵魂,我们为其排忧解难、重树希望,用温情体贴。琐碎中,我们送给百姓的是一张笑脸、一腔热情和一份责任。

作为一名(司法助理员),从事司法工作……个年头,期间有兴奋、有委屈、有难过、有愤怒,但更多的是为百姓伸张正义的信心,维护百姓权益的决心。明仁街道通业社区76岁的居民李大娘,老伴去世多年,她一个人含辛茹苦地把4个子女拉扯成人。如今,4个子女却对年迈的母亲却不肯尽赡养义务,相互推诿。李大娘独自一人靠捡废品为生,有时捡不到废品只能饿肚子。一想到狠心的子女们,李大娘常常痛不欲生。我和社区的两名调解员,了解到这一情况后,就找到李大娘的子女,挨个做他们的思想工作。开始,他们很不理解,对待我们谩骂、冷落,甚至扬言,要打断我们的腿。但我们又先后十二次做他们的工作,其中有两次,他们竟然放出来狗来威胁我们。感动,无需惊天动地。在我们“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劝解下,他们终于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最后商定:每人每月出100元钱,把母亲送到了敬老院。

繁杂的基层司法工作,听起来或许有些诲涩而生硬、平凡而细微,但经过长期的法律服务和实践工作,我们懂得了老百姓的期盼,了解了老百姓的需求,同时也得到了老百姓的理解和支持。我们正是于平凡中、于细微处,从“小社会”着手,为百姓做好了“小事情”、处理了“小问题”、调处了“小矛盾”、化解了“小纠纷”,解决了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才促进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民以食为天,国以法为先。在xx大报告中指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一名司法工作者,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不是高深的理论,而是立足本职工作的平凡;不是空洞的。

口号。

而是肩上挑起的重担;更不是遥不可及的理想而是求真务实的体现。我们是司法人就要坚守“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坚守“群众利益无小事”的信念坚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无悔誓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甘当基石牢牢把守第一道防线;践行科学发展,应做先锋乘势而上、不畏艰难。这就是我们司法人的科学发展观我们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我们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支撑点。

我没有美妙的歌喉,但我愿用我最真挚的情感,讴歌那些平凡而又伟大的司法人,他们以爱当音符,演绎着人生华美的乐章;我不是诗人,但我愿用我最朴实的笔触赞美那些平凡又伟大的司法人,他们以情为文字,谱写着共产党人无私无畏的诗篇;我不是画家,但我愿用我最稚嫩的画笔勾勒那些平凡又伟大的司法人,他们以血做颜料,描绘着共产主义事业喷薄的朝阳。

我的司法工作经历告诉我:人民司法工作的神圣,就在于我们身处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发展的最前沿,为党分忧,为百姓解难。司法工作不仅仅凭“一身正气”,不仅仅靠“铁面无私”,不仅仅是执法如山……更需要以人为本,科学司法,科学工作。只有落实科学发展观,司法工作才有更广阔的前景,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才能彰显司法事业的浩然正气,才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谢谢大家!

心得体会公正司法

公正司法是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重要保障之一,我通过学习、实践与观察,逐渐找到了一些关于公正司法的心得和体会。

首先,公正司法需要法律的支持和保障。法律是社会秩序的重要基石,没有法律的存在,公正司法就无从谈起。作为一名普通公民,我深刻意识到自己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也应该遵守法律规定,尊重司法决定。这不仅是我们的社会常识和道德观念,更是保护公民正当权益的重要手段。

其次,在公正司法中,法官扮演着重要角色。法官的公正、公平、客观是司法公正的基础和核心。在观察法院庭审过程中,我发现法官行事克制、言语严谨明晰,公正客观的态度让人印象深刻。同时,法官需要有扎实的法律基础和实践经验,应用法律原则进行裁判,维护公平正义。因此,我认为法籍应该不断提高自己的素质和水平,从而更好的服务社会和人民。

第三,公正司法需要舆论监督的支持和推动。公众对司法事务的关注和声音,对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和司法失误的改进都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公众需要通过举报、投诉、网络等渠道与司法机关保持沟通和互动,提高对司法事务的了解和关注度,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和评价,同时加深法治观念,更好地参与到司法实践中。

第四,在公正司法中,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的普及意义重大。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是公民衡量自己行为的标准,同时也是整个社会治理的基础。作为一名公民,拥有法律知识和法治意识是必要的。我们需要了解法律的适用和处理方式,增强法律意识对法律争议及纠纷的解决具有积极作用。同时,这也需要公民自觉维护自己的权益和义务,支持全面、公开、透明的司法环境,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和法治文化。

最后,我认为公正司法的保障需要立法、行政、司法三权的合理制衡和互相监督。法律制定者需要秉持公平正义的原则,总体把握社会发展和变化趋势,不断完善法律法规体系;行政机关需要遵循宪法法律的规定和要求,加强制度建设和人才培训,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则需要维护司法独立,确保裁判公正、无私,防止人为干扰和依赖,促进社会公正和公信力的提升。

综上所述,公正司法是社会发展和稳定的重要支柱。我们需要认真学习、反思、思考、实践和推动公正司法的落地和发展,共同营造法治社会的优良环境。

司法公正心得体会医保

段落一:引言。

司法公正是现代法治社会中至关重要的一项原则,也是司法体系的基石。而医保作为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需要司法公正的保障。本文将从个人经历出发,探讨司法公正如何影响医保制度的运行,并提出一些建议。

司法公正对医保制度的运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首先,公正的法律和司法判决能够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在医保领域中,公正的法律能够确保每个人都能享受到应有的保障,避免以权谋私、作弊骗取福利等不正之风;其次,公正的司法能够打击医保领域的违法行为,净化医疗市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只有通过司法手段追究违法者的责任,才能建立健全的医保制度。

虽然司法公正对医保制度至关重要,但在现实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其中之一是司法资源的匮乏。由于司法资源的紧缺,很多医保纠纷不能得到及时、有效地解决。同时,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也限制了司法公正的发挥。此外,在医保案件审理过程中,一些司法工作人员存在主观偏见和个人利益冲突的问题,导致案件的处理不够公正。

段落四:提升医保领域司法公正的途径。

为了提升医保领域的司法公正,我们需要采取一些措施。首先,应加大对司法资源的投入,提高法院的工作效率,确保医保纠纷案件能够及时得到处理。此外,还需要完善医保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权责、细化程序,从而为司法公正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基础。同时,对于司法工作人员来说,应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树立正确的司法观念,确保案件的处理不受个人因素的干扰。

段落五:个人体会和建议。

在我个人的经历中,我曾目睹因医保领域的不公正而导致的社会悲剧。我深感司法公正在医保领域的重要性。因此,我建议政府应加强对医保制度的监督,并设立独立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医保资金的使用情况。此外,加强对医保相关信息的公开透明,提高社会监督的力度,确保医保制度的公正运行。

总结:司法公正是医保制度正常运行的前提,司法公正的不足也是当前医保领域存在的问题之一。通过加大对司法资源的投入、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司法人员的职业素养培训等措施,我们可以提升医保领域的司法公正水平,确保每个人都能够公平享受到医保制度的保障。我相信,随着司法公正水平的不断提高,医保制度也将更加完善,为人民群众的健康保驾护航。

公正廉洁司法承诺书

为全面推进本院党风廉政建设及反腐倡廉工作,促进全体干警依法履行职责,规范日常行为,确保公正高效、廉洁为民司法,我郑重承诺:

1、严格遵守“五个严禁”的规定。不接受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不与律师进行非正常交往,不违反规定插手过问案件,不利用评估、拍卖等谋私,不泄露审判工作秘密。时刻牢记“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坚持公正廉洁司法,堂堂正正做法官,清清白白办铁案。

2、自觉接受监督。遵守政治纪律、审判纪律、财经纪律、廉政纪律。自觉接受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做让党放心、人民满意的好法官。

如违反上述规定,自愿按相关规定接受处理。

承诺人:

年 月 日

司法公正与效率的思考

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都是审判工作孜孜以求的目标。世界各国概莫能外。在新世纪开始之际,我国司法机关把公正和效率这两个目标作为工作的重点,可以说是认识到了司法工作的内在要求,抓住了当前我国司法改革的关键。我们曾经困惑,下一步司法改革该如何走。而公正和效率的提出,使司法改革的大目标得以确立。它的确立标志着我国的司法改革的思路已经变得更为成熟,从过去单一性的追求,比如对于抗辩制和程序正义的简单摹仿,发展到更深层和更为全面的综合性思考;同时也标志着我国司法改革不断深化的趋势。此外,公正与效率目标的确立,不仅是一个口号和观念的提出,而是在认识到司法工作的性质和内在规律的基础上,对司法改革和司法工作本身的深层理论问题的研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司法改革的各个方面和具体制度的设计。在这一意义上,对于司法公正和效率的追求,将迫使我们把司法改革作为一个系统工程来看待,从而避免过去摸着石头过河的零打碎敲状况。

虽然公正和效率都是司法工作追求的目标,但它们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不可简单地视为一体。我认为:公正是司法的最终和最高目标;效率是通过司法实现公正的最佳状态。在保证公正的前提下,效率是司法的内在追求之一。如果失去公正,效率也就没有意义。在这一意义上,公正是第一位的.。当然,在司法效率普遍低下的时期和地区,效率作为第一位的追求,也是应该的。

公正和效率之间的相互依存和补充的密切关系是主导方面,也就是说,两者密不可分。我们不会认为仅仅追求正义而不顾效率会真正实现法治;反过来,也不会认为仅仅追求效率而不顾正义与否是正常状态。可见,没有效率的正义是延误或虚幻的正义,而没有正义的效率则是恣意的效率。

公正和效率这对“孪生子”也会产生争执。在建立这一矛盾最佳结合的过程中,我们既要设立公正和效率的统一标准和原则,寻求两者的结合点,也要认识到,上述标准和结合点并非一种僵死不变的公式,而是一种辩证的、因时因事而异的、需要创造性的裁量权灵活处置的原则指引。在不同类型的案件中,在不同的情况下,司法对于公正和效率的侧重也有不同。因此公正和效率说起来容易,真正从理论上论述清楚,从实践上建立各种保障制度,以求实现公正和效率的完美结合,则是一项艰苦细致的长期任务。

司法公正和效率的实现必须要有具体制度和程序的保障。在这一意义上,公正和效率可以成为司法改革这一系统工程的统领原则,可以用来检验各种具体制度和程序的改革和设立。只有在各项制度建立和完善的情况下,司法公正和效率才能真正实现。

此外,运用制度和程序的人也是实现公正和效率的重要保障。虽然我国法官的素质已经在一定程序上得到了提高,但从新时期的要求和与国际接轨的要求看,其素质水平仍然亟待提高,素质参差不齐的状况亟需通过人员分类分层分责的方式得到改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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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心得体会医保

在当今社会中,司法公正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其中医疗保险(医保)是一个重要的议题。身为一个医学专业的学生,我对医保的司法公正问题有着深刻的体会和思考。在这个主题下,我想就医保的重要性、公正问题、改善措施、瑕疵以及我个人对医保的体验与感受进行探讨。

首先,医保作为一项社会福利制度,对于维护人民的健康和基本权益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它通过一系列制度和政策,为广大人民提供了基本的医疗保障,使得疾病不再是沉重的负担。无论是大病小病,医保都为人们提供了相应的报销和补偿,保障了基本的生活需求。同时,医保也为居民提供了平等享受医疗资源的机会,减轻了社会贫富差距的压力。

然而,在医保领域,司法公正问题依然存在着。首先是在医保的执行过程中,存在着一些可能攸关资源分配和利益博弈的不公正现象。例如,有些地区的医疗保险实际效果远远低于承诺,导致了一些患者无法享受到应有的医疗资源;同时,有些医保机构也存在着收费不透明、报销流程繁琐等问题,影响了患者的就医体验和权益保障。这些问题都需要司法机构积极介入,确保医保制度的公平和公正。

为了解决医保领域的公正问题,我们需要从源头出发,采取一系列的改善措施。首先,应当加强对医保制度的监管与审查,确保政策制定、执行以及相关机构的公正与透明。其次,应当加强对医保系统的信息化建设,优化报销流程与服务体验,减少人为因素对患者利益的侵犯。此外,还应当加大对医保执法力度的打击,针对腐败、贪污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确保医保资源的公正分配。

然而,无论是司法公正体系还是医保制度本身,都远未完美。在实际执行中,仍然存在着一些瑕疵和不足之处。首先,在医保资源分配方面,还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平等和不公平,导致了有些人得到了过多的资源,而另一些人却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障。其次,在医保政策制定上,缺乏对社会各方面的全面考虑,存在着一些理论和实践的偏差。最后,在医保服务和管理方面,也存在一些制度和机制的不健全,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和优化。

作为一个即将从医学专业毕业的学生,我有着亲身的医保体验与感受。在我所在的城市,医保制度较为完善,执行较为公正。我发现,医保给予了我们学生群体一定的保障,无论是在预防保健还是在就医治疗方面。同时,医保制度对于贫困学生的资助也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使他们能够顺利地完成学业。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医保的报销和保障范围仍然有限,并不完全符合患者的实际需求。因此,我认为医保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和优化,以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服务和保障。

综上所述,医疗保险作为一个重要的社会福利制度,对于维护人民的健康和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然而,医保的司法公正问题仍然需要我们的关注与改善。通过加强监管与审查、加大执法力度以及完善医保制度和服务,可以提高医保的公正性和可行性。同时,作为个体,我们也应当积极参与医保制度的改善与监督,为医保的公正与完善贡献自己的力量。只有在这样的共同努力下,我们才能够实现医保制度的公正与美好。

法院公正司法承诺书

1、公正、高效审执各类案件。严格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审判职责,认真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公正、高效地审判和执行各类案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简化诉讼程序,加快办案节奏,确保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保护。

2、认真落实审务公开。做到立案公开、收费公开、审判程序公开、审判公开。

3、确保司法廉洁。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严禁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职责,严禁办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对违纪违法行为坚决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4、坚决杜绝冷、横、硬、烦、推等不良作风,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案,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格执行法定时限规定,减轻群众诉累,坚决杜绝超审(执)限现象发生。立案审查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决定是否立案;刑事普通程序案件在三个月内审结,刑事简易程序案件在一个半月内审结;民商事普通程序案件在六个月内审结,民商事简易程序案件在三个月内审结;行政诉讼案件在三个月内审结;执行案件在六个月内执结。

5、着力强化便民措施,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实行基本诉讼知识告知和诉讼风险提示制度,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推广便民立案措施,对提出申请的老、弱、病、残等行动不便的当事人实行上门立案服务,最大限度减轻群众诉累;加大对符合司法救济条件群众的减、缓、免诉讼费力度,让经济困难的群众打得起官司;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法律援助,指定辩护律师;对执行案件实行先执行后收费。

6、切实加大执行力度。对生效法律文书有执行能力的案件坚决依法执行到位,对拒不执行的被执行人和拒不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当事人依法处罚到位,该罚款的罚款、该拘留的拘留、该判刑的判刑。

7、积极做好信访工作。对群众来信来访,认真听取意见,做到有访必接,实行首问负责制,对确有错误的案件,及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

8、积极推进“一乡一法庭”建设工作。建立六个基层人民法庭,接待群众咨询,对当事人进行诉讼指导,发挥好其贴近百姓、服务百姓的平台作用。

承诺人:

日期:xx年xx月xx日

司法公正与效率的思考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提出了“公正与效率是二十一世纪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题”这一法治化的科学命题,其基本内涵是:人民法院的全部司法活动,要做到审判公开,程序合法,审限严格,裁判公正,依法执行。这一主题高度概括了宪法和法律对人民法院职责的规定,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基本特征和目标要求,揭示了人民法院在依法治国进程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反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于法律和法治的内在要求。笔者拟从以下几个方面,谈谈自己对公正与效率的理解和感受,以求教于各位学者和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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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与效率的思考

公正与效率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体系的两大价值目标,同时也是我国司法制度所应追求的两大价值目标。

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是相伴相随的、两位一体的概念,司法公正本身就含有对司法效率的要求,没有司法效率,就谈不上司法公正;司法不公正,司法效率也无从说起。我们的司法改革,应当紧紧抓住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这两个核心环节,找出两者的结合点,找出它们赖以实现的各种保障机制。

司法现代化的第一步,是司法观念的现代化。目前影响我国司法实现现代化的落后的司法观念,主要有法律虚无主义的司法观、政治工具主义的司法观和程序工具主义的司法观。

法律虚无主义的根本表现就是不重视法律在司法程序中的支配作用,有法不依,以言废法,以权压法,权大于法。在这种司法观的影响下,《宪法》所规定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就不能不流于形式。比如说,人民法院受理某些类型的案件,一定要首先取得同级政府的同意,否则不予受理,这就是法律虚无主义的典型表现。法律虚无主义的存在,说明我们的.司法机关还缺乏一种法治国家所必需的“法律至上”的观念,还缺乏一种“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的精神。其结果,司法机关必然成为行政机关的附庸。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必然要求我们摒弃法律虚无主义的司法观,实行司法法治主义。所谓司法法治主义,就是严格依法司法,要求司法机关处理任何案件都必须“一断于法”,必须依照严格的程序和方法解释法律、适用法律,必须实现司法权的国家统一性。

政治工具主义是一种把司法当作实现一定政治目标的手段或工具的司法观。它有专政工具论和经济工具论两种表现形态。

专政工具论认为司法就是统治阶级实行阶级专政的工具,是用来维护阶级统治和镇压敌对阶级或敌对分子的“刀把子”。在这种司法观的影响下,我们的司法机关长期以来存在着一种“治民”心态和行为取向。比如说,长期以来屡禁不止的刑讯逼供问题,司法人员官僚主义的工作作风,司法程序的超职权化模式,刑、民诉讼程序的同构化,以及超期羁押、超期审判等等现象,都与司法的专政工具论有密切关系。

经济工具论认为司法应当主动为经济建设服务,司法机关应当主动揽案,“送法下乡”,担当起企业、政府法律顾问的角色。这种司法观就其本质而言仍是司法工具主义的一种反映,它从根本上违背了司法权的自身性质,背离了客观存在的司法规律,因而也产生了一些副作用。比如说,地方保护主义就与这种司法观密切有关,地方政府以“司法为经济建设服务”为名,经常干预司法,也是受了这种司法观的影响。

无论是专政工具论还是经济工具论,它们都与我国目前提出的“依法治国”这个大目标相违背,也与我国司法机制的现代化变迁存在矛盾,因而应当摒弃,而代之以人权保障的新型司法观。

程序工具主义的实际表现是“重实体、轻程序”。这种观念在我国是根深蒂固的,它认为,实体法是主法,程序法是助法,程序法仅仅是实现实体法的工具和手段。既然程序仅仅是一个工具或手段,那么,这个工具就成为可有可无、可以这样也可以那样的任意之物了。正是在这种观念的影响下,我们的诉讼制度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诉讼中违背程序法、规避程序法的现象屡见不鲜。例如,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先定后审”这些现象,就是程序工具主义司法观的一种表现。

程序工具主义的观念显然不符合法治现代化的要求。法治现代化要求司法程序首先实现现代化,要求我们改变“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观念,承认程序法的独立价值,将实体与程序并重。我们要弘扬司法优越、程序本位或法律的正当程序的观念,以程序正义来阐释和论证实体正义。我们不能将法律仅仅看作是规则,而应当把实现规则的过程也看作法律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实现法治不仅在于法律规则的建设,更重要的在于法律规则的实施,即司法的强化与进步。

司法独立是司法权及其运行的内在规定性所要求的一种理。

[1][2]。

法院公正司法承诺书

自建国初始就产生的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无疑是一个极具中国特色的法律现象。那么你知道法院公正司法。

承诺书。

为进一步转变作风,我代表县人民法院郑重作出如下承诺,热忱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予以监督:

一、坚决执行县委干部作风十条纪律。

二、恪守最高法院“五个严禁”和省委政法委“六个严禁”的规定,严肃工作纪律。严格遵守廉政纪律、审判纪律和工作纪律,恪守职业操守,坚守正义使命,洁身自爱,甘于清贫,勤勉敬业,忠于职守。

三、坚持公开审判制度,打造“铁案”工程。提升裁判公信力,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公正执法。

四、改进审判工作作风,践行司法为民。悉心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严禁索、拿、卡、要,惩治不作为、乱作为。

五、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积极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承诺人:

日期:xx年xx月xx日

1、公正、高效审执各类案件。严格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审判职责,认真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公正、高效地审判和执行各类案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简化诉讼程序,加快办案节奏,确保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保护。

2、认真落实审务公开。做到立案公开、收费公开、审判程序公开、审判公开。

3、确保司法廉洁。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严禁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职责,严禁办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对违纪违法行为坚决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4、坚决杜绝冷、横、硬、烦、推等不良作风,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案,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格执行法定时限规定,减轻群众诉累,坚决杜绝超审(执)限现象发生。立案审查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决定是否立案;刑事普通程序案件在三个月内审结,刑事简易程序案件在一个半月内审结;民商事普通程序案件在六个月内审结,民商事简易程序案件在三个月内审结;行政诉讼案件在三个月内审结;执行案件在六个月内执结。

5、着力强化便民措施,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实行基本诉讼知识告知和诉讼风险提示制度,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推广便民立案措施,对提出申请的老、弱、病、残等行动不便的当事人实行上门立案服务,最大限度减轻群众诉累;加大对符合司法救济条件群众的减、缓、免诉讼费力度,让经济困难的群众打得起官司;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法律援助,指定辩护律师;对执行案件实行先执行后收费。

6、切实加大执行力度。对生效法律文书有执行能力的案件坚决依法执行到位,对拒不执行的被执行人和拒不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当事人依法处罚到位,该罚款的罚款、该拘留的拘留、该判刑的判刑。

7、积极做好信访工作。对群众来信来访,认真听取意见,做到有访必接,实行首问负责制,对确有错误的案件,及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

8、积极推进“一乡一法庭”建设工作。建立六个基层人民法庭,接待群众咨询,对当事人进行诉讼指导,发挥好其贴近百姓、服务百姓的平台作用。

承诺人:

日期:xx年xx月xx日

根据市政府、市纠风办关于开展20xx年履职尽责督促检查工作的安排部署,为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和测绘管理行政行为,不断提高服务效能、规范服务行为,牢固树立“为民、务实,清廉”的行业形象,市规划局作出“六项承诺”,诚恳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l、坚持依法行政。严格依法按规定办事,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坚持科学引领、科学编制规划、依法实施规划、维护规划法律法规的严肃性、权威性。

2、坚持阳光规划。严格按照政务公开工作要求,实行阳光规划,民-主科学决策,做到服务、审批事项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政策公开、办事结果公开、服务承诺公开、办事时限公开,进一步提高工作透明度,进一步推进公众参与,虚心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

3、坚持优质高效服务。严格执行文明办公及机关作风建设的规定,以转变作风、规范服务为切入点,进一步完善服务措施,建立方便、快捷、为民的工作机制等一系列改进服务态度提高工作效率规定,坚持做到言行文明、态度诚恳、服务热情,坚决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等不良行为。

4、坚持廉洁从政。全面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廉洁从政若干规定》、省委六条意见、市委实施意见等一系列廉洁从政规定,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做到勤政为民,坚决纠正和查处以权谋私、吃、拿、卡、要等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5、坚持质效第一。以勤政、高效、一流为标准,认真落实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把“一书”(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三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条件核实证明)及方案、放线、验线等各环节工作在规定的时限内高效优质办结。

6、坚持倾听、服务、解决一线呼声。对群众来信、来访、电话信函投诉、行风热线投诉,网络投诉等,严格按照信访条例相关程序执行,做到有信必回、有诉必查、有查必果,确保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

承诺人:

日期:xx年xx月xx日

司法公正与效率的思考

司法效率低下似乎是伴随司法制度而生的一个顽疾。莎士比亚曾借哈姆雷特之口将“法律之迁延”(law‘sdelay)称作人世间的几大苦难之一,他用“待到草儿青青,马儿已经饿死”这样的谚语对司法拖延提出谴责。直到今天,司法系统不能对案件和纠纷作出及时的处理仍然是一个全球性的难题。

包括拖延在内的司法效率低下乃是司法公正之大敌。案件与纠纷的公正处理离不开法官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的采信。然而,随着时间的流逝,有关记忆会模糊不清甚至颠鹿倒马。某些证据可能会完全灭失,从而使事实坠入永远无从查考的茫茫黑暗之中。拖延可能使某些案件的判决变得毫无意义,效率低下会令当事人的生活处于长期的不稳定状态之中,在诉讼的战车上进退两难:退则代价已付,心有不甘;进则定案无期,代价尚不知要再付几多。迟到的判决会加剧执行的困难,胜诉方拿到的判决书更可能成为一张空头支票或司法“白条”。低效将削弱人民对司法的信任和信心,他们只好知难而退,选择其他途径解决纠纷。

因此,司法低效不仅仅是个纠纷与案件及时解决的问题,它关系到整个依法治国事业的成败。

观察今天的司法体系及其运作,我们可以发现其中损害司法效率的若干因素。首先是法官不独立。司法管理体制中根深蒂固的行政化模式将法官纳入到了一种等级服从的格局之中,对于自己所听审的案件,法官很少有排他性的决策权;庭长、院长、审判委员会等都可以对法官的.决策过程施加影响。这种无视法官独立地位的制度削弱了法官的荣誉和尊严-“既然迅速而公正地判决案件跟我个人的荣辱没多大关系,我何苦来?”更由于环节太多而使得司法的效率大大降低,仿佛关卡林立的道路难以畅通无阻。

通过损害独立进而降低效率的因素还可以在法院之外看到。从一个宏观的角度说,我们的司法决策还难以做到宪法所要求的“依法独立审判”,其他非司法或非法律因素常常影响甚至左右案件的判决结果。不仅如此,我们现行诉讼制度的一些结构性的缺陷也无从确立决策的稳定性和有效性。例如,“审判监督程序”,即在案件终审判决生效之后,当事人仍然可以提起申诉,要求法院对案件再审,再审当然又可以推翻从前法院作出的已生效判决。如果这样的再审要求得到检察机关的支持,法院则更需认真对待。在审判监督程序下,人们根本不可能得到一个最终确定的判决。司法决策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它无法做到“双赢”,必须判决一方当事人败诉。从人性的角度说,败诉方不可能喜欢相关判决。如果案件一经终审,便不可能改变,败诉的当事人也就不作推翻判决之想,而开始新的生活。但是,审判监督程序开启了欲望之门,让败诉方不断地求助于各种正当的或不正当的途径,以图推翻对自己不利的判决。于是,我们就看到,多少人终年路途奔走,权门呼号,多少资源耗费在这试图让每一个案件都达到完美结局的无尽追求之中。我们该记住西塞罗的话:“绝对的正义就是绝对的不正义。”

[1][2]。

论司法公正的观念转变

司法是法律实施的重要环节,司法活动是维护社会正义、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司法公正是司法人员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坚持和体现公平与正义的原则。从依法治国的意义上讲,如果一个社会中没有了司法公正,那么这个社会也就根本不会有公正可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也不会实现。正如培根所指出的:“一次不公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赃了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1]可见,司法公正与否直接关系着一个国家的法治化进程和法治国家目标的实现。如何实现司法公正,在国内理论界,学者们较多从制度层面提出了一些有益的意见。笔者认为,观念是制度的灵魂,再完善的制度如果没有相应的观念与之相配合,也不能得到推行甚至会失去存在的意义。要实现司法公正,关键问题是要在全体社会成员的观念层面进行深刻变革。而一个社会的观念形态反映了一个民族所有文化的积淀,它具有传统性、民族性、稳定性和保守性。因此,观念的变革也是最难的。由于我国几千年的文化积淀所形成的传统观念仍有着深厚的根基,其对司法公正所造成的阻滞作用日益明显地暴露出来,从观念性的障碍分析,主要有以下问题需要解决:

一、重人治轻法治观念。

按照亚里士多德的观点,法治是指“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遵守,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2]法治是西方政治法律文化的核心,西方社会的发展与法治精神休戚相关。“从古代起,西方人便激烈而无休止地讨论着法律与权力的关系,这种争论奠定了法治观念的基础。”[3]法律至上、权力受到制约、变专制为民主,这样才能达到法治状态。然而,中国缺乏法治的传统,有的是人治的遗产。人治是传统中国政治法律文化的根本精神。中国古代关于“人治”与“法治”的争论只是专制统治方法的分歧,从未涉及民主和专制问题。无论是古代圣哲孔子,还是法家的代表人物韩非,都是典型的人治主义者;无论是贯穿整个中国传统政治法律文化的儒家学说,还是法家、道家思想,都是经典的人治主义。从《礼记·中庸》中以孔子名义提出“为政在人,其人存则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的人治格言,法家提出的“以法治国”的思想来看,两家的本质是相同的,只是侧重点不同而已,前者倡导以德服人,后者主张以力服人,其实都是主张用“人”来推行“严刑峻法”。因此,当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情愿依赖于秉公执法、明镜高悬的“包公”为民作主。这种残存于许多人潜意识中的重人治轻法治的观念,严重影响了法律权威的确立和法治观念的形成,直接导致“以言代法”、“以权代法”等“人治大于法治”的阻碍司法公正的现象产生。

二、重义务轻权利观念。

“义务”是“权利”的对称,是法律上关于权利主体应当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是一个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作出符合权利享有者行使权利的相应行为,借以维护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权利”是法律上所规定并给予保障的权利主体,具有一定作为或不作为的许可。比如法律赋予人们享有的某种权益,权利人有权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和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相应的行为等。在自然经济、宗法结构、专制政治三位一体的社会中,强调一定的个体对其他个体的依附性和对某种社会集团及国家的从属性,于是,在个体与个体、个体与一定集团及国家的关系中,占支配地位的原则是以义务为本位和以官为本位。由于中国传统的封建制度抑制商品交换和流通,商品经济始终未能成为中国社会经济生活的主要形态。“重农抑商”、以“商”为“利”、以“利”为“罪”成为古代中国人在价值取向上的一种共识。这就必然导致人们商品意识淡薄,与商品经济密切相关的民事权利要求也未能得到健全的'发展。此外,中国古代的法律一向以重刑轻民为特征,义务性、禁止性规范较多,而授权性规范极少,几乎所有被视为民事的律条,也往往都伴有刑罚的制裁规定。这种传统的义务本位观念所造成的权利意识淡薄的影响,使我们至今难以形成现代意义的权利观和义务观。因此,对于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司法机关“暗箱操作”、不公开审判、司法人员不认真听取诉讼当事人的意见、超期羁押、刑讯逼供等侵犯诉讼参与人合法权利的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现象,缺乏权利意识,大多数公民不依法行使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

三、重特权轻平等观念。

《人权宣言》中有一句名言:“在法律面前,所有公民都是平等的”。这是对平等含义的最集中和最具代表性的理解和法律上的界定。一般来说,特权是剥削阶级国家法律上明文规定允许统治者个人、等级或社会集团在政治、经济和其他方面享有的特殊权利,或者虽无法律明文规定,但在实际上享有超越或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殊权利。中国传统的“尊卑上下”、“贵贱有别”的特权等级观念是儒家伦理观念的主要内容。按等级贵贱的不同,中国封建制法律在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上存在很大差异。由于民众被剥夺了权利,皇帝、官僚等被赋予了种种特权,人们的平等观念必然受到压抑。更为严重的是这种特权等级观念经过历史的沉淀形成一种顽固的力量,至今还产生着不可低估的影响,导致人们在权力和法律面前,对权力充满信心,而对法律缺乏信仰,更不会自觉地寻求法律的保护。一些地方党政领导通过各种方式干预、过问、插手具体案件,个别权力机关对某些案件的处理发表意见、施加压力或下令更改司法机关的裁判等现象仍十分严重,造成人们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相对轻视、漠视和虚无。此外,根据审判权的性质以及法官的职责,法官所享有的审判权都是平等的,法官之上不应当有法官。然而,在法院内部实行的“疑难案件”请示制度,不仅难以保证裁判的公正性,而且与司法的现代化要求也相距甚远。

四、重伦理轻法理观念。

争斗式的竞赛,而是一种父母官型的诉讼,官吏如同父母对待子女一样对待诉讼当事人。这种“父母官诉讼”是无讼观的一个体现和根源。此外,由于中国封建司法实行纠问式审判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因其专横、残酷而使人们产生了惧法和厌讼的心理定势。因此,久而久之,不仅法的观念与权利的观念不能从诉讼中产生出来,而且人们的诉讼观念也因此受到阻抑而弱化。

五、重实体轻程序观念。

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实体公正是指司法活动就诉讼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义务关系所做出的裁决或处理是公正的。程序公正是指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所受到对待是公正的,权利主张的机会是公正的。前者是司法公正的目标,后者是司法公正的保障,二者共同构成司法公正的基本内容,并且相辅相成、不可偏废。马克思曾经指出:审判程序和法二者之间的关系如此密切,就象植物的外形和植物的联系,动物的外形和血肉的联系一样。“审判程序只是法律的生命形式,因而也是法律的内部生命的表现。”[6]正当的程序本身就是立法者设计的保证法律得以准确适用的规则和常规机制。任何良好的法律都要通过正当的程序才能体现应有的价值。我国深受大陆法系传统的影响,在司法实践中,实体公正普遍受到重视而程序公正则没有获得应有的重视。司法程序不当、程序规定被严重违反的现象十分严重。比如职权主义的审判模式使法官行动积极主动、律师行动低调被动。“暗箱”式的操作过程使诉讼参与人及公众无法对裁判结论产生信服,降低了司法的公正性。“绞肉机”式的裁判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法官的思维方式是从众多的法律规范中找出与案件事实相吻合的法律条文,通过推理获得结论,这种状况更不利于司法公正。而相互争夺管辖权、故意拖延办案、对疑难案件的“请示制度”等明显违法司法程序规定的作法更严重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

六、忽视法律职业的专门化。

按照美国著名法学家庞德的观点,所谓法律职业是指“一群人从事一种有学问修养的艺术,共同发挥替公众服务的精神,虽然附带地以它谋生,但仍不失其替公众服务的宗旨。”[7]法律职业者是一群精通法律专门知识并实际操作和运用法律的人,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他们应当受过良好的法律专业训练,具有娴熟的运用法律的能力和技巧。

由于司法活动维系着社会公平、正义和秩序,要保障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必须全面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因此,法律职业的专门化就显得尤为重要。然而,长期以来我们在观念上对法律职业者的地位、作用以及其所具备的专业素质要求缺乏必要的认识,而一直将法律职业者等同于一般的政法干部,强调其政治表现,注重其行政级别的安排,忽视了其技术性和职业的专门化。比如法官的名称曾一度被取消而改称为审判员,直到1995年我国《法官法》的颁布,法官一词在法律上才得到正式的确认。我国的律师早在1986年便开始实行统一资格考试制度,而法官的从业资格考试制度迄今为止仍没有建立。有关法律对法官的法律专业素质的要求极不明确,任职的资格条件要求也较低。我国法官队伍素质不高突出表现为知识结构与专业结构不合理。法官队伍非专业化现象极为严重。据有关资料统计,“截止1997年底,在全国法院系统25万多名法官中,本科层次占5.6%,研究生仅占0.25%。”[8]法官数量的增加与素质的提高不能同步,造成相当部分法官在立法加快、审判方式改革、案件及执法环境复杂化等新形势下,表现出明显的不适应,直接导致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现象的存在。

笔者认为,司法公正的实现是一项艰巨而又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从根本上说,有赖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目标的全面实现,即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有序运行,民主政治得以制度化、法律化,精神文明建设能够培养出一代又一代具有现代权利与义务观念的自觉守法公民。然而,在社会转型时期、利益多元化的时代,司法公正的实现既需要完善的制度保障,更需要观念的更新。制度建设并非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而观念的变革却是最重要的,也是最基础的。观念的变革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能否真正实现和国家的长治久安,也反映着我国文明进步的程度。

【参考文献】。

[1]培根:《培根论说文集》,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93页。

[2]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99页。

[3][美]埃尔漫:《比较法律文化》,三联书店1990年版,第92页。

[4]《论语·颜渊》。

[5]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21页。

[6]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78页。

[7][美]哈罗德·伯曼编:《美国律师讲话》,三联书店1980年版,第208页。

[8]参见李浩:“法官素质与民事诉讼模式的选择”,载《法学研究》1998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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